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52:2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用人單位(甲方):
畢業生(乙方):
學 校:
填 寫 說 明
1、本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和各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用人單位、畢業生應逐項準確填寫,學校應認真審核畢業生有關信息,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依據本協議書,辦理畢業生就業登記審核和報到證簽發等工作。
2、本協議書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和畢業生雙方當事人親自簽訂,代簽無效。
3、本協議書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本協議書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書的附件,與本協議書一并履行。
4、本協議書內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歷,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工資報酬等金額一律使用大寫。
5、填寫本協議書一律用藍、黑色墨水書寫,字跡清晰、工整,涂改處必須(簽名)或加蓋校對章,否則無效。
6、畢業生離校后簽訂本協議書的,學??刹缓炞⒁庖?。 甲方
︵用人單位︶ 單位名稱 組 織 機構 代 碼 單位隸屬 中屬省屬設區市屬縣(市、區)屬縣以下(含鄉鎮、村、居委會等) 聯 系 人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單位類別 機關科研設計單位高等教育單位中、初等教育單位醫療衛生單位艱苦事業單位 其它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艱苦行業企業其它企業部隊農村建制村城鎮社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其他 單位行業 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
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 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國際組織其他 檔案接收單位 檔案接收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遷移地址 乙方
︵畢業生︶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畢業時間 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民 族 政治面貌 健康狀況 專 業 學 制 學 歷 身份證號碼 學 位 聯系電話 培養類別 非定向定向委培師范 家庭地址 郵政編碼 用人單位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或人事機構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 學校院(系)意見: 簽章
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
培養單位:________________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遵守的條款
第一條 本《就業協議書》適用于參加初次就業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研究生、本??飘厴I生;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隊以及依照中國法律核準登記的外因公司、分支機構。
第二條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當遵守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有權利了解對方的實際情況,被了解方應當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條 《就業協議書》如增加其他約定條款,約定條款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第五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就業協議的成立,有其他約定的,須在就業協議書中注明。例如:用人單位進人需要經人事主管部門核準的,應當在協議書中約定,核準后就業協議成立。
第六條 本協議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經學校鑒證登記后作為簽發報到的依據。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畢業后、用人單位、畢業后所在學院和學校各一份。
雙方協議的主要條款
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主管部門: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人及電話:_________ 單位性質:______________
檔案:_________________
接收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
畢業生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學院:_________________ 專業: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 學位類別:______________
學歷:_________________ 培養方式:______________
生源地:_______________ 婚姻狀況: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
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畢業生工作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畢業生的工作崗位是: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畢業生戶口遷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的勞動報酬是:________________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初次服務的期限是:____________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是否簽訂:__________合同。
本協議是否需要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成立
雙方商定按下列步驟解決爭議:
一、對本協議產生糾紛和爭議的,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可向當地政府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申請調解。
三、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向人民法院提訟。
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_____________ 。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違約方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簽字蓋章后方可解除協議。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畢業生意見:___________ 用人單位意見: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意見: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關鍵詞:JAVA 協議書 系統 簡述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12-0148-01
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是教育領域重要的民生工程,畢業生就業問題是社會的一個熱點。傳統的求職招聘方式不能適應新形勢,現有的求職系統不是面向學生的,針對性較弱。因此,研發適合高職院校的畢業生就業管理系統十分必要,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對于保持就業形勢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有重要意義。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打印系統就是為滿足學院對畢業生就業狀況的及時了解而設計的。打印系統使用JAVA語言設計,打印系統使用模塊化開發思想,包括系統登錄模塊,畢業生信息修改模塊,查詢畢業生信息模塊,刪除畢業生信息模塊,添加畢業生信息模塊。該打印系統的運行有利于學院對畢業生就業狀況及時了解,提高工作效率。
一、系統分析
系統的總體目標是及時獲取畢業生就業狀態信息。畢業生注冊成功后,可以修改自己的信息,管理員登錄成功后,除了具有基本打印查詢權限外,還可以添加、修改、刪除畢業生信息。
二、系統功能設計
根據系統的總體目標,該系統完成如下具體功能:
1.身份認證功能:畢業生要經過身份認證,才能訪問主界面。
2.畢業生信息添加功能:管理員可以添加畢業生信息。
3.信息查詢功能:畢業生和管理員可以查詢畢業生就業信息。
4.信息修改功能:畢業生可以修改自己的信息,管理員可以修改所有畢業生的信息。除此之外,還具備信息刪除、分頁顯示、頁面跳轉等功能。
三、開發軟件概述
就業協議書實名制打印步驟: 學生網上激活認證基本資料,登錄系統平臺,申請就業協議書打印, 高校就業部門打印就業協議書。
學生在平臺中填寫畢業年份、學生姓名、畢業學校、專業等信息后,系統自動與資格審查信息進行匹配,匹配成功后即可登錄系統平臺進行下一步操作, 通過學生認證時填寫的用戶名、密碼信息登錄系統平臺,進行申請就業協議書打印工作。審核通過后高??芍苯哟蛴W生就業協議書,每個都會自動綁定學生填寫的就業協議書內容,未填寫的不允許打印。
Java對C++改進,取消指針操作,安全性、適合性取得良好效果,C語言是結構化程序設計語言、有變量作用域過程式語言。
1.JSP 即java server pages由sun公司推出的,是 Servlet 在技術上的擴展, Servlet 的一種簡易方式,強調應用時外表表達。JSP和Servlet實質上都是java類。Servlet 和 JSP 最主要的不同點在于, Servlet 的應用邏輯是在 Java 文件內,從表示層中的 HTML 里分離出來。 JSP 的情況是 Java和 HTML 可以組合成擴展名為.jsp 的新的文件。JSP 側重于視圖、一次編寫、多平臺支持、伸縮性強,Servlet 主要用于邏輯控制方面。
2.Mysql數據庫:在Web2.0時代,全網風靡的社區論壇系統Discuz和博客平臺Wordpress均基于MySQL稻菘猓實現底層架構。在Web3.0時代,阿里巴巴、Google等大型互聯網公司采用MySQL構建大規模數據庫,主要作用有以下幾點:
a.賬號管理,通過控制臺進入實例后,點擊“賬號管理”選項,對實例賬號創建和管理。
b.資源監控,RDS for MySQL提供磁盤空間、IOPS、CPU利用率、連接數等核心項數據監控趨勢圖。
c.備份與恢復,在控制臺左側“備份與恢復”選項中,用戶可查看當前的備份列表及進行自動備份策略的修改,同時也提供MySQL備份文件及Binlog文件的下載恢復。
d.實例連接,RDS for MySQL實例通過數據庫管理軟件MySQL、Navicat、 MySQL通過MySQL客戶端的命令行進行連接。
e.數據的遷入與遷出,數據遷入,MySQL提供數據傳輸服務,全量數據遷移免費;同時提供增量數據遷移服務,可將本地或ECS上的自建數據庫平滑遷移到RDS。
四、系統軟硬件平臺
1.硬件運行環境:服務器,內存1GB以上,外存5GB,處理器INTER 3.0GHZ,100M網卡;WEB瀏覽PC機,100M以上網卡,客戶機/服務器操作系統,vista 7、 windows xp操作系統。
2.軟件運行環境:操作系統:vista 7、 windows xp,數據庫,mysql,,網絡:以太網搭建組成的局域網,可設置多臺客戶機。
3.用戶注冊維護部分代碼:a. 注冊主頁面關鍵程序代碼:
學校登陸
Boder=1 framespacing=1 row=120,frameborde=no>
Name=top frame src=top scrolling=no>
Id=main name=main frame src=righ.jsp
Scrolling=no >
b. 畢業生信息維護模塊:
Function check()
{ if(document.form2.yong.value==){aler“輸入用戶名”}
Document.form2.minma.value=){“alert(“請輸入密碼”)}
Document.form2.mina.xing.value==””){alert(“請輸入姓名”)}
{Document.form2.xing.focus()false’)
}function gow()
二、就業協議簽訂及填寫要求
1、高職學生按實際工作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師范專業學生建議簽訂私立幼兒園及私立學校對口簽訂,在編的方可簽訂公辦學校且必須加蓋市教育局公章。
2、就業協議書編號暫不用填寫,等系里統一填寫。
3、就業協議書封皮上的用人單位名稱必須加蓋公章。(與往年不同)
4、畢業生情況及應聘意見
(1)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要求與本人最新身份證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2)專業名稱必須按標準專業名稱填寫。 (3)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必須填寫準確,如果沒有固定電話需填寫父母手機號,并且打電話核查就業情況時必須證實在所簽單位工作。
(4)應聘時間、地點如實填寫。
(5)應聘意見一欄填寫“同意”兩個字,畢業生簽名必須本人簽字。年月日填寫在XX年12月份以后。
5、用人單位情況及接收意見
(1)單位名稱:填寫用人單位公章上的名稱。
(2)單位隸屬:私立學校填寫人社局,正式在編公辦校填寫教育局。
(3)聯系人,聯系電話必須填寫清楚,并且核實就業率時,打電話必須證實該生在此工作。
(4)通訊地址必須如實填寫具體門牌號,郵寄材料能夠收到的地址。
(5)單位性質如實選擇填寫。
(6)檔案接收單位名稱:必須填寫用人單位所在市級人社局(如:沈陽市人力與社保障局),在編的公辦學校填寫市教育局。
(7)檔案轉寄詳細地址(或填寫人社局名稱),郵編等信息,去人社局蓋章時由人社局統一填寫好。
(8)用人單位意見: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不得蓋用人單位部門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或遮蓋的章等。
(9)用人單位上級上主管部門意見:加蓋縣區級人社局或教育局章(根據簽訂單位性質加蓋)(可以省略)
(10)用人單位所在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意見:加蓋市級人社局公章(簽公辦校的蓋教育局公章),必須加蓋,不得省略。(畢業生簽訂外省企事業單位的今年也必須加蓋人社局公章,在編公辦校加蓋教育局公章。*與去年不同*)
(11)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約定、畢業生對用人單位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寫“此欄空白”或用“斜線”劃掉,并雙方簽字。
(12)用人單位及人社局簽章后必須寫清日期。
(13)院系審核意見:教學系加蓋公章。
關鍵詞: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法律屬性;民事合同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84](2013)01—0044—05
高校畢業生通過就業協議書的形式實現初次就業的做法,我們已經走過了十多個年頭。十余年來的實踐證明,這種形式對維護高校畢業生在初次就業中的合法權益,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方面都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項帶有濃重計劃經濟色彩的制度,在當前就業理念新穎化、就業途徑多元化、就業形勢復雜化的情況下,越來越暴露出它的不足之處。這張關系到每年數百萬畢業生和眾多用人單位的一紙協議存在著不少問題,在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校問產生了許多矛盾和糾紛,也給社會就業環境和就業秩序帶來了一定的混亂。在以“市場為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大學生就業制度背景下,必須重新厘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屬性,從而明確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就業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緣起與當下困境
就業協議書的全稱是《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就業協議),是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簽訂的、明確三方在就業擇業過程中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即我們俗稱的“三方協議”。20世紀90年代后期,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逐步走向市場,實行在國家就業方針指導下的雙向選擇機制-使畢業生就業從傳統的指令計劃分配轉型為現代的市場雙向選擇。由于市場對就業的調整機制并不健全,因此導致當時的大學生就業處在一種由計劃向市場過渡的特殊狀態中。原國家教委(1998年更名為教育部)于1997年3月24日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并實施至今?!稌盒幸幎ā返谖逭隆肮┬枰娒婧碗p向選擇活動”第24條明確規定:“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后,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訂的協議無效?!备鶕摋l規定,高校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用工合意后,應與用人單位、高校共同簽訂就業協議。因此,就業協議是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在形式上從國家包分配轉向市場尋找進程中的選擇。
與現實生活中的一般協議不同,就業協議有其特殊性:首先,就業協議的訂立主體具有多方性、特定性和特殊性,表現在它是三方合意的結果,并且這三方是特定的,只能是高校、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其特殊性在于這三方有著緊密的內在聯系:培養方、培養對象、使用方;其次,就業協議的格式是固定的,但這份格式固定的協議并不是由簽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事先制定的,而是由另外的、間接的當事人,一般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具有很強的行政管理色彩;第三,協議產生相應效力的前提并不是就業與用工的直接當事人——即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意思表達一致的結果,而是取決于處于行政管理地位的畢業生培養單位——高校的意愿。
按照法理學中法律淵源的一般理論,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既然《暫行規定》是原國家教委制定的,它就屬于部門行政規章,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局限在部門行政規章的水平上。然而由于該規章制度頒布實施后,沒有其他相關實施細則以及進一步的文件解釋,就是說對于其中重要的就業協議制度的具體內容、法律屬性、法律地位及責任承擔沒有立法上的明確規定,再加上就業協議本身的缺陷,致使學界對就業協議的法律屬性莫衷一是。任何人都不可否認就業協議在本質上是一份協議。但問題是它是一份什么性質的協議書?應由什么部門法律調整?在實踐中又應該依據什么法律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明確各自的義務,追究違反協議的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呢?這些問題難以回答,導致其法律效力難以發揮!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屬性爭辯
正是由于《暫行規定》本身的缺憾,就業協議法律屬性無立法上的明確規定,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所以在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認識。
(一)“民事合同說” 這種觀點認為,就業協議是民事合同或民事性質的合同,從就業協議簽訂的時間、內容及就業協議體現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來看,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但卻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和相應的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解除和違約。如果畢業生違反了就業協議書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合同法來追究畢業生的違約責任。
(二)“預約合同說”此觀點認為,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只是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一個預約合同,尤其是就業協議中就服務期、違約金等涉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的內容,在以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予以確認,這完全符合預約合同的特征,是典型的預約合同。當畢業生到用人單位正式就業時,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根據就業協議而訂立的勞動合同是本約合同,就業協議作為預約合同的約束力就完成了,而勞動關系應當以勞動合同為準。
(三)“勞動合同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較多,他們認為,就業協議應當適用勞動合同,因為就業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們的性質一致。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畢業生就要到簽約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就要為其安排相應工作崗位,從實際上說,這就是確定了勞動關系。二者主體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依據一致;就業協議應當遵循《勞動法》中勞動合同等有關規定,發生爭議糾紛,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依法處理。
三、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法律屬性觀點的評析
應該說,上述觀點都承認就業協議是一種合同,符合合同的表面要件。但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就業協議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合同?如果合同性質不能明確,那么在實踐中就會找不到相應法律依據,難以處理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尚難詮釋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屬性。
(一)“民事合同說”有違就業協議的現實運行
“民事合同說”似乎有一定道理,表面看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基于“雙向選擇”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的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但這個觀點無法解釋就業協議中高校的作用和權力。眾所周知,民事合同強調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然而,就業協議是一個“三方協議”,當就業意向中的直接當事人—一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意思表示一致了,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就業協議并不能生效。如果它是民事合同,那么如何理解在此問題上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由于未經學校同意學生擅自簽訂的就業協議無效,所以協議是否生效需經學校的“審批”,這并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而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與涉及頒發畢業證和決定授予學位等事項一樣,二者之間的關系并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于高校還負責畢業生的相關資格審查和就業推薦工作,因此將高校與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置于同一民事法律關系中的觀點就不太恰當。
(二)“預約合同說”混淆了兩者的界限
預約合同,本質上也屬于民事合同,是一種債權合同。這樣界定就業協議,當然也很牽強,不過我們可以單純從預約合同的角度來分析思考。預約合同的概念,在我國合同實務中雖屢有應用,但我國立法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勞動法》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學者們一般將其定義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之合同”,其將來應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合同。預約合同成立的要件,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同。在英國合同法理論中,預約被稱為“產生法律關系的意向”。如果沒有產生法律后果的意向,任何一個協議將不是一個有拘束力的合同。就業協議不是預約合同的理由在于:首先,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訂立目的不同。就業協議訂立的目的是確立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的勞動用工關系,而不是以將來訂立勞動合同為目的,因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部隊等部門并不是依賴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的勞動工作關系的;其次,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性質是相同的,比如都屬于民事合同,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性質并不一樣。預約合同本質上屬于民事合同,如果認為就業協議是預約合同,那就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這和勞動合同的性質是不同的,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經濟合同、行政合同等是不同性質的法律合同,它們適用的法律法規也是不一樣的;第三,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依據和所適用的規則是一致的,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依據和所適用的規則是不相同的;第四,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主體是一致的,而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主體卻不一致,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畢業生三方,勞動合同的主體只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第五,預約合同充分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是當事人之間自愿簽訂的;而就業協議本身涉及第三方,必須獲得高校的同意,帶有強制性。所以,就業協議不屬于預約合同。
(三)“勞動合同說”缺乏法律依據
對于“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的觀點,筆者認為,雖然就業協議是對將來雙方可能訂立勞動合同的約定,是畢業生與就業單位約定學生畢業后與就業單位可能訂立勞動合同的一個憑證,但其本身并不是勞動合同。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不同,差別很大:首先,兩者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勞動合同的依據是1995年頒布實施的《勞動法》和2007年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屬于國家的基本法律。而就業協議的依據是1997年原國家教委制定的《暫行規定》,屬于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遠低于國家勞動基本法律;其次,主體不同。勞動合同是適用于有勞動能力的、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所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只需雙方協商一致,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無欺詐、威脅等情形,則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畢業生的培養單位(高校)不可能是勞動合同主體。而就業協議的簽訂須三方在就業協議上簽字、蓋章才能生效。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簽字蓋章,就業協議都是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換句話說,就是簽訂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第三,目的不同。就業協議是一種對工作意向、意愿的認可,而勞動合同更多的是體現具體勞動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就業協議是高校制訂就業計劃的重要依據,它體現國家的計劃,體現畢業生的流向是否符合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的高校才會批準,其行政性很強。勞動合同的成立不體現國家對人力資源的計劃和宏觀管理,只體現用人單位招工用工和勞動者擇業就業的狀態,突出了就業自主性;第四,內容不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除應具備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外,還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而就業協議主要明確的是畢業生同意去某用人單位就業和該用人單位同意接收該畢業生的意見,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款;第五,簽訂時間不同。就業協議簽訂于學生畢業前后,一經簽訂便具有法律約束力(盡管目前這種約束力怎樣體現,我們尚不清楚),一旦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協議自動失效。而勞動合同簽訂于學生畢業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正式確立勞動關系之時;第六,處理糾紛的法律適用不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所產生的糾紛屬于典型的勞動爭議,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而學生和用人單位因為就業協議產生糾紛,則不能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只能適用《暫行規定》;第七,處理糾紛的部門不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因就業協議發生糾紛后,一般先由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報送高校就業主管部門,由其審查認可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進行調整,行政性很強。但如果協商不成,則會因為就業協議法律屬性不明而無法找到其他明確的救濟渠道。而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除當事人可以協商和解外,還可以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述幾個方面充分說明,就業協議根本就不是勞動合同,不能作為確定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
四、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法律屬性的厘定與確認
就業協議使得當事人一旦出現違約并對簿公堂的話,在實務上極有可能遇到如下尷尬局面:勞動仲裁部門會因就業協議所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不予受理;人民法院面對這樣的糾紛同樣也會以當事人之糾紛不屬于勞動糾紛不予受理,退一步說就算法院認定該糾紛屬于勞動爭議也必須先進行仲裁。如依據《合同法》立案,姑且不說這種糾紛是否屬于民事合同糾紛,即便法院同意受理該類案件,但在具體審理中法院究竟依據什么法律條款來處理這種“三方”協議上的爭議也將是一個難以解決的現實難題??傊?,面對這樣的糾紛要想依據現有的法律規范來解決,并不現實。這個典型的“四不像”,產生在我國大學生就業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之中,屬于中國特色就業市場轉型期的產物"’,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的特點,影響、制約了大學生就業市場的有序發展和社會整體就業環境的優化,應該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厘定就業協議法律屬性的根本前提:主體的明確和高校的退出
根據《憲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就業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自主、自愿行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兩者在雙向選擇的基礎上達成合意就可以簽約。其他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應該進行干涉、限制。而根據《暫行規定》第24條之規定,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協議能不能生效,取決于學校的態度。這與憲法賦予公民的就業權和勞動權是背道而馳的,有違憲之嫌。同時,將大學生這一特殊身份主體的就業與社會上其他就業主體進行區別對待,也有“身份歧視”之嫌,與《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勞動法律的立法宗旨也是背道而馳的。那么高校在就業協議中究竟如何定位?高校在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和履行上的權利和義務究竟如何確定?筆者認為,高校應退出就業協議的主體資格,將現行不合理的“三方協議”回歸為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雙方協議,使就業協議真正成為“協議”而不是行政文件。就業協議的簽訂、生效、履行和違約等事宜都只能取決于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主觀意愿,高校不應該進行干涉、限制。作為培養單位,高校對于就業協議的簽訂和履行只應起到建議、指導和督促的作用,并為維護學生的權益提供必要的幫助。一些省市已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如廣東省、天津市和四川省等。上述省市明確規定,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由用人單位和學生直接簽訂,高校作為培養單位不再作為簽約方,學生在就業協議履行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高校將不再承擔法律責任。國家有關部門應在總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規章進行修改,明確規定高校作為培養單位不再作為就業協議的簽約方,也不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就業協議法律屬性的回歸: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同
主體角色理順后,就業協議必須明確其適用的法律法規,才能真正保障其法律效力的實施。由于我國用工單位性質的多樣化,存在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同的用工形式,畢業生還可以去部隊所屬的單位,而按現行法律的規定,不足所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都歸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就算是畢業生的工作崗位按照就業協議實現了,最終的結果并不一定是簽訂勞動合同,換言之,勞動合同并不是適用全部就業協議者!因此,把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接軌的想法是不科學的。
事實上,如果作為第三方的高校退出就業協議后,就業協議真正成為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間以平等的身份簽訂的確立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就是典型的民事合同。理由如下:首先,它是雙方在平等互利、誠實可信的基礎上簽訂的。目前就業機制實行的是“雙向選擇”,畢業生可以在就業市場上挑選適合自己的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也可制定用人標準,根據自身需要挑選合適的畢業生到自己的單位工作,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在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其次,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的意思表示行為,只有雙方的意愿表示一致,該協議才能成立。第三,簽訂就業協議是沒定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協議書的備注欄里,雙方可以就工作崗位、正式錄用的條件、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等內容做出不違反法律的約定。既然就業協議屬于民事合同,那么協議的簽訂和履行就自然應遵循民法的具體規定。因此,把就業協議歸于民事合同范疇中,具體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來進行調整,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
乙方: (見習人員)
為明確見習人員與見習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見習期限及工作安排
1、按照甲方的崗位需求,乙方經 (縣(市、區)團委)、人力資源市場推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指定崗位見習。
2、甲方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安排乙方見習活動包括必要的培訓,以提高乙方的就業創業能力。
二、見習崗位
3、甲方安排乙方到 部門,從事 工作。見習期間,甲方可以根據其需要和乙方的具體情況對見習崗位進行調整。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甲方負責對乙方在見習期間進行管理;在乙方到崗前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 元;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元的基本生活補助;有條件的單位為乙方見習期間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權;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保障乙方在見習崗位的安全;見習結束時對乙方進行考核鑒定,出具見習證明。
5、乙方須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個人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甲方安排的內容參加見習,按時完成見習期間甲方交付的任務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保守甲方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四、違約責任
6、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各自應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即為違約,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7、甲方未能及時足額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致使乙方受損的,應予賠償。
8、乙方違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或終止見習。乙方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賠償。
9、甲方未能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補助,乙方有權追償。
五、爭議解決途徑
10、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任何爭議,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相應的組織提出調解,調解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六、其他規定
11、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補充約定或協商解決。
12、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經甲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甲方公章和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另一份交乙方組織單位存查。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關鍵詞]就業協議 性質 效力
[中圖分類號]G64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0)11-0022-02
我國高校現行的就業協議制度,是伴隨著我國就業制度從統包統分向學生自主擇業方式轉變的過程而出現的。該制度對規范和促進大學生就業曾起過重要作用,但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以及協議書本身缺陷,其應用情況并不理想,而且逐漸成為畢業生擇業、就業過程中的一道藩籬,其中就業協議的法律屬性一直是學界探討的關鍵。因此必須準確定性就業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同時明確高校在就業協議中的法律地位。
一、就業協議的概念及內涵
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找到工作后,根據學校要求,與用人單位和學校所簽訂的協議(全稱《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其是我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在改革過程中的產物,是畢業生尚未離開學校時在學校參與和見證下與用人單位協商后簽訂的協議, 同時也是學校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派遣畢業生的依據。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畢業生合理有序就業的重要保障。早在1997年國家教委就頒布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其中規定用人單位應在每年的11月至次年5月簽訂畢業生錄用協議。隨后,國家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制訂了全國統一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后來又規定由各省教育廳根據本省情況制訂就業協議書。目前,隨著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就業協議在畢業生擇業、就業方案制定、畢業生派遣及報到過程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都十分重視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與一般的協議不同,就業協議有其特殊性:首先,就業協議的簽訂主體具有多方性、特定性和特殊性,表現在它是三方合意的結果,并且這三方是特定的,只能是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所以,就業協議也稱之為三方協議。其次,就業協議可以說是一份格式合同,但這份格式合同并不是由簽訂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事先制定的,而是由另外的主體,一般是教育主管部門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①
目前,由于部分畢業生、用人單位對就業協議書理解不夠或重視不足,導致目前畢業生在簽約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使得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的利益受損,這也是由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對就業協議的性質和法律屬性以及效力的理解不足,導致單方違約及不履行協議的行為層出不窮,以下簡單談一下就業協議的性質和法律效力。
二、就業協議的性質
關于就業協議書的性質,筆者認為應分為兩部分分析,一部分為協議書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性質;另一部分為學校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所給協議書帶來的性質。
(一)協議書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性質
就業協議本質上是一份合同,這是學界的共識。但究竟是什么性質的合同,學界爭議較大,具體來講主要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就業協議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民事合同;第二種觀點認為就業協議是一種為了將來訂立勞動合同而訂立的預約合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就業協議是一種就業的意向書。當然,還有學者認為其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這個階段就業協議的性質,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2002年11月,某報社派兩名部門主任到某高校選聘文字編輯,小周參加了招聘考試。當天,她就簽了約,一份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另一份是《聘用協議》。然而,直到2003年6月中旬,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基本結束時,小周仍未來報到,也沒有任何音信。原來她已經到另外一家報社上班去了。7月,報社正式致函,請其履行協議,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9月,在始終沒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確答復的情況下,報社向法院提訟,狀告小周違約,要求被告賠償。10月28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自愿簽訂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聘用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都應按照協議履行。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從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法院是以將小周的就業協議認定為民事契約、合同作為評判依據,要認定就業協議是否具有該性質,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們首先從就業協議的特征入手。
《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也就是說就業協議書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或契約)的性質和特征。因此,就業協議書應是人(畢業生、用人單位)之間確立關系(聘用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該協議應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相一致。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間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協議都不能成立。
2.協議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畢業生,另一方不論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大型企業集團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沒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協議應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為確立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因此,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4.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協議既然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因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
由此已看出,就業協議書是符合民法調整的范疇的,其性質就是一份書面合同,該合同受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約束,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平等的接受民法調整,其效力和約束力來源于合同法。所以,筆者認為,就業協議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簽訂,符合一般民事合同訂立的構成要件,其性質屬民事合同的一種,并受其制約。有的學者指出,如果將就業協議看做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那么高校在就業協議的簽訂過程中的角色和性質如何定性?這就引出我們這里所說的第二種性質,即學校在就業協議書上蓋章生效所帶來的性質。
(二)高校在簽訂就業協議書過程中的性質
就業協議書的簽訂與以往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涉及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三方當事人,上面我們已經談到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就業協議,學校在已經訂立的協議上面簽字蓋章,并不影響協議之前的效力,其只起到行政確認的作用,從性質上而言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的一種。正確理解這種性質,要充分了解高校在畢業生就業中的法律地位。
1.高校在促進畢業生就業中的具體作用。我國高?,F行的就業協議書制度,是伴隨著我國就業制度從統包統分向學生自主擇業方式轉變的過程而出現的。從教育部制定《就業協議書》開始應用到現在經歷了多年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很多的爭議,但這項制度總的來說還是成功的,我們應當客觀的看待這一現實。當前,就業協議的主要功能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制定就業計劃的依據、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就業率統計的依據、畢業生實現初次就業的合同根據。其中前種功能正在逐漸弱化,但作為初次就業合同,其作用日益凸顯出來,這也是社會發展的趨勢。同時,高校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角色也在不斷變化,從學生就業的管理者變成了服務者,主要負責:職業發展規劃、提供就業指導、收集和就業信息、確保用人單位和學生信息真實、審核就業協議、酌情控制違約、按就業協議制定和上報就業計劃、發放就業報到證等。②高校的很多作用和職能都體現了很強的行政色彩。既然其體現了很強的行政色彩,那就可以確定高校在就業協議的簽訂過程中所處的地位是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其行為屬于行政法律范疇。
2.高校是就業協議的審批機構。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肯定,高校并不是就業協議的簽訂中的主體,而是就業協議的審批和協助履行機構,其在就業協議上蓋章只是履行了一定的行政職責,承擔一定的義務和責任,是對就業協議的特殊管理的體現,并不影響就業協議上雙方平等主體具體權利義務的實施和效力。學校的這種審批行為體現在審查畢業生資格、用人單位信息的真實性、按照就業協議編制上報就業計劃、給畢業生發放派遣證報到證等一系列法定義務其產生的依據是法律規定或學校本身的職能而非協議,而且學校也不得修改協議內容,從協議的履行來看,雙方當事人履行的是協議書上規定的內容,而學校則是依職能產生的責任。所以說高校的簽字蓋章行為只是依法的職能行為,是協議的審批機構,是行政法律行為,并不影響協議書本身的效力。
三、就業協議的效力
就業協議作為合同,不管是何種性質的合同,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就業協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規范上。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是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而達成的協議,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均有遵守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一方不能履行協議或者合同的內容,畢業生有追究用人單位違約責任的權利。③即只要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簽訂了就業協議,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就隨之確立,畢業生就享有畢業后到用人單位報到、工作的權利并負有到該單位提供勞務的義務,用人單位也同時負有接收畢業生到該單位工作的義務并享有使用該畢業生為單位提供勞務的權利,在該協議有效存繼期間,任何一方違反就業協議,都必須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就業協議的效力始于何時?有持其他觀點的學者指出就業協議的效力于三方同時簽字和蓋章時才產生效力,即用人單位、畢業生和學校都簽字后方才有效,也有的學者認為,就業協議是附條件的勞動合同,只有當畢業生順利畢業拿到畢業證書時方才生效。筆者認為,就業協議既然是一個民事合同,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且就業協議書統一編號一人一號,當畢業生將協議書交給用人單位時,顯然是經過深思熟慮后給用人單位發出了求職的要約,而用人單位的簽字或蓋章就是對該求職要約的承諾。既然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疇,那么此時不管學校是否蓋章均可以認定為該協議書的民事部分即求職合同已經生效。此時無論是用人單位或是畢業生,任何一方提出不履行協議都是違約。學校的簽字蓋章標志著該協議的行政部分已經生效。
那么就業協議何時失效?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就業協議的效力始于簽訂之日,終止于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時。就業協議的作用僅限于對學生就業過程的約束,一旦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就業協議的使命也宣告結束。也有學者認為須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原就業協議才隨之失效。④筆者認為,在就業協議的簽訂中,畢業生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處于相對劣勢的地位,為了保護畢業生的合法利益,就業協議應在其與單位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時失效,這樣可以避免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之間空檔期的利益受到損害,也同時可以督促單位盡快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隨后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注釋:
①江志雄.論就業協議的法律性質.法制與社會,2007年,第6期,第835頁.
②趙建.謅議就業協議的法律屬性.商業經濟研究,2009年,第16期,第64頁.
③蔣梅.大學生就業權益及其法律保護.高等教育研究,2006年,第10期,第79頁.
④張劍軍,羅葆青,白仲航.畢業生就業協議的法律性質辨析.當代青年研究,2007年,第5期,第73頁.
【參考文獻】
[1]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
[2]楊銀春.就業協議不是一張廢紙.中國大學生就業,2006.6.
[3]張冬梅.就業協議書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之策.中國大學生就業,2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