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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礦產資源稅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 礦產資源;稅費體系;要素研究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3-5595(2014)01-0010-04
礦產資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越來越受到各方的關注,但中國目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情況不容樂觀,存在開采效率低下、浪費嚴重、開發過程中不注意環境保護等諸多問題。[1-2]為改變中國資源高消耗、高浪費、低產出的現狀,運用稅收手段調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經濟利益關系勢在必行。
目前,中國礦產資源稅費主要由一稅、五費、兩價款及一個收益金組成,即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勘查登記費、開采登記費,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石油特別收益金?,F有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對中國礦產資源的合理開采具有積極意義,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資源稅定位不清、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過低、探采分離、遺漏環保相關稅費等,因此,其不能完全起到保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高效開采礦產資源的目的。[3]
一、礦產資源稅費體系改革原則
礦產資源稅費體系是整個稅制體系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構成部分,要使礦產資源稅費體系更加完善,應該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一是尊重礦產資源開發規律原則。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只有符合礦產資源勘探開發規律,才能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有序勘探開采。
二是協調統一原則。應該遵循國家、礦山企業和社會多方利益協調統一的原則,礦產資源稅費體系既要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穩定財政收入,又要考慮礦山企業實際承受能力和礦產資源發展,還要考慮節約利用礦產資源和保護環境的需要。
三是公平、環保、效率原則。礦產資源稅費體系改革既要體現內資和外資企業、海洋和陸地之間的公平,又要能提高群眾的環保觀念,促進礦山企業保護環境并恢復礦區環境,還要促進改變中國現在“高投入、低產出”的模式,避免資源的白白浪費,提高礦產資源的開采效率。[4]
總之,中國礦產資源稅費體系重構的最終目標是既簡化稅制,又調節重要的利益關系;既保護環境、避免浪費,又提高礦產資源開采效率,同時還要建立良性的礦產資源勘查投入機制。
二、中國礦產資源稅費體系構成分析
(一)礦產資源稅費種類構成
筆者在礦產資源稅費體系構成分析中發現,國家有四重身份:礦產資源所有者、勘探投資出資者、礦區土地所有者、公共事務管理者。國家要從不同的身份出發對礦產資源的勘探開采征收稅費。
其一,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身份主要體現在權利金方面。權利金是國家向非礦產所有人因開采礦產資源而收取的稅費,是對現行體系中的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區使用費進行的合并。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區使用費本質上體現的都是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這就造成了稅費性質不明、重復征收,而且礦區使用費對內外資企業規定不同,導致內外資企業之間的負擔不同。筆者建議將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區使用費合并在一起征收權利金,使內外資企業一致。同時,應區別不同的礦產資源,通過采取高低不同的權利金費率,來反映礦產資源的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及其耗竭特性。
其二,勘探投資者身份主要體現在礦業權價款方面。國家向礦產勘探開采人征收礦業權價款,礦業權價款由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合并而來。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分離使探礦活動的投資者只承擔巨大風險卻無收益補償,久而久之,探礦投資就只能由國家負擔。而實行探采合一后,探礦活動本身的巨大風險將由采礦活動可能帶來的巨額收益進行彌補,這符合“高風險高收益”的一般經濟規律,它將吸引更多的資本投資探礦活動。澳大利亞多年的實踐經驗也證明了探采合一具有可行性。[5]
其三,礦區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主要體現在礦地使用費的征收方面。礦地使用費是企業由于占用礦區土地需繳納的費用。礦地使用費反映礦業權利和礦區土地權利之間的相互關系,實際上也是土地作為一種資源要素在參與礦產資源的價值分配,它主要用于協調礦地所有權人和礦區土地所有權人的經濟利益關系。
其四,公共事務管理者的身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征收資源特別收益金和資源耗竭補貼,目的是調節礦區企業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和不同階段的利潤水平,避免產生社會不公和資源的浪費,調節不同時段的收益;二是征收環境資源稅,促進開發主體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以利于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利用[6];三是征收勘查登記費、開采登記費并把其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新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如圖1所示。
(二)效果分析
新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的構建借鑒了國外市場經濟國家礦業稅費經驗,解決了中國現行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一,完善了礦產資源稅費體系。礦產資源稅費體系的重構,避免了現行體系中的重復和遺漏相關重要稅費的問題。各稅費之間既無重復也無遺漏,并且相互配合,彌補了現行體系的漏洞,完善了礦產資源稅費體系。
第二,促進了中國礦產資源產業同國際接軌。重構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以權利金為核心,重點在于保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這和國際上普遍存在的權利金制度接軌,便于礦產資源稅費根據國際慣例進行調整。
第三,促進礦產資源產業的發展,保護礦產資源的安全。重構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將探礦權和采礦權合二為一,統一征收礦業權價款,用采礦活動的高收益彌補探礦活動的高風險,可以吸引民間資本、外國資本進行礦產勘查活動,促進中國礦產資源產業的發展,保護礦業安全,進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中國礦產資源的對外依存度。
第四,調節礦業權人和礦區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重構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理清了礦業權使用費的定義,將其重新定義為調節礦業權人和礦區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經濟利益關系的礦地使用費,結構清晰,避免了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過程中的利益沖突。
第五,提高民眾的環保意識,促進礦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重構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將以前未重視的礦區環境問題納入考慮范圍。環境資源稅的征收有利于促進礦區企業環保意識的形成,同時環境資源稅形成的專項基金用于礦區環境的保護與恢復,也有利于礦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六,調節了礦產資源產業階段性的收益差別。重構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單獨設立了收益調節基金,對礦產資源產業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和階段性的收益差別進行調節,并將礦山企業高收益階段征收的資源特別收益金作為后期轉產和繼續開采的耗竭補貼的資金來源,避免了礦產資源開采末期對資源的無端浪費,也為礦產企業的轉產和尋找替代資源提供了資金支持,有利于礦產資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中國礦產資源稅費要素相關問題
(一)權利金
1.權利金計征方法的選擇
權利金的征收方法主要有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也有按利潤的一定比例計征的。各種征收方法分析如下:(1)如果從量計征,當礦產資源價格上漲時,權利金卻依然不變,不能很好地保護國家的所有者權益,因此筆者不建議采用從量計征。(2)如果按利潤的一定比例計征,國家需要對礦山企業的利潤進行審計監督,必定要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無形中會增加國家的管理成本,不符合職能精簡的原則。另一方面,利潤跟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有關,礦產企業的利潤很難確定而且充滿著變數,權利金定性為國家基于所有權的收益,不應由國家承擔礦山企業利潤變動的風險。因此筆者也不建議采用按利潤的一定比例計征。(3)如果從價計征,當資源價格上升時,征稅增加,通過價格傳導機制,下游企業的成本增加,促使下游企業節約資源,有利于資源保護及更有效利用;目前中國在新疆的石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已擴展到全國范圍[7],接下來從價計征將會擴展至煤、鐵、銅等其他礦產資源行業,這將為權利金的從價計征提供良好的經驗。
2.確定權利金費率需考慮的因素
權利金的計征需要根據不同礦產資源產品的市場情況以及勘探或開發的技術水平,因地因礦區(種)地確定權利金費率。對那些具有戰略地位的礦產資源(如稀土、某些有色金屬資源)制定較高的權利金費率,既可以維護國家的戰略安全,也可以體現資源的稀缺性價值,保護國家的所有者權益。對國內需求失衡的礦產資源,如果國際市場價格不高,而中國的勘探開發成本和環境成本較高,則應該制定較高的權利金費率以鼓勵從國外進口。對礦產資源制定的權利金費率必須體現礦產資源的天然差異(如賦存條件、資源品位、交通狀況及開采條件等)。[8]高品位的礦產資源,按照較高的權利金費率征收權利金;品質低劣的礦產資源,按照較低的權利金費率征收權利金,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礦業權價款
礦業權價款是指國家以投資者的身份將其已進行過勘查投資形成的礦業權轉讓給他人時,收取的用于回收和補償其初始投資的金額,數額由礦業投資和礦業投資的獲利能力決定。
礦業權價款的確定不考慮國家具體投資礦山的資源稟賦和品位等問題,只考慮國家過去的勘查投入和行業的平均投資收益水平。由此,礦業權價款應包括地勘投資和地勘投資收益兩部分。為體現地勘投資的現時值,通常用地勘投資復原重置成本做為地勘投資。礦業權價款計算公式為:
P=Td+B
式中,P為礦業權價款;Td為地勘投資復原重置成本;B為地勘投資收益。
其中,地勘投資復原重置成本主要是將過去歷次國家出資勘查過程中用各種勘探手段所投入的全部實物工作量,按新的價格和費用標準進行重置,再扣除技術性貶值得到。地勘投資收益由地勘投資復原重置成本乘以同類礦種的行業平均投資利潤率得到。用公式表示即為:
Td=∑Ni=1(UiTi)(1+α)(1-β)
B=Td×K
式中,Ui為各類勘探實物工作量;Ti為各類勘探實物工作量的現行單價;α為其他地質工作、綜合研究及編寫報告、巖礦實驗、工地建筑等費用分攤系數;β為技術貶值系數;N為勘探實物工作量項數;K為同類礦種的行業平均投資利潤。
(三)礦地使用費
礦地使用費是占用礦區土地所支付的費用,因此應按占用礦區面積大小進行征收。礦地使用費金額的確定要考慮礦地的機會成本;礦地使用費的征收要考慮對礦地的影響,分勘探和開發階段確定不同的標準。因為勘探階段對礦地的影響較小,而開采階段卻可能對礦區土地造成顛覆性的影響,對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侵害也較大。所以,開采階段的礦地使用費征收標準要高于勘探階段的礦地使用費征收標準。
(四)環境資源稅
環境資源稅應從量定額征收,按生產和開采礦產資源的數量征收,以遏制無序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具體稅額的確定要考慮不同資源勘探開采過程對環境的影響不同而分別制定,同時還要區分不同礦產資源的戰略意義和稀缺程度。對國家稀缺且對發展具有戰略影響的礦產資源要課以重稅,通過稅收來避免資源的無端浪費。
(五)收益調節基金
收益調節基金包括資源特別收益金和資源耗竭補貼兩部分,部分資源特別收益金作為耗竭補貼的資金來源。
1.資源特別收益金
國家對礦產資源開采企業銷售礦產資源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稱為資源特別收益金,資源特別收益金由石油特別收益金擴大征收范圍過渡而來。由于部分世界性資源商品的價格常常受壟斷組織、國際形勢、國際投機炒作的影響而異常,在開采成本不變的條件下,可能會出現非正常超額利潤,國家應該憑借其行政管理權對某些礦產資源征收資源特別收益金,以調節資源開采企業超額利潤水平。
資源特別收益金征收數額的確定可參照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方法,確定起征點和累進費率,根據測算的開采成本、資源企業的社會負擔及合理利潤確定其他礦產資源的起征點和費率,并根據開采技術變化等引起的開采成本變化適時調整起征點和資源特別收益金費率。
2.資源耗竭補貼
資源耗竭補貼的資金來源于資源特別收益金。在礦區企業處于開采的末期,其收益率低于社會平均收益率時予以耗竭補貼,以利于其尋找新礦體,緩解其轉產的壓力,平衡礦產資源開采企業的收益,提高礦產資源的采出程序,達到保護和節約資源的目的。
理論上講,應在礦區企業的平均收益率低于社會平均收益率時給予資源耗竭補貼,具體見以下公式:
資源耗竭補貼=銷售收入×(社會平均收益率-礦山企業的平均收益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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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產資源;稅費改革;特別收益金;資源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8-0128-02
一、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及特別收益金的涵義
1.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又稱權利金)是國家憑借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對開采權人征收的一種費用,礦產資源多是不可再生資源,采礦權人開采后這部分礦產資源的價值就會轉移到礦產品中,采礦權人對礦產資源所有人進行補償,以此來實現礦產資源的價值。它體現的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調整的是礦產資源所有權人與所有采礦權人之間的財產關系,是對已經消耗資源的貨幣補償。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是國家地礦行政管理職責。
2.資源稅資源稅是國民收入的一部分,資源稅是調節礦種礦山企業的利潤收益分配,鼓勵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同時資源稅還對企業開采的外部環境成本進行校正,補償當代和后代的外部成本,把企業外部成本內部化,也就是說把外部環境成本納入企業本身的產品核算成本。資源稅的征收是國家稅政管理職責。
3.特別收益金:特別收益金又稱“暴利稅”,是針對行業取得的不合理的過高利潤征稅。通過測算各種資源的成本、各種費用以及利潤空間,保證給企業足夠的收入用于可持續發展的開支后,計算出暴利階段,對暴利進行征稅。國家把征收的壟斷利潤用于新礦的勘探、替代資源的研發,或者將上游壟斷企業的暴利用于補償下游企業,實現各個環節的利益調節和再分配。
二、礦產資源稅費計征方式改變的合理性
(一)新的計征公式
權利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儲存量X補償費費率X開采回采率系數
權利金以礦產資源的可開采量為依據,依率計征,可以避免棄貧采富的行為。同時通過招標、拍賣權利金使企業獲得開采權,而不再由政府審批。
資源稅也將提高征收標準,將由從量(按銷售量或開采量)改為從價或按占有資源量征收,將稅率與資源回采率和環境保護掛鉤,同時提高各種涉及環境的稅、費征收標準,將權利金、特別收益金和資源稅搭配,形成完整的礦產稅體系。
另外,資源稅中國從1984年開征,當時只對原油、天然氣、煤炭、鐵礦石征收。1994年稅制改革時,首次對礦產資源全面開征資源稅,2007年還將資源稅擴展到林木資源、水資源等。
(二)合理性表現
1.有利于礦產資源保護。礦產資源開發普遍存在著“吃肥丟瘦”的現象,過去資源稅稅率過低和以產量為基數征收被認為是導致這種開發方式的原因之一。低廉的資源開采和使用價格就是問題的根本所在。
2.有利于反映資源的稀缺性。中國不少礦產資源價格由國家控制,造成目前資源價格體系的不完整,既沒有反映資源的供求和稀缺狀況,也沒有納入企業本應該承擔的社會環境成本,結果是資源價格被嚴重扭曲,在資源供給日益緊張的同時,價格卻十分低廉。中國焦炭出口量占世界貿易量的60%以上,由于國家對焦煤資源只征收極低的資源補償費用,不考慮環境影響成本,致使生產成本極低。低價的資源,實際上補貼了焦炭使用國,他們低價買到了焦炭,卻把污染和事故留給了中國,這種情況不能不讓我們反思。
3.淘汰“審批制”。通過招投標、拍賣權利金獲得開采權,不僅維護了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而且從根本上解決了由于國有企業對某些資源的壟斷帶來的暴利現象。
4.有利于體現社會公平。隨著中國經濟增長越來越受到資源瓶頸的制約,資源稅問題開始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嚴峻的資源形勢與既少且低的資源稅征收現狀之間嚴重錯位,圍繞著從無價到有價的變動過程,重大利益關系需進行重新調整。比如,油氣資源被國有企業高度壟斷,隨著企業的改制和上市,一些壟斷企業已經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國有企業了。他們有自己的投資權,國家對企業的財產也不能無償調撥。如果沒有適當的稅收調節,壟斷行業的超額利潤很大程度上為企業所有,使國家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失,而且拉大了行業之間收入的差距,造成了新的社會不公。因此,國有資源在市場化使用的情況下,必須通過資源使用費和資源稅對壟斷性的高收益進行調節,縮小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體現社會公平。
5.有利于平衡中央與地方企業的利益沖突。中國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實際上國家并不直接占有,一方面是國有企業代表國家占有資源,通過向國家繳納稅收和利潤的方式體現礦產所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占有資源,地方政府通過允許集體或者其他性質的小企業采礦的形式,收取稅收和管理費來獲得利益。要改變地方的不合理行為,可以從理順分配關系入手。應當重視資源屬地的利益,中央讓利于地方,不光是讓地方在資源開發利用中得到應得的利益,支持當地經濟發展,還由于資源開發過程中,往往伴隨著環境損失,對土地和水資源的破壞嚴重,而資源稅可以為地方政府恢復生態、治理環境解決資金問題。
三、礦產資源稅費改革中的關鍵問題
1.目前資源稅中的級差收益應剝離出去,歸入權利金(礦產資源補償費)中級差是指礦藏分布的豐度和位置及開采條件的差異,是天然形成的,是資源本身所決定的,反映了資源本身價值的因素,應歸屬于權利金中,成為企業“資產”成本的一部分。級差收益不同于企業的利潤級差,不應存在于資源稅中。
2.改革權利金權利金(礦產資源補償費)改革的重點是:(1)將目前礦業權無償和有償取得的“雙軌制”統一改為有償取得;(2)將目前礦產資源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過低的稅費標準調整為合理稅費標準;(3)建立礦業企業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及機制。
3.資源稅收入的歸屬同中國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但分布極廣又不均衡,所以針對礦產資源的稅收就應該歸國家共同所有,劃入中央稅范圍。
但是如果將現行資源稅中的最重要的級差收益剝離出去并歸入新的資源補償費或權利金,資源稅的征收目的就是針對開采資源的外部成本進行校正,新的資源稅則是以補償當代與后代外部成本為主要設計思想,那么即便說生態建設具有全國范圍純公共物品的性質,但畢竟在對外部生態成本的承擔上,地區之間還是有著明顯的差異的,補償的對象就應該是更多考慮受到較大外部成本影響的地區,也就是說,資源稅應該繼續作為地方稅存在。
四、結束語
資源稅的改革應該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改革或說是權利金制度、特別收益金的建設統籌考慮。如果權利金額度收取得當,暴利現象就會大大減少,特別收益金就不再是資源稅費中的主角。當然稅制改革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源合理有效利用及環境保護的問題,礦產資源稅費改革需要與資源價格等管理體系配套推進,所以要解決資源浪費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改變資源的定價機制,盡快建立合理的能源價格機制,同時推動和完善礦產資源有償轉讓制度以及合理的資源稅制度,這才是解決資源浪費、低效率利用和由此引發的環境問題的根本方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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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eral Resources Taxes Levied Fac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YIN Xian-feng
(Land and Resources Bureau of Puyang City,Puyang 457000,China)
關鍵詞:油氣田企業 資源稅 礦產資源補償費 研究綜述
石油天然氣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能源資源,在國民經濟發展領域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油氣資源的勘探、開采及供應嚴重影響著國家的經濟命脈,而油氣資源稅費則是影響油氣資源勘探、開采及供應的重要因素,雖然每個階段研究油氣資源稅費的文獻資料浩如煙海,然而,學術界目前尚沒有關于油氣資源稅費的研究綜述。因此搜集整理形成完整的油氣資源稅費研究綜述,以全面、真實、客觀的反應中國油氣資源稅費的發展軌跡、研究動態,全面概括總結分析油氣資源稅費的各種現實問題以及對策,對深化油氣資源稅費的研究及經濟政策的制定十分必要并且有所裨益。
一、油氣資源稅費演變與進展
從上個世紀80年代初第二步“利改稅”開始征收資源稅以來,我國的資源稅經歷了數次調整,從中也可以看出我國對資源稅功能定位的認識及相應的政策傾向。
1984年10月1日,為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企業(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以正確反映開發單位的勞動成果,妥善處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決定對開采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的企業開征資源稅,征收基數是銷售利潤率超過12%的利潤部分。這說明隨著對資源價值探討的深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理應取得相應收益的受益原則逐步得到大家認同。在這種背景下建立起來的資源稅體現了一定的資源級差收益調節的思想,在客觀上維護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部分權益,但其極少的征稅對象以及統一的銷售利潤率又體現了其過渡性的特征。
從1984年開征資源稅到1994年稅制改革期間,資源稅制也進行了不少調整。但都屬于微調。1994年的調整應屬于第一次大調整。此次調整擴大了征稅范圍,改變了計稅依據,不再按超額利潤征稅,而是按礦產品銷售量征稅,并且為每一個課稅礦區規定了適用稅率??梢哉f1994年伴隨著稅制改革而出臺的資源稅有著較準確的定位,就是在1984年資源稅的基礎上更進一步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和調節資源開采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形成的級差收入。
但是這次資源稅的大調整同樣留下了不少遺憾。首先,征稅范圍仍然偏窄,扭曲了應稅資源和非稅資源的價格比.進而造成開采使用的無效率:其次,計稅依據按銷售量或自用量鼓勵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無法體現其有效利用和保護資源的應有功能;再次,單位稅額過低,且不與利用率相掛鉤,導致進入市場的資源成本過低,嚴重抑制了資源稅調節級差收益的作用,而且不利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資源稅在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在很長時間內保持了穩定。但從2004年起,我國陸續調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等部分資源品目的資源稅稅額標準。這些調整力度較大,說明我國稅務主管部門對資源稅的地位和作用認識的不斷深化.運用資源稅改變過度開采資源現狀的意圖也日趨明顯。尤其2007年上半年對煤炭、有色金屬的稅額調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導節約型社會建設、大力促進節能減排的形勢下提出的,針對性較強。另外國際市場資源產品的價格不斷提高,資源開采企業利潤水平也不斷提高,但企業收入增長中政府通過資源稅形式取得的收入并沒有得到相應增長,此次資源稅額的調整有提高政府在資源收入中分配份額的意圖。盡管新的稅額標準實施時間不長,但從稅額調整對主要資源開采企業的利潤影響看影響還不大,其效果在可以預見的范圍內來看將不會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資源稅改革并沒有觸及實質。盡管不斷提高的稅額幅度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對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和利用,可是如果不改變當前過窄的征稅范圍、不合理的計稅依據等決定資源稅實質的根本因素,不轉變資源稅的設計思想,僅僅靠稅額幅度的提高顯然難以奏效。
通過對資源稅調整歷史的回顧.我們不難看出,資源稅雖經歷次調整,但其應有的保護資源、促進資源合理開采、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等作用尚未充分發揮。主要原因在于資源稅的改革缺乏一個全局的視角,僅僅是對原有資源稅政策的修補或對國外經驗的簡單借鑒。那么,如何才能形成全局性的改革視角呢?關鍵在于對資源稅本身的準確定位。
二、從資源地租角度看資源稅的功能定位
(一)壟斷使得礦產資源存在地租
1984年資源稅開征時,理論界有各種觀點,但主要的理論依據是受益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三方面。從受益方面考慮,資源屬國家所有,開采者因開采國有資源而得益,有責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從公平角度來看,條件公平是有效競爭的前提,資源級差收入的存在影響資源開采者利潤的真實性,或偏袒競爭中的劣者,或拔高競爭中的優勝者,故級差收入以歸政府支配為好。從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資源應由社會凈效率高的企業來開采,對資源開采中出現的掠奪和浪費行為,國家有權采取經濟手段促其轉變。但這些解釋只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開征資源稅的意義和重要性,其理論依據并不充分,其中缺失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地租理論。
馬克思的地租理論把地租分為了絕對地租和反差地租兩種形式。絕對地租產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權的壟斷。而級差地租是指經營較好的土地所獲得的、歸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額利潤。其產生的原因是土地的資本主義經營壟斷。
地租理論在當今西方主流經濟學中得到了發展。當代西方經濟學告訴我們,只要存在壟斷,就有超額利潤存在,這種超額利潤就體現為“地租”,因此,地租不再是土地特有的東西,它的外延被延伸了,凡是處于壟斷地位的要素都可以得到超過機會成本的剩余或者余額,即地租。礦產資源的價值理論就源于地租的普遍化。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國家憑借強制力的所有權壟斷,也會產生地租,礦產資源的地租表現為礦產資源的租金。礦產資源的租金體現了礦產資源的價值。這種價值不是礦產企業在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的“勞動凝結”,而是礦產資源無以復加的使用價值的“國家所有權壟斷”的體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允許,都不可能實施礦產資源的開采經營權,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規定取得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所以,任何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是礦產資源開采權,實際上是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部分讓渡。
(二)礦產資源地租的區分
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礦產資源的地租也可區分為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兩部分:
1.礦產資源的絕對地租。當前,礦產資源絕對地租存在的兩個條件:一是存在礦產資源的有限性和所有權的壟斷,資源所有者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必然要在經濟上得到補償;二是采掘部門的資本有機構成低于社會平均資本有機構成,使得礦產品能夠獲得相應的收益。所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必須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使用權出讓獲得的報酬。
2.礦產資源的級差地租。在我國現階段的采掘工業中,同類礦產資源在不同地區由于稟賦優勢存在很大的差異,投入同量的勞動和資金,產出的礦產品的數量和質量是不同的。開采品位高、品質好、易采易選的礦產資源,所取得的礦產品數量多、質量也好;反之所取得的礦產品數量就少、質量也差。因此,礦山企業在從出售礦產品的收入中扣除生產費用以后.就會按上述礦產資源的不同豐度、品位和位置差別形成不同的超額利潤,產生礦產資源級差地租,其中又包括級差地租I和級差地租Ⅱ兩部分。級差地租I由兩種情況形成:一是開采優等礦山的工人所創造的超額利潤;二是運輸條件(或地理位置)優等或中等情況下工人創造的超額利潤。正是由于級差地租I不是靠采掘企業職工本身努力經營而提高勞動生產率所創造出來的,而是由于礦產資源自然條件好、運輸條件好形成的,因此,這一部分收益應當計入礦產資源總價值中,并收歸國有。級差地租Ⅱ則是由于對同一礦床連續追加投資而導致勞動生產率提高,進而獲得超額利潤轉化而來的,對同一礦床追加投資,采用先進的采選技術、設備和工藝,這不僅可以提高礦產資源的可利用程度(如礦石邊界品位、采礦損失率和礦石貧化率的降低、開采深度的加大、有效資源綜合回收率的提高等),而且可以改善礦床所在地的經濟條件.從而在原有的自然資源基礎上,取得更多的資源總回收量,獲得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和更大的礦產收益。由于礦產資源是一種可耗竭資源,所有權客體逐漸消失,對礦床追加投資可能會使資源耗竭速度和強度提高。但是,為了鼓勵礦業經營者充分利用資源,使之避免被廢棄,將這部分超額利潤部分地留給經營者仍是合適的。另外,由于礦產資源價值對于未開采的礦產也難以確定,因而其總價值量不應受礦產資源開采與否的影響,故級差地租Ⅱ不應計入礦產資源總價值中,而應該留給開采企業,以利于其提高開采效率。
(三)資源稅征稅對象應是級差地租I
礦產資源的地租理論為資源課稅提供了理論依據,但資源稅應該就所有地租還是僅對其中一部分課征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絕對地租不宜用資源稅的形式。資源稅是稅收的一種,具有“強制、固定、無償”的稅收性質,而絕對地租是所有權的讓渡所得到的報酬,具有鮮明的交換和有償的特征,與資源稅的“無償性”相矛盾,故不適宜采用征收資源稅的形式解決這一問題。三、從可持續發展角度對資源稅定位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特別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強調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長期承載力對發展進程的重要性。因此,節約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遏制對資源的過度開發,對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國外的資源稅大都通過特定的稅制設計,使稅收參與資源價格形成過程,從而有效地遏制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采,維持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我國當前的資源稅幾乎沒有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進行制度設計,甚至不少規定還與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相抵觸。如稅額高低與資源的利用效率無關,與資源開采的耗竭影響無關,沒有把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不利于促進企業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節約利用資源。所以,在下一步資源稅改革中,我們要站在可持續發展這個高點上來考慮。
(一)資源稅要體現企業因資源開采而產生的社會成本
外部性的經典理論告訴我們,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在外部性存在的情況下將發生背離。在資源開采使用過程中,外部性的存在使得開采企業的私人成本低于社會成本,如果按照私人成本定價,必然導致過度開采.難以實現資源的最有效利用。所以,我們要把外部成本主要是環境成本內部化,理論上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按照社會成本給資源定價,雖然在現實中存在諸多難點,比如外部性損害的確認、稅率的確定等等.但至少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如何盡可能提高資源稅調節效率的思路。
(二)資源稅的設計思想中要關注代際間的外部性問題
資源稅改革除了要考慮到開采企業的環境成本內部化,對資源的定價更要考慮到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即要考慮對于未來人產生的代際外部性。如果將可持續性考慮進去.當代人開采資源時必然對后代人產生影響,后代人為了使其資源使用水平不低于當代人必須進行一定投入;或者為保持資源完整,當代人必須為后代人付出相應的投入。這種投入從理論上應等于由于使用或開采資源而放棄的未來收益的現值。這部分也應主要通過資源稅征收來實現。
所以,總結起來,資源稅的定位應該是:在可持續發展的視角下,以資源級差地租l為征稅對象,以調節資源級差收益為手段,以提高資源開采使用效率、降低社會成本、促進環境改善、縮小代際外部性為目標的經濟手段。
四、資源稅改革在稅制改革中的地位
(一)從執政理念角度來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需要財稅政策的積極介入,而資源稅是稅收參與此項建設工程的一個具有特殊意義的稅種
通過稅收手段促進資源節約、節能減排主要從征稅和稅收支出兩個方面來實現。征稅中除了有些國家專門針對某些污染源和污染項目征收的環境稅收外,從能源消耗角度,從資源消耗的源頭就開始介入的稅種就是資源稅。通過合理設計資源稅的征稅范圍、稅率可以對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效率的提高進行促進,通過稅收介入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提高資源的使用成本.對資源的最終消費也起到調節作用。我國是一個資源短缺與資源浪費嚴重并存的國家.資源的戰略地位已經得到共識,但實際開采、使用中卻并沒有達到高效率,其核心原因之一是資源價格的不合理即長期低價格。資源稅及其以后有可能開征的環境稅一起將全面影響資源價格,并通過價格及其他直接的環境稅影響生產者、開采者和消費者的行為,從而促進資源節約。
(二)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稅制結構變動的趨勢來看,進入21世紀以來,稅制結構中一個最重要的變化趨勢就是“稅負轉移”,即將稅負從傳統的對資本、勞動、財產等的課稅轉向對高能耗行為、對環境污染行為的課稅
OECD國家中歐盟國家較為典型.如瑞典、挪威、荷蘭、德國等,這些國家所謂的綠色稅收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斷提高。瑞典已經達到大約12%左右。盡管由于統計口徑的不同各國有比較大的差異,如果將我國的能源類產品征收的消費稅、資源稅及排污費等加在一起我們的比例可能不低,但我國稅制結構調整中還沒有明確提出可持續發展稅制的概念。所以在全面進行環境稅改革以前,有必要從資源稅開始明確提出我國稅制改革已經全面引入可持續發展概念,稅制將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發揮作用。這也是資源稅可以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領域。
(三)從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來看,資源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過低,不能體現其應有的功能定位
從全球資源的緊缺、資源價格的不斷上揚來看,我國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不斷調整資源稅征收比例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盡管從理想的意義上來看最理想的環境稅體系應該是能夠使其收入不斷減少的稅制,即污染行為越來越少,以至于稅源枯竭。但資源稅作為環境稅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它并不直接對污染行為征稅,而是對資源本身征稅.這就決定了其巨大的潛力。
摘 要 礦產資源是人類賴與生存和國民經濟賴于發展的重要基礎,保護和合理利用有限的礦產資源對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規定的實施,對我國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影響巨大。但是,由于立法內容不全面細致、有的制度設計不盡合理,現行立法對我國礦產資源的保護也存在一些顯而易見的漏洞和盲點。因此,立足于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本文從我國礦產資源政策和法律法規出發,對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法》提出幾點愚見。
關鍵詞 礦產資源 法律 政策 建議
一、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修改之必要性分析
1979年以國家地質部為主起草了《礦產資源法》,并提交給了國務院和人大常委會討論和修改。在此期間,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做出了實行商品經濟的重大決策,這為《礦產資源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堅實的思想基礎。于是《礦產資源法》于1986年三月正式出臺,從而結束了礦業開采立法中無法可依的空白。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實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這部立法是按照計劃經濟模式制定的,它強調的是在國家統一計劃下的地質勘查,礦山開采。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1996年修訂后的《礦產資源法》正式頒布實施。但從目前來看,這部法律仍然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趨勢,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我國礦業市場發展的一種阻礙,它也在多個方面表現出它的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礦產資源稅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礦產資源稅的征收設置不合理。首先,征收礦產資源稅的直接目的之一就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我國目前對資源稅是從量定額征收。這種征收方式對于大多數生產成本、開采難度和環境相差較大的資源來說稅收的高低與由于資源差異造成的級差收益嚴重脫節。從而必然造成不同探礦、采礦企業之間的利潤分配的不均衡。其次,礦業稅費種類繁多,征繳原理不清,稅費收取的透明度不高。礦山企業涉及的稅費名目繁多,征收原理不清晰,利益分配不合理,未清晰劃定國家在行政管理和所有人權益實現方面的界限,稅費標準低,重復征收;也未充分考慮礦業與其他產業的不同,忽視礦業的高投入、高風險與礦產資源的耗竭性特征。
2.礦業稅費標準過低。《礦產資源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而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從價計征。補償費費率最低是1%,而最高也不超過4%。這與發達國家體現資源所有者權益的權利金占銷售收入的10%左右相比,我國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太低。這種過低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既沒有體現礦產資源的自身價值,又沒有很好地實現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
3.礦業價款規定混亂。在價款收取范圍上,行政法規規定只有出讓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才收取價款。但是,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大多數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礦業權招拍掛以及協議出讓過程中,不論是否存在國家出資勘查情形都收取價款;并且,原為無償取得礦業權而申請延續的,也要收取價款。
(二)礦業權市場方面存在的問題
1.礦業權取得和流轉有種種限制,不能適應現代經濟生活出現的新情況。首先,在礦業權上,我國人為地將礦業權分割為探礦權和采礦權,在實踐中,探礦權人要取得采礦權還需設立礦山企業并且要達到一定的資質條件。其次,禁止把盈利作為礦業權轉讓的目的,無助于礦產資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整個礦業權市場一直處于“有場無市”的境地。
2.礦業權一級市場存在“雙軌制”的弊端,亟待完善?,F行操作中存在原來的申請批準方式和招投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一些地方還進行了協議出讓。但除了審批方式外,其他方式均無明確法律依據。此外,對各種方式的使用范圍、具體程序、出讓收益的收取、分配和運用,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地方立法與實際操作受到法律層面的制約?!半p軌制”并存導致:礦山企業因取得方式不同而存在不平等競爭;為通過無償方式或者非公開競價方式低價取得礦業權,為權力尋租和腐敗行為提供了土壤。
3.礦業權流轉市場的管制與規避矛盾突出。礦業權利人應可自由處分其礦業權,但目前礦業權利人之間買賣、以礦業權作價出資入股、合作、出租等形式都受到各種各樣不合理的限制,門檻過高,窒息了二級市場的正常發展。一方面是流轉的迫切需求,一方面是現行法規和政府管理的高度管制,導致秘密、地下流轉現象非常普遍。許多權利人以“承包”為名,行轉讓之實。這種地下交易非常普遍,管理部門根本沒有能力進行監控或者查處。這些私下交易由于沒有經過法律程序,非常容易引發糾紛,造成嚴重的社會沖突。
(三)礦山環境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1.礦產環境方面缺少統一立法。當前,我國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還處在各自為戰的狀態,缺少系統統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在資源開發過程中對資源地環境的保護以及治理工作。這就造成了不少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地方財政的增長,而忽視了對礦區環境的保護和治理。
2.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等資金制度建立、運行難度大。雖經多年引導鼓勵,但因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在各省的推行仍面臨諸多問題。雖然在地方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的規范型文件中一般都有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的規定,但在地方法規中卻很少對此做出明確規定,更乏具體的實施辦法。
3.資源開采遺留廢棄物對環境的破壞嚴重。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廢棄物(如尾礦、矸石等)需要大面積的堆置場地,從而導致對土地的過量占用和對堆置場原有生態系統的破壞,礦山廢棄物中的酸性、堿性、毒性或重金屬成分,通過徑流和大氣飄塵,會破壞周圍的土地、水域和大氣,其污染影響面將遠遠超過廢棄物堆置場的地域和空間。
二、針對礦產資源法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對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建議
1.適當提高資源稅稅率。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只屬于礦產資源占用稅,在設計時基本上沒有考慮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等問題,因而所規定的資源稅單位稅額偏低,難以起到其應有的調節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人和發展,礦業市場化改革的腳步不斷加快.資源及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比率及征收范圍都不應該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所以新的資源稅法的修改應該在充分考慮市場因素的前提下,根據資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資源的替代品德開發成本等因素,提高資源稅稅率,從而調整利益分配格局,更加合理充分的利用有限的礦產資源。
2.進一步完善資源補償費制度。我國目前的資源補償費同其他國家的權利金制度相比,明顯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性與礦產資源開發獲得的利益是嚴重脫節的。所以我們應該借鑒國外的權利金制度。對采礦權持有者征收絕對地租性質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體現出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同時使經營權和所有權相分離,而明確產權可實現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對資源條件優越者征收超額利潤稅(即資源稅)可使采礦者平等競爭,有效地開采資源,提高經營效率,這一些都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
3.改變傳統的資源稅征收方式。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資源稅征收辦法有從量稅、從價稅、比例稅、累進稅四種。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從量定額征收。這種征收方式的優點是只要企業開采了一定量的礦產資源,就必須向國家繳納一定量的資源稅。但是,我們知道礦產資源的價格是隨著市場不斷高低變化的,而且由于資源的稀缺性,有限性,礦產資源的價格在將來是必然要上漲的,所以,為了保證國家從礦產資源上真正取得應有的利益,應該建立一種從價征收的體制,讓稅收和價格掛鉤,從而更好的發揮資源稅對不同利益主體的調節作用,防止礦產開發行業的超額暴力利潤。
(二)對完善礦產資源市場方面的建議
1.健全法律法規,規范礦產資源流轉市場。1999年,國家頒布了《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明確了礦業權須有償取得。我們應根據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的要求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區別不同區域或者不同礦產資源種類并規定不同的準入資格,以此為基礎,對有資格進行同一區域或者同一礦產勘探開發的礦業企業或者個人賦予同等的法律地位,進而鼓勵市場機制在這種范圍內充分發揮其積極的配置功能和調節作用。
2.減少政府干預,建立更加自由的礦產資源市場。在礦產資源法修訂中應平等的對待礦產資源市場兩類不同的主體,賦予國有礦業權人和非國有礦業權人同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平等競爭,機會均等的參與礦產資源市場。從而徹底解決礦業資源市場“雙軌制”存在的弊端,讓公平競爭的氛圍在礦業資源市場真正的形成。
(三)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環境保護問題的意見建議
1.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原則在立法中加以確定。應將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作為一項原則在《礦產資源法》總則中進行規定。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定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是采礦權人的責任。將礦山環境的保護與治理單列一章,明確規定礦山環境主管部門與職責,相關部門職責分工與協調,以及政府和礦山企業環境保護治理的責任。
2.建立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日常監管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首創于美國,作為預防和減輕環境污染的基本手段在世界各國得到了廣泛采用,許多國家或地區的立法規定,所有可能給環境帶來重要影響的項目,在獲得審批前均應開展環境背景研究,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供有關政府部門審查批準,據此提出避免或最大限度減輕其不利影響的措施。我國2003年生效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這種制度做了一定的規定,但是種種規定過于原則,又缺乏實施的必要保障,因此形同一紙空文。因此有必要對這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制定更加切實可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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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煤炭資源稅費;成本;資源租;稅費調整
我國“缺油、少氣、富煤”的能源結構決定了煤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資源基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構成一直占70%左右,并且據預測,這一消費結構在近五六十年內難以改變。但煤炭卻是不可再生資源,據BP(2007)估計,我國煤炭資源儲量只有1145億噸,可供開采年限只有45年。因此,煤炭資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煤炭資源的接續能源開發問題等是我國政府必須關注的現實問題。本文從稅費視角對煤炭行業面對的稅費條款設置的目的及作用進行剖析,研究我國煤炭稅費制度應發揮的作用及變革的方向。
一、我國煤炭資源稅費結構特征
我國現行的煤炭資源稅費主要有礦業權(探礦權、開采權)價款及使用費、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參見表1)。
1.礦業權使用費及價款。兩權使用費和價款設立的初衷在于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形成高效的資源勘探資金機制,實現對煤炭資源有效地勘查、保護和管理。1996年國務院修訂了《礦產資源法》、1998年出臺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初步確立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有償使用的制度,建立了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制度框架。但我國目前煤炭資源無償和有償使用雙軌制格局的存在,企業無償或以極低投入獲取礦業權,導致行業進入門檻過低,大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紛紛進入,由此帶來資源的浪費,所以,包括礦業權價款的二級流通市場完善等一系列問題仍有待完善。
2.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是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主體。資源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調節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級差收益;而礦產資源補償費設立的用意,在《礦產資源法》中明確將其作為對使用國家所有礦產資源的支付,也就是要實現國家對資源所有權的“絕對收益”。但在具體實施中,資源稅的征收方式卻是既適用于開采優質資源的煤炭企業,也適用于開采劣等資源的煤炭企業,也就是說,對煤炭資源“級差收益”的調整是通過“絕對收益”的獲取方式,這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所以,從實際效果看,資源稅混淆了與資源補償費的性質?;诖?,有學者建議取消資源稅,有學者主張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趨于一致的觀點是效仿國際慣例改征權利金取代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提高征收比率,實現國家的所有權收益。
二、厘清煤炭資源稅費因素的成本屬性
在一般的理論研究中,煤炭資源礦業權(探礦權、開采權)價款和使用費、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習慣上被稱為我國煤炭企業資源成本。根據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的界定,雖然目前我國關于礦業權價款的二級流轉市場還不完備,但是要獲得煤炭資源的探礦權或采礦權,為了獲取或使用相應的經營權,支付價款是事前的程序(雖然目前價款可以分階段上交),而支付礦權使用費是事后的程序,因此,很好理解礦業權價款和使用費是礦權人必須付出的經營成本;而按照租(或地租)相關理論,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或者權利金)本質上不應該被視為煤炭企業成本。
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本質屬性是租。租是商品經濟條件下資源所有權與資源使用權相分離的產物,是資源使用者為取得資源使用權向資源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資源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我國的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作為煤炭資源所有者應當向資源使用者單位或個人征收資源租。由于我國目前對煤炭行業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方式沒變,同時對其改革方式還沒有形成一致的看法,所以下文仍用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表示國家對煤炭資源應享有的煤炭資源租。
經營者(企業)對資源租的支付不同于對成本的支付。關于租的支付和衡量可追溯到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的“三位一體”公式關于地租的解釋。斯密認為工資和利潤是決定煤炭資源產品價格高低的基本要素,租的有無及其大小則等于煤炭資源產品的價格在扣除工資和利潤以后的余額,而煤炭資源產品價格的高低則取決于人們對其需求的程度。當煤炭資源供不應求成為稀缺資源時,產品價格中才會有租的成分。也就是說,煤炭資源租是市場對煤炭資源所有者的“賜予”,租的所有權屬于資源所有者,經營者應該將產品價格中的租轉讓給所有者而不是強留下來作為超額利潤看待。并且這種觀點一致延續下來.Hotelling基于此推導出了霍特林法則(HotellingRule);宋承先用“作為剩余的租”的觀點來理解經濟租的內涵。
可見,一種資源的市場需求強度反映了這種資源的稀缺度,而稀缺度又決定了這種資源租的高低,所以,經營者對一般要素的成本支付是“價格內”支付,而租則是市場引致煤炭資源稀缺度而產生的“超價格”支付。在煤炭產品市場,煤炭資源租(煤炭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是體現資源所有者權益和左右資源開采者行為的紐帶,所有者可以根據市場對煤炭需求程度確定租的高低,進而影響資源市場的開采者行為。那么市場、開采者行為與租之間存在著怎樣的關系呢?
三、煤炭資源租、市場與開采行為
為了研究的方便,把資源開采者分為兩類,其一,視可開采煤炭資源有限,實現既定資源條件下的長期收益最大化的開采者,稱其為類型I開采者;其二,視可開采能源資源無限,實現當期收益最大化,稱其為類型Ⅱ開采者。同時,設定開采者所處的市場類型為完全競爭和壟斷兩類。因此,下面討論的是競爭條件下類型Ⅰ和類型Ⅱ、壟斷條件下類型Ⅰ和類型Ⅱ開采者的行為以及不同行為對租的影響。
競爭條件下,假設市場中有m個互相競爭的企業,不同時期的企業市場需求曲線是P1=Pt,行業的需求曲線為P1=a-b∑Q(其中:Pt表示時期t煤炭的市場價格,P1表示時期t內不變的煤炭價格,j表示企業m中的個體);壟斷條件下不同時期的需求曲線是Pt=a-bQt(Qt表示時期t煤炭資源產品的行業產出量,a、b為正常數,T表示資源的開采期限,r為收益折現率)。另外,假定煤炭資源的初期存量為S;煤炭資源開采的邊際成本為c,煤炭資源租取決于煤炭資源產品的價格與邊際開采成本,即P1-c。
根據以上分析和假設,根據兩種類型開采者在兩種市場條件下實現目標與約束條件的不同分別構造四種情形予以分析,見表2。
煤炭資源租是資源所有者控制開采者行為、調控煤炭資源開采市場的一個有效的杠桿。從煤炭資源政府所有的角度看,類型Ⅰ開采者基于煤炭資源有效開采期內收益的最大化,這一目標與政府通過租稅的方式控制資源開采速度和利用效率、實現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目的相吻合,因此可以認為,類型Ⅰ開采者行
為是政府合意的,相應的租稅(競爭市場:(a-c)e,壟斷市場:(a-c)/2+(a-c)er(t-T)/2,可以實現煤炭資源有效開采期內的社會效益最大化;相比較而言,類型Ⅱ開采者基于當期收益的最大化,不考慮煤炭資源的可耗竭性,相對于類型Ⅰ開采者,競爭市場導致資源所有者權益的完全失去,壟斷市場導致所有者權益損失,租的基本作用之一在于維持資源的數量和質量。因此,在租金受損的情況下,維持煤炭資源的可持續開采也就失去了基礎。以上分析說明,政府可以借助煤炭資源租的手段在不同市場對開采者行為進行控制,通過制定租稅標準約束、調整開采者的開采動機,限制短期行為開采者的市場進入,提高煤炭資源市場的集中度。
四、所有權租稅設計
我國目前煤炭行業的稅費結構遵循礦業企業的稅制,除了上述煤炭資源稅費外,還有普適性的稅費,具體包括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使用稅等共十余種。關于我國煤炭行業目前的稅費狀況,煤炭經營者和理論工作者基本上達成一個共識:煤炭行業的普適性稅費偏重,而有關煤炭資源的特有稅費偏輕。
1.煤炭行業普通稅負重在增值稅。以淮南礦業集團為例,2002~2006年,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3個稅種在公司年度納稅總額中占有絕對比重,比例基本穩定在83%左右;其中繳納的增值稅占年度納稅總額的比例基本穩定在76%左右,是最大的稅種。而對煤炭企業而言,增值稅又是制度安排最不合理的稅種。原因主要有二:其一,煤炭是資源性初級產品,在沒有深加工之前,不存在增值問題;其二,煤炭外購資產中原材料所占的比重小,可抵扣的購進額項目少?;诖?,有學者建議,根據WTO的有關文件中將“從自然界直接取得物質和能量的產業”定義為第一產業,我們應把礦業回歸到第一產業,和農業一樣免交或少交增值稅。同時根據第一產業的特點,對現行的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化。
[關鍵詞] 油氣資源稅;礦業權使用費與價款;特別收益金;生態補償機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49
[中圖分類號] F812.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08- 0081- 02
作為當今社會重要的能源資源,油氣資源在我國乃至全世界范圍內的各個領域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其勘探、開采及供應關系著國家的經濟命脈。油氣資源稅費不僅是影響油氣資源勘探、開采及供應等的重要因素,而且是國家參與及調節油氣資源收入分配的重要方式。為達到與社會經濟發展及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相適應,油氣資源稅費制度經歷了幾次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1 我國現行主要油氣資源稅費制度構成
1.1 資源稅
自國務院1984年9月18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暫行)》后,經歷了擴圍、改變計征方式等一系列改革,現行征收依據為2011年11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此次資源稅改革首先從石油和天然氣領域進行,將原有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暫依油氣銷售額的5%進行征收。在實際征收過程中,5%僅為資源稅征收的基準線,剔除掉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綜合減征率,即為實際的征收率。
1.2 礦產資源補償費
依據1997年7月3日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1994年2月27日)修改后的有關規定,“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凡是在我國境內及所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的,都應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在實際征繳過程中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完成,屬于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共享收入,不同地區分享比例有所差別:中央與省、直轄市及中央與自治區按分別按收入的5∶5、4∶6進行分成。且將其納入到預算當中實行專項管理。在征收過程中,油氣資源按照其銷售收入1%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及開采回采率計算應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數額,主要應用于礦產資源的勘查支出。
1.3 礦業權使用費與價款
國家依據資源所有者的身份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向取得探礦權及采礦權的企業收取的使用費與價款,由礦業權等級管理部門負責征收,并統一納入到國家預算管理。使用費主要包括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依區塊面積按勘查年度收取,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按年計征。價款則是開采企業為取得國家已出資勘探并探明的礦產地的礦業權所支付的費用。礦業權價款不僅體現了勘探者勞動的投入及其剩余價值,同時也體現了其應為礦產資源地絕對地租的組成部分。
1.4 石油特別收益金
為石油價格形成機制的改革步伐,同時規范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管理,促進國民經濟協調健康的發展,2006年3月26日,我國出臺了《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中指出,石油特別收益金采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以石油開采企業所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為依據,起征點為40美元/桶(之所以采用美元/桶作為依據,是為了便于參照國際石油價格水平),按月計算按季繳納。
2 我國現行油氣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按照現有資源稅費制度的相關規定,雖然對在資源合理開發及保護油氣資源和生態環境健康可持續發展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當今世界經濟、社會環境日趨復雜,石油企業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也了巨大的變化,使得在各項稅費政策實施過程中顯現出其不足之處。
2.1 資源稅費優惠力度較弱,調節作用逐漸弱化
(1)缺少鼓勵邊際油田開采及三次采油技術應用的優惠政策。開采油田及采用三次采油技術可以使得油氣開采企業在已開采油氣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產量,然而,由此造成了各油氣田之間以及同一油氣田的二級單位間的收益及稅負水平有較大的差異。我國這次資源稅的改革只是將油氣資源稅改為從價計征,并沒有涉及到有關鼓勵企業積極開采等優惠政策的制定。使得本應具有促進資源有效開采、減少浪費、實現資源可持續發展等職能的資源稅并未發揮應有作用,不利于調節級差收益的目標的實現。
(2)缺少鼓勵開發高凝油等低品位油氣資源的優惠政策。隨著開采程度的深入,高凝油、稠油等品質較差的石油逐步被油氣企業所開采,從產量上來看有逐年增加的趨勢。然而由于其開采的難度較大、工藝要求較高,開采過程中容易造成凝、堵等技術問題,因此為了提高油氣資源的開采效率,應加大對難采油藏的稅費優惠力度,避免“棄貧采富”現象的產生,增加油氣資源的產量。
(3)缺少與不同開采階段相適應的優惠政策。由于在開采過程中,企業投入與產出之間有較大的差異,因此我們可以將油氣開采劃分為開發、上升、穩定和遞減等4個階段。以國際經驗來看,應根據油氣田開采所處階段的不同制定不同稅稅率及減免稅政策。一般情況下,在開發期由于企業處于投資初期,投資額大且短期內不能獲得利潤;在上升期和遞減期,企業獲利能力較弱;在穩定期則可以取得較為穩定的收入,可全部收回投資成本取得收益。這樣可以使得處于不同開采階段油氣企業的投入產出較為均衡,減少由于開采期不同導致的利潤差異,調動油氣企業合理開采資源的積極性。
2.2 稅費征收標準不適應發展要求
(1)實行單一比例稅率,難以體現級差收益。資源稅的設計是為了調整不同品質資源之間的級差收益,因此多數資源稅采用級差費率或稅率。我國自2011年11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僅將原有的油氣資源從量計征改為按照單一比例稅率5%征收,而并未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差別對待,不能體現資源稅調節級差收益的作用。
(2)現行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與價款設計不合理,有損所有者權益。由于我國目前制定的礦產資源費率過低、征繳存在難度,導致自開征以來,實際征繳量少,且須用作礦產資源勘查費用的補償,成為投資者的利潤,而補償費費率低導致企業對資源無序、大量開采,并未達到促進資源合理開發的目的,不利于企業轉變粗放的管理方式,無法充分體現礦產資源的稀缺性和耗竭性。
2.3 特別收益金設計尚需完善
從目前全球油價的總體走勢來看,短期內仍將處于較高的位置。為了維護國家的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避免石油開采企業獲取過多的超額利潤,同時使國內有關石油稅費政策和國際接軌,我國針對開采并銷售原油的企業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雖然特別收益金的征收在短期內影響石油開采企業的利潤,但從長期發展來看,特別收益金的征收能夠督促企業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但在實際征收過程中,我國的特別收益金不僅從名稱上與國外的資源租金稅不相符合,而且在具體征收標準的設計上沒有同企業超額利潤掛鉤。由此可見,我國的特別收益金并沒有完全同國際接軌,僅作為一種非稅收入,并未體現公共收益這一特性。
2.4 生態補償機制設計不完善
生態補償主要是其他城市對資源開發型城市的補償以及資源開發企業對國家、礦區居民的補償。從我國現行資源稅費體系的設計來看,主要是通過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形式進行的資源補償,然而這僅有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水平與其他發達國家的相比較低,無法實現生態補償的作用,不足以彌補對國家、礦區居民的損失,亦無法實現其他城市對資源開發型城市的補償。為了體現資源所有者的財產權和收回勘探成本而設置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由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每年向國家交納,同樣并未涉及價值補償及生態補償等問題。
3 我國油氣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建議
3.1 加快完善油氣資源稅改革的進程
征收油氣資源稅主要為了調節由于各種客觀因素差異的存在而產生的級差收益,公平稅負,防止資源浪費,促進油氣的有效開采。
(1)適當提高現行稅率。我國目前采用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共存的形式對于資源開采進行調節,但是由于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僅為銷售收入的1%,且其在征收過程中顯現出多種弊端,因此可依據精簡稅費的原則,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而對于油氣資源稅的征收可按照現有稅率增加1個百分點的方式進行初步改革。隨著資源稅改革的推進,逐步提高稅率百分點,直至接近國際一般水平。
(2)根據地區、油氣品質的差異性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由于外部生態環境、油氣開發難度、油氣品質的差異會直接影響到油氣開采企業的盈利水平,因此應對西北及海洋油氣田等開發難度大、環境惡劣的地區實行優惠的稅率,對品質較差的稠油、高凝油及三次采油等按照一定標準減征,例如在該油氣企業應繳納油氣資源稅的稅額的基礎上設置一定的減征比率,以此補貼由于環境等因素帶來的開采成本差異。
(3)根據油氣田開發階段的不同設計稅率。油氣田處于不同的開發階段,油氣田的投入和產出有較大差別,導致經濟效益差異巨大,因此針對企業在資源開發不同階段設置不同的稅率。由于在開采過程中不同油氣田之間存在差別,很難根據開發時間的長短界定開發階段,可以考慮根據油氣開發企業的銷售收入或盈利水平界定其開發階段,并根據開發階段不同設計不同稅率水平。
3.2 完善礦業權使用費與價款
油氣資源消耗殆盡是目前全球面臨的重大問題,為了能夠更好地促進現有油氣資源開發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提高資源的回采率,可以考慮利用市場化手段配置油氣資源礦業權,實行資源有償取得制度。具體來說,在新設的油氣礦業權取得時采用招拍掛的形式,油氣企業必須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投標機制取得礦業權,以此保障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企業作為資源投資者的利益,改變目前存在的油氣企業利潤高、而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現狀,同時維護了國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3.3 完善石油特別收益金制度
近些年國際原油價格大幅度提升,中國地質科學院的報告指出,至2020年,中國原油的進口依存度將高達70%。依照現行從價計征的油氣資源稅計算,加重了油氣資源稅的稅負。因此,應考慮適時提高石油特別收益金的起征點,以此使油氣企業減輕稅負,增加資金積累,減輕油氣企業的總體油氣資源稅費水平,促進油氣企業的順利發展。同時,可考慮設置差別征收率。對于低品油及邊際油田在征收資源稅過程中采取優惠稅率的同時,仍可在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中實行差別征收率,以此補貼低品油及邊際油田的開發成本,鼓勵油氣資源的開采。
3.4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由于油氣資源的開采過程中對資源本身及周圍環境等所造成影響,而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就依據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原則,運用政府和市場兩種手段進行調節,實現“誰污染誰付費、誰利用誰補償”。然而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并非某一主體能實現的,應從多角度進行功能劃分。
(1)考慮由相關部門對礦區生態環境負責評價,以某一時間節點為準,在此之前已存在的問題由國家負責治理,對此之后產生的環境污染等問題有相關企業負責,對其征收一定的補償保證金,而有關部門根據企業的實際開采情況及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狀況制訂階段性計劃,由相關部門審查企業治理效果,如達到預期效果則退換期補償保證金,否則不予歸還保證金,情況嚴重者甚至加收其罰金。
(2)擁有社會管理者和油氣資源受益者雙重身份的國家,不僅在管理過程中起到監督者的作用,同時應以收益的一部分作為補償金,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對修復歷史遺留下來的生態問題、因資源開發而受到影響的居民等給予補償,同時應承擔在大力宣傳增強人們環保意識、為提高環保水平而進行的科研教育費用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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