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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 責 人 姓 名: 行 業: 網址:
咨詢電話:96633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廣州市工商局:
廣州市工商局: 本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本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
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規定 在對應欄 序號 文件、證件名稱 內打鉤 ⒈ ⒉ ⒊ ⒋ ⒌ 負責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申請登記書》場地使用證明,即產權證復印件和租賃協議(變更經營地址者提交) 名稱核準通知書 新的合伙人身份證明即身份證、計生證和暫住證(非廣州市戶口人員)等資料復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張(變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謹此確認。
經聯系電話: 營 者: (簽) 通訊地址: 年 月 日 填寫須知: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本申請 填寫須知:
1、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本申請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書每頁注解說明; 書每頁注解說明; 提交的文件、紙及資料中提交復印件的必須核對原件;
2、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
a4 紙及資料中提交復印件的必須核對原件; 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負責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負責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填寫本申請書應當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筆或毛筆填寫或簽
4、填寫本申請書應當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筆或毛筆填寫或簽。
注意事項
1、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進行查驗,在“對應”欄中打鉤。
對應”欄中打鉤。 該欄還應填寫負責人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2、該欄還應填寫負責人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首問責任人審查情況: 首問責任人審查情況: 責任人簽: 責任人簽: 年 月 日申請人簽確認:
申請人簽確認: 年 月 日 材料,如同一問題多次提出沒補齊,
注:申請人應當按工商部門經辦人提出要求補齊材料,如同一問題多次提出沒補齊,由企業負責人來遞交 申請材料并說明情況。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模板2申請人(原告):農民工
法定人:
被申請人(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原告)訴被告限公司關于工傷待遇糾紛一案,原告已依法請求工傷待遇賠償,因被告至今沒有一個愿意賠償的姿態。為求得這種合法訴訟請求的順利實現,現依法提出(增加)訴訟請求。
增加訴訟請求事項:
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瀘州觀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
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工傷職工有權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該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被告未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為勞動者的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目前被告處于未與原告訂立勞動合同的狀態,只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原理,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本身隨時有權解除與被告的事實勞動關系。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特此提出增加訴訟請求,請予一并審理為感!
此 致
人民法院
請求人;
法定人:
特別授權委托人: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模板3申請人:==--、女、漢族、19---年12月--日出生、住址:-瑞州區前-房。
人:郭偉俊律師
被申請人:--、女、漢族、40歲、住址:呼和浩特-。
請求事項:
請求在申請人訴杜--一案中增加以下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從2011年1月1日起至歸還房屋止侵占房屋造成的損失(按照每月1000元計算現在已經為13000元)。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鑒定費(待鑒定機構收取后確定)、訴訟費、和交通費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侵權糾紛一案已經由貴院受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以前是申請人的弟媳,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兄弟離婚,申請人一直念在雙方曾經的感情因素讓被申請人暫住在本案所爭議的房屋中十多年,在申請人向貴院提起讓被申請人騰出房屋的訴訟時只是要求被申請人交還房屋則可,而且還向法院提出調解申請,只要被申請人搬出房屋訴訟費甚至都可以不予追究。但被申請人把申請人的寬容當做軟弱,而且一直對法院的正常審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虛假信息拖延審理,并且多次對法院和申請人進行欺騙,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不被進一步的擴大和繼續侵犯,現在申請人向貴院提起以上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的項目和數額,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申請人: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模板4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張雨寒,女,35歲,漢族,勝利石油管理局臨盤采油廠供水大隊,職工,住臨邑縣臨盤鎮宏達三區18號樓9號。電話13869225106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魏宏剛,男,37歲,漢族,勝利石油管理局臨盤采油廠車管大隊,職工,住山東省臨邑縣臨盤鎮曙光小區23號樓10號電話13626370997
張雨寒因與魏宏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的(2007)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撤銷德州中院(2007)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p>
德州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注意: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人:
再審申請書文書樣式供當事人在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再審申請時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p>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認為確有錯誤,而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以期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的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當事人。案件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發現法院裁判確有錯誤時,只能通過或申訴制度加以糾正,而不能依法申請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訴人、被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及判決其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當事人的法定人依法亦有權代當事人申請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準予提出再審申請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和范圍的限制。如果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則只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判決、裁定、調解協議雖已生效,但屬于法定不準提出申請再審的,當事人也不得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边@是因為,夫妻關系是以愛情為基礎的,不能靠用強制的方法使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的男女再結合在一起。況且,進行再審,還可能出現再審判決與現實婚姻等一系列無法解決的問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也不得申請再審。
3.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生效后的二年之內提出。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防止當事人無休止的纏訟,維護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
4.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管轄法院的限制。其立法本旨在于防止因當事人到處申請所造成的人力、物力的浪費,以及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擾。同時,明確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還可以避免法院之間互相推諉,影響當事人再審申請權的行使。
5.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法院的名稱、案由及案件編號,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中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申請再審的具體訴訟請求以及申請再審的事實、事由和法律根據。同時,當事人提交申請書,必須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副本。
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不影響生效判決、裁定的效力,即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這一點與二審程序不同。在上訴審中,只要當事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內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均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情形。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限制,也是法院審查的重點。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針對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必須符合下述法定情形之一:
第一,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即當事人提供的新證據能夠否定原判決、裁定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的證明力,從而使案件事實完全改變或者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判決、裁定的結論無法繼續成立。比如,原證據系偽造、變造、偽證等。
第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主要證據決定案件事實的主要方面。缺乏主要證據,案件事實就無法認定,至少是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有兩個方面含義:其一,原判決、裁定根本沒有能夠證明案件主要的、關鍵性問題的證據經當事人提交到案。其二,原判決、裁定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不實或經合法改變,如偽造被查實,或所依據的刑事、另案民事判決被依法撤銷等。
第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既包括適用實體法錯誤,也包括適用程序法錯誤,或是應適用此法而適用彼法,或是應適用此條款而適用了彼條款。法律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準繩,適用法律上的任何錯誤都屬重大錯誤,必將影響判決、裁定的正確性,都應當再審糾正。當然,只引用某條而未具體指明款、項的,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第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操作規程,是保障判決、裁定合法、正確的必要形式。當然,并不是所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都必然影響判決、裁定的正確性,所以,這不是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必然條件。只有人民法院違反重要的、關鍵的法定程序,如回避、質證、合議等,可能影響核實證據、調查認定事實、作出評斷時,才應當進行再審。
第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清正廉潔、公正斷案是審判人員最起碼的職業道德。一般情況下,審判人員受賄后,必然、枉法裁判。但是,這里要求具備的僅僅是審判人員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而并不一定要證明審判人員因此進行了枉法裁判。至于審判人員基于親情、報復、嫉妒等卑鄙心理實施了、枉法裁判行為,一經查實,即應再審。應當強調的是,此處的貪污受賄是有其特殊含義的,即指審判人員貪污與本案有直接關系的財物,接受本案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的賄賂。如果審判人員貪污其他財物或者接受其他人的賄賂,則不是提起再審的法定條件和理由。另外,這里的審判人員既包括審理該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的審判員,還包括參加討論研究該案的審判委員會委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針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只有以下兩種情形,才可能實際引發再審程序:(1)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2)有證據證明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上述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幾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申請再審才能成立。
【文書樣式】
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抄件(或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再審申請書”。
二、正文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本文書是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申請再審的,所以,當事人只有申請人一個方面。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
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2)有法定人或指定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案由,即提出再審申請的原因。寫明不服哪個人民法院的哪一個判決或者裁定。依次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原終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的制作日期、文書編號、文書名稱。表述為:“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申請再審?!?/p>
3.請求事項。是要求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再行審理。
請求事項應寫得簡明扼要,言簡意賅。
4.事實與理由。這是本文的關鍵部分,應根據法定內容來寫。
再審申請,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內容比狀、上訴狀復雜得多。既要寫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又要寫二審判決、裁定的錯誤。如何把理由寫得井然有序,避免重復、贅疣,這是個寫作技巧問題。要把理由部分寫好,首先應從整體內容上思考,明確所要表達的中心思想,然后,對所掌握的材料進行歸類。具體制作時,可劃分為以下幾個大的層次:
第一層,綜述案情??梢韵绕查_一、二審的裁判,將民事糾紛的發生、原因、經過、結局情況寫出來。這一層要求寫得實事求是,有事實、有相關的確鑿的證據證實。如果不先綜述案件事實,直接批駁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或裁定,就會覺得缺乏總體感。因為,從邏輯學上說,綜述案情,是先舉出正確的結論。下邊的批駁,是運用論據進行分析論證的證明過程。但這一層不必寫得十分具體、詳細,簡明扼要地寫明案情即可。
第二層,具體分析論證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蛘哒J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者錯誤地適用了法律;或者違反了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行為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錯誤,可能是一個方面的,也可能是多個方面的。不論什么情形,在批駁認定事實錯誤時,要注意運用證據;批駁適用法律、違反程序錯誤時,要注意引用法律原文,尋求立法的原意。如果有新的證據,而且這些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就要將事實的發生、原因、經過、結局的真實情況如實寫出,并列舉確實、充分的證據,說明證據的來源。
這一層次要求寫得具體周詳,論述要有根有據,合理合法。不要空發議論,泛泛而談。
第三層,總結全文,闡明進行再審合乎法律規定。這一層次以法律規定為準繩,衡量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錯在哪里,為什么錯;當事人申請再審,為什么正確,等等。
三、尾部
1.主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p>
2.右下方: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本文書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
(1)物證 (名稱) 件;
委托人:劉昆、秦愛國,湖北誠業律師事業所律師。
被告:華夏證券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宜昌云集路營業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代表人:張曉明,該營業部經理。
委托人:郭景文,華夏證券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宜昌云集路營業部職員。
委托人:陳小赤,湖北夭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高武因與華夏證券有限公司宜昌證券交易營業部發生股票糾紛,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王高武要求變更被告名稱為華夏證券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宜昌云集路營業路(以下簡稱云集路營業部)。
原告訴稱:1999年8月,原告在被告處開設的股票賬戶被清密,四支股票被賣出,資金賬戶上的8.3萬元被提走,而此時原告在外地出差。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此事,被告不僅不予賠償,還反誣是原告與他人共同作案,并在報紙的報道中稱原告在現場參與了此案,給原告的精神造成重大傷害。訴請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股票被盜賣、資金被盜領的損失和原告為處理此事而承擔的誤工費、車票等損失,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在相關報紙上登報道歉,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1、被告起訴的對象已經注銷;2、密碼清密手續、出售和提取現金都是本營業部嚴格按照規程進行,并由原告本人辦理的。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道理,應當駁回。
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是:
1996年11月18日,原告王高武在宜昌華夏證券登記中心填寫了開戶登記表,開辦了深圳證券賬戶和上海證券賬戶。同日,原“華夏證券有限公司宜昌證券營業部”(本案被告的前身)通過與王高武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書,成為王高武的證券指定交易商。王高武取得了自助式磁卡MAC,開始進行股票交易。截止1999年8月5日,王高武的股票賬戶上尚有豐樂種業500股、吉發股份1210股、國投原宜400股、格力電器3200股。當日,王高武持本人身份證及證券賬戶卡到被告云集路營業部辦理清密手續。8月6日,上述四支股票以自助式磁卡方式賣出,成交金額為83500余元。同日,王高武在云集路營業部辦理了大額取款預約手續,并填寫了預約單,約定取款日期為8月9日,屆時取現金83500元。上述大額取款預約單和取款憑條上填寫的姓名是王高武,填寫的身份證號和證券無賬戶也都是王高武所使用的,但字跡不是王高武的。王高武聲稱,自己從8月7日赴山東出差,至同月28日發現股票賬戶有問題才迅速趕回,回來后在云集路營業部查詢得知自己的密碼于8月6日被清密,并且賬上四支股票被賣出,還假借我的名義填寫了一份大額取款預約單,于同月9日取現金8.3萬元。云集路營業部則認為,我部的每一筆業務都是嚴格按照華夏證券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的《業務操作規程》辦理的。從清密、交易到取現金等,如不是本人親自持身份證、股東代碼卡及提供資金賬號,根本無法從微機上進入賬戶,業務無法辦理。所以1999年8月5日、6日和9日王高武辦理的業務,都是由其親自持證進行的,我部及銀行工作人員都在經過嚴格審核,確定無誤后才予以辦理。
原告王高武要求賠償誤工費和車票損失,未提供確鑿證據。
同時查明,原告王高武所持有的股東代碼卡、身份證及自助式磁卡MAC從未丟失過,現已由王高武交給公安部門。1999年10月21日,《三峽晚報》曾就此事發表題為“八萬股金不翼而飛”的報道,后又陸續進行了兩次跟蹤報道。上述報道僅就事情經過以及部分股民的反映做了介紹,并未發表任何見解和分析。
另查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華夏證券有限公司宜昌證券交易營業部的法人資格于1997年4月8日被注銷,不涉及原單位人員的安置以及設備、設施和債務等情況的變更,新注冊的企業名稱為“中國華夏證券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宜昌營業部”。1999年12月24日,“中國華夏證券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宜昌營業部”又變更為現本案被告的名稱“華夏證券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宜昌云集路營業部”。
上述事實,有原告王高武的身份證、證券賬戶、自助式磁卡MAC、大額取款預約單、取款憑條、1999年8月6日股票交易流程單、委托查詢單、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注冊分局查詢單和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實。
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認為:
“華夏證券有限公司宜昌證券交易營業部”的法人資格注銷后,其人員、設備、設施、債務等均并入新登記的企業法人,故本案被告云集路營業部應對原“華夏證券有限公司宜昌證券交易營業部”的債務承擔責任。原告王高武申請變更被告名稱,應予準許。
原告王高武的身份證、股東代碼卡都在其手中,從未丟失過,僅憑字跡不屬自己填寫而主張股票被他人冒領,請求判令被告云集路營業部賠償其經濟損失,證據不充分,不予支持。王高武請求賠償工資、車票和精神損失,因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1日判決:
駁回原告王高武的訴訟請求。
案件訴訟費4910元,由原告王高武負擔。
王高武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1)原審僅憑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被上訴人云集路營業部工作人員的證言,就認定是上訴人自己辦理了一切手續并取款,是錯誤的。同時,原審認定清密的時間為1999年8月5日,認定《三峽晚報》僅就事情經過及部分股民的反映對此事進行報道,均與事實不符;(2)上訴人已經就自己的主張提供了確鑿充分的證據,在此情況下,原審仍然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判處不當。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云集路營業部給上訴人賠償資金損失8.3萬元、精神損失3萬元和其他損失1.5萬余元,并在報紙上道歉。
被上訴人云集路營業部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應當駁回上駁,維持原判。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
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云集路營業部的演變和單位名稱變更情況屬實。
1999年8月4日,上訴人王高武從其賬戶中取款1000元。至此,王高武的賬戶上存有股票豐樂種業500股、吉發股份1210股、國投原宜400股、格力電器3200股和現金53.45元。同年8月7日至29日,王高武赴山東省諸城化肥廠出差,29日返回宜昌。8月30日,王高武到被上訴人云集路營業部的綜合柜臺,稱其在山東出差期間用磁卡劃卡要操作自己的賬戶時,電腦總提示密碼錯誤,要求查詢。經綜合柜臺查詢,王高武的賬戶密碼已于8月6日被清密,賬上的所有股票也于同日被全部賣出,成交金額84090.60元;同日,有人以王高武的名義填寫了一份大額取款預約單,預約取款8萬元;同月9日,有人從王高武的賬戶內取現金8.3萬元。王高武以云集路營業部違規操作致其遭受財產損失為由,要求云集路營業部賠償損失。云集路營業部則以每一筆業務都是嚴格按照規程操作,8.3萬元是王高武自己取走的為由,拒絕賠償。雙方為此釀成糾紛,王高武遂提起訴訟。
另查明,應被上訴人云集路營業部的申請,宜昌市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0日和2000年8月29日分別作出宜市公國保技字(1999)37號和(2000)20號文字鑒定書,認定上訴人王高武賬戶內1999年8月6日的大額取款預約單、8月9日的取款憑單上的字跡,是一人書寫,但不是王高武或其妻鄭小紅書寫。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清密、出賣股票和提取資金是否為上訴人王高武所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蓖醺呶湎蛞粚彿ㄔ禾峤涣瞬皇潜救撕灻?、預約提款和取款之日本人都不在宜昌的證據,用以支持“非王高武所為”的主張。被上訴人云集路營業部提交了內部職工的證言,用以支持“是王高武所為”的主張;并以如果非王高武所為,則預約取款單和取款憑條上留下的身份證號碼、股東代碼怎么可能與王高武使用的一致來反駁對方。對雙方提交的證據綜合評判:王高武的證據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收集的公安機關筆跡《鑒定結論》能相互印證,因此應當認為對“非王高武所為”的主張,王高武已經盡到舉證責任。云集路營業部的證據,不僅因來源于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內部職工而不具有充分的證明力,且因與筆跡鑒定結論相矛盾而不能采信。既使身份證和股東代碼卡從未丟失,身份證號碼和股東代碼也不是除本人以外其他人無法知曉的絕密信息。因此取款預約單和取款憑條上填寫的號碼與王高武使用的一致,不能證明“是王高武所為”。云集路營業部要以此為由來反駁對方,還需提交確鑿的證據。這個問題不是王高武的主張,不能倒置由王高武承擔“為什么一致”的舉證責任。云集路營業部沒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是王高武所為”,只能認定其主張不成立。
除此以外,按照被上訴人云集路營業部執行的《業務操作規程》的規定,客戶辦理清密,必須由客戶持本人身份證及股東代碼卡并填寫清密申請書,由操作人員認真審核后方可辦理。因此在辦理清密手續后,客戶填寫的清密申請書就成了云集路營業部應當提供、也可以提供的證據。云集路營業部不能提供清密申請書來證明自己的主張,不僅再一次說明其主張不成立,還說明其未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清密。密碼是保障投資者權益的一種手段,清密涉及到投資者利益。云集路營業部未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清密,從而為王高武賬戶的資金被取走創造了條件。云集路營業部對此應承擔過錯責任。
《業務操作規程》還規定,客戶支取保證金應持本人身份證及股東代碼卡原件辦理,提款人應在取款憑條上簽名。據此應當認為,在取款憑條上簽名的提款人就是客戶本人,或者是持有客戶委托手續的客戶人。在被上訴人云集路營業部提交的8月9日取款憑條上,雖然簽署的名字是“王高武”,但卻不是上訴人王高武本人書寫,而且取款憑條上既不附有王高武的委托書,也沒有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這個情節證明,云集路營業部在辦理本案大額取款預約及取款業務過程中,存在著對證件審查不嚴的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钡谝话僖皇邨l第一款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钡谌钜幎ǎ骸笆芎θ艘虼嗽馐芷渌卮髶p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弊C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也規定:“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處以一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下的罰款?!?/p>
被上訴人云集路營業部作為上訴人王高武的指定商,負有保障王高武賬戶股票及資金安全的義務。云集路營業部在經辦業務的過程中違規操作,未經嚴格審查并履行相關手續,對王高武賬戶輕率辦理清密、大額取款預約及取款業務,致王高武賬戶股票被賣、資金被取走,在沒有充分證據證實“是王高武所為”或“是王高武委托他人所為”的情況下,應當賠償王高武被取走的資金,并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年息2.25%承擔利息損失。同時,對王高武因處理該糾紛的誤工費及相關差旅費損失,云集路營業部也應酌情賠償。
上訴人王高武認為被上訴人云集路營業部在《三峽晚報》上發表的言論對其造成了精神損害,主張云集路營業部應當給付其精神損害賠償,這個訴訟請求與本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綜上所述,上訴人王高武的部分上訴有理,應予采納。一審判決由于倒置了舉證責任,從而錯誤地認定了事實,導致錯判,應當撤銷。據此,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三)項的規定,于2000年10月9日判決: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根據《規定》第十一條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4、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對證據材料名稱、份數、頁數及其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并簽名或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時依照對該方當事人人數提出證據材料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和要求
5、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
(l)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并說明無法收集證據的原因,目前的證據線索,需要收集的證據內容以及待證事實。
三、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7、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9、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并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后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10、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并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預交鑒定費用。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11、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1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本院許可。證入到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在申請后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13、符合《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新的證據的提供期限為: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化;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河南省魯山縣梁洼鎮,因其轄區煤礦眾多,是魯山縣的經濟重鎮。當地部分人靠開煤礦富甲一方,家住梁洼鎮北郎店村的王大鎖也按捺不住發財欲望,于1995年12月1日取得了位于該鎮北店村四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證,并開始投資生產。
與其他精明能干、見多識廣的煤老板不同,王大鎖個老實巴交的農民,也不擅長經營。2002年5月18日,王大鎖將北店四礦委托給楊某經營管理,后雙方因合同糾紛,王大鎖是將楊某告上法庭。2003年5月20日,平頂山市中院判決解除了他與楊某之間的委托合同,王大鎖收回了煤礦經營權。
吃過一次虧的王大鎖并沒有引以為戒,2003年7月13日,他又和生意人王某簽訂了北店四礦承包協議書。合同規定,礦上經營事務他不得干預,王某給他15%的提成。誰知,合同簽訂后沒幾個月再生變故。
2004年1月15日,王某在王大鎖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王大鎖的名義與第三人馬某簽訂了北店四礦資產轉讓書,將該礦轉讓給馬某。后經認定,轉讓協議上所謂“王大鎖”的簽字并非王大鎖本人。2004年3月30日,馬某持北店四礦資產轉讓協議等材料向魯山工商局申請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2004年4月1日,魯山縣工商局違法把北店四礦的投資人變更為馬某。2004年4月19日,魯山縣工商局為北店四礦頒發了投資人為馬某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2005年12月16日,魯山縣人民政府下文,決定對包括北店四礦在內的31個已經注銷采礦證的煤礦實行關閉。2005年6月11日,北店四礦與北店村福達煤礦簽訂了資源整合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兩個煤礦整合為一個煤礦,擬定企業名稱為“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實際上仍是北店四礦,馬某作為北店四礦的代表人在協議上簽名。王大鎖認為,此次整合,不但違反法律規定,也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王大鎖向有關機關舉報。為將煤礦徹底占有,王某打通了魯山縣工商局注冊股股長安某、魯山縣梁洼鎮工商所所長王某的關系,在魯山縣工商局副局長董某指使下,由二人偽造了一份自己簽字的轉讓協議,以10萬元的價格,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三個煤礦井口及資源,廉價轉讓給了馬某。
2006年6月,王大鎖向魯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魯山縣工商局給馬某頒發《營業執照》的行為違法。因為種種原因,法院行政庭不受理此案,后在河南省有關方面的督促下,魯山縣人民法院才受理此案。但2006年8月31日,魯山縣人民法院又裁定中止了審理。
5位公職人員獲刑
為了討回煤礦,幾年來,王大鎖家無寧日,險象環生。先是王大鎖被魯山縣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天,放出拘留所的當天,他又被人強行帶到廣西長達1年多,不讓其回家,后逃出,沿途要飯從廣西回到魯山縣。他妻子也被魯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以毆打他人為由送進了看守所。他的女兒被不明身份的人打傷。王大鎖的兒子也被人打傷,案子至今未破。
在王大鎖四處舉報下,2009年河南省公安廳組成專案組進行調查。魯山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張某、工作人員李某,魯山工商局副局長董某,還有安某、王某,因在辦理北店四礦的采礦轉讓許可和工商注冊登記時未正確履行職責,被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新華區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1月至2007年底,董某擔任魯山縣工商局副局長期間,違反《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在申請人未提交投資人王大鎖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申請書》和委托書及原營業執照的I青況下,批準投資人變更為馬某,頒發了馬某為投資人的營業執照,致使北店四礦產權變更,造成王大鎖個人財產損失224.13萬元。
法院認為,董某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罪。鑒于被告人董某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009年11月19日,法院一審判處董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院認定,時任魯山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的張某,在整合煤礦負責審查材料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按工商部門錯誤的營業執照,以北店四礦馬某作為該礦法人代表,參與煤礦整合,剝奪了王大鎖的采礦權,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系投案自首,且認罪服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2010年2月3日,法院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李某、安某和王某等人也分別獲刑。
2010年2月16日,魯山縣人民法院對王大鎖訴魯山縣工商局一案作出行政判決,判定魯山縣工商局的行政行為違法,魯山縣工商局提出上訴。2010年11月10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大鎖認為,兩級法院均確認被告行為違法,因為魯山縣工商局的違法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自己理應得到賠償。于是,2010年12月8日,王大鎖向魯山縣工商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要求賠償因其失職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5億元人民幣。2011年3月8日,魯山縣工商局作出不予賠償決定。
工商局攤上打官司
2011年4月2呂日,王大鎖將魯山縣工商局告到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標的為2.5億元人民幣,此案索賠數額全國罕見。2011年7月10日,河南省高法指派該案由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異地審理。
同年7月15日,臥龍區人民法院立案,王大鎖向法庭遞交了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購買炸藥信息資料,用以證明采煤數量。另外,王大鎖還提交了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國土廳備案資料—份,以證明其煤礦資源價值。
庭審中,魯山縣工商局辯稱,我局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直接經濟損失,原告即使有損失,也是承包人沒有按約履行給付義務,與我們工商局沒有任何因果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的理由是,2003年6月9日,原告因無力經營,將北店四礦的生產經營權交由王某,并承擔該礦的安全責任及債權債務。2006年3月3日因王某未按協議支付款項,王大鎖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支付承包提成款,終止承包協議。從以上事實可以證明自2003年6月9日至2006年6月18日平頂山市中院開庭審理時止,該礦一直在王某手中正常經營,為此,王大鎖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另外,《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的憑證。從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18日平頂山市中院開庭審理,到2005年12月北店四礦被魯山縣政府關閉,王某仍在承包經營的有效期內,原告無權要求行政賠償。再者,工商登記只是對經營者合法經營資格確認,是經營身份的確認,不是所有權的確認,所以不會使企業的所有權改變,企業資產的轉移應由雙方依法轉讓。因此,工商登記不會造成所有權人財產的轉移。因案情復雜,2012年8月18日,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3個月。
2012年11月18日,臥龍區人民法院查明,按照《賠償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造成公民法人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權利。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被告魯山縣工商局在辦理北店四礦工商變更登記時,在原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投資人王大鎖沒有簽署變更登記申請及委托書的情況下,違法將北店四礦登記在馬某名下。該變更登記行政行為因違法已被魯山縣人民法院和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決撤銷。變更登記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許可、行政確認性質,因此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關于賠償數額,臥龍區人民法院認為,新華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中認定張某、李某二人因造成王大鎖600萬元的重大損失,對董某、安某、王某的刑事判決書中認定三人因造成王大鎖個人財產損失224.13萬元??梢?00萬元考慮了礦產資源價值的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對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補償標準未作規定的,一般在實際損失范圍內確定補償數額;行政許可屬于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實際投入的損失確定補償數額?!倍姓S可法第(二)項規定的就是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行政許可事項,因此不能把600萬元作為賠償依據。
法院判決工商局敗訴
臥龍區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規定,于2012年11月30日判決魯山縣工商局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王大鎖財產損失89.652萬元,駁回原告王大鎖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下發后,王大鎖以應當全賠為由提起上訴。被告魯山縣工商局認為,王大鎖不具備一審原告主體資格,造成錯誤變更登記的原因是申請人提供虛假登記所致,而工商機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提出上訴。
南陽市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作為原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確定的投資人,王大鎖認為爭議的變更登記行為侵犯合法權益而提起行政訴訟主體資格是適合的,上訴人魯山縣工商局在辦理北店四礦工商變更登記時顯屬違法。且該變更登記行為已由平頂山市中院生效行政判決予以撤銷,爭議的變更登記行為給上訴人王大鎖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附則
第九十四條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六條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不動產異議登記;構成要件;法律效力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0)11-0146-04
一、不動產異議登記制度的價值
起源于普魯士法的不動產異議登記是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法上的重要制度,隨著交易安全的日益重視,近代各國確立了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在一般情況下,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都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產生登記簿記載內容與產權證書不一致或者發生登記記載的內容與真實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情形。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對權屬會產生爭議,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首先應當根據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確認產權的狀況,這就是所謂權利的正確性推定性規則。同時,當出現登記的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不符的情形時,也即出現錯誤登記或者遺漏登記時,《物權法》規定允許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然而由于更正登記需要異議的一方搜集相當的證據,否則,法院或者登記機構不會受理其更正登記的請求,這就客觀上需要給予異議人搜集證據的時間。而在此期間,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能對其房屋進行處分,第三人善意取得該房屋權利,從而可能導致最終真正權利人雖然有證據證明登記簿的記載確有錯誤,但房屋已經被處分,無法要求返還房屋,這就需在法律上設計一項制度,允許真正權利人對現實權利的正確性提出異議,即異議登記。異議登記是指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的物權歸屬等事項有異議,通過異議登記以保護其權利。我國《物權法》第19條第2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币虼耍愖h登記的價值在于:一方面給予真正權利人一種臨時性的救濟措施,使其有緩沖時間來收集證據?!爱愖h登記盡管無阻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登記名義人)處分權利的效力,但可以擊破登記簿冊的記載的公信力,故有防止真正權利人喪失權利之功用?!绷硪环矫婵勺钄嗖粍赢a登記公信力和推定力,警示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發生交易的第三人,避免其由于交易而可能存在的風險?!爱愖h登記并不導致土地登記簿的‘封鎖’,亦即不導致土地登記簿凍結。登記權利人雖有可能僅是登記上的權利人,但對權利仍可以進行處分;導致所阻卻與排除的,只是第三人對該項處分行為的善意取得?!?/p>
二、不動產異議登記制度的構成要件
(一)不動產異議登記的前提條件。不動產異議登記的本質價值在于修正登記錯誤,因此異議登記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現有登記錯誤,但是如何認定登記錯誤確是實務界的一個難點。有學者大致將能夠證明登記錯誤的事實分為三種情況,分別加以解釋,筆者認為值得借鑒。該學者認為:其一,在不動產物權原始取得的基礎上,即通過法律直接規定、法院判決、事實行為等取得的物權,一旦其沒有在登記冊中得以顯示,登記即屬錯誤;其二,原在登記冊中記載的不動產物權,非出于權利人真實意思的原因而發生變動,這種變動缺乏原登記權利人的意思表示為基礎,原登記權利人可以憑借原登記記載以及這種變動缺乏當事人必要意思表示的事實來主張登記錯誤;其三,在當事人作出的處分或者保留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意思表示時,只要形式上符合法律,就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物權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異議登記還需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記為前提條件,但是對于此條規定,筆者認為有欠妥當。首先,從異議登記設立的價值上當事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目的是在于打破登記的公信力,避免不動產為第三人善意取得,從而為其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權利確認或者為直接辦理更正登記收集更多的證據,即提供一種臨時性的保障措施。異議登記并不是對物權變動狀態本身進行的登記,而是更正登記的一種輔助手段,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更正登記,因此,不能將更正登記視為異議登記的前提條件。其次,這條規定會給實務操作帶來困難。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記為前提條件,那么申請人需提供哪些材料來證明權利人的不同意更正登記事實?是需要登記權利人的書面證明不同意更正登記還是申請人自身的承諾抑或登記機關的書面證明?若是登記權利人的書面證明,在實務中是很難辦到的,因為登記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記肯定有其原因所在,如果讓其提供書面證明,從而使申請人能夠提出異議登記,只會損害登記權利人的利益,登記權利人不可能做不利于自己的事情。如果是申請人自身的承諾即可,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從常理上看,申請人都會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陳述。如果是登記機關的拒絕更正為其申請的前提條件,也無異于時間、精力、財力的浪費,因為異議登記是更正登記的輔助手段,如果不管利害關系人有沒有證據,都要求其先申請更正登記,在登記機構拒絕其更正登記申請之后才能申請異議登記。如果在異議登記申請期限內,申請人收集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是真實權利人,而后又申請更正登記,無非是又重走更正登記的程序,造成了登記機構時間、精力上的浪費。
建設部頒發的《房屋登記辦法》第76條規定:“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的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該規定明確了《物權法》第19條第2款以登記權利人的不同意更正為前提時,利害關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但是以登記權利人的不同意更正為前提條件,不免在實務上造成登記機構時間、精力、財務上的浪費。
(二)不動產異議登記的申請主體?!段餀喾ā返?9條第2款及《房屋登記辦法》第76條明確利害關系人是異議登記的申請主體,那么利害關系人是否包括登記的權利人,學界存在爭論,贊成說認為利害關系人應當作廣義理解,凡是認為自己的權利未登記或者未充分登記,或者因登記了不存在的負擔或者限制而受損害的人,也即包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內容較之于真實權利內容不足的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當包括,原因在于登記權利人的權利已經因登記而獲得了登記公信力的保護,沒有必要申請異議登記來否認自己的權利,即使登記權利人認為登記錯誤,也完全可以憑借自身的地位優勢,通過告知真正的權利人并出具書面同意,直接進行更正登記,無需借助臨
時性的異議登記。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認為異議登記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必要包括登記權利人,而應當是登記權利人之外的利害關系人,因為設立異議登記的本質是為了更好地進行更正登記,而登記權利人本身已可以通過更正登記來解決自己的權利問題,無需通過異議登記這個前置性的程序來促進更正登記的達成,否則無異于自找麻煩,任何一個理性人都不會如此行為。臺灣學者也認為:“異議登記須因假處分或經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同意者,極為罕見,而大多訴請法院以假處分裁定后為之。”另一方面,學界對于房屋登記機構是否可依職權進行登記存在疑義。筆者認為,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應當賦予登記機構以異議登記權利,這樣不僅有利于警示第三人,也可以對登記機構認為自己登記有誤的情況進行及時更正。這些情形包括:首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直接申請撤銷產權登記時,在此情形下,登記機構需對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花費較長的時間,因此在調查期內,登記機構通過異議登記以警示第三人,防止房屋權利人惡意登記,侵害真正權利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其次,利害關系人、權利人申請復議或提訟,要求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撤銷登記機構的權屬登記行為時,為防止惡意登記,保護第三人的權益,可以賦予登記機構以異議登記權。再次,當事人對于已登記的房屋權屬產生糾紛,民事案件正在人民法院審理中,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而人民法院不同意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在民事案件審結之前,房屋登記機構可以在登記簿上記載權屬糾紛情況。最后,登記機構在審查權利人申請的登記材料時,發現登記機構在登記簿上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登記機構可以通過異議登記彌補自己的錯誤行為,以保全登記行為的物權效力。
(三)不動產異議登記申請內容。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76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申請的內容應當是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利害關系人認為其有錯誤提出異議。而且該內容僅限于登記簿記載的權利內較之于真實權利內容不足的情形;對于登記簿上的其他事項,不能申請異議登記。原因在于異議登記的目的是打破登記的公信力,避免房屋為第三人善意取得,登記的公信力來自于權利推定效力,此效力是由《物權法》第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币虼水愖h登記的內容只能是房屋權利的歸屬和內容,對于房屋的自然狀況記載,如房屋的面積、位置、用途等事項并不包括,也不影響對交易相對人善惡意的判斷并進而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
三、不動產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
異議登記具有典型的物權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異議登記正當時,第三人不能以登記的公信力按照登記的內容取得物權,因此異議登記具有保全物權的效力。然而異議登記如何保全物權的效力,學界有不同的認識,主要有權利處分有條件無效說(事后阻斷說)和權利禁止處分說(事前防止說)兩種不同的觀點。權利處分有條件無效說認為異議登記不能剝奪或者限制登記權利人的處分權,該權利人仍然可以將作為異議對象的物權進行轉移或者變更,登記機構也必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只有在異議確屬正確時,該物權變動才喪失法律效力。德國法上采取此種方式確立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原因在于權利處分有條件無效說保證了登記權利的流動性,此種規定在給交易者提供交易對象可能是假的信息的同時,將是否交易的主動權交由交易者自己判斷,并因此享受利益或者自行承擔風險。德國法認為登記權利代替了實際權利,不動產物權的交易功能負擔在登記權利之上,如何保持登記權利的流動性成為德國法的重要使命。權利禁止處分說認為,異議登記的直接法律效力,是阻止登記名義人按照登記的內容行使權利,使登記權利喪失正確性推定效力和公信力,因此,異議登記后,登記權利處分已不可能行使了。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第78條規定:“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p>
根據此條規定,我國立法上對于不動產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權利禁止處分說,筆者認為有欠妥當,其規定顯然不利于登記權利的流動。《房屋登記辦法》第23條規定,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異議登記為1個工作日。以一個工作日審查異議登記申請競能導致異議登記產生處分禁止的效力,完全背離了正常的邏輯發展。異議登記不能確切的證明其所針對的登記存在錯誤,也不能證明申請者是真實權利人。在這種不確定的情況下,冒然限制或者禁止權利人的處分權,以禁止物權的流轉和排除登記的公信力,可能會產生不利于登記權利人的后果,也無疑壓縮了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意思自治的空間。但是,若采用權利處分有條件無效說,則可以明顯克服權利禁止處分說的缺陷,當異議登記不能推定到更正登記時,之前在異議期間內登記權利人的處分行為效力不受影響,不動產的轉讓可以順利進行;即使其能夠成功推進到更正登記,原來的登記權利人所為的處分行為也不是絕對無效,在此種情況下,仍存在著真實權利人對該處分行為的追認可能性。這樣不僅有利于促進登記權利的流通,而且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此外,有學者認為,異議登記采用事后阻斷方式,但這并不絕對,在異議登記與財產保全相互聯結時,則應采用事前防止的方式,也即權利禁止處分說,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法中保全財產的一項制度,《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在財產保全的對象是不動產物權時,就必須將處分權限制反映在登記簿上從而減少給第三人帶來的交易風險,如何將財產保全落實到登記簿上,就涉及到財產保全裁定與異議登記的銜接,即登記機關根據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裁定辦理相應的異議登記,而在此種情況下,異議登記產生的效力是禁止被保全人處分權利。
四、不動產異議登記的消滅
《物權法》第19條第2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币虼耍谏暾埉愖h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人未向法院的,不動產異議登記消滅。當申請人十五日內向法院時,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79條的規定:“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
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碑愖h登記并不消滅。只有在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訴訟請求后,由申請人持相關材料申請注銷登記。但是在一般情形下,申請人并不會去登記機構申請注銷登記,從而使異議登記處于持續狀態,真正權利人的處分行為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在此,涉及的一個問題是《物權法》第19條第2款規定的十五日是除斥期間還是法定期間。若該期間是除斥期間,那么當該期間屆滿時,無論申請人是否,異議登記都應當自動失效。若為法定期間,那么當事人在此期間提訟,則異議登記繼續存續,發揮保全物權請求權的效力,并不當然消滅。筆者認為,就《物權法》第19條的條文而言,十五日的期間經過,申請人不的,異議登記不再具有警示的作用,原登記的公信力恢復,第三人可以信賴原登記而善意取得物權。但當申請人時,異議登記仍應當有效,可以阻斷登記的公信力。而當異議登記失效后或被法院駁回后,法律明文規定由申請人持相關材料注銷登記,那么登記機構是否應依職權進行注銷登記呢?筆者認為申請人不或者不申請仲裁不是登記機構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也不是其所能查知的,既然異議登記因當事人申請而為,其注銷亦應依當事人申請而為之,如果申請人不申請注銷而導致不良后果,《物權法》第19條第2款已明確規定由申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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