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5 15:01:2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困難戶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各區(縣)政府,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康居辦”:
根據《北京市康居工程實施方案》(京政發〔1993〕50號)第27條的規定,現就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認定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各區(縣)政府及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要根據年度解困計劃,認真填寫“住房困難戶認定申請書”,并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認定。
二、經審核認定后,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出具“住房困難戶認定通知單”。各區(縣)政府及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憑此通知單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三、凡已在“北京市新興房地產開發總公司”預購小康住宅的,須補辦“住房困難戶認定通知單”,憑此辦理購買小康住宅手續。請各區(縣)政府及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按要求抓緊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住房困難戶認定手續。
完成繼任書記培養任務一是加強組織建設。
村一直依靠鎮里下派干部主持工作。其間,三年來。與支部書記許中成一道逐步理順工作思路,加強村干部的思想引導和管理,相互影響,相互促進,互相提高。經過三年時間的磨合,村日常工作步入正軌。駐村點長、副鎮長李道錄的推薦下,經過村委會長期考查、培養,最終物色了一名合適的繼任書記人選,今年已上報鎮黨委討論研究通過,從而完成了三年選派工作中的首要任務。
發揮先鋒模范作用。二是狠抓黨建工作。
按照黨建工作的新要求,為了創立“五個好”業績。進一步充實規范以村務、黨務公開為主要內容的黨建資料。發揮黨員活動室的作用,狠抓黨員經常性教育,每月集體學習一次,對參會黨員實行簽到制,今年對27名缺席黨員逐人登記,支部按照規定采取告誡、補學等處置措施,確保黨支部活動正常開展。認真開展第二批“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按照活動要求,組織黨員干部學習文件,深入開展調查走訪,剖析工作中存在問題,目前已上交分析檢查報告,下一步針對具體問題,制定整改意見,力爭解決一、兩件群眾關心、關注的突出問題。開展了民主評議黨員、村干部活動,去年年底,村從64名黨員中評出優秀1名、合格62名,基本合格1名。村務公開、民主監督得到有效堅持,贏得了群眾擁護。雙培雙帶”方面,村有5名黨員干部已成為致富能手,4名致富能手在黨支部的引導下遞交了入黨申請書;開展“黨員干部包組、黨員群眾包戶”結對幫扶活動,有8名黨員帶頭和帶領群眾致富,與全村10余困難戶結對幫扶,5名發展能手幫帶5名困難戶,發展養殖和種植業。將3名發展能手發展為村后備干部,發展了4位科技示范大戶,分別從事種、養殖和超市,年收入均超過4萬元。發展農組示范服務基地3個,重點幫扶3名困難戶。楊莊組的楊積川家屬常年有病,家庭十分困難,兒子楊德喜在外地打工,一直沒找到對象。結對幫扶下,楊德喜在六安市區謀取一份保安職位,不久又跳到合肥當保安,每月工資多元,現在媳婦也娶到家,家庭美滿和諧。村為23名無職黨員設崗定責,并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4大類思想政治、經濟發展、村務監督、公共事務類)19個崗位上發揮著積極作用。雙向承諾”方面,對承諾的事項、時限、完成情況作出嚴格要求,有14名黨員在完成事項上積極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同時黨支部也向全村承諾,爭取年底開通吳老莊提水站,目前項目已獲批。流動黨員管理方面,登記造冊,發放《流動黨員證》及時更新聯系方式,確保聯系暢通,及時向流動黨員通報支部活動情況,并要求其匯報在外參加組織情況。發展黨員方面,嚴格按照“三推一定”制度,堅持個人自愿,個別吸收,成熟一個,發展一個。今年共推薦入黨積極分子3名,黨員發展對象2名,轉正2名。認真開展“為民服務全程”活動,實行村干部每日值班制度,按周輪流值班,從小事做起,幫助村民代領身份證、代辦糧補存折、戶口、準生證等業務,并逐一登記,先后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900余件,調解群眾糾紛500余件,方便了群眾,深受群眾喜愛,通過這點點滴滴的為人民服務,黨員村干部在群眾中樹立了良好形象。
嚴抓計生管理。三是組織參觀學習。
村計生婦檢率低。為此,過去。帶領村支兩委到全市計生成績突出的舒城縣部分鄉鎮學習,全省創辦集體經濟新農村建設示范村--舒城縣馬河口鎮幸福村參觀。通過學習和交流,村干部開闊了視野,受到啟發和鼓舞,受益匪淺。今年,村育齡婦女211人,四術18例)位率達100%。重點抓好婦檢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為確保村計生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鎮黨委政府的支持下,村里加大了嚴征社會撫養費工作力度,清理了多年積壓下來的社會撫養費舊年陳帳,優化了各類計生指標,其中“二項指標”取得明顯成效,人口出生率和性別比明顯降低。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F就《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統一拆遷的解釋問題
1.統一拆遷是指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協調相關部門,統一部署并組織具有拆遷資格的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工作的一種拆遷方式。
二、關于暫停辦理有關事項問題
2.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可以向區縣房地局申請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有關事項。建設單位申請暫停辦理有關事項,應當提交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申請書、立項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
3.區、縣房地局通知當地公安、規劃、建設、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門暫停辦理有關事項,通知書應當說明用地范圍、暫停辦理期限、暫停辦理事項等內容。
4.需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建設單位必須在期滿前1個月內向區、縣房地局提出申請,并說明需延長期限的理由和擬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請批準后,區、縣房地局應將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決定通知當地公安、規劃、建設、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門。
三、關于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審批與續期問題
5.《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國有土地證明文件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1)建設單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建設用地批準書;
(2)建設單位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明;
(3)建設單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圍內實施拆遷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證明(沒有土地使用證明的,提交用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證)。
6.拆遷計劃內容包括項目概況,拆遷范圍、方式,搬遷期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7.拆遷方案內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補償款和補助費預算等內容。拆遷人應當按照上述內容制作拆遷預分方案表,經區縣房地局審批后,報市房地局備案。
8.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不得超過建設用地范圍,但是建設用地范圍外的房屋與范圍內的房屋不可分時,拆遷主管部門可以把范圍外的該房屋劃入拆遷范圍。
9.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按有關規定向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地局申請續期,續期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由市房地局統一編號。
10.《辦法》所稱拆遷期限是指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人應當完成該拆遷項目的期限。
11.《辦法》所稱搬遷期限是指房地局的拆遷公告規定的被拆遷人應當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搬離拆遷范圍的期限。
四、關于拆遷公告與通知問題
12.房地局拆遷公告,應當包括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補償價格等主要內容。
13.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人。通知書應當說明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許可證號、工程名稱、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答復期限、逾期不答復的處理辦法、聯系方式等,并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及有關規定。
14.按照《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拆遷人無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應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公共媒體上予以公告。房屋所有人在本市的,拆遷人應在《北京日報》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15日;房屋所有人在外省市的,拆遷人應在《人民日報》或者《法制日報》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30日;房屋所有人在境外的,應在《人民日報》(海外版)或者《中國日報》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60日。
15.拆遷公有房屋的,房地局應通知產權單位撤管。房屋撤管通知書應說明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除房屋間數和面積等。
自房屋撤管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該公有房屋的維修、安全等工作由拆遷人負責。
五、關于正式房屋和原建筑面積的認定問題
16.拆遷范圍內正式房屋的認定以房地局核發的房屋所在權證為準。但拆除因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證,但具備鄉或者鎮人民政府(包括原人民公社)的批建文件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也應當認定為正式房屋:
(1)柱高2cm以上,建筑面積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墻,有正式門窗;
(3)屋頂有保溫層。
17.《辦法》所稱“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房屋”,是指經房屋管理部門審查認定,使用北京市房地局統一印制的租賃合同,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租金標準交納和收取租金的出租房屋。
18.根據《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積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被拆除住宅房屋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實際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實際測量有困難的,可以按照其原使用面積比照鄰近的同類房屋情況換算成建筑面積。
六、關于被拆遷戶的劃分和原住人口的認定問題
19.住宅房屋拆遷,對被拆遷戶的劃分標準為:承租的房屋以租賃合同標明的租賃戶為準,私有自住房屋以產權證為準。
20.拆除因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證的,對被拆遷戶的劃分以公安機關發放的戶口簿為準;但是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在拆遷范圍內分別立戶的,按照一戶給予補償。
21.凡在戶口凍結期間或者拆遷期限內離婚,男女雙方各自無獨立住房的,按照一戶給予補償。
22.區縣房地局核定住房困難戶時,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長期居住的居民應當計入原居住人口。
雖然不在拆遷范圍內居住,但是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下列人員,也可以計入原居住人口:
(1)服現役的士兵;
(2)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3)在國外留學的學生;
(4)勞改、勞教人員;
(5)按政策規定可以計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員。
23.拆除因國家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原居住人口的認定按照本通知第22條的規定執行。
24.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估價辦法》執行。
25.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的拆遷補償價格,由各區縣確定,報市房地局批準。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屆時普通住宅的商品房價格,由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
七、關于房屋補償問題
26.以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提供的現房,應當經房地局審核。
27.拆遷人應當提供補償房屋的下列證明材料:
(1)房屋用地證明文件;
(2)購買的房屋,提交房屋買賣合同;新建的房屋,提交質量監署管理部門出具的質量驗收證明;
(3)房屋位置和樓座圖;
(4)房屋經規劃設計部門審核的設計圖紙,包括首層平面圖、標準層平面圖。
28.根據《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拆除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權人要求以房屋補償的,應當事先與承租人達成關于維持原租賃關系的協議;雙方在房地局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可以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分別給予補償。
八、關于住房困難戶的拆遷補償問題
29.拆除住宅房屋,經區縣房地局核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不足6平方米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按照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積6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償。
30.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正式住房的,不適用《辦法》第30條的規定。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
(2)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規劃市區內的集體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31.被拆遷居民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無正式房屋,長期居住自建房,并且單獨立戶,在拆遷范圍外別無正式住房的,可以按照每戶建筑面積三十平方米予以補償。
九、原農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
32.拆除因國家建設征用原農民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對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換算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后按照所在區縣確定的拆遷補償價格給予補償;對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直接按照所在區縣確定的拆遷補償價格的20%給予補償。
十、關于特殊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
33.被拆遷人以住宅房屋人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拆遷人可以參照非住宅房屋給予被拆遷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
34.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拆遷人可以按其建筑面積及上一年度的建安單方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計算公式為:臨時建筑補償款=建安單方造價×建筑面積×(剩余期限÷批準期限)。
35.按照《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地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經區縣房地局批準,按照規定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補償,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補償款由拆遷人交公證機關或者區縣房地局提存。
36.按照《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沒有在房地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與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清償原債務的,對其的補償款由拆遷人交公證機關或者區縣房地局提存。
37.《辦法》第四十條所稱公益事業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的房屋,包括學校、幼兒園、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體育場館、文化館、敬老院、福利院等,但是私人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除外。
十一、關于拆遷補償協議問題
38.拆遷補償協議文本由市房地局統一印制。
39.被拆遷人未按協議約定的期限完成搬遷的,應按延期的天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每天100元執行。
40.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證明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交房地權屬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十二、關于補償款支付方式問題
41.拆遷人應當將應支付給被拆遷人的補償款以被拆遷人的名義存入指定銀行,并在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存款單據交給被拆遷人。
十三、關于拆遷管理費問題
42.拆遷人應當按照市物價局批準的屆時標準向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房地局繳納房屋拆遷管理費。
43.房屋拆遷費用計算范圍包括拆遷補償費以及各種拆遷補助費、獎勵費。
十四、關于拆遷檔案資料管理問題
44.房屋拆遷檔案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1)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有關材料;
(2)拆遷補償協議書及各種補償、補助費領取單據;
(3)拆遷情況總結、拆遷結案表;
(4)裁決、強制拆遷、訴訟情況及有關文件;
(5)其他材料。
45.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全部搬遷完畢后1個月內向區、縣房地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將拆遷結案表報市房地局備案。
46.各區、縣房地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資料管理制度,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一)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嚴。
有的信用社在簽訂借款擔保合同時,對借款人或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沒有嚴格審查,在沒有對債務人及其保證人認真調查的情況下,就倉促放貸,以致出現訴訟時,因借款人或保證人、借款人及其保證人不具備主體資格而使借款擔保合同被確認為無效;部分信貸人員認為,借款人都是當地人,各方面情況都比較熟悉,加上借款金額不大,無須形成專門的貸前調查和貸后檢查材料。
(二)未嚴格執行相互制約的復核制度。部分信用社內、外勤人員辦理信貸業務粗心大意,不能認真填寫各種憑證,導致借款申請書、合同、借據等要素不全。
(三)貸新還舊、收息換據、債務置換,將本來有問題的貸款或者非正常貸款通過這些手段人為轉為正常貸款。
(四)重形式,輕內容。有的信貸人員不深入農戶調查,僅依靠想象力編造農戶信貸檔案。有些信用社不重視信貸檔案管理工作,存在信貸檔案不完整,記錄要素不全,信息反映失真,分散管理等問題。
(五)重任務,輕實效。如在發放農戶聯保貸款時,錯誤的認為只要不超過聯保貸款限額的上限就可以,沒有對聯保農戶的凈資產進行認真的了解,導致有些農戶親戚之間聯保、困難戶之間聯保,給信貸資產帶來危險。
(六)喪失救濟良機。有些信用社在債務人或擔保人下落不明、已無履行能力或擔保物已滅失的情況下,還心存僥幸,希望能與債務人或擔保人協商解決,在解決無望的情況下,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從而錯過了最佳訴訟時機,影響案件的執行。
(七)沒有嚴格執行貸款責任追究制度,只管發放,不究責任。有些信貸人員只要發放權力,不愿承擔回收責任。
(八)違規違紀發放貸款。有些信貸人員利用手中的職權或者不顧信用社的信貸紀律,以貸謀私,向貸戶“吃、拿、卡、要、報”,不見好處不辦事,嚴重敗壞信用社的整體形象和聲譽,挫傷社農感情。
二、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工作出現問題的形成原因
(一)管理模式與用人機制上的問題。
就農村信用社而言,由于仍沿用傳統落后的管理模式,加上網點多,非常缺乏專業的信貸人員,因而導致人員缺乏,素質不高,不能正確分析風險和應對風險。
(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執行不力。
一是對信貸調查人員缺乏制度約束,為部分信貸人員提供了違規違紀發放貸款機會或為他們信貸調查走形式、不負責任提供了可能性;二是人員調動缺乏制度約束。由于部分信用社信貸工作人員調整、調動頻繁,導致信貸信息收集中斷,責任貸款“推諉扯皮”出現斷檔,更有部分農戶因為此種原因不愿還款。對于貸款責任人調動,許多信用社沒有明確規定責任人應承擔的清收責任,往往一走了之;三是缺乏信貸風險預警系統。許多信用社沒有建立信貸風險預警系統,通常是貸款出了問題才引起重視;四是對信貸決策人缺乏有效制度約束。有些信用社從上至下雖然建立了逐級審批貸款管理體制,但實際上還是一個人說了算,貸款集體審批流于形式。
三、強化信貸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堅持“以人為本”,加強信貸人員隊伍建設。
一是要時刻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和理論學習,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理論水平;同時要抓好職業道德教育,提倡愛崗敬業、誠實守信的工作作風;二是要加強對現有信貸管理人員的培訓,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正直的道德修養、扎實的信貸業務知識、豐富的風險識別、控制的經驗和能力的信貸管理人員隊伍;三是要樹立團結、自信、奉獻、必勝的人文精神,把信貸人員感召到“社興我榮、以社為家”的氛圍之中。
(二)大力構建學習平臺,抓制度學習。
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學習、培訓等辦法,對信貸員進行定期、持續、制度化的業務培訓,讓信貸人員有針對性的不斷“充電”,以適應不斷變化的信貸工作需求。
(三)實行信貸人員等級管理制度。
通過科學設置評定信貸人員等級,建立科學的信貸考核目標體系和信貸考核的激勵機制,讓信貸人員的工作實績得到高額回報和實現個人價值,充分調動信貸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四)強化內控制度建設。
一要完善貸款公開制度,關口前移,變貸后公開為貸前公開,做到不公開不審批;二要突出“控制風險的三道防線”,完善自控、互控、監控的體系,不僅要“控下”,而且還要“控上”,突破決策層內控的“盲區”,使內控制度成為一個完整的體系;三要從崗位職責入手,完善內控制度;四要建立健全業務、會計、稽核和監察事前監督協調運轉的內部控制制度。要通過嚴格的貸款責任制和合理的授信授權等制度安排,規范貸款的操作程序,增加貸款發放的透明度,抑制內部違規行為,弱化道德風險影響。
(五)嚴格信貸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落到實處。
一是要對違規放貸的責任人員實行嚴厲的追究制度,以達到約束信貸人員的放貸行為,達到貸款投放得出、收得回,形成風險有人承擔;二是對新發放的貸款實行“包發放、包管理、包收回,同信貸員的收入掛鉤”責任制;三是嚴格實行貸款責任認定,做到責、權、利的有機結合,改變以往貸款發生損失后責任不清的狀況,增強信貸責任人的工作責任感、使命感,確保貸款低風險高質量;四是建立主責任人制度,嚴格責任界定。建立主責任人制,即第一責任人制,是適應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發展需要,在實行審貸分離、明確崗位職責和部門職責的基礎上,針對有決策權人在決策各環節中的作用及行為而承擔責任的管理制度。主責任人制的建立有利于規范信貸決策行為,有利于克服多年來信貸業務逐級報批而由一人承擔責任或名為集體承擔責任而實際無人承擔責任的弊端。五是建立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對造成貸款損失的應給予處罰,對正確決策帶來良好經濟效果的給予獎勵。
(六)創新信貸管理機制。
一是實施業務創新,努力開發具有風險轉移、風險降低、降低交易成本等功能或多種功能融為一體的金融產品,改善當前信用社金融產品比較單一的局面;二是要完善期限管理,堅持貸款期限與農產品生產周期相吻合的管理模式;三是實施客戶中心戰略,鞏固原有的優質客戶,開發一批新的黃金客戶,清理淘汰一批劣質客戶;四是創新小額農貸模式,推行“客戶經理”和“農戶協管員”制度,適度突破授信額度的限度,推行聯保貸款等方式,優化小額農貸營銷方式組合,保持小額農貸的活力。五是實行信貸員評級獎懲制度,改變以往信貸員工作業績好壞一個樣、工資多少一個樣的狀況,有效調動信貸人員的積極性。六是要立足自身實際,積極探索不良貸款盤活新路子。
(七)嚴格執行信貸管理操作規程。
一是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制度,對每筆貸款都必須認真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嚴格審查、貸后跟蹤檢查;二是嚴格資信審查。信用社在簽訂借款擔保合同時,應對借款人、保證人進行全面,嚴格審查,進行資格認定,一方面確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情況,另一方面審查借款人,尤其是保證人,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在正常經營,強化抵押擔保的風險分散機制,優化貸款質量;三是慎簽借款擔保合同,防止抵押財產已滅失或財產權不明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