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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預期違約;法律適用
[裁判要旨]
借貸雙方約定借款人分期償還借款,前幾期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沒有按約定的期限、金額履行還款義務,僅償還其中的部分借款,一般應視為預期違約,出借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提前要求借款人償還剩余全部借款。
[案情概要]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周某以資金周轉需要為由向原告李某借得1萬元美元,折合63400元人民幣。被告周某于2012年5月29日歸還原告借款2萬元人民幣,尚欠43400元人民幣。2012年7月20日,被告周某、王某共同向原告出具擔保書,與原告約定欠款43400元自2012年8月8日起每月還款5000元,由被告王某代還。
2012年8月10日,被告周某償還原告借款3000元人民幣。在原告于2012年9月26日后,被告周某又償還原告5000元人民幣,截至法庭辯論終結前,被告周某尚欠原告借款35400元人民幣。
原告李某訴稱:2012年4月28日,被告周某以周轉換匯的名義將原告1萬元美金(按當時的匯率價值63400元人民幣)借走,稱當天下午就歸還,并寫下借條。后經原告催促,被告周某直至2012年5月29日才償還原告2萬元人民幣。2012年7月20日,被告周某稱無力償還,并與被告王某共同出具擔保書,約定由被告王某代還。后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收到被告周某歸還的3000元人民幣。
故原告于2012年9月26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周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40400元;二、被告王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周某于2012年11月15日又償還原告人民幣5000元,尚欠35400元。
故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一、被告周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5400元;二、被告王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周某答辯稱:對原告在狀中主張的事實無異議,并稱其當時因資金周轉需要借款,雙方未約定利息。
被告王某沒有答辯。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周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萬元美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同意折合63400元人民幣計算,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鄢堰€款項,被告周某尚欠原告35400元人民幣,由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周某在擔保書上簽名,與原告明確約定分期還款的時間、金額,意思表示真實,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應依照擔保書約定的時間、金額償還欠款。
被告王某亦在擔保書上簽名提供保證,意思表示真實,故應當對被告周某的本案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因未與原告約定保證方式,依法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即對被告周某的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按照原、被告在擔保書中的約定,至庭審結束之日即2012年12月11日之前已到期的款項應為25000元,而被告僅償還其中8000元,依約尚有到期債務17000元未歸還,該款約欠款總額的50%,兩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明顯違約,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兩被告的上述行為足以表明其將無法依約履行剩余債務,依法原告有權在部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被告周某承擔全部欠款35400元的償還責任,并要求被告王某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故判決:一、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35400元人民幣。二、被告王某對上述款項負連帶償還責任。
[主審法官釋明]
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以下簡稱〈民通意見〉)“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的規定。
在借貸雙方明確約定分期還款的前提下,原告只能就已到期未償還的款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對于未到期的款項,原告主張要求被告一并履行的,不符合上述規定,法院不應支持。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對于已到期未償還部分,兩被告已構成違約,原告可要求兩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繼續償還該部分款項;對于未到期的款項,因兩被告未按期如數償還已到期款項,僅償還部分,其行為應視為被告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預期違約,原告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要求兩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償還剩余全部借款。法院應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對此,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一、預期違約制度概述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源于英美法,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因此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權利義務關系的一項合同法律制度。①
美國《統一商法典》、《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各英美法系國家對預期違約的規定及其分類略有不同,一般認為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用語言明確表示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稱之為明示預期違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又不提供充分的履行擔保,稱之為默示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制度是為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風險而創設,對于減少因實際違約造成的損失,及時解決合同糾紛,以及促進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有重要意義。②《合同法》吸收和借鑒了英美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p>
按照法學理論上對預期違約的分類,對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規定中“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視為明示預期違約,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視為默示預期違約。
根據上述規定,當當事人一方構成預期違約時,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按實際違約承擔違約責任,即對方有權按《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處理。
二、本案中兩被告行為的分析和法律適用問題
首先,原告和兩被告約定欠款43400元自2012年8月8日起每月還款5000元,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其次,截至2012年12月11日已有五期款項合計25000元的履行期限屆滿,兩被告雖償還了其中的8000元,但該8000元未按協議約定的時間、金額支付,而且現在兩被告應付未付的款項17000元已占到全部欠款35400元的50%左右。
第三,兩被告雖然沒有明確以語言或書面方式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未按約支付已到期借款的行為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兩被告將不會履行今后的款項。兩被告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默示預期違約構成,應視為預期違約,原告有權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要求兩被告提前償還全部欠款。
關于第一種意見中提到選擇適用《民通意見》第121條的問題。《民通意見》是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問題下發的一個司法解釋,在《合同法》出臺之前,適用第121條關于民間借貸的規定處理該類案件尚符合規定,但在1999年《合同法》出臺后,市場經濟、民商事活動和司法實踐均發生了重大變化,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作為處理此類糾紛的新法和特別法,應選擇適用《合同法》較妥。
此外,《民通意見》第121條中只是規定“一般應按約定處理”,在一方未按協議支付已到期款項的前提下,要求守約方仍遵守之后的協議,也不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和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合同法》規定的預期違約制度也可視為《民通意見》第121條的例外情況,兩者并不矛盾。
三、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到的情況
通過本案,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應需要注意到的情況是:在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借款人未按協議履行分期還款義務中認定預期違約條件上有所區別。有息借貸,屬于有償合同?!逗贤ā返谝话倭邨l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钡谝话倨呤臈l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p>
參照上述規定,宜認定借款人未償還到期借款本息金額達到全部欠款的五分之一的,構成預期違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無息借貸,屬于無償合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出借人不因履行合同而獲利,應嚴格限制借款人借分期還款協議故意拖延還款,損害出借人的權益,對“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的認定宜從寬把握,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般地,借款人未按還款協議約定的金額、期限償還到期借款的,未履行的期數或欠款金額多少視為預期違約宜由法院綜合具體案情審查把握,但不應超過有息借貸的標準,即借款人未償還到期借款的金額未達全部欠款五分之一的,也可以綜合案情認定借款人已構成預期違約。(作者單位: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
參考文獻:
[1]黃建中:《合同法總則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584頁。
[2]張燕玲:《合同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及其缺陷》,載《法學論壇》2002年第1期。
注解
法定代表人:黃開鮮,行長。
委托人:李斌華,該支行科長。
委托人:沈曉偉,北京市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上訴人: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區友誼大道5號。
法定代表人:劉長泉,總經理。
委托人:黃大川,紫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上訴人:防城港星光海鮮酒樓。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區友誼大道5號。
法定代表人:鄭建華,總經理。
原審被上訴人:鄭建華,男,住所地:香港西環上美菲路43號。
原審上訴人中國人民銀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簡稱防城港人行)與原審被上訴人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簡稱星港酒店)、防城港星光海鮮樓(簡稱星光酒樓)、鄭建華借款合同抵押擔保糾紛一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999年6月1日作出(1996)桂經監字第66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001年10月26日本院以(2001)民二監字第328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3年元月12日,鄭建華以防城港東港電子有限公司(簡稱東港公司)的名義與防城港人行的下屬金信服務中心(簡稱金信中心)簽訂一份資金拆借合同,約定:由金信中心借款1000萬元給東港公司,月利率9.8‰,期限從元月12日至2月12日止。合同簽訂的當日,金信中心根據東港公司的指令將1000萬元轉入防城港銀豐貿易公司在防城港農行的賬戶上。1993年元月21日,鄭建華又以東港公司名義與金信中心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由東港公司向金信中心借款2800萬元,期限2個月,不計利息,如逾期按月利率15‰計付利息;東港公司根據金信中心與中山粵海進出口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承擔金信中心的違約責任。星港酒店在兩份借款協議簽訂的當天,出具了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此后又先后開出財產抵押清單四份,星光酒樓在清單上也加蓋了公章。鄭建華在協議書上表明以其個人資產為該債務擔保。元月21日協議簽訂后,金信中心又劃款2800萬元到東港公司在中行的賬戶上。東港公司于1993年6月至1994年7月共計還款952萬元,其中本金602萬元,利息350萬元。1994年6月3日,東港公司經法院宣告破產,防城港人行申報債權為本金3498萬元及利息。1995年9月13日,東港公司破產還債程序終結。東港公司仍實欠防城港人行的借款本金3198萬元及利息。東港公司已無財產清償債務。防城港人行于1994年6月6日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星港酒店、星光酒樓及鄭建華對東港公司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星港酒店、星光酒樓用設定的抵押物清償債務。
另查明:金信中心是防城港人行所屬金融市場資金拆借中心的非獨立核算金融性中介服務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3)166號文件的規定,防城港金融市場資金拆借中心及金信中心被撤銷,其業務及債權債務由防城港人行接收。
還查明:星港酒店是中國廣西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發包給香港森發貿易公司經營的企業,當時星港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是發包方委派的朱瑞洪,總經理是承包方香港森發貿易公司委派的鄭建華。星光酒樓是防城港海濱企業有限公司與香港森發貿易公司共同于1993年3月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但合資雙方均未出資,只是將星港酒店的部分財產用作合資企業財產進行工商登記。鄭建華作為香港森發貿易公司的代表,同時也是星光酒樓的法定代表人。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金信中心與東港公司于1993年元月12日簽訂的資金拆借合同,是借貸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應確認有效。金信中心1993年元月21日與東港公司簽訂協議書,除對借款利息的約定違反了國家金融法規規定定無效,應依照國家規定的借款利率計算利息外,協議的其他條款及擔保條款應確認有效。星港酒店出具的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及其提供的財產抵押清單是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均已加蓋公章,該財產抵押并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抵押關系成立。星港酒店主張抵押手續是后補的,是虛假民事行為要求確認抵押無效的理由不成立。星光酒樓在星港酒店開出的財產抵押清單上加蓋公章,亦應確認抵押關系成立。鄭建華自愿用其個人的全部財產對東港公司借款未還部分的本金、利息承擔保證責任,應確認其保證有效。星港酒店、星光酒樓及鄭建華為東港公司的借款提供財產抵押和保證,因東港公司破產,已不能歸還所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應由抵押人用抵押財產清償,保證人鄭建華用其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于1995年12月29日作出(1994)防中法經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一、星港酒店、星光酒樓應以財產抵押清單上所列抵押財產清償借款人東港公司所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2998萬元及利息5358384元(借款期內按銀行利率計,逾期部分按每日萬分之五計息至1994年6月3日)。二、鄭建華應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東港公司所欠防城港人行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211702元,其他訴訟費21170元,合計232872元。由防城港人行負擔42340.4元;被告星港假日酒店負擔84680.8元;被告星光酒樓負擔42340.4元;被告鄭建華負擔42340.4元。
防城港人行以一審判決少計金額200萬元為由提起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合同效力的確認,承擔責任的理由是正確的。但判決認定欠款數額有誤,少計金額200萬元。對此,債務人東港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建華在庭審中也承認其欠款為3198萬元。故應變更本案債務為3198萬元。于1996年4月2日作出(1996)桂經終字第99號民事判決:一、維持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防中法經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二、撤銷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防中法經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三、被上訴人星港酒店、星光酒樓負責清償東港公司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3198萬元及該款利息(利息合同期內按銀行規定計付利息外,逾期部分加付每日萬分之五罰息,時間從1993年元月13日起計至本判決規定履行期止,此后利息依法另計)。一、二審訴訟費各232872元,合計465744元,由星港酒店負擔186297.6元,星光酒樓、鄭建華各負擔139723.2元。
星港酒店不服該判決,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防城港金融市場資金拆借中心本身沒有從事短期資金周轉借款業務的職能,不能向社會企業放貸,其設立的金信中心沒有經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也未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依照工商及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金信中心不能從事金融業務。因此,金信中心與東港公司簽訂的本案借款合同及協議因金信中心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無效。借款合同無效,其抵押擔保亦無效。星港酒店對本案借款合同的達成和貸款不能收回無過錯,星港酒店和星光酒樓對擔保無效無需承擔無效的過錯責任。原判認定借款合同有效,星港酒店和星光酒樓承擔擔保責任不當,星港酒店的申請再審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鄭建華自愿用其個人的全部財產對東港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責任應予確認。于1999年6月1日作出(1999)桂經監字第6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996)桂經終字第99號民事判決;二、駁回防城港人行對星港酒店,星光酒樓的訴訟請求;三、鄭建華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東港公司尚欠防城港人行的借款本金3198萬元及該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對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分段計息,時間從1993年元月13日起計至本判決規定的自動履行期限止)承擔清償責任。案件訴訟費共計698616元,由防城人行負擔349308元,鄭建貨負擔349308元。
防城港人行不服再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1.防城港金融市場資金拆借中心有從事短期資金周轉拆借的職能,其設立的金信中心經授權具有短期資金拆借的業務范圍。2.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沒有準確地把握在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前全國金融秩序混亂時,國家在金融秩序整頓中對金融市場跨同業拆借的政策性規定,而將其簡單地統歸于“不能向社會企業放貸”,必然得出與金融秩序整頓政策相反的錯誤的認定。金信中心的跨同業拆借行為,發生在一九九三年元月,這正是在全國金融秩序混亂時所為,也是同業拆借和金融市場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中遇到的新的問題,在一九九三年下半年全國金融秩序整頓中,國家已對這種跨同業拆借的不合規性有了明確的政策性處理意見。
星港酒店答辯稱:1.金信中心沒有領取《金融業務許可證》,也沒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是一個非法成立的機構,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的主體資格。金信中心與東港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2.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擔保也無效。鄭建華在沒有星港酒店法定代表人簽字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其掌管酒店公章的條件,出具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不是星港酒店的真實意思表示。此外,星港酒店委托人在本院再審庭審中提供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的原件,答辯稱,兩份擔保書的落款日期是1993年元月12日和1993年元月21日,上面蓋有“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和“星光海鮮酒樓”的公章,當時星光酒樓還未成立,抵押財產清單上的財產當時根本不存在,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和抵押財產清單都是虛假的。對無效抵押擔保,星港酒店沒有過錯,不應承擔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
本院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區分行《關于同意設立防城港金融市場的批復》,防城港金融市場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區分行批準成立的全民所有制金融機構,是防城港人行的直屬事業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區分行頒發了《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金融市場下設三個分別核算的中介金融機構,其中資金拆借中心的經營范圍包括“辦理本地和跨地區同業短期資金拆借”。2000年9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在答復本院咨詢的復函中明確回復:“金信中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防城港分行批準設立的、資金拆借中心的下屬事業單位,不必辦理工商登記。資金拆借中心、金信中心批準成立時,所在防城港區并未實施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制度,不存在編制列入編委的問題。金信中心經資金拆借中心授權,可以辦理短期資金拆借的短期資金周轉業務”。據此,應認定金信中心具備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和短期資金周轉業務的主體資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銀傳(1993)75號文件《關于繼續糾正和清收違章拆借的幾項政策規定》中也規定:“加強對未收回拆借資金的風險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對那些可能有風險的資金,尤其是直接拆借給非金融機構的資金,要重新核查手續的合法性,沒有辦理擔保抵押的要補辦擔保抵押”??梢姡谇謇碚D中,對于直接拆借給非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要重新核查手續的合法性,補辦擔保抵押,不是一概以無效的原則處理。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當時清理整頓金融秩序的情況作出相應的政策性規定。防城港人行的下屬金信中心與東港公司1993年元月12日簽訂的資金拆借合同,是借貸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應確認有效。金信中心1993年元月21日與東港公司簽訂協議書,除對借款利息的約定違反了國家金融法規規定無效,應依照國家規定的借款利率計算利息外,協議書的其他條款及擔保條款應確認有效。鄭建華作為合資一方的香港森發貿易公司的代表、星港酒店的總經理以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作抵押擔保屬職務行為,應認定有效。星港酒店委托人在本字再審庭審中提供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的原件,上面蓋有“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和“星光海鮮酒樓”的公章,意在證明當時“星光海鮮酒樓”尚未成立,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是后補的。而原告防城港人行起訴時提供的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的原件,上面均只蓋有“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的公章,且該兩份原件經一、二審庭審質證,星港酒店均未提出異議,應當作為本案有效證據采信。星港酒店委托人在本院再審庭審中提供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的原件,與防城港人行舉證的原件不一致,喪失證據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星港酒店出具的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均已加蓋公章,該財產抵押并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抵押擔保關系成立。星港酒店辯稱,四份抵押清單均為星港酒店為避免星港酒店、星光酒樓的財產被外地法院扣查于1994年5月30日補辦的,大部分財產在93年元月份尚未購置。由于兩份擔保書都承諾“以本擔保書開具后所續進財產一并列入抵押。”后續進財產的清單都經蓋章確認,因此,即使在93年元月份尚未購置,直至94年5月30日后續進的財產也應列入抵押財產內。鄭建華自愿用其個人的全部財產對東港公司借款未還部分的本金、利息承擔保證責任,應確認其保證有效。星港酒店、星光酒樓及鄭建華為東港公司的借款提供財產抵押和保證,因東港公司破產,已不能歸還所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應由抵押人用抵押財產清償,由保證人鄭建華用其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據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二審判決并無不當,再審判決認定借款合同無效,星港酒店和星光酒樓不承擔擔保責任不當。防城港人行申請再審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依照《借款合同條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996)桂經監字第66號民事判決;
二、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防城港星光海鮮樓以財產抵押清單上所列財產清償原防城港東港電子有限公司所欠中國人民銀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借款本金3198萬元及利息(從1993年元月13日起計至本判決規定履行期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
三、鄭建華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原防城港東港電子有限公司所欠中國人民銀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的借款本金3198萬元及銀行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二審訴訟費各232872元,合計465744元(中國人民銀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已預交),由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負擔186297.6元,防城港星光海鮮酒樓、鄭建華各負擔139723.2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
三方經由充足協商,特簽署本合同。
第一條 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貸款方供給借款方____ 貸款____ 元。借款、還款打算如下:
分 期 借 款 計 劃
分期還款規劃
日 期
金 額
利 率
用 途
日 期
借款本金
第二條 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全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條 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劑,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措施盤算。
第四條 借款方應按協定應用貸款,不得轉移用處。否則,貸款方有權結束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第五條 借款方如不按劃定時光、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條 借款方保障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奉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贊成,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批準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條 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_____ 作擔保。
第八條 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如借款方不定期償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本息跟逾期罰息。
第九條 彌補條款
第十條 本合統一式四份,借貸款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方一份,____ 公證處一份。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貸款方: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借款方: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 文批準立項,甲乙雙方就下列人民幣固定資產貸款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信守。
第一條 貸款金額:經乙方申請,甲方同意按下列條款向乙方發放固定資產貸款 。
第二條 貸款用途: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于 ,??顚S?,不得挪用。
第三條 貸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筆撥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還清本息之日止,共計個月( 年)。
第四條 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為月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或變更計息辦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貸款上述利率或計息辦法亦作相應調整,并以甲方通知為準。
第五條 貸款的撥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規定的用途和金額內,按照乙方提供的、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的用款計劃,逐筆核貸,供給資金。乙方須于每次用款日前 天以電報(加注雙方確定的編碼)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憑條)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體日期、金額。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額將款項以電匯方式劃撥至乙方 在行開立的人民幣第號賬戶內。乙方須在發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時即將簽字、蓋章的貸款借據寄送甲方。
①乙方須按用款計劃用款。②如延遲用款,除須于該次計劃用款日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將對延遲用款金額部分自延遲之日起,按實際延遲天數,收取本貸款利率之 50%的違約金。如延遲天數超過 天,甲方有權終止貸款,并保留立即對已貸款部分本息進行追索的權利。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須于該次提前用款日前二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則甲方因資金不便、不能適時供應資金之責任,由乙方自負。如因國家計劃或政策變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計劃供應資金,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計、付利息:本貸款起息日為甲方第一筆撥款日,利息按實際用款天數,以360天為一年計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計算與付息日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個月的二十日。如該日恰逢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第七條 貸款管理:乙方須按時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財務報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貸款使用和效益情況報告。甲方有權在其認為必要的時候檢查本貸款的使用情況以及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資料,并給予協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發生任何影響本貸款按期還本付息的固定資產或其他債務之增加,須事先經甲方同意。
第八條 貸款償還: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還款計劃償還貸款,不得逾期。如提前還款,須于該次還款期日前 天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方可提前還款。每次提前還款不得少于人民幣 萬元。本貸款非經甲方特別許可,不得展期。本貸款項下的應還本金、利息(包括罰息)、違約金,均由乙方以電匯方式匯至甲方在銀行總行營業部開立的人民幣第 號賬戶內。
第九條 還款擔保:本貸款本息的償還由經甲方認可的、有實際擔保能力的法人作為乙方的擔保人,擔保人按甲方的條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銷的擔保書。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還款計劃書)的規定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包括罰息、違約金),上述擔保人保證按擔保書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十天內,無條件代為償還乙方所欠的應還本息(包括罰息、違約金)。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權停止貸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對其挪用金額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礎上加收100%的罰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計劃書)的規定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甲方有權對逾期償還金額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礎上加收30%的罰息。
三、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況、報表、資料不真實或拒絕甲方對本貸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檢查;(二)乙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從而影響了其還款能力;(三)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以抵償其負債總額;(四)乙方的擔保人違反或失去擔保書中的條件;(五)乙方或其擔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瀕臨破產。
四、交叉違約條款:凡乙方對除本貸款之外的其他債務有違約行為,或其他債務已經(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乙方承認無力清償已到期債務,或將其財產讓與給其他債權人,則均被視為對本合同同時違約,本貸款亦須同時(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償或同時(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讓與及清償財產。
第十一條 乙方須對本貸款項下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貸款期內辦理以甲方為受益人的財產保險,直至乙方全部還清本息。保險單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條 甲方將委托 代其管理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使用和歸還以及辦理與本合同有關的貸方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變更本合同或其中條款,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新協議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擔保人的關停并轉、清盤、破產、人動及其他債務而影響其對本貸款本息的上述償還和本合同項下其他義務的履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將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甲乙雙方如就本合同項下有關事宜發生爭執,友好協商不能解決時,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附“貸款借據”、用款計劃書和擔保書等文件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方擔保書所涉及的第三方就是擔保人,其簽訂需要注意的就是必須要非常了解的人才能做但保人。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第三方擔保書模板,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三方擔保書模板1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被擔保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為確保乙丙雙方年月日簽訂的銷售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為丙方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財產抵押。甲方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擁有的位于的(房屋或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乙方,賦予乙方以第一優先抵押權,作為丙方履行主合同義務的擔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規定期限內付款,則乙方可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抵償債務(包括丙方末付而應付的貨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乙方為實現債權所引致的一切有關費用)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主合同債務的,乙方有權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抵押登記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由甲、乙雙方向抵押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丙方應提供協助;
2、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將有關該抵押財產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屋產權證》正本交予乙方收執和保管;
3、所有因抵押登記、保管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
四、抵押保險
1、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正本交乙方保存。
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長,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保險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險金的權利不受人的侵犯廢止。
2、甲方負責繳付保險費;
3、抵押財產的損毀不影響甲方的擔保責任減低。
如因末獲保險賠償或保險償數額不足時,乙方有權向丙方追償;
4、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險賠償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賠。
五、抵押解除
1、當主合同終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經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甲、乙雙方即可向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抵押關系至此終止。
乙方應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項3日內將抵押財產的證件正本退還甲方;
2、所有有關解除抵押關系的費用幸免由甲方支付。
六、抵押財產的處分
(一)丙方有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即可對抵押財產進行處分:
1、丙方違反主合同或甲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2、丙方發生解散、破產或被依法撤銷而又無人代其承擔債務的。
(二)處分方式:乙方可以選擇如下之一的方式處分:
1、與甲方協議折價轉讓;
2、甲方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并授權乙方^變賣或者拍賣該抵押財產,并以所得的價款受償;
3、以乙方認為合適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財產,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償;
4、乙方向乙方營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拆訟。
(三)處分抵押財產的受償順序和分配原則:
1、支釜底抽薪因處分抵押財產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人的費用及報酬);
2、償還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及違約金、賠償金等;
3、在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乙方須將余款交還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依據上述規定處分抵押財產時,有權簽署有關抵押財產的買賣、出租之文件和合約,有權出具收據或文件。
(五)乙方按本合同規定處分抵押財產,甲方不得為此提出損失賠償。
七、特別約定事項
在下列情況下:
1、丙方違反主合同或甲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規定
2、甲方的財產遭受或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3、丙方無償還能力或可能破產;
4、甲方放棄該抵押財產;
5、丙方發生其它重大變化而影響其履約能力,乙方認為有必要時。
乙方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甲方或/和丙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甲方采取補救措施;
3、依本合同第六條第(二)款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八、甲方聲明及保證
1、保證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項下義務;
2、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假造和隱瞞之處,所提供的抵押財產在本合同簽訂前,末轉讓、抵押予以任何單位或個人;
3、保證在占管抵押財產期間維護抵押財產的整齊及完好狀況(正常損耗除外),不改變其使用性質;
4、如部分呀全部的抵押財產發生毀損,無論任何原因所致,亦無論任何人的過失,均由甲方負全部責任,并須向乙方賠償由此面引起的工切損失。
同時,甲方須迅速將情況通知乙方,并應盡努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5、因抵押財產貶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擔保義務時,甲方有責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6、末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可將本合約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財產再抵押、出售、出租、贈與、轉讓、抵銷債務、托管、轉借或以任何方式處置。
7、當甲方征得乙方書面同意將抵押財產出租時,甲方必須與承租人認立租約,租約內必須訂明甲方有違反本合同規定時,由乙方發函通告承租人遷出抵押財產日起計算3日內,承租人即須無條件遷出;
8、準許乙方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抵押物,以便查驗;
9、在更改地址時應立即通知乙方;
10、按時繳交有關抵押財產的任何稅費
甲方:
乙方:
擔保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方擔保書模板2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貸款____元。
第二條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全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條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條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第五條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條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條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_____作擔保。
第八條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條補充條款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貸款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方一份,____公證處一份。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方擔保書模板3編號:
甲 方(保證人):
公司名稱: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賬 號:
乙 方(債權人):
公司名稱: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為保障乙方與債務人 (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人”)所簽訂的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的債權,甲方愿意為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
第一條 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金額和期限
1.1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在乙方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交易所形成的債權,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種類為 ,幣種為 ,本金額數額為(大寫),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
2.1甲方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訊費、律師費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第三條 保證方式
3.1甲方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當主合同債務人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追償,甲方應立即向乙方清償主債權。
3.2若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債務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擔保)的,或乙方發現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或業務逾期沒得到保證,乙方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向甲方提出申請,終止協議(合同),甲方退還雙方手續費。
甲方對乙方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棄、變更主合同債務人向其提供物的擔保、變更擔保的順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擔保項下的優先受償權益喪失或減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3.3若甲方為主合同項下部分債權提供擔保,主債權獲得任何部分清償并不相應減輕或免除甲方的擔保責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諾擔保的數額范圍內對主合同項下未償還得余額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4.1甲方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4.2前款所述“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包括主合同債務人分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每一筆債務到期之日;
還包括依主合同約定,債權人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4.3如主合同項下業務為信用證或銀行承兌匯票,則保證期間為墊款之日起兩年;
分次墊款的,保證期間從每筆墊款之日起分別計算。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5.1甲方保證是依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合法單位,具有法律規定保證人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愿承擔并履行保證責任。
5.2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或甲方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3甲方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甲方及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甲方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甲方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并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5.6若本合同項下主合同為《銀行承兌協議》,則甲方保證主合同債務人與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當事人發生的任何票據及非票據糾紛,均不影響甲方依本合同的約定向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
5.7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擔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擔保。
5.8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督。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賃、托管、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或兼并)、分立、產權有償轉讓、合資(或合作)、減少注冊資本,或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或撤銷)、申請重整、和解和破產等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生變化的三十日以前,書面通知乙方,并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5.10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業整頓、被宣布關閉、被宣布解散(撤銷)、被申請重整、破產等自身體制和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經營、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發生后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5.11若甲方變更住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應在變更后七日內通知乙方。
第六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6.1乙方有權隨時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及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及其他資料。
6.2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主債權分次到期或債權人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為依約還款的,乙方均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3若甲方為按約定履行本合同項下責任時,乙方對甲方應當支付的款項有權在甲方開立
于 。乙方在甲方賬戶中劃收款項時,賬戶中的幣種與主債權幣種不同的,按劃收當天乙方公布的牌價折算。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如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則甲方對主合同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業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九條 附則
9.1本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
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9.2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9.3本合同項下采用方式進行選項時,在內打√表示該條款適用,打×表示該條款不適用。
9.4本合同甲方份及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9.5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
第三方擔保書模板4甲方(貸款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擔保方):
乙方為生產經營周轉資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發放借款,丙方為乙方的借款提供擔保,現三方就借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 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借款金額
本次借款金額為 元(RMB)
第三,借款發放方式
在本協議簽訂3天內,甲方將借款以現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時為甲方開具現金收據。
第四,還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還款方式為現金償還。
在借款期限屆滿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應籌款為還款做準備。
借款期限屆滿前,乙方按照約定的方式將借款本金還給甲方,甲方向乙方開具收據,由乙方保留還款收據。
第五,擔保條款
丙方同意為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
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 作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擔保物,在本協議簽署前和甲方一塊辦理抵押擔保手續。
借款期限屆滿,如乙方未歸還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丙方提供的擔保物,并就相關價款優先受償。
丙方擔保的范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為實現債權和質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方發生的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六,違約責任
乙方借款期限屆滿未歸還借款,視為違約,在歸還借款前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作為違約金。
七,爭議解決
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八,其他條款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且甲方將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經對方允許,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
本協議一式兩份,三方各執一份。
貸款方:(簽字) 借款方:(簽字) 保證方:(簽字)
地址: 地址: 地址:
貸款方:XXX銀行(簡稱乙方)
根據________號文件批準的________項目,所需資金經甲方申請,乙方審查同意發放外匯貸款。雙方同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外匯貸款____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第二條 借款用途:外匯貸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外匯貸款自第一筆用匯之日起,在______個月之內分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第四條 借款利率:外匯貸款年利率為______%,按______個月浮動。乙方每三個月計收一次利息,計息日為每季最后一個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計息日不足一浮動期限的也要浮動利率,此后利率浮動日即為某一計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利。
第五條 借款支用:甲方根據用款計劃支用貸款,對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將貸款從甲方的貸款戶轉到存款戶。
第六條 借款償還:甲方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還款計劃以所借同種外幣償還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償還,按還款日的外匯買賣牌價折算成所借外幣償還)還款計劃如下:
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還款,共分______次還清。
第七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為甲方的擔保人,并由擔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擔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單位承擔歸還本金、利息和費用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須向乙方支付________‰的承擔費。乙方因本身責任不按用款計劃提供貸款須向甲方支付___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乙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100%的罰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貸款期限終止日全部還清本息,應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請。經乙方同意,雙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確定相應的貸款利率。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按期歸還的貸款,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保證書中規定的條件。
2.甲方在還清款前,經營中的資金往來,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須通過在乙方開立的帳戶辦理,不得擅自將資金轉移到其他銀行或者金融機構。
3.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不可撤銷擔保書、工貿合同(或協議)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經借貸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貸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根據號文批準的項目,所需資金經甲方申請,乙方審查同意發放外匯貸款。雙方同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外匯貸款___________萬美元。
第二條 借款用途:外匯貸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外匯貸款自第一筆用匯之日起,在_______個月之內分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第四條 借款利率:外匯貸款年利率為_______%,按一個月浮動。乙方每三個月計收一次利息,計息日為每季最后一個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計息日不足一浮動期限的也要浮動利率,此后利率浮動日即為某一計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利。
第五條 借款支用:甲方根據用款計劃支用貸款,對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將貸款從甲方的貸款戶轉到存款戶。
第六條 借款償還:甲方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還款計劃以所借同種外幣償還借款本息(若以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償還,按還款日的外匯買賣牌價折算成所借外幣償還)。還款計劃如下:
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還款,共分_______次還清。
第七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由作為甲方的擔保人,并由擔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擔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單位承擔歸還本金、利息和費用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須向乙方支付_______%的承擔費。乙方因本身責任不按用款計劃提供貸款須向甲方支付___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乙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_%的罰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貸款期限終止日全部還清本息,應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請。經乙方同意,雙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確定相應的貸款利率。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按期歸還的貸款,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賬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條 其他約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保證書中規定的條件。
2.甲方在還清貸款前,經營中的資金往來,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須通過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辦理,不得擅自將資金轉移到其他銀行或者金融機構。
3.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不可撤銷擔保書、工貿合同(或協議)、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份,經借貸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貸款人:(公章)____________
簽字人:(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
簽字人:(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年
年
年
年
一季度
1月日
2月日
3月日
合計
二季度
4月日
5月日
6月日
合計
三季度
7月日
8月日
9月日
合計
四季度
10月日
11月日
12月日
合計
合計
附件二
外匯借款還本付息計劃表
借款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
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
年
年
年
年
年
一季度
月日
本金
利息
合計
一季度
月日
本金
利息
合計
一季度
月日
本金
利息
合計
一季度
月日
本金
利息
合計
總計
還匯來源
1.出口產品創匯
2.企業留成外匯
3.主管部門留成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