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0 14:56:2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法典培訓總結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突出政治站位,持續深化學習宣傳
1.深入學習宣傳法治思想。切實將學習宣傳法治思想作為普法首要任務,持之以恒抓好學習宣傳,強化教育培訓,充分發揮領導干部領學促學作用和示范帶頭作用,通過關注“中國普法”、“普法”微信公眾號的學習專欄,進一步拓寬法治思想學習宣傳平臺,帶動交通運輸系統干部職工把科學思想轉化為法治建設工作實效,推動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2.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加強憲法學習宣傳制度建設,廣泛開展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主題宣傳,深化“憲法七進”。開展好 “12?4”國家憲法日暨憲法宣傳周集中宣傳活動,在全社會營造濃厚氛圍。
3.深入學習宣傳民法典。加強民法典重大意義的宣傳教育,聚焦民法典總則編和各分編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義和重點問題,闡釋好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基本要求和一系列新規定新概念新精神。引導全局干部職工和廣大人民群眾在了解民法典、學習民法典、遵守民法典,促進民法典實施。
4.深入學習宣傳黨內法規。深入學習宣傳關于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重要論述,突出抓好對和準則、條例等重要黨內法規的學習宣傳。結合建黨100周年,推動黨內法規學習宣傳常態化、長效化、制度化。
5.深入開展專題普法。圍繞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著力服務保障“三重四創五優化”、“三基”建設年;圍繞突發事件應對、疫情防控、優化營商環境、掃黑除惡、安全生產、國家安全、消防安全、交通行政處罰等重點領域開展專題普法。
二、突出重點群體,充分發揮示范效應
6.組織和落實交通工作人員旁聽庭審活動。剛性落實《關于推動國家工作人員旁聽庭審活動常態化制度化的實施意見》,確保交通工作人員進行網上旁聽庭審活動;同時結合交通工作實際,組織交通工作人員實地參加庭審活動,不斷提升交通工作人員敬畏法紀、依法行政的法治素養。
三、突出智慧普法,不斷提升普法成效
7.大力推進“互聯網+普法”。充分運用“智慧普法”模式,提升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科技化水平。發揮好今日頭條、普法微信公眾號、交通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和載體的作用,總結推廣新媒體普法工作典型經驗,培樹新媒體交通普法品牌,鞏固和擴大新媒體普法成果,。
8.全員關注“中國普法”、“普法”微信公眾號,并指導和鼓勵廣大服務對象和人民群眾關注,以法律服務人民為中心,充分利用這兩個平臺豐富的普法資源,提高全局干部職工依法行政、優質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四、突出文化引領,建設交通法治文化
9.廣泛開展各類健康有益的交通法治文化建設活動。引導、支持各類文化作品創作、文藝節目編演、微信視頻傳播等等,擴大交通法治文化的受眾面和影響力。
10.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圍繞宣傳貫徹《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新時代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推動法治和德治相結合,不斷提升法治素養和道德修養。
五、突出普治并舉,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11.有序推進行業依法治理,深入推進交通運輸“放管服”改革,圍繞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不斷開展普法與依法治理專項行動,不斷夯實普法與依法治理的基礎。
12.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強分業、分類、分眾普法宣傳工作,在執法全過程中開展好“以案釋法”。認真研究創新普法宣傳新機制新方法,積極培育交通運輸行業法治文化,讓法治成為全體交通運輸從業者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
13.全面啟動“八五”普法??偨Y表彰和宣傳樹立“七五”普法先進典型,制定全局“八五”普法規劃,組織召開“八五”普法啟動大會,確?!鞍宋濉逼辗ㄩ_好局、起好步。
根據學區關于組織開展“美好食光”活動的工作通知和要求,我園結合園所實際,園務班子高度重視,精密安排部署,合理分工,組織開展活動,現將活動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領導高度重視,健全組織機構
我園成立了以園長為組長、以副園長和保教主任為副組長,全體教師為組員的活動領導小組,切實做到園長親自帶隊學習,副組長詳細安排部署,協調組織活動,全園活動開展氛圍濃厚,收效良好。
二、宣傳學習方式多樣、學習效果明顯
我園利用電子屏、園務會議、集中培訓學習關于“美好食光”的相關知識,呼吁教師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
情形.展開論述了醫師制定法上的義務和注意義務及兩者相應的判斷標準,并以個案的評價作為結語。
【關鍵詞】過錯侵權;法定義務;醫療
【中圖分類號】d922.16; r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4—0257—04
on the doctor s legahy recognized duty.剛ra-f~.law school,wuhan university,430072.
【abstract】the existence of someone’s legally recognized duty is a premise to his civil liability in a civil case.based on
the theory of torts,the author analysed the scope of a doctor’s legally recognized duty in his/her practice.also,the author
probed the standard of duty according to whether it is from statute or not.
【key words】negligent conduct;legally recognized duty;medical practice
隨著醫療技術的迅速進展,許多的疑難病癥得到
了有效治療,人們對此也給予了厚望。但與此同時,醫
療事故糾紛的不斷增多,卻又使醫療陷入了尷尬。醫療
事故糾紛的最大焦點就是醫療方的診療中是否有過失
或違反注意義務的事實。①女口何設定有關醫師的過失或
違反注意義務的判斷基準呢?筆者對此作一探討。
一
、醫師執業義務的來源
在侵權行為法上,所謂義務就是一種法律所承認
并加以保護的,對他人承擔的遵守特定行為標準的一
種債務(obligation)~。當原告的利益受到被告的行為損
害而訴諸法院,法官基于案件事實確信在特定的情況
下.存在法律所認可的.能夠產生法定義務的具體情形
之一,被告要對某人承擔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時,則才
有可能得到保護??梢哉f,過錯侵權責任中的絕大部分
問題均可歸結為“義務”問題。就執業義務的范圍而言,
可分為制定法上的義務和非制定法上的義務。
現代社會活動紛繁復雜,行為人一方面積極開拓,
參與社會競爭,促進社會進步,另一方面,行為人在活
動中又可能損害他人的利益。立法者基于公共利益的
考慮,通過制定法律規范設定了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
最重要的義務,由此產生制定法上的義務。在過錯侵權
責任領域,主要通過刑法、地方性規章(1ocal ordi—
nances)和管理規章(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等制定
法的頒布設定行為人的義務。③同時,僅僅依靠制定法
上的義務無法涵蓋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與此相對應.
還存在著非制定法上的義務。在現代過錯侵權責任法
中,人們將制定法以外的民事義務均稱之為注意義務,
即行為人在民商事活動領域,應當運用自己所掌握的
知識、經驗和技能,并達到理性人的行為標準,不應開
發、形成對他人人身或財產有重大的不合理損害的危
險?!?日本侵權行為法上.結果回避義務的理論通過
判例和學說得到了廣泛的發展。⑤而在英美侵權法上.
法官通過判例設立了行為人對他人所負有的謹慎義
務。就謹慎義務的判斷.法官往往綜合考察各種因素.
運用近鄰性(proximity)、信賴(reliance)、可預見性
(foresight)和責任的承擔(assumption&responsibility)
等方法進行法律上的推定。⑥
在醫療活動領域,醫師方同樣負有制定法上的義
[作者簡介] 亞夫,男,(1978一),浙江省東陽人,武漢大學法學院20__級法律碩士研究生。
te1:+86-13545113900 e-ma{1:yafu567@ya hoo.coiii.cn
① 【日】新美育文:《醫師的過失》,夏蕓譯,載《侵權法評論》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192頁。
② william l pl"os~r,law oft0rts,4th ed,west publishing co.,p324,轉引自張民安:《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
291頁。
( 張民安,《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341頁。
( 張民安:《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293頁。
( 參見:于敏,《13本侵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130頁。
⑥ see:edward j.kionka,torts,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8頁。參見:張民安,《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
308~320頁。參見:國立波,《英美侵權法上產生謹慎義務的特殊關系研究》,載《侵權法評論》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172~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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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和對他人的注意義務。
二、制定法上醫師的義務
現代醫療技術迅猛發展,各種新藥品、新醫療器
械、新診療方法層出不窮,醫療活動的復雜性與日俱
增.醫療活動中患者越來越依賴于醫師。同時,疾病譜
的復雜化.醫學上“未知領域”的存在,醫療過程的不確
定性.醫療活動風險也越來越大。醫學科學在相當程度
上屬于經 驗科學.其進步是經過反復的實驗和多次的
失敗才得到的。立法者基于社會的公共利益,將已掌握
的具有確定性的醫學經驗加以總結.并上升為相應法
律規范. 由此成為醫師制定法上義務的來源。比如
20__年衛生部修訂施行的《消毒管理辦法》規定:“醫
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
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
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
達到消毒要求?!钡?。目前,我國設定醫師制定法上義務
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則》、《刑法》等基本法律,《執業醫
師法》、《藥品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
法》等行政法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醫療用毒性藥
品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
衛生部或衛生部與相關部門聯合頒布的《醫院工作人
員職責》、《中醫醫院工作人員職責(試行)》、《消毒管理
辦法》等規章。
20__年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條規定: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
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痹撘眯砸幏陡挥?/p>
彈性,將不同部門制定的相應法律規范.甚至嚴格說來
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業規范、職業道德規范納入到對
醫方醫療活動的調整。就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言.通
常是指衛生行政部門或行業協(學)會制定的全國性或
僅僅地方性適用的各種規范、標準的總稱。前者如《臨
床輸血技術規范》、《醫院消毒衛生標準》等,后者比如
上海市衛生局和中華醫學會上海分會編寫的《上海市
臨床疾病診療護理常規》等。上述規范都是經公布而眾
所周知的,醫師對其中的義務不可能不知且不應不知.
因此,醫師對這些規范的違反即構成對制定法上的義
務的違反行為。
三、醫師的注意義務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1卷(第4期)
就醫師而言,由于其工作內容的高度專門性,我們
稱之為專家。①醫師作為專家,其至少應當具備基本的
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就注意義務的判斷基準,日本法
學家松倉豐治教授提出了“醫療水準說”,并逐步被日
本法學界認可。該學說認為應當以“一般臨床醫師應該
知道.且已確立的醫學常識”作為違反注意義務的判斷
基準。②j立當說明,醫療水準不等同于醫學水平。醫學水
平為學界水平.其核心是由學術界的公認而形成,而醫
療水準則為實踐中普遍實施的技術水平。一項醫療方
法從最初的實踐驗證到學界的公認.再到醫療實踐中
的普及推行.顯然需要一個過程,因此不能以醫學水平
而應當以醫療水準作為醫師注意義務的判斷基準。④同
時醫療水準是一個不斷提升的過程,在醫療活動結束
后.即使醫療水準有了較大提高,也不能以現時的醫療
水準確定當時的醫師的注意義務。因此應當以醫療活
動時的醫療水準作為判斷基準。實踐中的醫療水準是
個相對不確定的概念?!秷虡I醫師法》規定,醫師在執業
活動中既有權利“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又有“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的
義務.“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
或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
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筆者認為應
當以每年衛生部組織實施的醫師資格考試中認可的醫
師執業標準來認定。衛生部、教育部在全國通用的“醫
科院校統編教材”中規定的診療標準、用藥原則通常是
與醫師執業標準相符的。
由于醫療活動的復雜性.不同場合中醫療環境的
差異性等因素.在采用上述醫療水準說的基準時.還必
須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參考國內外判例和學說,結合
目前的實踐.筆者將這些具有普遍意義的輔助因素分
述如下。
(一)醫療的專門性因素
隨著醫學技術日趨專門化.醫院內的科室設置、醫
師的執業領域更趨細分,諸如有肝膽外科、呼吸內科等
等??漆t師。顯然,??漆t師對其專門領域的注意義務
標準要高于一般醫師。當患者求診時,醫師應當使患者
接受相應??漆t師的治療?;颊叩牟“Y不屬于該醫師
的專門業務范圍時,除緊急因素等情況外,該醫師負有
轉醫說明之注意義務。④由王利明教授組織起草的《中
① 參見: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15頁。
② [日]新美育文,《醫師的過失》,夏蕓譯,載《侵權法評論》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第192頁。
③ 參見:關淑芳,《論醫療過錯的認定》,載《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20__年第5期。
④ 關于醫師注意義務的類型劃分,參見:龔賽紅,《醫療損害賠償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67~180頁。參見:程嘯,《醫療事故糾紛中的
醫療者義務》,載王利明主編《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395 399頁。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l卷(第4期)
國民法典·侵權行為編》(草案建議稿)第183條第1項
則將“超出自己的職責范圍從事診療護理”的情形認定
為醫務人員具有過錯。。就??漆t師來看,我國根據其
專業技術實踐等因素實行職稱考評制度。一般來說,擁
有相同職稱的醫護人員至少擁有一定標準的職務認知
能力。擁有不同職稱的醫師的注意義務基準并不等同。
就《醫院工作制度》而言,科主任、主任醫師、主治醫師
和住院醫師的具體職責有所不同。譬如“施行手術中.
一般手術如闌尾摘除術、疝修補術等由主治醫師或科
主任批準,由有一定經驗的醫師(士)擔任手術者;重大
手術如食道手術、脊髓神經手術等,應經由科主任或院
長、業務副院長批準.由主治醫師或 主任醫師擔任術者
或負責指導手術?!币虼耍Y合醫師的職稱,醫療業務的
專門性成為認定醫師注意義務的一個因素。
(二)醫療的地域性因素
由于不同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有差距,無論
是醫師的執業環境還是執業水平,都有地區性差異。同
一地區中的綜合性大醫院和街道醫院同樣存在類似差
別。1980年,美國法院在small v.howord一案中確立
了“社區性”或“所在地”的規定(community or locality
nile)。法院認為:“眾所周知,在一個小小的村莊里的醫
生通常并不是具有專業知識的外科醫師.雖然他可能
具有其執業所要求的各方面的理論知識.但是.一般說
來,他很少能夠像公共醫療機構和大城市的外科醫生
那樣有觀察和實踐的機會? ?我們認為他有義務擁有
那些僅具有普通技能和能力的醫生和外科醫生所擁有
的技能,這些普通醫師和外科醫生在與被告屬于同一
類性質的地方執業,他們沒有取得更多醫療經驗的機
會,他們僅具有普通的技能。他們沒有義務擁有那些大
城市執業的著名外科醫生所擁有的技能?!?因此,判斷
醫師的注意義務時,應當考慮地域性的差別。依據科室
設置、醫務人員、設備配置等情況,醫療機構從基層的
村衛生室到三級甲等優質醫院進行不同資質的分級.
并根據機構資質核定不同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筆者
認為,醫院的資質既是醫[:請記住我站域名/]療執業環境的差別,同時也反
映本文所說的醫療地域性差異。
另外,不少醫院制定了針對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
醫療、護理等活動時應遵循的各項規范.其內容往往分
科設定,比較具體。這些規范的性質類似于服務經營者
制定的企業標準。一般來說,這些規范實際上是診療護
理常規的細化,也是本機構執業水平的側面反映。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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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標準高于診療護理常規時,筆者認為應將其作
確定醫師的注意義務的因素。
(三)醫療上的緊急性因素
在認定醫師的注意義務時,還應考慮醫療的緊急
性因素?!秷虡I醫師法》第24條規定:“對危急患者,醫
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p>
所謂的緊急情形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時間上的緊急
性;二是事項上的緊急性。③時間上的緊急性通常發生
于急癥患者需要緊急治療的情形。事項上的緊急性的
情形通常出現在患者染有重大疾病.而醫師對治療措
施的選擇關系重大且存在相當的困難.需要醫師做出
緊急性的決斷時。緊急情形下.醫師對患者的病情及病
狀無法作詳細、周全的觀察、診斷,故難以要求醫師與
平常時的注意力等同?!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第
1項:“在緊急情況下為挽救垂?;颊呱扇【o急
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作為醫師的除外責任情形,從
法規意圖上反映了醫療的緊急性因素對醫師注意義務
的緩和
四、結語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僅負有制定法上的義務,同
時負有來源于非制定法的義務.即注意義務,達到理性
人(reasonable pe~on)的行為標準。制定法上的義務著
眼于醫療行為各個環節中各種條件下的共性.明確而
具體,可以據此衡量、判斷醫師的醫療行為,較好地實
現了法的評價作用。作為專家,醫師亦負有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的基準即醫療實踐中的醫療水準,是一個不
斷提升的過程。與制定法上的義務比較,醫師的注意義
務更為動態。同時,緣于不同醫療環境之間的差異性,
醫師的注意義務還受到醫療行為的專門性、地域性、緊
急性等因素的作用,由此構成對醫師注意義務的判斷。
在執業活動中.醫師需器官移植被稱為“21世紀醫學
之巔”。伴隨著新世紀的來臨,器官移植又進入了一個
蓬勃發展的新時期。我國器官移植自20世紀50年代
末開始起步以來,已獲得了較好的臨床醫療效果.在肝
移植、腎移植等領域也已邁入了世界先進國家的行列。
與此同時.我國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帶來了諸多社會
問題與法律問題,急需法律予以規范。然而.令人遺憾
的是,迄今為止.我國卻還沒有在器官要有對醫療行為
的預期。從侵權行為法的角度看,醫師注意義務的客觀
化是法的可預測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就個案評價而言,
因為醫療行為的復雜性.不同的考量因素對形成醫師
① 王利明,《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45頁。
( 轉引自:張民安,《過錯侵權責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275頁。
③ 龔賽紅,《醫療損害賠償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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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義務的強度(weight,分量)并不相同。某一個考量
因素甚至會在具體的個案運用中起主導作用,決定著
醫師注意義務的程度。譬如筆者在前文論及醫療行為
的地域性因素時所引用的small v.howord一案。同時,
在該案中其他的考量因素并不失去效力,以醫療水準
為基礎,醫療行為的專門性等因素,仍然作用于醫師的
注意義務。因此,從個案來看,醫師注意義務的程度是
以醫療行為時的醫療水準為基準,同時受到多種考量
因素的制約,與具體的醫療環境、執業水平密切相關,
各種考量因素之間僅僅是強度關系的不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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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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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志,20__,l1(3):206~209
一、加強領導組織,齊抓共管
加強組織領導,制定2020年法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落實普法責任。為抓好本年度普法工作,鎮政府根據實績情況成立了法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黨委書記擔任組長,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任副組長,政府各站所成員為小組成員,負責法治建設工作研究和決策,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司法所,負責處理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制定本年度法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將法治建設工作納入每年工作計劃,使法治建設工作與本鎮各項工作有機結合,緊密相連,完善各項工作制度,明確各部門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大力推進“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做到普法和法治建設工作和活動開展有人負責、職責清晰,有序開展,落到實處。同時確保每村法律明白人落實到位,為各村法治建設宣傳工作順利推進提供了隊伍保障。
二、深入開展普法活動,營造和諧社會
我鎮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宣傳法治思想,加大全民普法宣傳力度,通過開展法治宣傳活動,普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維護法律權威,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促進全面依法治國。
(一)針對不同群體開展普法宣傳,深入開展“法律六進”和“法律進鄉村”活動。一是加強領導干部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決策能力和依法執政能力。鎮黨委很好地堅持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公務員法》、《黨的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和的重要講話精神為重點的宣傳教育工作;二是加強公務員法治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鎮政府工作人員利用每周二上午學習時間進行相關學習,內容為與本階段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三是送法進鄉村,著力提高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開通“400-0356-148”免費法律服務專線,線上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咨詢。線下充分利用好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每周二免費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咨詢,解答群眾疑惑,對于農民工討薪問題實行優先受理、優先指派、優先辦理的“三優先”法律援助服務。在全鎮26個村張貼《縣司法局關于開展“農民工討薪法律服務專項行動”的公告》,為農民工討薪難提供新渠道。深入村、村開展《民法典》大講堂,針對村民關心的問題積極進行解答,引導廣大村民依法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依法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和依法解決各種矛盾糾紛;四是全面普法宣法,通過“6.26”禁毒日、“三零”創建活動、“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有利時機,大力宣傳與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五是切實開展“法律進企業”活動,司法所開展法律知識講座、疫情期間“法治體檢”等多項送法入企活動,在杏林磚廠法律小分隊專門為企業農民工講解了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遇到法律問題如何走法律援助程序。在煤礦由村法律顧問本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芬為煤礦中層以上領導干部講解了企業如何和職工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職工的五險一金企業應該如何支付,如何鑒定工傷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規定。為本轄區內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減輕企業負擔、解決企業難題、保障企業和員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平穩有序復工,為其發展保駕護航。
(二)利用多種形式開展普法宣傳。我鎮組織各村、各部門分別采取會議、標語、橫幅、發送普法小冊子等形式多樣、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普法,利用“趕集日”走上大街小巷進行普法宣傳,解答群眾疑問,進一步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引導廣大群眾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互聯網+法治宣傳”,關注相關公眾號,開展憲法、社區矯正法網上知識競賽和線下學法考試活動。司法所定期發放普法宣傳資料至各村宣傳欄進行張貼。
(三)開展專題法治宣傳活動。本年度我鎮陸續開展“三零”創建活動、“憲法宣傳周”系列宣傳活動、“農民工討薪”專項活動等,派出所、綜治辦、司法所、法庭、工商所等部門聯合開展宣傳活動,為我鎮群眾送上“普法大餐”。
三、多措并舉化解基層矛盾糾紛
一是落實調解機制,多方合力化解矛盾。對受理和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梳理歸類,并組織司法所、法庭、村干部、村調解委員會成員開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把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的目標。同時加強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部門信息聯通共享,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快速反應化解矛盾,共同維護轄區和諧穩定。
二是加大法律服務力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鎮政府針對轄區內群眾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加強綜合治理,落實法律服務措施效果明顯;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充分發揮村法律顧問、人民調解組織作用,逐步建立完善相關制度;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實現“應援盡援”,尤其是針對農民工討薪難、孤寡老人維權難等群體,通過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據統計自2020年年初以來,共排查矛盾糾紛65件,調解成功56件,村法律顧問參與各村重大事項決策3起,充分利用法律顧問和調解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加大對重大疑難糾紛和案件的處理,努力打造基層人民調解品牌,為群眾提供新的糾紛化解渠道。法律顧問走進民營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法律體驗,助推民營企業發展,為我鎮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三是積極開展學習培訓,增強調解能力。組織村調委主任以及人民調解員積極參加本鎮、縣級組織的調解知識培訓;由村法律顧問對鎮、村兩級干部講解如何調處矛盾糾紛及有關法律知識,尤其是與群眾生產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重點集中于土地糾紛、婚姻糾紛、鄰里糾紛、道路交通糾紛等方面,不斷增強法制觀念,拓寬工作思路,提高調解能力。
四、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有利于加強廉政建設,保證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變質,增強政府的權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于帶動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切實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為此我鎮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管理機制。我鎮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權力類別,對現有權力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規范,建立了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管理制度,要求全鎮各站所嚴格按照清單內容開展自身工作,對于超出自身權限違反規定的行為,將按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處分。
二是嚴格執行行政決策制度。依法規范行政決策行為,凡是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決策事項,向社會及有利害關系的群眾公開征求意見。
三是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我鎮結合各站所自身職能特點,為各站所制定相應的職責規范,并有針對性地在重點領域改進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五、推進依法管理
為充分發揮法治在社會建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針對各村婚姻家庭糾紛、重大變故事項等存在安全隱患問題進行排查,重點做好社區矯正對象、刑釋解教等人員學法和依法管理情況,預防高危人群違法犯罪。綜治辦以“三零”創建活動與掃黑除惡相結合,從各村、各企業為切入點,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司法所聯合村調委主任年底開展“兩類人員”摸底排查活動,將重點放在鎮轄區“兩類人員”中,對刑滿釋放39人,社區矯正解除97人,社區矯正11人,共計147人進行摸排調查,掌握“兩類人員”在村表現、現工作情況、有無家庭矛盾、重大變故、經濟糾紛等情況,做到早發現早介入,快速反應化解矛盾,維護轄區穩定。
六、存在的問題
2020年法治建設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不可否認的也存在著一些問題與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普法工作還存在薄弱環節,總體工作發展不夠平衡,流動人口密集區和個別行業法治教育還有待加強;二是宣傳方式有些單一、片面、覆蓋面不廣;三是法治工作點多面廣,工作量大,工作人員少,任務重,難免有時候顧此失彼,特別是對于如何進一步提高法治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如何讓更多的人民群眾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待于進一步探索和努力。
關鍵詞:試管嬰兒;受精卵;法律地位;主體;客體;中介
當今中國不孕不育人口比例是10%~15%,比20年前的數字(2%~5%)翻了兩番,據說原因是環境污染、社會污染和濫用人流術。在此背景下輔助生殖技術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發展,截至2004年,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為5000余名不孕患者實施了體外受精,已有1000多個健康嬰兒出生?,F在全國開展不孕癥治療的中心大概有200家,從這一數字可以推算全國試管嬰兒的大致總數。由此人類生殖與脫鉤,過去的生殖的單軌制被生殖與非生殖的雙軌制取代,體外受精胎胚法律地位的確定成了各國關注的問題,下面將從一個典型案例入手分析。
田納西州的路易斯.戴維斯和瑪麗.戴維斯于1980年結婚,6個月后瑪麗發生宮外孕,因此切除右側輸卵管。以后她5次發生宮外孕,使自然生育成為不能。1985年,戴維斯夫婦接受試管授精。在3年內,戴維斯夫婦遭遇了5次失敗。1988年,冷凍保存準胎胚(Cryopreservation)技術誕生,1988年12月8日,醫生從瑪麗采集了9枚卵子。經過授精后植入了其中的兩個,冷凍了其余的7個。兩周后,醫院宣告植入失敗。兩個月后,即1989年2月,路易斯向瑪麗提出離婚。而離婚后剩余七枚受精卵如何處置,成了此后數年官司的源頭?,旣愓J為自己是這些胎胚的母親,認為他們(她們或它們)是她自己的一部分,希望得到他們以便在適當的時間將之植入體內。路易斯則認為自己擁有每個這些胎胚的一半。為了不讓孩子在破碎的家庭中長大,他不希望瑪麗將來生下他們共同的孩子,因而拒絕成為父親。
本案中就涉及到了受精卵在植入母體之前的身份認證問題。各國在理論以及實踐中分別作出不同的回答,包括主體說(分為有限自然人說和法人說)、客體說(分為財產說和私生活利益說)以及中介說。
主體說把授精胎胚看作法律上的人。此說又分為兩支,其一把授精胎胚看作有限的自然人;其二將其看作法人。所謂“有限自然人”即其享有一定的權利,如生命、健康、身份、尊嚴權,財產繼承權等,有此傾向的主要是意大利,阿根廷等國。我國學者付翠英也對胎兒的地位持有限自然人說中的植入說,但具體“胎兒”一詞的時間點怎樣界定,是植入學說還是受精學說,仍有很大爭議?!度祟愄ヅ叻ā?23條規定了體外受精胎胚的能力:在被植入子宮之前,或在取得法律授予胎兒的權利之前,體外受精胎胚作為法人(Juridicalperson)存在。
客體說把受精胎胚看作不同權利的客體,即財產說和私生活利益說,按照約翰.洛克(1632~1704)的理論,每人都對自己的身體享有所有權,作為此等所有權客體的人的身體及其部分就是身體財產,從人體脫離的器官和組織就是體源財產。田納西州最高法院主要按照生育自決權理論裁決了Davis訴Davis一案,而生育自決權屬于私生活權的一個亞類。
中介說則是對二者的中和。它認為受精胎胚是介于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因此應處在既不屬于人,也不屬于物的受特別尊敬的地位。此學說就強調了體外受精與著床的一個時間轉折點的問題,現在大多數認可的是14天,但也有國家如以色列的猶太法采用40天的標準,加拿大《關于人類輔助生殖和有關研究的法律》第3條在“胎胚”的定義中采用56天的標準。
1997年的《歐洲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由于各國立場不一致,沒有就出生前的人類的主體資格問題作出規定,但在第18條第1款規定,在進行法律允許的胎胚試驗時,應保證適當地保護此等胎胚。1998年歐盟了第44號指令,禁止為工業和商業目的使用人類胎胚。1969年的《美洲人權公約》第4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都享有其生命受尊重權,此等權利自受孕開始受法律的一般保護。此款把對生命權的保護擴及于受孕的胎胚,從解釋空間來看,可以包括體內受孕的和體外受孕的胎胚。此后各國均出臺了相應的法律政策,我國衛生部于2003年7月10日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已做出了中介說的選擇。既嚴格規定了可以實施試管授精手術的醫療機構的資質,并且《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禁止贈送胎胚,以維持這些可能發展為人的材料的非商業性并借此維護人的尊嚴;另一方面,又沒有像堅持自然人說的立法那樣限制受精胎胚的制作數目、剩余胎胚的用途等,并且《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允許減胎,并把嚴格遵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作為技術人員的一項行為準則,這是一種典型的中介說立場。
衛生部自2001年頒布的《輔助生殖技術的相關治理辦法》對生殖技術的發展做了框架性的指引,并組建了全國范圍的輔助生殖技術培訓基地。2005年,我國成立了中華醫學會生殖醫學分會,為我國的輔助生殖技術的治理及學術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臺,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生殖醫療的規范發展面對衛生部已做出的正確選擇,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在民法理論中,在未來的民法典中反映或提煉這種已經在層級較低的立法中體現的中介性的存在,并且在細節問題上做更多的推敲和界定。拿出改革開放中“摸著石頭過河”的勇氣和“事從權宜”的靈活,定能較好地協調潛在生命的保護與維護婦女健康、促進科學發展3個方面的關系。輔助生殖技術定會在科學的路上走的更遠,定會為更多家庭帶來歡樂。
參考文獻:
[1]邱仁宗.生命倫理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普法教育是學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開展青少年普法工作,加強青少年學生的法治教育,對預防和杜絕學生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培養和造就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都具有重要意義??h教體局按照縣“七五”普法工作部署,大力做好普法學習宣傳,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抓好法治文化建設等工作。現將我縣中小學普法和法治教育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主要工作
縣教體局站在提升學生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縣進程的高度出發,采取各種措施,豐富宣傳形式和教育內容,進一步健全了學校普法工作齊抓共管格局,促進了中小學校法治建設。
(一)抓組織,健全網絡。
全縣中小學普遍把青少年法治教育納入本校教育教學工作總體規劃中,作為依法治校的基礎工程之一,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按照“四有”(有計劃、有教材、有師資、有課時)要求,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考核,年底有總結。全縣各中小學均落實了“一校一警”制度,中心小學以上建立了校園警務室18個,積極開展了警校共建活動;由縣關工委牽頭,組織教體局等部門成立了學校法治教育工作聯合委員會,聘請了縣公安局、縣檢察院和法院等部門的同志32人擔任學校法治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頒發了為期三年的聘任證書,定期到學校進行法治宣傳和講座,并為學校重大項目建設提供法律服務。法治教師一般由學校各班級班主任兼任,利用主題班會、班刊、黑板報等各種形式積極開展法治教育,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抓載體,創新形式。
2017年,教體局參與編撰了XX縣法治教材《中小學道德與法治》叢書,教材根據學生年齡特點,分中學和小學版本。由縣財政出資10萬元,印刷后分發到全縣各中小學。在對中小學生法治宣傳教育過程中,各學校大多以法治講座、法律知識競賽、圖片展覽等形式,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激發學生的學法熱情,提高趣味性。同時,還以“八榮八恥”、中小學生“三熱愛”教育及“師風師德建設”等活動為載體,鞏固中小學生法治教育基礎,加大中小學生法治教育力度。如大段小學每學期初和學期末都組織學生開展“珍愛生命,預防溺水”、“遠離”的簽名活動。一些學校在寒暑假中組織學生自辦“法治天地”小報及“法在我心中”的征文活動,開學后評出優秀作品在學校展出;另外還利用學校微信公眾號和微信群集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每學期組織開展一次“法律知識”競賽。如2020年上半年組織各校開展了禁毒和疫情防控知識專場競賽、教育體育法律法規專場知識競賽、森林法專場知識競賽、民法典進校園等活動,這些活動的舉行,有力地促進了中小學生學法用法工作的開展。
(三)抓預防,重在教育。
在深入開展中小學法治宣傳教育過程中,各學校把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抓,探索出許多有益的做法,收效明顯。如棋坪小學因住宿生較多,且大部分屬于留守兒童。留守兒童家庭教育欠缺,生活習慣、學習成績和品德培養方面問題較多,易出現心理問題,如得不到及時解決,甚至會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因此,學校把加強留守兒童的法治教育納入年度宣傳教育工作重點,切實解決留守兒童學業失教、生活失助、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問題。同時動員老師、社會熱心人士等擔任留守兒童的“家長”,
及時糾正其不足,共同關注其成長,并定期開展法治和心理教育培訓,使廣大留守兒童在學習上和生活上受到關愛,在身體上和心理上感到溫暖,為更好的開展留守兒童法治教育工作奠定了基礎,提高了學校法治教育工作的成效。
(四)抓協作,發揮綜合效應。
青少年普法和法治教育工作涉及范圍廣,建立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尤為重要。各學校均能主動與綜治、司法、公安、共青團、關工委等部門密切配合,明確職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如三都小學與官山自然保護區、縣林業局組織開展“關愛野生動物,共建美好家園”主題講座,XX中心小學與縣檢察院聯動,在XX小學開展防法制教育示范課,XX中學與XX交警中隊和XX派出所聯動,在XX中學開展交通安全知識與治安法律知識講座。XX二中專門成立了“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家長委員會,建立了以學校為中心,社區、家庭聯動的“三方聯動”教育網絡,形成教育合力。學校創辦了家長學校,定期指導家長了解科學的教育方法以及青少年保護的法律法規知識。另外組織開展“致家長的一封信”活動,以及多種形式學習宣傳《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等活動,進一步提高家長、社會對依法治校的認識,促進了學校、家庭、社會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為學校營造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建設平安校園提供了堅強保證。
二、存在問題及成因
盡管各校在加強對學生普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與實踐,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法治教育教師隊伍缺乏專業化。目前學校絕大多數法治課教師基本上由班主任教師兼任,一方面他們缺少必要的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另一方面缺乏實踐經驗,大部分僅靠自學相關法律法規讀本掌握一些理論知識,遇到實際問題存在措施盲區。二是存在認識偏差,少數教師和家庭存在重智育輕德育傾向。少數教師和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智育輕德育傾向,忽視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有的認同“智育”是硬指標,“德育”是軟任務,忽視了要想學生“成才”必須首先“成人”的道理。三是綜合治理機制有待加強。一些青少年學生離開學校后開始走向社會,有的還不到法定就業年齡,思想不夠穩定,如不加強教育管理,很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四是普法和法治宣傳資金投入不足。中小學普法和法治宣傳教育缺乏資金投入,影響了普法和法治教育工作的開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強化師資,著眼實踐,加大學校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力度。
一是大力增強學校法治課的師資力量,配備法律專業專職教師。高度重視初中階段學生的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對那些不能升入高中、過早步入社會的青少年學生,進行基本法律知識的普及,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產生。二是充分發揮法治副校長的作用。各學校聘請的法治副校長,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以開展“法律進校園”為主題,協助學校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對師生和學生家長進行普法教育,培養廣大師生和學生家長的遵紀守法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三是大力開展法治實踐活動。如制作普法和法治手抄報、舉辦法律知識競賽、舉辦模擬法庭、充當小交警、開展法治文藝演出、舉辦法治夏令營活動、開展法治征文等等。
(二)豐富內容,創新形式,增強普法工作成效。
進一步探索符合中小學生身心特點的法治教育有效形式,轉變靠書本灌輸、枯燥乏味的現狀,提高他們學法用法的興趣,增強青少年學生的法律素質。首先,要充分利用現代傳媒,用生動、形象、直觀的法治教育內容,引導中小學生學法用法。其次,要把加強中小學生法治教育與抓好其他普法對象學法用法工作結合起來,納入到全民學法用法的總體規劃中。第三,結合道德規范教育和科技文化知識的學習開展中小學生學法用法活動。第四,要把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預防打擊青少年違法犯罪與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結合起來,積極為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幫助,運用法律手段幫助青少年解決困難和問題,使每一次法律服務都成為一場生動直觀的法治教育。第五要把加強對“雙差生”、“問題生”、“后進生”、“留守兒童”的幫助教育作為中小學法治教育的重點之一,樹立轉變一個“雙差生”比培養一個“尖子生”更重要的教育觀念。
(三)增加投入,完善陣地,提高法治教師隊伍的素質。
一是要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陣地建設。如積極組建法治宣講團,建設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開展校際間的法治宣傳教育經驗交流,為青少年學法用法提供必要的宣傳主陣地和活動場所。二是要開展對教師有關法治知識的培訓。鼓勵現有的教師參加法律專業學歷教育,解決中小學法治課師資短缺問題。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的培訓,完善他們的法律知識結構,培養適合加強青少年成長的法治教育人才。
一、司法變化的引起
二、司法變化的表現方面
1、救濟項目、救濟數額的困惑與解決 2、史無前例地出臺地方司法制度 3、舉證責任的傾斜 4、審判公開與判決書論證判決理由 5、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相互拉動與推動 6、初步形成人身損害救濟法律制度的新模式
三、司法變化的特點
1、廣泛性與普遍性 2、突破性與試探性 3、人本主義特點 4、與道德領域的融合性 5、以我為主的觀念性與強大的趨勢性 6、與體制改革的互動性 7、專家辦案的特點 8、判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司法變化對相關領域的推動
1、對衛生部門的推動 2、對教育部門的推動 3、對公安部門的推動 4、對餐飲、旅游、客運等服務行業的推動 5、將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6、推動基本法的完善 7、推動司法獨立與整體排除外來干預 8、引起和推動人身平等權利在法律救濟中的實現,完善法律思想體系 9、推動和完善社會評價體系
五、局部謹慎與困惑(二)困惑 1、醫患關系是否消費關系 2、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在救濟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 3、企業職工受損害與個體雇員受損害在救濟上有明顯不同 4、對國內、涉外的救濟仍有較大的差異
六、律師在司法變化中如何體現自身價值
人身損害的法律救濟通常包括協商救濟、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三種方式。其中,司法救濟由于國家強制效力最高、救濟程序最具公正性、救濟手段最全面、救濟范圍最廣泛等特點,而對其他方式的救濟具有指導和決定意義。
近些年來,尤其是近兩年多來,人身損害救濟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受到了廣泛的關注。這種關注程度在中國大陸幾千年的法制史上是從未有過的。可以說,在中國,正在發生著人本主義的司法變化。這種司法變化適時地,也是自然而然地順應了社會的發展,又以人們多少感覺意外的速度推動著法律思想體系乃至整個社會評價體系的完善。這種速度在具有較大合理性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帶有些許試探性。但無論如何,這兩方面的特性,在法律界看來,在相關服務行業以外的社會各界看來,都是那么的順理成章。作為律師,基于法律學人和法律服務者的雙重身份,沒有任何理由對這種司法變化無動于衷。有鑒于此,筆者擬通過本文的論述,概括性地發表實踐體會和理論觀點與大家交流,以便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法治建設。
一、司法變化的引起
在人身損害救濟方面,我國原有的法律制度集中于《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民法通則》第119條列舉了人身損害救濟的基本范圍,其他條款規定了一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和補償責任的情形。除此之外,《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上述社會輿論的發展、部門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發展和困惑,不斷將人們的視線引向司法實踐,整個社會在期待司法界能夠順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制度上出現積極的變化。各地法院在這種大環境和背景下,相繼有所創新,出現了有較大影響的判例。其中,北京和湖北的變化引起較多的關注。1997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同類案件中首次作出高額判決:8歲男孩許諾因觸電致雙臂截肢被法院一審判決獲賠206萬元;2000年5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省人民醫院因護理新生兒過錯賠償孿生幼兒后續治療康復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高達290萬余元⑥。 以上人身損害救濟司法制度發展變化的軌跡顯示出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引起社會對法律制度發展的要求、部門立法的突破性發展為社會輿論提供進一步的依據、社會輿論監督與地方性法規交織進展與困惑逐漸引起司法界對原有人身損害救濟法律制度的否定與形成新的理解的主線。
二、司法變化的表現方面
概括地講,近些年來的人身損害救濟司法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救濟項目、救濟數額的困惑與解決。救濟項目的困惑主要體現在死亡補償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上。
關于救濟項目。
⑴由于《民法通則》第119條等條款用列舉的方式并沒有直接規定死亡補償費的賠償,而在特別法及行政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又規定了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這就使人的生命價值在損害救濟方面產生了不公平的現象,并且不公平程度非常明顯。針對這方面的困惑,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些統一性的規定⑦,規定所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包括醫療糾紛案件,造成死亡的,均賠償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
⑵精神損害撫慰金上,包括致殘的和致死的撫慰金。各地法院主要通過具體判例解決這方面的困惑。各地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例,假以媒體的報道,出現了救濟數額和適用范圍競相攀升的司法現象。在總結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制度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出臺《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使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救濟幾乎涵蓋所有較為嚴重的人身損害案件;規定精神損害的救濟數額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六方面因素確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某些領域定義為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難免產生新的困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并用;其他法律法規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只規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死亡補償費),是否還要另有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此,各地基層法院的理解至今不同。
關于救濟數額。
救濟數額的困惑亦主要體現在傷殘補助費(死亡補償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上。⑴就傷殘補助費(死亡補償費)而言,按照什么標準,是居民平均生活費、職工工資、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抑或最低生活補助標準,各地司法制度并不一致。不惟如此,救濟年限也大有差異。主流司法制度在救濟年限上有參照國家賠償法的20年固定年限式(幼兒和老年人適當減少)和可能生存年限式兩種。目前,在賠償參照標準和年限上主要限于各高級人民法院轄區內的統一,不再細分到按照具體地市縣的標準。⑵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救濟方面,各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制度的變化近兩年主要體現在限定最高額上。各地在10萬元限額的較多。
以上計算標準的各不相同,體現了司法變化從各個角度對人身權利這一最基本的私權利的關懷。與此同時,各地法院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和倡導,紛紛組織相關業務法官集中學習理論知識,從理論根源上尋求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途徑,提高法官的專業水平。
2、史無前例地出臺地方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在武漢召開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對人身損害司法救濟問題予以了原則性的指導⑨。重點仍然放在各地司法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書刊把這類地方司法變化的成果刊登在“審判工作前沿”專題下進行全國推廣。
從法律規范的種類上講,地方法院并沒有制定司法解釋的權限。然而,我國法律制度的特點又決定了地方司法在法律制度存在空白、社會問題又急需司法作出權威性評判的時候,應當有所探索。盡管這種探索在中國史無前例。
3、舉證責任的傾斜。
地方司法在制定實體救濟制度的同時,還在訴訟證據的規則方面制定統一的司法制度,注重從程序上救濟人身損害糾紛中的弱勢方。其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關于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試行)》。該規定涵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訴訟領域,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4、審判公開與判決書論證判決理由。
人身損害救濟司法變化與審判公開制度變化相結合,出現了在判決書中全面論證判決理由的趨勢。這種判決理由的論證,包括具體的事實認定、證據認定、各方當事人觀點引述與概括、法律適用、價值取舍的根據等方面,把法官對事實的認識和對法律精神含義的理解等思維活動全面而清晰地展示在裁判文書里,既充滿理性的光彩又包含人性的關懷。這也是前所未有的。法律文書的規范化制作和推廣活動給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實踐帶來了救濟文書上明顯的變化。
5、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相互拉動與推動。
這方面的司法變化主要體現在判例的價值上。下級法院的判例在許多新的領域,如醫療損害、消費損害等領域,尤其是精神損害的救濟上,推動了最高司法的發展變化,形成了司法解釋;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拉動,主要體現在中級以上法院對基層法院的拉動上:基層法院的法官學術結構上相對薄弱,在人身損害救濟的變化上表現相對遲緩。上級法院適用新標準的判例對下級法院有著決定性的拉動作用。
關于判例的指導作用,2002年10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在民商事審判中實行判例指導的若干意見》,具有典型意義。
6、初步形成人身損害救濟法律制度的新模式。
雖然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人身損害救濟法律制度尚未出臺,但各地的司法變化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后趨向基本統一。救濟的數額方面各地同以前相比有所接近;適用的救濟標準也接近于以居民平均生活費為依據。這給受害者在實體法律關系上、在救濟程序上提供了更多、更靈活的選擇,不必拘泥于行政救濟或其他救濟。其中,醫療損害救濟表現得尤為突出。盡管《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還不滿一年,醫療損害的受害人在選擇救濟模式時還是較多地選擇司法救濟確定的模式。
三、司法變化的特點
近幾年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變化,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的特點:
1、廣泛性與普遍性。
由于人身損害的司法救濟關系到人的最基本權利的損害救濟,受到社會關注的程度很高。各地的司法制度,包括具體判例的制度和統一規定的制度都發生了變化。
救濟項目更趨于全面。各地除了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等有了本地域范圍內的統一制度外,精神損害救濟有較大發展,基本涵蓋了犯罪損害以外的所有人身損害救濟領域。
2、突破性與試探性。
這方面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地區差異性與允許各自為戰上。在救濟的年限上,北京地區的人身損害司法已經建立可能生存年限的救濟制度,其他地區的人身損害司法主要為固定年限的救濟制度;在計算標準上,各地分別適用人均生活費、基本生活費、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尚未形成全國的統一。
3、人本主義特點。
近年來人身損害救濟司法變化整體上更趨于人性化,注意對以生命權和健康權為核心的私權利的保護。相對于已往的國家本位、制度本位而言,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變化最能體現法律的理性與人本主義內涵。
4、與道德領域的融合性。
社會價值取向引入判決書,是公眾道德觀念融合進司法的一個體現。對現行法律制度的適用取舍,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參照與否,既體現了法律的理性又包含著道德的選擇。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組織的學習活動中明確強調道德的引進⑩。
5、以我為主的觀念性與強大的趨勢性。
這次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變化,充分體現了法律自身運動的要求。法律自身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公平性,要求具體法律制度條文前后一致、不同淵源的法律規定基本一致,要求在基本的人身權益上有充分的體現和實現。人身損害救濟制度在立法和行政存在空白時,司法責無旁貸地承擔起完善法律制度的任務,對法律法規予以補充與沖擊,展現了司法對自身的尊重與信任。一方面,證據規則自成體系且十分充實的內容體現了司法活動程序公正的特點;另一方面,對不一致于法律的法規規章,完全采取不予理睬的態度。形成了強大的、不可逆轉的司法變化趨勢。
6、與體制改革的互動性。
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大量事業單位制度亟需改革,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現實中,包括醫療、教育在內的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進展緩慢。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變化體現了主動性與靈活性,必然對體制改革提出適應的要求并產生拉動作用。體制改革的進步也將會推動司法乃至立法的進一步變化。
7、專家辦案的特點。
不僅從判決書的論證中能夠領略到法官專家辦案的風采,而且從業務審判庭上,近年來作了分工。人身損害救濟案件有了專門的審判庭。這里的法官大都是新時代的學生出身,加以近年來的集中學習提高,具有了較高的理論水準。與已往司法體制恢復與緩慢發展時期相比,明顯形成了專家辦案的新景觀,展示了司法變化的新力量。
8、判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這一點,在前文“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相互拉動與推動”的變化表現中已論述。
四、司法變化對相關領域的推動
1、對衛生部門的推動。
[size=4]推動醫療事故處理行政法規的修改,對醫療機構的計劃經濟體制產生沖擊。
2、對教育部門的推動。
使教育者更加自覺地關注受教育者的人身安全與生命健康,使教育者不僅向受教育者傳授學業知識,而且進行自我保護和生存能力教育,更加體現人性關愛。推動教育行為的規范化,推動教育體制的改革。
3、對公安部門的推動。
對交通人身損害行政救濟產生推動。2003年5月,湖南全國首例交警遲延作為案一審判決交警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人身損害行政救濟制度的發展目前尚限于精神損害救濟方面的局部地區。廣東省法院公安廳聯合發文賦予不封頂的精神撫慰救濟。
當前的司法變化已經對交通損害行政救濟的年限和程序提出了質疑。進一步的司法變化將推動其發展變化。
4、對餐飲、旅游、客運等服務行業的推動。
司法變化對它們提出了保證接受服務者人身安全等方面在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上的要求,推動其提高服務水平。
5、將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高額的救濟判例一方面為保險業擴大了市場;另一方面將推動其改革保險制度。
6、推動基本法的完善。
一方面為基本法的修訂提供經驗,另一方面推動民法典、證據法等基本法的完善與建立。與西方法學家思想家對西方法律的創立發展起到的作用相比,中國采取成文法的體制多少限制著法學家能夠發揮的作用。近年來的人身損害救濟方面的司法變化為完善立法提供了嶄新的實驗基地和發展途徑。
7、推動司法獨立與整體排除外來干預。
司法變化體現了司法自身的價值,有利于司法獨立與整體排除外來干預,同時有利于社會機制與國家體制的完善。
8、引起和推動人身平等權利在法律救濟中的實現,完善法律思想體系。
司法變化一方面通過各地判例引出了人身權利的平等問題,另一方面,問題的解決將推動法律思想體系的形成、完善與發展。
9、推動和完善社會評價體系。
司法變化促使行政執法主體重新衡量行政侵權和行政救濟不當的代價,對依法行政產生推進作用;給普通民眾就傷害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提供評價依據,使其由自發激化矛盾轉向避開與放棄糾紛,從根源上有利于社會穩定。引導人們自覺選擇法律評價。
五、局部謹慎與困惑
(一)局部謹慎:
1、刑事司法在人身損害救濟上謹小慎微。①無精神損害救濟,遺留有人身損害救濟上的國家本位痕跡:認為國家對犯罪者判刑能夠救濟受害者的精神損害。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較大的變化僅僅體現在賦予民事賠償以選擇空間上:受害者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以充分實現傷殘(死亡)補償費的救濟,也可以選擇附帶民事訴訟利用侵害人量刑的壓力促使其妥協而突破現有法定標準賠償。但另一方面又恰恰質疑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程度,使附帶民事訴訟成為可有可無的程序。②醫療事故罪適用規則沒有體現變化。已往的一般做法是衛生行政管理機關下屬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屬于一定級別的責任事故后,公安機關才立案偵查醫療事故犯罪。按照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學會的事故鑒定不再區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對醫療責任事故的鑒定權轉移到了公安、法院,還是已經取消?沒有具體規定。
2、行政賠償中“間接損失”不賠償的制度沒有發展。
3、交通事故損害的司法救濟變化較少。①精神撫慰金沒有普遍涉及。廣東省法院公安廳聯合發文賦予不封頂的精神撫慰救濟只屬于個例。②責任認定方面基本未觸及交警的特權。
4、人身損害司法鑒定程序缺乏應有的細化。突出表現在鑒定機構人為拖延時間、貽誤救濟時機、擴大受害者損失等問題上,司法上沒有有效避免的措施。
5、殘后護理費的救濟年限未全面發展。對嚴重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除北京地區外,通常救濟評定傷殘等級前的護理費和定殘后的生活補助費。而對于定殘后的護理費用,沒有確定的救濟年限,很多是不予救濟。
(二)困惑
1、醫患關系是否消費關系。司法對此尚無定論。事故鑒定中行政干預民事糾紛的性質依然存在。由于醫療事故鑒定采用集體表決的方式進行,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的可能性與接受質證的能力成為問題。鑒定的必要性受到質疑。
2、同屬于過失事故,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在人身損害法律救濟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
3、勞動用工合同關系人身損害救濟方面,企業職工受損害與個體雇員受損害在救濟程序與救濟數額上有明顯不同。企業職工受損害的司法救濟以行政救濟(勞動仲裁)為前置條件。
4、對國內、涉外的救濟在項目與數額上仍有較大的差異。199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以來形成的對內對外兩套標準差別依然存在。在涉外海上人身損害司法救濟上采取的是徹底的救濟制度:從損害所導致的收入損失角度進行救濟;在其他國內人身損害司法救濟上采取的是外圍的、表面層次的救濟制度:僅從生活費上予以補助和安慰。在這方面,適用職工工資標準救濟的地區和領域屬于例外。
六、律師在司法變化中如何體現自身價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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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②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推出了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晚會現場10部熱線電話此起彼伏,很多打不進電話的人,甚至把那些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帶到直播現場的門口請求曝光,消費者們的維權意識被喚醒了。
⑤ 《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1999年8月5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第三十一條:“經營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給予5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p>
⑥ 2000年5月2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湖北省人民醫院支付龔琦峰、龔琦凌后續治療康復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人民幣2906309.56元。
⑦ 這種統一性規定的表現形式包括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等。
⑨這次會議紀要強調在審理新類型民事案件時,要注重探索,講求社會效果。許多新類型的民事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明確的領域,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某些規定相對滯后、不合理,案件的處理結果對社會產生的影響重大。抓好這些案件的審判質量,十分重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價值觀念中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增強,消費者對自己因消費或者接受服務等活動權利受侵害而起訴的越來越多。在處理消費和服務方面的糾紛案件時,要注意維護公正、保護弱者。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而現行規定又不明確的問題時,要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原意和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去理解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