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4 15:10:3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勞動保障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開展1—2次調研活動。組織學會會員代表到企業、社區和廠礦,全面了解用人單位在貫徹實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過程中出現的焦點、熱點、難點問題,重點是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貫徹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法的銜接情況等。
二、開展2次學術研討活動。圍繞《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情況,分行業、分系統、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勞動保障政策理論研討活動,通過互動交流,幫助企業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企業利益和職工權益的統一問題等。
三、舉辦1—2期培訓班。針對用人單位和廣大勞動者在學習貫徹勞動合同法中亟待解決的熱、難點問題,組織用人單位勞資人員、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和工會干部,并邀請勞動保障業務主管部門領導或勞動保障政策理論方面的專家,采取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舉辦勞動保障法規政策知識講座。
四、開展3—4次宣傳咨詢活動。編印和制作勞動保障法規政策宣傳資料,積極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到企業、到社區開展勞動保障法規政策宣傳與咨詢活動。
五、適時組織外出學習考察活動。適時組織會員代表,外出學習考察先進會員單位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動學會健康發展方面的經驗和做法,以提高會員單位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關鍵詞:就業工作,企業用工,排憂解難
近年來,隨著山東省沂水縣招商引資力度的不斷加大,一大批有實力的企業不斷前來落戶,為該縣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據調查,全縣招商引資企業用工缺口較大,69個5000元以上項目缺工4049人,平均每戶缺工59人,其中一戶企業缺工1000人,企業招工難問題進一步顯現。作為就業服務的主要部門,開好頭、起好步,積極做好招商引資企業用工服務工作,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服務全縣工業經濟發展,全方位、多渠道地解決招商引資企業招工難、用工難問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強化公共就業服務,穩定就業局勢,為全年就業工作打下堅實基礎顯得尤為重要。
1.強化服務,明確責任,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
沂水縣總面積2434平方公里,轄19處鄉鎮,1040個行政村,33萬戶,110.88萬人口。目前,全縣農村總人口數為992724人,勞動力人數633265,在校生人數47229人;已經從事非農業人198609,其中市內轉移就業91564人,市外轉移就業107045人,目前需就業人數為12987人。
1.1 建立企業用工服務責任制度
凡是招商引資引進的企業,要優先保障用工問題,勞動保障部門是負責全縣就業的主管部門,作為就業服務工作牽頭單位,經貿、教育、人事、財政、工會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配合勞動保障部門落實好各項工作措施。
1.2 建立招商引資企業用工服務聯席會議制度
縣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要在正常會議制度的基礎上,每月召開一次企業用工專題聯席會議,交流工作經驗,議定工作措施,及時發現和解決企業用工中出現的問題。
1.3 建立農民工就地就業綠色通道
要引導農民工轉變外出就業的觀念,對在縣內企業就業的要在職業介紹、免費培訓、社會保險、合同鑒證等實行上門“一條龍服務”。同時,在人力資源市場建立專門的就業服務窗口,為進城務工的農民解決子女入學、戶口遷入等優惠政策,有關部門憑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簽發的《山東省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相關手續。
2.強化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城鄉失業人員的就業能力
城鄉失業人員就業能力比較差,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相應技能和就業指導,要建立健全面向城鄉各類勞動者的創業培訓體系,擴大培訓范圍,逐步將有培訓需求,創業愿望和就業能力的失業人員城鄉新增勞動力大中專畢業生納入培訓范圍。
2.1落實免費培訓政策,加強培訓體系建設
整合培訓資源,搭建政府免費職業培訓平臺。大力宣傳免費培訓政策,整合全縣各類培訓資源,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和設施設備,統一規劃、建設高標準的培訓基地,以滿足廣大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需要和企業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建立培訓與用工的互動機制。
2.2大力倡導訂單、定向培訓
全縣所有公辦職業技術學校以及培訓機構每年都要承擔為招商引資企業提供用工任務,積極開展就業前的崗前培訓、以穩定職工為目的的在崗提升培訓,對企業新招聘的員工進行法律法規、廠紀廠規、勞動紀律、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素質培訓,提高員工愛崗敬業、誠實為企業服務的素質。提升招工用工質量。
2.3做好初、高中畢業生培訓
由教育部門提供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人員名單、通訊地址等,由勞動保障部門提供企業缺工崗位和用工條件、工作待遇等,上述兩部門每年聯合舉辦企業專題培訓和招工洽談會,更加有效地服務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就地參加培訓、就地就業。形成培訓機構與招商引資企業的有效對接。
3.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建立良性互動的長效機制
實行企業用工申報和崗位空缺報告制度,縣內企業用工統一納入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資源配置服務。
3.1建好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搞好縣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管理,以宣傳貫徹《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和市就業辦《關于加強職業中介機構管理的通知》為契機,組織各有關人員參加的培訓班,進一步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盡快納入縣人力資源市場統一管理。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平臺建設,健全縣、鄉、村三級就業服務網絡,實行就業服務全覆蓋。論文參考。加強基層勞動保障隊伍建設,搞好勞務信息員的專業化培訓,提升基層勞動保障隊伍的勞動保障業務水平素質,為本地勞動力轉移提供零距離服務。
3.2做好用工信息的
搞好就業網站建設,專人維護,及時、更新信息。電視、電臺、報紙等政府舉辦的新聞媒體也要定期向社會企業用工需求信息,對由政府組織開展的大型服務企業用工活動,實行免費宣傳。通過多種途徑搭建用工就業橋梁,暢通招工用工信息渠道。
3.3搞好用工跟蹤服務
縣級職業介紹機構和基層勞動保障平臺要建立用工跟蹤服務網絡,幫助企業轉變用工觀念,建議企業降低招聘人員門檻,同時提高工資福利待遇,實行規范用工,招聘員工一律在人力資源市場進行。同時對掌握企業用工需求,對企業需要的各類人才加以統計、分析,協助企業制定招工措施,幫助企業進行招工,確保及時解決企業的階段性缺工問題,為企業發展服務。通過企業精神的塑造、團隊精神的培養、職工精神文化的需要,增強職工對企業的凝聚力,做到用待遇吸引人、用感情留住人。
3.4落實好稅費減免政策
認真落實各級有關文件精神,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較多的企業,實行階段性降低稅、費,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有序健康的發展,穩定就業崗位。
4.開展就業主題活動,以優質服務應對新挑戰
“保增長、保就業、保穩定”是全年就業工作的目標,要積極搭建平臺,提供精細服務,應對新挑戰,不斷完善服務內容和形式,改善服務手段,力爭全年就業率再創新高。
4.1繼續開展好“春風行動”
出臺行動方案,制定宣傳計劃,延長活動時間,利用春節外出務工人員大量回鄉的時機,做好用工信息宣傳,開展好“三送”活動,做好宣傳,將企業用工信息送到群眾家門口。
4.2開展好“民營企業招聘周”活動
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和網絡向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等求職者提供民營企業用工信息,在此基礎上,召開專場招聘會,積極組織更多的用人單位參加招聘周活動,促進就業。論文參考。要通過開展民營企業招聘周活動,促進再就業政策的落實,使民營企業的空崗信息與求職者的就業愿望實現有效匹配,搭建民營企業和勞動者對接平臺。
4.3開展好就業伙伴行動
充實就業伙伴聯系單位,與企業結對幫扶,按照責任分工與企業聯系,簽訂《就業伙伴行動協議書》,督促他們每月走訪一次企業,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向企業宣傳幫扶政策,指導企業開展培訓,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行動成果,總結經驗,找出不足,以更好的為企業服務。
4.4開展好再就業援助月活動
組織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共同開展“就業援助月”活動,集中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和殘疾登記失業人員,落實困難人員扶持政策和殘疾人扶持政策,實施進家入戶專項就業幫扶,促進其實現就業再就業。
4.5開展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活動
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組織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共同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活動,通過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參加職業培訓和就業見習、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形式,為離校未就業應屆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對登記失業、家庭或就業困難的畢業生提供就業援助。
4.6實行定期招聘
勞動、人事、工會、團委、婦聯等部門要安排好各類招聘服務活動的時間、場次,形成制度性的定期招聘。要舉辦好各類特定專業、工種或服務對象的專場招聘活動,為勞動力供求雙方提供便利的平臺。同時倡導“以工帶工”。論文參考。引導企業利用現有職工資源,動員本企業員工利用親緣、地緣、學緣、友緣等社會關系,為企業介紹職工,最大限度地解決企業招工難,促進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論文關鍵詞】勞務派遣;立法原則;平等原則
勞務派遣是法律設定的多種用工形式之一,它指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再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目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機構的設立條件僅限于50萬元注冊資本和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并無其他要求。由于法定的市場準入門檻過低,又有一定的利潤可圖,導致勞務派遣機構迅猛增加,派遣工種幾乎涉及各個行業,使得原本屬于補充性質的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出現了取代常規用工形式的趨勢。為了確保勞務派遣健康有序地發展,必須通過完善立法的方式對其進行嚴格規制。勞務派遣立法應遵循以下兩個原則:
一、臨時性、輔與替代性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薄秳趧雍贤▽嵤l例草案》曾經對“三性”進行了解釋,指非主營業務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脫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崗位。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正式頒布后該條款未保留,導致實踐中難以適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許多本不應適用勞務派遣的工作崗位也安排了被派遣勞動者。筆者認為,“三性”的理解與適用問題不能簡單的從“法無明文規定即可為”去理解,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原意看,它是對勞務派遣的崗位進行限制而非擴張。
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中具有很強的季節性、時效性或者不是經常發生的工作崗位,例如為了完成額外增多的訂單等而急需加派人手;又如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到異地參加學習培訓、病假、產假、被執行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等原因,在一定期間內無法在原工作崗位勞動的,用工單位可考慮讓被派遣勞動者到該工作崗位上提供勞務,直至本單位的勞動者能夠返崗。輔,是指向用工單位正常經營主要業務而提供的不可或缺的服務與保障的業務工作崗位。替代性,是指與用工單位主要的生產經營活動不發生直接聯系的工作崗位。
雖然《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限定為用工單位的“臨時性、輔和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其立法的基點是防止勞務派遣對傳統雇用的沖擊及企業將固定崗位臨時化,將勞務派遣發展空間控制在相對狹小的范圍,使其僅作為標準勞動關系的補充。但面對現實中的各行各業、形式各異的勞務派遣,不同的用工單位在設置派遣崗位目的、崗位在企業運營中的作用及設置標準等方面也各不相同,以立法形式對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予以強行性規定,難免會對用工單位的自主經營權造成影響。此外,伴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我國的勞務派遣市場已經拓展到了國外,對“勞務派遣”的探討理所當然包括對境外的勞務輸出,而對外勞務輸出顯然難以達到“臨時性、輔和替代性”的要求的。因此,可以選擇一個較為折中的方式,把相對容易界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以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方式將其限制在一個范圍內,而把難以厘清“輔和替代性”的工作崗位的界定權利交給用工單位,由其自主確定。這既符合被勞務派遣勞動者的素質存在差異的事實,也能夠調動用工單位合理利用勞務派遣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勞務派遣對傳統用工的補充職能。
立法者在界定什么是“臨時性”需要考慮的是被派遣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提供勞務的期限以多長為準。各國相關的規定不盡相同,例如德國規定勞動者派遣的時間不能超過9個月,日本則規定不得超過1年。筆者以為,既然使用派遣勞動者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企業臨時之需求,而如果派遣的工作崗位是企業的長期需求,就應當建立直接的勞動關系而不能采取派遣方式,以間接用工的方式使用該勞動者。所以在某一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持續時間一般不宜長于6個月,否則企業的用工需求就不能稱為是“臨時性”的。在勞務派遣“一般不宜長于6個月”的基礎上,還要盡可能針對不同用工企業的具體情況做出不同的規定,建立適應各種崗位的勞務派遣服務方式及合同期限。對一些小型的企業或生產規模變化較大的企業(如建筑業)以及一些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崗位,可以規定為“臨時性、輔和替代性”,對那些大型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則應保持勞動隊伍的基本穩定,或者延長派遣時間,或者明確規定長期性崗位不能使用勞務派遣工。對境外的勞務輸出則應當根據其特點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范。
為了增強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執法維權工作的有效性,提高用工單位的守法經營意識,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用工單位在確定輔和替代性的崗位時,應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參與其中并給予必要的指導。要按照《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務派遣崗位的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做到按需分配,既要保證被派遣勞動者的充分就業,又要維護其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工單位與本單位的工會、職代會集體協商并確定符合自身實際情況的輔和替代性崗位后,應采用集體合同的書面形式規定下來,并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備案。未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備案的工作崗位不允許作為輔與替代性崗位實施勞務派遣;已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備案但事后經審核查實該工作崗位在實質上與“輔”和“替代性”要求不符合的,仍然不能夠安排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如果勞務派遣機構違反以上要求,將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不滿足“臨時性、輔、可替代性”條件的工作崗位,或者用工單位違反上述要求而接受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務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其改正;如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給付相應的賠償。如果派遣機構或者用工單位不接受改正或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如罰款)。 轉貼于
二、平等原則
(一)勞務派遣中平等原則的界定
勞動平等是勞動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由于每個勞動者都是具有獨立人格與人身自由的自然人,平等原則的價值取向就是使每個勞動者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能夠獲得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可以尋求有效的法律救濟。對被派遣勞動者來說,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機構之間是形式上的雇傭關系,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實質上的雇傭關系。考察勞務派遣中的平等也可以相應地劃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在同一個勞務派遣機構中的各個勞動者之間的平等;二是在同一個用工單位中的被派遣勞動者與其正式員工之間的平等。本文以下討論的平等原則是圍繞后者展開。
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員工之間的勞動平等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絕對的勞動平等和相對的勞動平等。例如,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的設施和條件,是用工單位應承擔的法定義務,也是維護勞動者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這一點不應當由于企業的用工形式等因素的不同而在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員工之間存有差別,因此應實行絕對的勞動平等。而勞動報酬以及與之掛鉤的社會保險待遇、勞動福利,可由于企業的用工形式、勞動者資歷能力、工作經驗等因素的影響而有所差別,因此可以實行相對的勞動平等。在實行相對的勞動平等時,最重要的是重視與解決同工同酬的問題。
(二)實現勞動平等的制度設計
圍繞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平等問題,立法者應當明確以下兩點:
第一,合理設定絕對的勞動平等與相對的勞動平等。在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之間,絕對平等與相對平等的設立與有關權利的劃分,最終取決于企業用工形式即勞動者派遣與否的影響及其影響的程度。勞動基準是法定的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底線,它的實施范圍不應受到勞動者派遣與否的影響,因此在勞動基準的適用方面,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之間應實行絕對的平等。而在勞動基準范圍之外和勞動基準水平之上的勞動權利,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之間可以實行相對的平等。在勞動者享有的各項勞動權利中,諸如勞動保護權、休息權等人身權利一般不應受勞動者派遣與否的因素影響,因此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在享有這些權利方面應實行絕對的平等。諸如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獎金和相關福利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在享有上可以實行相對的平等。
論文摘要:進城務工人員問題在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客觀存在,進城務工人員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發揮的作用也是日益凸現。但是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原有的落后的各種制度和觀念還沒有被徹底清除,新的體制還不夠完善,進城務工人員在進入城市的過程中,缺乏相應的制度認同、制度供應和城市主流經濟文化的接納,以及存在社會歧視性政策,必然會形成與城市主流生活格格不入的“另類”,成為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期的社會弱勢群體。因此研究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及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必然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進城務工人員權益遭受侵害的突出問題
1.1就業和崗位選擇受到限制,不能享受平等擇業,盡管《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但是許多單位在招聘職工時特別注明“限本地戶口”。所以進城務工人員只能選擇城市居民不愿從事的職業和崗位,那就是苦、臟、累、險的職業和崗位。
1.2亂收費現象時有發生,人身自由時遭威脅。孫志剛事件終結了我國強制性收容遣送制度的歷史,取而代之的是富有人性化的自愿救助制度。這個新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廣大的進城務工人員,他們再也不會為“暫住證”之類的規定而東躲了,但還要交各種不合理的規費。進城務工人員要找工作,由于處于劣勢地位,其身份證件常常作為個條件被扣押,沒有證件或者不交證件,用人單位拒絕錄用,你奈何不了。更有甚者,你的人身自由也在用人單位的掌控之中。
1.3進城務工人員的工資經常被無故拖欠和惡意克扣。進城務工人員在辛勤工作之后,往往不能保證按時、足額地拿到自己應得的工資報酬,并且工資水平普遍很低,增長緩慢,而且被強迫加班加點,且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很多情況下,處于弱勢地位的進城務工人員無奈被迫超負荷工作,用人單位卻不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因為超時超負荷加班造成進城務工人員工傷,甚至死亡的事件已經不是個案,某些行業屢屢發生此類事件,令人觸目驚心。
1.4社會保險沒有著落,用人單位不為進城務工人員參保繳費。用人單位很少能按國家規定,為進城務工人員交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類保險。
1.5進城務工人員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工作條件惡劣,工傷事故頻繁發生,卻享受不了工傷保險待遇。進城務工人員到城市工作,由于他們的文化水平比較低,往往是在條件艱苦、環境惡劣、城里人不愿意干的崗位上工作,加上不少單位安全意識薄弱,缺少安全保護設施,工傷事故時常發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人透露,我國每年因工致殘人員有70萬,其中進城務工人員占絕大多數。
1.6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問題。不少進城務工人員是舉家進城打工的,作為進城務工人員,他們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將來有一個好的前程.然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不能就近上學,本來應該人人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權,無形中就被各種部門的各種規定剝奪了。
2.進城務工人員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2.1進城務工人員權益得不到保護有著深刻的社會歷史原因
幾千年的封建統治,傳統的自然經濟造就了城鄉及鄉村各村落之間的相互隔離;進城務工人員文化水平相對比較低,現代法制觀念淡薄。在走向現代工業社會的進城務工人員既不能以傳統的熟人關系保護自身利益,也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2.2落后的戶籍管理制度,使進城務工人員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1958年,為了控制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其相關配套措施,確立了一套較完整的戶口管理制度。這個條例以法律的形式對農村人口流入城市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這種戶籍制度本身強化了城市和農村的隔離。
2.3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滯后,執法力度不足
2.3.1勞動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邊界模糊。雖然現行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了許多規定,卻未能有針對性地對進城務工人員這樣的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為他們提供便捷有效的保護措施和手段。這就使權益受到侵害的進城務工人員無所適從,發生爭議后不知應當先找勞動部門還是先找法院,等到了解清楚之后往往又因為超過仲裁申請時效而被駁回。
2.3.2現行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在勞動關系的建立上,對用人單位不與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只是責令改正,對仍未改正行為沒有進一步的處罰措施。在工資支付方面,對拖欠、克扣工資等行為,只是設定了50%到一倍的賠償金;對企業主拖欠、克扣工資后逃匿等行為沒有強制手段。在勞動保護方面,對恣意延長勞動時間、不依法提供勞動保護措施的行為缺乏強硬的處罰措施,等等。由于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導致行使處罰乏力,難以震懾和遏止違法行為。
2.3.3執法力量不足,執法效果不理想。目前全國各地勞動保障監察專職人員合計為1.7萬人,而全國用人單位約2700萬戶,涉及勞動者近3億人,平均到每名監察人員身上,是1600戶用人單位和17000名勞動者,責任之大、力量之少,就是監督難以到位的重要原因。另外,勞動爭議仲裁缺乏獨立的辦案機構,辦案人員的編制、經費保障等一系列問題沒有解決,也嚴重影響了勞動爭議處理和仲裁的辦案效率和質量。
2.4法律救濟的不經濟
從勞動爭議的解決到拖欠工資的追討,如果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正常程序一般要經歷幾個月。而進城務工人員涉案標的額一般在幾百元至幾千元之間。因此除涉案金額較大的工傷案件外,很少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等途徑加以解決。農村條件相對艱苦導致農村勞動力向城鎮人規模轉移,城鎮勞動力需求供過于求現象導致就業競爭激烈,即使是信譽度不高、工作辛苦甚至高危險的就業崗位仍可招到進城務工人員。同時,法律救濟的高成本使進城務工人員理性地回避事后法律救濟,這種惡性循環必然導致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狀況每況愈下。
3.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路在何方
3.1從立法角度來看,應當逐步構建立體化多層次的法律保護體系,并有針對性地制定傾斜保護政策
3.1.1修改勞動法。由于勞動法涉及廣大勞動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修訂過程中,不但要補充具體的實施規范,以便于實際操作,更應注重提高勞動法的立法層次,提升勞動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勞動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如用人單位、勞動者、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同工同酬等需要加以科學嚴謹的界定;在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上,更應適應時代的需求繼續擴大,順應勞動、人事、工資制度的改革,在內容上不斷更新與完善,豐富和充實集體合同制度,建立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機制;要明確對侵犯職工權益的懲罰措施,對于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情節惡劣的企業可采取吊銷營業執照,直至永遠取消責任人再次從事生產經營的資格。
3.1.2加快民工社會保障的立法。改革開放以來,進城務工人員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和城市社會中的“納稅大戶”,但是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缺位,嚴重挫傷了廣大農民工的積極性。國家對其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它有利于形成進城務工人員職業風險的有效分散機制。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制度在現階段應以社會保險為主,其他保障措施為輔。而社會保險則可以分類分層分階段逐步實施,首要選擇是推行工傷保險制度,問題在于全面實施,特別是針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工傷保險問題,不論是哪一類型的進城務工人員都應成為當務之急。其他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逐步推行。
3.1.3提高進城務工人員組織化程度,推進集體協商制度建設。進一步貫徹《集體合同規定》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通過廣泛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并安排進城務工人員參與其中,使進城務工人員獲得平等的對話權利,從制度上保證進城務工人員工資增長,進而維護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3.1.4完善教育法規,促進教育平等的實現。在一部分進城務工人員已經在城市中把家庭安頓下來的情況下,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義務教育問題逐漸浮出水面。這個問題不僅關系到下一代的教育,而且影響到進城務工人員家庭的發展。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應當和城里的孩子一起坐在寬敞明亮的教室里,共同接受高質量的現代化教育。因此,從根本上講,應打破現行以戶籍制度為依據的義務教育的入學政策,實行適齡兒童按居住地原則接受義務教育的制度,使公立學校成為吸收城市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的主渠道。
3.2從執法角度來看,應從解決當前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入手,狠抓各項法律制度的貫徹落實
3.2.1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在監察內容上,進城務工人員工資和勞動保護問題應作為當前及今后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對工資拖欠問題定期進行嚴格監察,防止新的拖欠。在監察手段上,要以使用進城務工人員較多的建筑、餐飲等行業為重點,對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和支付工資、提供勞動保護等情況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專項檢查;在監察隊伍建設上,除大規模增加監察機構和人員編制,還要抓好專項培訓。
3.2.2及時處理涉及進城務工人員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于進城務工人員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本著依法、公正的原則,及時立案、快速處理。要推進仲裁機構的實體化和仲裁員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完善仲裁程序和各項制度。
3.2.3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保護制度。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建設,印制適用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指導推動用人單位制訂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并將其與勞動報酬支付、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社保繳費等有機結合起來,形成相互聯系、相互印證的管理機制。在勞動保護制度方面,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勞動保護制度,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賬和勞動保護設備管理臺賬,形成外部檢查、內部自查勞動保護情況并及時整改的機制;明確勞保資金來源,引導用人單位加大對勞動保護和預防事故的投入,切實保障農民工的生命安全。
3.2.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制觀念和進城務工人員依法維權的意識。大力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靈活運用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提高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強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3.3司法角度來看,應當建立和健全針對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律援助體制
為切實保護進城務工人員應有的權益,盡快建立和落實進城務工人員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門應充分運用法律手段,通過積極開辟進城務工人員“綠色通道”,為進城務工人員提供解決拖欠工資的法律援助,幫助解決進城務工人員解決拖欠工資維權糾紛。
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進城務工人員工資的案件受理時,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訴訟費應作出減、緩、免的決定;受理案件后盡量縮短審理時間,多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審判、快執行;對符合條件可以采取先予執行等措施;在判決時,應當將進城務工人員訴訟的誤工費,請律師費,旅差費,證人出庭費用等直接損失列入賠償范圍。判決生效后對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決給付義務的,執行中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二倍標準支付遲延履行金。
公證機關應積極為進城務工人員提供法律服務,可以會同建設行政部門推行進城務工人員勞動合同公證制度。對拖欠進城務工人員工資的單位,由欠款單位和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在欠款到期后,可由進城務工人員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從工程款中劃撥。
總而言之,要切實解決侵犯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政府和相關部門必須明確責任、形成合力,把進城務工人員對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等需求納入城市公共服務的范疇,積極探索適用于進城務工人員的各項制度,為進城務工人員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只有全社會都來關愛進城務工人員,善待進城務工人員,著力改善進城務工人員進城務工的就業環境,保護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進城務工人員進城務工之路才會變為通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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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切實做好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加快我區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步伐。根據市局《關于開展*年技師、高級技師評審工作的通知》(泰勞社函[*]8號)的要求,現就做好今年我區申報技師、高級技師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組織宣傳發動
技師、高級技師評審工作是發現優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也是評價優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各處鎮、區直各部門、企業要充分認識技師、高級技師申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實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各單位要著眼于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和建立學習型、創新型單位,加快建立內部技能人才梯次成長機制,積極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申報,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落實技師、高級技師技能津貼和相關待遇,調動廣大技能人才苦練技能、崗位成才的積極性,使更多的優秀技能人才脫穎而出。
二、評審范圍和條件
全區各級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技能崗位工作或進行技能培訓教學,所從事職業在國家已公布職業標準且設有技師、高級技師等級的職業內(不包括已實行全國、全省統一鑒定考試的職業),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均可申報技師、高級技師。
(一)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具有高中或技工學校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
3、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工種關鍵性的操作技術和生產中的工藝難題,或具有較大技術革新成果,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
4、具有傳授技藝、培訓技術工人的能力或在培訓中高級技術工人做出貢獻的;
5、連續從事本職業15年以上,并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或具有高級工證且任職2年以上且工作成績突出的可申報技師;
6、任技師職務3年以上可申報晉升高級技師。
(二)破格條件
對企業老職工和有突出貢獻或特殊技能,不具備規定職業資格或年限,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也可申報:
技師:
1、連續從事本崗位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
2、從事本崗位工作滿12年以上,獲得省、市行業級或市、區級技術能手稱號;
3、從事本崗位工作并能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并獲省行業級或市級技術革新成果獎勵;
4、具有突出貢獻和特殊技能(由所在單位或權威機構出具證明材料);
5、職業中專(高中)教師(實習指導教師、帶實習課的專業理論教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高級技師:
1、從事本崗位工作滿25年并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操作技能;
2、從事本崗位工作滿15年并獲得國家級或省級技術能手稱號及同等以上獎勵;
3、從事本崗位工作并能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并獲國家級或省級技術革新成果獎勵以及同等以上獎勵;
三、申報材料
1、《技師資格申報表》(原件,一式1份)或《高級技師資格申報表》(原件,一式3份);
2、《推薦評審技師資格人員有關情況綜合簡表》一式1份(使用B4紙)或《推薦評審高級技師資格人員有關情況綜合簡表》一式19份(使用B4紙);
3、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4張;
4、反映本人任職以來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業績的工作總結1份;
5、反映本人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成果、本人發表的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著作、論文及技能競賽、先進生產者的獲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其他能夠證明本人工作業績的書面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6、申報單位須呈報《推薦評審技師資格人員有關情況匯總表》、《推薦評審高級技師資格人員有關情況匯總表》,原件各一份,并報電子版表格(使用B4紙印制)。
上述呈報的材料必須手續完備,內容齊全,填寫準確,打印正規、整潔,字跡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頁、缺頁。個人材料必須一人一個檔案袋,檔案袋封面上寫清姓名、工種、單位以及內裝材料的名稱和份數(證明材料原件在審核無誤后退回)。不符合規定的退回重新填報或不予受理。申報技師、高級技師材料由主管部門匯總審查并加蓋公章后報區勞動保障局;無主管部門的企業也可直接申報。
四、申報時間
技師申報材料受理時間分兩個階段:第一批為每年的6月1日前,第二批為12月1前;高級技師申報材料受理時間截止到9月1日。請各單位、企業在規定時間之內將各申報材料報送區勞動保障局培訓鑒定科,逾期申報的材料安排參加下一批評審。有關評審信息查詢和表格下載請登陸泰安勞動保障信息網。聯系電話:
五、收費標準
技師、高級技師評審費按照省物價局、財政廳(魯價費發[]80號)文件規定收取。
六、享受待遇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泰發[]10號)文件要求,技師、高級技師對應工程師、高級工程師享受相關的政策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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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就難以和諧,而沒有養老保險,社會保障體系就不會健全。本文通過分析壽險公司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及企業年金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就壽險公司如何在“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提出一些建議。
當前,我國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提高老年人口的生活質量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一種內在要求。
一、壽險公司應積極參與基本養老保險“第一支柱”的建設
首先是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等社保基金提供“第三方”管理。保險資金是我國資本市場上安全程度最高、收益最平穩、運營最規范的一類長期資金,適應社保基金市場化運營趨勢,壽險公司提供的專業投資技術和投資管理服務,可以有效彌補政府在管理社?;鸱矫娼涷灢蛔?,缺乏保值增值和規避風險手段的現實問題。其次,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探索一條商業保險參與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有效途徑。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尤其是商業保險參與農村養老體系建設,讓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成果惠及農民,既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工作的重點,更是壽險公司擴大業務領域,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協調發展的本質要求。
二、壽險公司要抓住發展企業年金的機遇,推動“第二支柱”又快又好地發展
發展企業年金是金融體系和社保體系建設的共同要求,也是壽險公司發揮資金融通與社會管理功能的有機統一。壽險公司必須抓住這次做大做強保險業,提升行業地位的歷史性機遇,動員行業整體力量和資源在企業年金領域樹立先發優勢。目前,壽險公司發展企業年金已經具備了充分的客觀條件:條件一,從2003年起,在勞動保障部和中國保監會的推動下,太平人壽成功參與了遼寧省企業年金市場化運營試點工作,促成中國第一筆合格的企業年金計劃,為壽險公司開展企業年金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條件二,全國已經有8家壽險公司獲得了企業年金基金的運營資格,可以為企業提供包括受托管理、賬戶管理和投資管理在內的“一攬子”運營服務;條件三,壽險公司在長期資產負債管理、精算技術及風險管理、賬戶管理與服務以及資金運營等方面具有其它金融機構的比較優勢;條件四,我國企業年金政策環境已經成熟,巨大的市場潛力正在演變成企業的現實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