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2:2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信仰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089-02
近年來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都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事發后各地出現的“奇招怪招”更是為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戲劇性的色彩。然而,在這種看似“幽默”的民眾反應之中,我們看到的是社會道德面臨的顛覆性挑戰,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嚴在有關機關的“執法”行為面前顯得如此蒼白無力,我們似乎聽到了什么轟然倒塌的聲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們更需要做的是冷靜分析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來的深層次社會矛盾,探究這些執法人員如此“無法無天”的根本原因,從源頭上杜絕此類事件的再度發生。
一、“”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會孤立憑空地出現,以釣魚執法事件為例說明,此事件也是如此??赡艽蠹覍︶烎~執法事件的關注多集中在其負面效應上,但客觀而言,這種不正常的執法手段也是在應運交通執法部門在查處黑車上的困難而生的。由于打擊黑車證據難固定、處罰難度大,執法部門采取一些非常規的執法手段本無可厚非,但是,像“釣魚執法”這樣的執法方式已經被嚴重扭曲、異化了,“釣魚”已經不是為了執法,而成為執法機關完成指標、“創收”的手段。本應帶頭執法的行政人員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我們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認,執法經濟、不當的行政指標、行政監督缺位等體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這些都是表象,問題的癥結在于當下行政執法主體缺少對法律最基本的敬畏與虔誠,把法律當成了獲取本部門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門,法律被束之高閣,取而代之的是部門的政策和領導的批示。行政執法人員守法意識淡薄、規則觀念不強,這反過來對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出現了一個法律信仰整體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員的法律信仰與普通民眾的法律信任
由于種種因素的制約,中國民眾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是,在這里并不想過于強調普通民眾法律信仰的問題。誠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為只有物質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統而缺乏相應的精神意識、觀念、情感等“軟件”系統支持的所謂“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沒有內在的靈魂。但是,在我國現階段的情況下,談全民的法律信仰還是一個十分虛妄的問題。且不論我國現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設還處在一個較低的水平,就民眾的內心感受而言,對于法律,他們連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論更深層次的信仰問題。因此,當務之急是要建立起民眾對于法律的信任,而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員尤其是執法人員對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現階段只是對政府官員的要求,現實地說,也只能是對官員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養成只能是我們的一種美好的希望與期待,但是,在官員尤其是執法人員基于對法律的虔誠信仰而將其內化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為動機的同時,就能增進公民對法律的信任,進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務人員――樹立對法律的信仰增進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國信用的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國法律及其有效實施的邏輯延伸和必然結果,是法律被嚴格實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過法的客觀運作所不斷彰顯的實際有效性服從而贏得人們對法律的主觀信任感。它強調法律規則通過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觀性和確定性來贏得人們內心的確認,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如果法律沒有信用,人們就不會相信更不會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應有功能就不會得到發揮而最終只能成為白紙一張而已。法律信用貫穿于法治的各個環節。法律制度的合理與完善是其可能獲得民眾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對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還是執法信用。因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樣,它們自身不能直接成為信任的目標,從嚴格意義上講,只有執法者的行為才能被信任,人們是通過對執法者多次執法活動表露的認可進而對法律產生信任的。因此,執法者尤其是行政執法人員能否率先垂范、嚴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執法素養是民眾能否對法律產生信任的關鍵,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實踐中,我們國家無法可依的局面已經大為改善,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日益凸顯,甚至執法人員帶頭違法。像上海釣魚執法這樣的惡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國嚴峻的行政執法形勢的冰山一角,現實中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監守自盜”的現象比比皆是,這是對正義之源頭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義、自由等價值蕩然無存,長此以往,結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進而無法被信仰的惡果。要根本改變政府官員的法律工具主義、法律虛無主義以及官本位等嚴重違背現代法治精神的錯誤思想,解決之道就是讓官員尤其是行政執法人員建立起對法律一種虔誠的信仰。政府官員對法律要有一種發自內心的真誠的信仰,基于此而對法律產生歸屬感與依戀感。只有在這種類似于般的法律情感氛圍中,法律才能最終找到自身正當性與合理性的真正基礎和根源;也只有在這個基礎和根源當中,法律才能獲得真正的、有社會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會僅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口號,而是每個行政人員自覺的行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徹底的貫徹執行,因為它們不再是一種外在的約束,而是內化為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出發點。
(二)法學研究――應當直面中國的法治實踐現實
正如顧培東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國法學正依循著知識一一文化法學的進路前行,法學研究越發成為疏離社會現實而自閉、自洽和價值自證的文化活動。受此影響,中國法學對法治實踐的貢獻度和影響力正不斷減弱?!毙纬蛇@種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國法治實踐并不完全符合法學人對法治的愿望和期待,從而導致一部分法學人放棄對法治實踐的關注和參與。中國實行法治的主要難點在于,傳統法治理論以及西方法治模式中被認為具有普適性的某些原理、原則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國具體國情的挑戰。因此,中國法學應當立基于法治的中國因素,直面中國的法治實踐,對在中國這片土壤中如何實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為中國法治的創造性實踐提供應有的智慧。
(三)公民――從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關鍵詞:法律信仰;和諧社會;法治;當代意義
法治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而法律信仰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內核,是構建和諧法治社會的觀念基礎。法律信仰的形成和發展是一個自然歷史的過程, 同時又是人們有意識地選擇和培育的結果。中國的現代化建設需要法治,構建和諧社會也需要有和諧的法治,而法律信仰所體現的正是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一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這就更能突顯其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性。
1 什么是法律信仰
信仰一詞在《辭?!分惺沁@樣被解釋的:“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為行動準則,”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體通過對法 律現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內心對法律價值的認同,對法律的堅定信念和尊重,是公眾自覺的守法的升華。我們可以用這么一個公式來演示服從法律與信仰法律的關系:認同法律、服從法律、信仰法律。即公眾在對法律價值作出認同之后就會去服從法律,在這一過程中法律又滿足了主體內心的需要從而在主體內心中產生了對法律的信仰,相應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會促使主體更加自覺得服從法律,愛護法律,恰如伯爾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強制力的時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統治者無須處處都依賴警察……總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根植于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币虼?服從法律與法律信仰的耦合,就存在于這種排除外力強制的主體內心自覺的對法律的認同感,歸屬感和依賴感之中。
2 中國法律信仰缺失的緣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立法機關以“驚人的速度頒行了一大批法規” 這種“快速推進”型的立法實踐不僅標志著“無法可依”時代的終結,更意味著中國法治化的“硬件”設施——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雛型的形成。但與此同時,對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法律情感及對法律的信仰的培養卻被忽視了,從而不可避免地拉大了本己存在的法治的物質,制度、技術成分與法治的意識,觀念、價值成分之間的距離。這種距離是由各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首先,從法理上看,法律自古至今都有工具化作用,不管對法律如何美言,法律都表現為對社會生活控制的一面。法律是理性化選擇的結果,是理性化的規則,是對世俗生活的秩序化安排,現實生活的冷酷處理。詩意般的人生無法通過信仰法律來實現。法律追求的確定性、具體性,是歷史與理性的結果,是日常的俗世生活的踐行。法律不具有超越時空性、超驗性、彼岸性的特點。信仰恰恰是某種意義上理性的拒絕,超驗的情感依附。法律從其價值上來講,法律的正當性無法自我證明,也就是法律的善惡、法律的正當性不在法律其自身,而在法律之外的諸如正義等依據,但正義等判斷性依據也無法在一個社會或民族國家內部達成“正義”共識,無法獲得普遍的認同,也無法為所有的人們信仰。
其次,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因素沒有使人們產生信仰法律的內在基因,相反倫理道德卻成為人們推崇的對象。中國傳統社會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緣為紐帶的家庭關系之上的,人們更習慣于在溫情脈脈的倫理道德面紗中生活,社會秩序游離于法律之外,靠血緣、親緣關系結成。如王亞南先生所釋:“在中國,一般的社會秩序不是靠法律來維持,于是人治與禮治便被宣揚來替代法治?!闭蛉绱?人們更傾向于倫理親情,對倫理道德以外的企圖通過法律去協調人際關系的做法避而遠之,相伴而生的則是人們排斥法律,厭惡法律使得法律喪失了其應有的至上性與權威性。在這樣情形下對法的信仰便無從談起。
最后,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舊的法律觀念的影響,封建帝制的皇權至上,宗法、特權觀念、專制觀念、權力至上等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產物,即長久的封建人治傳統的中國所構造的法律觀念,潛移默化地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國這種傳統法律文化以皇權至上為特征的權力本位的價值體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確認并全力維護專制王權的絕對至上性?!边@種權力本位的傳統法律文化深深地影響著現代人,人們在權力和法律面前總會出現權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認識,從而對法律失去信心和認同感,便不會自覺地尋找法律的保護,也更談不上對法律的尊重和信賴了。
3 如何構建當代法律信仰
中國是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因此,在構筑我們現代法律制度的時候,“不僅沒有溶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倒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于是當我們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制度的時候,立刻就陷入到了不可能擺脫的精神困境里。一種本質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原則、制度如何能喚起我們樂于為之獻身信仰與激情,我們并不時失去了對法律的信仰,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仰這種法律?!豹?]這就是擺在我們正在前行的現代法治道路上一塊亟待清理的絆腳石。培養法律信仰,構建和諧法治社會,任重道遠。
(1)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強化法治觀念,為樹立法律信仰創造條件。
法律信仰是一種境界,它以法律認知為前提,人們法律意識法治觀念的強化是法律信仰得以樹立的基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培養人們法律意識的主要手段,也是中國法治建設的一個特色,經過“四五”普法,人們的法治觀念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行政機關也逐步樹立了依法行政的觀念,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依然是“路途遙遙”,因此,我們應該把法制宣傳教育堅持不懈地抓下去,真正從內心樹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為樹立法律信仰創造條件。
(2)增強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重視社會主體的自我意識,這是培養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條件。社會公眾的權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部沒有權利內容的法律就激發不了公眾對它的渴望。應該說公眾的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是一種互相推動的關系,權利意識的增強必然會導致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認同及法律所含的價值的褒揚,從而萌發了信仰的雛形;同樣,采取對法律信仰的認同和鼓勵也會引發起社會公眾對權利意識的重視。我們說權利意識的培養主要在于主體——-社會公眾的自我意識的蘇醒。
這種崩潰即將來臨的一個主要征兆,是對法律的信心嚴重喪失――不僅是法律的消費者,還有立法者和法律的分配者。第二個主要征兆,是對宗教的信心嚴重喪失――同樣也不僅是那些坐在教堂和猶太會堂長椅上的人,還有那些占據教堂講壇的人。
其實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藝術家、小說家和詩人們發出了最早一波信號,如畢加索、喬伊斯等人。他們的作品顯示,傳統的時空概念,甚至語言概念本身都在解體、崩潰。而后便是20世紀30年代的思想劇變。當時,社會學家告訴我們,傳統社會結構、政治結構和經濟結構均已失效。新的革命神話令歐洲四分五裂,而美國則抽身而退。
不無諷刺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暫時幫了西方各國;我們發現,我們仍然能夠集體行動,并為傳統的共同目標作出個人犧牲。這種精神在戰后依舊人為地維持了一段時間,主要是因為運動。但是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我們日漸感覺無所寄托,末日將至。最明顯的跡象就是城市世風日下,青年大多萎靡不振,各國均無力為爭取國內外和平采取堅決果敢的行動。
這之所以是一場統整危機而非別的危機,正是因為它與人們對宗教和法律信心的喪失有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的幾個世紀里,宗教和法律是我們的集體生活傳承之物,尤其是在美國。它們體現了我們的共同目的意識,也體現了我們的社會秩序意識和社會正義感――“由(我們的)文明……形成的”“統整類型”。我們對正式宗教和正式法律的幻滅感,表明我們對宗教和法律的根本價值觀已嚴重喪失信心,表明我們對賦予生命意義的超驗實在的信仰與委身逐漸枯萎,也表明我們對帶來社會秩序、社會正義的制度及程序的信仰和委身已經衰退。
如何解釋我們對法律和宗教的幻滅感?原因當然很多。我認為,其一就是因為二者被完全割裂。這種情況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我們未能在法律和宗教形式與我所說的法律和宗教的根本價值觀之間建立正確的聯系。
如果我們根據詞典上的定義,把法律僅視為政治當局制定的規則“制度”,把宗教也僅視為與超自然相關的信仰和實踐制度,那么二者似乎沒有多少關聯,或者只在一些相當有限和具體的方面彼此關聯。而實際情況遠非如此。法律并不只是一個規則制度:它是人們立法、裁判、執法和談判的活動――它是分配權利義務并由此解決糾紛、建立合作途徑的過程,這一過程充滿了活力。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條和儀式:它是人們所表現出的對生命根本目的和意義的集體關切――它是對超驗價值的共同直覺和委身。法律有助于給社會帶來維系內部團結所需的結構和格式塔,法律反對無政府狀態。宗教有助于給社會帶來面向未來的信仰,宗教向墮落開戰。
這就是社會關系(以及人性)的兩大維度,二者之間存在張力;法律通過其穩定制約未來;宗教通過其神圣感挑戰一切現行社會制度。但它們同時又是對方的一個維度。社會對終極超驗目的的信仰,必定會在社會秩序形成的過程中顯現出來。同樣,社會秩序形成的過程,也會在社會的終極目的意識中顯現出來。事實上,在有些社會,比如古代以色列,法律也就是律法書,即是宗教。但即使在那些法律與宗教涇渭分明的社會,二者也是相輔相成的――法律賦予宗教以社會維度,宗教賦予法律以精神、方向和法律博得尊重所需的神圣。若二者彼此脫節,法律容易淪為教條(即律法主義),宗教容易陷入狂熱。
人類學研究證實,在所有文化里,法律與宗教共同具備四個要素: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在任一社會,這四個要素都代表了人類探求自身難以企及的真理的努力。同時,這四個要素賦予法律價值以神圣性,并因此增強人們的法律情感:權利義務意識、公正審判的要求、對適用規則前后不一的反感、受到平等對待的愿望、忠于法律及相關事物的強烈感受、對不法行為的痛恨。
【關鍵詞】法律信仰 人為理性 內在自覺 信仰觀念 理論爭鳴
當前中國法律信仰問題論爭及隱憂
伯爾曼的“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一語,在我國法學界引發了一場關于法律信仰問題的激烈討論。這場爭鳴的積極意義在于,它不僅引發了民眾對法律信仰問題的普遍關注與重視,還激發了人們對中國法治發展問題的進一步思索與探求。毋庸置疑,其背后的學術隱憂及給社會現實所帶來的消極影響都值得我們關注。
譬如,中國學者闡發與爭論法律信仰問題的范式與維度都基于靜態的視角上,無形中把法律信仰的范圍僅僅拘囿于“良法”之治上。換言之,他們把法律信仰賴以產生的基石――法律,看作是盡善盡美的人之理性。顯然,上述思維視點不足以發現問題的本質,我們在觀察中國法律信仰時不能僅把眼光投放于靜態的應然狀態,也應該從動態的角度去發現表象背后的本質。我們不應無視作為法律信仰基石的法律是一種現世的實然狀態。換言之,隨著時代的推演,不同時期的法律必然會表現為形式各異的時代特征,而作為意識形態的法律信仰,其必然會因法律形式的改變而隨之變化。因此,視法律信仰為永恒不變狀態的認識或觀念是不科學的。
再譬如,隨著這場爭鳴的逐漸展開,我國部分學者從語言學的視角對伯爾曼所謂的“法律信仰”進行了解構,通過分析他們最后得出如下結論,即伯爾曼的話語有其獨特的語境,所謂“信仰”也只能是一種美好的幻象而已。因此,當下的中國根本就不存在法律信仰缺失的問題等。此論點一出,就有學者積極回應,于是,先前對中國公民法律意識或法律信仰培育的種種探討與努力便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論基石,質疑培育公民法律信仰行為的聲音也貌似很有理性。當然,學術爭鳴是可以暢所欲言,但因為學術爭鳴而放棄對法治精神與民眾法律信仰的培育與努力是不應中斷的。
通過分析,我們是否可以得出如下認識,關于法律信仰理論的探討,我們應該轉化一下思維,盡量去接近伯爾曼的本意,同時本著對中國法治文明進程有利的宗旨,這樣的學術爭鳴才更有意義?;诖耍袁F世治理規范――法律作為實然狀態去探討有關中國法律信仰的理論問題,以期能夠獲得有利于上述旨趣的認識,從而起到拋磚引玉之用才應為我們所采取的科學態度。
中國是否存有法律信仰
在判定中國當前有無法律信仰問題之前,我們完全有必要對“信仰”以及“法律信仰”等相關問題的實質內涵進行剖析。
信仰釋義?!稘h語大辭典》把信仰界定為“對某人或者是某種主張、主義、宗教極度的相信和尊敬,拿來作為自己行動的榜樣或指南”?;诖?,信仰的本質就是對行動具有指南性作用的精神領域的活動。另據學者所言,“人類的生命與其他生命形式質的區別在于,他能從自身的生理需要中解脫出來,為自身的存在和發展開辟新的領域和新的發展方向:精神的活動領域和精神的發展方向――超越包括自身個性在內的物質世界,以至于某種極境的發展方向,這就是信仰”。①依此判定,信仰即基于物質又具主觀性。因此,針對不同信仰客體必然產生相異信仰,即便是針對相同的信仰客體,能否形成相類似信仰還需依仗其他相關因素。其中,地域因素是最值得關注的?!安还艹姓J與否,事實上‘信仰’要素依然為法律所不可缺,并依然以民族國家及其文明類型為指歸,也只能發生在民族國家范圍內,不得不令人捫心深思”。②故此,形成相類似的信仰是有可能的,但必須把這個結論置于同一“民族國家”的語境之下。
法律信仰的內涵?;谏鲜隼斫猓覀兊贸?,法律信仰是人們的信仰以法律作為客體的精神活動領域。很明顯,信仰與法律信仰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那么,信仰所具備的特征也必然會體驗在法律信仰的特質之中。深入認識法律信仰的內涵,弄清以下問題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信仰是神圣的,但卻未必是理性的。信仰是在物質基礎之上產生的一種精神向導,具有很明顯的主觀屬性。馬克思指出,“宗教里的苦難既是現實的苦難的表現,又是對這種苦難的抗議。宗教是被壓迫生靈的嘆息,是無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沒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樣,宗教是人民的鴉片?!雹坌磐絺儜阎\心去尋求的宗教是最為“神圣的天堂”,但這種卻不是人們的理性選擇。它是信仰主體對客觀物質世界的一種畏懼與無奈,更多的是體現為一種無所歸依的茫然。當然,信仰保有神圣性,有利于提升民眾的服從意識,但這與理性無必然聯系。
其次,法律是一種現世治理規則,也是一種價值追求的物質外現。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控制手段,不同的立法主體會對其寄予不同的價值取向,通過既定程序轉化為現實世界的治理規則,承載著某一特定時空內的生活目的和意義。但由于法律的調整范圍僅限于人們的行為,所以,法律承載的生活目的和意義也是有限的。當然,法律盡管不是治理社會的唯一途徑,但卻是最有效的社會治理途徑。此為法律信仰的產生提供了必要的基石。當然,這種法律也不全是理性的,因為這與統治者的立法價值有關。
再次,法律信仰是一種對現世規范而不是對社會應有秩序的信仰。既然信仰與法律均缺乏理性,這種理性的缺失必然會導致法律效力的低下,那么,理性的回歸是法律信仰發揮效能的必然。然而如何使法律信仰獲得理性,其中一個關鍵因素就是要考慮法律本身是否具有理性的價值追求。此外,法律是統治階級制定或認可的規范。由于法律“承載著某一特定時空內的生活目的和意義”,所以,以此法律做為法律信仰產生的基石,所衍生出的法律信仰必然具有現世性。具體而言,法律必須以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為旨歸。于此同時,法律信仰是一種根基于現實世界的法律規范的信仰。法律信仰不能脫離客觀現實,這是由法律的時空性、信仰的主觀性以及地域性的客觀要求所決定的。
法律信仰在中國應為一個真實。法律信仰的產生、發展和變化是與法律制度的產生、形成和變化密切聯系的。中國傳統的法律制度,經過數千年的發展和積累,形成了嚴謹的體系,廣博的內容,具有獨特的風格,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一般觀點認為,中國早期法制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的,法律是不公開、不成文的。當時并不存在法律信仰有無的爭議。
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充實、積累和進步的法律所形成的中華法系具“禮法合一”這一顯著特征。所謂“‘禮法合一’,是指在中華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完全融為一體,法律的評判標準與道德的評判標準完全一致”④,在這種“禮法結合”為實質的法律規范的物質上所形成的法律信仰具有鮮明的“倫理價值型法律信仰”。“可以說,古代中國人對以‘三綱五?!癁楹诵牡淖诜▊惱淼男叛鍪遣粊営谕瑫r代其他民族對于宗教的信仰的?!雹?/p>
伴隨著中國政權的更迭,法律制度的演進,法制不斷地朝著健康文明的方向發展,法律的“人為理性”不斷顯現,中國的法律信仰也逐漸發生轉變,朝著自覺、理性的軌道發展。正像朱蘇力所言“信仰法律可以說不僅僅是信仰問題,而是一個演進的理性選擇結果。理性和信仰在這一過程中獲得了一致性”。⑥
法律信仰亟需理性轉化
法律信仰是理性抉擇的結果,是向著靠近“理性”的道路發展的動態過程。那么,對法律信仰進行理性轉換是我們當前的另一重責。我們可以嘗試從以下方面入手進行理性轉化:
讓法律規范本身蘊含合理性的價值。首先,作為法律信仰基石的法律規范必須具有內在合理性價值。法律本身不但要作為一種統治管理的工具,也應當蘊含有一定時空的生活目的和意義。也就是說,法律本身不僅有預測的功能,更為重要的是現實的規范指導作用。
其次,蘊含合理性價值標準的衡量必須具有確定性。只有衡量標準的確定性才能給信仰主體以歸屬感和欣慰,使他們能夠切身體會到求助法律能夠獲得某種滿足,同時也給法律規范的實際運用提供了方便之門。很多學者都主張把“正義”作為衡量法律制定的標準,試想“正義”是一個多么令人向往卻總是另人捉摸不透的誘惑。正如博登海默所說:“正義有一張普羅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呈現不同形狀,并且有極不相同的面貌。當我們仔細查看這張臉并試圖解開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時,我們往往會深感迷惑?!雹哂纱丝磥恚叛鲋黧w求助于上述那種意義駁雜的“正義”無疑是求助于鬼神,它根本沒有什么確定性而言。換言之,唯有學界對“正義”有了統一認識,以之衡量法律規范的設想才有可能。慶幸的是,近年來,法理學界逐漸形成一個統一觀點,即“正義是人類存在與發展的理想性準則,是人在社會實踐中對自身生存方式及社會關系是非、善惡、美丑的理性反思,是社會實踐合規律性、合目的性、和諧性的概括和總結,是社會實踐活動真、善、美的集中統一。”⑧暫且不去探討這種認識是否科學,但這更加證明了衡量標準確定性的論點。
最后,法律規范蘊含的合理性價值應當以體現人性為準。中國古代法學家所闡發的“好利惡害”及“趨利避害”的人性論,無疑對我們當前的立法價值取向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法律的合理性必須以體現和尊重人性,維護和尊重人們的現實利益,才能夠使得信仰主體得到物質利益,以及高層次的精神滿足?!霸谶@個意義上,法律必定是具有功利性的,盡管這并不意味著法律或某個法律在所有的時刻給所有人都帶來功利,也不意味著功利就是或者應當是法律的唯一性質”。⑨然而,正是基于這種確定性的標準,使得法律本身體現和尊重人性,法律的理性逐漸得到信仰主體的認可。這為法律信仰的理性轉化提供合理的物質條件。
讓法律信仰成為信仰主體的理性選擇。法律信仰就是一種基于法律而形成的具有超然性導向的精神或意識,它的產生、存在和發展變化離不開信仰主體的自身選擇。信仰主體基于理性選擇為法律信仰的理性轉化提供主體條件。既然“法律信仰是以相信法律是我們生活的恰切規則,并確定其(實在法)永遠有待完善為特征的”⑩,那么,法律信仰的理性化過程也是主體選擇的過程。
信仰法律并不意味著信仰主體要成為法律的奴隸?!靶叛龇刹⒉灰笪覀兂蔀榉傻呐`,恰恰相反,唯有信仰法律并在此基礎上采用護法行為才能成為法律的主人”。{11}信仰主體不成為法律奴隸的必經途徑便是信仰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提升,信仰主體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時能夠以權利為斗爭武器坦然抗爭,甚至在遇到挫折時仍不言放棄,始終懷著一種信仰的獻身精神。履行法律義務是必須的,但對于一項制定的不好的法律,也應當遵守并且同時要竭力去尋找論據證明其錯誤,追求一種實體合理性。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導致對那些好的法律肆意違犯,也可以說是讓信仰主體具備良好的信仰情感。
不同的信仰主體應當具備不同層次的法律信仰。由于信仰主體的職業不同決定了他們與法律接觸的密切程度是不同的,所以不能“一刀切”地要求信仰主體們具有相同層次的法律信仰。盡管如此,但有一個基本事實必須要得到承認,即法律信仰是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其最低底線是法律不被違背。應包括以下幾個層面的內容:首先,行使國家公權力者應當具備的基本法律信仰:明確權力的界限并在相應職權內依法辦事;以法律作為行為準繩,揚棄法律工具主義的思想,樹立為法律信仰而獻身的精神;其次,法律職業者應當具備的基本法律信仰:堅守法律防線,以理性來看待法律問題;再次,普通民眾的基本法律信仰:只需要對法律擺出一種“信仰的姿態”即可,也就是要求民眾能夠扭轉義務本位觀念為權利本位觀念,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就行了。猶如法律“種類繁多,案例浩如瀚海,必長期刻苦鉆研者始能窺其堂奧”。{12}
法律信仰的理性轉化具有重要的意義。法律信仰理性化不僅是法律文明的漸趨成熟的標志,同時,對其理性化的追求過程本身也對法治文明的促進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法律信仰的理性化使近代以來中國的法治改革步入文明軌道。近代以來的中國法治改革朝著文明的方向進行著,雖然改革的步履艱難,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們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使得中國當代的法律制度逐漸趨于世界的“文明共同體”。
其次,法律信仰的理性化為當前中國建設法治國家提供精神條件。法治國家的中心便是確認法律至上的地位,而法律信仰的理性化便是要樹立一種法律權威,法律權威得到民眾認可和信服,促使法律至上地位的確立。當然,建設法治國家是一項系統復雜的工程,離不開法治文化的重構,而法律信仰的理性轉化便是重構法治文化的一個重要環節。
最后,法律信仰的理性轉化為社會穩定提供內在動力。理性化的法律信仰是高度自覺的內在訴求,信仰主體是基于一種物質需求滿足后在精神層次的折服的期盼。當代社會的治理都是一種法律規則治理,所有事項都被納入到法治的軌道上,治理者的外在規范的要求與信仰主體內在的訴求相契合,為社會的穩定提供持久的動力。(作者單位:商丘師范學院)
注釋
①馮天策:《信仰導論》,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8~19頁。
②許章潤:“法律信仰與民族國家”,《讀書》,2003年第1期。
③《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2頁。
④曾憲義:《中國法制史》,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0頁。
⑤黃文藝:《法律信仰:中國語境及其意義》,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
⑥朱蘇力:“法律如何信仰?――法律與宗教讀后感”,《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增刊。
⑦博登海默:《法律學――法哲學及其方法》,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年,第238頁。
⑧《技術哲學教程》,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年,第226頁。
⑨朱蘇力:“法律如何信仰?――法律與宗教讀后感”,《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增刊。
⑩許章潤:“法律的實質理論――兼論法律從業者的職業倫理”,《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1期。
【關鍵詞】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危機;法律工具主義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135-01
目前階段,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并不盡如人意,人們對法律更多的是對法律武器的敬畏,而不是把法律作為自己內心信條的準則。我們并不是漸漸失去了對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就不會尊重法律。中國法律信仰的危機缺失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歷史原因
(一)文化因素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孔子就說過德主刑輔,禮教觀也一直是統治階級維護自己統治秩序的理念。五千年的中國歷史文化,使得道德在中國有著特殊的作用,如果出現了糾紛,人們更多的是考慮在道德上是否受到譴責,這種特殊的國情使得人們對法律的理解更多地體現在法律工具主義和法律虛無主義上。首先,法律工具主義的普遍存在,讓人們忽略了法律的內涵是對人類終極關切這個價值目標。法律就是用來維護統治階級統治的工具這樣的概念,使法律得不到人們的信仰,失去了原本的價值追求。其次,法律虛無主義,有法沒法一個樣,各地法院對同一性質的案件卻能有截然不同的判決,很容易讓人懷疑法律的權威性。目前中國的現狀,司法公正有待提高,人們更多的還是對人情關系的依賴。
(二)經濟因素
當今中國是一個法治社會,而法治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因此要培養公民的法律信仰就需要一個充分發展的市場經濟。然而我國長久以來都是農業經濟主導格局,重農抑商的自然經濟體系在全社會占主導地位。這一生產生活方式的本質特點決定了以血緣親族關系為基礎的宗法關系和人身依附關系,是據以處理人們之間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人們靠人倫來維護自然經濟秩序的穩定和血緣氏族內部人際關系的和諧,而不是依靠法律。這一現象在我國廣大農村廣泛存在。這使得我國難以產生法律信仰。
(三)政治因素
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君權至上在中國存在了很多年,在這一思想觀念下法律的地位很低,所以法律不可能在公民心中獲得權威,更不用說當做一種信仰了。這一思想在人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至今還影響著許多的公民,危害著當前我國社會法律信仰的培育和國家法治化的進程。
二、現實原因
(一)市場經濟不完善
目前我國雖然已經進入了市場經濟時代,但是時間還很短,這相對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來說晚了很多年。這就導致我國市場經濟還不完善,在經濟生活中追求獨立、公平交易的市場力量尚未居于主導地位,社會中還缺乏追求外在力量保護公平、自主交易和市場健康運行的強大的經濟力量。法律尚未成為公眾日常生活的必備要素,最終導致法律信仰的生長缺乏肥沃的土壤。
(二)現行的法律制度
中國社會現在的法律制度不是傳承自傳統社會的倫理法律文化,而是完全的外來物,是缺少文化根基的“義肢”。西方列強的堅船利炮打開了清政府的大門,同時也將我們的傳統撕裂了一個大口子,更是將我們的傳統扔向了大海,民主與法治的思想猶如暴風驟雨,在我們還沒有來得及準備之前轟然而到,我們的法律制度移植于西方,我們現在的法律制度是傳統西方社會的而不是我們自己的。這些移植自西方社會的法律制度“被我國傳統的經驗――實用型思維方式做了行而下的處理,‘法’被扭曲為‘法律’,或者說,經過處理之后,作為精神和信念的‘法’淡然無存,留下的只是作為具體制度的‘法律’”。僅僅有別人的制度,而且這個制度又與我們慣行的觀念和文化相悖,我們如何邁入伯爾曼式的“新時代”?
綜上,中國現階段在法律信仰的建構中存在各種原因值得人們去思考和反思。在中國,法律的狀態似乎僅停留在“對法律的意識上”。人們畏懼于法律的懲罰功能,而不是從內心對法律由衷的信仰。法律信仰的缺失,會帶來司法的濫權和人民群眾的不安全感加重等眾多弊端。所以對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的分析,對我國法治建設有一定啟發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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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
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作為高校法制課教師,筆者深切感受到:長期以來一些高校的法制課教學停留在法律知識教育階段,走不出“法律僅僅是工具”的認識誤區,使得廣大學生難以真正體驗法律的精神意蘊和豐富價值?,F在,不少大學生依從法律多半出于畏懼法律的心理,很少有人主動地、自愿地依從法律;一些大學生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往往并不是欠缺法律知識,相反有不少大學生法律知識很豐富但卻常常規避法律甚至違法犯罪。因此,我們需重新審視高校法制課教學,切實提高該課教學水平。
一、加強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勢在必行
法律信仰,就是人們對法律的全身心認同。它體現的是人們對法律的態度。一旦某個人對法律產生信仰,他就會積極主動地學習和實踐法律。這時,學法、用法、守法乃至護法就獲得了源源不斷的強大精神動力??梢姡尚叛霰染唧w的法制觀念更具感召力、統攝性,它對人的法律素質的提高起著決定性作用??梢哉f,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識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質的靈魂。因此,在大學生法律意識或法律素質的的培育過程中,我們應把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作為至為重要的乃至終極的培養目標來看待。
可喜的是,目前高?!端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教材在第七章明確提出了大學生要樹立法律信仰這一要求,并且圍繞這一主旨在教材內容體系上作了特意安排。表現在:第一,教材第五、六章介紹了公共生活、職業生活、家庭生活領域與大學生關系密切的一些法律。這使大學生能充分認識到社會生活各方面需要而且必須有法律規則,自己的身邊處處有法律規則存在。第二,教材第七章探討了“增強法律意識,弘揚法治精神”問題,其中涉及“領會法律精神”、“樹立法治觀念(含民主與法制觀念、法律權利與義務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念)”、“加強法律修養(含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等主要內容,這些內容與法律信仰的形成息息相關。第三,教材第八章不再過分強調法律條文的介紹,而是注重大學生對我國法律制度的總體把握和概括了解,其用意在于使大學生認同我國的法律制度。這種編寫思路顯然是與以往《法律基礎》教材過于注重法規知識介紹而忽視大學生對法律價值的體驗,和法學教材編寫思路雷同等特點很不一樣。
然而,筆者發現仍有一些教師沒有對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問題給予足夠重視。表現在:一些教師認為高校法制教育就是要讓大學生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識,為此追求傳授法律知識的深度與廣度,但因學時少、內容多,于是就在課堂上搞“滿堂灌”,爭分奪秒講解法律條文,力求最大限度滿足學生對實用法律知識的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制課等同于法律常識課,強調其知識性而忽略其思想教育性,這就改變了該課的德育性質。現在有些高校把法制課講成了法學概論課,內容的取舍隨意性較大,對學生的考核片面追求法律知識的掌握,顯然違背了法制課的教學宗旨。由于教學指導思想有偏差,教學內容設置、師資配備、教學方式、教學評價體系等方面存在問題也就在所難免。難怪據陳大文先生的調查顯示,現在大學生對高校法制教育性質的認識,判斷為智育(法律知識教育)的竟然占32.7%。筆者認為,盡管大學生知悉法律很重要,是一項基礎性工作,但知法者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護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
二、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標要求
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標就是使大學生絕對認同我國的法律,真正做到依法辦事。具體來講,有四個方面的細化目標:
第一,大學生要對法律的價值絕對認同。大學生不能將法律僅僅作為一種工具來看待。當法律只是被當作維護階級統治或維護自身權利的實用工具,特別是被當作一種可以被一部分人隨意玩弄、缺少靈魂和良知的東西時,當人們服從法律僅僅是因為害怕國家暴力機關的制裁時,法律就難以成為人們信仰的對象。因此,大學生應當對法律所蘊涵的自由、正義、公平、秩序等價值有切實的體驗,真正感受到法律表達了他們的要求,法律是為了他們而存在的,他們才珍視法律,絕對認同法律。
第二,大學生應確立“法律至上意識”。大學生應感知到法律在他們的生活中無時無處不在。他們應認識到自己的每一個行為都處在身邊法律之網的籠罩下。此外,大學生還應把法律置于至上的戰略地位來看待。如果在他的生活中有其他行為規范(如道德、紀律、政策)和法律產生沖突,則必須舍其他而求法律,也就是說要以法律作為衡量其他行為是否規范有效的前提和準繩。在法律的效力方面,大學生還要認識到未失效的“惡法”也是法律,必須得到遵循。
第三,大學生應具有積極守法的精神。大學生們應將守法看成道德義務而自愿守法。如果他們是基于法律的強制力而不是自己的內在需求而守法,則表明其對法律并沒有信仰,法律仍然是外在于他們的。如果大學生不是因強力而是憑良心守法,不是因他律而是因自律乃至自由守法,并把守法行為視為自己承擔的義務和對于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那就表明他們具有了法律信仰。積極守法精神還要求大學生在有法律規范的情形下,嚴格遵循法律規范;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時,他們也同樣應當遵從法律的精神,自覺地規范自己的行為,使之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四,大學生應具有強烈的法律參與意識。這表現為:一是大學生要認識到權利是義務之母,要具有權利本位意識。除了具有權利保護意識外,還應當積極要求法律規定新權利。二是大學生還應當促進現有法律不斷完善。大學生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要有對現有法律的質疑精神。三是大學生應積極打擊破壞法律的行為,比如采取見義勇為等各種方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也就是說要有維護法律尊嚴的意識。
三、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中切實改進法律信仰培育工作
1.改進教學內容
從法律信仰形成的角度審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內容,應注意抓好如下幾方面的教育:一是應將法律工具的優越性、社會主義法律的超工具價值(如正義性、民主性等)、大學生的主體意識作為重點內容進行宣講。只有將法律不僅僅看成工具,將學生不看成工具而是看成具有自身價值追求的主體,法律才能真正被大學生認同。二是深刻分析傳統政治文化、傳統法律文化中對法律信仰形成具有消極影響的因素,大力批判,并且幫助大學生正確看待現實社會法治運作狀況,既不能說得一團漆黑,也不能粉飾太平,幫助大學生調整對法律的心態。三是加強現代法制觀念教育。在各個部門法中都有一些法治觀念,它們通過立法宗旨、法律基本原則等體現出來。在法制課教學中絕不可忽視這方面的教育。四是通過法律基本知識和理論的教學,使大學生養成用法律進行思維的習慣。如果仍立足于純粹法律知識的傳播,高校法制課就是失敗的。如果能把培養學生法律信仰作為這門課的主要任務,傳播人權、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價值觀,把具體的法律知識精心設計為培育法律信仰的載體,教師的教學就會符合高校設置該課的初衷。
與教學內容改革相伴隨的是要改革法制教育評價方法。目前,各高校法制教育考核的內容仍集中于法律知識,學生追求的僅僅是該課程的卷面分數,學完后并未真正養成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法制教育關鍵要看學生的行為實踐。法制教育評價應實行卷面考試和行為考察相結合,強調學生的“知”、“行”統一。讓學生感到不是為了考試成績而是為了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而學法。
2.改進教學方法
在這方面,關鍵是要運用“主體性德育”的教育理念來開展教學。主體性德育就是把學生作為教育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其思想品德形成規律來開展教育,而不是“目中無人”的教育。這體現了教育的針對性。自覺地把這一教育理念落實到法制課教學過程中,能加快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此,我們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要強化大學生對法律價值的體驗。大學生只有經過法律價值體驗過程,他們才有可能對法律價值產生認同心理。只有對法律價值的認同達到足夠的程度,才能對法律產生信仰。可見,大學生法律信仰形成過程就是大學生對法律進行科學的、充分體驗的過程。離開了這個過程,不論法制教育多么賣力,教育手段多么先進,法律始終不能內化為大學生的價值追求。因此,首先要讓大學生感受法律的存在,特別是聯系自身利益需要來感受法律的優越性。在對法律感受的基礎上,對法律所具有的價值要上升到理性層面來認識,這就需要大學生認真分析法律的價值屬性與自身價值追求是否一致。只有經過法律價值體認,大學生才有可能對現有法律體現的價值表示認同。大學生對法律的認同感有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從最初對法律產生信任,到產生法律信賴、法律信念,直至形成法律信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教師不懈的努力。
而且,讓大學生對法律產生信仰,還需要教師在法律認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為教育諸多方面下功夫。
就法律認知而言,大學生要對法律有個概括的總體認識,特別是要了解法律的基本理論、原則、宗旨等法律精神?,F在,一些教師在法律認知教育方面停留在具體法律條文的講解上,甚至以為學生掌握的法律條文越多越好,這是片面的。法律認知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大學生建構起法律知識結構,理解法律的價值,學會從法律角度觀察思考社會現象,養成法律思維的習慣。要達到這種目的,就必須注重法律觀念的培育。法律觀念是在對法律具體知識學習的基礎上形成的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價值追求為依歸的理性的、系統的法律思想觀點,它具有強烈的價值指向性??梢?,對法律的認知不能停留在對法律細枝末節的把握上,而是要從總體上把握其精神實質。
[關鍵詞]法律信仰;青少年;養成教育
[作者簡介]閆立超,河南師范大學青少年問題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河南師范大學在讀碩士研究生,河南新鄉453007
[中圖分類號]DFO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9)04-0107-03
學界關于法律信仰的討論頗多,大多數都認同法律信仰是實現真正法治社會的精神條件,是現代法律有效運行的心理基礎;建立真正法治國家的諸多條件中,建立尊法尚法的法律信仰是其中的重要條件之一;法律主體的法律信仰培育對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在這些探討和結論中,鮮有關注青少年這一特殊群體的法律信仰及其教育問題,更鮮有把養成教育和青少年法律信仰進行整合研究。本文是這方面的一個嘗試。
一、培養青少年法律信仰的意義
法律信仰是法律主體持一種極度虔誠的態度或信念并以之指導實際行動的一種精神境界。青少年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維護者和建設者,是民族振興、國家繁榮昌盛的希望,是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生力軍和后備力量。培育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精神,對于中國法制建設,尤為重要。青少年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仰昭示了法治建設的根本和未來。法律信仰對法律主體包括青少年的影響不僅包括宗教般虔誠的內心信念,還包括對自身行為規范遵守法律規則的習慣養成,其影響是全面和深刻的。
1,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的理性啟蒙
理性表示人的理智對世界的把握?!胺赡耸亲匀恢泄逃械淖罡呃硇浴?,法律是理性的代名詞。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是法律理性觀的本質。培育合格的理性公民是各國教育目標的共性。法律信仰的教育無疑有利于培養青少年的社會意識和公民意識,使其成為有責任心和擔當能力的合格公民;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有利于青少年民主意識的養成,提高青少年權利義務觀念,關注政治;公平民主的法律精神有助于青少年樹立自由、民主、平等、博愛的價值觀。
2,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權益保護
權益是一個法學概念。權益是國家公民地位的體現,是青少年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權益的保護離不開法律的保障,一方面,青少年對法律的信仰能提高青少年的守法意識,從而保護自身權益。另一方面,青少年對法律的信仰能使青少年更嫻熟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3,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養成良好文明的行為習慣
行為科學認為行為主體的狀態決定了行為選擇現象的客觀必然性,其中,行為主體的心理、觀念、知識、信仰等理性活動占主要地位。法律規范不僅是人們行為的理性總結,也是社會秩序的概括。秩序是法的價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類活動的必要前提。任何時期或階級的法律對秩序的維護都包含了對正常生活秩序的維護、對人類基本文明行為的維護。青少年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遵守文明行為習慣的德性養成。
4,法律信仰有助于提高青少年對社會事務的參與意識
青少年只有參與到社會中才能實現人生的價值。社會亦需要朝氣蓬勃的青少年后備力量來實現持續的發展與和諧。法律是實現社會平衡的調節器,對法律的信仰本身就是對社會的參與。青少年代表著未來,應該是民主政治的積極參與者和推動者,在國家社會政治生活中表現出高度政治責任感和積極主動的精神,積極投身政治參與實踐,這要求青少年必須具備較高的包括法律信仰在內的法律意識。
二、養成教育對青少年法律信仰的價值分析
青少年法律信仰對青少年全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應該加強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而養成教育理論對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具有獨特的價值。
1,對養成教育的理論分析
“養成”這一詞匯涵蓋了“手段―目的”或者“條件―結果”的邏輯關系。在這個邏輯關系中“養”規定著“成”,“成”是“成長”、“長成”、“構建成”,而不是“規定成”、“約束成”或者是“制造成”,前者主張只要教育對象對自我發展需要有所醒悟、領悟、覺悟,就可能自主習養而成,這種“成”的表現形式是自覺與自為的習慣。后者主張可以用紀律、規則強制教育對象而成,其表現是服從甚至是屈從。養成教育的概念在學界爭論紛紜,但是這些爭論中有一個共識:都包含了受教育者“行為”的轉變,都認可養成教育包括受教育者文明的行為習慣的養成。
唐凱麟教授和劉鐵芳博士認為:個體道德品性的養成包含著兩個基本過程:一是個體道德理性的形成;一是道德理性引導下的個體道德行為習慣的養成。前者是后者的精神基礎,后者是前者的生活外化。沒有道德理性作為基礎的行為習慣,就不具備真正的道德意義,個體行為不過是沒有內在靈魂的“創制”,而不是個體道德精神的實踐;沒有個體日常道德行為習慣養成,個體道德理性終究是膚淺的。兩個過程是相互交織滲透的。整體而言,個體道德理性的形成依賴于教育的啟蒙,個體道德行為習慣的形成則依賴于個體生活中的養成。個體道德理性的核心實際上更多地表現為個體倫理價值選擇的自覺意識與自主能力,個體道德理性啟蒙教育的核心越來越多地轉向價值啟蒙,個體在倫理價值的自主判斷、選擇、內化、實踐的過程中,逐步培養成個人道德生活的自覺主體,并進一步在生活中,形成相對穩定的行為習慣,逐步實現個體完整道德德性的養成。因而,加強青少年的價值啟蒙和生活養成,是當前青少年養成教育的基本內容。
2,養成教育對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價值及借鑒
價值啟蒙與生活養成是青少年道德養成教育辯證統一的兩部分。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是青少年德育的組成部分,其同樣也可以分成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啟蒙和遵守法律規則生活的養成兩部分:
(1)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啟蒙是教育者利用自身文化和法律經驗上的優勢,引導和輔助青少年獲得對人生與社會基本法律價值判斷的意識與能力,從而使現代法律成為青少年信仰的規則基礎。理性啟蒙意味著教育者肩負著必要的理性引導的責任,囊括著教育者主觀意趣的活動,并包含教育者自身的理性預設和選擇。但是,教育者的理性傳輸是有限的,更多地只是作為啟蒙者的身份,有效地啟迪、敞開青少年的理性世界,提高他們的理性判斷、選擇的意識和能力,使他們面對開放的現代生活能從容自主地建構個人的理性世界,成為現代法治生活的主體。
(2)“教育要通過生活才能發出力量而成為真正的教育”,同樣,遵守法律規則生活的養成也必須通過生活發出習慣的力量才能成為真正的教育,日常生活是個體品性的養成之所。遵守法律
規則生活的養成就是青少年把個人的理性啟蒙與現代法治生活結合起來,在生活中驗證、豐富、實踐自身的理性信念,并且逐步形成穩定的生活行為習慣,形成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穩定的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思考、判斷、選擇、行動的基本方式。遵守法律規則生活的養成是青少年作為生活的主體自覺地實踐個人的理性信仰,養成行為習慣的過程,其與日常生活緊密相連,突現個人在生活中的主體性。養成教育具有長期性和漸進性,必須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二、青少年法律信仰養成教育的路徑分析
當前進行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主要是包含法律信仰教育在內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包括法制觀點、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其中以法律信仰教育最為匱乏。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徑也僅限于課堂教學中,其實效性不強。筆者嘗試引入養成教育,對法律信仰教育的路徑進行分析,希望能得出一些有益的啟發。
1,法制教育中宣傳法律精神及價值應和宣傳法律知識并舉
對青少年而言,課堂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場所,主要課程有初中二年級開設的思想政治課、大學一年級開設的思想道德基礎與法律基礎課,這些課程的內容、授課方式、考核方式都僅僅體現了法律知識的宣傳,卻很難體現對現代法律精神法律價值的弘揚,很少側重對青少年進行法律信仰的理性啟蒙。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基礎之上的一種精神和心理需求,只有使青少年從內心深處認識到法律的信仰價值,從理性上認同現代法治的精神,才能從行為上養成遵守法律規則的習慣。
2,法律援助對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理性的啟蒙
“能夠為人們所信仰的法律必須是能夠給人們或至少是絕大多數人帶來利益的?!狈晒ぞ咧髁x雖然應該批判,但是法律的工具價值卻不容忽視。只有當人們信仰的法律能給人們帶來公平和正義時,人們才會對他產生宗教般的虔誠。法治建立的過程是逐步樹立法律權威、堅定公民法律信仰的過程。青少年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之一,其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權利的救濟也顯得尤為重要。近年來北京、福州、蘭州等地紛紛成立了“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并開通青少年維權熱線電話。中華律師全國協會及其各地的分會也都成立了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這些機構免費為權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及其監護人提供案件、法律咨詢等服務,但實際成效卻不盡如人意。法律只有給予青少年以力量,青少年才會形成法律信仰的堅強基礎,社會才會形成穩定和諧的法治秩序,進而才會形成民族法治未來的一片晴空。
3,青少年參與立法的嘗試
歷來為立法出謀劃策的是成年人,未成年人一直是立法過程的缺席者。2004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公布,并向社會包括青少年征求立法意見,這開辟了中國未成年人參與立法的先河。這一過程不但為立法提供了更為豐富的營養,為公平、正義、權威的良法提供了保障,意義更為深遠的是這一過程為普通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公民對法律的認知、敬畏和信仰。上海市人大的這種做法確實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之后的2006年3月27日,廣東團省委、省預防辦向社會公開招聘5名未成年人,參與《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的起草小組。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作為被保護的主體青少年本身最有發言權,其體會和感言也最為真切,傾聽他們的心聲,提高他們的參與立法的積極性,是我們立法工作者值得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