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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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發展城市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產、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市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
城市規劃、國土、計劃、市政、公安、交通、電力、通信、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城市建設中安排一定投資比例用于城市綠化;提高公眾綠化和環境意識,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城市綠化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綠化發展目標、各類綠地規模和布局、綠化用地定額指標和分期建設計劃、植物種植規劃。
市的城市綠化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制鎮的城市綠化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堅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與豐富城市景觀相結合的原,利用、保護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資源,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七條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應當達到如下標準: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八平方米。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可以制定高于上款規定的綠化規劃建設指標。
第八條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院、休(療)養院等醫療衛生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學校、機關團體等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環保部門鑒定屬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置寬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四)賓館、商業、商住、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設施,應當進行環境設計,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舊城改造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居住區不得低于一點五平方米,居住小區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組團不得低于零點五平方米。
(六)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條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鐵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等綠地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必須搞好綠化。其中主干道綠化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綠化帶面積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橋控制范圍內,進行綠化應當兼顧防護和景觀。
(三)城市江河兩岸、鐵路沿線兩側的防護綠化帶寬度每側不得小于三十米;飲用水源地水體防護林帶寬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壓輸電線走廊下安全隔離綠化帶寬度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建設。
第十條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筑和園林小品。城市公園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公園綠化用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覽、休憩、服務性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五。
居住區配套綠化用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得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條城市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條城市綠化的規劃和設計,應當委托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和設計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城市公園、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鐵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古典名園,其恢復、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屬于文物保護的古典名園,其恢復、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按國家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審批。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規劃、城市各類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有關部門方可辦理報建手續。
經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和城市各類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配套綠化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第十七條城市綠化建設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鐵路、公路防護綠化和經營性園林、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化建設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城市綠化建設應當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的正常生長,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及其他設施保持國家規范標準規定的安全間距。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經綜合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達不到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標準,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建設單位承擔補償責任,按照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交納綠化補償費。綠化補償費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交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并按規劃專項用于易地綠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開發住宅區項目的配套綠化建設資金,應在工程項目建設投資中統一安排,其比例應占工程項目土建投資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并與建設工程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物業所有權人出資,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隊伍負責;
(四)生產綠地、經營性園林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五)沿街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
(六)鐵路、公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綠地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已占用的必須限期歸還,并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征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并由城市規劃部門按照調整城市規劃的原則,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地。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占用城市綠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占用城市綠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占用城市綠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并到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和國土部門辦理手續。占用期滿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置與綠化無關的設施。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內應當嚴格控制商業和服務經營設施,確需設點經營的,必須向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后,方可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必須在設計和施工前制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干道綠化帶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二百株以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砍伐、遷移二十株(含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厘米以上樹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十株以下的,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報批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當地居民的意見和綠化專家評審論證結論。經批準砍伐或遷移城市樹木,應當給樹木權屬單位或個人合理補償。
第二十八條電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門,因安全需要而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遷移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有關單位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可先行實施,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在險情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優美、設施安全完好,對影響交通、管線、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樹木及時修剪、扶正,確需遷移、砍伐的,按照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條城市樹木所有權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由政府投資或公民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屬國家所有。
(二)經鑒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樹名木屬國家所有,收益歸其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所有。
(三)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內的樹木,屬該單位所有。
(四)由集體或個人投資經營生產的綠地內的樹木,屬集體或個人所有。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內的樹木,屬土地使用權人所有。
(六)由個人投資在自住、自建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屬個人所有。
第三十一條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劃定保護范圍,確定養護管理技術規范,加強管理。古樹名木生存地的所屬單位和個人,是該古樹名木的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三)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
(四)損壞綠化的娛樂活動;
(五)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墳;
(七)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各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的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費等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顚S?,由財政部門監督使用,其收取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性質的,按照每平方米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對組織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破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坐椅、庭園燈、建筑小品、水景設施和綠地供排水設施等綠化設施的,按照設施造價的二倍處以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按照樹木賠償費的五倍處以罰款。
(七)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損害古樹名木致死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無證設計和施工的,責令停止設計和施工,并分別對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出,恢復綠化,并按照每平方米處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損壞相關設施、不繳納恢復綠化補償費的,責令限期繳納和賠償;超過占用期限的,責令限期歸還,并按照所占面積處以綠地占用費的二倍罰款。
第三十八條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綠化規劃(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并由責任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城市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點的,責令限期遷出或拆除、賠償損失,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不服從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經營申請批準文件并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超越、濫用本條例規定的權限進行審批的,由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撤銷批準文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第六條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國城鄉綠化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負責全國城市綠化工作。
地方綠化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等規劃指標,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城市的性質、規模和自然條件等實際情況規定。
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的特點,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并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不同類型的防護綠地。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界內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五條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城市的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
第二十四條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對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罰則
第二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編制城市綠化規劃;負責城市綠化的行業管理;組織或者指導城市綠化建設;查處城市綠化違法案件。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和論證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
(二)規劃年限和范圍;
(三)綠地系統布局;
(四)綠地指標和定額;
(五)各類綠地規劃;
(六)樹種規劃;
(七)綠地近期建設規劃;
(八)綠化規劃的實施措施。
第八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在城市新建區,城市綠地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在舊城改造區,城市綠地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城市生產綠地應當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
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充分發揮城市綠地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的特點,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條件,并與文物古跡的保護相結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建設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現有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和本單位負責建設。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應當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的綠化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
第十四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住宅區開發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任務。
第十五條對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資格審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綠化工程竣工后,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古典名園和20公頃以上公共綠地的綠化工程修復、設計方案,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20公頃以下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七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單位負責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變更城市綠地的,必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補償重建綠地的土地和費用。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在城市公共綠地及其20米范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市政、公用、電信、供電、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門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需要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但應當及時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養護。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的,必須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報上級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城市各類新建管線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中及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電力、市政、公用、通訊、消防等部門維護管線需要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二十五條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違反已批準的綠化規劃,縮小綠地面積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及其二十米范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城市綠化法;調整對象;法域歸屬
在我國,城市綠化建設已有幾十年的歷史,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城市綠化法制建設也逐步從無到有,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多級城市綠化法律體系,對我國城市綠化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迅猛發展,城市環境壓力越來越大,導致城市綠化建設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多。而現行的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一些地方的城市綠化法規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經濟和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同時,本應作為理論指導的城市綠化法學研究,更是鮮有人問津,嚴重滯后與實踐。對城市綠化法進行系統性梳理,已不是純理論性的學術研究,而是城市綠化建設實踐的迫切需求。本文擬就城市綠化法的調整對象和法域歸屬進行探討,以期有助于城市綠化法的理論研究和法制實踐。
一、城市綠化法的調整對象
在法理學上,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社會關系,“是已被法律調整的或者客觀上要求法律調整的具體的意志社會關系”。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社會關系作為自己的調整對象,它不僅決定該法律的調整方法,而且決定該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因而,搞清某一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研究該法的邏輯起點。城市綠化法也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即城市綠化關系。城市綠化關系是指受城市綠化法所調整,人們在城市綠化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由于城市綠化是一項較大的系統工程,包括綠化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涉及多元主體。因此,城市綠化關系較為復雜,大致包括以下幾種:
(一)城市綠化規劃關系
城市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綠化建設的基本依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城市綠化的實體規劃,即列入城市總體規劃的綠地系統總體布局和發展目標,各類、各級城市綠地的發展標準和規劃等;另一方面是城市綠化的工作規劃,即實現總體規劃目標的組織、資金、物質條件、技術準備、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規劃。城市綠化規劃關系就是在城市綠化規劃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如綠化規劃主管部門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的分配關系,規劃主管機關與公眾的規劃管理關系等等。
(二)城市綠化建設關系
城市綠化建設同其他工程項目一樣,也有計劃立項、設計、審批、施工、驗收、交付使用等建設程序,其不同的是綠化工程項目還要求綠化種植成活、生長達到設計要求,需要一個更長的過程,其中的問題相當復雜。人們在城市綠化建設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就是綠化建設關系,如建設單位與綠化主管部門在綠化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因審批、監督、檢查、驗收而產生的關系,公眾因參與城市綠化建設而與綠化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之間產生的關系等。
(三)城市綠化管護關系
城市綠化的保護,包括對城市生態環境、自然地貌、植被、物種的保護,其中最為直接的是對城市綠地和綠化成果的保護。城市綠化的管理指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綠化全過程和城市綠化的多個方面所實施的管理,其中主要是對綠化種植的日常維護管理,使其茁壯成長,充分發揮出其設計規劃的效果。保護和管理是不能截然分開的,綠化關系各主體在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稱為綠化管護關系。如綠地管理單位與公眾之間的因綠地管理而產生的關系,綠化主管部門與綠化養護管理者之間因監督、指導和定期檢查而產生的關系等等。
當然,隨著城市綠化理論研究及實踐的不斷深入,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新的城市綠化關系還將出現,城市綠化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因此也仍將不斷擴大。
二、城市綠化法的法域歸屬
要探討城市綠化法的法域歸屬,首先需要對“法域”的含義進行考察。目前,理論界主要從三種意義上來使用“法域”一詞。首先,認為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轄或適用的范圍,這個范圍可能是空間的、成員的或時間的。相應的,法域就有了屬地性法域、屬人性法域和屬時性法域之分。其次,根據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范圍來劃分,有學者稱之為屬法性法域。據此,法域就有了公法、私法及社會法之分。再次,在第二種意義的基礎上直接認為一個部門法就可以是一個法域,如刑法法域、民商法法域、經濟法法域等等。本文所探討的城市綠化法的法域歸屬,就屬于上述第三種意義上的使用。
城市綠化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增進人民的身心健康,顯然,城市綠化法屬于環境法法域。在價值追求上,城市綠化法與環境法有著眾多的一致性。
關于環境法的價值追求,學界研究頗多,分歧也較為明顯,但其內涵則多集中于環境正義、秩序及功利價值上。本文擬從正義及功利價值上探討城市綠化法與環境法的一致性。
(一)城市綠化法中的環境正義價值
環境正義價值具有雙重的底蘊,即人類正義和自然正義。人類正義價值在環境法層面最明顯的體現就是對環境權的倡導和關注。環境權主要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適宜健康和良好環境中生活的權利。這在城市綠化法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從立法目的來看,城市綠化法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確保人民生活環境的適宜良好,進而增進人民的身心健康。這在世界各國城市綠化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有體現。如日本的《城市綠地保護法》第一條明確規定:“本法律規定在城市中保護綠地和促進綠化的必要事項,目的是要形成良好的城市環境,有助于確保居民文明健康的城市生活。”美國《西雅圖市公園法》第二條:“本法令各條文的設置是為了維護和保障自然環境、公共安全、大眾健康和公共福利?!蔽覈鴱闹醒氲降胤礁骷壋鞘芯G化法規中都有類似的規定。而且,個別地方城市綠化條例中已明確將環境權列入其中,如《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痹摋l將環境權利和環境義務有機統一起來,充分體現了環境正義價值。
關于自然正義,在法律上,其意義大體上是要求法律規范的確立符合自然規律,能夠使人類世界與自然界達到和諧統一。城市綠化法基本原則中的生態優先原則就是如此。首先,它強調綠化規劃的生態化,就是要將生態學原理運用于城市綠化規劃過程中,既考慮到現今的生態關系和生態質量,又要考慮到城市未來的生態關系和質量;要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以人與自然相和諧為價值取向,應用各種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分析利用自然環境、社會、文化、經濟等各種信息,去模擬設計和調控系統內的各種生態關系,從而提出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調控對策。其次,它強調綠化建設與管護制度的完善,促使城市綠化各主體牢固樹立城市綠化的生態目標,在樹種的選擇、喬灌的搭配、花卉的點綴、草坪的培育及綠地系統的管護上要切實貫徹城市生態學的基本原理,最大限度地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生態質量,協調城市綠化中人與人的關系及人與自然的關系,促使整個城市生態系統向更有序、穩定、協調的方向發展,最終促使城市實現人、自然、城市和諧共存持續發展的自然正義價值。
(二)城市綠化法中的環境功利價值
環境法的功利價值,就是環境法的實現能給人類帶來好的效果和影響。環境法的功利價值分為兩類,即物質功利價值和精神功利價值。物質功利價值包含保護物質生存基礎和經濟發展兩重內容,精神功利價值也有兩項內容,這就是環境安全感和生活舒適權的追求。
首先,環境法物質功利價值的兩項內容在城市綠化法中體現在城市綠地系統的兩種服務功能上,即生態服務功能和社會服務功能。城市綠地系統具有凈化空氣和水體、調節城市氣候、防治大氣污染、涵養水源、防風固沙、減低噪音及維持城市生態平衡等眾多的生態服務功能,這些功能的發揮有力地保障了人類的物質生存基礎。不僅如此,城市綠地系統還具有廣泛的社會服務功能,有力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如我國許多城市在新建的廣場、公園、綠地、綠帶和旅游景點中,以種植高大喬木為主,配置各種觀賞植物與草坪,形成了綠蔭護夏、紅葉迎秋,四季花香、芳草如茵的園林景觀,創造了十分優美的游憩與投資環境,其直接經濟效益和間接經濟效益都十分可觀。而且,城市綠化建設本身日益成為城市社會經濟的一個新的產業體系,規模日益擴大,分工日益細化,影響日益加大,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
其次,在精神功利價值方面,城市綠化法注重“以人為本”,強調以人的健康和福利為其終極立法目的。表現在城市綠化中,就是要從居民的身心健康及審美要求出發,創造優美的綠色環境,為城市居民提供便捷舒適的休閑、健身、觀光、游憩等公共福利場所,努力實現人與人之間、人與環境之間的和諧共處、有機統一,確保居民的環境安全感和幸福舒適感,充分體現了環境法的精神功利價值。
總之,城市綠化法屬于環境法法域,是城市綠化法的目的和價值追求使然,同時,城市化進程的發展要求城市綠化法建立與城市生態綜合發展相適應的法律制度,這也必將為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變革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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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第三條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三條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溯本求源;部門協作;管養成效
浦口區作為南京市的郊區之一,現今由區綠化管理所管養的公共綠地總面積為170萬m2,創造了眾多可供人們休閑游憩、娛樂健身的城市生態之所,發揮著重要的生態效益,亦提升了居民的生活品質。但也存在著植株長勢不良、綠地時常被侵占、破壞、景觀效果不顯著等現狀。分析原因,主要存在如下幾方面。
1 浦口區的園林綠化管養存在的問題
1.1 綠地施工質量方面——基礎薄弱
浦口區的公共綠地系統緊隨著城市道路系統的延伸、老城改造出新、環境綜合整治等城市建設步伐而擴增。一方面,因城市建設任務時效性的要求,綠地系統的建設作為后續性任務,難免會出現反季節栽植現象,種植達不到規范要求。另一方面,綠地景觀的設計存有缺憾,雖遵循“適地適樹”的基本原則,在鄉土樹種的選擇、苗圃熟苗的利用上總體掌控較好,但個別品種的選擇、布局位置的合理性往往被忽略,一些設計上的不合理性,靠后期養護,無論如何投入,也達不到應有的景觀效果,如歸咎于綠化所的養護不到位,有失偏頗。
1.2 人為干擾、破壞方面——思想意識薄弱
盡管眾多市民的愛綠、護綠意識有所增強,常積極參與城市公共綠地系統的管養工作,對破壞綠地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對綠化管理所的日常養護工作進行社會輿論監督。但仍有許多餐飲經營者、洗車、修車經營者及流動攤點等,漠視園林綠化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為了經營方便,肆意占用綠地作為經營場所,向綠地、花池內傾倒油污,拋扔生活垃圾等損綠行為時常發生。另外,市民任意踐踏綠地,攀枝摘花等現象常有發生,因其行為的個體突發性、偶然性,給綠地養護工作增添了難度。
1.3 養護經費問題——資金投入薄弱
目前,浦口區園林綠化養護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承擔。由于現今生產成本增長過快,導致本區對綠地管理的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尤其在肥水管理、花灌木修剪環節投入少。僅以植株能自然生長、存活為單一控制標準。另外,在城區綠地防災消險工作、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城區綠地植物生態保護方面更是嚴重缺乏資金投入。由于養護資金的短缺 ,使得浦口區園林綠化管理所對本區的公共綠地的管護工作僅限于基本的、表面上的管理,無法進行更深層次、更加科學的、可持續發展的管理工作。
1.4 行政處罰問題——力度薄弱
區綠化管理所在城市公共綠地的日常管護過程中,對損壞、破壞、占用城市公共綠地等違法行為僅限于口頭制止、勸阻等管理手段,缺乏有效地行政處罰機制,部門之間缺乏聯動機制。另一方面,《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中,雖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但無具體的實施細則,尤其是對“造成損失的”無明確的界定,其“損失”亦無法量化。因此,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具體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上難以操作;且相關規定中,對“毀綠行為輕微并能夠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因此,對具體園林綠化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顯得“偏軟”。然而,就是因為一次次的“輕微違法行為”的存在,長期累積,導致了本區公共綠地、行道樹等生長勢衰弱、土壤板結、生長環境差等現象。
2 提升浦口區城市綠化管養水平的建議
2.1 抓源頭,嚴控城市綠地的管養移交程序關
嚴格按照工程驗收相關規范要求,認真檢驗現場,核查工程相關資料,對工程資料不全、工程實體感官差、工程養護期未滿及成活率、生長勢達不到規范要求,應要求施工方進行整改直至符合移交要求,否則應拒絕接管。同時,對“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本應當征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而未征求的綠化工程,其工程實體完工需移交的,更應慎重、嚴格地進行驗收,在源頭上進行控制,杜絕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進入正常的養護環節。
2.2 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升市民愛綠、護綠意識
建議由城市管理局市政綠化管理科牽頭,綠化管理所配合,每季度開展1次有關園林綠化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并且在廣場、公交站臺等社會窗口張貼宣傳畫、懸掛宣傳橫幅,免費向市民發放宣傳手冊,定期舉辦與城市綠化管理有關的有獎征文、攝影等活動,引導、激勵市民積極參與城市綠地的監管工作,逐步提高市民愛綠、護綠的思想意識,有效引入社會監管機制。
2.3 強化行政手段,完善城市綠化行政處罰體系
今年是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25周年,也是我市的第12個綠化年。今天,我們召開綠化工作會議,主要目的就是認真貫徹《*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全面總結2*年的造林綠化工作,表彰獎勵造林綠化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安排部署今冬明春的造林綠化工作,進一步動員全市人民積極投入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剛才,成東同志總結了今年的造林綠化工作、并安排部署了今冬明春的綠化任務,王鐵同志也對今冬明春農村的造林綠化工作進行了具體安排,劉斌同志宣讀了《*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暫行辦法》,*友公司和404總公司作了大會發言,希望大家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同時,會議表彰了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這些先進單位和個人的事跡真實生動、感人至深,突出反映了近年來全市各部門、各單位大搞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向戈壁要綠洲,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鮮活事例。希望各部門和全市人民都要認真學習他們的先進事跡,在全市綠化事業中多做貢獻。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總結經驗,堅定信心,進一步提高對搞好綠化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今年以來,全市上下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認真落實全市綠化工作會議精神,廣泛宣傳發動,積極組織協調,認真督促檢查,園林綠化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是全民義務植樹有了新的進展。全市動員、全民參與已成為我市綠化的一大特色。一年來,各單位、各部門義務植樹的形式不斷創新,活力不斷增強,成效不斷提高,全市有124家單位按時完成了義務綠化任務,共拉運土方22萬立方米。特別是種植、營造“紀念林”成為風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駐嘉單位和部隊官兵積極投身全民義務植樹活動,相繼建成了“政協委員林”、“雙擁林”、“武警林”、“消防林”等紀念林地,全民義務植樹運動逐漸向縱深推進。
二是重點工程建設有了新的進展。2*年,完成了9條新建道路的綠化任務,完成了東湖生態旅游景區、森林公園三期綠化和312國道、核城路、明珠路、大唐路4條綠化景觀帶的建設任務,改造完善了迎賓湖園區的綠化布局和管網設施。三鎮積極開展退耕還林、荒灘育林工作,完成人工造林面積213公頃。
三是城市綠化建設有了新的發展。2*年,全市新增綠地面積78.6公頃,建城區綠化覆蓋面積達到了1244.6公頃,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保持在16平方米,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分別提高了1.1和1個百分點,達到了30.9%和32.5%。園林化單位、小區創建活動取得了新的成效,園林綠化規?;N植的效應初步顯現,城市景區、廣場、游園、轉盤等處的立體綠化、圖案綠化效果明顯,引種馴化工作有了新的突破,花卉培育規模不斷擴大,全年共出圃花卉35.4萬盆。城市綠化的快速發展改善了人居環境。
四是單位綠化工作有了新的推進。各部門、各單位高度重視綠化工作,社會綠化意識不斷增強,綠化任務如期完成。特別是酒鋼公司在積極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同時,認真落實部門綠化責任制,大力實施廠區、礦區、居民小區綠化美化工程,取得了顯著成效,被全國綠化委員會授予“全國綠化模范單位”榮譽稱號。四0四生活基地綠化工程建設進展順利,三北防護林、農田防護林和人工治沙任務全面完成。駐嘉部隊在堅持不懈地支援地方造林綠化的同時,積極開展綠色營區建設。
這些成績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正確領導的結果,是各部門、各單位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高度重視生態建設的結果,是全市各級干部群眾不懈努力和共同奮斗的結果,也是園林系統廣大干部職工辛勤勞動和長期奉獻的結果。實踐證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是動員全市人民植樹造林,加快國土綠化進程,改善生態環境的有效途徑。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造林綠化戰線的同志們致以親切的問候,向所有關心支持造林綠化事業的各界人士表示真摯的感謝!
在肯定成績、總結經驗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造林綠化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生態環境依然十分脆弱,園林綠化工作與我市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治理改善生態環境的力度需要不斷加大。二是作為城市綠化系統基礎細胞的庭院綠化,存在總量不達標、發展不平衡、管理不規范、綠化檔次低等問題,是目前制約全市綠化工作快速發展的瓶頸問題。今年9月份,我們召開了全市庭院綠化工作現場會,專題研究了庭院綠化工作。從總體情況來看,全市單位庭院綠地率為15%,占全市綠化總面積的7.9%,其中:綠化覆蓋率達到30%以上的單位只有23家,僅占單位總數的10.7%,與園林城市的相關指標差距較大。三是隨著造林綠化的快速發展,綠化成果保護的任務越來越重,個別地方毀林、毀綠現象時有發生。四是樹種選擇、配置還不盡合理,整體生態效能、抗病能力較弱;城區部分綠地喬、灌、草比例不合理,景觀效果不理想。五是個別單位領導對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認識不足,重視不夠,任務落實不徹底,今年仍有12家單位沒有完成義務植樹任務。這些問題,影響了我市造林綠化事業的發展,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認真加以解決。
造林綠化,既是改善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美化生活、提高人居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關鍵措施,還是保障農業、富裕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尤其是對我市這樣一個生態脆弱的戈壁城市來說,搞好園林綠化工作既是推進城鄉一體化、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途徑,更是實現“兩個率先”目標、構建“和諧*”的迫切需要。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各級各部門必須從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出發,進一步提高對做好造林綠化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城鄉綠化、園林綠化工作擺到事關全局的高度來安排,發動全社會的力量,積極參與到全民義務綠化活動中來,努力推進造林綠化事業又快又好發展。
二、明確任務,突出重點,加快推進園林綠化工作
今冬明春,全市造林綠化工作要以《*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的實施為契機,以建設園林城市為目標,以綠化工程建設為基礎,以庭院綠化為重點,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共同參與,大搞綠化,努力使我市城市綠化水平得到顯著提高。
1、加強全民義務植樹的組織落實。要抓住《*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開始實施的有利時機,抓緊制定綠化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推動綠化工作的長效機制,依法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要充分發揮各單位、各部門在綠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實行登記考核制度,把義務植樹任務落到實處。要拓寬渠道、創新形式,積極開展綠地認建認養、門前“三包”、植紀念樹、種紀念林等活動,方便群眾履行植樹義務?!督穸鞔涸炝志G化工作安排意見》已對義務植樹任務進行了安排部署,綠委辦要加強督促檢查指導,總結推廣經驗,推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深入開展。
2、加強庭院綠化建設。要從規劃入手抓好庭院綠化,規劃、建設、城管、園林等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綠色圖章制度,使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緊密聯系,確保各類建設工程與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要建立庭院綠化建設、管理的長效機制,我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出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實施庭院綠化建設。要加強對新建小區和舊城改造項目的綠化規劃審批,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許開工,形成城市綠化與城市規劃建設的良性互動。要重點抓好四0四總公司、八0三電廠生活基地綠化建設工程,完成綠化面積32公頃。綠委辦要采取切實措施,大力實施見縫插綠工程,對綠化不達標的單位要限期達標。要持續開展“花園式”單位和綠化達標小區的評選表彰活動,進一步提高我市的綠量普及率,引導庭院、小區綠化向著高標準規劃、高質量建設、高效能管理的方向發展。
3、加強農村造林綠化工作。要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契機,大力發展經濟林等特色產業,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要與改善農村生態狀況和人居環境相結合,加強村“四旁”植樹,改善村容村貌。要以各鎮、村、組道路綠化為連接,以退耕還林建設為基礎,切實改變城鄉結合部的綠化面貌,重點抓好村組道路綠化建設,繼續實施三北防護林建設工程,大力加強農田防護林體系建設,構筑糧食穩產高產的生態安全屏障,建成防護林1000畝。要在全市農村開展“綠色家園”創建活動,倡導農民植綠、護綠、愛綠的綠化文明理念,引導農民通過造林綠化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大力推進城鄉綠化一體化進程。
4、加強重點綠化工程建設。重點綠化工程是全市綠化的骨干工程,要牢固樹立精品意識,加強科學管理,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工程建設的質量和成效。要在北干渠景觀帶、東湖湖心島綠化、312國道景觀帶二期綠化和文化南路等城市道路綠化建設中,堅持高起點規劃設計、高標準種植管理的原則,力求花草樹木的實用功能和美化功能的有機統一,有選擇的進行立體、圖案綠化美化,在色彩、造型,變化、藝術性等方面做文章、花力氣,不斷提高我市的綠化品位和水平。同時要擴大育花基地規模,提高盆花上街的水平。迎賓路、新華路等重點道路的臨街單位要在門口擺放鮮花,更好地美化城市。
5、加強單位綠化工作。要充分發揮各部門各系統在國土綠化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各行各業抓綠化的良好局面。酒鋼公司要重點抓好冶金廠區、北區人工湖、渣廠南側空地和環廠道路綠化建設工程,繼續完善廠區、葡萄園防風林體系。鐵路地區、中核四0四總公司、大唐八0三電廠及各企事業單位、駐嘉單位要在完成本部門庭院綠化的同時,積極參與全市綠化工作,完成義務植樹任務。農林部門要繼續抓好農村綠化工作,切實保護好農田防護林體系。城建等部門要進一步做好城市綠化美化工作,堅持綠化生態與景觀效果并重,堅持綠化建設與管護并重,更加注重綠化貼近自然化,更加注重城鄉綠化一體化。各部門、單位要經常性地開展建設林地、綠地活動。組織鼓勵社會單位、個人通過共建、捐建、認養、認管、冠名等多種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通過社會的共同參與,提高全民綠化意識,真正使造綠成為義務,愛綠成為時尚,護綠成為責任。
6、加強造林綠化成果的管護。嚴格執法、依法管綠、依法治綠,是加強綠化管理、鞏固綠化成果、推動綠化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園林部門要采取更加嚴格有效的措施,宣傳普及園林綠化法律法規,不斷加大城市綠化執法力度,對綠地面積不達標或不按規劃進行綠化的建設單位,以及對毀綠、占綠、破壞城市綠化設施的違法行為,及時從嚴查處,強化保護措施,切實擴大綠地面積。要做好林木和綠地病蟲害的防治工作,嚴密防范外來有害生物,降低自然災害對造林綠化成果的危害,鞏固綠化成果。
三、加強領導,形成合力,確保全市造林綠化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突出“以人為本,共建綠色家園”這個主題,樹立“綠化為人人,人人搞綠化”的思想,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積極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努力把我市的綠化工作推向又快又好發展的新階段。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各項綠化任務落到實處。城市綠化是環境生態化、城市現代化、社會文明化的集中體現,做好綠化工作是各級政府部門的重要職責,要義不容辭的履行好這項職責。各單位、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造林綠化工作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把加快造林綠化、加強生態建設納入本單位、本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認真落實義務綠化任務,主要領導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同志是主要責任人,做到認識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要認真落實部門綠化分工負責制,高標準做好本部門本系統的綠化工作。
2、加強配合,上下聯動,形成全市參與綠化建設的良好局面。城建、國土、規劃、財政、農林、水利、交通等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切實按照城市綠化要求,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積極支持配合城市綠化工作,保證城市綠化工作的正常開展。建設、公安、工商和城區工作辦在做好各自區域綠化工作的同時,要全面完成義務植樹綠化以資代勞費的收繳工作。園林局作為我市綠化的主管部門,要切實發揮好組織、督促、檢查的職責,加強調查研究,擬定綠化目標,制定措施辦法,落實綠化任務,積極引導園林綠化工作向著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的軌道邁進。
3、廣泛動員,凝聚力量,形成全民動手搞綠化的強大合力。要結合《*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的宣傳工作,深入宣傳全民義務植樹的公益性、義務性和法定性,使適齡公民都能真正認識到義務植樹是自己應盡的法定義務。要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廣泛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大宣傳力度,開辟專題專欄,宣傳先進典型,宣傳城市園林綠化法規,特別要大力宣傳《*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和《*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暫行辦法》,使全民綠化活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對那些在綠化工作中態度不積極、行動不力,或以各種借口推諉扯皮,沒有完成義務綠化任務的單位要曝光批評,并進行相應的處罰。要大造聲勢,發動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到全民義務植樹的大會戰之中,在全市迅速掀起一個綠化、美化家園的新。今冬明春全民義務綠化工作已經作了安排部署,任務艱巨,時間緊迫,希望各單位按照分解的任務,深入宣傳,廣泛動員,進一步振奮精神,狠抓落實,既快又好地全面完成各項綠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