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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長期以來,法律多是從實體內容角度著眼于結果來規范行政行為。然而,由于行政權力不斷膨脹,單單側重于實體法的作法越來越不適應需要,于是行政程序法開始受到重視。行政程序法通過控制行政行為的過程來實現行政合理性,具體表現在其正義功能和效率功能上。正義和效率不可或缺,而效率是正義的必要條件,不講效率又是我國行政實效低下的癥結所在,因而強調效率功能對實現我國行政法治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功能
行政程序法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行政程序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及相對人參與行政行為從起始到終結的過程。從空間和時間兩方面來看,行政程序表現為行為的方式、步驟、順序及時限。行政程序具有科學性、正義性、合理性的特質,體現在行政程序法的一系列的具體制度上。行政程序法為行政權力的行使設定了嚴格的規則。如行政公開,調查取證制度、告知制度、教示制度、回避制度等,使行政權力的行使被限定按法定的程序進行,防止和控制行政權的濫用,保護相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遭行政權力的威脅和侵害。行政程序法的正義功能是顯而易見的,但它的效率功能卻常被曲解。
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指行政程序法的實施能促進行政效率的提高。這里所說的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不同于有些文章所說的“效率模式”,它不是指以提高行政效率作為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主要目標,更不是指先犧牲正義來提高效率。它在現有的正義——效率側重基礎上探求立法和執法中效率功能的最大化,舉例來說,強調效率功能并不是要把原先的二審終審改為一審終審,而是努力從立法上配置使每次審都以最小消耗來完成的制度,并使之實施。對效率功能,英國行政法學家韋德在其著作《行政法》中寫道:“行政官員往往把法律工作者發明的程序看成是效率的障礙,這是自然而然的。確實,自然正義規則限制了行政活動的自由,遵循這些規則須花費一定的時間與金錢。但如果減少了政府機器的摩擦;時間與金錢似乎用得其所。正因為它們主要是維持公正的原則,可消除苦怨,所以可以說自然正義原則促進了效率而不是阻礙效率?!边@段話從行政程序“可以維持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和良好關系,減少行政機關之間的摩擦”,及時實現公正,從而減少相對人利益損失等方面說明了行政程序法具有效率功能。(注:轉引自孫笑俠《法律程序設計的若干法理》,《政治與法律》1998年第4期。)
另外,行政程序法本身具備了提高行政效率的特質。行政程序來源于漫長的行政實踐歷史過程,是人們在實踐中對“同類或同樣的行為程序不斷選擇、改進”(注:諶中樂、王敏《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中外法學》1996年第6期。)的結果。人們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設計了不同的行政程序,對同類行政行為根據其對當事人利益的影響程度設計了繁簡程度不同的程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倍渌奶幜P則要適用“傳喚、訊問、取證、裁決”的程序。如果前類處罰也適用后面的程序,行政機關和相對人投入的資源和成本將大大增加,行政效率自然就不高了。因此,行政程序法設計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離制度意欲使行政資源浪費最小化。
行政程序法具有效率功能還因為它的高度規范性和權威性。行政程序法作為獨立于行政實體法之外的重要部門法,其本身凝結著正義要素(proceduraljnstice),這導致程序合理性即行政權力若依嚴格正當程序行使,那么這個結論就被認為是合理的,非經法定程度不被否定,即“制度設置原則”(rincipleofinstitutionalsettlement),這體現在行政行為的先定力上。因而行政程度法能使行政行為具有確定性、合法性和穩定性,一般一經作出就會產生法律效力,會被服從,這樣就維護了行政權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以時限規定為例分析制約效率功能發揮的因素
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由其具體制度來實現,其中時限制度最集中體現了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完成行政行為及相對人參與該行為的連續過程。這就必然涉及到行政行為完成的必要的時間限制。以行政許可程序為例,許可行為的各個階段都涉及時限規定。首先,相對人的申請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提出。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其次,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許可申請。第三,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應當抓緊進行。我國《外資企業法》規定對于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90天內決定是否批準。最后,許可結果必須及時告知當事人,不得拖延或不予答復。
時限制度直接結合了行政效率和相對人的利益,各國行政程序法一般都在原則規定之外設專門規定?!栋拈T行政程序法》“在非官僚原則及效率原則”指導下規定了行政機關有“快捷之義務”。該法第57條規定“行政機關應采取措施,使程序能迅速及時進行,因而,應拒絕作出及避免出現一切無關或拖延程序進行之情事,以及應命令與促成一切對程序之繼續進行及作出公正與適時之決定屬必需之情節?!蓖瑫r在第四章專門規定了“期間與延期”。
我國現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規中對時限規定也有所體現,但在立法上還是存在許多問題,限制了效率功能的發揮。如行政處罰程序的期限僅存在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極少數行政法律規范中,而在《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范中沒有時限規定。有時雖有規定但各個規定之間相互沖突,造成實踐中難以執行的情況?!缎姓幜P法》頒布之前,對行政處罰沒有統一的規定,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行為各個階段作了相當多但又不盡一致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規定,各法規、規章中和《行政處罰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修改的內容僅限于行政處罰權的設定,相互沖突的時效規定仍各自有效。除此之外,不少行政程序法律文件盡管有時限規定,但立法者經?;乇苓`反此規定的法律責任或只是籠統地提及應“承擔責任”而不規定依據什么承擔何種責任。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公安機關違反6個月的規定應承擔責任”。至于責任形式等沒有具體規定,這種規定形同虛設。
公認地,立法完善至少應符合四條標準:一是出臺及時,包括及時出臺新法律法規和及時檢查和修訂原有法律法規。二是內容齊全。三是精神一致,實體法與程序法、同等級與不同等級法律法規和諧統一。四是有達到法律規定的預期目的具體制度,最主要的是責任制度,因為權利的實現比權利的宣告更重要。根據這些標準,目前有關時限的規定無疑是不完善的,形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行政行為本身具有的復雜性,立法中缺乏預見性、超前性及法律條文簡約、內容籠統、適應性不強是產生時限規定空白點及相互沖突的主要原因。而不規定違反時限制度的法律責任的決定因素是偏向行政主體的立法思想,這樣,必然導致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及行政資源的浪費。所以,立法上的欠缺是制約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充分發揮的因素之一。
三、充分實現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條件
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只有通過實現才具有實際意義,而要充分實現效率功能需要完備的外部條件及行政程序法自身在技術上不斷合理化。
(一)外部支持
提高效率的理論基礎如前所述是行政權膨脹,社會事務繁多而行政資源有限?!拌b于機關的財力總是有限,且通常不足以完成所有的法定職責,考慮行政程序的效率必不可免?!保ㄗⅲ荷w爾霍恩、利文《行政法與行政程序概要》(中譯本),中國社會出版社1996年版第4頁。)行政資源作為社會資源的一部分又決定了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實現有賴于其他法及其他機關對行政效率的支持。我國現行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養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边@一規定是行政程序法效率原則的憲法依據及對實現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最大支持。
提高行政效率的直接障礙是國家機關重復設置,職能重疊,利益競爭,責任推諉。實現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基本條件就是各機關分工,統一高效協調運作,避免職能重疊,盡量減少管轄權沖突,從而保證行政權的行使暢通無阻。另外,行政人員素質和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充分發揮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還要求相對人對行政程序法的利益認同和文化認同。行為是人們基于一定的心理觀念作出選擇的外在表現。心理觀念不同,就會有千差萬別的行為方式,效率功能實現的程度也就有差異。提高相對人對法的認同程度,需要長期的法制宣傳教育。認同程度的提高,法實施所取得的社會實際效果會更大。
(二)行政程序法的合理化
行政程序法本身的合理性直接影響到效率功能的實現,完善行政程序法是發揮其效率功能的內部條件,也是前提條件。在理想的情況下,具備如下特征的制度能以較小的人力、財力較快地實現管理目的:1、主體目標明確;2、行政過程步驟緊湊,簡化易行;3、相應制度合理相互配合。體現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主要制度有:時限、、簡易程序,緊急處置,行政終局、復審不停止執行等等。
我國行政程序法確立“以公正為主,兼顧效率”的模式固然重要,但進行具體制度的構思和設計仍是迫在眉睫的任務。以上主要制度我國行政程序法律文件或多或少都有規定,問題是如何使它們更加合理。第三部分分析了時限制度的不足,針對時限制度立法上的種種欠缺,當務之急是及時建立詳盡的一致的時限制度。第二,明確違反時效的法律后果。合理的作法是:可以取得權利的,超過合理時間,相對人自然取得權利;可以導致義務消失的,超過合理期限,相對人義務自然消失。同時對取得的權利及消失的義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保留審查權。對行政主體方面,違么了時限規定的行政行為是缺乏行政程序合法性要件的,屬于步驟違法的情形之一,應當被變更、被撤銷或重新履行。
體現效率功能的制度也亟待完善。制度指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不履行或無法履行法定義務時,依法由他人代而為之,而該務及行政相對人權利。有關行政相對人的規定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賠償請求人轉移及《行政復議條例》中復議申請人轉移等等,最明確寫明的是《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對行政主體的見于《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的委托規定及《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卑l生的前提是事務的主體具有可替代性,而使順利進行的決定因素是人具有從事所職務的行為能力。
制度可以確保行政職權實施的連續性,適當分散行政主體的管理事務,減少行政失職,提高行政效率,制度還能使不具備豐富法律知識的行政相對人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制度尤其是行政主體的在我國行政程序立法和實踐中都不發達,究其原因,大致如下:一是行政水平總體很低,行政事務只能由專門的行政人員來管理,具有從事所職務的行為能力的機關或個人不多。另外行政機關冗員,某一行政人員因故缺席一般不會導致某一職務行為中斷,許多行政人員也認為自己所行使的職權是特權,拖延幾天也是無可厚非的。二、對相對人來說,因為法律工作者的作用非常有限,大多數相對人認為只有躬親才能放心。因此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多是被動產生,如相對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產生。
完善制度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是疏散行政機關冗員,確立首長負責下的行政人員“個人責任制”,使行政人員偶然無法或不能行使職務的行為對其產生不利后果,同時引導法律工作者的業務從訴訟到非訟擴展。二是行政程序法律法規必須明確規定的條件、形式、程序及責任等內容。
有待進一步合理化的制度還有不少,如聽證程序,應增加事后聽證的規定。如果行政處罰針對的事實屬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實施而來不及事先聽證,或者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不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失如罰款時,都可以由行政機關先作出并實施行政處罰,然后利益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在事后要求舉行正式聽證。
四、結語
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程序法的功能之一,也是改變我國行政實效低下、實現行政法治的利器。然而,效率功能受到諸如立法欠缺、行政觀念錯誤及行政能力不足等等因素的制約。為此,應以更積極的姿態去培育可能的外部支持力量,并不遺余力地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具體制度。
【參考文獻】
[1]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2]應松年.行政法新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3]張乃根.當代西方法哲學主要流派[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3.
[4]楊惠基.聽證程序理論與實務[M].上海:上海出版社,1998.
[5]張國慶編.行政管理學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
【關鍵詞】行政程序內容形式法治化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調整人們行為、實行社會控制的基本手段,它的作用就是通過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以一定權利并使其承擔相應義務的方式,使社會主體的行為納入一定的軌道和秩序中,這就產生了所謂的程序問題,即要求對人們的行為作出事先的程序安排和規定。其中,追求程序正義則是一個關鍵點,也是當代法學家所重視的。
隨著當前依法治國策略的不斷深入,依法行政也在不斷的實施中,而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過程——行政程序,則顯得更為重要和關鍵。行政程序,顧名思義,是指行政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步驟、方式、順序及時限等,是規范行政權和體現法治形式合理的行為過程。它的種類很多:可以區分為基本程序和非基本程序;外部行政程序和內部行政程序;拘束行政程序和自由裁量行政程序,授益性行政行為程序與負擔行政行為程序等。
由于我國現如今是法治化道路,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目前有人則只認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這沒有充分認識到行政程序相對獨立價值,這是輕視程序、恣意行政的源頭。把行政程序納入法治建設軌道,與現代法治精神來整合和規范多樣化的行政程序,從而有效的實現行政目的,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正當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
對于行政程序法治化,我們可以從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進行闡述。其形式上表現為行政程序法也可以稱為行政法律制度,即規定行政行為方式與步驟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不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還有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有關行政程序的法律規范;其內容則表現為首先是環境下的行政法治,是司法監督下的行政法治,是授權和控權相統一的行政法治,是形式和實質相統一的行政法治,是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統一的行政法治,是靜態意義和動態意義統一的行政法治??傊渥罱K目的是使我國的行政權力引向良性運行發展的行政程序法治化這種目標模式。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目標模式
目前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即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是指一國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設計而確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整合規則,以及由此呈現出來的總體風格和特征,是行政程序法價值取向或價值模式的法律化。
1、效率模式。此種模式行政程序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為目標,主要考慮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便于對社會進行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其特征有:第一,注重行政程序規范的科學性、合理性;第二,行政行為的步驟緊湊、方式簡便易行;第三,對行政人員的職權和職責規定明確;第四,行政官員的自由裁量度極大。
2、公正模式。通過一系列見空行政權行使制度來防止和控制行政權的濫用,從而達到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從而形成相應的程序體系,也稱為權利模式。其特點有:第一重視行政相對人的參與,第二重視行政活動過程順序的合理性,第三注重對影響公民權利義務行政行為的程序控制。
當今主流觀點就是公正和效率這兩種目標模式且這兩者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聯系,各個國家觀點也不同,但對于民主性、價值性和技術性、操作性都極強的我國來講,認為法律的首要價值是追求社會公正,重點應放在對行政權力運行的控制和行政主體的約束機制上。我國目前距離法治國家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從而決定了以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的目標模式。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基本原則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制定法典形式的行政程序法,但已經出現不少法律中規定了行政程序規范。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等并且制定了一部既符合世界潮流又符合我國國情的行政程序法勢在必行,從而這貫穿于指導于其中的基本原則問題自然顯得非常重要。
借鑒外國經驗和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可確立如下基本原則。第一,程序合法性原則。這包括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等程序規則和法定程序必須得到嚴格遵守。第二,程序合理性原則。這也稱為合比例原則。表現為程序的設定和對法定程序的選擇兩方面,行政程序在法定范圍內的選擇必須客觀、適度、符合理性。第三,公開、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對行政相對人的公開,體現為法律公開、資料公開、決定公開等方面;公正原則則要求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各方,排除各種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見的因素。第四,參與原則。相對人有權參與行政過程并發表自己的意見并對意見要求給予重視。第五,效率、復審原則。既要注重效率又要體現公平合法保護相對人權益。第六,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原則。在現在以誠信為特征的社會中,這點原則有助于穩定行政法律關系,從而更加切實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的各個階段上具有相對獨立性,并起著連接各個階段的橋梁作用,同時對整個行政程序又具有重要影響的規則體系,其法律價值在于使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具體化,它是行政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能切實保障及推進行政的現代化。
現代行政程序制度在我國還未全面確立,仍然還不完善,但為了加快行政程序法典化的進程,表現為:第一,信息公開制度。當前當事人的資訊權無從落實,不利于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和行政權的公正行使,這就成為我國行政程序法首要制度,可賦予當事人查閱卷宗的權利可以提出申訴。第二,教示制度。行政主體賦有的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相對人并加以指導的義務,表明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并如何行使。通過為行政主體設定教示的法律義務,使行政權的行使配合人民權利之保證而調適,有助于使行政權力和相對人權利恢復平衡,達到溝通、協調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之間的關系。第三,聽證制度。這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當行政機關在作出一項行政決定之前,應當給予行政相對方參與并發表意見的機會,就有關事實問題和合法問題廣泛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以達到合法、合理的目的。第四,回避制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可能會影響行政職權的情況下,依法不得在某一機關、某一地區或不得行使某一職權。第五,說明理由制度。行政機關應將作出行政決定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對行政相對人說明,具有說服、自律、證明、保護功能。第六,時效制度。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行為給予時間上限制,以保證行政效率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的程序制度。
當然,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還包括其他很多方面如聽取意見制度、起草審查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合議制度、順序制度、行政救濟制度、復議制度等,這些都反映了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一大進步。體現了行政程序法律的各項基本原則。
(四)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的作用
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一定會有相應的作用,可以有統一的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將合理的既能提高行政效率又能保護公民權益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免去不必要或煩瑣程序從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又可以在程序上對行政機關起制約作用,防止其失職,越權和,成為與腐敗行為等行政違法行為做斗爭的重要手段。
具體表現為:第一,是開辟公民直接參與行政權行使的新途徑。在傳統的民主制度中,參與機制的范圍很狹小,只限于議會成員和元首,而現如今民主政治也有所擴展和突破,公民相對人可以在正當合理的法律范圍內提出抗辯,從而使現代行政法治精神的合作與協商得到體現。第二,使行政相對人權利保障具體化,它偏重于將一般公民的各項人身,財產等轉化為含有具體內容可即時操作的權利;行政相對人一般由實體法中所規定的義務承擔人轉化為程序方面的權利的主體,這樣通過程序權利的行使,行政相對人可維護具體實體權利不受行政行為侵害又防止其實體義務的非法增加,第三: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為行政合法運行規定了法定程序這是具體化了的和有實際內容和操作形式的內容;給予相對人同等成分機會來陳述理由和要求,明確告知其程序權利以及程序結束后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對行政自由裁量權實施可行性的監控,引導行政權趨于正當.合理,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實行有效監督和制約,以使其達不到偏袒一方當事人或者謀求自身利益的目的。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內容
行政程序法治化要求行政權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既不得越權和也不得失職,一切行政行為要接受監督,違法的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市場經濟發展催生的要求,是政治穩定和民主政治制度確立的要求,是對政府權力擴張的控制以及對政府科學管理的強烈要求,同時法治思想普及這個文化背景又是又一必然要求。沒有程序法治,也就不可能實現行政法治,在張揚程序正義的今天,行政程序法治應引起我們的重視。
法律上要求內容與形式是一致的,但理想和現實往往是相差很多的,行政程序法治化構想十分全面、美好,但在實踐中操作起來還是會存在一些困難和阻礙的。
從我國目前已有法律法規來看行政程序法治化在內容上比較落后,還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具體表現為:
第一、行政觀念頑固存在,嚴重影響制約著我國行政程序法治的健康發展。傳統觀念把行政法看為“治民之法”、“管理之法”、“權大于法”,行政機關有案不受,變相“調解”、官官相護等司法不公現象在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這些都嚴重影響制約著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健康發展;
第二,與行政救濟銜接的司法審查范圍過窄不能對行政行為實施有效的監督。目前我國司法審查范圍尚過窄,抽象行政行為和行政立法行為、內部行政行為等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這不適應民主和行政法治的發展要求,也不符合世界民主法治的發展趨勢。如以前認為消防部門對火災原因及事故責任認定屬“鑒定結論”是不可訴行為,現認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是可認行為,從而更大范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司法不獨立及司法腐敗,要實現司法公正,首先要司法獨立,不應有任何約束,以事實為依據并依據法律來裁決受理的案件;法院內部法官整體素質不高,司法腐敗出現了問題。不偏不倚進行公正司法,及時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對行政程序法治建設至關重要。
第四,行政執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不按規定向當事人公開辦事程序,隨意解釋法律廣大自己權利,報批程序不履行,關關設卡,亂罰款,亂收費,局部行政執法嚴重混亂。行政程序法治中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立了法公民才可以去遵守,但行政程序立法問題頗多,這是形成行政程序法治化較欠缺,不全面內容的直接原因。體現在行政程序法治缺乏明確的憲法規定;缺乏統一行政程序立法,往往重視后程序,輕事前和事中程序;行政程序由行政機關自身設定,往往擴大自己權利,增加相對人義務,義務不對等;行政程序的參與性弱,透明度低,公開性十分不明顯,說明理由基本制度也沒有得到落實;責任制度不健全,缺乏對行政主體違法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不會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這嚴重損害行政程序的權威性。
(三)針對問題提出的分析對策
可見我國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還是有點曲折的,首先存在的那些不利問題和因素則是嚴重的“絆腳石”,既然問題存在就必須解決。筆者認為可從以下一些方面進行解決:
第一,加強現代司法理念的教育,提高思想認識,改進觀念。物質決定意識,意識反作用于物質,正確的思想意識有利于促進物質的,反之則阻礙物質的發展。在我國當前,無論是行政人員,還是群眾,他們的思想觀念仍然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十分落后,在他們看來,現在仍然是“權大于法”,“以權代法”等。為此,我們應該積極引導人們由傳統觀念向現代法治觀念轉變,只有思想上轉變過來,行動上就會表現出來,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行政機關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人員是人民的公仆的形象;
第二,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就必須有法可依。在我國,當前行政程序法仍然是單行法,在立法上存在嚴重問題,這不利于依法行政。故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則是當務之急。這樣才能從整體上進行規范,引導;
第三,嚴肅行政執法。執法是法律程序中很關鍵的一步,要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既不失職也不越權,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按規定的權限及程序辦事,權責統一,公開透明,嚴格監督,以防止、權錢交易現象的產生;
第四,擴大司法審查的范圍,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我們要想保證行政程序合法化,保證依法行政,必須加強對行政行為的有效監督。
三、行政程序法治化前景的探索
程序就是操作規程,沒有程序保障,實體權利義務是無法實現的。當然,如果沒有實體規定,行政程序是空洞的和無意義的。實踐中有些法律難以操作就是缺乏具體行政程序規定,它是行政機關正確作出行政決定和實施行政決定及提高行政效率,保護公民權益的最基本保障。它包括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程序,其中第二個執法程序則是行政程序中最為關鍵和重要的。
將行政程序和法治相結合形成行政程序法治化,這是我國法治建設處于發展態勢中的又一突出表現,是有利于更加接近“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標準。從內容和形式上闡述行政程序法治化,表明行政程序法治化存在著內外二兩個方面,研究它有著很重要的實用價值。
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是十分漫長和存在和一定阻礙的,這就需要努力朝著“法治國家”所構想的方向發展。首先要促使實際部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引起立法部門和政府部門的關注;對立法理論如立法目標模式和基本原則做深入系統的研究。,作好充分的理論準備;從已經有的經驗總結和整理新的思路,借鑒其他各國,各地區經驗和成果,實事求是有步驟,有計劃進行,切不可盲目追求速度,否則會使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朝不好的方向甚至相反的方向發展。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構想,筆者認為在形式上必須是加快行政程序法典化步伐,盡快地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國雖然制定了行政許可程序法、行政處罰、強制、裁決等程序法,但這些都是分散的分布于各單行法律法規中。同時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為一種國際趨勢,我國法治建設要取得發展,須符合這種趨勢;最為重要的是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時機已經成熟,從國際上講20世紀是世界各國公法得到顯著發展的世紀,達到了制定程序法典的歷史。隨著中國入世,與世界各國聯系更加密切,即國際和其他地區立法經驗可借鑒,從國內講《行政訴訟法》的確立標志著我國行政法建設在價值取向和指導思想上的重大突破,《行政處罰法》第一次確立了行政聽證制度,并明確規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都表明國內立法條件已趨成熟。
這就要求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典化形式步伐必須加快,盡可能全面的制定一部統一的適用于所有行政領域的,規范各部門,各類別行政行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并且要求采用程序與實體內容兼顧方式,但以規范程序為重點;采用外部程序與內部程序兼顧方式以規范外部程序為重點;應對行政救濟程序作原則規定和重要補充規定,另外應采用共通行政程序與類別行政程序兼顧方式,但以規范共通行政程序為重點。
行政程序法治化從內容上須達到構想則是對前面所涉及到的狀況進行及時、恰當、有效地解決。要求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行為的審查即司法審查的范圍擴大,從具體的行政行為擴展到部分抽象的行政行為;轉變頑固的傳統“官本位”和“家長制”的頑固思想,真正成為人民的公仆;使行政和司法分開,深化司法改革實現真正的司法獨立,嚴格執法,對行政行為進行切實有效監督,從而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圍得到保障,盡快使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和前進。
注釋與參考文獻
1周永坤編:《法理學---全球視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楊海坤黃學賢編:《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從比較法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楊海坤主編:《跨入21世紀的中國行政法學》,中國人事出版社,2003年版
4參見應松年的《行政程序法治化》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5期
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曾經提出:“形式主義”原則是一切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法律的“形式主義”主要是指法律活動的程序性。從人們的一般認識來看,法律活動的程序性通常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動的程序性最初是被排斥在外的。行政活動或行政行為充滿了復雜性和變異性,不同行政機關會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管理對象做出自己的決定,即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幅度很大,因此,講究行政程序及其規范化被認為是給行政機關工作束縛手足,會影響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各國行政程序法制化都經歷了艱難的歷程,各國法學家對此往往視為難題。在中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行政程序法典化亦成為一個雖然棘手但應該知難而上予以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有關行政程序法概念的看法
美國著名法官曼斯斐爾德曾經說過:“世界上的大多數糾紛都是由詞語所引起的”。在法律界,法律概念的爭論尤其如此,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更如此。由于各國行政機構活動方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這兩個概念有著先天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但我們一開始討論就無法回避這個問題。
目前,有關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的認識很不一致,爭論的焦點是:行政程序是規定行政主體的程序,還是規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程序;行政程序法是僅僅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程序,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各方行為的程序;行政程序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僅僅屬于行政主體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有行政程序方面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實際上,這個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中一系列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以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為主線,還是以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為主線來組織行政法學概念。筆者以為:行政法主要是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中與行政相對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說,行政法既有以行政權為重心發揮其作用的方面,也有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活動、發揮其作用的方面。在現代行政法別要注意這一點,不僅行政實體法如此,行政程序法更如此。當代憲法學者和行政法學者普遍認為,“參與是民主政治的基石”。現代民主和民主行政的成長,主要系于政治參與和行為參與,“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概念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和成長起來的。各國行政法莫不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從而改變了行政相對人在以往法律關系中實際所處的客體地位。試以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為例,該法把聽證程序作為行政程序的核心,而無論是正式規章的制定還是正式裁決程序中的聽證,都設有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活動的程序。德國行政法目前的設計也不止規定行政機關的活動程序,而且還規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活動程序,他們的學者甚至認為這樣做還不夠。如波恩大學公法研究所所長FritzOssenbuhl批評說:“(德國)行政程序法仍以一種兩極式(雙方性)程序為主。它并不注重復雜多變利益或是多角利益關系,例如建筑物之起造人、相鄰人、官署以及第三人的關系只有偶而會提及,利益沖突或相沖突的利益并沒有作為行政程序規范之內容”。〔1〕從我國已公布的法律、法規來看,涉及的行政程序也并不是單指行政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相對人以及利益相關人也都涉及行政程序。例如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不止是規定公司登記機關的程序權利和義務,而且規定了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中登記人的程序權利和義務。我們再以《行政復議條例》這部比較典型的行政程序法規來看,其程序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一般涉及復議機關、復議申請人、復議被申請人三方,因此把行政程序的主體僅僅歸結為行政主體是不妥當、不全面的。筆者的結論是:行政程序是以實現公共行政職能為目的而設立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活動中的程序,行政程序法則是有關行政程序法律規范的總和。這樣概括的優點是涵蓋面廣、內涵豐富,把行政程序所涉及的復雜關系都納入了調整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人們在使用“行政程序法”這一概念時有時分為另兩種情況:一種是指廣義的行政程序法,也稱實質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即既包括有一部單獨的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包括存在于各種形式中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另一種是狹義的行政程序法;僅指國家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本文討論的行政程序法,是指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因為我國分散存在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已有相當數量,中國法制現代化所需要的,正是一部統一的適合中國國情的行政程序法典。盡管它不可能涵蓋所有行政程序,也不可能匯總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范,但它是統率和指導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和法律文件的基本法,是直接落實憲法有關依法行政原則的基本法。
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
對于行政過程的程序化問題,人們的認識是比較遲的。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西班牙編纂的行政程序法典是上個世紀末1889年才取得成功的。繼西班牙之后,奧地利、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也頒布了本國行政程序法,它們的出現是適應行政權擴張和自我約束的產物,并同其行政訴訟制度的產生有相當密切的關系。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先僅僅強調行政行為的根據,但這并不能完全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因此人們又開始從行政程序方面去尋找規范行政權的新途徑,而行政程序法典的出現和其內容的更新在每一個國家又具有自己的特點。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英美法系國家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強調對公民程序權的保護。美國法學界在提出制定行政程序法問題的一開始,就把司法程序移植到行政過程、行政行為中來。在此基礎上,行政程序獲得了獨特的發展。正如美國當代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所描寫的:“除司法程序之外,我們還需要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中創設新的程序形式,以便革新關于公共教育、污染、福利、廉價住房、公平就業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法律部門”。他認為,社會的發展“需要有新的形式、新的儀式來引導公眾以創造性的而非破壞性的方式實行參與”,“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2〕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趨勢不是偶然的,這是社會調節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角色之間矛盾的產物,是調節政府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矛盾的產物,也是政府解決實現社會公正目標與自身效率目標矛盾的產物。從這樣的角度觀察問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成為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熱門課題也不是偶然的。中國市場經濟剛剛起步(當時人們還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加以認識)之際,一些敏感的年輕的法學工作者就開始重視法律程序以及行政程序問題。〔3〕行政法學界也有不少學者從發展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角度探討重視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4〕這可謂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化之先聲。進入90年代以后,我國法律界和法學界對行政程序法制化問題越來越加以關注。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各領域都有相應的程序立法,并有一些學者不斷加以理論的探討和研究。最近一個時期,有些高校和法律研究機構還成立了行政程序法課題研究組,對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立法的要求、內容、原則等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這一切表明,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正成為我國法學界一個方興未艾的新的重要研究課題。
根據筆者的觀察和研究,行政程序法典化至少有以下社會功能和積極作用:
(一)促進政治參與,推進民主政治
行政程序法在促進的完善、政治民主的完善方面的作用已成為各國行政法學界的共識,當然,有關行政程序法的理論基礎在不同意識形態的國家存在著區別。在西方國家中,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理則首推英國法的“自然公正”原理和美國法的以“正當法律程序”為核心的公正程序原理。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是一個古老的法治原則,它很早就表現為英國高等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的監督,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它是普通法中最基本的程序原則,它強調任何人在行使權利可能導致對方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的意見,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這些思想發展到現代,它正好為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原則直接奠定了基礎,并為英國增添了新的內容。美國的歷史和國情決定了它的傳統理論是基于對司法法院的信任和對于行政不信任而形成的,他們的法學家普遍認為:對于行政權的監督,一方面是憲法的問題,另一方面又是行政法的問題,在政策提案過程中的參與,是憲法和政治制度的問題,但在行政過程中,公民能否積極、能動地參與行政,則是行政法、特別是行政程序法的問題。因為行政權的發動過程中就存在權利和權益的紛爭,通過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及法律意義上的當事人的相互論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得以確定和保障,行政權才得以發動,也就是說,行政權即使有法律根據也不能單方面地、恣意地行使。誠如美國大法官道格拉斯說過的:“行政程序法分別了依法而治與恣意而治,堅定地遵循嚴格之程序保障是我們在法律之下平等正義之保證?!泵绹姓▽W家勞奇教授也說:“行政程序法能將行政權控制于公平及民主之利益下”,“行政程序法是一種防范行政權專擅所使用的工具”?!?〕中國的行政程序法將為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完善社會主義而服務,它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原則下起草和制定。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睉椃ǖ诙邨l規定國家機關必須聽取人民意見,提高工作效率和反對。其第二款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币虼藢嵭行姓绦蚍ㄖ凶罨镜闹贫?,例如事前的公聽和聽訊制度,以及事后的申訴和賠償制度等,在憲法中都已有確切的依據。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正是落實憲法有關條款的基本措施,無疑將有力地推動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
(二)防止行政侵權,保障公民權益
目前各國為防止、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活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建立了許多制度,也創造了不少經驗,其中最主要的途徑有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三種。立法監督主要采用法律的形式規定行政權限,使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在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律主要體現為“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先”原則,但有些國家發現,立法監督有其局限性,隨著服務行政、給付行政的發展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擴張,立法監督有可能發生“空洞化”的傾向,已往的原則已面臨現實的挑戰。行政監督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包括行政系統內部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例如運用行政復議、行政監督等形式,這是一種依靠行政機關自制力和自我恢復力的糾錯機制。但是各國實踐表明,這種監督機制也有它的局限性,行政系統內部的保守性,特別是“官官相護”的傾向容易滋生和被保留。司法監督則主要表現為司法審查機制,即通過行政訴訟等制度對行政機關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對公民權益保障的機制,但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機制往往受到受案范圍等規定的限制,尤其司法審判人員的數量與素質對發揮司法監督作用有較多制約。上述三種監督機制的作用都有不足之處,因此有些發達國家已另辟蹊徑,做出新的努力,例如澳大利亞法律界在公共行政理論獲得新發展的基礎上創制并形成一種“新行政法”,其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加強委任立法和制定行政政策、計劃、規劃中的咨詢論證程序,增設行政裁判和某些行政行為中的調解協商程序。澳大利亞“新行政法”的發展趨向代表了不少發達國家和地區行政法的發展趨向。
可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涉及現代國家中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調整機制的民主化、科學化問題。中國也不例外。80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制定了《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條例》、《行政復議條例》和《國家賠償法》(涉及行政賠償)等,對行政權的監督機制已初步形成,并已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人們更希望有一種事前和事中的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使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作出前或進行過程中就受到有效的監督,例如促使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決策程序、行政決定程序、行政檢查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從而使行政法產生更積極的監督行政和預防行政違法的作用。
行政程序法幾乎作為行政法是否成熟、一國法治是否形成的標志被提了出來。有的學者這樣認為:“因為人性是易于錯誤的,及可能因偏見或特別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響判斷,故為求客觀、理性、公正的決定起見,必須有程序法的規制,按程序法系實體法所發展出來的工具,用以創造團體意識及尊重人性尊嚴,使人民預見、預測政府行為所受之約束,減少裁量行為之錯誤,而精確地實現實體法。”〔7〕也就是說,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法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都是防止行政權力濫用、保障公民權益的法律手段,那種過分強調行政程序法作用而把它凌駕于行政實體法之上或將行政程序法完全割裂于行政實體法之外的說法,并不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需要。
(三)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改革開放
行政程序法不僅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而且可以提高行政效能;不僅可用以防止行政權活動的濫用,而且可以發揮其積極指導行政權運行的作用。中國的改革開放需要行政程序法這一法律手段,因為程序合理性被視為規范設計合理性和歷史進化合理性的結合部,行政程序法將使行政組織的效率和行政相對人的自由選擇巧妙地結合起來,從而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積極地推動我國社會的進步。
我國對外開放過程中就有一個行政程序逐步與國際規范接軌的問題,特別是涉外經濟管理方面的行政程序迫切需要與國際接軌。在爭取加入國際貿易組織的過程中,中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就成為一個急迫的任務。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市場準入的諒解備忘錄》中,中國政府就對美國有關涉及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程序問題上作了承諾,這些承諾無不涉及行政程序法的完善。例如該備忘錄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國制定進出口方面的“新的法律、規定、條例、法令、行政指導和政策應在這些措施生效之前公布”,再如該備忘錄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在對衛生和植物衛生檢驗或認證標準的要求作出任何修改或補充前,我方須通知,并給外方發表評論的機會。在有關許可程序的規定方面,中國承諾公布取得許可證和批準許可證的程序等等。類似國際協定、協議的簽署,一方面對我國原有行政程序是一個沖擊,但另一方面也正好促使我們在行政程序科學化、法制化方面作出努力。從積極方面的效果來說,我們必須改變“重實體權利,輕程序權利”,“重實體義務,輕程序義務”以及“重內部行政程序,輕外部行政程序”等老觀念,樹立起“程序是法律的生命”、“程序是權益的切實保障”等新的法律價值觀念。可以預料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無疑將提高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有力地推動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持續貫徹執行。
三、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面臨的困難和我們的努力方向
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為中國法學界學者們憧憬的目標,它將是中國行政法走向成熟的標志,但同時要看到,這是一項最艱巨的行政立法系統工程,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中最具有挑戰性的課題。在行政法歷史上,不少國家曾經努力制定一部適合本國需要的融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于一體的統一的行政法典,但幾無成功。于是立法家與學者們又開始向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方向努力,這一方面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獲得了成功,但一般來說,都花費了很大的力氣。例如奧地利國會議員早在1875年就提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要求,到1926年才使該國《一般行政手續法》公布生效,經過了幾十年時間。我國臺灣地區50年代就有學者提出“行政法之法典立法問題”,于1974年開始設立行政程序法專案研究組,先后完成兩項研究報告,1989年又進一步進行“行政程序法之研究”專題研究工作,于1990年擬定“行政程序法草案”,目前尚處于草案討論過程中。〔8〕在我國,雖然《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廣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員的行政法治意識已有很大提高,單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初步開展起來,學者們對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已有一些基礎,但在立法理論和實踐的準備方面仍相當不足。其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我國歷史上缺乏民主法制傳統,中國法制史上有關行政程序立法理論幾乎是空白,更談不上給我們留下民主行政程序方面的思想遺產。在一般政府工作人員和行政領導頭腦中,依法定程序行政的觀念十分淡薄,“目的和效果是一切,程序是無關緊要的”觀念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執法過程中往往占主導地位。
(二)行政程序法典化需要具備比較充分的理論準備,尤其需要在比較研究各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借鑒別國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方面做大量基礎性的工作。我國對于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尚缺少相當人力、人才的投入。
(三)行政行為范圍廣泛、復雜,且變化頻繁。尤其是我國幅員遼闊,中央到地方行政機關林立,職能廣泛,對各種行政機關的程序作統一的規范和要求,要有極強的概括力,并且必然遇到許多立法技術上的困難。
(四)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行政程序中納入法制軌道的僅占很少的份量,絕大部分行政程序還沒有納入行政程序法軌道。已有的行政程序法規范大多分散、零亂地存在于各種形式的規范性文件中,缺乏各系統、分領域的、科學的規定。已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大多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反映了高度集權為特征的行政體制模式的要求,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等等。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有關的立法建議和設想,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從實現社會主義法治高度認識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使中央立法部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
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工作肯定會遇到阻力,首先來自行政機關體制的習慣勢力,他們往往認為搞行政程序法是多此一舉,不適合中國國情和行政部門特點云云。因為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程序有相當強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容易引起行政官員的抵觸情緒。這種情況各國都很普遍,例如,德國行政官員至今對行政相對人和當事人聽證、閱覽行政檔案和卷宗權利的規定抱有抵觸情緒。我國在擬訂“行政處罰法草案”中借鑒了國外經驗,在處罰嚴厲和處罰手段幅度比較重的情況下規定必須經聽證程序,對此,征詢草案意見時遇到不少行政部門、甚至司法部門的反對,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過程就是培養和提高行政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法律意識的過程,不從觀念上發生深刻的轉變,行政程序法典會難產,頒布后也難實施和收到預期的效果。國外的有關經驗值得借鑒,即行政法學者必須和立法部門、政府部門很好合作,建立良好的持久的協作關系,并最終由有關國家機關來牽頭和帶動此項工作。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得到幾屆總統的支持,為此專門設立全美國際會議,吸納政府官員和國內外學者一起商討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由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需要很長時間,制定后要不斷修改與完善,因此還專設長期工作的機構和組織,隨時對立法中有關問題加以探討。我國也應有這一考慮。
(二)為避免曲折,少走彎路,應對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法理論,尤其是對立法目標模式和基本原則作深入、系統研究,作好充分的理論準備。
各國國情需要不同,對行政程序法典提的目標模式也不同,一般有控制模式、效率模式、權利模式等區別??刂颇J?,其宗旨主要借助行政程序控制下級行政機構活動,防止下級機構偏離上級意志行事,這一模式特別注重內部行政程序法。效率模式的宗旨是注重行政程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為目標,對行政程序的民主性則常加以忽視。權利模式則以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為重心,重點以行政程序來規范、限制和制約行政機關對行政權的行使。究竟以何種模式作為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取向首先應加以研究,例如我國應以民主與效率相結合的模式為最佳,但民主與效率發生矛盾時又應以何者為重點則應作出具體、明確的安排與選擇,其依據是中國國情現狀和發展方向。
各國行政程序法典都有自己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立法的規定和學者的歸納都各不相同和具有自己的特點。關于我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探討已有數種初步意見,例如有的學者提出合法原則、合理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順序原則、效率原則,〔9〕有的則提出民主、公開、效率的三大原則,〔10〕應進一步展開討論。臺灣學者羅傳賢在其著作中提出了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應予衡量原則等,〔11〕其中合理因素可予以吸收。
(三)從整理現有行政程序法規范和總結已有行政程序法制化經驗出發,分塊進行行政程序立法,在取得階段性立法成果基礎上再創制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制定過程中十分注意政府公報制度和法令匯編制度,為立法作資料準備。該法之形成亦并非一氣呵成,而是采取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并不斷納入法典的方法。這一經驗值得參考,當然不需要照搬。我國行政法學者應松年教授也提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畢竟是一項巨大的工程,立即動手制定一部包括各方面內容的全面系統的行政程序法,準備工作尚嫌不足,……因此,是否可以化整為零,各個擊破?!彼鲝埧梢韵韧晟菩姓⒎ǖ某绦蚝托姓谭ǖ某绦?,逐步積累經驗,采取一條穩步前進的途徑。〔12〕目前我國立法部門正是這樣做的,例如最近關于“立法法”的起草,就關系到行政立法的程序。局部的突破和成功會有助于整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這是整個系統工程的前奏和組成部分。
(四)抓緊收集各國、各地區行政程序法典立法資料,開展比較研究,進行立法經驗交流,取人之長,補己之短,為后來居上創造條件。
各國、各地區行政程序法制定過程中都有一個相互借鑒和學習的過程。1885年奧地利關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議案對西班牙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有很大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意大利行政程序立法又受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的很大的影響。美國行政程序立法過程中曾借鑒大陸法系國家有關經驗等等。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草案就是在廣泛收集外國行政程序法最新資料基礎上進行的,他們還派學者實地考察日本、英國、德國、韓國、匈牙利、土耳其等國,獲得寶貴意見和資料。在考察過程中,發現有些國家行政程序立法非常注重審判人員司法實務經驗的提煉,把法官們在辦案過程別涉及行政程序合法性審查中積累的成功經驗以立法方式加以明確。對此經驗臺灣地區十分重視并引進,對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典起草工作提供了幫助。筆者建議:為加強行政程序立法的比較研究,有關部門可以召集和舉辦海峽兩岸、包括港澳法學家對此問題的討論會,擴而充之,也可以吸收東亞地區或世界各國相關學者在一起探討這一課題。中國學者只要虛心學習,尊重實踐,并與實際部門攜手合作,一定能為中國行政程序法典的早日出臺做出應有的貢獻。
〔1〕《德國行政程序法十五年來之經驗與展望》,載臺灣《政大法學評論》第47期,第244頁。
〔2〕《法律與宗教》,三聯書店版,第60頁。
〔3〕參見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載《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4〕參見江必新、周衛平編著《行政程序法概論》,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版,第310頁。
〔5〕《中國法學》1995年第2、3期發表了有關行政程序研究課題的調查報告。
〔6〕轉引自臺灣羅傳賢著《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第8頁、第10頁。
〔7〕轉引自臺灣學者羅傳賢《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第6頁。
〔8〕見臺灣《行政程序法之研究》資料及大陸章劍生著《行政程序法學原理》等書。
〔9〕見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學原理》第101~118頁。
〔10〕應松年:《關于行政程序立法的幾個問題》,載《行政程序法研究》第12頁。
李敏
據《長江商報》3月29日報道,去年,武漢多所高校啟用的反抄襲軟件,遭遇了五花八門的“反反抄襲”,使軟件行將失效。包括論文抄襲在內的學術不端行為一直是社會關注熱點。被稱為論文“測謊儀”的反抄襲軟件因此被寄予了很高期待。然而,除了遭遇“反反抄襲”外,其在實際中的使用也需要得到規范,這是筆者近日對40所高校有關論文“測謊儀”的“實施辦法”進行比較分析后的發現。
從已經公布的40所高校的“實施辦法”來看,目前高校在論文“測謊儀”的使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其一,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簡單化、粗暴化的傾向。據筆者統計和實地調查,有些學校明確要求對檢測過程、檢測內容和檢測結果嚴格保密,沒有有效地開展學術規范教育;雖然多數高校都規定了專家鑒定或學術委員會審核程序,但實踐中卻因操作程序不明確或時間有限而很少啟用,嚴重損害了學生的基本權益,也使該系統成為懲罰學生的“利器”。
其二,從適用對象看,多數高校將所有博士生的學位論文納入檢測范圍,部分高校尚未將碩士生全部納入,這可能是考慮到兩者培養目標的不同,也可能是基于現實條件的局限性。但還有一些高校將全日制研究生和在職研究生區別對待,讓人有些費解。事實上,無論是《學位條例》還是《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在規定學位授予條件和授予程序時都沒有對二者作出區分。當然,學猩以根據培養目標從不同角度對其學術能力進行考察,如更側重實際運用能力的考察,但在學術規范和學術道德的遵守上不應區別對待。
其三,從檢測指標看,各高校的做法千差萬別。從指標構成看,有的只采用單一指標,即文字重和百分比或文字復制比;有的采用雙重指標,即重合字數和重合百分比。問題是多數高校在規定檢測指標時并未區分不同學科,而只是在“實施辦法”中規定統一的指標體系,并由研究生院在實施檢測時統一適用于全校各院系的論文。這種無視學科差異、整齊化一的做法損害了學術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公正性。
有人說之所以我國行政契約不發達,是因為沒有提供行政契約的救濟管道,使得行政契約往往被當作私法契約來處理,循私法契約的救濟途徑[1],這也就是一般人常說的「公法遁入私法的現象?,F在我國新的行政訴訟法除了撤銷訴訟外,還增加了確認訴訟與給付訴訟,應該已經給了行政契約救濟途徑,只是要如何使用這些條文,還有待澄清。
本文所要處理者,除了介紹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中關于行政契約的履行與執行的問題外,還有一個比較大的企圖,希望藉由救濟管道的比較,再次檢討所謂的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別,并試圖用幾個最熱門的議題,分析比較后,以為本文立場提供左證。
為何會有這樣的想法,是因為既然以前行政契約「公法遁入私法,一樣能在民事法院得到救濟,那么為何學者會認為這是行政契約不發達的原因。這只能說行政契約被當作私法契約來處理,但這并不當然就會阻礙行政機關使用契約方式來履行其職務。而現在用行政訴訟法來救濟,與以前用民事體系救濟,真會有多大的不同嗎?這也是本文很質疑的一點。
到底什么是行政契約,學者始終沒有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案[2],行政程序法中,對于行政契約的定義,采用德國模式,卻在其履行方面,采用法國模式,那么究竟應該遵從何者,實在令人困惑。本文的中心思想是,區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一定要有實益,我將從其履行面與執行面加以分析后,再回歸到其區分標準的認定上,檢討其衍生的問題。最后提出個人淺見,以供大家批評指教。
貳、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與執行
一、爭訟途徑
1.新舊法變遷
在沒有修正行政訴訟法以前,因為只有撤銷訴訟的類型,行政契約無法利用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只好比照一般私法契約,利用民事訴訟程序加以救濟。在行政訴訟法通過后,第八條的給付訴訟別明文規定:「因公法上之契約發生給付…,可提起給付訴訟,以及在第六條確認訴訟中,對于「公法上法律關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可以提起確認訴訟。所以以前把行政契約當作私法契約來處理,利用民事法院的方式,以后都應該要用行政訴訟法由行政法院處理。
事實上學者在這方面的說明,都用幾行帶過,好像行政訴訟法通過后,只要是行政契約都可以到行政法院解決,有欠周延。由契約所衍生的問題很多,不單只有請求履行契約義務及確認兩造間法律關系存在不存在而已。既然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行政契約在該法中所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的規定,那么民法中若干形成權之行使須透過法院始能完成者(例如民法第二二四條撤銷詐害債權之行為),是否能向行政法院提出,大有問題。行政訴訟法中的行程訴訟,只有撤銷訴訟一種,而且限于撤銷行政處分,使民事法上的形成訴訟,無法至行政法院進行。此時是否仍由民事法院管轄?有待實務上運作后方能得知。民法上要求形成權行使須由法院為之的條文不多,所以我們可以說大部分關于行政契約的問題,都可以到行政法院去解決。而且若從之所以要由行政法院來處理行政契約的問題,是因為其牽涉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法理與民事不同,民事法院不易正確處理(此點后文將有批評),那么即便是前述形成權之行使,仍應同由行政法院處理,否則同一事件割裂為不同法院審理,極不合理。
上面所舉的民法第二二四條撤銷詐害債權此一形成訴訟,比較正確的方式應該還是向普通法院提起,因為其所爭執的訴訟標的是「有沒有詐害債權行為一事,屬于民事糾紛;只有當對于前提債權存否發生爭執時,普通法院應該停止訴訟,待行政法院對于債權存否判決確定后,再予以審理。還有民法新增訂第二二七條的情更原則,當事人想要增減變更原給付內容時,應該聲請法院為之,也是一個形成訴訟;不過行政程序法中對于行政契約的情更的條文(第一四六、一四七條),并沒有要求要到法院為之,這樣的規定是不是為了避免行政訴訟法中缺乏這種形成訴訟,不得而知。如此一來,行政契約的當事人,在自行行使了因為情更而允許的形成權后,有爭執時,才會到行政法院用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解決。除了這兩種形成訴訟外,可能還是會有一些暫時沒想到的形成訴訟,屆時如何處理,可能也是個問題。
除了利用民事訴訟外,吳庚依舊法歸納出另外三種解決爭執的方式:一、由訂約機關之上級機關裁決,二、由特定之仲裁機構處理,三、利用行政處分之爭訟程序[3]。所謂利用行政處分來處理,是指當行政機關欲促使人民履約時,用通知、催告或其它方式促使人民履行,如有法規依據亦可作成另一行政處分,人民可依行政處分的方式救濟,提起訴愿及行政訴訟。
其實吳庚所提出的三種方式,第一種既然有法規依據可由上級機關裁決,在行政訴訟法通過后,還是應由上級機關裁決,并不會因此改變其爭訟途徑。而對上級機關之裁決不服者,若該特別法有明示其爭訟途徑,也要依其處理,否則可依行政訴訟法救濟。當然,若從立法論的角度來看,這樣的法規是否合理,有待商榷,畢竟既然要與人民定行政契約,就應該緩和行政機關與人民的不平等地位,而不應該由「自己人加以裁決。而第二種類型,其實與一般私法契約可用仲裁并無不同,既然雙方在契約中以特約條款約定仲裁,即不可再用行政爭訟途徑。問題是在該仲裁判斷產生爭議時,要交由何種法院處理,為一問題。若從仲裁法的規定及其立法精神來看,論斷仲裁爭議時并不涉及實體上問題,僅就程序問題為審查,故應可交由民事法院處理無疑。至于第三種方式,行政機關為促使人民履約而發一行政處分,使人民走向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乃是在沒有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前的不得已措施,在該法通過后不應再為援用[4]。
2.檢討
行政訴訟法修正后,把行政契約的相關爭議,交由行政法院來處理,這與交由民事法院來處理,有什么不同?好處在哪里?值得檢討一番。
我想唯一的價值可能是,行政法院的法官較易認清行政契約的本質,異于一般私法契約,所以由較專業的法官判斷,可以在較具備公法上的一些原理原則的認知情形下,作出最佳的判決。當然,這樣的說法一定說不通,也毋庸我批評。吳庚對此有文為證:「行政契約爭議的解決,如在習慣上,而由普通法院管轄者,故不妨仍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但此時民事法院應體認行政契約之公法性質,適用正確之法則,不能與一般民事事件同等看待,當然受民法之支配。[5]那么,把爭訟途徑從民事改到行政法院有何實益,我就看不出來了。
二、執行程序
1.新舊法變遷
在行政訴訟法未修正前,既然行政契約都用私法契約的路來救濟,那么在執行時,應該也是用民事的強制執行法,交由普通法院的民事執行處來執行。如果是對人民的執行,當然用一般的規定,若是對行政機關的執行,可能可以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至之四關于對公法人財產之執行的規定來處理。不過,這四條條文是在民國八十五年修正加入的,其目的在保障政府財產不因被執行而損及公益,在修法之前并不因為沒有此四條條文而對政府財產無從執行,仍得適用一般的規定。
修法后,有執行必要的給付訴訟,在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后,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所以關于行政契約給付訴訟,在裁判確定后,可以以此確定之裁判為執行名義,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是高等行政法院并不一定要自己執行,在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托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這樣的設計是因為在立法當時無法預料由何者來執行較符合效率及經濟原則,故為此開放之規定[6]。
可是這樣的設計卻產生了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在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導致在執行程序要準用哪種法律時,居然是看執行機關為何而準用不同的法律。如果執行機關是高等法院自己的執行處或是囑托普通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執行,所準用的法律為強制執行法;如果高等法院囑托行政機關執行,準用的法律居然變成行政執行法。本文不擬細說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對債務人的權益而言會有何種差異,但是可想而知一定不同,至少救濟方式就不一樣。當然,我不認為行政機關可以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畢竟強制執行法有太多的規定不適合由行政機關去「準用。我認為解決之道應該修改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讓所有給付判決的執行,都交由法院來做,且一體適用強制執行法。因為在給付判決中,除了用行政訴訟法第八條所提起的給付訴訟,債務人可能是一般人民,此外其余的給付判決(第五條課予義務訴訟[7]、第七條即第八條第二項合并請求給付訴訟、第一百九十六條回復原狀之處置),債務人都是行政機關,執行人當然不可能還是行政機關本身。至于用第八條給付訴訟而得到的給付判決,如果行政機關會要用這一條來起訴,表示問題應該不?。ㄊ聦嵣弦话憬o付訴訟會由行政機關提起的已不多見了,要獲得勝訴判決的更是不多[8]),那么何以判決確定后又可以交由它自己執行呢?而德國的規定則是,「除性質不宜者外,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八編強制執行的規定,并無準用行政執行法之情形[9]。綜上,我認為所有經行政訴訟程序而獲得的給付判決,其執行程序都應該一體適用強制執行法。那么當然基于行政契約而得到的給付判決,也應該適用強制執行法。至于執行機關要由行政法院或是普通法院來做,倒是沒有關系。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行政契約可以約定「自愿接受執行條款,而該條第三項也規定,其強制執行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雖有學者認為「自愿接受執行條款的存在,就是為了誘使行政機關多利用行政契約作為執行職務的一種選擇,因其在約定「自愿接受執行條款后,可避免將來的紛爭拖延行政目的之達成,因而認為不應該準用強制執行法,而應該準用行政執行法,以加快其執行程序[10]。但是既然該條款是由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此一約定有無瑕疵,當然應該由別的機關加以審查,怎可由自己約定后再自己據以執行,故我認為該條規定并無不妥。不過德國法設計此一制度,的確是用行政執行法,由行政機關自己據以執行[11]。
老師于課堂中提出疑問,認為用行政執行法,對行政機關而言,可較為有效地完成執行,為何不可適用行政執行法?關于此點,或許從行政契約乃轉換行政處分此點來看,似乎也很合理。目前暫時想不出反駁的理由,但是我記得老師也是贊成行政契約不可以做為行政執行法的執行名義的呀[12]。
2.檢討
不論是行政契約或是私法契約,執行時都應該要用強制執行法,就這一點來看,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也沒有不同。甚至受理強制執行聲請的雖是高等行政法院,但是執行時也可以交由普通法院來執行,所以就執行面而言,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也沒有區別的必要。雖然有認為高等行政法院應趕緊設立行政執行處,避免將執行職務交由普通法院來做[13],但其背后并沒有充分的理由說明,由誰來做會有什么不同。若是基于工作量的考量來分工,其實分來分去,司法院的法官也不會變多。
有問題的是,對執行程序的救濟,到底要向哪個法院提起?在強制執行法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提出聲請或聲明異議,根據司法院十九年院字第二一八號解釋[14],應該向受囑托的執行法院提起,也就是說如果行政法院囑托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聲請或聲明異議應向該執行的民事執行處提起。但是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債務人對于第一項囑托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之。其立法理由謂:「于囑托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時,如債務人對執行名義有異議者,仍宜由為囑托之地區行政法院自為裁定,以免發生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對該執行名義是否成立之認定,與行政法院持相反之見解。至于債務人異議之訴與第三人異議之訴,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有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余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其立法理由謂:「…債務人異議之訴系對執行名義所示之實體請求權有所爭執,此項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爭執,自應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至于其余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例如第三人異議之訴、參與分配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關于外國船舶優先權之訴及債權人對第三人之聲明認為不實之訴等,則系就執行標的物或執行債權之歸屬等之爭執,性質上純屬私權之爭訟,自宜由普通法院受理,爰設本條,俾有依據。為此一問題作一解答。至于囑托行政機關執行者,是否能適用這一條,我想應該也沒有問題。
參、 行政契約的履行
一、特殊的法國法制
我國行政契約的立法,在定義何謂行政契約時,選擇了德國法制,但在契約履行方面,選擇了法國法制[15]。也因此,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就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言以蔽之,就是行政機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16],而在契約的地位上,優于一般人民。
我們可從行政程序法中,關于契約履行方面的規定,一一說明法國行政契約法的精神。一、第一百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對人民履行契約為必要之指導與協助。此點為德國法所無,而遭留德學者批評,認為這大大違背了契約兩造立于平等地位的精神,且行政機關可以藉指導之名,另發行政處分,這更是違背行政契約的精神[17]。不過,就指導而言,民法的承攬契約本來就有相關規定,就算行政程序法不規定,就契約的性質有指導的必要時,當然可以為指導。二、第一百四十六條,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于必要范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不過要補償人民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人民對于此行政機關之片面調整認為難為履行者,也得終止契約。此條也是法國法制很重要的精神,其認為人民與國家訂行政契約,可以當成是替國家履行其應盡的義務;而國家對于繁雜多變的公共事務,必須隨時依情勢而調整,故賦予行政機關片面的調整與終止權,此乃基于「公共服務萬能之原則[18]所來。當然,行政機關片面調整或終止契約,當然必須給予人民補償,而國家也的確有這個財力做為靠山,這就是「王之行為理論[19]。此設計也為德國法所無,留德學者認為雖然行政機關會給予人民補償,但是還是不應該由行政機關片面調整或終止契約,而應該先找人民協商[20]。不過如果只是先找人民協商,行政機關還是有調整及終止權的話,那么這樣的建議也沒有多大的實益,況且此無待法條規定,行政機關也一定會先找人民協商的。三、第一百四十七條,契約雙方都可因情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調整或終止契約;但若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后,命人民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此設計乃基于法國法之「公共服務繼續原則[21]而來,因為行政機關提供公共服務,必須持續不斷,而人民依行政契約替行政機關履行職務,雖然人民因情更有調整或終止契約的必要,行政機關還是可以給予補償后要求其繼續履行,以持續其公共服務。留德學者一樣認為此設計讓人民與行政機關的地位差距過大,行政機關可以片面終止或調整契約,但是人民卻要被迫繼續履行契約,將使人民不喜愛用行政契約[22]。
二、.檢討比較
雖然法國法制對于公共利益的注重,而使在其契約的地位上優于一般人民,但其實就整個配套措施而言,人民并不會真的因此討厭法國法制而喜歡德國法制。因為不論是行政機關的片面調整契約或要求人民即使在情更時繼續履行原契約,行政機關都要予以補償,而人民若對補償的金額不同意時,都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雖然法條中沒明文寫出該補償至何種程度,此仍待實務判例形成,但相信不會與人民的損害有太大的落差。也就是說,契約不管怎么調整,人民最后該賺的還是賺到了,就此點而言,對人民并非不利。所以雖然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有不同的履約方式,但是對想賺錢的人民而言并無不同。
此外,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因締約機關以外的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而造成人民增加履約費用或損失,人民可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實行政機關本來就為一體,雖然是其它單位的行為,也應該算是國家整體的行為,若因其行為造成人民損失而導致給付困難或因而受損,用民法的債務不履行體系即能處理,就算行政程序法無規定也應為相同之解釋。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訂:「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而在德國學說與實務上,契約法中的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與締約上過失,都有準用的可能[23]。
第一百四十八條,行政契約可以約定自愿接受執行,其實在公證法第十三條也有相同規定,只要在公證書上載明應徑受強制執行者,也可直接據以為執行名義執行之。就此點來看,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也沒什么不同,不過要注意的是該標的要適合強制執行。比較不一樣的是,民法上的情更原則,依新修正的民法第二二七之二,需要聲請法院為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它原有之效果,而行政契約卻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協商,只有在事后協商不成時(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才會鬧到行政法院。其實這樣并沒有凸顯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不同,因為人民會用到法院來情更,都是因為事前協商不成。
肆、行政契約的范疇
從以上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執行與履行面來看,其實只有在履行的時候與私法契約會有很大的不同。那么這就值得我們思考,我們為什么要區別它們?當然不是只是為了創造名詞,而是真的有其區別的必要。那么從法國法制「公共利益的精神出發,再看看我國對行政契約的定義,這樣的定義是不是妥適,就得重新檢討一翻了。
一、行政契約的定義
我國在行政契約的定義上,選用了德國法制,這從第一百三十五條「公法上法律關系可看出。若從德國法制來看,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差別,可能真的只是標的的不同,這也就是一般學者所謂的原則上以「契約標的作為區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標準,例外時才輔以「契約目的加以衡量[24]。除了契約標的不同外,似乎看不出來它在其它層面與私法契約有什么太大的不同[25]。因而若用德國法制來定義行政契約的范圍,實在沒有多大的實益,只不過是把某些契約標上「行政契約之名,交由行政法院處理罷了。
但是若從法國法制來看,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就的確相差甚遠。由于法國并沒有實定的行政契約法,所以在該國的發展都是靠法院判例累積,一開始法國在區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時,是以其管轄法院作為區分,但是后來發展出以「公共服務作為判斷標準,其內涵包括三:一、必須是行政機關之行為,且須與公益有關,二、該公共服務應有持續性,三、該公共服務須對一切人民均屬平等[26]。在這個定義下,許多我國所謂的行政輔助行為可能都會被含括在內,最明顯的就是土木承攬契約、物品買賣契約與公用事業特許,在德國與我國算是私法契約,但是在法國都是行政契約[27]。當然,并非所有的行政輔助行為,在法國定義下都會被劃作行政契約,若由上述所揭標準來看,購買、租賃辦公房屋,都不屬于行政契約[28]。至于在德國定義下的行政契約,法國承不承認這種行政行為,可能還是個問題,因為雖然是轉換行政處分,但其公益性可能沒強到符合前揭定義,那么賦予行政機關高于人民的地位就可能缺乏正當性基礎。法國的行政契約,最重要的是特許契約與采購契約兩種[29],在德國定義下算是行政輔助行為。而仔細看行政程序法行政契約履行的幾個條文,好像也跟德國定義下的行政契約連不起來,我國這種牛頭不對馬嘴的立法,實在太夸張。
為什么德國認為行政契約和私法契約效力相同,這得從德國的國庫行為理論說起。國庫行為理論就是把國家切割成兩個部分,一個是行使國家高權的行政高權,一個是負責財務收支的國庫,地位與一般私人相同。既然國庫與私人地位相同,國庫與私人簽的私法契約就和一般人民之間所簽的契約相同,并不因為當事人一方是國家而有所不同。導致德國認為行政契約既然是以契約形式轉換行政處分,那么用了契約形式就與一般私法契約效力相同。國庫行為理論在德國受到多方挑戰,甚至已被廢棄,不過德國學者討論的方向似乎在著重于國庫行為的程序部份要受到基本權的限制,但是卻沒有考量到既然國庫行為也是輔助行政任務的達成,為何不能同行政處分一般可以因公共利益的考量而為情更。合法的行政處分,在因情更而危及公益時,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可以予已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那么既然德國已認清國庫行為本質還是國家行為,不應該與行政行為有差別待遇,為何在效力部份卻還是有差別待遇呢?況且,既然行政契約乃轉換行政處分而來,合法的行政處分可因公益而廢止,那么轉換成行政契約后,為何不能因公益而予以調整或變更其內容呢?
個人認為,德國因為國庫行為理論的影響,本來就把私經濟行為當作是民事契約[30],在定義行政契約時,其背后的考量,似乎是在鼓勵利用契約方式代替其它國家高權的行使,因而導致德國法制,只是在強調哪種公法上法律關系,可以用契約方式處理,至于用了契約,當然比照私法契約的法律關系,故效果上與私法契約沒什么不同,況且這也不是他們的出發點。而法國,并非為了鼓勵使用契約方式代替其余公權力行使,而是在認知區別私法契約與行政契約的必要后,將一般政府與私人訂的契約中,把具公益性質的,劃為行政契約。雖然這只是一個假設,但我想相去不遠。我國行政程序法擷取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剪貼拼湊成我國特別的行政契約,這樣的立法,實在不好。而學者的對應態度似乎是,在新法下解釋何種契約的標的是「公法上的法律關系,而將之定位為行政契約,而沒有考量到這樣區別的實益究竟何在,陷入無謂的爭論。
二、幾個爭議契約類型的定位
以下就法國最常被運用的采購契約與特許契約,用我國的法律來檢討,到底目前的區分有沒有問題。在論述上,若未特別聲明,是用德國法制的區分標準,使用「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
1. 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法所謂采購,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制、承租及勞務之委任及雇傭,看起來都是私法契約。其實適用政府采購法的,在現行的定義下,包括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政府采購法對此并不區分,而一體適用[31]。例如一般認為委托私人行使公權力(行政委托),其標的為行政機關本身的公權力,故為行政契約,但是在選商的時候,一樣要適用政府采購法。至于傳統認為的私經濟行為(國庫行為)中的行政輔助行為,例如私人承攬建設公家機關的行政大樓,算是私法契約,也要適用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法對所有行政機關所訂的契約(不論是行政契約或是私法契約),只要會牽涉選商的問題,都要適用。而適用的結果,也突顯出傳統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分界的模糊。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四條:「采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準,終止或解除部份或全部契約,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這條跟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幾乎一模一樣,差別只在于,若契約中沒有此一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就不可以片面調整或終止契約,而若是被定位為行政契約,即使契約中沒寫,根據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還是可以這么做?;蛟S這可以被認為是立法者明確區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一項依據,但其實不然。簡言之,既然政府采購法有這樣規定,必須寫明在契約中才可以這么做,那么適用政府采購法的行政契約,沒有在契約中寫到時,難道真的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而片面調整或終止契約嗎?如果可以,這樣的結果不就使的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四條的立意(兼顧公共利益及人民信賴)落空嗎?
其實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有采取英美法制的味道[32]。英美法系沒有公法與私法之分,所以沒有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理論。但是國家為了行政任務的需要,在與人民訂契約時(不管是德國定義下的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采取了所謂的「標準條項(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類似行政機關自己準備的定型化契約,但并非真的是已經「定型化的契約,只是在該條項里要求契約中應該訂什么。這種標準條項由行政機關自己頒布,且在里面都會提到「得訂定類似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四條的內容[33]。如果是依照英美法制,在契約里有依照標準條項加入該特別條款,則行政機關可以依契約而調整或終止契約,若沒有,則不可。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對采購契約訂定「契約要項[34],跟英美法制一模一樣,而在契約要項第六十六條里寫了與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四條相同的規定。若從政府采購法參考英美法制的背景下,在解釋沒有在行政契約里明定行政機關可以片面調整或終止契約者,也應該與英美法有相同的解釋,才不會違背了人民的信賴。當然,從立法論上來看,是不是契約里沒寫,就真的不能讓行政機關基于公益調整或終止契約,還有待商榷[35],而美國甚至有判決先例認為,「標準條項規定契約應該要寫的而沒寫,仍視該條款為契約的一部分[36]。但可以看出我國在政府采購法的立法上,是不區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認為只要在契約里有寫,行政機關都可以基于公益而調整或終止契約,其精神較類似法國法制,而非德國僵硬的區分。
至于在政府采購法的履約爭議上,則是目前學說實務上一大難題。政府采購法的八十三條第一項:「審議判斷依其性質,得視同訴愿決定或調解方案,并附記爭訟或異議之期限。在政府采購程序中,對于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都可以向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但是究竟針對何者的審議判斷,要視同訴愿決定(公法性質),何者要視同調解方案(私法性質),實在沒有一個明確判斷的標準。主管機關于88年7月8日(88)工程企字的8809382號函曾表示:「…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究屬公法或私法行為,原則上依個案性質認定。屬公法行為者,得續行再訴愿及行政訴訟;屬私法行為者,得提起民事訴訟或依照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37]所謂依個案方式處理,還是沒有說清楚到底哪種是公法爭議,哪種是私法爭議。學者雖然試圖給一個簡單區分的標準,把決標以前的,都當作是公法爭議,把決標以后的訂約、履約、驗收,當作私法爭議[38],但是這還是沒考量到政府采購法有可能適用在行政契約上,而不光是私法契約,即便是履約爭議,也可能因為是行政契約而得走行政訴訟??墒羌幢闶切姓跫s,也不可能該審議判斷就被視同訴愿決定,因為行政契約不可以訴愿;但也不應該會視為調解,因為行政訴訟法沒有調解程序。
這一個難題真的越說越混亂,我認為最簡單的方式還是把所有政府采購契約都當作行政契約來處理,所有的審議判斷也都要走上行政救濟途徑。其理由除了上述移植英美法制的理由為一點外,從政府采購法的八十二條可看出,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在對申訴為審議判斷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它有關情況,也就是不管是公法爭議或私法爭議,都要去考量公共利益,再次證明了對立法者而言,不管其所從事的契約被學者歸屬到哪一邊,這個契約的存在就是為了達到行政目的,當然要考量到公共利益。因此,我認為政府采購法的立法精神,就是強調采購契約的公益性,所以對其做了嚴格的程序限制,其規范密度并不亞于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處分一章,傳統行政法學者并不把采購契約納入行政法的范疇,可是在現今行政機能如此擴張的時代,采購程序對人民權利的保障需求,不會小于行政處分,更應該納入行政契約的定義里,而受到行政法學重視。
2.BOT
所謂BOT,就是政府將重大的公共建設,交由民間企業來建設(build),然后給其一段特許經營權,營運(operate)一段時間后,再移轉(transfer)回給政府。除了BOT外,還有BTO、ROT、OT、BOO等數種同性質關于公共建設的契約方式[39],只不過BOT最常被使用且最為人所熟知,故以其為代表。我國對于BOT的相關法制,有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兩個法律,前者適用的范圍只有關于交通重大建設,而后者的適用范圍,則擴張到包含交通建設等十二種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的公共建設。
關于特許權契約的法律性質,到底是行政契約或是私法契約,向來就有爭議,有認為特許契約是行政混合私法契約,有認為屬于私法契約,也有認為屬于行政契約[40]。如果單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公法上法律關系這個定義來看,特許契約似乎不是行政契約。若與委托建商建筑公路對照,像是私經濟行為(國庫行為)中的行政輔助行為,但從興建公共設施提供大眾使用來看,又像是私經濟行為中(國庫行為)的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祇是委托給民間來做而已,而特許經營權的授與,又可能是私經濟行政(國庫行為)中的行政營利行為,一樣是給民間來賺。老師認為特許權的授與,就是在替代執照的發放,應該就是在轉換行政處分,符合德國定義下的行政契約。此一說法看似有理,但是細究之所以有特許執照,就是因為政府沒錢,得與民間簽契約,請民間幫忙。這個契約的產生,是原自于請民間幫忙這個構想,再與民間約定對價,而特許權只是先有了這個契約構想后,配合而生的行政處分,并非先決定要給特許權這一行政處分,才想要用契約轉換。故這應該不符合德過定義下的行政契約。當然,法條用語抽象化后,會讓人忽視了立法的本意,而讓后人有擴張解釋的空間,但是我認為不應作如此解讀。
雖然促參法第十二條規定:「…除本法令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規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好像明確選擇了靠向私法契約那一邊,但是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也有類似規定,這樣并不能證明立法者選擇了私法契約為其定位。而眾所周知引發激烈討論的「強制接管、「強制收買條款,還是使特許契約無法跳脫其強烈公益色彩。學者指出,其實「強制收買,就是外國法制中,當政府依據法律或合約規定之原因而接收公共工程時,事先約定在特定條件下承諾以金錢補償民間機構而已[41],這不就有點類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是必須在契約里寫明罷了。的確,就是因為當初認為,若把特許契約定位為行政契約,民間企業恐遭致公權力的濫用,因而選擇了私法契約,但其實像特許契約這么復雜的契約,在契約中一定是巨細靡遺地把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都考慮進去,且寫下對應的處里方式,就算定位為私法契約,里面一定還是有「強制收買這種條款,而且訂這種條款并非對民間企業不利,事實上高鐵案就是因為契約中訂的「強制收買條款對民間企業太有利,補償太多,才遭學者批評,認為這違背了BOT契約交由民間企業自負盈虧的精神[42]。
而有認為若定位為行政契約會得不到適當救濟,在行政訴訟法修正后此一疑慮也不成立。在促參法里,也規定了許多行政機關協助民間機構履行契約的規定,例如協助其取得土地,當然也規定了行政機關對民間機構的監督及管理,這也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精神相似。BOT在甄選階段,也要適用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這一方面強調了其訂約程序的重要性,也如前段所述,將有很多紛爭,最后都很難定位為是公法爭議還是私法爭議,而不知該走訴愿或民事訴訟。一如前文,我認為政府與人民訂契約,不管其標的是不是公法上的法律關系,都不能抹滅其公益的需求,它們都應該被歸入行政契約的范疇。
舉例說明,法國某市政府將用來照明的煤氣企業,特許某公司有「專營照明的特權,但時過不久,有了電燈的發明,照明工具由煤氣變成電燈,基于公共服務之需要變更,市政府要求照明公司改裝電燈照明,但照明公司以特許契約規定僅負有以煤氣照明之義務而拒絕改裝電燈。案經法國樞密院裁判市政府獲勝。其理由謂,公共服務之需要既發生變更,亦即情事已經變遷,照明公司又為有專營權力者,基于公益改善立場,市政府可為契約一方之變更,即由煤氣照明變更為電燈照明,照明公司即有義務接受市政府所提電燈裝設計劃[43]。雖然本文強調特許契約應該針對各種可能預見的情況為約定,但是若因不可預見時,仍應按本案所揭精神,基于公益考量,行政機關可調整契約,但必須給予人民補償。
伍、結論
現代國家行政機能肥大化,使用契約方式達成行政目的成為一種趨勢,傳統的國庫行為理論在德國已經遭到修正,而認為也有基本權的限制[44],也就是肯認了其重要性不亞于國家高權的行使。既然如此,在德國定義下的私經濟行為(國庫行為),不管其契約標的為何,既然都是為了達到國家職務的完成,就必然要考量公共利益,而應該與私法契約有所區別。
我國行政程序法,行政契約的定義抄了德國,范圍狹隘,配上法國的履約制度后,反而牛頭不對馬嘴,目前還看不到學者舉例說明,在德國定義下的行政契約里,如何去適用關于履約問題的那幾條條文。我們既然認同基于公益的考量,需要適度調整變更契約內容,而在行政程序法里予以明文化,就應該本著相同的精神,去適用在法國定義下的行政契約上,而不應該采用德國定義。
現行國家權力的行使,除了傳統最受重視的行政處分外,以契約模式行使職權的需求越來越高,而立法者也從未忽視其重要性,因此有了政府采購法此一嚴格的程序規定,去規范國家的行政輔助行為,其規范密度決不亞于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那一章,而對于其余諸種契約,例如特許契約,立法的腳步更是快于行政程序法。此一領域久為傳統行政法學所忽視,但之所以要學行政法,就是要學一整套規范國家行政權力行使的法理或法律命令,那么不論是德國定義下的行政契約,或是法國定義下的行政契約,都應該受到重視。最令人不解的是,行政程序法應該規范程序規定,但是卻沒寫什么訂定契約的程序規定(都讓政府采購法給包了),反而寫了一些履約的實體規范,或許這有其時空背景的特殊考量,但這卻誤導了一般學生忽略了訂定契約程序的重要性。
對于德國為何要發展行政契約的理論,本文提出的假設,認為是德國為了行政彈性,鼓勵行政機關將行政處分轉換為契約模式,轉換后則與私法契約相同處理。由于能力所限,無法仔細求證,但可以看出德國對于行政契約的履行、執行等方面,并沒有與私法契約有太大的不同,事實上如本文前半段所說明的,在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與執行面來看,好像只是把官司移到行政法院,而執行程序卻還留給普通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若此假設能成立,那么在行政程序法制定后,采用德國定義下,由于法條的「公法上法律關系此用語,導致學者對究竟哪種契約是行政契約,引發了不少爭論,在我看來,這都是忽略了德國行政契約的發展背景所致。關于公務員與行政機關間的契約乃至大學教授與大學間的契約,究竟是否為行政契約(傳統上也認為是行政輔助行為[45]),我認為在德國定義下當然不是。因為這種行政行為早在行政契約理論出現前就已存在,而且規范密度非常細,說它是私法契約,或是行政處分,都無不可。我認為它應該是私法契約,畢竟人民可以決定要不要當公務員(行政契約是被逼的不得不決定,要不就接受行政處分,要不就轉換為行政契約),然后與行政機關簽一個做什么事、拿多少錢的契約。即便行政機關內部決策的作成(要不要解雇某公務員),傳統以來都被當作是行政處分,但這并不排斥人民與行政機關簽的是私法契約。況且,這個問題根本不是德國行政契約出發點所想要解決的,畢竟其本來就有了一套嚴格的法律規定去規范了。德國之所以采取「除外說,就是鼓勵行政機關在法律沒有規定時利用契約方式更有彈性的達成行政目的,且從行政程序法中例舉的兩種契約模式「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中,更可以看出這樣的用心。
總之,我認為要采法國法制,就應該忠于原味,在定義何者為行政契約時,也應該采取其制,且此實質上也被英美認同,我國的特別法也有所承認。至于德國所發展出的行政契約,用意何在,實在不是很明顯。至于救濟程序與執行,如果都考量到其公益性的話,由專責的行政法院來審查較為合適,且有統一的適用標準。轉貼于 [1]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四版,第三九五頁至三九六頁。
[2] 吳庚對國內各學者所舉例的行政契約,都一一加以檢討辯駁,見氏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四版,第三九二至三九四頁。而林明鏘老師也提出許多行政契約的類型,在某些地方也不贊同吳庚的見解,見氏著行政契約,收錄于翁岳生編,行政法2000,第四至六五七頁。
[3] 見氏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四版,第四至四一頁。
[4]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六版,第四一七頁。
[5] 張劍寒、吳庚,行政契約之理論與實際(下),載于中山文化學術季刊,二十七集,第三八二頁。
[6]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初版,第二七六頁。
[7] 學者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不適合為強制執行,且德國也規定僅能課行政機關怠金。見,劉宗德、彭鳳至,行政訴訟制度,收錄于翁岳生編,行政法2000,第一三一九頁。
[8] 同上。
[9] 同上,注557。
[10]林明鏘,行政契約,收錄于翁岳生編,行政法2000,第六七二頁。事實上法國也是如此規定,請參考胡建森,十國行政法-比較研究,中國法政大學出版社,一九九二年,北京,第一四頁。
[11] 黃明絹,公法契約之研究-西德立法例之檢討,政大法研所碩士論文,七十三年,第一五五至一五六頁。
[12] 廖義男,行政執行法簡介,談灣本土法學雜志,第八期,第六頁。
[13] 劉宗德、彭鳳至,行政訴訟制度,收錄于翁岳生編,行政法2000,第一三二頁。
[14] 該號解釋云:甲法院函囑托乙法院執行,則乙法院極為執行法院。如向乙法院提起異議之訴,自應受理。
[15] 許宗力,行政契約法概要,收錄于行政程序法之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經社法規研究報告1007,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第二九五至三二頁。
[16] 關于法國行政契約法制中,公共利益的學說與制度,詳細的說明,可參考林永發,行政契約論,二卷十期,八七年十月,第四至二六頁。
[17] 林明鏘,行政契約,收錄于翁岳生編,行政法2000,第六七頁。
[18] 林永發,行政契約論,載于全國律師,二卷十期,八七年十月,第二頁。
[19] 許宗力,行政契約法概要,收錄于行政程序法之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經社法規研究報告1007,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第三一二至三一三頁。
[20] 林明鏘,行政契約,收錄于翁岳生編,行政法2000,第六六七至六六九頁。
[21] 林永發,行政契約論,載于全國律師,二卷十期,八七年十月,第一九頁。
[22] 林明鏘,行政契約,收錄于翁岳生編,行政法2000,第六六七至六六九頁。
[23]黃明絹,公法契約之研究-西德立法例之檢討,政大法研所碩士論文,七十三年,第一三八至一五三頁。
[24]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六版,第三九七頁。
[25] 張劍寒、吳庚,行政契約之理論與實際(上),載于中山文化學術季刊,二十六集,第二八至二一二頁。黃明絹,公法契約之研究-西德立法例之檢討,政大法研所碩士論文,七十三年,第一五三至一五五頁。
[26] 張劍寒、吳庚,行政契約之理論與實際(上),載于中山文化學術季刊,二十六集,第二三頁。陳為祥在其碩士論文中則有另一標準,請參考陳為祥,英國公契約制度之研究-兼論英國的公共事務外包制度,中興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八四年六月,第二八頁。事實上要判斷法國的行政契約,的確不是簡單的事。
[27] 林永發,行政契約論,載于全國律師,二卷十期,八七年十月,第八頁。
[28] 胡建森,十國行政法-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一九九二年,北京,第一三九頁。
[29] 陳為祥,英國公契約制度之研究-兼論英國的公共事務外包制度,中興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八四年六月,第三頁。
[30] 許宗力,基本權利對國庫行為之限制,收錄于氏著法與國家權力,月旦,二版,八十一年四月,第一至七二頁。
[31] 羅昌發,政府采購法與政府采購協議,元照,初版,八九年一月,第五七頁。
[32] 詳可參考陳為祥,英國公契約制度之研究-兼論英國的公共事務外包制度,中興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八四年六月。
[33] 林永發,行政契約論,載于全國律師,二卷十期,八七年十月,第九頁。
[34] 有關契約要項的法律性質與內容,可參考羅昌發,政府采購法與政府采購協議,元照,初版,八九年一月,第二九四至三一頁。
[35] 同上,第二九五頁。
[36] 陳為祥,英國公契約制度之研究-兼論英國的公共事務外包制度,中興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八四年六月,第三四頁,注二七。
[37] 引自羅昌發,同上,第三四七頁。
[38] 同上,第三四八頁。
[39] 劉憶如、王文宇、黃玉霖何著,BOT三贏策略,商鼎財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初版,八九年一月,第二至四頁。
[40] 林明鏘,論BOT之法律關系-兼論其立法政策,萬國法律,第一一期,八七年十月,第八四頁,注一六。
[41] 王文宇,論高鐵投資契約中之強制收買條款,收錄于氏著民商法理論與經濟分析,元照。初版,八九年五月,第三一頁。
[42] 同上,第三一一頁。
[43] 林永發,行政契約論,載于全國律師,二卷十期,八七年十月,第二至二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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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層次
學制
主要課程
音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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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大學語文、基礎樂理、視唱練耳、基礎聲樂、基礎和聲、合唱與指揮基礎、基礎鋼琴、藝術概論、民族民間音樂、音樂欣賞、中學音樂教學法、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基礎鋼琴實踐、基礎聲樂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音樂史、中外音樂欣賞、和聲學、音樂作品分析、歌曲寫作、音樂教育學、音樂美學、簡明配器法、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實踐、視唱練耳實踐、畢業論文
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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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大學語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司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合同法、稅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勞動法、計算機基礎、人力資源管理
本科
兩年
英語(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學、國家賠償法、經濟法學原理、企業與公司法、行政法學、勞動法、金融法概論、房地產法、環境法學、稅法原理、行政訴訟法、財務管理學(輔修)
市場營銷??苾赡暾谓洕鷮W(財經類)、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財經類)、大學語文(專)、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消費心理學、談判與推銷技巧、企業管理概論、公共關系學、廣告學(一)、市場營銷學、市場調查與預測、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兩年英語(二)、高等數學(二)、市場營銷策劃、金融理論與實務、商品流通概論、消費經濟學、國際商務談判、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企業會計學、國際市場營銷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
公共關系本科兩年人際關系學、公共關系口才、現代談判學、公共關系案例、國際公共關系、公關政策、企業文化、創新思維理論與方法、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現代資源管理(一)、廣告運作策略
行政管理專科兩年大學語文(專)、政治學概論、法學概論、現代管理學、行政管理學、市政學、人力資源管理(一)、公文寫作與處理、管理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社會研究方法、秘書工作 、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兩年英語(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領導科學、國家公務員制度、行政組織理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社會學概論、中國行政史、中國文化概論、普通邏輯、財務管理學、秘書學概論、企業管理概論
漢語言
文學
???/p>
兩年
文學概論、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二)、外國文學作品選、現代漢語、古代漢語、寫作等
本科
兩年
美學、中國現代文學史、中國古代文學史(一、二)、外國文學史、語言學概論、英語(二)、兩門選修課、畢業論文
涉外秘書學
???/p>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專)、公共關系、外國秘書工作概況、涉外秘書實務、涉外法概要、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文學作品導讀、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經濟法概論、秘書語言研究、公關禮儀、交際語言學、國際商務談判、中外秘書比較、口譯與聽力等
對外漢語
本科
兩年
現代漢語、實用英語、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外國文學、外國文化概論、對外漢語教學概論、英語表達與溝通(實踐環節)畢業論文等
英語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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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英語寫作基礎、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國家概況、英語筆譯基礎、初級英語筆譯、初級英語口譯、英語聽力
本科
兩年
中級筆譯、高級筆譯、中級口譯、同聲傳譯、英漢語言文化比較、第二外語(日 / 法)、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畢業論文
日語
???/p>
兩年
基礎日語(一二)、日語語法、日本國概況、日語閱讀(一二)、經貿日語、日語聽力、日語口語
本科
兩年
高級日語(一二)、日語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學選讀、日漢翻譯、第二外語(英/法)、現代漢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日語口譯與聽力、畢業論文
英語
???/p>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二)、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英語聽力,口語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外貿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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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聽力、口語、外貿英語閱讀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外貿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公共事業
管理
???/p>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公共事業管理概論、社會學概論、管理學原理、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公共關系、社會調查與方法、行政管理學、文教事業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秘書學概論、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公共事業管理、公共經濟學、非政府組織管理、行政法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統、畢業論文等
工商企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國民經濟統計概論、企業管理概論、生產與作業管理、市場營銷學、中國稅制、企業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經濟法(輔修)、民法學(輔修);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國際貿易管理與實務、管理學原理、財務管理、金融理論與實務、企業經營戰略、組織行為學、質量原理、企業管理咨詢、合同法(輔修)、行政法學(輔修)。
國際貿易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法律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商法、中國對外貿易、WTO知識概論、市場營銷學等
本科
兩年
國際市場營銷學、世界市場行情、國際商務談判、企業會計學、國際運輸與保險、西方經濟學、外國經貿知識選讀、涉外經濟法、經貿知識英語等
金融管理
???/p>
兩年
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原理、銀行會計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法概論、基礎會計學、管理學原理等
本科
兩年
管理會計實務、國際財務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語(二)、電子商務概論、組織行為學、風險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審計學、政府政策與經濟學等
會計(電算化)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數據庫及應用、財政與金融、會計電算化、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計算機應用基礎、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本科
兩年
高等數學(二)、、英語(二)、數據結構、審計學、管理學原理、通用財務軟件、計算機網絡基礎、財務報表分析(一)、金融理論與實務、高級財務軟件、操作系統。加考課程: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成本會計、基礎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經類)
人力資源
管理
???/p>
兩年
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學、人力資源經濟學、企業勞動工資管理、勞動就業論、社會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公共關系學、應用文寫作等
本科
兩年
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人力資源培訓、人事測評理論與方法、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理論與策略、管理信息系統等
文化事業
管理
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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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一)、寫作、中國文化概論、文化管理學、文化行政學、文化政策與法規、文化經濟學、文化策劃與營銷、藝術概論、社會學概論、民間文學、計算機
文化產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國文化導論、文化產業與管理、文化產業創意與策劃、文化市場與營銷、外國文化導論、媒介經營與管理、文化服務與貿易
經濟信息
管理
???/p>
兩年
高等數學、計算機網絡基礎、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軟件基礎、計算機組成原理、經濟信息導論、計算機信息基礎、信息經濟學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應用數學、中級財務會計、計算機網絡技術、社會研究方法、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數據庫及應用、電子商務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應用數理統計、經濟預測方法。
游戲軟件
開發技術
???/p>
兩年
英語(一)、高等數學、計算機游戲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游戲作品賞析、計算機網絡技術、游戲軟件開發基礎、市場營銷、動畫設計基礎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游戲創意與設計概論、可視化程序設計、藝術設計基礎、多媒體應用技術、DirectX、Java語言程序設計、游戲開發流程與引擎原理、游戲架構導論、軟件工程、游戲心理學等
電子商務
專科
兩年
電子商務英語、經濟學(二)、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基礎、市場營銷(三)、基礎會計學、市場信息學、國際貿易實務(三)、電子商務概論、商務交流(二)、網頁設計與制作、互聯網軟件應用與開發、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綜合作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數量方法(二)、電子商務法概論、電子商務與金融、電子商務網站設計原理、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互聯網數據庫、網絡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安全導論、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術
教育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物理(工)、數據庫原理、數據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計算機系統結構、軟件工程、數值分析、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計算機輔助教育、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數字邏輯、中學信息技術教學與實踐研究
計算機
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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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大學語文、高等數學、英語(一)、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計算機應用技術、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據結構導論、計算機組成原理、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操作系統概論、數據庫及其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物理(工)、離散數學、操作系統、數據結構、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軟件工程、數據庫原理、計算機系統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
電子政務
專科
兩年
行政管理學、公文寫作與處理、公共事業管理、行政法學、經濟管理概論、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電子政務概論、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應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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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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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大學語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司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合同法、稅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勞動法、計算機基礎、人力資源管理
本科
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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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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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文學概論、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二)、外國文學作品選、現代漢語、古代漢語、寫作等
本科
兩年
美學、中國現代文學史、中國古代文學史(一、二)、外國文學史、語言學概論、英語(二)、兩門選修課、畢業論文
涉外秘書學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專)、公共關系、外國秘書工作概況、涉外秘書實務、涉外法概要、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文學作品導讀、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經濟法概論、秘書語言研究、公關禮儀、交際語言學、國際商務談判、中外秘書比較、口譯與聽力等
對外漢語
本科
兩年
現代漢語、實用英語、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外國文學、外國文化概論、對外漢語教學概論、英語表達與溝通(實踐環節)畢業論文等
英語翻譯
專科
兩年
英語寫作基礎、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國家概況、英語筆譯基礎、初級英語筆譯、初級英語口譯、英語聽力
本科
兩年
中級筆譯、高級筆譯、中級口譯、同聲傳譯、英漢語言文化比較、第二外語(日 / 法)、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畢業論文
日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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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基礎日語(一二)、日語語法、日本國概況、日語閱讀(一二)、經貿日語、日語聽力、日語口語
本科
兩年
高級日語(一二)、日語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學選讀、日漢翻譯、第二外語(英/法)、現代漢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日語口譯與聽力、畢業論文
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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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二)、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英語聽力,口語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外貿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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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聽力、口語、外貿英語閱讀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外貿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公共事業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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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公共事業管理概論、社會學概論、管理學原理、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公共關系、社會調查與方法、行政管理學、文教事業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秘書學概論、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公共事業管理、公共經濟學、非政府組織管理、行政法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統、畢業論文等
工商企業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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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國民經濟統計概論、企業管理概論、生產與作業管理、市場營銷學、中國稅制、企業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經濟法(輔修)、民法學(輔修);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國際貿易管理與實務、管理學原理、財務管理、金融理論與實務、企業經營戰略、組織行為學、質量原理、企業管理咨詢、合同法(輔修)、行政法學(輔修)。
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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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高等數學、法律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商法、中國對外貿易、WTO知識概論、市場營銷學等
本科
兩年
國際市場營銷學、世界市場行情、國際商務談判、企業會計學、國際運輸與保險、西方經濟學、外國經貿知識選讀、涉外經濟法、經貿知識英語等
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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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原理、銀行會計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法概論、基礎會計學、管理學原理等
本科
兩年
管理會計實務、國際財務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語(二)、電子商務概論、組織行為學、風險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審計學、政府政策與經濟學等
會計(電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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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數據庫及應用、財政與金融、會計電算化、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計算機應用基礎、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本科
兩年
高等數學(二)、、英語(二)、數據結構、審計學、管理學原理、通用財務軟件、計算機網絡基礎、財務報表分析(一)、金融理論與實務、高級財務軟件、操作系統。加考課程: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成本會計、基礎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經類)
人力資源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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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學、人力資源經濟學、企業勞動工資管理、勞動就業論、社會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公共關系學、應用文寫作等
本科
兩年
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人力資源培訓、人事測評理論與方法、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理論與策略、管理信息系統等
文化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寫作、中國文化概論、文化管理學、文化行政學、文化政策與法規、文化經濟學、文化策劃與營銷、藝術概論、社會學概論、民間文學、計算機
文化產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國文化導論、文化產業與管理、文化產業創意與策劃、文化市場與營銷、外國文化導論、媒介經營與管理、文化服務與貿易
經濟信息
管理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計算機網絡基礎、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軟件基礎、計算機組成原理、經濟信息導論、計算機信息基礎、信息經濟學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應用數學、中級財務會計、計算機網絡技術、社會研究方法、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數據庫及應用、電子商務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應用數理統計、經濟預測方法。
游戲軟件
開發技術
專科
兩年
英語(一)、高等數學、計算機游戲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游戲作品賞析、計算機網絡技術、游戲軟件開發基礎、市場營銷、動畫設計基礎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游戲創意與設計概論、可視化程序設計、藝術設計基礎、多媒體應用技術、DirectX、Java語言程序設計、游戲開發流程與引擎原理、游戲架構導論、軟件工程、游戲心理學等
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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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電子商務英語、經濟學(二)、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基礎、市場營銷(三)、基礎會計學、市場信息學、國際貿易實務(三)、電子商務概論、商務交流(二)、網頁設計與制作、互聯網軟件應用與開發、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綜合作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數量方法(二)、電子商務法概論、電子商務與金融、電子商務網站設計原理、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互聯網數據庫、網絡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安全導論、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術
教育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物理(工)、數據庫原理、數據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計算機系統結構、軟件工程、數值分析、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計算機輔助教育、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數字邏輯、中學信息技術教學與實踐研究
計算機
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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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大學語文、高等數學、英語(一)、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計算機應用技術、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據結構導論、計算機組成原理、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操作系統概論、數據庫及其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物理(工)、離散數學、操作系統、數據結構、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軟件工程、數據庫原理、計算機系統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
電子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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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行政管理學、公文寫作與處理、公共事業管理、行政法學、經濟管理概論、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電子政務概論、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應用技術
本科
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