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7 11:21:5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主體主要是縣級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正常的發放和基金的運營,這樣的管理運作模式存在著一定的缺陷,管理人員專業素質偏低,缺乏投資主體資格和風險管理體系等問題,要克服和解決這些問題,就要對基金管理運作模式進行全面的革新,不斷提高基金管理的層次,確?;鸸芾淼挠行院涂茖W性,規避非系統性風險。首先要改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縣級機構為基金管理主體的模式,逐步由縣級管理向省級管理推進,最終實現全國統籌管理。
2、健全基金監管體系
為了更好地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政府就要逐步建立科學完善的監督機制,加強對基金管理運作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及時糾正和監督基金管理和運作中出現的問題,堅決杜絕違規行為,從而更好地檢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運作的效果,有針對性地改革基金管理和運作模式,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體系,關鍵要明確監管主體,創新監督方式,實行包括國家權力機關、政府部門、社會公眾等多個層面的全方位監督,才能更好地提高監管的公平性和準確性。國家權力機關要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相關法律,并依法對相關事項進行監督;政府審計等相關部門具體負責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投資與運營進行全面監管,有效保障基金管理運作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社會公眾要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的發展情況進行實時的監督,確保監督不留死角,有效保障基金管理和運作的有效發展,切實保障參保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3、完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與運作的相關內容涉及不多,還沒有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進行專門的立法研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不能夠在一個良好的法律體系下實現安全、穩定發展。對此,國家需要在制度層面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模式進行革新,重點強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的法律體系建設,確?;鸸芾砼c運作有一個良好的法律保障。首先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確保基金管理運作有法可依;其次要對現有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法規進行有效的完善,因地制宜制定實施規范,確保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做到有法必依;最后制定出合乎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和管理規范的規章制度,做到違法必究,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執行力。
4、拓寬基金投資渠道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機構管理和運作,存在著投資方法簡單和投資渠道單一的問題,大多用于國債的購買和銀行存款,這兩種較為單一的投資渠道和投資方法,雖然基金的安全性比較穩健,但是抗支付壓力風險能力差,影響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運作的效率和質量,使基金增值成為空談,政府的支付壓力會越來越大,對此需要不斷拓寬基金投資渠道,實行多元化投資方法,有效地分散投資風險,確?;疬\作的安全和高效收益,實現風險最小時收益最大化。第一,收益和風險雙低類投資渠道,如央行票據、國債以及銀行存款等;第二,收益和風險雙高類投資渠道,如境外投資、股票以及期貨交易等;第三,中等收益和風險投資渠道,如基金、金融債券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具有多樣化的渠道和多元化的方法,相關的管理機構需要不斷的探索研究,努力創新方式方法,積極拓寬投資渠道,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實現收益最大化,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
5、結語
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組成?;A養老金方面,中央政府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對長期繳費的人員地方政府適當加發養老金。2009年9月出臺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2011年6月出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均為55元。在經歷了數年沒有調整之后,2015年1月10日,人力社會資源保障部《關于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通知》,從2014年7月1日起,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在原來基礎上增加了1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目前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均為139。而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儲存額的多少依賴個人的繳費檔次高低,個人的繳費時間長短,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水平以及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目前,國務院規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為12個,對于繳費檔次在500元以下的最低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的最低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調研發現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大多選擇低繳費檔次,也繳費缺乏連續性;同時由于缺乏對地方政府的剛性約束,地方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大多采用最低標準;另外,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也并不樂觀,大多存入銀行收益僅為銀行利息。根據以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情況,假設參保人每年年初以固定繳費檔次,連續繳費15年(制度規定繳費必須累計15年),按指導意見的最低標準,采用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3%計算,可以得出每個繳費檔次15年之后養老金待遇情況。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公平現象及原因分析
(一)城鄉居民與城鎮職工養老待遇差別巨大
城鄉居民與城鎮企業職工(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間養老待遇不公平主要表現在繳費不統一和領取待遇差別大兩個方面。首先,在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之前,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并軌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需要繳費,但是其養老金發放規定,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退休前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退休前工資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退休前工資80%計發[1]。由此可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非常之高。其次,城鎮企業職工按照個人工資的8%繳費,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在經過11年連續調整之后,2014年底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已經達到2050元。最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歲的老人可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2014年7月1日起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55元調整為70元。未滿60歲的城鄉居民需要繳費滿15年才能領取養老金,在表1假設情況下,最高繳費檔次領取月養老金只有259元。而且,在實地調研中發現大多數居民往往選取較低的參保檔次,繳費缺乏連續性,領取的養老金更低。造成城鄉居民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差距不公平的主要原因是:首先,養老保險制度缺乏頂層設計,三套不同的養老制度并行,養老待遇不能合理銜接,最終造成養老保險待遇差距的形成。其次,由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居民身份特殊性決定,城鄉居民沒有固定雇主,大多為農民和靈活就業者,從事自我雇傭勞動且收入較低。因此,其養老待遇只能依靠個人繳費和政府少量的財政補貼支付。最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起步較晚,制度有許多不完善之處。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低保標準脫節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其本質是保障城鄉居民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最低生活保障屬于社會救助范疇,屬于社會保障的最低層次,其本質是滿足貧困群體的最低生活需求。所以,如果從不同社會保障項目的層次和目的出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要高于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然而,選取2014年4季度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市410.5元/人月,農村2776.6元/人年,城鄉各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對比(如圖1所示),可以發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前十個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都低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有繳費檔次都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這就出現了城鄉居民老生與低保救助老人之間的不公平,在家庭養老功能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前提下問題尤為突出。低保救助老人不僅能夠領取不用交費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且還領取高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低保救助資金。這不僅使低保救助成為眾人眼里的“香餑餑”,容易造成福利陷阱,而且也挫傷了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三)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存在隱性養老待遇差距
建立統一城鄉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有利于推進公共服務的均等化,而且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能夠更好地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但是,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在領取同等養老待遇的情況下存在隱性待遇差距。首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高于農村,城市的生活水平相對較高,所以城市老人基本生活需求也高于農村。同等養老待遇情況下,城市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更難得到滿足;其次,與城市老年人相比,農村老年人有更好的社會支持體系和城市居民沒有的土地保障,這些都能夠更好地滿足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同樣的月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70元錢,1年為840元,占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489元的8.0%,而僅占2014年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28 844元的2.9%[5],前者替代率是后者的兩倍多。通過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實地調研也發現,城鎮居民的參保率和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滿意度均低于農村居民。
(四)地區間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差距不合理
由于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沒有統一的調整機制,大部分地區的基礎養老金都有不同程度調整,且調整幅度參差不齊。數據表明地區間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在逐步地拉大。國務院下發通知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最低標準以來,各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也隨之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調整,部分省市城鄉居民養老金標準如圖2所示: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最高的是上海達到了660元,其次北京也達到了470元。相比之下,部分省市仍采取國務院規定的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70元,如吉林和貴州。由此可見,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省際差距最高達到了9.4倍。與此同時,省內差距同樣存在。以河南省為例,鄭州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120元,而周口、開封等地為河南省最低標準78元,前者是后者的1.5倍。地區間基礎養老金待遇差距超出了各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距,顯然是不公平的。這不僅阻礙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而且不利于人口在城鄉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的流動,且容易造成地區利益分化。
三、提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平的對策建議
(一)整合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并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接下來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從而根本上解決養老保險制度多軌并行的局面。目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雖然實現了轉移接續,但是待遇差別還很大,所以要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城鄉居民之間養老待遇水平的合理化,就要不斷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平,改變城鄉居民養老待遇過低的局面。提高城鄉居民的養老待遇水平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要提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收入能力。一方面,要進一步擴大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實現應保盡保。另一方,要提升城鄉居民的參保繳費檔次,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有條件的城鄉居民選擇更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其次,要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水平。由于城鄉居民收入相對較低,且還包括許多貧困人口和許多社會弱勢群體,僅僅依靠個人繳費提高城鄉居民養老待遇水平的能力有限。因此,要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水平,使更多的財政資金投入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不斷提升城鄉居民養老待遇水平。再次,政府應該以免稅的形式,積極鼓勵和引導集體組織和公益組織為個人繳費提供資助。
(二)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下限,與其他社會保障項目合理銜接
首先,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下線,確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適度保障水平,確保地區間相對公平[6]63-67。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以滿足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而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滿足當地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為目的,參考各地的物價水平、消費結構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標準制定比較科學。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水平與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不僅能夠更好地滿足城鄉居民年老的基本生活,保證養老待遇水平的合理性,而且能夠增強個地區間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的公平性。另外,城鄉居民的養老待遇水平能夠根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不斷的調整,避免基礎養老金固定數額長時間不變的問題。其次,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項目相配套。城鄉居民不僅要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銜接,而且要與醫療救助制度、災害救助制度等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互協調。這不僅能夠增強各個收益群體之間的公平感,而且還能夠避免福利的疊加,造成的資源浪費,提升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向城鎮居民適度傾斜,構建多層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體系
我國由于東、中、西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各省財政水平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政府補貼方式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進行補貼,即中央財政對經濟落后的中西部地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以全額補助,而對經發展較好的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不同地區間尚有不同的補助方式,在同一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的城鄉之間卻不合理地采取同等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應當向城鄉居民適度傾斜,保證制度統一性的前提下,采取靈活性原則,加大對城鎮居民的養老補助水平,消除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的隱性待遇差距。根據我國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現實情況,可在城鄉居民保障的框架下根據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將參保對象進行分類劃分,根據不同種類人群和不同區域分配不同的養老保險水平。另外,構建多層次的城鄉養老保障體系也是滿足城鄉居民不同群體養老需要的重要途徑。為了更好地實現每一位居民老有所養,僅僅依靠政府單方是行不通的,也應該提升公民個人的養老責任,強化個人養老儲蓄,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重要作用,形成個人儲蓄、商業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多元并存的局面,以滿足不同群體的養老需求。同時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積極探索適合當地居民的養老方式,因地制宜更好滿足城鄉居的晚年生活。
(四)完善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明確各級政府財政負擔比例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發展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逐漸探索城鄉的養老保險事業,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加之制度創新,使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斷走向正軌。老農保的實質是自我儲蓄,而農民參與的熱情并不高,引發一系列問題。新型農保的建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試點工作,有利保障了城下居民中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到2012年為止,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近幾年,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不斷推進,實現養老保險的信息化具有必要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的建立,對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奠定有利條件。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的分析
(一)信息系統的基本要素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農保處、保障中心、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保險繳費管理、業務經辦人員、養老數據庫、信息網絡中心。各要素缺一不可,相互協調,共同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中充分發揮其作用。
(二)信息系統的業務分類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的業務主要分為兩類:首先,第一類業務的特點是城鄉社會保障中心在辦理業務時只能脫機辦理,未能與信息中心端進行連接。此類業務在開展過程中,先由保障中心工作者對有需求人員進行基本信息采集和繳費申報,然后通過相關聯機軟件進行批量上傳,經由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審核處理后,完成業務辦理環節。其次,第二類業務在辦理過程中實現了聯機操作,可以直接將采集的信息進行上傳操作。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的應用
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完善,其應用相對較為廣泛,大大提高了社會保險部門的工作效率,方便了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消息的獲取,對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一)應用于參保登記
參保登記是老年人參與養老保險的第一項工作,利用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進行參保登記,打破了傳統保險辦理的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且方便業務辦理和信息的匯總。
(二)應用于保險費用的收繳
保險費用收繳工作的任務量大,且收繳雙方可能承擔一定的經濟風險。通過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社會保險機構與保險費用繳納人可以通過銀行等方面實現費用收繳。另外,即便經辦機構自收保險費用,應用該信息系統,也有助于保險費用數據等信息的統計。
(三)應用于個人賬戶管理
基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的個人賬戶管理,有助于相關負責人和用戶了解個人賬戶信息情況。個人賬戶管理包括新建賬戶、注銷賬戶、轉出賬戶、計息結轉等方面,通過信息系統,能夠增強個人賬戶基本信息的準確性。
(四)應用于關系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能存在關系轉移的情況,以轉入地為業務辦理的起點,到轉出地接收“轉入接收函”并辦理業務而完成。在辦理此項業務過程中,可能存在地域受限的障礙,不利于業務辦理。在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的作用下,關系轉移業務能夠更加方便和快捷。
(五)應用于數據交換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中包含數據交換子系統,能夠輕松實現聯網監測和查詢服務之間的數據交換,既能方便監測人員及時獲取相關查詢數據,又能使查詢人員獲得想要的數據。
結論
第一條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發展,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縣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一)不屬于《*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參保對象或不符合其它各類社會養老保障條件的城鄉居民;
(二)具有本縣戶籍且戶籍年限滿5年(屬縣政府統一安置遷入或因區域調整劃入的人員不受戶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齡在16至60周歲(不含在校學生)。
第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和財政補貼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城鄉居民繳費水平與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集體補助、財政補貼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互進行銜接。
第二章養老保險資金籌集
第六條繳費基數為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上年度本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兩檔。農村戶籍參保人員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非農戶籍參保人員可任選其中一檔。
個人繳費費率為8%(今后隨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的提高,個人繳費比例可適當提高)。有條件的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個人繳費部分可予適當補助。
財政按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時繳費基數的5%給予補貼,其中4%可用于建立參保人員補貼賬戶,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資金。
鼓勵社會各界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給予贊助。
第七條個人繳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標準每年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報縣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八條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按本辦法規定參保的,憑人口計生部門的證明,給予每年60元的獎勵補貼,記入參保人員補貼帳戶,所需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
上述人員今后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發現其不符合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的,其獎勵額度的本息從補貼賬戶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資金充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資金。
第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以村(社區)為參保單位,鎮鄉(街道)組織辦理。
第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采取按年繳費方式,繳費期原則上為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在當年繳費期內未繳費的,允許在次年繳費期內按補繳年度標準補繳,財政仍按上一年標準給予補貼。
第三章賬戶建立和管理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由個人賬戶資金、補貼賬戶資金、統籌資金組成。
社保機構應按參保人員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其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核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
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及利息組成。補貼賬戶由財政補貼劃入和利息組成。
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按同期銀行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或一次性補繳后,中途不得退保。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兩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參保人員被判刑的,服刑期間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由社保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刑滿釋放回原籍繼續繳費的,服刑前后的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異地(跨統籌地)戶籍遷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可轉移至遷入地社保機構;不能轉移的,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統籌資金來源為政府補貼劃入補貼賬戶后的剩余部分及產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規定可劃入的資金及產生的利息。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按月養老金領取手續,從核準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六條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與補貼賬戶儲存額之和除以156。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個人可按當期繳費基數一次性補繳滿15年,財政按照本辦法實施當年的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并按第六條規定建立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比照第十六條規定享受養老待遇。不補繳的,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養老金先在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從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中繼續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統籌資金不足的,由財政籌措資金解決。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含繳費人員和待遇享受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或有關人員應在30日內到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手續,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養老保險工作管理
第二十條各鎮鄉(街道)應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負責轄區內的組織實施、宣傳發動及參保登記、人員增減、資格認定、數據錄入等具體業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
社保機構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指導、管理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業務。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籌措和工作經費的落實,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民政部門要完善殯葬管理辦法,協助核準參保人員死亡信息,配合做好領取養老待遇資格認證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做好參保對象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補貼的確認工作。
第二十五條公安部門負責做好城鄉居民戶籍遷入年限和跨統籌地遷出人員確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保機構應建立健全領取養老待遇資格認證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的,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養老保險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參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挪用、平調或侵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二十八條社保機構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年度收支預算草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定期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章與相關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第三十條在各類企業就業的,企業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本辦法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本人要求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也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一條已按本辦法參保的人員,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條件的,停止按本辦法參保,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但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也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
中國城鄉居民的養老問題是事關國家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伴隨工業化和城鎮化持續推進以及人口老齡化的深入影響,完善和發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日益成為中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始于新農保試點,隨后參照新農保制度中央又開展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并于2012年7月實現了對城鄉居民的全覆蓋。2014年,中央為建設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保制度,又將兩者合并實施,建立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標志著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后,“制度規?!斌E然增大。[1]截止2015底,全國參保人數達50472萬人,養老金領取人數14800萬人,基金收入2855億元,基金累計結存4592億元,與2014年相比持續增長。[2]同時,城鄉居民也渴望養老金水平盡快提高,要求對積累基金進行市場投資運營,保證其持續增值。這些使基金管理的投資風險、管理風險等大大增加。因此,構建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勢在必行。
一、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是指政府相關部門對養老保險稅(費)征收、養老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養老金支付全過程的監管。[3]P58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2014]23號)、《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社發[2011]16號)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國發[2015]48號),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實行的是以政府監管為核心的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辦法。但是,從實踐來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還是松散、無序和低效的。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獨立性和制衡性不強。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從征繳到給付各環節都存在監管,而要實現基金監管有力度、有效力,就必須保證每個環節的監管主體或機構不受外在力量的干擾且彼此間形成有效制衡狀態。強調獨立性,主要是保證基金監管主體或機構的地位和權力固不可擾,從而使監管力度和效力強大權威;強調制衡性,主要是強化對各個監管主體或機構的權力約束,避免道德風險和行為異化。但是,從目前來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從征繳到給付基本是由市縣經辦機構直管的,而市縣經辦機構又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下屬事業單位,即基金經辦與監督是一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集政策制定、保費征繳、待遇給付、投資運營及檢查監督等權力于一身,從而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經辦權、基金管理權、投資運營權及監管權混淆不清乃至難以分離,不同環節的基金管理機構或組織間不能形成獨立性和制衡性監管。而且財政部門雖然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一起以財政專戶形式參與監管,但其是兼職的,僅履行的是財政管理責任,與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獨立性和專門性還相差甚遠。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又是從屬于地方政府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管事宜不得不按照地方政府及其領導的意志行事。而地方政府作為公共管理中的利益主體極易基于本地利益而異化對基金的監管行為,如把基金用于彌補財政預算、截留上級政府的養老補助金、把基金違規用于地方經濟建設投資及職工工資發放等,從而加劇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道德風險,滋生腐敗,以至造成基金有形和無形的損失。另外,監管的不獨立和不制衡也不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政策的統一、落實及目標的實現,常常造成政出多門、監管責任不清和相互推卸責任的現象。(二)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整合性和有序性較差。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是多元的監督,包括行政監督、人大監督、司法監督及社會監督等,只有這些監督協調整合和有序統一,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才能呈現高效的監管合力。然而,從目前來看,行政部門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中發揮的作用比較大,人大、司法、社會等的監督作用普遍比較弱,基本處于流于形式或局外人的狀態,整合性的監管工作機制尚未形成。在行政監督方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及中國人民銀行都基于各自的職責參與了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投資及給付等各環節的監管,監管環節多且鏈條長,在橫向對平行部門、縱向對地方政府時,監管與被監管的責任不清,重復檢查、監管缺位和越位及配合不力的現象時常出現,協調整合監管的局面難以形成,監管力度和監管效能大大弱化,甚至在地方政府資源配置低效率的影響下,基金監管被無形消解;在人大監督方面,人大具有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監督權,但實踐中并沒有一套完善的機制以保證其行使對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權力,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運營的具體環節難以發揮監管作用。在司法監督方面,司法機關介入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保障機制還沒有形成,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的各種違規違法行為主要還是通過行政手段解決,大大弱化了基金監管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在社會監督方面,根據有關規定成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雖然參與者比較廣泛,如相關行政部門、村居和社區管理者、城鄉居民代表、金融機構以及財經專家代表等,但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機制比較松散無序,很難正常工作,監管作用有限,基金管理和運營很難按法制程序執行,最終還是行政監管。(三)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公開性和透明性不高。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運行是個長鏈條的復雜系統,參保居民作為利益主體和資產所有者有權即時了解基金在各個環節的詳細信息,這也是對基金監管的必要構成部分。但是,從目前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運行的信息披露來看,其公開性和透明性比較低。從養老保險經辦服務來說,參保居民目前可以通過網絡查詢或經辦機構在村社區定期或不定期張貼的信息公告了解自己的繳費、待遇等情況,但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整體收支及賬戶結余信息還不能及時掌握,經辦機構及相關監管部門也沒有形成年度報告向社會公開說明;從基金管理來說,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的相關細節,如基金預決算、基金的記賬利率、投資行業、投資比例、收益比率及投資機構資質等,都沒有以正式制度的形式向社會披露,僅限于政府及其管理機構對信息的掌握;從基金監管來說,相關部門如財政、審計及金融管理部門也沒有把各自對基金的監管信息定期形成報告向社會公開,而只是向同級政府報告,雖然現行制度也規定同時要“向基金監督組織報告”,[4]但由于社會性的基金監督委員會因工作機制不健全而無法正常運轉,所以信息的公開性和透明性難以實現。地方政府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管信息的集中掌握者,作為特殊利益主體,其極易對這些信息進行有利于本地利益或地方政績的篩選,尤其是關于基金違紀違法的信息,很可能就被隱蔽或剔除掉,不利于養老保險基金參與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嚴重者還會危及基金財務平衡。(四)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較低。養老保險制度具有管理復雜的特征,這一方面在于基金的長期積累性帶來了制度設計與管理的難度,另一方面是由于基金規模龐大,基金保值增值的負擔非常繁重,所以對基金的管理和監管必須由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來完成,這是其他社會保險項目所沒有的壓力。[5]而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管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非常低,不利于監管質量和監管效率的提高。從監管手段來看,雖然近年中央和地方都投入了資金進行了“金保工程”建設,省市縣區村社基金管理信息化狀況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基金監管效率也有所提高,但由于原有的信息化基礎薄弱,加之地方財政緊張而投入不足,以至養老保險信息化條件仍不能滿足基金監管需要,如大多數基層系統化管理還未實現,[6]自動化技術及風險監控技術等方面比較落后,監管只能依靠基金機構的定期報表及不定期的行政檢查來實現,很難對日?;饦I務作實時監控。從監管隊伍來看,市縣基金監管人員基本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行政人員,不僅保險知識欠缺,而且基金管理運作技術也不熟練,全程跟蹤檢查和管理基金的經驗也缺乏,所以監管質量和效率很難保證。從監管方法來看,市縣基金管理人員因受專業技術限制,普遍不能用保險統計、財政金融等精算技術對基金運行進行監管性預測分析。[7]從監管組織來看,專業基金監管機構還沒有建立,以行政監管代替專業監管,不符合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專業性規律的要求。(五)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預警性和防范性缺失。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內含對基金風險的預警和防范。養老保險基金風險是指按照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籌集起來的基金,受養老保險的制度環境、制度本身以及制度實施的各個技術操作流程的眾多因素影響而產生的基金財務收支不平衡的可能性損失,以及由此引發的對制度的信任危機。[3]P184而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同樣也面臨著這些方面的風險。從制度環境來說,人口老齡化、金融危機、通貨膨脹及地方政府利益化等問題都在直接或間接地加劇基金收支平衡和基金投資運營的風險;從制度設計來說,還存在保障水平低、繳費水平普遍不高、基金管理分散、基金投資范圍窄且收益低、制度強制性不足等諸多問題,這些隨著制度運行必將加劇養老保險即期和遠期基金收支不平衡及制度信任風險,目前各地基金支付壓力大及城鄉居民政策認同低就說明了這點;從制度實施來說,養老保險基金從征繳到給付各環節還存在技術操作不規范和不標準問題,這些與制度環境壓力和制度設計缺陷相結合,必然也會對基金收支平衡造成不利影響。然而,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并未對這種風險作應對機制安排,這不符合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一般規律。特別是在目前人口老齡化趨勢嚴重、制度包容人口量大和各地經濟財政狀況差異較大的背景下,如果發生全國或地區基金支付或補貼危機,那么必影響制度持續運行,甚至造成制度崩潰或社會危機。因此,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預警及防范機制是必要的。(六)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適度性和調節性不足。在保證監管有效和不影響市場調節規律的條件下,對養老保險基金監管也要合理調整,該嚴時則嚴而該松時則松,使基金監管保持寬嚴適度,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管效益最大化。而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目前實行的是嚴格數量限制監管模式,基金只允許以買國債和存銀行的形式來保值增值,這種監管模式在制度初建、基金運行風險應對機制不完善、外在資本和金融市場及各類中介機構發育不成熟、投資機構及投資管理政策不健全的情況下是可以的,但隨著基金風險預警及防范監督機制的健全、制度環境的穩定、基金積累規模的不斷增大,這種單一監管模式必影響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最大化。例如,各種有效的金融投資工具難以使用,各種市場投資策略難以適時實施等。目前《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雖然提出了要對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但監管在此方面的配套性改革和完善還未實質跟進,直接與間接相結合、隨市場和監管手段的變化適度調整的調節性投資監管機制還沒有形成,不利于基金監管質量和監管效率的提高,最終也會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吸引力造成損害,如目前城鄉居民因基金貶值對政策認同降低。
二、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問題的成因
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問題的成因既有制度設計方面,也有政府責任方面。但由于政府是基金監管的組織者和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所以政府責任履行應是主因。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與監管層次設計比較低。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是“地方統籌和地方管理”,目前統籌與管理層次雖然由縣區級提至地市級,但層次仍舊太低,不利于基金的集中管理和專門監督。這主要是因為地市在全國比較多,并且各地的經濟財政狀況差異也比較大,在對基金享有很大控制支配權的條件下,部分地市政府為了解決財政融資問題,很容易擠占、挪用這塊“唐僧肉”,部分管理干部也因內控制度不完善而貪污揮霍。同時,由于基金從籌集到給付涉及許多環節和技術,尤其是基金投資運營風險高且過程復雜,既涉及經濟、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等問題,也涉及保險專業知識,數據量大且業務繁瑣,所以對其監管須由專業人員完成,否則很難保證基金安全。而地市在基金管理人才、技術及視野等方面比較匱乏,很難實現對基金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監管,更不用說對基金進行高效投資運營及預警性和調節性監管。另外,低層次管理也不利于建立基金管理和監管的獨立機構并形成制衡機制,信息的公開和透明也比較難。(二)政府對養老保險基金監管規律的認識存在偏差。養老保險不僅有制度設計規律,而且也有其基金監管的特殊性。養老保險基金作為公共產品,政府對其監管無疑要承擔主導責任,但政府不能把自己的這種責任無限地放大,以至代替其他主體監管。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全民性和半行政性。全民性是指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是需要國家各部門及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事務,否則監管質量和監管效率就會大打折扣;半行政性是指養老保險基金監管不全等同于行政監管,是行政監管與非行政監管的結合。當前,國家或政府僅看到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行政性特點,而沒有看到其全民性和半行政性的特點,把其簡單地等同于行政監管,以行政方式監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如監管架構完全參照行政模式,大包大攬,對其他監管主體的地位和作用沒有擺正擺準,以至其他監管主體被忽視或弱化。政府認識偏差必然影響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科學建設,如監管政策制定的不具體和不系統、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不完善、監管工作缺乏頂層性規劃和設計、監管權與其他權力彼此混攪、相關監管主體或部門職責不明確以及政府權力沒有被有效約束、社會組織以及城鄉居民參與監管的政策機制不健全等,結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難以實現高效運行。(三)政府對養老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建設投入不足。養老保險基金監管需要政府財政投入建設,這是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專業化的要求。但是,從目前的財政投入來看,政府雖然對經辦服務投入不斷增加,但對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所需的專業機構、信息系統、技術、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等投入不足。從機構建設來看,目前各省市還沒有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機構,中央雖然設立了全國社?;鹄硎聲?,但其主要負責社?;鸬耐顿Y運營,而不是基金的專業監管機構;從信息系統及技術建設來看,截止2015年底,全國31個省市區雖然均已建設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8]但由于并軌前兩種制度的信息系統是各自獨立的,且平行地區及上下機構間的信息軟件也存在技術指標和模塊結構的差異,操作流程和功能也不同,加之與地方其他部門的信息系統彼此分割,所以從省級層面對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進行集中性的實時監控還任重道遠;從人才隊伍建設來看,目前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人才缺口上萬,[9]這主要是由于政府財政投入及配套政策支持不到位造成的。
三、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完善對策
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繼取消農業稅、免交義務教育學雜費、開展新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之后的又一強農惠農的重大民生工程,是順應民意、改善民生、為民謀利的重要舉措,也是讓老百姓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還是廣大城鄉居民期盼已久的大好事。這一政策的實施,將徹底改變我國傳統單一“養兒防老、積谷防饑”的理念。大力推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的建設,提高政策操作力和執行力,將好事辦好、實事辦實,真正把惠民政策落到實處。但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也呈現出一些困難和問題。
2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1激勵機制不健全,不利于調動老百姓的參保積極性
城鄉居民社會保險養老待遇是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是按中央、市級和縣財政共同承擔,個人賬戶由參保人員個人繳納和政府補貼組成;待遇享受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對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政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未與繳費年限掛鉤,導致參保人員認為自己是否繳費沒什么關系,反正個人賬戶養老金都是自己所繳的錢,因此不能調動參保人員積極性。
2.2老百姓傳統觀念依舊,現代保險意識尚未形成
盡管現在農村居民生活條件通過政府一系列惠民政策得到改善,但大部分農村居民經濟條件并不寬裕,加之歷史形成的“養兒防老,積谷防饑”傳統的家庭養老觀念根深蒂固,認為生、老、病、死有子女管,要其繳費養老一時接受不了。加上多數老年人員文化水平不高,閱讀理解力有限。僅憑電視、報刊、散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宣傳,不深入到農戶講深講透政策,很難增強群眾的參保意識。參保對象中的中青年人員又存在等待觀望情緒,認為自己年輕,離領取養老待遇還有很長一段時間,還有部分人員認為繳費標準太低,到老年后達不到養老的目的,參保后也多領不了多少待遇,都抱著60歲后不繳費只領取基礎養老金的簡單想法。
2.3工作人員、經費短缺,開展工作困難
近年來,伴隨著社會保險參保面的不斷擴大,以及各項新型業務工作的不斷增加(如農民工養老保險、超齡人員養老保險、庫區移民、征地農轉非、戶籍制度改革等),社會保險的管理對象和管理需求發生了重大變化,加劇了對社會保險經辦人員的需求,綜合服務對象和人均服務量急劇上升,服務人員數量與工作人員配備嚴重失衡。各鄉鎮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員工作壓力更大(各鄉鎮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員都還兼著其他業務)。由于人員編制緊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處理小馬拉大車的情況。二是由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開戶銀行在農村商業銀行,一些鄉鎮開展起來非常困難,比如山區,每天正常的客運班車就兩班,早上出發,晚上返回。如錯過班車就只能坐摩托車,造成不安全因素,加之山高路陡,出行成本增大,給老百姓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帶來不便,因此工作開展困難。
2.4外出務工人員多,參保工作難度增大
一是外出務工人員當中大部分都是青壯年,并且都是臨時工,哪里有活干就去哪里,經常更換就業崗位,得不到公司的長期聘用。這部分人員對政策不知曉,各鄉鎮也沒有辦法和這部分人員取得聯系,更沒有時間辦理參保,還有些已在工作地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這些都為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工作增加了難度。二是部分群眾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認識誤區。不少外來務工者認為,如果要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就必須繳清15年費用,認為是一件很漫長的事。三是部分外出務工人員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理流程不了解,擔心請假回來辦理手續時間過長,并且來去的費用也大,就認為以后慢慢有機會回來后再辦理參保手續。
3對策及建議
3.1制定完善政策、優化城鄉居保制度設計
把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與基礎養老金的增長實行掛鉤,對于不同的繳費年限,要按照標準增發,并且鼓勵參保人員盡早參保和長期繳費,并適時提高基礎養老金的標準,使待遇水平逐步達到或接近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最低待遇水平,真正實現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同時,可以采取多方籌資,比如從征收的社會扶養費、土地出讓金、資源費以及戶籍制度改革中的地票交易收入余額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投入到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基金中。
3.2加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隊伍建設
針對農村居民人數多、分布廣、居住分散等特點,一是將工作人員實行按服務對象進行動態配備,同時設立村(社區)社會保障服務站,增設村(社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專職業務人員為群眾提供代辦服務,讓群眾只需提供一張身份證、一個戶口簿、確定一個繳費檔次,代辦員就可以幫助辦理好參保手續并代開銀行賬戶,參保人員只要到銀行繳費,就視為參保成功。針對部分老年人員未換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情況,對老年人員和行動不便的人員,派出所應分村分別上門補辦身份證,代辦員上門收集參保資料和分發個人賬戶存折資料,對凡是自愿參加保費代收代繳的群眾,由村(社區)代辦員實行全程服務,確保服務到家,保證參保人員不出村組就能辦理所有參保手續,切實方便群眾,徹底解決因人手不足對工作開展的約束。二是農商行要不計成本對無營業網點的鄉鎮實行配備流動車進行服務,并且每個月不能少于10個工作日,這樣既能減輕群眾的出行負擔,也能減輕出行帶來的安全隱患。
3.3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城鄉居民的參保意識
采取文藝宣講團、村村通工程、電影下鄉等形式。各鄉鎮要以城鄉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為宣傳重點,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網絡等媒體,重點宣傳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實施的重大意義,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針對不同對象,采取多種形式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解答中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內容,送到城鄉居民中去,實現“入戶宣傳率100%、資料發放率100%、政策知曉率100%”、“三個百分百”。
3.4遠程服務給力外出務工人群
我叫XXX,是千河鎮底店村的一名XXX,20XX年起接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根據會議安排,先就我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做以簡要匯報,不妥之處,請批評指正。
底店村地處千渭之會國家濕地公園核心區,鐵路、公路交通橫貫東西,縱穿南北。區域總面積約3.5平方公里,轄9個村民小組,人口3115人,730余戶。村黨委下設11個支部,現有黨員145名。先后被授予市級小康示范村,寶雞市新農村建設五星村,市級文明村,市級衛生村 等榮譽稱號。目前,我村參保居民人,參保率和待遇享受率都達到了100%。
自我村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以來,我們嚴格按照“?;?、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認真開展調查摸底、參保登記、資格審查、保費收繳、喪葬費申報等各項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們的主要做法有四點,現給各位領導匯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抓組織。
我村成立了由村支部書記任組長,副書記、監委會主任為成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劃出了專門的地方,配備了專用電腦、打印機、辦公桌椅、檔案柜等辦公用品,確定專人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同時明確了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廣泛動員抓宣傳。
村上抽調骨干力量,組成政策宣傳小分隊直接入戶宣講,認真開展“送政策、送服務、送溫暖,解疑問”的三送一解活動,全面詳細的講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具體要求,目的意義和參保登記、保費收繳、待遇審批等辦事程序,有效提高了廣大群眾的認可度。同時,采取張貼宣傳標語、懸掛宣傳橫幅、制作宣傳版面和現場解答等形式大力宣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惠性,使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三、嚴格數據抓核查。
在參保人員資格審查上,我區能嚴格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執行,同時我們以公安、教育、計生反饋的數據作為動態調整依據,確保了人人參保,做到了無重復領取、無死亡冒領的現象。
目前我村16周歲以下 人,16-59周歲 人,60周歲以上 人,在校學生 人,現役軍人 人,重度殘疾 人,在外務工繳納職工養老保險 人。
四、強化措施抓征繳。
在參保繳費方面,按照400-3000元的繳費檔次嚴格執行,采取群眾自愿選擇參保繳費,不搞“一刀切”,使廣大群眾都能繳的起、進的來。同時大力估計有條件的村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提高年老都的保障力度。對于出行有困難,又沒有智能手機的人群,我們采取上門服務的方式,確保全村100%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