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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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血型;錯誤;原因
正確的ABO血型鑒定,是臨床安全輸血的關鍵。而錯誤血型的血液一旦輸入,則直接危及患者的生命,現報告如下。
1 材料與方法
1.1 對象 本組38例出現血型報告錯誤。
1.2 血型報告錯誤的原因
1.2.1 血型測定的錯誤 血型檢測時因用了不潔的玻璃器皿出現假陽性,又因紅細胞與血清的比例不當、過度離心或離心不足(未做反定型檢測),又只用肉眼觀察結果,使之在血型抗原較弱的情況下,微弱、細小的凝集未看到,而造成定型報告錯誤。
1.2.2 檢驗者工作粗心的錯誤 在血型檢測時,由于試管上未編號,離心后拿錯試管,使之張冠李戴而造成血型結果錯誤;工作精力不集中,填寫血型結果時因筆誤而造成血型錯誤;把ABO標準血清的“抗-A血清”誤認為“A型血清”,而“抗-B血清”誤認為“B型血清”,使之判定結果錯誤而造成血型報告錯誤。
1.2.3 臨床醫生的錯誤 臨床醫生在填寫輸血申請時,沒有做血型檢測,單憑印象或聽信患者的主訴血型而造成血型錯誤。
1.2.4 臨床護士的錯誤 臨床護士在抽取血標本時,未校對患者的姓名、床號,僅憑印象,抽了其他人的血液而造成血型報告錯誤或交叉配血不合。
1.2.5 血站發血的錯誤 由于血站發送的血液袋上的血型與血袋內的血液不符而造成獻血者的血型錯誤。
1.2.6 疾病導致血型結果的錯誤 某些疾病可使受檢者血液中有含量較高的冷凝集素,而產生自凝現象或由于疾病使患者紅細胞上的抗原減弱而造成血型的檢測錯誤。
2 結果與分析
造成血型錯誤原因的分類結果表明,有71.1%(27/38)是由于檢驗者在血型鑒定檢測時造成的差錯,這其中65.8% (25/38)是檢驗者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責任心不強所致。雖然血型鑒定的檢測工作操作簡單,但責任重大。只要在工作中認真細致、精力集中,嚴格把住血型定型這一關,血型鑒定的檢測錯誤就會減少。造成血型錯誤原因的分類結果還表明,有7.8%(3/38)是由于臨床醫生在輸血中請單上填錯血型,15.8%(6/38)是由于臨床護士抽錯血標本,5.3%(2/38)是獻血者的血型鑒定錯誤。為避免血型報告錯誤,要求臨床醫生、護士必須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和醫療技術操作規程。檢驗者在交叉配血時應認真細致,必要時對獻血者的血型重復鑒定,以確保臨床輸血安全。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管理,規范大壩安全鑒定工作,保障大壩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壩高15m以上或庫容100萬m3以上水庫的大壩。壩高小于15m或庫容在10萬m3~100萬m3之間的小型水庫的大壩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門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轄的大壩。其它部門管轄的大壩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等建筑物。
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所轄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按本條第四、五款規定的分級管理原則對大壩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它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它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流域機構審定其直屬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水利部審定部直屬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第四條大壩主管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所管轄大壩的安全鑒定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大壩安全鑒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以下稱鑒定組織單位)。水庫管理單位協助鑒定組織單位做好安全鑒定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6~10年進行一次。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F象后,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第六條大壩安全狀況分為三類,分類標準如下:
一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達到《防洪標準》(GB5020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二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不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但達不到《防洪標準》(GB5020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安全隱患,不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組織
第七條大壩安全鑒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和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三個基本程序。
(一)鑒定組織單位負責委托滿足第十一條規定的大壩安全評價單位(以下稱鑒定承擔單位)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由鑒定審定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并主持召開大壩安全鑒定會,組織專家審查大壩安全評價報告,通過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三)鑒定審定部門審定并印發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八條鑒定組織單位的職責:
(一)按本辦法的要求,定期組織大壩安全鑒定工作;
(二)制定大壩安全鑒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委托鑒定承擔單位進行大壩安全評價工作;
(四)組織現場安全檢查;
(五)向鑒定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六)籌措大壩安全鑒定經費;
(七)其他相關職責。
第九條鑒定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并負責編制現場安全檢查報告;
(二)收集有關資料,并根據需要開展地質勘探、工程質量檢測、鑒定試驗等工作;
(三)按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四)按鑒定審定部門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工作,修改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五)起草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條鑒定審定部門的職責:
(一)成立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
(二)組織召開大壩安全鑒定會;
(三)審查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四)審定并印發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一條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關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承擔。
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其它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上述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也可以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承擔。
鑒定承擔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業績表現差,成果質量不能滿足要求的鑒定承擔單位應當取消其承擔大壩安全評價的資格。
第十二條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由大壩主管部門的代表、水庫法人單位的代表和從事水利水電專業技術工作的專家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9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7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2名;
(二)大壩主管部門所在行政區域以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三)大壩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四)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根據需要由水文、地質、水工、機電、金屬結構和管理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五)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履行職責。
第三章工作內容
第十三條現場安全檢查包括查閱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與運行資料,對大壩外觀狀況、結構安全情況、運行管理條件等進行全面檢查和評估,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工作的重點和建議,編制大壩現場安全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大壩安全評價包括工程質量評價、大壩運行管理評價、防洪標準復核、大壩結構安全、穩定評價、滲流安全評價、抗震安全復核、金屬結構安全評價和大壩安全綜合評價等。
大壩安全評價過程中,應根據需要補充地質勘探與土工試驗,補充混凝土與金屬結構檢測,對重要工程隱患進行探測等。
第十五條鑒定審定部門應當將審定的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及時印發鑒定組織單位。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庫及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報送相關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備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結果匯總后報送相關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大壩安全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調度管理措施,加強大壩安全管理。
對鑒定為三類壩、二類壩的水庫,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對可能出現的潰壩方式和對下游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并采取除險加固、降等或報廢等措施予以處理。在處理措施未落實或未完成之前,應制定保壩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
第十七條經安全鑒定,大壩安全類別改變的,必須自接到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大壩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對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所需費用,由鑒定組織單位負責籌措,也可在基本建設前期費、工程歲修等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要求進行大壩安全鑒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監管不力,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關鍵詞】事故鑒定;交通事故;脊柱損傷
【中圖分類號】R91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2)11-0645-02
交通事故是當前威脅人類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一個主要因素[1]。其中:脊柱損傷是交通事故中的常見損傷[2]。從實踐來看,脊柱損傷的傷情嚴重而且復雜,給鑒定帶來了困難[3]。本文綜合當前國內外有關研究成果,對脊柱損傷的法醫臨床鑒定進行了綜述。
1 脊柱損傷的評估與分類
1.1 脊柱損傷的評估
脊柱損傷評估需要對脊柱材料特性、結構特性、加速度、載荷大小與形式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然后在此基礎上,才能較為客觀的評估脊柱損傷[4]。從國外來看,有部分國家從骨折形態、脊柱完整度和神經功能方面出發,對脊柱損傷進行評估[5]。我國當前的脊柱損傷主要根據醫院的臨床病例和交通事故分析報告等進行判斷。但是,通常脊柱損傷會合并多種并發癥,目前關于并發癥的評估還沒有得到有效的開展,影響了受害者的正當權益。從美國的實踐來看,其脊柱損傷委員會制定的脊髓損傷神經學分類標準(ASIA)在對脊柱損傷并發癥的評估方面發揮了巨大的指導作用。根據ASIA標準,可以較為客觀的對傷者神經功能損傷實現分類。當然,該標準沒有充分結合損傷機制,而且缺乏感覺功能的評分標準,還有待于進一步細化。
1.2 脊柱損傷的分類
脊柱損傷的分類是當前法醫鑒定的難點問題。由于脊柱解剖結構相對復雜,損傷機理也不完全一致,要制定一個統一的損傷分類方法從現在的情況來看,還不具有可行性。從我國實踐來看,脊柱損傷分類主要根據脊柱穩定性、損傷機制、損傷病程以及部位進行。這些分類方法各有優點,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而從國外的發展來看,學者們更傾向于綜合分類方法。其中:隨著現代影像學技術的發展,丹尼斯所提出的三柱分類法得到了較多的認同,實踐中運用較廣[6]。
2 脊柱損傷程度和鑒定
2.1 我國當前的損傷鑒定法醫學標準
《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等是當前我國法醫鑒定的主要參考標準。在這幾個標準中,除第三個標準外,其余標準都有關于脊柱損傷的規定。在《重傷標準》中,脊柱出現脫位、骨折,并伴有脊髓損傷或神經損傷情況,即為重傷。根據《輕傷標準》,脊柱損傷如果只是體現在外傷,比如外傷性的骨折或脊柱脫位、椎間盤突出等,都被認定為輕傷。從上述的脊柱損傷鑒定標準來看,具有極強的伸展性,有利于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損傷鑒定。但是,這些規定目前僅僅關注于脊柱本身,忽視了并發損傷,造成了各自之間的隔離。
2.2 脊柱損傷程度鑒定存在的問題
脊柱損傷鑒定雖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突出問題表現如下:(1)當前鑒定忽視了損傷機制[7]。從客觀的鑒定結果來看,需要結合傷者當時的損傷情況,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傷者的損傷機制。但是,不同傷者的損傷機制判定存在困難,這也導致了在實踐中傾向于重視傷情標準,忽視了損傷機制;(2)忽視了合并癥的判定。從嚴格意義講,脊柱的損傷程度應該評價傷者的并發癥。但是,現行的損傷程度鑒定主要局限于脊柱本身,與并發癥的評定相隔離;(3)鑒定時機的選擇。鑒定時機與損傷程度的鑒定有密切的關系。對于大多數脊柱損傷患者,多數需要進行二次手術甚至多次手術。在何時進行脊柱損傷鑒定,直接關系到最后的脊柱損傷程度鑒定。但是,現行鑒定標準對損傷時機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容易在評定結果方面引起爭議;(4)脊柱損傷評定結果受到主觀因素較大。比如傷者的感受和有關鑒定人員的主觀看法。這些也可能影響脊柱損傷鑒定結果。
3 脊柱損傷傷殘評定
3.1 評定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是交通事故導致脊柱損傷致殘的主要依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需要結合損傷部位情況、損傷部位對傷者活動的影響、四肢情況、軀體感覺、大小便和生理功能進行評定。從有關評定標準來看,傷殘鑒定主要以生物學特點作為依據。這與目前國際通行的《國際殘損、殘疾和殘障分類》(ICIDH)標準有一定的差異。
3.2 現行傷殘評定存在的問題
從國際經驗和鑒定實踐來看,當前的傷殘評定標準主要存在如下幾個問題:(1)當前的傷殘鑒定以醫學鑒定為主,甚至是唯一標準,忽視了傷者融入社會的不便。從ICIDH的思想來看,傷殘鑒定在重視醫學鑒定結果的同時,也強調了傷者重新融入社會的重要性。這無疑可以更客觀的反映鑒定結果,保證傷者權益;(2)當前的傷殘鑒定標準的具體操作缺乏客觀標準,受主觀影響較大。從利于操作的角度出發,在標準中應該避免出現“嚴重”、“難以”等極具主觀性的詞語[8]。但是,目前的標準這類詞語較多,導致了評定結果受到了過多的主觀影響。
4 未來展望
我國是交通事故發生大國,與此同時,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脊柱損傷增多。從世界范圍來看,脊柱損傷也是法醫鑒定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我國當前涉及交通事故所致脊柱損傷及傷殘評定的標準有《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這些標準在指導脊柱損傷評定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也存在重醫學鑒定、忽視社會功能,重病情、忽視損傷機制,主觀評定比重較大等問題。為此,未來有必要完善有關評定標準,增加社會功能在評定中的比重,強化損傷機制,并盡可能的對有關指標進行量化,減少主觀因素對評定結果的影響。
參考文獻:
[1] 施建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致脊柱四肢損傷分析[J].浙江創傷外科,2008,13(1):27-28
[2] 周英杰,李鳳春等.脊柱損傷[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8:38.
[3] 張士杰,耿孟錄等.臨床脊柱外科學 [M].北京: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8:22.
[4] Magerl F, AebiM, Gertzbein SD, et al. A comprehensible classification of thoracic and lumbar injuries [J]. Eur Spine J, 1994, 3 (4):184-201.
[5] 黃松波,王茂斌.國際殘損、殘疾和殘障分類進展[J] .中國康復醫學雜志,2001,16(6):374-376.
[6] BlauthM, Bastian L, Knop C, et al. Inter-observer reliability in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oracic-lumbar spinal injuries [J]. Ortho-pade, 1999,28 (8) : 662 681.
[關鍵字]巖礦鑒定 選礦實驗 代表性 礦物粒度 掃描電鏡
[中圖分類號] P575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5-30-1
0 引言
當前,巖礦鑒定與選礦之間存在較大的銜接問題,巖礦鑒定人員認為選礦者不認真閱讀鑒定報告、不按流程設計實驗;選礦工作者往往抱怨巖礦鑒定報告偏離實際情況,其實兩者之間存在著較大的誤解。下面,就巖礦鑒定與選礦試驗之間存在的幾個銜接問題來提出解決和改進的方法。
1 存在的問題
1.1 樣品代表性問題
由于巖礦鑒定與選礦實驗的工作目的不同,在樣品采集的過程中,巖礦鑒定樣品需求量較少,為了保證切割之后能夠有足夠的目標礦物,往往偏向采集礦區品位較高的樣品。而選礦樣品的需求量較大,為了體現礦區的整體特征,往往需要采集礦區各個礦脈的礦石樣品甚至圍巖樣品進行品位的配平。故導致巖礦鑒定報告中目標礦物與選礦實驗的差異較大,具體體現在礦物粒度偏大、含量偏高、自形程度偏高、解離程度更優等方面,影響了巖礦鑒定報告對于選礦的指導作用,甚至產生誤導。
1.2 傳統礦物粒度描述誤區
對于礦物粒度的描述,巖礦鑒定工作中普遍采用的描述方法為:粒狀礦物采用其最長直接代表其粒徑;柱狀、針狀礦物以其延展的長度代表其粒徑。如圖中所示的輝鉍礦,一般地,其粒度大小為約120um,磨礦粒徑約100目,但在實際的磨礦過程中,需要研磨至約1000目(約15um)時,才能較好的解離。注:輝銅礦(Cc)。故而對于柱狀、針狀礦物,其磨礦粒徑等于其短軸長度,選礦工作者需要特別注意,巖礦鑒定報告中也應當明確指出。
1.3 過于依賴現代電子顯微鏡導致的誤區。
隨著科技水平發展,現代化、智能化的電子顯微鏡被廣泛的應用于選礦試驗中?,F代電子顯微鏡在精確度和清晰度方面有著巨大的優勢,配備能譜系統的顯微鏡更能分析樣品中各種元素的含量。這些優越性使得有的選礦工作的同事認為傳統的光學顯微鏡失去使用價值,將樣品直接送往電子顯微鏡進行分析,以節約成本。這種盲目送樣存在較大的誤區,往往造成樣品區域無目標礦物、目標礦物含量異常以及樣品缺乏代表性等問題,最終導致分析結果無效,造成更多資源和時間的浪費。
另外,現代電子顯微鏡對樣品的一般要求樣品破碎且粒級小于1毫米。所以,其測定的礦物粒度等級較自然礦石的粒度等級偏低,不能夠作為設計磨礦流程的依據。對于樣品中目標礦物粒級較粗或者存在以兩種、兩種以上粒度等級的情況,必須先進行巖石、礦石的薄片、光片鑒定。
總體而言,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選礦工作人員對巖礦鑒定工作的重視不夠;其次是巖礦鑒定工作人員在處理選礦樣品時往往延用地質調查中的描述習慣。第三是從事兩種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反饋。
2 解決方法
2.1 重視基礎鑒定工作。腳踏實地進行選礦試驗
拒絕浮躁和盲目的選礦試驗,從基礎的鑒定工作做起,在充分了解礦石和目標礦物的各種特征之后,再進行設計選礦試驗的設計,從而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時間的浪費。
注重溝通,及時交流與反饋問題
在選礦樣品送檢之初,應當向鑒定人員說明需要觀測的礦物種類,介紹礦區基本地質情況,說明需要重點鑒定的內容。獲得巖礦鑒定報告之后,如有疑慮,應當及時的與鑒定人員聯系,良好的交流與反饋,能偶化解許多不必要的波折,促進經驗的積累。
2.3 相互學習基礎專業知識
選礦、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適當的學習對方學科的基礎專業知識,了解基本的專業術語,提升自己的專業知識水平。
3 巖礦鑒定者需要注意的問題
作者作為一名巖礦鑒定人員,就巖礦鑒定工作提出幾點注意事項:
(1)樣品采集。對于以選礦為目標的巖礦鑒定樣品,在采集的過程中應當特別注重樣品代表性為題,最好能夠結合野外實地的地質狀況,同時兼顧到品位上較為懸殊的礦體,適當加大樣品數量,以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2)報告突出重點。相對于區域地質調查樣品,選礦樣品對于巖礦鑒定的要求有所不同,突出體現為其對于金屬礦物的鑒定要求較高,需要詳細描述目標礦物的粒度分布、形態和結構特征、目標礦物于脈石礦物的嵌布關系和易接粒度等。對于這些內容,鑒定者應當根據所見,以突出的位置和較大的篇幅重點記錄。
4 結語
巖礦鑒定與選礦試驗畢竟屬于兩個不同的學科,兩者之間的銜接問題并非是短時間內形成的,是經過多年的積累的。對于這些問題也有很多專家和人事提出過解決的意見和建議,但是這些問題到了當下依然存在,并隨者檢測技術的發展產生出新的問題,這就說明了這些問題的嚴重性,我們必須重視起來。
參考文獻
[1]劉云忠,成金華,陳軍.中國地質工作發展與未來需求分析,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6,(02);28-32.
關鍵詞:核級泵;鑒定規則;直接法;相似法
中圖分類號:TL3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4)01-0016-04
核級泵對核電站的可靠、安全運行至關重要。我國自大亞灣開始引進的壓水堆核電站的核級泵以往大多是靠進口,在實現各類核級泵的國產化過程中面臨著的首要問題就是設備鑒定。研究、確定合理的核級泵鑒定方法、鑒定項目及驗收準則是鑒定的首要問題,文章對鑒定問題進行了探討。
1 鑒定的目的
設備的鑒定,是為待鑒定設備提供技術文件支撐證明的過程。證明所鑒定的設備在規定的各種可能發生的運行工況下能夠完成所要求的功能。對于核級泵來講,就是證明待鑒定泵能在規定的各類運行工況下達到要求的運行狀態,獲得證明核級泵符合設計要求的支撐性論證材料。
2 鑒定的依據和步驟
核級泵對核電站運行安全至關重要,選型時要求原型機應是經過長期運行的驗證過的可靠成熟的設備。更重要的是,核級泵是按照功能要求“定制”的,具有“個性”,正是由于“個性”的存在,所以只能對特定功能的泵制定相應鑒定項目和內容。
核級泵的研制和鑒定是用戶或設計公司制定相應的研制任務書下達設備制造商使用,并在任務書中規定鑒定要求作為核級泵鑒定的驗收依據。鑒定流程主要包含如圖1所示的以下步驟:
(1)分析泵的類型及功能:功能分析是制定鑒定程序的先決條件。
(2)分析泵的運行條件:分析泵的運行條件,結合其功能確定鑒定執行的內容。
(3)選擇的鑒定路線:設備鑒定既可采用“直接法”,也可選用“相似法”。
(4)直接法鑒定:根據功能和運行條件制定鑒定要求、內容(項目)和驗收準則。實施鑒定試驗或計算,形成設備鑒定報告。
(5)相似法鑒定:根據分析準則具體要求分析待鑒定泵和已鑒定泵的異同,得出覆蓋結論和鑒定報告。
(6)形成最終鑒定報告:組織設備鑒定專家委員會對初步鑒定報告進行評價分析,并給出最終的設備鑒定結論和報告。
圖1 核級泵鑒定的流程
3 直接法鑒定
核級泵的鑒定內容是依據泵的功能和運行工況而定的,各類別有所不同。文章根據國內壓水堆核電站中核級泵的功能和運行條件歸納了一些典型核級泵的鑒定項目,對特定核級泵的鑒定可根據需要從中選取。
3.1 承壓特性
泵作為系統回路的壓力邊界須滿足設計相關規范的承壓邊界設計要求。如泵殼體、泵蓋等承壓部件應按在考慮了最大載荷條件如泵最大轉速、最大管道載荷及地震載荷后進行強度計算分析,并在部件制造完成后進行水壓試驗,確保設備運行時的壓力邊界完整性。
3.2 功能鑒定
功能鑒定是檢驗泵的性能參數是否滿足要求,一般按照采購要求的標準(ISO9906、GB3216、JB/T8098、JB/T8097等)測量泵組性能、振動、噪聲等指標。
功能試驗是樣機和產品都必須進行的項目。值得說明的是,幾乎所有的核級離心泵都要求性能曲線不允許有駝峰且應陡降,這是為了使泵具有良好的流量調節特性和大流量下不超功率。圖2中的輔助給水電動泵性能曲線和功率曲線就具備這一典型特性。
圖2 輔助給水電動泵曲線
圖3 輔助給水電動泵應力模型
3.3 抗震性能
為保證核電廠在地震情況下安全運行或實現安全停堆,部分核級泵與常規泵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要求具有抗震性能。
抗震試驗是全面檢驗設備抗震性能最有效的方法。在地震試驗臺上模擬地震工況,監測泵組在地震過程中及地震后的運行狀況和震后解體檢查以確定泵的抗震性能。
通過有效的計算也可以達到評估抗震性能的目的。尤其對于受制于試驗條件的較大型的泵使用分析法進行論證更為可行。圖3所示是考慮了地震載荷后輔助給水電動泵的分析模型,結果可根據RCCM或ASME規范中的判定準則確定抗震性能。
3.4 耐雜質性能
部分核級泵輸送的工質是含顆粒物的。例如安全殼噴淋泵的再循環階段所輸送的地坑水就會夾雜顆粒雜質,這就要求此類泵設計時需對雜質影響進行特殊考慮。泵的耐雜質性能可針對如水力軸承等部件的單項試驗檢驗,如具備條件也可優先考慮對整機進行雜質試驗以考核泵的耐雜質性能。
3.5 抗熱/冷沖擊性能
熱/冷沖擊是由于工藝流體源快速切換后流體溫度突變導致的。該類泵的設計應充分考慮沖擊的影響。由于溫度場很難精確模擬,計算分析結果與實際情況往往存在較大差異,所以熱/冷沖擊的考核一般通過試驗法進行。圖4所示為一典型的熱/冷沖擊試驗回路,通過閥門的通斷可以快速切換泵的冷、熱源,實現熱/冷沖擊考核。
圖4 熱/冷沖擊試驗回路
3.6 無預快速啟動性能
對于采用強制系統的泵,如上充泵,在特定工況下要求直接啟動(輔助油泵不啟動),這種快速啟動會引起軸承的環境惡化,需要進行適應性的設計和驗證。例如軸承使用強制的同時也采用油池,或者在軸承上設計貯油槽以便停機時留存少量油。圖5是一種上充泵的軸承形式,兩側的油槽可貯存少量油,在啟動時為軸承提供,避免軸承瞬間溫升過高而損壞。一旦啟動完成,主油泵即可為軸承提供油,解決了無預啟動問題。
圖5 能實現無預啟動的油軸承
3.7 耐輻照性能
泵的工作環境或輸送的工藝流體是具有放射性的,在選擇非金屬材料部件時,除了滿足密封等功能要求外,還須滿足耐輻照要求。在QME-1QR-B篇中,專門規定了非金屬零件的包括輻照老化及熱老化等方面的鑒定問題,這些鑒定要求可作為泵本體及驅動設備上非金屬件的鑒定依據。
3.8 連續可運行性(耐久性)
泵的連續可運行性是通過耐久性試驗驗證的,是檢驗泵組可靠性的最重要的驗證過程。與常規火電168小時的驗證相比,核級泵更為嚴格,通常要求200小時以上并進行多次的“啟-?!眲幼饕詸z驗泵啟動性能。因為耐久性試驗是檢驗泵組連續可靠運行的最重要檢驗項目,無論通過直接法鑒定還是通過后面討論的相似法鑒定,一類新型核級泵在投入運行前都必須經過耐久性試驗的考核。
3.9 驅動設備及輔助設備的鑒定
核級泵的驅動設備大多為電動機。電動機的鑒定屬于電氣設備范疇,此處不再贅述。對于其他輔助設備如閥門、控制開關等,應根據在泵組運行中的安全相關性確定安全等級,并按照相應等級的鑒定要求進行鑒定,也可直接選用鑒定過的閥門產品。
3.10 其他方面的考慮
部分核級泵的結構和運行條件有特殊性,應進行相應的鑒定試驗或分析。例如輔助給水汽動泵的驅動設備為汽輪機,有發生超速飛逸的風險。為驗證超速跳閘系統的功能和可靠性,應進行專項計算分析和試驗。類似由泵特定功能所要求的鑒定必須依設備特點而定,在前述備選的鑒定項目之外補充相應的額外項目。
3.11 典型核級泵的鑒定項目歸結
根據“以核級泵所執行的功能和運行條件確定鑒定項目和驗收準則”的原則,典型核電站典型核級泵的主要鑒定項目歸結如表1所示。
4 相似法鑒定
除直接法外,還可以通過相似法對泵進行核級鑒定。相似法是指存在與待鑒定泵類型相同、功能及運行條件相似的已經過鑒定的核級泵,通過分析得出已有鑒定結論適用于待鑒定泵的過程。中心是對待鑒定泵(P)同已完成鑒定泵(Q)進行分析比較,論證Q泵能否覆蓋P泵,Q泵的鑒定結論適用于P泵,減少對P泵進行重復性驗證。
論證一臺泵能否被另一臺泵覆蓋主要從兩個準則進行:一是技術準則,二是功能及運行條件準則。兩個準則分別可以歸納出如表2所示的技術準則內容和覆蓋條件以及如表3所示的功能、運行條件準則的內容和覆蓋條件。
將P泵與Q泵按照表2、表3的具體內容進行比較得出P泵是否能夠由Q泵覆蓋的結論。如果結論是肯定的,那么Q泵的鑒定結論可適用于P泵。反之則只能使用上述的直接法鑒定。
由于相似法鑒定可以避免重復性試驗驗證,縮短了鑒定周期、降低了鑒定費用,在具備相似法鑒定條件時應優先選用相似法鑒定。
利用相似法鑒定的典型例子是安全殼噴淋泵(EAS系統)與低壓安注泵(RIS),兩者之一完成鑒定后其鑒定結論可以適用于另外一方。不過無論P泵同Q泵如何相似,在性能和運行條件上均不會完全相同,所以通過相似法鑒定的泵還必須驗證泵的承壓特性、功能特性以及耐久性。由于這三項驗證屬非破壞性驗證,可以在產品泵的首臺泵上進行。
5 結語
通過上述核級泵鑒定規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核級泵的原型機應是經過長期運行驗證的,并應經過鑒定后才能用于核電站。
(2)鑒定采用直接法或者相似法均可。應優先選用相似法。
(3)通過分析泵的功能要求和運行條件,照常用項目確定鑒定內容和驗收準則并按特性進行補充。
(4)使用相似法鑒定時應根據分析準則的具體內容得出泵的覆蓋性結論。
(5)相似法鑒定后首臺產品泵仍需驗證泵的承壓特性、功能特性以及耐久特性。
(6)完成鑒定后為核級泵提供在規定運行條件下達到運行要求的完整鑒定報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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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VITEK全自動微生物鑒定系統;食物中毒;蠟樣芽孢桿菌;檢測方法
【中圖分類號】R446.5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5-0019(2013)12-0157-01
蠟樣芽孢桿菌在自然界分布廣泛,常存在于土壤、灰塵和污水中,植物和許多生熟食品中常見。蠟樣芽孢桿菌作為一種食源性疾病的報道較多,在各種食品中檢出率也較高,在我國主要與受污染的米飯或淀粉制品有關。該菌也是引起食物中毒的重要病原菌,如何準確、快速檢測致病菌對有效控制食物中毒有著重要意義。本實驗采用標準方法與VITEK-2全自動微生物鑒定系統對陽性菌株的檢測,評估VITEK-2全自動微生物鑒定系統對蠟樣芽孢桿菌的鑒定檢測,現報告如下。
1 材料與方法
1.1 材料
1.1.1菌株來源 本單位日常工作中分離的蠟樣芽孢桿菌11株,平谷疾控中心提供蠟樣芽孢桿菌4株,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提供蠟樣芽孢桿菌標準菌株(63301)1株,中國普通微生物菌種保藏中心提供蘇云金芽孢桿菌(22945)1株。
1.1.2檢測儀器和培養基 VITEK-2全自動微生物鑒定儀、BAC芽孢桿菌鑒定卡、濁度儀
等購自法國生物梅里埃公司,其他培養基購自北京陸橋公司。
1.2 方法
1.2.1 標準方法 按照GB/T4789.14-2003中的方法進行檢測[1]。
1.2.2 VITEK-2全自動微生物鑒定儀檢測 對16株蠟樣芽孢桿菌陽性菌株及1株蘇云金芽孢桿菌菌株(用于類似菌鑒別),進行復蘇后接種于甘露醇卵黃多粘菌素瓊脂培養基上32℃培養13小時,挑選典型菌落劃線分離于添加多粘菌素B的營養瓊脂平板上[2]和血瓊脂平板上,32℃培養13小時做純培養和溶血試驗。將純培養分離出的菌株,用無菌棉簽擦脫部分菌苔與無菌生理鹽水充分振蕩混勻,將菌懸液調至0.3~0.5 麥氏度,在鑒定卡架上將菌液管與BAC鑒定卡連接,將鑒定卡上信息輸入VITEK-2全自動微生物鑒定系統工作站,后將鑒定卡放入儀器充填室進行自動充填,充填結束后取出鑒定卡放入孵育室進行自動培養檢測。15h~18h后儀器工作站給出最終結果。
2 結果
2.1 16株蠟樣芽孢桿菌在添加多粘菌素B的營養瓊脂平板上菌落形態為灰白色,不透明,邊緣不整,具融蠟狀。
2.2 標準方法對蠟樣芽孢桿菌檢測
2.2.1 證實試驗:革蘭氏陽性桿菌,芽胞全部位于菌體內。動力(+),明膠液化(+),硝酸鹽還原(+),過氧化氫酶(+),厭氧下葡萄糖發酵(+),甘露醇(-)。
2.2.2 與蘇云金芽孢桿菌鑒別試驗:無紅色結晶小體,無游離芽胞。結果為陰性。
2.3 VITEK-2全自動微生物鑒定系統對蠟樣芽孢桿菌檢測
16株菌株VITEK-2的鑒定結果:懷柔7#、8#菌株99%蠟樣芽孢桿菌;懷柔1#、5#、6#、9#、10#、11#菌株,平谷2#~4#菌株98%蠟樣芽孢桿菌;懷柔2#~4#菌株,平谷1#菌株92%蠟樣芽孢桿菌。標準1# 菌株100%蠟樣芽孢桿菌;標準2# 菌株 100%蘇云金芽孢桿菌。鑒定時間為16h。
3 討論
3.1 蠟樣芽孢桿菌是條件致病菌,當攝入的食品中蠟樣芽孢桿菌數量達到>105CFU/g(ml)時
??梢鹗澄镏卸綶3],主要癥狀有一類潛伏期較短,類似金黃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的嘔吐型,另一類潛伏期較長,類似產氣莢膜梭菌食物中毒的腹痛、腹瀉型。因此易造成誤診和錯誤的判斷。
3.2 蠟樣芽孢桿菌的檢驗程序分為兩部分,即菌落計數和病原菌的鑒定。標準方法中病原
菌鑒定采用形態觀察、生化性狀及培養特性等證實試驗來判定,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監測樣品及食物中毒后取回樣品的復雜性和蠟樣芽孢桿菌引起食物中毒癥狀的非特征性,其病原菌的鑒定工作難度相當大,往往要求采用多項技術進行綜合判斷和驗證。而且標準方法中對與蠟樣芽孢桿菌培養形態、生化特性相似的蘇云金芽孢桿菌的鑒別,也比較繁瑣并大大增加了鑒定的時間。
3.3 VITEK全自動微生物鑒定系統對蠟樣芽孢桿菌檢測是我們在日常工作中,參照其它病
原菌檢測程序,依據VITEK-2全自動微生物鑒定系統的性能,采用VITEK-2全自動微生物鑒定系統對純培養出的菌落進行生化鑒定。生化反應項目達30幾項,遠遠多于標準方法生化反應項目。從本試驗可看出16株蠟樣芽孢桿菌VITEK鑒定儀檢測可信度為97%,陽性標準菌株可信度為100%,結合純培養菌落的典型特征及強溶血、有動力特征性反應[4],可證實VITEK鑒定儀的鑒定結果。在與類似菌蘇云金芽孢桿菌鑒別試驗可同時完成。因此采用VITEK全自動微生物鑒定系統對蠟樣芽孢桿菌的鑒定簡化了實驗步驟,減少人為誤差對實驗的影響,縮短了檢測報告時間,比標準方法節省檢測時間6h~48h。
3.4 VITEK全自動微生物鑒定系統,具有高度的特異性、敏感性和重復性,系統可聯機孵
育、定時掃描、自動分析,操作簡便,人為誤差小[5,6]。本實驗利用VITEK全自動微生物鑒定系統對蠟樣芽孢桿菌的快速鑒別,得到了形態學和標準方法的驗證,表明VITEK鑒定儀的可靠性和準確性。因此,使用VITEK全自動微生物鑒定系統可實現對食品中蠟樣芽孢桿菌的快速鑒定。
3.5 應用標準方法對食物中毒病原菌鑒定,需時較長,工作繁重,有時雖然分離出可疑菌株,但由于經驗不足,條件不具備等原因難以作出正確判斷[7]。充分應用VITEK全自動微生物鑒定系統的功能,結合蠟樣芽孢桿菌的培養及生化特性可快速做出鑒定,同時節省了人力,在大量檢測樣品時能夠冷靜、有序的進行檢測。確保提供準確、及時的檢測報告,為處理食源性疾患提供科學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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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會計 會計鑒定
一、六種常見的司法會計鑒定方式
設定方式。指對沒有或無法實現的事項,通過假設或模擬事物各因素作用的過程,從而得出該事項的必然結果。如對一項停電損失的賠償鑒定,在計算未實現收益這一間接損失時,就需要進行多項假設:假設提交鑒定的會計資料不存在無法識別的瑕疵;假設停電期間生產條件和生產要素與正常時一樣;假設生產的產品仍然能夠正常銷售,利潤能夠正常實現等。運用設定方式盡管不象其他實物證據客觀,但不會對鑒定的證明作用造成實質性影響:①設定方式是以相應的公認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作保障,如上述收益是由專業人員按照會計核算原理和會計準則規定得出的結果,其形成的鑒定結論具有科學性;②設定是認識事物和科學研究的基礎;③會計鑒定的證明作用本身具有相對性。會計鑒定只是對與會計處理的相關方面做出的“鑒別”和“判定”,會計鑒定人無法對專業外或未能識別的錯誤進行判別。如受檢材料本身存在瑕疵,鑒定人未能識別時,鑒定時只能設定這一瑕疵不存在。④有時由于某些重要限制,通過設定只能以一種會計分析意見書的形式提出,但會計分析意見書與會計鑒定報告和會計檢驗報告都是司法會計鑒定的工作成果,具有不同的證明作用。
在實際工作中,司法會計鑒定業務需要運用設定的情形較多,如損失賠償的計量;價值估算鑒定;盈利預測等。這些鑒定如果沒有對有關事項作必要的假設就無法得出最后的結果。設定的內容包括:參數設定、經濟環境設定、幣值不變設定、甚至包括適當的時間、地點和人員設定等。
議定方式。議定方式是司法會計鑒定過程中,委托人或當事人之間就解決爭議相關的方面達成的處理意見,并在委托人或協議的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它可以用來共同確定鑒定中必須采用的但事先未明確的某一些因素或因素值。如在一些規模很小的組織或單位的“利潤”分成鑒定中,由于各當事人因專業等方面的限制,原協議書對利潤的核算基礎未予限定,“利潤”一詞在不同的人眼中可能各有不同的解釋,有的可能理解為以現金為基礎核算的所得,有些人可能認為是權責發生制條件下的利潤(二者盡管理論上最終一致,但在某個時間段如年度中的某個月份,卻存在差異),甚至可能還有人認為是經營利潤,對此,鑒定之前在當事人之間必須形成一致的看法;又如,在債權債務糾紛鑒定中,合同中只有“參照同期銀行利率計算利息 ”的約定,并未明確是同期存款利率還是貸款利率,雖然合同雙方均有過錯,鑒定人可以選定一種比較折衷的方法確定,但如果原協議雙方對此能相互調解,共同認定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比率,鑒定人應予采用。此時,議定是當事人對原協議進行解釋或補充,如果能夠明確表達各方的真實意愿,鑒定才有基礎。
議定作為司法會計鑒定的一種方式出現,有其存在的客觀基礎和依據:①議定方式的法理性分析。首先采用議定方式解決各方糾紛符合立法精神。我國民法上除已經由實體成文法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之外,大量具體特定的權利義務需在主體之間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自由合意而成,這種約定能夠體現約定雙方的真實意愿,即使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一般性規定,但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都是有效而受司法保護的,司法會計鑒定應予以采用。其次,已頒布的會計準則等專業標準有一定的靈活性,并賦予了會計主體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等方面的諸多選擇權,在某種情況下,為糾紛當事人可約性提供了空間,除某些專業性較強的內容需要鑒定人員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自主做出選擇外,一般性的問題,糾紛雙方如能充分協調達成一致,既可以加快鑒定進程,又可以降低鑒定風險。如對一項以前沒有實施折舊政策的單位進行利潤確認,該單位適用的財務制度中規定的房屋折舊年限為35至45年。具體年限該單位應確定卻一直未確定,但鑒定時必須確定,如果當事人有權或被授權可以協商確定,就為鑒定排除了一大障礙。類似情況還有壞賬計提、存貨計價方法選擇等;②議定方式的適用性。一是其調整作用。能對當事人事先約定的但不符合有關規定或不切實際的條件做出修正和變更,使會計鑒定不受事先不恰當內容的影響。二是其簡化作用。主要表現在 “排除和限定”的使用。所謂“排除和限定”是指通過約定對鑒定目標不相關或盡管相關但可以舍棄的內容,排除在鑒定事項之外,并在報告中出具限定性結論。如對任期三年的某有限公司董事長是否侵占公司財產的鑒定,該公司在某一段時間由于存在管理方面的原因,會計資料已經被嚴重“扭曲”且無法復原,經當事人(如股東)各方議定對該因素的影響視為正常,不納入鑒定之內,并以協議方式確定下來。這樣既可簡化鑒定工作量,減少分歧,又可避免因非重要性問題影響鑒定的總體結論。三是適用于司法會計鑒定的全過程。如在司法會計鑒定前,通過議定對不確定事項進行明確;在鑒定過程中,通過協議約定對有關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改;鑒定結束時可對鑒定結論進行調整或確認等,這樣可以增強鑒定結論的說服力,防范鑒定風險。
選定方式。是指法律法規或協議書中規定不具體,存在多個備選因素或因素值需通過鑒定人員進行分析比較,從中選出最適當的因素或因素值進行鑒定。主要表現在對某些參數和方法的選用上。如對一項只涉及20天左右時間的短期事項的鑒定業務,如果發生大額偶然性收入和不均勻費用,其分攤計算基數有全年數或當月數可選擇(盡管《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規定,除了在會計年度末允許計提或遞延之外,都應當在發生時確認和計量,但作為司法會計鑒定是否都可適用和合理,值得研究);如果涉及歷史數據,有近期或前若干期可選擇;如果要計算平均數,有算術平均數或加權平均數可選擇等。不同的選擇結果會得出不一樣的鑒定結論,因此,需要鑒定人員根據鑒定業務的具體情況進行職業判斷。
推定方式。是指依照經驗法則,從已知的基礎事實推斷未知的事實存在。推定一般分為法律推定和事實推定。法律推定就是由法律明文規定,如民事侵權法律中的無過錯推定等,一般由法庭根據適用推定的情形作出。對于事實推定筆者認為可以是鑒定人依據某一已知的事實,根據經驗法則,推定與之相關的需要證明的另一事實是否存在。推定的作用或效力在于,減輕或免除事實證明的難度和約束法定義務人的不作為。
筆者認為,司法會計鑒定運用推定方式進行鑒定應該允許采用。其理由是:①司法會計鑒定是一項訴訟活動,司法會計鑒定的過程是收集證據的過程,應適用證據規則的要求;②運用推定有利于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③運用推定與鑒定事項的客觀性要求并不矛盾,經驗首先來源于實踐;④司法會計鑒定的推定主要是一種事實推定,不涉及法律推定。
查定方式。指司法會計鑒定人通過檢查會計記錄和計算直接認定的數額或事項。它是司法會計鑒定的一種典型鑒定方式,主要包括賬目核對、會計事項重新歸類、計算、函證等會計核算或審計方法。如銀行存款余額的認定,只需將企業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逐筆勾對就能落實余額和發現差異的原因。
法定方式。指法律法規對鑒定的事項有明確的規定或法庭判例,并能按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參照判例進行的認定。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明確性,有利于司法會計鑒定人員對有關條款進行直接選用,簡單易行,便于糾紛各方接受。法定主要包括程序法定、主體法定、對象法定、時間法定、范圍法定等。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資格和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事先必須經認定程序;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確定。如適用的法定稅率等。
二、影響鑒定方式選擇的客觀因素
影響鑒定方式選擇的客觀因素主要來自二個方面,一是鑒定業務的類型。司法會計的鑒定業務類型目前尚未有一致表述,筆者認為因分類標志不同有所不同,如按鑒定的內容分,可分為涉稅鑒定、盈虧或損失計算、債權債務數額的鑒定等;按鑒定事項是否發生分,可分為過去已發生事項的會計鑒定和未發生事項的會計鑒定;按鑒定業務發生的環節分,可分為偵查環節的會計鑒定和法庭審理環節的會計鑒定;按鑒定業務所涉及的法律責任分,可分為民事案件會計鑒定和刑事案件的會計鑒定等。不同類型的鑒定業務決定于不同的鑒定方式。如債權債務往來結算的鑒定主要應采用查定方式;未發生事項應主要采用設定方式。二是鑒定條件。司法會計鑒定條件主要包括:①檢材或鑒定所需資料的完備程度。所需資料能夠充分并適當,鑒定結論的可靠性才有保障。②財務會計核算目標與該項鑒定目標的差異程度。兩者目標越接近,其基礎資料的利用就越方便;③鑒定事項的時間跨度;④信息溝通條件與環境。鑒定過程中與有關方面信息溝通的條件或環境越好,鑒定工作就越有利。⑤包括會計準則、制度在內的法律法規的明晰性等。法律法規規定得越具體,對法律法規的認識和理解的分歧就會越少。實際工作中,鑒定條件一般難以得到充分滿足,缺陷或不足總是存在的。因此,鑒定人員應根據情況熟練運用并選擇恰當的鑒定方式,控制鑒定風險,確保會計鑒定結論客觀、公正、科學合理。
三、鑒定方式的運用
設定方式的運用。設定是鑒定人員根據鑒定內容做出的必要的恰當地分析。設定條件不一樣,鑒定結果必然也不一樣,因此,運用設定時應考慮:①設定依據應科學適當;②已發生、有約定或法定時一般不適用;③設定的影響程度和范圍應充分估計;④設定內容與鑒定內容應一致或相關⑤設定條件在報告中應進行適當披露,說明使用設定條件可實現程度以及對報告使用的限制。
議定方式的選擇與運用。議定方式是通過創設一種新的民事行為關系,解決一些檢材或資料上的缺陷和不足,對鑒定中一些有關的不明確的事項通過鑒定人的提示或說明,在當事人之間事先形成一種共識,以便為鑒定確立基礎。議定主要適合在民事責任鑒定中運用。議定方式應考慮的因素有:①糾紛當事人有權作出。②尊重當事人各方意愿;③議定的內容應與鑒定事項具有相關性和針對性;④議定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的規定;⑤應當以書面方式約定。⑥不適用刑事責任的會計鑒定和偵查環節的會計鑒定;⑦議定事項在報告中應進行恰當披露。
選定方式的運用。選定方式是鑒定人員的一種專業判斷,運用時應全面評估不同的因素或因素值對當事人各方所造成有利或不利影響,做到科學性和公正性相統一。鑒定人由于對選擇的方案擁有較大的靈活性,保持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操守是關鍵;鑒定報告書應對其選擇的方法和合理性進行適當說明。如歷史數據的選取是否有代表性,能否反映總體特征和發展趨勢;選取的方法是隨機選取,還是按某種順序進行。
推定方式的運用。推定方式是特定條件下運用的一種特殊鑒定方式,運用范圍應受到必要的限定,防止濫用。推定方式應考慮的因素有:①行為人的行為能力和專業能力;②推定的關聯性。已知的事實與未知的事實之間具有內在的必然聯系。
查定方式是司法會計鑒定傳統的、特有的和最具專業性的方式,容易為鑒定人員掌握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