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3:2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收監管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論文摘要]網絡交易本質上是銷售行為,應該依法納稅,研究 企業 網絡交易稅收征管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的基礎上,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的稅收難題。
一、我國網絡交易的現狀
網絡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在網絡中推銷商品并進行貨款結算。這種交易快捷、方便的營銷手段正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企業網絡交易對于傳統商務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突破了時空的限制。促進了 經濟 全球化 發展 的進程。據it市場研究公司(idc)的調研數據顯示:2007年,
三、完善我國 網絡 交易稅收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目前我國尚沒有與 企業 網絡交易相配套的稅收方面的 法律 規定,使得網絡稅收問題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借鑒國際經驗,以現行稅法為基礎,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各要素給予明確的界定,以確保建立公平的稅收法制環境。
建立專門的企業網絡交易登記制度,使用企業網絡交易專用發票,確立 電子 申報納稅方式,明確電子申報數據的法律效力;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例如,我國可以立法規定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因為如果沒有相關登記,稅務部門根本無從查起。同時我國應加快制定鼓勵電子商務 發展 的財稅政策,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的稅費管理。
針對網絡貿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重點修改與網絡貿易關系重大的流轉稅、所得稅法。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首先,增值稅法中要增加有形貿易(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不論這種有形動產通過什么方式實現,都征收增值稅;其次,營業稅法的修訂,把網上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而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再次,相應的所得稅也應適當調整,如因網絡貿易引起的所得稅稅基在國家之間任意發生轉移,造成國際避稅,給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帶來嚴重的沖擊,因此網絡貿易在所得稅法中的完善成為稅法修訂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能夠規范網絡交易市場,促進良性的競爭市場,使其健康地發展起來。
(二)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
為適應網絡 經濟 的“無紙化”,必須盡快建立電子納稅申報制度。征稅機構必須首先實現電子化、網絡化,并使自己的網絡和銀行、海關、工商、網絡營銷者的私人網絡甚至國外稅務機構的網絡連通,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全國從國稅總局到省、地市、縣四級建立一個統一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通過 計算 機網絡和該系統實現稅務機關對企業網絡交易及電子商務經營狀況的嚴密監視。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可以減少征稅成本和工作量,增強稅務部門的征稅效率和監管力度。而納稅人則不出門就可以通過該系統進行報稅和繳納稅款。同時,稅務局與銀行實現了稅銀聯網,保證了稅款能及時上繳國庫。
稅務部門應當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三)在互聯網上設立稅收監控中心
稅務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設立一個稅收監控中心。要求企業提供有關的合法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信息、稅務登記證等資料,與提供網上支付手段的銀行、交易雙方的認證機構等部門聯網。當買方企業登錄到賣方企業主頁的網站,選購商品,通過賣方主頁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要求每一筆交易都被實時地傳送到稅收監控中心。通過該中心,反饋信息給買方,保障買方合法的權益,同時也能令賣方(網絡交易企業)順利完成電子票據的生成,以此無紙憑證進行繳稅。稅務部門通過在互聯網上的稅收監控中心,提供統一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掌握網絡交易賣方進貨渠道、進貨量、進貨價格等信息。這樣,稅務部門聯合物流公司、倉庫、銀行等各個環節通過交易平臺的稅控裝置,獲得了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就可以監控網絡交易的應納稅額,實現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加強了網絡交易平臺的征稅管理。
(四)完善征納雙方共享的網絡交易稅務管理平臺
由于企業網絡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間完成傳遞與計算機自動處理,原材料采購、產品生產、需求與銷售、銀行匯兌、保險、貨物托運及納稅申報等過程無需人員干預,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因此,它要求稅務、財務管理從管理方式上,能夠實現業務協同、遠程處理、在線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關鍵詞:醫藥銷售行業;稅收漏洞;依法納稅;稅收監管
一、現階段醫藥銷售行業納稅現狀
1. 醫藥銷售行業是重要的稅收征收對象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為醫藥銷售行業的蓬勃發展帶來了有利的市場環境,加之,人民對醫療衛生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銷售渠道和手段的多樣化,中國醫藥銷售行業也由原來的經濟效益低,發展緩慢,轉向高收益,高回報的熱門行業。在良好的市場前景下,一方面,醫藥銷售行業成為了我國納稅又一新的增長點,已經成為重要的稅收征收對象。另一方面,高利潤的誘惑下,不少商家利用各種手段偷稅漏稅,嚴重阻礙了正常的征收環境,給稅收征收帶來了巨大的麻煩。
2. 醫藥銷售行業納稅出現的問題
2.1 出現嚴重的醫藥賬戶作假現象
為了獲取更高的經濟利益,商家一是進行賬外經營。藥品銷售的銷售對象一般為非增值稅納稅人,該環節收入一般情況以現金交易為主,很少購買者回去索要發票。一些商家用購物小票代替納稅發票,造成發票賬戶不能真實反映該銷售商的真實銷售業績。二是,商家使用“兩本賬”。許多銷售公司為了逃避高額的納稅負擔,采用兩種財務核算方式,簡單的說就是有兩個賬本。一個賬本作為納稅報稅憑證,主要是開票收入賬本;為開具發票的收入納入另一個賬本,作為了解企業經營狀況的賬本。
2.2 醫藥銷售稅收抵扣制度不完善
隨著醫藥管理改革的進程不斷加快,醫藥進貨渠道呈現多樣化,由單一的進貨渠道改為多渠道,使得更加靈活,但是這也增加了監管的難度。特別是大型醫藥銷售公司,只能采取對其下屬進項稅由總公司統一抵扣,不能保證對所有的藥品銷售信息做到絕對的監管。這就是進項稅變得更加不具嚴格性、規范性,很容易出現隨意抵扣或者蓄意增大進項稅的行為。甚至一些廠家和經銷商串通一氣,更改相關信息,使稅收抵扣混亂,擾亂納稅秩序。
2.3 稅收管理存在薄弱環節
納稅漏洞也不完全是經銷商的原因,由于我國納稅制度以及納稅管理還不健全,還未形成完整的納稅管理體系,一班高素質的納稅人員,導致納稅管理隨意性,稅收工作人員責任意識淡薄,由于長時間和固定的經銷商打交道,很容易形成利益關系,抱著與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心態,少數工作人員甚至幫助偷稅漏稅。另一方面,納稅監管不嚴,很大程度依靠自我監督,這嚴重減弱了監管的實際意義,使監管形同虛設。
二、 醫藥銷售行業稅收漏洞原因分析
1. 依法納稅意識淡薄
作為商人,利益最大化占有重要的地位,一些經銷商就鋌而走險,偷稅漏稅,缺乏最基本的依法納稅意識。而且由于醫藥行業的特殊性,是國家國計民生的重要內容,國家在這方面的監管較嚴,但是稅收管理卻不能實現規范化。一方面,是稅法宣傳力度不夠,納稅者對稅法知識認識不足,依法納稅意識不強。另一方面,利益驅使,經銷商追求高額利潤,鉆法律空子,采取非法手段偷稅漏稅。
2. 藥品生產商和銷售商聯手逃避稅收管理
人們對醫藥消費的不斷提高,醫藥市場不斷壯大,藥品生產企業競爭也越來越激烈,為了搶占醫藥市場份額,都會采取各種手法,贏得市場先機,甚至不擇手段推銷藥品,其中,最主要的是給藥品銷售商好處,從而獲得市場占有率,整個藥品市場存在嚴重的惡心競爭和壟斷。為逃避國家稅收,廠商開始通過不正當合作,互相隱瞞收入,獲取非法利益,而出現這種情況,國家的稅收監管很難控制和管理。
3.稅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稅收管理制度相對滯后,主要稅收管理還未完全擺脫市場經濟體制的束縛。相關管理制度還是老一套,不適應時展的新需要,管理隊伍老化,管理素質普遍偏低,一些稅務人員責任意識差,疏于管理,不能主動去加強對企業的稅收監管。這也是由于醫藥管理改革速度較慢,一方面,醫藥管理體制不順。醫藥與醫藥市場競爭環境差,有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這造成了稅收管理混亂。另一方面,中國現行稅制并不完善合理。其中在醫療衛生中表現最為明顯的是,醫藥經營征收增值稅,但是醫療衛生卻征收營業稅,而稅務部門對經營醫藥同時又兼職衛生診治的企業征稅標準如何定,沒有具體的條文說明,導致模棱兩可。這樣就很容易產生漏征漏管發生,也助長了企業偷稅漏稅的發生。一些醫藥零售企業由于財務核算體系不健全,加上對于個體經營戶的稅收管理松懈,例如,醫保刷卡收入不如實申報,在經營范圍內,搞促銷活動都會贈送禮品、藥品,但是并未將其視同銷售,所以漏申報這些贈品。
三、 醫藥銷售行業稅收漏洞解決建議
1. 加強醫藥經銷商依法納稅意識
首先需要加強經銷商的依法納稅意識,以及普及納稅知識。一是,開展豐富多彩的稅收政策宣傳,提高醫藥經營者的納稅意識;二是,普及經銷商的納稅知識和專業知識,了解自身應該繳納哪些稅收,這不僅能夠保證經銷商依法納稅,更能提高經銷商的權利意識,在合法的情況下,合理避稅,從而增加銷售收入。
2. 加強各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
特別是加強與工商、藥監、醫保、金融等部門的溝通交流,確保信息的通暢和共享。通過醫保部門、銀行保刷卡信息等有用信息,進行納稅項目審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加強醫藥監管部門間的協調作用,通過交流及時發現遺漏信息,減少信息重復收集,形成監管聯動,信息共享的局面。
3. 提升醫藥銷售行業管理水平
第一,加強醫藥行業銷售企業會計核算的監控力度,從而提高納稅申報的質量。稅務機關加強對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中,問題較多的企業,重點檢查,責令整改,多次查出存在會計核算問題的企業,要追究其責任;第二,各公司需要制定會計核算制度、統一會計核算方式,通過統一的管理,提高公司的監管,健全會計核算體制,能夠有效提高會計核算真實性;第三,醫藥企業必須執行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第四,加強總公司下分支機構的監管力度。主要監督內容是,督促分支機構辦理注冊稅務登記,督促其依法納稅,防止由于缺乏監管而偷稅漏稅。
4. 加強稅務機關人員的素質
加強稅務機關的素質也能夠有效防止醫藥銷售行業出現稅收漏洞,增強納稅者依法納稅行為,現階段,稅務人員的專業素質不能夠滿足經濟發展對稅務人員的要求,一方面,要大力吸納稅務人才,充實稅務機關隊伍。另一方面,定期組織稅務人員參加稅務培訓,增強其業務能力。
總結:
現階段,經濟的快速發展,推動著醫藥銷售業的快速發展,在發展過程中,依法納稅是醫藥銷售企業應該無條件貫徹的,但是一些企業為了獲取更大的利潤,鋌而走險的鉆法律空子偷稅漏稅,嚴重擾亂了醫藥銷售行業的秩序,也減少了國家的稅收,出現稅收漏洞的。其中的原因有許多,針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需要加強措施,減少稅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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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教師;納稅管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中國知識分子越來越受到尊重,社會地位得到不斷提升,作為中國知識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師,其個人收入也得到了明顯提高,社會輿論對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師個稅納稅問題的關注程度、稅務部門和高校財務部門對于教師個稅征管工作的難度,也伴隨高校教師收入和個稅納稅額快速增長而不斷提高。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收入的現狀及特點
近10年來,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呈現顯著增長的態勢。有統計顯示,2003年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年平均工資超過2.33萬元,在總體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國高校教師在個人收入上也體現出一些重要的特點。
(一)、收入的個體差異顯著,呈現兩級分化的特點
高校教師的工資性收入主要來自工資和崗位津貼。就此而言,也明顯具有拉開不同技術級別之間收入差距的傾向。以國內某211工程高校為例,最年輕的教師與老資格的在崗教授之間的最大工資差距約在3.3倍之內,學術地位最高的在崗教授的校內津貼與剛剛碩士研究生畢業任助教的校內津貼相比,級差達16.7倍。將制度性工資與校內津貼兩項相加,學術地位最高的老教授與新助教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內津貼制度的政策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級別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收入差距。
教師從享有的社會資源中所獲經濟收入,也明顯地呈現出 "馬太效應"。即越是已獲得較多社會資源的人,越能獲得更多社會資源,獲得的社會資源越多,則越能從中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獲得社會資源的多少,主要取決于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力資本和經濟收入之后,他們就同時從總體上成為追求社會穩定發展的社會階層學術資本、社會關系資本,而且這三種資本又是相輔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師中由于每個人享有的綜合資本的拉大,導致各自獲得的社會資源量相差越來越大,進而導致經濟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來源廣泛,工資性收入比例不斷降低
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高校與社會的聯系程度逐漸提高。高校教師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象牙塔”內的有限區域。一些與社會和市場直接需求關系密切的應用性學科的教師,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經濟收入。有些社會地位和學術聲譽比較高的教師,還參與到社會經濟的其他領域。此外,還有一部分教師通過各種形式獲得工資以外的各種收入,如自辦公司收入、稿費、咨詢費、評審費等等。 隨著 收入來源的多元化,要求稅收監管及代收代繳部門在監管方法上也更為合理、科學,避免稅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當的個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師還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師將本屬于個人消費的支出,通過開具與科研投入有關的發票,納入到科研經費進行報銷。例如,報銷在某大型購物商場一次性購買十余個打印機硒鼓的發票;研究基礎學科的教師到海南、桂林等旅游勝地進行調研等等。由于財務制度的不健全、監管力度的不足,導致了這些不正?,F象的出現。
二、當前高校教師個稅征繳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自行申報比率較低
在我國目前的個稅征管體系下,個人所得稅采取以單位代扣代繳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繳納方式。用這種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征收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我國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人群,適用于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實踐中,這種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賴于大家納稅意識的提高。以天津市為例,2007年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僅有3.5萬人,與稅務部門掌握的應申報人群的數字相差較大。由于高校教師收入的特點,部分高收入教師的收入多數屬于應自行申報的非工資性收入,其實際的申報效果則不得而至。
(二)、高校財務部門作為扣繳義務人,其代扣個人所得稅工作量大、扣繳難度大
以國內某著名大學為例,全校教職工超過4000人,全部的工資性收入、津貼以及其他補貼收入都通過校財務部門統一發放,而該校的直接從事個稅扣繳的財務工作人員僅10余人,其每月的個稅扣繳工作量應該是相當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學校的科研經費、培訓收入等試行二級學院自行收支,而二級學院相關會計人員在個稅扣繳問題上往往不夠重視,導致扣繳工作難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師收入中的勞務費、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稅率上也往往難以把握。導致部分教師的各類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監管上更加困難。
三、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的對策思考及解決方法
(一)、高校財務管理部門作為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須嚴格執行稅法規定
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是國家法定的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為了提高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稅務部門定期對高校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高校財務部門自身也需要對個稅扣繳工作提高認識,強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確個稅代扣代繳工作對于國家稅收和財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加強與教師的溝通,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
高校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廣大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財務部門及代扣代繳責任人深人稅法知識宣傳,提高廣大教師的納稅意識,降低工作的難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師進行稅法知識的宣傳,更重要的是對自身扣繳工作的重要性進行宣傳,避免將財務部門與教師群體對立起來。對于積極進行個稅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樹立典型,加大宣傳力度,力爭在高校內形成依法納稅光榮的輿論導向。建立個人所得稅遵守情況評價體系,將其與職位的升遷、先進的評選、執照的申領與年檢掛鉤,以此約束個人納稅行為、督促其依法納稅。
(三)、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繳的硬件和軟件
稅務部門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設的同時,可以幫助完善扣繳義務人扣繳系統的建設,進而實現稅務部門、扣繳義務人、銀行系統、個人信用系統的聯網,能完成對稅源的有效監控,達到收入一-申報一-繳納一-監控一體化,實現數據、資料的共享與動態處理。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劃分個稅監管重點,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對于個稅的監管而言,實際上需要重點進行監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師的全部。占高校教師相當大比例的青年教師,包括助教和講師,其收入相對不高,構成了高校教師群體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較少的教授、特別是知名教授則應該成為個稅監管的重點。有針對性的區別個稅的監管對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資源,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通過納稅籌劃進行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合理合法地調整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一)、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降低高校教師稅負
根據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體系,現在假設:
條件一,在24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 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條件二,在36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高校甲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高校乙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13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師在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內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每月實際收入不同,由此造成這兩種薪酬體系的稅收負擔不同,業績津貼制的稅負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業績津貼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年終所發放的超課時津貼可以和全年一次獎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國稅發[ 2005 ]9 號文件納稅;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間以及學期末的課程很少,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課程需要集中上課,以及指導學生論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雖然教師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導論文,但指導論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導論文結束后一次性發放) 等因素,使得教師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從而增加教師的稅收負擔。
為此,從降低稅負角度來說,建議高校采用業績津貼制。采用這種薪酬體系至少有兩個優點: (1) 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2) 從管理上來說,業績津貼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備采用業績津貼制的條件,或者教職工不愿意采用這種薪酬體系,可以采用一種介于業績津貼制和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之間的薪酬體系―――即按照每學期的總課時(含指導論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貼的話,則除以5) 確定每個月的課時量,以該課時量乘以標準課酬確定每個月的課酬收入(即一個學期內每個月的課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計基本收入確定每月收入總額,學期末再按照實際完成工作量與計劃工作量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多退少補。此處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元旦節等法定假日所耽擱的課程不調減實際工作量。
(二)、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一般來說,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 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降低計稅工資、薪金所得,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開通班車、免費接送教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費用。(2) 根據國家教委制定的教師居房計劃,盡力解決教師住房問題。(3) 為教職工購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貸款,之后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歸還貸款,這樣可以減輕教師的貸款利息負擔。(4) 為新調入教職工提供周轉房。(5) 提高教職工的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比如為教職工配備筆記本電腦及電腦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所有權屬于學校,列入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使用權,教職工調出學校時要將相應的物品歸還學校。如果所購置的辦公用品所有權歸個人,則相當于對教職工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價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6) 每年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在稅法中規定了有關的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要通曉稅法,注意相關規定的最新變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減輕教師的稅收負擔。
結束語
高校財務部門是稅務機關和高校教師中間的橋梁,既要嚴格扣繳,又要熱情服務。通過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漏稅行為,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納稅籌劃改變了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的調節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國家稅法及國家稅收政策不斷改進和完善,從長遠來看最終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搞好高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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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 財務報表 可比性 影響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營改增”全面收官,營業稅正式告別歷史舞臺,而增值稅又不列入費用、不納入利潤表,這樣是否會影響財務報表前后的可比性及決策有用性?本文在已有文獻基礎上,就“營改增”前后報表可比性問題進行分析。
一、文獻回顧
首先,關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問題,法國、新西蘭、加拿大、日本等一些發達國家,增值稅基本上覆蓋了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這樣既有利于實現稅負均衡,又能保持增值稅征收鏈條的完整。借鑒發達國家做法,我國也在逐步向國際規范化做法靠攏,并開始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理論研究與實踐。理論研究以2009年、2013年為分水嶺,09年之前發文量很少,2009年至2013年基本處于萌芽狀態,13年之后論文數量呈爆發式增長,據知網數據統計,僅2014年一年相關已達1839篇。袁長明和孟長安(2000),劉漢屏、陳國富(2001),王金霞(2009)等學者均認為應逐步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實行“全面型增值稅”。楊默如(2010)利用CGE模型,通過兩套方案來計算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及倉儲業改征增值稅后的經濟影響。平新喬(2010)等針對中小企業增值稅稅負過重以及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提出了徹底免征“小規模企業”增值稅以及將增值稅原則推廣至所有產業的政策建議。以上研究主要關注“營改增”對實現納稅公平、減輕納稅人負擔等方面的影響,對于“營改增”的財務影響分析相對較少。
其次,關于將增值稅費用化處理問題,1997年以來雖然不斷有學者提出,但發文數量不多,根據知網數據統計分析看,最多的年份也僅有24篇,見圖1所示。曹欲曉(1997)提出,增值稅由價內稅改為價外稅,主要是從稅收征管角度考慮,并不能改變增值稅的會計內涵,即:增值稅依然是企業的一項費用。然而現行會計制度遵從稅收原則,喪失了應有的獨立性。梁偉樣(2006)認為,現行會計處理將增值稅排除在利潤表之外,割裂了增值稅與利潤之間的聯系,并提出增值稅費用化的理論基礎――“費用說”,論證了增值稅作為費用列入利潤表的合理性。孫曉妍、蓋地(2015) 建議將增值稅費用化處理并納入利潤表,既有利于“營改增”后的稅收監管,又能約束企業管理層的稅務籌劃,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盈余。綜上,在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問題上,以上學者均支持財稅適度分離,即不論增值稅在稅法中定義如何,對于會計核算而言,應將增值稅費用化,并納入利潤表反映。
二、“營改增”對財務報表可比性影響
(一)受“營改增”影響的報表項目
我國于2012年1月開始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2016年全面收官?!盃I改增”之后,原營業稅納稅人轉型成為增值稅納稅人,會計處理也發生相應變化。首先,營業稅作為價內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在企業利潤表中反映;增值稅作為價外稅,依照稅法原理,屬于企業代征,不納入利潤表。其次,“營改增”之前,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由于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企業外購存貨、機器設備等以含增值稅成本入賬,期末資產負債表中“存貨”“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為含稅金額;“營改增”之后,如企業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扣稅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購入同樣的存貨、機器設備等以不含增值稅成本計價,期末資產負債表中“存貨”“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為不含稅金額。再次,作為營業稅納稅人,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的已耗用存貨成本及機器設備累計折舊,依然是含增值稅金額,主營業務收入是含營業稅的營業收入?!盃I改增”之后,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的已耗用存貨成本及機器設備累計折舊,依然為不含稅金額,主營業務收入是不含增值稅收入。如企業被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之后,雖然存貨、機器設備等外購貨物成本依然是含增值稅稅金額,主營業務成本也是含稅金額,但是主營業務收入是不含增值稅收入,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單獨反映。
由上述分析可見,“營改增”之前,財務報表中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存貨以及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設備)項目的數額均為含稅金額;“營改增”之后,財務報表中上述項目的數額卻為不含稅金額,核算口徑的不同直接影響財務報表前后的可比性。
(二)案例分析
1、假O“營改增”前,企業營業稅稅率為Tb%;“營改增”后轉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Tvat2%,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抵扣?!盃I改增”前后財務報表相關項目變化如下
案例1:假設甲公司被納入“營改增”范疇,年營業收入為A萬元,營業成本中可抵扣金額為不含增值稅價B萬元。另假設全部為存貨,存貨當月購入當月消耗,增值稅綜合稅率Tvat1%,人員工資等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費用C萬元。
“營改增”之前,甲公司繳納營業稅,應納營業稅額=營業額×營業稅稅率=A×Tb%= Tb%A萬元;存貨為(1+ Tvat1%)B萬元;營業收入A萬元,營業成本(1+ Tvat1%)B+C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Tb%A萬元。
“營改增”之后,假設增值稅含稅收入=原營業收入,則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A×Tvat2%/(1+ Tvat2%)-B×Tvat1%;存貨為B萬元;營業收入A/(1+ Tvat2%)萬元,營業成本B+C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0萬元。
基于案例假設,“營改增”后,報表中存貨成本是“營改增”前的1/(1+ Tvat1%),應納流轉稅稅額的增減變化取決于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大小,營業收入是“營改增”前的1/(1+ Tvat1%),營業成本中可抵扣增值稅的部分是“營改增”前的1/(1+ Tvat2%),營業稅金及附加降低為0(不考慮其他稅種影響)。
2、“營改增”前,企業營業稅稅率為Tb%;”“營改增”后轉型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可抵扣。沿用案例1,“營改增”前后財務報表相關項目變化如下
“營改增”之前,甲公司按現行政策繳納營業稅,資產負債表中,應納營業稅額=營業額×營業稅稅率=A×Tb%= Tb%A萬元;存貨為(1+ Tvat1%)B萬元;營業收入A萬元,營業成本(1+ Tvat1%)B+C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Tb%A萬元。
“營改增”之后,假設增值稅含稅收入=原營業收入,甲公司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營業收入×3%=(A×3%)/1.03=2.91%A;存貨為(1+ Tvat1%)B萬元;營業收入為A/1.03萬元,營業成本(1+ Tvat1%)B+C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0萬元。
基于案例假設,“營改增”后,報表中存貨成本保持不變,在營業稅全額征收的情況下應納流轉稅稅額降低,營業收入是“營改增”前的97.08%,營業成本不變,營業稅金及附加降低為0(不考慮其他稅種影響)。
(三)財務報表項目對比
通過案例分析,我們發現:僅僅因為納稅人身份轉變,相同的報表項目在“營改增”前后發生了很大變化。如某企業在稅改前后分別屬于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同樣一批存貨,價款10萬元,增值稅稅率17%。“營改增”之前存貨成本計價11.7萬元,“營改增”之后存貨成本計價10萬元,違背了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可比性原則;企業耗用存貨,不論存貨發出采用哪種計價方法,由于“營改增”前遺留存貨的存在,“營改增”后結轉的成本費用(全部或部分含增值稅)與確認的收入(不含增值稅)也不符合配比原則。如企業在“營改增”之后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實行簡易征收方式,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相比之前繳納營業稅時并未發生實質性變化,會計核算卻將增值稅排除在財務報表之外,影響了報表的可比性和決策相關性。增值稅會計核算完全依照稅法規定的局限性,在“營改增”后更加凸顯。
此外,站在供應鏈角度看,某一企業“營改增”之后,其購入上游企業商品或服務的進項稅額可抵扣,銷售給下游客戶的商品或服務的銷項稅額對方可抵扣,可能會造成供應鏈中經濟利益的重新分配,從而影響商品和服務的定價。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增值稅雖然是價外稅,但是并不能完全轉嫁,上下游企業對于增值稅負擔的博弈取決于商品或服務的供求彈性,把增值稅完全排除在財務報表之外是不恰當的。
三、研究結論及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認為:在我國全面實現“營改增”之后,財務報表相關項目前后各期缺乏可比性,而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在“營改增”后又不納入財務報表反映,這樣的財務信息對于利益相關者來說是不全面的,不僅影響了財務報表信息的決策有用性,也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管理者的受托責任履行情況。
文本認同將增值稅費用化的觀點,并據此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在“營改增”完成后,逐步建立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適度分離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模式。不論稅法基于稅收征管對增值稅做怎樣規定,對于企業而言增值稅并不能完全轉嫁,實質構成企業費用,建議計入 “營業稅金及附加”,納入利潤表反映;其次,如果短期內對外報送的財務報表不能充分反映增值稅信息,至少可以考慮在企業內部管理會計報表中提供相應信息,以提高企業財務報表在“營改增”前后的可比性和決策有用性;最后,將增值稅界定為費用,計入利潤表,不僅有利于企業提升財務會計信息質量,也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對企業增值稅的監管,遏制企業管理層對增值稅進行過度稅收籌劃的動機,降低企業增值稅納稅風險,真正實現企業與稅務機關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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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3G-EVDO,無線局域網絡,稅源監控系統
稅源監控系統是稅務機關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稅源信息進行全面采集、分析和利用的稅務信息化應用系統。一般由企業端和稅局端組成。安裝在企業的企業端系統功能是用于對企業進行稅源信息監控、采集和數據傳輸;安裝在稅務機關的稅局端系統功能是用于接收所采集的稅源信息,并對信息進行分析和利用。稅源監控系統是稅務機關對重點稅源企業進行實時監管的重要工具,應用先進信息技術提高系統功能,對稅務機關降低稅源監控成本,提高稅源監控實效,從源頭堵塞稅收流失具有重大意義。
一、無線監控技術簡介及3G-EVDO優勢分析
1. 無線監控技術簡介
目前無線監控技術實現上有下面幾種方式:
(1)模擬無線數據收發模塊實現。該類監控數據傳輸距離主要由發射機的發射功率來決定,監控范圍受發射距離的限制,范圍?。粩祿诳罩袀鞑?,易受電磁等干擾,數據可靠性不好;模擬傳輸沒有很好的加密模式,安全性不好;數據傳輸率很低,不能滿足稅源監控要求的從企業原料采購到成品銷售的多個重要環節產生的數據采集及時性、準確性、安全性等要求。
(2)GSM網絡實現。這類監控通信方式是依托全球的GSM網絡,它的最大特點是打破了距離的限制,從而可以實現遠程監控。主要是利用GSM短消息業務或語音業務進行業務監控。語音業務就是利用語音信道進行通信,把各種信息轉化成語音信號計算機論文,通過語音信道發送。缺點是:由于網絡傳輸不穩定,短信中心容量等問題,信息發送不可靠,并且缺乏安全性;消息的發送到接受很多情況會有較大時延,加上內容長度限制和GSM上網速度只能達到9.6kbps,這種網絡環境無法滿足企業稅源實時監控和準確性的要求。
(3)GPRS網絡實現。GPRS是由中國移動推出的2.5G服務,是在現有的GSM系統上發展出來的一種新的分組數據承載業務論文服務。GPRS與GSM語音的根本區別是,GSM的基礎是電路交換,GPRS的基礎是分組交換。因此,GPRS特別適用于突發性的、少量的數據傳輸,也適用于偶爾的大數據量傳輸。和GSM相比的優點是傳輸速度較快,缺點是數據傳輸速度偏低,有跳躍性,只能滿足部分視頻監控的要求。
(4)3G-EVDO即CDMA2000 1x EVDO,是3G系統CDMA2000的演進版本,基于CDMA的集群技術。3G-EVDO系統設計的基本思想是將高速分組數據業務與低速語音及數據業務分離開來,利用單獨載波提供高速分組數據業務,而傳統的語音業務和中低速分組數據業務仍由 CDMA2000 1x系統提供,這樣可以獲得更好的頻譜利用效率,網絡設計也比較靈活,抗干擾能力強、信號穿透能力強、系統容量大。1x EV-DO 于2001 年被ITU-R 接受為3G 技術標準之一。
2. 3G-EVDO技術優勢分析
3G-EVDO是基于CDMA系統的升級,兼容了IS-95系統的空中接口技術,在升級上只需進行軟件方面的升級。而CDMA網絡經過7年多的建設,通信網絡覆蓋全國,基礎設備完善齊全,將會是最快升級到3G網絡的系統。通信過程中不會產生脈沖式射頻,當在周圍各種強電設備密布的情況下,不會給其他電器設備造成射頻破壞。3G-EVDO通信網絡覆蓋全國,并成為成熟和穩定的網絡,為無線局域網絡稅源監控系統提供一個穩定、安全的接入環境。3G-EVDO系統本身網絡的安全性就好,傳輸過程中滿足IP化和多媒體化的需求,系統具備視頻編解碼處理、網絡通信、自動控制等強大功能計算機論文,直接支持網絡視頻傳輸和網絡管理,使得監控范圍達到前所未有的廣度。比較符合以后的發展方向。3G-EVDO可提供高達153.6kps的無線數據通訊帶寬,采用信道資源分配方式,可確保基于無線局域網絡的稅源監控系統企業信息傳輸的實時性。目前從技術先進性上來看,3G-EVDO是各種無線網絡通訊技術中最新的改良技術,在網絡安全、傳輸、解碼、分配、覆蓋等方面都有著明顯的優勢。
二、3G-EVDO技術在稅源監控中應用的意義
伴隨著網絡技術3G業務應用范圍不斷擴大,基于3G系統的無線局域網絡監控系統將會用到各個領域,3G技術與稅務信息化的結合也是大勢所趨。目前國內有關無線局域網稅源監控系統產品多數為針對2G無線網絡系統進行開發的,由于稅源監控圖像所包含的信息量非常大,而2G通信系統本身又具有帶寬小、抗干擾能力差、衰落嚴重、誤碼率高等特點,稅源監控數據傳輸容易掉包的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無法達到實時監控的作用。如何將遠程的監視、系統遙控、監控無線化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既可以基于無線網絡進行遠程的監視、遙控和圖像的傳輸,又具備通常稅源管控的功能,并且投入費用合理,能夠更加有效地確保系統運行穩定,將安全防范技術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是目前稅源監控信息化的應用的最大需求. 開發基于3G-EVDO無線局域網絡的稅源監控系統實現稅源監控管理網絡化、無線化、遠程化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實施全方位的稅源動態監控
基于3G-EVDO的企業無線局域網絡稅源監控系統,可深入企業生產經營全部環節,進行實時監控、采集企業生產、經營真實信息,實施全方位的稅源動態監控和納稅評估,對提高稅源信息采集質量、加強信息共享和綜合分析利用、查找和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稅源管理實效具有重大意義。
2.有利于解決復雜工業環境下有線網絡稅源監控技術難題
有關稅源監控系統的開發與應用,在國內也已有少量報道,但企業現有的局域網絡都是有線網絡,在工業環境復雜的企業生產環境中有線網絡的應用受到環境的很大限制,存在布局困難、損耗大、傳輸距離短、分布范圍有限、運行成本高的缺陷。無線局域網絡監控系統具有無限的無縫擴展能力,可組成非常復雜的監控網絡。無線網絡監控系統是監控和無線網絡傳輸技術的結合,它可以將不同地點的現場信息實時通過無線通訊手段傳送到無線監控中心。
3.有利于降低稅源監控成本
目前從技術先進性上來看,3G-EVDO是各種無線網絡通訊技術中最新的改良技術,在網絡安全、傳輸、解碼、分配、覆蓋等方面都有著明顯的優勢,具有綜合成本低計算機論文,只需一次性投資,性能穩定可靠,維護費用低,無需專人管理的特點。建立無線局域網絡稅源監控系統,有利于提高稅收行政管理的效率、降低稅源監控成本,解決有線局域網絡下監控中存在的監控點多、傳輸距離遠、覆蓋范圍寬、實時性強、適應復雜的生產環境等技術瓶頸。。
三、基于3G-EVDO的無線局域網絡稅源監控系統設計
1.總體目標
在目前已有的基于有線網絡傳輸的企業稅源監控系統基礎之上,以3G-EVDO集群技術替代現有的有線網絡監控、數據采集與傳輸,設計實現基于3G-EVDO集群技術的無線局域網絡稅源監控系統。相比現有的有線網絡稅源監控系統,系統功能可在以下方面達到提升:
(1)稅源監控范圍擴大?;?G-EVDO集群技術的無線局域網絡稅源監控系統可實施全方位的動態稅源監控,對企業生產經營的采購、生產、庫存到銷售都進行了全方位的動態監控,實現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的數據信息進行實時采集傳輸和分析利用。使稅務管理部門能夠全面了解企業的實時經營情況,全面掌握稅源信息,減少稅收流失論文服務。
(2)稅源監控能力提高。基于3G-EVDO集群技術的無線局域網絡稅源監控系統不再受企業地理位置的限制,適合遠距離傳輸,數字信息抗干擾能力強,不易受傳輸線路信號衰減的影響,能夠進行加密傳輸,可以在數千公里之外實時監控現場。特別是在現場環境惡劣或不便于直接深入現場的情況下,數字視頻監控能達到親臨現場的效果。即使現場遭到破壞,也照樣能在遠處得到現場的真實記錄。
(3)稅源監控實效提升。系統采用3G-EVDO集群技術、視頻壓縮編碼等諸多先進的信息化技術進行信息采集與傳輸,由于對視頻圖像進行了數字化,可以充分利用計算機的快速處理能力,對其進行壓縮、分析、存儲和顯示。通過視頻分析,可以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進行聯動報警,從而實現無人值守。提高稅源監控范圍、質量和效率。
2.技術路線與技術關鍵
(1)技術路線:系統從設計到開發采用基于無線局域網絡稅源管理思想,利用3G-EVDO集群技術、視頻壓縮編碼等諸多先進的信息化技術進行數據無線網絡傳輸的新型系統,運用H.264視頻壓縮編碼技術和3G-EVDO無線網絡數據傳輸解決方案,通過建立統一的信息采集機制、統一的數據信息監控機制,構建面向應用監控、預警的信息化系統。采用跨平臺跨數據庫的設計技術、J2EE技術、三層/多層結構技術、3G通訊標準、TCP/IP協議等技術進行分析設計和數據交換標準。
(2)技術關鍵:基于3g-EVDO無線局域網絡技術稅源監控應用研究,提供3G網絡接口實現數據傳輸、共享、分析、預警;網絡帶寬自適應技術,根據網絡帶寬自動調整視頻幀率計算機論文,適應爆發性、大容量數據傳輸;基于無線網絡的點對點、點對多點、多點對多點的遠程實時企業生產經營現場監視;具有面向異構網絡環境的綜合管理能力。
3.技術創新
(1)采用3G-EVDO 、H.264視頻壓縮編碼技術等網絡通訊新技術,實現企業生產經營“購、產、存、銷”關鍵經營環節監控,解決傳統網絡傳輸方式的無法適應監控點多、傳輸距離遠、覆蓋范圍寬、實時性強、適應復雜等網絡稅收監控瓶頸問題,實現實時數據傳輸、接收,保證信息的安全性、穩定性、準確性、及時性;
(2)采用3G-EVDO 、H.264視頻壓縮編碼技術等網絡通訊新技術在企業生產關鍵環節實現實時的稅源信息采集,從源頭控制發票開票信息的不實,通過技術手段對企業真實的經營信息的分析,測算銷售數據,與納稅申報信息比對,實現異常預警。
(3)采用3G-EVDO網絡通訊新技術通過一個系統將多種系統整合在一起,將信息自動化,財務分析,稅源監控功能集于一身,實現對各類稅源信息的傳遞、交流、共享、存儲、協同,實現數據集成及數據的集中展現,做到全方位稅源實時控管,有效解決企業,稅務機關,政府,生產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真正實現了監控系統的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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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新會計準則;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
一、引言
隨著我國稅收制度的逐步發展,稅收籌劃已日益成為房地產企業實現成本降低、效益增加目標的重要選擇。實際上,會計是稅收的基礎,稅收籌劃正體現了納稅人對會計和稅收環境的反應和適應,因此,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變化必然對我國稅收和稅收籌劃有重大的影響。
房地產行業作為我國的重要經濟增長點,是國民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被認定為“暴利行業”的房地產近年來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國家稅務總局也針對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管理出臺了相關文件,并不斷地進行調整和完善。2007年,國家出臺了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要進行全面清算的規定。2008年,國家增加了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比例。2009年,為了應對金融危機沖擊,出臺了旨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救市”政策,不僅改變了預繳方法,且降低了預繳率,項目計稅毛利率也下降5個百分點。2010年春以后,各地房價紛紛上漲,為了維護樓市穩定,國家又加強了對其的稅收監管:進一步明確完工產品的確認條件;進一步細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房地產開發從立項、建設、銷售到使用涉及十多種稅,占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實體稅稅種的50%左右。房地產相關人士甚至認為房地產企業的銷售收入將被課以最高達73%的稅收。可以說,房地產在我國是一個重稅行業。面對國家嚴格的宏觀調控政策和同行業對手的激烈競爭,為了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房地產企業自然有實施納稅籌劃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
二、房地產業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活動的優化安排,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既合理又合法地減稅、節稅,以達到稅負最小化的財務籌劃活動。
(一)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稅種分析
目前,我國在房地產開發、轉讓、保有、出租等諸多環節分別征收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其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十多種稅。
與其他行業的企業相比,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稅種較多,稅負較重,主要財稅特點如下:
1.房地產企業復雜的多元化業務需要精細的財稅管理。房地產企業的主要開發經營活動包括規劃設計、征地拆遷、房產建造、工程驗收、經營銷售等,其經營內容廣泛,經營業務多元,投資主體復雜,多樣化的經營活動需要復雜而精細的管理流程和財稅管理模式與之相適應。
2.房地產企業資金籌集多元性、現金流轉復雜化。房地產企業籌集資金的主要渠道包括預收購房定金或預收建設基金、預收代建工程款、土地開發及商品房貸款、發行企業債券、其他經濟實體聯合開發的投資、通過資本市場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等等,資金籌集方式多樣,現金流轉復雜。
3.房地產企業成本、費用結構復雜。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主要有征地拆遷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開發間接費等。房地產企業的經營成本主要包括土地轉讓成本、商品房銷售成本、配套設施銷售成本、出租房產經營成本、出租土地經營成本等。由此可見,房地產企業涉及的成本費用結構特別復雜。
(三)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技術
房地產企業由于業務范圍廣,經營活動復雜,因此,采用的籌劃技術也是多種多樣,根據其行業特點和經營業務,對其采用的籌劃技術可以歸納如下:
1.稅基籌劃技術
房地產開發占用資金量大,需要不斷籌措資金才能維持其開發能力,而資金籌集中的稅收籌劃集中于如何降低稅基。銀行貸款籌資、發行債券籌資等都是債務融資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稅效應減低稅負,而發行股票籌資則屬于權益資金模式,只能按稅后利潤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稅基。
2.收入實現技術
主營業務收入的籌劃,其切入點是運用實現技術,合理控制和確認收入的實現,減低稅負。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稅收政策對其收入的約束是相當嚴格的,預售收入也要按預計利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房產銷售定金、預收房產款都要納入收入總額繳納營業稅。
3.費用攤銷技術
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周期長,通常是跨年度經營,稅收籌劃人員應該充分考慮相關費用的會計處理問題,比如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或費用化問題;突破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的稅前列支限額的限制,及時確認能夠當期扣除的損失等等,都是運用攤銷技術的重要籌劃內容。
4.轉化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自行獨立開發、銷售房產這一傳統經營模式外,還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樣的經營模式,轉化技術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其效果非常顯著。
5.規避平臺籌劃技術
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存在著明顯的稅率跳躍臨界點。對此,可以利用規避平臺籌劃規律進行籌劃節稅,其關鍵性的操作就是控制增值率,可以通過對價格和扣除額的調節來實現。
三、新會計準則下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
與房地產企業相關的有九大會計準則。本文將嘗試在與房地產企業有直接相關性且涉及企業日常經營業務的四大會計準則下對房地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研究,四個準則分別是《投資性房地產》、《建造合同》、《利息費用》和《收入》。
(一)《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下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
投資性房地產轉讓或出租業務中所獲得的轉讓收入或租金收入將涉及不同稅種,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以及契稅等。房地產企業持有投資性房地產的目的多數是用于出售,房產出售涉及一項重要稅收,即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對土地增值稅的籌劃,關鍵點在于控制增值額,而增值額就是轉讓收入減除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因此,我們可以通過調節房產銷售價格和扣除項目金額來實現土地增值稅的籌劃。一是合理制定房地產的售價二是盡量提高扣除項目的金額。房地產企業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時,在免稅臨界點附近,收入增加或成本費用減少的金額將小于稅收增加的金額,得不償失,是納稅。當售價或其他扣除項目金額處于納稅時,應采用降低售價或增加其他扣除項目金額等辦法,使其擺脫納稅,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當然,在增加其他扣除項目金額時,應注意稅法對可扣除項目的具體規定。
(二)《建造合同》準則下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
建造合同準則是新會計準則的第15號準則,它與房地產行業直接相關。該準則主要強調的是對代建房的規范,目的是用于規范房地產建筑商建造工程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對房地產企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新準則和舊準則相比,建造合同準則沒有實質性的改變,但對建造合同的修訂和完善,也為房地產企業帶來了更多的籌劃空間。房地產開發形式多種多樣,比如有自主開發、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等。稅法對各種建房方式進行了界定,不同建房方式的稅收待遇是存在差別的,因此房地產企業運用這些特殊政策進行稅務籌劃,其節稅效果是很明顯的。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獨立開發項目出售的,不僅要按3%的建筑業勞務對建造行為繳納營業稅,房地產銷售時還得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繳納土地增值稅和按5%的銷售不動產行為繳納營業稅,除此之外,還要按實際繳納營業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法附加。很明顯,房地產企業以自主開發形式開發房地產稅負相當重。然而,我們有時可以通過選擇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以減輕房地產企業的稅負。
(三)《借款費用》準則下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
《借款費用》準則規定,凡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不能直接予以資本化,而應在發生當期確認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借款費用準則著重解決了借款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問題,尤其是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條件和金額的計量問題。借款費用準則下企業的節稅途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考慮:當企業處于虧損年度或有前五年虧損可抵扣時,利息支出應盡早資本化;當企業處于盈利年度,利息支出盡量予以費用化,可以降低土地增值額和加大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房地產企業應盡量向金融機構貸款,以免遭稅務機關對超額利息的剔除;同時,企業還得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問題。
(四)《收入》準則下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收入準則完善了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必須同時滿足5個條件才能予以確認。嚴格的收入確認條件也為房地產企業的延遲收入確認時間帶來了稅收籌劃空間。
1.分期收款的稅收籌劃
根據有關規定,不動產的銷售以不動產的法定所有權轉讓后確認收入。但是,由于房地產市值普遍較高,買方市場一般很難一次清購房款,分期收款銷售房產就成了房地產業的一大營銷策略,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體現會計上的謹慎性原則,企業不能按銷售價格總額確定收入,會計人員應對估計不能收回的,不能確認收入,已經收回部分價款的只將收回部分確認為收入。所以,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分次確認收入,并相應地分次結轉成本。這樣,企業延遲了收入確認時間,也就意味達到了延遲繳納各種稅款的目的,起到節稅的作用。因此,我們建議房地產企業合理利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達到稅收籌劃目的。
2.預售房款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銷售業務收入結算方式復雜,往往采用預收房款這種方式解決房產開發的部分資金不足問題。根據有關規定,房地產企業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房地產,收款的當天會發生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然而,企業收到向其他往來單位的借貸款或者企業收到由其他往來單位的歸還借款,收款的當天是不會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因此,對預收性質的房款,企業可以與客戶商量簽訂協議,將預收購房款在賬上處理為往來單位墊付款,則能推遲營業稅確認的時間,從而起到延遲繳納營業稅的籌劃效果。同時,也延遲了所得稅和其他相關稅費的繳納時間。一方面解決了房地產企業開發資金不足問題,另一方面,企業還獲得了稅款資金的時間價值,籌劃成果非常明顯。因此,我們建議房地產企業合理利用預售房款轉化技術達到稅收籌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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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資格是出資人因與公司之間建立取得股份的法律關系而具有的法律地位或身份。 在授權資本制度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取得的應然流程可以概括為:股東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繳出資并與相應期限內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將股東姓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向其發放出資證明書;公司進行股東工商登記;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股東資格的取得意味著一種新的法律關系的產生,即形成了該股東與公司及其他相關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能夠導致民事法律關系設立、變更及中止的原因是民事法律事實。因而,在實際出資,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股東工商登記等事實中,相應的事項變動將有導致民事主體股東資格的取得,滅失。但實然總是異于應然,在現實生活中往往不會具備上述所列之所有情形,如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卻未能進行工商登記,工商登記股東與公司股東名冊記載股東不符等等。如何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成為了公司法司法實踐中一個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初頒布了《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解釋三),對公司司法審批中相應疑難問題進行了規范,其中就包含了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與股權受讓人間的利益平衡問題,但實務中關于股權,股份,股東資格等概念的使用趨于混亂,對此仍須進一步討論,建立規范與事實之間的互動關系。
二、股權與股東資格間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傾向,認為股東取得股權后當然即為取得股東資格,抑或認定股東資格是取得股權的前提。這種將股權資格取得與股權行使相關聯的看法混淆了股權與股東資格間的關系。
股權一般被認為是一種團體性權利和個體性權利的辯證統一的綜合權利 。我們可以將股權區分為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財產性權利包括支付股利分紅的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公司事務參與權包括股東參加股東會決策公司管理事項的表決權,股東情權等。依據現代財務管理理念,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最終目的在于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進而使得股東財富最大化,為實現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之手段。故而,相對而言,公司事務參與權是手段性的權利,股權財產性利益為目的性權利。既然是涉及公司管理方面事宜,公司事務管理權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團體規則進行行使,權利的行使也必然導致股東與公司各機關之間發生錯綜復雜的關系。通過在公司股東會行使公司事務參與權,使得股東的個人意志上升為公司的意志。
從股權內容的綜合性可以看到股權并非一種單一性質的權利。本文試圖通過對股權的具體化的討論探討股東出資、公司內部股東名冊、進行股東工商登記等法律事實股東權利產生的意義,建立權利變動與事實之間的動態關系。
就財產性權利取得得而言;作為民事權利的股權財產性權利是由特定的法律行為創設的,創設行為是產生股權的法律事實。財產性權利既可以原始地創設,又可以受讓取得,因而可區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取得方式。就原始取得而言,財產性權利是作為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的對價的民事權利。股東將財產投入公司后,即形成了法人財產所有權,相應而言,股東對公司享有財產性權利,在授權資本制下公司的資本性決定了適格的民事主體只要出資即可取得相應權利?!督忉屓返?4條亦規定:“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 因此,在公司尚未進行章程變更,股東名冊登記與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受讓人已然取得股權,公司進行相應登記僅是公司對于受讓人所負擔義務,權利的存在與否并不以義務履行為前提。概括地說,出資關系是由投資者與公司之間就投資者通過投資成為股東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根據這種法津關系,投資者通過履行出資義務而取得股權中相應財產性權利,因此,股權中財產性權利不是基于股東身份而產生,而是是同一出資關系的兩個要素。 財產性權利的受讓取得與初始的取得相似,受讓人履行其轉讓合同項下的義務后即取得相應財產性權利。
就公司事務參與權取得而言,由于股東對于公司事務的參與緊密依靠于股東會決議,因此,股權持有人須具有股東資格方能參與公司運營。亦即公司事務參與權的取得必然伴隨著股東資格的取得。凡是權利必將有其限制,權利和限制這兩者之間存在相應的限制關系;權利則首先作為沒有限制的權利本身而存在,繼而經過限制關系轉化為受限制的權利。對于公司事務參與權而言,由于股東會作為公司意識機關的結構形態,股東資格恰好成為其權利行使的前提,股東資格的取得成為了規范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轉化為實然權利的路徑。
在此基礎上,股權與股東資格制度相銜接。股東資格為股東享有股東權利承擔義務的法律地位,因此,股東權利的行使與股東資格密切聯系。股權是一種權利,揭示法律關系的內容,具有財產性和價值性,股東資格則指公司團體關系的一種法律地位,反映法律關系的主體方面,側重身份性和人格性。因而,取得股權一般而言也就意味著取得股東資格,就如同股權中公司事務參與權與財產性權利分離的非終局性一般,基于現代公司股東會為公司意思機關之結構特性,股權與股東資格的分離也必然僅為暫時,股權(公司事務參與權)的行使必然要依賴于股東資格。但也正是基于這種特性,股東資格的取得與股權公司事務參與權這類團體性權利的行使關系密切,而對財產性權利的行使限制并不明顯。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取得的標準
從上述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享有股權并不當然具有股東資格,出資僅是作為取得股權的基本要素,僅于股權取得與股東資格取得時點恰好一致場合成為股東資格取得之間接前提條件。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應按照如下原則,股東資格的取得需要將私法的合意與公法的合意相結合;在私法領域,若存在公司股東名冊,則以公司股東名冊為準;若公司未設置股東名冊,則結合公司章程、股權實際所有、實際股東權行使等事項綜合推定之。此時的推定乃是一種法律權利取得的推定,公司股東名冊作為設權登記簿享有最高推定力,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在程序上登記的推定力時,則變更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登記后實際權利人享有股權資格;在公法范疇;國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對某些領域的股東資格取得附有特定要求,如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資將股權登記于國內公司名下借以規避國家行政審批,稅收監管法律的,并不能僅以實際權利所有者身份認定其具有股東資格。
并非取得私法意義上的合意即當然取得股東資格,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在特定場合下還需達成公法合意,即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取得有特殊規定的,應從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應遵從公司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不過多地加以干預,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對某些涉及國防、安全、金融秩序等特殊行業,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取得作出特殊規定,這是基于國家公共秩序管理的需要。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此情況下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超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作為股東資格取得的依據。在上海天迪科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訴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案中, 二審法院陜西高院即認為:信托公司的章程規定取得公司股東資格應當經銀監會的批準,所以,在未經批準之前,受讓人天迪公司不具有信托公司的股東資格,不能履行公司的表決、投票及公司事務的管理職能。
四、權利外觀理念在股東資格確認領域的適用
上文中所論述的股東資格確認的權利推定規則實際上是權利外觀主義在商立法中的體現。權利外觀法理,又稱商事外觀主義,是商法的一大基本原則,是指對作出某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虛假外觀負有責任的人,應該對信賴該外觀的交易相對人承擔與該外觀相應的責任; 其主要采用權利推定的方式來穩定交易秩序;推定是指通過對基礎事實與未知事實之間常態聯系的肯定來認定事實的特殊方法。正如謝在全先生所認為的那樣:“舉凡因信賴一定之外形事實,推斷有真實之權利或事實關系存在,而為法律行為之人,法律上均給予其所信賴事實相同之法律效果,以為保護者……” 具體到商業外觀主義,即是根據某種登記事項推定權利的實際存在,即便是產生確權效果的登記事項也具有權利推定的作用。最高法民二庭庭長張勇健法官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中股東資格確認條款中的相應規定鮮明體現了外觀主義原則在商事審判中的適用。 公司法強制性要求公司于公司內部設置公司股東名冊,記載股東權利;并將股東信息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登記雖然具有較強的公示效力,但又不能在實體法上強行規定登記之權利即為真實之權利,故在技術上,可以通過程序法上的構造實現登記公示在交易中的效力。兩者的規范目的雖不相同,但所針對的問題是相同的,即均是權利表象與真實權利產生了分歧。 股東資格推定乃是基于以下生活事實的高度蓋然性,股權財產性權利與管理性權利大多歸屬于同一主體,相互依存;股權享有者大多具有公司股東資格;公司股東名冊登記之股東一般即為實際權力享有者;公司登記機關股權登記與公司股東名冊基本一致。
就股東與公司的關系而言,公司股東名冊的登記事項即為其權利外觀,此時的的法律表象具有創造權利的效力,一經登記,即發生權利取得效果。但公司股東名冊上所登記之股東可能并非是實際權利的所有者,此時權利的外觀與真實權利即發生偏離,對公司內部除登記人以外的其他股東與公司而言,他們因登記名冊的記載推定了某個民事主體擁有股權,享有股東資格,進而對此產生信賴;但股權實際歸屬于他人,由有限公司股東間人和性產生的信賴關系為基礎的公司股東身份卻不能僅以股權的歸屬而當然產生變更,公司因為信賴虛假權利外觀所導致之法律效果并不當然消失,名義股東仍享有公司股東資格,仍需對公司承擔相應出資義務,名義股東基于股東名冊登記所享有的與其緊密相關的公司事務參與權能由其行使,實際權利人也無權僅以履行出資義務為由主張成為公司股東,股權實際所有人主張股東變更登記對于公司而言形同更換股東,須依公司法第72條經半數以上同意方得以進行;實際權利人的股東資格確認主張收到權利外觀的阻礙。但對于屬于個體性權利的股權財產性權利,由于其不不以人身信賴關系作為前提,實際權利人對于財產性權利的主張公司與名義股東不得以股東名冊為由進行抗辯,股東資格取得與否不影響實際權利人行使財產性權利。 此時,股權與股東資格發生分離,股權中財產性權與管理性權利發生分離。若是實際權利人對名義股東主張股權實際歸屬確認,此時雙方之間對真實權利歸屬有清晰認識,并不存在基本權利外觀而產生的信賴;名義持有人不得以股東名冊登記事項進行抗辯,真正權利虛假權利外觀。
在名義股東與外在交易人進行股權交易的場合;由于股東名冊僅為公司內部文件,無法查閱,其所信賴的權利外觀僅能為股東工商登記簿。公司法33條賦予公司登記以對抗效力,當公司股東名冊登記與工商登記不符時,因以股東名冊認定股東資格的歸屬;但外在交易人因信賴公司登記機關而接受對股權的無權處分,依《司法解釋三》第26,28條之規定,應按《物權法》106條處理,依據善意取得制度規范股權變動。此時外在交易人僅依虛假權利外觀的公示力及推定力取得股權。此時,名義持股人雖無權處分實際權利,但基于權利外觀產生的股權變更法律效力并不當然消失。實際權利人的利益保護轉化為其與無權處分人間內部關系進行處理。權利外觀制度保護的是交易相對人因虛假權利外觀而產生的對實體權利所有關系的錯誤信賴所取得利益,因而,在交易相對人知曉真實權利情形時,則不得主張以善意第三人抗辯。并且,對于并不存在交易情形下的權利變動,如法院強制執行名義股東名下股權,亦無適用善意取得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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