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4 15:13:2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法學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論文摘要:本文認為期待權的大量存在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我國的金融市場一直以國有企業為主導,財產權的主體缺位、非排他性和剩余索取權的不可轉讓是國有財產權面臨的巨大難題。
金融市場信用缺失反映出了其市場交易的特殊性,從民法學的角度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期待權的特殊性
權利為可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實力,通常所說的權利大多為確定的既得權利,權利人現時即可享受某種法律上的特定利益,被稱為既得權。但也有很多權利并非能完全地現時享有,須待特定事什的發生或一定時問的經過,權利人才可以完全行使其權利并享受特定的利益,此類權利則被稱為期待權。我國《合同法》在總則lf1對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予以詳細規定:在分則的買賣合同部分確立了所有權保留的法律制度,從而大大拓展了期待權的生存空間。期待權的構成應該具備以下條件:~是對未來取得某種完整權利的期待,二足已經具備取得權利的部分條件。
對于期待權的類型,不同的學者有不列的觀點,暫且不去細究。從金融市場的各項交易合同中,包含著大量的期待權。例如:存款儲蓄合同中,存款人對于利息的債權:貸款合同中,銀行對于貸款人H口將支付的利息的債權;債券交易中,持有者對債券利息的債權。這些屬于由既存債權產生的將來債權。股票交易,持有者對于行情看漲時取得分紅的權利或者轉讓后取得差價的權利;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對于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的保險金取得權。這些則是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權利。金融市場上的交易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期待權,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首先看信貸市場與證券市場。格式化的合同中所約定的是投資者的期待權。這種期待權一方面反映了金融市場的融資特性,一方面又賦予投資者相當的信用風險。因為期待利益的實現必須以一定條件為前提:即投資的收益性。投資收益性可以說是一個具有結果性的條件,這個結果性條件的發生依賴于籌資者大量的經營活動。正是由于條件產生的復雜性,為籌資者的違背信用提供了相當大的操縱空間。這便是信用缺失問題的解釋之…。再來看看保險市場。保險合同etl受益人對于保險金取得權的前提性條件是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不論是財產還是人身,都是與受益人密切相關,或為其所有,或是其本人、家屬。無論人與物都與保險公司無必然聯系。因此,他們發生風險的可能性、真實性、損失的大小在保險公司獲知前都悉數由受益人了解。受益人或者投保人的信用就成了維系合同的唯一動力。那么從白利的角度出發,發生信用缺失就不難理解了。由此可見,期待權的大量存在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
二、財產權的模糊性
我國的金融市場一直以國有企業為主導,財產權的模糊性是國有財產權面臨的一個巨大難題。
首先,財產權主體缺位。國有企業歸用家所有,通過委托機制將經營權賦予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但是在建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前,對于國有企業財產權主體是人大還是國務院等等一直不能明確。即便目前建立了國資委,它又是否能夠作為一個完全獨立的主體享有財產權也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這就導致經營者的短期行為信用缺失,因為其自身不承擔失信導致的后果。
一、民法學思維模式及其特征
民法學思維模式是指運用民法學理論進行學術研究,或者按照民法學的邏輯觀察、分析和解決民事實踐問題的方法,簡而言之,民法學思維模式即民法方法論。民法學和其他學科一樣,都會采取一定的思維模式。近代民法發展至德國法時期,民法學逐步走向科學化和技術化。我們在承受了德國民法學理論和民事立法的同時,也繼受了德國法的思維模式。通過比較近代以來大陸法系的兩部標志性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內容可以看出,德民并沒能如法民一樣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換言之,在實質精神方面,德民要遠遠遜色于法民,從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德民是一部守舊的法典。那是什么讓德民取得與法民相媲美的歷史地位,并成為后世諸多大陸法系國家紛紛仿效的模板呢?筆者認為,德民最大的貢獻莫過于其立法技術的考究、概念用語的嚴謹以及所采用的民法學思維模式的精致。從而“使得民法學成為一個高度技術化的產物,使得民法可以通過一系列具有邏輯層次的概念去表達和把握,民法的思維走向了理性?!薄?】從這個意義上講,德民其實也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民事立法體例和民法學思維模式的新時代。由德國法孕育和倡導的傳統民法學思維的主要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極盡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思維方式,在高度抽象的思維模式的影響下,民法學逐漸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學概念和術語,例如,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客體等,成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論學說的基本構成要素,這就要求民法研習者和實務人員必須具備高度抽象思維能力,才能準確把握民法概念和術語的真正內涵,才能深刻把握民法制度的價值訴求,進而構建以民法基本理念為指導的民法價值觀和民法方法論。
(二)嚴密的邏輯性
德民在立法體例上的貢獻莫過于首創了總則分則的立法模式,正是這一前無古人的創舉,改變了自1804年法民頒布以后一直居于支配地位長達近一個世紀的“三編式”體例。①德民采用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和“繼承”的五編模式,相應地,民法學研究和教學也采用了總論和分論的邏輯編排,其中,總論是對分論中的概念和制度的抽象和總結,同時又構成分論中各項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基礎。典型的如,總論中有“法律行為”制度,相應地在各分論中則有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等各種具體的法律行為。在總論中有民事權利制度,各分論則對各種具體的民事權利(債權、物權、親屬權和繼承權)進行了介紹。因此,總論與分論之間存在一種一般與具體,共性與個性的邏輯聯系。各分論中的具體內容在編排上也并非雜亂無章,同樣保持其內在的邏輯性,“這種邏輯關系可以概括成權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權利的成立要件、權利的內容、權利的保護等?!?21(72)事實上,潘德克頓法學者非常相信邏輯之無所不能的力量,他們比較成功地推導出“有主體必有其相對應的客體”、“有自然人必有其相對應的法人”、“有權利必有其相對應的義務”、“有義務必有其相對應的責任”、“有絕對效力必有其相對應的相對效力”、“有物權請求權必有其相對應的債權請求權”以及“又無因行為必有其相對應的有因行為”。概言之,不論是民事法律體系還是民法學體系,都以追求邏輯上自足為基本價值取向,縝密的邏輯性是民法學思維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
(三)以民法理念為指導
民法學思維模式的構建離不開民法理念的指導,如果說現代民法思維的抽象性、邏輯性特征之生成應歸功于德國潘德克頓法學并使其成為現代民法思維與以法民為母體孕育而成的近代民法思維相區分的外部標志,那么民法思維(不區分近代與現代)在內在精神方面受熏染于民法理念而成就其區別于其他部門法思維模式的特質,可謂是近代以來民法思維的本質屬性。“理念者,事物(制度)最高價值與終極宗旨之謂也。它是以純文化、純精神的角度為對事物(制度)本質所作的高度抽象與概括。”民法理念,是指在市民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根本性的價值目標和私法精神,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守法活動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構建和私法生活具有全局性的指導意義。在民法產生和演變的幾百年歷史中,經過深厚的文化積淀和傳承,形成了其自身濃醇的精神底蘊,孕育出人格平等、私權神圣、私法自治、保護交易安全等民法基本理念。這些理念是民法學思維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根本指導思想,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就是要通過教學使學生能夠習慣性地在以上理念的指導下觀察、思考和解決民法問題。
二、民法思維能力培養在民法教學中的地位分析
法學教育的關鍵,其實就是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和提升,“法學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6]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為社會培養具有法學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踐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專業人才,換言之,法學本科教育就是為了培養具有較強法律職業能力的專業人才。何為法律職業能力?如前文所述,民法學在法學課程體系中處于基礎性地位,因此,可以說法律職業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學生民法學素養的高低,在構成民法學素養的諸要素②中,民法學思維能力居于核心地位,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民法學理論知識掌握程度和運用能力的高低。因此,民法學教學的核心就是注重對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這比純粹的知識傳授和理論灌輸更顯重要。然而,我國目前普遍存在的現象是:高分通過司法考試,投身律師行業的法科畢業生不會辦案子,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順利通過公務員考試,當了法官后卻不會審理案件。面對復雜疑難的民事糾紛,爛熟于心的民法法條卻難以發揮用武之地,這表明我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從業要求相距甚遠,究其根源,還是因為目前多數法學院校的民法教學中對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重視不夠,有鑒于此,必須強化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訓練,在傳授民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同時,培養其獨立思考和靈活運用能力,使其熟練掌握解決民法問題的方法,并最終達到脫離課堂授課也能自我學習、自我提高的境界。總之,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部門法學,民法思維能力是學生能在將來的法律職業中進行具有創造性的法律實踐活動,對所學民法學知識進行精確運用的基礎條件。民法教學應確立以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為重心的目標訴求。題
三、民法學教學創新應注意的幾個問
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須以科學的教學方法和思維模式的適用為載體,傳統民法學教學方法在訓練和提升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方面難以發揮促進作用,民法學培養目標的轉向客觀上要求民法教學應走出一條創新之路,筆者認為,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倡導“回到原點”的民法學思維模式
民法學經過了幾百年的積淀,已經形成了結構嚴謹、內容豐富、邏輯縝密的理論體系,我國在繼受大陸法系民法學尤其是德國民法學理論時,很多是被原封不動地照搬過來,時至今日,很多傳統民法理論被認為是“公理”,不容。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用傳統民法理論去解釋一些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諸多新問題時,卻出現了令人尷尬的窘境,面對這一難題,學者們徘徊于現實的無奈和民法理論的局限之間,無所適從。舉例說明,按照傳統民法,財產權可劃分為物權和債權兩大類,自1896年《德國民法典》頒布以降,大陸法系國家,包括我國臺灣地區的民事立法莫不遵從物權、債權兩分財產權的模式,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型的財產權如股權。股權是何種l生質的財產權,是債權還是物權?很多學者就此展開了爭論,或主張物權說,或主張債權說。總之,在他們看來,非此即彼,并且不遺余力地列舉了支撐其觀點的理由若干,但實際上,其得出的結論甚至連其自己都無法說服。至此似乎出現了理論上的困惑,一方面我們要肯定股權的財產權屬性,另一方面又難以在固有的財產權體系中給予其安身立命之地。之所以出現這種窘境,究其源還是我們的預設前提存在問題,財產權本應是個開放的體系,在德民頒布時期,還沒有出現債權和物權之外的其他類型的財產權,故財產權兩分為物權和債權在當時是合理的,然而時過境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既不屬于物權又不屬于債權的新型財產權,當我們無法在現有的理論體系內給其一個正當的名份時,我們就應該回到引發該問題的源頭,重新審視被我們視為萬古不變的“信條”的理論前提是否存在問題,按照這種思維模式,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股權是和債權、物權相并列的一種獨立的財產權類型。[71筆者將這種思維方式稱之為“回到原點”,實乃對民法學理論批判和創新精神之推崇和期盼。
(二)引入“多主體”授課模式
目前我國的法學院校中的民法學授課主要由單一教師實施,但是由于民法學課程的思辨性特征,很多民法理論在學界并未達成共識,在這種情況下,某一個教師可能因為其固有的學術傾向,而不能對各種觀點進行詳細的闡述和客觀理陛的評析,這就會影響學生理論視野的開拓,限制學生發散思維能力和批判思維能力的生成。再者,民法學是一門涉及眾多學科理論知識的法學課程,如倫理學、哲學、經濟學等,如果僅從法學的角度去思考和理解民法學問題,難免會失之膚淺,民法學不是一個固步自封的體系,應該在與其他學科的互動中彰顯其理論張力和博大寬廣的法文化魅力。單一教師授課模式往往受限于授課主體知識面而不能在課堂上形成“科際互動”效應,從而使民法學授課氛圍沉悶,甚至枯燥無味,不利于學生形成復合性和多視角民法思維能力。為了克服這種傳統授課模式之弊端,引入“多主體”授課模式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岸嘀黧w”授課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由兩個或多個教師共同講授一堂課,而重在強調授課過程的思辨性,引入辯論機制,倡導辯論式教學方式,而且還要發揮學生的能動作用,調動學生參與課堂討論的積極I生,形成富有論辯色彩的民法學課堂氛圍?!岸嘀黧w”與“辯論”相結合的教學模式,不僅克服了單一主體授課的弊端,也“改變了教師是知識的灌輸者,學生是知識的被動接受者的傳統教學模式,對于培養學生思維的敏捷性、批判性、邏輯性、創造性、心理素質的穩定性及語言的組織與表達能力都會有積極的作用,也是展示學生多方面能力、素質的重要途徑?!薄岸嘀黧w”授課模式不是在任何場合都宜于實施的,也就是說,這種授課模式須以具備一定的條件為前提。首先,必須存在適用“多主體”授課的必要性。由于這種授課方式需要兩名以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教師才能實施,其運作成本要遠比單一授課方式要高,在當前很多院校專業師資不足的情況下,實施起來尚有難度。如前文所述,單一教師授課的弊端主要見之于授課主體難以單方講授存在學理爭議或者橫跨多學科的民法學理論知識之時,因此,只有存在著兩種情形時,才可考慮引入“多主體”授課方式。例如,在講述物權行為理論時,由于該理論在學界存在很大爭議,“多主體”授課方式無疑會增進學生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再如,在講述民法基本原則時,可以由民法學教師與擁有哲學專業背景的教師共同講授,形成互動。其次,必須具備符合要求的師資條件。正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多主體”授課的實施須以數量充足、質量優秀的教師資源為支撐。這一點對于師資陣容和教研能力較強的法學院校而言不成問題,而對于那些新建的和師資力量較弱的院校而言,實施起來頗有難度。為了解決此問題,一方面要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引進一批既具有深厚的民法學理論功底又擁有其他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充實教師隊伍;另一方面,整合和合理利用現有教師資源,打破不同學校和不同院系之間的師資流動壁壘,采用柔性方式,如“客串”方式邀請其他學校、其他院系的相關教師或者社會人士,如經驗豐富的律師參與授課。
擴展資料:
法學專業碩士聯考就是法學專業碩士考試。即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是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試點單位實行聯考的選拔性考試。
考研專業科目設置專業基礎課(含刑法學、民法學)和綜合課(含法理學、中國憲法學和中國法制學)兩門。
法學碩士是法學教育中位于法學學士和法學博士之間的一個層次,學習側重堅實的理論研究,旨在為國家培養全方位的學術型人才。
論文摘要:課程設置作為教育教學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整個教學過程意義重大。醫學院校衛生事業管理專業作為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的新興專業,課程設置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調整。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入人心,法律課程在衛生事業管理本科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顯,因此必須對醫學院校衛生事業管理專業課程結構和課程內容的設置等方面進行改革,以適應當前我國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
一、我國衛生事業管理教育發展概況
我國衛生事業管理教育初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為適應衛生事業現代科學管理的需要,在全國建立了7個衛生管理干部培訓中心和5個衛生管理干部學院。此后,全國各地職工醫學院和普通醫學院相繼建立了衛生管理院系,到20世紀80年代末,衛生管理教育機構已有33個。目前,基本上各醫學院校都設置了衛生事業管理專業??傮w上講,我國的衛生事業管理教育是從衛生管理干部培訓起步,發展到逐步開展成人學歷教育的衛生管理干部專修科,而后發展為從專科、本科到碩士、博士學位多個層次的學歷教育。
開展衛生事業管理學位教育,對于培養新型的衛生事業管理人才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社會的進步,衛生事業管理專業在課程設置上也不斷修正,以適應當前我國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提出要實行“依法治國”,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定為基本治國方略;1999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第一次確立了“依法治國”原則;黨的十六大又提出要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而政治文明建設的核心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wwW.133229.Com隨著法治理念的不斷深入人心,設置法律課程有助于完善學生的知識結構和提高學生的能力。作為未來的衛生事業管理者,必須對國家的法律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增強法制觀念,這樣才能保證依法行政,保證衛生組織的經營方針、經營措施等合法、合規,因此法律課程在衛生事業管理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顯。通過系統的法律教育,使學生由自發的、零散的法律心理上升為自覺的法律意識,為將來的依法管理、依法辦事奠定堅實的基礎。因此,如何在課程設置中將所開設的法律課程與學生畢業后所從事的職業有機結合,也成為本專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法律課程設置及分析
課程設置是指一定學校選定的各類課程的設立和安排,主要規定課程類型和課程門類的設立及其在各年級的安排順序和學時分配,并簡要規定各類課程的學習目標、學習內容和學習要求。課程設置主要包括合理的課程內容和課程結構。課程設置是一定學校的培養目標在一定學校課程計劃中的集中表現,必須符合培養目標的要求。作為培養從事衛生事業管理的高級復合型人才的專業,在設置課程時,應有利于學生形成系統的知識體系。當前,很多學科的知識是互相交叉的,在課程設置時應刪除重復贅述的內容,不貪求容量多而要求內容實。唯有課程設置適當,才能為學生后天的學習奠定良好的基礎。
筆者在對全國十幾所高校的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所開設的法律課程進行分析、比較后發現,目前該專業在法律課程設置上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1.法律課程所占課時較少,一般占總課時的7%~15%,只有極少數學校能達到20%,這就造成整體課程體系單薄、結構失衡。
2.法律課程內容單一,對法律基礎課重視不足。由于受總學時的限制,法律專業課程只開設了應用性的課程,相關基礎學科開設較少。此外,還存在基礎課缺位或大量基礎課被合并講授等現象。
3.課程結構設置包括課時安排、上課次序等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科學性,容易給學生的學習造成人為的障礙,不利于學生由易到難、由淺入深地學習、理解課程內容。比如,某高校將《公務員法》作為一門課程安排了36個學時,課時安排畸重,可以調整為18學時或者將《公務員法》調整為《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又如,有的學校將《經濟法》安排在《民法學》之前,顯然違背了法律學科的發展規律,無助于學生理解課程之間的淵源關系,容易使他們混淆各部門法在法律體系中的主次地位。一些高校將大量的法律課程同時安排在第三學年,但由于第三學年其他專業課的課程量也非常大,學生學習壓力大,而且同時開設幾門分量很重的法律課程,學生的接納能力也會受到影響。
三、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法律課程的重置
1.完善課程內容,加大法律基礎課程設置。除《憲法》外,加設《法理學》《行政法》《刑法》等基礎課程,共學習《法理學》《憲法》《民法學》《刑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經濟法》等8門課程。由于《經濟法》是一個綜合性比較強的部門法,建議在講授《經濟法》時重點講授《保險法》,以達到突出重點的目的。此外,可在第四學年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作為選修課納入學習范圍,這對此前所學的《民法學》《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是一個融合復習的過程。
2.增加必修課科目。目前很多高校選擇將法律課程作為限選課。限選課給了學生選課的自由,但也容易造成學生因主觀判斷能力較弱而在課程選擇上出現偏差,進而影響到知識結構的構建。本專業應將《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列為必修課,以達到強制本專業學生學習構造法律基礎課程的目的。
3.調整課程結構設置??蓪⒄n程整體作出如下設定。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憲法》(限選課,36學時);第二學年第一學期:《法理學》(限選課,36學時),《民法學》(上)(必修課,36學時);第二學年第二學期:《民法學》(下)(必修課,36學時),《民事訴訟法》(必修課,36學時),《刑法》(上)(必修課,36學時);第三學年第一學期:《刑法》(下)(必修課,36學時),《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必修課,36學時);第三學年第二學期:《經濟法》(限選課,36學時),《衛生法》(必修課,36學時);第四學年第一學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選修課,18學時)。
這樣設置主要有以下優點:(1)適當安排各課程課時。在所選定的課程中,《民法學》《刑法》作為最重要的兩大部門法,所占課時均為72學時,學習時間為一年,學習的持續時間和課時數基本能滿足教學要求,且學生學習壓力不會很大?!稇椃ā贰斗ɡ韺W》《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衛生法》分別占36學時,由于《憲法》《法理學》理論性較強,且開課時間靠前,學生初次接觸法律課程,所以需要用較長的時間來向學生灌輸法律思維和理念,為使教學達到“循序漸進、潛移默化”的效果,安排36學時。而《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衛生法》雖然內容較多,但由于此前已有《憲法》《法理學》《民法學》等課程作基礎,加上這幾門課程程序法較多,記憶內容多于理解內容,所以教學速度可以稍快,安排36學時。(2)調整開課時間及次序。本著“先基礎、后專門、厚基礎、寬口徑”的原則,遵守“循序漸進、逐層推進、構造金字塔形”法律框架的標準,從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始,依次學習《憲法》《法理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經濟法》《衛生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樣有利于學生形成清晰的法律思維,構造科學的法理框架體系。而主要課程被均勻分配在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不會影響學生學習其他專業課以及消化吸收法律課程的能力。
四、結語
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形勢下,未來的衛生事業管理人才需要有扎實的法學基礎和廣泛的法律知識,這就對法律課程設置的系統化、綜合化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所以,在進行課程設置時應本著“短時、高效”的原則,在有限的課時里、有重點地選取部門法作為法律課程的內容,盡可能在數量有限的法律課程中擴大覆蓋面,達到基礎法和單行法兼顧、搭配合理的效果。在教學內容上,應時刻把握知識的新動向、新發展,使學生能在學習的過程中與現實社會緊密結合。此外,法律教師在選擇教材時也要注意優先選擇優秀教材,并可采用多媒體教學,使傳統教學方式與現代教學方式相結合??傊?,要統籌安排課程設置的各個環節,這樣才能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對期待權進行研究還基于這樣一種認識,即對期待權的研究與對“先合同義務”的研究具有同等價值。過去我們對合同義務的研究僅限于對已經成立的合同,但人們發現這樣不足以保護那些已經進入特殊關系的交易者時,創立了“先合同義務”概念和“締約上過失責任”制度,這一進步被稱為法學上的一大發現,它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保護的周密化趨勢。與此相應,對民事權利的研究范圍也應不斷加以擴張,不應僅僅局限在那些已經成立的完整權利上,對那些已經具備一定的要件和相當的法律保護價值的不完整權利或稱之為“先權利”,也應投入相當的注意力。對期待權這一權利取得的“先期階段”的研究,適應了民法學研究精細深入化的要求。
自1978年確立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特別是自1993年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確定以來,我國民事立法與民法學理論研究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我國民法學界對民事領域一些富有價值的制度進行了充分、深入地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然而對民事權利這一“民法里帶有根本性問題”的研究始終不夠重視,特別是對抽象意義的一般民事權利的研究不夠充分 5.期待權則正是這樣一個長期以來被我國民法學界所忽視和漠視的重要權利類型。而在德國自本世紀初以來,期待權一直是一個為德國法學家們所津津樂道、爭論不休的話題和研究熱點。 6筆者為這樣一個富有價值的題目所誘惑,不揣冒昧,擬就期待權的概念、緣起、構成要件、類型等問題做一個初步檢討,以期促進我國民事權利體系研究的深入與完善。
一、期待權概念的提出
權利為可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實力,通常所謂之權利大多為確定的既得的權利,權利人現時即可享受某種法律上的特定利益,被稱為既得權。但也有很多權利并非能完全地現時享有,須待特定事件的發生或一定時間的經過,權利人才可以完全行使其權利并享受特定的利益,此類權利則被稱為期待權。
布萊克法律詞典將期待權(Expectant Right)界定為一種附條件的權利,該權利尚未確定,是一項取決于現有條件繼續存在直到將來特定事件發生的權利。 7德國著名法學詞典Creifelds Rechtsw?rterbuch對期待(Anwartschaft)與期待權(Anwartschaftsrecht)解釋如下:期待在民法上首先僅是一種純粹的對未來權利取得的希望,例如,補充繼承人的地位。如果期待人的地位增強到,在一個確定的條件成就時,已經對取得人產生一個由期待向完整權利轉化的請求權,人們稱其為期待權。期待權最有意義的是在物權法和繼承法領域,期待權最重要的例子是所有權保留買賣中保留買主的附延緩條件權利和后位繼承人的權利。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或別的物權的取得)是分階段(合意加交付或登記)進行的,在一個附條件的合意情況下,權利受讓人對標的物的取得即存在一個期待權。在經濟上最稱重要的是以所有權保留方式出賣時標的物的保留買主的期待權。這種在《德國民法典》中并未規定但現今已被普遍承認的期待權,本身雖非完整權利(如所有權),但卻可以作為一種“主觀權利”如同完整權利一樣進行處分,即具有可轉讓性、可以繼承、可以設定質押,可以如同物一樣對其進行強制執行。8期待權概念為德國法學家所創設?!兜聡穹ǖ洹凡⑽词褂谩捌诖保ˋnwartschaft)這一概念,普通法時期的學說也未將其發展為一個完全的法律概念。當時,德國法學家雖對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以今日慣用的“期待”(Anwartschaft)一詞,進行過長期深入的研究,并且在這樣的背景下“期待”(Anwartschaft)一詞出現在《德國民法典》起草第二委員會的記錄中,但最終的結果只是在《德國民法典》第158條以下,規定對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權利人給予保障,并未特別地附予此類權利人一個特別的法律概念。9 在其他領域,在德國固有法上使用“Wartrecht”一詞,用以表示所有繼承人對土地所有權的共同權利,非經繼承人的許可,對不動產的轉讓是無效的。 10真正將期待權發展成為一個統一的法律概念,是德國著名法學家齊特曼(Zitelmann)的貢獻。他在其著作《國際私法》11 中設專章對“期待權” (Anwartschaftsrecht)進行了論述,并把“Anwartschaft”和“Wartrecht”融合在一起。從此“期待權”這一概念在德國的民法教科書中被廣為使用。Kuhlenbeck , Endemann, Crome, Strohal 12等人繼齊特曼(Zitelmann)之后,在各自的大作中,對期待權進行了不同的表述,及至德國著名法學家安德萊阿斯?馮?圖爾(Andreas von Tuhr),乃期待權理論集大成者,在其名著《民法總論》 13中對期待權作了一個階段性的總結,并使期待權成為民法學原理中相當受保護的組成部分。其后,1928年約丁厄(Würdinger) 博士在慕尼黑大學的畢業論文《作為法律概念之私法上的期待權》14 ,嘗試澄清期待權的概念,界定期待權的內容與射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至此,這一階段可以被稱為期待權研究的起步。
這一階段,以上學者們在形成發展期待權概念并將其納入到私法體系中的努力過程中,雖然觀點各不相同,但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他們研究的目的都在于,將期待權所指稱的法律地位作為一個精細的法律技術思維模式引入到確定的主觀權利體系中。 15 因為,正如安德萊阿斯?馮?圖爾(Andreas von Tuhr) 所稱“權利乃私法之中心概念,并且是對法律生活多樣性的終極抽象” 16.所以,期待權的確立必然要與民法上的權利概念相結合。 17
二、期待權概念與權利概念的結合及其民法體系的納入
關鍵詞 民法課程 實踐教學 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4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中國計量學院是我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業唯一的本科院校,2000年獲批法學本科專業,2006年獲批設立知識產權本科專業。作為法學和知識產權專業的核心課程,中國計量學院法學院的民法課程經過多年的教學積累,2006年獲學校重點建設課程立項,2007年在學校重點課程評估中獲得優秀,成為校精品建設課程。作為法學和知識產權專業的基礎課程,民法課程組一直積極探索實踐型法學和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方法,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采用形式多樣的實踐教學方法,以強化學生的科研實踐水平,培養創新能力。作為課程組成員,筆者親身參與民法課程的實踐教學和指導工作,并總結有關經驗和問題,以供同仁交流和探索。
1 民法課程實踐教學的模式設計
中國計量學院法學和知識產權本科專業的民法課程,開課時間為第二學期,時間跨度三個學期,共分144學時,每學期3學分48學時。課程教學內容為民法學理論講授,細分為《民法(1)》講授民法總論、《民法(2)》講授物權法、《民法(3)》講授債權法和侵權法。此外,在《民法》課程完成后,還有后續相關選修課程,如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
可見,法學類專業中民法理論課程已具備完整的課程體系,但民法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僅僅依靠理論講授很難達到教學目標,學生在完成理論課程后也感到民法理論博大精深,僅憑課堂教學很難真正掌握民法的理論知識。因此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民法課程組積極參與法學院開設的形式多樣的實踐教學環節以輔助民法教學,主要包括模擬法庭、民法案例研究、診所法律教育以及課外科技活動指導等。
其一,在開始民法課程學習的過程中,第三學期開設必修實踐類課程——模擬法庭(民訴),由民事訴訟法和民法課程的授課老師參與學生模擬法庭的指導,通過選取民事案例、進行模擬法庭演練、參與法院庭審觀摩等情景化教學方法,運用民法理論和訴訟技能訓練學生民事訴訟的實踐能力,加深學生對民法理論制度的理解和掌握。
其二,在民法課程結束后,在第五學期開設必修實踐類課程——民法案例研究,課程圍繞民法案例,采用師生共同討論、分析案例的方式教學。具體分為循序漸進的四個步驟進行:第一步,由教師講授案例分析的原則和方法,啟發學生的理論聯系實際的實證分析思維;第二步,教師指定某一案例,布置學生在課外閱讀,為案例分析作鋪墊;第三步,組織學生展開課堂討論、分析案例;第四步,教師結合民法理論對本次案例分析的情況進行歸納總結。
其三,通過民法案例研究課程,學生對真實的民事案例有了一定的接觸和了解,第六學期開設選修實踐類課程診所法律教育,該課程由法學院獨立設置的法律診所組織授課,民法課程組教師參與指導。診所法律教育采用20人左右小班化教學,其中分有民事案件的小班。法律診所的教師指導學生全程參與真實的民事案件,從如何會見當事人、調查取證、咨詢和調解、法律文書寫作以及庭審辯論等各個環節,采用模擬和實戰相結合的方式,將所學民法知識綜合運用于實際審判。
其四,在課余時間,民法課程組還積極指導學生參加各類課外科研項目、科技競賽等活動,引導學生選擇民法方向的科研課題,指導學生展開深入細致的研究,將課堂所學的民法知識與現實生活相結合。
2 民法課程實踐教學的實施效果
民法課程通過多元化的實踐教學,加深了學生對民法知識的掌握和理解,增強了學生的學習主動性、積極性,培養了學生的民法理論和實踐的應用能力。
通過案例研究教學,使民法理論與真實案例相結合,由于大量的案例來自社會生活實踐,能夠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案例教學十分注重學生的主體性,學生能夠主動參與學習活動,師生能夠互相交流,促使學生開動腦筋,認真思考。同時,在案例教學過程中,允許學生大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見解,允許學生向老師提出不同意見,從而使學生在分析案例過程中逐步形成創造性思維。
通過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教學,讓學生運用掌握的民法知識和訴訟技巧,通過模擬法庭的演練和案件庭審的觀摩,真正理解民法原理和規則的適用。更有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民事案件出庭參加訴訟,并最終獲得勝訴。
通過課外科技活動的指導,加深了學生對民法理論的理解和掌握,學生自己申報科研項目,運用民法原理自主地思考、研究社會現象,提高了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近三年來,民法課程組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學校舉辦的學生科技計劃項目獲多個立項,在項目結題的基礎上再以科研成果參加學校的課外科技競賽獲得了不錯的成績。
3 民法課程實踐教學的改進建議
實踐教學是民法課程的必要輔助環節,與理論教學不同,實踐教學理念須以學生為中心,目的不是傳授學生理論知識,而是激發學生的興趣和思維,進而展開自主學習。因此,與傳統教學模式不同,民法課程實踐教學應注意幾個問題。
首先,實踐教學應盡可能貼近現實生活,才能激發學生的興趣,進入完整的情感世界去探尋和解決其中的法律問題。如案例教學中應保持選取案件的真實性,避免案件事實的人工化、簡單化。課外科技活動中也應引導學生選取與現實生活,尤其是校園生活緊密相關的社會現象進行研究。筆者就曾指導學生對大學校園失物招領、杭州市公交卡使用、大學生專利保護等學生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民法問題展開科研項目研究。
教學質量的內容首先是“教”的質量,其次是“學”的質量。在“教”“學”質量的關系中,“教”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提、是關鍵,因為它決定著“學”的質量;“學”的質量是我們施教的出發點和歸宿;“師高弟子強”,這就是它們間的邏輯關系。教學質量問題一直是教學的核心問題,教育戰線關于提高教學質量的討論中,存在下列誤區:其一是以為只要改善了教學方法,教學質量就可以提高了,其實不盡然,因為影響教學質量的因素包括教學環境、教學主體、教學環節等,而教學方法只是教學主體因素中的部分內容。其二是把教學方法等同于“教”方法,在教學方法的討論中常常忽略“學”的方法的討論,使其討論“文不對題”,當然,教師在討論教學方法時,基于“以身作則”的緣故,主要應討論“教”的方法。其三是把教師的施教過程簡單地概括為施教方法,尤其是僅僅局限于課堂的施教方法,更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得當、有效的施教方法有賴于充分的施教準備,施教準備還與施教指導思想有關;課堂教學僅僅是整個教學過程的一個環節而已,這無需更多說明。在教學過程中,由于“教”的主體主要是處于教學第一線的教師,因此,在提高教學質量的過程中,對教學組織的探討,比對教學方法的探討來得更為重要,其原因之一是教學方法體現于對教學的組織過程之中;之二是對教學組織的探討,更加強調了教師在教學中的重要責任;之三是從討論的視域來看,更加關注教師施教的全過程,而不僅局限于教學方法,同時,將學生的學習方法排除在了本命題之外,這有利于集中討論教師如何施教的問題。
二、經濟法學的特點
認清經濟法學的基本特點,是確立怎樣施教的前提。經濟法學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學科特點“經濟法”課程在經濟管理類專業和法學專業都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經濟管理類專業一般開設“經濟法概論”,在法學專業,本科教育階段一般開設“經濟法學”,研究生教育階段一般開設“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所以經濟法學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所開設課程。在培養方案中,經濟法學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的專業基礎理論課,它是法學專業的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從法學課程間的關系來看,經濟法學具有邊緣性的特點:它既包括對法理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學科理論的繼承、運用,也包括對它們的理論的揚棄和發展;從經濟法學的歷史來看,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經濟法學相對于民法學、刑法學等課程而言,還很“年輕”,以至于到目前為止,經濟法學的基本理論體系和內容體系,尚無一致的認識。經濟法學的種種基本特性,給如何實施經濟法學的教學,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也使經濟法學的教學應當具有不同于其他學科教學的特點。
2.課程關聯特點經濟法學的前置課程通常包括法理學、憲法學等,后續課程一般包括稅法、國際經濟法、市場競爭法等,此外經濟法學還與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仲裁法學、證據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等相關聯。由于經濟法學與上述課程的關聯關系,所以在經濟法學的施教過程中必須處理好施教內容的銜接關系,既不能彼此間缺乏照應,又不能出現課程間內容的重復。這就要求教師應當熟悉本專業的培養方案,了解各門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師間應當相互溝通和協調,使相關內容———尤其是基礎知識等重要內容,既不遺漏,也不重復,而僅限于銜接而已。到目前為止,無論是教材,還是任課教師,對這個問題,往往不是處理得很合理。
3.經濟法現象特點經濟法是立足于社會整體的意志和利益,借助于各種有效方法對經濟關系進行系統綜合調整之法。國家調整經濟關系的目的在于實現宏觀的和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效益,所以,經濟法具有直接的經濟目的;在經濟法律規范中,經濟體制、經濟技術規范可以直接構成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經濟法的內容具有很強的經濟性或專業性;由于經濟法根源于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使經濟法又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導性特點;國家調整經濟關系時可借助的法律方法包括各種層級的法律、各種性質的法律規范、規定豐富多彩的法律后果,這就是調整方法的綜合性。國家為追求宏觀的、可持續的經濟效益,在尊重和保護個體合法利益的基礎上,對國民經濟運行關系進行綜合的調整,故,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綜合性的特點。
4.教材特點由經濟法學的邊緣性、年輕性和關聯性所決定,迄今尚無比較成熟的《經濟法學》教材,《經濟法學》教材的不成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總論體系不完整:一般的《經濟法學》教材,總論部分僅涉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產生和發展、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律關系的部分內容,有的教材甚至沒有論及經濟法基本原則。第二,學界“畫地為牢”的門戶觀念束縛了《經濟法學》的教材建設:“經濟法”界的專家們在編寫《經濟法學》教材時常常囿于“學界”的“先占”界限,認為經濟法中的某些基本法律和基本范疇,歷史上就已“劃歸”其他法律、法學部門,故《經濟法學》不再討論,于是使“經濟法”在法學界就成了“拾遺補缺”之法,從而沒有從“經濟法”本身的內涵及其外延加以系統論及,這也是總論體系不完整的深層次原因。第三,總論與分論不對應,其表現形式有二:一是總論未論及的一般理論,而分論卻有重要篇幅,如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等;二是總論的“觀點”“流派”雖然較多,但分論的內容大體趨同。第四,總論的“觀點”“流派”雖然較多,但實質區分較少,甚至有的“觀點”“流派”主要表現為文字上的“游戲”,以至于難于自圓其說。第五,分論任意膨脹,分論任意膨脹的客觀原因主要是經濟法現象沒有“經濟基本法”典,主觀原因主要是經濟法的學科理論不成熟。
三、教師施教環節的組織教師施教環節基本可以分為備課、課堂教學、學生實踐認識、課程考核四個階段。
(一)備課備課是施教的前提。備課之前首先要作好充分的準備工作,然后才能開始備課。所以,備課過程中須作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1.教師的備課準備教師在備課前的準備工作充分與否,直接關系到“備課”的質量,進而直接影響教和學的質量。備課準備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1)應當熟悉培養方案。熟悉培養方案的目的在于把握培養學生的社會定位,了解本課程與相關課程的關聯性,進而為進行教師間的溝通和協調提供依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基本的施教內容,以免課程間內容的脫節或不必要的重復,以免施教內容太深、太淺、太寬、太窄現象的發生,從而影響既定培養目標的實現。
(2)應當選用優質教材,“教材”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上一般僅指發給學生而教師又作為主要參考資料的著作,在此可以稱之為師生“共用教材”或者“基本教材”;廣義上的教材,則應當是除狹義教材以外的其他參考資料,如教師備課參考的著作、論文、案例等,學生學習參考的著作、論文、案例、教師編發的參考資料等。經濟法的基本教材版本較多,有的是法律知識讀本,有的是非法學專業用的教材,有的是研究生用的教材,有的是對前沿問題進行探討的專著;有的比較陳舊,有的則較新;有的是經濟法學界的專家所編,有的則不然。在選用基本教材時,一般來講,宜選用經濟法學界的專家最新編寫的經濟法教材。其他參考資料的選用也要遵循新穎、適當、針對性原則。所謂新穎,就是說所選參考資料要能反映本學科的最新成果和學術動態;所謂適當,就是說所選參考資料要適合本專業培養目標,難易適度;所謂針對性,就是說所選參考資料要與共用教材的內容———尤其是任課教師的講稿的各個“章、節、點”內容密切對應,不要偏離施教任務。
(3)應熟練地把握基本教材內容。一般來講,教材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普適性、教材內容都有自己的體系。熟練把握基本教材內容的意義在于:有利于教師在備課時根據培養方案和課程間的關聯性作合理的取舍,進而形成具有本學校本專業特色的課程知識體系;有利于對教材中的陳舊內容進行改造,這主要是因為教材從編寫到出版,再到教學使用,總有一定的“時差”,而經濟法的理論在不斷的發展,經濟法律、法規又在不斷地立、改、廢,使經濟法教材具有較強的時效性,所以在備課時必須作到“與時俱進”;同時,基本教材的內容也是我們選用、編寫其他參考資料的依據,既然基本教材是代表本學界最新成果和反映學術動態的著作,是師生共用的教材,選用與編寫其他參考資料的目的主要在于幫助學生理解、掌握基本教材的內容,在一定限度內擴大學生的視野,所以對于基本教材,必須尊重它、忠實它,其他參考資料的選用與編寫,都要圍繞基本教材進行,絕不能“喧賓奪主”。
2.備課組織。備課是教師根據培養方案、課程間的關聯性、學科特點和學生的需求等具體情況,對教學內容、施教方法進行精心安排的活動。因此,備課的充分程度、備課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授課質量,即使口才再好的教師,也莫不如此,因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相反,只要備課充分、且質量很高,即使任課教師不那么能言善辯,課堂施教質量一定會有基本保障。所以,施教工作的重心是備課,而不是其他施教環節。鑒于“經濟法學”所具有的前述特點,培養方案將學生定位于“系統掌握法學專業基礎理論和基本方法”的“應用型高級法律人才”的要求,基于此,在此認為在“經濟法學”的備課過程中應從以下方面作好相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