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4 15:10:1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地名管理條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加強區劃地名法規建設,爭取兩個條例出臺
(一)抓緊協調溝通國務院法制辦,爭取《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的早日出臺。待《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正式頒布后,召開貫徹落實《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工作會議,全力做好學習貫徹和培訓工作。
(二)研究修訂設市設鎮標準,草擬制定市轄區標準。召開專家論證會,廣泛征求地方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加以修訂完善。
(三)積極促進《地名管理條例》盡早出臺。進一步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協調,并就有關重點問題進行調研,爭取《地名管理條例》盡快出臺。
二、做好行政區劃工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一)完善行政區劃規劃體系。開展《行政區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研究及設市規劃》項目研究。按照黨的十七大報告的要求,結合四大功能區的規劃,統籌區域城市增長與經濟發展、國土開發和土地利用,合理確定設市的規模、布局和步驟。在深入分析主體功能區(國家和省區二級)的實施對我國區域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深層影響的基礎上,提出適應四類主體功能區管理要求的行政區劃調整思路與調整途徑,明確城市體制改革與設市工作的基本思路,研究制定全國和分省設市規劃方案。
(二)加大行政區劃調研力度。根據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的要求,研究行政區劃工作如何發揮在促進中國特色城鎮化協調發展和區域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積極研究行政區劃體制改革的方向和思路。合理調整縣區布局和規模,完善行政區劃設置和管理體制。繼續開展縣城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和城市內部行政區劃體制創新試點。聯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省管縣體制的改革研究。召開行政區劃管理體制創新理論研討會,探索減少層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強活力、協調發展的行政區劃新格局的模式和機制。
(三)加強行政區劃調整具體指導。積極溝通,爭取以國務院辦公廳的名義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鄉鎮撤并中改進鄉鎮管理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做好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加強對鄉鎮撤并工作的具體指導。
(四)完善行政區劃調整審核論證制度。加強對重大行政區劃調整事項的調研、論證、溝通和協調。按照從嚴從緊的要求,對確有必要調整的事項,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區劃調整變更方案的審核、論證、報批工作,分級建立行政區劃調整變更專家咨詢制度,提高行政區劃調整的科學性。
三、加強地名管理工作,推進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
(一)加強工作指導和經驗交流。召開全國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經驗交流會,總結交流工作經驗,進一步推動地名公共服務各專項工作的落實。
(二)繼續推進全國縣鄉鎮地名設標工作??偨Y、推廣縣鄉鎮地名設標工作成功經驗,力爭年底前80%以上的縣城完成設標任務。
(三)繼續推動全國地名規劃工作。制定頒布《地名規劃通則》,加強對地名規劃工作督促指導。結合地名規劃工作,繼續做好地名文化保護和清理整頓低級庸俗、不規范地名的工作。
(四)加快國家地名數據庫建設,推進全國地名信息化服務工作。建立國家級地名數據庫。做好國家地名數據庫軟件的升級完善工作,抓好建庫試點,及時總結經驗。指導各地地名網站建設,增強地名網站服務功能。積極推動全國地名電話問路服務。適時召開數字地名示范城市經驗交流會議,推動地名信息化建設和服務工作。
(五)加強地名文化宣傳和歷史地名保護工作。積極推動《中國地名故事》系列專題片拍攝制作工作;加強區劃地名工作宣傳,對中國地名雜志、行政區劃網進行升級完善。
(六)啟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工作。進一步修改完善《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制定海島地名標志和陸地邊界自然地理實體地名標志部頒標準。適時召開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工作會議,部署啟動試點工作。
四、扎實做好界線聯檢工作,積極推動平安邊界建設
(一)如期完成年度聯檢任務。協調完成冀魯、晉蒙、蒙黑、遼吉、滬蘇、浙贛、皖豫、閩粵、豫陜、鄂渝、湘桂、川藏、黔滇、甘寧等14條、長11979公里省界聯檢任務。指導各地完成年度縣界聯檢任務。
(二)大力推進平安邊界建設。加強與中央綜治辦的聯系,進一步明確民政部門在平安邊界建設中的作用、考核評比等問題,積極參加中央綜治辦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活動。制定下發《民政部門平安邊界建設實施方案》,召開全國民政系統平安邊界建設經驗交流現場會。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了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更加完備,政府管理和服務水平有較大提高的目標。這就對地名公共服務在內的各項公共事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是適應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進一步實現工作重心向服務型轉變的重要舉措。
一、 標準地名地址庫建設在智慧北侖建設中的意義
隨著北侖“智慧城市”建設的開展,各行業數據庫、信息資源交換和服務共享體系建設陸續展開。地名地址數據庫建設是開展多種形式地名信息服務的基礎和前提,如地名語音查詢、地名網站建設、地名信息觸摸屏設置、電子地圖建設、“地名信息查詢服務系統”建設等。地名信息標準化、數字化是地名為公眾服務最高效、最便捷的手段,是全區公共信息服務效能和“智慧北侖”建設最基礎的社會公共信息資源。不僅能方便大家查詢地名信息,而且可與城市經濟信息、應急聯動、智能交通信息等系統聯動,成為城市“救命線”,真正實現城市的“智能化”。
二、全域城市化形勢下地名標準化數字化建設的現狀
雖然我國地名管理工作取得很大成績,但還存在明顯的問題。地名標準化數字化進程緩慢,跟不上信息化現代化建設的步伐,具體表現如下:
1、部門之間協調不夠,城鄉規劃與地名規劃嚴重脫節,各部門登記備案的街、巷、道路名稱不統一;
2、地名管理工作不夠規范,如地名標志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地名更新維護不及時、申報、登記、審批手續不規范,出現有路無名、有名無牌、有門無號的現象;
3、地名檔案管理手段落后。存在人員配備不齊、條件設施簡陋、管理模式落后、手段原始單一,要素不全、數據陳舊,甚至出現毀損或丟失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地名檔案的開發利用;
4、地名信息化建設滯后。一些地方只有紙質地名資料,尚未借助信息化設備進行成果轉換處理,開發利用率低,致使地名公共服務體系不配套、不完整,不能較好地服務于社會和方便群眾。
三、北侖區地名管理工作的現狀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新老地名更替速度加快,信息化建設的推進也使北侖區地名檔案管理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已有的地名數據和管理手段遠遠不能滿足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具體如下:
1、地名管理工作不夠規范,包括辦理手續不規范、登記備案制度不健全,隨意性強,數據存在"缺、漏、錯、亂"現象。地名要素不全;地名存在錯別字,地址信息與建筑實體不符;新、老地名、標準和非標準地名并用,如“大碶”和“大矸”、“霞浦”和“亞浦”混用;不規范的縮略數據缺乏專指性,如將“新碶鎮新大路1#商住樓”縮略為“新大路商住樓”等。
2、地名檔案管理手段落后。早期我區地名工作人員少,且未經專業性培訓,地名管理工作缺乏技術支撐,地名建設缺少系統性和規范性保障;我區地名管理工作長期以來采用紙質化辦公,紙質地名數據未經數字化處理,不利于地名數據的開發和利用,更談不上地名信息共享,這是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中一個丞待解決的“瓶頸”。
四、北侖區標準地名地址庫建設的幾點建議
地名信息是重要的社會基礎公共資源,完整、準確的地名信息能夠保證社會各界信息傳遞的準確性和高效率。開展標準地名數據庫建設,發揮地名信息化服務功能,積極推動智慧北侖的建設,能有效解決以上問題。
1 、組織保障,抓好地名地址庫工作隊伍建設
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對地名工作的支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北侖區標準地名地址庫建設領導小組,積極發揮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作用,建立多個職能部門協作的地名地址庫建設機制。地名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這就要求廣大地名工作者既要了解人文、歷史、地理、社會、文化等知識,又要熟悉有關地名方面的政策、法規,并重視地名管理干部的培養使用。
2、 統一標準,建立完善規范的數據標準體系
加強地名法規建設、依法管理地名,是地名工作走向法制化、規范化、標準化軌道的重要途徑。以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為依據,結合寧波市編碼標準,會同建設、規劃、公安、房管等部門統一制定地名地址編碼規則和數據采集、錄入規范,修改完善適合我區的《地名管理條例》、《地名標志管理辦法》、《門牌號碼編碼規則》、《地名命名、更名程序》等地方性法規文件,建立完善規范的數據標準體系,確保地名規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 、部門協調,把好地名地址數據標準化關口
地名主管部門與經常性地與建設、規劃等部門保持聯系,把地名規劃納入城鄉總體發展規劃范疇,編制符合北侖區情況的地名規劃方案。地名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地名法律法規和寧波市地名相關規范對現有地名數據進行整合梳理和完善,對使用門樓牌號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把關,禁止私自編制地名地址信息;規劃部門對新建建筑物進行規劃竣工驗收時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填報已領取的門樓牌號。
4、 數據入庫,建立高效、便民的地名信息資源共享體系。
建立標準地名地址數據庫,各相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能和建庫需要,及時向地名主管部門提供地名地址信息數據。標準地址庫建成后,地名主管部門負責地名數據庫的維護和更新,并通過政務網絡建立地名信息共享系統,實現地名成果信息資源共享。以該 數據庫為支撐,積極推動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如開通地名信息查詢網、公共場所設置地名信息查詢觸摸屏等,使地名信息化建設成為一項服務群眾的便民工程,努力發揮地名信息化服務功能,積極推動智慧北侖的建設。
根據常委會立法計劃,省人大農委從去年底即提前介入,組織開展了《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立法調研。先后赴紹興、嘉興等市召開座談會,征求了當地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實地考察了白塔湖國家濕地公園、東白山高山濕地、石臼漾濕地、永秀白蕩漾濕地等,并赴陜西、寧夏了解兩省(區)濕地保護立法以及立法后評估的情況。期間,多次就條例草案修改事宜與省法制辦、省林業廳等有關部門溝通交流。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后,我們又就條例草案中的有關問題征求了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3月14日,省人大農委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F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濕地與森林、海洋并稱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被稱為“地球之腎”,在維持生態平衡、保持生物多樣性、調節氣候、涵養水源、蓄洪抗旱、凈化水質等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我省地處東南沿海,濕地類型眾多,濕地資源豐富。據有關部門統計,濕地總面積達246.7萬公頃,占全省陸域土地總面積的22%。現已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8個,濕地公園15個,濕地保護小區30個。近年來,各級對濕地保護工作日益重視,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從整體情況看,濕地保護和管理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一些地方不合理的開發利用,隨意改變濕地用途,導致濕地面積減少、功能退化;部分濕地水污染嚴重,帶來生物多樣性減少,野生生物棲息地破壞。濕地生態系統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壞,修復起來代價很大,這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近年來,在省人代會上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議案,要求加快地方立法,加強濕地保護工作。去年,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杭州市西溪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全省濕地保護立法提供了借鑒。為此,制定《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是必要的、適時的。農委認為,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我省的實際,體現了加強濕地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結構內容也基本可行,已較為成熟,建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同時,就條例草案有些問題提出了修改意見。
一、關于條例草案的調整范圍。目前我國法律上對濕地尚無統一的界定。條例草案根據《國際濕地公約》中濕地的定義,結合本省實際,同時實行名錄管理來界定法規調整范圍。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適宜野生動植物生長,具有較強生態功能并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護名錄的潮濕地域?!蓖瑫r明確省重要濕地保護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一般保護名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較好地體現了我省的特色,是可行的。農委認為,科學確定保護名錄,是本條例能否有效實施的關鍵。名錄的制定,既要充分調動市、縣(市、區)政府的積極性,自下而上,提出本區域需要保護的名錄進行保護;又要從全省宏觀上把握。對個別地方政府積極性不高,重要濕地未受到保護的,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濕地保護規劃,商濕地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列入省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名單?!比绻胤秸簧蠄蠡騾f商不成,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有權提出并確定列入省重要濕地保護名錄,對此,建議在條例草案修改時加以明確,使全省應保護的濕地切實得到保護。
二、關于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文件和現有體制,目前濕地保護實行的是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根據我省目前濕地保護管理的現狀,在條例草案第六條對管理部門的職責作了劃分,確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濕地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職責,同時明確海洋與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三個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有關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為了加強領導,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成立濕地保護委員會,組織、協調、決定濕地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應明確濕地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和辦事機構的設置,以便于工作的開展。另外,這一條放在第三章“保護措施”似有不妥,建議放到總則。
三、關于濕地保護的主要方式。條例草案第三章,對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如何進行保護分別作了規定。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濱海濕地需要保護的可劃定自然保護區,所以對“海洋特別保護區”提法建議再作研究。有的委員認為,從我省實際看,今后興建濕地公園是濕地保護的主要方式,條例草案除了要規范設立條件、申報程序、撤銷變更等內容,還應明確濕地公園的具體管理機構。從已建的濕地公園情況看,盡管隸屬的部門不同,但多數是采取政府組建管委會的方式來進行管理,有必要賦予管委會一定的管理權限,以有利于對濕地公園的管理。另外,第三章的章名“保護措施”和第四章章名“管理措施”不易區分,從第三章內容看也不貼切,建議作修改。
四、關于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第五章,對違反本條例第四章規定的各類行為,逐項規定了罰則,由濕地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本章所指的濕地主管部門是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可以對第四章所列禁止進行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而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濕地名錄時,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同時逐個確定相應的濕地主管部門?!边@個濕地主管部門主要指的是權屬管理的概念,兩者概念容易混淆。建議修改時對這一概念加以明確。
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辦程序如下。
一、申報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
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
1、建設單位出具的申報委托書和填寫完整并加蓋單位印章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它事項申報表》;
2、規劃部門核發的《規劃意見書》及附圖各1份(復印件),以及規劃意見書注明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需準備的有關文件、圖紙及模型;
3、市發改委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它批準文件(中央和部隊在京項目,為市發改委的批復文件);
4、新征(占)集體用地的建設項目,需有市政府批準文件1份;新征(占)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需有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l份;翻建工程需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5、持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繪制的設計方案圖1套(以A3規格和A4規格
6、依法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需持經相應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7、依法需要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涉外建設項目,需要有市涉外項目審查辦作出的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同意意見;
8、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備案表;
9、由北京市測繪院生產經營處按用地釘樁成果及繪圖要求繪制的基礎測繪基本比例尺地形圖4份(用地單位為多個的,需多提供相應份數的地形圖)。
10、需要使用地名作為項目名稱的,須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稱核準)行政許可決定文件復印件l份;
11、規劃意見書提出規劃設計要求的相關文件。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受理
規劃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按照受理條件的標準進行審核,
1、符合審查標準的,即時收取申請人申請材料,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第一聯加蓋受理專用印章后交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第二聯順序裝袋,填寫移交單,轉交規劃委有關管理部門。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委職權范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加蓋受理專用印章),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申請人當場更正錯誤后,受理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日內將需要補正材料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請人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即被視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立案表”。
三、審查
1、實體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市規劃委員會批準的該項目的《規劃意見書》;
(2)符合各類城市規劃(《城市規劃法》和《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3)綠化及綠地率符合《城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公園條例》《城市古樹名林保護管理辦法》《北京市古樹木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比例實施辦法》;
(4)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道路相鄰的,應滿足《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城市道路兩側和交叉路口周圍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規定》;
(5)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道路相鄰的,應按規定代征城市道路(《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6)建設項目與城市綠地相鄰的,應按規定代征城市綠地(《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7)建設項目與城市干道、鐵路干線、河道、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相鄰的,應符合《關于在城市干道兩側劃定隔離帶的規定》、《關于城市干道兩側隔離帶內現有村鎮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北京市鐵路干線兩側隔離帶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北京市密云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和《關于劃定市區河道兩側隔離帶的規定》《北京市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8)建設項目位于或相鄰風景名勝區等特定地區的,應符合《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八達嶺―― 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頤和園、圓明園地區建設工程的規定》;
(9)居住建筑(含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符合《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
2、形式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文件(含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內容);
(2)用地證明文件合法有效;
(3)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市涉外項目審查辦作出的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同意意見;
(5)市水務主管部門對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保護范圍、清障范圍內及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的審查同意意見;
(6)文物主管部門對文保單位及建控地帶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同意意見;
(7)體育主管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同意意見;
(8)市交管部門對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車場設計方案的審查同意意見;
(9)交通影響評價合格報告;
(10)機場管理機構對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符合機場凈空保護要求的建設項目的審查同意意見;
(11)衛生主管部門對新改擴建供水設施或新改擴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審查同意意見;
(12)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儲運或者礦山項目的審查同意意見;
(13)市市政主管部門對環境衛生設施的審查同意意見;
(14)符合《招標投標法》和《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
地名管理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一項基礎工作,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國際交往和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地名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對推進城市化進程有著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級、各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在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建立健全了“政府主管,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地名管理工作機制,基本扭轉了地名標志缺、少、亂的局面。但與此同時,當前全市地名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經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理順和完善地名管理機制
要堅持“政府主管,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認真落實部門的地名工作職責。市地名委員會將建立市地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民政部門牽頭,市建設、公安、園文、規劃、郵政、文化、教育、房管、交通、城管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聯席會議。地名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工商、房管、交通、國土資源等部門的聯系,及時通報地名信息,做到資源共享,方便群眾辦事。規劃部門要貫徹地名管理“適度超前”原則,在擬定城市道路交通專項規劃及道路規劃名稱方案時,吸收地名主管部門參加。建設部門在安排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拓寬計劃時,要聽取地名主管部門對道路命名方案的意見,做到工程立項時有名、工程竣工后有牌,并將地名標準化和地名標志設置的規范化作為道路、住宅區等工程項目驗收內容之一。公安、交通、郵政、旅游、文化等部門要按照各自分工,認真履行地名管理的職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錢江新城指揮部、*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園文局)、*之江度假區管委會應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全市地名工作各負其責、密切協作、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進一步規范地名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市地名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事,加強對地名的依法管理,加大對地名工作的宣傳力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取名、命名和更改地名。
(一)規范命名程序。地名的申報按照“誰建設、誰申報”的原則辦理,地名的命名由地名主管部門負責承辦。凡新建的道路、橋梁、隧道,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命名方案,提交同級地名主管部門審核,經公示和專家論證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新建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房地產開發商或建設單位向所在區、縣(市)地名主管部門申請,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余杭區)由市地名主管部門審批,蕭山、余杭區及各縣(市)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各專業部門使用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及風景點、紀念地等的名稱,在征得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別由其專業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地名主管部門備案。
(二)嚴格命名原則。地名命名必須堅持系統性、層次性原則。市區內道路嚴格控制使用“大道”、“大街”的名稱。為強化市區道路的方位識別系統,增強地名的方位感和指位性,今后市區新建道路(除住宅區、工業園區內道路外)的名稱,原則上東西向的命名為“街”,南北向的命名為“路”,并逐步形成制度。各縣(市)政府所在地的道路命名,由各縣(市)政府確定。
橋梁的命名由建設單位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橋梁的功能及規模選用“大橋”、“橋”、“立交橋”、“人行天橋”等作通名。其中“大橋”一般僅限用于錢塘江、運河上的橋梁及同等規模的橋梁,其余的城、鄉道路橋梁用“橋”作通名。
樓盤的命名由建設單位根據樓盤的規模、建筑風格和特色及所處的地理位置,選用名副其實的名稱,反對使用崇洋復古、新奇怪異名稱,避免“花園無花、廣場無場、山莊無山”的現象。嚴格控制“廣場、中心、城”名稱的使用范圍。
(三)慎重實施更名。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關于除生僻字、異體字,以及帶有侮辱性、歧視性等非改不可的地名需更名外,對可改可不改的地名原則上不改的規定,保持地名的穩定性。地名更名要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方針,堅持走群眾路線,讓群眾有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凡遇地名更名的,均須召開市民聽證會、專家論證會,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集思廣益,形成方案報市政府決策。一旦形成決策,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證更名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進一步落實地名標志長效管理
根據民政部、交通部、國家工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在全國城市設置標準地名標志的通知》(民發〔*〕67號)精神,我市基本完成了城市標準地名標志設置工作,對方便市民群眾交流交往和生產生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城市設置標準地名標志(以下簡稱設標)工作經驗,適時組織“回頭看”活動,進一步做好查漏補缺工作。要把工作重點由階段性設標轉向經常性管理上來,建立行之有效的長效管理機制和地名標志自然損耗經費保障機制,加大管理力度,實現隨缺隨補。因街、路、里弄專項整治而造成路、門、幢牌缺失的,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資金保障,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錢辦事”。要探索依托街道、社區及標牌制作企業實行地名標設常年維護、分片包干的管理新路子,加強對地名標志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保持各類地名標志的完好和整潔。各區、縣(市)應根據城市新建道路和小區的實際情況,及時抓好地名標志的經常性設標工作。
要高度重視地名信息化管理,保證地名信息的完整和準確。各級政府要投入必要的經費,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配合,由下而上逐步建立地名信息庫,啟動“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實現信息互聯、資源共享。要結合實際,努力探索用市場機制管理地名工作的路子,有條件、有選擇地實行地名有償冠名。
四、進一步加大對具有歷史文化內涵地名的保護力度
要緊緊圍繞“構筑大都市,建設新天堂”和“建經濟強市,創文化名城”的總要求,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地名的保護挖掘工作,正確處理好“建設”和“保護”的關系。各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要結合“背街小巷”改善等舊城改造工程的實施,注重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內涵地名的保護工作。對重要的歷史文化地名,要有選擇地為其“樹碑立傳”,以傳承歷史、昭示后人,使其成為杭城新的文化景觀。對已經消失的歷史文化地名要采取多種措施進行保護、挖掘和恢復。同時,要廣泛搜集資料,充分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列出保護清單,建立必要的檔案資料;充分發揮地名專家學者在保護歷史文化地名中的作用,努力探索老地名保護和恢復的新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指外國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除外,下同)與中國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中方)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立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資、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衛生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稱外經貿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條件
第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第七條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合資、合作的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和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二)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三)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條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二)投資總額不得低于萬人民幣;
(三)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合資、合作中方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應當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擬投入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作價依據。
第三章設置審批與登記
第十條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并與申請材料、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起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后報衛生部審批。
報請審批,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設置申請材料;
(二)設置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設置地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于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否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審核意見;
(三)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設置該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核意見,其中包括對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和經營期限等的意見;
(四)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衛生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中醫醫療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中外合資、合作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要求,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和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轉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申報材料及批準文件;
(二)由中外合資、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三)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外經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獲得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自收到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此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在我國中西部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或申請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和內容屬于國家鼓勵的服務領域,可適當放寬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獲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類別和規模,確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命名應當遵循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由所在地地名、識別名和通用名依次組成。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第四章變更、延期和終止
第十八條已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機構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合資、合作期限等,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涉及合同、章程有關條款的變更,由所在地外經貿部門轉報外經貿部批準。
第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合資、合作期20年屆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合資、合作期限的,合資、合作雙方可以申請延長合資、合作期限,并應當在合資、合作期限屆滿的90天前申請延期。延期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衛生部和外經貿部審批。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經批準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有關登記注冊手續;逾期未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核準后,撤銷該合資、合作項目。
第五章執業
第二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執行醫療技術準入規范和臨床診療技術規范,遵守新技術、新設備及大型醫用設備臨床應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聘請外籍醫師、護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本機構醫療廣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
第三十條縣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一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校驗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律和規章,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于違反本辦法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近年來,我市的地名區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在地名區劃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顯著成績,為促進經濟發展、方便人民群眾發揮了積極作用。一是積極開展了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市地名管理辦法》,市政府于**年12月11日批準命名了45條路、街、3個廣場、1個體育中心、4個公園、57個居民區的名稱。市地名區劃委員會于**年4月28日批準命名了7條道路、7座雕塑、4座奇石、27個居民區的名稱。本次會議通過的75個地名是我市第三批的命名。至此,市區的主要道路、河流、公園、廣場、車站、雕塑基本上進行了命名,進一步提高了城市品味,方便了市民生產、生活和對外交往。二是進一步完善了地名標志的設置。三年來,市政府撥出??罘謨膳O置了路街標牌583塊、巷牌2600多塊。這些標志的安裝,從根本上扭轉了過去地名標志“缺、少、亂”的局面,我市因此被評為全省設標工作先進城市。三是編制發行了《**市主城區地名圖》。原來的《**市城區圖》是由民政部門在2000年繪制的,時過七、八年,市區已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已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今年6月《**市主城區地名圖》出版發行,新牌《**市行政區劃圖》也即將編制完成。四是切實完善了地名信息化的服務功能。各縣區建立并充實完善了地名數據庫,收錄11類3萬多個地名,同時**市地名網站也已向廣大市民開通,為服務群眾提供了新的平臺。
在看到我市地名工作取得成績的同時,也需要認清存在的一些問題:一是許多開發建設單位仍在沿用老名稱,經過市政府規范命名的居民區名稱沒有得到廣泛應用。二是不規范取名行為有抬頭趨勢,例如:目前不少開發建設單位熱衷于給居民區起名叫“某某廣場”。廣場是人們休閑、娛樂、集會的場所,不包括居民住宿的內涵。三是地名標志損壞、丟失現象嚴重。四是有戶無門牌或者門牌殘缺不全,不少單位和市民意見很大。上述問題給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許多不利因素,影響了地名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進一步加大力度,認真解決。下面,我就今后如何做好全市地名工作,強調三點意見:
一、以全局的高度看待和重視地名工作
地名作為古今中外廣泛使用社會公共文化產品,是人類社會的交流交往工具,也是城市的品牌、地方的名片。一方面,地名是一個城市識別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們群眾幾乎每天都在與地名打交道,甚至依靠地名從事經商、投資、打工乃至日常生活??梢韵胂?,如果沒有規范有序的地名標識,不要說外來人員,就是本地人都會給生產經營和日常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再加上進入信息時代,現代交通、通訊技術突飛猛進,這些都導致地名的傳播速度不斷加快,使用頻率不斷提高,對地名的標準化、接受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高效、易鑒別、標準化的地名體系將對我市各個領域都具有不可估量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地名也體現著一個城市的總體品位和素質,也可以說是城市的臉面和窗口,是一項重要的形象工程。做好地名工作,將**濃厚的文化積淀和獨特的人文、地理、自然資源,通過地名展示出來,既是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需要,也是塑造**形象,促進地方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各級各部門要堅持以人為本、管理與服務并重的原則,以地名標準化、管理規范化、服務多樣化為目標,努力把我市的地名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二、以扎實的舉措加強和推進地名工作
(一)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升地名服務管理水平。要認真貫徹落實《**市地名管理辦法》,把好地名命名標準關,追求地名的科學性,力求每個地名準確無誤、好找易記。在公文、報刊、書籍、廣播、影視、地圖、教材、廣告、標牌等載體中要使用標準地名時,不得擅自更改。城鎮內新建道路、住宅區和其他建筑物的命名,由開發建設單位在立項前,向當地地名管理申請,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的地名,方準予在規劃圖紙和設計中使用。地名區劃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把地名管理列入本單位的一項職責,這次會議之后在辦理立項、土地權證書、建設許可證、銷售房屋許可證、產權證時,一定要依據民政部門出具的名稱證明才能辦理。
(二)加大宣傳力度,切實強化地名保護意識。地名是否標準,標準地名是否自覺使用、地名標志的損壞和丟失能否減少到最低限度,使地名標志的指示功能能夠最大化的發揮是近期開展地名管理的重點,要下氣力做好這項工作。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途徑大力宣傳使用標準地名的必要性和愛護地名標志的重要性,宣傳《**市地名管理辦法》,以強化人們使用標準地名、愛護地名標志的意識和自覺性,嚴禁損壞、丟失地名標志。據統計,僅今年以來損壞和丟失的路牌將近一百塊,甚至在奇石節期間,展覽地段的標牌丟失了3塊、損壞14塊。針對這種狀況,民政部門尤其是公安部門要研究辦法、采取措施,把地名標志的損壞和被盜減少到最低程度。今后建設部門在道路施工中,遇到道路標牌需要移時,也要事先通知民政部門,保護好道路標牌,防止損壞和丟失。
(三)提高工作效能,扎實做好市區門牌編制安裝工作。近幾年,舊城區拆遷改造力度較大、新城區擴建工程不斷延申,門牌缺少情況日益嚴重,同時也造成了門牌號的混亂,給各行各業和廣大市民帶來了極大不便,不少部門和個人呼吁政府及有關部門盡快安裝門牌。會后,民政部門要盡快拿出市區范圍內的門牌編制安裝方案,廣泛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盡快實施,力爭在**年之前把市區內的門牌全部安裝完畢,方便人民群眾,完善城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