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8 15:28:0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費用減免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申請人:xx
申請事項:依法申請緩交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 繼承糾紛一案,貴院以依法受理,申請人已年逾七十,無生活來源,并且申請人身患多種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預交訴訟費確有困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請,請于批準申請人緩交訴訟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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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依法向本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本局進行接待、答復及辦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局辦公室負責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負責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窗口(以下簡稱受理窗口)和專用電子郵箱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工作,并做好定期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各處室、各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負責各自職能范圍內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審查、答復、信息的提供等相應具體工作。
第五條申請人提出本局主動公開信息之外,與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按照規范格式填寫《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請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可到本局受理窗口索取或者到局政務網站下載申請表。
第六條申請人可以當面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也可采用電子郵件、信函、傳真等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局受理窗口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將電子版《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請信息公開申請表》發送至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專用電子郵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七條個人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個人的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姓名、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條受理窗口負責統一接收申請和送達本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受理窗口接到申請人提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請信息公開申請表》后,核對申請人身份,進行登記,并區分下列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局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途徑和方式。
(二)不屬于本局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告知有關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咨詢。
(三)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更改、補充申請的內容,并按更改、補充后提交申請書日期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四)需局內相關部門研究后答復的,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交辦單》,在1個工作日內轉相關部門。
(五)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申請的,可以不再答復。
(六)申請書沒有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的,登記留存1年。
第十一條相關部門接到受理窗口轉來的交辦單后,調取有關的材料,進行審查,區分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送交受理窗口:
(一)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填寫《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經本部門負責人審定,報主管局領導批準后,轉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達申請人。
(二)屬于不予公開的,填寫《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經本部門負責人審定,報主管局領導批準后,轉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達申請人。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填寫《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經本部門負責人審定,報主管局領導批準后,轉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達申請人。
(四)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書面答復,經本部門負責人審定,報主管局領導批準后,轉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達申請人。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五)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于1個工作日內將交辦單及申請材料返回受理窗口。
第十二條相關部門在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過程中,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公開后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三)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相關部門審查時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相關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提出擬公開的意見,經本部門主管局領導審定后,依法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上述規定的征求意見及告知活動,由相關部門填寫相應的格式文書,轉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統一送達。
第十四條受理窗口接到相關部門的書面答復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送出。
第十五條相關部門應當在交辦單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如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做出答復的,相關部門應提出延期申請,經主管局領導同意,可以延長答復的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在同意延期的同時,應當通知受理窗口將延期時間告知申請人。
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相關部門應當通知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將征求意見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按照規定需要向申請人收費的,受理窗口應當在提供政府信息前收取費用,并開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費用減免規定的,經本人申請,由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一般情況下,不同種類的民間獎學金針對不同的學校。有些大學還擁有專門向本校留學生提供獎學金的網絡,這些學校的留學生申請到獎學金的可能性就比較大??傊?,各個大學的學生處會在申請獎學金期間貼出各種獎學金的種類、金額、申請資格、申請方法和截止時間等信息。留學生可根據自己的情況提出申請。
由于日本針對外國留學生的獎學金名額和數額都有限,70%以上在日本的留學生都沒有機會拿到獎學金。所以,日本政府規定在課外一定的時間內打工是合法的,其收入基本上夠在日本的生活費用。因此,大多數留學生在緊張的學習之后,還必須為自己的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奔波。
日本的獎學金從支付單位來看可分以下五種:日本政府(文部省)獎學金、地方自治體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各高等院校提供的校內獎學金、外國自費留學生學費減免制度。
(一)政府(文部省)獎學金
申請日本政府(文部省)的獎學金需要通過日本駐外大使(領)館的推薦,或日本國內大學的推薦。
(二)地方自治體獎學金
這是日本地方政府對在該管理區內居住的或在其管轄區內的學校讀書的外國留學生提供的獎學金。此項獎學金的支付形式多種多樣,其中包括學費、生活費或住宿費的補助、國民健康保險補助、發給交通券以及購書券。申請地方自治體獎學金首先要認真閱讀申請資格表,確認有申請資格。申請資格認定后,要到當地政府或你所在的學校索取所需文件表格。填好申請書,搜集所需的資料,如個人履歷表、在學證明書、指導教師推薦書、健康證明書、照片、外國人登記證明的復印件等等。然后上交給當地政府或你所在的學校。這以后一般還要進行一次筆試和一次面試。筆試通常包括一般教育課程、專業科目、日語能力等項目的考試;面試通常是根據本人情況以及你在日本與本國的文化交流所作的努力而考慮的。選考的結果將通過當地政府或校方告之本人。
(三)民間團體獎學金
民間團體獎學金制度是在企業、財團或個人提供基金基礎上創立的。這些獎學金幾乎只能在進入日本的大學或研究生院后才能有資格申請,而且,各類獎學金幾乎全是通過留學生所在的大學申請的。支付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代付學費、生活費或住宿費的補助、國民健康保險補助、提供交通券、購書券等。
(四)各高等院校提供的校內獎學金
此項獎學金是由各個大學設立的獎學基金提供的。目前,在日本,對外國留學生減免學費的大學正在日益增多,所以學生入學前最好了解清楚。
[仲裁范圍]
第二條家庭承包方式發生的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依照本法仲裁: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糾紛;
(二)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五)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六)其他土地承包糾紛。
[仲裁依法原則]
第三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仲裁獨立原則]
第四條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仲裁與訴訟關系]
第五條因農村土地承包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地域管轄]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由爭議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
[設立仲裁委員會]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應當在縣級設立。
設區的市設立的,市轄區不再設立。
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仲裁委員會的組建]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農村工作機關組建。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仲裁委員會的備案]
第九條設立、變更、撤銷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省級農(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二)有必要的辦公條件;
(三)有該委員會的成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組成]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從事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人員和法律專家等擔任。
[聘任仲裁員]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培訓合格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導工作滿5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從事律師工作5年以上;
(三)曾任法官職務5年以上;
(四)從事農業和農村政策法律研究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五)從事人民調解工作5年以上,掌握農村土地承包法律。
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仲裁員名冊。
[仲裁工作人員基本操守]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索賄受賄、。
[仲裁員的除名]
第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且情節嚴重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三章一般仲裁程序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申請仲裁的條件]
第十五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三)屬于該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仲裁申請]
第十六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遞交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面申請有困難]
第十七條提交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并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由申請人蓋章或者捺印。
[受理]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及解決爭議的其它途徑。
[不予受理和駁回仲裁申請]
第十九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并受理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仲裁申請。
[送達仲裁通知]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仲裁通知、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答辯]
第二十一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證明文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放棄、變更、反請求]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在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反請求。
[委托]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它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它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經委托人簽名或者留印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雙方的仲裁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他參加仲裁,仲裁裁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先行裁定]
第二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為保證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先行裁定維持現狀、恢復生產、停止破壞。
組成仲裁庭的,由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定。
[財產保全]
第二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證據保全]
第二十七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二節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組成]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
[選定仲裁員]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員名冊之日起5日內,各自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并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沒有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組庭通知]
第三十條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回避]
第三十一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可能影響公正仲裁關系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的。
[提出回避申請]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
回避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更換]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依照原仲裁員產生的程序重新選定或者指定。
第三節開庭與裁決
[審理方式]
第三十四條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當事人約定不開庭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審理。
[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共同提出或者一方當事人提出,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作出裁決的期限]
第三十六條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確有必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開庭地點]
第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仲裁委員會批準,為方便群眾,可以就近進行。
[開庭通知]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10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提前或者延期開庭,是否提前或者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當事人缺席]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第三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代表人]
第四十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仲裁。代表人的仲裁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舉證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依法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
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相互委托調查。
[質證]
第四十三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未經質證的證據,仲裁庭不得作為裁決依據。
[辯論]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庭審筆錄]
第四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當事人和其它仲裁參與人拒絕的,應當記入筆錄。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申請仲裁庭補正。仲裁庭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先予執行的裁定]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對下列請求返還土地承包經營權、追索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追索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補償費用及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仲裁庭作出先予執行裁定后,被申請人應當履行。不履行的,申請人應當將先予執行裁定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和解]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申請仲裁。
[調解]
第四十九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
[裁決]
第五十條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裁決。
[不同裁決意見的處理]
第五十一條仲裁庭應當按照全體或者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的制作]
第五十二條裁決作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裁決日期。
[裁決書的署名]
第五十三條裁決書應當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不署名。
[裁決書的送達]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作出后應當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裁決書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
第五十六條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不予執行]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范圍,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章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第五十八條仲裁委員會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簡單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適用簡易程序。
[受理]
第五十九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即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仲裁通知。
[答辯]
第六十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出反請求及有關證明文件。
[仲裁員的選定]
第六十一條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在5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雙方當事人逾期未選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立即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
[審理方式]
第六十二條仲裁庭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據決定采取書面審理或者開庭審理。
雙方當事人同時到仲裁庭請求解決糾紛的,仲裁員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開庭審理]
第六十三條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當于開庭3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的,一般只開庭一次。
[簡易程序的終結]
第六十四條經變更的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已不適用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簡易程序變更為一般仲裁程序。
簡易程序變更為一般仲裁程序的,應當重新組成仲裁庭,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獨任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
[裁決作出的期限]
第六十五條仲裁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般應當自組庭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本法其他條款的適用]
第六十六條本章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其它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原仲裁機構的規范]
第六十七條本法實施前已成立的農村土地承包及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構應當按照本法規定重新組建。
[仲裁規則]
第六十八條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其它承包方式爭議的仲裁適用]
第六十九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發生爭議,可以依照本法仲裁,也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向其它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費用]
第七十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依法繳納仲裁費用。
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和處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規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緩交或者減免。
[實施細則]
第七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一、 公約的產生及發展
建立歐洲共同體的《羅馬條約》的締約者們意識到,貨物、人員和資金的自由流通固然很好,但如果對法律義務的廣泛履行存在困難,將會阻礙共同市場的發展。因此按照《羅馬條約》第220條之規定,6個歐洲共同體成員國開始了漫長的談判, “以期為了它們國民的利益……簡化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程序”。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有關國家于1960年設立了專家委員會負責起草相關的公約。
當時,歐共體國家之間有關判決的相互承認執行主要由成員國締結的少數雙邊條約調整。這些條約不僅適用范圍很有限,而且絕大多數的條約都規定了間接管轄權原則,即執行地國法院只有依據其本國法認定判決作出國法院有管轄權時方可執行該外國判決。起草公約的專家委員會面臨著兩種選擇:要么繼續保持間接管轄權原則這一繁瑣的程序;要么實行統一的管轄權規則,即采用直接管轄權原則。正如皮特·凱所指出的: “簡便、有效地執行外國判決的真正障礙是國內法上執行條件太復雜、不統一。因此需要方便、簡化、統一的執行程序。由于個別成員國之間現存的雙邊條約內容既零亂又不完善,所以公約若采用間接的承認和執行標準將會繼續導致對成員國公民的歧視。
《布魯塞爾公約》的起草者們大膽地采用了直接管轄權原則。所謂直接管轄權原則,從執行地國法院的角度來說,是指如果外國法院適用的管轄規則與本國相同。則執行地國 法院就無需對該外國判決進行管轄權方面的審查便可予以承認和執行。這樣就保證了法院判決在歐洲共同體市場內像貨物、人員和資金一樣自由流通。
按照《布魯塞爾公約》的規定,歐共體任何成員國意欲加入該公約必須在原公約的基礎上與原始締約國訂立特別協定。1973年當英國、丹麥和愛爾蘭成為歐共體成員時.它們為加入《布魯塞爾公約》與原有的6個公約締約國進行了漫長的談判,并于1978年簽署了《加入公約》。1982年當希臘加入《羅馬條約》成為歐共體成員時,也通過簽訂《加入公約》加入了《布魯塞爾公約》。這些《加入公約》只在 1968年的《布魯塞爾公約》內容基礎上作了一些純技術性的修改,并末改變公約中的一些基本原則。
為避免締約各國法院對《布魯塞爾公約》作出不同的解釋,1971年6月3日歐共體6個原始成員國在盧森堡簽訂了《關于由歐洲共同體法院解釋布魯塞爾公約的附加議定書》。該議定書授予歐共體法院對公約進行司法解釋的權力。《布魯塞爾公約》是以4種正式文字作成的,這樣就給解釋工作帶來了困難。而且公約沒有一個一般性條款可以用來指導國內法院的法官克服公約解釋和適用上的困難。1971 年的這一議定書在歐洲政治、法律、社會一體化的進程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文件。正如一位學者所指出的: “近來歐洲法院在促進成員國一體化以及宣揚歐共體法高于國內法的進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法院從一個統一歐洲的角度出發,應該有權解釋公約適用中所產生的問題?!?/p>
1988年歐共體的成員國又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成員國在瑞士的洛迦諾締結了一項《民商事司法管轄權和判決執行公約》,稱為洛迦諾公約。該公約是為了確保歐共體成員國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6個成員國之間判決的自由流通而締結的。因為在這兩大組織之間共有3500萬消費者,而且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50%的貿易是與歐共體進行的?!堵邋戎Z公約》的一般原則與《布魯塞爾公約》基本一致;兩公約的絕大多數條款內容一樣,甚至連條款的順序都是一樣的。但是這兩個公約在適用上又是獨立的。對此,《洛迦諾公約》在其第54條13款中專門規定了它與《布魯塞爾公約》在具體適用方面的相互關系。
二、 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基本條件及程序
司法裁判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按照領土屬地管轄原則,法院判決的效力僅限于作出該判決的國家領土之內。而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正是為了克服這些判決只在其本國領土內有效和執行的限制。如果一項判決的性質屬于《布魯塞爾公約》意義上的民商事判決,而且判決的事項也屬于公約第1條的內容,那么該判決應在其它締約國間予以承認,無需辦理特別手續。按照《布魯塞爾公約》第26條之規定,外國判決應予以自動承認,也就是說公約不需要執行地國法院再作出一項新的司法裁判,而是由請求執行的一方當事人直接援引原判決。因此按照公約第26條所承認的判決就像是在執行地國作出的判決一樣,原則上具有相同的效力。
公約第44條還規定,申請人在判決作出國法院已享受全部或部分司法援助或司法費用減免的,有權在承認和執行程序中享受執行地國家法律規定的最優惠援助或最大減免。提供司法援助顯然有利于判決的自由流通,尤其涉及支付撫養和贍養費的案件。此外,申請人在一締約國申請執行另一締約國作出的判決時,不得因其是外國人或者在被請求國沒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提供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抵押物。
從《羅馬條約》第220條的要求來看, 《布魯塞爾公約》的目的在于“簡化承認和執行手續”。因此.公約已將申請執行的程序盡可能地進行了簡化。按照公約的規定,執行申請應依執行地國國內法規定的程序由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提交申請時還應提交下列文件:(1)經認證的判決書副本。如系缺席判決,須提供已將傳票及判決書送達缺席一方當事人的證明正本或經證明無異的副本。(2)證實該判決依判決作出國法律是可以執行的并已送達對方的各項證明文件。(3)如需要時須提供證明申請人在判決作出國享受司法援助或減免訴訟費用的文件。公約第48條還規定.執行地法院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提供各項文件的譯本。
執行地法院收到申請后應迅速作出決定。被要求執行的一方在這一階段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書只能因與拒絕承認判決相同的理由而被拒絕。但在任何情況下對外國判決的實質性問題均不得審查。對申請書作出決定后須立即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 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理由
(一)公共政策方面的理由
各地商檢局:
現將《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對于國家商檢局已單獨或與有關部委聯合的專類商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或衛生注冊管理辦法的商品,仍按原辦法執行,其余商品,各地實行質量許可證時,可參照本辦法進行考核和管理。本辦法是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通用考核和管理辦法,各地商檢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
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商品檢驗和質量監督,提高我國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經貿部、國家商檢局關于加強出口商品質量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局)對管轄范圍內重要出口商品生產加工單位的產品和質量保證能力的考核。經考核并獲得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以下簡稱質量許可證)的商品,經貿主管部門方予簽發出口許可證,外貿經營單位方準收購和出口,商檢局方予檢驗放行。
第三條 重要出口商品包括:(一)大宗傳統出口商品,(二)品質不穩定的出口商品,(三)涉及衛生、安全的出口商品,(四)有出口發展前途的商品。具體實施品種除國家商檢局另有規定外,由各地商檢局分期分批公布。
第二章 獲得質量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 獲得質量許可證的生產加工單位應具備下列各項必備條件:
(一)有正廠長抓質量,并有廠領導分管的獨立的檢驗機構,有健全的檢驗制度。
(二)產品經商檢局或商檢局指定的單位按規定抽樣檢驗合格并獲得證書。
(三)半年內商檢局檢驗(包括品質、數量、包裝、安全、衛生,下同)累計批次合格率達80%,一年內未發生大的質量事故或由于生產、加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國外退貨。
(四)按《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考核評分表(試行)》(見附件一)考評,總分達到400分,而且評分表二、三項單項分別達到80和96分。
第三章 質量許可證的申請、考核和頒發
第五條 出口商品生產、加工單位申請質量許可證,應向當地商檢局登記,領取并填寫《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四份,由生產、加工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當地商檢局。
第六條 商檢局接到質量許可證申請書后,應首先抽樣檢驗產品,合格后單獨或會同生產、加工單位的主管部門組成考核小組,按質量許可證考核評分表進行考核評分,達到第四條(四)款規定分數,并滿足其他必備條件的批準發給質量許可證。對不合格的申請單位,應整頓改進,一般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七條 對已獲得生產許可證或企業驗收合格的申請單位,各地商檢局在進行質量許可證考核時,對相同項目可酌情減免。
第四章 質量許可證的管理
第八條 質量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在有效期內商檢局應對獲證單位進行日常檢查監督,重點檢查有關出口產品的出廠原始檢驗記錄、檢驗統計臺帳、廠內質量信息反饋、質量改進情況以及認可檢驗員的工作情況等,必要時選擇若干單位進行全面復查。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發證商檢局吊銷質量許可證:
(一)國外客戶對質量反映強烈,一年內兩次要求質量索賠或退貨,經查明系生產加工單位責任的。
(二)半年內商檢檢驗批次合格率低于80%。
(三)商檢局日常檢查監督和復查發現不符合條件,在限期內仍不改進的。
質量許可證被吊銷半年后,方可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條 在質量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半年內,獲證單位可向當地商檢局申請辦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轉手續,逾期不辦者,證件自然失效。商檢局在收到接轉申請后,應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對申請單位進行全面或重點復查,合格后予以辦理接轉手續。
第十一條 質量許可證不準偽造、變造、涂改、轉讓、冒用,違者吊銷證件并追究當事人及其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質量許可證和登記表、申請書由負責審批的商檢局在當地統一印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 考核工作中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
附件一 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考核評分表(試行)
一、技術管理(基本分80分,實得分: 分)
------------------------------------------------------------
序 |
|
|
| 基 | 實 |
| 檢 查 項 目?。?/p>
檢
查
內
容
|
評
分
方
法
| 本 | 得 | 備
注
號 |
|
|
| 分 | 分 |
--|---------|-----------------|----------------|--|--|------
1 |
檢查產品設計?。?)任意抽一套設計和工藝文件, |(1)每殘缺一張扣2分。
| 10 |
| 各小項之
| 和工藝文件的完?。?/p>
檢查完整性。
|
|
|
|基本分扣完
| 整性,統一性和?。?)任抽工廠的技術、質檢、車間 |(2)一種不統一扣2分。
| 10 |
|為止,不出
| 正確性。
|
三個部門的5種設計和工藝文 |
|
|
|現負分。下
|
|
件,檢查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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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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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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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別抽3份設計和工藝文件,
|(3)技術上每出現一處差錯,或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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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技術上有無錯誤,更改、 |
審手續不齊全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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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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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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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質量標準
|(1)檢查原輔材料、外購件、半成 |(1)每缺一種標準扣5分,審批簽?。?nbsp;10 |
|
|
|
品和成品質量驗收的現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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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手續缺一處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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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準,審批簽字手續是否齊全?!。?/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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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檢查現行檢驗標準和有關技術 |(2)有一處不符扣2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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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件是否符合合同和有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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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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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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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p>
技術管理制度 |(1)檢查是否建立了從上到下的各 |(1)未建立者扣15分。一處不健全 | 15 |
|
|
|
級技術責任制。
|
者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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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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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查車間10道工序,檢查工藝 |(2)有一道工序未執行者扣2分?!。?nbsp;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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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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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設備、工裝及檢測器具(基本分100分,實得分: 分)(不得低于80分)
------------------------------------------------------------
序 |
|
|
| 基 | 實 |
| 檢 查 項 目?。?/p>
檢
查
內
容
|
評
分
方
法
| 本 | 得 | 備
注
號 |
|
|
| 分 | 分 |
--|---------|-----------------|----------------|--|--|------
1?。。?)檢查主要 |(1)任意抽取二種主要半成品的設 |(1)每缺一件扣2分。
| 20 |
|
設 |半成品的設備工
|
備工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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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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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裝是否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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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 |?。?)檢查主要 |(2)任抽主要設備工裝5套,按圖
|(2)每缺、損一件扣2分,主要精 | 15 |
|
裝 |設備工裝是否準
|
對照實物,查有無缺、損零
|
度項目達不到工裝圖紙要求每|
|
|
|確完好。
|
件,精度是否滿足要求。
|
項扣3分。
|
|
|
2?。。?)查設備工 |(1)抽查三臺生產設備的技術資料 |(1)缺一項扣2分。
| 10 |
|
設 |裝管理制度。
|
和檔案,檢查是否齊全。
|
|
|
|
計 | (2)查設備工 |(2)抽查三臺生產設備的交接班記 |(2)未按規定保養,一項扣1分?!。?nbsp;10 |
|
工 |裝維修保養。
|
錄和維修保養記錄,了解維護?。?/p>
記錄記載的故障未及時修復的|
|
|
裝 |
|
保養狀況。
|
扣2分。
|
|
|
管 | (3)查設備工 |(3)查看6~12個月內工廠設備工
|(3)完好率低于90%的扣5分。低?。?nbsp;10 |
|
理 |裝完好率。
|
裝自查和上級檢查結果。
|
于85%扣10分。
|
|
|
3?。。?)檢查檢測 |(1)抽查產品生產過程中的5道重
|(1)每缺一種扣3分。
| 10 |
|
檢 |手段是否齊全。
|
要工序,看質量檢測器具是否?。?/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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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測 |
|
滿足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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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 |?。?)檢查計量 |(2)檢查檢測儀器和檢量具的鑒定 |(2)未建立的扣10分。執行不嚴的 | 15 |
|
具 |管理制度及執行
|
校對制度是否建立和執行。在計|
扣3分,一臺儀器無合格證或 |
|
|
|情況。
|
量室,理化室及生產現場任抽三|
超期使用扣10分。檢量具有一|
|
|
|
|
臺儀器,五把通用檢量具。
|
把不合格扣3分。
|
|
|
|?。?)檢量器具 |(3)在生產現場抽10把通用量具進 |(3)每一把不合格扣2分。
| 10 |
|
|是否完好和準確?!。?/p>
行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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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質量管理(基本分:120分,實得分: 分)(不得低于96分)
------------------------------------------------------------
序 |
|
|
| 基 | 實 |
| 檢 查 項 目?。?/p>
檢
查
內
容
|
評
分
方
法
| 本 | 得 | 備
注
號 |
|
|
| 分 | 分 |
--|---------|-----------------|----------------|--|--|------
1?。?/p>
組織機構是否 |(1)大中型廠是否建立了全面質量 |(1)未建立的扣10分。查看工廠質 | 10 |
|
| 健全。
|
管理機構,小型廠是否建立了 |
量會議記錄和質量管理機構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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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配備了?。?/p>
動情況,廠長很少關心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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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專職人員并由廠長直接領導?!。?/p>
開展不力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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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車間專職檢驗員(不含車間檢 |(2)車間專職檢驗員未由廠檢部門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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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工)是否由廠檢部門集中領 |
集中領導的扣10分。發現各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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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廠檢部門是否有質量否決?。?/p>
領導不尊重質檢部門意見,重|
|
|
|
|
權。專職檢驗員數量是否達到?。?/p>
數量輕質量情況的,一次扣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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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比例。
|
分。專職檢驗員數量未達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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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管部門規定比例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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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車間是否建立了質量管理機構 |(3)未建立的扣5分,工作開展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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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配備了質量管理人員。
|
力的扣3分。
|
|
|
2?。?/p>
產品質量指標 |(1)工廠是否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了 |(1)查看近二年工廠方針文件,無 | 15 |
|
| 與計劃措施
|
質量指標和改進、升級創優指?。?/p>
質量措施計劃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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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標及相應的措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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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質量指標與計劃措施是否落實 |(2)有一級未落實的扣10分,上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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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部門、班組和個人,有無檢?。?/p>
下達的指標一項未完成扣5分 |
|
|
|
|
查考核。
|
升級創優計劃未按進度執行的|
|
|
|
|
|
扣2分。沒有定期檢查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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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p>
產品質量控制?。?)檢查進廠原材料、輔料、外購 |(1)查看原始記錄及入庫驗收憑證,| 10 |
|
|
|
件、半成品等有無質量把關制 |
發現無控制無制度的扣10分,|
|
|
|
|
度。
|
未經檢驗而入庫的,一次扣5分|
|
|
------------------------------------------------------------
(續)
續
表
------------------------------------------------------------
序 |
|
|
| 基 | 實 |
| 檢 查 項 目?。?/p>
檢
查
內
容
|
評
分
方
法
| 本 | 得 | 備
注
號 |
|
|
| 分 | 分 |
--|---------|-----------------|----------------|--|--|------
|
|?。?)檢查產品是否已建立了制造過 |?。?)未建立保證體系的扣10分,無|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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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質量保證體系,主要工序|管理點的扣5分,管理點沒有達到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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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已建立了管理點。
|定質量目的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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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檢驗制度是否齊全,貫徹 | (3)查看從原材料入庫到各個生產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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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力,不合格品(含半成品)有無|環節的檢驗制度,少一種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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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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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志、隔離,與合格品有無混淆現
| 查生產現場,發現未檢件流轉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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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道工序或不良品未經處理流入下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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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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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工廠獎勵制度是否體現了 | (4)沒有體現質量第一的扣10分,|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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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第一的方針,是否把提高產品質 |未列入獎勵重要條件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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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和改善質量管理做為重要獎勵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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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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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是否建立了產品質量檔案 |?。?)查看出口產品質量檔案,缺一|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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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原始檢驗記錄,運行記錄,合 |項或出現差錯扣1分,未建立信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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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證,試驗報告,原材料檢查記錄
|理辦法的扣5分。查6~12月內信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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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是否齊全、準確,是否建立了質|單5~10份,發現傳遞、反饋處理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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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辦事公開,是指本市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企事業單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社會公共服務的事項、程序、標準、結果等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適用本辦法。
(一)各類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服務機構;
(二)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業單位;
(三)郵政、通信和鐵路運輸等公共企事業單位;
(四)其他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本市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主管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
各區(市)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指導、檢查所屬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
各級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應遵循全面、真實、及時、便民和有利監督的原則,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和法定或承諾時限實施辦事公開。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事項,應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
第六條本市公共企事業單位應主動公開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工作職能、機構設置、領導分工、辦公地點以及工作聯系和便民服務方式;
(二)服務項目、程序、時限、結果以及收費(處罰)項目、依據、標準、繳費方式;
(三)工作規則、行為準則、崗位職責、服務標準、服務承諾以及意見反映、問題投訴渠道和方式;
(四)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定、方案、標準等重大事項的制定出臺及調整變動情況;
(五)用于社會公共服務的重大項目招投標情況和重要物資設備采購情況;
(六)與公眾生產生活相關的突發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評估結果和應對情況;
(七)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的搶險救災進度、恢復重建安排,以及救災資金、物資和所接受的社會捐贈來源、數量及使用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確定必須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內容,由制作該內容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負責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按照本辦法實施辦事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擬公開內容進行保密審查。對有關內容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九條公共企事業單位不得公開下列內容:
(一)個人隱私;
(二)商業秘密;
(三)國家秘密;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公共企事業單位實施主動公開時,應當根據具體內容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采取兩種以上方式公開的,應當同時在互聯網上公開:
(一)本市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和公共企事業單位門戶網站;
(二)辦公和服務場所的公開欄、公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以及咨詢臺、服務臺;
(三)對外公開的咨詢、服務電話;
(四)資料匯編、辦事須知、服務手冊、便民卡片;
(五)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
(六)座談會、聽證會、咨詢會和新聞會;
(七)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一條本市各級政府門戶網站應當開設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專欄,并為公共企事業單位實現網上公開提供支持。公共企事業單位制作的辦事公開資料應當及時報送各級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點,以便于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編制、公布辦事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更新。辦事格式文本應按國家統一規范執行。
辦事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主動公開內容分類、編制體系、獲取方式、工作機構及聯系方式等事項。
辦事公開目錄應當包括內容索引、名稱、內容簡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辦事格式文本應當注明填寫方法。
公用企事業單位編制的辦事公開指南、目錄和辦事格式文本應當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行業主管部門發現存在問題的,應要求編制單位改正。
第十三條除公共企事業單位主動公開內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業單位申請獲取有關辦事公開內容。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辦事公開內容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公共企事業單位代為填寫格式申請書。申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辦事公開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辦事公開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辦事公開內容,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免費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第十五條公共企事業單位受理申請后,應當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內容;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內容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于本單位公開范圍或者該內容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內容公開責任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六條公共企事業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申請公開的內容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共企事業單位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內容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公共企事業單位更正。該公共企事業單位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相關內容,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九條申請人有閱讀、行動困難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幫助。
第二十條公共企事業單位提供主動公開內容,不得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共企事業單位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開相關內容時,可以向申請人收取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交費確有困難的,經審核同意,可以酌情減免。
第二十一條本市各級政務公開工作領導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并公開辦事公開監督渠道,認真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辦事公開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公共企事業單位實施辦事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報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請監察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共企事業單位實施辦事公開,因泄漏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公共企事業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