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8 15:27:4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責任保險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職業責任保險承保的標的是各種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責任,即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職業責任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責任。
(二)職業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職業責任保險適用于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風險不同,承保時內容各不相同。保險人常用專門設計的職業責任保險條款來承保。常見的職業責任保險種類有:醫生職業責任保險、藥劑師職業責任保險、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律師職業責任保險、設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等。
(三)職業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我國,由于單位實際上是職業責任風險的第一責任人,所以,職業責任保險的投保人一般是提供專業技術服務之單位的雇主或者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本人。例如,醫院為醫生投保,勘探設計院為設計師投保等。如果是個體專業技術人員,則由其本人投保個人職業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四)職業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職業責任保險通常采取期內索賠式的承?;A,即保險人僅對在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的索賠負責,而不管導致該索賠的事故是否發生在該保單有效期內。
(五)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職業責任保險保單的賠償限額一般為累計的賠償限額,而不規定每次事故的限額,但也有些承保人采用規定每次索賠或每次事故限額的方法,法律訴訟費用,一般在賠償限額以外賠付。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金額超過保險單規定的賠償限額,法律訴訟費用按賠償金額與賠償限額的比例分攤。
[關鍵詞]法律,賠償,責任保險
西方保險界認為,保險業的發展可以劃分為三個大的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統的海上保險和火災保險(后來擴展到一切財產保險);第二階段是人壽保險;第三階段是責任保險。保險業由承保物質利益風險,擴展到承保人身風險后,必然會擴展到承保各種法律風險,這是被西方保險業發展證明了的客觀規律。同時我們還知道,責任保險在保險業中的地位是很高的,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結果,又是保險業直接介入社會發展進步的具體表現。
一 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作為承保責任的一類保險。它屬于廣義財產保險范疇,適用于廣義財產保險的一般經營理論,但又具有自身獨特內容和經營特點,從而是一類可以獨立成體系的保險業務。責任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業務,產生于19世紀的歐美國家,20世紀70年代以后在工業化國家迅速得到發展。1880年,英國頒布《雇主責任法》,當年即有專門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成立,承保雇主在經營過程中因過錯致使雇員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1886年,英國在美國開設雇主責任保險分公司,而美國自己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則在1889年才出現。
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均采取強制手段并以法定方式承保的汽車責任保險,始于19世紀末,并與工業保險一起成為近代保險與現代保險分界的重要標志。當時的英國“法律意外保險公司”最為活躍,它簽發的汽車保險單僅承保汽車對第三者的人身傷害責任,保險費每輛汽車按10—100英鎊不等收取,火險則列為可以加保的附加險;到1901年,美國才開始有現代意義的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承保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法律賠償責任的保險。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責任保險的發展在工業化國家進入了黃金時期。在這個時期,首先是各種運輸工具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得到了迅速發展;其次是雇主責任保險成了普及化的責任保險險種。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各種民事活動急劇增加,法律制度不斷健全,人們的索賠意識不斷增強,各種民事賠償事故層出不窮,終于使責任保險在20世紀70年代以后的工業化國家得到了全面的、迅速的發展、在本世紀70年代天,美國的各種責任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就占整個非壽險業務收入的45%—50%左右,歐洲一些國家的責任保險業務收入占整個非壽險業務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國的責任保險業務收入也占其非壽險業務收入的25%—30%.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許多發展中國家也日益重視發展責任保險業務。
二 責任保險的基本特征
1、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基礎的特征。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基礎,不僅是各種民事法律風險的客觀存在和社會生產力達到一定水平,而且還需要人類社會的進步帶來了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與完善成為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最為直接的基礎,正是由于人們在社會中的行為都是在法律制度的一定規范之內,所以才可能因觸犯法律而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時必須承擔起經濟賠償責任。在當代社會,沒有環境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就不會對污染受害者承擔什么賠償責任;沒有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的人對受害人也不會有經濟賠償責任,等等。因此,只有存在著對某種行為以法律形式確認為應負經濟上的賠償責任時,有關單位或個人才會想到通過保險來轉嫁這種風險,責任保險的必要性才會被人們所認識,所接受;只有規定對各種責任事故中致害人進行嚴格處罰的法律原則,即從契約責任經過疏忽責任到絕對責任原則,才會促使可能發生民事責任事故的有關各方自覺地參加各種責任保險。事實上,當今世界上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或地區,必定同時是各種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備、最健全的國家或地區、它表明了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基礎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法律與經濟法律制度。
2、責任保險補償對象的特征。在一般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實踐中,保險人補償的對象都是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其賠款或保險金也是完全歸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有,均不會涉及到第三者。而各種責任保險卻與此不同,其直接補償對象雖然也是也保險人簽訂責任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無損失則保險人亦無需被償,但被保險人的利益損失又首先表現為因被保險人的行為導致第三方的利益損失為基礎的,即第三方利益損失的客觀存在并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時,才會產生被保險人的利益損失。因此,盡管責任保險人的賠款是支付給被保險人,但這種賠款實質上是對被保險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被償。保險人的賠款既可以直接支付給受害人,也可以在被保險人賠償受害人之后補償給被保險人。責任保險是由保險人直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間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種雙重保障機制。
3、責任保險承保標的特征。一般財產保險承保的均是有實體的各種財產物資,人身保險承保的則是自然人的身體,二者均可以在承保時確定一個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人賠償的最高限度。而責任保險承保的卻是各種民事法律風險,是沒有實體的標的。對每一個投保責任保險的投保人而言,其責任風險可能是數十元,也可能是數十億元,這在事先是無法預料的,保險人對所保的各種責任風險及其可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大小也無法采用保險金額的方式來確定。但若在責任保險中沒有賠償額度的限制,保險人自身就會陷入無限的經營風險之中,因此保險人在承保責任保險時,通常對每一種責任保險業務規定若干等級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自己選擇,被保險人選定的賠償限額便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超過限額的經濟賠償責任只能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4 責任保險承保方式的特征。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樣化的特征。從責任保險的經營實踐來看,它在承保時一般根據業務的種類或被保險人的要求,采用下列承保方式:①獨立承保方式,保險人簽發專門的責任保險單,是完全獨立操作的保險業務;②作為一般財產保險業務的附加險承保的方式;③作為一般財產保險業務中的基本責任承保。
公眾責任保險是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進行承保的一種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責任險、綜合責任險、場所責任險、電梯責任險、承包人責任險等。
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辦公樓、飯店、工廠、商場、公共娛樂場所等都可以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來轉嫁這方面風險。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開始施行,使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地位得到認可
中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采取限額保險制,需要科學地確定強制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的分界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和一般的商業性保險不同,應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則
今年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實施,使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經從法律地位上得到認可。在此背景下,非常有必要探討中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模式選擇、應遵循的原則、運營特征以及強制責任保險對保險公司經營的影響等問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在各國實踐中一般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將商業性汽車責任保險賦予強制險的使命與功能,使其承擔法定的保險范圍及金額,除此之外,沒有別的汽車責任險,即一張保險單保到底的完全保障,如英國的無限額汽車責任險。另一種是除強制汽車責任險之外,還有任意汽車責任險可以彌補強制險的不足,如日本及中國臺灣地區的限額保險制。強制部分的限額是最低保障的額度,所以又被稱為基本保障型強制險。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梢姡袊膹娭破囏熑伪kU將采取限額保險制或分離式保險制,在強制險之外,還有商業性汽車責任險,來增強汽車肇事者(加害人)對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賠償能力,由車主任意選擇投保。
正如前面所述,強制保險提供的僅僅是法定的基本保障,而任意保險能在此基礎上更靈活地滿足汽車所有人的不同需求。因此,二者主要是一種互補關系,但如果強制責任保險的限額過高,則將抑制任意汽車責任保險的需求,從這個意義上說,二者又具有某種替代關系。這樣,確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限額或者是強制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的分界點就顯得很有必要。
經營實踐要作適應性修改
中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采取限額保險制,需要科學地確定強制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的分界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遵循特殊原則,包括貫徹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以無盈無虧為經營原則,以無過失責任為保險原則,以限額為保障基礎,設置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期保障的完整,建立分派市場,為高風險標的提供保障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運營特征有強制投保、強制承保、直接請求權、嚴格的除外責任、第三人的范圍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將對保險公司經營產生深刻的影響,車險條款在結構上要作重大調整,第三者責任保險市場擴大,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增加,保險公司現行的許多經營實踐要作適應性修改等。
實行汽車強制責任強制保險,一方面,國家要求所有的機動車輛強制投保,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基于利潤的考慮將有可能拒絕承保高風險的標的??梢?,在對第三者責任險實行強制保險后,在“法定保險,商業經營”的模式下,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才能保證保險公司對高風險標的的強制承保?
從理論上說,對于高風險群體的駕駛員,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風險對價原理,通過限制承保條件并提高費率予以承保,但這在實際經營中有三大制約因素。首先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風險分類、承保標準以及承保價格的限制。這些限制有可能不足以讓保險公司收取足夠高的保費彌補自愿對高風險駕駛員提供保險的成本,從而導致保險公司對于高風險標的拒絕承保。其次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費率調整的監管。目前中國保險公司調整費率,需要報備保險監管部門同意。如果保險監管部門不同意費率隨著期望索賠成本的增加而相應提高,保險公司將有可能不愿接受新的高風險投保人,拒絕既存保戶的續保要求。最后,按照風險對價原理,保險公司對高風險群體的駕駛員收取的保費可能非常高,被保險人難以承擔,不得不選擇退出保險市場。
鑒于上述情況,為了使危險性質特殊的高風險群體駕駛員獲得保險保障,從而使車禍受害人能夠得到保險賠償,政府通常需要另外建立一個特殊渠道接納此類被保險人。其做法一般是按各保險公司正常業務量來分派各保險公司承保高風險業務的數量,或者規定該業務的經營盈虧按各公司正常業務量比例進行分攤。這種由政府規定形成的市場,一般稱為分派市場或剩余市場。車險分派市場一般有兩個共同特征:首先,保險公司保證以政府規定的費率承保;另外,分派市場的經營虧損(損失和費用超過保費部分)由所有的汽車保險人和(或)車險保單持有人分攤。
高風險標的分派市場缺失
中國現行汽車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缺陷就是缺失對于高風險標的的分派市場。隨著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保險公司經營目標逐漸由規模偏好向注重效益轉變,特別是第三者責任保險實施強制保險后,通過建立分派市場為高風險標的提供保障就顯得非常必要了。
按照國際上,特別是美國各州處理高危險人群投保人方式的不同,中國未來的車險分派市場可以考慮采取以下幾種形態:
建立風險分擔計劃。在此計劃下,某一個地區內的所有經營車險的保險公司依照該公司年度正常市場所獲得的業務量按一定順序比例分配分派市場。風險分擔計劃雖然可以解決高危險群無保險的問題,但由于保險費負擔比正常市場高出許多,這將降低高危險群體駕駛員投保的意愿。
建立聯合承保協會。在這種制度下,某一個地區內所有經營車險的保險公司加入高危險群汽車保險業務聯合承保協會內,并選定特定公司為簽單公司,并由該簽單公司制定統一的保險單與費率及處理承保、理賠等事宜。相關的經營費用及核保盈虧則由全體參加聯合承保協會的保險公司依照個別公司正常市場年度簽單業務量比例分攤。此方式的實施效果與建立風險分擔計劃相似,只是各公司經營業務的利害關系比風險分擔計劃更加緊密。
建立再保險計劃。在這種制度下,被保險人無論是否為高危險群,保險公司均依照正常業務簽單及收取保險費,保險公司則在內部作業上將高危險群業務納入再保險計劃內。這種方式使高危險群被保險人在費率、承保范圍及其他保險公司服務項目上均與正常被保險人相同,以消除高危險群被保險人被列入特殊渠道所造成的名譽上的損失。但核保損失一般難以避免,結果使正常市場的被保險人必須分擔額外的保險成本。
成立專門的保險基金。在這種制度下,某一個地區成立專門的保險基金,使無法由正常市場購買汽車保險的高危險群駕駛員獲得汽車保險保障,該基金的經營盈虧由正常市場的所有保險公司依照業務比例分攤,其結果與再保險計劃相似,正常市場的被保險人必須分擔額外的保險成本。
強制責任保險影響保險公司
現行的機動車輛保險是在基本險項下承保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盡管在費率的確定上車損險和責任險是分別計算保險費的,但在條款結構上二者是合一的。所以,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法定強制保險后,要對現行的機動車輛條款進行修改,將車損險和責任險分離,基于自愿和強制的原則,開發成為兩個獨立的險種。對于強制汽車責任險,要實行保險監管部門核價制度,采用“無盈無虧”的原則厘定費率。
統計顯示,截至2001年初,中國機動車輛總數已達6000萬輛(含摩托車、拖拉機),其中參加保險的車輛約1500萬輛,僅占車輛總數的25%.在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動車輛中,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比重約占35%左右??梢?,中國第三者責任險的覆蓋面仍然非常狹窄,實行強制投保將會有效提高汽車責任保險的覆蓋率,拓寬第三者責任險市場。
關鍵詞:責任保險;第三者;保險金;賠償
1責任保險的意義
《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币虼?,責任保險的意義,即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由此觀之,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之保險。當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向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承擔。
2責任保險中的第三人
2.1責任保險中第三人之意義與范圍
責任保險的第三人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和關系人以外,對被保險人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責任保險的第三人并不參加保險合同的訂立,其是否有意思表示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責任保險的第三人僅在其因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遭受損害時才能特定化,并且就有對被保險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此外,為避免道德風險,法律也規定了有些人不屬于責任保險的第三人。例如因夫妻關系,考慮到道德因素,責任保險不承保被保險人對其配偶所承擔的責任。因此,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對其配偶造成損害而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無須承擔保險責任。除上述以外,責任保險單對第三人的范圍另有限定的,依其限定。
2.2責任保險第三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在責任保險中,第三人是否有權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對此問題,學界一般存在兩種觀點:
(1)否認說。這類觀點認為,責任保險合同僅存在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保險人的責任,必須到被保險人依附需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方能發生。故第三人只可對被保險人做請求,不得對保險人求償。因為,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且在被保險人支付前,保險人的責任尚未發生。因此,第三人原則上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權。
(2)肯定說。這種觀點認為,責任保險合同上之請求原因,在于第三人之請求。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實質上即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第三人應當對保險人享有直接請求權。另外,也有學者從《保險法》第50條第1款的規定中,指出依照”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直接對第三人賠償保險金,因此第三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乃理所當然。
這兩種說法,各有其法理依據。例如持”否定說”者,認為如果允許第三人可以直接行使請求權,除了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外,還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義務和責任,更不符合國際保險訴訟慣例。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在于《保險法》第50條并沒有明確規定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因此依據我國的立法例,第三人原則上對責任保險人無直接請求權。
持”肯定說”的法理依據則認為,責任保險的請求原因,在于第三人的請求,若無第三人的請求,被保險人也就無責任,故保險人的責任實質上即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換言之,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依據,在于是否有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因此,被保險人于第三人請求時,即對保險人成立債權,第三人自得代位行使其請求權。然而,”否定說”認為責任保險合同僅存在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與受損害之第三人沒有任何關系,或二者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而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保險合同關系存在,也就不因保險事故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因而第三人不能直接要求保險人承擔責任。
根據責任保險”保護第三人利益”特性而言,采取”肯定說”對于第三人的保護較為完善。責任保險的特點是保險人代被保險人承擔對受害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否定說”主張,將可能導致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時,使第三人損失陷入無法填補的境界,這與責任保險制度的設立目的背道而馳。在受損害之第三人就其損失請求賠償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負的賠償責任就直接轉移給保險人,由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這就使受損害第三人所受的損失在被保險人不能賠償的情況下也能得到填補。因而,采用”肯定說”對受損害的第三人較為有利,也符合社會成員將其所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人承擔的保險原理。
2.3案例分析
生產升降機設備的A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期間,某糧庫工作人員B在使用A公司出產的升降機維修糧庫時,由于升降機側翻,不幸從8米多高處摔下,致使顱骨骨折、腦部損傷,花費治療費用10萬余元。
A公司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即派人對現場進行了查勘,發現升降機的底部安全止推沒有展開,并且事故現場地面有25度的坡度,屬于明顯的操作不當,應予拒賠。B向A公司索賠,A公司認為在保險公司同意賠償之前,自己不會賠償。因此,B向法院直接保險公司,要求賠償10萬元。
原告人稱,依據《保險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賠償金。因此,既然法律規定保險人有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那么,原告就有權保險公司并享有向保險公司請求直接賠償的權利。
保險公司則認為,原告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即損害賠償關系和保險賠償關系。原告和A公司之間屬民事侵權法律關系,而A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則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保險公司既非侵權責任人,原告也非合同當事人,保險公司與原告之間無任何法律關系。因此,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此外,《保險法》第五十條只是規定了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賠償,而非規定第三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只有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前提下,第三者才可以對保險人直接提出索賠。本案原告與A公司之間的《產品責任險保險條款》中沒有約定第三人可以向保險人直接索賠。同時,保險公司也提出本起事故是原告操作不當引起的,不屬于產品責任問題,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原告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主張事故屬于原告違規操作所致證據不足,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保險人)承擔原告(第三人)損失10萬元。
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責任保險的兩種不同性質定位。受損害第三人能否向責任保險中的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端視責任保險的性質為”填補損害”還是”保護第三人利益”而定。
(1)如果采”填補損害”觀點,則在上述案例中,保險人提出的抗辯理由則成立。亦即,在責任保險理賠關系當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損害賠償關系和保險賠償關系。原告和A公司之間屬民事侵權法律關系,而A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則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保險公司既非侵權責任人,原告也非合同當事人,保險公司與原告之間無任何法律關系。因此,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如果采”保護第三人利益”觀點,則第三人理應有權向保險人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無須經被保險人之同意?!侗kU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痹撘幎ū砻髁素熑伪kU中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于保險人和受損害第三人之間。蓋責任保險中,保險金給付對象為受損害第三人,而非被保險人,因此并不存在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其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賠償關系”。
(3)依現代責任保險發展趨勢,”強制性”或”法定性”的責任保險采保護第三人利益,因此第三人可向保險人提出給付保險金請求;但是”商業性”的責任保險,仍得視保險合同之約定而定。
3結語
責任保險產生之初,是為被保險人利益而存在的,是被保險人轉移其責任的一種方式。所以在責任保險發展初期中,會采取”填補損失”觀點,當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失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負擔的侵權賠償責任進行賠償,而受到損害第三人則無權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然而,隨著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其對受害人的利益保護逐漸受到重視,因此責任保險的發展亦轉為”保護第三人利益”。
但是這并不是說責任保險原來”填補損失”特性即為消失。在保險訴訟實務上,可以發現經常持”填補損失”觀點作為否定第三人有權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抗辯依據,因此必須對責任保險發展過程具有完整認識,方能在保險訴訟過程當中,找出如何使訴訟當事人獲得利益保護的最好方法。
此外,即使將責任保險定性為”保護第三人利益”,在整個責任保險制度當中,仍存有許多”填補損失”的觀點。例如,在財產保險方面,責任保險中的第三人有其他保險承保其財產的損失風險時(財產損失保險),其在責任保險中對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同時享有責任保險金請求權,此二者之間的關系為何?這時,如果根據”賠償請求代位說”,則第三人已請求其保險人之賠償,不得繼續請求對責任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應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移轉給自己的保險人,由該保險人對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被保險人代位求償。然而,如果根據”保險利益”的差異,可以發現,這二種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性質不同,基于不同的保險利益,可使保險人向其保險人與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被保險人都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從責任保險與其他險種、以及保險法學基本原理的關系,可以發現,在”填補損失”與”保護第三人利益”間,除了價值上取舍外,還包括了對社會整體利益的保護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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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保險
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需負賠償責任時,當被保險人提出賠償申請時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保險。根據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責任保險是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需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因此,其含義包括以下幾點:首先,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責任保險因其保險標的為賠償責任,因而其并不在人身保險范圍內,屬于財產保險。其次,責任保險是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具有的賠償責任作為標的。如交通事故中撞傷行人的情況中,汽車車主對被撞行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當車主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后其財產會相應減少,因而發生損失。因此可見,這類保險實際上是以被保險人的所有財產為標的的,所以也是財產保險。再次,責任保險是當被保險人受請求賠償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賠償責任的保險。雖然責任保險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作為標的,但如果這種賠償責任已經獲得賠償,第三者不再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此時被保人并沒有實質性的損害發生,進而保險人也無負賠償責任的義務。
二、責任保險制度和侵權法在機能上是否沖突
在責任保險迅猛發展的當前,其是否能完全取代侵權法?這個問題在回答前有必要先解釋一下侵權法的技能與其變遷?;趥鹘y的《侵權行為法》的有關理論,其根本機能在于威嚇、懲罰和損害填補。該法對侵權行為的懲處比較注重社會性和個體性的結合,通過懲罰個體侵權行為,對其他隱權不法人具有一定的威嚇作用,進而達到一定的社會預防作用;損害填補則體現了受害人的實質填補與救濟,為受害人提供保障。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侵權法的機能重心也逐漸由懲處轉向填補損害。該法明確規定侵權行為的擔責方式為對損失的賠償,并將其普遍應用與司法實踐中。但是損失賠償并不會對施害人的目的與動機進行詳細審酌,且其賠償額度也不會因施害人的過失或故意而有所差別。損害的填補只是公平正義的體現,意欲能迅速完整的為被害人的損害提供實質性的填補。值得注意的是,賠償損害的觀念逐漸從傳統的損害轉移向損害分散發展。損害轉移就是把對被害人的損害轉移至施害人擔負;損害分散是指損害可以先由危險活動的創造企業承擔,而后經服務或商品的價格機能等途徑進行分散,讓其集體化,侵權法也已逐漸采用這種思考方式。
三、責任保險制度對侵權法的影響
由責任保險的演變歷程能夠看出,侵權責任的增加是責任保險出現和發達的原因,侵權責任的增加一方面迫使有關當事人或從業者避免因某一事故的發生而破產,為了自我保護,不得不借助與責任保險;另一方面為了得以實現法院所判的高額損害賠償,也不得不對責任保險進行投保。但是責任保險的發達又反過來作用于侵權法,推動侵權法發生變化,其影響有以下幾點:(一)在歸責原則上侵權法比較嚴格自大生產時代來臨后,頻繁的企業活動導致損害的加重,為減少損失企業必須進行損害分散,責任保險制度順勢而生。立法者相信責任保險制度產生后,企業人就具有了分散損害的得當方法,企業人可以根據損害的特定情況負無過失責任或過失責任。因而,責任保險制度促進了無過失責任的建立。由此,民事賠償和責任保險是互相作用的,無過失責任制度的基礎是責任保險制度,無過失責任應用領域的拓展反過來又推動了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二)個人責任的隱藏有人認為,發達的責任保險制度導致侵權責任的意義產生了很大的變化。當具有保險的行為人發生肇事損害時,除了支付給保險公司的投保費用,施害人并不負實際上的賠償責任,個人責任很小,民事責任人并沒有太大的意義。本文以為,個人責任并未因此而沒落,只是不再像原來那么明顯,其已隱藏于責任保險之中。由于保險公司能夠把肇事記錄同保險費用相連接,根據肇事比例確定保險費率,肇事越多保險費率就越高。
四、結語
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8)08-0051-06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1]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2]
圖1 非壽險保費與責任保險保費對比圖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部系統公布的數據整理得出。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秶鴦赵宏P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3]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4]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F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5]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6]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7]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設。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計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8]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F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9]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協會和自保組織等多種形式。因此,政府應該鼓勵不同組織形式的專業化的責任保險公司優先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10]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保或按工種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11]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F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
4.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加快建立社會信用評估制度。建立社會信用評級體系,可以為保險公司提供客戶的風險信息資料,這些資料因為來自第三方,其可靠性增強,并且保險公司還可以獲得投保人的行業整體信息,有利于保險公司做出正確的承保決定,有效防止投保人的逆向選擇。此外,信息評級體系還應包括保險行業,投保人通過咨詢保險公司信用,可以選擇最能滿足自己風險需求的保險公司。同時披露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重大經營活動業務也可以規范其經營管理。[12]
責任保險是一個具有較強社會管理功能的保險,大力發展責任保險,不僅能夠合理分散或規避各種責任風險、保障當事人權益、實現損害賠償社會化,還有助于改變財產保險市場結構、豐富國內產險品種、擴大保險市場,成為保險公司新的利潤增長點。從宏觀上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不斷日趨完善的今天,責任保險必將成為政府部門運用經濟手段管理社會事務的有效管理方式。因此,必須用科學的發展觀開發我國責任保險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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