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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三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方式出讓。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由出讓人會同城市規劃等部門研究擬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方案申報之前,縣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制定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并附圖。
第七條出讓人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八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九條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條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和條件。
第二章招標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招標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具體招標方式,由出讓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標出讓: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具有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有特別要求的,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三條出讓人應當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招標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評標標準和方法、投標格式文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等內容。
第十四條公開招標的,出讓人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30日,在縣級以上主要報刊或者其他媒體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積、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的范圍和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投標人索取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五)履約保證金的交付方式、時間;
(六)投標地點和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七)評標標準和方法;
(八)開標地點、時間;
(九)出讓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邀請招標的,出讓人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30日,向3個以上具有招標地塊開發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發招標邀請書。招標邀請書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二、五、六、七、八項的內容以及出讓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出讓人應當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招標土地現場,并對潛在的投標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解釋。投標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現場。投標文件一經按程序送達,視為無異議。
第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出讓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出讓人可以依據本辦法重新組織招標。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出讓人應當拒收。
第十八條出讓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15日進行相應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投標人可以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
第十九條投標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二)與出讓人串通投標;
(三)向出讓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
(四)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出讓人主持,通知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開標依照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
(二)點算投標文件;
(三)開啟投標文件;
(四)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投標文件宣布無效。
第二十二條下列投標文件無效:
(一)招標文件確定的截止時間后提交的;
(二)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三)重復投標的;
(四)委托他人投標,委托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
(五)投標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第二十三條評標由出讓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人員由出讓人的代表和有關土地、規劃、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有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必須保密。
第二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出讓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出讓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出讓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直接確定中標人,應當獲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的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的投標。
第二十六條中標人確定后,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中標人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折抵出讓金;沒有中標的,出讓人應當自招標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七條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計劃、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據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中標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劃許可等手續。
第三章拍賣
第二十八條出讓人應當編制拍賣文件。拍賣文件應當包括拍賣公告、拍賣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競買申請書文本、拍賣成交確認書文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等內容。
需要競買人具備一定條件的,應當在拍賣文件中事先載明;未事先載明的,出讓人不得以此限制競買人參加土地競買。
第二十九條出讓人應于拍賣前至少30日在縣級以上主要報刊或者其他媒體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積、地塊現狀、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競買人的范圍和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拍賣的地點、時間;
(五)履約保證金的交付時間、方式;
(六)給付成交價款的方式;
(七)競買人索取拍賣文件及相關資料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八)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時間;
(九)出讓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出讓人應當按照拍賣文件的要求,對競買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編號。
第三十一條下列競買申請書無效:
(一)在拍賣文件確定的截止時間后收到的;
(二)競買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拍賣文件規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請,委托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
(四)競買申請書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第三十二條出讓人應當組織競買申請人踏勘拍賣土地現場,并對申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解釋;競買申請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現場。
第三十三條出讓人對已發出的拍賣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的,應當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之前至少15日進行相應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競買申請人。競買申請人可以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撤回競買申請書。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應當在拍賣文件確定的時間及地點進行拍賣。拍賣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顯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應價規則以及應價的最低遞增幅度;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后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八)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在第三次報出最后應價的同時落槌表示拍賣成交,宣布該應價者為競得人;
(九)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出讓人對拍賣地塊設有(或沒有)底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聲明。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三十六條競得人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折抵出讓金,其他競買人支付的保證金,出讓人應當自拍賣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十七條競得人應當在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拍賣文件的規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計劃、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據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競得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劃許可等手續。
第四章掛牌
第三十八條出讓人應當編制掛牌出讓文件。掛牌文件應當包括掛牌出讓公告、掛牌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競買申請書、掛牌成交確認書文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掛牌開始前20日掛牌公告。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出讓人的名稱、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面積、地塊現狀、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競買人的范圍、資格;
(四)掛牌的地點、時間、報價方式;
(五)履約保證金的交付時間、方式;
(六)索取掛牌文件(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七)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四十條出讓人應當對競買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編號。
第四十一條下列競買申請書及報價單無效:
(一)在掛牌文件確定的截止時間后收到的;
(二)競買申請人的資格不符合掛牌文件規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請,委托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
(四)競買申請書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第四十二條出讓人應當組織競買人踏勘掛牌土地現場,并對競買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解釋。競買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現場。
第四十三條出讓人對已發出的掛牌文件進行必要修改的,應當在開始掛牌前15日進行相應公告。競買申請人可以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撤回競買申請書。
第四十四條出讓人應當在掛牌文件確定的時間及地點進行掛牌。掛牌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五條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地塊現狀、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設有(或沒有)底價的,應予聲明;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四十六條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四十七條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大于或等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四十八條競得人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折抵出讓金,其他競買人支付的保證金,出讓人應當自掛牌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四十九條競得人應當在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小宗土地面積的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掛牌文件的規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計劃、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據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競得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劃許可等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未按規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取消其受讓資格,所交付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五十一條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的,出讓人可以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可以依法請求賠償;地上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需要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無償收歸國家所有。出讓人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應當退還出讓金,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可以解除出讓合同,并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一、2015/16年度食糖均價大幅上漲
本月2015/16中國食糖市場年度結束,年度均價大幅上漲,每噸5457元,比上年度每噸漲579元,漲幅為11.9%,遠大于上年度3.8%的漲幅。國際食糖年度均價在四連跌后,迎來了大幅上漲,每磅16.5美分,比上年度每磅漲3.1美分,漲幅為22.9%。本月對2015/16年度中國食糖消費量及進口量的估計數暫不作調整。
二、2016/17年度食糖生產已開始
2016/17年度隨著新疆恒豐糖業有限公司9月19日開始甜菜糖生產,拉開了新年度全國食糖生產序幕。10月4日新疆計劃開榨的13家糖廠已全部開工,比上年度提前6天。
9月26日商都冷山糖廠開榨,拉開了新年度內蒙古食糖生產的序幕,同比提前8天。10月10日內蒙古計劃開榨的6家糖廠已全部開榨。北方甜菜糖生產進展基本正常。
南方甘蔗糖生產預計11月左右才陸續展開。目前,局地不利的氣象因素對糖料產量所帶來的最終影響,還要看后期的天氣。因此,對本年度產量的預測數暫不作調整。
新年度糖料收購價情況。新年度新疆甜菜收購價較上年度有所降低,內蒙古甜菜收購價與上年度相當;廣西甘蔗收購價或將上調 30-50元/噸。
三、第一批國儲糖即將投放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商務部、國家財政部2016年底20號公告,為保障食糖市場供應和價格平穩運行,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財政部決定于10月下旬投放第一批國家儲備糖,數量35萬噸,競買底價為6000元/噸(倉庫提貨價)。
此次國儲糖拍賣底價較高、數量不多,對市場走勢的影響預計中性偏好。
四、商務部關于對進口食糖進行保障措施立案調查的公告
廣西糖業協會(以下稱申請人)于2016年7月27日代表國內食糖產業向商務部正式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糖產業保障措施調查申請書》,請求對進口食糖進行保障措施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6年9月22日起對進口食糖進行保障措施立案調查,同時了2016年第46號關于對進口食糖進行保障措施立案調查的公告。
申請書主張:申請調查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數量在2011年至2016年急劇增長,2016年1季度比2011年1季度增長663.15%。申請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在2011年至2015年的增長幅度顯著高于中國食糖需求量的增長幅度;申請調查產品所占中國市場份額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季度分別為21.23%、26.69%、30.42%、23.16%、32.09% 和15.23%。申請人對包括不可預見的發展在內的申請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增長的原因進行了分析。申請人同時主張,申請調查產品進口數量的急劇增長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沖擊,中國國內產業的開工率、銷售數量、市場份額、銷售收入、稅前利潤等生產經營指標惡化,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嚴重損害,且申請調查產品進口數量的增加與中國國內產業受到的嚴重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此公告,長遠看對中國糖業應該是利好的。
五、預計2016/17年度國內外糖價均將大幅上漲
本月將2016/17年度國際食糖均價區間調整為每磅19-24美分,下限、上限均調高了1美分。調整依據主要是全球食糖當季產不足需、缺口進一步擴大,預計巴西產量下降、印度重返進口市場,全球食糖消費持續增長,近期國際糖價的強勁走勢等。
將國內食糖均價區間調整為每噸5900-6700元,上限、下限均調高了300元。調整依據主要是國內食糖供給偏緊,當季產不足需、對進口糖的管理力度加大、對走私糖的打擊力度加強,還有國際糖價持續上漲的帶動,下旬國儲糖競賣底價的公示,近期國內糖價的走勢等。
關鍵詞:土地使用權;出讓;掛牌;建議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industrialization and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bidding, auction and granting of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and work the land use right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 Both kosovo-born system the advantages of bidding and auction, with strong operability and feasibility, state-owned land market process is playing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But, unavoidably, land use right kosovo-born system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This article, on the kosovo-born our country state-owned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easeholds problems occurred in the use of the system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and I hope to relevant legal question discussion, can a view to play a valuable role, and then reach fully realized the value of state-owned land asset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land market of purpose.
Key words: the land use right; Transfer; Listing; suggest
中圖分類號:D65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源于2001左右福建、廣東等地,2002年5月,國土資源部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11號)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方式,明確了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
2.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的認識
2.1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4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國土資發[2006]114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為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制度,對掛牌出讓的原則、范圍、實施程序內容等做出詳細的規定。
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對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做出了明確規定,是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法律政策依據。
2.2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的操作程序
2.2.1前期的充分準備
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在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前期,要做充分的準備,如:確定宗地面積、明確規劃指標、核定地塊拆遷成本等。
2.2.2編制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
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地塊的空間范圍、用途、年限、時間等內容,按審批權限提交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2.2.3編制掛牌文件掛牌公告
出讓人根據掛牌出讓地塊的具體情況,編制掛牌出讓文件,包括:掛牌交易公告、掛牌交易須知、申請書、報價承諾書、掛牌交易成交確認書(樣本)、土地交付時間及標準等內容。
出讓人至少在掛牌開始日前20日,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出讓人名稱、地址;擬交易地塊位置、面積、用途、規劃指標、土地使用年限;競買人資格要求及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領取交易文件時間、地點和方式;確定競得人標準和方法等內容。
2.2.4競買人辦理競買申請,對其資格進行審查
審查競買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足額、及時交納競買資金。
2.2.5實施掛牌交易
按照掛牌公告規定的起始日,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包括宗地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幅度等內容。競買人報價并更新掛牌價格,在掛牌截止時按照報價情況確定掛牌成交與否。對于掛牌終止轉入現場競價的,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競得人。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2.2.6簽訂掛牌交易成交確認書
掛牌出讓地塊成功交易后,出讓人與競得人雙方簽定成交確認書。
2.2.7資料存檔
3.政策執行中的問題和思考
土地資產數額巨大,并且具有價值增值性和供給稀缺性等特點,隨著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的深入開展,一些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需要我們及時地總結與思考。
3.1傳統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方式的弊端
傳統手工現場式的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
首先是交易透明度有待提高。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和土地供應信息應該及時充分向全社會公開。各地表現差距很大,有的地方服務意識強,做的及時、細致;而有的地方卻沒有做到位。這是政府提供服務的重要職責,也是形成市場競爭環境的重要前提。
其次是交易效率不高。組織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活動,競買人要咨詢業務、進行宗地踏勘、領取掛牌出讓材料、辦理競買申請、交納保證金、現場報價等等。出讓人則要進行各個環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從準備前期材料到成功交易,至少要2個月時間。
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新思路可以使掛牌交易透明度更高,開放性更強。
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由出讓人在網上掛牌出讓公告、掛牌須知等擬出讓宗地信息,按要求自動接受申請人的競買申請,確認申請人競買資格,確認是否成交的過程。網上掛牌出讓成交后,符合成交條件的,出讓人要與競得人及時簽訂書面成交確認書。
3.2競得人價高者得確定方法簡單化
只認高價,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方法過于簡單,忽視了對其他情況的綜合考慮。有關于土地價格不斷攀高、地王頻現、房價居高不下受到了廣泛質疑,有人更是直接表示,是土地出讓“價高者得”的確定方法,推高了地價,也間接導致房價的高漲。
在掛牌出讓過程中,政府部門可以在掛牌出讓文件中設定一些限制條件,比如:工業用地,出讓文件中應當明確擬出讓地塊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類型、具體地類等內容;再如住宅用地,用于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掛牌出讓時設定合理的土地上限價格,當競買報價達到這一價格時,就不再接受更高報價,而是通過現場投報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積的程序并按投報面積最高者確定競得人。
3.3土地利用粗放狀況仍在延續
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給社會和人的心理都帶來很大影響,一些官員急功近利,惦記著位子,熱衷制造“短、平、快”政績,不惜濫用權力,以環境和資源為代價,粗放用地、揮霍用地,透資未來,亟待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當務之急是改變帶來諸多問題的GDP政績考核機制,將民生、環保等問題作為考核的重要指標。讓地方官員不再以環境、資源為代價滿目追求GDP,使生態環境免遭嚴重破壞,節省寶貴的土地資源。
3.4弄虛作假、問題時有發生
在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中,弄虛作假、問題時有發生。有的為特定競買人“量身定做”前置條件;有的以集體研究決定、招商引資的名義;有的以打招呼,批條子等形式違規干預土地掛牌出讓;個別腐敗分子違背土地市場規律,利用行政職權,搞權錢交易,攫取巨額的地價差額。
目前,有些城市的土地出讓金凈收入占政府預算外收入的60%以上。成為名副其實的“土地財政”, 土地出讓金的使用鮮受權力約束,缺乏有效監管,這是導致腐敗案件屢見不鮮重要原因。
要防止土地出讓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各級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應加大查處力度,對于領導干部以任何形式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掛牌出讓甚至的,要提高違規違法成本,予以嚴肅處理。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要在全國深入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敗行為。
4.結語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比較而言,掛牌活動實施的時間較長,程序也更為復雜。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運行過程中,由于體制機制、利益驅動等原因引發的問題多種多樣。土地――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正在成為與能源一樣制約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素。期待廣大學者深入研究、主動創新和大膽實踐,探索出更加適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政策。
參考文獻:
一、適應新形勢創新思路
近年來,稅費改革逐步深入,鄉鎮可支配財力減少,建設投入資金越來越有限。為了加快集鎮建設步伐,煙店鎮黨委、政府不等不靠,文秘部落積極探索集鎮建設新辦法,廣泛籌措集鎮建設資金,走出了一條經營集鎮的新路子。他們加大集鎮建設力度,創新集鎮建設機制,主要是立足于“三有”:
一是區位有優勢。煙店鎮東臨涢水,府河流經11個村,水源充足;西兆碧山,李白酒隱安陸,蹉跎十年,人文歷史悠久;北接孛畈,山石資源豐富,有利集鎮建設;南靠府城,信息靈通?!鞍踩?、“煙應”、“孝襄”以及正在建設中的“安京”共3條二級路和1條高速公路橫穿煙店,交通發達,水陸兩便。土地資源豐富,搞集鎮開發和中心村建設,發展集鎮經濟,開展招商引進,優勢得天獨厚。
二是農民有要求。近幾年來,由于農民收入較快增長,生活逐漸富裕,以及建房收費的減輕和規范,部分農民迫切要求到中心村或集鎮落戶。2000年至2004年,全鎮到中心村和集鎮建房每年以17%的幅度遞增。
三是上級有部署。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先后落實“一主三化”、建設城郊經濟圈的發展思路和戰略構想,要求鄉鎮黨委、政府把城鎮化作為農民增收、財政增收的重要措施來抓。今年,又提出了創建文明新村這一重大課題,把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社會主義新農村作為新階段的重要任務,這些都要求鄉鎮加快集鎮和中心村建設步伐。
二、抓住關鍵落實措施
為了解決好集鎮建設投入難的問題,煙店鎮創新發展思路,整合集鎮和中心村的土地資源,將集鎮建設推向了市場。具體工作中,他們主要是把好“四關”:
一是把好土地收儲關。每開發一處集鎮或中心村,先按照土地政策劃定一塊地作為拍賣地,再由鎮政府出資,委托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收儲中心收購儲備,統一辦理征地手續。鎮集鎮建設指揮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向被占地農民兌現勞動力安置費、地面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向村集體兌現土地補償費。該鎮在兌現過程中,執行的標準高于孝襄公路補償標準1000元左右,村級和群眾滿意,至今沒有發生一起因征地補償不滿而上訪的事件。
二是把好集鎮規劃關。對開發地段,拍賣前由鎮政府組織規劃人員對集鎮或中心村進行詳細規劃或規劃修編。規劃力求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體現時代氣息和地域特色。建筑樓層高度不少于兩層,建筑房屋式樣做到新穎各異。圖紙由村鎮建設服務中心免費提供。規劃一旦編制完成,堅決執行,嚴格管理。從該鎮開發的幾處小區來看,各區風格不同,各有特色,水平較高。
三是把好土地拍賣關。規劃完成后,由市土地收儲中心會同鎮國土資源所負責組織拍賣工作。先對收儲土地按每宗120m2進行分宗編號,然后統一對外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公開競買條件和競買方式。參加競買農戶先填寫競買申請書,獲批準后交納一定保證金,準予參與競買。競買報名結束后,進行分宗拍賣,采取公開、公正、公平方式,競價拍賣,拍賣成交后,由國土部門向買主出具確認書,并在7天內下達建設用地批準通知書。拍賣成交價包含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的辦理及配套建設費用,買主不必再繳納任何費用即可建房。去年以來,煙店鎮共組織三次拍賣,成功拍賣土地11畝,參與競買農戶達260戶,有120戶競買成交。
四是把好配套設施建設關。拍賣工作結束后,由鎮集鎮建設指揮部投資,組織村鎮建設服務中心、供電所、林業站、廣播電視站等單位,對拍賣地段進行基礎設施配套。三次拍賣活動,共為集鎮和中心村平整土地35畝,修通下水道3150米,延伸自來水1400米,架設電線桿11根,綠化植樹5600株,開通有線電視120戶。
三、經營集鎮成效明顯
煙店鎮采取市場經濟辦法經營集鎮,創新了集鎮建設投入機制,提升了集鎮建設檔次,規范了建房行為,促進了民營經濟發展,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一是土地價值發揮好。過去,農戶到集鎮建房,主要由集鎮所在村和國土部門負責安排用地,存在批人情地、關系地的問題,各地段地價大致相同,土地應有的價值得不到很好的體現。實行拍賣后,由于采取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使土地使用權價值得到充分體現。煙店鎮孝襄高速公路互通處6宗土地通過競價拍賣,最高拍賣到167元/平方米,比過去集鎮土地征用價格每平方增加60多元。白店中心村通過拍賣,由過去的60元/平方米,提高到100元/平方米。
然而,就像人們不看好商業銀行的未來一樣,業內人士同樣認為資產管理公司的贏利不可持續。資產管理公司贏利的來源主要是中國4萬億元的刺激政策所引發的企業融資饑渴癥。隨著大規?;A設施投資建設的止步,中國宏觀經濟的進一步下滑,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很可能遭遇瓶頸。
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后,在混業經營的政策庇護之下,激進的經營風格已經埋下了隱患,一旦遇上宏觀經濟的持續下滑,流動性持續收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將經受較大的風險考驗。
一位金融業資深人士這樣評價近幾年資產管理公司的轉型,他說,資產管理公司利潤翻番的根源不過就是利用了央企的特殊地位、壟斷性的金融資源牌照而已,其實際的市場經營能力與其贏利水平無法匹配。
信達地產困局
7月29日晚,央企信達地產(600657)公告稱,7月27日,公司以8.93億元奪得上海松江區一宗住宅地塊,溢價率為40%,折合樓面價7022元/平方米。公告顯示,當天信達地產全資子公司上海信達銀泰置業有限公司、上海信達立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組成聯合體,通過現場競買方式取得上海市松江區“國際生態商務區”15-2地塊,最終成交總價為89300萬元。
國際生態商務區15-2號地塊是今年上海松江區推出的首塊宅地。共有27家企業領取競買申請書,其中9家提交了競買申請,并最終參與了現場競拍,其中便包括萬科、金地、朗詩、農工商在內的眾多知名房企。
在高價拿地的同時,信達地產的業績卻正在大幅下滑。2012年第一季度信達地產的凈利潤872萬元,而2011年這個數字是5.6億元,凈利潤增長率是-90%;凈資產收益率是0.14%,而去年年末這個數字是9.14%;凈利潤的現金含量是-5280萬元,而2009 年年末這個數字是299萬元。
以上業績在房地產行業整體遭遇寒冬的形勢下,沒有出乎人們的預料,不過信達地產最讓人擔心的還是其公司內部的管理。
不久前,信達地產投資者關系處的王先生離職。
他在離職前,向記者分析道,目前信達地產主要面臨著三大困境:一是信達地產后于項目公司出現;二是項目公司在當地根深蒂固,各自為戰;三是這是一家“強地方、弱總部”的企業?!坝捎谛胚_地產的大部分資產屬于承接自建設銀行的不良地產資產,使得其項目布局凌亂,而不像一般專業開發商那樣有條不紊地進行布局和積累,并且在項目規模上大小不一,感覺是在糊涂的發展?!?/p>
由于國家調控房地產,財政部注資無望,而總公司過于保守穩健的風格,造成信達地產拿地也不夠積極。“2010年6月到2011年6月,僅新增了一塊土地。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土地儲備規劃建筑面積約340.55萬平方米,這在二線房企陣營中優勢并不算大?!蓖跸壬f。
另一個問題是,信達地產重組后遺癥頻頻再現。2009年消化和清理資產后,信達地產在2010年進入了內部調整年。公司積極向萬科、金地等公司學習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加強集團管控,同時大力加強成本控制和城市與產品研究等。“但我們本身的背景比較復雜,轉型要面對機構轉型、業務轉型、人員轉型和思想轉型等繁重又不可逾越的工作,還要面對剩余的資產處置難題,加上自身缺乏商業化經驗,可以說困難重重?!蓖跸壬硎具@些遺留問題讓信達地產步伐過慢。
“市場化意識不強,戰略過于保守,土地儲備并不充沛,所以我們很少關注信達地產?!?月16日,招商證券一位分析師在接受《新財經》雜志采訪時表示。
“信達地產不僅是一個樣本,也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面臨困境的縮影,包括人才與機制等方面的困境,可以說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正處于尋找自己未來命運的過程之中?!毙胚_銀泰一位董事向《新財經》透露的這些問題表面上是看不出來的,而是潛在的危機。
華融信托“烽火”
從今年4月開始的江西賽維LDK公司債務危機把華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信托”)推上了火山口。
7月12日,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披露,該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市人民政府一份議案,將江西賽維LDK公司向華融信托償還信托貸款的缺口資金納入同期年度市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民營企業的虧損由政府埋單,這種做法在全國輿論界掀起了一場大討論。反對者認為,一個民營企業的虧損由全體納稅人買單是不公平的,政府沒有權力隨便動用納稅人的錢,況且地方政府由于賣地收入銳減,宏觀經濟下行導致財政收入增速放緩,其資金鏈已經拉得非常緊。
但最終政府還是掏錢替賽維歸還了華融信托的這筆信托資金,來自華融信托的5億元借款于今年6月28日到期,這次還款依然是賽維借新還舊。華融信托的條件是新余市人民政府出具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將該貸款還款計劃列入財政預算的相關文件,在賽維公司償還本次信托貸款出現資金缺口的情況下,將資金缺口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由市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安排資金代為歸還。
自此,華融信托算是躲過了一劫,但是信托公司經營的風險在這個事件中暴露無遺。
信托行業在此輪4萬億元刺激政策中得到了大發展,尤其是對房地產的嚴厲調控政策導致房地產很難從銀行得到資金,于是給房地產公司融資就成了信托公司的最大業務來源。另外,商業銀行為了擴大中間業務,取得資金,大規模通過信托公司發行理財產品,這也是近幾年信托公司的一個賺錢來源。從2006年的3500億元到2012年一季度的5.3萬億元,僅僅5年多的時間,信托業管理的資產規模增幅超過10倍。仿佛一夜之間,信托業成了眾人羨慕的行業。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依照本辦法實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農業、林業、水利系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用于非農業建設項目的,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商、外資企業,均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市、縣土地管理、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分別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均應簽訂書面合同。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權受讓方簽訂;轉讓、出租、抵押合同由當事人雙方簽訂。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應編制年度計劃,并納入當年建設用地計劃控制指標,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擬定,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地塊的面積、位置、界址、用途、出讓年限、建設規劃要求、出讓底價、出讓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一)普通標準住宅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和別墅用地40年;
(五)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十條 政府出讓土地的底價,按照基準地價、市場行情、地塊用途、土地收益、地塊的區位、地塊的大小形狀、國家和本省制定的產業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評估。出讓底價在出讓前不得公開。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準地價,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按不同的土地級別和用途,會同有關部門評估和測算,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地價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基準地價可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市場變化情況定期修定。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依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拍賣、招標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采用協議的方式進行。商業、金融、娛樂、旅游、服務、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的用地,應當采取拍賣、招標的方式出讓。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出讓底價。
第十二條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出讓方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
(二)競買者在公開拍賣日五日之前,持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和其他法定文件到指定地點報名登記并交付保證金,領取競買牌號;
(三)出讓方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公開拍賣,以應價高者為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并現場簽訂出讓合同,交付不低于出讓金總額5%的定金;
(四)受讓方從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六十日內,交付全部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受讓方在簽訂拍賣出讓合同時,不能當即交付定金的,視為違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應賠償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和該宗土地三個月以內再行拍賣所得出讓金低于前次拍賣的差額部分。
競買者最高應價低于拍賣底價的,拍賣主持人有權中止拍賣。
第十三條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出讓方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公告或通知書;
(二)投標者在規定時限內,持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和其他法定文件到出讓方領取招標文件,交付投標保證金;
(三)投標者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制作標書,在規定的時限內密封投入指定的標箱或者送達指定的地點;
(四)出讓方會同有關部門及聘請的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評標小組,根據招標文件規定,主持開標、驗標、評標和決標工作,確定中標者,簽發決標書;
(五)受讓方接到中標通知書十五日內,持決標書與出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六十日內按合同約定交付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受讓方在規定的時限內不簽訂出讓合同的,視為放棄中標權,所交付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評估小組認為所有設計方案不符合要求或全部標價低于出讓底價的,有權廢標。
第十四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用地人持申請用地報告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資信證明,向出讓方提出申請;
(二)出讓方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協商事項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提供擬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
(三)經協商達成協議,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方交付不低于出讓金總額5%的定金,六十日內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五條 出讓成交后,保證金和定金可抵充出讓金。競買未成或未中標者所交保證金,出讓方應在決標或拍賣之日后七日內原數退還。
第十六條 受讓方因故不能按期交付出讓金的,經出讓方同意可以延期交付。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延長期內受讓方按同期人民銀行的貸款利率向出讓方支付利息。
第十七條 出讓合同的一方不按合同約定交付出讓金或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 出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限、條件和用途開發利用土地。受讓方在出讓期內,需要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手續。
受讓方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準后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出讓金,并辦理登記手續。不再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出讓期屆滿時其土地使用權終止并由國家無償收回。
根據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通過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具備下列(一)、(二)、(三)、(四)項條件的可以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具備下列(一)、(二)、(三)項條件的可以出租、抵押。
(一)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還應有相應的權屬證書;
(二)已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期限完成了開發建設項目總投資額(不包括出讓金)或建筑總面積的20%以上;屬成片開發經營的土地,形成了建設用地必備的基礎設施和其他條件;
(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
(四)享受減免地價的用地,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補足了出讓金。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作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出租、抵押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后,出租人或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必須先經有法定評估資格的地價評估機構評估地價,并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后,方可簽訂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金額不得超過評估地價的65%。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外。享受減免地價的,抵押金額不得超過已交出讓金總數。同一宗土地使用權不得重復抵押。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年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抵押年限,必須少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時,雙方應在簽訂轉讓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內,持原出讓合同、轉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繳納土地增值稅憑證,向當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更換《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應于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二十日內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出租登記。出租期滿或者解除租賃關系,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應當在二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出租登記;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應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內,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擔保合同或載有抵押條款的經濟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申請書,向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同轉讓、出租、抵押的,還必須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增值的,轉讓方應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而滅失的,抵押雙方從抵押權終止之日起二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四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征地費用后將該宗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通過此種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即為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補辦了出讓手續;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未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九條 下列行為屬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一)出售、交換、贈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入股、投資或合作開發房地產的;
(三)企業因被兼并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
(四)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連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五)以其他方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第三十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必須辦理出讓手續,由受讓方、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方、抵押方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出讓金后,依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出讓金,應當區別土地的不同用途,按宗地當時評估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評估地價的40%。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批準手續,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可處以土地使用權價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在規定期限內拒不補辦批準手續或經審查不允許改變土地用途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在土地上的投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其轉讓、出租、抵押行為無效,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不履行登記手續的,分別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并可處以土地使用權價款或房屋價款1%以上5%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批準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構成犯罪的負有直接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活動中,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挪用、截留出讓金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統一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繳,全部上交財政,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質押借款合同范本一
合同編號:
借款人: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質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借款,經出質人質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質押內容
出質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動產、權利(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出質給貸款人,主動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1.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質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
3.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萬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質物未設定其他擔保,所有權無爭議。
5.出質人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將質物移交貸款人占有,質物的權利證書和相關文件一并移交貸款人保管,質押期間,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為安全、方便也可將質物委托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
6.質押財產在質押擔保期間,由質押人辦理財產保險,保險單由貸款人保存,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為出質財產較貸款人存入專戶或用于提前清償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7.按擔保法規定,應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的,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權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所登記質押權存續時間,應與質押擔保期間一致。
8.未經貸款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取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或價款,應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9.質物的保險、鑒定、運輸、保管、評估、登記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10.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11.貸款人按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時,有權按第四條第11款規定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2.當出質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
13.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條款的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4.出質人應予賠償因其自身過失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出質人同意后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出質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質押借款合同范本二
本協議由下列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簽訂:
(1)A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B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C公司)35%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經營發展需要擬受讓B公司持有的D信托投資公司(下簡稱D公司)73%的股權;
3.B公司同意A公司將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權質押給B公司,作為A公司支付受讓D公司73%股權價款的擔保。
故此,A公司與B公司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出質人:指A公司;
質權人:指B公司;
質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股權轉讓協議:指A公司和B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的轉受讓D公司73%股權之《股權轉讓協議書》;
轉讓價款:指依據股權轉讓協議A公司受讓B公司所持D公司之73%股份應支付給B公司的全部價款。
第二條 質押
1.出質人同意,以質押股份作為A公司支付轉讓價款的擔保,質權人同意接受該等質押擔保。
2.如果出質人屆時未能按照股權轉讓協議規定的支付時間和方式履行支付轉讓價款的義務,質權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的規定處置質押股份并有權從處置質押股份所得的價款中優先扣除轉讓價款。
3.如果按上述第2.2條處置質押股份所得價款不足以償付轉讓價款,差額部分仍應由出質人補足;如果上述價款在償付轉讓價款和行使質權的開支后仍有余額,則應返還給出質人。
第三條 質權的行使
如出質人未能履行其受讓義務,則質權人有權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質權:
(1)委托相關評估機構對質押股份進行評估;
(2)委托相關拍賣行將質押股份予以拍賣,質權人/拍賣行應于拍賣前一個月內,至少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上三次拍賣公告,以盡可能地吸引潛在的競買人,從而充分保障出質人的權益。但相關公告及拍賣費用應由出質人承擔。
(3)在拍賣無人競買的情形下,質權人有權以低于評估的價格將質押股份轉讓給任何買受人。
第四條 加速到期
一旦出質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讓義務,則視同出質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讓義務,其所余的全部受讓義務立即屆至履行期,質權人有權就全部未能受讓的股權行使質權。
第五條 陳述和保證
出質人向質權人陳述和保證如下:
1.出質人是質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將質押股份質押給質權人;質權人在將來行使質權時不會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障礙;出質人簽訂和履行本協議,目前和將來都不會使出質人違反它作為一方的任何協議或它須遵守的法律、法規及任何有關政府批文、許可或授權。
2.質押股份在本協議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質權、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類似權利(按本協議規定設立的擔保權益除外)。
3.除非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將不:(1)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或者試圖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質押股份;(2)直接或間接造成或允許在質押股份上設立任何擔保權益(按本協議規定設立的擔保權益除外)。
4.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能對質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價值減少的改動。
5.質權人應獲得因處置質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證明、執照、許可和授權,出質人有提供或協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證明、執照、許可和授權之義務。
6.如在本協議期間,質押股份發生任何實質性變動,出質人應立即將上述情況通知質權人并向質權人提供必要的詳情報告。如果前述情況導致質押股份價值減少,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恢復質押股份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7.一旦質權人要求,出質人應立即將有關質押股份的狀況資料提供給質權人并允許質權人指定的人員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
8.出質人將促使其董事會作出決議,一致通過并授權其合法代表簽署本協議使之有效,從而對出質人具有約束力并可按其條款執行。
9.出質人將在本協議簽署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本協議及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簡稱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該省工商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并從該省工商局取得簽發給質權人的有關權利證書。
第六條 證書的保管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所有有關證明和文件應交質權人或質權人指定的人保管,并在本協議按第7條第2款終止后返還給出質人。如果出質人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這些證明和文件,質權人應允許出質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這些證明和文件,出質人應在使用這些證明和文件后將其還交質權人或其指定的人保管。
第七條 效力與期限
1.本協議經質權人和出質人各自合法授權代表簽署并在省工商局登記后生效。
2.本協議在出質人如約支付轉讓價款及相關費用或質權人行使質權并獲得相當于轉讓價款的價款后終止。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質權人就出質人的任何違約或遲延履約而給予出質人的延期/展期,不得影響、損害或限制質權人在本協議項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被賦予的任何權利,不得視為質權人同意出質人的違約行為,不構成質權人放棄對出質人已發生的違約行為進行追究的權利,亦不構成質權人放棄對出質人今后的違約行為進行追究的權利。
第九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本協議發生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一切爭議在協商解決不成的情況下,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本協議雙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并報省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2.本協議用中文書就,一式三份,其中出質人、質權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省工商局辦理登記手續。
3.本協議雙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于本協議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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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