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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禍突飛而至,醉酒丈夫撞壞妻子雙腿
今年35歲的王彩霞是浙江衢州人,她曾有過一段短暫的婚姻,離婚后獨自一人來到杭州打工,直到認識了同樣離異的石中原。石中原長她6歲,還有一個兒子。石中原在一家旅行社做司機,王彩霞則在一家百貨公司上班,2007年1月,兩人正式登記結婚。
2007年8月14日下午,下了班的王彩霞剛回到家,就接到了石中原的電話,讓她去參加聚會。席間,石中原與幾個朋友推杯換盞,一直喝到凌晨一點多,石中原才在妻子的攙扶下,跌跌撞撞地走出酒吧。王彩霞埋怨道:“早上四點鐘你就要去單位,看你快醉成一攤爛泥了,我用電動車載你回家吧!”沒想到,醉熏熏的石中原說什么也不干,他歪歪倒倒地爬上大客車,說:“我的開車水平高著呢,放心好了!”王彩霞說什么也不讓他開車,拉扯著石中原讓他下來,無奈石中原身強力壯,就是不肯下車,王彩霞只好作罷,與他商量道:“我在前面騎車,你在后面跟著我,慢慢開!”石中原答應了。 王彩霞一邊騎車,一邊擔心地不時向后面看,生怕丈夫撞出什么亂子。在行至一個十字路口時,她很自然地停下車子,等待綠燈??删驮谒\嚨囊粍x那,突然,王彩霞覺得有什么東西重重地撞擊在她的身上……
等她醒過來時,已躺在醫院里了。他該不會再撞倒其他人吧?想到這里,王彩霞的心再次揪緊了。隨后,王彩霞忍著巨痛,開始撥打石中原的手機,可手機關機。這么久了,丈夫怎么還不來看自己呢?可是直到檢查結果出來,王彩霞也沒見到石中原的影子。
檢查報告上明確寫著,王彩霞的頭部、后背均不同程度受傷,左小腿要截肢?!安豢赡?,怎么會這樣?”面對傷情,王彩霞一下子大哭起來。一旁的醫生安慰道:“你先別難過,現在要抓緊時間做手術,你快讓家人來簽字!”“家人?”王彩霞不知道最親近的丈夫在哪里,在這最危難的時刻,她最想得到丈夫的關愛。迫不得已,王彩霞流著淚撥通了哥哥的電話。
被截去了左小腿的王彩霞傷心地躺在病床上,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石中原為什么還不來醫院?他會不會開車再撞傷別人?
原來,那晚石中原開車把妻子撞倒后,意識模糊的他繼續往前開,因為車子的制動有問題,車子向前滑了很長一段才停下來,一些好心的目擊者以為他要逃逸,把他痛打了一頓,直到交警的出現并把他帶走。
得知這些,王彩霞百感交集,對前來取證的交警說:“警察同志,石中原是我的丈夫,不是故意撞我的,你們放了他吧。”在交警的許可下,王彩霞連忙讓哥哥去為丈夫辦保釋手續。
一個是肇事者一個是受害者,那起離奇的交通事故
8月15日下午,石中原被保釋出來。一進病房,石中原就愧疚地低下了頭,不敢看王彩霞一眼。而王彩霞一看丈夫沮喪的樣子,真是又愛又恨,她不無委屈地叫了一聲:“老公!”淚水隨之流了下來。石中原趕緊上前為她拭淚,語無倫次地說:“對_不起……都是我的錯,我……真該死!”王彩霞忙打斷他:“快別這么說,誰也不想這樣的?!彼绞沁@樣,石中原越是自責,他多么希望這是一場噩夢啊。兩人相對無言,原本一對恩愛的夫妻,現在一個成了交通肇事者,一個成了交通肇事受害者,怎么能不尷尬萬分呢?
而擺在眼前的事實,讓他們簡直不敢面對。他們正式結婚還不足一年時間,本來生活得平靜開心,兩個苦命的人兒以為從此就找到了終生的幸福,沒想到天降橫禍,生活突然間亂成了一團麻。王彩霞從此成了殘疾人,不能再出去工作,一家人的生活將靠石中原一個人維持。而石中原惟一可以稱得上安身立命之本的技術就是駕駛,這次因酒后駕車肇事,他的駕照很可能被吊銷,沒有了駕駛資格,他拿什么掙錢呢?夫妻倆都為未來惆悵不已。
住院期間,石中原和王彩霞小心翼翼地相處著,曾經親密無間的他們生怕哪句話會讓對方難堪。8月20日,王彩霞讓石中原去交警隊把案子結了,免得以后又生事端??墒鞘性瓍s說:“有什么好結的,我們是夫妻,我對你的傷害是無意的,這是我們的家事,跟交通肇事不一樣,有必要到交警隊解決嗎?”王彩霞認為不妥,后來又幾次勸他,可石中原一直拖著沒去。時間一久,王彩霞也忘了此事。
8月31日下午,準備做背部手術的王彩霞一直沒等到丈夫來簽字,她正在困惑,卻接到了婆婆打來的電話,說石中原被拘留了。王彩霞一下子慌了神,她告訴醫生,今天的手術她不做了,她要去找丈夫。醫生擔心這樣會影響傷情,但是王彩霞已顧不了那么多了,她心急火燎地向交警隊趕去。
一位警察對王彩霞說:“你雖然是肇事者的妻子,但這并不能為他免去罪責。何況你來晚了一步,為什么不早點來結案呢,現在案子已經移交到檢察院了?!?/p>
王彩霞非常難過,自己現在沒了左小腿,說什么也不能再沒了丈夫啊!如果丈夫受到處罰,將來誰來照顧自己呢?接下來的一周,她又托人去為丈夫求情,但都沒有奏效。轉眼到了9月7日,病床上的王彩霞接到了檢察院的電話:“石中原的案子已移交到了這里,但鑒于你們是夫妻,情況太特殊,如果你同意擔保,我們就可以不批捕他?!甭牭竭@里,王彩霞的精神為之一振,她立即回答道:“我當然同意!”考慮到王彩霞行走不便,對方要她寫一份擔保書交到檢察院時,王彩霞急切地說:“我這就趕過去,沒關系的?!?/p>
在檢察院,王彩霞看到了婆婆,婆婆以為兒子被捕是媳婦告狀所導致的,對她態度十分惡劣,王彩霞來不及向冷臉的婆婆解釋,而是盡快地把寫好的擔保書交到了檢察官那里,懇切地說:“石中原雖然做錯,了,但是沒有他就沒人照顧我,求你們看在我家實際困難的情況下,放了他吧!”說到這里,王彩霞又看了一眼不遠處的婆婆,悄悄地對檢察官說:“我想請你們幫一下忙,讓我婆婆把我拖欠的醫藥費給交了,好嗎?”
其實,出事后王彩霞最擔心的就是醫藥費。由于兩人沒有孩子的負累,石中原的兒子一直跟著奶奶生活,所以他們都是“月光族”。石中原每月3000多元的工資很多在麻將桌上輸掉了,在朋友聚餐時吃喝掉了;而王彩霞每月只有1000余元,除去吃喝開支也沒有什么積蓄。車禍發生后,丈夫和婆婆已付過幾次醫藥費了。可是眼下又欠下一大筆,醫院早就催她辦理出院手續。
檢察官同情王彩霞的遭遇,就到她婆婆面前說起了醫藥費的事,沒想到她一口就回絕了:“我們早在10年前就分家了,兒子的事我管不了!”檢察官一聽,嚴肅地說:“你們怎么能這樣呢?她連腿都沒了,以后的生活都成問題,你們能眼睜睜看著不管?再說了,石中原要是撞了別人,你們家豈不是要掏幾十萬的賠償金。怎么撞了媳婦。反倒想不明白了?”婆婆依然不說話,檢察官氣憤地說:“你們如果還是這種態度,我們就不讓王彩霞擔保,石中原也放不出來。”
一旁的王彩霞早已是泣不成聲。其實,她也理解婆婆的難處,住院這些天,婆婆時常來看她,她也非常感激。但這些年,婆婆為石中原這個兒子真是操碎了心,她既要照顧著孫子,還要為石中原的生活擔心。終于等他重建了家庭,本以為可以長出一口氣了,沒想到又出了這樣一樁事。其實,她也在心里對王彩霞怨恨不已,明知石中原醉得不成樣子,為什么還讓他開車呢?王彩霞有口難辯,但也深知婆婆完全有理由拒絕自己,但現在她和丈夫都已囊中空空,婆婆是惟一的救命稻草了,她多么希望婆婆能在這個節骨眼上伸出援手啊!
第二天,石中原的父母親都來到了醫院,他們開門見山地對王彩霞說:“你如果肯出擔保書我們就給你1.5萬元,然后我們再出兩萬元來保石中原?!惫诺睦淠屚醪氏夹纳?,這難道是一場交易嗎?交易的雙方哪個價值更大?公婆的眼中只有兒子,哪里把她這個媳婦看成是一家人?雖然全家人都盼著石中原被放出來,可是又有誰會為她今后的生活考慮過呢?
當時,王彩霞無法決定??墒?,不出具擔保書,石中原就會坐牢,做妻子的于心何忍?然而,一旦出具了擔保書,誰能為自己今后的人生負責?那幾天,王彩霞日日夜夜都在考慮這些難題,巨大的精神折磨幾乎讓她崩潰??墒?,一想到出事以來,婆婆一家人的態度,王彩霞的心就在滴血,最后她決定,不為丈夫出具擔保書。
2007年9月14日,石中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準逮捕,而王彩霞的傷情經法醫鑒定,屬六級傷殘。
妻子告丈夫索賠68萬,那場慘烈的家事風云
在醫院苦熬了1個多月后,9月17日,王彩霞在哥哥的攙扶下總算出院了。至此,她已借了數萬元錢才把拖欠的醫療費補上。
王彩霞知道,家肯定是回不了了,因為那是石中原的房子。思前想后,她只好去了一家假肢廠,打算裝假肢。在假肢廠辦好入住手續,王彩霞悲從中來,在人生最艱難的日子里,沒有丈夫的陪伴也沒有了家,而且裝假肢所需要的4萬元錢還不知從哪出……
9月20日,一個自稱是石中原律師的人來找她,王彩霞的精神為之一振,沒等那人說明來意,她急切地說:“石中原在拘留所里好不好?他一定受了不少罪吧?他是不是特別恨我?”說著說著,竟然心疼得流下了眼淚,石中原畢竟是自己相親相愛的丈夫,也曾給了自己許多溫暖和感動。
這時,律師說:“石中原讓你看在夫妻情分上,出具擔保書,他好早一點恢復自由?!蓖醪氏家宦?,不由得有些失望,說:“他讓你來就單純為了這個,他有沒有問過我現在傷好得怎樣了?住在哪里?過得好不好?”律師沒有回答,王彩霞明白了,丈夫哪里是關心她,分明沒有把她當家人看待,如今不僅把她撞殘了,連醫療費也不愿意出,丈夫啊,你的真情在哪里呢?想到這里,王彩霞的心都碎了,她看清了丈夫的真面目,石中原是不會作為丈夫或交通肇事者來對她負責的,她還有什么好擔心的?她決定為自己的權益去抗爭。
王彩霞平靜地對律師說:“只要石中原為我付4萬元的假肢費,我保證出擔保書?!甭蓭煕]有回答,王彩霞看得出,這個愿望依然不能實現。王彩霞的心在滴血,別說石中原是他的合法丈夫,就是外人把她撞殘了,做丈夫的也不會冷漠至此吧? 2007年12月20日,王彩霞狠下心來,將石中原列為第一被告,旅游公司列為第二被告,保險公司列為第三被告,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由,向石中原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索賠68萬元。其中醫療費用14641元,殘疾賠償金73350元,精神撫慰金4萬元,殘疾輔助器具費用52.2萬元……
2007年12月24日,法院對石中原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石中原被判處拘役5個月。得到這個消息,王彩霞正帶著復雜的心情為籌錢裝假肢而奔波,終于在東拼西湊之后,于12月28日裝上了假肢,總算可以行走了。誰知,僅僅幾天后,她又不小心摔了一跤,造成左腿骨折,被迫再次住院治療,醫藥費依然讓她愁腸百結。她只好借遍親友,心中的苦楚就別提了。
石中原交通肇事案一時間引起了市民的極大關注。杭州市民梁先生說:“這真是聞所未聞的稀罕事,丈夫把妻子撞殘卻不愿承擔責任,他簡直給所有做丈夫的男人丟臉。其實,生活中也有好多這樣的人,他們為了照顧患病的妻子,不惜傾家蕩產甚至負債累累,這個石中原真是個反面典型啊!”
但是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說:“其實,王彩霞完全可以先擔保丈夫出來,只要丈夫在,什么事情都好辦??伤F在搞得丈夫坐了牢,她又索要巨額賠償,這哪像一個妻子做出來的事?”
人們議論紛紛,原本恩愛的夫妻情感僅僅因為一場車禍就支離破碎,這樣的感情是不是太脆弱了,難道真的是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自飛嗎?
鑒于案子的復雜性,訴訟雙方莫衷一是。王彩霞的辯護律師認為:“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在的前提下,財產屬雙方共有,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本案在訴訟始就要對財產進行公平的一分為二,這樣如王彩霞勝訴,她就能向丈夫進行相應的索賠?!?/p>
但作為第二被告、旅游公司的律師則這樣表示:“假如法院的判決對旅游公司不利,公司就會石中原。理由是,車禍發生時,并不是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石中原自行駕車由此造成車禍,公司不僅不承擔任何的連帶責任,而且還會向石中原索賠。因為他們夫妻關系還沒解除,這筆索賠理所當然應該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如此一來,王彩霞不僅得不到賠償,反而還會承擔賠償費用。王彩霞會在繞了一圈后反而得不到任何賠償,她僅僅能得到的也許只有保險公司支付的5.8萬元‘交強險’賠償款。”
這起離奇的法律訴訟,就連辦案法官也備感棘手。眼見王彩霞一個人生活無著,又喪失了勞動能力,他們既同情卻又無能為力,而王彩霞也在時刻期盼著法院再次開庭時,法律能為她伸張正義,她只要能得到她該得的就很滿足了!
關鍵詞:代為清償;債務承擔;債務履行承擔;無因管理
中圖分類號:D9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8)02-0074-04
一、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成立要件
1 第三人代為清償的內涵
第三人代為清償,又稱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并未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并成為合同當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理論上及實務中很多人將《合同法》65條理解為“第三人代為清償”。其實,這兩種制度是不一樣的,我國合同法對第三人代為清償制度并沒有作明確規定,但理論與實踐中都普遍認同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效力。債權人可以通過第三人清償使自己的債權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債務人不過是改向第三人承擔債務,且在第三人以贈與為目的代為清償時,債務人還可因此而免去其所負擔的給付義務,所以對他并無不利,對于代為清償的第三人也無不利可言。這就是代為清償制度得以生存發展的利益基礎和根本動力所在。
2 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構成要件
由于代為清償是由合同關系外的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這就決定了代為清償并不是在一切情況下都適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一是依合同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如果債務是專屬于債務人的,在性質上就不允許代為清償。如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的特別技能為內容的債務、以及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系的債務,如委托,雇傭等,原則上非經債權人同意,不得代為清償。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如果存在這樣的約定,第三人就不得代為清償。當然,約定必須發生在代為清償前,如果已經發生了第三人的代為清償,則這種約定無效。三是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特別理由,債務人也沒有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第三人的代為清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公共利益的,則債權人或債務人都有權拒絕。四是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第三人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即愿意向債權人清償本屬于債務人的債務。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認識錯誤,誤以為是自己的債務而清償的,不發生代為清償的效果。
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目的,從根本上說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使其合同債權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因此,第三人代為清償,其主觀上應當出于善意和自愿,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不應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增加額外的費用,也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唯有如此,第三人的代為清償才是有效的。
二、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法律后果
1 代為清償的方式
第三人履行他人的債務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履行、依約定履行、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履行。第三人依法履行他人的債務主要是依據公司法、擔保法等法律的規定,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則主要依約定,也可以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履行,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二是與債務人達成代其清償債務的協議,也就是訂立債務履行承擔合同。債務履行承擔,也稱“清償承擔”,又稱為對內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承擔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一種合同,依該合同承擔人對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人債務的義務。此時債務人依然負其債務,而惟取得對于履行承擔人請其向債權人為履行或其他免責行為的債權。債權人對于履行承擔人并不享有債權,故不得直接請求履行;而履行承擔人的履行,對于債權人而言,只不過是一種第三人清償。
第三人單方自愿履行,是指在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第三人自愿做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至于其行為性質,理論上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一種贈與行為;有的則認為是一種無因管理。筆者以為,第三人自愿清償他人的債務,雖然可能以對債務人實行贈與為目的,但我國合同法已經明確將贈與規定為合同的一種。既然是合同,就屬于雙方法律行為,需要形成合意,在第三人和債務人之間沒有形成贈與合意的情況下,是無法按照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將第三人單方自愿履行的行為認定為贈與行為。因此,第三人的行為性質及后果就只能尋求其他的法律依據。筆者認為,如果第三人單方自愿清償了債務人的債務。其行為應當被視為無因管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確立了無因管理制度。由于無因管理的發生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所以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睹穹ㄍ▌t》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它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而無因管理的管理人雖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但不需有與受益人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也無需將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表示出來。無因管理之所以在當事人間發生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不是因為管理人有與本人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而是因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這種事實。無因管理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這就要求管理人在著手管理時,應依本人的意思為之;在管理開始后,應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理論上往往將違反本人意思的管理視作非無因管理,適用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的規定。所謂依本人的意思管理,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不違背本人對該事務進行管理的意思。本人的意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從管理的事務給本人帶來的利益可推知本人的意思。因此,第三人單方自愿清償債務人債務的行為,如果與債務人的意思與利益是一致的,完全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
2 代為清償的效力
代為清償是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行為,一經清償,則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債務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當然,在雙務合同中,必須是雙方的債務都得以清償,合同關系才能消滅。在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情形下,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代為清償,第三人都沒有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沒有成為新的債務人,也就無須直接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達成了債務履行承擔的協議,卻又事后反悔,則須向其合同的相對一方,也就是債務人承擔責任,與債權人無關,這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同樣的,在第三人單方自愿清償的情況下,只要沒有發生實際的清償,應當允許第三人撤銷,不再承擔代為清償的責任。因此,在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情況下,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第三人的清償而消滅。至于第三人與債務人的關系,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如果第
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委托合同,則適用委托合同的規范;(2)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既無委托合同又無其它履行上的利害關系時,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定求償。此時,第三人負有及時通知債務人其清償事實的義務。(3)第三人以贈與的意思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時,不發生求償權。
三、與相關制度的區別
合同法上關涉第三人承擔合同締約主體債務的問題,主要有債務承擔制度、由第三人履行制度、第三人代為清償制度等,擔保法上主要是保證制度。這些制度中都涉及第三人與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問題,但在構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上卻存在著諸多差異。只有在理論上正確地理清這些制度,才能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
1 與債務承擔
所謂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現象。債務承擔按照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而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務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逗贤ā返?4條以下規定的主要是免責的債務承擔,惟債務人將合同義務“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情形,在解釋上可否包括并存的債務承擔,尚不明確。理論上普遍認為,在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必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而在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中,是否需要債務人的同意才能生效,應區別不同的情況。
第三人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制度有著本質的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1)在債務承擔中,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在由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債務承擔合同中,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單方面表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與債務人達成代其清償債務的協議,無論哪種情形,均無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2)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成為了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而在代為清償中,第三人不過是債務履行的主體,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只是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代為債權人。(3)當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設定的救濟途徑不同。在債務承擔中,債務主體發生了變化,應由第三人(適用于免責的債務承擔)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適用于并存的債務承擔);而在代為清償中,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
第三人單方自愿清償與債務承擔的區別是明顯的。債務承擔對第三人發生效力,除了需要滿足存在有效債務、被移轉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等條件外,還必須要有第三人與債權人或與債務人之間形成債務承擔的合意。無論是免責的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都要求第三人就債務的移轉與債權人或債務人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成立一個債務承擔合同。在第三人單方自愿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既沒有與債權人,也沒有與債務人形成合意,因此,與債務承擔有著本質的區別。
作為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最常見形式,債務履行承擔在實務中大量存在。債務履行承擔與債務承擔存在著共同之處,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都應是合法有效的,是可以移轉或可以由他人履行的,且都必須有合意的存在。至于兩者間的區別,理論上比較容易界定,但在實務中還是經常容易混淆。導致這種現象發生的根本原因還是沒有弄清兩者間的本質區別。筆者以為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債務履行承擔只能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達成的合意,而債務承擔還可以發生在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同。債務承擔如果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應是在兩者間形成了轉讓債務的協議,債務履行承擔則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了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協議。關于兩者的區別,德國民法典第329條的規定闡釋得非常清楚。該條規定:“當事人的一方在契約中未承擔他方的債權人的債務而承擔向他方債權人為清償的義務者,在發生疑問時,不得視為債權人已直接取得向該當事人請求清償的權利。”由于債務承擔涉及的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因此在成立要件上最為嚴格。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表示“債務人將合同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包括全部和部分轉讓)或者“債務人的債務由第三人承擔”;如果約定的是“債務人的債務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或“清償”、“給付”、“代付”),則屬債務履行承擔。由于“債務履行承擔”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內部合同,與債權人無關,無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而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并無任何變化,債務人仍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當然也不能據此取得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2 與由第三人履行
理論上一般將合同法第65條規定的情形稱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負擔的合同或擔保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以第三人的履行為合同標的合同。近代民法雖承認合同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但并不承認合同可為第三人設定義務。筆者認為,第三人代為清償與由第三人履行也是不一樣的,主要表現在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意思表示一般是通過與債務人訂立債務履行承擔合同來體現的,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締約主體卻是債權人和債務人。
由第三人履行,是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合同的訂約主體,第三人是否參與其中是其自由。因此,在由第三人履行的情況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故其約定當然不能約束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的這一特點,是它與債務承擔及債務履行承擔的基本區別。在債務承擔及履行承擔的情況下,雖然債務也是由第三人履行的,但此兩種情形,都有第三人的參與,也就是有第三人與債務人或者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則發生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當然,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債務人為“使”第三人履行,必然要通知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拒絕,債務人應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但如果第三人同意,其與債務承擔,尤其是與債務履行承擔的區別何在?筆者認為,其區別的要點仍在第三人“同意”的內容:如果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通過協議,明確表示愿意承擔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或與債務人達成協議愿意向債務人承擔代為清償債務的責任,則這種“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就轉化為債務承擔或債務履行承擔;而如果第三人僅同意向債權人為給付(履行),并未明確表示愿意承擔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或愿意向債務人承擔其對債權人的債務履行責任,則只能認定成立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3 與保證
《擔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备鶕稉7ā芳捌渌痉ń忉尩囊幎?,一般意義上的保證具有以下含義:保證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保證是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保證是約定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筆者認為,首先,保證是債權人與保證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保證,不是擔保法上的保證;其次,保證是擔保主債務人履行債務,并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保證債務一般與主債務同時發生或者在主債務發生后、清償期到來之前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