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28:1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建立工傷認定聯席會議機制。成立由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牽頭,市、區人民法院和市法制辦、市總工會等部門參加的工傷認定聯席會議機制,定期通報工傷案件查辦進展情況,統一工傷認定政策把握尺度,研討交流工傷認定疑難問題和典型案例,協調解決在制度運行和工傷認定鑒定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二、建立工傷案件協審機制。建立由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政策法規處、調解仲裁處、勞動關系與監察處、仲裁院等部門參加的工傷認定協審機制,負責對全市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協審工作。同時區(除贛榆區)工傷認定部門所辦非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在作出認定前要到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進行審核。
三、建立工傷認定行政、經辦部門聯辦機制。在工傷案件調查認定工作中,建立工傷經辦機構提前介入機制,經辦機構與工傷認定部門共同參與工傷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庭審應訴工作。
四、規范工傷案件調查核實程序。工傷認定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對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事故案情事實不清或存在疑點的,應實地調查采集、核實證據,不能簡單地以用人單位未舉證為由而不經核實便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醫療診斷證明描述的傷情部位不完整或不清晰的,應要求受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提供醫療機構出具入出院記錄、手術治療情況等完整明確的傷情部位診斷證明,不得用疑似診斷表述傷情部位;對申報材料難以確定職工傷殘是否與工傷存在因果關系的,應按照《關于工傷認定中職工傷殘與工傷因果關系確認問題的處理意見》(勞社醫〔2008〕2號)要求確認因果關系后,依法作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五、規范工傷認定主動糾錯程序。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的傷情部位存在錯誤或遺漏的、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發現原認定工傷決定書有誤的、或工傷職工傷殘與工傷因果關系確認后需要對認定工傷決定書進一步補充的,作出工傷認定的工傷認定部門應及時撤銷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六、規范文書送達制度。一是規范送達形式。一般采用直接送達,送達時應要求簽收人寫清姓名、職務及身份證號碼,留置送達的,可邀請基層組織或工會組織人員見證;路途遙遠或其他原因不能直接送達的,可采用郵寄送達,并向郵政部門索取回執;以上方式均不能送達的,方可采用公告送達,但必須記明采用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二是規范送達內容。案件受理后,應向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送達《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同時還應送達《工傷認定申請書》副本、《工傷認定申請舉證通知書》及空白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七、依法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轄區內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各縣區人社部門應協助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收取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通知勞動能力鑒定安排信息、協調勞動能力鑒定地點、維持鑒定現場秩序等事宜,但不得從事整理勞動能力鑒定資料、抽取及通知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織勞動能力鑒定體檢及勞動能力鑒定專家評審會、制發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保存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檔案等行為。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對拒絕調查、拒不提供相關情況、不服從安排以及不配合檢查、偽裝病情、弄虛作假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有權作出相應的處理,直至退回申請資料,終結勞動能力鑒定。經兩次通知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視為放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退回申請材料。
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
民族:
戶籍所在地(或外國人注明國籍)
現住址:
聯系電話:
確認有效的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住所:
聯系電話: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住所:
聯系電話:
仲裁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九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件:1.《仲裁申請書》副本 份;
2.證據清單及有關證據材料 份。
申請人: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書《仲裁申請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第三十五條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仲裁申請書》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的書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確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闡述事實和理由等。被申請人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的,也應當填寫《仲裁申請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清楚。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姓名應與身份證相符,不符則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證明;聯系地址,應是明確具體的通訊方式;聯系電話應當清楚。申請人應當是直接關系人。在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勞動者本人已死亡,具備主張權利主體資格的遺囑繼承人或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利害關系人不全的,應當通知其他共同申請人參加仲裁。必要時需經過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參照樣本中被申請人的格式填寫基本情況。
2.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名稱應與企業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一致,聯系地址、電話應當清楚無誤。被申請人應當是具備《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規定的主體資格。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參照樣本中申請人的格式填寫基本情況。
3.如有第三人,應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況。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單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請求應當明確
可以計算金額的應當注明仲裁請求事項及金額。涉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的爭議事項及金額可分開列明。對涉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事項的應特別注明。
(三)事實和理由應當簡明扼要
可以指導申請人區分不同案件類型填寫幾大必備要素:如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爭議填寫入職時間、合同、崗位、工資標準、解除及離職時間、解除終止原因等;工傷待遇爭議填寫工傷事故發生時間、工傷的認定時間、勞動能力鑒定時間、傷殘等級、醫療期、本人工資、社會工傷保險繳納情況、已支付的工傷待遇等;勞動報酬爭議填寫工資標準、工資構成、工資支付方式、工作時間等。內容較多時,可續加中頁。
(四)書寫要求
申請人在書寫《仲裁申請書》時,應用鋼筆書寫或打印。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一欄應由申請人本人、法定人簽名,申請人為用人單位韻應加蓋單位公章。復印件及打印件均應用鋼筆簽名,修改處應注明姓名及日期。
(五)附件標明副本數量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五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種。所謂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它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由用人單位繳納而勞動者本人不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它是指工傷保險在補償工傷職工時,不追究受害人責任,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個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社會保險法》實施一年來,人們對于該部法律所規定的險種、適用范圍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為了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五險之一的工傷保險險種的進一步了解和發生工傷保險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等情況,本人結合自己作為地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常年法律顧問在實際工作中的一點經驗和體會,向大家介紹一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適用范圍、繳費主體、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步驟、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不服工傷認定的救濟途徑、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等,便于大家在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給予一些幫助。
一、《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因此,工傷保險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
《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因此,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申領工傷認定的程序
首先,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用人單位認可工傷的話,可以直接進入工傷認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由人民法院裁決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即所謂的確認勞動關系的“一裁二審制”。
其次,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確定后,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注意事項:《工傷認定辦法》第23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缎姓妥h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3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方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后,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四、認定工傷、視同工傷和不予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者從醫療機構初次接診時間起計算,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遼寧省內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內并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實施非本崗位工作職責的行為受到傷害的;(2)在工作時間內受單位安排從事臨時性的指定工作時發生事故傷害的;(3)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時間內,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五、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者被確認為工傷后,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級。一方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通過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不服工傷認定救濟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為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所有程序的歸宿。工傷職工依據所確定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謂先行支付,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絕向未參保的勞動者賠付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
七、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商業人身保險是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種類,包括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生存保險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工傷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它是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后盾的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用人單位都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它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而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
3.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是由國家事先規定的,風險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是根據國家經濟狀況所決定的。而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的。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區縣屬及其以上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傷殘評定
第五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患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見義勇為以及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傷害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故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合法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也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第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其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當有企業醫生開具的工傷診斷書;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調查報告。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職工或者其親屬。
第九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第十條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有關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有條件的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
第三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其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交通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職業性損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限由指定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月工資的,可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月工資的,可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經評殘確認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其護理費分別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器具的,其器具費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其標準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一級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九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領取待遇的,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按下列標準享受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五級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傷殘程度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傷殘人員,企業難以安排適當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業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企業和個人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三)因工致殘被評為七至十級的傷殘人員,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并經企業同意的,按傷殘等級和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七級25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5個月,十級10個月;
(四)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死亡,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標準發給。具體標準為:無供養親屬的,48個月;有供養親屬的,供養一人者52個月,供養二人者56個月,供養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個月。符合第十八條規定在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50%發給;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二條 企業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其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省規定進行調整;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其傷殘撫恤金,在企業職工增加工資時,亦應隨之提高。
第二十三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到境外定居的,其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國家規定計發。
第二十四條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按交通事故有關規定處理,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3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退回。
第二十六條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本市內并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金。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當歸負傷、致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分別承擔。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醫療費;
(二)住院費;
(三)護理費;
(四)傷殘初次鑒定費;
(五)傷殘撫恤金;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
(八)喪葬補助金;
(九)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辦法規定的前款以外的工傷費用由企業支付。
第四章 工傷保險基金的征收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籌集,市、區縣分級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
第二十九條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本市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由企業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率見《工傷保險費率表》(附后)。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資總額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
第三十一條 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企業當年工傷、職業病發生率或者工傷保險費用支出超過本市同行業平均發生率或者行業費率5-15%的,下年度其工傷保險費率上浮5%;超過15-25%的,上浮10%;超過25-35%的,上浮15%;超過35%的,上浮20%。當年工傷職業病發生率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分別低于本市同行業平均發生率和行業費率5-15%的,下年度其工傷保險費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其他企業向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企業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應當賠償由此給工傷職工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檢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工傷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開支:
(一)統籌項目支付的待遇;
(二)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事故預防費、職業康復費、安全獎勵金、宣傳和科研等費用;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提取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當年結余的基金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責任與爭議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的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實行租賃、承包、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被借調或者臨時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其工傷保險責任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
人均1畝多的薄田,解決不了生計問題,和大部分農村孩子一樣,昭通市巧家縣的熊萬英小學還沒念完就輟學在家。2003年,16歲的他離開了家獨自到外闖蕩,希望能靠自己的勤勞贏得一片美好的未來。
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熊萬英在多次找工作中都碰了鼻,聽到安寧市永昌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昌公司)在招機械維修學徒工,他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去應聘,沒想到竟然通過了面試。
農村人吃苦耐勞的精神,讓他倍加珍惜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盡管在第一個月的時候才領到400元的工資,但他依然覺得很興奮,這畢竟是他自己掙來的第一份工資。
在公司干滿3個月的時候,公司組織了一次考試,考試合格后能轉正,工資也能多拿到幾百元,對于肯吃苦又上進的他,實際操作顯然沒有問題。然而,理論考試的時候,對于文化基礎不好的他,這就成了一個大難題。
第一次考試理論成績不合格,第二次仍不合格,但他都堅持了下來,最終通過考試,成為了永昌公司的一名員工。
在永昌公司長達6年的工作中,工資也從最初的400元升到2000多元,安寧、版納哪里需要他就往哪兒趕,雖然工作的地點不停變更,對于他來說,能有份工作干著就是最幸福的事情。
時間在簡單而繁忙的工作中慢慢流逝,熊萬英的日子也趨于安穩。
2010年12月底,因為工作需要,熊萬英調到普洱市景東縣花山鄉鑫盛礦業有限公司工作,誰知一場突如其來的事故,打破了他生活中的安寧,在事故發生一年多的時間里,他的生活就是在醫院和各個相關部門間奔跑。
意外的事故
2011年的一個下午,熊萬英和往常一樣檢修機器,對于從事了六七年工作的他來說,這樣的檢修是最正常不過的事情。然而,意外就在這時發生,檢修的機器突然失去控制,壓住了他的左手,等到其他工友趕過來的時候,他的左手已經血肉模糊。這次事故造成他左手背肌腱斷裂。
事故發生后,公司馬上把他送到了景東縣花山鄉衛生院,在花山衛生院半個多的治療中,他的手不但沒有得到恢復,反而有進一步加重的趨勢。
工友來醫院看他的時候,建議他還是到昆明去治療,再這樣拖下去會導致他的左手殘廢,對于當時24歲的他來說,未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聽了工友的建議,熊萬英決定辦理出院手續,獨自到昆明治療。
到了昆明43醫院后,醫生檢查了他的傷情,讓他先交1萬元的住院費。
值得一提的是工傷發生后,公司在給他發工資的時候,有2個月的工資是公司找人代領的,至今,他仍沒有拿到代領的5千多元錢。此后,他的工資變成了每月600多元的生活費。此時,他身上除了1000元錢,再沒多余的一分錢。
經過他多次央求后,醫院同意他先住下院,其余的可以稍后再交,辦理完住院手續后,他馬上跟公司取得聯系。
公司得知他私自出院后,雖然表示不滿,但還是送來了1萬元的治療費。
在43醫院住了近一個月的院后,熊萬英的傷勢恢復得差不多了,他電話告訴公司,希望出院。
公司也打來電話,讓他回到公司繼續上班。
此時,經歷過這次事故后,熊萬英覺得自己受傷后,公司怕花錢,沒有及時把自己送到大醫院治療,讓他萌生了離職的想法。
時至今日,他仍激動地說:“自己此次受傷,公司方面能拖就拖,這次只是左手受傷,萬一以后發生更嚴重的事故,公司還指不定要怎么樣對待自己呢?!?/p>
懸而未決的工傷賠償
去意已定,讓熊萬英萌生了索取工傷賠償的想法,他知道,公司為他辦理過工傷保險??墒浅鲈汉蟮膸讉€月時間里,他一直沒有得到那份急需的賠償金。熊萬英對記者說,在醫院治療產生的單據,他應要求交給了公司,公司說會為他辦理保險賠償,可是這些單據交上去后,就石沉大海。
在親友的提醒下,熊萬英向昆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書,由于受傷事實清楚,去年1月份,他順理成章地被認定為工傷。隨后的勞動能力鑒定中,被鑒定為6級傷殘,此時,已是2012年的3月20日,距事故發生時過去了近一年。
公司那邊的“工傷保險賠償”仍然沒有什么動靜,熊萬英最終只得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勞動仲裁申請書。
由于事實清楚,熊萬英的“仲裁之路”還算順利,今年9月底,他收到了一份安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發的仲裁裁決書,裁決書判令:公司向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6019元;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待遇31741元,不過需要扣除已經支付過的工資10442元,實際支付21299元。
當然,熊萬英應得的待遇還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按照相關法律,這些費用從社保機構核算支付,這一點也在仲裁裁決書上得到了明確。
仲裁委員會給出了“說法”,讓熊萬英感到欣慰,但此后發生的幾件事,還是讓他高興不起來。
在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熊萬英的醫藥費無法報銷,相應地,他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也打了水漂。而這一情況是如何造成的,熊萬英自己也不明就里。
按理說,熊萬英已被認定為工傷,只要提供醫療單據,就可以核定報銷。但是先前他交給公司的那些醫療費單據,是否被交給了社保經辦機構,他自己也搞不清楚。
而社保機構核定給熊萬英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按照每月工資1800元的標準,計算16個月,合計28800元。他無奈地說,這是一份“縮水”了的待遇。記者查詢了《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其中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15個月、六級13個月。昆明市2011年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是3470元。以此計算,熊萬英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數額應為45110元。
對那份最初讓他欣慰的仲裁裁決書,現在熊萬英也是憂心忡忡。仲裁裁決書生效后,他興奮地到法院申請執行,卻被告知,法院因種種原因暫時無法受理,只能明年年初再來!
出院后,熊萬英就在安寧租了一間房子,等待事情的解決。然而,時間一拖再拖,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
熊萬英說:“他原來和一個老鄉合租房子,多少還可以省點租金,從去年6月份老鄉回家后,租金的問題只有他一個人承擔,還有伙食費,在各個部門之間來回奔波的車旅費,現在就靠借錢過日子?!?/p>
原來上班的時候,他每個月會或多或少地寄點錢回家給年邁的父母,如今,他連照顧自己也成了問題。
他也想去工作,但這個事情沒有得到解決,他也沒辦法靜下心來工作。
在所有的辦法都用過之后,去年11月13日,他拎著一疊厚厚的材料、帶著一臉的疲憊,來到了云南省總工會室。
室的工作人員耐心地聽取他的訴求后,建議他到永昌鋼鐵所屬的安寧市總工會去反映情況,這樣處理起來速度可能會更快一點。
14日下午,熊萬英欣喜地給記者打來電話,他到了安寧市總工會,工會的干部聽取了他的訴求后,收下了他的材料,并告訴他,一個星期之內一定給他一個結果。
一個星期后,他再次趕到安寧市總工會去打聽處理結果,安寧市總工會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已經和永昌鋼鐵工會取得聯系,讓他直接去找永昌鋼鐵工會。
在接下來的幾個星期里,熊萬英一直沒有和我們聯系,就在我們以為他的事情已經得到妥善處理的時候。12月21號一大早他便打來電話,在電話里他無奈地說:“為什么都一個多月了,他的問題還得不到解決,工會對他的事情到底能不能起到作用。”在他焦急的口吻中也明顯多了幾分抱怨。
性別:
編號:
XX員工餐廳隸屬于XXXX公司,本合同根據有關勞動法規制訂,適用于本公司聘用的餐廳員工。
XX公司員工餐廳(以下簡稱甲方)和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于年月日,就招收/聘用事宜,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自愿受聘,甲方同意錄用,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
試用期:乙方被甲方錄用后,要經過3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間,任何一方有權提前7天通知對方終止合同。如果甲方提出終止合同,須付給乙方半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辭退補償金。但因乙方嚴重違反合同規定而被辭退,甲方不發給補償金。在試用期間,如發現隱瞞過去的不良行為或患有不適合在大廈工作之疾病及犯有重大過失,嚴重違反合同者,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第三條
員工職責要求: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業務能力、技術水平和工作表現等安排調動乙的工作。乙方必須遵紀守法,聽從調動,服從分配和管理,并履行本崗位職責,按時完成規定的指標和任務,認真執行本合同和甲方各項規章制度。與甲方簽訂合同后,乙方不能在合同期內受雇于其他任何單位。未經許可,不得兼職甲方以外任何職務。
第四條
工資福利待遇:乙方在試用期間和轉為正式聘用職工后的工資和資金按其工作崗位和甲方的工資標準及獎勵辦法發給。
1.按國家規定,乙方每年享受元旦、春節、“五一”、“十一”共22天法定有薪假日。
2.按甲方規定享受有薪年假。
3.婚、產、喪、探親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甲方實行每周五天,每天八時(不含吃飯時間)工作制。乙方應在政黨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如需加班加點,按甲方規定,給予同等時間的倒休或發給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為本人平日加班工資的2%.
5.病假需取得甲方醫務室的病假證明或醫院證明,病假工資按《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6.乙方有正當理由,可請事假,請事假必須經過申請批準,甲方不發給事假期間的薪酬。乙方每月事假不得超過3天,超過3天者,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7.員工因患疾病,病愈后仍不能勝任工作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五條
乙方的醫療保健、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獎懲:乙方工作優良、業績顯著,甲方可根據獎懲條例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乙方如違反本合同和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直至解除合同。亦可同時給予經濟處罰。解除合同須征得工會同意。乙方在合同期內,若提前辭職,應受到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第七條
教育培訓:在乙方任職期間,甲方須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勞動紀律:乙方應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令、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
凡因下列情況之一者,任何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
1.因甲方營業條件變化而多余的員工,又無法安排從事其他工作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工會和乙方。
2.乙方在合同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工作的,有權向甲方提出辭職,但需提前一個月遞辭職申請書。經甲方同意后辦理離職手續(由甲方出資培訓,在培訓期滿后,工作未滿規定年限的,須按甲方規定退還培訓費),但不享受補償金。未經甲方同意而擅自離職的,按除名處理。
3.乙方在合同期內達不到公司規定的員工職責要求,經甲方做工作仍不改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不享受補償金。
4.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屢犯錯誤不改或觸犯國家法規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合同自行解除,不享受貼金。
5.合同期內,乙方如遇離退休等情況,按國家規定辦理。如遇參軍、支邊、扶貧等情況,甲方應給予大力支持,并保留乙方繼續工作的權利。合同內容自批準之日起自行中止。
6.凡是解除合同的員工均要退還由甲方分配給本人的住房。
第十條
因甲方原因提出終止合同,按國家及省市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發給乙方3個月基本工資的補償金。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不能解除合同:
1.員工在本
企業內因工傷、職業病,被勞動鑒定部門認識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勞動合同不能解除,合同期滿不能辭退,甲方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2.因病或非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
3.實行計劃生育的女員工,在孕、產、哺乳期內合同期雖滿,合同亦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十二條
由于無法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勞動合同內容不能全部履行或完全無法履行,屆時可根據情況經雙方協商更改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
合同期限: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如雙方無異議,合同可自動順延或重簽。
第十四條
甲方制定的《管理規范》等規章制度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合同變更: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如有未盡事宜需變更合同內容時,須經甲、乙和工會三方同意。合同內容如與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時,須按政府規定及時修改。
第十六條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保覀兩钪忻媾R各種各樣的風險,比如房屋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突然得病……,這些風險發生的概率并不高,但一旦發生卻會帶來巨大損失。雖然這些風險捉摸不定,防不勝防,但是聰明的人們總是能想出好辦法來應付這些風險:每個人都拿出一點錢,匯集成巨大的“資金池”。當少數人遭受意外事故時,就從這個“資金池”中拿出一部分幫助他度過難關——這種“未雨綢繆”、“積谷防饑”的做法就是保險。
保險就是專門以風險為經營對象,為人們提供風險保障的特殊行業。接下來,我們將帶您走近您生活的“保險箱”,可以使人們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的保險。
(一)帶您認識保險家族的成員
在保險大家庭里,有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等主要成員。
1、保險監管機構:我國的商業保險監管機構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省設立保險監督管理局),社會保險的專業監督機構是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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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險行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是為了避免因過度的惡性競爭損害行業的整體利益,由各保險公司在自愿基礎上成立的保險業協調組織,雖然它屬于非官方性質,但卻可以利用行業公約形式對違規的公司進行制裁。
3、保險機構:保險機構是指具體辦理各種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4、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是介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推銷、風險管理與安排、保險價值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間服務活動,并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組織。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評估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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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風險可以保
我們每天面臨的風險五花八門,但并不是每一種風險均會被保險公司承保,屬于保險公司承保范圍的風險,才稱之為可保風險。
保險中的可保風險僅指“純風險”。純風險的意思是說只有發生損失的可能,而沒有獲得利益的可能。比如財產被盜、身體得病等風險就是一種純風險。而投資股票虧損就不是純風險,因為投資股票不僅可能虧損,也可能賺大錢。所以保險公司是不會為股票投資上保險的。具體來說,可保風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損失程度高。如果潛在損失不大,微不足道或者人們完全可以承受,這類風險人們根本不用采取保險。比如,您根本不會因為擔心遺失一個蘋果而專門買保險。
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小。如果損失發生的可能性本身就很高,這樣的風險投保意味著昂貴的保費,也就談不上轉移、分散風險了。比如,某地區新自行車失竊率高達40%,如果對新自行車投保,您需要支付40%的純保費,外加保險公司為彌補營業開支而收取的保費(比如10%),那么總保費就達到了車價的一半!顯然投這樣的險很不劃算。
損失有確定的概率分布。保險公司在確定收取保費時,需要明確這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有多大,發生后造成的損失有多大,然后才能據此計算應繳納的保費。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掌握風險損失發生的概率分布,還要根據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調整這些數據。
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任何一個險種,保險標的的數量必須足夠大,否則就起不到分散、轉移風險的作用。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謂“意外”,是指風險的發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圍,且與投保人的任何行為無關。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失也能獲得賠償,將會加大道德風險,違背了保險的初衷。
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這是指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以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被測定。因為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只有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且賠償額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所以,損失的確定性和可測性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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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保險:讓您高枕無憂
準確地說,財產保險是指以各種財產物資和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投保人或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一種社會化經濟補償制度。財產保險是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和農業保險四大類在內的財產保險體系。
財產損失保險是以承??蛻舻呢敭a物資損失危險為內容的各種保險業務統稱,也是保險公司最傳統、最廣泛的業務。常見的是火災保險,如團體火災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各種運輸保險,如機動車輛保險、飛機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等;各種工程保險,如建筑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科技工程保險等。
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某種民事賠償責任,具體來說是致害人(被保險人)對受害人(第三者)依法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當被保險人依照法律需要對第三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代其賠償責任損失。責任保險包括: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及職業責任保險。
信用保證保險包括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比如,您的分公司向國外某企業出口了一批貨物,但是您對買方能不能守信心里沒底,您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購買一份保險合同,約定您支付保費后,如果對方破產或賴賬,就由保險公司代替買方企業向您償還貨款,這就是信用保險。
農業保險是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
財產保險的一個很大特點就是損失補償,它強調保險人要按照約定賠償損失,而不允許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利益。
1、購買財產保險時注意事項
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侗kU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苯ㄗh您讀懂保險合同中條款含義,搞清您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保障和賠款,哪些是不保的風險。特別注意條款中有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義務和特別約定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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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投保單要如實告知?!侗kU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要帶齊有關證件。如投保機動車輛保險要帶上行駛證、營運證原件;新車要帶上機動車輛合格證原件、購車發票原件等。如投保企業財產險、家財險,保險公司要派人員到投保單位和投保家庭查驗,核對有關財務帳冊、發票及實物,以便按規定決定是否同意承保。
不能超額投保?!侗kU法》第40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蓖侗H嗣髦堑淖龇ㄊ?,對投保財產作出客觀合理的估價,使保險金額盡可能接近所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
仔細核對投保單內容,索取正式保費發票。交納保費時,投保人要索取正式保費發票,取得保險單正本后仔細核對與投保單內容是否相符,發現差錯或疑問應及時向保險公司查詢或要求改正。
不能重復投保?!侗kU法》第41條規定:對重復保險,各保險公司分別按比例分攤賠償,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價值。因此,建議您若同一車輛、同一份財產,只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用不著多交保險。
2、購買財產保險后注意事項
妥善保存各種保險憑證,并向單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盡快將保險單復印一份交單位有關人員或家人保存,同時,保險單、保費發票及各種保險憑證,應存放在安全可靠處。
保戶有義務保護好保險財產安全?!侗kU法》第36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蓖侗:?,保護對自身財產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按時續交保費。《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币虼?,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險合同中關于交付保險費和保險合同生效之間關系的規定。
保險對象變化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法》第37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边@便于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因保險對象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拒賠。
保單內容變更,需申請批改合同內容?!侗kU法》第21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比绫槐kU人可就保險期限、財產使用性質、保險人、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進行調整,并可追加險種。
3、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后如何索賠
保護好現場。以最快速度在規定時間內就近向公安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侗kU法》第4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比羰腔馂?、水災,應盡力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進行搶救,防止或減少損失。
調查核實。
家庭財產保險出險后,需持有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證明,受損物品清單,購物原始發票等。
《保險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規定主要有:
賠款期限為10天,前提條件是賠款金額要先確認下來。雙方確認后,保險公司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賠款數額確定期為60天內,60天后仍不能確定的,保險公司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確定的最低數額先行支付,待最終確定后再補齊差額。
索賠時效為兩年,超過規定時限,保險公司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汽車保險——為您的出行保駕護航
您是否已經給您的愛車購買保險了呢?
汽車保險,即機動車輛保險,簡稱車險,是指對機動車輛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汽車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在財產保險領域中,汽車保險屬于一個相對年輕的險種,這是由于汽車保險是伴隨著汽車的出現和普及而產生和發展的。同時,與現代機動車輛保險不同的是,在汽車保險的初期是以汽車的第三者責任險為主險的,并逐步擴展到車身的碰撞損失等風險。機動車輛保險為不定值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其中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也就是說,您不能在不購買主險的情況下,單獨購買附加險?;倦U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三責險)和車輛損失險(車損險);附加險包括全車盜搶險(盜搶險)、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
通常所說的交強險(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也屬于廣義的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是強制性險種,機動車必須購買才能夠上路行駛、年檢、上戶,且在發生第三者損失需要理賠時,必須先賠付交強險再賠付其它險種。
機動車保險事故發生后如何索賠
《保險法》第2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以便依法索賠。索賠程序為:
保護好現場。以最快速度在規定時間內就近向公安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
配合現場查勘定損。一是認真填寫出險登記,二是如實提供有關單證,三是配合現場查勘定損,確定保險責任,四是協商維修,保存好修理發票。
保險車輛索賠需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出險通知書,保險單,交管部門證明、責任認定書,非交通事故由派出所或鄉以上政府出具的事故證明,各種費用發票、收據等。
領取保險金。經保險公司核賠同意后,即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
(五)人身保險——與您共渡難關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繳納保費,當被保險人在合同期限內發生死亡、傷殘、疾病等保險事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由保險人依照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我們知道,財產保險強調損失補償,但是人身保險就不同了,它的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可人的壽命和身體是不能用貨幣來衡量的,更不可能要求保險公司向車禍中失去雙腿的人“補償損失”。也就是說,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不像財產保險那樣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為依據,而是依據被保險人對保險的要求程度、投保人的繳費能力以及保險人的可承受能力來確定。只要您愿意,您就可以為自己或他人購買多份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講究保險受益人應依法受益,除了醫藥費不能重復給付外,您可以獲得多份保險金。
按照保險的范圍,人身保險可以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人壽保險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殘疾為保險給付條件;健康保險以人的身體為保險對象,保證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到傷害時的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獲得補償。
人身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被投保人和保險人做到最大誠信。如果您誤報、漏報、瞞報年齡和身體健康狀況等事實,保險公司有權更正,如果您少繳保費了,就得補繳,如果您多繳了,保險公司就得退還。如果保險公司認為您在投保過程中,沒有誠實填報相關狀況,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當然,通常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只能在兩年之內要求解除合同,兩年之后就不可以了。
1、購買人壽保險注意事項
人壽保險一般都是長期性合同。為了保證您購買到一份合法、可靠、有利的人壽保險,請您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選擇合法的壽險公司。
選擇合格的人(營銷員)。
《保險法》第132條規定:“保險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闭堊⒁鈾z驗人(營銷員)的保險人資格證書、展業證書和身份證。
謹防非法經營機構的保險詐騙。
消費者應當購買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有合法營業機構的保險公司的產品,在辦理投保時,盡量到其營業場所查驗其是否具有中國保監會或派出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謹防非法經營機構的保險詐騙活動。
任何境外機構未經中國保監會核準,未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設立合法營業機構,在中國境內銷售保險產品的行為,均屬違法。消費者如購買其產品,保險權益將得不到境內法律的保障。
選擇符合您自身需要的保險,要注意從“需要”出發。
購買前,要弄清您買的是什么保險?保險責任是什么?責任免除是什么?怎么交費?如何獲益?有無特別約定?
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等,可由投保人為其投保。
《保險法》第12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p>
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合同,需被保險人的同意,否則合同無效。
填寫投保單要明確保險受益人。
《保險法》規定:受益人可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填寫投保單要如實告知。
如實告知不僅僅是對保險公司的要求,同時也是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的要求。根據《保險法》第17條規定,若未履行如實告知業務主要有三種后果:一是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二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三是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親筆簽名十分重要。
無論是投保單、健康聲明書,還是其他有關文件,認真填寫并親自簽名,不要隨意由他人代簽,以免今后出麻煩。
索要正式保費發票。
交付保險費時,注意索要保險公司出具的統一發票并妥善保管。
注意保險合同生效時間。
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時,保險合同才開始生效。
2、投保人壽保險后須知事項
注意檢查您手中的保險合同文本是否完整。
告知家人。以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萬一發生意外,無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保險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當您暫無力交納續期保費時,不要忽視以下兩種補救方法:一是寬限期結束后的兩年內,補足欠交的保費及利息,合同可復效;二是60天的寬限期內交費有效。
3、怎樣向壽險公司申請索賠和給付
保戶購買壽險的最終目的,是在事故發生時,或達到領取保險金年齡時,能夠得到壽險公司的賠償或給付。因此,為了維護您的利益,應注意以下事項:
出險報案。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填寫申請。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填寫“理賠申請書”。申請書必須如實填寫,以免延長案件調查時間。
出具證明。持保險單、理賠申請書、最近一次交費憑證及有關證明交保險公司驗證。如死亡、傷殘,需提供死亡證明和傷殘鑒定書;如門診治療需提供門診處方箋、病歷;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裁決書或認定書。
調查核實。保險公司接到上述單證后要調查核實,核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
領取保險金。經保險公司核賠同意后,即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保險金。
《保險法》第27條規定: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為五年,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仍然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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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會保險: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為了解決社會的養老問題、失業問題以及其他類的問題,社會保險應用而生。
社會保險就是國家通過立法采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的再分配。它從社會各方籌集資金形成保險基金,當勞動者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因失業而中止勞動,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來源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質幫助。它同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共同構成了社會保障。
建立社會保險的目的在于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既不像社會救濟那樣旨在滿足人們的最低生活需要,也不像商業保險那樣可以滿足人們的較高生活需要。社會保險在勞動者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為勞動者提供切實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險費、勞動者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出現虧空的時候用國家財政補貼,也就是我們說的“財政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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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購買保險不糊涂
1、學會規劃買保險
我們常常說買保險是指購買商業保險,其實,社會保險帶有一定的福利性,有條件的情況下首先盡可能購買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保障的人群多,但保障水平低,商業保險補充了社會保險的不足。購買商業保險時,理智的消費者應該根據自身的年齡、職業、收入等實際情況,力所能及地適當購買保險,既要使經濟能長時期負擔,又能得到應有的保障。
每年的保費開支必須取決于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是取家庭年儲蓄或結余的10%─20%較為合適。如果您遇到危機很難繼續繳納高額的保險費,到時如果退保就會造成經濟損失。
在有限的經濟能力下,為成人投保比為兒女投保更實際,特別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其生活的風險比小孩子肯定要高一些。
投保人應該充分考慮所面臨的損失程度有多大,程度越大,就越應當購買這種保險。
選擇合適險種
兒童:最需要健康和教育保障,家長可以考慮購買健康險和教育金險。教育金險具有儲蓄功能,相當于為短期的大筆教育支出做長期準備。
年輕人:應當考慮疾病保障與意外保障。這兩項的費用都不高,是比較實惠的選擇。
中年人:優先考慮的是健康險、人壽保險和養老金保險。除此之外還可以購買一些具有投資功能的保險,如分紅險、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
老年人:更需要健康和生活保障,在享受您的保險成果時,還需要再購買一些疾病保險、看護保險、意外保險。
2、投保人投保須知
業務員的責任:當業務員拜訪您時,您有權要求業務員出示其所在保險公司的有效工作證件。并要求其依據保險條款如實講解險種的有關內容。
詳細了解保險條款:您需要特別關注的條款包括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與免責、保險期間與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金額、保險費支付方式、保險金賠償給付、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
重視保單:當您付款時,業務員必須當場開具保險費暫收收據,并在此收據上簽署姓名和業務員代碼,您也可要求業務員帶您到保險公司付款。投保一個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險單,請向保險公司查詢。收到保險單后,您應當場審核,如發現錯漏之處,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及時更正。妥善保存保險單,不要將它遺失或損毀。如果丟失,請盡快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單補發手續。收到保單后,應在7天內多次認真仔細閱讀每一條款,如遇不解或疑問,應隨時與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取得聯系,進行咨詢。如對所投險種不滿意,10日之內可以無條件退保,以確保自身的利益免受損失。所以,投保前的前期選擇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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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索賠時效: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有效期內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如果超過期限,保險公司可以認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放棄索賠權利。我國《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為五年,人壽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為兩年。
3.投保時風險意識不能少
保險公司也有風險。出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沒有足夠的錢支付保險金這種情況是存在的。對于廣大投保人而言,簽訂保險合同后,千萬別以為就可以高枕無憂了,應多一些“心眼兒”——萬一保險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怎么辦?萬一保險公司破產怎么辦?這絕不是杞人憂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