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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工傷認定 工傷事實 勞動關系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在工傷事故處理程序中,工傷認定是第一個環節,也是最為重要的環節。工傷認定,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依法作出勞動者受傷是否屬于工傷范圍的決定的行政行為。工傷認定是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獲得工傷賠償的前提。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事故發生后,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供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工傷事故發生證明材料、初診診斷證明等。也就是說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主要涉及三類證據:一類是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一類是證明工傷事故經過的證據和證明事故傷害情況的證據。工傷認定環節之所以最為艱難,在于勞動關系確認和工傷事實認定兩個節點都集中在這一程序中。下面將從這兩個舉證難點出發,對工傷認定進行實務研究。
一、工傷認定中的勞動關系確認
勞動關系是一切勞動權利義務的基礎,沒有勞動關系,就不存在工傷,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秳趧臃ā贰ⅰ秳趧雍贤ā返纫幌盗蟹煞ㄒ庪m然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但如果能夠剝離勞動關系這層外衣,所有的勞動立法就對用人單位失去了約束。在現實中比較常見的去勞動關系化的手段,包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參加商業保險、不發放工作證、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采用現金支付工資等等。因此,幾乎所有的工傷事故都涉及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上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證據的保管,包括商業保險單、社會保險參保記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招工表、押金條,以及其它由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能夠明確用人關系、用人單位信息的材料等等,均可以作為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能否具有證明勞動關系存續的作用,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定。
二、工傷認定中的工傷事實的確認
由于工傷事故形式多樣,勞動部門對于認定工傷的證據要求也不相同,是否發生工傷事故,以及工傷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都是需要通過證據予以證明的。下面將從四方面分析研究工傷事實的確認方法。
1、安全生產事故中的工傷事實確認。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盡一切可能,采取一切手段保護事故現場,固定事故發生的證據。安全生產事故多發生于建筑、建設、礦山等行業,而這些行業在事故發生時,往往采取掩蓋事故的做法逃避法律責任。為了避免事故被掩蓋,工傷職工在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傷時,應當積極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的調查報告。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報告,一方面可以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證明傷害事故的發生,是一舉多得的行為。工傷職工因辦理工傷需要取得事故調查報告的,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信息公開,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取。
2、三人暴力傷害的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第三人暴力傷害的工傷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暴力傷害事實。對于暴力傷害的理解,一般不會存在爭議,爭議較大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內容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對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應當作寬泛的理解,工作時間不僅僅限于8小時之內,加班期間、出差辦公期間都應當視為工作時間,而工作場所則應工作內容的不同更加靈活。
在發生第三人暴力傷害行為后,勞動者應當在第一時間采取措施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職權對案件進行調查,并形成第一手資料。公安機關調查確認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認定工傷的證明材料。
3、發疾病死亡的工傷認定?!豆kU條例》中關于突發疾病死亡認定為工傷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當場死亡;另一種是工作時間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在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工傷案件中,有三個時間點比較重要,一是發病時間,二是醫療機構搶救時間,三是死亡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條件,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工傷案件,發病時間必須是在工作時間,或者進行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期間,這就把上下班時間排除在外。
對于48小時的起算問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這一事件的起算點不是從發病時起算,而是以醫療機構初次診斷的時間為準。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并且,突發疾病包含各種疾病在內。因此,作為工亡職工的近親屬,應當在第一時間掌握病歷材料。
以上是工傷確認過程中,在確認勞動關系和工傷事實上,勞動者應該特別注意的有關實務問題。在遭遇事故時冷靜應對,掌握第一手資料,從而最大化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文獻:
事故調查處理(以下簡稱事故查處)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懲處事故責任者、警示教育干部職工和群眾、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重要作用。多年來,從《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事故查處工作有力地促進了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實。但同時我們也發現,當前這項工作也存在著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存在主要問題
一是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混淆不清。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對于這一認定一般沒有異議。但將學校安全事故、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工程質量事故、民房修建和拆除施工事故,認定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就比較多;對生產經營包括建設施工、裝卸搬運、運輸經營等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特種設備事故,是否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就迥然不同;對非法違法開采導致的礦山事故、非法存儲或者加工導致的煙花爆竹與?;返仁鹿?,認定為刑事案件的現象也相當普遍。
二是事故查處工作的時間過長。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全國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中,有70%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查處工作、80%以上的重大事故查處工作沒有如期完成;在不少地方,一般事故、較大事故調查處理的如期結案率也非常低,甚至有些地方沒有一起事故查處工作能按期完成,事故處理周期最長的長達1年甚至2年時間。
三是事故查處的著重點不明確。事故查處工作中,各有關方面過多關注了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履責情況,卻往往漠視了事故發生單位的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過多考慮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卻往往忽視了對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研究制訂和督促落實。
四是事故查處協調機制不健全。在事故查處過程中,有關成員單位存在各自為政現象,有的以辦案保密為借口,單獨進行先期調查;有的以政府不能干預司法為由,進行獨立辦案,致使事故調查工作缺乏溝通和協作,難以實現協調、高效的運轉,影響著事故查處工作的正常順利進行。
五是事故查處責任追究不夠科學合理。事故問責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中,牽涉被問責和追究責任的人數過多,涉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偏重,涉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偏輕,甚至在政府及其有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受到嚴格追究的情況下,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往往沒有受到依法依紀追究。尤其是對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缺少有針對性的政策法律依據。
六是近年來接連發生的一系列重大事故謊報瞞報現象嚴重,較大和一般事故的謊報瞞報現象更為突出。有關保險機構一直在為事故統計傷亡人數與實際賠償補償人數的數倍相差而焦慮不安,世界衛生組織也在不斷指責我國的事故統計數字過于虛假,各類安全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數字嚴重失實。
深層次原因分析
針對上述主要問題,分析其深層次原因:
一是事故統計和指標考核不科學?!栋踩a法》和《條例》先后提出了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但對什么是生產經營單位、什么是生產經營活動和什么是生產安全事故,沒有以法律條款給出明確注解,致使事故性質認定缺少法律依據和可操作性。如將生產經營單位擴展到自然人,將存在交易、有勞動報酬的勞務活動均作為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將事故起數和絕對死亡人數作為考核指標,造成考核壓力過大,由于擔心影響政績,有的地方政府及其行業監管部門,不愿上報或者虛報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由于懼怕事故問責和嚴格處罰,事故單位不依法如實報告,寧愿用成倍高出標準的賠償私下來“花錢買平安”,甚至為逃避責任追究,將生產安全事故認定病亡事件、刑事案件或其他事故。有關工傷保險機構已發現,過去工傷賠付中因突發急病死亡而視同工傷的人數不足10%,而今已超過工傷賠付總數的75%。因病工亡,已成為一些地方特別是企業逃避責任追究、降低違法成本的重要渠道。
二是調查處理工作中存在著相關不確定因素?!稐l例》明確規定了事故調查報告形成時限、報請政府批復結案時限和處理意見及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時限,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多種因素影響著事故查處的如期進展。一方面,由于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條件復雜、次生災害較多,或因技術原因調查需要委托有關單位和邀請權威專家,進行檢測檢驗、鑒定論證等延長了時間。另一方面,由于紀檢監察機關等待上會研究的時間較長,由于上一級政府安委辦掛牌督辦從聽取匯報到上會研究的時間過長;由于報請負責事故查處的人民政府研究批復,需要提交不定期召開的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等待時間也較長,這些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數個月。同時,還因為有些機關文件材料運轉較慢等。
三是對主體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處理不到位。事故查處過程中,本是由于直接責任人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冒險蠻干導致的事故,卻株連了層層很多“有點”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甚至牽涉了不少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本是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管理、單位負責人決策錯誤、工程設計存在缺陷、非法違法生產、未按規定解決好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而致的事故,卻對崗位職工、基層和現場管理人員重罰重處。由于追逃力度不夠,對因為較大、重大甚至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往往逍遙法外。
四是事故查處工作體制機制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事故查處工作規定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安監部門牽頭組織,實際上安監部門的主要工作變成了協調服務。尤其是在省轄市、縣(市、區)工作量相對較大;一般事故查處中,協調難度之大、工作推進之艱難,常讓人望而卻步。甚至是這邊事故調查工作剛開始,那邊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的工作人員就被參加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請走了。這項工作在很多層級或者地方也缺少獨立性。
五是事故查處的法律法規不銜接和不統一。由于我國部門立法的缺陷,《條例》頒布實施后,鐵路交通、電力等事故的調查處理也先后頒布了行業法規,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中作了相應規定;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軍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也先后了本部門規章,甚至有的部門還出臺了文件。但對鐵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火災、電力等事故中的生產安全事故如何規范、統一地實施調查處理,已成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于在事故性質、類型、等級和調查處理程序的不相銜接、不相統一,致使實際工作中,應當依法實施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卻沒有做到依法調查處理,甚至導致很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了了之。同時,《條例》頒布實施后,由于與其配套的行政處罰執法文書尚未制訂,加上有的司法機關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同理解,致使安監部門依照《條例》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普遍遭遇不妥當的裁決。
六是事故查處的防范重點沒有突出出來。通過依法、嚴肅、認真調查處理已發生的事故,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制訂切實可行的針對性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實,有效遏制和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是事故調查處理的根本出發點。但事故調查過程中,這一中心任務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放在重要的位置,有些領導總覺得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了,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受到處理了,事故查處的工作任務就完成了,基本不考慮也不安排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制訂和落實問題。
七是依法徹查嚴處謊報瞞報事故的機制尚未形成。接到謊報瞞報事故舉報后,安監部門想核查出來卻沒有手段,僅靠勸說、走訪、詢問核查不出真實結果;公安機關知道有工作職責,但沒有相關審批手續和本單位領導的指示,難以實施各種手段和措施開展立案偵查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具有強硬手段和措施,卻沒有工作職責。加上有些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執法監察機構為了政績,持放任態度;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為逃避責任追究、行政處罰,故妄為之。
對策與建議
抓緊修訂《安全生產法》和《條例》。目前,《安全生產法》的修訂正在進行。建議在其修訂中,首先要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為安全生產依法監察體制,將不必要的行政許可和屬于行業管理、行業自律的職能與業務,調整到行業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中;其次要用附則或者專門條款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和范疇,切實解決其可操作性。明確規定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鐵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火災、電力等事故,嚴格依照《條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各自行業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加快改革事故查處工作體制和機制。建議在各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設立相對獨立的事故調查工作機構,并在修訂《條例》時,將現行事故查處工作機制,調整為在負有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事故調查處理分階段分工負責工作機制。事故調查階段,由安監部門具體組織,行業監管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參加并支持,組成事故調查組,著重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情況及相關情況,事故發生經過、直接和間接原因,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階段,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組織,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工會組織參加并支持,組成事故處理組,著重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實施對事故責任人員的黨紀、政紀和刑事責任處理,形成事故處理報告。然后,由安監部門負責,將事故調查報告與事故處理報告綜合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提請負責事故查處的人民政府批復落實。
建議國家盡快制訂事故查處工作規范。明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批復、落實、結案、備案等工作程序,主要內容,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事故查處工作紀律。同時,建議修訂《條例》時,要明確事故查處工作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進行適當延長,并將事故因搶險救援不能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委托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或現場模擬等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工作時間。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提高行政效能,切實樹立事故查處工作的權威。
《中國性科學》雜志在2007年調查,有23.9%的外地農民工坦陳有性壓抑,有了性壓抑后有多達64.71%的人坦承有不良情緒和替代行為。
據衛生部公布的數字,80%的外來農民工處于狀態,部分人因此已經患上性壓抑癥。
據《望東方周刊*調查現實,“一星期過三次以上性生活”的男性農民工只有5%,而女性農民工是0。有19%的男性、18%的女性選擇了“時間長了記不清”。在解決手段上,男性農民工21%選擇“找小姐”、18%選擇“整夜睡不著”,18%選擇“喝酒麻醉自己”、25%選擇“看黃色錄像”或“講黃色笑話”;女性農民工有19%選擇“拼命干活發泄”、5%選擇“強忍著”。
國家統計局最新的《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2009年外出農民工平均每個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時。從農民工集中的幾個主要行業看,制造業農民工平均每周工作58.2小時,建筑業為59.4小時,服務業為58.5小時,批發零售業為59.6小時,住宿餐飲業為61.3小時。
據安監總局對9個省的抽樣調查顯示,煤礦,?;?、煙花爆竹、建筑等4個高危行業,農民工占56%。其中,煙花爆竹企業中農民工高達95.9%。全國3000萬建筑施工隊伍中,約80%是農民工。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的調研,農民工占我國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的90%,占職業病患者的一半以上。
2007年,全國總工會的《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數據顯示,全國農民工月平均工資為1210.9元。
2007年9月1日起,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由當時的684元,月,每月增加96元。廣東省政府了關于調整全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明確規定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780元/月。廣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僅低于調整為810元,月的深圳市。
據中山大學的《金融危機對珠三角農民工的影響》報告數據,2009年廣東外來工月平均工資為1677.8元。
2008年,廣東省共有600多萬人參保,占全省農民工總數的23%左右;而從2005年到2008年,每年有33%左右的農民工退保。據廣州市社保中心的數據,廣州市農民工參保人數172萬人,2008年12月退保人數10067人,2009年1月退保人數9886人,農民工退保的高峰多集中在每年春節前。
國家統計局《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數據顯示,近六成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的水平總體較低,雇主或單位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比例分別為7.6%、21.8%、12.2%、3.9%和2.3%。
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09年度全國外出農民工1.45億人,月平均工資1417元。
2010年2月2日《南方日報》報道,據統計,我國有1.5億外出農民工。其中“新生代農民工――80后、90后的農民工有近1億人,約占農民工總數60%。在廣東2600萬農民工中,這個比重更高達75%,約有1462萬人。
一、調查目標
通過實施職業健康狀況調查,摸清我區主要行業職業病危害情況、職業病危害接觸人群分布、職業病發病人數及主要職業病發病特點,研究職業病的發病規律,為制定我區職業病防治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
為保證全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順利開展,區政府成立由區衛生局、區安監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總工會等部門組成的全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做好全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的協調、組織和實施工作;成立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小組,負責開展調查研究、數據錄入、資料分析和調查報告撰寫等工作。各鎮、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轄區內的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
三、調查范圍、時間、內容及方法
調查分為全區職業健康狀況基本情況調查和近10年職業病報告統計分析。
(一)調查的時間
調查實施時間從至底。
(二)全區職業病危害基本情況調查
按照衛生部統一設計的調查表格對轄區內職業病危害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并按照統一的編碼及程序設計,錄入調查結果,上報職業健康狀況調查結果。調查內容包括:
1.從業人數、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及其地區、行業分布情況。
2.存在或產生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
3.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
4.職業病發病情況。
5.勞動合同簽訂、參加工傷保險和職業病病人保障情況。
(三)近10年職業病報告數據統計分析
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牽頭對全區近10年職業病報告數據進行匯總、統計、分析,提出職業病發病的地區分布、行業分布、企業類型分布以及重點職業病的分布情況,并與調查資料進行比較分析。
四、調查產出
(一)基本情況調查與近10年職業病報告統計分析
1.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數量及其行業分布。
2.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分布。
3.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及其分布。
4.職業健康檢查人數及職業病檢出人數。
5.上報職業病人數、類型、行業及地區分布。
6.勞動用工合同、參加工傷保險和職業病病人保障情況。
7.結合全區相關調查資料,初步繪出有關的分布圖。
(二)主要行業重點職業病發病估算
根據基本情況調查、近10年職業病報告,結合全區重點職業病哨點監測、主要行業重點職業病發病估算和60年來我區重大職業病流行病學調查的資料,估算全區主要行業重點職業病發病的估計值,對全區職業病防治基本情況做出初步估計,制定以其為基礎的職業病防治策略。
五、工作步驟
(一)組織部署與培訓階段
前,成立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完成對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人員的培訓。
(二)職業健康狀況基本情況調查
1.前,完成全區職業健康狀況基本情況摸底調查。
2.前,完成全區職業健康狀況基本情況調查數據的錄入、數據審核、結果分析和總結上報工作。
3.前,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牽頭完成全區年和年職業病發病數據的統計工作和近10年職業病報告統計分析。
六、質量控制和技術保障
1.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的工作組織、協調和保障。
2.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小組負責對全區職業健康狀況進行調查研究,并負責調查表的審核及數據的編碼、錄入、上報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第一條 為加強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的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含外地駐濟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濟南市勞動局是本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傷亡事故報告、登記、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傷亡事故檔案。
第七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
第八條 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在傷亡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按照下列要求上報,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4小時:
(一)中央、省屬駐濟企業和市屬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以上企業)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市勞動行政部門和經濟綜合管理部門;
(二)縣(市)、區屬及以下企業和私營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以下企業)報告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并上報市勞動行政部門;
(三)外商獨資企業、無主管部門企業、外地進濟企業報告市勞動行政部門;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按照中方投資者的隸屬關系,市屬以上的報告市勞動行政部門;市屬以下的報告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
用人單位在報告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時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急性中毒事故應當同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同時報告外商投資企業綜合管理部門。
第九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地址;
(二)發生事故的時間及其地點;
(三)死(傷)者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齡、受傷部位和傷害程度;
(四)事故的簡要經過。
第十條 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財產需要變動事故現場時,應當做好標志、拍照、錄相或繪制現場圖。
用人單位死亡1人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勘查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發生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均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公安機關、人民檢察機關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后,按照下列規定組織調查組:
(一)輕傷或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按隸屬關系,勞動行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可派員參加;
(二)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市屬以下用人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上列部門的上級機關可派員參加。市屬以上用人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
(三)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傷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市屬以下用人單位由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市屬以上用人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
(四)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屬及以下用人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中央、省屬駐濟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省、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
(五)外商獨資企業發生輕傷或者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對重傷事故,市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外商投資企業綜合管理部門可派員參加。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和外商投資企業綜合管理部門組成;
(六)無主管部門企業、外地進濟企業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成立死亡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急性中毒事故應當邀請衛生行政部門派員參加。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性質,分清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和法醫尸檢鑒定的,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委托有關專業機構進行。所需費用由事故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向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和有關單位、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規定時限。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職工傷亡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事故:
由于工作人員的違章和瀆職行為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由于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為破壞性事故。
責任事故按傷害程度,分別由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非責任事故造成職工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破壞性事故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的;
(二)擅自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的;
(三)違反勞動紀律、擅離崗位或者在非本人崗位上擅自作業以及發現危急情況而不采取應急措施的;
(四)違反設計、制造、安裝以及檢驗、修理特種設備和防護裝置有關規定的;
(五)設備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超溫、超速、超壓、超負荷或者帶病運行的;
(六)不按規定佩帶、使用防護用品、用具的;
(七)玩忽職守的;
(八)其他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的指示、決定、規章制度等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安全工作無人負責,規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管理混亂的;
(三)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未經考核,無證上崗的;
(四)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致使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不按規定購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
(六)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設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違反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與主體工程“三同時”規定的;
(八)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經濟承包責任制中,無勞動安全衛生內容要求的;
(十)違反規定,強令職工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的;
(十一)其他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發生責任事故的用人單位,由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凡當年發生過重傷3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責任事故的單位,取消其評比先進單位的資格。事故單位負責人不得被授予先進工作者或勞動模范的稱號。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在事故發生后六十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九十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上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和《濟南市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表》。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上述資料后三十日內作出結案批復,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二十三條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按下列規定審查批復:
(一)一次重傷1至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發生在市屬以下用人單位的,由其所在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復,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發生在市屬以上用人單位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復;
(二)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傷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復;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發生在市屬及以下用人單位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復。發生在中央、省屬駐濟用人單位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復;
(四)無主管部門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地進濟企業,發生一次重傷1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復。
第二十四條 在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未對事故進行處理前,勞動行政部門不予辦理傷亡人員的工傷保險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發生重傷、死亡事故不及時上報或者隱瞞謊報的;
(二)對嚴重威脅職工安全的險情或重大隱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造成職工急性中毒或者重傷、死亡事故的;
(四)傷亡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阻撓勞動安全衛生檢查的。
被處罰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如數繳付罰款。逾期不交的,勞動行政部門可按罰款數額每日加3%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被處罰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秉公執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打擊報復的,依法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在執行《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同時,執行本辦法。
關鍵詞:保險;交通基礎;工程建設
工程實施階段的保險是通過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參加保險者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用保險基金給予補償。投保者付出一定保險費,在遭受重大損失時得到補償,從而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
1工程保險的性質與作用
1.1 工程保險在國際上是強制性的
與我國不同,幾乎所有國際工程承包合同都強制要求進行各種保險,如工程保險、第三方責任險、工人工傷事故險等。這種強制性的要求,不僅保障業主的利益,同時對承包人也有利。所有招標都允許承包人將保險金計入投標報價和合同價格中。例如《土木工程合同條件》(國際通用)范本中第21條到第25條,對保險問題都作了明確和嚴格的要求。
1.2 保險使業主和承包商轉移風險
土木工程周期長,遇到各種意外復雜情況難以預測和防范。特別是大型工程,災害和重大事故會給業主和承包人帶來災難性的、無法補救的經濟損失。通過保險,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可使承包人獲得經濟保障。我國的工程公司在國際工程承包中,從保險收益的實例很多,如我國某公司在伊拉克承包水壩工程,因為洪水突然暴發而造成工地被淹,雖人員未造成傷亡,但一些大型機具設備和工程材料損失嚴重,由于有工程保險,獲得了保險公司的賠償。
1.3 保險后仍須預防災害事故
承包商也業主雖聯名或分別對工程參加各種保險,并且交納保險費,但是,災害和事故造成的惡果,保險公司的賠償費不可能全額彌補損失。業主和承包商必須采取各種有力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一旦發生,應阻止事故損失的擴大。
2 工程保險的選擇和運用
2.1 擇優選取保險公司
一項承包工程簽約后,保險公司會主動上門承攬生意。面對眾多保險公司的競爭,選擇時應到考慮以下一些因素。
(1)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賠償能力。為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對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和保險能力有相應規定。應根據工程規模大小選擇與其承保能力相適應的保險公司。大型項目發生事故后,索賠金額往往很大。如果保險公司的資本小,很可能無力支付索賠,甚至宣布破產以逃避賠償責任。
(2)保險公司的信譽。保險公司都能提供營業執照,但執照是按年,甚至按季度發給,應注意該公司的業績和執照的時效。
(3)優先選擇本國的保險公司。只要業主沒有限制性規定,就應爭取在中國投保;業主要限制,也爭取限定國保險公司與中國保險公司聯合投保,或由中國保險公司分保。還有一種形式,以工程所在國家的保險公司名義承保,而實際則全部由中國保險公司承保,當地保險公司作為中國保險公司的,僅收取一定傭金。中國保險公司承保,不僅可以避免外匯流失,而且便于辦理相關手續,保險費也可有一定優惠。特別是與當地保險公司聯合承保時,中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避免外國保險公司推卸責任。
2.2 認真細致辦理保險手續
(1)如實填報保險公司發的調查報表。在辦理保險時,保險公司為確定風險大小,要求投保者填報工程情況。必須認真填寫,絕不能為了降低保險費而隱瞞情況。例如調查報表中有“工程中是否使用爆炸方法”、“工地是否貯存易燃化學物品”等增加保險費的欄目,應當如實填報,否則,一旦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將以此為由,全部或部分拒絕賠償。
(2)分析保險合同條款。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都附有保險條款,其中包括保險范圍、除外責任、保險期、保險金額、免賠額、賠償限額、保險費、被保險人義務、索賠、賠償、爭議和仲裁等。這些條款在雙方簽字后正式生效。對合同條款的任何爭議都必須在簽約之前討論。逐條審定保險條款時,特別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①保險范圍和保險金額應與承包合同一致,不一致的內容,可能導致業主拒絕投保,特別是永久性工程和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施工設備的內容,承包商可自行確定。
②對責任除外的范圍,如果投保者要求增加保險公司的責任而取消某些“除外責任”,是可以的,保險費可能相應增大,投保者可以與保險公司協商。
③保險期應略大于施工期。如果業主要求缺陷責任期也應當保險,則應在保險條款中列明缺陷責任期內的保險范圍和責任。
④免賠額和賠償額要慎重確定。免賠額高些,保險費可能會降低些,但實際發生事故賠償時,投保者獲得的賠償將會相應減少。另外,免賠額過高,保險單可能被業主拒絕。
⑤保險費率一般都是協商確定,與工程性質、危險程度、工程實施方案、工程地理環境、工期和免賠償等因素有關。眾多保險公司的競爭也會降低保險費。
⑥保險費的支付方式應當寫明確,爭取分期支付,以減少工程初期開支。
除保險費外,還有一些其他費用,例如保險登記費、印花稅等,由政府的保險署和稅務局征收。如果聯合保險,主保險公司可能要收取一定的安排費和服務費用。這些往往是一次性支付。所有費用均應事先向保險公司了解清楚并商定支付方式。
(3)保險內容的改變。任何保險內容的變化,都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必要時還應辦理保險變更手續,簽署補充文件,或由保險公司對變更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2.3 預防事故和索賠
(1)重視被保險人的義務。投保者應當重視自己的義務,特別是預防事故和防止事故損失擴大的責任。對于保險金額較大的工程,保險公司可能定期或不定期到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并且提出防止災害事故的措施。承包人可同保險公司代表進行認真討論,合理的費用應正常支付。發生事故,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并保護現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效和合理的,其費用一般由保險公司補償;相反,如果對事故既不通知保險公司,又不保護現場,損失索賠將被保險公司拒絕。
(2)向保險公司報告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會派人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對嚴重事故,保險公司還將協同進行搶救。向境外保險公司投保的,現場都有指定的人,人的調查報告保險公司是認可的。調查報告內容除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被保險人防范和搶救措施外,重點在于調查損失。損失的計算,首先由被保險人提出,每項損失都要求提供有效證據。
對于工程一切險,賠償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狀態為限,受損殘值被扣除。承包人利潤損失和管理費損失不予賠償;同時扣除免賠額(按保險單規定的免賠額計算),賠款可以用現款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復。
2019年9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受國務院委托,與我省簽訂了《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目標責任書》。經省政府同意,省衛生健康委等10部門印發《江蘇省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實施方案》,并與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簽訂了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目標責任書。為全面評估各地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實施情況和工作成效,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評估對象
對13個設區市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實施情況和工作成效進行全面評估,抽查轄區內縣(市、區)相關部門、用人單位等。
二、評估指標及分值
評估共6大類指標,具體指標詳見《江蘇省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具體工作目標評分表》(見附表,以下簡稱《評分表》),根據評估情況分為優秀(90-100分,含90分)、良好(80-90分,含80分)、合格(60-8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個檔次。
三、評估程序
評估采取市級自評、省級評估、接受國家評估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分3個工作步驟進行。
(一)市級自評(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
各設區市衛生健康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評分表》認真開展自評工作,自評過程中應逐一查漏補缺,對涉及評估的所有工作,要做到佐證具備、資料完善、立卷歸檔,于1月15日前將自評報告上報省衛生健康委。
(二)省級評估(2021年1月16日至1月31日)
省塵肺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10個成員單位將根據各設區市自評工作開展情況,抽調人員組成6個聯合評估組,對照《評分表》,對各設區市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現場評估。評估結束后,省衛生健康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匯總整理的數據和各設區市的自評報告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評估報告,依程序上報省政府。
(三)接受國家評估(2021年2月1日至2月28日)
國務院10部門將于2021年2月對各?。▍^、市)進行評估,通過采取聽取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工作匯報,查閱相關材料,企業現場復核的方式,對標對表評估部分設區市和重點行業領域落實情況。省塵肺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通力合作,實現信息共享,各設區市塵肺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要抓好統籌協調,做好本級迎評工作。
四、有關要求
(一)立即行動,按時上報
各設區市要嚴格按照工作步驟,認真開展好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自評工作,做好相關迎評準備,并按時上報自評報告。
(二)客觀真實,查漏補缺
各設區市評估工作要堅持邊自評邊整改,以評估促整改。要客觀真實反映工作開展情況,對正在開展的任務,要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倒逼工作落實。
(三)加強指導,落實責任
省塵肺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各設區市的指導,如遇到相關問題,應主動靠前處理、強化協調配合。凡因工作不力、敷衍塞責或影響國家評估工作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省級評估由省衛生健康委具體負責。聯系人:省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處李冉,聯系電話:025-83620980
電子郵箱:lir_wjw@js.gov.cn
附表:江蘇省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具體工作目標評分表
附表
江蘇省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具體工作目標評分表
評估地區: 評估人: 評估時間: 得分:
重點任務
行動目標
指標要求
評估方法
評判標準
得分
備注
一、強化組織領導(10分)
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將塵肺病防治納入政府議事日程,成立主要領導負責的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地方政府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督促落實各項防治工作。地方政府制訂本地區的實施計劃和方案。
1.市、縣級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領導負責的塵肺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將塵肺病防治納入政府議事日程。(5分)
查看相關文件、材料、會議紀要。
1.市、縣級人民政府成立了主要領導負責的塵肺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或者成立了承擔相應職責的議事機構。(共2.5分,其中市級1分、縣級1.5分)
2.市、縣級人民政府將塵肺病防治工作納入政府議事日程,研究落實各項防治措施,協調解決塵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能提供相關記錄。(共2.5分,其中市級1分、縣級1.5分)
評分要點:全部完成得5分。市級未完成的,不得分;縣級未完成的,有1個扣0.1分,扣完為止。
2市、縣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根據攻堅行動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計劃和方案。推進落實方案中明確的各項具體任務。(5分)
查看實施計劃、方案和相關材料。
1.市、縣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并下發攻堅行動實施計劃和方案。(共2.5分,其中市級1分、縣級1.5分)
2.采取有效措施推進落實方案中明確的各項具體任務。(共2.5分,其中市級1分、縣級1.5分)
評分要點:全部完成得5分。市級未完成,不得分;縣級有未完成的,有1個扣0.2分,扣完為止。
二、粉塵危害專項治理行動(20分)
摸清用人單位粉塵危害基本情況;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塵肺病易發高發行業專項治理取得明顯成效。
1.建立健全粉塵危害基礎數據庫。(4分)
查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粉塵危害基礎數據庫建立情況,基礎數據庫的相關內容。
摸清轄區內用人單位粉塵危害基本情況,建立健全粉塵危害基礎數據庫,應包括粉塵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區、行業、崗位、人群分布情況(3分),并按時報送相關材料(1分)。(共4分)
評分要點:全部完成得4分。粉塵危害基礎數據庫沒有全部完成的,按粉塵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區、行業、崗位、人群分布情況,少1個扣1分,扣完為止;未按時報送相關材料的,有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2.完成礦山、冶金、化工等行業領域塵毒危害專項治理。(7分)
查看礦山、冶金、化工等行業領域塵毒危害專項治理相關通知、方案、匯總表、總結材料。
按照《全省礦山、冶金、化工等行業領域塵毒危害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完成專項治理指標任務(6分),并按時報送匯總資料(1分)。(共7分)
評分要點:全部完成得7分。沒有全部完成的,少1家企業扣0.1分,扣完為止;未按時報送匯總資料的,不得分。
3.按照要求開展職業病危害摸底調查,并按時報送匯總資料。(共5分)
查看職業病危害摸底調查相關通知、方案、匯總表、總結材料。
完成職業病危害摸底調查任務(4分),并按時報送匯總資料(1分)。(共5分)
評分要點:全部完成得5分;沒有全部完成的,按照沒有完成現狀調查(包括申報)企業數量占任務數的比值扣分,扣分分值精確到小數點后1位。
4.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滿足環保要求的礦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單位大幅減少。(4分)
查閱省級行政區域內省級和各地市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滿足環保要求的礦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單位下達的停產整頓、關閉名單。
2019年、2020年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滿足環保要求的礦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企業,市(1分)、縣級(3分)采取了停產整頓或關閉措施。(共4分)
評分要點:全部完成得4分。市級沒有完成的,扣1分;縣級沒有完成的,有1個扣0.5分,扣完為止。
三、塵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動(15分)
摸清報告職業性塵肺病患者的健康狀況;塵肺病患者的工傷保險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顯提高。
1.摸清報告職業性塵肺病患者的健康狀況。(10分)
1.聽取匯報,查看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文件
2.查看市級職業病監測機構匯總上報的《重點職業病監測與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年度報告》(包括數據庫)和《職業性塵肺病隨訪與回顧性調查報告》(包括數據庫)及年度報告;
3.每個市抽查2個縣(區)。
1.有市級行政下發的實施方案等相關文件,監測工作應能覆蓋轄區內所有縣級行政區。(2分)
2.將《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的13種塵肺病全部納入重點職業病監測內容。(1分)
3.開展塵肺病職業健康核心指標的常規監測工作,監測的核心指標與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的《重點職業病監測工作手冊》保持一致。市級對職業健康核心指標個案數據按職業健康檢查個案數10%抽樣復核。(1分)
4.所有診斷為塵肺病的患者建立一人一檔。(1分)
5.重點職業病監測網絡、職業病與職業衛生信息監測系統運行正常。(1分)
6.以截至2019年底報告的所有職業性塵肺病病例為對象,開展職業性塵肺病隨訪與回顧性調查工作,摸清轄區內職業性塵肺病病人的現患和死亡情況。(1分)
7.市級職業病監測機構經匯總分析形成《重點職業病監測與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年度報告》(包括數據庫)、《職業性塵肺病隨訪與回顧性調查報告》(包括數據庫)和本項目年度工作總結應分別于2020年1月10日、2021年1月20日前上報至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1分)
8.組織開展了轄區內塵肺病主動監測任務完成情況的工作評估。(1分)
9.有指定專門的監測部門和人員負責監測工作的相關文件。(1分)
評分要點:上述各項沒有完成的,該項不得分。
2.塵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顯提高,穩步提高被歸因診斷為職業性塵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5分)
查看材料,查看工傷保險治療藥物和治療技術支付范圍。
1.對于已經診斷為職業性塵肺病且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者,嚴格按照現有政策規定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2.有為診斷為職業性塵肺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證明材料和統計數據。
3.對于已經診斷為職業性塵肺病,但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且相關用人單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況,以及因缺少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僅診斷為塵肺病的患者,提供患者人數及其綜合醫療保障金額、生活幫扶金額等統計數據。
4.醫療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塵肺病治療藥品和診療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支付范圍。
評分要點:發現1起不符合要求的職業性塵肺病患者扣0.5分,扣完為止。
四、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行動(15分)
職業健康監管隊伍和執法裝備得到加強;職業健康監管執法力度加大。
1.職業健康監督執法能力有較大提高,基本建成職業健康監督執法網絡,市、縣有監督執法力量,鄉鎮和街道有專兼職執法人員或協管員。(5分)
查看職責劃轉、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正式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等。
1.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能提供明確職業健康監管職責、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的內設機構和人員的正式有效文件。(1分)
2.市、縣級能提供設置專門負責職業衛生執法的處(科)室和配備專職執法人員的正式有效文件。(1分)
3.鄉鎮和街道能提供配備專兼職執法人員或協管員的證明材料。(1分)
4.按照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裝備配備標準給市、縣兩級配備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裝備。(2分)
評分要點:上述各項全部完成得5分。各級有未完成的,有1個扣0.2分,扣完為止。
2.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重點行業領域監督檢查覆蓋率達到95%以上。(5分)
查看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臺賬,查看職業健康監管執法檢查計劃、通知、監督檢查記錄、整改通知、執法文書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為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重點行業領域監督檢查覆蓋率達標:
1.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重點行業領域監督檢查覆蓋率達到95%以上。(2分)
2.開展了多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聯合執法檢查工作,并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1分)
3.轄區內職業健康執法“零處罰”的市、縣數為零。(1分)
4.現場抽查95%以上用人單位有接受專項或包含職業病危害防治內容的監督檢查記錄、整改通知、執法文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1分)
評分要點:上述各項,沒有達到95%或者相應要求的不得分。
3.職業健康監管執法人員培訓率達到100%。(5分)
查看職業健康監管執法人員名冊、培訓相關資料。
2019年以來職業健康監管執法人員均參加了執法培訓。抽查的所有職業健康監管執法人員均取得了培訓合格證書,且證書在有效期內。
評分要點:不符合培訓率100%要求的市,不得分。
五、用人單位主體責任落實行動(30分)
用人單位塵肺病防治主體責任得到進一步落實,塵肺病防治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1.用人單位塵肺病防治管理水平不斷得到提升。(5分)
現場抽查時,抽取不少于2家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審查用人單位制定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設置或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情況及證明文件。
1.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且以正式文件印發。(2分)
2.設置或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組織,并以正式文件印發。(2分)
3.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粉塵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配備專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須以正式文件印發,且明確其職責。(1分)
評分要點:上述事項,發現1項扣0.5分,扣完為止。
2.用人單位塵肺病防治主體責任明顯得到落實。納入治理范圍的用人單位粉塵危害申報率達到95%以上,粉塵濃度定期檢測率達到95%以上,接塵勞動者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率達到95%以上,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和勞動者培訓率達到95%以上。(12分)
查閱粉塵危害專項治理行動工作總結、職業病防治“十三五”規劃終期評估資料、用人單位基本情況統計表、粉塵危害基礎數據庫、職業病危害申報系統。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為粉塵危害申報率達標:(共3分)
(1)納入治理范圍的用人單位粉塵危害申報率達到95%以上(2分);
(2)申報信息及時、真實,重要事項及時進行變更申報(1分)。
2.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為粉塵濃度定期檢測率達標:(共3分)
(1)所委托的檢測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1分);
(2)市級行政區域內納入治理范圍的用人單位粉塵濃度定期檢測率達到95%以上(2分)。
3.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為接塵勞動者在崗職業健康檢查率達標:(共3分)
(1)所委托的機構為已經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1分);
(2)接塵勞動者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率達到95%以上(2分)。
4.市級行政區域內納入治理范圍的用人單位負責人(1分)、職業健康管理人員(1分)、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1分)職業衛生培訓率均達到95%以上達標。(共3分)
評分要點:上述各項沒有達到要求的,該項不得分。
3.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重點行業領域新增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施率達到95%以上。(3分)
查看新增建設項目統計資料、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的書面報告,檢查相關信息公布情況。
煤礦(1分)、非煤礦山(1分)、冶金(0.5分)、建材(0.5分)等重點行業領域的用人單位新增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施率均達到95%以上。(3分)
評分要點:上述各有關行業領域全部達到95%的得3分。沒有達到95%以上的,該行業領域不得分。
4.重點行業企業普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5分)
查看粉塵危害基礎庫信息、勞動合同相關資料。
根據粉塵危害基礎庫信息確定的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重點行業企業普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5分)
評分要點:上述工作事項,發現1家扣0.5分,扣完為止。
5.實施塵肺病重點行業工傷保險擴面專項行動,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重點行業用人單位勞動者工傷保險覆蓋率達到90%以上。(5分)
查看粉塵危害基礎庫信息、工傷保險相關資料。
根據粉塵危害基礎庫信息更新情況確定煤礦(1.5分)、非煤礦山(1.5分)、冶金(1分)、建材(1分)等重點行業用人單位勞動者總數,其中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勞動者不少于法定應參??倲档?0%。(5分)
評分要點:上述各有關行業領域全部達到90%的得5分。沒有達到要求的,該行業領域不得分;沒有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不得分。
六、防治技術能力提升行動(10分)
職業病防治技術支撐能力有較大提升;基層塵肺病診治康復能力得到加強,實現“地市能診斷,縣區能體檢,鎮街有康復站,村居有康復點”的目標。
1.每個地市至少確定1家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5分)
查看公布或文件確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名單及相關資料。
每個設區市均有至少1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5分)
評分要點:沒有,不得分。
2.粉塵危害企業或者接觸粉塵危害勞動者較多的縣區至少確定1家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5分)
查看塵肺病患者地區分布資料,查看公示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及相關資料。
粉塵危害企業或者接觸粉塵危害勞動者較多的縣區(指粉塵危害的企業≧10家、粉塵接害人數≧100人或塵肺病患者存活人數≧100人的縣區)至少有1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5分)
評分要點:全部完成得5分。未完成的縣,有1個扣0.5分,扣完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