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5 15:02:4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執行合同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面對零售客戶的強勢地位,廠商奸不容易與連鎖零售客尸簽訂了供貨合同,但是在各連鎖門店日常營運管理中,這些合同條款卻時常不能得到嚴格履行,造成了廠商整個營銷工作受阻。
合同執行中的問題
在廠商與連鎖零售客戶的合作中,連鎖門店對合同條款的執行問題幾乎涉及了所有臺同內容,而每一個合同條款的執行不力都會對廠商的營銷績效產生很大的影響。而且不同的連鎖零售客戶,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都存在著很大差異,更是增加了廠商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難度。
那么連鎖門店在日常營運中,有哪些合同條款容易發生執行問題?
1.新品進店。
簽訂供貨合同后,往往出現門店不訂貨或不能及時訂貨等問題,即便是訂了貨,門店也不能按照合同內容執行物流計劃,如隨意降低最小訂貨量、沒有依據規定在訂貨日下訂單,以及任意調整商品最小庫存量等。另外,已經放在庫房的新品遲遲不能上架,即便上架廠,卻沒有按照合同要求進行陳列;新品的促銷活動經常得不到門店的支持,促銷計劃在不同的門店執行不一,嚴重影響新品的整體上市推廣計劃。
2.日常促銷合作。
終端促銷是各廠商力拼的戰場,導致了促銷活動越來越頻繁,花樣越來越多,因此也造成了許多在與連鎖零售客戶的合作中,門店對促銷配合不佳,執行不力的現象。門店具體執行促銷合作方案時會出現各種問題,如沒有按照規定將產品陳列于堆頭或TG臺等約定的位置;陳列時間及期限未按照約定執行,促銷中途經常被其他產品替換悼;由于門店經理擔心庫存積壓而不按照約定訂貨量下訂單,導致促銷進行到后期出現缺貨;各門店不能按照約定配合廠商展示促銷POP等。
3.產品零售價格的控制。
很多廠商不知道如何控制產品的零售價格,其實為了保護產品的定位,完全可以與連鎖零售客戶的采購部共同約定零售價格控制條款。例如,家樂福將商品分成紅色單品和綠色單品,門店是沒有權力調整綠色單品的零售價格的。在家樂福,可以通過IT系統進行價格控制,從而減少門店的人為因素,但是很多零售企業還沒有這樣的價格控制制度和相應的IT系統,就很容易出現門店零售價格隨意變動的局面。有時,零售企業為了促進銷售而給商品以零毛利或負毛利定價,這就會導致商品零售價失衡,給廠商帶來不利影響。而且,門店的價簽經常會出現與系統價格不符的錯誤,同樣會造成產品價格異常。
4.陳列位置和排面量。
任何廠家都希望自己的產品有更好的陳列位置和更大的排面量,但是門店的貨架空間是有限的,由于零售客戶營運管理能力不足、營運管理流程落后等因素,致使門店的商品陳列難以執行和保持合同條款規定,而且變化頻繁,隨意性強,一次缺貨或一次促銷可能會直接影響到商品原來的陳列狀況。
5.安全庫存量和日常訂貨。
產品的安全庫存量和日常訂貨量會直接影響廠商在某個門店的銷售業績。雖然在廠商與連鎖零售客戶的談判中,物流計劃是重要的談判內容,雙方會約定產品的訂貨日,送貨日、最小定貨量、安全庫存量等內容,但是各門店經常隨意訂貨,有時既不遵守訂貨日規定,也沒有很好地執行安全庫存量和最小送貨量約定,使廠商的產品經常缺貨或者因爆倉而退貨。
為什么執行不力
上述問題的根源涉及兩方面,即零售企業管理問題和廠商營銷管理問題:
1.零售企業運營管理中的問題。
(1)運營管理模式有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采購部門和門店各自負責的工作內容、權利分配以及績效評估等設計不合理,就會造成合同執行不力的情況。例如,商品陳列完全由連鎖總部依據POS系統的銷售數據來控制,但是各個地區和門店的商品銷售情況不同,可能會造成總部的陳列規定不符合門店實際情況,因為 POS系統的銷售數據會受到很多因素影響,如某商品因缺貨造成銷售量低,而依據銷售數據縮小排面就會產生問題。因此門店由于銷售指標的壓力,有時不得不違背合同約定,私自修改商品陳列標準。
(2)采購部門與各門店溝通流程有問題。以DM管理流程為例,跨國零售企業會對購部門和門店制定各自嚴格的控制流程,尤其是采購部和門店的溝通流程控制更是細之又細。如家樂福規定:提前45天談判部門準備并提供第一份DM商品清單;提前40天把DM清單交到各門店進行價格調查,再由BDD(數據收集部門)在數據庫中進行價格調查,提前 12天將最終確認的具有完整商品信息的清單交給各門店,并開始訂貨。在門店方面,家樂福規定:在第一次 DM商品清單發到門店時,門店經理就開始標出所有DM商品的具體陳列位置,要確定哪些商品必須堆頭陳列,哪些商品必須放在TG臺上;在DM到達前一周,門店經理開始核查商品到貨情況,同時在7天內核實價格是否與總部建議的相符;在DM開始的前一天,檢查所有DM商品是否有良好的陳列;在DM期間,還會有每天的DM商品銷售分析,部門毛利分析和補充訂貨等工作。即便是如此細致的DM控制流程,仍會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更何況很多零售企業根本沒有這樣細致和嚴格的DM流程控制,因此門店也就不可避免會產生各種合同執行問題。
(3)談判內容有問題。比如合同中對很多問題沒有進行明確的約定,談判條款不盡合理,使門店不易執行,或者產品不適合在某些地區銷售,門店自然難以執行合同進行訂貨。
(4)門店管理問題。門店管理的混亂和粗放,更是造成門店執行合同不力的重要因素。這不僅是指門店經理個人管理水平和責任心的問題,更主要的是門店管理流程疏漏、管理方法粗放、營運管理能力參差不齊等系統問題。
2,廠商營銷管理中的問題。
(1)談判時,沒有詳盡的談判準備和談判策略。例如很多廠商并不知道要如何談物流計劃,如何談商品陳列問題等。
(2)談判內容不細致。也許有些問題涉及到了,但是談得不細致,同樣會造成合同執行不力。比如在談判中關于物流計劃不夠深入,對訂貨周期、最小訂貨量、最小庫存量、退貨、退損、包裝調換、保質期等問題沒有明確約定。
(3)營銷管理問題。廠商在營銷管理流程、營銷組織結構,績效評估系統、銷售過程控制和客戶管理流程等方面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也是導致門店不能很好執行合同的重要原因。
徹底改進門店
執行合同條款的方法
目前,很多廠商過分強調了客情管理的重要性,但是面對以現代連鎖零售企業為主體的全新的渠道結構,單純的客情管理已經無力解決上述問題了。連鎖零售企業的采購人員和門店營運人員流動率很高,人員變動會使廠商建立的客情關系瞬間瓦解,更何況零售客戶和門店數量又是如此之多,所以必須找到一個根本的解決辦法。
顯然,廠商無力去改變零售企業的事情,必須從自身人手解決問題。既然產生問題的根源在于營銷管理,那么最好的辦法就是著手改變廠商傳統的營銷管理流程和工作方法,建立標準化工作流程以及細致的工作方法。
(1)廠商營銷部門必須將所有容易出現門店執行問題的合同條款詳細列表,比如新品進店、價格調整、合作促銷、訂貨、最小庫存、陳列標準等。
(2)對每個條款的實施過程進行分解,并最終細分為各控制點。通過分析零售客戶購部和門店在條款實施過程中的工作,將廠商的營銷工作進行相應分解。
比如與家樂福進行DM促銷合作。家樂福的流程是:商品部將DM合作促銷的內容清單發給各相關門店叫門店對DM商品的價格進行市場調查,然后發給BDD叫BDD調查競爭對手的DM商品價格進行對比,確認價格后發送給商品部叫商品部根據門店和BDD的反饋,與供應商進一步談判并最終確定,之后將確認的 DM清單發給門店叫門店做出詳細的 DM商品訂貨、收貨、陳列、POP計劃及銷售評估等工作流程,在每個環節中細致規定時間,比如規定提前一周開始收貨,提前兩天開始陳列DM商品等。這樣,廠商可以根據家樂福商品部和門店的工作流程,將營銷工作進行相應分解,制定出自己的營銷工作流程。
(3)分析每個問題的各個控制點,針對每個控制點做出詳細的檢查表,使營銷人員工作得以細化,便于執行。比如,廠商可以對家樂福DM促銷的門店訂貨環節制定檢查表,包括所在區域各門店的訂貨數量、訂貨和送貨日期等內容,在門店開始訂貨的同時,用這張檢查表宅動去與各門店溝通訂貨,這樣會很好地提醒各門店及時訂貨,并根據各門店乎時銷量等因素提供訂貨數量和送貨日期建議。
(4)根據每個合同條款的不同控制點的具體情況,制定檢查工作計劃以督促各控制點檢查表內容的落實,包括拜訪和檢查的時間、頻率等內容。比如在DM合作促銷中,廠商可以制定出對各門店收貨環節的檢查計劃,有計劃地檢查各門店到貨情況,這就能及時發現問題,保證促銷商品到貨充足和及時。
(5)分析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找出解決方案。廠商可以通過執行情況分析會議的形式,對一段時間內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形成應對問題的解決方法。比如,經過分析知道,在DM促銷中某個門店出現缺貨是由于其部門經理是新近提拔的,以前沒有做過相關品類的營運工作,缺乏訂貨預估經驗,那么廠商就可以找出解決方法――通過給他進行相關品類商品銷售分析,提高他對本品類銷售狀況的理解。
(6)依據討論的解決方案,制定相應的行動計劃,有計劃、有步驟地解決問題。只有解決方法還不夠,為了保證成效,必須制定具體的行動計劃以落實解決方法。比如要對零售客戶的部門經理進行品類商品銷售狀況的分析,廠商需要制定一個相應的行動計劃――由誰去溝通,做出什么樣的品類銷售狀況材料,在何時、何地與他溝通等。這樣,才能使他在下次 DM促銷時可以準確確定訂貨量,并正確理解廠商營銷人員提供的建議。
摘 要:本文以核電設備供應商的管理缺陷為切入點,為了進一步完善其合同執行能力,構建了核電設備供應商合同執行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法體系,并達到信息化的實現。通過該評價方式和體系的工作實踐應用,有效促進了核電設備供應合同的順利執行,確保了核電設備質量和交貨時間,不但取得了預期的成效,還對核電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關鍵詞:核電設備;評價體系;研究應用
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我國核電產業也呈勢急速推進,致使國內外的一些供貨商開始倍加關注我國核電設備的需求。據悉,目前為我國提供核電項目設備的商家已多達上千家。但大部分供貨商在項目管理經驗、核電設備設計及制造、核電設備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還欠缺一定的能力,核安全意識和核文化也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等,這些都會使所供應的設備質量存在安全隱患。
一、供貨商評價體系的構建
1.嚴格控制合同執行進度
在設備供應合同管理中可按照進度測量的有關條款,嚴格控制合同的執行進度,關鍵在于有效設置各環節的進度控制點,并作為合同執行總體進度的影響因子來對其進一步明確。而確定好的控制點將以此為參考依據來衡量進度的控制情況以及對供應商合同執行的情況進行評價。
2.確保合同執行的質量控制
注重各關鍵環節合同執行的質量控制,并制定相應的質檢標準、質控標準、監督標準、試驗標準、驗收標準等輔助實施。
二、構建供貨商評價指標體系
通過核電設備的合同執行,可對供應商評價指標體系進行客觀和主觀兩方面的評價。
1.客觀方面
(1)延誤時間
①先求理論延誤,以監控點實際完成的天數減去監控點計劃完成的天數,即得出理論延誤。當該監控點沒有明確實際的完成天數時,應以預計完成天數代替實際完成天數進行計算。②明確延誤責任系數,延誤責任系數是指供貨商在延誤該監控點的問題上所負的責任比例,選取范圍應在0―1之間進行。③得出延誤時間,即理論延誤與延誤責任系數的乘積。
(2)進度得分系數
根據延誤設置進度得分系數,詳細內容如表 1 所示。
(3)監控點得分
求得單個監控點的得分:
監控點得分=(50×階段權重×過程權重×設備權重×監控點計算權重×進度得分系數)÷075
其中,監控點計算權重=監控點權重×(1÷設備或過程當期監控點權重之和);階段權重、過程權重、設備權重、監控點權重與“進度測量系統”中保持一致。
(4)客觀評價得分
各單個監控點得分之和應為客觀評價的得分。
2.主觀方面
對供貨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所表現出的項目管理能力、與之執行合同的合作能力、質量控制情況、資源配置結果、現場指揮效果、合同變更等情況進行主觀評價。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如表 2 所示。
1 項目組
織結構 3 根據供應商合同執行項目組織機構設置、項目管理人員配置及項目管理人員能力滿足該合同執行要求的程度,在1-3分之間給分
2 項目管
理運作 5 根據供應商項目組織機構的運作情況,包括主要領導及項目經理的重視程度、項目管理人員的協調能力、供應商內部各部門的配合程度、供應商內部文件管理、技術管理、接口管理、工藝管理情況,在2-5分之間給分
1 工作
主動性 4 根據供應商項目管理人員主動按進度計劃推進各項目工作、主動匯報合同執行進展的程度。在1-4分之間給分。
2 配合程度 8 根據供應商項目管理人員主動按進度計劃推薦各項目工作、主動匯報合同執行進展的程度。在3-8分之間給分
質量控
制能力 10
1 文件控
制質量 3 根據供應商提交文件的質量,在1-3分之間給分
2 設備質
量控制 3 根據供應商對設備制造質量的控制能力(包括技術標準的掌握程度、各種人員的能力、制造和檢驗試驗裝備的能力、處理問題的能力),在1-3分之間給分。)
3 設備質量 4 根據產生不符合項的數量及重況,交貨設備滿足合同要求的程度,在2-4分之間給分)
資源配
置情況 5 根據供應商在該合同執行中配置的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特殊工種人員)、裝備(場地、制造裝備、檢驗試驗裝備)、資金、以及這些資源配置的時間滿足合同執行需求的程度,在2-5分之間給分
現場服
務能力 5 根據供應商對現場服務要求的響應程度、現場服務人員的能力和態度、現成服務滿足現場要求的程度,在1-5分之間給分。
合同變
更情況 10
1 技術符合性 3 根據供應商提出的變更的技術合理性、變更方案與合同技術要求的符合性,在0-3分之間給分。
2 價格合理性 4 根據供應商提出的變更的價格合理性,在0-4分之間給分,不涉及價格的變更得滿分。
3 配合程
度及結果 3 根據供應商在與我公司進行合同變更處理過程中對我公司合理要求的響應程度、開展工作的積極程度、完成合同變更的及時性,在1-3分之間給分
三、構建供貨商評價方式體系
基于對核電設備供應合同執行時間及牽涉內容等方面的綜合考慮,可根據季度和年度兩種評價方式對設備供應商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1.季度評價
合同執行人員可根據《設備臨時驗收證書》的簽署與否及合同執行情況于每季度末進行評價??陀^評價和主觀評價綜合進行,其合同執行情況的評價結果通過評價得分的形式來體現,客觀和主觀評價得分各占一半的權重,并將合同執行的風險根據合同執行情況的評價得分進行等級劃分。
2.年度評價
年度評價的對象主要是供貨商,其執行合同的結果將參考年度內各季度的評價得分。①本年度內供貨商只有一個執行合同時,其年度評價得分應求得該合同在各季度評價得分的算術平均值。②本年度內供貨商有多個執行合同時,其年度對合同執行情況的評價得分應以各合同評價得分的加權平均值來計算。③供貨商的合同執行情況可根據年度評價中的得分進行等級劃分。
四、評價方法實現信息化
1.季度客觀評價
合同執行人員對合同控制執行的進展程度可以進度測量情況為參考依據,將各控制點的完成情況及時記錄;于每個季度末,參照供貨商評價管理系統管理員的評價指令及評價規則由系統自動求得合同的客觀評價得分。
2.季度主觀評價
每季度末時,合同執行人員在得到評價管理系統管理員的評價指令后,于限定的時間內進入供貨商評價系統,以評價指標和評價規則為參考依據進行主觀評價得分。
3.季度評價得分
季度合同評價得分的計算應為客觀評價和主觀評價的結果之和,由供貨商評價系統自動匯總而得。
4.年度評價得分
年度合同評價得分的計算應為各季度合同執行評價得分、供應商執行合同的數量和種類,按照一定的規則評價供應商執行合同業績的結果之和,再由供貨商評價系統進行自動匯總。
五、供應商評價結果的實踐應用
通過評比供貨商在年度評價中所取得的成績,可對表現突出的供貨商以各種形式和措施進行表彰,而對達不到企業要求或滿意程度小的供貨商應進行適當的懲罰。①通過在適當的范圍內采取適當的措施對外宣布設備供應商合同執行情況年度評價的結果;②對于年度總評特別優秀的供貨商,應頒發榮譽證書以資鼓勵;③對于年度評價達不到企業要求或滿意程度小的供貨商,采取措施幫助其查找問題的根源、尋求問題的解決措施;公司后續項目設備的采購招標可將供應商合同執行季度和年度評價的結果作為評價參考依據繼續參與評標。
六、結論
公司設備采購部門對于該評價方法和體系經過長期的實踐和應用,有效促進了核電設備供應合同的順利執行,確保了核電設備質量和交貨時間,不但取得了預期的成效,還對核電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作者單位:國核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張曉翠,高雷阜,劉少虹.《基于模糊變權法的供應商綜合評價的研究》.《科學技術與工程》.2007年13期
關鍵詞:黑白合同;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實質性變更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一、黑合同定義
所謂的“黑合同”,就是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除了公開簽訂的合同外,又私下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強迫中標單位墊資帶資承包、壓低工程款等?!昂诤贤边`反了《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關規定,極易造成建筑工程質量隱患,既損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終也損害建設方的利益。
二、本案中,黑白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黑白合同簽訂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編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說道,黑白合同在簽訂時間上可以存在三種狀態,一則是,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標合同之前簽訂。二則是,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標合同之后簽訂。三則是,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與中標合同在同一天簽訂且難以確定先后順序的。筆者認為,本案中,黑白合同應算是意欲同時簽訂,屬于上述第三種情形。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無效情形
目前,我國的《合同法》、《民法通則》、《招投標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均有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結合上述法律,筆者總結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無效情形有以下幾種:
1.沒有取得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質的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企業或個人訂立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根據《建筑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設部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
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2.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招標投標而訂立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1)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2)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國家計委令第3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詳細規定了必須通過招標選擇設計單位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范圍和標準?!?/p>
工程建設設計項目如符合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依據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否則所訂立的合同則應為無效。
三、對客戶發來黑白合同的研究,實際執行合同與備案合同是否一致
按照《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筆者認為,合同法作為一般法,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理應也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和約束。鑒于現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對招投標法四十六條的實質性內容做出解釋,筆者認為,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變更應該也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
本案例中,對比實際執行合同與備案合同的區別可以看出:
(1)雙方相互提供的設計資料及文件等事宜不同。
執行合同更加細化,甲方須提供4類文件資料,乙方須提供5類文件資料。而在備案合同中,明顯簡化,甲方提供2類文件資料,乙方僅須提供2類文件資料。
(2)設計費收費和支付方式不同。
備案合同中,設計費的估算方式明顯比執行合同中的簡易許多,且具體價款仍未明確。在支付時間上,備案合同與執行合同明顯不同。
(3)違約責任明顯約定不盡一致。
綜上,筆者認為,實際執行合同明顯是對備案合同的實質性變更。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第一條為保障石油工業的的發展,促進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石油資源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
第四條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參加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的合作開采活動及其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接受中國政府有關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對參加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的投資和收益不實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外國企業在合作開采中應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在國務院批準的合作區域內,劃分合作區塊,確定合作方式,組織制訂有關規劃和政策,審批對外合作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
第七條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負責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經營業務;負責與外國企業談判、簽訂、執行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享有與外國企業合作進行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專營權。
第八條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按劃分的合作區塊,通過招標或者談判,與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合同。該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后,方為成立。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也可以在國務院批準的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與外國企業簽訂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該合同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第九條對外合作區塊公布后,除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外國企業進行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活動外,其他企業不得進入該區塊內進行石油勘查活動;也不得與外國企業簽訂在該區塊內進行石油開采的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對外合作區塊公布前,已進入該區塊進行石油勘查(尚處于區域評價勘查階段)的企業,在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外國企業簽訂合同后,應當撤出。該企業所取得的勘查資料,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負責銷售,以適當補償其投資。該區塊發現有商業開采價值的油(氣)田后,從該區塊撤出的企業可以通過投資方式參與開發。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定期對所確定的對外合作區塊進行調整。
第十條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應當遵循兼顧中央與地方利益的原則,通過吸收油(氣)田所在地的資金對有商業開采價值的油(氣)田的開發進行投資等方式,適當照顧地方利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合作區域內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在土地使用、道路通行、生活服務等方面給予有效地協助。
第十一條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應當依法納稅,并繳納礦區使用費。
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企業的雇員,應當就其所得依法納稅。
第十二條為執行合同所進口的設備和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或者給予稅收方面的其他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
第二章外國合同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外國企業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必須訂立合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由簽訂合同的外國企業(以下簡稱外國合同者)單獨投資進行勘探,負責勘探作業,并承擔勘探風險;發現有商業開采價值的油(氣)田后,由外國合同者與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共同投資合作開發;外國合同者并應承擔開發作業和生產作業,直至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接替生產作業為止。
第十四條外國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從生產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資和費用,并取得報酬。
第十五條外國合同者根據國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可以將其應得的石油和購買的石油運往國外,也可以依法將其回收的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收益匯往國外。
外國合同者在中國境內銷售其應得的石油,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統一收購。
第十六條外國合同者應當在中國境內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設賬戶,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第十七條外國合同者應當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
第十八條外國合同者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并應當向中方人員轉讓技術,傳授經驗,負責對其進行培訓。
外國合同者在石油作業中應當逐步擴大使用中方人員的比例。
第十九條外國合同者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及時地、準確地向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報告石油作業情況,完整地、準確地取得各項石油作業的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他原始資料,并按規定向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提交資料和樣品以及技術、經濟、財會、行政方面的各種報告。
第二十條外國合同者執行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設備外,按照計劃和預算所購置和建造的全部資產,在其投資按照合同約定得到補償或者該油(氣)田生產期期滿后,所有權屬于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在合同期內,外國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使用這些資產。
第三章石油作業
第二十一條作業者必須根據國家有關開采石油資源的規定,制訂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并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批準后,實施開發作業和生產作業。
第二十二條石油作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在國內與國外同等條件下,作業者應當盡先在中國購買。石油作業所需的人員和承包者,作業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優先錄用中國公民和中國承包者。
第二十三條作業者和承包者在實施石油作業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作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并按照國際慣例進行作業,保護農田、水產、森林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防止對大氣、海洋、河流、湖泊、地下水和陸地其他環境的污染和損害。
第二十四條在實施石油作業中使用土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各項石油作業的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他原始資料,所有權屬于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前款所列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他原始資料的使用、轉讓、贈與、交換、出售、發表以及運出、傳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合同的當事人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法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止實施石油作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入對外合作區塊進行石油勘查活動或者與外國企業簽訂在對外合作區塊內進行石油開采合作協議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未向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及時、準確地報告石油作業情況的,未按規定向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提交資料和樣品以及技術、經濟、財會、行政方面的各種報告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未經批準,擅自實施開發作業和生產作業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使用石油作業的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他原始資料或者將其轉讓、贈與、交換、出售、發表以及運出、傳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石油”,是指蘊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經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氣。
(二)“陸上石油資源”,是指蘊藏在陸地全境(包括海灘、島嶼及向外延伸至5米水深處的海域)的范圍內的地下石油資源。
(三)“開采”,是指石油的勘探、開發、生產和銷售及其有關的活動。
(四)“石油作業”,是指為執行合同而進行的勘探、開發和生產作業及其有關的活動。
(五)“勘探作業”,是指用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包括鉆探井等各種方法尋找儲藏石油圈閉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發現石油的圈閉上為確定它有無商業價值所做的鉆評價井、可行性研究和編制油(氣)田的總體開發方案等全部工作。
(六)“開發作業”,是指自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被批準之日起,為實現石油生產所進行的設計、建造、安裝、鉆井工程等及其相應的研究工作,包括商業性生產開始之前的生產活動。
(七)“生產作業”,是指一個油(氣)田從開始商業性生產之日起,為生產石油所進行的全部作業以及與其有關的活動。
第一條為保障石油工業的發展,促進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石油資源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
第四條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參加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的合作開采活動及其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接受中國政府有關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對參加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的投資和收益不實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外國企業在合作開采中應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負責在國務院批準的合作區域內,劃分合作區塊,確定合作方式,組織制定有關規劃和政策,審批對外合作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
第七條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方石油公司)負責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經營業務;負責與外國企業談判、簽訂、執行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享有與外國企業合作進行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專營權。
第八條中方石油公司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按劃分的合作區塊,通過招標或者談判,與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合同。該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批準后,方為成立。
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國務院批準的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與外國企業簽訂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該合同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備案。
第九條對外合作區塊公布后,除中方石油公司與外國企業進行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活動外,其他企業不得進入該區塊內進行石油勘查活動,也不得與外國企業簽訂在該區塊內進行石油開采的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對外合作區塊公布前,已進入該區塊進行石油勘查(尚處于區域評價勘查階段)的企業,在中方石油公司與外國企業簽訂合同后,應當撤出。該企業所取得的勘查資料,由中方石油公司負責銷售,以適當補償其投資。該區塊發現有商業開采價值的油(氣)田后,從該區塊撤出的企業可以通過投資方式參與開發。
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應當根據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定期對所確定的對外合作區塊進行調整。
第十條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應當遵循兼顧中央與地方利益的原則,通過吸收油(氣)田所在地的資金對有商業開采價值的油(氣)田的開發進行投資等方式,適當照顧地方利益。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合作區域內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在土地使用、道路通行、生活服務等方面給予有效協助。
第十一條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應當依法納稅,并繳納礦區使用費。
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企業的雇員,應當就其所得依法納稅。
第十二條為執行合同所進口的設備和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或者給予稅收方面的其他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
第二章外國合同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中方石油公司與外國企業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必須訂立合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由簽訂合同的外國企業(以下簡稱外國合同者)單獨投資進行勘探,負責勘探作業,并承擔勘探風險;發現有商業開采價值的油(氣)田后,由外國合同者與中方石油公司共同投資合作開發;外國合同者并應承擔開發作業和生產作業,直至中方石油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接替生產作業為止。
第十四條外國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從生產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資和費用,并取得報酬。
第十五條外國合同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可以將其應得的石油和購買的石油運往國外,也可以依法將其回收的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收益匯往國外。
外國合同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其應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購,也可以采取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銷售,但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石油產品的規定。
第十六條外國合同者開立外匯賬戶和辦理其他外匯事宜,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其他規定。
外國合同者的投資,應當采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十七條外國合同者應當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機構。
前款機構的設立地點由外國合同者與中方石油公司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外國合同者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及時地、準確地向中方石油公司報告石油作業情況,完整地、準確地取得各項石油作業的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他原始資料,并按規定向中方石油公司提交資料和樣品以及技術、經濟、財會、行政方面的各種報告。
第十九條外國合同者執行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設備外,按照計劃和預算所購置和建造的全部資產,在其投資按照合同約定得到補償或者該油(氣)田生產期期滿后,所有權屬于中方石油公司。在合同期內,外國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使用這些資產。
第三章石油作業
第二十條作業者必須根據國家有關開采石油資源的規定,制訂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并經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批準后,實施開發作業和生產作業。
第二十一條石油合同可以約定石油作業所需的人員,作業者可以優先錄用中國公民。
第二十二條作業者和承包者在實施石油作業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作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并按照國際慣例進行作業,保護農田、水產、森林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防止對大氣、海洋、河流、湖泊、地下水和陸地其他環境的污染和損害。
第二十三條在實施石油作業中使用土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各項石油作業的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他原始資料,所有權屬于中方石油公司。
前款所列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他原始資料的使用、轉讓、贈與、交換、出售、發表以及運出、傳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五條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合同的當事人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法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在限期內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止實施石油作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入對外合作區塊進行石油勘查活動或者與外國企業簽訂在對外合作區塊內進行石油開采合作協議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未向中方石油公司及時、準確地報告石油作業情況的,未按規定向中方石油公司提交資料和樣品以及技術、經濟、財會、行政方面的各種報告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未經批準,擅自實施開發作業和生產作業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使用石油作業的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他原始資料或者將其轉讓、贈與、交換、出售、發表以及運出、傳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石油”,是指蘊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經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氣。
(二)“陸上石油資源”,是指蘊藏在陸地全境(包括海灘、島嶼及向外延伸至5米水深處的海域)的范圍內的地下石油資源。
(三)“開采”,是指石油的勘探、開發、生產和銷售及其有關的活動。
(四)“石油作業”,是指為執行合同而進行的勘探、開發和生產作業及其有關的活動。
(五)“勘探作業”,是指用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包括鉆探井等各種方法尋找儲藏石油圈閉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發現石油的圈閉上為確定它有無商業價值所做的鉆評價井、可行性研究和編制油(氣)田的總體開發方案等全部工作。
(六)“開發作業”,是指自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被批準之日起,為實現石油生產所進行的設計、建造、安裝、鉆井工程等及其相應的研究工作,包括商業性生產開始之前的生產活動。
(七)“生產作業”,是指一個油(氣)田從開始商業性生產之日起,為生產石油所進行的全部作業以及與其有關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適用于外國承包者。
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設項目的主要合同,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合同的管理是指水利建設主管機關、相應的金融機構,以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包企業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對施工合同關系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保護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施工合同糾紛,防止和制裁違法行為,保證施工合同法規的貫徹實施等一系列活動。
2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作為約束發包方和承包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促使施工合同的雙方在相互平等、誠信的基礎上依法簽訂切實可行的合同,二是有利于合同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進行相互監督。以確保合同順利實施;三是合同中明確的規定了雙方具體的權利與義務,通過合同管理確保合同雙方嚴格執行;四是通過合同管理,增強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調動建設各方的積極性,使合同雙方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共同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3當前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分析
3.1招標不夠規范。為合同管理埋下了隱患
隨著“三制”改革的深入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已逐步規范,但由于施工合同的雙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現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標過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對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條件。迫使承包人壓級壓價,給承包人增加額外負擔,甚至直接壓低中標價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為順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壓力,大多數承包人面對不夠公正的合同條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時,有的承包人為提高中標率,搞聯合投標,甚至惡意串通,抬高中標價,造成不正當競爭,擾亂建設市場,造成施工力量強、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標,項目不能順利實施,工程建設質量得不到保證,給施工合同管理帶來被動。
3.2合同一方的承諾不能兌現,造成工程無法順利實施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某一方應提供的資源沒有及時提供,或者根本無法提供,造成工程項目無法開工或實施被動,特別是一些中小型項目,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工作開展比較困難,進展緩慢,造成工程項目被動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人員資格和數量,設備的數量及型號,工程工期等與合同內容不相符,甚差異很大。特別是投標項目,實際施工過程中與標書內容不一致,標書中的承諾不能完全兌現,對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造成負面影響。另外一些應急度汛的水利工程,工期短,時效性強。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可能造成防汛搶險的被動,并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3合同條文不夠完善,對合同雙方不能很好的進行約束
主要表現在工程招投標不規范,有的招投標過于簡單,邀約及承諾不能構成合同簽定的依據。建設雙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雙方商定形成一個合同,有時由于經驗不足或缺乏對工程的細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問題,合同的預見性較差,雙方需要重新進行協商,給工程建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的合同條款不夠嚴密,有歧義,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爭執。
3.4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轉包或分包現象,給合同管理帶來麻煩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實際建設過程中。非法轉包或分包的行為仍然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起來困難重重。工程質量很難保證,出現一些債務糾紛,造成工期拖延,給合同管理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4對加強合同管理的對策
4.1增強法律觀念。依法進行合同管理
目前,我國建設行業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備,尤其是《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工程招標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各行各業也根據國家法律制定了有關條例。因此,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并對所簽合同的標的、計量標準、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點、違約責任以及合同條文的釋疑等內容,應作出明確具體的解釋,防止出現歧義,增強合同的嚴密性和可操作性。
4.2積極推廣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制”改革后,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經過一定時期的運行。已形成了自身的建設合同范本,使用合同范本有助于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防止合同缺項、漏項和不平等條款的出現,因此應積極推廣使用。
4.3堅持合同審查制度,嚴格招標時企業資格審查
堅持合同審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順利履行的前提與保證。一般情況下,合同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合同簽訂的條件,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合規。合同條款是否詳盡明確,工程等級和技術要求是否具體,是否符合國家規范標準,合同簽定是否具有完備的合同手續。此外,在工程招標時還應該對施工企業的主體資格、企業信譽、注冊資金、隸屬關系、財務經濟狀況、設備及技術條件、履約能力,與招標工程相類似的工程施工經驗等進行嚴格審查,以確保投標企業的內在質量。
4.4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跟蹤檢查,督促合同雙方自覺履行合同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應定期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檢查考核制度。對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問題,認真進行分析、糾正,對隨意違反合同條款的行為要認真查處,使合同管理步入正規化、規范化管理渠道,防止因合同違規而造成不良后果。
4.5對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
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應選派具有豐富工作實踐經驗、懂經濟、業務強,具有高度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的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對于合同管理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要注意對執行人員進行交底,使他們熟悉合同內容,做到有理、有據、有節的執行合同,變被動執行合同為自覺執行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并共同嚴格遵守下列條款:
一、特約經銷區域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______牌增高皮鞋系列產品特約經銷商,并出具特許經銷協議,乙方接受這一委托。
二、乙方銷售提成政策
高檔精品,銷售價為每雙____元以上,甲方向乙方的提成____元/雙。
高檔產品,銷售價為每雙_____元,甲方向乙方的提成____元/雙。
普及產品,銷售價為每雙____元以下,甲方向乙方的提成____元/雙。
三、銷售計劃數
特約經銷商年銷售量不應低于________雙,根據乙方所轄地區的實際情況,經協商甲方同意乙方的年銷售量為________雙。
四、款項結算
款到發貨,匯款按甲方指定帳戶或現金結算。
五、交(提)貨辦法/運輸方法/地點及費用承擔
乙方委托甲方代辦托運。運輸方式及到貨地點由乙方選擇,甲方積極配合, 運費及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六、產品質量標準
企業產品執行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三包”實行明示擔保
七、包裝要求
完成包裝:每雙皮鞋紙盒包裝,符合格證,包裝袋。
每標準____雙。
八、有關承諾
1.發現質量問題,按照國家規定,甲方保證調換,來回運費由甲方承擔。
2.乙方訂貨以傳真件為準,注明貨號、尺碼、數量的要求以及貨款支付的金額和賬號。甲方____天內發貨。大批訂貨發貨期另定。
3.所進產品____個月內包換(其中剩下的斷碼鞋、出樣鞋不能換貨),運費乙方自理,甲方每雙鞋收取調換管理費____元(首批進貨除外)。夏季涼鞋(____月____日后)和冬季棉鞋(____月____日后)不得退換。換貨率不大于____個月累計進貨量的____%。
九、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后的____個月內,乙方若未完成計劃數的____%或連續____個月未進貨,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本合同期滿后,乙方有權優先與甲方續簽合同。
十、經濟責任
雙方在執行合同中如有違約行為,按照《合同法》有關條款處罰。
十一、附則
1.本合同依法簽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
2.雙方在執行合同中發生糾紛,應主動協商解決。
3.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另定協商。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