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28:0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傷情之間無聯系 按普通工傷處理
案例
王某是一個石灰廠的工人,因為工廠沒有采取防護措施,他工作1年后被查出患上矽肺病,后被認定為工傷。醫療終結后,王某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用人單位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了相應的工傷補償等待遇。王某在家呆了一年,康復后又到另一個石灰廠上班。在同樣沒有防護措施的廠里勞動了幾個月,王某又被檢出患了矽肺病,遂被認定為工傷,開始休息治療。這次,王某被鑒定為“九級傷殘”。這個石灰廠的老板在王某定殘前的治療期間,就要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定殘后干脆禁閉大門不準王某入廠,并以王某以前因矽肺病與用人單位解除過勞動合同,享受過工傷保險待遇為由,不同意再給予王某相應的工傷待遇。
傷情之間有交叉 按新認定的等級確定
案例
紀某是一家化工廠的職工,每天騎摩托車上下班。一天清晨因雨后路滑,紀某上班途中滑倒,被后面行駛的貨車撞傷,經申請被認定為工傷。其后,醫療終結,紀某被鑒定為“五級傷殘”,相關單位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支付了本人18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紀某經濟狀況不好,身體尚未完全康復,單位根據他本人的一再要求,給他安排了在收發室接電話,收發報刊、信箋的工作。上班后,他買了一部殘疾人電動車作為交通工具。在一次雨天上班途中,紀某又被一輛機動車撞傷。經申請他被認定為工傷,醫療終結,老傷上又添新傷,傷殘等級鑒定為三級。新舊傷殘并存,他要求相關單位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支付相當于23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的80%,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相關部門以紀某三級傷殘為新舊傷殘并存之結果,在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要求把上次認定為五級傷殘時已支付的數額扣除。紀某不服,仲裁后訴訟到法院。
同人同類傷 身份不同待遇不同
案例
張某是一名機關單位的行政干部,后所在單位改制為企業,張某改任企業副經理。改制后張某在下基層工作時不幸遭遇交通事故,醫療終結,退出了領導崗位。在處理他的工傷待遇等問題時,張某向當地有關部門提出以公務員因工作受傷按《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辦理。有關部門告訴張某,他的身份已不是國家公務員而是企業管理干部,只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這樣使他的工傷待遇掉下了大半截。在機關單位時,張某工作中也曾遭遇過交通事故,那次事故中他的工傷及待遇,都是以《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的。同人同類傷,機關、企業身份不同,處理的法律依據不同,待遇也不同。
二次定殘 誤工時間如何計算
案例
因患職業病,錢某辭職,后考得駕駛執照,當上了小貨車駕駛員。送貨路上,錢某駕車在線外等紅燈時,被后邊的車追尾,車毀人傷。交警部門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鑒定其為六級傷殘。在工傷問題得到處理后,錢某就肇事駕駛員的賠償提起民事訴時,賠償人對錢某的傷殘等級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錢某的傷殘等級。法院征求錢某和賠償人的意見后,責成另一鑒定機構對錢某進行了第二次傷殘等級鑒定,這次錢某被鑒定為“八級傷殘”。法庭采納了第二次的鑒定結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時間應計算到定殘之日的前一日?!蹦敲?,錢某二次定殘應計算到哪次定殘之日的前一日?
法官說法
王某在前一單位受過工傷并享受過工傷待遇,后又到另一單位就業,在勞動中又因工作原因受傷。王某的第二次受傷不屬于舊病復發、傷殘升級等情形,且王某的兩次受傷是在兩個不同的用人單位發生的,也就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勞動關系。因此,王某的兩次受傷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對王某應按一個普通職工的工傷處理。
王某在前一單位享受過工傷待遇,后又到另一單位就業,在勞動中又因工作受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钡谌龡l:“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钡谌邨l:“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蓖跄硲硎苌鲜龃?。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甭毠な軅笤偈軅?,原則上一般應按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這里沒有扣除已經享受的工傷待遇的規定。但考慮本案紀某是在剛剛領得本人18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不久,在身體尚未完全康復的情況下上班受傷。新傷確定的等級,舊傷有一定的參與度。沒有前傷的原因,后傷的損傷程度不可能達到三級程度的具體情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笨梢愿鶕嶋H情況對這一次的傷殘補助金進行調整,但絕不是按照傷殘級別進行簡單的加減,而是確定一個合理的系數,在兩個傷殘等級加減的基礎上,進行一定浮動。
作業工人遭受二次職業傷害的情況時有發生。首次受傷和再次受傷,傷情之間,有的有聯系,有的無聯系。受傷工人首次受傷后,有的已經獲得了工傷賠償,有的在沒有獲得賠償的情況下再次受傷。遭受多次傷害的傷殘等級、賠償數額,應根據具體情形確定。
傷情之間無聯系 按普通工傷處理
案例
王某是一個石灰廠的工人,因為工廠沒有采取防護措施,他工作1年后被查出患上矽肺病,后被認定為工傷。醫療終結后,王某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用人單位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了相應的工傷補償等待遇。王某在家呆了一年,康復后又到另一個石灰廠上班。在同樣沒有防護措施的廠里勞動了幾個月,王某又被檢出患了矽肺病,遂被認定為工傷,開始休息治療。這次,王某被鑒定為“九級傷殘”。這個石灰廠的老板在王某定殘前的治療期間,就要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定殘后干脆禁閉大門不準王某入廠,并以王某以前因矽肺病與用人單位解除過勞動合同,享受過工傷保險待遇為由,不同意再給予王某相應的工傷待遇。
傷情之間有交叉 按新認定的等級確定
案例
紀某是一家化工廠的職工,每天騎摩托車上下班。一天清晨因雨后路滑,紀某上班途中滑倒,被后面行駛的貨車撞傷,經申請被認定為工傷。其后,醫療終結,紀某被鑒定為“五級傷殘”,相關單位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支付了本人18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紀某經濟狀況不好,身體尚未完全康復,單位根據他本人的一再要求,給他安排了在收發室接電話,收發報刊、信箋的工作。上班后,他買了一部殘疾人電動車作為交通工具。在一次雨天上班途中,紀某又被一輛機動車撞傷。經申請他被認定為工傷,醫療終結,老傷上又添新傷,傷殘等級鑒定為三級。新舊傷殘并存,他要求相關單位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支付相當于23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的80%,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相關部門以紀某三級傷殘為新舊傷殘并存之結果,在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要求把上次認定為五級傷殘時已支付的數額扣除。紀某不服,仲裁后訴訟到法院。
同人同類傷 身份不同待遇不同
案例
張某是一名機關單位的行政干部,后所在單位改制為企業,張某改任企業副經理。改制后張某在下基層工作時不幸遭遇交通事故,醫療終結,退出了領導崗位。在處理他的工傷待遇等問題時,張某向當地有關部門提出以公務員因工作受傷按《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辦理。有關部門告訴張某,他的身份已不是國家公務員而是企業管理干部,只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這樣使他的工傷待遇掉下了大半截。在機關單位時,張某工作中也曾遭遇過交通事故,那次事故中他的工傷及待遇,都是以《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的。同人同類傷,機關、企業身份不同,處理的法律依據不同,待遇也不同。
二次定殘 誤工時間如何計算
案例
因患職業病,錢某辭職,后考得駕駛執照,當上了小貨車駕駛員。送貨路上,錢某駕車在線外等紅燈時,被后邊的車追尾,車毀人傷。交警部門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鑒定其為六級傷殘。在工傷問題得到處理后,錢某就肇事駕駛員的賠償提起民事訴時,賠償人對錢某的傷殘等級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錢某的傷殘等級。法院征求錢某和賠償人的意見后,責成另一鑒定機構對錢某進行了第二次傷殘等級鑒定,這次錢某被鑒定為“八級傷殘”。法庭采納了第二次的鑒定結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時間應計算到定殘之日的前一日?!蹦敲矗X某二次定殘應計算到哪次定殘之日的前一日?
法官說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料理的是國家的事務,他們的“因工”受傷,實質上是“因公”受傷,適用的是《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下列中國公民:(三)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倍鶕鴦赵旱摹豆kU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逼髽I、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包括領導,他們料理的是企事業的事務,他們因工作受傷只能認定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傷待遇上,因公傷亡的待遇是要高于因工傷亡待遇的,即:公務員因工傷亡的待遇是要高于企事業人員的因工傷亡待遇的。民政部的《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和病故的確認,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币驗閺埬车纳矸菀褟墓珓諉T變為了企業管理人員,他管理的事務也從國家的事務轉為了企業的事務。他受傷的性質也從“因公”變為了“因工”。他的工傷待遇,應只能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誠然,跟工傷保險制度相比,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制度的確滯后、模糊、零散了很多。自96年我國工傷保險全面鋪開,加上今年國務院出臺了《工傷保險條例》,各地也都紛紛制定、修改了相關工傷配套文件,我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已日趨完備。而機關事業單位關于工傷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顯滯后的規定,以及不同地方的政策,對于工傷認定的條件、部門、待遇等等缺乏統一、明確的規定。在此局面下,容易導致有關部門的處理缺乏政策依據,工傷人員在申請合法權益時也不好操作。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因此,筆者在此試歸納現有機關、事業單位有關工傷處理的規定,除供讀者了解之外,也借此文呼吁有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法規政策,以完善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也稱“公傷”,其適用范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主要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人事部門以及軍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機關負責審核、評定。由于此類糾紛形式多樣,法律關系復雜,在法律調整上有的尚無明確的依據,加上一些地方對機關事業單位工傷制度已經進行了改革,因此實際處理起來并不一致,下面分別作簡單介紹。
一、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處理。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為了適應一些規定不盡切合機關事業單位的情況的需要,出臺了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的專門法規政策。例如,珠海市1999年制定了《關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工傷保險的通知》,規定了珠海市各級黨政機關(含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派,社會團體)、經費由財政核撥補助及實行收支兩條線(即實行行政事業單位收費和計提管理費用)的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珠海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家公務員,(含依照、參照執行人員)、事業單位職工及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全面實行社會工傷保險。大連市政府也了《關于印發〈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規定〉的通知》,規定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含團體)、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駐連機關事業單位,駐連部隊所屬事業單位)及其全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此外,其他一些省市也有相關規定。以上地區通過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將其納入工傷保險體系,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發生工傷時參照企業工傷進行處理,這樣可以工傷保險基金作為支撐,既有利于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同時也能更好的維護職工權益。
二、沒有實行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的工傷處理比較復雜,因為處于不同系統、不同部門,其處理程序、依據及結果也不一樣。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優撫政策處理,其評殘條件參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89)財文455號)執行。各地實踐中由人事部門、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批準、評定。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評殘條件與范圍、傷殘撫恤(保健)金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其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各地實踐中由人事部門、組織部門、民政部門批準、評定,發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5、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機關、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一、統籌范圍
對全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養老保險的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實行縣(市)統籌、管理,市級調劑。
社會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原結存的基金以及新征繳的保險費全額劃至市財政專戶;新征的養老保險費除按本辦法確定的比例上劃市財政專戶,用于基礎養老金發放及上解省的調劑金外,剩余的部分和追繳的歷欠、積累的全部基金(含個人帳戶)及歷年赤字,全部留存各縣(市),用于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歷欠是指本年度以前的欠費。
社會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市對縣(市)采取分帳結算的辦法,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和基礎養老金的基金當期出現超支的縣(市),如能完成市分解下達各項社保目標任務的,超支部分由市和相關縣(市)各負責50%;如不能完成市分解下達的各項社保目標任務的,超支部分全部由相關縣(市)負責,市不給資助。
二、社會保險費的征繳
(一)征繳基數:以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確定繳費工資上下限的標準,即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個人按本人工資、薪金申報,工資、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征,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征。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是指地方所屬企業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不含垂直企業,具體數額按市統計局的統計數為準。
(二)征繳比例:按征繳基數計算,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8%;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個人1%(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5.8%,個人2%(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5%—1.5%(按行業確定繳費比例);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4%。
(三)征繳辦法:按照粵府[2001]l號文件規定,實行地稅部門征繳,逐步過渡由地稅部門全責征收。
三、社會保險各險種的管理辦法
(一)養老保險
1、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1)各縣(市)地稅部門負責把征收入戶的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按本轄區參保人員應繳費工資總額的11.2%,直接及時上劃市財政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用于全市基礎養老金發放和上解省的調劑金;其余到帳基金(包括上劃市后剩余的單位繳費、個人繳費及追繳到帳的歷年欠費),劃入縣(市)財政局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用于發放過渡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及其他支出(如個人帳戶基金的轉移、退保、一次性養老津貼、一次性死亡待遇等),結余部分作為縣(市)當期養老保險結存積累。
(2)市財政于每月10日前將各縣(市)應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劃入縣(市)養老保險財政專戶,用于基礎養老金的發放。各縣(市)財政局在每月15日前將離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支出額下撥到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發放工作,養老金要100%社會化發放。
2、養老保險待遇
(1)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離休人員按25%計發。因離休人員待遇計發標準已和機關、事業單位同級人員待遇基本持平,基礎養老金提高的差額部分,用過渡性養老金進行沖減。
過渡性養老金按粵府辦[2002]6號文規定核定基數,實行市級統籌后不再重新核定。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個人帳戶養老金按《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計發。
(2)待遇調整:養老金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統一調整。
3、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
(1)上解省級調劑金由市按規定統一向省上解。
(2)省下撥的調劑金,主要用于補充縣(市)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支付。
(3)各縣(市)支付的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缺口,可動用歷年積累進行補充。無積累的縣(市),缺口資金由相關縣(市)自行解決。
4、退休手續審批程序
(1)參保人符合正常退休條件的,其退休手續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后,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2)參保人因從事特殊工種或因病申請辦理提前退休的,其申辦手續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初審后,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再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二)失業保險
1、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金待遇:統一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享受條件和期限按《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2)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凡符合條件按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范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符合申請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職工個人按工資額2%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在該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喪葬費補助標準為3個月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的標準為6個月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4)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的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按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發放;每多繳納一個月失業保險費的加發月平均工資的1%。
(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免費職業介紹和一期職業培訓。
2、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
失業保險金通過銀行。各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屬農民工的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符合條件的,相關資料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失業保險金的劃撥與發放辦法與基礎養老金的管理辦法相同。
(三)醫療保險
1、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1)個人賬戶劃入比例:①職工個人繳交的2%全部劃入個人賬戶;②單位繳費按人均繳費額分年齡段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35歲以下劃入15%,36歲至45歲劃入20%,46歲至退休前劃入25%,退休人員劃入48%。
(2)住院費保險賠付起付標準:三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一級醫院300元。
(3)住院費用個人自付比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的費用,在起付線以上,最高限額以下的,各費用段個人自付比例:起付標準至10000元、10001元至20000元、20001元至最高限額分別為10%、15%和20%。
(4)市政府可根據實施的具體情況,對基金的征收及支付等標準作相應的調整。
2、醫療保險待遇發放
(1)個人帳戶資金由市財政專戶統一劃撥至縣(市、區)醫療保險專戶后,再由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劃至個人帳戶。
(2)住院醫療待遇由各縣(市)社保經辦機構初核并上報市社保局醫療待遇核發部核定后,劃撥至各定點醫療機構或縣(市)社保經辦機構(轉市外醫院住院的部分)。
3、定點醫療機構
對全市各地原有的定點醫療機構,如無特殊情況的,不再重新核定。參保人員患病須住院就醫的,必須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本地結算的原則支付,不作異地結算。
(四)工傷保險
1、工傷保險管理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工傷認定由各縣(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實行三級三鑒的原則,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各縣(市、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鑒,然后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如當事人對市的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請復審,對復審結果仍然有異議的,可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鑒定。
2、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全部費用。
輔助器具安裝配置使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
(2)傷殘待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各傷殘等級的補助標準為: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傷殘津貼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各傷殘等級的津貼標準為: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每年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各傷殘等級的護理費標準為:一級60%、二級50%、三級40%、四級30%。生活護理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負增長時不調整。
(3)工亡待遇
工亡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計發48個月。
喪葬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計發6個月。
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月工資為計發基數,配偶每月計發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計發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批和發放
(1)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均先由各縣(市)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然后將有關資料匯總報市社保經辦機構復核確認。
(2)經復核確認的工傷保險待遇,市財政保險基金專戶把所需資金如數劃至各縣(市)財政專戶,再由各縣(市)財政專戶劃至社保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由各縣(市)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
(五)生育保險
1、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符合《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順產每例補助1500元;多胞胎、剖腹產每例補助1800元(女職工保胎、宮外孕、葡萄胎和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市政府可視物價及基金收支情況,對生育保險待遇作適當調整。
2、女職工生育后60天內(逾期作自動放棄處理),由產婦所在用人單位憑下列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①產婦、男配偶《身份證》復印件;
②《計劃生育準生證》復印件;
③《嬰兒出生證》復印件;
④醫院診斷證明。
3、生育保險待遇經縣(市)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社保經辦機構復核確認。市財政社保基金專戶將經復核確認的生育保險待遇,如數劃撥給各縣(市)財政專戶,再由縣(市)財政專戶劃至社?;鹬С鰧簦煽h(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發放。
四、附則
(一)本辦法未盡事宜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在年老、失業、工傷、生育和疾病情況下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特區范圍內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全體職工。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照本條例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承擔規定的社會保險責任。
第五條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原則,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地方補充保險;用人單位可采取多種形式建立單位補充保險。
第六條政府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監督和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和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社會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
第七條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主管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財政、稅務、審計、勞動、工商、銀行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社會保險基金征集
第九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積累的原則征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費用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合理負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用由國家和用人單位合理負擔。
第十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按一定比例繳納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以單位職工月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和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具體征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二條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免征社會保險費;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征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的全部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計入職工個人帳戶。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因經濟嚴重困難,不能按照特區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減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本條例實施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用人單位變更或終止(撤銷)時,應于當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終結社會保險關系手續。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被兼并時,兼并方必須承擔職工的社會保險責任;被租賃、承包時,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利息。
第三章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條件的;
(二)已辦理退(離)休手續的;
(三)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
本條例實施前,職工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全民所有制和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固定職工,按照《*經濟特區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其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八條養老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A養老金月標準為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
(二)喪葬補助費: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三個月計發;
(三)一次性撫恤金: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三個月計發;
(四)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金: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六個月計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九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退(離)休的職工,按原有水平發給養老金。
本條例實施前參加養老保險、實施后退(離)休的職工,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十年的,只能領取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并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過渡性養老金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
(二)瀕臨破產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
(三)按照有關規定被撤銷、解散單位的職工;
(四)按照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
(五)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六)單位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工。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失業救濟金:月標準為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醫療補助金: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每月按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計發醫療補助金;
(三)生活困難補助金:職工夫妻雙方均失業或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可一次性申請領取不超過本人四個月失業救濟金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四)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二條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劃轉勞動部門管理,作為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的專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負傷、殘疾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從事日常生產、工作的;
(二)參加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
(三)患職業病的;
(四)因公外出或者在上下班時間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意外事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工傷醫療費:在規定醫療期內,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支付百分之七十,用人單位支付百分之三十:
(二)傷殘撫恤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殘疾退休手續后,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九十按月計發傷殘撫恤金,直至死亡;
(三)傷殘補助金:職工工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疾的,依據傷殘等級,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計發六個月至三十個月的傷殘補助金;
(四)護理費和傷殘輔助器具費:職工工傷醫療終結后需要護理和配備傷殘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省規定計發;
(五)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的,按國定和省有關規定計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五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
(二)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或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育的。
第二十六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津貼: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二)醫療補助金: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生育的按兩個月計發,剖腹產或多胞胎的按四個月計發,屬計劃生育懷孕七個月以上死胎的按兩個月計發;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七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因疾病、非因工負傷住院或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
(二)按規定進行保健檢查的。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基本用藥目錄的藥品費用;
(二)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治療費用;
(三)規定標準的住院費用;
(四)按規定進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轉院和異地就醫的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九條職工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分別在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個人醫療帳戶基金和單位補充醫療金中支付,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死亡時,其個人帳戶保險基金連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非因工死亡時,其遺屬可按規定領取遺屬津貼。
第三十一條職工或其親屬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發生變更或失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應于當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報告,變更或終結社會保險關系。
第三十二條隨著特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本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的各項給付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章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基金按不同保險項目分別實行統籌,分別立帳,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有權對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及社會保險待遇給付等情況進行稽查;有權對定點醫療機構診斷、治療過程中執行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及病歷資料、費用收據等進行檢查、審驗。
第三十五條特區設立社會保險監督組織,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營運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監督組織由政府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退(離)休和在職職工代表、工會代表組成。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統計、內部審計等制度,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財務收支以及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七條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年度。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將上年度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給付、結存等基本情況在《*日報》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和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通知其限期參加,追繳其應參加社會保險之日起的社會保險費,并按日加收應繳社會保險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拒不參加的,可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和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欠繳或拒繳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從滯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社會保險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仍不如數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并可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職工人數或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追回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并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扣發、挪用撥付的社會保險待遇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如數發放,并由其主管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對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冒領等違法手段獲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追繳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呂某是某化學制品生產企業的原料注入工,2013年11月22日,在其加注原料時,右手被機器帶入混合池,造成嚴重燒傷。該化工廠為了保住自己“安全生產模范企業”的稱號,也為了不超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工傷事故發生率的指標規定,避免罰款,向上級部門隱瞞了呂某的工傷事故。2013年12月17日,該廠在支付了呂某2萬元補償費后,與其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
2014年3月,呂某反悔,認為化工廠應當為其申報工傷,并使其享受工傷待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
化工廠認為,雙方已通過協商達成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且根據約定支付了呂某的經濟補償,不應再申報工傷。
[仲裁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了解到,呂某自己進行過工傷認定后,其傷殘等級為七級,因呂某未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化工廠的解除決定無效。故裁定,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呂某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點評:]
焦點一: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該如何處理?
從職工發生工傷的第一時間起,用人單位就擔負起了法律賦予的責任,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義務。為了使各用人單位能夠迅速、合法地應對“職工發生工傷”這一突發狀況,避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程序而承擔賠償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的前提下,應注意做到以下五步: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受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用人單位應保存好救治醫院開具的各項急救費用、診斷單據,以備工傷認定及工傷費用報銷之用。另外,應當將工傷職工送至屬于定點醫療機構的醫院救治,以避免非定點醫療機構產生的住院及治療費用無法報銷。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材料按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的具體規定各有不同,但均應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本案中,呂某發生事故,雖然化工廠及時將其送至醫院救治,但未在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如實申報工傷。根據《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限(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事故傷害發生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待遇的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呂某的住院治療費用只能由該化工廠全額承擔,即使參加了工傷保險,也無法得到報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化工廠未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呂某或者呂某的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是可以直接向化工廠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仍需治療的職工轉入指定的工傷治療機構救治。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工傷后,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根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材料,對照當地工傷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確定停工留薪的期限,并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如職工未能認定工傷,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按醫療期處理。
4.職工傷情相對穩定,停工留薪期滿,用人單位應當積極為職工申請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即勞動能力鑒定。
5.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職工傷殘等級,用人單位應當為工傷職工申領工傷待遇,并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工傷職工支付補償。
焦點二:工傷職工應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最終的仲裁結果之一是呂某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些待遇主要包括:
1.對工傷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職工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里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
5.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案中呂某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后,其傷殘等級屬于七級,按照規定,在其本人未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化工廠是不能作出解除決定的。因此,雙方的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當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化工廠應當根據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除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呂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7.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操作提示:]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健全本市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保障退休、失業、工傷、患病職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職工社會保險實行國家、單位、個人責任共擔,社會保險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社會保險是指職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的下列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及其用工單位:
(一)中央、省、市、縣(區)所屬企業、街道企業的職工及其用工單位;
(二)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的職工及其用工單位;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及其用工單位;
(四)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職工及其用工單位;
(五)勞務輸出的人員及其組織單位;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凡符合本條例規定范圍的職工及其用工單位,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金的義務,職工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按職責劃分的職工社會保險工作,其所屬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社會保險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撥付和其它業務工作;
(三)辦理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財政、稅務、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銀行、工會組織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工傷、醫療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先向省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撥付調劑金,仍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按照《江西省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組成:
(一)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基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
(四)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條 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按以下標準繳納社會保險金:
(一)基本養老保險金,用工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工資的23%繳納,職工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3%繳納;
(二)失業保險金,用工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工資的1%繳納,職工個人按每月1元繳納;
(三)工傷保險金,按照不同行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事故的發生頻率,用工單位分別按照本單位繳費工資的0.4%至2.4%繳納,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實行費率浮動,具體辦法和差別費率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醫療保險金,用工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工資的1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1%繳納,離、退休人員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個人不繳費。
社會保險基金繳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或者本市經濟發展和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比例作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金,企業單位稅前提取,在管理費中列支。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稅前提取,在自有資金中列支。
用工單位繳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從公益金中列支。
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金由用工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月委托銀行以工資撥付的同一順序向用工單位收繳,用工單位不得拒付。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可為本單位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由用工單位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職工個人可自愿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十四條 用工單位被租賃、承包、兼并時,承租、承包、兼并方必須繳納該單位職工的社會保險金。
第十五條 用工單位因破產、撤消或解散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繳納各項職工社會保險金義務時,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其所有財產中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各項職工社會保險金,并一次性撥付該用工單位離退休人員10年的離退休費用。
第三章 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一)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按照國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其月基本養老金達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領取。
(三)基本養老金每年調整1次,具體調整標準和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四)用工單位與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后,可一次或分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領取所繳金額及利息;職工死亡后,其保險金及利息可以依法繼承。
(五)離退休職工死亡后,其親屬可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
(六)離退休職工易地居住的,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變。
第十七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繳費1年以上的職工失業后,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月領取失業救濟金。繳費不滿1年的,只返還本人繳納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期限,根據失業職工失業前的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年以下的不發;繳費年限1年以上的,每滿1年發給3個月救濟金,但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次失業的職工應當扣減已享受待遇的繳費年限和相應數額的失業保險金,重新按規定計算。
(二)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以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標準為基數,根據失業職工失業前的繳費年限計算:繳費年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為基數的120%;連續工作時間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基數的130%;繳費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基數的140%;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為基數的150%。
(三)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的醫療費,按本人當月領取的救濟金10%的標準發給。
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患有重?。ㄒ虼蚣芏窔?、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病的除外),并到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指定醫院治療的,可憑醫院的帳單補助70%,但失業救濟期間的累計補助費用不得超過本人10個月的救濟金。
(四)女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生育的,一次性發給本人4個月救濟金的生育補助費。
(五)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或夫妻雙方同時失業的,經本人申請和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批準,按月增發本人救濟金20%-50%的生活補助費。
(六)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死亡的(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死亡的除外),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一次性發給本人生前7個月救濟金的喪葬補助費和救濟費;有直系親屬需供養的,一次性按每供養1人發本人生前5個月救濟金的撫恤費,供養3人以上的發本人生前15個月救濟金的撫恤費。
(七)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在停產整頓期間職工基本生活確無保障的,經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批準,可按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基金上一年度結余額的20%發放救濟金。救濟金每人每月按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標準的90%發放,但發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職工因工負傷,由所在用工單位及時送往就近或者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其醫療費、住院費在3000元以內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承擔;醫療費、住院費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承擔70%,用工單位承擔30%。
(二)職工工傷醫療期間,用工單位應當照發職工工資;治療至痊愈或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由醫療機構作出醫療終結結論。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三)職工工傷需護理的,按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三級標準,可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相應領取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50%、40%、30%的護理費。
(四)職工因工致殘,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等級分別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
(五)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工單位照發本人工資。從第4個月起,其親屬可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領取定期撫恤費和一次性補助費的50%。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后,補發喪葬補助費和補足定期撫恤費、一次性補助費。
(六)職工因工傷殘,需要安裝和配置必備輔助器具的,應由醫院提出意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鑒定委員會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同意,按普及型標準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支付所需費用。
(七)職工因工死亡,其親屬可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領取喪葬補助費、定期撫恤費和一次性補助費。
第十九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職工患病醫療時,醫療費從個人醫療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中不足支付時,先由職工自付,職工自付的醫療費按年度計算,超過本人年繳費工資的5%以上部分,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職工個人按以下比例支付;超過本人年繳費工資5%以上至5000元的,個人負擔15%;超過5000至1萬元的,個人負擔10%;超過1萬元的,個人負擔2%。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比例為在職職工的一半以下。
(二)離休人員及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患病醫療時,先在個人醫療帳戶中支付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金額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三)職工患國家認定的特殊病種,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
(四)職工可從用工單位確定的定點醫院中選擇一至兩個醫院就醫。因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批準,可在非定點醫院就醫。
第四章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市、縣(區)設立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撥付進行監督。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任主任,成員由勞動、人事、計委、經委、體改委、財政、審計、監察、衛生、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銀行、工會組織的負責人以及職工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勞動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在銀行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顚S??;饘舸婵畎赐阢y行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社會保險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條 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金按國家規定劃入個人帳戶部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和個人使用的醫療保險金分別計入職工個人保險基金專戶,專戶中個人繳納部分,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上保險金應隨同轉移。
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除支付職工按本條例規定的待遇外,還可用于失業職工和用工單位富余人員進行轉業訓練、生產自救和職業介紹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為職工建立《職工社會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記載基本養老保險金、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的繳納情況,作為享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的依據。
《職工社會保險手冊》由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并代為保管,職工調動時隨同轉移,失業期間交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以審查參加社會保險的用工單位工資總額、離退休費用和職工、退休人員花名冊,核準計提基金的各項基數和應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金,以及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帳目、報表等。
參加社會保險的用工單位,可以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查詢本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和職工繳費工資的記載情況。
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可以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用工單位查詢本人社會保險金繳納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保證社會保險基金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會保險基金用于購買國家債券,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轉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的具體提取比例及財務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人民政府沒有規定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各項管理制度,基金的收支、運行情況應定期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審計、統計制度管理、使用社會保險基金和管理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項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發出催辦或者催繳通知書,限期補辦或者補繳;逾期不補辦、不補繳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項行為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
(二)不報、少報或者匿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
(三)不按規定時間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的;
(四)拒不繳納或者故意拖繳、欠繳各項社會保險金的。
滯納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十一條 用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對造成職工社會保險權益侵害的,責令其償還職工應得的社會保險金(含利息),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用工單位處以應償還金額50%以下的罰款;
(一)領到職工社會保險金后延遲發放給職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職工社會保險金領取標準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職工繳費工資的。
第三十二條 阻礙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使社會保險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職工或其親屬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發生變更或失去享受條件的,應于當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報告。單位和他人以非法手段領取各項職工社會保險金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處以違法所得2至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條例規定,籌集、管理和撥付社會保險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糾正,追繳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金,未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
(二)未按規定撥付職工社會保險金的;
(三)擅自增加或減免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的;
(四)擅自提高管理費提取比例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職工社會保險金損失的。
第三十五條 克扣、擠占、挪用、貪污職工社會保險金或者管理費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追回其克扣、擠占、挪用、貪污的職工社會保險金或者管理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滯納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用工單位和職工權益的,用工單位和職工可以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訴,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對用工單位和職工的申訴應及時查處,并于30日內作出決定。用工單位和職工對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逾期不作決定或對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職工與用工單位發生有關社會保險的糾紛或爭議,可先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繳費工資是指用工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工資總額和社會平均工資的構成,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對不能或者不易計算工資總額的,按照全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十一條 職工繳費年限,必須是用工單位和職工同時繳費年限。職工實行個人繳費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第四十二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20xx年安徽省見義勇為條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特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第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宣傳表彰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五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以下簡稱綜治機構)實施。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相關工作。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見義勇為事跡。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
第二章 確 認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一)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扭送或者協助有關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搶救和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
(四)其他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
第九條 見義勇為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綜治機構確認。
第十條 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親屬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綜治機構申報見義勇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綜治機構舉薦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沒有申報人、舉薦人的,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綜治機構可以在調查核實和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直接確認。
第十一條 申報、舉薦見義勇為,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特殊情況下不超過兩年,向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綜治機構提出,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和線索。
申報、舉薦見義勇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見義勇為事跡材料;
(二)受益人、證人或者相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明。
第十二條 縣級綜治機構在接到申報、舉薦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在六十日內提出是否確認的意見。
評審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綜治機構,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的專業人員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員組成。
縣級以上綜治機構對見義勇為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見義勇為的受益人應當如實提供見義勇為證據或者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綜治機構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自擬確認之日起十日內,將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和主要事跡向社會公示。因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安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報人、舉薦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縣級以上綜治機構應當作出確認決定,并書面通知申報人、舉薦人及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見義勇為人員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綜治機構和有關單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縣級以上綜治機構應當在調查后決定,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會再次評審。
第十五條 申報人、舉薦人對見義勇為的確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確認結論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綜治機構申請復核,上一級綜治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報人、舉薦人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獎 勵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綜治機構對已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及時予以通報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定期予以表彰、獎勵,并授予榮譽稱號。
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可以載入地方志。
第十七條 見義勇為榮譽稱號包括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先進集體、見義勇為模范或者模范集體、見義勇為英雄或者英雄集體。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事跡比較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先進集體稱號,給予一萬元以上的獎勵,享受同級勞動模范或者先進工作者待遇。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事跡突出、在本市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模范或者模范集體稱號,給予三萬元以上的獎勵,享受同級勞動模范或者先進工作者待遇。
省人民政府對事跡特別突出、在本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安徽省見義勇為英雄或者英雄集體稱號,給予五萬元以上的獎勵,享受同級勞動模范或者先進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獎勵;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獎勵;因見義勇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獎勵。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予以獎勵和保護。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獎勵、捐贈。
第二十一條 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公開進行,受表彰、獎勵人員或者其親屬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 護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立即送醫療機構搶救和治療,并及時向當地綜治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報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當地綜治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搶救和治療費用。不能及時解決的,由綜治機構從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中墊付。
第二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康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以下各方承擔:
(一)由責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監護人依法賠償;
(二)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三)由受益單位、受益人或者其監護人補償;
(四)由所在單位補助。
通過上述方式未能解決的費用,由行為發生地縣級綜治機構從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符合工傷條件的,享受工傷保險的有關待遇;未被認定為工傷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給予撫恤。
第二十五條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公(工)亡的,按照國家因公(工)死亡規定享受撫恤待遇;未被認定為公(工)亡的,參照因公(工)死亡規定享受撫恤待遇,撫恤金從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縣級見義勇為專項資金或者基金中支付;按照國家規定批準為烈士的,其遺屬享受烈士遺屬待遇。
第二十六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傷殘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在按照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時,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其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助;受益單位、受益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給予力所能及的扶助。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調換適合的工作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工作單位的,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其推薦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認定為工傷的,其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有關規定妥善安置;其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無扶養人扶養的見義勇為人員,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或者其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 見義勇為人員和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有就業、保障性住房、入學等待遇。
第二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致使本人或者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因其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綜治機構應當建立見義勇為人員檔案和回訪制度,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實行分類管理和跟蹤服務,幫助解決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難。
第三十二條 合法權益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得到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三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三十四條 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同級財政撥款;
(二)募集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勵社會力量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
第三十五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應當用于:
(一)救治、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二)撫恤、補助、救助、慰問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不足以支付見義勇為各項費用時,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補足。
第三十七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并定期公布使用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的,依法追究醫療機構和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非因法定事由,與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勞動關系。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待遇以及相關費用不按照規定辦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見義勇為負有受理、調查、確認職責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受理、調查或者確認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表彰、撫恤和獎勵的,由原確認機關核實后,撤銷榮譽稱號,追繳撫恤金、獎金和其他相關費用,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見義勇為確認、獎勵和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