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4:0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建筑法實施細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于如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要知道,在現代社會,一項工程的動工離不開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就像是高速公路上的汽車通行證,沒有一個合法的施工許可證是不允許動工的。法律規定,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申領施工許可證:
1、已經辦理過建筑工地相關的用地批準手續的
2、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項目必須要拿到相關的規劃許可證
3、如果是需要拆遷的項目要時刻關注拆遷的進度
4、有施工必須要的圖紙等資料
5、有相關的施工安全措施
6、建設的資金已經到位
關于額外情形應辦理批準手續的:
1、需要臨時占用規劃范圍以外的區域來進行施工建設
2、在建設的過程中可能對道路或者管線等造成損壞的
3、在建設的過程中需要通過停水、停電等行為來繼續進行建設的
4、需要爆破建筑物的
當出現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我們都要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去辦理審批的手續。
建筑法中除了對工程本身的質量、安全、合法性有要求之外,對人事方面的要求也做出了相應的要求:從事建筑活動的所有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以及勘察單位等等,他們所參與人員要有合法的資質條件方可參與建設活動,當然了,這些資質條件也被劃分為不同的等級,他們只能在各自的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下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許可
第一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二節 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三章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 發包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 承包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 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 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 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辈臁⒃O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 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負責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
一、保障性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基本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區、墾區、煤礦職工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因此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解決林區、墾區、煤礦棚戶區的改造問題、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統稱為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基于一般商品房而言,保障性住房建設過程中在實施節能建設方面有以下優勢
(一)對于建設公司更具有吸引力。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資本要求遠低于商品房。住房項目成本的第一大要素土地由政府視政策性住房的類型提供,政府將為項目提供不同程度的資金支持。(政府負責廉租房、公租房以及安置房的所有開發成本,并放棄限價房及經濟適用房的部分地價)。除政府提供的各種激勵之外,保障性住房還可享受大量的稅務優惠。例如,目前征繳的土地增值稅乃按照四個利潤率范圍確定(30%~60%);保障性住房的低利潤率可能會由節稅部分抵消,因為稅款會降低開發項目的整體利潤率。一些城市已將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調至1%,以進一步鼓勵建設公司參與。由于政府包銷整個項目,建筑公司不負責竣工單位的市場推廣和銷售?;谶@些原因,保障性住房建設將為建筑公司提供激勵(更高利潤)和優勢(因設計簡單和標準化),進而令其在不久的將來成為主要參與者。
(二)節能建設標準更容易貫徹。從國家頒布并實施的現有法律法規而言,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準與一般式商品住房的建設標準均以《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來實施的,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缺乏政策支持和激勵機制的引導,開發商為降低建設成本,往往通過各種手段不按照節能條例的要求來施工,導致大量的商品房實際上并未達到節能效果。而保障性住房由于建設主導者以地方政府為主,政策性強于其市場性,政策支持與激勵體制明顯優于一般商品房,因此在貫徹實施節建設標準時更容易,同時其監管手段也更容易落實。
(三)監管體系更容易建立。
三、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關的建筑節能法規
迄今為止,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與建筑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相關部門相繼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性規章及規范性文件?,F將我國97年節能法建筑法出臺以來頒發的相關的政策性文件列表于下:(表略)我國雖無專門性法規規定保障性住房的節能建設,但保障性住房屬于民用建設的范疇,因此完全可以依據我國現已頒布并實施的法律法規實施建設。但是僅有完備的法規尚不足以保證節能的成效。更重要的是,法規必須符合現實情況、與時俱進,否則就可能成為空文,失去對現實經濟活動的指導意義。
四、我國現有建筑節能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在節能建筑的實施過程中缺少評價標準與監管手段以美國為例,美國的節能法規對新建建筑推行系統的市場準入制度,實現了新建建筑從設計到施工直至驗收的全程節能監督和管理。新建建筑工程必須做節能耗算;建筑施工前,設計方案必須通過有關方面的審查批準;所有的民用建筑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法規;建筑驗收時,還需要實施能源審計項目,對建筑運行中的能耗進行能效診斷和檢測。而我國雖然已經制定了相對完善的建筑節能標準體系,但是對于建筑節能檢測標準、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程以及外保溫墻體、倒置屋面等標準規程,還應逐步配套完善。
(二)我國公眾對于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的意識還有待加強。我國大部分公眾對于住房條件仍舊停留在高大全的要求中,對于住房面積一味追求大,配套設施一味追求全,對于建筑的環境影響與能源消耗缺乏了解,對于綠色建筑的概念更是有待加強。再加之商品房的開發商在銷售過程中一味強調住宅的商品價值及居住舒適度,因此,公眾對于建筑的節能很少主動了解,甚至部分認為節能建筑或綠色建筑的成本要高于一般商品房。
(三)我國各級政府在節能建筑的推廣方面還需加強主導作用。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在節能激勵機制中的主導作用還有待加強。從國際比較的經驗看,節能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國家都專門設有節能管理機構,政府在節能領域的職能也不斷得到強化。因此,我因此,我國有必要考慮設立專門的節能管理部門,并在省、市一級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以負責地方節能事務。
五、通過保障性住房完善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的建議
我國目前尚無針對保障性住房的節能標準,同時在我國現有的建筑節能法律中多為原則性指導性意見,缺乏實施細則,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在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在現有的節能建筑法律法規中補充以下內容,以到達完善節能建筑法律法規體系的目的。
(一)完善評價標準體系。制定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建筑類型的綠色建筑標識評價技術細則,研究制定醫院、社區以及特殊建筑物的綠色建筑評價細則。組織開展綠色工業建筑評價。
(二)保障性住房的裝修應采取一次性裝修到位。住宅主要由主體結構、室內裝修、建筑設備三大部分構成。因此在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同時,應該注意在室內裝修的節能工作,可以采取統一的一次性裝修,避免在入住后或退出后的重復性裝修造成的環境污染及能源浪費。
(三)對于保障性住房應擴大強制推行節能政策范圍,包括可以將舊房改造納入強制節能的范圍,同時明確將政府補貼作為強制推廣節能標準的懲罰性手段
【關鍵詞】 綠色建筑;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評估體系
前言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類科技進步和工業化、城鎮化水平的迅速提高,促進了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人類創造了空前繁榮的物質文明。然而,人類逐漸感受到自然資源遲早會枯竭,愈來愈嚴重的污染早晚會危及人類生存。石油危機、酸雨污染、環境公害、臭氧層空洞、土地沙化、自然資源枯竭等種種嚴酷的事實,已經威脅到人類自身的生存與未來發展。人類開始對傳統發展模式進行深刻反思,并積極尋找一種人與自然和諧共處、永續發展的新的發展思路。“可持續發展”理念由此產生,并逐步成為人類社會共同的發展戰略。
1 綠色建筑的內涵
一提到“綠色” ,人們就會想到環保和健康,“綠色建筑”自然也會讓人聯想到環保而又健康的建筑。事實上,綠色建筑理念并不僅僅強調為人們提供舒適健康、環境優美的建筑產品,更重要的是強調建筑領域的可持續發展。中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關于綠色建筑的定義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該定義目前已被理論界普遍接受。根據定義,筆者認為綠色建筑的內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的原則要體現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即體現于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裝修、使用、廢棄處理等各個環節。第二,綠色建筑要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因而建筑節能、節約資源的原則,不是以犧牲人們的舒適度和工作效率為代價的,而是指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資源利用方式的轉變。第三,綠色建筑不再僅局限于建筑業,不再孤立地考慮建筑自身系統的可行性,而是在建筑與環境相互協調的基礎上,以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為基本原則,綜合考慮生態環境、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生活方式、建筑法則和適宜的技術等多種因素。所以綠色建筑又可稱之為綠色建筑體系[1]。
綠色建筑源自于發達國家,它的發展內容包含綠色建筑理念、綠色建筑標準和評估體系、綠色建筑政策法規、綠色建筑實踐等有機聯系領域。其中,綠色建筑理念發展是人們對綠色建筑認識不斷深化的過程,屬于哲學理論的范疇;而綠色建筑標準和評估體系是將綠色建筑落實至實踐層面的重要的內容,如果沒有綠色建筑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方法和模型,綠色建筑理念就只能停留在理論范疇,無法指導實際操作。綠色建筑政策法規則是推動綠色建筑實踐的重要因素。綠色建筑會對社會產生比較大的正面效益(外部經濟),非綠色建筑會對社會產生比較大的負面影響(外部不經濟)。而對建筑物品的提供者(如開發商)來說,提供綠色建筑的成本遠高于傳統非綠色建筑的成本,所獲得的經濟利潤卻不一定更高,所以會缺乏提供綠色建筑的動力。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由于綠色建筑具有這樣的準公共物品的性質,政府有必要通過制定政策法規來引導和激勵綠色建筑的實踐。
2 發展現狀及問題分析
2.1 綠色建筑理念
2O世紀8O年代以來,綠色建筑概念開始進入我國。伴隨著可持續發展觀念在全世界的認同和建筑節能問題的日益突出,綠色建筑理念在我國漸漸得到了重視。從2005年開始,建設部每年組辦國際智能與綠色建筑技術與產品展覽會,旨在提高我國智能與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 推廣應用水平,推動我國建筑向智能舒適、節能生態、綠色環保的方向發展。與此同時,學術界和大專院校也展開了關于綠色建筑的研究,對綠色建筑的認識漸漸成熟,并就符合中國國情的綠色建筑理念達成了共識。
然而我國綠色建筑理念的普及工作還很欠缺。社會大眾并不了解建筑能耗的嚴重性,更無法認識到綠色建筑的重要意義,這使我國綠色建筑的推廣找不到立足點,造成長時間無社會需求。同時,由于缺乏綠色建筑的基本知識,大眾對綠色建筑的內涵有一定的曲解,如把綠色建筑等同于綠化,或是片面追求豪華和所謂的高科技,這也給綠色建筑的推廣造成障礙。
2.2 綠色建筑標準和評估體系
在制定相關的綠色建筑評價體系方面,2001年1O月,我國第一部生態住宅評估標準《中國生態住宅技術評估手冊》出臺,2002年、2003年又再版。其指標體系主要參考了美國能源及環境設計先導計劃,同時融合我國《國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設技術要點》等法規的有關內容。2002年在國家科技部、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奧組委的領導和支持下,由9個單位合作對綠色奧運建筑標準和評估體系進行了研究,2003年8月,綠色奧運建筑研究課題組正式出版了《綠色奧運評估體系》和《實施指南》以及相應的評價軟件,2003年1O月,北京一批建設項目開始采用綠色奧運建筑評價體系
作全程管理?!熬G色奧運建筑評價體系GOBAS”是我國首個綠色建筑評價體系,其開發過程參考了日本CASBEE和美國LEED,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具有較好的可操作性,但是它主要針對奧運建筑及其相關附屬建筑,適用范圍有限。2006年6月1日,由建設部與質檢總局聯合的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從住宅和公共建筑全壽命周期出發,多目標、多層次,對綠色建筑進行綜合性評價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它在綠色建筑評價體系領域雖然有較大突破,但與世界上較成熟的體系(如英國的BREEAM、美國的LEED)相比還有很大差距。2007年,我國建設部頒布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
我國綠色建筑評價體系方面的研究開展時間短,在研究中主要參考了發達國家的一些指標體系,所取得的成果還有待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F行評價標準和操作方法在實踐中存在執行力度不夠嚴格的現象,監管不嚴造成節能設計與施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之間脫節。根據2006年專項檢查,符合最初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達到總項目的95.7%,到了施工階段,降至53.8% ,新建成項目達到設計標準的不足20%[2]。
2.3 綠色建筑政策法規
我國政策法規對綠色建筑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力度還遠遠不夠。20世紀90年代頒布的《建筑法》、《節約能源法》都涉及到建筑節能,但缺乏強制性規定?!督ㄖā穼ㄖ澞芤幎椤爸С帧?、“鼓勵”和“提倡”,沒有具體條款來約束?!豆澕s能源法》關于建筑節能的兩條規定是近幾年來全國實施建筑節能的根本依據,但這一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節約能源法》的罰則部分并未規定這兩條的法律責任。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有鼓勵在建筑中應用可再生能源的規定,同樣沒有強制性規定。這些法律規定約束企業行為的效果并不明顯。
另一方面,引導綠色建筑發展的激勵性政策仍比較欠缺。我國曾經有過的一個與綠色建筑相關的節能優惠政策,是節能建筑可以減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此稅種子2001年1月1日停止執行。2004年建設部制定了《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管理辦法》和《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實施細則》。從2OO6年開始,建設部會同財政部開展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工作,中央財政對示范項目給予資金補助,建立了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管理辦公室,全面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工作。2OO7年,我國建設部頒布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對于那些經過評審、認證獲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請單位,將會給予一定的鼓勵措施和激勵政策。然而目前,相關激勵政策還在研究當中,尚未正式出臺。
總體看來,我國引導綠色建筑實踐的政策法規缺乏可操作性,激勵性的政策措施還在試點發展階段,與發達國家在稅收減免、加速折舊、低息貸款、現金回扣補貼 政府采購、抵押貸款、科研自主、資源協議等方面成熟完善的措施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
3 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的幾點建議
為了推進綠色建筑的發展,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加強發展節能與綠色建筑的培訓宣傳工作,普及綠色建筑理念和相關知識。一方面,在高等院校完善綠色建筑相關學科的建設,提高專業教育水平,培養專業人才;另一方面,通過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加強綠色建筑繼續教育和在職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認知水平和應用能力。同時,還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宣傳,強化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引導,普及綠色建筑相關知識,提高大眾對綠色建筑重要意義的認同感,引導人們樹立綠色建筑的觀念,自覺遵循綠色建筑的規律,為綠色建筑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為進一步增強綠色建筑理念對實踐層面的引導,需要加大對節能和綠色建筑技術標準規范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綠色建筑國家技術標準體系和地方技術標準體系,同時建立建筑能耗統計、建筑能耗認證、建筑節能性能評價等領域的監管體系。加大政府對建筑全程監管的力度,強制執行節約和環保標準。要在建筑的立項、規劃、設計、施工、檢測、竣工驗收、維護使用等各個環節加強監管,從根本上控制不達標建筑的建造。對已建的建筑,嚴格執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開展建筑能效測評和節能改造,啟動可再生能源規?;瘧谩?/p>
由于綠色建筑具有準公共物品的屬性,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視,除了中央政府的大力引導和支持外,推行綠色建筑必須調動地方政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可以把節能與綠色建筑列入各級政府的工作目標,出臺相應激勵政策來調動其積極性。通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發展節能與綠色建筑的政策法規體系,進一步落實對相關企業的強制性規范,并參考發達國家的經驗,研究制定具體可操作的激勵性政策措施。通過規范和激勵兩種手段來有效引導綠色建筑的實踐發展。
為了推進我國綠色建筑的可持續發展,還應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發達國家在綠色建筑研究方面已經取得了大量的成果,并且在實踐中形成了成熟完善的技術體系。通過合作與交流,系統地引進發達國家的研究成果和成熟技術體系,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加以創新、發展,可使我國綠色建筑的發展少走彎路,以最少的代價獲得最大的效益。
參考文獻
【關鍵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責任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一、 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建設工程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應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做出了相應規定,用以保證建設工程的生產安全,同時必須依法履行義務、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1.1 建設單位主要的安全責任
1.1.1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必須嚴格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依法對格參建單位履行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1.1.2 建設單位要針對工程的特點、位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計算安全生產費用,并在編制工程概算時列入專項資金。針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需要的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必須達到國家檢測的合格標準。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預,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1.1.3 建設單位必須制定建設工程安全實施方案、安全生產措施等有關資料, 并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及相關部門申報、備案。
1.2 勘察、設計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
1.2.1 勘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規范、規程進行勘察,對于勘察成果的真實、準確性負責,同時必須達到安全生產的要求。
1.2.2 勘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勘察作業,對于有地下管線的地區,要根據各部門提供的位置圖及會簽文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證各類管線的正常使用;確保作業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各類設施不受干擾和安全使用。
1.2.3 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合理設計,從設計階段開始注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把住源頭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要根據規范、規程及強制性標準等規定,以充分考慮施工安全作業為前提, 將涉及安全生產隱患的重點部位、關鍵環節應明確標注在設計文件中,并提出安全生產指導意見。
1.3 監理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
1.3.1 工程建設準備階段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及監理規劃編制完成“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并對其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措施、方法等進行專項審查,有針對性的提出反饋意見或審查合格予以批準實施。
1.3.2 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的方法,對工程建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控制,及時查處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按照相關程序處理安全事故,并依據安全事故等級的處理程序及時報告。
1.3.3 工程監理單位及派出的項目監理部,必須嚴格要求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 規范、規程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安全監理活動,依據合同規定的范圍,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1.4 建設項目設備供應、工機具提供單位的安全責任
1.4.1 建設工程采購的機械設備和配件,必須選擇正規的企業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安全防范配備好各種設施和裝置。
1.4.2 建設工程租賃工程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時,必須驗明相關部門頒發的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在有效期內,同時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應明確租賃期限、維修責任、保養周期、配件供應、運輸責任及各項費用等。
1.5 施工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
1.5.1 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承攬建筑工程, 并建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5.2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必須由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經安全培訓合格后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并根據工程特點、規模組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進行全面管理。
1.5.3 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偝邪鼏挝回撠煂Ψ职こ痰陌踩a進行監督管理。分包單位要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不服從管理出現安全生產事故, 分包單位承擔責任。
二、 建設工程主要的安全生產措施
2.1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等個參建單位提供完整、準確、真實的地下地上的有關資料。
2.2 建設工程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達到合格的方可上崗操作,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3 施工單位必須以施工現場為單位設立安全生產組織管理機構,按相關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全面管理。
2.4 監理單位必須根據工程特點、規模、結構類型,依據監理規劃,有針對性的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包括:安全監理方案、措施、方法、手段;施工安全技術方案、措施等審批流程;安全事故發生時的應急預案;安全事故發生時的申報程序;按安全事故級別配合調查處理方案。
2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投標工作監管方面力度不夠。在當前形勢下,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非常容易出現越位和缺位行為,也給招標人(招標人)進行“暗箱操作”創造了可乘之機。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投標工作監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標投標法》、《建筑法》和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政府規章等法律法規來進行對于招投標工作的監管,然而,在具體的監督過程中,相關的實施細則仍然是比較缺乏的。對于相關的組織機構來說,負責招投標工作監管的政府行政機關比較精簡,相關的監管人員也比較少,導致監管力量非常弱。對于行政手段來說,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筑工程市場的管理過程中,尤其是在對于建筑工程業主的行為進行規范的過程中,仍然缺乏科學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懲罰性的消極手段的大量使用會導致建筑工程行業的發展受到阻礙,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場的繁榮。
(2)招投標運作機制不夠完善。部分建筑工程單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專業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員不了解有關于建筑工程招投標工程管理方面的業務,在進行評標細則的制定過程中不能夠周密的考慮,造成標底不準確。與此同時,招投標運作過程中泄露標底、串標等問題也屢屢發生,使招投標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嚴重的影響。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業自身的需要,為了達到中標的目的,有意壓低報價,造成投標書的編制不具備科學規范性。
(3)當前的招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存在一定的彈性空間。在當前形勢下,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包括《:招投標法》、《建筑法》等。在這些法律法規中的部分條款規定本身就留給業主或機構一定的彈性空間,從一定程度上來講,這些條款對部分業主或機構的道德約束高于法律約束。
(4)當前我國建筑工程市場機制尚未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在當前形勢下,建筑工程市場主體信用觀念比較淡化,從業者的從業行為不具備足夠的規范性。從業主的角度來講,他們的行為不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約束,這就導致回扣、墊資、壓價、拖期、拖欠款等等現象被形象地比喻為壓在承包商頭上的數座大山。與此同時,從承包商的角度來講,非法轉包、資質掛靠、偷工減料、逃避保修責任等問題屢屢出現,這就導致招標投標不具備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的利益受到非常嚴重的影響。這一系列的問題造成了建筑工程質量非常低劣,導致建筑工程市場行為非?;靵y。
3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的解決措施分析
(1)增強建筑工程招投標監督執法力度。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監督執法隊伍和執法人員的嚴格管理,形成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一定要嚴格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全過程監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也必須充實力量,嚴格執行職能,努力監管招投標管理過程中薄弱環節。另外,必須明確招投標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招投標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進行監督,實現對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全過程的動態管理和跟蹤監督,將存在的各種問題在最短的時間內發現,從源頭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
(2)建立健全招投標運作機制。建立健全招投標運作機制,必須建立相關的規范招投標運作制度。并且,必須加強與工商、稅務、銀行及保險、擔保機構的合作,對于相關部門和執法機構對企業和專業人員的處罰決定、不良行為記錄和履行合同的情況都必須進行認真的記錄,同時錄入數據庫,形成“黑名單”制度,也要在計算機網絡上進行公布,真正起到殺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3)彌補法律法規中的漏洞和問題。在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新形勢下,除了《招投標法》這一指導我國招投標活動的法律之外,也必須制定更加嚴厲的規章,從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規上的彈性空間得到最大限度的減少。必須加快彌補法律法規中的漏洞和問題,盡早解決各種各樣的問題,切實保障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開展,促進招投標工作質量的不斷提高。
(4)建立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提高信息透明度。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先進的網絡信息技術的運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節約。通過建立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招標方可以在網上定期招標信息,投標方可以在網上公布自身的履約情況、生產能力、技術水平等信息,從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還可以實現建筑工程招標、投標、評標的效率的提高,實現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簽約及相關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節約。
(一)建設工程合同體系不完備我國目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體系是以下四個合同文本為核心的示范合同體系,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工程總承包合同》(GF-2011-0216)。這四個合同文本的內容僅涵蓋了施工、承包、招標及設計四個方面,遠遠不能滿足各種工程類型的需要,不適應建設工程的多樣性。
(二)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業務水平低一方面,許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仍然習慣“一言堂”,對建筑施工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沒有深入了解,沒有使合同管理成為經營管理的必備因素,容易導致在企業經濟往來中產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糾紛,為此耗費企業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又不重視對合同管理人才和團隊的培養,使企業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注重合同靜態管理,忽視動態管理,合同履行監控不足。?企業在簽訂合同后容易將其束之高閣,容易導致合同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階段出現較多問題。一般來說,施工企業管理層對投標、簽約工作還比較重視,但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統計、考核、獎懲等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建設領域的立法和執法建設工程有多方主體參與,利益關系相對復雜,只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和規范的市場監管才能保證工程項目按合同約定順利實施,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一方面,國家要完善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立法,建立健全規范的法律體系。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國家應主要通過制定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來引導建筑合同的管理,明確立法、執法與政府管理之間的關系,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抑制建筑市場中的無序競爭。第二,加強對建筑市場執法和監管,規范建筑行業各方主體的行為。我國法治建設起步晚,基礎薄弱,執法機制還不夠健全,仍然習慣過去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命令手段干預市場行為,契約意識和法治觀念仍有待進一步加強。同時,減少不恰當的行政干預行為對正常的經濟活動造成嚴重的影響。一些不恰當的行政干預行為給我國建筑合同制度的實施帶來很大困難,與國際市場不接軌,不利于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二)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合同體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向國際市場。例如被譽為“高鐵第一推銷員”的總理極力向國外推薦我們國家的高鐵技術和設備,這讓我們國家的建筑施工企業尤其是中鐵集團這類專業鐵路建設企業走向了更廣闊的國際舞臺,因此國家應當采取措施促使企業與國際市場更好地無縫銜接。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應當是以合同文本為基礎和依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國建設工程合同與國際市場接軌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合同示范文本。由于合同締約方的不同,應當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較系統和完整的合同體系,除了業主與承包商還應當包括其他的參與主體,如總承包商與分包商、承包商與供應商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包方式還應當走國際化路線。國際上已經產生了如設計-采購-施工模式(EPC)、項目管理(PM)、階段分包方式(CM)、建造-運營-移交模式(BOT)等多種承發包模式,而我國目前建設領域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是施工承包,很少有其它的承包形式。但也有類似嘗試,例如北京奧運會多個場館即采用了的BOT模式。i因此,我國建筑行業迫切需要吸收引進國外先進的承包、發包方式,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國際建筑市場的發展需求。
(三)培育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或者專業團隊應當包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法律顧問或專門的法務部門、項目經理。這些人由于長期與合同打交道,他們的合同管理業務水平的高低決定了合同簽訂、履行的效果。因此必須采取多管齊下的措施,培育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在我國民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含義是法人的負責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人。?所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實施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提高法律素養,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合同管理工作,懂得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的負責人,則首先應當加強對《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運用。其次應當重視對合同管理人才和團隊的培養。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企業聘請專業法律顧問或組建專門的法務部門統一管理合同。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企業法律顧問或法務部門要全面參與企業合同管理的工作,從談判協商到最終履行均需參與進去,并及時了解企業合同執行的相關情況。一旦有違約情形,法律顧問或法務部門要視具體情形,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降低經濟損失為出發點,及時采用協商和解、仲裁或訴訟等不同方式解決糾紛。基于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分散施工的特點,目前大多企業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是項目建設及其管理的核心人物,對企業決策的執行效果起著重要的作用,影響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對項目經理的選拔和任用應當尤為慎重。除了對相關合同管理人員法律知識需要加強培訓和學習外,還應當加強對項目經理的“充電”,使其能夠適應市場變化,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三、結語
Abstract: Hous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s the concern of the majority of people, hous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is in an important program, project quality, safety, progress, econom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upervision engineer how to do well the job of this one phase, whether realize the control target of key engineering project.. Author union in hous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work practice, talk about build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supervision of some experience, in order to offer colleague reference.
關鍵詞:房屋建筑質量控制 施工監理Key words: Hous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i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中圖分類號:TU8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房屋建筑的施工質量關系到千家萬戶住戶的利益,項目監理部、監理工程師如何監管好施工質量,減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的質量通病,消除工程質量隱患,在監理工作中至關重要,是監理工作的突出重點問題。作為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監理中應遵循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質量第一”的原則實施工程監理,采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實現合同的質量目標,使住戶放心,讓業主滿意。筆者結合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監理中的工作實踐,談談房屋建筑施工質量控制監理的一些體會,以供同仁參考。
一、當前房屋建筑工程監理工作存在的問題,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監理制度僅局限于施工階段。監理制度應該貫穿于工程建設項目的始終,包括前期的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投標階段和工程實施期的施工階段以及工程試運行階段。我國監理工作一般僅限于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而且監理單位接受委托后,工程立即就開工,造成監理人員沒能首先熟悉項目情況和施工圖紙,對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便開始施工監理。因此,不利于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2.監理有責無權。在《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監理實施細則和委托合同中,雖然明確了監理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和權利,但多年來,在監理的責任和權利方面完全按要求實施的工程項目很少。在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對監理工作的干擾相當普遍。從監理方面來講,由于監理公司發展較快,市場競爭激烈,招投標不規范。監理單位為了生存,即使業主違反監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業主。這樣導致施工現場監理有心無力,不能對工程質量進行正在公正的監督控制。因而在實際監理工作中監理只有責任,而相應的權利得不到保障。
3.監理企業自身不健全。目前我國建筑業,特別是工程監理市場發展尚不規范,監理企業良莠不齊、形式各異。工程監理企業組織結構、管理制度等很多方面不夠完善,使相當一部分業主對監理承擔全過程管理不放心。由此,監理單位雖然承擔了在建項目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合同管理、組織協調等服務活動,但業主很難放棄對施工隊伍的選擇、物資采購、工期進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權限。同時監理企業管理體制不完善、考核激勵機制不健全、技術培訓少、人員流動性太大,這些都令監理企業難以良好的向前發展。
4.監理人員整體素質普遍不高。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從事工程監理的從業人員普遍存在專業技術素質不高、專業知識單一、年齡老化,兼職掛名多、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嚴重不足等問題。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這些監理人員對國家法律法規、各種建設規范以及工程技術知識的掌握程度均較為欠缺。
二、如何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具體策略
1、做好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是做好施工監理的前期基礎,是施工質量保證的前提,對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在施工準備階段必須做好:
(1)幫助施工單位建立好施工項目部機構,提高施工項目部機構人員素質。項目機構人員的素質、施工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的好壞,通過復查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的資質資格、審查主要操作人員的上崗證,檢查按投標書許諾及合同要求保證項目機構人員到位、健全、良好。
(2)要求施工單位進場的設備、機械進行報審,檢查施工單位機械數量、選型、機械性能,保證施工機械的完好,以滿足施工質量和進度的需要。
(3)組織設計交底和認真進行圖紙會審工作。工程開工前,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使施工單位了解關鍵部位的施工特點和要求,特殊工藝及分項的操作程序,通過會審減少圖紙差錯。要求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圖紙進行認真細致的閱讀審查,以熟悉設計意圖、構造要求和結構處理,掌握施工中的難點及容易出問題的薄弱環節,找出圖紙中存在的問題與缺陷,以便在施工前提出合理化建議;同時也要求施工單位核對圖紙,查看建施圖與結施圖標高、尺寸是否一致,土建工程與水電安裝是否協調,各部位的做法是否有遺漏,對圖紙存在疑問等,以便在會審時提出及時解決。
(4)編寫“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做好監理技術交底。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編寫的內容要詳盡,可操作性強,并在開工之前發放到業主、施工單位及相關單位,從工程開工開始向各方傳遞監理工作信息,使參與建設各方了解、掌握監理工作的做法與要求。
2、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下的崗位責任制,崗位職責分工明確,責任分解到人,監理規章制度健全,嚴格執行監理程序;督促施工單位完善自身質量保證體系,監理過程中嚴格要求按監理程序辦事,每一項工程開工及施工方案必須報監理審批,堅持每道工序及分項分部工程,施工單位班組自檢合格,專職質檢員復檢確認后才能報監理檢查驗收。這樣,施工班組、專職3
3、嚴格審查進場的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是工程項目的實體,也是決定最終建筑質量的好壞。因此,工程原材料與半成品的質量控制至關重要,良莠不齊的工程材料是不可能建造出優良質量工程的,有問題的原材料半成品會給工程留下質量隱患。為此,材料進場時,規定施工單位報送進場材料報審表及相關的質量證明資料,監理工程師審查后對材料的外觀、規格、型號進行驗收,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設計與施工規范要求,材料出廠合格證及檢驗報告單是否真實有效。經監理工程師檢驗現場實物與資料相符、質量保證、資料齊全、抽檢試驗合格的,材料報審表簽署批準進場使用;否則,在監理人員監督下退貨出工地。施工單位擅自使用未經監理人員檢驗合格的材料,總監下達停工令,責令整改。
4、加強巡視和旁站
要想達到“質量控制”的目標,必須對整個工程從開工前到施工、竣工過程的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對施工過程,需對各個工序進行全過程控制。施工過程的巡視和旁站是施工監理最有效的監督管理,加強巡視和旁站就是要使巡視和旁站發揮真正切實的作用,這樣監理人員必須首先熟悉施工圖紙、施工工序、有關的規范和標準,掌握容易產生質量通病的地方,在巡視和旁站時有理有據地指出存在的問題,使施工人員心服口服地及時整改。否則,監理人員只是在施工現場轉一轉,有問題看不出來,留下了質量隱患。加強巡視和旁站,增強監理人員責任心很重要。如果沒有責任心,巡視和旁站也達不到監理的理想效果,特別是旁站,需要旁站的都是關鍵工序、關鍵部位,更是馬虎不得。如對混凝土澆筑旁站,監理人員應仔細檢查砂石材料過磅,混凝土攪拌時間,水灰比等,并做好相應記錄,發現問題立即向施工單位指出并責成其整改。
三、運用總監協調管理機制監控工程質量
1、總監定期或不定期巡視檢查工地現場,發現質量問題和質量隱患通知施工單位到現場研討處理,并簽署現場巡視記錄或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書,對問題及時整改。
2、利用每周一次工地例會對工程質量進行總結,分析工程質量狀況,對質量提出要求和改進提高質量措施,督促施工單位提高施工質量水平。會議紀要由參加各方簽字認可,發放施工單位以便對照檢查執行,并作為監理資料的一部分存檔。
3、總監運用工程款支付權監管工程質量。利用業主授予的權限,要求施工單位每月報送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支付申請表,監理工程師進行工程計量,對未經監理人員質量驗收合格的工程量不予以簽認,使施工單位認識到只有做出合格的工程,才能得到工程款,只有主動控制好工程質量,才能提高經濟效益,從而為提高工程質量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