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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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利益衡量適用限制原則合理價值判定原則
1、WTO體制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和近代科學技術的產物。自十八世紀以來,資產階級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采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保障知識產品私有的法律新問題。資產階級要求法律確認對知識的私人占有權,使知識產品同物質產品一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便產生了和傳統財產制度相區別的新的財產方式——知識產權。但在當今世界,一個國家知識產品的生產數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經濟文化水平的標志。因此,凡是科學技術發達的國家,都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們的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新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品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品進入交換和流通,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各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功能,更有國家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發展戰略。在知識經濟時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產業結構的知識化帶動并加快了世界產業結構演進進程,知識資源的推動更是加速了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領域在拓寬,保護力度增強,知識產權已成為貿易競爭的焦點。為更好地維護作為世界科技和經濟強國的地位,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不僅在國內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而且極力推動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由于大國的強力、發展中國家的妥協和穩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經貿、科技發展的需要,《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必須遵守的重要法則之一。知識產權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并列作為WTO的三大支柱。
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伊始,就承諾無保留全面執行TRIPS協議的規定,并明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目標是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準。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繼出臺。中國入世以來,不斷加快了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立、改、廢的步伐,是國內相關立法能夠迅速和WTO規則接軌,順應經濟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在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成熟和完善起來。
可以說,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較為完善,但保護水平和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業和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差,以至知識產權糾紛時常發生。這一切,都需要我們不僅要熟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國內保護的基本規范,還要強化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和學會運用知識產權戰略去應對市場競爭。然而,究竟應當適用什么樣的標準來衡量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度?比如說,在知識創新、技術創新成為時展主旋律的今天,是應當以鼓勵民族產業的發展創新為標準,還是以知識產權的全面權利為標準,或者說,是應當以國內產業的利益為考量,還是應當以知識產權的完全獨占利益為考量,這已經成為制約當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走向的關鍵因素。
2、利益衡量理論簡述
(1)利益衡量的由來
利益衡量論(BalanceofInterest)是源于德國自由法學及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利益法學的一種主要理論,它是由日本學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學各種弊病的基礎上于60年代提出的。該理論主張對法律的解釋應當更自由、更具彈性,解釋時應當考慮實際的利益。在處理兩種利益之間的沖突時,強調用實質判定的方法,判定哪一種利益更應受到保護。具體到法官在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進行判決時,不是直接通過法律規定來得出結論,而是首先通過利益衡量得出結論,然后再從法律條文中尋找根據,以便使結論正當化或合理化。
臺灣學者楊仁壽先生認為摘要:“法官在闡釋法律時,應擺脫邏輯的機械規則之束縛,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種利益所為之取舍,設立法者本身對各種利益業已衡量,而加取舍,則法義甚明,只有一種解釋之可能性,自須尊重法條之文字。若有許多解釋可能性時,法官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各種利益之變化,以探求立法者處于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換言之,利益衡量乃在發現立法者對各種新問題或利害沖突,表現在法律秩序內,由法律秩序可觀察而得之立法者的價值判定?!彼^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確認的利益之間發生相互沖突時,由裁判者對沖突的利益確定輕重并加以權衡和取舍的活動。
(2)利益衡量的功用和正當性
簡單說來,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對相互沖突的多元利益進行權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為一種法律解釋方法,首先就是彌補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和現實發展的不協調,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為基礎來對法律漏洞進行補充,對法律未及之事實作出評判是彌補法律漏洞的恰當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會需求的體現。法律確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據以衡量的規則應當具有客觀性。實際上,假如利益衡量不考慮到“社會需求”,就很難具備正當性的基礎。一般認為,社會需求可以包括有公眾輿論、社會價值觀念、社會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實踐不能和社會相脫節,私法獨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和社會相隔離,而是在獨立的環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靜對待社會價值和社會期望。這些社會需求能夠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觀評判標準,成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種法律的解釋方法而非法的創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對利益的位階或利益的選擇規則作出界定時所作的一種價值判定和選擇。
利益衡量在當今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趨向。作為司法過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個案中實現了利益的平衡或調節,實現了個案的正義,但這種正義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義。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種主觀性相對較大的法律解釋方法,如何發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觀性標準,一方面通過司法自由裁量權的運作,通過個案的審理來達到利益之間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觀外在的標準,體現利益衡量的合理性,從而實現主體思索和客觀世界的契合。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利益衡量體現了立足于個案但又超越個案事實的基礎之上,發展出為社會所接受的一般準則。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則
顯然,利益衡量不能隨意進行,應有所節制,在適用時應考慮實用的可能性并應和具體的條文相結合。利益衡量的原則,或決定著利益衡量的適用界限,或貫穿利益衡量過程而對其有重大的影響和功能,并對利益衡量的進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導意義。具體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則可以分為兩個方面摘要:
首先是適用有限原則。一般地,利益衡量作為一種實質性判定,有利于軟化法律的剛性。在有些情況下,立法中已經對法律的這種剛性通過“但書”的形式予以緩解,這樣的情況不適合運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況下,法律并未注重到這些新問題。因此需要通過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適當處理。由于在此情況下利益衡量是為軟化法律的剛性而存在的,因此這種功能不能過擴大,否則就不僅僅是一種軟化功能,而是影響到法律的安寧性了。然而假如矯枉過正,則也偏離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過了利益衡量軟化法律剛性之目的。由此可見,利益衡量的適用應進行一定程度的節制,適用時在法律未及時可以一般原則進行衡量,在反對解釋排除時的適用上,要注重其目的僅在于軟化法律之剛性,依此并根據具體的條文來進行妥當處理。
其次是合理價值判定原則。法律是作為國家的強制來確保人們對正當行為的基本要求的服從而存在的,但人們對行為是否正當的熟悉同時還受到特定價值倫理觀念以及相互間利益關系的制約。法律體現了價值觀念,并將大部分納入法律體系之中,但仍有很多價值原則游離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從法律進行正當性評價。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適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釋并不一定符合價值觀念要求。因此,從人們一般性的正義、公平等價值觀念出發來對適用過程中的法律進行解釋是很多學者都不斷進行探索的方法。價值判定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運用的基礎和前提,而利益之正當性和法律目的之正當追求就成為利益衡量的判定標準。
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和利益衡平機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在知識產權法的整個發展過程中,利益平衡始終是知識產權法發展的主旋律。無論是鼓勵創新,還是促進新技術、新知識的傳播和利用,無論是對權利加以保護還是限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利益衡平機制,一直以來都是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識產權所有人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平衡,創造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平衡,以及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實際上,這樣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實現利益主體的利益狀態的平衡以及禁止權利的濫用。在考慮知識產權私權保護的同時,還應當重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從某種意義上說,自然法是一種追求正義秩序的信念,成為人定法權利賴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據。平衡個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和不協調,無疑是對法律正義的追求。
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得以建立開始,立法者一直在為權衡私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而不斷努力。遺憾的是,現代知識產權法的利益衡量機制并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傾向。這一點在國際條約或協定中比較突出。一般而言,發達國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護發達國家利益的要求迫使發展中國家接受。隨著知識產權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影響越來越重要,這種利益失衡的狀況也突顯出來。我國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近年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斷出臺,為的就是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能夠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準。但是由于基本國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發展中國家能夠象發達國家要求的那樣極盡完善地保護知識產權。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和利益衡量機制聯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國跨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中適用利益衡量理論
(1)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利益衡量
知識產權,從法律角度看,是一項民事權利;從經濟角度看,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和資源;從市場角度看,是一種強有力的競爭手段。本來,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是鼓勵創新、促進知識生產的重要法律機制,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獨占性質的知識產權往往會使得其擁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場上形成壟斷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該市場的競爭,尤其是,在某些情況下,擁有知識產權的人可能會濫用其依法獲得的獨占權,通過不正當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來限制和排擠競爭,對反壟斷法所保護的自由公平競爭造成了破壞,從而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這種濫用知識產權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產業政策甚至于立國之本,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功能將越來越重要;相應地,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反壟斷新問題也將會越來越突出。
由于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各自選擇不同途徑追求共同目標,因此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相當重要。這就需要確定以何種標準來衡量“知識產權人的行為是否超出權利自身的界限,從而對市場造成不應當有的限制,而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們認為,市場競爭和權利和利益的關系密不可分,因此運用利益衡量既能夠解決知識產權權利的濫用新問題,也可以維護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達到使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目標均能實現雙贏的局面。
知識產權本身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是近現代社會為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而作出的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它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認知識產權不等于說可以不對知識產權的行使加以約束。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而任何權利都有濫用的可能、知識產權的濫用只是民事權利濫用的一種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當然可以約束知識產權人的行為。但是,該原則的運用究竟只是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抽象的規制,缺乏具體的制度規范。知識產權濫用導致了技術市場中各個主體(包括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失衡,而這些利益也正是反壟斷法所關注的,所以,對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成為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之間的連接點,并且這樣的連接點是以利益為導向的。具體而言,假如知識產權人行使權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圍,依據利益衡量的判定方法,權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關系失衡,那么該行為即構成權利濫用,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
總之,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結合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終極目標,既要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又要考慮到相關主體及社會公眾的利益要求,充分考慮各個方面和各個層次上的競爭及其相互關系,把握好各種利益要求之間的平衡。這也將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所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2)后Trips時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并不完善,許多利益失衡之處需要解決,因此,近年來,發展中國家不斷要求修改TRIPs協議,重視發展中國家的非凡利益。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司法實踐
近幾年來,有關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報道往往是各家媒體炒作的對象、關注的焦點,作為學人如果我們拋開輿論本身的喧囂,沉淀下來,從已公開的案例來看,我們會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在中國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當中,幾乎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是當應如此還是另有“隱情”?讓我們先從一經典的案例談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從“北影錄音錄像訴北京電影學院”案說起
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通過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創作小說《受戒》的改編權和攝制權,被告電影學院從教學實際需要出發,挑選在校學生吳瓊的課堂練習作品,即根據汪曾祺的同名小學《受戒》改編的電影劇本組織應屆畢業生攝制畢業電影作品,用于評定學生學習成果。未征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該作品攝制完成后在北京電影學院內進行了教學觀摩和教學評定,1994年11月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電影節放映該片時,觀眾除特定的學生、教師外,還有當地公民,且組委會還出售了少量門票。限于本文主題,筆者關注的是“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公映”這一行為如何進行法律適用的問題。
按照我國國際私法學定義,涉外民事案件應當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無疑問當屬涉外民事案件。
本案一審法院海淀區法院認為,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公映違反了著作權法(著重符為筆者注)的規定,構成了對北影錄音錄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說《受戒》的改編權和攝制權侵犯。盡管北京電影學院不服一審提出了上訴,但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根據當時理論和法律規定來看,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無可挑剔:199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其中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著作權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國國內法與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以下簡稱《通知》)。該司法解釋時至今日依然有效。
無獨有偶,隨后發生的“欒述兵訴北京鴻鈦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日本JVC唱片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審理法院依然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認為,被告在我國境外聯合發行CD唱片,沒有給原告署名和支付任何報酬,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表演者權。
中國入世,知識產權法一改再改,但《通知》第2條似乎具有了免疫力依然保持巍然不動,甚至有加強趨勢。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涉外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實施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為我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國均有住所,侵權行為發生在外國的,可以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盡管措辭是“可以”而非“應當”,但明顯體現了一種傾向和引導。
是什么讓我們如此堅持?我的答案是理論誤區和司法實務考察的缺失。眾所周知,我們是大陸法系,立法深深的受到法學理論的影響,法官不能“造法”,不能越雷池半步,而我們的理論卻沒有搞清什么是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更沒有區分知識產權的域內效力和知識產權的域外效力,至今仍分歧較大,司法實務也只得霧里看花,亦步亦趨。
二、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
(一)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的涵義。韓德培先生認為,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國法律不僅適用于本國境內的一切人,而且還適用于居住在國外的本國人”。(1)肖永平先生認為,所謂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法律的屬人效力在國外的體現”。(2)趙相林先生認為,“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稱屬人效力,是指一個國家的法律對本國的一切人,不論該人在境內還是境外都有效,都應該適用”。(3)盡管這些論述略有差異,但實質一致——本國法對境外的本國人有效。但這種效力是虛擬的,只有當別的國家根據原則和平等互利原則承認其域外效力時,這種虛擬的域外效力才變成現實的域外效力。因此可以這樣說,國際私法中的域外效力可分兩種,一種是本國法律虛擬的或自設的域外效力,即本國法對境外的本國人有效的,另一種是現實的域外效力,即內國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商法律在內國的效力,如承認依外國法(引者注)建立的合同、婚姻關系等。(4)也就是說,只要受案法院在一定條件下適用了外國法就是該外國法現實的域外效力的體現。如果說上述分析能夠成立的話,那么知識產權法在國際私法意義上的域外效力也應分兩種,虛擬的法律效力和現實的法律效力??v觀世界各國私法領域,很少有法律(包括知識產權法)明確宣稱不適用于國外本國人的,即各國都積極主張本國法律虛擬的域外效力,知識產權法亦不例外,因為這樣做符合并且可能為本國獲取利益。至于知識產權法現實的域外效力——這也往往是人們爭議的焦點——則要取決于受案法院了,換句話說,只要受案法院適用了外國知識產權的實體法就是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的體現。
傳統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決定了在一國取得的知識產權僅具有域內效力,原則上不發生域外效力,因而根本不會產生法律沖突問題。事實上也的確如此,早先英美國家的法院在受理有關外國知識產權糾紛時認為,本國法院為不方便法院,從而拒絕行使管轄權,大陸法系的立法者認為依一國法產生的知識產權,其有效性、權利歸屬以及對侵權行為的救濟都由該國法規定,應屬專屬管轄。但隨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知識產權法的法律沖突也就產生了,其原因有:國際條約的締約國之間相互承認和保護知識產權,為法律沖突的產生提供了條件;各國法律在知識產權的取得、行使、保護范圍、期限等方面規定有所不同,法律沖突不可避免;即使在國際條約的締約國之間,因相互給予對方公民或法人的是“有限制的國民待遇”,在權利的原始國法律與被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法律之間,也會因各自的規定不同而產生法律沖突。(5)
鑒于此,有關國家已開始知識產權的沖突立法,承認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1978年奧地利《國際私法法規》規定:“無形財產權(包括知識產權——引注)的創立、變更和消滅,依使用行為或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法律?!?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10條規定:“知識產權由在那里請求保護知識財產的國家法律規定”。英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等國的立法均規定,對著作權的產生和存續問題適用作品首次發表并獲得著作權國法,而對權利的行使問題則適用作品被請求保護國法。(6)
(二)知識產權的域外效力。與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易混淆的是知識產權域外效力的問題。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它只在權利登記地或被請求保護國有效,談不上域外效力。即使在法語非洲國家、北美自由貿易區及歐盟國家,地域性也并未全面消失,只是部分減弱了。(7)乙國法院適用甲國知識產權法保護原告,依甲國知識產權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乙國法院保護的不是乙國法意義上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地域性并沒有變,知識產權法卻可以具有域外效力,兩者截然不同。
三、司法實踐的考察
早在1993年初,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荷蘭的海牙地方法院在受理一起跨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時認為,一國法院不僅有權管轄在其地域內的侵權活動,而且有權管轄在其地域外的侵權活動。(8)1997年英國高等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建筑物設計圖的版權分別在英國和荷蘭遭到侵犯,原告向法院提訟,并要求將該案中的所有侵權行為合并審理,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請求,并針對侵權荷蘭版權的行為適用了荷蘭版權法。
回到國內,已有學者對我國法院的這種完全排斥外國知識產權法適用的做法產生微辭,就“北影錄音錄像公司訴北京電影學院侵害著作權案”,馮文生認為,涉案作品《受戒》在法國受其著作權法保護,“由于我國與法國著作權法在保護水平上的差異,也由于該作品在中國市場與法國市場上所具有的利益水平不同,如果依照中國法處理發生在法國的案件,勢必對權利人的利益造成損害?!?9)有趣的是,有人雖不承認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但也認為本案中根據同名小說改編的作品《受戒》在法國放映的行為應適用法國著作權法。(10)這不僅僅是個別學者的看法,被國際私法學界奉為經典的,由中國國際私法學會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三章第七節專門規定了知識產權沖突規范,且并不排斥外國知識產權法的適用,例如《示范法》第95條:“著作權的成立、內容和效力,適用權利主張地法”;第99條:“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救濟,適用請求保護地法?!?11)
澄清了理論上的迷霧,找到了案例的支持,我們還在猶豫什么?
注釋:
〔1〕韓德培.國際私法新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132.
〔2〕〔5〕肖永平.國際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154.
〔3〕趙相林.中國國際私法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4.
〔4〕黃進.國際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
〔6〕李雙元.國際私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307-309.
〔7〕鄭成思.知識產權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15.
〔8〕鄭成思.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與涉外保護〔J〕.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7,(2).57.
〔9〕馮文生.知識產權國際私法基本問題研究〔A〕.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第4卷)〔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305.
規模大、效率高
來自全國各地(包括港澳臺地區)的政府主管部門代表、高等院校及研究機構代表、一線法官代表、專業律師代表、企業及專業媒體代表等共500多位知識產權法學相關人士參加了本次盛會。暨南大學胡軍校長、中國法學會張文顯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陶凱元副院長參加了本次活動并分別致辭;北、上、廣三家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同時亮相并作主題演講以及眾多知識產權專業法官的“組團”參會,成為本次活動的最大亮點。
由會長會議、理事會會議、開幕式、主論壇和十二個分論壇構成的本屆年會,從9月18日傍晚開始至9月20日中午結束,期間還嵌入青年學者優秀論文頒獎和專業委員會揭牌兩個特設儀式環節,整個議程緊湊而高效。正如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劉春田教授所言:“廣州年會,可謂自研究會成立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年會?!眲⒋禾锝淌趯︳吣洗髮W給予本次大會的支持表示感謝,同時盛贊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的會務安排與接待工作成效。
話題多、涉獵廣
本屆年會的會長會議與理事會會議通過了幾項重要決議:增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宿遲院長與中國人民大學郭禾教授為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增設知識產權法院專業委員會、傳統醫藥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及體育賽事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同時選定位于重慶的西南政法大學為2016年年會的承辦單位。
年會的論壇部分在僅僅圍繞著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制度改革、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修改與實施、知識產權法學基本理論展開探討的同時,還增設了知識產權運營、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體育賽事知識產權保護及游戲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等產業性、實踐性問題的專項討論。其中有關知識產權法院體制與審判制度創新的相關問題,成為本次年會上的最大熱點,包括示范案例制度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的作用、技術調查官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的職能定位、法官名額制度下的法官助理制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證據規則思考等具體話題備受關注、并引發熱烈地討論。另繞《民法典》編撰及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整個民法體系中的位階與作用等話題的討論,也被知識產權理論界極度重視和廣泛參與。
論文關鍵詞 網絡知識產權 法律保護 問題 對策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項權力,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和固定資產所有權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漸發展和普及,信息資源的高效傳播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時也容易造成知識產權網絡侵權問題的不斷惡化。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國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仍處于起步階段,在立法執法和技術等諸多方面仍存在較多的問題。如何全面加強網絡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就具體的問題提出并執行有效對策,成為當前我國需盡快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加強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重要意義
加強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對我國而言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價值。一方面,我國民事法律體系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面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律法體系,通過《民法通則》、《著作權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明確了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相關細則,實現了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工作的進一步完善 。網絡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其的法律保護,在完善我國民事法律體系方面有著重要意義。
另一方面,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關注于提高國家的政治文明和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強化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才能實現網絡環境的不斷凈化,構建起完善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體系。
二、我國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現狀
隨著我國相關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經越來越受到國家和相關部門的關注與重視,無論是保護力度還是廣度均有很大提升。自黨的十以來,國務院將知識產權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F代網絡技術的發展為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帶來了新的考驗,為此,國家知識產權局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和廣大,通過完善政策法規和強化行政執法的方式保障了諸多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但應看到的是,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的開展仍處于初期階段,問題和不足仍較多。近年來的影視作品著作權侵權案和電子書籍版權案件頻發,敲響了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警鐘。
三、我國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公民對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較薄弱
我國進入網絡社會的時間仍較短,人們的思想雖然發生了巨大變化,但仍未跟上時代進步的腳步。我國公民對于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較薄弱,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我國公民已經習慣于網絡的免費模式,無論是各種軟件還是視頻、音頻、圖片和文本資源,均能夠通過簡單的搜索和下載即能獲取和使用,無需向制作者和權利人進行付費 。長此以往,人們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認識也就無法得到有效提高;其次,許多人對于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認知不足,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么意識不到自身被侵權,要么無法利用有效手段進行維權。這樣一來,網絡侵權行為也就更加普遍。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一定滯后性
依法治國是我國基本的治國標準,國家在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方面的力度不斷加強。法律法規更加完善,大到國家憲法,小到民事訴訟等具體性法規,使得我國在立法執法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 。
然而,就互聯網相關法律法規和互聯網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而言,尚且存在諸多的空白和漏洞。一方面由于我國互聯網發展仍處于初始階段,相關法律法規還沒有效覆蓋;另一方面則因為互聯網環境的變化性和復雜性,無法快速高效地保證法規制定的完善性。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有著一定的滯后性,只有當具體的侵權案件發生時才能發現相應的法規漏洞,導致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未能得到盡早解決。
(三)網絡知識產權執法監管機制仍不夠完善
在不斷加強立法工作的同時,強化網絡知識產權執法監管機制才能保證相應保護工作的徹底性和實效性。我國在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面存在的另一大問題即相應的執法監管機制仍不夠完善。當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發生時,一些執法機關意識不到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與一般性知識產權保護的同等重要性,往往采取拖延和消極的執法處理態度。缺乏有效的執法監管機制,即便最終的執法處理結果未能嚴格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未能進行妥善解決,相應的執法人員不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處理 。
在這一背景下,一些權利人不得不訴諸網絡,通過網絡呼聲來保障自身利益。這就給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不利于今后工作的有效開展。
(四) 網絡知識產權技術保護方面仍有待進步
網絡知識產權雖然在法律保護層面與一般性知識產權沒有較大區別,但由于其載體形式為數字信息,具有無形性的特點,也就使得其專有性大大削弱,很容易受到復制和侵權 。隨著現代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侵權形式和行為更加多元化和新型化,原有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雖然普遍受到人們的關注,但新型的侵權事件頻發,無論在技術認定還是在事后保護方面均有著相當的難度。我國的網絡知識產權技術保護仍在研發當中,相應的技術理論和手段仍不成熟,在落實到網絡知識產權司法實踐當中仍有著諸多的不足。技術保護方面仍有待進步,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也就存在著較大阻礙。
四、我國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加強知識產權知識普及,提高公民法律保護意識
加強知識產權知識普及,尤其是網絡知識產權知識的普及,不斷提高公民法律保護意識,是促進我國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有效開展、推動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只有在人們對網絡知識產權知識有了更高的認識,懂得分辨知識產權以及產權的法律保護等問題之后,才能為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打下堅實的群眾基礎。
為此,一方面應當充分利用現代媒體加強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宣傳,利用電視、廣播、報紙和互聯網等普及網絡知識產權知識 提高公民的法律保護意識;另一方面,通過社區宣傳、校園教育和企業講座等方式將相應普及工作落實到位,使得每個公民能夠接觸到并最終學習到相應知識,能夠自覺維護產權并抵制侵權行為。
(二)完善網絡知識產權立法,設立專項法律強化保護
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著作權法》和《互聯網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關注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但其中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未能實現與時俱進。為此,應當就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研究修訂,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和證據收集、執法處理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對于《網絡知識產權法》而言,應當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定義和責任主體、侵權責任的厘清等作出詳細規定 。不斷完善網絡知識產權立法,并設立專項法律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強化保護,才能實現法律防護體系的有效構建,為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法律支持。
(三) 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促進并加強行業自律
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強化執法監督,使得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執法工作能夠落實到位,實現相應工作的高效性、實效性。一方面,設立專門的執法監督機構,對于各個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通過執法過程的監管和執法結果的檢查,確保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執法處理結果符合相應的法律標準,達到對權利人的權益保障以及對侵權者的有效處罰。另一方面,在加大侵權行為打擊力度的同時,促進并加強互聯網行業自律,尤其是各互聯網企業和相關網站在知識產權作品的使用上,應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約束和政策鼓勵,使得行業內部能夠主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拒絕侵權行為,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四) 加強知識產權技術保護,提升產權保護技術水平
加強知識產權技術保護,實現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水平的不斷升級。一方面,國家應當加強對相關工作的支持,通過政策和資金等手段為相應的技術研究和實踐提供有效幫助,提升整體技術水準。同時,推動高校教育事業的發展,促進高校與企業之間的通力合作,不斷培養高技術、高能力的知識產權技術研發人才,使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產品的研發工作得到穩步推進,并推動相應產品早日進入市場并投入使用 。另一方面,加強技術保護方面的法律建設,對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技術的應用范圍進行有效控制,避免技術的泛濫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也避免技術使用不當給侵權行為帶來便利。
論文摘要:制度是人們行為與權利的邊際,知識產權的制度安排是實現知識產品有效供給和社會福利改善的最優選擇。從產權經濟學、交易成本理論和博弈論的經濟分析方法上分析,產權界定、產權激勵、經濟人的理性選擇需要一種正式的制度安排。
在我國,知識產權制度雖然建設時間較短,但在這相對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和修訂了《商標法》《專利法》以及《著作權法》等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基本上完成了發達國家幾十年來的立法工作,并積極參與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協議與公約,以適應知識產權的國際化趨勢,已建立起一個相對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資源的稀缺性和人類無限的需求之間的矛盾,當這種矛盾產生的資源爭奪與競爭無法通過主體間的談判與交易解決或者談判與交易的成本高昂時,這些競爭和沖突就必須以合理的制度或規則來加以約束和規范。從知識產品的經濟屬性上說,它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非競爭性特征使知識產品產生了巨大的正的“外部性”,而當外部市場不存在一種市場機制能夠為知識產品的所有者提品的“外部性內在化”的激勵時,就需要以產權制度這種正式的制度安排來界定產權的交換原則及保護產權所有者利益分配,并明確界定知識產品的所有者對產品的獲益、受損的邊界與侵害補償、懲罰規則。否則知識產品在交易、使用中的利益沖突就無法解決,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也無法實現。
知識產權制度,是關于在承認知識是一種財產,對其進行保護的基礎上促進知識的創造、傳播和應用的一種重要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有效的行為規則總和,它主要的立法價值在于明示我們的社會應該保護與激勵什么樣的創造活動,需要怎樣的一個激勵規則,或者說就是怎樣才能達到“激勵相容”最優效果,個人權利保護與公眾利益保護之間的沖突協調。各國經濟技術發展的實踐都證明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有效促進知識資產生產進而促進經濟發展的制度。因為它對知識創造提供了激勵,有助于增加知識資產的供給,同時產權法律制度對權利的清晰界定降低了交易成本,提供了產權流轉的效率,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權解釋
從資源配置或利益博弈的角度上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平衡權利所有者與公眾利益的一系列法規的綜合。調整知識產權的制度試圖在提供創造激勵的需要與公眾獲得社會收益的需求之間達成一種均衡。產權制度出現的首要意義是賦予了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明示、正式的產權保護。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夠幫助一個人形成與他人進行交易的合理預期,產權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排他性權利,在國家法律的宏觀層次上它是由人們之間以知識財產為內容的法律關系的權利約束,而在交易與消費的微觀層次上,個人對知識成果的產權主要由消費知識成果、從知識成果中取得收入和讓渡知識成果的權利構成。因此綜合法律制度和交易消費兩個層次,知識成果所有者的權利是他們自己努力加以保護、他人企圖奪取和政府予以保護程度的復合函數。這個復合函數生成機制的邏輯可以理解為:首先,在權利的經濟屬性上,產權所有者最有價值的權利就是轉讓知識產品與獲取收益的權利,市場交換成為實現權利價值的重要手段,但知識產權資產的交換價值是它能產生的總收人的函數和測度與控制它的交易成本的函數。其次,由于權利的所有者與權利的潛在交易者由于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因此在權利交易中的雙方博弈行為都是自利的,但在沒有強制性懲罰機制的私力救濟體系中,權利所有者自我界定和控制權利的成本是昂貴的,所以就會出現某些人掠取他人財富的機會。法律對知識產權的具體界定和保護機制能產生有效率的另一原因在于: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是需要市場信息的。在信息經濟學的觀點看來,信息是需要生產成本與傳遞成本的,當市場交易存在成本的時候,初始產權的清晰界定有利實現“帕累托最優”。同時從市場交易制度的本質上來說,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能夠滿足人類不斷增長的需求,其原因在于知識是種稀缺資源,對知識的產權保護實質上就是一個資源的配置問題,而這種配置是以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在這種制度下產生的均衡對價為基礎,將私有資源演化成有條件的社會資源,這節約了知識資源的社會稀缺性,延伸了資源的使用主體。其中的“有條件”是指知識產權的交易雙方在產權交易談判中重復博弈中最后的支付函數。
綜上所知,從“產權的定義、產權的激勵機制到產權交易主體間的經濟理性再到法律的規制到最后的有效均衡”的邏輯過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知識產品的產權屬性產生了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需求,或者說對知識產品的產權保護是最優的制度安排。
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博弈分析
法律制度的出現是人類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結果,在法的價值體系中,法律制度不僅僅追求效率,也承載著公平、正義等價值功能。但效率與公平是不矛盾的,正如理查德·A·波斯納所論述的,效率就是最大的公平,效率包含公平的價值含義。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應該驅使個人從事符合社會需要的活動,最終實現個人收益與社會福利的匹配與協調。因此,知識產權法的合理構架依賴于在產權所有者與公眾之間達到一個社會可接受的均衡。這就存在兩個問題:第一,社會要確保通過對智力成果的保護來提高社會的福利水平;第二,國家應在創作者與智力成果的消費者之間達成一個公平、合理的協議。下面從博弈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分析在兩種不同的法律狀態下(一種是沒有提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另一種是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智力成果的市場交易的博弈均衡結果和反映的制度含義:
1.當不存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的情形下(各構成要素及博弈結果見表1):一方面,智力成果的潛在使用者作為理性人他最優的策略選擇就是“不支付使用”而不會選擇“支付使用”策略,因為在沒有法律保護制度的情況下,智力成果的潛在使用者就不會面臨法律的懲罰威脅。因此,只要所有者提供其智力成果,他們就有無償盜用的巨大偏好,自己獲得完全的收益R2(>0)而不是“支付使用”策略下的收益R2-R1(< RZ)。另一方面,在潛在使用者“不支付使用”的策略選擇下,智力成果所有者的最優策略選擇只能是“不提供”,因為最少節約了傳播其智力成果的有關信息、搜尋交易對象的相關成本。最后達成的均衡策略組合為[不提供 不支付使用],均衡收益為(0 0)。這是典型的“囚徒困境”式的無效率均衡。這是一個存在“帕累托改善”的博弈均衡,為智力成果提供法律上的產權保護就是改善均衡結果、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的路徑之一。
2.當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條件下,智力成果的所有者為了得到法律的保護權利,必須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智力成果的法律保護成本包括所有者申請法律保護的相關制度性費用、時間成本以及機會成本等,這些成本記為C1;下面我們來分析在存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市場條件下,知識產權所有者與產權的潛在使用者之間的博弈過程(各構成要素及博弈結果見表2):
首先,在雙方的策略選擇上,所有者的策略空間有[交易 不交易],潛在使用者的策略空間有[支付使用費 不支付使用費]。由于市場交易雙方都是理性的經濟人,他們都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為目的。因此,在一方策略固定的情況下,另一方都是選擇能夠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
其次,在雙方的支付函數上:(1)所有者進行產權的交易就會有一定的市場收益,記為 R1(>0),那么其產權收益記為R1一C1且其大于0;不進行市場交易就不存在市場收益,那么所有者的支付函數就是知識產權的權利成本-C1(0)外還需要支付使用費用,這就是知識產權所有者的交易要價R1(>0),因此使用者的支付函數為R-R1且>0;當使用者實行市場盜竊策略的時候,就能不支付使用費用而獲取凈收益凡(>o),但是由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的存在,這種盜用行為面臨法律制裁的風險,并假設盜用行為被發現并予以制裁的概率記為P (o
最后,在博弈的均衡結果上,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最優策略選擇是進行市場交易。而對潛在的使用者來說,其最優的策略選擇取決于兩種策略的支付函數的比較:(1)當也即時,潛在使用者的最優策略是“不支付使用或盜用”,雙方的最優策略選擇是(交易不支付使用或盜用),但是這不是有效率的均衡結果,因為它損害了產權所有者利益而放任了使用者的侵害行為。這是違背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違背了公平、公正的最高法律原則,從另一方面來說也說明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于約束這種不正當行為的必要性。但也有類外,就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強制許可使用”,這是法律從提高社會效率和社會福利的角度來約束知識產權所有者的行為,但這種強制也是需要以補償知識產權所有者為前提的。(2)當也即,時,潛在使用者的最優策略是“支付使用”,均衡的結果是(交易支付使用),實現了“納什均衡”也是有效率的均衡結果。但是這種“帕累托最優”的出現,需要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有效執行以及法律制裁的合理性安排。只有在有效發現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這表現為提高P值越接近1),并合理予以法律制裁(C1),使知識產權法律的綜合威懾力或懲罰力度P* C1超過潛在使用者的使用成本。那么,這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生成過程提出了兩方面的要求:第一,要清晰界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要件,為知識產權的糾紛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斷標準。第二,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要在結合成本——收益的綜合評價上,提出有效率的懲罰力度以實現既要保障知識產權的交易,又要防范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的“納什均衡”狀態。在具體的知識產權法律中,如《著作權法》第46~ 48條;《商標法》第52、 56條;《專利法》第57~ 67條和《實施細則》第84 、 85條就是相關的具體法律規定。
必須補充的是,上述的只是靜態的博弈均衡分析,當知識產權交易是重復進行時(事實上市場交易往往都是重復進行的),由于市場交易主體都是理性人,因此交易的任何一方只要有一次受騙就會啟動“扳機”策略,當市場上存在N個盜用者時,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就會減少N次,那么社會總福利水平就損失了藝 (其中表示知識產權所有者對第i個知識產權使用者的許可要價,R表示知識產權被許可使用者使用被許可權利所產生的收益,)。這種福利的損失根源就在于對知識產權的缺乏法律保護或保護的不力,因此從動態博弈的結果上我們不難得出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意義。
上述兩個博弈分析能夠得出兩個論斷:(1)從社會福利水平的改善角度分析,需要對智力成果提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保護;(2)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依賴于法律制度對侵權行為的發現機制與懲罰力度的合理設計。
Abstract:The problem of curr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teaching is that teaching of classroom lacks practicality and interactivity. Classroom education means cannot meet the students' practical requiremen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position is vague; applying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mode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eaching can solve the above problem,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teaching qua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eaching can be effectively improved.
關鍵詞:診所法律教育 知識產權 教學
Keywords: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eaching
作者簡介:周樹娟 (1979―)女,江西浮梁人,講師,從事法學教學。
本論文是其主持的江西省教育科學“十一五”規劃《高職高專實用創新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研究――以陶瓷知識產權法律人才為例》(09YB060)研究成果之一
一、診所法律教育簡析
診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稱診所式法律教育或法律診所教育,是指學生在律師或法學教師的指導下,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培訓學生基本的法律職業技能(即會晤、辯論、談判等)及職業倫理觀念(規范律師角色行為的道德準則)。是創始于美國的一種以實踐性為特色的新型法律教育模式,因為吸取了醫學教育模式中的有益經驗而命名。從20世紀60、70年代開始,美國杜克大學和南卡羅萊那大學率先創設“法律援助診所”,到1990年止,超過80%的全美律師協會所認可的法學院設立了以真實的當事人為對象,由老師指導和法學專業學生參加的診所式法學教育課程。這種課程就是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通過參與和處理真實的案件,從中學到大量的法律知識和訴訟技巧。診所教育更強調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及通過學生參與實踐來促進其對法律制度的綜合理解。
二、知識產權法教有機結合的策略探討
將診所法律教育與知識產權法進行有機結合,可以使學生在理論學習的基礎上加強相關法律實踐從而有利于職業道德的培養,使學生能夠在知識產權的學習中做到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為學生的全面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轉變法學教育理念
法學教育理念的轉變是將診所教育模式運用到知識產權教學中來的前提。診所教育模式引入我國,不僅是教學方法上的一次革新,同時也是一種教育理念的革命。運用診所教育模式使廣大法學教師認識到課堂不止是教師的課堂同時也是學生的課堂,學生在課堂上的主體地位必須得到體現才能更好的開展教育活動。診所法律教育以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為核心,因此在教學中必須學生為中心,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讓學生學會運用理論獨立的分析和思考問題,大膽提出自己的見解和處理問題的方案,并付之于實踐才是教學的根本目的所在。通過對傳統法學教育與診所法律教育的優勢和劣勢進行分析,可以發現診所法律教育是傳統法學教育的有益補充。診所法律教育作為一種讓學生親自參與案件,注重學生實踐能力、職業技術和職業道德等綜合能力的培養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也不是在脫離原有教育模式的基礎上進行的,需要教師在發揮師生能動性的同時將原有教育模式與診所教育模式有機結合。
(二)教師注重自身素質能力的提高
診所教育模式運用到知識產權法教學中來對教師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師不但具有豐富的知識產權法法學理論知識同時對教師的綜合素質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作為法學教師雖然在診所法律教育中的引導作用沒有傳統教育模式那樣突出,但法學教師應該在注重自己理論專業知識豐富的同還應該具備豐富的法律實務知識,這樣才便于對學生開展法律技巧性發面的引導。因此教師在日常生活中應該注意知識產權法專業知識、法律實務知識以及人文知識的積累從而有利于更好的運用診所教育模式進行教學。
(三)加強法律診所課程體系的設置
各個法律院校應該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加強法律診所課程體系的設置。符合學生實際需要和學校實際情況的法律診所課程體系是學校開展法律診所教學的有機組成部分。目前很多法律院校的人才培養模式還是單純的理論講解為主,學生的實際能力的鍛煉主要局限在本科四年級,因此學生所學并沒有得到及時的所用。診所法律教育要真正在知識產權教學中得到運用就必須改變現有的本科前三年很少的實踐課程現狀,必須綜合學生的知識需求情況形成一門符合校情的特色課程。各個學校應該改變對學生培養過程中的重理論輕實際能力的現狀,在課程目標方面應該注意到法律課程應該以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為主,同時兼顧學生職業道德的修養,以使學生能盡早的進入角色。從而更好的發揮診所教育方式在人才培養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司法審查制度是衡一個國家法治水平商低的重要尺度。在知識產權法律修改過程中,按照TR1PS協議的要求,完普司法審查制度,是加入WTO的要求,也是建立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實現依法治國戰略的必要措施。
現代世界經濟正越來越明顯地趨于一體化,在世界范圍內,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國際競爭日趨激烈。尤其是隨著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科學技術以驚人的速度發展與普及,跨區域、跨行業合作范圍愈加廣泛,也由此不斷引發有關知識產權的糾紛。知識產權在經濟活動的諸多領域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越來越重要。知識產權的保護、有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已成為世界關系的重要問題之一。
一、TRIPS協議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影晌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是所有知識產權方面的協議中最為重要的多邊協議,其“期望在WTO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以及其他有關國際組織之間建立一種相互支持的關系”。如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成為多邊貿易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TRIPS協議涵蓋了知識產權領域的主要方面,為每個成員國規定了最低保護標準(第8條第1款)。加人WTO首先要求各成員國在一定時效內必須修改其內部的有關法律、法規,使之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為適應我國加人WTO的進程,解決高新技術所帶來的、實踐中所遇到的傳統知識產權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國相繼對知識產權的三大主要法律進行了修改:2000年8月25日. 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分別對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做了第二次修正。在人前較大程度地對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修改,一方面是適應加人WTO的需要,但這并不是惟一和最主要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為了在我國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強立法、司法、執法等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應該說,此次法律修改成為了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里程碑,將為我國知識產權保障體系提供更加良好的運營環境,并將進一步加快推動我國的科技進步和文化創新的進程,更有利于保障知識產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衡社會整體利益。
與修改前的三部知識產權法律相比,新修改的這三部知識產權的主要法律,具備了一個明顯的共同特征,即確立司法審查制度,從而改變了以往知識產權法律的重行政保護、輕司法救濟的立法模式,并將其貫徹于司法執行的全過程。
二、司法審查制度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中的體現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及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我國修改后的知識產權法律與TRIPS協議進一步協調,而對行政的終局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提供司法審查機會制度的確立,則成為貫穿了立法、司法和執法全過程的一大進步。TRIPS協議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對原有的知識產權公約基本原則的重申,例如國民待遇原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等;而另一部分則是新創設的原則,諸如透明度原則、爭端解決原則和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原則等。其中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原則是指對知識產權確立、維持和保護所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應當允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使行政決定接受司法審查。TRIPS協議中的具體規定為第三部分“知識產權的執行”第41條第4款:訴訟當事方應有機會要求司法機關對最終行政裁定進行審查,并在遵守一成員法律中有關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轄權規定的前提下,至少對案件是非的初步司法裁決的法律方面進行審查。此款明確表明,對于行政終局決定和初審的司法判決,如果當事人認為不合法或不服的,完全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司法機關也必須接受。
我國的司法訴訟采取二審終審制,一般情況下,初審裁決都有獲得再次司法審查的機會,我國的知識產權訴訟亦不例外。但對于行政終局決定,修改前的專利法第43條的主要規定為:專利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權人對發明專利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對于關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在第49條的無效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這些規定,或與當時的國情、社會發展以及司法環境相吻合,但隨著社會進步,司法環節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加強,法院法官技術背景的確立,法律知識的深化培訓,對行政終局決定不進行司法審查,已不僅僅是不符合TRIPS協議規定的問題,顯然也與我國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依法治國戰略的確立以及司法水平的綜合提重不相適應。因此,新修改的專利法首先刪去了原專利法第43條所規定的撤銷程序,將可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起始日期提前到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在專利法第41條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將原專利法第49條的規定修改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46條)。對于涉及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的確權、維持及無效的行政決定已不再為終局決定,賦予了當事人依法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修改后的專利法的司法審查制度完全與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接軌。
我國原商標法第17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37條中都有規定,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駁回申請的決定、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為終局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司法訴訟。修改后的新商標法第32條、第33條明確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決定,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經裁定后,當事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商標復審委員會提起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維持或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新修改的商標法規定對商標權的確權、維持、異議和撤銷等決定不服的,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與TRIPS協議的要求相一致。
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可以說是一部現代化的著作權法,基本上能保障作者的正當權益,協調作品創作者、傳播者及社會公眾三者之間的因使用作品而產生的利益關系。在司法審查方面,著作權法的修改還應著重體現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執法程序給被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司法當局有權責令原告當事人給被當事人提供適當補償。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增加了司法機關采取臨時措施的規定,如訴前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完善了司法保障體系,這些完善都與TRIPS協議的要求及相關規定是密不可分的。新著作權法的實施,將進一步為調動我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創作者的積極性,推動我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版權貿易,促進我國對外交流合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對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和控制在TRIPS協議中處于相對重要的地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修改中的司法審查制度的確立,明確反映了TRIPS協議的司法審查制度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影響,而且有利于增強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貿易中對我國的信任度,切實達到保障當事人權益的目的,促進我國法治的進程。
三、確立司法審查制度意義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