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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典當管理辦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新《辦法》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對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第一,適當提高了市場準入條件。根據不同業務特點及相應的規模要求.對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做了進一步細化和上調。
第二,加強了典當行業特別足資產比例的管理,對金融風險和市場風險加強了防范。如規定典當行不得收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等。
第三,降低了綜合費串上限。動產質押、財產權利質押、房地產抵押典當月綜合費率上限均有所下降。
第四,簡化了事前審批程序,著重簡化了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批程序,明確了各級商務部門的職責分工;公安機關特種行業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下放到地市級公安局。這有利于縮短審批周期,提高辦事效率。
論文題目:絕當法律問題研究--基于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正剛、吳愛英典當糾紛案分析 一、論文選題的目的、意義
(一)選題的目的
典當是指借款人向典當行借錢而將自己的財產抵押或質押給典當行,在約定的期限內清償借款本息贖回原物。如果超過約定期限則質物直接歸屬典當行所有或典當行變賣質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典當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通過典當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在典當期限內約定當戶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納利息及綜合費用給典當行,有時還約定違約金條款來約束當戶履行金錢支付義務或償還當金的義務。由于典當具有簡便、迅速融資的特點,典當行業發展起來,但是隨之而來的是越來越多的典當糾紛。糾紛多發生于典當期限屆滿或續當期限屆滿且經過一定期限后當戶未按時贖當的情形,此時也稱絕當?!兜洚敼芾磙k法》第四十條規定,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典當糾紛多發生于絕當后是因為:
一是《典當管理辦法》對于當戶在典當期限內以及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利息、綜合費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絕當前典當法律關系當事人可以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只要數額沒有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上限即可。但《典當管理辦法》并未明確絕當后利息和綜合費用是否應該繼續計算以及如何計算問題。使得實踐中認識和做法不一,給典當業務造成了混亂。二是典當行與當戶在典當合同中約定當戶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違約責任條款的情形下,絕當后典當行主張當戶依合同約定承擔該違約責任;而當戶認為在償還金錢給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違約金。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絕當后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識和做法也不同,使得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持懷疑態度,上訴現象不斷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為例,分析目前已經形成的對絕當后息、費及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觀點,提出自己的觀點,
以期對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課題研究的意義
1、理論意義
我國商務部、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僅在其第40條規定了絕當的定義。但是絕當后,當戶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綜合費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標準支付,究竟怎樣去認識和理解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已成為相關絕當合同糾紛必須要解決的理論課題。我國法律對此方面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這就決定了當出現典當合同法律糾紛時,司法工作者沒有明確的法律及理論標準。探討和分析絕當后息、費問題,絕當與違約金條款的相關問題,有助于各國相關法律的更新,與時俱進,更為典當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的保護提供了理論基礎。
2、現實意義
本文所研究的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近年來已成為頗為常見的絕當糾紛主題。實踐中許多典當行在絕當后故意不處置當物實現債權,以此圈住當戶,目的就是延長絕當后至清償借款的期間,以求獲取更多的息、費。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適當的違約金有時又會造成當戶違約成本少于守約,不利于典當行。因此我們應當加強對于絕當后相關問題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據來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選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綜述
(一)《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一百八十六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三、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及你個人擬形成的新見解
(一)國內狀況
近年來絕當后息費的計算問題受到關注,國內各學者競相對此問題發表了個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選》中朱曉華法官提出:絕當后,雙方典當關系終止,用戶不需要再支付綜合費;而利息的計算方式應該以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違約金是否承擔要看雙方是否約定,根據合同自由原則,雙方若約定了該條款,絕當后當戶就應該繳納違約金。數額可以依申請調整。趙靜在《絕當后用戶不還款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一文中指出《典當管理辦法》之所以設置絕當制度,也是平衡典當行與當戶之間利益的需要。絕當后,原來的典當關系結束,一旦絕當,當戶不應當再承擔清償責任,典當公司應當按法定程序及時處理絕當品,從處理絕當品所得中優先收回當金本息,當戶有要求返還絕當品處理所得扣除債務后剩余部分的權利。絕當后用戶不還款的行為不構成違約,所以不用支付違約金。
(二)國外狀況
在絕當物的處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色的規定是:典當行在拍賣會上也可以舉牌競價,典當行既是絕當拍品的委托人,又是絕當拍品的競買人、買受人。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保護典當行的合法權益。因為絕當物品如果無人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那么該物品的所有權就無法轉移。我國《典當管理辦法》沒有規定絕當后當物的處理程序,極易造成典當行故意不變現,延長費用的收取期間。同時我國典當法律也應該規定當戶不配合當物變現的救濟程序。
(三)個人擬形成的新見解
本文通過對安徽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進行分析,解決案例中的爭議問題。最終對絕當后息、費條款的適用規則;絕當后違約金條款如何適用和數額的確定做具體的論述繼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
【一】基本框架構造
本文擬采用四段式來進行論述。全文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安徽省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的基本案情和爭議點。第二部分對絕當與利息條款加以論述。第三部分對絕當與綜合費用條款加以論述。第四部分對絕當后違約金條款效力的認定問題加以論述。
【二】論文的主要內容
序言
一、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正剛、吳愛英典當糾紛一案的基本案情和爭議點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0日,原告(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有限公司)與二被告(程正剛、吳愛英,二人系夫妻關系)簽訂《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一份,其中第二條抵押房地產約定:二被告以其所擁有的坐落于涇縣涇川鎮路地號為3-4-64涇國用(2008)第1512號權證編號為房地權涇川2008字第013187號、建筑面積為120.95平方米的住房進行抵押,向原告借款。第三條抵押房地產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服務費等費用。第四條借款金額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額為225730元;月綜合費率為2.7%,月利率為1.1%;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第十五條特別約定:乙方違反第四、條規定及補充協議規定必須按借款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逾期還款5天內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超過5天甲方可通過拍賣、變賣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變賣、拍賣或訴訟期、執行期至債務完全清償止的費用,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違約金因不同的違約行為依合同約定可以重復計算。
2008年6月20日,二被告出具借條給原告,借款載明:今借款到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有限公司人民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元整。注:已注入中行涇縣支行樂榮貴的賬戶。借款人:程正剛、吳愛英2008年6月20日.原告將典當期限內的綜合費用18280元扣除后將余款207450元劃入被告指定的賬戶。同日,原告與二被告辦理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二被告取得當金后,未按合同續當,也未贖當,僅將利息及綜合費用付至2008年12月21日。原告在催討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給付借款225730元及其利息、綜合費用(利息及綜合費用計算到借款還清為止)。(2)或依法判被告變賣抵押房產歸還上訴借款。(3)被告承擔違約金45146元并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師費5000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其未收到原告的典當款;(2)《典當管理辦法》也規定,超過6個月沒有贖當或續當的,為絕當。被告應及時處理當物,不再收取綜合費用。(3)認為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過高,如應承擔違約責任,則法院應對違約金調低至銀行同期貸款的利息補償原告的損失。
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絕當后,雙方的典當關系終止,被告未償還當金的,除應償還外,還應按約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但無需支付綜合費用。對被告提出違約金過高的請求,法院根據公平的原則予以衡量,本案的違約金按合同約定利息的30%計算支付為宜。
(二)爭議點
1.絕當后當戶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2.絕當后當戶是否需要支付綜合費用
3.絕當后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效力如何
二、絕當與利息條款
(一)絕當后利息是否應該繼續收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當物價值在3萬元以下的
2.當物價值在3萬元以上的
(二)絕當利息收取的標準
1.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2.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3.筆者的觀點
(三)結合本案分析
三、絕當與綜合費用條款
(一)綜合費用的界定
(二)絕當后不應繼續收取綜合費用的理由
1.從《典當管理辦法》分析
2.從典當管理部門的復函精神分析
3.從絕當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三)小結
四、絕當后違約金條款效力的認定
(一)違約金條款的類型
(二)未償還當金違約條款效力的認定
1.認為無效的理由
2.筆者的觀點
(三)絕當后違約金收取標準
(四)結合本案分析
結語
【三】論文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
綜合費用及利息是《典當管理辦法》允許由典當行向當戶收取的費用。用以平衡在典當期限內,典當行為當戶提供當款、保管當物的對價。但是典當期限屆滿或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是否應繼續承擔這些費用以及如何承擔典當管理辦法沒有規定。對于當戶到期未贖當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在實踐中也存在爭議。這些爭議是理論和實踐中都要解決的問題。本課題主要參閱了大量與典當中的絕當問題相關的國內著作,學術期刊和已發表的相關論文,并進行一系列系統研究,已具備了相當充實的資料論據。
本文的論據主要是我國現行典當立法立法:《典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理論依據。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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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論文進度安排(時間起止)
論文提綱:2013年1月10日--20XX年2月20日
論文初稿:20XX年3月1日--20XX年7月1日
河東區經貿委作為全區商業管理部門,對區內典當業、拍賣業進行監管。典當這個幾乎被人遺忘的行業又重新回到人們視野之中,并且以其新時期的不同性質使人們逐步認同和接受,以其特殊的市場定位和服務范圍在經濟生活中發揮獨特的作用。拍賣領域由最初的公物、罰沒物資、司法委托擴展到國有企業改制、破產企業資產處置、國有土地轉讓、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以及無形資產和科技成果等,拍賣標的物涉及房地產、機動車(船)、機器設備、股權、文化藝術品、日用消費品、民間收藏以及車輛運營權、承包權等。拍賣業作為最有效的市場配置資源的交易方式之一,正逐漸成為現代市場體系中的有機組成部分。
一、典當、拍賣業的發展前景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規定,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隨著市場經濟和金融業的發展,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日益突出,古老的典當行以嶄新的面貌再度興起,并有著良好的發展態勢。以前,典當行最大的功能是救窮,而今已被救急所取代,如果需要在短時間內進行融資,選擇銀行進行借貸,可能要花費上月的時間,遠水難解近渴,一些中小企業主多選擇典當房產或汽車,以求在短時間內獲得較多資金。自*年《典當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典當企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典當業的興起為多數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了除傳統融資方式以外的另一種融資渠道,一定程度是為其解決臨時資金需求起了“拾遺補缺”的積極作用,成為精明市民的“第二銀行”。
中國的拍賣業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也出現一個新的發展勢頭和機遇。當前企業改制和資產重組為中國拍賣業的發展帶來新的機遇。我國股份制企業所有權和控制權的變更主要是通過行政劃撥和出讓方與受讓方當面洽談的方式協議轉讓股權,帶有“暗箱操作”的特點,而股權拍賣通過公平競價的方式對股份所代表的資產所有權進行有償轉讓,整個操作過程都體現了“三公”的原則。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不斷深入,股權拍賣活動已日漸頻繁,并逐步成為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藝術品的收藏將重新成為一個熱點,這為中國拍賣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
二、我區典當、拍賣業的現狀
近年來,我區典當業、拍賣業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作為輔的融資渠道,典當業在為人民群眾救急解難、緩解中小企業短時資金困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一定程度的化解了社會矛盾,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
截止目前為止,我區共有典當企業6家,分別是鑫隆、福信、銀河、嘉華、東方、興業典當行。其中興業典當行是今年新增企業。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典當業注冊資本總額1億元,總業務筆數339筆,典當余額2327.88萬元,上繳稅金21.84萬元,從業人員56人。除今年新增企業外,資產負債率18%,典當資金周轉率100%,營業利潤率3.95%;另外,我區還有拍賣企業5家,分別是福信、嘉華、銀河、久源、敬人拍賣有限公司。通過管理體系認證企業1家,中拍協評定AA級企業1家,注冊拍賣師12人,房地產評估師6人,舊機動車估價師8人。6月份拍賣場次4場,成交額974.1萬元,稅金1.67萬元,傭金總額33.48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2.47%。
三、我區典當拍賣業存在的問題
由于典當拍賣業行業復興的時間不長,在實踐中還存在不夠完善的方面,主要表現在:
(一)行業發展不平衡,部分企業處于停頓狀態。我區福信拍賣行被中拍協認定為AA企業,榮獲中國拍賣百強企業,大部分成交業績出自這個企業,其他企業業績很少甚至為零。
(二)普遍缺乏優秀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從國際上來看,對典當、拍賣從業人員的要求很高,既要有高學歷,又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從我區實際來看,典當、拍賣從業人員141人,其中注冊拍賣師12人,房地產評估師6人,舊機動車估價師8人,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16人,占總從業人員的29.79%,比發達國家低許多。
(三)個別企業存在不規范行為。如今年我區一家典當行被每日新報報道有銀行卡套現行為,經核實這家典當行開展銀行卡作為質押物的業務創新,但有手續不規范的行為,現已責令停止。
(四)社會認知度不高。部分人們受傳統觀念和舊的思維方式的影響,把拍賣這種交易方式與社會制度等同起來,把它看作是某種剝削制度的產物,認為典當業仍具有封建統治階級和地主階級高利貸剝削的性質。
四、加強我區典當拍賣業的探索和思考
為加強對全區典當、拍賣業的監管,重點防范和及早化解可能出現的市場風險、金融風險與社會風險,促進典當、拍賣業的健康發展,筆者以為,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嚴格市場準入制度,把好“進口關”
嚴格市場準入制度,把好第一道關,有兩個作用。其一,根據《拍賣法》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聯合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的要求,對新設企業的注冊資本、章程、經營管理人員、經營場所、業務制度進行嚴格把關,擇優選報。其二,有助于行業可持續發展,過度發展加劇行業發展不平衡。典當業具有金融性質又有商業性質,拍賣業為特殊的流通商業,都非主流行業,是依附從屬于主流行業,不可能成為一個高速發展的行業,市場的規模和容量必然受到需求恒定的制約。所以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穩定發展的原則開展新增企業工作,使其繁榮時不會過度,其衰退時不會消亡,而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加強監管、加大執法監督力度
經貿委是典當業地方行業監管部門,依法負責對地方典當業進行監管,建立規范、公平的典當業市場秩序;市公安、工商等部門按各自職能負責相應的監管工作。通過加強監管,實行典當行、拍賣行月報、季報、年報制度,及時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變更等情況。定期與企業開戶行聯系,了解掌握資本金、資產負債率情況,做好監管。杜絕違規吸儲、高息放貸、違規操作、超范圍經營等違規行為。禁止典當行非法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發放信用貸款以及從金融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嚴厲查處典當行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超比例負債、超比例放款、故意收當贓物、強迫當戶贖當等嚴重違規行為;加強對當票購領使用、當物估價、息費收取、絕當物處理的監督與管理,對于有違規行為又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活動,依法取締非法經營機構,維護正常的典當經營秩序;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典當行如發生重大事件和問題,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和市、區經貿委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三)完善制度,做好年審工作
嚴格執行典當、拍賣管理辦法的各項管理制度,完善收當手續,避免出現市場風險和金融風險,防范利用典當業進行銷贓洗錢不法行為。禁止拍賣行惡意降低傭金比例或低于拍賣活動交易成本收取傭金的行為。根據《年審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做好年審工作,幫助企業提交符合要求的核查及年審材料。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審計。
(四)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協會職能
目前政策法規不十分健全,缺乏科學及激勵機制,需要企業加強自身探索,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優勢,各企業指導性意見,維護市場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和惡性競爭,力求保證一個良好的行業秩序。
(五)引導企業加強管理,樹立品牌意識
努力增強服務功能和提高服務質量,不斷提升自身素質是現代企業進一步發展的基礎。企業要積極引進人才,改善經營管理,積極開展業務創新。主管部門聯合協會多組織在崗人員金融、法律、業務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增長業務技能,強化服務理念。引導企業參加“爭做守信用企業活動”,推進行業不斷規范,樹立良好形象。
(六)加強輿論引導
關鍵字:典當;發展趨勢;典當行業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國資銀行的借貸業務并不能滿足市場巨大的融資需要,在這種客觀矛盾越發激烈之時,典當行業異軍突起,發展迅速,成為當前進行私貸業務的主流機構。同時隨著時代觀念的轉變,進行典當行為并不是傳統的變賣家產的窮人行為,而轉型為進行資金周轉的新型社會行為,相對銀行貸款,典當業務周期性短、流程方便、方式靈活的特征也更為普通民眾所接受。
一、典當行業的相關概念
所謂典當,即是指用戶將其資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作為抵押物交給典當行,并通過支付一定費用,獲得所需周轉的資金,并簽訂還款方式、還款期限、利息以及贖回的方式。典當類型主要包括三種:其一是突發性典當,即進行抵押融資的目的主要是應對生老病死、天災人禍等突發性事件;第二是投資型典當,即進行私貸融資的主要目的是進行投資,例如進行生產經營的個體戶或中小企業,通過將閑置的物質或設備進行抵押,獲得一定數額的周轉資金,進而進行再次投資或擴大企業規模;第三是消費型典當,即用戶融資的目的既不是為了應對突發事件,也不是為了生產運營,而是為了滿足生活消費。
二、典當行業發展現狀
在我國古代歷史上,早在1600多年前就已經出現了典當行業,近些年來,由于國民經濟水平的提高和國家政策的鼓勵,典當行業發展迅速。
1、規模與收入狀況
數據表明,截止2010年底,國內共有典當機構4433家,相比“十一五”初期增長2.3倍,全行業進行私貸業務總額超過6000億元,其中2010年當年的業務總額為1801億元。2011年,典當行業發展更為迅速,國內典當行業注冊資本超過700億元,典當機構為5237家,行業員工約6萬人。2012年國內典當業發展保持平穩增長,全年實現放貸總額達2764億元,同比增長22.1%;營業收入118.8億元,同比增長19.5%;利潤總額44.1億元,同比增長12.7%。2013年底,國內典當機構達到6833家,平均資本注冊超過1780億元,行業余額866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28%。截止2014年6月底,國內典當機構放貸總額達1960億元,典當余額達835.5億元,同比增長25.1%。
近年來國內典當業發展迅速,無論是注冊經營機構、業務交易總額和典當余額都在逐年增加。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以個人戶、中小企業為主的私人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偶有出現產品庫存嚴重、經營被動、生產工藝轉型等現象,同時這些困難并不能順利獲得銀行信貸,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典當機構進行融資,以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通過抵押的方式獲得周轉資金,已成為很多企業經常使用的融資方式。
2、經營業務狀況
當前國內典當業務主要分為四種:第一是傳統型業務,傳統業務的當品主要是保值力強、增值能力強、容易保管的物件,例如金銀珠寶、古玩字畫、精美首飾等,傳統業務也是大部分典當機構主要進行的業務,該類業務辦理時間短,安全性高;第二是房地產抵押業務,即以房地產為抵押物,進行融資周轉的新型典當業務,由于房產涉及金額較大、評估審核時間較長,因此該類業務辦理時間通常較長;第三是證券型業務,即在《典當行業管理辦法》頒布后,以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作為當品的新型業務,數據統計表明該項業務的發展速度十分迅猛;第四是汽車型業務,即以汽車為主要典當物,隨著汽車行業的迅速發展和國民經濟的提高,汽車型業務受到大多數典當機構的極力推廣。
3、監管狀況
自1987年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負責典當行業發展,2000年國家對于典當業的管理機制做出改革,次年8月國家經貿委出臺《典當行管理辦法》,該辦法簡化了典當行業的審批手續,縮短了審批時間,并降低了行業準入門檻,即降低了注冊資金下限,并允許進行分支設立和負債經營,這些政策都大幅推動了典當行業的進一步發展。當前現行的關于典當業的法律法規包括:《關于全國統一當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典當行管理辦法》、《關于典當行業企業所得稅征管和收入級次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和《典當行規》等。
三、典當行業發展趨勢
1、行業布局合理化
目前國內各地的典當行業發展速度并不一致,有些地區典當行業由于發展速度過快,造成市場競爭激烈、管理混亂,有些地區典當行業發展較緩,少數典當機構對市場進行壟斷。歷史經驗表明典當行業過度競爭和過度壟斷均不利于行業的進一步發展,典當行業良性競爭的外部環境,離不開政府部門對于區域內典當機構的整體布局和管理。就目前國內的典當機構的規模和數量而言,因地制宜的進行審批工作至關重要,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當地典當行業適度競爭,有序發展。
2、業務完善化
隨著全球一體化經濟的到來,各行各業對于企業資金周轉的要求更高,這就使得典當行業在保持現有業務的同時,順應時展,推出新型業務品種,例如在傳統的珠寶首飾、企業房產和有價證券的業務上,進行創新性業務推廣,例如著名的上海東方典當行,就依托市場需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旅游層面、競拍層面、創業層面、藝術人生層面、留學層面和健康層面進行業務拓展,這些創新性業務的研發和推廣,使得典當機構獲得更多經濟利益。
3、經營規模化
典當機構未來的發展趨勢必然包括經營規?;@不僅僅可以參考美國、洗過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典當行業發展經驗,也可以由我國典當行業的數據統計已經預測。經營規?;紫缺憩F在集團化經營。即通過一個集團進行多個典當機構的控股,通過集團式的管理模式統一協調,加強規避風險能力,不過由于目前政策規定,典當行業并購行為尚不能進行跨省,隨著政策更為寬松的調整,未來集團化經營將成為現實,集團化經營可以提高典當企業抗風險的能力和業務創新的能力。第二是連鎖店經營,即典當行通過連鎖店模式的發展,由品牌價值較高的總店進行分店推廣和統一管理,有利于品牌企業迅速占領市場,并進一步提升品牌在民眾心里的信任度和美譽度,連鎖店經營的方式能夠更好的進行橫向合作,加強資本實力,并通過免費咨詢、加強售后跟蹤、提現更快等方式滿足顧客群體的實際需要。此外典當行主要面對的是個體戶和中小企業,相對而言需求資金較小,期望的審批速度較快,因此連鎖店形式的典當行可以看做是銀行的補充方式之一,以快速便捷的特點吸引更多潛在顧客。
4、成為上市公司
典當機構可以轉型為股份制企業,近成為上市公司,通過市場資金募集壯大自身經濟實力,并通過收購兼并等資本運作方式,擴大規模,實現預定目標,典當機構成為上市公司,也有利于品牌宣傳,挖掘更多潛在用戶。
四、結束語
典當行業在國家宏觀政策調控下,發展潛力巨大。面對激烈的競爭,為了提升企業服務質量,同時有國家政策調控,未來典當行業將會發展更加成熟。
參考文獻:
[1]趙貴青. 典當行業發展現狀研究[J].新西部(理論版). 2013(11)
關鍵詞:典當行業 中小企業 金融機構
一、什么是典當
典當是指顧客通過把自己的動產、不動產等其他合法財產作為抵押物交付給典當行,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從而獲得當金的行為。具體過程還可以為分為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等過程。通俗的說,典當就是通過財產抵押,以有償形式獲得短期或定期的一種變相融資行為。其典型特征就是以物換錢。只要顧客在指定時間內還本付息,繳納如當物的保管費、保險費、利息等一系列綜合服務費就可贖回當物。
二、當前典當行業運作流程
當前典當行業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收當(當戶把當物交給典當行);2.驗當(典當行檢驗當物真偽、成色、新舊程度等);3.估當(對當物進行合理估價);4.出當(簽訂典當合同放出當金);5.續當(當戶按時繳納續當費用即利息);6.贖當(當戶連本帶息贖回當物);7.絕當(當戶不能按時續當或贖當,按合同規定當物的所有權歸典當行)。由此可以看出,相比較于銀行貸款業務,典當行業對于資金周轉更加靈活便捷手續簡單。
三、典當行業的服務優缺點分析
第一,信貸容易。典當行業貸款相比較于銀行對借款人的苛刻的資信審核相對比,典當行對客戶的信用要求相對寬松許多,具有更加廣泛的客戶群體。典當行注重的是抵押物品所有權的合法性,價值性。反而不是十分看重中小企業的資信狀況,這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很有吸引力。
第二,只要具有相應價值的物品都可以當做當鋪抵押物。抵押到到當鋪折換成當金。百十千元的物品都可以,從而十分便于中小企業融資。典當范圍廣泛,動產不動產都可以用來抵押融資。奢侈品,古董等更是其中常見質押物。就近期發展狀況而言,中小企業將閑置的設備資源等產品用來抵押,保證了資金鏈的供應,使企業資源能得以最充分的利用。
第三,手續簡單,貸款速度快。銀行貸款需要進行資信調查等一系列的繁雜手續和冗長的審批周期。相比較之下,典當貸款,大多只要抵押典當物即可當天獲得貸款。即使是不動產抵押,也比銀行省時省力,方便快捷。因此,中小企業常有臨時性或應急性融資需求時,典當行業都會成為其首要選擇。從而,貸款額度小,資金需求急,需求頻率高等特點成為了典當融資客戶的普遍特點。
第四,貸款使用方向多樣化。在相同數額的貸款下,銀行貸款通常指定貸款使用范圍,對之加以約束。而典當行貸款就貸款的用途、企業經營不加以任何約束,十分方便中小企業使用資金。從而大大提高了資金使用率。
第五,資金周轉靈活,隨意性較大。銀行帶款一般以年為單位,貸款期限較長。而典當期則通常以15天為單位,資金周轉十分迅速。對中小企業,微型企業的急性融資需求具有很強的幫。同時,也可以減少銀行貸款時間長,利息多的情況,減少利息支出,降低融資成本。
當然,當今典當行業的快速發展也并非是完美無缺。就行業監管而言還是存在一定的矯正空間。主要監管單位,從人民銀行到國家經貿委再到商務部,典當行監管部門的一致更換,從而導致了整個典當行業的管理不太完善。
四、典當行業如何更好服務中小企業
1.完善相關法律,建立建全法律監督體系??偹苤?,典當業在中國古代就已存在,但是當今典當業又與古代典當業并非完全相同,從某些方面來說甚至可以稱為一個新的行業。近年來,國家對該行業的監督負責機關,所以出現了監管漏洞。就典當行業而言,想要健康發展那么國家的監督舉措就不能忽視。從另一方面來講,也可以確保了相關行業的發展與健康。
2.就典當行業關于中小企業合作服務方面,國家可以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如我國的出口補貼政策一樣,可以鼓勵典當行業新興的同時,減少國家銀行壓力,促進社會經濟發展。這樣,在國家政策支持的前提下,減小了企業在典當行的典當壓力,也保證了典當行業的業務開展,利人利己。
3.明確典當行具體的抵押業務環節。現行的《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典當行可進行動產質押業務,不得經營動產抵押業務。而抵押與質押的最顯著區別就是動產是否移交債權人占有。簡單來說,就是企業生產資料設備可以用作抵押物,但是必須為活當。即當典戶要求并且在說好的時間范圍和價格范圍內可以贖回設備。從而保證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不會丟失生產設備,導致正常生產無法進行。同時,還應該明確典當行業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和行政執法管理性以及合法性,避免出現法律漏洞和司法沖突。
參考文獻:
為規范典當經營行為,加強監管力度,嚴格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促進典當業健康發展,根據《典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年第8號)、《典當行年審辦法》(國經貿綜合[*]1009號)和《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典當業監督核查和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商辦建函[*]34號)的要求,現就*年度典當企業年審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審范圍
凡經國家商務部審批、備案的典當企業均須參加*年度審核(*年3月30日后批準設立的典當企業除外)。
二、年審內容
1、注冊資本及其出資人的變更情況;2、公司財務狀況;3、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情況;4、公司其他變更情況;5、典當業務規范經營情況;6、全國統一當票的使用保管情況;7、遵守《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同時各企業要做好年度“典當余額”、“典當總額”、“業務筆數”等分項的累計填報工作。
三、應報送的材料
1、典當企業年審報告書;2、由省商務廳推薦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主要項目注釋,每頁需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3、通過年審且在有效期內的典當企業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副本及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4、典當企業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關的章程修改決議;5、典當企業法人股東的公司《章程》和通過年審且在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四、核點
除整體分析、現場檢查企業上報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外,還將重點核對典當企業注冊資本、歷次變更事項、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遵紀守法等內容。對存在問題較少、積極改正的企業,可要求其現場改正;對存在問題較重的企業,視情進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一律停止開展除贖當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違反者按無證經營查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能通過年審,省商務廳將收回其《典當經營許可證》:
(一)典當企業違規設立(虛假出資、騙取審批)的;
(二)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包括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發放信用貸款、故意收當贓物、強迫當戶贖當且情節嚴重等)的;
(三)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滿6個月仍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歇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
(四)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參加年審的;
(六)國家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組織實施
*年度典當企業年審工作由省商務廳負責組織實施,市、縣商務局完成初審。各典當企業先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年審材料,市、縣商務局對年審材料初審后簽署意見報省商務廳復審。年審合格的由省商務廳在其《典當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審合格印章;因故被取消典當經營資格的將及時收回《許可證》并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年審結束后我廳將向社會公布典當企業年審情況。
六、時間安排
除海口市外的各市、縣商務局在*年1月31日前,海口市在*年3月10日前完成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年審情況匯總表和年審報告書等材料,分別以書面形式(一式二份)報省商務廳市場運行管理處,全省年審工作在*年3月31日前結束。
七、幾點要求
(一)各企業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認真準備,準確、真實提供應提交的年審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到所在市縣的商務主管部門;
(二)各市、縣商務局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認真把關,嚴格審核,按時、完整上報材料;
內容提要: 典當立法所涉及到的交易形態凡與《物權法》相一致的,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就營業質權而言,可以采取物權法定緩和說,允許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加以規定。營業質權可以善意取得,但在善意取得要件上不以支付合理對價為必要。在營業質中,當戶僅以其當物承擔責任,典當行不得向其主張債權。典當行在贖回猶豫期屆滿即可實現其營業質權,在多數情況下可以直接取得當物的所有權,從而使債權得以消滅。
資本市場的充分競爭,直接導致了以信用授受為業的信貸市場的多樣化。雖然商業銀行仍是當今社會最普遍的融資管道,但僅此無法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例如,商業銀行對借款人信用的要求,以及銀行信貸在程序、時間、額度等方面的限制,造成了許多中小企業和社會普通大眾無法從商業銀行獲得融資,由此而催生了典當業、融資租賃業、信托業等非銀行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其中,典當“因物稱信”之特色,使其一方面不在乎借款人信用如何,降低了征信成本,另一方面在對典當物鑒價之后即可放款,手續簡便迅速,且無額度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商業銀行融資渠道之不足。我國目前經濟的高速發展態勢所引發的資金大量需求,無疑給典當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但就制度供給而言,商務部、公安部所的《典當管理辦法》不僅規范層次和位階較低,而且其中規則已無法滿足當下典當業發展的需要,制定一部典當業法或典當業行政法規即被提上議事日程。本文僅就目前典當立法中涉及私法關系的幾個重大爭議問題展開討論,以求教于同仁。
一、典當立法與《物權法》之間的關系
典當的性質決定了典當立法與《物權法》之間的關系。通說認為,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屋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典當行發放當金,收取綜合費用,雙方約定由當戶在一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以贖回當物或者棄贖絕當的行為。由此可見,典當在實質上仍是一種信用授受行為,是借貸與質押(抵押)之聯立。[1]其中,借貸部分自有其相關規則之適用,但僅就質押、抵押而言,在物權法定主義之下,則存在典當立法與《物權法》之間關系的爭論。
目前,大多數觀點認為,典當行的業務范圍包括動產質押業務、財產權利質押業務、房地產抵押業務、動產抵押業務,實際上涵蓋了《物權法》上約定擔保物權的所有形式。[2]這一方面反映了典當行對其資金安全的足夠關注,只要是《物權法》上認可的擔保物權種類均可為其所用,另一方面則說明了典當業務并未脫逸出《物權法》的邊界,仍在《物權法》范疇之內發展其制度。
本文作者認為,如果上述觀念為典當立法所采納,必然會導致其中動產質押、財產權利質押、[3]房地產抵押、動產抵押等規則與《物權法》相關規則相重復,無法突破物權法定原則而發展,典當立法必當裹足不前,無法反映典當業務之特質。就本文作者看來,在典當交易中,與《物權法》上約定擔保物權的種類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當”,即營業質。至于財產權利質押、房地產抵押、動產抵押等,作為保障典當行資金安全的擔保物權制度,與《物權法》并無二致。準此以解,典當立法中所要著力去研究和規定的,也是其中“營業質”的規定,對于其他擔保物權形式,自可使用援引性條款,直接規定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即可。只有厘清此點,才能進一步明確典當交易中的相關規則。例如,關于當期長短的爭議,完全是因為典當立法中將以上所有交易類型都放在一起一體規定所造成的,如果僅僅局限于營業質,當期規定為6個月就是合適的。再如,典當交易中,是房、地一起抵押還是只允許房產抵押?在《物權法》之下,房、地一起抵押沒有限制,也符合我國房地產管理和立法中“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慣例,如果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就沒有什么爭議了。此外,對于絕當物品的處理規則,對于“營業質”之外的其他業務形式,只能依《物權法》相關實現規則進行處理,[4]就此,典當立法中完全無需作出規定,而就“營業質”而言,則完全可以直接規定其實現規則,直接由典當行取得所有權。
二、作為典當交易的“營業質”與物權法定主義
典當業務別異于其他資金授受行為之特質在于,典當行有權收取當戶的綜合費用以及典當行就當物的絕當處理規則。就前者而言,完全可以在相關立法中直接加以明確規定,只要是典當行的資金授受行為,在利息等之外,可以約定綜合費用,但就各類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其上限即可,這樣,一則可以防止典當行的“超額利潤”,二則可以突顯典當業務別異于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特點。就后者而言,典當行就當物在絕當時,可直接取得所有權,并自行變賣,損溢自負。由此而引發了典當立法與《物權法》禁止流質契約規定[5]之間的沖突,從而使典當行之權利有違物權法定而不具有物權效力,將典當行之權利論為一般債權。[6]典當行的經營風險驟然提高,直接影響到典當行這一“草根行業”的發展。
我國《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贝思此^物權法定主義,或曰物權法定原則。采取法定主義的原因,乃在于其規范內容與國家或社會的政策與安全息息相關,因此不容許國家或社會成員任意自由發揮。言及采用物權法定主義的理由,學者間的觀點較為一致,不外以下四種:避免害及交易安全;促進物盡其用,發揮經濟效能;交易安全與便捷;整理舊物權,適應社會發展。[7]但法定主義在理論上并非絕對不可動搖,若堅決貫徹執行,其可能發生的流弊有:第一,從社會學的視角觀察,社會生活永遠在演進之中,法律公布之時,即落伍之始;第二,特定的法定主義,是依據當時的社會生活背景所作的考量,如果該社會生活背景條件過后已不再存在或已時過境遷,其法定主義勢無存在的必要,否則便造成一個時代錯誤。因此,絕對的物權法定主義不足可采。
就以移轉占有為特征的動產典當交易而言,在現行法律之下,人們很快就會將其性質界定為動產質權。然而,在《物權法》關于動產質權內容的規定中,有禁止流質契約的規定,典當交易中的絕當時典當行取得當物所有權的條款即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無效。流質契約,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設立擔保物權時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債權人取得擔保物所有權的合同。債務人舉債多處于急迫窘困境地,債權人可利用之迫使債務人以高價之物供作較小債權擔保,圖謀債務人清償不能時不經任何程序而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牟取非分利益。[8]因此,流質契約因不利于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實現與平衡,而受到羅馬法以將的多數國家立法例所禁止。
那么,如何突破現有框架,使作為典當交易核心的營業質權在物權體系之中找到一席之地?緩和物權法定主義無疑成了目前的主要思路。在大陸法的傳統理論上,物權法定所言之“法”,系指狹義上的法律(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都不具有創設物權的效力,“蓋因物權有關人之權利義務甚大,許以命令創設,殊未適宜”。[9]本文作者認為,確立物權法定主義的根本宗旨,在于使物權創設盡可能規范化和統一化,以便公示,從而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如果對“法”作廣義解釋,物權法定主義的這一宗旨將很難實現。因此,行政規章、國家政策、習慣(法)不能作為創設物權的法源。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本不屬于物權法定主義之“法”的范疇,但我國立法現狀實不容許某一應確定為物權的權利尚需經過漫長的過程方能被規定為物權,明確行政法規為物權法定主義之“法”之一種,有利于及時對社會發展中新出現的物權類型予以確認,也能較好地維系物權體系的穩定性。綜上,物權法定主義之“法”應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
果若如此,通過國務院制定《典當管理條例》的方式,即可就典當交易中最具特色的營業質或稱典當權[10]作出規定,營業質權是別異于《物權法》所規定的各種物權類型之外的另一種物權種類,由此,營業質權可在《物權法》規定的各種物權的內容之外去發展,相關制度設計即較少受到限制。例如,《物權法》質權章禁止流質契約,既然營業質權不屬于《物權法》中的質權,則完全可以不受流質契約的限制。不過,營業質權中是否可以承認流質契約則,應根據具體情形再作考量??傊?,營業質權的制度設計可以不受《物權法》既有規則的限制。
在立法方法上,為使立法簡約,考慮到營業質權與動產質權之間的天然聯系,典當立法中可僅就營業質權的特殊問題作出特別規定,一般性問題即可準用《物權法》動產質權之規定。在這一方面,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的規定可值得參照。2007年臺灣地區“民法”修正后第899條之二增訂:“質權人系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于取贖期間屆滿后5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前項質權,不適用第889條至第895條、第899條、第899條之一規定?!盵11]該條將動產質權中質權人的孳息收取權、轉質、質權的實行方法、質物之減損滅失以及物上代位性、最高額質權等規定排除于營業質權適用之外。[12]
三、當戶承擔責任的范圍[13]
傳統觀點認為,在營業質之下,典當行僅得就當物行使權利,當戶僅負物之有限責任。當戶既未在贖回猶豫期內回贖,又未在贖回猶豫期屆滿前續當的,視為絕當,典當行取得當物的所有權;若當物的價值超過當金,典當行無須返還金額;反之,若當物的價值不足當金的,典當行也無權要求當戶償還不足部分。
就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者,《典當管理辦法》第34條第(一)項規定:“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在比較法上,日本、瑞士、英國法的規定與此類似,但我國臺灣地區例外,明定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的,典當行無須返還其超過額。對此,我國大多數學者主張,對于當物超過一定價值的,典當行負有清算義務,就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的,應負返還義務;對于當物不超過一定價值的,典當行無須清算,即使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的,典當行無須返還其超過額。本文作者認為,我國現行法上的規定及學說主張都是在將典當交易涵蓋房地產抵押典當等各種交易類型的基礎上所得出的結論,如果將其局限于營業質,上述規定和主張即應重新考量。基于當戶僅承擔物之有限責任的視角,在平等和公平觀念之下,典當行在絕當時也無須清算,典當行無須返還其超過額。如果典當立法中將上述各種典當交易作一體規定,上述主張是可行的,可以防止典當行利用當戶窘迫之需要而作出以高價值之當物擔保較低債權額的情形。至于是規定當物價值是在“3萬元”之下,還是“5萬元”之下,抑或“10萬元”之下,則應視各地經濟發展現狀而定,最好不要作出全國統一的規定。
就當物價值不足債權額者,在比較法上,多數國家和地區均規定典當行無權要求當戶償還不足部分。[14]其基本法理在于,在營業質中,當戶承擔的責任完全是物的責任,完全以當物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即典當不得請求當戶清償債務,僅能專就當物行使其權利。[15]即使當物此后不足以清償債務,亦不承擔繼續清償的責任。典當行于贖回猶豫期屆滿后依法當然取得當物的所有權,且其所擔保的債權同時消滅。不過,英國法上存在例外,即典當行有權向當戶追償不足額。[16]從我國《典當管理辦法》前引條文來看,我國對于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無需清算,損溢自負;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則需清算,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本文作者認為,當物價值不足債權額時的處理,應當同于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的處理規則。為求相關規則之間的公平,典當立法中,如果規定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時典當行不負清算義務,當物價值不足債權額時,典當行同樣無權要求當戶清償不足部分;如果就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時典當行的清算義務做了規定,當物價值不足債權額時,典當行同樣有權向當戶主張清償不足部分。
四、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
通說認為,營業質權由當事人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其中當物的提供人稱為當戶,取得當物并享有營業質權的人稱為典當行。在我國法之下,當戶并不以自然人為限,且不以為當物所有權人為必要;[17]而典當行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設立并從事典當業務。營業質權是否可基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得到,如就盜贓物典當行是否可以善意取得營業質權,不無疑問。
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庇纱丝梢?,動產質權可以善意取得。營業質權作為性質上類同于動產質權的他物權,應類推適用于動產質權,自有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但這里尚存疑問的是,《物權法》第106條是依所有權善意取得而構架其要件,這些要件是否均適用于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如何適用于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
第一,如何判斷典當行的善意?[18]參照《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典當行善意取得營業質權以典當行取得當物的營業質權時是善意的為要件。所謂善意是指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是盜贓物而誤收當物,典當行欲主張善意,須舉證證明其收當物品時遵守典當管理的相關規定。這就涉及到典當立法中如何界定典當行收當物品時注意義務。1995年公安部頒布的《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典當行嚴禁承接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要求典當物品的人必須出具有效的證明文件或委托書據,還要求典當行發現可疑物品、可疑人員或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贓物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國家經貿委2001年的《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典當行應當認真查驗當戶出具的證件(照)。商務部、公安部聯合的《典當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
在典當立法中,是否可以規定典當行在收當物品時應當查驗“當物,并向當戶索要有效身份證件、當物來源的證明材料等”?在這里,如何查驗“當物來源的證明材料”?對于沒有收據、發票的當物或者因時間的經過而收據、發票遺失的當物,如何去查驗?不無疑問。本文作者認為,典當行的注意義務應以查驗當物和當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為主。
第二,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是否以支付“合理的價格”為要件?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為要件,但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是否要求典當行支付“合理的價格”?這里應當分析的是:其一,在擔保物權的無償性之下,擔保物權人取得擔保物權無須支付對價。此時,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亦不以典當行支付合理的對價為條件。其二,如果看待典當行向當戶給付的當金?當金是不是典當行所支付的“合理的價格”?是不是要以典當行支付的當金的數額來判斷典當行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在解釋上,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關系分為兩個層次:首先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款法律關系,典當行發放的當金即為借款,其次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營業質權法律關系,系當戶以其當物或他人的物提交給典當行,以作為當戶償還當金的擔保。此際,典當行取得的是當物之上的營業質權。由此可見,典當行取得的營業質權仍是無償的,無須典當行支付什么對價。由此可見,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無須考察對價問題。
綜上所述,營業質權可以善意取得,只是其構成要件與所有權的善意取得略有不同。就典當行誤收盜贓物的,如果典當行依據典當管理的有關規定收當物品,并未發現系盜贓物的,典當行取得盜贓物之上的營業質權,后來查明系盜贓物的,物主可以贖回,但應向典當行支付當金(無需支付當金的利息及綜合費用)。如果典當行沒有按照典當管理的有關規定收當物品,典當行就盜贓物不構成善意取得營業質權,后來查明系盜贓物的,典當行應無償發返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的,應將其贖回金發返。
五、典當行實現營業質權的條件和方式
通說認為,在當期屆滿前,當戶可以提前清償債務而贖回當物,典當行自不應拒絕,此時當金債權和營業質權均告消滅。若在當期屆滿后一定期間內,當戶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典當行自可實現其營業質權。
(一)典當行實現營業質權的條件
在《物權法》實施之后,動產質權人實現其質權的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就典當行實現其質權而言,尚存爭議的問題有二:第一,是不是當期屆滿當戶未回贖(即上述“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典當行就可以實現其營業質權?第二,典當行與當戶之間是否可以約定實現營業質權的其他情形?
就第一個問題,當期屆滿后還需要經過贖回猶豫期間,典當行才能行使其營業質權。但各個國家和地區規定的贖回猶豫期之間尚存差異。瑞士法規定的是6個月,即在當期屆滿后經6個月,當戶仍有贖回權。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的贖回猶豫期為5日,贖回猶豫期間內當戶仍可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延當。[19]我國的現行規定是5日,即自典當期滿之日起5日內,當戶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當物,視為絕當;只有對絕當物品,典當行才能實現質權。[20]
關于第二個問題,需要了解《物權法》相關設計時的制度背景。在《擔保法》之下,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條件也僅有一種;即“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21]但在實踐中,有的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已經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債務,此時,如仍要等到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才能行使其質權,其質權將無法得到保障。于是,《物權法》在我國《合同法》已承認預期違約的情況下規定了質權人實現質權的另一個條件:“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賦予當事人斟酌情事具體約定質權實現條件的權利。[22]典當行實現其營業質權是否要規定這一條件?本文作者認為,就營業質權多是滿足小額資金需求,且當期比較短(6個月)的情形下,規定這一條件實無必要。
(二)典當行實現營業質權的方式
在比較法上,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規定關于典當行實現營業質權的方式大致有三種:第一,直接取得所有權,即允許典當行與當戶事先簽訂流質契約,在贖回猶豫期屆滿后,當戶既不贖回又不續當的,無論當物的價值是否超過債權額,典當行可以直接取得當物的所有權以清償債權,目前我國臺灣地區有此規定。第二,變賣,即回贖猶豫期屆滿后,當戶既不贖回又不續當的,典當行可以將當物予以出售,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其債權。變賣方式包括私人變賣和通過官方變賣兩種方法。私人變賣是指典當行無須通過官方,可直接將當物出售,并以所得價款受償其債權。通過官方變賣即是典當行必須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將當物予以出售,并以所得價款受償其債權。如《瑞士民法典》第910條便作了如此規定,“在約定的期限內未贖回質物的,典當所經事先公示催告后,可請求官方變賣該質物”。第三,拍賣。即回贖猶豫期屆滿后,當戶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典當行可將當物依拍賣法的規定委托拍賣行予以拍賣,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其債權。日本采取了這種方式。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動產質權實現方式包括“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并規定“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盵23]這一規則是否適用于營業質權的實現?有學者認為,考慮到借款人通過當鋪融通資金,一般期限不長,借款數額和質物的價值也都不大,若嚴格要求按質權實現方法實現營業質權,不經濟、不方便,且與當鋪營業從來的習慣相悖。當鋪業務的特點在于期限短、金額不大,若要求當鋪營業人行使營業質權進行清算,勢必增加交易成本,妨礙業務的開展。[24]本文作者對此表示贊同。如果典當立法中僅僅涉及營業質權的實現方式,而將其他典當交易排除于外,典當行在絕當時也無須清算,規定典當行直接取得所有權是可取的。如果典當立法中將各種典當交易作一體規定,則宜規定就一定價值以上的當物,絕當時典當行適用《物權法》關于擔保物權實現方式的規定實現其擔保物權;就一定價值以下的當物,絕當時典當行可直接取得所有權。
六、結語
典當立法關系到典當行的健康發展,關系到中小企業及社會一般群眾的短期融資需求是否得到滿足。因此,典當立法應以促進典當行的發展,并對典當業中已出現的問題加以合理規制為前提和目標。當然,典當行中問題還很多,如典當行收取綜合費用是否合理、典當行是否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等等,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注釋:
[1]典當一詞在我國本土法上由來已久,早期無論以動產還是不動產作擔保,均稱之為“典”。以動產為擔保的,有“典”、“當”、“質”、“押”四種稱謂,其取息、時期各有不同?!暗洹比∠⒆畹?、時期最長,通常月息二分以下,時期24月以上;“當”次之,月息稍重,時期稍短;“質”再次之,月息約在四分或五分,時期恒為3個月一次;“押”取息最重,月息七分、八分或十分以上,且多九扣付本(指利息先扣),時期亦無限制,1月、2月,甚至1周、2周,迄無定例。一般用語?!暗洚敗辈⒂?、“質押”并稱。參見李肇偉.民法物權[M].臺北:作者自版,1962,452.在我國臺灣地區,由于規定了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典權,因此,為避免混淆,在法規名稱上,多將動產之上的“典當”改為“當”,而將“典當業”改為“當鋪業”。[]參見鄭玉波.民法物權[M].臺北:三民書局,2003,356;楊與齡.民法物權[M].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1,213.我國大陸并未承認典權,因此,典當、典當行的意義相對明確。
[2]《物權法》中關于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規定在典當業務中并無適用空間。
[3]嚴格意義上講,財產權利既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也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如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僅稱財產權利質押并不全面。
[4]《物權法》第195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p>
[5]《物權法》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p>
[6]《物權法》實施之后,司法實踐中,已有相當多的個案采納了這一觀點。
[7]王澤鑒.民法物權(第1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45;謝在全.民法物權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1-42.
[8]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675.
[9]鄭玉波.民法物權[M].臺北:三民書局,2003,18.
[10]典當交易中,典當行在移轉占有的動產當物之上所享有的權利在比較法上多稱為“營業質權”,國內著述中也有稱之為典當權的。本文為制度比較的方便,統一稱之為營業質權。
[11]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原來無營業質之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中明確將“當鋪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排除于民法適用范圍之外,但基于現實生活中一般民眾籌措小額金錢之需要,為了避免“民法”上對這一存在于實踐的擔保方式的權利義務關系未作規定而導致的法律適用上的疑義,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時,增列了第899條之二,以期周延明確。
[12]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M].臺北:作者自版,2007,273.
[13]本文以下僅就作為“營業質”的典當交易規則的設計展開討論。對于房地產抵押典當、動產抵押典當、財產權利抵押典當,因本文作者主張適用《物權法》的規定而不在本文以下內容中討論。
[14]如《日本公質物權法》第14條規定,賣得價金不足清償額時,不得追征之;《瑞士民法》第910條規定,典當所對出質人無請求權;我國臺灣地區原“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17條也規定,質物價值不足債權額的,典當行不得請求當戶補給。[]
[15]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M].臺北:作者自版,2007,272.
[16]Simon[]Gleeson,Personal[]Property[]Law,第258頁。
[17]物上保證人為他人債務向典當行提供自己之物充作當物,亦無不可。但此時,應由借款人與動產所有權人共同至典當行辦理有關手續。
[18]《物權法》第219條第2款。
[19]我國臺灣地區“當鋪業法”第21條規定:“當鋪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少于3個月者,概以3個月計之;滿期后5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于當鋪業?!?/p>
[20]《典當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p>
[21]《擔保法》第71條第2款。
[22]參見高圣平.物權法擔保物權編[][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