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10 21: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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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在實施貸款風險管理過程中自行開展的客戶信用評級和貸款信用評級稱為內部評級。目前,我國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已相對完善,并廣泛運用于具有較大規模的大中型企業信貸實踐中。然而,針對小微企業的信貸交易,傳統的銀行內部信用評級則顯得效率不足。同時,一些規模較小、技術能力較弱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仍未完全建立起內部評級體系,使得具有廣闊發展潛力的中小微企業信貸市場始終無法得到有效拓展。信用評級產品批量化買斷的交易模式是指針對中小微企業的借款需求,由評級機構為銀行量身定制批量化處理的外部評級方案,從而與銀行的內部評級進行有效對接,采用由銀行付費并獨家買斷信用評級產品的市場化交易模式,見圖1。在具體的操作中,銀行有權監督評級機構的評級過程,并對存有異議的事項提出疑問,必要時可要求重新評定。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等級將作為銀行向借款企業授信的參考依據,或更進一步地將外部信用等級直接與企業的授信額度掛鉤,減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與傳統信貸調查和銀行內部信用評級相比,外部信用評級具有專業化、標準化、中立性等比較優勢,能夠大幅提高銀行審批中小微企業貸款請求的效率,并有利于銀行做出公正的貸款定價。由銀行付費的市場化交易模式徹底改變了由評級對象付費這一錯位的委托關系,使評級結果的客觀性得到保障;同時,對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產品的獨家使用權也去掉了評級信息這一公共產品的特征,保障了銀行獨家使用該信息的權益,避免了他人“搭便車”的行為。為保證評級產品的質量,雙方還可約定具體條款予以約束,明確評級機構的責任機制。若評級機構出具的評級結果嚴重失真并存在明顯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銀行有權追究其相關責任;若評級機構在評級過程中不存在失當行為,銀行發生貸款損失時,評級機構可退還該筆評級費用,并有義務協助銀行進行貸款追收,提供追收方案。評級機構是根據現有資料,對被評級對象在未來的償債能力意愿進行預測或判斷,具有時間的有效范圍。由于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評級對象在不同時點上可能符合不同的信用級別,客觀上很難判斷評級結果的對或錯,因此,不能對評級機構采取與會計師相同的追責方式。退還評級費、提供貸款追收支持的責任機制則更有利于發揮評級機構的人力資源優勢,彌補貸款損失,也更有利于形成評級機構與銀行的長效合作機制。這種模式中,評級機構因承擔了借款企業的違約風險,對信用產品的定價應納入風險溢價,以P=r(CH-CL)+CH作為信用評級產品價格的下限。
(二)評級機構民事責任機制構建
金融危機的爆發和蔓延促使人們重新審視信用評級機構的民事責任。美國監管部門開始加強金融監管和強化評級機構的法律責任,這對于我國的信用評級行業民事責任的構建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目前我國涉及信用評級方面的法律法規整體性差,可操作性不強,相關制度僅散見于《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及配套的法律法規中,缺乏專門規范信用評級機構的基礎性法規[5]。于是就出現這樣一個問題:當評級機構的評級信息出現差錯時,該如何認定受損方與評級機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評級機構將為此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受損方又可以獲得哪些損失賠償?因此,評級機構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合作中,可通過直接簽訂協議明確評級機構民事責任的形式,更好地保護信用評級產品使用者的權益。具體說來,評級機構存在過錯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一旦評級機構提供了瑕疵服務致使產品使用者受損,無論評級機構的過錯是故意或過失,亦無論過失是重大還是一般,評級機構均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評級機構不存在主觀故意過錯,評級過程和方法嚴格依照雙方協議和評級標準而產生的不良貸款,可依照補償性賠償原則,由評級機構對受損方的實際損失做出補償;對于評級機構未盡合理義務,如評級機構的評級信息存在嚴重失真或明顯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等行為造成的損失,評級機構除做出補償性賠償外,還要接受超出實際受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在這種協議框架下,信用評級機構可能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其運行中的不確定性也隨之增加,甚至面臨破產危機。信用評級機構必須強化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提高執業素質,從而提供高質量的評級報告。這就形成了對建立聲譽資本的投資。
(三)植入保險機制的信用評級責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