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0:5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務審計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審計;高效稅務;風險控制
高校稅收管理經常被高校管理部門忽視,內部審計在業務實踐過程中,經常發現一些因稅收政策解讀不全面、稅收籌劃不合理等引起的審計關注事項??傮w而言,高校稅務風險主要是指高校因稅收行為未遵守國家和當地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而導致利益受損的風險。它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顯性風險,即納稅行為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規定,應納稅而未納稅或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刑事處罰以及聲譽受損的風險;二是隱性風險,即對稅法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利用度不夠,形成了不必要稅收負擔,對學校和教職員工的利益造成隱性損害。因此,高校稅務風險控制應該作為高校內部控制的一個重點來抓。
1高校稅務管理的主要風險點
高校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房產稅、契稅、印花稅等納稅業務。個人所得稅方面,涉稅風險主要包括:年所得12萬元及兩處和兩處以上取得收入的納稅;以各種名目發放給本校教師的補貼、獎金是否按規定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發放給外聘教師勞務費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向職工發放的各項福利,以及贈送給外單位人員禮品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所得稅方面,目前《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于高校所得稅的征繳還沒有明確的、針對性的管理規定,大多數都是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通知執行。在涉稅風險方面,主要是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投資公司會計核算不合理、避稅不合規、少繳、未及時繳納所得稅等問題。增值稅方面,主要涉及科研經費“營改增”稅收政策的變化、稅收項目減免等方面。例如: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可以免征高校的技術轉讓稅、技術咨詢稅等一些增值稅。增值稅的稅收管理重點在控制隱性風險方面,如何合理利用現有優惠政策降低科研成本將成為高校增值稅管控的重點。另外,房產稅、契稅、印花稅在高校的經濟業務中也有所涉及,但業務量少、金額相對較低,風險控制相對較容易。今后隨著高校經濟業務的拓展,可能會成為高校稅務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
2高校稅務風險控制策略
2.1提升稅務風險意識
高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增強稅務風險意識,一是充分利用多媒體渠道,如門戶網站、微博、微信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向廣大教職工及時宣傳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增強全體人員的納稅意識;二是聘請稅務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財務人員或內部審計人員對各單位、各部門面對面進行稅法政策宣講活動,詳細研讀、剖析各項稅法政策。三是對重點部門、重要課題相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讓一線財務人員熟悉掌握稅收法規政策。通過宣傳與培訓相結合的模式,充分改善高校的稅務風險管理環境,樹立誠信納稅、合理合法避稅的理念,有效實現對高校稅務風險的管控。
2.2加強稅收日常管理工作
高校稅收風險控制的重點在于日常業務環節,從票據管理入手,加強對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兩個方面控制。(1)加強高校票據管理。票據管理是稅務管理的基礎,也是稅務控制的主要風險點,票據管控是否到位將直接影響高校納稅工作的最終結果。各個高校應對涉票崗位工作內容及其分工、流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同時注意不相容職務控制。另外應加快財務信息化建設,推行高校票據電算化和網絡化管理,跟蹤開票、收票、存根的具體情況,不斷提高了票據管理的時效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差錯、舞弊的發生,從而防止偷稅漏稅現象的出現。(2)加強控制稅款申報和會計核算。會計核算工作是涉稅工作的核心環節,而稅款的申報與會計的核算的正確性是密不可分的,財務信息的完整是高校稅收業務內部監控的一項重要內容。具體而言,高校應當將各類收入按照應稅、免稅項目予以區分,例如,對現有的科研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設立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兩個大類,然后對應稅業務根據稅種的不同分門別類地進行單獨明細核算,充分利用稅收政策,有效實現合理減稅的目的。(3)積極開展納稅籌劃工作。高校在確保依法納稅的同時,稅收籌劃工作也同等重要。高校稅收優惠眾多,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稅收籌劃應定位為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理安排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在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時,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完善制度、夯實基礎工作之后,應配備專業人員開展該項業務。稅收工作專業性強,操作不當會造成不良的后果,影響正常的教學、科研管理工作;二是應圍繞一些稅收政策,針對各高校的實際情況,有的放矢地開展納稅籌劃工作,要注重納稅籌劃成本與節約效益之間的合理性。三是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研究稅收政策變化,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有緊迫感,要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不則不僅無法享受相關的優惠,甚至合法也可能會變成違法。
3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高校經濟業務的日趨復雜化,稅收風險控制工作越來越嚴峻。高校應穩步的、有序地推進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有效控制稅收風險,充分利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更好地促進學校各項工作健康可持續發展。
作者:鄭梅娟 單位:武漢大學審計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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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近年來查處大部分稅收大案要案呈現出由其他違規引發稅務違規或知情人舉報的現,為了適應這種新形勢,企業應樹立納稅遵從意識,在納稅遵從觀下,重視企業日常稅務管理工,有效防范企業涉灘吃風險象作
一、納稅遵從觀的含義及特點
納稅遵從,來源于tax compliance的翻譯,是指納稅義務人遵照稅收法令及稅收政策,向國家正確計算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并服從稅務部門及稅務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范的管理的行為。它是納稅人基于對國家稅法價值的認同或自身利益的權衡而表現出的主動服從稅法的程度。關于納稅遵從的研究20世紀80年代始于美國,我國在《2002年一2006年中國稅收征飯管理戰略規劃綱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納稅遵從”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誠信關系”這一重要命題,研究如何才能在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同時,納稅人也能“誠信納稅”,建立起符合“和諧社會”要義的稅收征納關系和社會主義稅收新秩序。
實現較高的納稅遵從必須基于三個條件:一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全面準確的了解,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應承擔的納稅義務做到心中有數;二是納稅人對稅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有正確的認識,納稅人的價值追求與稅法的價值目標相一致;三是能夠意識到采取違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稅款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納稅風險。納稅遵從觀下企業稅收管理目標是防范企業稅務風險,具體由發票管理、涉稅會計處理、報表納稅評估、納稅申報等環節組成。
二、樹立納稅遵從觀,防范企業涉稅風險
(一)建立穩定獲得稅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動態掌握稅收政策及變化。納稅人只有在熟練掌握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強化納稅意識,實現納稅遵從。稅收政策是基礎,及時獲得和掌握稅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對稱,可以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稅收政策數量多,時間跨度長,稅收政策之間在內容上有覆蓋性,這種“補丁上打補丁’,的浩繁的稅收政策需要企業專門安排專業稅務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和梳理。了解稅收政策的途徑較多,可以上網查找,如上國家稅務總局的網站查找,可以撥打稅務服務電話12366查詢,也可以通過訂閱財稅政策公報類期刊獲取財稅政策.還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不定期派員參加稅務培訓學習,聽取立法者、專家和學者的輔導講座,加深對政策的理解等。企業專業稅務管理人員通過這些渠道,動態了解并掌握同一稅種政策的變化趨勢和關于同一涉稅事項稅收政策的變化內容,正確理解具體稅收政策的精神和要義,以便依法處理涉稅事項,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二)建立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涉稅管理制度。企業要根據經營活動特點,結合業務流程,建立和健全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管理制度,系統地處理好相關業務,若只管一單一環節,割裂其他環節,則稅務風險較大。如加強發票管理方面,必須取得合法和有效憑證,具體為國稅部門監制的發票、地稅部門監制的發票、發票管理辦法授權的企業自制票據(如銀行利息單、機票、下資表)、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如土地出讓金)以及境外合法機構有效憑證(如外匯付款憑證、對方收匯憑證、相關協議、中介機構鑒詢三報告)等。
本論文的背景:當今西方許多發達國家,將計算機應用于會計數據處理,會計管理、財務管理以及會計預測和會計決策,并且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在企業會計領域出現一種新的局面,財務會計人員處處和計算機會計信息系統打交道,執業會計人員需要參與會計信息系統的設計并在會計業務中使用計算機;會計管理人員需要評價會計信息系統的使用狀況,利用會計信息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參與企業的決策;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人員需要審核和評價會計信息處理的質量,評價輸入和輸出會計信息的正確性;會計咨詢人員需要為企業提供會計信息系統的設計、實施、評價和使用。隨著電子信息產業的不斷發展會計電算化在經濟社會中的運用越來越廣泛,隨之而來的如何發展我國的會計電算化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本論文的意義: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思路及目標,順應了當今網絡時代的發展潮流,面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中國會計改革與發展作一展望,針對如何發展我國會計電算化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2.本論文的基本內容
1.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現狀
1.1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發展歷程
1.2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發展狀況
2.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發展趨勢
2.1會計電算化程度將有很大提高
2.2會計電算化管理將更加規范
2.3商品化會計軟件將更加實用
3.今后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發展方向和目標
3.本論文的重點和難點
本論文的重點:
1. 會計電算化在我國的發展進程以及當前在我國存在的問題
2. 分析和展望中國會計改革問題與發展趨勢,以及如何進一步發展我國會計電算化
本論文的難點:
1. 如何將會計電算化與管理會計系統相結合
2. Accounting personnel business level how to improve, and how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accounting itself
4.論文的撰寫計劃
第一、二周(2019.8.29-2019.9.11)寫開題報告
第三、四周(2019.9.12-2019.9.25)查資料
第五周(2019.9.26-2019.9.30)初稿
第六周(2019.10.8-2019.10.14)定稿
5.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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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簡要闡述了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區別,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以及涉稅從業人士有效區別二者并對有關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效力作出適當的期望并因而采取恰當的措施維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論文關鍵詞:稅務部門規章 稅收規范性文件 效力 涉稅糾紛
為推動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經濟增長、提高公民生活水平,政府開支每年均持續增長,在當前經濟增速下滑的背景下,稅務部門的壓力有增無減。
隨著依法治國政策的不斷推進,我國各級立法機構制定的涉稅法規、涉稅文件現已多如牛毛,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定期清理,但是基數龐大的涉稅法規、文件對于普通納稅人而言,仍舊存在巨大的涉稅法律風險。納稅人與稅務部門之間屬于行政關系,產生糾紛時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行政法規。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上述規定將行政規范性文件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 ,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類別之一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自然也在適用范圍之外。因此,當涉稅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如何區分稅務部門規章與稅收規范性文件自然對于判斷涉稅案件審判依據以及合理預期涉稅案件訴訟結果存在重要意義。
根據《立法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實踐操作,稅務部門規章與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雖然都是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和的,并且都調整稅收法律事項,但兩者之間仍存在以下區別:
一、能否作為法院審判稅收行政案件的參照
《立法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據此,稅務部門有權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制定稅務部門規章。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稅務部門規章可以作為審判稅務行政案件的參照依據。
《行政訴訟法》并未對稅收規范性文件能否作為審判稅務行政案件的依據作出規定,縱觀《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具體行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缎姓V訟法》第五十二條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行文采用封閉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參照的法規范圍,稅收規范性文件未被列舉在依據或者參照范圍之內,因此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不能作為法院審理稅收行政案件的依據或者參照。
二、效力層級不同
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層級低于稅務部門規章,因此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能與稅務部門規章抵觸,也不能變相對稅務部門規章做出修訂或者廢止。
三、名稱和編號不同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六條以及《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分別規定了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一般應采用的名稱,如稅務部門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規程”、“規則”、“實施細則”、“決定”或“辦法”;而稅收規范性文件一般稱“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或“批復”。名稱中包括“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的文件可能屬于稅務部門規章也可能屬于稅收規范性文件。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局領導簽發,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稅收規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發出,單獨辦理公告編號,其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XX號”的文號、文種,不能再選擇原有的“國稅發”或者“國稅函”等文號、文種。而根據《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上款規定聯合制定的稅務規章,應當送其他部門會簽后,由局長和有關部門首長共同署名,并以國家稅務總局令予以。”稅務部門規章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XX號”的文號、文種。從形式上看,文號、文種可以作為區別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一個便捷手段。
四、能否審查合法性不同
根據現有規定,稅務行政相對人可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申請合法性審查,但不能對稅務部門規章申請合法性審查。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據此,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務部門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時,稅務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同時申請復議機關對該稅收規范性文件做合法性審查。以上是稅務行政相對人申請審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一個方式,但稅務行政相對人不能單獨申請審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明確規定了可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合法性的文件范圍不包括稅務部門規章,因此能夠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的主體僅限于申請行政復議的稅務行政相對人,主體范圍相對局限。
與《行政復議法》相比,《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定了新的更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方式,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收規范性文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可以向制定機關或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制定機關或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有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有關異議處理的制度、機制。”《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定了稅務行政相對人只要認為稅收規范性文件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都可以書面提出審查建議,而不再必須作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附帶審查申請,有利于在稅務部門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做出損害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之前提出審查建議,從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只是規定了稅務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審查建議,既然是審查建議,那么對于稅務部門只有有限的影響,稅務部門可以不采納該等審查建議,如果不能要求稅務部門對于采納或者不采納該等審查建議在合理期限內做出充分的解釋,那么該合法性審查方式也會流于形式。
五、能否設定行政處罰不同
稅務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措施,但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據此,稅務部門規章可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的規定,但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你設定行政處罰。
關鍵詞:轉讓定價 特別納稅調整
一、我國轉讓定價稅制的現狀
中國的轉讓定價稅制起步較晚,但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己獲得了很大突破。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為中國稅務機關在轉讓定價、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和受控外國公司等領域進行特別納稅調整構建了法規基礎。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 年1月8日正式印發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對如何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尤其是在轉讓定價調查與調整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二、關聯企業的界定
中國對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過去在立法上一直不夠明晰。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對關聯企業的界定作出了具體的解釋,明確規定關聯企業的認定以控股比例為主要標準,同時兼顧企業間實際控制程度,特別注意運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來對關聯關系進行判斷。只要企業之間是為了某一共同的利益而違背了獨立交易原則,不論是否構成關聯關系,稅務機關均有權對其收入和費用進行適當的調整。同時,對關聯關系的主體范圍由僅限于企業與企業之間,拓展到包括自然人或個體。
三、同期資料準備制度
轉讓定價的調查審計需要獲得納稅人提供相當詳盡的文件資料才能對轉讓定價作出合理而有說服力的調整。而作為納稅人能否提供完善、詳盡的文件資料,對證明自身的轉讓定價政策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則,也是相當重要的。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正式確立了我國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制度,其第三章“同期資料管理”盡管只有8條,但這8條內容的重要性卻非比尋常。同期資料準備意味著企業必須按照年度,對發生的關聯交易資料進行準備,以及對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說明。這一制度將稅務機關的工作定位于對這些資料和表格的檢查,節省了轉讓定價調查審計的時間和成本,另外能夠保證納稅人在需要時能夠向稅務當局提供完整的文件資料,保證了轉讓定價調整有比較充足的依據。
四、轉讓定價調整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和修訂后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中對各種轉讓定價調整方法的規定過于簡單,僅是把這些方法列舉出來,并沒有對各種方法的實際內容和如何運用做出詳細規定,尤其是對國際上認為最重要的可比性問題很少提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指出,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并對各種方法的具體內容和適用范圍作出了界定。根據特別納稅調整辦法,上述幾種轉讓定價方法在適用上并不存在先后順序,進行轉讓定價分析應使用對被分析企業最合適的方法。
五、資本弱化
我國原有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內資企業有資本弱化的限制,當時規定的債務/股本比例為0.5∶1,超標借款的利息不能在稅前扣除,但對外資企業則沒有資本弱化的限制。新《企業所得稅法》一視同仁,對內、外資企業都規定了資本弱化的限制?!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受限制的關聯方債權性投資,不僅包括直接融資,還包括間接融資,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通過各種間接借款繞過資本弱化的限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資本弱化條款對這種間接借款并不加限制)。至于限制資本弱化的債務/股本比例,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財稅[2008]121號文的規定仍然適用,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六、我國轉讓定價稅制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介紹中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現行轉讓定價稅制已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但在操作層面上還存在一些問題。
1. 轉讓定價稅務管理方面的法規仍顯粗略,有些法規不好操作。例如,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讓定價的重點調查對象包括“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但我國稅法卻一直沒有明確哪些國家或者地區屬于避稅港,這就使得這條法規在實踐中很難執行。
2. 轉讓定價管理法規缺乏對無形資產和勞務收費調整的具體標準。因為有很多無形資產轉讓和勞務提供是關聯企業之間的獨特交易,在價格和費用方面缺乏可比參數,所以這兩個領域的轉讓定價問題最為復雜,也是最難直接采用公平交易原則。我國目前一些地區80%的轉讓定價審計調查是針對勞務提供進行的,特別是針對合理收費價格很難確定的反向勞務(即國外公司向國內公司提供勞務)。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也多采用成本加成法審核和調整勞務的轉讓定價,但由于在加成比例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經常與被審查的納稅人發生爭議,有時調整很難進行。
3. 處罰規定過輕。我國過去一直沒有規定轉讓定價的罰則,新企業所得稅法彌補了這一制度缺陷。《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補稅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 個百分點計算”。但是,與國外動輒 40%甚至 100%的處罰相比,我國轉讓定價的所有處罰規定都過于寬松,這樣使納稅人進行轉讓定價避稅沒有太大的負擔和壓力,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轉讓定價進行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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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峰院長:“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是我國的根本發展戰略。要推動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科技是關鍵,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礎。作為匯聚人才、培養人才高地的現代大學,無疑將會是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大學服務社會的功能將越來越得以彰顯。在全國財經類院校中,上海財經大學的學科水平一直穩居前列,社會聲譽和辦學質量在財政系統內有著廣泛而良好的口碑,多年來為我國的財政、稅務、金融機構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近年來,上海財經大學依托雄厚的教學力量,整合國內外知名高校優秀師資、社會機構實戰專家、知名企業家等優勢資源,配備專業的教學和管理團隊,為政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學員提供優質的教育培訓服務,財經類社會培訓已經成為學校人才培養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二、記者:上海財經大學在開展教育部“高等學校繼續教育示范基地建設”項目以來,取得了哪些理論研究和實踐成果?
門峰院長:教育部“高等學校繼續教育示范基地建設”項目開展以來,學校緊緊圍繞東部組確立的《發揮區域優勢,構建全方位、多層次高校繼續教育體系》課題主旨,結合自身辦學特色,著力進行子課題《發揮區域優勢,構建財經類人才繼續教育培訓體系》建設,經過理論研究及具體實踐,取得了較為豐富的理論與實踐成果。
并購是企業資本運作的主要方式,也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實現快速擴展的重要途徑。在企業并購中,會計和稅務處理方法的選擇應用極為重要,因此,企業管理層應認真分析與并購相關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做好企業并購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工作,選擇適合的并購方案,為企業長期可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本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企業并購中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方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進行了分析探討,并針對其不足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會計準則對企業合并的界定及處理
(一)企業合并的界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明確提出,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事項,按照合并中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分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具體又分為新設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注銷,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即 a+b=c;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被合并方(被購買方)注銷法人資格,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和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購買方)的資產和負債,即 a+b=a;控股合并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后取得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在合并完成后仍維持其原有的獨立法人資格且繼續經營,合并方(購買方)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投資,即a+b=a+b。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合并時,合并方取得另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權時,所合并的企業必須構成業務,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企業合并:
(1)購買子公司的少數股權業務,既不涉及控制權的轉移,也不形成報告主體的變化,故不屬于企業合并;(2)兩方或多方形成合營企業的,合營企業的各合營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導作用的控制方,論文也不屬于企業合并;(3)僅通過非股權因素如簽訂委托經營合同而不涉及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更多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行為,這樣的交易無法明確計量企業合并成本,有時甚至不發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權的轉移,也不屬于企業合并;(4)被合并方不構成業務的,不屬于合并。
(二)企業合并中會計處理規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 20 號─企業合并》中規定,按照企業合并中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為同一方及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分按同一控制下及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分別考慮。
二、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及其處理規定
(一)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
按照合并方式的不同,稅法將合并分為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而將會計上的控股合并劃分為股權收購,分為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兩種形式。股權支付,指合并方(或購買方)將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或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方式(即不付款以股票支付);非股權支付,指合并方以本公司的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存貨、固定資產、有價證券(不含合并方及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和股權)或以承擔債務等方式支付對價。
(二)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相關規定
財稅[2009]59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 2010 年第 4 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均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按不同條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和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收購稅務處理,當并購方購買的股權高于被并購方全部股權的 75%(含),且收購公司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股權支付的金額大于交易總額的 85%(含)時,表示該項股權收購已經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并購交易相關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企業合并稅務處理規定,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的金額大于其交易總金額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公司合并時,表示該合并事項滿足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處理。并方管理層對該項投資的主要意圖。除存在或有對價計入合并成本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與計稅基礎通常不存在暫時性差異,不存在遞延所得稅的。購買方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通常會產生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購買方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不存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購買方取得的符合確認條件的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 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稅法規定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并購交易相關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會計專業畢業論文范文歸納如表 2:企業合并稅務處理規定,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的金額大于其交易總金額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公司合并時,表示該合并事項滿足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處理。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歸結納表 3:在處理企業合并稅務時:在一般性的稅務處理中被合并方的虧損不能在合并的企業結轉后繼續彌補;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中可由合并方彌補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金額等于被合并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乘以合并業務發生當年末國家發行最長期限的國庫券的利率。
三、企業合并中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會計準則要求按被合并方原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被合并方在合并前與合并方會計政策不一致時,合并方應當按照本企業的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國有企業合并還應當以評估后的賬面價值并入合并方,合并不產生損益,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按稅法規定,合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以公允價值作為其計稅基礎。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這兩者的計量基礎明顯不同:畢業論文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稅法要求以被合并方原計稅基礎作為其計稅基礎,在原計稅基礎與原賬面價值不相同時,兩者仍會產生差異。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會計準則下合并資產和負債以公允價值入賬。按稅法規定,合
--> 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其計稅基礎也以公允價值確認,此時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相同;但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稅法卻以原計稅基礎作為合并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四、企業合并中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建議
(一)正確選擇并購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并購是一種議價的正常交易。
“權益結合法”這個概念雖然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沒有使,但就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實際上我國會計所用的處理方法就是“權益結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就是購買法。權益結合法的論據強調與歷史成本計價基礎一致,因此,按賬面價值記量企業購并成本是不當的。此外,由于合并會計方法的選擇決定合并企業的價值,也很難區別不同的合并會計方法所產生的會計差異,這樣就使權益結合法的使用對經濟資源的配置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加之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和融資主要是依賴靠以會計利潤為基礎的監控和財務評價體系,企業能否獲得或保住上市資格,以及配股再融資在很大程度上還主要取決于企業經審計后的會計利潤,因此,企業采用并購方法的選擇就直接影響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僅規定同一控制以及雖不是同一控制實在難以識別購買方就可以采用權益結合法,這就必然存在較大漏洞但又沒有應進行具體詳細的可操作性規范規定。因此,只有建立在能夠對合并各方的相關利益進行充分考慮,并對稅法以及會計規范進行準確理解之上的企業合并,才能夠真正做出成功的籌劃。
(二)完善有關稅收法規,改變重復征稅在企業合并中不合理現象
為鼓勵我國企業通過合并擴大經營規模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有能力、有信心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當前,我國企業合并交易存在著涉及金額大但現金流量較小且收入效應滯后的等特點,對其征收太多的稅收,不利于企業做大、做強,也不符合我國十二五倡導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稅收政策方針。目前,重復征稅的問題主要存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中的股權合并、分立收購、資產收購等企業重組交易事項中,具體來說就是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效應”轉化成“重復征稅效應”。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控股合并中,股權收購的各方在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經常會比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多交所得稅,這就產生了生重復交所得稅的問題。只有在企業重組的相關方在重組日后各方所產生的可彌補虧損額大于重組日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時,特殊性稅務處理就不會發生重復征稅問題,此時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遞延效應”就會轉化為“免稅效應”。因此,針對上述不合理問題,建議國家盡快修訂、完善與企業合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三)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
由于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的“二元格局”,即權益法和購買法的同時存在,出現了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的剪刀差(price scissors)。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會計方法的選擇隨意性以及基于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問題,建議盡快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基本會計原則,真正做到企業合并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即企業并購中一律采用購買法。同時還應運用好公允價值,公允價值不但能及時體現市場的變動信息,還有助于提供與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并能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采用購買法并運用好公允價值,還能促使企業清醒的認識到:要想獲得市場的認可,首先必須從改善自身經營并提高自己核心競爭能力入手,而不應該從會計處理方法選擇上獲得,才能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權益結合法的經濟實質就是權益相結合,其主要觀點就是企業合并后沒有改變原來的經濟關系,只不過是經濟資源規模的擴大和企業法律關系的變化。事實上,企業并購的實際案例中并沒有真正的權益結合,企業合并的所有經濟實質均是購買行為,即便原來的股東權益在企業合并完成后仍存在,但也不再是原來的權益,而是成了合并后企業權益的部分。在企業合并事項中,全部采用購買法體現了《企業會計準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要求,合并業務的實質能夠得到真正反映;其次,全部采用購買法對我國資本市場、評估市場的發展具有促進和推動作用,主要原因是采用購買法就會形成對公允價值的巨大需求,而公允價值計量的科學保障就資本市場、評估市場和交易市場的不斷完善,這也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的要求(2010 年 4 月2 日財政部公布);第三,商譽的存在是企業產生合并的內在動力,其價值等于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與其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購買法的會計處理對商譽的確認恰當、客觀地反映了商譽的存在,而權益結合的會計處理無視商譽的客觀存,這明顯不符合會計準則中會計核算客觀性原則;第四,權益結合法會計核算時合并當期的利潤含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已實現的利潤,這就導致一系列與經濟實質不符合的財務指標出現。購買法會計核算時不含被合并方在合并以前實現利潤,反映了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遵循稅收原則,實現意圖和結果的統一
研究稅法不應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如果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去研究相關稅收法規,得出得結論往往是以偏概全。稅務處理必須遵循“實際負稅能力”、“中性”“、不重不漏”等原則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出發點就是為企業重組當事各方提供遞延交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卻在無意中導致巨額重復征稅的問題。這與稅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符,也不是企業重組的各方所愿,應該引起利益相關方的高度重視。
(五)建立會計政策與稅務處理結果的一致性
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分類方法,但稅收政策中始終沒有此類劃分方法。但在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適用范圍中提到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概念,這不僅說明稅收政策缺乏概念表述上的清晰性,不具有銜接性,而且也使其難以和企業會計準則之間建立起統一的概念體系。如一項稅收政策因為企業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而產生不同結果,就不能體現稅制的公平原則。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稅收政策的起草者應當深刻領悟、研究企業會計準則的精髓,在制定稅收法規時應充分考慮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做到概念表述清晰并具有銜接性,制定有很強服力、并具有良好操作性的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號、60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0 年第 4 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