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27:2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種子市場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中國貧富分化的現狀
國際上衡量一國貧富差距程度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基尼系數法、收入不良指數法和財產集中度法。以此分析我國的現狀,不難看出我國的貧富分化已相當嚴重。
首先,從基尼系數看。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統計,目前中國的基尼系數為0.45,已超過國際公認的0.4警戒線。其次,從收人不良指數看。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公布的一組數據顯示:我國占總人口20%的最貧困人口占收人和消費的份額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費的份額高達50%。最后,從財產集中度看。據中國國家統計局2005年6月份公布的統計數字,中國10%的富裕人口享有國家總資產的45%,而最貧窮的10%的人口卻只擁有總資產的1.4%。不僅如此,由于有關的讓會經濟政策及相應社會立法的缺失,我國貧富差距還在日漸加劇,這不僅影響到我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而且這些不和諧因素又反過來影響到社會經濟發展。對此,我國的決策層也有清楚的認識,在2005年10月制定的“十一五”規劃中,把目前中國日趨嚴重的貧富分化問題作為黨和政府今后五年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并提出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等保險制度,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加大調節收人分配的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緩解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人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這意味著,在未來的幾年里,在我國建立合理的社會法律制度體系尤為重要,而要真正使這些社會法律制度的設計實現矯正貧富分化的目的,就必須首先了解貧富分化的成因。
(二)中國貧富分化的成因
1.既有的觀念:市場經濟論與社會不公論
對于中國社會貧富分化的成因,社會學界和經濟學界做了大量研究,可以概括為兩類對立的觀點,筆者稱之為市場經濟論與社會不公論。
市場經濟論的主要觀念是:中國貧富分化的主要原因是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造成的。持此論的學者又有兩種不大相同的觀點:一種是一般市場論,著重于從市場機制本身說明,認為市場經濟必然會產生貧富分化。其根據在于,市場的基本機制是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由于市場中的人所擁有的資源、個人察賦存在差距,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自然而然就會造成貧富分化。另一種是特殊市場論,著重于從我國市場經濟的特性說明。因為在市場經濟建立的各個具體階段,不同社會群體的獲益程度很不相同。從某種意義上講,誰能與市場化過程保持著同步的關系,誰就有可能率先富裕起來。加之我國經濟體制處于轉軌期,新體制的完善還需要一個過程,因此,難免出現一定的貧富差距。從這一意義上來說,貧富分化是市場化改革的代價。
不論按市場經濟論的哪一種觀點,其邏輯結論必然是:中國目前的貧富分化具有一定的歷史合理性。因此,矯正貧富分化的關鍵就如北京大學林毅夫教授所說:“不應該有仇富心理”,不能采取“劫富濟貧”的辦法(如用高征稅的方式縮小貧富差距),而只能采取使窮人富起來的辦法,或采取完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辦法。
社會不公論認為:中國貧富分化的主要根源在于社會不公。而中國改革和轉軌過程中的社會不公體現在不同方面,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側重,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是權力介人市場論,認為市場經濟的基本前提是等價交換,由于大部分人是平常人,差異不大,因此不可能造成大規模的貧富分化。相反,如果一個社會出現了大規模的貧富分化,則必定是由于存在大規模的不平等交易,一批人破壞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巧取豪奪。而這少數人之所以能巧取豪奪,往往是因為有權力做靠山,即權力介人了市場競爭領域。第二種是機會不公平論。經濟學家吳敬璉先生認為,當前出現的收入差距擴大和貧富懸殊的現象,主要是由機會不平等造成的。而機會不平等主要是由于一些掌控權力的人利用手中的權力營私。第三種是權利失衡論。清華大學孫立平教授通過對北京出租車公司與司機之間的“霸王合同”的分析,說明在我國由于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往往使一些弱勢群體的權利受到損害而難以得到救濟。據此,他認為貧富分化的種種因素的背后,是不同群體在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異。
從筆者所閱讀過的有關資料來分析,上述兩派都在某種程度上承認對方的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時也都把對方認為是根本的原因看作是次要原因,這使他們各自提出的解決問題的政策法律措施的側重點各自不同。
2.一種新的觀點:中國貧富急劇分化的根源在于西方現代性在中國社會的推展
自從19世紀西方的堅船利炮敲開中國大門后,中國的仁人志士就開始尋求強國富民之路,其結果是使我國逐漸走上西方式的現代化之路。
西方的現代性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界定。就政治制度而言,主要采取的是自由民主加福利國家的政權形式。就治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以表現為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來治理。從文化上來界定,在思想體系和道德規范的領域,以個人主義形式存在的人道主義和以功利主義形式存在的理性主義是現代社會的核心價值觀念和主流思想傾向?!?〕從思維方式上來界定,現代性是以二元對立思維方式為特征的:主體與客體,個體與群體,精神與肉體,人類與自然等的分離與對立,都是現代性的表現?!?〕概言之,西方現代性在思想根源上強調個人價值,并著重于形式理性的制度設計。其制度化于法律中的人類中心主義和對個體利益、個人權利的保護,在一方面,給個人以激勵,使個人的積極性、創造性得以發揮,推動了科學進步,帶來了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另一方面,也帶來了個人對群體、對社會責任感的弱化和道德良知的普遍下降;對個人利益的過度追求,對他人的剝削及對自然資源的掠奪,這勢必導致形式上平等而實際上不平等的人們之間,在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的保護下產生貧富分化,也會因以人類為中心而造成生態危機。因此,貧富分化及生態危機成為所有實施現代化國家的兩大難題尤其是貧富分化問題,在后發實施現代化的國家中表現得更為嚴重,中國目前就面臨此種情境。之所以如此,筆者認為是由以下原因所致:
第一,東西文化沖突,導致傳統文化價值觀“減震”功能喪失。在西方的現代化進程中,基督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浇趟鶑娬{的泛愛、和平及寬容等價值有利于人們慈善心性的養成,這對貧富分化具有一定的阻礙或減弱功能。比如教會就“在整個中世紀,為一切慈善行為打開方便之門,成為一切施舍的當然場所?!薄?〕而在我國的現代化進程中,面對西方文化的沖擊,思想界的主流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這樣一種觀念:儒家文化強調的團體主義、和諧主義價值以及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對親情的重視是實現現代化的障礙,于是在不同程度上忽視本土文化精華在社會秩序整合中的意義,也就喪失了傳統文化對貧富分化的減震功能。因而,在現代化的過程中產生了較西方國家更為嚴重的腐敗、缺乏市場道德、缺乏利他慈善行為等現象,從而加劇了貧富分化。
第二,暴發戶心態。在西方發達國家,現代化進程開始較早。在那一時期,由于科學及與之相關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有限,人們所能掌握的競爭要素的差距亦有限,因此,貧富分化的形成經過了一個較長的時期。在這一長期的累積發展中,一方面,富人的消費觀及對財富的使用日益趨于合理;另一方面,法制也不斷完善,約束富人財富的獲取趨于合法與合理。而我國是后發國家,在當前時代,全球化帶來的科學技術及其他生產要素的迅速傳播,使人們所掌握的關涉競爭成敗的要素從一開始就出現巨大的差距,可以說許多競爭尚未開始就注定了成敗。這就使部分人迅速暴富起來,而暴富者普遍容易產生“暴發戶”心態。這種心態具有兩個基本特征,其一是鄙視窮人,甚至欺詐掠奪窮人。其二是財富的不合理使用,大把花錢來向世人展示自己的一夜暴富。如我國的富豪們寧可在澳門賭場一擲萬金,為一飽口福而大擺黃金宴,也不愿付給農民工該付的工錢,不愿給被拆遷戶以合理的補償,不愿為打工妹支付最低的福利保障,更不愿像比爾•蓋茨等西方富豪那樣,將個人資產的大部分注入社會慈善事業。這些不僅使貧富分化急劇發展,而且使窮人對貧富分化更喪失心理承受力。
第三,經濟體制的轉型與法律制度特別是法律理念的脫節,使許多非法行為沒有法律約束或使既有的制度約束軟化。博弈論及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告訴我們,只有自生自發的制度才是好的制度。中國的一位社會哲學家對社會過程體悟后也說:“本來一個社會制度,就是為事實而想的辦法,故必事實到了那一步之后,才能產生那新的制度?!薄?〕然而,現在的中國由于社會經濟急速轉型,不僅使制度大量缺乏,而且既有的許多制度也完全不是依事實想出的辦法。反是忘記了自己的事實,盡看見他國的表面—如法律、制度,及一切完備之設施等—便想全盤采用,希望能突然涌現出新制度來。〔6〕可是作為制度根本的文化卻不是短時期能夠改變的,有的甚至是很難改變的。這樣,許多不合理的經濟行為要么因為沒有法律調整而成為難以制止的灰色行為,要么因為缺乏文化根基而難以發揮作用從而使制度約束軟化。這就放縱了各種非法和準非法的攫取社會公共財富或他人財產的行為,從而加劇了貧富分化。
(三)社會法——矯正貧富分化的主要途徑
上述分析說明,源于西方的現代性及其制度本身就孕育著貧富分化的種子,只要實行了市場經濟制度及相應的私法制度,就不可避免地要產生一定程度的貧富分化。加之,在后發國家的現代化過程中,西方文化沖擊使本土文化信仰和價值觀念的約束力下降,社會法制度建設滯后和相對缺失,貧富急劇分化就成為必然。這已被中國20多年現代化的歷程所證明。
但我們不能因此而拒斥現代化。這不僅是因為我國已經走上了現代化道路,更重要的是現代性及其具體化的各種制度,如市場經濟制度、私法制度、民主法治本身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的解放也有極其重大的積極意義。世界歷史發展的經驗已經證明,完全否定作為現代性表現的市場機制、形式理性化的私法制度以及民主法治的政治制度,必定會給社會造成災難。所以,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有沒有貧富分化,而在于如何把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貧富分化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
因此,對于貧富分化的矯正,只能從國人的文化信仰及價值觀念的重建,以及法律制度特別是社會法制度的完善兩大方面著眼。其中,文化信仰與價值觀念的重建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而法律制度的完善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塑造人們的文化信仰及價值觀念。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特別是社會法體系,是當前彌補私法在財富分配中的不足,矯正貧富分化的主要途徑。但需要說明的是,社會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遏制貧富分化的急劇發展、把貧富分化控制在社會成員可接受的合理范圍內,而不是絕對地消滅貧富分化;否則可能抹煞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20世紀中葉以來發達國家、特別是福利國家社會立法的發展歷程對此已有了說明。
二、矯正貧富分化的社會法理念
法律史研究告訴我們,作為一種制度,任何法都必須有其所依之意識和精神,“一項制度之創立,必先有創見這項制度之意識與精神。一項制度之推行,也同樣需要推行該項制度之意識與精神。此項制度之意識與精神逐漸晦昧懈弛,其制度亦即趨于腐化消失?!薄?〕那么,矯正貧富分化主要制度的意識與精神應為何呢?
欲對此問題做出回答,我們不得不進一步追問法之意識與精神。對此歷來學者們因社會觀及人性觀的不同而形成了諸多學說,大致可歸為兩種:一是以個體主義社會觀為基礎的“個人權利說”,另一是以整體主義社會觀為基礎的“社會權利說”。〔8〕而以哪一種社會觀及權利說為基礎構建矯正貧富分化的法制度,不僅關涉到法律制度設計的差異及對法律解釋的不同思維方法,而且直接關系到對貧富分化矯正的效果。下面通過對這兩種學說產生的社會經濟背景、人性假設、法律觀念及制度邏輯等內容特征的比較分析,結合中國現實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文化傳統和法律觀念,說明要構建矯正貧富分化的社會法律制度,我們必須轉變當前以權利為中心的個體主義方法論和法律觀,樹立以“社會權利”為中心的整體主義方法論和法律觀。
(一)以個人權利為中心的個體主義學說
1.社會經濟背景和觀念基礎
自文藝復興以來,以權利為中心的個體主義構成西方社會科學的主流?!?〕其生成于社會生產力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還沒形成發達的社會分工之時,個體經濟自立性增強,個人意識覺醒。其基本社會理念是:社會是由完全獨立的個人組成的復合體,并無自身的不可還原的存在?!安⑶?,這樣的個人能依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與其他人一再地達成社會生活所需的某種一致(秩序)。這樣,社會只是滿足人的需要的工具?;蛑挥泄ぞ咝缘膬r值?!薄瞝0〕據此分析,全部社會關系就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是平等的、具有獨立的自由意志的個人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建立的。就像洛克所說:“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
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于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薄瞝l〕
2.個人主義的法律觀
持此種觀念的學者在具體的法律觀點上雖存有分歧,但都具有以下共同的法律觀念:人作為一種理性的存在,不僅本身就擁有某些同等的權利,即作為個人自然權利存在的主觀權利,而且人生而是自由的。這就意味著人有行為自由的權利,同時又有獲得這些行為所產生的結果的權利。同時,既然所有人生來就享有同等權利并應保有同等權利,社會又由個人組成,社會中的人組成國家(政府)就是為了保障個人的天賦權利,因此政府權力的合法性及來源在于被統治者的同意。
這種個人權利學說在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中被明確地予以了表述。其核心包括相互聯系的四個方面:個人主義、先驗主義、本質主義、沖突主義?!瞝2]
西方社會的大部分法律制度都產生于這種學說,直到今天仍是如此。這也是目前我國主流法學的舶來之源,換言之,我國法學主流觀念的基本方法論和價值觀都是個體主義的。
3.個人主義法律觀的制度邏輯
在個人主義法律觀下,以其為基礎建立的法律制度對個人及國家行為要求的邏輯必然是:其一,任何人在與他人的經濟交往中,只要不采取欺詐、強迫手段,都可以自由地運用自己的經濟力量(如市場支配力)或信息優勢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其二,除非出于自愿,使個人對社會經濟發展中出現的貧富分化問題承擔更多的責任,如以社會立法的形式對個人所得實行累進稅制、征收遺產稅、使企業為職工承擔一定的社會保險費用及給職工提供相應的福利等,就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其三,國家作為社會契約的執行機構,只有保護個體權利不受侵害的消極義務,而沒有促進個體利益的積極義務。
這些在當今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公法及私法制度中都有體現,在私法中表現得尤為充分。這意味著以個體主義觀念為基礎的法律制度,特別是私法制度,不僅不具備遏制貧富分化的功能,反而還具有維護貧富分化的功能,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還可能促使貧富分化。
(二)以社會權利為中心的整體主義學說
1.社會經濟背景和觀念基礎
整體主義觀念從源頭上可追溯到古希臘的柏拉圖及亞里士多德,但真正在社會現實中立論則要到18世紀中葉社會生產力發展,生產高度社會化形成發達的社會分工之后,而其對社會思想及實踐產生廣泛影響則是二戰以后。
其基本社會觀念是:社會不僅為一客觀實在,而且如同人一樣是一個有機整體。它在承認整體大于部分的總和,有自己獨立目的的同時,也承認作為構成社會基本要素的個人仍具有其個體特性和相對的獨立性:“社會不是按機械原則構成的,而是一個不斷成長的有機體,他由各個不同的部分構成,每一個部分都有其個體特性,但彼此又相互依賴不可或缺。社會由個體組成,但不可僅僅歸結為個體;個人也不能僅僅被視為社會的一個被動的部件,因為個人有其獨立的、不可還原的、不可取代的價值。”〔l3j
這種社會觀對個人之間關系的基本看法是:人與人以及人和社會的關系是有機的相互依存關系。因此,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雖然不能完全否定存有沖突,但主要是功能互補的、和諧的關系。
2.“整體主義”的法律觀
整體主義的法律觀主要體現在各種社會法理論當中,其觀點雖存有分歧,但核心是一致的,即“確認存在一條規則約束社會中的個人,個人的主觀權利產生于社會義務;它肯定人是社會中的人,由此人應服從于社會規則,社會規則要求個人對其他人負有義務,個人權利只是其義務的產物,只是其必須自由和充分地履行義務的權利”?!?4〕換言之,這種學說的基本觀念是:人在社會中并且只能在社會中生活;社會的存在離不開將其組成個體聯系起來的相互關聯性。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行為的規則,就來自于社會的相互關聯性,因此,法律規則兼具個人性與社會性。從其基礎上來說法律規則具有社會性,只是因為人在社會中生活,它才得以存在。同時,法律規則也具有個人性,因為
它存在于個人意識中,它只適用于且只能適用于有意識和意志的個體生命體。
法律規則的社會性及人只能生活于社會的事實,決定了社會中的人要遵守下列行為規則:可以做任何本質上用于實現并發展相互關聯性的事情,不能做任何損害社會相互關聯性的事情。合理的人為法則應該是該原則的表述、發展與實施,由此就可以得出這樣一些邏輯結論:個人有權采取一切行為來遵從社會相互關聯性;他也有權采取一切行為阻止其他任何人妨礙他完成這一社會責任。生活在社會中的人擁有某些權利,但這些權利并不是天賦的、個人的、不受時效約束的權利,它們也不是法律規則產生的基礎。而是首先因為存在一條法律規則,該法律規則要求每個人承擔一定的社會功能、扮演一定的社會角色,從而賦予每個人與其發揮社會功能相應的權利。
法律規則的個人性決定了法律規則是多樣的。所以盡管從要求所有人遵從社會相互關聯性的角度來看,法律規則對所有人是相同的,但是法律規則對每個人所要求的義務與責任又是不同的。因為每個人的才干與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所處的社會領域不同,其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功能各異,所以人們應以不同的方式來遵從社會相互關聯性。
進一步,由于社會的相互關聯性是建立在相似性和勞動分工基礎上的,而這兩種相互關聯性所表現的形式無論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是千變萬化的,這就決定了法律規則的實施方式同樣是多樣的、可變的。因此,我們所構想的法律規則并不是完美意義上的理想規則,并不是人類不斷努力以期日益接近的一種規則,而應該是一種多樣的、可變的規則,法學家的任務正是要在各個特定的社會結構中確定適應于它的法律規則?!?5)
3.“整體主義”法律觀的制度邏輯
在整體主義法律觀下,以其為基礎建立的法律制度對個人及國家行為規范的必然邏輯要求是:其一,任何人在與他人的經濟交往中,不僅不能采取欺詐、強迫等手段直接侵犯他人利益,而且不能濫用自己的經濟力量(如市場支配力)或信息優勢,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間接損害他人利益。其二,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的相互依存關系,決定了每個人在與他人的經濟交往活動中不僅只是消極地不侵犯他人和社會的利益,而且在一定條件下,要積極地對他人和社會承擔責任。這樣,以社會立法的形式對個人所得實行累進稅制、征收遺產稅、使企業為職工交納一定的社會保險費用及給職工提供相應的福利等,就具有了合法性。其三,國家作為社會的代表,不僅負有不以公權力危害個人活動自由的消極義務,而且負有使用其所掌握的公權力服務于社會相互關聯性的積極義務。因此,國家有義務制定能夠保證每個人在物質和精神上都可協同參與社會相互關聯性的所有法律,例如制定法律保證人人都可免費接受最低限度的教育、給所有無法獲得個人生活必需品的人提供保障、保證市場競爭等。
上述學說盡管在實證法中還沒有系統的表述,但其基本觀念,在二戰后已以越來越強勁的勢頭體現于“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法律發展趨勢中,并被直接規定在一些國際性法律文件(16〕和大量社會立法中。這意味著,在法律體系中最具遏制貧富分化功能的社會法應是以整體主義觀念為基礎的。
(三)中國的社會法與整體主義及個體主義
1.中國社會法的觀念基礎——整體主義
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各有其社會背景和對人性的基本假設,也各有其適于制度要求以及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不同領域。因此在我國,對于遏制貧富分化、建立和諧社會的主要法律制度—社會法應以何種觀念為基礎,我們還須對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與人及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特性、法律觀念及社會立法現狀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才能做出說明。
第一,現代社會與人。生產社會化的高度發展使現代社會成為一個有機整體,社會中的人不再像個人主義所假設的那樣,猶如物質中的原子,是可以與其他人截然分開的、孤立的、本身具有某些特性及某些權利的理性的、平等的個人,而是在社會中扮演不同角色、具有不同社會功能的相互關聯、相互依存的個體。因此,雖然我們不能否認所有關于法的基礎學說的出發點應該是自然存在的人,但自然存在的人并不是孤立和自由的存在。社會人類學和遺傳學研究已經證明,人本身就是“社會人”。(l7〕而對這種“社會人”假設的認可則不僅意味著人與人的差異,還意味著人的理性不可避免地要打上社會的烙印,是一種演化的、情境的“社會理性”,〔l8)而不是抽象的理性。
第二,現代化與中國社會。經過幾十年追趕西方的現代化歷程,我國已經初步進入了現代社會。這不僅表現在我國的第二產業(工業)和第三產業(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遠遠超過第一產業(農業),而且社會分工非常發達,經濟活動的市場化已經達到相當高的程度。人與人及人與社會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增強,任何人離開他人和社會都難于生存和發展,社會已經成為了有機整體。
第三,中國的傳統文化與人。中國的傳統文化是一種整體主義文化,這決定了中國人具有情景中心的價值取向:“傾向于以怡然自在而又有區別的方式對待自己的社會。怡然自在是因為:在自己人的團體中,他具有安全感和穩定的位置?!薄瞝9)因此,中國人發展出相互依賴的世界觀,傾向于在家庭這種人類原初社會團體中解決其生活中的問題。當他必須冒險離開家庭時,他依然會不斷尋求并設法建立一種親族性質的聯結,以便根據他的位置和互惠原則,確立他的報酬和義務。(20)因此,盡管中國實行市場經濟已經有十多年,但人們在社會經濟活動的許多方面仍強烈依賴于人際關系以及相關政府機關。當然,這既與現代政府廣泛干預社會經濟活動的現狀有關,也與我國處于轉
軌時期,政府機關掌握著大量的社會經濟資源有關。
第四,中國傳統法律觀念與法律制度。目前,雖然西方法律觀念在我國處于主流地位,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并沒有被完全消解,其必然對法律的運作產生影響,這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中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因素。正因此,早在20世紀初我國著名私法學者史尚寬先生就提出:“我國歷史上素重禮治,而禮與法皆以家族制度為中心……個人主義之立法向未之見,故現今之立法既不宜立足于家族制度,尤不宜襲取個人主義之糟粕,而應以全民族之利益為基礎,注意農工業共進之民族經濟關系……個人之利益于全民族之利益中,始受其保護。故既非從前家族本位之立法,亦非歐西個人本位之立法,而為全民本位之立法矣。”(21)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中國已經進人現代社會,這意味著,中國社會中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依賴的,在這樣的社會中,法律對貧富分化的矯正就要求個人和國家承擔起積極的責任,這也是世界各國目前的普遺傲法。加之中國具有整體主義的傳統文化和法律觀念,因此,在我國以整體主義為基姍構遞蟒主貧富分化的社會法制度,不僅符合當今世界社會法的時代精神,也是法制本土化的必然要求。
2.整體主義在法學中應用的限度及對可能的咭難的回答
整體主義雖然體現了法的時代精神,對實證法的諸領域都產生了影響,但并不意味著其在法學中的應用沒有限度。其限度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面對的社會關系領域,二是對整體主義本身理解的限度。
首先,就其面對的社會關系領域來說,社會既是生活世界又是系統世界?!?2〕在生活世界中,由于處于同一社會的人面臨的是基本相同的社會環境,這意味著,社會對他們的意義是差別甚微的。因而,處理生活世界的關系,我們可以忽略個人的行為對社會的依賴和影響,而只考慮對他個人的影響。作為調整這一領域社會關系的私法的基本觀念和方法論無疑應以個體主義為根本。在現實社會中存在系統世界對生活世界的一定程度的控制,使二者難以完全剝離,因此,對生活中一些問題的解決也可以適當地利用一些建基于整體主義觀念與方法論上的法律制度作為補充。
而對有機的社會經濟系統來說,由于社會分工使每個個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同,產生了人的功能分化,人愈益依賴于他人和社會。這意味著,個人的行為后果不僅取決于個人的努力,更與其所處的社會狀況有關?!?3〕因此,處理社會經濟系統中的有機關系時,我們就不能忽略個人的行為對社會的依賴和影響,當然也不能忽視對他人的間接影響。作為調整這一領域社會關系的社會法的基本觀念和方法論無疑應是整體主義的。如果把個體主義用于這一領域將使問題過于簡單化。
因此,整體主義在法學中的應用是有限度的,其只是社會法的基本觀念和方法論基礎,而不是整個法學的觀念和方法論基礎。這意味著在其它法域,如私法領域它只是起到輔助或補充作用。
這里的整體主義是合理的整體主義,而不是極端的整體主義。(24)盡管如此,由于我國傳統文化中極端整體主義造成的災難,我國多數學者往往把其與專制主義、法西斯主義相等同。認為整體主義追求的實質平等、實質正義往往會成為一些隱蔽性和欺騙性的美麗大詞,其運用必定導致執掌權柄者以社會利益、公共福利之名對權力濫用,使個人財產和自由權利暴露在不受保護的狀態中?!?5〕這正是我國法學界對整體主義的咭難之本。
我們不能否定這種擔心或咭難用于私法領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不否定以整體主義為基礎的一些社會立法已經具有或將產生上述弊端的可能性。但我們不能據此否定整體主義在社會法中的基礎作用。對此,筆者擬從兩點予以回答。
第一,上述咭難系基于對整體主義內容的極端化的理解,誤以為整體主義就是對個人利益、個人自由的否定。歷史的經驗反復證明,極端化的整體主義在政治、法律實踐中的應用會給人類社會帶來災難性的結果。但同樣,半個多世紀以來以整體主義為根基的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稅法、環境法等大量社會立法及實踐也證明,以合理的整體主義為根基的社會法制度對促進國民經濟協調快速發展、提高人民福利,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發揮著有益的作用。因此,我們不能因整體主義極端應用產生的弊端而對合理的整體主義也做出簡單否定,正如不能因個體主義極端化導致貧富分化、環境惡化等弊端而簡單否定個體主義一樣。
第二,上述咭難根源于“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維方式。由于對社會結構的演化缺乏歷史的分析,因而缺乏對當今復雜社會不同領域的劃分,即沒有對社會生活領域與社會經濟系統領域社會關系的區分,對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所處的社會領域的特性也就沒有深刻的分析與劃分。因此,對不同社會領域的法觀念和所使用的方法論就不可能有所區分,往往認為在所有的法律領域要么以個體主義為根本,要么以整體主義為根本。其實社會是由不同領域構成的復雜體系,它是成長的、發展變化的而不是靜止的。因此,“這種二分思考模式肯定過時了,現在新的思考模式是‘亦此亦彼’(BOth/And)。因為現在已經進人網絡思維,而不是線性思維;不是簡單思維,而是復雜思維。”(26)
這意味著,不同時代、不同社會領域的法律的理論根基或方法論基礎也不可能是統一的和唯一的。
3.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沖突還是互補?
現代社會學、人類學和遺傳學研究表明,人是獨立的生物體,社會分工導致的個人功能分化也使個體有其獨立性或個體特性,但人畢竟是政治動物、社會動物,它不能脫離類的整體—社會而存在,離開社會,個體就不能生存和發展。因此,社會性是人類個體的先驗規定性和現實規定性。這就是說,人具有社會性與個體性兩種屬性。人不僅有獨立性,而且有自主性,人是理智的動物、情感動物,它不僅構成社會,而且要作用社會并改造社會。社會就是人類個體互動的結果,沒有個體的生存和發展,就沒有社會的生存和發展。這意味著,在個體與社會的關系中,社會不是個體的簡單集合,個體也不只是社會的構成要素,它們處于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關系中。
人性的兩重性及人與社會的相互依賴關系決定了,雖然長期以來人們普遍認為,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觀念處于對立狀態,〔27〕我國法學界多數學者受非此即彼思維方式的影響,基本也持此種觀念?!?8〕但這些內容各自經歷了從絕對化到相對化的演變,現今已愈益呈現趨同之勢。就個人主義來說,就連被西方世界稱為“自由主義斗士”的哈耶克,也反對把個人視為孤島的、極端的、原子式的個人主義,并稱之為“偽個人主義”。(29〕在法學界,信奉個人主義者亦認為“個人主義無非代表此一意向,它并不是只覺有我而忘卻團體,卻是主張團體中的個人有其獨立存在的性格,在個人利益的追求方面,當然仍須時時籍重團體的力量以達成目的?!薄?0〕而整體主義誠如前述,應是合理的整體主義,承認在整體中個體不是被動的部件,而是具有自己的特性和獨立性。另外在當今思想界,對于如何解決個人權利與人民的關系,哈貝馬斯以“交往理性”為基礎,提出了“話語民主”理論,試圖超越近于自由主義的康德與近于共和主義的盧梭的民主理論缺陷,(31〕在個人權利與人民之間架起橋梁??梢?,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不應是沖突的,而是互補的。
從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目的看,法律是為解決社會問題而產生或設立的。我們不能否認,個人主義所倡導的自由、權利和個人尊嚴等價值具有普遍的感召力,更不能否定建基于其上的法律制度對人的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意義。但整體主義所倡導的義務、人類責任和共同體的利益等價值同樣重要,建基于其上的社會法制度對公平、和諧的人際關系的建立,同樣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不可或缺。因此,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可以相得益彰,“使我們在張揚個性精神的同時免遭社會解體的危險。鼓勵人的責任意識與保障基本權利可以互為補充,這會在為人的思想和行動提供一個安全空間的同時不致威脅社會凝聚力的基礎。在要求每一個行為為他人(共同體)負責的同時,承認并尊重每個人的同等價值,這會使我們在自我與社會的關系中找到平衡點?!薄?2)
從實證法律體系看,人性的兩重性以及社會作為復雜的有機系統,決定了針對不同的社會關系領域法律必須分工調整,因此,整個法律是由不同法域構成的一個系統體系,各法域的功能是互補的,建立在個體主義基礎上的法的運行產生的弊端或不足,需要建立在整體主義基礎上的法來克服和補充,反之亦然。如以個體主義為基礎的私法契約制度對市場交易的保護,從分配角度講有利于資源公平、有效地配置,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但由于交易者所擁有的經濟力量、談判能力、信息等不同,交易結果并不一定公平,這靠私法自身是難以克服的,而必須借助以整體主義為基礎的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等社會法來克服和補充。因此,在法學中,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的主次性、互補性不僅僅局限于某一法城以何種觀念與方法論為主次的問題,而更重要的是分別以整體主義或個體主義為根本建立的不同法域的互補性問題。這意味著,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如果在某一法域中還有主輔之分的話,那么,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則不應有主輔之別。
由于個體主義倡導的自由、理性、權利等理念及其在實定法中的體現,已經在當代法學中得到了較多的研究,因此,本文更強調對整體主義的正義、社會利益、義務和責任等價值及其在法律制度中的表現的研究,但這并不意味著筆者對個體主義法律觀念在現代法中重要意義的否定。
三、整體主義在社會法中的呈現
世界許多國家的經驗證明,不論是從整個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還是從政治統治的維護,以及和諧社會的建立,國家有責任也有義務建立系統化的社會法律制度體系,把貧富分化控制在一個可以承受的動態合理范圍之內。
根據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及其它發展中國家在市場化過程中解決這一社會問題的立法實踐,結合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立法實際,筆者認為,社會法規則的觀念基礎或基本方法論應是整體主義的,社會法對社會成員、社會利益、社會權利、社會責任等的強調,都是整體主義的直接體現。此外,社會法旨在實現的正義不僅僅是交換正義與程序正義,而且包括分配正義與結果正義,評判正義的標準也是一種較客觀的價值標準,而非主觀價值標準。
(一)社會性主體——“社會人”
作為法律不可能無視“人”,但社會法中的“人”不是孤立的個人,而是在社會中扮演著某一角色或處于某種境遇的社會群體中的一員,是按其功能或處境類型化了的“社會人”。這表現在所有的社會法中,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中小企業促進法中的“中小企業”、勞動法中的“勞動者”、社會保障法中的“工傷殘疾者、失業者、老人”等?!?3〕
因此,在社會法所設定的人像中,最基本的就是類型化了的具體的“社會人”,把人置于一種成長的社會有機整體中,根據其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處境分成不同的類群,對于不同類群的人給予不同的待遇(表現為不同的權利義務)。如稅法制度中對于不同產業的不同稅種、不同收人的不同稅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不同權利義務;勞動法中對勞動者與雇利義務的不同規定;社會保障法中疾病、失業和傷殘補貼制度等都鮮明地體現了這一人像設定。整體主義方法論在社會法中的鋪陳就是以社會整體為起點,根據人在社會中的角色功能和社會境遇進行其制度設計的。正是通過這些制度,為每一類人提供了其發揮功能所需的基本條件,(34)促成他們的功能互補,社會整體和諧運行。
(二)社會整體利益
不可否認.個人利益是個人行為的動因,對此馬克思也說過:“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與他們的利益有關”?!?5〕但人畢竟是社會中的人,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說明,社會越發展,社會分工愈發達,人對其他人和社會的依賴則越強,因而在影響個人利益的要素中社會所占的權重就越大。對此,就連秉持個人主義觀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薩繆爾森也承認:“沒有資本設備,沒有豐富的資源,沒有其他人的勞動,而更重要的,沒有一代一代積累的技術知識,他個人能生產出多少東西?很顯然,我們所有的人都從我們從來沒有建造的經濟世界中取得利益。”〔36〕這些不能歸個人排他性地享有的、任何處于其中的人都可不需支付對價就獲得的好處就是社會整體利益??梢?,整體利益
是一種獨立存在,并非只是當下社會中的人創造的,而是逝去的人與當下的人共同創造的,也不因當下人的享用而消失,它還可為未來的人所分享。
社會法就是以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為目的的,正如龐德所言:“我們聽到的法乃是為了維護一般安全,為了維護社會制度的安全以及為了保存社會資源而對人們行為的規定?!薄?7)這在各國的社會立法中都有明確的體現?!?8)有關反壟斷法的合并控制案中,并沒有明顯的直接受害者,之所以仍要對其做出控制是因為反壟斷法“保護的是有效竟爭格局而不是競爭者”,〔39〕而目前社會經濟觀念公認競爭狀態是對所有市場主體都有益的,因此,保護競爭狀態就是保護社會整體利益,“有效的競爭是一種應當保護的經濟財富”;〔40〕而在循環經濟及環境資源法中,其立法目的被明確表述為“確保現在和將來國民的健康和文化生活”、“有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循環經濟,保護自然資源,確保廢物按有利于環境的方式進行清除”、“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環境,不得使其惡化或者對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應有的后果”等,〔41〕同樣都是整體利益的具體表現形式;從有關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對最低工資的限制,對失業者的補貼、培訓,對雇用傷殘工人的優惠等制度規定中,所體現出的不僅僅是慈善,也不僅僅是法學界流行的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而是產業制度有效運行和社會存續之必需,因為產業制度的有效運行和社會的存續是社會利益的源泉和前提,可以說是最大的社會利益所在。當然,社會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強調并不一定非得否定個人利益,有的社會整體利益可以直接為社會成員所分享,成為個體利益的構成部分,有的社會利益則可給個人利益的實現提供良好的外在條件和保障。
(三)社會規制
整體主義方法論者一般都秉持社會先于個人而存在這一觀念,“我們今天所了解的人以及整個文明史上所知道的人,無論在現在和過去都一直是處在各種群體、集團或相互關系當中的”。(42)這意味著個人“天生就被置于其間的社會”,(43)此時,個人是諸多關系中的一員,關系確保了個人是擁有一定身份的人,身份意味著個人已經不是一個孤零零的人了,而是有著各種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社會成員。在社會關系網絡中,個人的存在和追求無法突破關系網絡的限制。(44)
人的這種社會屬性決定了,在分工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人類活動可能性的增加以及從事活動的人數的增加都要求增加對每一個人的限制以便別人都能夠自由地進行活動這種限制由于它使社會分工成為可能,從而實際上也增加了個人有效活動的可能性。如果不是為了全體的自由而對每一個人的自由施加限制,分工就不可能存在?!薄?5)這就要求個人“不得‘隨意自決’。享受社會利益而不為此做出相應的貢獻,這是有失公平的。‘安全和有狹序蜂車活,這種利益,只有在幾乎所有人都遵守法律的情況下才可能實現。每一個人,無論他是否邀寺法律,都可以獲得這種利益。不遵守法律的人,就是處于‘隨意自決’狀態的人。”’(46〕這意味著每個人都必須接受社會規制。例如每個經營者雖有自由定價的權利,但這種自由不是沒有限度的,定價過高就構成暴利,將會受到反暴利法規的制裁;定價過低,則有可能構成掠奪性定價,將會受到反壟斷法的制裁。再如契約自由在勞動合同中亦受到相當的規制。(四)社會責任與社會的責任
社會法中的整體主義不僅體現在對個體行為予以規制上,而且還體現在社會責任原則上,具體表現為社會責任與社會的責任。
社會責任是從個體對社會整體的角度來講的,是一種積極意義上的責任。其基本要求就是,個人負有積極地促進他人及社會福利的責任。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整體主義看來個體的生存和發展不可避免地得益于社會及他人,因此,享受社會及他人的利益而不做相應的回報就有失公平。如現代公司法要求公司承擔的社會責任?!?7〕稅法中的納稅義務,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對社會承擔的責任。而在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法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即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而失業或工傷事故并不一定發生在每個人的身上,因此,個人繳納的這部分保險費既是對自己的責任,更主要的是對社會的責任。
社會的責任是從整體對個體的角度來說的,也是一種積極意義上的責任。其基本要求就是,社會負有對其成員提供生存、發展所需的基本物質條件的義務,即當社會成員依靠自身不能獲取生存、發展所需的基本物質條件時,有權要求社會提供這些物質條件,社會也有提供這些物質條件的責任。社會之所以負有這樣的責任,是因為在整體主義看來,個體是構成整體的基本要素,個體的生存和發展、以及個體能力的提高是社會存續和繁榮壯大的基礎。社會的責任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障法中,雖然社會保障資金采取的是國家、用人單位和社會成員共同負擔的原則,將責任和義務分散到整個社會。但在其中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優撫法律制度中,其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國家財政。而在筆者看來現代國家只不過是組織化了的社會,國家的財政資金也不僅僅由當下人繳納的稅金所構成,而且還包括國家征收的—上天恩賜于一個社會的—資源使用費,甚至還可能包括有前人繳納的稅金的積累。因此,可以說在社會法中社會對其成員的生存和發展承擔著主要的責任。
(五)整體正義
正義是法律的恒久價值,正因此,法學被稱為正義的科學。然而,人們的“正義”觀念一直是在諸種不同甚至是對立的立場和解釋中展開的。麥金太爾對西方“正義”觀念的歷史或傳統的敘述表明,存在著多種正義而不是一種正義?!?8〕就法律中的正義觀念而言,由于各部門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所處的社會領域不同,其正義觀念也不同。(49)但總的來說可分為兩大類,即局部正義與整體正義(或復合正義)。在筆者看來,私法、公法所追求的形式正義、程序正義都屬于局部正義,而社會法所追求的是整體正義或復合正義。
這里的整體正義與羅爾斯所說的“社會正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50〕但我們的關注不僅僅局限于相對靜態的社會結構中,而且還在動態的社會經濟運行過程各環節中主要制度對權利義務分配所形成的劃分社會合作產生利益的方式。據此,我們認為,社會法的正義或公平是由相對靜態的結構公平(包括產業公平、區域公平、領域公平)與動態的環節公平(包括起點公平、交換公平、結果公平、代際公平)構成的結構體系。這些正義從屬性上看,既有結果的、實質的,又有程序的、形式的,是諸正義的有機統一。因此整體正義是一種復合正義?!?1〕
從方法論來看,整體正義與從某種單一、抽象原則出發的局部正義幾乎正好相反。它把人置于社會之中,強調人在社會不同行業、部門和區域,以及其所處的社會經濟運行不同環節中因分配對象的不同而應具有的不同的分配原則和分配標準。換言之,社會正義不僅要考慮到人所處的行業、領域和區域,而且要考慮到人所處的社會經濟運行環節和成長階段。
從結構上來看,社會正義要求(1)人在所有行業、產業擁有同等自由進出的機會,在不同區域人們可以自由遷徙。在此基礎上(2)投資于不同行業、產業或區域的同等要素要獲得基本相同的收益,當然也不否定可以有一定的差異,但差異以有利于整體和諧發展為限。這些在產業促進法、落后地區開發法、以及財稅法的轉移支付法律制度和對不同產業、不同地區所設的稅種、稅率的差別中就體現出來。
從社會經濟運行的環節和成長來看,社會正義要求(l)在初始的自然資源、社會角色(職位)的分配中,在機會平等的前提下,以業績本位〔52〕為基準。這樣就可實現起點正義,以此方式獲得與持有財富也就是一種獲得正義與持有正義。這在資源法中有所體現。(2)各人對持有之物的交換必須是自由的,合作及成果的分享必須按合作各方自由協議達成的分配程序來進行。因此,從人們獲取所需物的過程來說,正義包括交換正義與程序正義。這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廣告法等市場規制法中有充分體現。(3)個人的天賦才能和所處的社會條件的不同,使人們在自由地追求經濟利益的過程中,獲得的結果卻并不一樣,甚至形成嚴重的貧富分化,致使貧窮者難以生存與發展。這勢必影響到社會整體的穩定與發展,因此,正義要求社會通過分配和再分配對其予以矯正。這可看作是結果正義,或者是分配正義或矯正正義。這些在社會保障法中有充分體現。(4)另外,社會中的人的處境不僅與當下的人有關還與前人給其留下的要素有關,同時當下人的行為又影響到其后代的境遇。因此,在如何利用資源方面存在代際公平,問題。這在環境法、資源法中有充分體現。
(六)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價值論
商品是市場經濟中最常見、最大量的現象,是物質財富的存在形態。作為用來交換的物品,價值是商品的基本屬性。于是“商品的價值由何決定”就成為經濟學的一個古老而重要的問題。對此問題的回答曾存在著三種觀點,形成三種價值理論,即客觀價值論、主觀價值論及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價值論??陀^價值論是19世紀末邊際革命前的主流理論,認為商品的價值是由生產商品所耗費的勞動量或成本決定的,即勞動價值論或生產成本價值論。主觀價值論自邊際革命引入,其基本觀念就是邊際效用決定價值,即物品的價值是由其最后一單位給人提供的滿足決定的。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價值論則是當前的主流觀念,由古典經濟學集大成者馬歇爾首創,其基本觀念就是,物品價值亦即均衡價格,是由供給和需求兩種力量在市場上共同作用達到均衡的結果。其中供給價格是由生產的邊際成本決定的,是客觀的,而需求價格則是由邊際效用決定的,是主觀的。不僅如此,在筆者看來,即使就需求來講,價值也不是純粹主觀的。因為,市場社會中的任何一個需求者只是眾多需求者中的一員,其對某一物品效用大小的評價必然受到社會多數成員評價的影響,具有社會性、一致性,是社會價值。可以說是一種客觀化的主觀價值。正因此,市場中的人購買同種物品的價格雖可能因時間、地點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差距不會太大。
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價值觀是整體主體方法論在價值領域運用的結果。在社會法中,資源法中的資源使用費、勞動法中的最低工資、社會保障法中各種補貼、反壟斷法中的掠奪性定價等標準界定,其實質就是對資源、勞動力、基本生活資料、特定市場中的商品等物品的價值的界定,其都是以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價值論為基礎的。這意味著只有其標準與社會公認所涉物品的價值相當時才是公平的,而與具體個人的判斷無關,因此,政府有關主管機關不能、也不得隨意制定有關的收費、補貼標準,個人也不能隨意改變這些標準而只能接受。從主觀客觀相統一的價值原則出發,社會法的任務就在于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由此決定的人們對各種商品公平價值的觀念,制定一些標準,使資源、勞動力、公共物品等得到充分利用,防止代為社會掌管資源配置權的人濫用權力,造成資源、公共物品使用的浪費,以及防止個人濫用經濟支配力把他人置于不利的境地。
四、結語
我國貧富分化問題的產生,既有與其它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產生這一問題的共性,更主要導源于現代性文化與我國傳統觀念沖突造成的價值喪失和社會法律制度建設的滯后與缺失。因此,矯正貧富分化,一方面必須重構我國的價值觀念,另一方面,在現今法治社會里,更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社會法制度。
有效的社會法制度的設計需要正確的法律觀念做支撐。雖然從形式上來說,中國社會的傳統文化以及官方的意識形態—都屬于整體主義,但從實質來講,目前我國的主流法律觀念是個體主義的。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法學舶來于西方,而西方法學的主流是個體主義的?!?3〕另一方面,我國的市場化改革及當時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律制度的私法的缺失,使私法成為當今中國法學中的顯學,而私法的觀念和方法論基礎都是個體主義的。不可否認,個體主義作為私法的觀念基礎有其確當性,但以其作為社會法的觀念基礎則有不足,個體主義極端的使用還會導致許多社會弊端。因此,社會法的觀念基礎和根本方法論應是合理的整體主義,這并非筆者的臆斷,而在20世紀中期產生的大量社會立法中,在西歐國家戰后修訂的憲法及若干國際宣言中都已有所體現。〔54]當然,整體主義在法學中的應用也不是沒有限度的,這一限度不僅在于它只是社會法的觀念及方法論基礎,在私法中只起輔助作用,而且,即使在社會法中也不能對其做極端化的理解和使用。
總之,在筆者看來,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并不是對立的,而是互補的,它們側重于從不同角度對社會和人的觀察,事實上社會是由不同方面構成的多面體,同時人也有個體性與社會性兩個方面的屬性,而且這些不同的方面是相互滲透的。因此,在分析法的現象時,我們不僅要看到同一部門法中兩種不同觀念和方法論的互補,從而避免對一種觀念的極端化使用,而且要看到不同部門法的互補,從而認識到一個部門法只能解決有限的社會問題,而不能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這也許就是整體主義思維對社會法甚至整個法學研究的意義所在。
注釋
〔1〕由于人們最終所能得到的財富與其擁有的獲取財富的能力和要素有關,而這些能力和要素取決于教育、自然等資源配置的制度,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與分配有關的法律制度除社會保障法、勞動法、財稅法等直接影響財富分配的制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區域開發法、產業保護與促進法、反壟斷法、教育法等也對社會分配有較大的影響。這些都屬于廣義上的社會法,即與私法、公法相對應法域意義上的社會法。本文的社會法就是在這一意義上使用的。
〔2〕參見夏光:《東亞現代性與西方現代性》,三聯書店2005年版,第5頁。
〔3〕參見王治河:《<庫恩與科學戰>漢譯前言》,載〔英〕蔡汀•沙達:《庫恩與科學戰》,金吾倫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年版,第22頁。
〔4〕[德]格奧爾格‘西美爾:<宗教社會學》,曹衛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頁。
〔5〕梁漱溟:《人生的省悟》,百花文藝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頁。
〔6〕參見上引書,第90頁。
〔7〕錢穆:《國史大綱》,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415頁。
〔8〕這里的“社會權利”中的“權利”,不是指與個體相對立的社會所具有的權利,而只是一種為使用方便的借用,意指個
體的權利源于社會,是社會賦予個體為其履行社會義務或發揮功能為社會服務而提供的保障,因此,最恰當的稱謂應
是“義務權利”。
〔9〕撇開西方思想史上霍布斯、洛克、亞當•斯密、休漠、笛卡兒、康德這些大名鼎鼎的思想家都是個人主義者不談,就以
當代西方思想界來說,影響巨大的羅爾斯、哈耶克、諾齊克等雖然觀點分歧,但從根本上講也都是個體主義者。
〔10〕于海:《西方社會思想史》,復旦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67頁。
[l1〕仁英〕洛克:《政府論》下卷,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59頁。
〔12〕參見[美]貝思•J.辛格:《實用主義、權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不過辛格在
書中的表述是,現代權利理論都斷言或假設了相互聯系的四個原則:個人主義、先驗主義、本質主義、對抗主義。
〔13〕前引〔10〕,于海書,第150頁。
〔14〕〔法]萊昂•狄驥:《憲法學教程》,王文利等譯,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7貞。
〔15〕以上關于“社會權利說”的觀點主要源于狄驥,參見上引書,第7頁以下。
〔16〕如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明確宣稱:“任何人對社區負有責任”。
〔17〕人類學和遺傳學研究證明,人類群組大都是文化的產物,人與人之間的差異主要不是生物遺傳上的,而是社會,諸如教育、就業和居住等環境造成的。參見〔美〕史蒂夫•奧爾森:《人類基因的歷史地圖》,霍達文譯,三聯書店2006年版,第41、53頁。
〔18〕所謂“社會理性”包含這樣一些意蘊:其一,從認知理性角度講,人的認知能力雖因遺傳有一定的差異,但主要還是從社會中習得的,并且人的認知能力隨社會的進化而提高。其二,從價值理性角度講,什么構成“應當”更多地與人所處的社會的文化、意識形態等因素有關,即人的價值理性也是社會賦予的。其三,從目的理性或工具理性角度講,人們為實現目的而選擇何種行為具有合理性,也因社會不同而不同。因此,兩種完全相反的行為,在不同社會可能都是理性的行為。如由于中西文化的差異,在經濟活動中雖然人們的目的都是追求“以最小的痛苦換取最大的滿足”,但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卻有兩個相反的方向,西方人落腳在欲望的滿足上,這是新教倫理在經濟行為[的表現。中國人則落腳在避免痛苦上,這是與中國文化中的知足安分精神相一致的。參見:《中國社會變遷中的文化結癥》,載《文集》第4卷,群眾出版社1999年版,第300頁以下。
〔19〕〔美〕許娘光:《宗族、種姓與社團》,黃光國譯,臺灣南天書局2002年版,第2頁以下。
〔20〕參見上引書,第8頁以下。
〔21)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頁。
〔22〕這里借用的是哈貝馬斯的觀點。他認為對社會可從兩種不同的視角觀察,即從社會之外的觀察者的角度來看,社會就是一個系統,而從社會中的行動者的角度來看社會,社會就是生活世界?!吧钍澜?Lebenswelt)和系統(system)這兩個范式都很重要,問題在于如何把它們連接起來?!薄驳耛尤爾根•哈貝馬斯:《合法化危機》,劉北成、曹衛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頁。不過要補充的是,這里的系統在筆者看來是有機的系統,即是由處于社會歷史中的、具有社會性的、扮演著不同社會角色的人構成的有機體系。它是成長的,而不是不變的。
〔23〕對此,霍布豪斯做了精彩的論述,他說:“那些認為他‘造就了’他自己和他的生意的產業組織者們會發現,在他手邊的全部社會制度都是預備好了的,如技術工人、機器、市場、治安與秩序—這些大量的機構與周邊的氛圍,是千百萬人與數十代人共同創造的結果。如果將這些社會因素全部去掉,我們……只是以樹根、草果和鼠蟲為生的的野人……我們不應當說甲依靠他自己的努力創造了若干財富,乙創造了若干財富,而應當說利用和借助現存的社會制度,財富的增加屬于甲者比屬于乙者較多或較少。如果只涉及甲和乙兩人之間的關系,那么所增加的財富或許會成為決定報酬的基礎,但如果涉及到甲或乙與社會之間,那么這個依據就不再適用?!薄灿惣{德•霍布豪斯:《社會正義要素》,孔兆政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頁。
〔24〕極端的整體主義往往不是把個體看作整體的有機構成部分,而是把整體理解為一個外在于個體并與個體相獨立的實體,個體與整體之間的關系不是有機的相互依賴關系而是隨機的機械聯系,因此,個體與整體具有不同的利益。其雖不否定整體與個體利益存在某種一致性,但這種一致性就像不同個體間利益偶然的一致性一樣。這兩種利益關系的主流是沖突的。
〔25〕參見易軍:《個人主義方法論與私法》,《法學研究》2006年第1期。
〔26〕[美]杜維明:《對話與創新》,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頁。
〔27〕在哲學中表現為古希臘的德行主義和快樂主義、中世紀的實在論與唯名論、近代的利他主義與利己主義對立等,參見江暢:《自主與和諧—萊布尼茨形而上學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頁。在近代以來的政治理論中表現為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在法學中則表現為個人本位法與社會本位法。然而,這兩種觀念各自都有其困境:立足整體,往往有反個體的傾向,而這與個體不同程度地具有獨立自主性的事實相沖突;立足個體,往往有反整體的傾向,而這又與個體總是有社會性的事實相沖突。
〔28〕如我國臺灣學者韓忠漠認為:“現代的全休主義可以說是個體主義的大敵”。參見韓忠漠:《法學緒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巧5頁。我國大陸法學界對整體主義的話難,就源于這種對立思維。
〔29〕參見[英]F.A.馮•哈耶克:《個人主義:真與偽》,載哈耶克:《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鄧正來譯,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5頁以下。制度經濟學家也持有此種觀點,參見仁德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和公共政策》,韓朝華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70頁。
〔30〕前引〔28〕,韓忠漠書,第153頁。
〔31〕參見〔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范之間》,童世駿譯,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123頁以下。
〔32〕前引〔26〕,杜維明書,第60頁。
〔33〕SeeP.Watson,SocialSecurityLawoftheEuropionCommunities,Oxford:Mansell,1980,1.
〔34〕這就是說社會權利是人發揮其社會功能的基本條件或擔保,不僅如此,甚至連“私權”也是為此目的而存在的,有私法學者曾言:“原來孔德曾主張’人只有盡義務之權利’,Duguit則謂人在社會應盡一職,并無自由之權,惟有社會的行動之義務。即如所有權非為所有者之權利,不過為財貨保持者之社會的權能而已。故法律不復保持所有者之權,惟擔保財貨保持人以行使社會機能之可能性而已。”前引〔21〕,史尚寬書,第20頁。
〔3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頁。
〔36〕[美]保羅•A.薩繆爾森、威廉•D•諾德豪斯:《經濟學》下,高鴻業譯,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689頁。
〔37〕[美]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沈宗靈、董世忠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83頁。
〔38〕當然,我們也不否認私法也有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功能,但它是通過遷回的方式,即經由保障個人利益而增進整個社會整體利益的,對此,哈耶克做了說明。See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ulesandOrder,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p.133.
〔39〕這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62年BrownShoe一案中率先提出來的,見BrownshoeCo.v.UnitedStates,370U.S.294(1962),這一觀念后來被廣泛接受,演化成各國反壟斷法的目的。
〔40〕孔祥俊:《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頁。
〔41〕這里的引語分別出自日本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第1條、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第1條,德國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第l條,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條第3款。
〔42〕前引〔37〕,龐德書,第74頁。
〔43〕AdamFerguson,PrinciplesofMoralandPoliticalScience,Edinburgh,1792,vol.I,p.262.
〔44〕參見米:《自由與秩序》,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頁。
〔45〕前引〔37〕,龐德書,第78頁。
〔46〕[英]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王獻平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頁。
〔47〕即使在美國這樣特別注重保護個人權利的國家,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也在判例法中確立了一些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則,如在1953年新澤西州的一個判決中法院認為:“現代形勢要求公司作為其所在社區的一員,在承認和履行私人責任的同時,亦承認和履行社會責任”。SeeA.P.SmithManufacturingCo.v.Barlow,13N.J.145,98A.2d581,appealdismissed346US.86(1953);且幾乎所有的州都制定了成文法對企業的社會責任予以承認。SeePhillip1.Blumberg,CorprporateResponsibilityinaChangingSociety,BostonUniversitySchoolofLaw,1972,p.18.這也被我國立法所采納。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第5條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承擔社會責任?!逼淅碛烧\如立法意見書所言,“由于公司作為現代社會主導地位的商事主體,其運作不僅關系到股東、職工等內部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也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要影響,故公司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參見桂敏杰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舊條文對照簡明解讀》,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頁。
(48)參見〔美〕阿拉斯戴爾•麥金太爾:《誰之正義?何種合理性?》,萬俊人等譯,當代中國出版社1996年版。此書全部就是圍繞這一問題論證的。
(49)MichaelWalzer,LiberalismandtheArtofSeparation,PoliticalTheory12:3(August1984):315一330.
(50)[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頁。
(51)在法學中公平與正義幾乎是在同一意義上使用的,許多論文中往往把二者疊加為“公平正義”而使用。本文也是在同一意義上來使用的。對整體公平的詳細論述可參見劉水林:《經濟法基本范疇的整體主義解釋》,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頁以下。
(52)任柯合作生產抖是從人員的分配開始的。為維持社會的功能性存續,在選擇誰擔任什么角色方面,有兩個基準,帕森斯將它們稱為業績本位(achievement)和屬性本位(ascription)。前者需要某種特殊的機能,是通過競爭和個人努力獲得的地位二后者是個人氣生俱來的熊力,與后天的努力無關,是因擁有某種屬性而獲得的地位。筆者認為,在資源和社會職位的分配中,抽象地講是屬性本位,而從實質意義上講是業績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