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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下同)。
二、已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四)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關于開設店鋪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六)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七)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十一)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商業企業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六)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七)被并購境內公司有國有資產的,應提供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及備案材料;
(八)并購后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九)并購后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十)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十二)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十三)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十四)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五、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關于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鎮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出租人、轉租人將房屋出租、轉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法律、法規對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國有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賃、單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賃以及對房屋租賃另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主管部門,其派出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管理的具體工作。
閻良區、市轄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租賃。
城市規劃、土地、工商、物價、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六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出租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或者閻良區、市轄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以與他人合作、合伙、合資、聯營或者承包給他人經營,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賃進行登記管理。
第七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賃登記申請書;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證明其房屋產權、使用權合法的有效證件;
(三)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須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須提供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六)書面租賃合同;
(七)轉租房屋,轉租人應當提供出租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房屋租賃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它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四)屬于違法、違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六)已抵押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自接到房屋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予登記,發給《房屋租賃證》;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書面答復申請人。申請人對答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房屋租賃證》是居住和生產、經營場所的有效憑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
第十條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期滿、解除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物價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水平,定期公布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賃指導租金。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應當依法納稅,并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雙方應當如實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報租金。對隱瞞、虛報租金的,按照指導租金計算收繳稅費。
第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必須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合同文本,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六)修繕責任;
(七)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十七條 在房屋租賃期限內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變更的,其繼承人或者變更后的出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出租方為法人,依法終止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解除租賃關系。
第十八條 住宅用房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或者共同承租的其他人可以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承租方為法人,由于依法變更致使不能履行租賃合同或者依法解散、終止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解除租賃關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 當事人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拆除、改建、擴建出租房屋的,應當征得承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提前收回出租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 在房屋租賃期限內,因房屋自然損壞影響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當通知出租人及時修繕,出租人不及時修繕,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出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房屋租賃期限內,出租人轉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必須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房屋,交納租金。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借或者與他人調換使用。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保持所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完好。未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擴建或者裝修承租的房屋。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負責賠償:
(一)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
(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借給他人或者調換使用的;
(三)擅自拆改結構、擴建或者裝修承租房屋的;
(四)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回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或者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終止,承租人應當按時退還承租房屋。
第三十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
第五章 轉 租
第三十二條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并對房屋的使用、收益分配等協商一致后,方可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他人。受轉租人不得將承租的房屋再行轉租。
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轉租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按照合同約定,享有出租人的權利,承擔出租人的義務,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相應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并應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出租、轉租房屋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警告、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不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按逾期租金額處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出租房屋的,除責令停止出租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警告或者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涂改、轉讓、轉借《房屋租賃證》的,除注銷其《房屋租賃證》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隱瞞、虛報租金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按照指導租金處以隱瞞、虛報期間租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稅務部門依照稅法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組織執行;閻良區、市轄縣由其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的罰款,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四十二條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不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者參與其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標志,出示證件。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⒈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外來人員另需要暫住證及復印件)。
2、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產證及復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4、如果是國有和集體企業下崗事業人員,特困戶。還需要帶上失業證、失業人員優惠證、特困證等及復印件,這樣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管理費的政策優惠。
5、化妝品等特殊行業的還要準備健康證件等及復印件(涉及前置審批行業需提供審批意見)。
攜帶上述文件到當地所屬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員說明要辦理那一類的營業執照。檢驗過有關文件后,工作人員會給表格要填寫。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第五條規定,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申請流程加快
按照規定,具有我市居民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已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均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下崗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房屋租賃協議(或營業執照)到各區勞動保障公開辦事大廳領取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創業計劃書、反擔保人單位證明。接到貸款申請后,社區、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將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各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每月5日、20日匯總上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將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各區勞動保障公開辦事大廳負責向申請人解釋宣傳有關文件、政策,幫助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5000元以下免除反擔保
委托人劉某某。
委托人姚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謝某某。
委托人杜某某。
委托人張某某。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謝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本案在審理中,被告謝某某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并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人姚某、劉彩虹,被告委托人張百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07年3月16日,原告以125000元的高額轉讓價從“京都老蔡記”飯店取得了該店面的經營權,隨后與被告簽訂了該處房屋的租賃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雙方約定:合同履行期間,原告定期支付被告租金,被告依約將其所有的房產(鄭州市惠濟區南陽路185號5號樓24號)租賃給原告用于經營面莊。2008年元月,原告暫停營業。在放假回家過春節期間,被告未通知原告撬門而入,將飯店內所有經營設備非法變賣,后又將此房違法租賃給了第三人。被告的違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謝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521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案在審理中,原告將其訴訟請求增加至696480.85元。
被告謝某某辯稱,原、被告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規定,每月6日為原告向被告交納房租的時間,如果原告拖欠房租60天,視為原告違約,被告有權收回房屋,不退還原告押金。起初原告尚能按時交納房租,但隨著時間的延長,原告常拖欠晚交房租。由于原告做生意并不容易,被告沒有追究原告的違約責任。但是,到了2008年元月6日該交房租的時候,原告及其委托人卻無影無蹤,被告電話聯系到原告的人,他卻說沒錢,反正又不到解除合同的條件,到時候大不了給違約金。由于未到解除合同規定的60天時間,被告也無可奈何。到了2008年2月,由于原告拖欠員工工資,被《東方今報》報道后,原告店里的設施被供貨商抵賬和員工抵工資分割一空。此時,被告趕緊按雙方簽訂合同時原告提供的身份證的地址給原告發送特快專遞,通知原告來處理此事,但原告置若惘然。無奈之下,被告于2008年7月和第三人簽訂了新的租賃合同。被告因此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訴原告謝某某訴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于2007年3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每月6日為交納房租的期限。到2008年2月6日,反訴被告共拖欠租賃費15000元、拖欠電費4291元、水費255元、物業管理費1028元(電、水、物業費已由反訴原告替其墊付)。由于索要無果,反訴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房屋租賃費15000元、電費4291元、水費255元、物業管理費1028元,共計21024元,并承擔本次反訴費用;2、反訴被告拆除一、二樓護欄及高于地面的平臺,將地面恢復原狀。
反訴被告王某某辯稱,反訴被告已經支付房租到2008年元月6日,反訴原告卻于2008年2月10日將該房屋出租給他人,故反訴被告沒有拖欠反訴原告的房租。反訴被告與物業部門簽訂有物業服務協議,反訴被告已向物業部門支付3000元水、電押金。反訴原告替反訴被告墊付水電費,是為了把房屋租賃給下一個租房人而為,與反訴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無關。
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供證據如下([]內為被告質證意見):
1、“拐子王面莊”稅務登記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各一份,證明原告系“陜西拐子王面莊”的業主。[被告無異議。]
2、轉讓費收據三份、轉讓物品清單一份,證明原告以125000的高額轉讓費取得“拐子王面莊”的受讓權。[被告有異議,認為被告不知情。]
3、房屋租賃合同、被告身份證、房屋產權證,被告出具的委托書、受托人張百禮的身份證各一份、原告交納租金收據七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關系,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交納租賃費的義務。[被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
4、證人徐俊海、金分建、李海航、楊師娃、宋振忠證言,證明被告在原告放假期間,未通知原告將房屋租賃給第三人和面莊被變賣的有關物品。[被告對證言有異議,認為除徐俊海出庭作證外,其他證人沒有到庭作證,被告不予認可。對徐俊海證言,被告認為證人稱陰歷2008年正月16日(陽歷2008年2月22日)房屋門鎖著、物品還在,而原告訴稱被告于2008年2月10日將門撬開變賣物品,相互矛盾,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5、“拐子王面莊”與西安力信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裝修協議、裝修工程結算書各一份,裝修款收據、裝修所需補充材料收據共計十三份,證明原告店面裝修費為142740元。[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被告并不知情,被告租賃給原告的房屋是已經裝修好的,無需裝修。]
6、廚房用品票據,電器和廚房設備票據及清單共計十二份,交通及食宿票據十六頁,證明被告非法變賣原告店
內的有關物品價值及原告為挽回損失產生的交通、食宿費用。[被告對證據有異議,認為被告并不知情,交通、食宿票據都是發生在原告在營業期間,被告不予質證。]
7、申請書、失業證、殘疾證、原告貧困證明、戶口本成員證明各一份,醫院診斷證明九份,證明原告失業在家,身患絕癥、身體殘疾,家庭人口眾多,被告侵權給原告帶來很大的經濟負擔。[被告對證據無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不予質證?!?/p>
8、甘肅省慶城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出具的原告王某某身份信息一份,證明原告身份合法。[被告有異議,認為該證明上無照片,不能證明與被告簽訂合同的王某某是同一人。]
9、鄭州市惠濟區食品監督所出具的豫祥和飯店衛生許可證一份、檔案材料一份,證明被告惡意違約,將訴爭房屋出租給豫祥和飯店?!脖桓嬗挟愖h,認為2008年2月19日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復印件,有可能是復制的,衛生許可證與本案無關。]
10、證人孔麗麗證言一份,證明原告經營的飯店是證人做的涂料工程,2008年春節過后,證人發現該飯店的招牌換成了“扒豬臉”。〔被告有異議,認為工商檔案中從未有過“扒豬臉”這個名字。]
為支持自己的主張,被告提供證據如下([]內為原告的質證意見):
1、2008年2月11日通知書一份,證明原告已拖欠房租、工人工資、供貨商及客人預付餐費,被告讓原告提供擔保,同時證明被告提出了不安抗辯權。[原告有異議,認為通知書為被告單方出具,原告沒有簽字認可]
2、特快專遞查詢單一份,證明原告已經收到證據1中的通知書。[原告有異議,認為原告沒有收到通知書。]
3、原告2008年2月15日寫給被告委托人張百禮的書信一封,證明原告已經知道拖欠房租超過兩個月,其委托人將飯店經營得一團糟,并非被告擅自撬門。[原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這兩封信是原告單方詢問被告委托人為什么收回房屋的信。]
4、錦華財務處票據兩份、惠濟區誠信煙酒商行證明一份,證明被告為原告墊支了水電費4546元,并且不是被告單方終止租賃合同。[原告有異議,認為證據無法確認惠濟區誠信煙酒商行系“拐子王面館”的鄰居,原告已經向物業部門交納了3000元的水、電押金,如拖欠押金也是可以相抵的,拖欠水電費與反訴原告無關。]
5、被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證明被告于2008年7月15日與他人重新簽訂了租房合同。[原告有異議,認為真實性無法確定。]
6、2009年8月31日甘肅省徑川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出具的1964年4月15日出生的王某某無戶籍,公安部常住人口網查找的身份信息,證明原告主體不適格。[原告認為此證據說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存在。]
7、2009年8月31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西安力信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不能繼續經營。[原告有異議,認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并不影響民事效力。]
8、特快專遞接收人代云強證明一份,證明被告給原告所寄的特快專遞已送達原告。[原告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原告已經收到該特快專遞。]
9、河南錦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證明一份,證明訴爭房屋在原告開辦飯店前就有文化石,該文化石非原告所裝。[原告有異議,認為證人應出庭作證。]
10、裕華文匯物業處證明一份,證明2008年2月19日至7月14日期間,訴爭房屋水電費基本為零。[原告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水電費未真實發生。]
本案在審理中,本院根據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如下:1、2009年12月8日調查代云強筆錄一份;2009年12月11日調查孟淑琴筆錄一份;2、原告住院病歷一份;3、鄭州市惠濟區衛生局出具證明一份;4、2009年尹國強調查筆錄一份。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證據1、2、3無異議,對證據4有異議;被告對證據1、2、4無異議,對證據3有異議,認為衛生局工作人員未說明租賃合同是原件還是復印件。
本案在審理中,原告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其開辦的“拐子王面莊”的裝修及購置設施、設備進行評估,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科健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評估機構認為,由于現場勘查時原告所購置設施、設備實物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絕大部分票據復印件上購置日期、規格型號、品牌(廠家)等不盡完整,有個別票據復印件字跡不清,不宜辨認,因當事人不能補充,故對此部分設施、設備無法評估。評估機構因此對原告開辦的“拐子王面莊”的部分裝修設施(含一樓塊料墻面、地面、鐵藝欄桿及二樓衣柜、鐵藝欄桿、地面、梯面層)及原告購置的冰柜、電磁爐進行了評估,其中冰柜、電磁爐評估價值為1350.4元、裝修工程評估價值為19890.24元。經質證,原告認為該評估報告不能證明原告所訴的全部財產損失。被告有異議,認為評估價格過高。
根據原、被告陳述、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07年3月16日,原、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其位于鄭州市惠濟區南陽路185號5號樓24號的房屋租賃給原告經營陜西拐子王面莊,租賃期限為2007年4月5日至2010年4月4日;原告向被告交納押金5000元,合同終止,原告交清租金及水電等相關費用后,被告即可退還押金;原告每月6日交納當月租金7500元,如有無故拖欠,被告有權加收滯納金3 %;如拖欠租金60天,視為違約,被告有權收回房屋,不退還押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交納房屋押金5000元,并將房屋租賃費交納到2008年元月5日。
原、被告簽訂合同當天,原告還與當時承租被告此幢房屋的任勇民約定,任勇民將其經營的“京都老蔡記”飯店轉讓與原告經營,轉讓費為125000元,轉讓的物品含電視機、空調、桌椅、冰柜、鍋灶、碗盤、刀具、桶等飯店設備。原告于2007年4月6日前支付了轉讓費125000元。2007年3月28日,原告與西安力信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信公司”)簽訂
協議書一份,約定力信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至2007年5月28日為原告裝修陜西拐子王面莊,雙方約定的工程量有:場地拆除(包括地面、墻面、窗套等拆除)、室內裝修(包括鋪設地板磚、鐵藝構制安裝、電路更換、更新、墻面乳膠漆粉刷、落地窗簾購置配套、二樓衣柜制作)、門頭制作(包括門面強文化石鋪設、鋁合金扣板安裝、霓虹燈購置安裝、大門不銹鋼半自動門訂作、大門頭雙面塑鋁板門套制作、外窗門套制作、電路、燈具安裝)及其他項目,工程總造價為135000元。2007年5月12日,原告對工程進行了驗收,并于5月前后添置了冰柜、電磁爐。同年6月份,原告為陜西拐子王面莊辦理了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的營業手續,面莊開始正常營業。
2007年10月30日,原告因左股骨纖維肉瘤術后右肺塊影到西安市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就診,因病情嚴重,2007年11月10日出院后,又于2007年11月29日至2007年12月7日、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1月12日、2008年1月27日至2008年2月2日、2008年3月30日至2008年4月17日期間多次在唐都醫院住院治療。2008年2月n日,被告委托人張百禮向原告住所地甘肅省徑川縣城關鎮新街2號郵寄特快專遞信函一份,原告原工作單位工作人員代云強于2008年2月20日代收后委托他人將信件轉遞給原告,但原告否認其及家屬收到此信。2008年2月巧日,原告向被告委托人張百禮書寫信件一封,告知被告自己生病住院,其委托人將面莊經營得一團糟,原告很是著急;原告委托其弟代為辦理,被告可向原告委托人索要房費。在信中,原告提出據說其飯店年前被搶劫,請求被告準許其先交一個月的房租,還有5000元的押金可做擔保。
另查明,2008年2月19日,被告與一廖姓案外人就涉案房屋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在合同中,被告表示愿意將產權屬于自己、已裝修好的房屋出租給對方使用(該房屋后被用于經營鄭州市惠濟區豫祥和飯店),每月租金為9650元(含物業管理費),租賃期限為2008年2月19日至2011年2月28日。同日,被告為原告墊付水電費4546元。
本案在審理中,原告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請,要求對其開辦的“拐子王面莊”的裝修及購置設施、設備進行評估,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科健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機構認為,由于現場勘查時原告所購置設施、設備實物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絕大部分票據復印件上購置日期、規格型號、品牌(廠家)等不盡完整,有個別票據復印件字跡不清,不宜辨認,因當事人不能補充,故對此部分設施、設備無法評估。評估機構因此對原告開辦的“拐子王面莊”的部分裝修設施(含一樓塊料墻面、地面、鐵藝欄桿及二樓衣柜、鐵藝欄桿、地面、梯面層)及原告購置的冰柜、電磁爐進行了評估,其中冰柜、電磁爐評估價值為1350.4元、裝修工程評估價值為19890.24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原、被告應當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本案原告自2008年元月5日后因病重在外省住院治療以致不能及時履行交納租金義務,雖然情有可原,但是其既未將自身情況及時告知被告得到諒解,又未告知被告詳盡聯絡方式,以致引起被告對自己收取租金權益的不安,故原告對此次糾紛的產生存在一定過錯。但被告明知原告已經為租賃的房屋進行了大量的投資,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不采用穩妥、適當的方法通知到原告,以便雙方能妥善解決合同解除后的遺留問題,卻貿然地在原告欠交房租不足60日內的2008年2月19日單方將合同解除,并迅速將房屋租賃費提高后轉租與他人,被告對此次糾紛的產生存在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紤]到雙方的過錯,本院認為原告應負次要責任,被告應付主要責任。對原告因此糾紛產生的損失,被告應當承擔60%的賠償責任。關于原告的損失,本院認為,由于原告的“陜西拐子王面莊”為正在經營的個體企業,被告收回出租房屋時又未與原告或者其他與本案不具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共同對物品進行登記,原告又不能提供合法票據證明其損失,故綜合考慮原告面莊面積、裝修情況、經營狀況,本院認為,原告損失以其支付任勇民的轉讓費125000元、裝修費用135000元及目前能確認的購買冰柜、電磁爐設施費用1350.4元認定為宜。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損失的60%計156810.24元。
關于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本院認為,根據反訴原、被告之間的約定,反訴被告應于2008年元月6日交納當月租金7500元、2008年2月6日交納2月6日至18日期間的租金3000元,故反訴原告應支付反訴原告租金10500元。反訴原告于2008年2月19日交付的水電費4546元,因該水電費系反訴被告在經營“拐子王面莊”期間所產生,反訴原告基于與反訴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已經代其交納,本院認為宜與房屋租賃費一并解決。故反訴被告應當返還反訴原告代其墊付的水電費。至于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拆除所添置附屬物的請求,本院認為,根據反訴原告在2008年2月19日房屋租賃合同中所做愿意將其已裝修好的房屋出租給對方使用的意思表示,反訴被告的添置物并未對反訴原告房屋造成損害,故反訴原告的此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交納的房屋押金5000元,因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終止,房屋水電費、租賃費已經解決,故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房屋押金5000元。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薄⒌谝话俣畻l“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钡诙俣鶙l“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經濟損失156810.24元;返還原告王某某房屋押金5000元;共計161810.24元。
二、反訴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付被告為其墊付的水電費4546元、房屋租賃費12500元;共計17046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反訴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相互折抵后,被告謝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款144764 . 24元。案件受理費3000元,反訴費163元,鑒定費4000元,由原告負擔3968元,被告負擔319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我市站前、西市區轄區內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是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具體負責廉租住房中長期規劃制訂、年度計劃安排、資金籌措、廉租住房審批工作,并對各市(縣)區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財政、民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廉租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站前區、西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申請的登記、審核、確認、公示、輪候排序、年度復查和廉租住房退出等工作。
區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并配備工作人員,規范廉租住房審批程序,對廉租住房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區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受助對象到市場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區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按照市、區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實行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辦法。主要包括:
(一)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其中市財政承擔80%,區財政承擔20%;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的5%;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市、區財政每年在預算安排時,應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狀況,安排廉租住房專項保障資金,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第七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等之后,余額全部用于廉租住房補充資金,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該項資金的提取由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會同市財政局監督執行。
第八條土地出讓凈收益中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按照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助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后余額的5%核定。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歸集和使用審批,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買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十條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根據廉租住房資金籌集情況、經濟發展狀況、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數量等,合理編制廉租住房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一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屬公有產權,由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應當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可以根據我市廉租房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情況,擬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為:
(一)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
(二)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標準為每月人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9元。
補貼標準計算公式:月租金補貼額=最低收入家庭人口數×9元×(10平方米-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
(三)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的租金標準,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范圍內,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0.60元。
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對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滿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連續1年以上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第十五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現有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現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住房;
(四)家庭成員在申請前已轉讓不滿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購買待入住或者拆遷安置的住房。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核定:
家庭人口原則上以民政部門核發的《*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標注的人口數為準。下列人員可列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計算人口:
(一)同在一個房屋所有權證內的戶口人數(不含申請家庭以外的空掛戶口人數);
(二)戶籍不在同處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戶籍的現役義務兵和戶口在外地就學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戶籍被判勞教或服刑的配偶或未婚子女。
第十七條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的家庭,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的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由社區向街道辦事處申報。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及《*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政府認定的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三)現有房屋情況說明、租賃協議、租賃收據、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材料;
(四)無房戶提供由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房證明;
(五)戶口簿和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六)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證明;
(七)其他證明(烈屬、殘疾人、老復轉軍人等證件)。
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之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材料齊備后,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會同區民政部門及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人員實行聯審,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可以通過調查取證、入戶調查、訪問鄰里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見。
對準予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條件安排排隊輪候,確定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配租廉租住房順序,報送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核準。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申報,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審核后,根據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取消資格的決定,并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備案。
由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做出是否準予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的決定,并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租賃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租賃補貼家庭按協議約定,根據居住需要自行選擇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后,報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備案。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按規定標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第二十一條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自然狀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
第二十二條已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租金核減計算方式:月租金額=家庭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折合成使用面積)×租金核減標準。超出住房保障面積標準部分,按正常租金標準繳納。
第二十三條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更情況。
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每年度會同有關部門,對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資格進行復核,按照復核情況進行調整,并將調整結果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核準。
第二十四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取消其申請資格,3年內不再享受廉租住房待遇;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出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不退出廉租住房的,市住房制度改革與保障辦公室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環保、消防、治安咨詢,名稱預先核準
為確保項目落實、節約業主經濟成本,業主在先通過中心環保窗口、消防窗口、治安窗口咨詢后,憑業主身份證,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當場辦理名稱預先核準。
二、業主提供材料
業主根據中心業務科提供的項目審批所需材料清單及材料規范樣本準備材料,一次性向工商登記窗清涉及項目審批的所有材料。
三、工商登記窗口填寫中心小聯辦項目進程單
由工商登記窗口牽頭,中心業務科配合,在確保業主所提供材料齊全、準確后,裝入中心聯審聯辦材料袋。工商登記窗口牽頭填寫《旅館類小聯辦項目辦理進程單》(以下簡稱《進程單》)。
四、環保窗口審核
中心業務科將《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環保窗口,環保窗口接到《進程單》和材料袋后,本著聯辦優先的原則,完成項目現場踏勘。如無餐飲,業主只需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如有餐飲,在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油煙、噪聲、污水等治理設施安裝到位,按照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周圍公眾參與意見后,環保窗口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許可,填好《進程單》。
五、準予許可證明(治安)
中心業務科將《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治安窗口,并代業主在治安窗口登記。按照聯辦優先原則,治安大隊10日內進行現場踏勘,條件符合,當場發放準予許可證明并裝袋,治安大隊相關人員填好《進程單》。
六、辦理消防審核
中心業務科將《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消防窗口,消防窗口憑治安開具的:準予許可證明,消防審核申報表,原、現平面圖,房產證復印件,申請報告,踏勘現場后在7個工作日內發放消防審核意見書并裝袋。
七、辦理消防驗收
消防窗口憑:消防審核意見書,消防設施檢測報告,申請報告,消防驗收申報表,踏勘現場后在7個工作日內發放消防驗收意見書并裝袋。
八、辦理消防安檢
消防窗口憑:申請報告,消防驗收意見書,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人員培訓登記表,組織網絡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疏散應急預案,踏勘現場后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并裝袋。消防大隊相關人員填好《進程單》。
九、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中心業務科將《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治安窗口,治安窗口憑:申請報告,申請開辦旅館登記表,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經營者政歷情況審核表,特種行業從業人員登記表,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的復印件,安裝旅館業信息系統憑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場所現場平面圖和位置圖,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從業人員照片,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治安責任書,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私營、個體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出具的證明,踏勘現場后在20個工作日內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并裝袋,填好《進程單》。
十、衛生窗口審核
中心業務科將《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衛生窗口,衛生窗口負責與項目所在地的防保所聯系,按照聯辦優先的原則完成現場踏勘,衛生窗口憑:《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單位周圍環境平面圖、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布局圖、工藝流程圖,委托他人的,提供有委托人簽字并蓋章的委托書及人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健康、培訓證一覽表,內部衛生管理網絡、組織等,消毒、防塵、防蠅、防鼠、垃圾處置及更衣、個人衛生等衛生設施的名稱、數量、材質、規格及位置,營業執照或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公共場所類衛生許可證,并將相關材料及衛生許可證復印件裝袋,填好《進程單》。
十一、核發營業執照
中心業務科將環保、治安、消防、衛生四個窗口審批完畢的《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工商登記窗口,工商登記窗口按照規定、規章審核,在前置審批規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并通知業主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