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17:4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財務收支審計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就審計實施情況和審計結果向派出的審計機關提出的書面報告。
第三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并完成既定的審計目標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
第四條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標題;
(二)主送單位;
(三)審計報告的內容;
(四)審計組組長簽名;
(五)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的日期。
第五條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事項的主要內容和時間。
第六條審計報告的主送單位是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
第七條審計報告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起訖時間;
(二)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財政財務隸屬關系,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等;
(三)被審計單位對提供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情況;
(四)實施審計的步驟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關情況的說明;
(五)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及其評價意見;
(六)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以及定性、處理、處罰的法律、法規規定;
(七)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內容完整,結構合理,觀點明確,條理清楚,用詞恰當,格式規范。
第九條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在綜合分析、歸類、整理、核對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第十條審計組組長應當對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審計人員和審計組組長均不得將審計過程中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隱瞞不報。
第十一條審計報告應當經審計組集體討論并由審計組組長定稿,按照規定及時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研究、核實。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但是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的審計報告應予保留,不得遺棄、增刪或者修改。
第十三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提出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十日。
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及審計組的書面說明或者修改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由審計組所在部門接收。
第十四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收到審計報告后,應當對審計報告及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審計報告的審核意見負責。審計組所在部門根據審計報告及審核意見提出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代擬稿,連同審計報告及審核意見報送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復核。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代擬稿進行審定。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代擬稿,可以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審定;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代擬稿,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代擬稿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是否恰當,復核機構或者復核人員提出的復核意見是否正確;
(三)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四)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準確、合法、適當;
一、指導思想
以十八屆三中全會、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構建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審計監督機制,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監督,完善信息共享平臺,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全力助推行政審批層級一體化改革有序推進,為XX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二、監督原則
(一)依法有效。堅持依法行政原則,按照法律法規制訂監督辦法和監督細則,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確保依法監督、規范監督、有效監督。
(二)責任明晰。依法依規認真梳理行政職權,公布權力清單,明確與權力相對應的監督責任,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能。
(三)協同監督。根據工作性質和業務范圍,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銜接,實現監督范圍全覆蓋。
(四)公開公正。不斷提高審計監督的公開性和透明性,將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監督方式、監督結果等相關信息對外公開,切實將監督工作納入公眾的監督之下,既要防止監督缺位,又要防止監督錯位和越位。
二、監督事項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鎮政府和街道辦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級政府投資和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縣政府部門、鎮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三、監督方式
(一)監督流程
1.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2.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3.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縣審計局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縣審計局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縣審計局。
4.縣審計局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二)審計方法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獲取審計證據:
1.通過檢查、查詢、觀察、監督盤點、詢問、外部調查、發函詢證、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
2.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3.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4.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四、主要分工
一般審計事項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XX縣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所定內設機構職責分工實施;重要(大)審計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組成綜合審計組統一組織實施。
五、責任追究
(一)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1.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2.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3.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4.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其他處理措施。
(四)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五)審計機關依法責令被審計單位上繳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扣繳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六)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七)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八)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落實責任。明確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各科室落實責任制管理。做好內部職能分工,落實崗位責任制,任務細化,責任到人,確保責任落到實處。
《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和《審計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對審計報告的基本元素及各要素的具體規范都做了規定,基本內容如下.
1.標題
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出報告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審計事項的主要內容和時間、文種名,如《關于xx公司20xx年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也可以省略前面的部分就寫成《審計報告》.
2.主送機關
審計報告的主送機關是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或委辦單位.
3正文
主要包括: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審計評價意見和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根據這些內容,審計報告的文一般可分為四部分.
(1)前言
簡要說明審計的內容、范圍、依據、時間,審計人員的工作情況等.其中,內容是指本次審計的任務或目的,如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范圍包括兩方面:一是時間范圍,即審計內容的時間跨度;二是業務范圍,即全面審計還是專項審計:依據是指審計工作的依據,即是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指令,還是接收委辦單位的委托.時間是指審計活動的起止時間.
(2)基本情況
說明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包括財政財務隸屬關系,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以及業務性質、生產規模、經營狀況、內部組織、賬務設置等還可以交代審計事項的背景情況.根據審計范圍的不同,這一部分的內容也有不同,一般綜合性審計報告較詳細,專項審計報告常省略.
(3)審計結果
這部分要寫出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具體事實.如被審計單位存在問題,則這部分主要是寫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因為審計的內容不同,所以,問題也是不一樣的.如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報告,反映的主要是收支是否真實、合法,以及有無違反財經法紀的情況等;而財經法紀審計報告,則應反映違紀事實,如以權謀私、貪污盜竊、讀職失職等內容.
(4)審計評價及處理意見和建議
主要反映審計人員針對存在的問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后,提出的審計評價或處理意見、建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只需概略交代,不必詳細展開.
4落款
落款就是審計人員的簽名蓋章和標出寫作時間。位置在正文右下方,簽名在上一行,時間在下一行.
5附件
審計報告的附件一般指有關的證據原件或復印件.不是每份審計報告都有附件。如有附件,應將附件說明(即附件標題)置于正文的左下方,在落款之上,而附件原文則另頁編制,附于審計報告之后
6.抄送
審計報告如需抄送有關機關,可在落款之下頂格注明“抄送”,下面依次列出抄送單位的名稱.
(二)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審計報告格式規范
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的規定,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審計報告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標題
獨立審計報告的標題統一規范為“審計報告”.
2收件人
收件人是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收件人應寫全稱
3.范圍段
范圍段應說明以下內容:(1)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名稱、反映的時間或期間;(2)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3)審計依據,即《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4)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4意見段
意見段應當說明以下內容:a)會計報表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2)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和所審計期間的經營成果、資金變動情況;(3)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遵循一貫性原則.
審計報告根據需要可增加說明段。有兩種情況:當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應在范圍段與意見段之間增加說明段,以清楚說明所持意見的理由;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如認為必要,可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對重要事項的說明.
5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審計報告應由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并標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址.
6報告日期
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計工作的時間
審計報告如何寫二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 標題;
(二) 收件人;
(三) 正文;
(四) 附件:
(五) 簽章;
(六) 報告日期。
審計報告的正文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審計概況: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
(二) 審計依據: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應對其做出解釋和說明;
(三) 審計結論: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作的評價;
(四) 審計決定: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
(五) 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建議。 審計報告的附件應包括對審計過程與審計發現問題的具體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內容。
內部審計報告的格式:
1.開頭: 如:對某某單位某某經濟事項的審計意見
2.該單位的概況
3.對該項經濟事項審計的時間,采取的審計方法和審計步驟等.
4.對該項經濟事項審計的結果:可從做得好的方面說,更重要的是說明通過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5.對審計中存在值得注意的問題的處理意見(或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了明確和細化,使審計監督機制更加健全,審計監督職責更加明了,這對于規范審計監督行為,強化審計監督指導和推動審計事業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目前,各地審計機關正在普遍宣傳、學習貫徹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5月1日就將正式實施,如何正確貫徹實施,是擺在各級審計機關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過學習審計法實施條例及以往的審計工作情況,針對幾個具體問題談點自已的體會供同仁參考。
一、審計依據問題
目前各地審計機關在編制審計方案、制發審計通知書和審計報告中審計依據有兩種操作方式:一是以審計法第三章16條至30條規定的相關內容為審計依據,二是除以審計法第16條至30條規定外,將各級政府批轉審計機關年度項目審計計劃文件作為補充依據。
上述兩種操作方式,誰對誰錯有待明確,筆者傾向第二種做法,依據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新審計法第五章審計程序第38條規定“審計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實施條例第五章審計程序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通過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執法依據除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按照本級政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遇有特殊情況的須經本級政府批準才可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依據審計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審計依據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審計查出違紀違規問題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問題
目前,各級審計機關項目審計結束后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作為審計定性的依據,審計處理、處罰依據有兩種表現:一是依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規章中明確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是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作為審計處理、處罰依據。
上述兩種做法和表現形式都存在與新修訂的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和完善的問題。
新審計法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二款“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目前,相關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都明確有執法主體單位,直接借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條款作為審計處理處罰的依據就存在執法體資格不合法的問題。
三、審計救濟途徑及受理單位問題
新審計法第四十八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新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根據法律和法規規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有本級政府安排的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委托的審計項目,審計決定中告之的被審計單位救濟途徑的受理機關有待進一步明確。
如何正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更好地運用實施條例,推動審計工作更好更快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是當前和今后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一件大事。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如下建議,供同仁參考:
一、審計依據
應依據審計法相關條款規定和各級政府批轉的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完整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條規定和《人民政府批轉局關于年審計工作計劃安排意見的通知》(政發號)……
二、審計查出違紀違規問題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問題
審計定性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作為審計定性的依據,審計處理、處罰公兩種情況:一是若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無明確的處理、處罰意見的,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作為審計處理、處罰依據,二是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明確的處理、處罰意見的,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處罰種類及幅度,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款規定進行處理、處罰;需移送或由相關主管機關處理的制發移送處理和審計建議書。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根據審計法及其他有關審計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時,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項目時,對編制審計方案、收集審計證據、編寫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出具審計報告、歸集審計檔案等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
第四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評估和追究制度,依據有關審計法規、國家審計準則和本辦法評估審計項目質量,追究有關人員對審計項目質量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審計機關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時,應當考慮審計項目的時間、經費和人員要求,為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審計方案的質量控制
第六條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由不同級次審計機關或多個審計組參加的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或者其他統一審計項目時,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
審計組具體承辦審計項目或者實施單個審計項目時,應當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第七條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根據審計項目的規模和性質,安排適當的人員和時間,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前調查。
第八條審前調查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下列基本情況:
(一)經濟性質、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情況;
(二)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
(三)職責范圍或者經營范圍;
(四)財務會計機構及其工作情況;
(五)相關的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
(六)重大會計政策選用及變動情況;
(七)以往接受審計情況;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九條審前調查應當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銀行賬戶、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三)重要會議記錄和有關文件;
(四)審計檔案資料;
(五)電子數據、數據結構文檔;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資料。
第十條審前調查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式:
(一)到被審計單位調查了解情況;
(二)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試審;
(三)查閱相關資料;
(四)走訪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監管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審前調查一般在送達審計通知書之前進行,必要時,可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后進行審前調查。
第十二條審計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工作目標;
(二)審計范圍;
(三)審計對象;
(四)審計內容與重點;
(五)審計組織與分工;
(六)工作要求。
審計工作方案應當具有指導性。
第十三條審計工作方案由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具體負責編制,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并下達到具體承擔審計任務的下級審計機關或者審計組實施。
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應當經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十四條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的依據;
(二)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審計目標;
(四)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和審計風險的評估;
(五)審計的范圍、內容、重點以及對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的審計步驟和方法;
(六)預定的審計工作起止時間;
(七)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八)編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目標是指審計組辦理審計項目所要完成的任務。
確定審計目標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相關政策;
(二)政府、審計機關、有關部門對審計項目的要求;
(三)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
(四)審計組成員的業務能力、審計經驗;
(五)審計的時間和經費預算;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將審計工作方案的審計工作目標具體化。
第十六條審計組應當分析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確定重要性水平和評估審計風險,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和重點。
審計組應當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初步評價,確定是否依賴內部控制。依賴內部控制的,要對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在內部控制測評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業務活動或者會計報表項目進行實質性測試;不依賴內部控制的,在實施審計時直接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業務活動或者會計報表項目進行實質性測試。
對規模較小或者業務簡單的審計項目,可以直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內容和重點。
第十七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范圍是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所屬的會計期間和有關審計事項。
第十八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內容是指為實現審計目標所需實施的具體審計事項以及所要達到的具體審計目標。
審計事項一般可以按照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業務活動或者會計報表項目劃分。
第十九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重點是指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
審計組應當對審前調查所取得的資料進行初步分析性復核,關注資料間的異常關系和異常變動,分析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和線索,確定審計重點。
第二十條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應當確定審計的步驟和方法。
審計步驟和方法應當能夠指導審計人員實施審計,實現具體審計目標。
第二十一條確定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時,應當考慮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審計組組長可以委托有資格的審計人員擔任主審,履行審計組組長授權范圍內的職責,但審計組組長應當對主審履行職責的結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審計組組長具體負責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經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批準,由審計組負責實施。
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可以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當對審計實施方案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審計目標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確定和審計風險評估的合理性;
(三)審計范圍、內容和重點的適當性;
(四)審計步驟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時間安排的合理性;
(六)審計分工的恰當性;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實施審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一)審計工作方案調整的;
(二)審計組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測評后,認為需要調整審計重點、步驟和方法的;
(三)審計組人員發生變化,足以影響審計實施方案執行的;
(四)審計中發現重大違法案件線索,需要改變審計內容和重點的;
(五)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正常開展審計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的。
第二十五條審計實施方案中下列事項的調整應當報經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
(一)審計范圍、內容和重點;
(二)重要性水平及審計風險水平;
(三)重要的審計步驟和方法;
(四)審計組成員。
第二十六條審計實施方案中下列事項的調整應當報經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批準:
(一)審計目標;
(二)審計組組長;
(三)審計工作起止時間;
(四)審計組所在部門認為需要報審計機關領導批準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審計組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調整審計實施方案審批手續的,可以口頭請示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者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同意后,調整并實施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結束時,審計組應當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審計組應當將審前調查情況,初步分析性復核、內部控制測評、重要性水平確定和審計風險評估的過程,以及審計實施方案調整情況加以記錄。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對審計實施方案所確定的審計目標的恰當性負責。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審計范圍和重點的適當性負責。
審計組組長對審計內容的適當性、步驟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負責。
審計組成員對審前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由于審計實施方案編制、調整不當,造成重大違規問題應當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審計證據的質量控制
第三十條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事項,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收集審計證據。
第三十一條審計證據的形式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視聽或者電子數據資料、口頭證據、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以及其他證據。
第三十二條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條審計人員應當有針對性地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審計證據。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后附有審計證據支持。其他審計事項以審計日記記載審計事項的查證過程和結果,必要時可以附有審計證據或者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審計人員應當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審計證據:
(一)通過檢查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取得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會計資料、被審計單位承諾書、會議記錄、文件、合同等資料,以及審計人員編制的匯總表、調節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過監盤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實物資產盤點清單和現金、有價證券盤點表等材料,并由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三)通過觀察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觀察記錄,注明觀察的事項、內容和結果等情況;
(四)通過查詢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取得被查詢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答復材料或者口頭答復記錄,并注明查詢事項、內容、方式和查詢結果等情況;
(五)通過函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取得被函證單位或者個人的回函,編制函證記錄,注明函證事項、范圍和回函結果等情況;
(六)通過計算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計算表或者計算工作記錄,注明計算的事項,所根據的相關數據,計算的方法和結果等;
(七)通過分析性復核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對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趨勢變動表,分析和說明異常變動項目、重要比率或者趨勢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情況。
第三十五條審計人員可以收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記錄、摘錄、復印、拍照、轉儲、下載等方式取得審計證據。
第三十六條審計人員在收集實物證據時,應當注明實物的所有權人、數量、存放地點、存放方式和實物證據提供者等情況。
審計人員在收集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據資料時,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電子數據資料的運行環境、系統以及存放地點、存放方式等情況。必要時,電子數據資料能夠轉換成書面材料的,可以將其轉換成書面材料。
審計人員在收集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時,應當注明鑒定或者勘驗的事項、向鑒定人或者勘驗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人或者勘驗人資格等。
第三十七條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的審計步驟和方法難以實施或者實施后難以取得充分審計證據的,審計人員應當實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審計步驟和方法,仍難以取得充分審計證據的,應當由審計組組長確認,并在審計日記中予以記錄和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條審計人員取得審計證據,應當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條取得的審計證據數量較大的,可以編制匯總的審計證據,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
審計人員應當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和歸納。按照審計事項分類,按照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相關程度排序;對審計證據進行比較判斷,決定取舍,剔除與審計事項無關、無效、重復、冗余的證據;對審計證據進行匯總和分析,確定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審計結論。
第四十條經過分析、判斷和歸納的審計證據,應當編制索引號排序,附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時,可以附在相應的審計日記之后。
不能附在審計工作底稿或者審計日記之后的實物證據、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資料等,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編制書面材料,附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或者審計日記之后。
第四十一條審計組組長應當督導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工作,審核審計證據。發現審計證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成審計人員進一步取證。
第四十二條審計人員應當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四章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的質量控制
第四十三條審計日記是審計人員以人為單位按時間順序反映其每日實施審計全過程的書面記錄。
第四十四條審計人員應當在實施審計過程中逐日編寫審計日記。
第四十五條審計日記的要素包括: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人員姓名;
(三)審計分工;
(四)實施審計的日期;
(五)審計工作具體內容;
(六)索引號;
(七)頁次。
第四十六條審計日記記載的審計工作具體內容包括:
(一)審計事項的名稱;
(二)實施審計的步驟和方法;
(三)審計查閱的資料名稱和數量;
(四)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和查證結果;
(五)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審計人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審計日記,不得遺漏、虛構、隱匿、毀棄,其他人不得刪改。
審計日記應當要素齊全,內容完整,簡明扼要。
第四十八條審計人員同時承擔多個審計事項,應當在同一審計日記中依次記載;多名審計人員共同承擔同一審計事項,應當在各自的審計日記中分別記載。
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審計人員應當在編寫審計日記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其他審計事項以審計日記記載審計事項的查證過程和結果。
第五十條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
(二)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
(三)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即審計事項所屬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四)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
(五)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即簡要描述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
(六)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
(七)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
(八)附件,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附有審計證據。
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證據的對應關系,應當通過審計證據的索引號來體現。審計證據對應多個審計工作底稿時,應當將審計證據附在與其關系最密切的審計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審計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條審計日記與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的對應關系應當在審計日記中通過索引號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條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項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實施審計;
(二)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步驟和方法是否執行;
(三)事實是否清楚;
(四)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六)審計結論是否恰當;
(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必要時,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可以對審計日記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對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問題,審計組組長應當責成審計人員及時糾正。
第五十五條審計人員應當對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審計組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五章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
第五十六條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
第五十七條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標題,統一表述為“審計報告”;
(二)編號,一般表述為“****年第*號”;
(三)被審計單位名稱;
(四)審計項目名稱,一般表述為“****年度****審計”;
(五)內容;
(六)出具單位,即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
(七)簽發日期。
第五十八條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審計依據,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
(二)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以及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等。
(三)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一般表述為被審計單位應對其提供的與審計相關的會計資料、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審計范圍、審計方式和審計實施的起止時間。
審計范圍應說明審計所涉及的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所屬的會計期間和有關審計事項。
(五)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表評價意見。
真實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守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情況,以及相關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和業務經營活動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實現程度。
發表審計評價意見應運用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并考慮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審計發現問題的數額大小、性質和情節等因素。
審計機關只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六)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有關移送處理的決定。
(七)必要時可以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九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提出審計報告。
第六十條審計報告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
第六十一條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應予保留。
第六十二條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審計組所在部門復核。
第六十三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并提出書面復核意見: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二)事實是否清楚;
(三)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是否恰當;
(六)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六十四條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后,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的,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代擬審計決定書。
第六十六條對審計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六十七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其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法制工作機構復核。
第六十八條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主要事實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三)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是否恰當;
(四)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核意見,出具復核意見書。
第六十九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和法制工作機構的復核意見書、報送審計機關分管領導。
第七十條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參加人員包括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有關人員。
第七十一條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提議,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同意后,召開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參加人員包括審計機關負責人、審計組所在部門和法制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審計組組長、有關專家和其他有關人員。
第七十二條審計業務會議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第七十三條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的記錄工作,并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七十四條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決定之前,應當根據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有權要求舉行聽證;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要求舉行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七十五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報送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七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將審計移送處理書送達有關單位。
第七十七條審計機關組織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或者其他統一審計項目時,需要匯總編制審計報告的,應當由審計組所在部門或者審計機關分別編寫審計報告,報送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機關,由其按審計發現的問題金額和性質匯總,形成統一的審計報告。
匯總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對匯總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匯總的審計報告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定。
第七十八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報告,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九條審計組組長對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其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的恰當性負責;對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中記錄的重大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其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反映的事實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和復核人員對其復核意見的恰當性負責;對審計報告中存在的定性不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正確、處理處罰不當問題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負責。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編制的審計信息嚴重失實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責任。
第六章審計檔案的質量控制
第八十條審計組應當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第八十一條審計檔案實行審計組負責制,審計組組長對審計檔案反映的業務質量進行審查驗收。
第八十二條審計組應當確定立卷責任人及時收集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審計項目終結后,立卷責任人及時辦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條立卷責任人應當將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下列文件材料歸入審計項目案卷:
(一)結論類文件材料,主要是審計報告及審計業務會議記錄、復核意見書、審計組的書面說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等審計報告形成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審計決定書及相關文件材料、審計移送處理書及相關文件材料等;
(二)證明類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審計日記、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等;
(三)立項類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政府的指令性文件、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舉報材料及領導批示、審計實施方案及審前調查記錄等相關材料、審計通知書和授權審計通知書等;
(四)備查類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歸入前三項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條文件材料按照審計項目立卷,一個項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將數個項目合并立為一卷。
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條立卷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則排列文件材料:
(一)審計項目案卷內的文件材料按照結論類、證明類、立項類和備查類的順序排列;
(二)結論類采用逆審計程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證明類按照審計工作底稿及所附審計證據與審計實施方案所列審計事項對應的順序排列;
(四)立項類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備查類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審計項目案卷內的每份或者每組文件之間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基礎性文件在后的順序排列;
(七)審計日記以人為單位按照審計組組長及審計組成員順序排列,可以單獨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條立卷責任人將文件材料歸類整理、排列后,交由審計組組長審查驗收。
審計組組長按照有關規定對文件材料進行審查驗收,并簽署審查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或者向有關機構提出改進意見。
第八十七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將檢查合格的審計項目案卷移交檔案管理機構歸檔。
審計組所在部門在移送審計項目案卷時,應當做好該被審計單位審計資料庫的建立或者補充工作。
第八十八條審計組成員對文件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立卷責任人對卷內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歸檔的規范性負責。
審計組組長對審查驗收意見負責。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對歸檔的及時性負責。
第七章審計項目質量責任
第八十九條審計組成員、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和復核人員、審計機關領導在執行審計項目過程中,違反審計法規、國家審計準則和本辦法有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十條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包括下列處理形式:
(一)責令改正錯誤;
(二)告誡、批評教育;
(三)責令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停職培訓、轉崗;
(六)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處取消評優、評先、晉級、晉職資格。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非審計人員人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動改正錯誤或者情節輕微的;
(三)其他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條審計機關設立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負責評估和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審計機關主要領導為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審計機關其他領導、相關審計業務機構、法制工作機構、人事教育機構、監察機構、機關黨委、辦公廳(室)負責人及有關專家。
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法制工作機構。
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違反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規定需要承擔責任的,由上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負責評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每年組織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對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并對參加審計項目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十四條審計機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審計項目質量的檢查和了解,對違反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規定的行為,由法制工作機構及時報告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
第九十五條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對違反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規定的行為,責成各有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決定,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十六條被處理人員若對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本辦法在審計署機關及派出、派駐機構試行。地方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試行范圍。
第九十八條審計機關辦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條為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特區范圍內的審計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區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管轄權限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行使審計監督職能。
市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專項審計機構,或者向有關單位派出審計工作機構。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五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六條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所必需的經常性經費和專項經費,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由本級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條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審計法律法規和審計紀律。
第二章財政審計監督
第八條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編制、預算調整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審計評價,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建議,督促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糾正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受本級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中提出的重大問題整改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三章金融機構和企業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下列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一)國有政策性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行;
(三)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負責對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以及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集體企業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出資不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地方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國有資產經營及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在國(境)外設立的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機構,及其設立的下屬企業和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金融機構和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損益情況;
(二)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其分配、使用情況;
(三)國有資產情況;
(四)對外投資情況;
(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六)依法繳納稅費情況;
(七)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下列資產投資或者以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政性資金;
(二)政府融資;
(三)社會公益性資金;
(四)其他國有資產(資金)。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
(一)履行項目建設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情況;
(二)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情況;
(四)資產交付情況和投資效益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采購、供貨、監理等單位與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制訂審計項目計劃,并告知有關部門和被審計單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如審計機關對本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以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果作為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對列入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竣工決算編出后,應當書面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辦理竣工財務結算手續。
審計機關應當在收齊決算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審計。對建設周期較長、投資數額較大的建設項目,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竣工決算審計的,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計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作出的竣工決算審計結果,應當作為項目竣工財務結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依法作出的審計結果,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采購、供貨、監理等與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各單位均具有約束力。
第五章行政事業單位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對與本級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運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產興辦的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以下審計監督:
(一)預算經費收支、結余和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二)各項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事業性收入、生產經營收入的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
(三)國有資產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屬單位和財政性資金使用單位進行延伸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的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收益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以下審計監督:
(一)采購計劃和預算編制情況;
(二)采購范圍、方式和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采購資金的籌集和劃撥情況;
(四)采購效益情況;
(五)主管機關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采購人、使用單位、供應商等相關單位與政府采購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章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對下列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一)與本級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主要負責人;
(二)運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產興辦的國有及國有占控股地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三)經授權對其他機關、團體的主要負責人。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本級政府指令審計機關組織實施,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由審計機關制訂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通過對主要負責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分清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并向本級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對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及所在單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依法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作為考核、獎懲、任免、聘用有關人員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可以委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對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機關。
第七章社會公益資產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對下列社會保障(福利)基金、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一)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
(二)救災、救濟、扶貧等社會救濟資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四)其他社會保障(福利)基金、資金。
第三十三條政府部門管理和政府委托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管理的社會捐贈資金及社會公益性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福利)基金、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社會公益性基金、資金進行審計,應當向本級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
第三十五條經本級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對接受財政補貼的單位或者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財務收支審計監督。
第八章效益、環境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本級各部門及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情況進行效益審計,并分析、評價和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后應當作出審計判斷,向本級政府提出效益審計報告。
效益審計報告可以作為政府決策及管理的參考依據,作為有關部門編制預算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單位進行環境審計,審查被審計單位在遵守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和履行環境管理責任方面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評價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
第九章內部審計和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審計機關應當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中介機構從事的會計報表審計、驗資、驗證、資產評估、工程預結算、稅務等業務出具的證明文件是否真實、合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執業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結果。
第十章審計機關權限和審計程序
第四十二條財政、稅務和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資料和有關情況:
(一)被審計單位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會計資料;
(三)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的上述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四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開發、設計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軟件,應當留有審計數據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間。已投入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沒有設置符合標準的數據接口的,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機關要求的數據轉換成能夠讀取的格式輸出。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需要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
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有權檢查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計算機系統,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阻礙。
審計機關審計專項資金,可以延伸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與專項資金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
第四十七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問題進行審計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審計調查有關單位,應當出示審計機關審計調查通知書。
第四十八條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和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的公款時,應當出示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查詢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協助執行,并提供證明材料。
第四十九條審計人員收集的有關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審計證據應當由有關單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對其出具的審計證據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證據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據仍可以作為審計證據。
第五十條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有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嚴重違法嫌疑或者上級機關交辦事項需要立即審計的,經市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在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同時實施審計。
第五十一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有關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責令改正;必要時,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責令其保持現狀,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資產轉移批準手續;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的行為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三條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部門應當于九十日內執行完畢,并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對責任人通報批評,并向社會披露違紀問題。
第五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重大審計事項終結后,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公報、公告、政府網站、報紙、廣播、電視以及新聞會等形式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十六條審計機關有權對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問題提出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監察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收到審計機關的移送處理書后,應當在二十日內通知審計機關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退還審計機關,并說明理由。
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司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及時退回審計機關,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被審計單位有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所列行為,審計機關認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作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部門、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作出處理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五十八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建議由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
(二)拒絕、拖延、阻礙審計或者調查的;
(三)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及情況不真實、不完整的;
(四)拒絕作出承諾或者作出虛假承諾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九條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計算機會計信息系統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換;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或者更換的,應當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審計機關發現開發、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依法責令改正并可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條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產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五)、、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的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
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事業部、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 任務、范圍與依據
第四條 審計工作的任務是:
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的正確執行,強化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五條 內部審計的范圍:
(一) 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 財務收支、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 對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每年進行一次,半年進行監督檢查;
(四)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干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五)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況審查;
(六) 與對境內外經濟組織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長短期投資、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性進行審查;
(七) 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 對公司直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部門進行年度預算指標或承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最終考核依據);
(九) 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十) 對國家稅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稅收政策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進行審計;
(十一) 對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二) 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
第六條 內部審計依據:
(一) 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 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 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四) 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
(五) 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
第七條 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 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二) 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
(三)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月度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四) 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五) 參加有關會議;
(六) 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及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九)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 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十一) 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鑒證,承包狀按審計結果兌現。
(十二) 參與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八條 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
第九條 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工作。
第十條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
,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處置意見。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
第四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種類
(一) 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二) 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三) 專項審計。包括:
1、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 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 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五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至少是會計師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內審人員在企業內部的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公司內部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按時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總會計師提出建議,報經總經理同意,正副董事長批準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七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