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8 15: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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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 預購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證號: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預訂《 _____________ 》商品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預訂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幢 ____________ 層____________ 室(以下簡稱該房屋)。甲方已領取該房屋房地產權證 (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 ),并經_____________ 測繪機構實測 ,該房屋建筑面積為 ___________ 平方米。該房屋定于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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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乙方預訂的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買賣單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乙方預訂的該房屋總房價為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_____ 方式。
第三條 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元,作為甲、乙方雙方當事人訂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擔保,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
第四條 甲、乙雙方商定,預訂期為 ______天,乙方于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 日前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甲方簽訂《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條 甲方同意將或提供的廣告、售樓書、樣品所標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結構、建筑質量、裝飾標準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作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條 在本合同的第四條約定的預訂期限內,除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絕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雙方在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
2、 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房屋房地產權利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條、第五條約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該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預租、查封等事實的。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 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
表達二手房購房定金合同
甲方:
乙方 :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購買的房屋位于**市**區***,(以下簡稱該房屋)。甲方已取得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編號:** ),該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產權人:**。
第二條:雙方一致同意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此房價為凈價,稅費由乙方承擔,房屋內保留設施設備清單如下:
第三條: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人民幣**萬元的購房定金,作為甲、乙雙方當事人訂立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
第四條:甲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第五條: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供辦理銀行貸款所需要的材料及手續.
第六條: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該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權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實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認購定金之日起至本認購書解除之日止,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的,甲方應當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時間:
二手房購房定金合同怎么寫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購買的房屋位于**市**區***,(以下簡稱該房屋)。甲方已取得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編號:**),該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產權人:**。
第二條:雙方一致同意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此房價為凈價,稅費由乙方承擔,房屋內保留設施設備清單如下:
第三條: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人民幣**萬元的購房定金,作為甲、乙雙方當事人訂立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
第四條:甲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第五條: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供辦理銀行貸款所需要的材料及手續.
第六條: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該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權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實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認購定金之日起至本認購書解除之日止,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的,甲方應當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二手房購房定金協議合同
甲方:
乙方 :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購買的房屋位于**市**區***,(以下簡稱該房屋)。
甲方已取得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編號:** ),該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產權人:**。
第二條:雙方一致同意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此房價為凈價,稅費由乙方承擔,房屋內保留設施設備清單如下:
第三條: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人民幣**萬元的購房定金,作為甲、乙雙方當事人訂立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
第四條:甲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第五條: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供辦理銀行貸款所需要的材料及手續..
第六條: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該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權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實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甲方在乙方支付認購定金之日起至本認購書解除之日止,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的,甲方應當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
案情
2012年6月21日,王某在某公司開發的凱旋華庭樓盤售樓處查看樓盤后,雙方達成購房意向,王某預先支付2萬元作為購房意向金。次日,王某選定購買凱旋華庭24幢2101室商品房,王某又付款8萬元。王某先后兩次付款合計10萬元,作為購房的預約定金,并由某公司開具定金收據一份。收據載明:“收款事由:凱旋華庭高層24-2101定金?!钡p方就合同的其他條款正在協商中,未正式簽訂購房合同。同年8月底,某公司將王某訂購的凱旋華庭24幢2101室商品房出售給他人。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雙倍返還購房定金20萬元。
評析
本案中的定金收據具備書面形式,購房定金合同有效成立。某公司與王某雖未訂立含有定金條款的《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僅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據,但該定金收據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應認為已具備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所要求的書面形式,且收據記載了交款人、收款單位、收款事項、收款日期等內容,對買賣標的房屋的指向亦明確具體,已經包括房屋買賣協議的主要條款,故可認定購房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購房定金的性質及定金罰則的適用。購房定金屬預約合同,其目的系擔保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違約的法律后果是適用定金罰則。從預約和本約的關系看,購房定金具有獨立性,且是實踐性合同,自一方當事人交付購房定金時生效,商品房買賣合同最終是否簽訂并不影響購房定金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如因一方原因致使主合同未訂立,則構成對購房定金合同的違反。就本案而言,雙方已就適用定金罰則形成合意。某公司擅自單方決定將王某預定的房屋出售給他人,其亦未能舉證證明在出售房屋前曾通知王某限期簽訂合同及逾期簽訂合同的后果,已構成違約,自應由該公司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
通常,當購房者選中了想要的房子,發展商一般先要和欲購者簽一份《認購書》,約定所購房子的房號、總價、單價、付款方式等內容,并約定在認購書簽訂后幾天內到發展商處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在簽訂認購書的同時,購房者還要交一筆錢,有的稱為“定金”,有的稱為“認購金”,還有的叫“誠意金”等等。這筆錢到底屬于什么性質?購房者簽了認購書又不想買了,這筆錢到底該不該退?
首先,“認購金”與“定金”是需要澄清的兩個概念。從法律角度上看,二者是不盡相同的。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簽訂認購書和交納認購金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須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它通常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前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要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認購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而在此期限內,賣方不得將該房屋售與他人,如果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但如果買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后才決定不購買,認購金就作為對賣方保留房號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給買方。
定金與認購金不同,定金是一種合同履行的擔保。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簽訂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變主意決定不買,發展商有權以購房者違約為由不退定金;如果發展商將房屋賣給他人,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另外,如果購房者在認購書規定的時限內去與發展商簽訂合同,但因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個體條款雙方存在爭議,不能達到一致意見,致使購房者不能購買認購房屋的,發展商應當退還定金。
因此,您需要記住的是,當認購書中標明的是“訂金”時,購房者可要回;如標明的是“定金”而您又未在認購書中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進一步協商,從理論上講,要回定金就比較困難了。
在簽訂認購書后,購房者后悔的情況相當普遍,而由此引發的糾紛更是難于解決。所以,對于購房者來說,為了避免喪失認購金或定金,千萬不要急于在簽訂認購書時馬上交錢,而是要考慮清楚后再說。一旦決定交錢認購,不妨在認購書中書面約定,如果購房者決定放棄認購的房屋,發展商應當將定金或認購金退不。
關鍵詞:商品房認購書; 預約款 ;定金
Abstract: housing offers is to confirm the prospective buyer at a future time to negotiate the purchase contract with the developers of the appointment. The two sides will negotiate an appointment to determin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contract. Offers real estate purchase contract is not, nor is it the purchase contract from the contract. I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ppointment to determin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 appointment could not be seen as a simple deposit.
Key words: real estate offers; appointment paragraph; deposit
引言
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商品房糾紛也逐年增多。由于法律的完善滯后于經濟發展,導致了司法適用中的困難。例如,很多開發商在和準買受人簽訂購房合同前,與其(以下稱為準買受人)簽訂一份商品房認購書(實踐中使用的名稱不一,例如稱為預訂書、確認書等),要求準買受人交納定金,準買受人將在將來某個時間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這種商品房認購書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卻廣泛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臺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解釋)中對商品房認購書做出了一些規定,但由于其中僅有兩個條文涉及這個問題,內容簡略,故仍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一、商品房認購書的意義及性質
(一)商品房認購書的意義
商品房認購書,是開發商與準買受人之間確認準買受人在將來可確定時間與開發商洽談購房合同的約定。通過商品房認購書,確定買賣雙方有洽談購房合同的義務。
商品房認購書的通常內容是,準買受人向開發商交納一定金額的預約款,享有在將來某個時間購買開發商某處房屋的權利。準買受人如果不在約定時間與開發商洽談購房合同,開發商有權解除商品房認購書,將預訂的房屋轉售他人。有的商品房認購書還約定,開發商有權扣留準買受人所交納的預約款作為違約金。很多商品房認購書內容比較簡單,但一般都會寫明認購的房號,約定的購房單價等。也有的商品房認購書內容很詳細,基本涵蓋了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
(二)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性質
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是約定雙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洽談購房合同,這種意思表示是明確的,具備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商品房認購書本身就是一種合同。從法律性質上分析,商品房認購書是一種預約合同。根據民法理論,預約是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內容合同的合同。將來應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史尚寬先生認為,預約生效后,發生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債務,原則上應當適用關于債權合同的一般原則。根據預約產生的債權,與普通債權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預約義務人如不訂立本約,預約權利人可以請求其履行。史先生的觀點是針對一般意義上的預約合同而言的,這些性質是否能完全適用于商品房認購書呢?下文會逐一加以分析。
在實踐中,很多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是準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將來時間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但是,商品房認購書是一種雙務合同而不是單務合同。商品房認購書簽訂后,只要準買受人按時支付了預約款,開發商就有義務保留目標房,并按照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義務與準買受人洽談。但是必須看到,購房合同的內容是很復雜的,商品房認購書通常并不具備購房合同的全部主要內容。雖然雙方在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的是將來訂約而不是將來洽談,但是,雙方仍然保留著就商品房認購書未約定的內容進一步商談的權利。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準買受人,均不能根據商品房認購書強制要求對方與自己簽訂購房合同。也就是說,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是雙方在約定的將來時間洽談的義務,只要雙方到期前來洽談,并對認購書約定的條款都同意作為購房合同的條款,并且沒有惡意不簽訂購房合同的行為,就已經正確地履行了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義務。在一般預約,預約義務人如不訂立本約,預約權利人可以請求其履行。而一般情況下,商品房認購書卻不具備這樣的效力。這就是商品房認購書與普通預約合同的區別。
二、商品房認購書與購房合同
(一)商品房認購書是不是購房合同的從合同
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是一種行為義務,并不依賴于將來可能洽談的購房合同的效力。將來雙方不洽談購房合同,也不會導致商品房認購書的無效,不影響雙方應當履行的善意洽談義務的存在,所以它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而不是購房合同的從合同。
有種觀點認為,商品房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也就是一種定金合同,是一種設立擔保的行為。商品房認購書應當視為擔保購房合同履行的從合同。筆者認為,首先,定金條款并不是商品房認購書的必要條款。雖然實踐中商品房認購書大都約定了準買受人應當交付預約款,但預約款的性質仍需進一步研究,并不一定就是定金。其次,即使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確實是定金條款,但沒有定金條款也不會影響商品房認購書的成立和生效。應當明確的是,定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而成立,但是這種債務并不是購房合同的債務,而是雙方去洽談購房合同這樣一種債務。因此, 定金并非購房合同之擔保,而是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洽談義務的擔保。商品房認購書不是訂立購房合同的定金擔保。
2、繳納定金、交首付。通過綜合對比購房者應該已經可以確定要買的小區、樓層和戶型,這個時候就可以下定了,在交定金的時候要知道的是定金有法律效應,簽了定金合同就不能反悔,交了定金不想要房子是拿不回定金的,而如果是開發商違約,購房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但交定金不是必經環節,你也可以直接交首付,大部分人都是貸款買房,首付就是房款的一部分,后續還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幫你付房款,你每個月償還銀行本金和利息。
3、簽訂購房合同。交首付的時候雙方是要簽訂購房合同的,合同規定了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購房者無比重視。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空白條款,有的話要劃掉。第二是看是否有補充協議,了解權利和義務是否平等。第三是查看有關違約行為的認定及賠償標準。第四是要看清楚合同中的交房日期及標準。第五是看清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4、辦理貸款手續。需要辦理貸款的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就要和銀行簽貸款合同了,但要注意的是銀行會考察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征信情況,還會要求購房者出具收入證明、流水證明等證明信息,只有你符合銀行放款條件,才能成功申請貸款,銀行確定貸款之后,你就等待放款就可以了。
5、收房。在貸款辦完之后,你只要每個月還貸款就可以了,在房屋建工完成后開發商會通知你交房時間,這個時候你就需要去收房驗房了,之后還需要購房者交契稅、辦理不動產權證,這樣房子才算真正屬于你。
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住宅建設進入到了全面提高居民居住質量和形成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關鍵時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中,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重視。
一、商品房預售中的問題:1、商品房預售合同就法律性質而言,應屬于遠期交貨合同。商品房預售的條件是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具備俗稱的“五證”。2、預售商品房能否轉讓的問題,預售商品房的轉讓的標的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權,而是對所有權的期待權,預售合同的轉讓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有條件的。
二、定金和訂金的區別:現在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即賣出人在與買受人簽訂預售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之前,都會要求買受人必須向其交付一定金額的訂購金。我們應當對出賣人收取的資金作出準確的判斷與認定。如是“定金”,購房者不履行合同就無權索回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是“訂金”,則對合同沒有擔保作用,不像“定金”與違約情形有懲罰作用。
三、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賣出人與買受人如果對物業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存有爭議,需委托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予以檢測,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商品房屋應具備與其價值相適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如果忽視其而僅以安全為條件,應認定為影響其居住使用。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結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可以劃分為兩類: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虛假陳述。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促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受害人認為違約責任的適用對其更為有利,可要求在確認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責令欺詐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關鍵詞:商品房預售定金解除合同欺詐行為違約金
我國房地產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離開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在土地資源緊缺的國情下,科學利用有限的城市土地資源尤顯重要,立法機關和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對城市房地產公共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應有一個長遠的戰略目標。目前我國商品房的建設如火如荼,購房者也異常踴躍,房價更是久漲不衰,買房是老百姓經常探討的問題,如何才能買到一套令自己稱心如意的住房呢?除了考察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是否優越、交通是否便利、環境是否優美、配套是否健全等問題,購房者應在商品房買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上多了解一些,筆者認為有幾個問題值得我們探討。
一、商品房預售中的問題
商品房買賣合同分為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兩種,是根據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并結合合同成立時間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的分類。商品房現售不在本文討論的內容之中,現不再贅述。
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①
1、有關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和預售條件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為標的物的一種買賣合同,就法律性質而言,不同于預約買賣合同、期貨買賣合同、附期限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而屬于遠期交貨合同,即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間內交貨的合同。鑒于預售的商品房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風險較大,國家對于商品房的預售給予較強的干預,明確規定了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即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具備俗稱的“五證”:②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5).預售許可證。一般來說開發商如果已獲得了預售許可證,那么就應該已取得了前四證。但也不能為了省事,而只查看預售許可證不查看其他四證。只有具備了上述“五證”,商品房才可進行預售,否則,購房者一旦購買了不具備預售條件的商品房,那么將在日后辦理房產證等諸多環節帶來很大的麻煩。因此,購房者應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把握合同的細節,約定到期不能履行的違約責任,才能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2、預售商品房能否轉讓的問題。
預售的商品房能否轉讓,目前我國沒有明文規定,但筆者認為允許預售商品房轉讓實現了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③對于房地產開發商來說,一方面可以加速資金回籠,減輕借貸壓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快工程進度,縮短建設周期,使購買人盡快收回投資。同時也要看到預售商品房的轉讓的標的并不是房屋的真正的所有權,而是對所有權的期待權。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边@說明預售合同轉讓是有條件的。筆者認為預售合同轉讓的條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允許預售的商品房轉讓的可以轉讓;不允許轉讓的不得轉讓。
(2)轉讓人必須持有經過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和轉讓合同才能成為轉讓人,未登記備案的預售商品房不得轉讓。這種規定有利于國家加強宏觀管理。
(3)預售商品房轉讓的標的物必須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設中的預售商品房,同時預售商品房轉讓行為必須是行為人真實意思表示,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4)商品房的預售合同必須合法有效,才允許預售商品房轉讓,否則預售商品房轉讓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號文件第28條規定:“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p>
(5)預售的商品房轉讓需要簽訂轉讓合同,不必重新簽訂新預售合同。這種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應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由此看來,預售商品房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轉讓的。
二、定金問題
現在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即出賣人在與買受人正式簽訂預售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之前,都自行制作了一份統一格式的認購書,要求買受人必須向其交付壹萬元到兩萬元不等的認購訂金(現大部份已改為定金),并且明確約定:如果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將不退還已收取的訂金(或定金)。由于此時正式的購房合同條款買受人并不知曉,有些買受人甚至連房屋的基本情況都無法準確知道,而到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時,卻由于合同中有種種不平等條款,或者房屋具體結構、設計、居住環境發生變化,或者在交付使用時間、辦理房產證的期限、違約責任等方面無法與出賣人達成一致意見,從而導致買受人無法與出賣人簽訂合同。此時買受人如果想收回訂金(或定金),卻又因認購書中訂金(或定金)條款的約定倍感困難,極大的損害了買受人的合法權益。④
為此,我們應當對出賣人所收取的訂金或定金的性質作出準確的判斷與認定?!岸ń稹敝冈谟喠⒎课葙I賣合同時,為保證合同的履行,由購房者先行向開發商交納部分款項,待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退回或抵作房款。購房者如不履行合同就無權索回定金。開發商如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在《擔保法》中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權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且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訂金”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所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中約定的款項。買方支付訂金之后,在約定的時間內,賣方不得再將該房屋出售給其他人,買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與賣方簽訂合同或支付款項。訂金對合同沒有擔保作用,不像“定金”對違約情形有懲罰的作用。
某些情況下,在《商品房認購書》中雖然注明的是“訂金”,但是,這種“訂金”實際上相當于“定金”。
例如當購房者選中自己滿意的樓盤,與開發商達成購買的初步意向后,開發商會要求購房者簽訂一份《認購書》?!墩J購書》一般都對所購商品房的位置、面積、價款做出約定,同時還約定購房人應當交納訂金。如果買賣雙方在認購書中約定了:雙方未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如因購房者違約造成,則訂金不予退還,如因開發商違約,則應雙倍返還訂金的條款,那么,此時“訂金”實際上即屬于“定金”的性質,應當按照“定金罰則”進行處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p>
另外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開發商所收取的定金或訂金的問題作了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條是關于預訂款項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開發商所銷售的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購房者收取定金或訂金屬于違法行為,均可以要求退還;如果開發商所銷售的商品房符合銷售條件,則要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第一,如果購房者向開發商交付訂金或其他預訂款項,但雙方未能就合同條款協商一致,未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退還所收取的預訂款項。第二,若購房者與開發商對訂金或其他預訂款項另有約定,例如:開發商在《認購書》或訂金收據上寫明購房者在規定的時間內不簽訂合同或不支付首期房款則不退訂金,在這種情況下則適用雙方的約定。由此可見,即便是《認購書》中注明的是“訂金”,但在具體糾紛中,法院應把“訂金”按“定金”處理。但為了保險起見,購房人應要求開發商準確使用“定金”二字,以防被騙,同時也要慎重考慮、多方考察,不要輕易支付定金,否則是要付出代價的。
三、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
房屋主體質量經鑒定不合格應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規定,目前在審判實踐中已是共識。但對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達到什么程度,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實踐中卻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該條顯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解釋和應用,但商品房質量問題到什么程度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該條解釋的可操作性不強,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認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為標準,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質量問題不會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其他人認為,“居住使用”不僅以安全為條件,與房屋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標準,如房屋不具備與其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亦應認定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開發商所交付的物業如存在質量問題,一般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如果物業僅存在輕微的瑕疵,如漏水、細微裂縫等,可通過修補、給付違約金的方式補償購房者的損失;對于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將足以影響居住者人身安全的,購房者可予以解除合同。但如果雙方對物業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存有爭議的,仍需委托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予以檢測,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將涉及到兩個問題,即費用承擔的問題和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的效力問題。對此,雙方當事人最好事先在預售合同中予以約定,否則,一旦發生質量問題的爭議,雙方不能就鑒定機構的選擇和費用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的,則只能通過訴訟的途徑予以解決,增添了當事人本可省卻的解決爭議的煩瑣程序和成本支出。另外,在物業的維修期間,購房者還可能承受誤工費、另行租房的損失,這也可在合同中約定由開發商承擔。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結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和處理
欺詐行為主要可以劃分為兩類: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虛假陳述。在上述兩種欺詐行為中,虛假陳述是作為,客觀性較強,當事人舉證不易,但法院認定不難,在此不作論述。對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何理解、認定和處理,則不宜確定。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原告,丁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某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由,2002年6月19日,原告代表其公司與被告簽訂購房合同。雙方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某小區商品房一套,建筑總面積110.9平方米,單價2302元/平方米,總價255292元,交房日期為2003年5月30日前,小房單價2000元/個(待交鑰匙時一次交清)。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首付30%,后憑本合同與銀行訂立170000元的貸款合同。簽約當日原告根據約定于向被告交付了總房價30%的85292元的首付款。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1)逾期不超過90日的,出賣人向買受人每日支付100元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超過90日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
合同簽訂前,原告認為單獨的廚房,餐廳和客廳不適合公司辦公,被告遂向原告承諾可將三間房間的墻打掉,同時更改了戶型圖并附于合同。2002年7月,被告催促原告向銀行辦理貸款手續,而原告認為被告為交付設計院更改的戶型圖,有不能履行的危險,所以至時止仍未辦理貸款。2003年8月27日,交房時未按照合同中戶型圖建造(因要求打掉的墻是承重墻),小房也被改成車庫買于他人。2004年1月原告向法院。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遲延交房所造成的損失,即甲方在逾期交房期間的房租(從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共1600元/月*6=9600元),和因未交小房將來租小房的費用(620元/年*3年=1860元);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按合同約定每日100元計(100元*3個月*30日=9000元),以上共計20460元,并主張繼續履行合同。
為了確定此合同的性質,就需要界定房地產開發商更改戶型圖吸引原告簽約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而作出的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意。該案中,被告作為房地產開發商,應知道承重墻不能拆的規定,但其為符合原告的要求,任意更改戶型圖,屬于“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因此具有欺詐的故意。原告因考慮了已更改的戶型圖紙有利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才作出買房決定并隨即與房地產開發商簽約,即原告因考慮到被告告知的“虛假情況”才陷入了錯誤并作出了意思表示,因此被告的行為屬于“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由于被告的行為均符合欺詐的要件,所以被告任意更改戶型圖吸引原告買房的行為屬于合同欺詐。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消?!比缡芎θ苏J為違約責任的適用對其更為有利,可要求在確認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責令欺詐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是關于違約金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庇纱丝梢?,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形式.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符,而違約金數額與實際損失并無必然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該支付違約金.對于本案,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即9000元)不足以補償原告所遭受的損失,被告還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這時,違約金與賠償金可以并用.但是兩者并用時需以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因為既然當事人約定的補償性違約金未達到實際損失數額,就要使用損害賠償,而適用損害賠償就必須遵循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實際損害的基本原則.所以,原告未交小房和遲延交房所造成的損失(繼續租房的費用)再加上違約金的數額如果1、超過了實際損失,則只能按照實際損失賠償;2、未超過實際損失,按實際相加的數額賠償.因違約金9000元未超過實際損失11460(租房和租小房的費用),所以原告繼續履約的主張應支持,但損失賠償應按照實際損失計算,即被告應賠償原告11460元。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買房人不但應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字斟酌句,把細節問題考慮得細致一點,周到一點,在合同的執行中,也要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品房動輒價值十幾萬或者幾十萬,對于每個購房人來講,都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從新建住房看,個人購買商品住宅的比例已經接近94%。⑤由于我國當前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在商品房買賣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買房人要在上述幾個問題上加強認識,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搞清合同中的細節問題或由專業律師陪同購房,防患于未然;而作為立法部門和有關機構,只有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房地產法律制度,盡量使用準確的語言,確立精確的數字標準,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本文就商品房屋交易中買賣合同中常見的問題作了簡單的分析和研究,以期對今后該類交易人群提供借鑒,確保我國商品房交易朝著健康、完善和周密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黃河編著:《房地產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2]王利明崔建遠主編:《合同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