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1:5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婚姻登記條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日前出臺的新《婚姻登記條例》內容上發生了許多變化。中國社會調查所日前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沈陽、重慶、哈爾濱等地對近千名公眾進行了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公眾對新《婚姻登記條例》持肯定態度。
就取消“結婚前必須體檢”這一規定,近七成的公眾表示贊成。多數認為,過去這一規定讓他們有被強迫的感覺,有?;橐鲎杂傻某踔?;現在的婚檢過程有許多只是走形式。在“結婚不再需要單位開介紹信”的問題上,百分之七十一的被訪者持贊同態度,公眾大多認為,結婚本來就是兩個人之間的事,與單位無關,婚姻是自由的,不需要有外界的影響。
雖然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將取消“婚前必須檢查”的規定,但百分之八十六的公眾還是明確表示他們會自覺自愿在婚前去進行檢查,因為這可以讓自己更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也更了解配偶的身體狀況,可以為今后的生活做一個良好的規劃;這也是提高婚姻質量的必要條件和體現。
許多公眾都認為,此次婚姻制度上的變革充分體現了人性化管理,也充分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同時還會促進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
事例一:
一個痦子辨真偽
大東婚姻登記處的樊科長給記者講起前不久發生在婚姻登記處的事。5月24日上午,一對青年人來到登記處要求補辦結婚證書并辦理離婚。工作人員認真核對雙方的身份證照片和相貌沒有發現異常,正要準備給其辦理手續時,細心的工作人員發現身份證上女子嘴邊有個痦子,但來辦理離婚的女子沒有,而且在補辦結婚證的過程中,所有的文件都是由男方填寫,女方只是事不關己的坐在一邊。
在工作人員的一再詢問下,女方最終承認是替雙胞胎妹妹來辦手續的。一起冒名頂替事件得以避免。
事例二:
“人造美女”露了餡
類似的情況,幾天后再次在婚姻登記處上演。當時,來辦理離婚的兩個人自己準備了所有的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工作人員發現,照片和本人相貌不符。在工作人員的詢問下,女方解釋說:“我曾經做過整容手術,所以和結婚證上的照片不太像,我可是特地從國外回來離婚的,沒錯,就是我!”一番話更加深了工作人員的懷疑。
談話間,工作人員試探著提醒她: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登記雙方必須到場,辦理登記絕不能出現任何失誤,如果冒名頂替是要負責任的。同時工作人員建議在登記處重拍照片。此女子堅決不同意重拍照片,最后竟然扔下男方一走了之。
事后,工作人員經過調查了解,此“人造美女”是“假冒美女”,真正離婚的女方在國外,為了省去到法院起訴和回國的麻煩,找人冒名頂替。
婚登處:
冒名頂替處罰難
大東婚姻登記處樊科長告訴記者,從去年“十一”至今,這種冒名頂替現象出現過四次。隨后,記者走訪了沈陽各區的婚姻登記處,記者了解到,類似的情況各區都曾發生。
大東婚姻登記處的樊科長說:一般冒名頂替的情況被發現后,除了拒絕為其辦理登記外,沒有任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為了盡量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希望登記雙方最好在現場照相或攜帶近期照片。
律師:
惡意欺騙是違法
新《條例》要點之一:結婚離婚無需單位證明
今后,人們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手續,都不用到單位或戶口所在地開證明了。準備結婚的適齡男女,只要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雙方帶著戶口本和身份證,去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局,雙方共同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就可以立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順利領到結婚證。而需要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男女雙方,也是只要帶著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簽名的離婚協議書,即可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局部門去辦理離婚手續了。
點評:按照新條例,政府和單位都不再“干涉”個人的婚姻問題,以往由婚姻登記管理部門審核、把關的責任也全部交到男女雙方當事人手中,婚姻登記機關只擔負“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聲明人的簽署見證和監誓責任。因此,這位負責人認為,新的《條例》實際上是把原屬登記機關、單位和戶籍地派出所的責任轉移到男女雙方當事人身上。那樣無形中就加大了結婚者個人對自己婚姻的責任。比如說,若結婚后一方出現重婚、騙婚之類的情況時,就只能靠自己擔著了。還有,新的《條例》在婚姻登記上以書面“宣誓為證”的方式,反映了向國際接軌的趨勢。
新《條例》要點之二:不再強制婚檢
而對以前婚前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婚前體檢的規定,在新《條例》中已經取消。由于到目前為止,醫學上還沒有證明患有哪一種疾病的人是不能夠登記結婚的,因此新《條例》把有關婚檢的規定也予以取消。同樣本著個人對個人健康狀況負責的原則,政府部門不再負責管理強制婚檢的事宜。
點評:雖然國家不再強制婚檢,但登記機關會要求結婚者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而在聲明書中,就包涵了原婚檢的主要內容。這樣也就是一切責任由自己負責。為此,結婚當事人為了對自己的婚姻負責,對自己的幸福負責,還是得了解對方的身體狀況,也就得要求對方去參加婚檢。當然,對方反過來也可能要求你去婚檢。對于一方隱瞞疾病而讓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自己結婚的,即使結了婚法律也將宣布這個婚姻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且婚后對方尚未治愈,當事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新《條例》要點之三:集中婚姻登記
所謂婚姻登記行為,就是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名義,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婚姻狀況進行登記并出具相應證書(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或者婚姻狀況證明)的具體行政行為??疾爝@一概念,不難發現,婚姻登記行為的行政性具有以下內容。
1、從主體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婚姻登記機關(行政主體——在城市為民政部門;在農村為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取得婚姻登記資格的人員(行為主體或者叫行政人)作出的。這有三層含義:首先,婚姻登記……
2、從對象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合符婚姻登記法定條件的自然人作出的,婚姻登記機關與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不得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然人辦理婚姻登記。
3、從方式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單方行為,即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單方作出的,它的成立與否,只取決于婚姻登記機關的單方意志,不以婚姻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盡管婚姻登記行為必須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但婚姻當事人的申請只是婚姻登記機關作出婚姻登記行為的前提,是否作出婚姻登記行為,則是婚姻登記機關單方決定的。
4、從效果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能直接導致婚姻當事人產生婚姻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頒發結婚證,則賦予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權利,如財產共有權、被扶養權、繼承權以及性權利等等;同時也科以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義務,忠誠的義務、撫養的義務等等。頒發離婚證,則駁奪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權利,同時也免除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義務。所以說,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而不是事實行為。
二、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類型
婚姻登記行為的行政性告訴我們,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行為既要符合法定的實體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實體要件即是要求婚姻登記行為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或者離婚的法定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程序要件則是要求婚姻登記行為合符《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法定條件。但在實務中卻不盡然,換句話說,婚姻登記在程序方面存在種種瑕疵,具體表現在:
1、非管轄地登記。我國婚姻登記制度實行屬地原則,《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均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婚姻登記,而不得異地申請登記?,F實中,婚姻當事人到非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婚姻登記,該婚姻登記機關也依其申請作出了婚姻登記行為,即頒發了結婚證或離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這種登記即是非管轄地登記。
2、非本人親自登記。《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而現實中卻屢有非本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情形發生。這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婚姻當事人與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熟悉,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對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一清二楚,婚姻當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記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也予辦理了;另一種情形是“”代替,婚姻當事人出于某種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記機關及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審查不嚴,也給辦理了。
3、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登記?;橐龅怯浶袨槭且环N行政執法活動,而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人必須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資格。所以,《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泵裾康囊幷乱惨幎?,婚姻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即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考核,合格者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取得這一資格的人員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從事婚姻登記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記機關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安排沒有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的其他人員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此亦為婚姻登記程序中的瑕疵。
4、瑕疵證件、聲明的登記?!痘橐龅怯洍l例》規定,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當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以及華僑和外國人,下同)必須提交:(1)戶口證明;(2)身份證;(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申請離婚登記,必須提交:(1)戶口證明;(2)身份證;(3)結婚證;(4)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在現實婚姻登記工作中,有兩種瑕疵情形存在:一種是證件、聲明欠缺;另一種是證件、聲明虛假,但這種虛假不足以否認婚姻當事人申請結婚或者離婚的實質要件。
三、婚姻登記程序瑕疵與婚姻效力
由行政法理論可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取決于實體合法與程序合法,兩者有一違法則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登記程序存有上述一種或者幾種瑕疵,那么,該婚姻登記行為違法?;橐霎斒氯丝烧埱笥袡鄼C關(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登記無效。有權機關應當以婚姻登記程序違法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登記無效,收回或者注銷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或者婚姻狀況證明?;橐龅怯洷怀蜂N后,婚姻登記自始無效,婚姻當事人自始不存在或者不消滅婚姻權利義務法律關系。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婚姻自由的觀念已深入人心,婚姻自由決不僅意味著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也是其應有之義。而最能體現離婚自由的當屬雙方自愿離婚,或者稱為登記離婚。最能體現自愿離婚的應屬離婚協議。因此,離婚協議是自愿離婚在法律上的體現,或者說是理解登記離婚制度的前提和基礎。而現實生活中對于離婚協議的性質及效力有不同的理解,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困難。筆者由此而發,依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為依據,對離婚協議的性質和效力談點想法。一、離婚協議的性質
參照《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于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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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范本
離婚協議書范本2011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 本人的結婚證;
(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四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四)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一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的同時,《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廢止?!肮芾怼倍值南В喕酥袊窕橐鰻顩r證明的形式。
(一)婚姻狀況證明由“個人聲明”取代“單位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結婚時,應當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等證件和證明。第1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離婚時,應當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等證件和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第11條第1款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證件和證明。由此,中國公民的婚姻狀況證明由“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簡化為“個人聲明”。
(二)婚姻狀況證明公證認證手續的改變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上述規定,婚姻狀況證明公證認證手續的改變分為如下兩種情形:
1.中國駐外使領館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于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從“直接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實體公證,調整為“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辦理簽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此類公證一般可直接在當地使用,無須辦理領事認證。
2.國內涉外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于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同前述一樣。不同的是,此類公證一般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證機構出具之后,一是由中國外交部認證,并經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認證;二是由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認證,并經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由于一些國家對“婚姻狀況實體公證”仍有要求,所以國內涉外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出具用于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便成為其中一種替代形式。
二、送往國外使用的“單身證明”種類及其公證認證手續
針對上述變化,建議中國公民在辦理送往國外使用的“單身證明”之前,務必確認如下事項:
(一)注意確認“單身證明”的種類和公證形式
目前,各國對“單身證明”的種類和公證形式要求各異,當事人有必要注意確認:是出示“直接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實體公證,還是“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簽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或者“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般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由于此類證明只反映當事人在出具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婚姻登記記錄,不反映國內法院判決、喪偶及國外結婚離婚等記錄,不能當作嚴格意義上的“單身證明”。如文書使用國對此不接受,可采用前述兩種形式之一。
(二)注意確認“單身證明”公證須否辦理領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