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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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的書面報告,是稅收征收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向稅務機關辦理的納稅手續,也是基層稅務機關辦理征收業務,核實應征稅款,開具納稅憑證的一項必要制度。納稅申報管理是稅務管理的重要環節,是稅收征管的重要內容。納稅申報管理在稅收征管體系中居于承前啟后的重要環節,是開展稅款征收、稅務檢查、違章處理等其他稅務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基層稅務部門對納稅申報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到位,影響了征管質量的提高和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目前納稅申報存在的問題
1、 納稅人納稅申報意識不強。納稅申報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即應申報而未申報、超過納稅期限申報、進行虛假申報。
2、稅務人員無法掌握納稅申報的準確性和真實性?,F在對一般納稅人進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稅務機關受理的申報量很大,稅務人員往往就申報表中納稅人填列的數據進行錄機,而票表稽核人員也只是對申報表中各項目本身的邏輯關系進行表面層次的審核,而納稅申報尤其是零申報是否準確真實,僅靠這種審核是無法發現的。
3、由于申報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在錄入申報時不認真或操作技術生疏,造成申報數據錯誤,影響了申報數據準確性及對申報數據的管理。
4、納稅申報手續繁瑣。在現行申報制度中,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的申報材料,一稅一表,稅種多,報表就多,單是增值稅申報表就達5份之多,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更是一個主表9個附表,納稅人填寫起來十分繁瑣,征收人員申報錄入審查效率也受到了影響。
5、受理申報沒有受理人簽字蓋章,納稅人是否進行了申報說不清楚。郵寄申報以郵局的掛號收條為準,但信封里放了幾張報表也說不清楚。法律責任難界定。
6、申報表填寫不完整,該填的很多項目不填,尤其是零申報企業。如法人負責人、填表人的簽字,所屬的日期等。申報表用章不一,應該蓋公章,但許多單位蓋財務章,財務人員雖然也有難處,比如蓋公章的手續較麻煩或者公章不在當地等,但一旦出現問題可以影響較大。
二、納稅申報管理存在的問題
1、是申報管理流于形式。少數稅務人員對納稅申報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片面地認為只要錄完申報表或完成稅收任務就行了,或者是為了稅收預測的準確率,當期需要入庫多少稅款,就讓納稅人申報多少稅款,違背了應收盡收的征收原則。
2、對不依法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不處罰或處罰不當。表現在①對逾期不申報的納稅人,不及時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并處以罰款,而是簡單地通過電話催要?;蚴菫榱耸∈?,也就不處罰了,將依法治稅當作順水人情。②、對納稅人納稅申報中的違法行為處罰彈性過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納稅人未按照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文中對過期幾天,處罰多少錢,這個罰款尺度沒有標準,對于稅務所只給了一個處罰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實際工作中處罰的彈性。③、對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往往只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極少進行處罰。
3、對申報資料分析利用不夠。由于稅務所職能設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納稅人申報表,而稽查所進行日常檢查,由稅務所提供案源。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及附報的財務報表等資料,蘊含很多對稅收征管、稽查有價值的信息,但一些稅務人員只是應付差事,不認真加以分析利用,沒能提供更有價值的案源,浪費了人力、物力和財力,同時也使一些偷稅問題、違章行為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理和糾正。
4、對申報資料雖然及時匯總、整理,但流于為歸檔而歸檔。少數基層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各種申報資料雖然明確專人匯總、整理,但是由于稅務人員對檔案標準的學習和理解不同及個人責任心等問題,造成資料分散甚至流失,給征管、稽查工作帶來隱患。由于種種原因不及時將申報數據輸入微機,影響了征管信息系統的有效運行。
申報系統的日期可以隨意更改,在非征期內可以更改成申報日期,為過期申報錄入提供了可乘之機,削弱了稅收征管法的公平和嚴肅性。
三、建議及措施
1、加強依法納稅的宣傳、教育。應通過搞展覽、辦咨詢、開講座、編教材等形式,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媒體大張旗鼓地開展稅法宣傳活動,使稅收法制觀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同時對如實申報的企業給予宣傳和鼓勵。營造誠信納稅,依法治稅的良好社會氛圍。
2、要建立分類管理制度??砂瓷陥蠓绞郊瓷祥T申報、郵寄申報、網上申報進行分類;也可按正常戶、非正常戶、失蹤戶等類型進行分類。不同的類型,申報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現行的征管信息系統基本具備自動劃分各種類型的功能,要充分發揮微機在申報管理中的作用,及時將申報內容錄入微機,通過征管信息系統產生申報戶、未申報戶、非正常戶、失蹤戶等分類報表,稅務人員可據此按照不同性質、不同情況及時分別作出處理。
第三,要嚴格依法管理。一要嚴把申報期限關,凡逾期未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及時下發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照新《稅收征管法》進行處罰;對納稅人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的,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二要嚴把申報資料關,對雖按期辦理申報但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納稅資料的,及時糾正。
第四,要注重申報內容的分析,提高申報資料的綜合利用率。對納稅申報不能一收了之,應作全面系統的分析審核,如申報表項目、數字填寫是否完整齊全,適用稅目、稅率是否正確,稅款計算是否準確,納稅申報表的數字與財務報表數字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和差異,與上期、上年同期的申報數對比是否存在較大差異,與日常掌握的納稅人情況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對審核分析中發現的疑點問題應區別情況作出處理,或聽取納稅人的解釋,或核定調整應納稅額,或通知納稅人補申報,為提供有價值的案源準備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對申報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報管理工作的考核不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報率),更要強化申報管理質量的考核,要明確受理納稅申報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明確工作要求和相應責任??己诉^程中要抽取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審查申報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要認真檢查逾期未申報戶的處理情況,申報資料的整理、匯總、歸檔及分析利用情況等,通過嚴格的考核促進申報管理工作質量的提高。
第
六、以計算機為依托,加快稅務征管信息化建設。提高對稅務信息的分析、處理能力,充分利用計算機進行選案、審計。同時統一納稅代碼,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要嚴格管理稅收信息管理系統內各項工作職責權限范圍,減少人為違規操作可能性。解決計算機網絡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問題。
第
七、減化申報程序,減并申報表種類。將多種報表集中一表,所有稅種分列其上,納稅人只要按項目填列數據就行了。對于網上申報也應減少操作程序,加大軟件開發,使網上申報界面更友好,更人性化,更便捷。
第
比起代扣代繳、分類分項征收的征管模式,實行自主申報與綜合申報相結合,逐步實現全民自行申報,是個人所得稅走向成熟的標志,是一件具有進步意義的舉措??墒?,從自行申報制實施近三個月以來的實際情況看,人們似乎對其中蘊含的道理還不太理解。既然自行申報是體現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進步制度,在現實生活中卻為何“碰壁”呢?人們常說納稅人是國家的主人,可是,如果納稅人連自己該納什么稅、納過多少稅、稅款如何使用等都不不清楚、不關心,又談得上什么國家主人的權利和地位?
稅務機關也在著急。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通告,呼吁人們抓緊最后的時間申報,并警告,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其效果顯然相當有限。
那么,問題出在哪里呢?是人們嫌麻煩、怕多繳稅,還是制度本身存在問題?筆者認為,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一方面,稅制本身應當盡可能完善以獲得納稅人的普遍接收,并應具備相應的配套條件;另一方面,這個制度的實施需要高素質的納稅人群與之密切配合。然而現實情況告訴我們,這兩方面都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和缺陷,這是自行申報“出師不利”的主要原因。
一是相關配套措施不完備。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需要金融實名制的支持,建立嚴格的個人收入、支出結算信息系統,實行信用證和個人支票制度,并要在這個前提下,將納稅人所有的收入都歸并在一個身份證號碼之下――所有金融信息在銀行和稅務機關的電腦里都能夠順利而準確地查到。這才能形成“綜合”成為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這是稅務機關搜集個人應稅所得信息和實現交叉稅務稽核的基本條件。居民身份證同時就是一個人的稅務編碼卡,他取得各種收入都必須填寫該代碼,他所有的大額支付都必須以轉賬方式進行,盡最大可能減少現金流通。否則,整個支付體系就難以發生作用,稅務機關就不可能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集中處理,不可能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各項收支情況,也就不可能有效地控制和審核個人的納稅申報。
金融實名制的建立、個人信息系統的完備、金融機構與稅務系統的協調配合,每一步都需要一個相當漫長的構建和磨合過程。在相關法律不完善,納稅人意識相當淡薄,純民間資金流轉難以監控,隱性收入、灰色收入被成功地大量隱匿的情況下,自行申報這一步卻搶先邁了出去,怎能不“碰壁”?更要命的是,自行申報的貿然“登臺”,無助于納稅人權利和義務意識的覺醒和加強。逃稅的照樣逃、不愿申報的也就不申報,稅務機關對這種“法不則眾”的局面無可奈何。三個月過去,最后也只能是殺幾個“猴”給“雞”看,一時難以拿出什么高招來。就像下了一步“臭棋”,不著手制度的設計和完善是很難收到成效的。
二是稅制本身的缺陷未加修正,這是包括筆者在內的許多學者反復指出過的一個老問題。我國實行的是總收入減去固定的扣除部分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稅辦法,標準規定得過于簡單,沒有認真考慮不同納稅人的贍養人口、子女撫養及教育、醫療費用、住房購置費用負擔等因素。這些“大頭”費用,過去很多都是由政府承擔的,現在轉由個人承擔,那么,政府就應當把這筆錢留給個人,在稅前予以扣除,而這恰恰是個稅設計者久久沒有認真加以考慮的問題。他們沒有認識到,增加這些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按照最低生活標準抵扣個人所得稅,也就相當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標準的提高,可以在調動納稅人自覺性和積極性上取得實際效果。在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方面,英國的扣除項目以規定細致而著稱,有個人扣除、已婚夫婦扣除、子女稅收寬免、工薪家庭稅收寬免等。以個人扣除為例,他們是按照一定的年齡界限分檔界定的。65歲以上到74歲的老人,扣除標準比普通納稅人提高了32%,75歲以上的老人扣除標準則進一步提高了6%。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以稅收優惠的形式體現社會對老年人的關愛以及對他們一生為社會所做貢獻的尊重與肯定。這些寶貴的經驗本來都可以成為我們改革個人所得稅制的參考借鑒。
筆者曾建議,將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區分為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兩大類。必要費用是指為取得個人收入而支付的費用;生計費用是指維持納稅人及其贍養人口基本生活的最低費用。這樣區分后,還應進一步細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項目,如實行教育扣除、殘疾人扣除、住房扣除等等,但這樣的建議并沒有受到稅制設計者的重視。
盡管稅務機關一再聲明,12萬元只是申報標準,目的是了解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和納稅狀況、職業和地區構成,并為下一步個稅制度改革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并不意味著納稅人據此要交更多的稅。但這并沒有得到納稅人的響應,反而把非議的矛頭一致指向了這個說不清道不明的“12萬元”,像一根導火索,挑起了對去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不滿。人們在問:一個年入12萬元的單身漢,和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支柱其經濟負擔難道是一樣的么?為何在設計稅制時不加以考慮?這方面的問題還有許多,如最高邊際稅率、免征額標準、地區差異等,都是稅制設計者忽略掉的問題,都在稅收實踐中一再證明著它的缺陷和與納稅者的不協調。試想,在人們普遍對一個不甚合理的稅制心存芥蒂的時候,當他們對現行稅制有抵觸情緒的時候,又怎么可能真正尊重這個稅制?怎么可能有很高的積極性按照規定的要求去自覺申報納稅呢?
三是征收辦法過于簡單、陳舊,加上稅務機關準備不夠充分,倉促上陣,難免不陷于被動。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由單位“代扣代繳”,并且大多不向個人開具完稅證明。這種交稅辦法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納稅人的要求了。
代扣代繳的主要特征是應納稅款不由納稅人自己申報交納,而是由所在單位代為申報繳納,稅務部門也大多不給納稅個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這就等于在國家和納稅人的關系中間增設了一個“第三人”。好處是可以切實保證稅務機關的稅收來源,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納稅人的申報負擔,但缺點也是明顯的。它切斷了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直接聯系,等于剝奪了納稅人的知情權,淡化了人們的納稅意識。人們在納稅之后不清楚自己到底交了什么稅和交了多少稅,這使本就淡薄的納稅人意識變得更加淡薄。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單一、粗糙,很多立法環節和實際操作層面存在不足之處,使代扣代繳制度的負面效應加大,而積極效果體現得很不充分。執行過程中,一些單位的會計人員對相關政策的執行存在偏差,多扣或少扣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問題都在相當程度上減弱了人們對稅制的信任和自行申報制的執行效果。代扣代繳制的長期執行也不利于納稅人意識的提高。自行申報制出臺后,有人就抱怨說,我每天忙到很晚,哪有時間去報稅?既然我的收入單位都代繳了稅,申報也應該讓他們代辦;這個制度太繁瑣了,稅務部門應該考慮的是怎么減輕納稅人的負擔。這些不滿情緒反映出高收入群體的某種抵觸心理。
長久以來,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一直難以有效提高。據說,一個納稅人的報稅和退稅,要有7個稅務官員為其提供服務。目前全國號稱100萬稅務官員,真正處在一線工作的大約只有40多萬人,而全國的納稅人數量卻數以億計,兩者的比例十分懸殊。如果不按時申報的現象十分普遍,稅務機關該怎么應對?如果大家都來申報,又怎么及時而高效地處理好浩如煙海的申報材料?顯然,征管水平越是低下,就顯得征管人力越加不足,也就成為自行申報難以大面積推廣的主要制約因素。
第四,我國公民的納稅觀念尚為淡薄無疑也是重要的現實原因。我們需要培養良好的納讓人意識,也需要建立良好的稅收征收制度,讓所有納稅人都明明白白納稅,做一個合格的納稅人,這是自行申報制得以認真貫徹并取得實效的基本保證。我們的力量,應該下到這些方面。而目前,稅務機關的宣傳輔導工作應該說做的很不到位。
現在需要大家關注的一個問題是,自行申報制的出臺給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提出了新課題。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納稅人可以通過改變收入獲取方式達到既少繳稅又增加收入的目的,這就是納稅籌劃。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做出聲明: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案例被認為是納稅籌劃被法律認可的發端。從法律角度講,法無明文不定罪。納稅籌劃是通過非違法行為少繳稅,從而達到個人稅負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這里既有充分利用現行減免稅政策而降低納稅數額的手段,也包括利用稅法漏洞進行合理規避的手段。例如,某一教師在外兼課,按照規定,他在4個月中每月到所兼職的學校講課4次,一次2000元,一學期的講課費為3.2萬元。按照勞務報酬的有關稅率,他需繳稅5680元;而如果把每學期一次性支付講課費調整到每月平均支付,須交納的稅額就是5120元,這就可以節省560元納稅額。這種做法放到十幾年前,恐怕會被視為偷稅漏稅,受到稅務機關的打擊,但現在卻是合法的行為。這可以反映出一個國家稅制的完善程度。
一、稅務管理組織分工
大中型集團公司根據需要,可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隸屬于集團財務部,集團本部及各子公司應設立專職人員負責稅務管理工作。集團公司稅務管理職責:制定和完善集團公司稅務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審核各類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流程;服務、指導、協調、監督各單位的稅務管理工作;對子公司的稅務籌劃工作進行論證并促進實施;建立與稅務部門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和諧的稅企關系;負責集團本部的納稅申報及日常稅務管理工作。子公司稅務管理職責:執行集團公司稅務管理制度及流程,對本單位的各類經濟業務進行稅務審核;負責本單位的稅務登記、稅務核算及申報;負責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及籌劃;負責本單位稅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對本單位各項經濟業務涉稅問題進行把關,在重大經濟業務活動發生前與集團稅務部門協商溝通和匯報,防止出現重大涉稅問題。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業務部門應配合財務部門制定業務流程中的稅務處理流程,并執行稅務處理流程的規定。
二、稅務登記、稅務核算、納稅申報及發票管理
(一)稅務登記方面
集團新設子公司辦理稅務登記前,應及時報告集團稅務管理部門,由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根據稅收征管范圍及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指導子公司選擇合適的地區進行國、地稅登記;子公司因經營場所變動需變更征管范圍時,由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指導、協調辦理;子公司宣布歇業或清算時,原則上應先對清算過程中存在的稅務問題解決完畢,再辦理稅務及工商注銷手續。
(二)稅務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應做好稅務管理基礎工作,依法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避免出現如兼營行為沒有分開建賬導致從高征稅,核算不清導致核定征稅,缺乏有效憑證導致企業所得稅匯算調增損失。子公司應充分考慮稅務成本,事前對發生的各類經濟業務進行稅務審核并積極進行稅務籌劃,事后對納稅情況進行分析并找出稅收異常變動的原因,從而達到合理運用稅收法規節約稅收支出之目的。稅收核算要嚴格按照稅收法規和會計法規開展,當公司稅收籌劃涉及到調整稅收核算的,應按照稅收籌劃要求進行核算;對經濟事項的處理涉及到稅法和會計法中不明確之處,或稅法與會計法之間存在沖突時,應作出一個合理選擇。
(三)納稅申報方面
嚴格執行納稅申報流程。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稅務會計每月依據應交稅金明細賬與相關涉稅科目等資料填制納稅申報表,經主管領導審核無誤后按規定上報,同時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子公司需延期申報時,應按有關規定向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在集團備案。
(四)發票管理方面
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領取、開具、接收和保管本單位的各類發票。在經濟業務運行中,應按發票使用規定,根據經濟業務的性質開具和取得合規的發票,嚴格杜絕跨期發票或過期發票列支成本費用;避免業務人員人為壓票影響增值稅抵扣和不能按期抄報稅的情況。
三、稅務報告及檔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應建立稅務分析報告制度,加強稅務檔案管理,定期對本單位稅收實現情況進行分析,建立本單位稅負率標桿。當稅負出現異常變動時,應及時分析并向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提交稅務分析報告。子公司應及時整理、裝訂本單位的稅務報表,對每年所得稅匯算中調整的明細事項,應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對每次國、地稅稽查中出現的問題,要專項整理歸檔。稅務人員工作調動時,應辦理稅務資料、檔案的移交手續,按照會計法規要求,實施監交。
四、財產損失申報和所得稅匯算
集團本部各單位應及時向集團稅務部門提供有關納稅申報的資料,承擔稅款;集團本部單位的各類資產損失(壞帳損失,投資損失,存貨跌價損失,固定資產處理損失),在年終由集團稅務部門負責收集清單,報董事會申請核銷,經批準后向稅務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集團本部各單位在對各類資產進行盤點的基礎上,查明損失原因、分清損失的責任、完備損失的原始手續、資料,準確計算資產損失的計價金額,需做進項稅轉出的按要求轉出。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參與合并納稅的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在年終時按照集團公司財務部統一部署進行所得稅匯算工作,股權發生變動不再符合合并納稅條件的,應及時將股權變動情況報告集團公司財務部。子公司進行財產損失申報、所得稅匯算需聘請稅務中介機構時應服從集團統一安排;各單位聘請中介機構作稅務顧問,要將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雙方合作的業務范圍、費用等有關事項報告集團備案。
五、稅務審計及檢查方面
(一)稅務審計方面
原則上由集團稅務部門統一聘請中介機構對各單位進行稅務專項審計。集團公司對審計過程實施監控,子公司審計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與集團溝通;子公司稅務審計報告必須經集團審核確認,正式審計報告要交集團備案。
(二)稅務檢查方面
對子公司稅務稽查事項的規定:對各級稅務部門的納稅檢查,子公司應積極配合;子公司財務主管為稅務檢查時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接受詢問和解釋,向稅務部門提供的各類資料,應經本單位財務主管審核批準;在得知納稅消息或接到納稅檢查通知書時,應及時報告集團稅務部門,對本單位存在的稅務問題應及早發現并提出解決方案。檢查中,要積極與檢查人員溝通,時刻關注整個檢查進展情況,對涉及到集團層面的涉稅處理事項,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給出答復;檢查后應及時將稽查結果整理歸檔并交集團備案;稅務檢查結束后,子公司應積極取得稅務檢查結論草稿,并組織相關人員討論,復核稅務檢查結論,并制定改進方案。
六、稅務籌劃
子公司財務主管和稅務會計應積極關注和學習各類稅收法規,要認真研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條件,在經濟業務發展過程中積極取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種申報材料。各單位開展的各類稅務籌劃,實施前應征求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意見,籌劃方案應提交集團備案;集團定期組織子公司討論稅收籌劃論證會及舉辦講座,提高稅務人員稅收籌劃意識。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法;誠信理念缺失
稅收服務誠實信用,原本是一種道德約束,隨著經濟的發展,人類社會不斷進步,誠信原則已經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早已被奉為私法領域的帝王條款,此外,由于公法與私法相互滲透與融合,誠信原則也被引入到公法領域,將其引入個稅法中,對于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一、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
自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以來,個稅為財政和調節貧富差距做出了巨大貢獻,但仍然存在著不盡人意之處,誠信納稅的環境沒有完全建立起來,信用納稅現狀令人擔憂,個稅流失很嚴重。1.納稅人不申報納稅。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與自主申報相結合的征稅模式,代扣代繳只針對工薪階層,還只能是管理規范的工薪階層,對多處取得工資、薪金的群體,管理仍然有難度,許多高收入群體不自覺申報納稅,比如一些公眾人物、演藝人員的巨額收入很難被查清,游離于個稅之外,因此,個稅法實際上就成了工薪階層的稅法,其作用很難實現。以廣東郭某轉股瞞報個稅案為例,2016年廣東市地稅局查辦了一宗自然人涉稅違法案件,該案涉及復雜的股權交易,牽涉的人員眾多,社會關系復雜,其中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銀行賬戶有11個,參與交易的公司6家,為了查明案情,廣州地稅局檢查組前后共調取了與股權交易相關的協議45份,經過艱難地調查,層層深入,最終核實郭某取得的1.278億元所得未申報納稅,成功查補個人所得稅2410萬元,此外,還核實了郭某及其他人員尚未實現的合同利益約6億元,潛在稅收超過1億元,由此可見,除了郭某以外,其他人也涉及巨額不申報納稅。2012年,天津開始實施個人兩處或兩處以上的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專項核查制度,截止2016年第三季度,累計核查出69.7萬納稅人納稅不按要求申報納稅,有25.6萬納稅人補繳稅款3.9億元,還有一大部分納稅人仍沒申報納稅。這些只是少數被查出沒申報納稅的代表,還有很多查出未披露的以及絕大多數沒有被查出的,由此可見,我國個稅誠信納稅現狀的嚴峻性。2.納稅人通過偷逃抗等非法手段實現少繳或不繳稅。納稅人除了不申報納稅外,還通過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或設置多本賬本等方式,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實現少繳或不繳稅,特別是很多個體戶,沒有健全的記賬系統,有些甚至根本沒記賬,或者設置多部賬本,真實賬本供自己經營參考,假賬本,多記支出、少記收入和利潤的用于申報納稅,例如,2014年濰坊昌邑市國稅局對一經營飼料的個體戶于某進行了調查,發現其重復套用一企業發票號開具發票銷售飼料油脂,其中查出的涉稅金額高達27.57萬元,查補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共55.39萬元。2007年,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宗慶后被舉報,近十年來其在工資外的收入大約有15億元人民幣,沒有申報納稅,按照20%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應交稅款為3億元。因此宗慶后涉嫌偷逃個人所得稅3億元人民幣。除此之外,納稅人還利用暴力手段抗稅,暴力抗稅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是誠信納稅理念嚴重缺失的表現。
二、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原因
首先,造成個稅流失的關鍵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由于我國經濟制度的特性,公有制主體之外的社會主體的經營信息,國家很難清楚地知道,只有納稅人自己明白收入、成本和利潤,讓其自覺申報納稅,基于人的自私心理,在利益的驅動下,于是納稅人總會想盡一切辦法隱匿收入和利潤,擴大成本,提供不真實的納稅信息,表面上是誠實申報納稅,實則納稅人作為理性經濟人,總會千方百計地利用信息優勢來保護和增加自己的經濟利益,而稅務機關沒有參與過經濟經營,并不了解經濟行情,征稅依據主要來源于納稅人提供的納稅資料,很難真正判斷其是否造假,使納稅人有機可乘,提供虛假材料,不誠信納稅。其次,稅收法律不完善。伯爾曼曾在《法律與宗教》中提出,“不被信仰的法律形同虛設?!比绻徊糠芍贫ǔ鰜淼貌坏饺藗兊恼J同,那就更不用談對其遵守了。我國稅收領域的法律存在著如下問題:一是,德國、日本等國家早已制定了稅收基本法,而我國截至目前仍沒有一部稅收領域的綱領性法律,很多重要規則只規定于條例中,層級較低,權威性不夠;二是,我國的稅法沒有將誠信原則作作為其基本原則,也就是沒將誠信理念這一重要理念引入稅收法律領域,雖說誠信更大程度上是一種道德要求,但也需要將其引入法律中進行強制指引,強化其重要性;三是,稅收法律責任設計不合理,雖對透漏逃避稅等非法行為規定了處罰,但處罰力度過輕,人們敢于違法,因為即使敗露,付出的代價很小,此外,目前我國稅法未引入獎勵制度,對按時足額納稅的人沒有獎勵,而不誠信納稅的人也沒多大的懲罰,于是人們的納稅積極性不高。最后,公民的稅收意識淡薄。一方面,稅務人員將征稅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完成征任務是他們的工作,至于怎么完成,完成得怎么樣,不是他們關注的,征稅過程中忽視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忘了收稅的最本質特性是依法征稅,有的征稅人員為了完成稅收任務、追求政績,違背稅收法定原則,任意規定稅額,進行估稅或者收人情稅,不平等對待相同條件的納稅人,政府官員都無視法律,不講誠信,又何談讓納稅人誠信納稅;另一方面,由于我國長期處于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時代,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對稅收權利義務缺乏正確的認識,認為納稅就是國家單純地強加給他們的任務,卻不曾想到在現實生活中其享受的社會福利、社會資源。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保障,沒有充足的財政支撐,何來好的社會福利和公共資源。除此之外,納稅人的道德水平有待提高,人們的收入水平越來越高了,物質需求基本得到了滿足,但是人們思想意識并沒有同物質財富增長的水平相匹配,并不覺得透漏逃稅等非法行為可恥,反倒認為通過“裝飾”納稅申報材料,實現了少繳或不繳稅款是自己的本事。
三、稅收誠信體系的構建
1.建立健全稅收誠信立法。縱觀我國的法律體系可以發現,僅有極少誠信方面的條款規定在民商法領域以及行政規章中,系統立法根本沒有,總的來講,我國關于誠信方面的立法幾乎是空白的。同樣是大國,美國早已形成了比較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其中有關信用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結賬法、公平信用報告法以及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等十五部法律,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框架。因此,我國應借鑒美國等信用立法較完善國家的經驗,制定誠信法律以及配套的規章制度,首先應制定一部綱領性的《誠信法》,此外,在稅收領域,也應該制定一部稅收基本法,將誠實信用原則納入稅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還應完善相應的具體條款,使之能更好地發揮其指引作用,而不僅僅是空洞的原則,留給人們很大的解釋空間,實踐中運用難度較大。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同樣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傳統觀念認為,稅收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沒有相應的權利,這一觀念讓稅收不僅不能被納稅人認同,甚至造成了納稅人的逆反心理,他們會想憑什么無緣無故要交稅,交了并不會受益,稅收只是強加給納稅人的義務,于是,納稅人不可能誠信交稅,這不是納稅人不交,而是制度使他們沒有納稅積極性。介于此,法律在規定納稅義務時,更應該保障納稅人的基本權利,讓納稅人自覺認同納稅義務,減少稅收治理過程中的阻力,同時也約束稅務機關的行為。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關于稅收法律責任方面規定不是很完善,稅收法律責任應分為懲罰和獎勵兩方面,激勵納稅人誠信納稅,對于不誠信納稅的人,應規定較重的處罰,增加其社會成本,讓人們不敢觸碰法律的紅線,違法行為一旦被發現,將面臨很重的處罰,使其“一遭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另一方面,對于誠信納稅的人,應規定相應的獎勵措施,比如根據誠信納稅的年限,給予不同的稅收減免、減輕其社會成本或者增加發展機會,讓納稅人能感受到誠信納稅帶來的好處,激勵其誠信納稅。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是依法治稅的前提。2.加強政府稅收誠信體系建設。2.1依法征稅。征稅既是稅務機關法定職責和權力,又是稅務管理的首要環節,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首要原則,這就要求稅務部門嚴格依法收稅,杜絕任意估稅和收人情稅等違背法定原則的征稅行為,如果稅收機關不依法征稅,納稅人有權拒絕納稅。政府應當從傳統的管理型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樹立納稅服務理念。稅務人員在征稅過程中要堅持征納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既要嚴格依法征稅,維護國家利益,又要盡最大可能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這對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營造好的稅收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應以納稅人為本,在征稅過程中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公開稅收政策、稅收標準、法律責任及辦稅程序等,簡化辦稅程序,創新納稅方式,熱情耐心地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辦稅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2.2合理用稅。稅收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用稅是征稅的結果,是實現個稅法目的的途徑,是實現實質公平的手段,納稅之后,納稅人關心的是自己所繳的稅究竟用在了哪里,是否合理,所以,政府應當依法合理地使用稅收,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抱私心,徇私枉法,將每一分稅收用到最需要的地方。首先,納稅人對稅收的用途由知情權,政府應該公開財政預算編制,讓納稅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所繳的稅款用在了哪里,是否與自身利益相關,如果納稅人發現沒有,或者是自己所繳稅款被浪費了,這將嚴重影響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其次,納稅人對政府用稅有監督權,對不合理的用稅可以提出異議,促使每一份稅收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依法合理開支稅收不僅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改善民生,而且還能讓納稅人產生納稅認同感,自覺誠信交稅。3.加強稅收誠信的宣傳和教育。國家應大力推進公民誠信道德建設,通過電視、網絡、報紙、漫畫和書籍等多種形式加強稅收誠信的宣傳和教育,使各個收入階層、各個年齡階段都能接觸到相關知識,其中涉及的內容應全面且通俗易懂,既有稅收的用途、誠信納稅帶來的好處,又有違反誠信,不依法納稅收到的處罰等,通過一系列例子,讓人們能直觀的明白其中的利害關系,讓更多人認識到誠信納稅的重要性。4.完善監督機制。4.1加強稅源監管。由于征納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的情況,只從申報材料來計算納稅額,完全不能判斷其是否誠信,導致巨額個稅流失,為了改變這一狀況,可從以下兩方面推進:一方面,稅務機關應改變傳統的“坐堂征稅”方式,即稅務人員坐在大廳等著納稅人申報納稅,或者稅收代繳人前來繳稅,只是為了完成征稅工作,稅務人員應走出辦公室,進入納稅人的家里或公司等生活和工作場所,查明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另一方面,政府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經濟發展各個環節的監管,多了解經濟發展行情,這就要求稅務人員要多加強學習,懂得經濟學相關知識,這樣才能真正判斷納稅人提供的納稅材料是否真實,由此使納稅人沒有空子可鉆,只能如實申報納稅。4.2加強信息披露,發揮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政府應通過多種途徑公開不誠信納稅事例,披露盡可能全面、直接,最重要是要公布處罰結果,讓大眾都知道這樣的行為將會面臨很重的處罰結果,使人們不敢隨便挑戰國家權威。此外,對于不誠信納稅人的信息應該送至銀行、投資機構、融資機構和保險公司等,這樣一來,稅收信用污點的人將在工作和生活各方面受到到極大的影響,得不償失,使人們不敢違法。
四、結語
好的制度讓人無法做壞事,壞的制度讓人無法做好事,要使納稅人積極納稅,國家首先完善法律制度,加強稅收宣傳與教育,完善稅收監督機制,此外,網上電子交稅系統、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等配套設施也必不可少,另一個重要的因素是公民和政府官員的素質,只有全方位建立起一個好的稅收制度,營造好的稅收環境,才能使公民誠信納稅。
參考文獻:
[1]洛克:《政府論(下)》.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
[2]孟德斯鴻:《論法的精神》.上海三聯出版社.2009年版.
[3]徐國棟著:《誠信原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林劍秋等:《多項措施鼓勵誠信納稅》,載《中國稅務報》2010年第3版.
[5]張國強:《基于累積前景理論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遵從研究》[D]河北經貿大學碩士論文,2012年.
創新基金中介服務機構曾經是創新基金申報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它在成立之初的目的是在創新基金設立初期幫助政府宣傳創新基金,并幫助企業申報創新基金,同時在此過程中完善申報程序和申報體系,他們通過向企業收取一定服務費用和國家撥款維持自己的運作。2011年,國家科技部撤消了正規的創新基金中介服務機構,自此企業完全自行申報。之前創新基金中介服務機構培養的一批專業人員散落社會,一些企業內申報過項目的人員也介入其中。造成了個人、機構、企業對于創新基金中介服務業務的市場爭奪反而越發劇烈,原來服務費用是申請資金10%的比率沒有降低,反而是一些憑著有關系的人員在此基礎上抬高服務費價格。甚至一些香港公司也介入其中,這些香港公司也一反行業內原有后期收費的規則改為申報前收費。甚至有些中介服務機構利用其便利條件,為了騙取國家的補助,幫助企業提供和編制虛假申報信息,造成了申請信息不可靠,最終導致項目好的企業沒有申請上國家補助,而項目一般甚至不滿足條件的企業通過“專家”指導順利獲得國家補助。
二、幾點建議
1、鼓勵企業內部培養自己的融資服務專業人才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創立之初其科技創新產品的技術雛形在公司創辦者那里就已經產生,創辦企業是為了將它們產品化、市場化。這些企業創辦者多是一些科技工作者,在企業運營過程中他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在解決這些問題時往往顯得力不從心,尤其是在企業資金運作方面就更為突出。可以這樣說對于將自己如何轉化成一名企業家?他們在很多方面的準備都是不足的??萍夹椭行∑髽I要想順利的申請國家的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必須提高自身的綜合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環境及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充分重視對高新技術專業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激勵約束政策,引進德才兼備的創新基金專業人才為之服務,減少不必要的咨詢和申報的花費,在企業內部鼓勵有關員工學習創新基金具體政策,熟悉創新基金申報流程,充分激發專業技人員的積極性,讓內部員工認識到創新基金申報的重要性,各部門積極配合,為企業長期健康發展并及時獲得國家的政策支持做準備。
2、政府應進一步規范服務機構創新基金申報工作2011年,國家科技部撤消了正規的創新基金申報中介服務機構,自此企業完全自行申報,為了進一步規范服務機構創新基金申報工作,政府和科技主管部應該將創新基金服務機構與為企業編寫申報材料提供咨詢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分離,嚴禁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以及各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申報材料編寫服務;另一方面,加強與咨詢業協會的合作,規范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杜絕過度包裝材料、采用高額提成方式收取服務費的行為,或者打著科技管理部門的牌子高價收費承接業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效地規范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明確科技中介機構的發展定位與性質,提出在創新資源共享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技術轉移服務中,重點支持能體現當地行業特色與發展領域的公共技術服務;鼓勵服務機構采用多種形式特別是聯合的形式開展技術服務;根據生產加工業的需要,鼓勵科研機構創辦科技服務機構;繼續推進技術服務組織網絡化、功能社會化、服務專業化,完善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高公共技術服務能力。
[關鍵詞]納稅人 誠實納稅推定權 價值內涵 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0-7326(2011)02―0046―07
一、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的法理剖析
誠實納稅推定權作為法治國家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或已寫入憲法等規范性法律文件,或經法院判決而形成稅法判例,或于不自覺中形成稅法慣例。無一例外的是,其在稅收法治進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一)誠實納稅推定權的基本含義
誠實納稅推定權,亦稱忠誠納稅推定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誠實納稅推定權是指納稅人有權被認為誠實地履行其納稅義務,除非有足夠相反的證據證明其存在違法行為并經法庭判決;如果發生爭議,納稅人有權要求復議或者直接上訴法庭。事實上,誠實納稅推定權包括兩個層次的權利內涵:一是納稅人有被征稅機關假定為誠信納稅人的權利,即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也是狹義上的誠實納稅推定權;二是當這種權利受到侵害時,納稅人有獲得稅務救濟的權利,即程序意義上的“無救濟則無權利”二者共同構成了誠實納稅推定權的權利體系。筆者在此著重探討狹義上的誠實納稅推定權,
1.權利的本質。法律是權利的藝術。誠實納稅推定權的本質并不在于主動出擊。與征稅機關權力相抗衡,而是靜態意義上的權利,是不受干預的自由,是對稅收實體利益受法律保護的資格和權能,表明主體對社會資源合法擁有的狀態。這就將它同稅收知情權、申請退稅權、索取完稅憑證權等主動性權利相區別。在此意義上,誠實納稅推定權往往被立法機關所忽視,因為它不以“為權利而斗爭”之權利形態為人所矚目。然而,一個成熟的權利體系應當是“進可攻、退可守”的,既賦予納稅人主動性權利平衡國家權力,又設置納稅人防御性權利限制國家權力。因此,誠實納稅推定權作為納稅人一項基本權利,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2.權利的構成要素。任何一項權利都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具體而言。誠實納稅推定權包括:權利主體是納稅人,其納稅人是指微觀或狹義上的納稅人,是具體的稅收征納、救濟關系中的納稅人;權利內容是非經法律程序,不得推定納稅人系非誠實納稅人而采取相應的行政行為,如強制性稅務檢查和執行;權利客體是行為,是一種不作為,即征稅機關不得推定納稅人系非誠實納稅人的不作為、、
3.權利的屬性。從一般的權利分類來看,誠實納稅推定權屬于對人權,又稱相對權,其效力所及范圍只能是特定人而非任何第三人,也即納稅人只能向特定的征稅機關主張權利,而不能向其他納稅人主張權利,其他納稅人若認定該納稅人不誠實,只涉及民事方面的糾紛,如名譽權,而與誠實納稅推定權無涉,在此意義上,對人權的行使一般需要相對人的協助,相對人的義務可能是作為,也可能是不作為。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的行使也離不開征稅機關的協助,即沒有充足證據并經法定程序,征稅機關不得推定納稅人不誠實。
(二)誠實納稅推定權的價值內涵
誠實納稅推定權不是從來就有,也非偶然出現。所謂誠實納稅推定,其根本在于誠實推定。、誠實信用原則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在從“熟人社會”走向“陌生人社會”,從“身份”走向“契約”的過程中,由道德上的行為準則逐漸發展為法律上的原則,并由民法逐漸擴展至幾乎每一個法律部門。而且,隨著社會的不斷“壯大”,誠信原則的適用也必然更加廣闊,因為在一個“陌生人”越來越多,而每個“理性經濟人”不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誠信原則為市場參與者樹立了一個“誠實商人”的法律標準,使整個社會經濟獲得了人心的“解放”。而當“稅收國家”成為一種事實狀態,同家運用納稅人繳納的稅收生產公共產品、提供公共服務時,征納雙方就形成了一種以誠信為基礎的等價交換關系。如同私人產品市場一樣,雙方處于平等地位,征稅機關向納稅人征稅時,必須首先假定納稅人是誠信納稅人,沒有充足證據,不能提出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的懷疑;納稅人亦應當信賴征稅機關的決定是公正準確的,這也就是誠實納稅推定權產生的歷史必然性和價值所在,其意義如下。
1.有利于形成和諧的征納關系。誠實納稅推定權以誠信為第一要義,強調征稅機關應當充分信賴納稅人,而不能將每個納稅人都當作潛在的違法者,以一種“非欠即偷”、“警察抓小偷”的心態開展征稅工作,賦予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就是要明確地傳達一種信息,即征稅機關是信任納稅人的,是善意地為納稅人服務的機構。只有雙方彼此信賴,稅款征收工作才能有序開展,客觀上也提高了納稅遵從度。西方的理論和實踐均證明,納稅人更樂于接受和回應稅務機關積極的、提供幫助型的行政方式。
2.有利于征稅機關的依法征稅?! 坝梅上拗坪图s束公共權力的實質是用公民權利去限制和約束公共權力”誠實納稅推定權作為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其實質意義即在于限制和約束征稅機關的公權力,,沒有足夠證據,未經法定程序,征稅機關不得懷疑納稅人并行使公權力。誠實納稅的邊界就是依法征稅的邊界,只有推定納稅人誠實納稅,征稅機關才能做到依法征稅,才不會恣意推定而致權力失范。
3.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的經濟效率。誠信原則誕生于商品經濟,最早于民法中體現,說明了誠信原則的經濟效用。誠實納稅推定權作為一項權利,不僅是納稅人的“保護神”,更是“理性經濟人”的“護身符”。只要納稅人依法經營,依法納稅,征稅機關就不得干預納稅人的經濟自由,不得假借查稅之名,行勒索之實,這也就是對納稅人經濟效率的提高,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固稅本、保稅源的長久之計。
4.有利于財政資金的有效使用。不論征稅機關如何膨脹,相較于廣大納稅人,征稅機關始終是少數。財政資金始終是有限的。賦予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就是推定所有納稅人都是誠信不欺的,是不需要動用額外的財政資金進行稅務檢查的。只有當征稅機關獲得充分證據并經法定程序,才能動用財政資金進行稅務檢查,這就從最大程度上保證了資金使用的有效性,避免了有限資金投入到無限的稅務檢查中既缺乏效率,又造成嚴重浪費的弊端。
二、我國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立法的缺失
縱觀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文件,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不僅沒有被寫入,而且有“反其道行之”的傾向,這無疑對推進我國稅收法治、實現納稅人權利保障構成了極大的障礙。
(一)誠實納稅推定權缺失的立法現實
《稅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國僅有的三部稅收法律之一,在納稅人權利保護方面,不僅缺少專門的章節設置,而且規定得過于籠統,權利救濟嚴重滯后。在誠實納稅推定權方面,立法更是處于空白狀態,相反,在第四章“稅務檢查”中,對征稅機關開展稅務檢查的實質性限制幾乎沒有,第54條賦予征稅 機關六項稅務檢查權,第55條賦予征稅機關稅務檢查中的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權,第56條要求納稅人必須接受稅務檢查,第57條賦予征稅機關稅務調查權,第58條賦予征稅機關稅務檢查的錄音錄像權等,直到第59條,也是最后一條,賦予納稅人拒絕“無證(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以下簡稱兩證)檢查”的權利,但對兩證在何種情況下開具,違法開具兩證應受何種處罰,只字未提這也就宣告了兩證開具不受法律約束,非正常稅務檢查②難受約束。納稅人不僅沒有誠實納稅推定權,而日,承擔嚴苛的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權利義務嚴重失衡。
2009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明確提出納稅人的14項稅收權利,標志著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立法義取得了顯著成果。然而遺憾的是,這14項權利主要表現為程序上的權利,而尚未涉及實體權利,因而也不可能提及納稅人的誠實納稅推定權。筆者在此姑且不論納稅人在實體權利缺失的情況下如何行使程序權利,單從廣義的誠實納稅推定權理解,納稅人應當擁有對侵犯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程序上的復議權和上訴權。但《稅收征收管理法》和《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等稅收立法對于納稅人的稅務復議和稅務上訴權的規定,同樣是惜墨如金,僅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條和《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第三項“稅收監督權”中規定納稅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而對于如何保障這項控告檢舉權又只字未提,且未給納稅人提供適當途徑發現征稅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在誠實納稅推定權方面,既沒有兩證開具的規范化條文。又沒有賦予納稅人要求征稅機關出具非正常稅務檢查所依充分證據的權利。
從稅收實踐看,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也未得到貫徹。例如,關于偷稅的認定問題。一廳而內涵過寬,“非欠即偷”,把所有非主觀故意的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都視為偷稅,讓漏稅納稅人承擔了偷稅的法律責任。從本質上講,這是征稅機關對納稅人的不信任,是誠實納稅推定權缺失的典型體現,
(二)誠實納稅推定權缺失的原因探析
我同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缺失有著復雜的歷史、政治、經濟和社會原因。
1.歷史原因。我國人民受2000多年來封建傳統文化的影響,沒有經過現代民主思想的肩蒙運動,導致現代公民意識缺失,而且受建國以來計劃經濟,尤其是“”時期法律虛無、稅收無用思潮的影響,對稅收的性質和作用,對納稅人的應有權利,對國家與納稅人的關系,觀念還略顯陳舊, 加之稅制結構的設計缺陷,都共同阻礙了納稅人權利意識的覺醒,使納稅人把征稅機關濫用檢查權視為正常,把自覺申報當成迫不得已的任務。這樣就造成了納稅人既不想誠實,又不要權利的尷尬
2.政治原因。在走向法治的時代,改革更多地依仗法律。不論正當與否,各種利益借助法律實現了形式j:的正當化,這時的法制改革就像分蛋糕,納稅人的權利多了些,征稅機關的權力就少了些。30多年的改革造就了一批依附于權力之上的既得利益集團,他們或為征稅機關本身,或通過利益輸送進行權力交易。而置身于其中的廣大而分散的納稅人始終難以形成一股合力,納稅人權利始終只為少數的知識分子所關注和表達。權力具有天生的膨脹性,也具有天生的防御性,當納稅人權利遭遇國家公權力的阻滯時。誠實納稅推定權也就難以進人立法者的視野。①
3.經濟原因。我國尚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歷史時期,各種政治、法律、稅收、貿易、文化等諸多制度尚不健全,漏洞甚多,致使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屢禁不止,諸如廈門遠華稅案、浙江金華稅案等層出不窮,稅收違法行為形勢嚴峻。在此背景下。若賦予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無異丁“雪上加霜”。加大征稅機關糾正稅收違法的難度。就如同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加大公安、檢察機關破案難度一樣,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現階段面臨著同樣的法治困境。
4.社會原因。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的建立,離不開社會整體誠信環境的建立,離不開信用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當前,稅務機關在內部信息共享,與銀行、保險、證券、工商等機構、外地甚至境外機構的信息共享上仍存在較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致使對納稅人的資產和納稅情況缺乏足夠了解。同時,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和納稅人信用評級機制也未建立。為誠實納稅推定權設置帶來了不小的阻力。
“不愿改革的民族缺少精神,無法改革的民族缺少活力,為改革而改革的民族缺少智慧”。減實納稅推定權缺失的原因或是觀念陳舊、或是利益羈絆、或是智慧匱乏,但這些原因只能解釋為什么我們現在還沒有誠實納稅推定權,而不能說明我們可以不需要誠實納稅推定權。相反,它們從側面印證了我們需要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三)誠實納稅推定權缺失的消極影響
我國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的長期缺失,絕非證明它是可有可無的,更不是證明它的缺失會產生“積極影響”――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事實上,這種缺失從來沒有一刻杜絕過稅收違法行為,也不可能杜絕。從長期來看,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缺失將產生嚴重的消極影響。
1.稅收征納陷入惡性循環。我國的稅務行政尚停留在傳統階段,以強制管理為中心,征稅機關以高于納稅人的地位自居,不僅服務的少,有時還會給納稅人造成損失。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缺失使得征稅機關只依靠高強度的征管方式完成稅收計劃,征稅機關與納稅人互不信任,或者說是征稅機關不信任納稅人,帶著“有色眼鏡”看待包括誠實納稅人在內的所有納稅人,不僅難以提高納稅遵從度,相反還會造成納稅人或明或暗地抵制納稅,而且不排除誠實納稅人在這種征管模式下轉為不誠實納稅人。面對這一情況。征稅機關加大打擊力度,納稅人則更不誠實納稅,惡性循環就此形成,其結果無異于兩敗俱傷。
2.稅務檢查走向權力失控?! 抖愂照魇展芾矸ā穼Χ悇諜z查權的“倚重”和權力監管的缺失,造成權力面臨失控局面。僅從我國近年來的行政訴訟中就可以看出,稅務機關的敗訴率通常在50%以上,高居各行政機關之首,這不能不說是權力失控的惡果。不僅如此,不受約束的權力極易導致腐敗。實踐中,征稅機關借稅務檢查之名,行貪污受賄之實的事情偶有發生,這也是權力失控的必然結果。缺少權利的制約,權力制約權力將成為空談,這已為政治學所一再論證。
3.侵犯經濟自由傷及稅本。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缺失,不僅增大了征稅機關懷疑納稅人不誠實納稅的機會,而且使征稅機關在缺少程序制約的條件下行使稅務檢查權“充滿了危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的經濟自南權是一項基本權利,只要誠信納稅,就應當免受不當的稅務檢查和干擾,這也是法治國家的通例。然而,我國征稅機關動輒以稅務檢查為名,前往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檢查資料、扣押文件,甚至牟取非法利益,不僅嚴重干擾納稅人的經濟自由,還很可能造成納稅人經濟狀況的惡化,危及納稅人地位,傷及“稅本”。
4.浪費造成財政困境。權利的行使需要成本,權力的行使同樣也需要成本,征稅權利、稅檢查權也不例外。近年來,我國稅務局(所)數量不斷增長,征稅人員數量與日俱增。然而,財政資金終究是有限的,以龐大的財力維持稅款的征收。且不說是否符合經濟成本。單從財政角度看,財政支出的不 斷上升必然要求財政收入的不斷增長,加大財政壓力,經濟學家熊彼特、??怂?、諾斯等通過時經濟史的深入研究,都認為財政的壓力是產生社會變革的直接原因,而歷史上的諸多“治亂循環”,都直接或間接地與財政壓力有關。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缺失必然造成征稅機關征稅成本的上升,進而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直至財政困境。近年來,我國財政收入高于GDP十余個百分點的增長就凸顯廠這種困境
三、歐美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立法的現狀
在歐美發達國家,納稅人權利保護深入人心,特別是經濟全球化以來,稅務機關紛紛轉變作風,以一種“經營者”的姿態“服務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也得以貫徹,成為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我國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的建立可以在立足國情的基礎上予以借鑒。
(一)歐美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立法現狀
經歷了20世紀下半葉“為納稅人服務”的改革浪潮,歐美各國大多制定了納稅人或納稅人權利法案,為納稅人權利設計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保障體系。在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方面,大體上有兩種立法體例:一是直接規定誠實納稅推定權;一是通過規定納稅人有獲得禮貌和專業服務的權利,內含誠實納稅推定權。這兩種體例并不是絕對的,也會有重合。
采用第一種立法體例的有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等。澳大利亞國稅局2009年修改后的《納稅人》(The Taxpayer’s Charter)“納稅人權利”部分第2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推定納稅人沒有隱瞞稅務事宜,除非納稅人的行為令稅務機關有懷疑(treat you as being honest in your tax affairs unless you actotherwise)。條文包括兩大部分,一是“納稅人誠實并遵守稅法概述”,“我們(澳大利亞同稅局)假定納稅人告知我們的都是真實的,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都是完整而準確的,除非我們有理由相信不足這樣我們承認納稅人在進行納稅時,有時會犯錯誤。我們將錯誤與故意區別開來。如果納稅人犯了錯誤,可以向我們解釋。我們將聽取并記錄在冊”。一是“自行申報”,“聯邦稅收系統建立在自行申報基礎上這意味著納稅人將自行準備需要申報的信息,負擔納稅義務并將信息告知我們。以這些信息為基礎,納稅人將支付稅收或得到退稅。然而,我們對公眾負有保證每個納稅人都遵守稅法的職責,稅法賦予我們核實納稅人自行申報信息的時限。以所得稅為例,對大部分納稅人而言,自申報日期起,我們有兩年:對其他納稅人而言,我們有四年。當存在逃避或欺詐行為時,將不受時限約束。如果我們檢查納稅人信息,這并不代表我們不信任納稅人,而只是我們發現了一些不一致的信息,我們應當采取必耍的行動”(The Taxpayers’Charter)加拿大《納稅人權利法案》(Taxpayer Bill of Rights)規定了除非有足夠理由和相信納稅人行為有異,應視納稅人誠實處理有關稅務事宜。英國《皇家稅收與海關局》第四章第3條規定納稅人有權利被推定為誠實的,也有義務誠實地處理稅務事宜(A right for the customter to bepresumed honest;and a duty 0n the customer to be honest in dealings with HMRC):
采用第二種立法體例的有美國等。美國2005年頒布的《納稅人權利法案》(Yore?Rights as a Tax,payer,Catalog Number 64731W)第3條規定了納稅人有“獲得專業和禮貌服務的權利”(Professional andCourteous Service),“如果納稅人認為國內收入局職員沒有提供專業、公平、禮貌的服務、照顧,納稅人可以將此事告訴該職員上司。如果該職員的上司沒有給予滿意的答復,則納稅人可以給國內收入局的區稅務局長或稅收服務中心局長寫信反映情況”?!?Your Rights as a Taxpayer)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也在相關文件中作出了類似規定。與此同時,美國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也實際上賦予了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在美國,轉讓定價的舉證責任由納稅人承擔,稅務機關應當舉證證明納稅人在所得稅申報中有欺詐行為,稅務機關應當證明納稅人明知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其申報存在缺陷且其目的在于通過錯誤的申報逃避其應當繳納的稅額。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是納稅人基于其所享有的誠實納稅推定權,并無義務舉證證明其在交易的進行中有違反稅法規定的過錯,而在轉讓定價案件中,過錯或避稅意圖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轉讓定價的調整,在此種情況下,由稅務機關舉證證明納稅人的“避稅”或“減輕稅收負擔”的意圖應當是符合邏輯的結果。這是誠實納稅推定權在實務中的具體應用。
(二)歐美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立法評析
客觀而論,歐美等國之所以建立如此發達的納稅人權利保護體系,與其歷史背景、經濟環境、政治制度、學術力量等方面密不可分,特別是以其發達的物質生產力為前提。在這方面,我國恐怕短期內還難以建立如此細致、全面的納稅人權利保護體制,但這并不能否認我們在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方面進行努力的可行性。歐美等國的歷史演變和稅收實踐證明,我國完全可以建立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
從立法體例上講,第一種較為直接和明確,對于納稅人權利保護的重視度較強,執行力較大,便于納稅人知曉自己的合法權利,也方便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其缺點在于將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獨立出來,與其他基本權利(如獲得禮貌和專業服務的權利)相并列,在理論上尚欠嚴謹。依據市場經濟理論,納稅人作為顧客,商家推定納稅人誠實而非蓄意違法者是不言自明的,是提供專業禮貌服務的應有之義。同理,在稅收這種“公法之債”中,納稅人同樣有權獲得征稅機關這種專業和禮貌的對待。誠實納稅推定也是其應有之義。第二種立法體例雖未言明誠實納稅推定權,缺乏一定的清晰度和可識別性,不利于納稅人權利保護和稅務機關職責明確,但是從獲得專業和禮貌服務的角度看,又具有一定的邏輯自洽性。我國應當選擇前者,原因有三:一是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一直未得到應有重視,權利保護意識不強,直接明確有利于提高納稅人權利意識;二是我國法律具有較為含蓄和抽象的立法特點。如果僅規定獲得專業和禮貌服務的權利,那么實踐中就很有可能將誠實納稅推定權排除在外;三是我國征稅機關尚未脫離“官本位”思想,獲得專業和禮貌服務難以付諸實施,這樣就很有可能造成誠實納稅推定權的進一步喪失。從法律演進角度看,我國應先從誠實納稅推定權人手,逐步提高征稅機關的服務水平。
在學術界進行理論研究和探討的同時,部分稅收實務部門也針對納稅人的誠實納稅推定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2009年,廈門地稅局出臺《對納稅人適用“無過錯推定”原則的指導意見》,規定稅務機關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納稅人存在涉稅違法行為時,首先不應認定或推定納稅人存在涉稅違法行為,其次稅務機關負有對納稅人涉稅違法行為的舉證責任,應通過合法手段、法定程序取得證據。而在稅務機關作出認定前,納稅人還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處理時稅務機關應堅持“疑錯從無”原則和 處罰得當原則,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該措施一經出臺和實施便受到業界和學者專家的一致好評,對促進我國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立法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我國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的構建
推進我國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立法的進程,當務之急是修改現行的稅收立法,而重點應當放在對《稅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上,繼之對《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等稅收規章作出相應的修改。
(一)修改《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條和第52條
筆者建議修改《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條,增加一款為第六款,其內容如下:納稅人依法有權獲得被稅務機關推定為誠實納稅的權利,但稅務機關有足夠相反的證據證明納稅人有違法行為的除外??倓t部分統領全篇,有利于納稅人基本權利的適用效果。同時,第8條已經列明一些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將“誠實納稅推定權”置于此條有利于條文銜接,保持法律的連續性。修改《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第一款如下: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滯納金。由于誠實納稅推定權的明確,《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第一,款的規定與之沖突而應予以更改,此款帶有明顯的傳統稅法色彩,對納稅人課以苛刻的納稅義務,破壞了征納雙方的信賴關系,違反了誠實納稅推定權的立法精神,故建議修改。
(二)規范稅務檢查權運行
在《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檢查”一章中明確稅務檢查的種類,規定兩證的證據條件,規范稅務檢查的行使程序。首先,應當明確稅務檢查以納稅申報為前提,只有在未申報或發現申報材料可疑時才能行使稅務檢查權,即公權力只有在私權失去平衡時才出現。②其次,當用公權力進行稅務檢查時,稅務機關內部應當有嚴格而獨立的證據審查制度,即納稅申報材料出現瑕疵,稅務機關不得不開展稅務檢查,同時應當在稅務檢查時,告知納稅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充分的檢查理由,關涉重大利益的除外,最后,稅務檢查權的行使應當遵循一般的行政程序,應體現“為納稅人服務”的契約精神,規范稅務檢查權的運行,最根本的就是自始至終將納稅人作為市場活動的誠信人,以禮相待,用證據說話,未經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最后認定,不得損害納稅人誠實守信這一基本的人格尊嚴??紤]到我同立法的含蓄性,在實施細則或其他文件中對兩證的開具、證據的充分條件、檢查權的監督等需做進一步的細化
關鍵詞 納稅籌劃;原則;方法;內部稅收管理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化分工和進行國際化經營。企業生產經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復雜的國際政治、經濟和法律環境,各國政府也對經濟全球化和跨國企業國際化經營帶來的稅收征管方式方法進行不斷的調整。了解和把握國際稅收體制,加強稅收管理。進行必要的納稅籌劃。對于維護企業信譽、減少法律風險,降低稅務成本。鞏固和發展國際市場地位有著重要作用。筆者就國際化經營涉及的納稅籌劃問題談幾點看法。
一、樹立科學的納稅籌劃觀念,依法開展稅收管理工作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遵照稅收法律法規,利用稅法提供的優惠條件,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安排和籌劃。達到依法納稅、合法減輕稅務成本、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經營管理活動。
納稅籌劃是公司管控和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企業和政府的利益分配,涉及相關法律責任和權利義務。直接影響企業成本和現金流量。納稅籌劃在公司管控和財務管理中的地位日益顯著和突出。
隨著國際交流、國際貿易和國際資本流動的加快,企業面臨復雜多變的國際稅務體制,了解相關國家稅法。依法納稅,科學開展納稅籌劃。規避稅務法律風險,是企業在國際市場立足、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
二、正確把握納稅籌劃的原則,積極發揮納稅籌劃的作用
正確把握納稅籌劃原則。科學認識納稅籌劃在生產經營中的地位,積極發揮納稅籌劃的作用。可以規避法律風險,降低稅務成本,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一)嚴格守法原則
稅法是納稅籌劃的法律依據,納稅籌劃是企業在稅法框架內對各類經營、投資和融資活動的安排和籌劃。了解國際稅務管理體制,嚴格遵守經營和投資所在國有關稅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廈定稅法提供的籌劃空間。是開展納稅籌劃工作的前提。
(二)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
納稅籌劃是公司管控和財務管理的組成部分,在法律框架內服務于企業整體經營發展戰略。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和雙邊稅收協定。對投資地點、注冊類別、組織結構、經營規模、購銷活動、服務類型以及會計核算方法等環節進行必要的籌劃,使經營活動適合優惠的稅收征管辦法,可以減少整體稅負,爭取企業價值最大化。
企業跨國經營。形成多層次的組織結構,從事多樣的經濟活動。適用不同的稅收征管方式方法。納稅籌劃體系的制定和納稅籌劃方案的選擇應有利于企業整體利益和現金流量。模擬計算不同組織結構和經濟交易對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整體影響,避免因局部利益而損害整體利益。
(三)前瞻性原則
納稅籌劃是對未來經濟活動和應納稅事項的規劃和安排,應提前做好相關調研工作,建立全面系統納稅籌劃體系。科學地確立納稅籌劃目標,細致地制定納稅籌劃方案,合理安排經營、投資和融資活動。防患于未然。
(四)動態管理原則
國際經營環境風云變幻,國際資本流動和貿易交流形式多樣,各國稅收征管體制和政策不斷變化,跨國經營應充分考慮經濟、政治、跨國投資和稅收征管等經營環境的變化。有針對性地制定和適時調整納稅籌劃方案,進行動態的納稅籌劃管理。實時跟蹤稅收政策法規變動。及時做出適當調整。確保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
三、比選納稅籌劃方法,降低整體稅負
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應在嚴格守法和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下,前瞻和動態地對于投資、融資和生產經營等經濟活動和納稅行為進行必要的安排和籌劃,模擬計算,最終確定納稅籌劃方案和方法,降低稅務成本。
(一)稅收環境調研
跨國經營應做好納稅籌劃方案的前期調研工作,收集經營投資所在地和關聯方所在地的相關政治、經濟、法律以及行業狀況等與投資經營有關信息,模擬計算綜合稅負。分析稅務風險,為設計納稅籌劃方案做好準備工作。調研內容主要包括:稅收征管體系、稅法及變化趨勢;稅收優惠政策及各類減免稅措施;稅種、稅率、課稅對象、稅基和征收方法;鼓勵投資和再投資政策;避免雙重征收協定。
(二)利用稅收政策
跨國經營應了解和掌握目標市場和經營投資所在國的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利用減免稅、成本扣除、流轉稅抵扣以及虧損彌補等稅收政策。分析稅收政策之間存在的差異。評估差異對稅負的綜合影響。稅收政策差異主要表現為:不同國家稅收法規政策的差異;同一國家內不同地區、不同經營模式適用的法規政策的差異;同一經營主體對同一經濟行為適用法規政策的差異。
(三)利用避稅地
避稅地是指為了吸引外國資本流入,在一定區域和范圍內,允許和鼓勵國際投資,給予投資企業稅收減免待遇的國家或地區。
通過在避稅地注冊公司,簽署有關經濟合同。進行中轉銷售、提供勞務或委托貸款等(轉移定價)??梢越档投愗摶蜓舆t納稅。在避稅地注冊公司前。應充分考慮企業長遠規劃、各類業務流程的配套。特別要深入評估避稅地公司不再享受其它雙(多)邊稅收優惠政策所產生的影響,可通過專業性中介服務機構協助設計實施方案。
(四)轉移定價
轉移定價是指關聯企業按內部協定價格相互提品、勞務或財產,通過影響關稅、增值稅、所得稅等,降低整體稅負。
轉移定價有利于控制資金流動方向和速度、稅款交納時間、實現利潤轉移。轉移定價應參考經營和投資所在地市場價格,研究經營和投資所在地有關轉移定價的法律法規,調整幅度應適當。避免關聯交易審查風險。
轉移定價具體形式包括:
1 采購定價:經營和投資所在地經營主體按內部協議價格向關聯公司采購設備、機具和材料。通過影響關稅、增值稅,反向影響所得稅,降低整體稅負。
2 租賃定價:經營和投資所在地經營主體按內部協議價格租賃關聯公司設備。避免或降低關稅、增值稅,通過調整租金價格,加快收回設備投資。
3 總機構管理費分攤:公司總部分攤總機構管理費用,境外機構按照所在國的有關總機構管理費扣除的規定和程序,爭取稅前扣除。
4 特許權和技術服務定價:通過簽署許可或技術服務協議,確定內部特許權和技術服務價格,比較所得稅與預扣所得稅率差。降低整體稅負。
5 委托貸款:將自有資金或金融機構借款。按照適當的利率委托金融機構貸給境外機構。實現利息費用的稅前扣除。
6 資產投資定價:以有價證券、實物資產、無形資產方式出資,在取得共同出資人、評估機構認可的前提下,通過適度價格調整,提前收回投資。
四、針對不同經濟活動,制定相應的納稅籌劃方案
(一)投資活動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跨國投資時,應充分了解和掌握投資所在國家的投資法律法規、稅法和稅收優惠政策,設計投資方案,確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選擇投資地點,確定注冊類別,改造組織結構,進行稅收成本的模擬計算。權衡綜合稅負。選擇常設機構或非常設機構形式開展經營活動。
常設機構主要有代表處(辦事處)、項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合資公司等形式。非常設機構主要有項目部形式。常設機構和非常設機構在經營地均需適用流轉稅法律。非常設機構需要通過預扣方式清繳所得稅;常設機構需要在經營和投資所在地進行所得稅申報,―般在年度內預交所得稅,年末進行匯算清繳。進行機構形式選擇時應綜合考慮投標主體和資質要求、市場戰略和經營風險、結算貨幣和資金流動、納稅方式和綜合稅負等。
一般而言,如果投資適用優惠稅率,設立子公司進行獨立納稅將會減輕稅負;如果投資適用較高稅率。設立分公司進行匯總納稅將減少所得稅。投資企業開辦初期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與總公司匯總納稅可減少應稅所得。
(二)資本并購中的納稅籌劃
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國際資本并購來加速發展,擴大經營規模。并購環節主要涉及所得稅、流轉稅、資本稅。通過并購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取得稅收優惠;通過并購累計虧損的企業,可降低整體應稅所得;在一國范圍內。通過被兼并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減并購后企業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可降低增值稅稅負。
(三)經營活動中的納稅籌劃
1 合同簽訂環節的納稅籌劃。在合同中約定稅收條款,可以規避稅收政策變動風險;將一個整體項目按實施的業務環節、工作內容進行分割,拆分合同可實現預期利潤在不同含同之間分配,降低整體稅負。
2 志行出口環節的納稅籌劃。出口環節主蔓涉及出口關稅和增值稅、出口退稅。出口企業應跟蹤出口退稅等政策變化。合理申報物資類別,取得必要的退稅申報材料,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3 志行進口環節的納稅籌劃。進口分為。永久進口。和臨時進口,“永久進口”適用于商品購銷、生產耗用、不再出關的自用設備等情況,主要涉及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臨時進口適用于高價值成套設備、短期租用、采用永久進口稅費較高、需要加速收回設備投資等情況,主要涉及進口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和預扣稅。臨時進口可采用轉移定價中租賃定價形式,通過調整租金價格。提前收回設備投資。
4 項目分包環節的納稅籌劃。分包形式分為對內分包和對外分包。對內分包指分包商在經營和投資所在地以總包商內部單位的名義完成分包工作;對外分包指分包商在經營和投資所在地以獨立經營主體身份開展經營活動,完成分包工作。分包主要涉及關稅、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
對外分包,分包費可稅前列支,并可取得進項增值稅用于抵扣;對內分包,可避免分包環節重復納稅,但首先應考慮分包費在經營和投資所在地稅前列支途徑和其他稅收成本。其次應考慮分包商境外所得在中國境內納稅問題。對內分包,分包商應積極配合總包商,共同做好納稅籌劃工作。
5 特許權和技術服務環節的納稅籌劃。特許權和技術服務主要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專有技術、特許經營、工程設計和專家咨詢等,主要涉及預扣所得稅和所得稅。特許權和技術服務―般需要提供許可或服務協議、發票或結算單據、必要的資質證明等支持文件。簽署許可或技術服務協議,應規定許可或服務事項、期限、收費標準、工作量確認方法、結算幣種、支付方式等內容。
6 列支總機構管理費環節的納稅籌劃。部分國家允許列支總機構管理費。列支總機構管理費―般應確定總機構管理費分攤依據。―般按境外機構營業收入占營業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分攤。列支總機構管理費―般應提供總機構管理費分攤表和計算依據、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等,部分國家還要求提供公證書、所在國駐華使館認證書等。
7 利潤分配環節的納稅籌劃。稅后利潤形成后,在分配環節主要涉及紅利稅??梢岳霉膭钤偻顿Y優惠政策。進行利潤再投資,避免紅利稅;或通過其他適當的形式轉移利潤,減少可供分配利潤。
8 會計核算活動的納稅籌劃。企業跨國經營。應充分了解投資所在國家的稅收法律和會計準則,遵循投資所在國的收入成本確認、資產計價折舊和費用預提攤銷的處理慣例,根據生產經營特點以及利潤和現金流量預測情況,選擇確定收入成本、資產計價、資產折舊、費用預提和費用攤銷的方法,合理合法地歸集所屬期間的成本費用,控制收入和費用確認的時間,調整應稅所得。
9 存貨計價方法的籌劃。存貨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不同的方法計算的銷售成本不同,對應稅所得的影響不同。
10 資產折舊方法的籌劃。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有直線折舊法和加速折舊法等。由于計算方法和折舊期限不同,對應稅所得的影響不同。
11 合同結算方式的籌劃。通過購銷結算方式的選擇,控制成本和收入確認時間,合理歸屬財政年度,調節應稅所得。
稅法規定有扣除限額的成本費用,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通過成本控制和會計科目選擇,爭取全額扣除。
(四)融資環節的納稅籌劃
融資分為內部融資、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主要涉及預扣所得稅和所得稅。一般來說,一定比例的負債支付的利息在一定的標準內,可作為費用列支,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予以扣除;權益資本籌資支付的股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和稅前扣除。
如果允許內部融資利息稅前扣除,優先考慮總機構與境外分支機構直接簽署貸款協議;債權融資可采用轉移定價中委托貸款形式,委托貸款協議應明確規定委托期限、金額、利率、資金結算程序和費率,貸款利率應參照經營和投資所在地利率水平;股權融資應考慮相關資本稅、支付的股息不能稅前扣除。
(五)匯總納稅環節的納稅籌劃
匯總納稅可分為在同一國家內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和跨國匯總納稅。同一國家內跨區經營需要設立機構時,在分析稅收連帶責任可控的基礎上,應考慮匯算清繳,實現盈虧抵補,降低整體所得稅稅基??鐕鴧R算清繳時,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選擇“分國不分項”或“定率抵扣”的方法進行抵扣。“分國不分項”方法進行抵扣,應分國核算,及時取得境外完稅憑證,以便辦理國內抵扣手續。
納稅籌劃貫穿經營活動全過程,各經營環節和經濟行為涉及的稅負相互影響,不能孤立地追求單一經營環節、單一稅種的稅負最低,應統籌經營活動和總體經營計劃,權衡各稅種的綜合影響,爭取整體稅負最低。
有效的納稅籌劃,需要健全的內部稅收管理制度作為保障。設立稅務管理崗位,明確稅務管理的權限,規范稅務管理流程,建立全員參與機制,對于防范稅務法律風險,進行科學的納稅籌劃至關重要。應從公司整體綜合風險控制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風險控制。堅持事前規劃、事中控制和事后評估,加強內部稅務管理,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嚴格遵照有關稅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正確計算各項應納稅額,規范使用和保管各類申報表、繳款書、發票,妥善準備申報材料、稅務申請和稅務批復,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
二是建立內部納稅管理制度,制定相關的發票管理、合同管理、會計檔案管理、稅收文件管理等辦法,規范辦稅程序和涉稅事項處理流程。
三是做好稅務信息管理,建立稅務政策信息數據庫,及時更新稅務信息,并向有關職能部門和運營項目通報。
四是參與生產經營決策,提供相關稅務咨詢、建議和支持,進行必要的稅務成本預測和納稅籌劃方案設計。
五是稅務人員應和會計人員充分溝通,分析稅收敏感費用和納稅籌劃事項的核算方法,確保正確納入相應的會計核算科目,減少成本費用核算中的稅務風險。
六是建立與稅收管理機構的有效溝通機制,加強業務聯系與咨詢,積極爭取和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處罰和辦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