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5:4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風險合同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XX律師(成都)事務所 (乙方)
地址:
負責人:
甲方(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 有限公司因與(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 有限公司 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 ”],特委托乙方律師擔任其本案的訴訟人。
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等律師為甲方的本案一審、二審(如有)訴訟階段的人。
第二條 乙方律師應本著勤勉盡職的原則,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履行義務。如律師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乙方征求甲方同意后另行指派律師擔任甲方的人。
第三條 甲方應如實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相關證據,并保證證據的真實、合法、有效(僅提供證據復印或復制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因甲方無法提供原件到庭核實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當承擔以下的義務:
1、與乙方和律師誠實合作,如實提供與本協議約定事項有關的資料,如實陳述有關的情況和信息,提供相關證據及相關材料,并保證證據、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
2、如本協議項下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或律師; 3、甲方應積極配合和協助乙方律師的工作,并指定(郵箱: ,電話: ,傳真: )為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聯絡人,有權代表甲方接收乙方之文件或工作指示,亦有權代表甲方向乙方遞交文件資料或傳達甲方之真實意思。如果甲方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或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5、無論何種情況,甲方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該要求。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律師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時,承擔以下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本著勤勉盡職的原則,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依據事實和法律積極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如律師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或因緊急事件須臨時調整律師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3、乙方指派(工作郵箱: ,傳真: ,電話: )為本合同項下之主辦律師及乙方的專職聯絡人,負責本合同所涉之法律事務的處理。如乙方或律師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4、律師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5、乙方和律師就本協議約定的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以外,無權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項。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師代繳代付予其他機構的費用除外;
6、乙方律師提供的服務必須忠實于法律和事實,不得向甲方提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意見,乙方律師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甲方提供
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意見的,應賠償由此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但賠償的金額以乙方基于本協議收取的律師服務費為限額;
7、如因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非因乙方原因(如公安機關、法院等相關單位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評估拍賣機構的原因)造成工作延誤或工作目的無法實現的,其責任不在乙方,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應收未收律師費有權收取;
7、乙方及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案件的進展情況,亦不得泄漏案件中了解的個人隱私或商業機密。
第六條 乙方律師權限由甲方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予以確定,《授權委托書》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條 律師費及其支付
(一)律師費:根據《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本案的律師費按照“基礎費”+“風險費”計取,其中:
1、“基礎費”及其支付:甲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支付本案的“基礎費”¥ 萬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本協議簽訂后,無論本案出現任何結果甲方均應支付該“基礎費”,乙方亦無須退還。
2、“風險費”及其支付:
(1)甲方應按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甲方減損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風險費”,即:
“風險費”=(“原告起訴標的總額”-“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甲方應承擔金額”)× %;
若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甲方不承擔責任的,或原告撤訴的,則“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甲方應承擔金額”視為“零”。
上述所稱“生效裁判文書”包括限不限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書、駁回起訴裁定書、撤訴裁定書、民事調解書等,甲方如與原告達成的和解協議亦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應在本案取得上述生效裁判文書之日起五日內按上述約定比例及計算方式向乙方支付“風險費”。
(二)甲方應按約定將律師費轉賬支付至乙方的賬戶內[戶名:XX律師事務所,賬號: ,開戶行: 銀行營業部]。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費后,應據實向甲方出具正式發票(如甲方要求乙方在其付款前出具發票的,甲方僅限轉賬方式支付)。
(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之約定按約足額支付律師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賠償乙方損失,且乙方有權暫?;蚪K止工作,有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 其他費用
根據《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規定,律師在辦理案件中應由甲方支付的以下其他費用不包含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甲方另行承擔。雙方就其他費用的收費標準約定如下:
1、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評估費、公告費、拍賣費由甲方按相關機構的規定或要求繳納;
2、乙方及律師辦案所需差旅費用(成都市行政區域外的)由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票據,據實另行支付;
3、法院工作人員辦案所需的差旅費用或其他費用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先行墊付的,甲方應據實報銷;
4、查檔費、資料(打)復印費等其他費用,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相應票據,由甲方據實報銷。 第九條 乙方就本案所涉及的訴訟風險,已如實告知甲方,甲方對本案存在敗訴的訴訟風險已預見并確認可接受。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用或向相關機構繳納應繳之費用等情況的,有權暫停或中止工作,亦有權終止且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應收未收費用有權要求甲方補足。
第十條 如乙方違反或解除本合同,依約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違反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應交未交費用仍應予補齊。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取得生效判決(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或撤銷訴訟等)時止。
第十二條 乙方和律師均無義務甲方處理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范圍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務。委托人如確有需要乙方和律師提供本合同約定工作內容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托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行協議。
第十四條 如因本合同產生之爭議,雙方應盡力協商解決,但若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
第十五條 本合同簽訂于四川省成都市。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本頁以下無正文,為簽署欄)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20xx年 月 日
乙方:XX律師(成都)事務所
負責人/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20xx年 月 日
訴訟風險合同范文二乙方:
甲方就其訴訟/執行 一案,聘請 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雙方經協商,簽訂本風險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以下簡稱承辦律師)為甲方訴訟/執行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人。
二、權限:
1、代為起訴、申請訴訟保全;
2、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3、代為申請執行;
4、代為簽署、收取法律文書。
三、目標
乙方承諾,以清收執行回債權本息合計獲得 萬元人民幣的現金清償作為其在本協議項下應實現的最低目標,該目標的實現為乙方主張律師費的先決條件。若清收回實物資產,則按照抵債金額的 %折合成現金流。
四、期限
本協議期限為 個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若期限屆滿,乙方未實現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目標,則本協議自動解除,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甲方有權自行本案,或者另行通過招標或協議方式委聘其他律師事務所本案。
五、費用
(1)若乙方實現目標,則甲方按最終清收回現金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律師費。若未實現目標,則甲方不支付任何費。
(2)上述費在甲方收到執行款項或取得抵債裁定之日起三日內支付乙方。
(3)乙方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評估費、檔案查詢費等費用由甲方承擔;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及其他工作雜費由乙方承擔。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訴訟風險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就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關于原告付元平的案件的《民事委托合同》,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訂立本補充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三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人:
1、案由: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2、甲方委托乙方上述案件的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以及對重審判決提起的上訴審等階段。
第二條 委托權限
(詳見授權委托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和辦案經費;
4、甲方指定 (電話: ,郵箱: )與乙方律師聯系,提供文件和資料,履行其它必要的協助義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律師;
5、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以及對于訴訟結果的預測僅供甲方參考,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可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判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及時向甲方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在涉及甲方利益的訴訟或者仲裁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同時指派律師擔任甲方及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人或者辯護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并在結案后按照規定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第五條 律師費和辦案經費
本案律師費采取基礎費加風險費的方式收取。 關于基礎費的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基礎費人民幣 元。其中甲方已支付乙方基礎費人民幣 元,剩余基礎費人民幣__ _元,甲方應于收到乙方提供的上述所有案件的完整的書面應訴方案后支付乙方,該費用為乙方代為案件出具法律意見,代為協助調查、取證,代為提出管轄權異議,代為閱卷、出具答辯意見,代為參加庭審,依甲方授權代為調解、和解。
關于風險費的約定:若法院的終審判決書/裁決書或調解書/和解書認定甲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較上述三起案件原告主張的賠償責任降低,降低部分為減損部分,則按減損部分10 %的比例核定風險費,總費(包括基礎費用)以人民幣 元為限,甲方應于收到上述所有案件的生效的終審判決書/裁決書或調解書/和解書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風險費;反之,甲方則不予支付本部分的費。
乙方律師在過程中發生的調查、交通、食宿以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辦案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和/或辦案經費,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支付未付的律師費、實際支出的辦案經費以及相應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師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的;
2、乙方完成委托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甲方或者對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約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四條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和/或辦案經費。
乙方律師因自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四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乙方律師理解的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與判決書或其他法院文書不一致時,不能以此認定乙方律師有失誤。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和/或辦案經費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四條第5-6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第八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乙方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事項為止。
甲方:代表:
近年來,因為勞動合同續簽導致的爭議案件越來越多,本案即是比較典型的一例。在這類爭議中,常見的爭議焦點有二:其一是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賠償責任?其二是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終止勞動合同,同時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法律規定角度來看,有關爭議焦點一,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見,在規定期限內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義務,這是有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只有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義務時才需要承擔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具體到案例中,該公司與賈某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繼續維持勞動關系的存在,該公司按照法律規定通過郵件提出與賈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賈某拒絕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建立勞動關系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后計算。故此,該公司不需要承擔因賈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的雙倍工資賠償責任,無需承擔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的雙倍工資賠償責任。
有關爭議焦點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撾皇槊嬙ㄖ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可見,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有權利終止勞動關系,并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工已經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不同意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提之下,方可有權終止勞動關系,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換言之,若勞動者同意補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無權選擇終止勞動關系。
從風險管控的角度來看,在實務操作中,用人單位需要特別注意對終止勞動合同時間點的把控,即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后,勞動者仍然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同時拒絕勞動者繼續到單位提供勞動。若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若勞動者仍然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書面通知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同時拒絕勞動者繼續到單位提供勞動;反之,若勞動者同意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不能終止勞動關系。
有關勞動關系的終止
從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來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但未必會存在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未必會存在勞動關系。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見,在不存在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下,用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的表述比較妥當,反之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表述比較妥當,當然在大多數情形下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是同時存在的,這時候兩者的使用并無區別。
對于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終止我國實行的是法定主義,簡言之,用人單位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在法律條文規定上應該有對應的依據,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事先約定清楚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條件,但是這些條件若沒有對應法律上的依據,這種約定則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用人單位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合同期滿,但遇到醫療期、“三期”、“十五加五”等特殊情形時,勞動合同期限應當續延至相關情形消失,對于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單方終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等。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以下情形除外:用人單位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簽勞動者拒絕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有關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對于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問題,現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司法實務中,有關“二倍工資”可分為以下情形:初次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視為無固定期限未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補簽(倒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勞動合同逾期終止的“二倍工資”等。
有關“二倍工資”的
計算基數
在司法實務中,各省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法院部門對于“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存在不同的觀點,以上海、北京、廣東等地為例:
上海地區,勞動關系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按上述原則確定的雙倍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在北京市,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在廣東省,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當月應得工資,但不包括以下兩項:(一)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二)未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津貼、補貼等。
在江蘇省,二倍工資按照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Y予以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當月工資包含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的,應按分攤后該月實際應得獎金數予以確定。
有關二倍工資的
仲裁時效
在司法實務中,各省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法院部門對于“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觀點基本一致,但是對于起算時間點存在不同的觀點,以上海、北京、廣東等地為例:
上海市,二倍工資中屬于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于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北京市,二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部分,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簽勞動合同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廣東省,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1.1直接風險形式和間接風險形式
直接風險形式和間接風險形式主要是依據合同管理過程中出現風險的責任主體方來劃分的。直接風險是指風險的主要責任屬于管理企業自身,即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由于管理企業人員素質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監管力度較低等因素而帶來的風險;間接風險是指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主要由于合同履約各方自身的因素而造成的管理風險,其中企業管理方只是間接地參與其中,不承擔主要責任。
1.2客觀風險形式和主觀風險形式
對于客觀風險形式和主觀風險形式劃分,主要是依據風險的作用范圍來界定的。主觀風險表現為由于國內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操作管理規范欠缺、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監管力度有待加強等因素,進而使在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或終止等各個階段中存在可能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風險,這種風險往往是無法避免的。客觀風險主要體現在合同簽訂各方的綜合實力、信譽程度、財政狀況等,是可以通過加強監督管理避免的。
1.3可控風險形式和非可控風險形式
對于可控風險和非可控風險形式的界定,主要是依據該風險的可控情況等級的高低來劃分的??煽仫L險形式指的是管理方在合同履行的全過程中,嚴格按照規范執行合同的管理工作,可最大程度地降低風險出現的可能。非可控風險形式,是由于一些非主觀因素(地震、洪水、法律、政策等)影響使得項目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風險形式。
2合同管理中風險的影響因素
2.1從業人員綜合素質較低
人是合同管理工作的行動主體,直接掌控合同管理的每一步流程。從業人員綜合素質較低是引發合同管理風險的最直接、同時也是最主要的因素。從其專業素質角度來看,合同管理工作的從業人員往往只對自己負責工作內的專業知識有所掌握,而對于國家的相關政策的頒布與實行缺乏必要的敏感性,這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必然會給合同的簽訂與實施帶來很大風險。
2.2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
(1)合同結算方面:由于工程結算制度的完善性較差,無法及時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監管、審核以及結算等,進而導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2)合同審核方面:由于合同在評審過程中未按照相關要求對其內容等進行嚴格審核,導致合同履行存在很大風險。
2.3客觀影響合同管理因素
(1)自然災害突發。隨著全球環境遭受破壞程度的加大,我國近些年來的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地質自然災害逐漸增多,對于這些帶有極強偶然性的災害,很難進行有效的預測與控制,只能通過風險轉嫁分擔相關責任。(2)經濟發展趨勢變化。自中國加入WTO以來,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越來越重,中國的市場經濟時常受到國際經融危機的影響。對于這種情況,我們只能通過搜集信息,在合理的預測經濟發展的趨勢后進行必要的風險規避。(3)政策和法律的變更。為了完善市場經濟的管理制度,國家必然會不斷地對已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并會出臺新的措施與政策以推動社會的進步。面對此類問題,需要我們及時關注國家政策、法規的頒布情況。
2.4合同管理風險控制理念淡薄
(1)法律理念淡薄。主要體現在工程合同簽訂及實施的過程中,由于對相關法律法規缺乏應有的重視以及理解不透徹等原因,使得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并未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從而導致該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法律風險。最典型的就是某些工程存在先開工后簽約的情況。(2)責任理念不明確。主要體現在對合同管理風險控制的認識不明確,進而責任理念較為模糊,使對合同管理中風險的防范與控制能力有所下降。(3)風險理念缺失。主要集中表現在對于項目合同中存在的風險隱患缺乏應有的重視,同時由于對風險理念的缺失,造成風險管理措施的缺乏。在實際工程中,此種情況往往體現在承包方由于對合同風險認識的不足,不得不承擔工程質量、賠償等諸多風險問題。
3合同管理風險控制應對方法與措施
3.1培養高素質的合同管理從業人員
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是提高合同管理質量的充分條件,建立完善健全的人才培養體系已迫在眉睫。對此,國家應設立專門的機構對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培訓與選拔,不僅只是對專業技能的培訓,還要求其熟悉國家的相關政策法規,對于形勢判斷具有敏感性。同時,合同管理團隊有良好的職業操守,企業應適時對合同管理團隊從業人員進行繼續教育,以改變傳統的知識架構體系,適應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
3.2加強對合同文本的管理
合同文本往往會由于其中存在不嚴密或不合理的條款而使其風險存在??刂坪贤谋撅L險需要加強對合同評審制度的監管,即根據國家規定的管理合同范本,結合工程項目具體的實際情況,編制適當的合同文本。但隨著我國加入WTO,工程管理方面也要與國際社會全面接軌。因此,要不斷借鑒國際上先進的管理經驗與模式,與我們自身情況相結合,最大程度地發揮對合同風險的防范與控制作用。
3.3加強對合同管理流程的整體性監管
(1)確認合同管理流程的各個細節,明確每一環節的工作目標及其措施,以此保證對合同內容的切實履行。(2)對合同的準備、簽訂、履行、終止等各個階段實行全過程監管,以此確保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完備性以及規范性。(3)客觀地開展對合同管理的綜合評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實現合同管理過程的標準化、制度化。
3.4建立完善的風險預測系統
建立一套完善的風險預測系統可以及時對風險進行控制與防范。首先,需要對項目進行完整的風險評估,以此找出合同在各個階段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并對其進行初步的類型劃分和合理預測;其次,需要對已進行合理預測的風險隱患進行進一步判定,確認其風險等級;最后需要進行信息的會商討論,對該風險隱患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并找出有效的應對措施。
3.5加強對工程信息的管理
加強對工程信息的管理,不僅可有效控制管理風險,還可降低成本,加快項目進程。為了實現對信息的有效管理,可以建立一個廣大的信息平臺,并要求保證數據內容的實時更新,讓參與各方實現信息共享,進而實現對合同進程全面掌控,降低合同管理中的風險。
3.6加強信用評價制度的建設
良好的信用評價制度,可以很好地反映合同雙方的綜合實力,增強雙方的合作互信,確保合同的順利實施。必須加強對信用評價制度的建設,對合同雙方的財政狀況、信用狀況、發展形勢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價,并適當地進行等級劃分。在實際合同簽訂時,對于有良好信用的單位應予以優先考慮。
4結語
所謂風險(Risk),亦稱危險,是指在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的債務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產生的損害狀態。所謂風險負擔,即指上述風險應由哪一方負擔1.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為自始不能履行與嗣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導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義,失其客體,所以使之不發生任何效力。此種情況應由合同無效制度解決。其次,在嗣后不能履行之場合,該履行不能又可分為兩種情形: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和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其中,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嗣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屬違約責任問題,此時合同債務變形為損害賠償,由債務人負擔;只要合同不解除,對待給付請求權即不消滅。因此,該問題也不屬于風險負擔制度管轄。最后,在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導致嗣后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也因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兩種不同情形而異其結果。在單務合同中,債務人債務被免除,合同歸于消滅;而在雙務合同中,盡管債務人的債務無疑應被免除且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債務人已提供擔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債權人的對待給付是否也同時被免除的問題。換言之,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免除是否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也被免除。該問題可謂是風險負擔制度的第一要義。有鑒于此,風險負擔專指因不可歸責于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嗣后不能履行所產生的損失后果之負擔。
二、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之比較
基于上述之分析,盡管“是否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標準成為劃定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兩種制度之分野,但由于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兩者都發生在合同嗣后不能正常履行的場合,皆是分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所致損害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在我國合同法采取嚴格責任原則的情況下,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更加難以區分。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看到兩者之間存在本質上的差異。由于違約責任包括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因此我們在此將風險負擔與該兩種責任進行比較:
(一)過錯責任與風險負擔之比較
過錯責任與風險負擔存在如下明顯區別:其一,過錯責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關系,包括雙務合同關系和單務合同關系;而風險負擔則僅僅以雙務合同關系為前提。其二,過錯責任適用于一切違約領域,諸如拒絕履行、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風險負擔則僅適用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場合。其三,過錯責任以過錯為成立條件,而風險負擔則以雙方當事人對不能履行沒有過錯為前提。其四,過錯責任是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譴責與否定過錯違約的集中體現,而風險負擔則完全不具備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損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認為,風險負擔盡管有債務人主義、所有人主義、交付主義等,但只要當事人一方有過錯,即采取過錯人主義。于此情況,如何區分風險負擔和違約責任更成為問題,需要詳細辨析。例如,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材料由承攬人提供時,定作人過失地遲延受領,工作成果的毀損滅失由其負擔風險,即定作人雖然得不到工作成果,但仍須支付報酬,在此,定作人承擔的是風險,而非違約責任。但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遲延返還保管物,此間保管物毀損滅失,由保管人向寄存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而非負擔風險。
(二)無過錯責任與風險負擔之比較
盡管風險負擔與無過錯責任皆是合理分配不幸損害的法律措施,都是基于公平原則而存在,但是,這些共性仍不足以掩蓋兩者之間的如下區別:其一,無過錯責任只是不考慮違約方是否有過錯,并不否認過錯概念及其存在價值。在實務中,違約方很可能是有過錯的;而風險負擔一般只能產生于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之場合,即使在一方當事人有過錯時適用風險負擔歸責,該過錯也不是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過錯,不是釀成風險的過錯,而是與風險有間接聯系的另外原因的過錯。其二,無過錯責任具有補償性,即通過責任者支付賠償金等以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而風險負擔不具有補償性,填補不了守約方的損失,只是由誰承擔不幸損害而已。其三,無過錯責任由法律直接規定,存在的場合有限;而風險負擔則可以產生于一切雙務合同中2.
(三)應屬于違約責任的幾種損失情況
基于上述之分析,以下幾種損失分配均屬于違約責任,而非風險負擔:(1)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屬于違約責任。(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融租物在租賃期間內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向融租人賠償該融租物毀損滅失的損失,屬于違約責任;承租人已交付的租金不得請求返還或繼續交付租金,屬于風險負擔。(3)在旅客運輸合同中,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行李毀損滅失的,除非承運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以外,應由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屬于違約責任。(4)在貨物運輸合同中,運輸過程中的貨物發生毀損滅失,除非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否則應由承運人負擔,屬于違約賠償責任。(5)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約責任;保管人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屬于風險負擔。(6)在倉儲合同中,在倉儲期間內,倉儲物毀損滅失的,倉管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7)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占有的委托物毀損滅失時,行紀人向委托人賠償損失,屬于違約責任;行紀人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屬于風險負擔。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對借用物毀損滅失負責賠償,屬于違約責任。(8)在旅店、浴池業中,旅店放置客房或交由業主保管的物品丟失,由業主負責賠償,屬于違約責任。(9)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旅店賠償游客交由它們保管的物品的毀損滅失,屬于違約責任。
三、我國合同法關于風險負擔的立法設計
(一)關于風險負擔的立法主義
在雙務合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導致嗣后不能履行的場合,債務人被免除債務,是各國合同法的通則;但是,對于債務人之債務的免除是否導致債權人的對待給付也同時被免除的問題,綜觀各國合同立法,則存在如下不同的立法態度。
1、債權人主義。該立場認為,盡管債務人之債務被免除,但債權人仍應為對待給付,不能履行的風險由債權人負擔。例如,買賣物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原因而毀損滅失時,免除出賣人交付買賣物的義務,買受人卻仍須支付全部貨款。該主義發端于羅馬法,后為德國普通法、意大利民法和日本民法所承繼。
2、債務人主義。即由債務人承擔不能履行的風險,債權人的對待給付被免除。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722條規定:“在租賃期間,如租賃物因意外事故全部毀滅時,租賃合同當然解除,如租賃物僅一部分毀損時,承租人得根據情況,或請求減少租金,或甚至解除租約。在上述兩種情形,均不發生損害賠償問題”。換言之,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時,其風險由出租人承擔,因為出租人作為債務人,再也不能履行其“保證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義務,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就歸于消滅。法國民法以此原則為一般原則而適用于一般合同關系。德國普通法、奧地利民法、德國民法、中國臺灣民法皆采取此主義。
3、所有人主義。依據該主義,風險負擔隨同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應由標的物所有人承擔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的損失。英國法曾經采此主義。法國民法以該主義為特殊原則,僅僅適用于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中。我國審判實踐和理論也認為在買賣合同中應采取該主義。
4、交付主義。該主義認為,風險負擔隨著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交付標的物僅指轉移標的物之占有,而不當然含有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等因素。英國法已開始接受該主義,《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是如此。
5、合理分擔主義。即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致使不能履行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合理分擔。我國前《技術合同法》第3條第1款對技術開發失敗的風險負擔的規定,即采此主義。3
(二)我國合同法關于風險負擔制度的立法設計
我國合同法對于雙務合同履行中的風險負擔應當采取何種主義,是合同法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下面我們對上述各種立法主義尤其是債權人主義和所有人主義的弊端進行分析,并結合我國《合同法》的若干規定,來具體闡述我國合同法關于風險負擔制度的立法設計。
1、以債務人主義取代債權人主義。債權人主義的弊端基本有三:其一,該主義與雙務合同的性質相悖。因為雙務合同的兩個債權具有牽連性或對價性,當事人一方既然免除債務,則對方也無須履行債務。其二,該主義有失公平。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其僅使買受人單獨承受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出賣人就價款可以不負擔風險,因為金錢債務沒有發生不能履行的余地,買受人不得因不能履行而免除支付價款的義務。此外,從雙方給付均可能發生不能的雙務合同而言,債權人主義也不甚合理。例如,在互易合同中,先成為不能履行的當事人雖然免除其債務,卻可取得對待給付。其三,在出賣他人物品或二重買賣的情況下,將發生不適當的結果。在出賣他人物品的買賣合同中,該物品滅失時,出賣人不受任何損害,卻有權對買受人請求支付價款。在二重買賣之場合,買賣滅失時,出賣人有權請求各個買受人支付價款。有鑒于此,我國合同法不宜采取債權人主義,在大多數雙務合同領域應當采取債務人主義。理由在于:雙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既然互具牽連或對價關系,一方當事人的給付既然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不能,則理應不得請求對方為對待給付。所以,債務人主義符合公平理念和交易觀念。當然,如果當事人在解除合同時對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則應依其約定。奉行債務人主義的風險負擔,其構成要件有三:第一,必須是雙務合同;第二,須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第三,須為不能履行。該主義實行之效力為:第一,債務人的債務被免除,債權人的對待給付也被免除;第二,債權人免為對待給付,尚有代償利益請求權。如果債務人因不能履行的原因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權讓與該權或交付其受領的賠償物。不過,債權人在代償利益的范圍內,應為對待給付;如僅僅獲得一部分利益,則應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第三,對待給付返還請求權。因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均被免除,所以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時,無須再為;已經為對待給付時,因債務人的債務不能履行,可請求返還對待給付4.
2、以交付主義取代所有人主義。所有人主義同樣也存在諸多不妥:其一,許多合同根本不發生所有權問題,如何采取所有人主義呢?諸如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等合同均不能適用所有人主義。其二,物權關系與債之風險本屬兩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對方應否為對待給付,應由債之關系決定;所有人雖因標的物毀損滅失而喪失物權,但不得因此而決定對待給付請求權的有無。而所有人主義卻將這些不同的事物混淆,誠屬不當。其三,在出賣他人物品的情況下,出賣人沒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對于買賣物所有權未轉移時亦然。此間買賣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時,如果依據所有人主義,則將無法確定風險應由誰負擔5.其四,美國《統一商法典》起草時,起草人認為所有人主義太難以掌握,太不明確,容易導致糾紛,不利于貨物風險負擔問題的解決。盧埃林指出:統一商法典在貨物的風險轉移上完全不用所有權的概念,從而使風險轉移的規范變得清楚和明確,幾乎不可能產生誤解6.事實的確如此,在適用所有人主義時,美國提起風險負擔訴訟的案件相當多,而在統一商法典頒布后,極少有因風險轉移問題而提起的訴訟案。風險隨同貨物交付而轉移原則即交付主義的確立,使這類問題得以簡化和明確。當然,美國出現這一重大變化是與它采取合同項下的物的確定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之原則相關的。在美國,只要合同項下的貨物被確定或特定,即使貨物仍然在出賣人手中,貨物所有權也轉移給買受人。如果按照所有人主義,則風險也已轉移給買受人,這就難免發生糾紛。因為貨物的特定化往往取決于出賣人,確定合同項下的貨物的時間也常常難以確定,買受人就更難以知悉。況且,要求買受人在沒有受領甚至尚未看到貨物之前就令其對該貨物承擔風險,也委實有失公允。采用交付主義取代所有權轉移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已經為人們所普遍接納。將風險轉移與所有權轉移完全分開,受到各國的普遍贊同7.我國合同法在買賣合同領域,也遵循世界潮流一改往昔的所有人主義而采納交付主義。
3、有名合同中風險負擔問題之研討。在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有名合同中,風險有哪些?應當采取何種立法主義?在此我們進行具體研討。
(1)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中,雖然我國《合同法》采納了交付主義,并在第九章中規定了交付主義的具體規則。但對此需要說明的是:其一,如果買賣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應信其約定。其二,交付標的物僅指轉移標的物的占有,并不當然包含辦完登記手續等因素。這樣,在不動產買賣的場合,出賣人先轉移不動產的占有,后與買受人共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風險自轉移不動產之占有時轉移至買受人,而非自辦理完所有權轉移登記時轉移。因為不動產既然已歸買受人控制,由其負擔風險是公平合理的,同時也促使其盡高度注意。同理,在分期付款買賣場合,作為買賣物的動產或不動產先交付,待全部價款付清后轉移所有權,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而非自所有權轉移時由買受人負擔。第三,在不動產買賣情形中,如果先轉移所有權,后交付不動產,德國民法典規定風險自所有權轉移時由買受人負擔,其學說見解不一。我們贊同合同仍然采用交付主義,而非所有人主義。
(2)承攬合同。在承攬合同中,風險是指工作成果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原因而毀損滅失,包括勞務、材料和損失。該風險之分配,應視由誰提供材料而有不同的歸責:A.在定作人提供材料時,材料與勞務的風險應分別決定負擔歸責。關于材料的風險,我國《合同法》第265條規定,原則上應由承攬人負擔,但屬于不可抗力的,則由定作人負擔。該規定可謂比較妥當,貫徹了“天災歸物權人負擔”的思想。關于勞務的風險,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我們認為應當采取并補充如下規則:該風險在受領前,應由承攬人負擔,即不得請求報酬;在受領后或受領延遲后,由定作人負擔,即仍應支付報酬。B.材料由承攬人提供時,工作成果交付之前,由承攬人負擔風險;交付之后或定作人遲延受領的,由定作人負擔。我國《合同法》隱含了這種思想。
(3)租賃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按照“天災歸物權人負擔”的思想,并貫徹債務人主義,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當由出租人負擔。我國《合同法》第23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該規定體現了債務人主義。
(4)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對于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非風險負擔。我國《合同法》第314條規定了風險負擔問題,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運費的風險應由承運人負擔,即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5)技術開發合同。由于技術開發屬于開創性工作,存在著成功與失敗的可能性。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而導致技術開發失敗的,其風險由任何一方單獨負擔,都將導致不合理?!逗贤ā返?38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其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無法予以確定的,則由雙方合理分擔。系采合理分擔主義。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的體現。
注釋:
[1][2][3]崔建遠:《關于制定合同法的若干建議》,載于《法學前沿》第2輯,第43、44、45、46頁。
[4]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倓t》,第373頁。
[5]史尚寬:《債法總論》,第570—571頁。
關鍵詞:EPC項目 風險 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 A
1.EPC 合同內涵
EPC 合同也稱為交鑰匙合同,是近年來很多行業較為流行的項目管理模式。EPC 是一個源于美國工程界的固定短語,它是規劃設計(Engineering )- 采購
(Procurement)- 施工(Constructiong)合同的英文縮寫,是一種包括設計、設備采購、施工、安裝和調試,直至竣工移交的總承包模式。
EPC 合同模式與過去那種等設計圖紙全部完成之后再進行招標的傳統的連續建設模式不同,在主體設計方案確定后,隨著設計工作的進展,完成一部分分項工程的設計后,即對這一部分分項工程組織招標,進行施工。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都將工程的風險劃分為業主的風險、承包商的風險、不可抗力風險。一般來說,在傳統合同模式下,業主的風險大致包括:政治風險(如戰爭、軍事等);社會風險(如罷工,內亂等);經濟風險(如物價上漲,匯率波動等);法律風險(如立法的變更);外界(包括自然)風險等,其余風險由承包商承擔,另外,出現不可抗力風險時,業主一般負擔承包商的直接損失。但在EPC 合同下,上述傳統合同模式中的外界(包括自然)風險,經濟風險一般都要求承包商來承擔,這樣,項目的風險大部分轉嫁給了承包商。
同時,EPC 合同的管理方式與傳統的采用咨詢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管理項目不同,業主對承包商的工作只應進行有限的控制,一般不進行干預,給予承包商較大的自。即使業主聘請了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主要處理的也只是工程進度與質量方面的問題,有時也授權其決定工期和費用的權利,但往往還要求得到業主的最終審查和批準。在監理工程師給出決定時,也不像要求咨詢工程師那樣,在合同中明文規定要“公正無偏”。
2.項目合同管理必須堅持的若干原則
2.1歸口管理的原則
合同管理應采取經營部統一歸口管理(物資采購合同物資部歸口管理),其他業務部門分口管理的模式。經營部作為項目合同的統一管理部門,對項目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具體操作上,對項目合同實行分級、劃塊管理,各業務部門作為項目合同二級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的合同簽訂和履行,并向經營部定期匯報有關合同的執行情況。這樣,項目和所屬各部門才能對合同的管理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
2.2主承辦人負責制的原則
由項目經理或授權人確定一主承辦人和一人或一人以上為副承辦人參與項目合同的談判工作。主承辦人對自談判起至合同履行完畢的全過程負責。
2.3合同審核會簽的原則
合同簽訂前,主承辦人應提交合同草案、商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等證明材料、詢價單和采購活動報告單等資料,需用部門、經營部、財務部、分管經理按各自職責范圍順序審核。發現錯誤、遺漏或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書中予以明確并提出修改意見,主承辦人修改后重新審核,交項目經理批準,項目經理或其授權委托人在合同書上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2.4合同備案的原則
主承辦人負責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例行報表。
2.5履約檢查的原則
通過將履行情況與合同約定相比較,找出兩者之間的差距,以便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3.項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對策和經驗
項目合同管理過程中,有許多做法經過實踐驗證,是符合項目實際,并且高效和實用的,現歸納總結如下:
3.1建立項目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
首先要建立項目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協調好各方面關系,使EPC合同的實施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按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工作。其次還要建立文檔系統。項目上要設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各種合同資料和相關的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最后還要建立報告和行文制度??偝邪毯蜆I主、分包商之間的溝通都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或以書面形式為最終依據。對在工程中合同雙方的任何協商、意見、請示、指示都應落實在紙上,使工程活動有依有據。
3.2對分包商進行分類管理
根據對項目的重要性,將分包商分類為戰略分包商、優先分包商、待定分包商、消極淘汰分包商、積極淘汰分包商和身份不明分包商。戰略分包商和優先分包商是簽訂合同的重點對象。
3.3實行項目合同全過程管理
簽訂項目合同前要根據需要提出合同采購計劃和簽訂申請,批準后洽談、草簽合同,再提報上來進行審批,簽訂合同后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督促履行,合同履行后辦理結算手續,合同發生糾紛后,依法進行處理。注重履約全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自己不利的變化,及時對項目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
3.4嚴格進行項目合同交底
首先,應該由公司合同管理人員向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合同交底,全面陳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圍、合同目標、合同執行要點及特殊情況處理。其次,項目負責人向項目部職能部門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并解答各職能部門提出的問題,形成書面交底記錄。然后再由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向其所屬執行人員進行合同交底,陳述合同基本情況、本部門的合同責任及執行要點、合同風險防范措施等,并解答所屬人員提出的問題。最后,各部門將交底情況反饋給經營部合同管理人員,由其對合同執行計劃、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風險防范措施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合同管理文件,下發各執行人員,指導其活動。
3.5加強項目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提高管理綜合素質,充實管理隊伍,實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提高項目合同管理效果。
4項目合同管理常見的問題和建議
項目合同管理實踐中有一些常見問題,值得警惕和反思,卻也容易
讓人忽視,列舉如下:
4.1項目合同內容不夠嚴謹
如合同文字不嚴謹,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等,容易發生岐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
最常見的合同缺陷是往往是漏掉違約責任,合同中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應對建議:(1)盡量采用本公司的合同文本。這樣起點就高,就順著自己公司的思路,有利于保護公司利益。(2)可由專人收集以前項目合同談判中的例外,以及主要負責人、律師的意見,規定哪些條款變動可以接受,哪些可以談判,哪些則絕對不能變動。在標準文本的基礎上,可加入與特定供應商有關的內容。
4.2項目合同索賠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
由于管理粗放以及長期受計劃經濟影響,合同索賠尚未引起員工高度重視,成本意識有待提高。
應對建議:(1)加強對各層次合同管理人員項目索賠的宣傳、培訓和教育。(2)重點研究國際工程合同與索賠案例,使合同管理部門成員認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重視合同和合同管理。(3)實踐中,發揮有理、有利、有節的管理藝術,努力做到理解合同,活用契約,知可而為,持續改進,不留后患,尋求突破,爭取多贏。
4.3疏于驗收所致的質量問題,往往難以舉證以致索賠無果
項目實踐中,驗收環節往往非常薄弱,由此導致的質量問題爭議,項目方往
往難以舉證以致索賠無果。
應對建議:(1)應當組織驗收人員對分包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以確認貨物、工程或服務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復雜的工程,以及特殊設備應當邀請或委托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2)參與驗收人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責任。(3)驗收要及時,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返工、修復、退貨或索賠要求
律師風險合同范文一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托人(以下簡稱乙方):河南華都律師事務所
甲方與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合同法》有關規定并參照行業慣例,委托乙方進行相關工作?,F經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充分協商,自愿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 等律師擔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人。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師因故不能完成事項時,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繼續承辦甲方委托的事項,并不得因此而損害甲方的利益。
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師之外委托第三人或者處理本事務的,應當經乙方同意。
乙方為了甲方的利益,需將委托事項轉委托給第三人的,應當經甲方同意,但在緊急情況下,乙方為維護甲方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師的權限為:
1、代為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談判,并設法達成實現債權的結果;
2、代為起訴、遞交和簽收法律文書,收集相關證據;
3、代為追加、變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為申請回避和控告;
5、代為參加訴訟,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證據、質證和辯論;
6、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上訴。
7、申請執行,代為接收執行回來的錢物等。
8、有權就本合同約定的費用留臵案件款或物。
9、其他委托人授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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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A、甲方的權利:
1、有權詢問并了解乙方事務的進展情況,為提高效率,可提前與乙方預約;
2、有權對乙方律師違紀或失職行為舉報或投訴;
B、甲方的義務:
1、甲方必須向乙方如實陳述案情,提供真實證據,妥善保管好有關證據原件,如甲方丟失證據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證據原件、甲方提供虛假證據和資料導致出現不利于甲方的結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依約支付相應的費用。
2、不得擅自放棄實體或程序上的權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項的行為;
3、按約定支付費及其他辦案費用。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A、乙方的權利:
1、在不誤所辦案件的前提下,有權從事其他業務活動;但要保持通訊暢通;
2、如發現甲方歪曲事實,弄虛作假,捏造證據,有權終止,所收費不予退回;
3、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費,則乙方有權終止,其責任由甲方承擔;
B、乙方的義務:
1、乙方因過錯造成甲方的損失應在費數額內于以賠償;
2、乙方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職責,通過正當途徑維護甲方合法利益。
3、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資料,應當向乙方律師書面聲明,乙方律師除經甲方書面授權或因處理本事務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開披露該信息資料。
4、乙方律師處理本案而取得的現實債權,應當及時轉交給甲方,但有權從中扣除約定的費用。
五、根據《河南華都律師事務所風險制度》,經甲乙雙方同意按下第 種列方式收取費用。
1、甲方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事務所不墊付任何費用,由甲方首期交納費 元,其余費按判決書判決或調解書調解數額的 %支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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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事務所不墊付任何費用,由甲方首期交納費 元,其余費按實現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 %支付律師事務所。
3、甲方支付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其他費用由律師事務所支付,按實現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 %支付律師費。
4、甲方不支付任何費用,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一切費用均由律師事務所墊付,按實現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 %支付律師費。
六、下列費用應當由甲方另行承擔:
1、司法、行政、仲裁、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經甲方同意后的專家論證費;
3、用于前期交通費、查詢費、復印費等應當甲方承擔或甲方同意承擔的其他費用。
前款費用確有必要支出時,甲方應當向乙方預付。乙方律師為處理受托事務而墊付的前款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甲方應當及時向乙方律師償還。
七、風險提示:以下風險可能導致敗訴、案件久拖不決、無法執行等不利后果。
1.個別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濫用裁量權;
2.被告(第三人)喪失清償能力或下落不明;
3.被申請人無財產或無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
4.甲方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或者不提供原始證據或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
甲方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風險提示”并充分預測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導致風險出現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八、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約,乙方所支出的費用由甲方負擔并支付案件標的額 %的違約金;
九、如甲方未經律師所同意單方放棄請求、和解、撤訴或與案件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的,乙方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并有權向甲方追償費用和損失。
十、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師費、訴訟費等全部退還給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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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受托事務處理終結止(包括:和解、抵銷、甲方決定放棄委托事項、執行終結及撤銷訴訟等)。雙方提倡使用書面方式,口頭行為不具有對抗書面材料的效力。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內容以書面文字為準,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 份,承辦律師 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師風險合同范文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甲方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決定委托 事務所的律師(以下簡稱乙方)風險,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作為為甲方的人,乙方可根據工作安排需要更換律師。
二、甲方必須向乙方律師提供全部與該案件有關的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如甲方捏造事實,提供虛假證據和資料,乙方有權中止,并要求甲方賠償經濟損失。
三、乙方律師應當充分應用法律專業知識,按照法律規定,認真完成本案活動中的各項工作,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四、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即成立并生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終止本合同,除非乙方有重大過錯。
五、鑒定費、訴訟費等費用依法由甲方先行墊付。本合同實行風險,即乙方在辦案之前及辦案過程中不收取任何費用,在甲方實際收到賠償款后,再收取費。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案件費用按如下標準收?。?/p>
(一)若甲方通過訴訟程序,則律師費、差旅費、取證費等一切案件相關費用按實際到位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20%收取;甲方于收款當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二)若甲方在起訴前經乙方律師指導達成和解或者在交警部門達成調解的,則甲方須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費20xx.00(大寫:貳仟元整)。
六、甲方應在獲得賠償款之時應立即向乙方支付全部費,否則,甲方除須向乙方支付費、收取費的支出外,還須按應付費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承擔違約金,并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結案之日止,包含和解、調解、第一審、第二審、執行等階段。
八、本合同經雙方共同確認,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其他。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師風險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河北張金龍律師事務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甲方委
托乙方作為甲方與趙金鋼(橋東石德黑馬收貨站,個體工商戶)貨運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及訴外調解人,經協商一致,訂立如下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黃浩、任德賓 律師擔任其訴訟人和訴外調解人。
二、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甲方如提供虛假事實和證據的,乙方有權終止,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甲方委托乙方權限:代為談判、和解;提起、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特別授權。
四、乙方律師必須認真完成活動中的各項工作,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相關規定,甲乙雙方采用風險收費的方法并支付委托費用。具體收取方式為:
1、乙方辦案期間所產生的訴訟費、差旅費由甲方承擔。
2、律師費:
甲方向乙方支付索賠額的30%作為律師費。
3、支付方式為:
在甲方得到還款后5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分期得到還款,須根據每期的賠付金額,按比例向乙方支付。(例如:兩期付清,每期20萬,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的方式也為兩期,每期為20萬×30%=6萬)
六、甲方擅自終止委托事項或撤訴等,其預交的費用不予退還,并應向乙方賠償損失。
七、乙方對委托承辦事務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等負有保密的義務。
八、本案結案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從事進行其他訴訟及非訴訟法律服務的,雙方另行協商。
九、乙方本案期間,甲方就本案不得組織越級上訪,不得發生暴力沖突,不得從事任何違法活動。發生上述事件給甲方及其他人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石家莊仲裁委員會裁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為乙方項目進行融資與引進風險投資操作的過程中提供顧問服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協議,具體條款如下:
一、甲方顧問服務內容
1.為乙方尋找對乙方項目有融資與風險投資意向的投資方;風險投資合作合同范文節選!
2.對乙方項目進行初步論證,并從專業角度進行完善,使之更具有專業性;
3.對乙方項目進行整理、包裝,使之更符合投資方的要求;
4.針對乙方項目與投資方進行前期的溝通與交流;
5.根據乙方項目具體情況,為乙方制定詳細的融資方案與談判方案;
6.陪同乙方與投資方進行談判,協助乙方回答投資方的問題,滿足投資方的要求,同時維護乙方的相關權益,促使投資方與乙方盡快達成合作意向;
7.為乙方準備融資過程中必要的相關文件材料(需另外收費的除外)。
二、乙方項目相關內容
1.乙方的項目內容為:_________
2.乙方的項目總融資為:_________
3.乙方的項目負責人為:_________
三、甲方責任
1.站在乙方的立場,為乙方解決在項目融資過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難題;
2.積極的對乙方項目進行運作,以盡快獲得投資方的認可;
3.保證按照顧問服務相關內容向乙方提供優質服務;
4.保證對所有知曉的涉及乙方自身商業機密的文件、資料、數據、計劃、商業意向等不得向第三方公開(乙方有要求的除外);
5.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求或國家相關政府部門需要甲方提供乙方或乙方項目相關內容的情況下,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乙方責任
1.向甲方提供項目相關文件材料(具體內容見材料清單);
2.保證向甲方所提供的相關文件材料真實、合法及有效,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關責任;
3.在甲方對乙方的項目進行前期運作的過程中,應給予甲方積極的配合;
4.對項目的真實性與可行性負責,并確保項目所需相關手續完全合法;
5.不得在甲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甲方所推薦的投資方進行任何形式的協調與談判;
6.在甲方工作完成,并促使乙方與投資方達成合作意向的情況下,乙方應積極履行本協議中的相關條款。
五、融資與引進風險投資顧問費用
1.甲方為乙方提供融資與引進風險投資顧問服務,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融資與引進風險投資顧問費用為融資總額的3%;
2.乙方應在對投資方達成合作意向后的三個銀行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此融資費用;
3.乙方支付給甲方相關顧問費用的方式為:現金、支票、匯款、轉帳。
六、協議的解除與終止
1.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協議內容支付相關顧問費用,甲方有權利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對此所造成的任何結果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2.如果乙方與投資方談判破裂,而未能達成合作意向,雙方協議關系結束,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與投資方達成合作意向,并向甲方履行完畢相關顧問費用的支付,本協議終止。
七、不可抗力
1.在協議履行期間,一方或雙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不承擔責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7個銀行工作日內,以書面的形式或法律規定的方式將情況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證明。
2.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旅行本合同。
八、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2.本協議的訂立、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九、其他
1.本協議的補充協議、附件、說明、解釋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協議本身及其附件的修改、補充等未盡事宜,必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協議。
2.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相關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刪除,但本協議的其余條款仍應有效并且有約束力。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風險投資合作合同范文節選!
4.補充內容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