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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正常損失;稅務處理;增值稅轉型
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主要改革內容是將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與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相比,其他方面也做了一些相應的調整,非正常損失的處理就是其中一項,通過這些變化可以發現稅制改革的理念也在不斷演進。
一、非正常損失在增值稅法中的重新界定
新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以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新條例的實施細則進一步作出解釋,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按照新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果納稅人發生了因為管理不善造成的購進貨物、應稅勞務以及在產品、產成品因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發生損失,這些項目中的購進環節所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由于目前增值稅采取認證抵扣方法,如果上述項目的進項稅額在認證通過后已經作了抵扣,那么抵扣過的進項稅額就需要轉出。換言之,由于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損失是納稅人未能盡到全面的注意義務而造成的損失,即人為原因所造成的損失,該損失部分的貨物或者勞務下一環節的銷項稅額無法實現,所以,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就不得抵扣,如果已經作了抵扣則需要轉出由納稅人自行承擔或相關責任人承擔,最終計入相關費用或者成本項目。
二、非正常損失增值稅處理的變化及其對企業的影響
(一)稅法修改前后非正常損失增值稅處理的變化
舊條例的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而新條例的實施細則對于非正常損失的界定范圍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新條例的實施細則對于非正常損失的范圍進行了較大修改,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再屬于非正常損失的范疇。另外,舊條例實施細則中的“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規定較為模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在增值稅的相關法規中并沒有進行詳細地解釋和說明,這種模棱兩可的規定被剔除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其他非正常損失也被排除在新條例關于非正常損失規定的范圍之外。
(二)非正常損失增值稅處理變化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舊條例的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范圍比較寬,基本上“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均被列為非正常損失,這就意味著沒有參與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購項目上的進項稅額都不允許抵扣,如果已經抵扣則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這樣處理其實不盡合理,比如自然災害損失歸為非正常損失,一般認識覺得合乎常理,其實有失公允。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并不是納稅人希望出現的結果,甚至是需要規避的風險,自然災害一旦發生,已經給納稅人帶來了財產損失,而進項稅額還不允許抵扣銷項稅額或者已經抵扣要作轉出處理,意味著自然災害已經給納稅人財產造成損失,但是,財產損失部分的增值稅額則要按規定正常繳納,即國家稅款不能因自然災害而損失,其實給納稅人造成的是“雙重”損失。
新條例的實施細則將自然災害及其他非正常損失排除在非正常損失范圍之外,意味著納稅人除了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之外,正常損耗之外的其他情況下外購項目損失的進項稅額可以正常抵扣,如果已經抵扣則不需要再轉出,即由國家來承擔這部分外購項目損失部分的增值稅額。這樣處理最起碼符合稅制的公平原則。
非正常損失范圍的界定直接關系著進項稅能否抵扣以及是否轉出的處理,影響著企業的稅收負擔。新條例實施后,企業的外購項目發生自然災害損失,或因政策變化、技術進步等原因導致的淘汰、報廢損失,其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再需要作轉出處理,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企業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減輕了納稅負擔。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于在自然災害中造成重大損失的政策性幫扶,讓正常損耗之外的非正常損失進行合理分攤,符合稅制公平理念,這對企業的發展無疑是利好的。
三、非正常損失增值稅處理變化反映出的稅制改革理念
(一)進一步完善稅法內容依然是改革的趨勢
非正常損失概念的重新界定雖然是新條例中一個非常微小的變化,但所傳達的信號與近幾年的稅制改革理念卻是吻合的,即進一步完善稅法內容依然是改革的趨勢。從這一細小的變化我們可以看到,增值稅的全面轉型和深化改革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稅制結構和稅收體制,能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科學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更為公平合理的稅收法制環境。
(二)直接稅與間接稅相結合實現稅制的公平與效率
直接稅與間接稅是稅制結構的重要內容,研究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比例關系,通過直接稅與間接稅的組合實現稅制的公平與效率對優化稅制結構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視同銷售;會計準則;稅法;會計處理;收入確認
由于會計準則和稅法對于視同銷售貨物業務有不同的認定,因此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業務一直是會計核算中一個有爭論的話題?!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八種類型的視同銷售行為,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涉及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核算原則沒有明確規定,僅在第四條規定了確認收入同時滿足的五個條件。視同銷售行為中哪些應確認銷售收入,哪些不能確認銷售收入,這就需要認真甄別其業務的實質,以判斷是會計銷售行為還是應稅銷售行為。歸納起來,主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視同銷售業務收入的確認標準,二是如果要確認收入,如何確認和計量。
視同銷售行為即“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屬于比較特殊的一類業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將以下八種行為歸入視同銷售行為:(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镀髽I會計準則》商品銷售收入只有在同時滿足下述五個條件時方可予以確認:一、企業己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己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四、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針對會計和稅法對視同銷售收入的認定不同,現通過案例對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核算原則談談個人看法。
[例1]某上市公司(一般納稅人,下同)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項目(從2009年開始全國實施消費型增值稅,為簡化核算,這里假設該工程項目不屬于抵扣范圍),該產品的生產成本為20萬元,計稅價格為30萬元,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
分析:此筆業務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第4種情況,將自己的產品用于工程項目時,按生產成本轉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借:在建工程251000貸:庫存商品2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例2]某上市公司以原材料對外投資,雙方協議按成本計價。該批原材料的成本為100萬元,計稅價格為130萬元。原材料的增值稅稅率為17%。
分析:此筆業務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第5種情況,按原材料成本轉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借:長期股權投資1221000貸:原材料10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1000[例3]某上市公司,年終為獎勵10名先進工作者,公司以其生產的成本為2000元的洗衣機作為福利發放給企業職工。該型號冰箱的計稅價格為每臺3000元。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分析:此筆業務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7第種情況,會計處理如下:借:管理費用35100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35100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35100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借:主營業務成本20000貸:庫存商品20000[例4]企業將生產的一批產品無償捐贈給福利機構,該批產品的成本為150000元,計稅價格為20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
分析:此筆業務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第8種情況,會計處理如下:借:營業外支出184000貸:庫存商品15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上述四個例子,只在[例3]符合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從而確認了收入。分別分析如下:[例1]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于工程項目,產品的所有權并未改變,只是存在形式改變,并且還是由企業享有管理和控制權,因此雖然其他三個條件同時滿足,但不能確認收入。[例2]企業將原定用于生產的原材料(或者生產的產品)對外投資,因為投資是有風險的,投資后相關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金額并不確定,雖然同時滿足其他四個條件,但不能確認收入。[例3]企業將自產的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獲取其提供的勞務服務,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條件,可以確認收入。[例4]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無償捐贈,沒有相關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說相關經濟利益的流入額不確定,雖然其他四個條件同時滿足,但也不能確認收入。
因此筆者認為,視同銷售業務收入的確認要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要看該業務是否能同時滿足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不能簡單持有只要是視同銷售業務都應確認或不應確認收入的說法。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謝定環.如何區別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及進項轉出[J].集團經濟研究,2007.5.
關鍵詞:視同銷售;流轉稅;納稅申報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視同銷售行為的全稱。視同銷售行為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其與一般銷售不同,這種銷售行為時為了計稅的需要從稅法的角度出發,將將其“視同銷售”。視同銷售行為在各個層面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有: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均對視同銷售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但《企業會計準則》對視同銷售行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卻缺乏統一明確的規范,這給會計實務工作帶來了困惑。對兩者規定存在異議的視同銷售經濟業務進行實質分析的基礎上,分析其根據會計準則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即是否確認收入結轉成本,同時探討如何進行納稅申報,如何正確的在納稅申報表上進行填列。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與納稅申報
根據增值稅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我國出臺了相關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其中第四條規定了八項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在這八項行為當中明確指出要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確認銷售實現。但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會計處理方面是否需要確認銷售收入就要依照這種準則了。因此,就可能會出現稅務確認納稅義務與會計確認收入的時間不一致的情形,現將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第八款的會計核算與涉稅處理進行介紹。
(一)將委托加工或者自產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的會計處理與納稅申報
例: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自產的產品機器設備1臺用于在建工程,其生產成本為8750元,計稅價為10000元,則該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450
貸:庫存商品 87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但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應視同銷售,因此應將該臺機器設備的計稅價100000元填列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第2欄“應稅貨物銷售額”。
(二)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會計處理與納稅申報
例: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外捐贈自產的產品一批,成本60000元,計稅價值100000元。
該企業會計處理應為:
借:營業外支出 77000
貸:庫存商品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但將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應視同銷售,因此應將該批產品的計稅價100000元填列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第2欄“應稅貨物銷售額”。
二、營業稅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與納稅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因此按稅法規定兩種行為都應繳納營業稅,但是第一種行為并沒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入》的規定中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中的第(3)項,所以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按成本結轉。
例:某企業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給某希望學校,該土地使用權賬面原值100 000元,已攤銷20 000元。其計稅價格為90 000元。
該企業會計處理應為:
借:營業外支出 84 500
累計攤銷 20 000
貸:無形資產 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4 500
但企業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按照營業稅法的規定應視同銷售,因此應將該土地使用權的計稅價填列到“營業稅納稅申報表”的轉讓無形資產項目的應稅收入欄。
三、消費稅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與納稅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逼渲杏糜谄渌矫娴模绻糜诼毠ば匠?,根據職工薪酬準則應確認收入,但是如果用于工程項目等方面,不符合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中的第(1)、(2)、(3)項,所以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按成本結轉。
例: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在建工程(辦公樓)領用其自產的應稅消費品實木地板一批,該批產品生產成本80 000元,市場售價100 000元,該企業適用增值稅稅率17%,消費稅稅率5%。
該企業的會計處理應為:
借:在建工程102 000
貸:庫存商品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5000
但企業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工程項目等方面屬于視同銷售,因此應將該批實木地板的市場價100000元填列到“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中,在應稅消費品名稱欄填列“實木地板”,在適用稅率欄填列5%,在銷售數量欄填列400平方米,在銷售額欄填列100000,在應納稅額欄填列5000。
總之,企業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會發生不同類型視同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視同銷售”行為,企業的財務人員在日常的會計處理上一定要按照相應的會計規范進行賬務處理,但在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納稅申報時對于那些導致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存有差異的視同銷售行為,企業必須要依據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要求,進行納稅調整,準確填列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規避涉稅風險。
參考文獻:
[1]姜春燕;楊愛義.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例析.財會通訊[J].2009(7).
[2]李彥博.試析企業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中國鄉鎮企業會計[J].2011(10)
在承攬業務方面,設備安裝公司還有一個普遍現象,那就是在總承包工程中(有資質的總承包商承接),取得一些分包工程。限于稅法對分包工程和轉包工程的區別對待(轉包業務不允許扣除,要重復納稅),在承接此類業務時若處理不當,也會增加由總承包商轉嫁的稅收成本,或向外“轉手”的重復納稅成本。
除了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外,設備安裝公司涉及的主要稅種還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下面我們就其主要經營業務及其主要稅種,來談一下節稅思路和方法。
一、如何解決混合銷售問題
混合銷售是給設備安裝公司帶來高稅負的主要原因,解決了混合銷售問題,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納稅成本。但任何納稅問題的解決,都要在稅收政策這個框架內進行,所以,要解決設備安裝公司的混合銷售問題,必須吃透現行稅收政策。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比照上述規定,設備安裝公司“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可以分別核算設備的銷售額和安裝勞務的營業額,即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如果是銷售并安裝非自產的貨物(設備),納稅界限就比較模糊了,并且目前存在的現實問題是:
(1)設備安裝公司為了賺取非自產設備的差價,往往與安裝工程“打包”,即操作成“一攬子”工程,這就變成了混合銷售,依據稅法要按17%繳納增值稅;
(2)購買設備和安裝服務的工商業客戶,為了取得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抵扣增值稅,也往往要求設備安裝公司把設備買價和安裝費用開在同一張增值稅發票上,這也變成了混合銷售。
針對現存問題,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二:
(1)盡量把“非自產貨物變成自產貨物”。即對一些可以改造的非自產貨物(能進半成品的盡量進半成品),進一步改造或加工,變成了自產貨物。這樣,對政府、房地產公司等那些非增值稅納稅人來說(不要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就可以分別開具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發票和提供安裝服務的建筑業發票,從而解決混合銷售問題。
(2)拆分公司,從事專業服務。這是針對繳納增值稅需要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一般納稅人的大動作,或說策略。即把一個設備安裝公司拆分為設備銷售公司和建筑安裝公司,設備銷售公司專門銷售設備,收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安裝公司專門從事安裝服務,收款開具建筑業發票。配合一定讓利的商業談判,讓一般納稅人客戶接受“二對一”的交易模式,也可以解決設備安裝業務中的混合銷售問題。
二、如何減輕“轉手”工程稅負
由于受公司資質和安裝能力等限制,設備安裝公司涉及的“轉手”工程主要分兩種情況:一是總承包商轉給設備安裝公司;二是設備安裝公司轉給其他單位。在這個“轉手”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增加稅負;或者說,享受不到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稅法明確了“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并將扣除適用范圍由原規定的“工程分包或者轉包”調整為“建筑工程分包”,對轉包業務不再允許扣除,同時根據建筑行業有關“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等規定,對分包給個人的工程業務也不得扣除分包價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舍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價款。
這條細則一是把提供裝飾勞務的納稅人“剔除在外”,二是明確除了“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外,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無論是建設單位提供還是納稅人提供,均應并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再比照設備安裝公司的“轉手”現象,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三:
(1)切記符合分包性質,且不要分包給個人。稅法只對分包工程(分包給個人除外)有稅收優惠,除此之外,均全額納稅。所以,設備安裝公司在“轉手”過程中,一定要采取符合稅法規定的分包方式,來減輕稅負。
(2)簽訂多方合同,提前明確參與方的職責,消除“轉手”現象,也就最大限度地節約了稅款。例如,設備安裝公司在承接分包工程時,與甲方和總承包商簽訂三方合同,約定總承包商的承包額和自己的承包額,甲方分別打款到總承包商和設備安裝公司的賬戶,這就消除了“轉手”現象,減輕總承包商可能轉嫁的稅負。在以自己為主承接工程并要向外分包時,也可以簽訂三方合同,消除了“轉手”現象,減輕稅負。
(3)比較工程設備提供方式不同的利益,進行選擇。稅法明確了“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價款”不計人工程總額納稅,那就要對“建設方提供設備減少的納稅額和承建方提供設備可能賺取的中間差價”進行比較分析,或對“承建方提供設備增加的稅負和中間賺取的設備差價”比較分析,看看哪個更合算。若設備中間
不賺錢,一定要讓建設方提供,不然就吃虧了。
三、如何減輕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任何涉稅公司必須繳納的一個稅種,稅率為25%或20%。但一些不明就里的小型微利企業,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20%的優惠稅率,仍按25%的稅率申報納稅;其中不乏偷逃企業所得稅的行為。這些都是不正常的。
考慮到目前的相關稅收政策,并針對一些設備安裝公司規模比較小的現狀,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二:
(1)爭取享受低稅率,來減輕稅負。
《企業所得稅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三條明確如下: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行業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非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對于一些超過此標準的設備安裝公司,上述拆分公司的“大動作”即可“化大為小”,享受20%的稅收優惠。
為了進一步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2009年12月2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財稅[2009]133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 775(含5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符合財稅[2009]13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可以按10%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規范支出行為,來減輕企業所得稅?,F實中一些設備安裝公司在支付勞務費等報酬時,往往是暗箱操作,其實是吃了虧了還不知道。我們來算一算這個賬:
假如你支付5000元勞務費,若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要代扣代繳800元個人所得稅[(5000―5000x20%)x20%個人所得稅稅率],但這5000元可以進企業所得稅稅前,獲得抵稅效益1000元(5000x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或1250元(5000x25%企業所得稅稅率),這里面就有200元或450元的利益差異。
假如你支付20000元勞務費,若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要代扣代繳3200元個人所得稅[(20000-20000×20%)x20%個人所得稅稅率],但這20000元也可以進企業所得稅稅前,獲得抵稅效益4000元(20000x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或5000元(20000x25%企業所得稅稅率),這里面就有800元或1800元的利益差異。
我們的結論是:若勞務費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每次發放在20000元及其以下),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于可抵扣的企業所得稅(2010年享受10%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另算);并且,在賬面正規支出合規、合法,沒有財稅風險。
四、如何規范和減輕個人所得稅
設備安裝公司大都有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比如賬面工資卡在起征點以下,1000元以下勞務費不計稅,高管人員不拿高薪卻暗中分紅等,這也是我國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通病,也預示了這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針對這些問題,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三:
(1)充分認識偷逃個人所得稅的風險。國家在快速發展,各個領域都在規范,稅收稽查肯定會越來越嚴,積習難改,只能堆積更大的風險。一些省份的查稅風暴把一些老板都查跑了,查成了“稅收難民”或流浪漢,就是一個信號。所以,設備安裝公司的經營者對此要有充分的認識。
結合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我們分別從存貨一主要是外購存貨的進、存、出三個環節,來談一下節稅建議。
一、購進存貨的節稅建議
購進存貨的涉稅點主要體現在進項稅金能否抵扣和途中損失材料的進項稅金是否要轉出兩個方面。企業購進存貨除了要取得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抵扣外,還要注意進項稅金是否要轉出這個問題,以防范稅收懲處風險。
存貨購進分為國內購進和國外購進,我們分別談一下建議。
(一)國內購進存貨的節稅建議
在國內購進存貨,現行稅法明確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金、運輸費用的7%以及農產品采購成本的13%,可以抵扣。除此之外,企業應注意以下購進存貨的抵扣:
1 購進配件、備件等存貨的進項稅金,新稅法實施后可以抵扣。但這些配件、備件必須用于應稅產品的生產I包括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機器設備的維修。如果偏離了這個用途,比如讓非應稅產品消耗,或用于房屋等不動產的維修,或個人使用,就不允許抵扣了。同樣,購進原材料若用于蓋房子等,進項稅金也必須轉出。
2 企業購進辦公用品的進項稅金可以抵扣,但條件是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辦公用品比較零碎,企業應招標找一家文具公司,隨時為自己提供辦公用品,定期付款,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3 企業參展期間,臨時購買的一些物品的進項稅金可以抵扣。這也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4 稅法所說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一即沒有經過加工的農產品可以按采購成本提取13%的進項稅金,予以抵扣。但在具體采購實務中,要注意一些細節才能真正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進行抵扣。比如:家具廠從農民那兒購買木板,就不允許抵扣;但買樹,自己拉開,就可以抵扣。再比如當地稅務機關要求采購農產品必須提供銷售人的身份證,如果你提供的是駕駛證,就不一定讓你抵扣。
5 購進存貨若發生損失,其對應的進項稅金要分情況處理。購進存貨屬于合理損失的部分,可以計人存貨成本,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因管理不善造成,比如丟失等造成的短缺,對應的進項稅金必須轉出。
(二)國外購進存貨的節稅建議
對于進口存貨,增值稅的抵扣憑證就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如果其中發生了折扣等情況――比如境外賣主給你優惠待遇,退了2%的款項給你,也不用做進項稅金轉出,直接沖減進口貨物的成本即可。國稅函[2007]3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進口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明確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一依據,其價格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在以票抵扣的現行計稅方式下,采購存貨,企業必須全員灌輸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知識和政策,養成整體的開票意識一只要采購物品,就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能不能抵扣拿到手再說,同時,企業應列一個票據清單,列清需要去稅務機關認證的票據以及不需要去認證的票據,按規定認證,這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益,也可以避免稅務風險。
二、庫存存貨的節稅建議
庫存存貨的涉稅點在于“存貨損失是否正常損失”。若屬于正常損失,則對應的進項稅金不用轉出;若是非正常損失,則損失存貨對應的進項稅金必須轉出。
(一)稅法的相關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
從以上規定可以得知:存貨損失的進項稅額是否轉出,關鍵在于其是屬于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所以,對“非正常損失”界定就顯得非常重要。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明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但這個規定對非正常損失僅列舉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三種情形。除此之外的情況,則需要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
再看國稅發[2009]88號《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損失,(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買賣證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該文件同時明確,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我們的建議是,企業首先要了解這些規定,在處理具體損失時,盡量往正常損失靠,在減輕稅負的同時,也要防范涉稅風險。
(二)企業應注意的三個涉稅問題
1 天災帶來的存貨損失屬于正常損失。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包括:(一)自然災害損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明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將自然災害損失從原細則規定的非常損失中刪除,所以天災帶來的存貨損失不需作進項稅金轉出。
2 存貨的盤盈和盤虧不能互抵。在會計處理上,盤盈就是盤盈,盤虧就是盤虧,兩者不能對沖。存貨盤盈分為標準內盈余和標準外盈余,比如某存貨的盤盈率為3%,那么3%及其以內就屬于標準內盤盈;超過3%的部分就應歸屬為標準外盤盈。
標準內盈余直接沖減“管理費用”,標準外盈余則應記入“營業外收入”――這涉及營業稅,企業應把盤盈標準定高一些。存貨正常盤虧則應直接記入“管理費用”賬戶,也不用進行進項稅金轉出。
3 企業轉讓全部產權,存貨不用交納增值稅。根據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對于庫存存貨,除了要關注合理損失以免進項稅金轉出外,還要注意稅收政策的變化,以及稅收制度和會計政策的銜接問題,以防范制度選用的風險。
三、存貨發出的節稅建議
存貨發出的涉稅點在于存貨的計價。發出存貨的價格較高,成本進入稅前扣除,就能產生遞延企業所得稅的作用。但這價格不是隨心所欲的,先看稅法的規定。
(一)稅法的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第七十三條又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存貨發出的價格與企業選用的計價方法有關,同時也影響企業的納稅成本。
(二)計價方法的評價
對稅法允許的三種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我們略作評價,供企業參考:
先進先出法是遵循歷史成本的計價方法,適用于物價走低的市場環境。物價走低,先采購的存貨的價格就高,先發出去,成本就相對大一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就走低。
加權平均法是相對公正的計價方法,其作用在于平衡各期稅負,但手工計算起來較為麻煩,尤其是存貨品種多的企業,不宜采用。使用財務軟件的企業’則不存在這個問題。
個別計價法是最準確也最真實的計價方法,雖受市場價格的影響,但能讓企業準確計算應納稅款。適用于存貨品種少的企業。
(三)企業應注意的涉稅問題
關鍵詞: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煤炭行業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作為我國重要的資源類行業的煤炭行業主要受兩個增值稅政策的影響:一是新購入設備所含增值稅的抵扣;二是礦產品增值稅從13%恢復到17%。
一、增值稅的內涵和類型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就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貨物進口金額為征稅對象所課征的一種流轉稅。
依據實行增值稅的各個國家允許抵扣已納稅款的扣除項目范圍的大小,增值稅可分為三種類型: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增值稅的根本區別在于對固定資產所含稅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產型增值稅對納稅人外購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已納的稅金允許抵扣,而對固定資產所含的稅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稅對納稅人外購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已納的稅金允許抵扣,對固定資產所含的稅金允許按當期折舊費分期扣除;消費型增值稅對當期購入的包括固定資產在內的全部貨物和應稅勞務所含稅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稅轉型的主要內容
我國增值稅對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覆蓋了貨物的生產、批發和零售各環節,涉及眾多行業。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所謂增值稅轉型,是指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這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計算抵扣。
二是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不得抵扣進項稅。
三是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四是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低為3%。
五是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
三、增值稅轉型中煤炭行業出現的主要問題
一是煤炭行業稅收負擔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后,對煤炭行業最明顯的變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稅率由13%恢復為17%;二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煤炭企業普遍反映稅負偏高,煤炭行業年產規模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明顯,國家要求煤礦在一定時間內必須達標,年產量不達標的煤礦必須進行改擴建。2010年進行改擴建的煤礦數量將比上年增加,產量將難有大的增長。稅率的恢復和買方市場下的價格因素,決定了2010年煤炭稅負將居高不下。
二是煤礦改擴建適用稅法有爭議。財稅[2008]170號文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明確可以抵扣的前提條件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項目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庇纱水a生了兩種爭議,即煤礦的改擴建屬不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煤礦的改擴建屬不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為改擴建而購進材料的進項稅額是否能抵扣?煤礦在改擴建過程中也會產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銷售記銷項稅額的同時,煤礦在改擴建中購進的貨物和應稅勞務能不能抵扣卻困擾著基層稅收管理員。
三是固定資產抵扣打“時間差”。增值稅轉型以前,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價值規定,第二十一條重新定義了固定資產:“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煤炭行業的固定資產主要有礦車、礦用電纜線、變壓器、裝載機、臺秤、絞車、電機、刮板機、炸藥庫監控系統、電腦、貨車、工字鋼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業在購進固定資產時存在不索取發票、不入賬等情況。財稅[2008]170號文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部分煤礦鉆時間差的空子,將2009年前購買的固定資產補開發票以求抵扣稅款。
四是煤炭行業稅收管理轉型滯后。增值稅轉型前的煤炭行業稅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業購進材料和固定資產的區分,嚴控將固定資產化整為零違規進行抵扣。對于煤炭企業會計核算特別是大額現金流動則監督不強,一部分煤炭企業聘請了兼職會計為其做賬,即每月將收入、費用、成本等單據收集交給兼職會計,兼職會計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其單據進行歸集和整理,出憑證、登記賬簿、填制報表,并按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形式上無可挑剔,但實質上一些煤礦的現金日記賬一個月做一次,銀行存款日記賬也只有稅款的繳納,其它生產經營發生的費用或購進大額設備或材料的資金都是現金支付,在銀行網絡業務發達的今天,幾十萬、上百萬的現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稅法對大額現金的流入流出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一些煤炭企業資金會計核算流于形式,難以體現其業務的真實性。
四、應對增值稅轉型,采取措施,強化行業稅收管理
一是建議上級明確界定政策如何執行。即煤礦屬不屬于不動產,煤礦的改擴建屬不屬于不動產的在建工程,煤礦的改擴建屬不屬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這樣可避免基層管理人員在“是否”之間徘徊,減少執法風險,切實維護納稅人利益。
二是增值稅轉型后,應將稅務管理的焦點盡快轉移到煤炭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上,對煤炭企業固定資產明細賬進行嚴格管理。所謂真實,就是要有購進固定資產的資金流出、固定資產的貨物流入、固定資產的發票取得。票、貨、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抵扣政策虛開發票,或是一些要貨不要票的人,將票轉讓給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購貨人從銷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進項抵扣,虛增進項稅額,偷逃國家稅款,還應對2009年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好2009年固定資產的期初結轉,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購進固定資產的補開發票。首先對于新增固定資產要求煤礦從銀行賬上劃款給購貨方,以證實真實的資金流向;新增固定資產的入庫手續要完備,相關的保管人員、采購人員簽字認可,以證實其固定資產的貨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資產取得發票的時間、數量、金額要與資金、貨物實物對照比對,以證實其票、貨、款的一致。其次對煤礦企業從生產中更換的設備、工具、器具要作相應的減少。一方面是廢棄物品的變賣要計收入,計提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另一方面,要及時核算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化,期末還應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促使煤炭企業的固定資產增加、減少、結存有依有據,真實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業一般納稅人“資金流、物流、票流”三個流向,促使煤炭企業會計核算從形式的健全向實質的健全轉變。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為煤炭企業的會計核算從形式上的健全向實質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這兩條和稅收征管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向所轄煤礦下達《稅務事項告知書》,規范“資金流、物流、票流”三個流向的會計核算,要求煤炭企業的資金流入流出應根據金融機構頒布的《現金管理制度》進行核算,大額資金必須通過銀行轉賬,并按實際發生額及時做好《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在貨物的購進、銷售方面要有交易雙方的購銷合同,相關責任人員認可的出庫單、入庫單,真實體現貨物的流向;在購進或銷售方面取得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要按規定及時入賬,否則按增值稅條例的規定,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法定稅率征收稅款。
四是對內改進完善稅源管理互動機制,形成橫向、縱向管理合力。在數據分析、納稅評估聯動、稅收檢查統籌、各類核查反饋等方面,橫向上發揮征管、計統、稅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門協同作用,縱向上縣局和分局兩級合理分工,各有側重,細分稅源管理各個環節,整合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源監控、稅務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對外積極爭取地方黨政支持和相關部門配合協作,有效獲取相關部門的涉稅信息,建立長效機制,健全協稅護稅體系,形成綜合治稅合力。
五是強化信息采集,開展數據分析,搭建評估模型,遵守評估程序,規范評估過程和評估文書的運用,每月開展電費成本模型、工資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礦產資源補償費模型、以產控銷模型、以進控銷模型等六個方面的納稅評估,建立健全行業綜合評估模型和指標體系。從行業生產經營規律中探尋征管規律,完善煤炭生產企業按“掘進圖”計算產量、銷量等征管手段,堅持每月對煤炭行業業戶開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開采產量表》、《煤炭銷售情況表》、《電煤銷售情況表》三個電子檔案,每月開展煤炭銷售價格、煤炭企業工資與產量、煤炭企業電耗與產量、煤炭企業炸藥與產量四個方面的統計分析,依托綜合征管信息系統,搭建行業管理信息平臺,稅負和進行稅負預警,構建“四位一體”的行業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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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雷鴻.我國增值稅轉型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路徑選擇[J].金融與經濟,2008(8).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 風險 問題
背景:1994年,我國選擇采用生產型增值稅,一方面是出于財政收入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為了抑制通貨膨脹。生產型增值稅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及其折舊不予扣除,需要從應稅收入中扣除的只有企業外購的原材料和勞務,其征稅對象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生產型增值稅已很難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且其在會計核算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等方面遭到質疑,所以我國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對增值稅全面實行轉型改革,將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購置物質資料的價值和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
一、增值稅轉型帶來的問題
雖然增值稅轉型降低了大部分企業及行業的稅負,增強了企業的發展后勁,但也給部門行業及企業帶來了風險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認定的風險問題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中各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實行環環抵扣的原則,避免了重復征稅,世界各國一般采用間接計稅法,即先計算出全部應納稅額,再扣除外購項目的已納稅額,最后得出應納稅額的扣稅法。目前,我國稅法根據國際通行的做法,對增值稅納稅人按不同標準進行分類管理,將其主要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并實行不同的征收和管理方式。
1.企業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程序中的風險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2009年的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工作給出原則性規定。很多新辦企業因為先期籌建過程需大量購進固定資產,由于未及時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造成新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甚至一些地方稅務機關為了完成稅收任務,對新辦企業一般納稅人的認定人為地設置障礙,造成一些企業不能及時成為一般納稅人,無法享受增值稅轉型帶來的利益。
2.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標準降低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問題
增值稅轉型后,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標準有了大幅度的降低,擴大了一般納稅人的征管范圍。
在《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p>
《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數據的一般納稅人;(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
以上可以看出,雖然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低為3%,但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的企業非常少。實踐中,企業要注意各商貿型分支機構銷售額的變化,若出現銷售收入急增的情況,一方面是增加銷售網點降低同一分機構的銷售額不超過80萬元,另一方面要積極爭取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否則,將面臨17%的稅負。
(二)對專業融資租賃業務帶來的風險問題
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批準可以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從 2003 年起按規定應該繳納5%的營業稅,其計稅依據是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包括殘值 )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這項規定意味著專業的融資租賃公司只能開具營業稅發票而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轉型后,由于購進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對于生產大型設備的制造企業是非常有利的,這類企業可以通過分期收款方式來銷售商品,只要嚴格按分期收款方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增值稅發票即可達到較好的效果。反之,由于專業融資租賃公司只能開具征收營業稅的租賃業發票,對其業務發展空間將產生直接影響。
(三)無形資產抵扣的規定不合理,削弱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并未明確規定無形資產不能抵扣。據調研,在操作層面,只有取得合法發票的軟件類產品可以抵扣,其他并不可以完全抵扣。在這種情況下,顯然,外購無形資產所對應的抵扣稅額明顯高于自制無形資產所對應的抵扣稅額,從而不利于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外購無形資產以購買價計入成本,自制無形資產以自制費用計入成本,由此看來,企業在微觀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必然選擇外購無形資產,以此來降低稅負。長此以往,勢必削弱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阻礙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可持續發展,有違增值稅轉型的初衷。
二、增值稅轉型后應關注的問題
(一)購進固定資產要注意索取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轉型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所以企業在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注意索取發票。在實踐操作中,原先只需索取普通發票的管理用設備,只要是不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都可以抵扣,因此,要注意索取增值稅發票,雖然此類設備的進項稅額較少,但也可有效地降低企業的稅負。
(二)外購混用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在《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 ,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 ,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可見,外購的固定資產如果是混用的,其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這是企業固定資產優于存貨的一個明顯之處。
因此,對于征收營業稅的納稅人,如果將營業范圍擴大,可以使原先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得到抵扣。
三、總結
我國增值稅已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進一步完善了增值稅體系,適合我國國情,但增值稅制仍需要進一步優化,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因此,從實際出發,增值稅優化改革應該分階段進行,完善增值稅法律體系建設,輔助和修改增值稅具體政策,降低增值稅改革帶來的風險問題,更好地適應我國經濟發展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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