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7 11:21:3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引言:隨著集成電路制造工藝的迅猛發展,集成電路規模已發展到超大規模。由此帶來的利益促使一些廠商通過各種方式獲取他人技術,利用他人的技術成果牟取非法利益。因此,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成為有關各界關注的問題。我國一直采取積極的態度對待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在一九五月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文本上簽字,并于2001年制定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這一條例初步建立了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體系,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的特點
布圖設計作為人類智力勞動的成果,具有知識產權客體的許多共性特征,應當成為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對象,其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無形性。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各種元件的連接與排列,它本身是設計人員智慧的體現,是無形的。只有當這種設計固化到磁介質或掩膜上,才具有客觀的表現形式,能夠被人們感知、復制,從而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創造性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具有創造性,是設計人自己創作的,有自己的獨特之處。當今,要使每次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都達到顯著的進步是不可能的,新的集成電路產品僅表現為集成度的提高。所以,已頒布集成電路保護法的國家,均不直接采納專利法中的創造性和新穎性的標準,而是降低要求,以適應實際情況。
(三)可復制性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具有可復制性。對于集成電路成品,復制者只需打開芯片的外殼,利用高分辨率照相機,拍下頂層金屬聯接,再腐蝕掉這層金屬,拍下下面那層半導體材料,即可獲得該層的掩膜圖。
由以上特點可以看出,布圖設計是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有著自己的特點。布圖設計的無形性是知識產權客體的共性,創造性是專利權客體的特性,可復制性是著作權客體的一個必要特征,因此,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難以對布圖設計進行保護。因而,很多國家基本上不引用著作權法或專利法來保護它,而是依據其特點,單獨制訂法規,將之作為獨立的客體予以保護。
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知識產權與其他知識產權的區別
1、與版權的區別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是一系列電子元件的立體布局,由一系列電子元件及連結這些元件的導線構成,既不是由語言文字,也不是由任何圖形符號構成。而版權只對作品提供保護。作品是由語言、文字、圖形或符號構成的,表現一種思想的智力成果。不論對各國立法及有關版權條約中的作品做多么廣泛的解釋,均不包括集成電路的這種封裝在密封材料中,無法用肉眼分辨的立體布圖設計。
2、與專利的區別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是產品的中間形態,不具有獨立的產品功能,復雜的布圖設計,受保護的范圍難以用文字描述的方式在權利要求書中說明。而專利是一種關于產品或方法或其改進的新的技術方案,對發明要求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并且專利權的范圍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因此,對于布圖設計來說,一般難以受到專利法保護。目前大多數國家對專利實行實質審查。由于集成電路的技術復雜性,對于布圖設計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將極為困難,使得實質審查很難進行。
綜上所述,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知識產權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有其特殊性,傳統的知識產權法無法為集成電路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但是集成電路的廣泛應用又急需法律來提供保護,因此,必須突破現有知識產權法的界限,以專門立法來保護集成電路,于是產生了集成電路法。
三、國際上幾個主要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立法
1、美國《半導體芯片法》
美國1984年的《半導體芯片法》內容詳盡,包括:定義、保護的對象、所有權及其轉讓與許可、保護期限、掩膜作品的專有權、專有權的限制、申請登記、專有權的實施、民事訴訟、與其他法律的關系、過渡條款及國際過渡條款等。
2、日本《集成電路的電路布局法》
日本《電路布局法》共六章五十六條,并一個附則。由于日本是世界上第二個制定集成電路保護之專門立法的國家,當時,除了美國的《半導體芯片法》之外,并無任何國家的相關立法可供借鑒,因而其立法深受美國法的影響,在主要內容上與美國的《半導體芯片法》大致相似。
3、歐洲共同體《理事會指令》
在美日相繼通過專門立法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后,一方面出于保護布圖設計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迫于美國的壓力,歐共體于1986年12月16日通過了《關于半導體產品布圖設計法律保護的理事會指令》(87/54/EEC)(以下簡稱共同體指令)。該指令共4章12條,對于共同體各成員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立法有著重大影響。
4、中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我國早在1991年國務院就已將《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列入了立法計劃,經過10年的醞釀,我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于2001年3月28日由國務院第36次會議通過,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而言之,集成電路的迅速發展已經使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的問題客觀地擺在了我們面前,這是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的必然。本文通過對布圖設計特點、與其他知識產權的區別進行分析,期望使讀者能夠初步的了解布圖設計知識產權產生的必然性及合理性,為今后在工作中有效地利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保護布圖設計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郭禾著. 《試論我國集成電路的法律保護》. 《計算機與微電子發展研究》1992年第3期
法院針對雙方的爭議焦點進行了詳細論述,這些論述從專業的角度看,完整、細致地詮釋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的“中國標準”,將成為今后指導業界人士的重要原則。
隨著電子信息產業高速發展,集成電路作為微電子技術的核心日益成為各國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關注的熱點,相關法律保護制度也在世界各國建立起來。我國于2001年10月1日開始以專門法的形式建立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經過十余年的發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漸漸為業內人士所認知,在我國境內也發生過多起由此權利引發的爭議。近期知名的一例便是2014年9月23日,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的“鉅銳案”。
該案系上海市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經由該案所確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案件認定標準,將對今后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給予指引和參考。同時,也將對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的健康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法律意義解讀
1.該案合理劃分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性的舉證責任。
根據我國2001年頒布實施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4條,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這也是各國立法和TRIPS協定等有關國際條約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客體的要求。據此,判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是否成立,關鍵就在于對涉案布圖設計獨創性的判斷,這是判定侵權是否成立的前提。
法院認定權利人應對其擁有的布圖設計具備獨創性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其獲得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可視為所創作的布圖設計具備獨創性的初步證據,由其窮盡相關常規布圖設計來證明本公司的布圖設計屬于非常規設計,不合理也不可能。被指控侵權的案件當事人應對其辯解主張舉證,即對權利人的布圖設計不具備獨創性特征或屬于常規設計承擔證明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這一舉證責任分配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也更有利于鼓勵權利人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
2.該案樹立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判定的嚴格標準。
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30條對復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即未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復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的,行為人必須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案件審理實踐中,究竟如何認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行為一直是個難點,而認定標準不統一,易于產生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導致法律適用上的不統一。
該案中,在對比分析兩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時,法院明確采取了嚴格標準。將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中的具有獨創性的部分,與該部分在整個布圖設計中所占比例以及所發揮的作用大小進行了細致區分,認為即便被非法復制的部分在整個布圖設計中所占比例很小,或者屬于非核心部分,只要該部分具有獨創性,即應認定侵權成立。
這種認識充分考慮到了布圖設計不同于著作權意義上的文字藝術作品的實質,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由多個電子元件及連線組成,實現某種電子功能,不表現思想。布圖設計的表現形式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和限制,創新空間有限,故而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雖然不屬于核心部分或占比很小,但對于實現整體功能也是不可或缺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判定標準的樹立,以及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確認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典型案例或指導性案例,將為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提供借鑒和參考,有助于審判人員準確適用法律,維護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對產業發展的影響與啟示
1.促進行業自律,有利于優化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知識產權環境。
發達的集成電路產業離不開有力的知識產權制度保障。與美國集成電路產業雄踞全球相應的是,它在全世界最早(1983年)建立起嚴格的成熟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日本同樣如此。這一案例經由最高人民法院認可為指導性案例,它所確立的嚴格標準,將對集成電路企業產生警示作用。要求相關企業加強自律,進一步規范布圖設計創作活動,尊重知識產權,提高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和能力,從而從整體上改善和優化產業發展的知識產權環境。
2.形成倒逼機制,有利于推動我國集成電路產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中國制造2025》在著力推動突破發展的十大重點領域中將集成電路及專用裝備放在第一位,凸顯了在新一輪產業和科技變革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集成電路產業所具有的前所未有的戰略地位,也反映了我國加快發展集成電路產業的迫切性。就國際產業競爭力而言,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集成電路產業明顯處于劣勢,目前約80%的芯片仍不得不依賴進口,2014年芯片進口使用外匯超過2100億美元,成為單一產品進口最大的用匯領域,而高端芯片即使高價也買不到,如近期美國商務部即以涉及國家安全為由決定禁止向我國出售超算芯片。
按照本案確立的標準來認定侵權,對于初步發展階段的我國集成電路產業而言幾近“苛刻”,但這恰恰反映了我國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所提出的“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 。而且,也只有采取這種嚴格的標準,才能倒逼我國集成電路產業將發展的基點建立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掌握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之上。
3.指導合理利用行為,有利于促進企業依法有效運用知識產權。
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將布圖設計糾紛案件列為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案件。
早在2001年,國家就頒布實施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賦予具有獨創性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享有專用權。
以上政策及規定彰顯了國家對集成電路產業的重視,然而,與轟轟烈烈的集成電路發展事業相比,在布圖設計登記量逐年上升的同時,卻少見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訴至法院,在整個司法活動中,與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案件相比,布圖設計方面的案件則屈指可數。據不完全統計,自條例頒布實施14年來僅有6訟發生。
本文將選取其中的兩起布圖設計訴訟案件進行簡要介紹,并淺析IC設計企業應如何進行布圖設計管理。
一、布圖設計案件統計
限于篇幅,本文僅選取天明案和鉅銳案進行簡要介紹,并嘗試總結案件對企業布圖設計管理的啟示。
二、天明案
(一)案情簡介
1、起因
原告天微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國知局”)申請了名稱為TM9936的布圖設計登記,并于2009年5月13日獲得了登記號為BS.09500108.5的登記證書。天微公司于2009年6月4日公證購買了明微公司SM9935B芯片,天微公司認為SM9935B芯片中的布圖設計與其在國知局登記的布圖設計相同,遂將明微公司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明微公司承擔侵犯其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民事責任,即停止復制該布圖設計或生產、銷售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2、審理
針對原告天微公司的侵權指控,被告明微公司抗辯稱,其生產、銷售的SM9935BG片用的是其自主研發的布圖設計,且該布圖設計于2008年12月9日向國知局申請了布圖設計登記并于2009年6月24日獲得了登記證書,登記號為BS.08500671.8,該布圖設計申請登記的時間早于原告天微公司的上述TM9936布圖設計申請登記的時間,SM9935B芯片中的布圖設計與原告天微公司登記的TM9936布圖設計不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天微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證據交換后,原告天微公司提交了合同、發票等證據證明其涉案登記的布圖設計在2007年9月就開始投入商業利用,因此,其對該布圖設計專有權在2007年9月就開始享有,故即使被告明微公司銷售的芯片中的布圖設計與被告申請登記的布圖設計相同,被告明微公司仍構成侵權。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天微公司申請了布圖設計登記,并獲得了國知局頒發的BS.09500108.5布圖設計登記證書。但明微公司也申請了布圖設計登記,并也獲得了國知局頒發的BS.08500671.8布圖設計登記證書。明微公司的BS.08500671.8布圖設計申請登記時間早于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圖設計申請時間2個多月,且經過技術鑒定比對,被控SM9935B芯片中的布圖設計與明微公司在國知局申請登記的BS.08500671.8布圖設計完全一致,因此,明微公司生產SM9935B芯片的行為,不侵犯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圖設計專有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天微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天微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二)評析與思考
根據《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經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登記產生,未經登記的布圖設計不受本條例保護。《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本布圖設計專有權自申請日起生效??梢?,我國對布圖設計保護實行登記保護的原則,保護的起始時間為布圖設計申請日。對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限,《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為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計算,以較前日期為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條例》第十二條是對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期限的計算,并不是對布圖設計專有權生效的起止時間的規定,布圖設計申請人在申請日前并不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對于本案,按照上述規定,明微公司申請的BS.08500671.8布圖設計專有權早于天微公司的BS.09500108.5布圖設計專有權,根據鑒定結果,明微公司銷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圖設計與其在國知局備案的樣品之布圖設計完全一致,所以明微公司并未侵犯天微公司的布圖設計專用權。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布圖設計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業利用之日起2年內,未向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的,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不再予以登記,該規定也體現了立法督促權利人及時將布圖設計予以登記的本意。試想如果天微公司在完成涉案布圖設計后及時向國知局申請登記,本案也許會有不一樣的結局。
本案直觀的告訴企業IPRer,在布圖設計創作完成后要及時到國知局進行登記,以免發生延遲登記導致權利無法受到保護的情形。
三、鉅銳案
(一)案情簡介
1、起因
2008年,鉅泉從國知局獲得了ATT7021AU的布圖設計專有權。
2009年,鉅泉發現銳能微研制的RN8209系列芯片,抄襲了鉅泉的布圖設計。更引起鉅泉注意的是,銳能微的現任總經理和設計總監,居然是鉅泉的離職員工。
2010年,鉅泉將銳能微告上法庭,訴稱銳能微生產的RN8209、RN8209G兩顆芯片侵犯了鉅泉ATT7021AU的布圖設計專有權,請求賠償經濟損失1500萬元。
2、審理
在訴訟過程中,銳能微堅稱RN8209系列芯片的布圖設計系自主開發,并認為鉅泉的布圖設計不具有獨創性,屬于常規設計。
對此,鉅泉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自己芯片中10個部分的“獨創點”。經鑒定機構鑒定,得出的結論是鉅泉提交的“10個獨創點”中有2個點具有獨創性。
一審法院判決銳能微構成侵權,賠償鉅泉經濟損失320萬元。雙方不服均提起上訴。
銳能微認為鉅泉公司的“2個獨創點”屬于常規設計,而且即便這2個點具有獨創性,其在整個布圖設計中的占比也不到1%,因此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不應當判定為侵權。
針對鉅泉的“2個點”是否具有獨創性,二審法院認為,鉅泉已經對自己的“獨創性”提供了權利登記證書,而且專利復審委經審查后也終止了撤銷程序,維持布圖設計登記有效,鑒定機構的結論也表明其布圖設計中的“2個點”具有獨創性。反之,銳能微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所稱的“常規設計”之說,故法院認定鉅泉“2個點”具有獨創性。另外,法院認為,即使是占整個布圖設計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圖設計,其獨創性也應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銳能微未經許可直接復制了鉅泉公司布圖設計中的“2個點”并進行商業銷售,故構成侵權。
據此,二審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二)評析與思考
鉅銳案打造了布圖設計侵權判定的“中國標準”,將布圖設計侵權判定要件中的“實質性相似”量化為如下兩點:
1、比對是在雙方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相似部分之間進行,而不是去比較兩個完整的布圖設計。
2、即使是占整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圖設計,其獨創性也應得到法律保護。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問被告是否曾經對原告布圖設計做過反向工程,被告回復沒有。主審法官馬劍峰在二審宣判后如是說:法律禁止直接復制通過反向工程獲得的布圖設計,自然更會禁止不通過反向工程直接復制權利人具有獨創性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本案帶給布圖設計工程師如下啟示:
1、不能抄襲他人享有布圖設計專用權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全部或局部。
2、日常設計工作中要注意保留開發記錄、保留反向工程記錄。
對于企業IPRer來說,應該及早將具有獨創點的布圖設計到國知局進行登記,哪怕獨創點占整個布圖設計的百分比很小。
近年來,印尼積極與各國展開知識產權領域的合作,希望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提升印尼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如先后與歐洲專利局、日本專利局以及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等機構簽訂雙邊條約,與澳大利亞合作開展“與澳大利亞政府間有關技術合作的專門訓練計劃”(IASTP),并積極參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等組織的知識產權論壇。
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概況
1、歷史沿革
早在殖民地時期,印尼便已開始向公眾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服務。1894年1月10日,隸屬于印尼司法部、專門負責商標注冊事務的部門――Hulpbu-reauVoor denInduslrieelenEigendom在巴達維亞(印尼首都雅加達的舊稱)核準注冊了印尼的第一件商標。隨后,遵照有關法令的規定,司法部的職責范圍延伸至工業所有權領域。
印尼獨立后,根據1945年憲法的有關規定,該機構更名為工藝所有權署(Office of Craft Ownership)。1947年,工藝所有權署遷至蘇臘卡爾塔(即梭羅),同年10月,再次更名為工業所有權署(Office of Industry Ownership)。在印尼聯邦共和國政府時期,工業所有權署遷至雅加達。根據1948年出臺的政府條例第60條關于司法部的職權范圍、組織架構、管理及任務與職責的規定,其下屬的工業所有權署由商標注冊部(Department ofTrademark Reg-istration)和新收入保護部(Department ofNew Incomes Protection[Octrooi]。)兩個部門組成。
1964年,根據第4/4/4號司法部長令中有關司法部的職責與機構組成的規定(后由1965年6月27日頒布的第4/4/24號司法部長令做了進一步補充),工業所有權署更名為專利方法局(Directorate of Patent Manner),同時,增加了制定保護發明與創作的規章制度方面的職責。如此,基于司法部長令,印尼專利局當時不僅要處理商標與專利事務,同時還負責版權事務。1966年,內閣主席團頒布了關于部門的組織結構與工作分工的第75(/U/Kep/11/1966)號令,其有關內容規定,專利事務局由司法與憲法管理總局下屬的專利局取代,下設商標注冊司,專利司和版權司。
1969年,根據第39號總統令,印尼組建了司法總局。經過這次調整,司法與憲法管理總局正式分家,成立司法管理總局與法律恢復總局,專利局包括在法律恢復總局之中。此后,歷經數次機構改革和調整,專利局于1975年改為專利與版權局,轉屬法律與憲法總局,下設管理部、商標分局,專利分局、版權分局、商法與工業分局、執照與公告登記分局等部門。
1988年,根據第32號總統令,專利與版權局從法律與憲法總局中獨立出來,升格為版權,專利與商標總局,下設總局秘書處,版權局、專利局和商標局。隨后,1998年第144號總統令,將版權、專利與商標總局更名為知識產權總局。與此同時,依照1999年第M.03.PR.07.10號司法部長令,對知識產權總局的組織機構也進行了擴大和重新命名,下設總局秘書處、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與工業產品設計局、商標與商業秘密局、專利局、合作與知識產權信息發展局等部門。
此后,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設置基本變化不大,只是稍有調整。目前,隸屬于法律和人權事務部的印尼知識產權總局(DGIPR)負責管理所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審批和行政管理事務,下設總局秘書處、版權、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與商業秘密局,專利局、商標局,合作與發展局、信息技術局等部門。
2、機構職能和發展目標
印尼知識產權總局的職能是實施知識產權制度,對創造活動(創造力)給予保護。獎勵和重視,促進以技術和知識為基礎的投資和經濟成長,營造鼓勵創新與發明的文化氛圍。其目標為
建設支撐國家發展的、高效且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知識產權體系。
3、組織機構和人員狀況
截至2008年4月,印尼知識產權總局的雇員總數為512人。其中,總局秘書處105人,專利局128人(其中審查員為75人),版權,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商業秘密局63人,商標局145人(其中審查員為48人),合作與發展局35人,信息技術局36人。
印尼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是WIPO與WTO的成員國,也是《海牙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專利合作條約》《商標法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等公約或條約的締約方。依照這些國際組織或條約成員方必須承擔的國際義務,同時,出于保持商業、技術,工業等急速發展的國內現狀,印尼近年來對本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與完善。目前,印尼現行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2001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專利法》(N0.14)
2001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商標法》(NO.15)
2002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著作權法》(NO.19)
2000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外觀設計法》(NO.31)
2000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NO.32)
2000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商業秘密法》(NO.30)
2000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植物品種法》(NO.29)
1995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NO.15)
1、《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專利法》
現行的印尼專利法為2001年頒布的第14號法律。其中,規定專利申請應自申請之日起1 8個月內公開,公開時間為6個月,申請人提出審查請求之后36個月之內結案,不服駁回的可在3個月內提出復審請求。印尼專利法要求發明人在印尼實施新產品生產后方能申請專利。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小專利(印尼無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兩種專利均不得續展?,F行專利法規定,涉及以下內容的發明不得授予專利權①違反法律法規、宗教道德、公共秩序和倫理,②人和/或動物的檢查治療、治療方法,③科學和數學理論、方法以及除微生物外的活體生
物,④動植物培育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生物方法。
此外,印尼專利法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不繳納專利費用的取消專利資格。有關專利的訴訟案件必須在案件提交之后的1 80個工作日之內結案。侵犯他人專利權者最高可處4年監禁和/或5億印尼盾的罰金。侵犯小專利者則最高可處2年刑期及/或2.5億印尼盾的罰金。
2、《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商標法》
印尼現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應為由圖畫、名稱、單詞、文字、數字、顏色組成或合成的標記,徽章。印尼規定非印尼語的商標必須同時提交印尼語的讀音。商標申請提出之后的第14日起至6個月為公示期,期間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公示結束后9個月內結束實審。對不授權決定不服者可在3個月內提出復審請求。印尼賦予商標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期滿可以續展。印尼商標法對原產地名稱給予保護。此外還規定,注冊后的商標如不使用的時間達到3年,將取消其商標的注冊資格。
印尼商標法就商標侵權及其處罰做了詳細規定,如在相同產品、服務或制造領域使用與某注冊商標整體類似或與某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部分類似的標志,最高可對侵權人處以5年監禁及/或10億印尼盾的罰金,在同類注冊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地理標志實質類似的商標可處以最高4年及/或8億印尼盾罰金,使用可能欺騙或誤導公眾相關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原產地名稱標記者可處以最高4年的監禁及/或最高8億印尼盾。
3、《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著作權法》
印尼現行的著作權法是2002年通過的第19號法,于2003年6月29日開始生效。該法與舊法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將“數據庫”這一新興事物涵蓋于版權保護范圍之內,從新法實施之日起,數據庫在印尼可以依照版權法的規定受到法律保護。印尼著作權法對數據庫的定義為
以任意形式編輯、任何可以由機器或計算機讀取、但必須是經由智力創造行為加以選擇與整理的數據形式。數據庫必須具備獨創性或創造性。這意味著僅僅是將大量的數據集中在一起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此次的新法未將間接侵權、網絡侵權和平行進口等版權保護領域的重要事項列入。這意味著在印尼,不會追究間接侵權和網絡侵權者的責任。另外,可以認為平行進口在印尼是合法行為。
印尼法律規定,非法復制或發行著作權產品者的最低監禁期為1個月,最長則為7年,罰金最低限為100萬印尼盾,上限為50億印尼盾。此外,非法傳播、展覽侵權產品者的處罰為最高5年的監禁及/或5億印尼盾的罰金。
4、《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外觀設計法》
印尼現行的外觀設計法簽署于2000年12月20日。一般認為,印尼的外觀設計法非常簡單并且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公平。在印尼,外觀設計專利的門檻相當低,一個產品只要在公開期內無異議提出,則無需經過實審即可獲得專利權。假如出現異議,只需將新產品與異議產品對照,或由申請人提出新的產品,即可授予專利權。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10年。
另一方面,印尼給予申請撤銷某個外觀設計的專利資格的期限是全世界最長的。印尼外觀設計法規定,撤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申請應由申請人向商業法庭提出訴訟,商業法庭必須在120天之內做出判決。如果對商業法庭的判決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則必須在90天之內做出最終判決。這意味著在印尼撤銷一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時間最長可達210天。
侵犯外觀設計者的刑罰為最長4年的監禁及/或3億印尼盾的罰金。
5、《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
印尼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于2000年生效,該法規定,布圖設計必須具備獨創性,且必須是設計人(或小組)自己的智力成果。布圖必須具備能動性、電路中每一部分必須與總體相連以及設計目的明確等要素,且在設計當時和在布圖設計人或集成電路制造商群體中不具有普通性。布圖設計不得違反現行法律、公共秩序與公共道德。該法規定,如果布圖設計已經用于商業目的,提出申請之日不得晚于最初實施之后的兩年。印尼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采取登記制,保護期限為10年。該法同時規定,如果是出于調查、研究、教育等非商業目的。在不侵犯專利權人權益的前提下,他人可以使用該布圖設計。當出現布圖設計權利被撤銷的情況時,若所有權人與他人簽署了實施授權協定,被授權者有權繼續自己的實施行為,直至雙方協定中所約定的期限到期。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可通過繼承、贈送、遺言、書面契約或其他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獲得。侵害他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者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及/或3億印尼盾的罰金。
6、《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商業秘密法》
IC行業是現代化國家國民經濟的基礎行業,也是關系經濟發展和國防安全的支柱產業,對于國民經濟和國家安全具有重要影響,隨著低碳經濟越來越深入人心,通過能源智能化管理來降低能耗的節能產品將快速增長。
中穎電子本著專業專精的精神,專注于單片機(MCU)產品集成電路設計。MCU是微控制器(MicroControlUnit)的英文簡稱,是指隨著大規模集成電路的出現及發展,將計算機的CPU、RAM、ROM、定時計數器和多種I/O接口集成在一片芯片上,形成芯片級的計算機,為不同的應用場合做不同組合控制,主要應用于各種小家電、白色家電、黑色家電、汽車電子周邊、運動器材、醫療保健、四表(水、電、氣、暖)、儀器儀表、安防、電源控制、馬達控制、工業控制、變頻、數碼電機、計算機鍵盤、鼠標、網絡音樂(便攜式、車載、床頭音響)、無線兒童監控器、無線耳機/喇叭/門鈴。
同時,在擴大家電及計算機數碼產品的基礎上,中穎電子又擴充了OLED、電池管理等綠色能源系列產品,以環保節能的先進理念,揭開新的篇章。MCU在節能方面的作用并不局限于“節流”,在“開源”方面也有廣泛的應用,如太陽能、風能等綠色能源的轉換模塊,以及電動汽車的電池管理系統等。低碳經濟的快速發展,也將促進芯片設計行業的發展。
此外,中穎電子是首批被中國工業及信息化部和上海市信息化辦公室認定的IC設計企業,并連續11年被認定為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目前,該公司在國內已取得11項發明專利和4項實用新型專利,并在我國臺灣地區獲得發明專利5項,已登記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84項,已登記的軟件著作權7項。
中穎電子的產品主要針對中國市場,有貼近市場的先天優勢,區別于歐美日韓大型IC設計企業采用的通用MCU的經營方式。
關鍵詞:EDA技術 電子工程 應用EDA是電子設計自動化(Electronic Design Automation)的縮寫,是從CAD(計算機輔助設計)、CAM(計算機輔助制造)、CAT(計算機輔助測試)和CAE(計算機輔助工程)的概念發展而來的。EDA技術是以計算機為工具,集數據庫、圖形學、圖論與拓撲邏輯、計算數學、優化理論等多學科最新理論于一體,是計算機信息技術、微電子技術、電路理論、信息分析與信號處理的結晶。
一、EDA技術的發展過程
1.初級階段:早期階段即是CAD(Computer Assist Design)階段,大致在20世紀70年代,當時中小規模集成電路已經出現,傳統的手工制圖設計印刷電路板和集成電路的方法效率低、花費大、制造周期長。人們開始借助于計算機完成印制電路板一PCB設計,將產品設計過程中高重復性的繁雜勞動如布圖布線工作用二維平面圖形編輯與分析的CAD工具代替,主要功能是交互圖形編輯,設計規則檢查,解決晶體管級版圖設計、PCB布局布線、門級電路模擬和測試。
2.發展階段:20世紀80年代是EDA技術的發展和完善階段,即進入到CAE(Computer Assist Engineering Design)階段。由于集成電路規模的逐步擴大和電子系統的日趨復雜,人們進一步開發設計軟件,將各個CAD工具集成為系統,從而加強了電路功能設計和結構設計,該時期的EDA技術已經延伸到半導體芯片的設計,生產出可編程半導體芯片。
3.成熟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微電子技術突飛猛進,一個芯片上可以集成幾百萬、幾千萬乃至上億個晶體管,這給EDA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進了EDA技術的大發展。各公司相繼開發出了大規模的EDA軟件系統,這時出現了以高級語言描述、系統級仿真和綜合技術為特征的EDA技術。
二、EDA技術的特點
EDA技術代表了當今電子設計技術的最新發展方向,它的基本特征是采用高級語言描述,即硬件描述語言HDL(Hardware Description Language),就是可以描述硬件電路的功能。信號連接關系及定時關系的語言。它比電原理圖更有效地表示硬件電路的特性,同時具有系統仿真和綜合能力,具體歸納為以下幾點:
1.現代化EDA技術大多采用“自頂向下(Top-Down)”的設計程序,從而確保設計方案整體的合理和優化,避免“自底向上(Bottom-up)”設計過程使局部優化,整體結構較差的缺陷。
2.HDL給設計帶來很多優點:①語言公開可利用;②語言描述范圍寬廣;③使設計與工藝無關;④可以系統編程和現場編程,使設計便于交流、保存、修改和重復使用,能夠實現在線升級。
3.自動化程度高,設計過程中隨時可以進行各級的仿真、糾錯和調試,使設計者能早期發現結構設計上的錯誤,避免設計工作的浪費,同時設計人員可以拋開一些具體細節問題,從而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系統的開發上,保證設計的高效率、低成本,且產品開發周期短、循環快。
4.可以并行操作,現代EDA技術建立了并行工程框架結構的工作環境。從而保證和支持多人同時并行地進行電子系統的設計和開發。
三、EDA技術的作用
1.驗證電路設計方案的正確性。設計方案確定之后,首先采用系統仿真或結構模擬的方法驗證設計方案的可行性,這只要確定系統各個環節的傳遞函數(數學模型)便可實現。這種系統仿真技術可推廣應用于非電專業的系統設計,或某種新理論、新構思的設計方案。仿真之后對構成系統的各電路結構進行模擬分析,以判斷電路結構設計的正確性及性能指標的可實現性。
2.電路特性的優化設計。元器件的容差和工作環境溫度將對電路的穩定性產生影響。傳統的設計方法很難對這種影響進行全面的分析,也就很難實現整體的優化設計。EDA技術中的溫度分析和統計分析功能可以分析各種溫度條件下的電路特性,便于確定最佳元件參數、最佳電路結構以及適當的系統穩定裕度,真正做到優化設計。
3.實現電路特性的模擬測試。電子電路設計過程中,大量的工作是數據測試和特性分析。但是受測試手段和儀器精度所限,測試問題很多。采用EDA技術后,可以方便地實現全功能測試。
四、EDA技術的軟件
1.EWB(Electronics Workbench)軟件。EWB是基于PC平臺的電子設計軟件,由加拿大Interactive Image Technologies Ltd.公司研制開發,該軟件具有以下特點:①集成化工具:一體化設計環境可將原理圖編輯、SPICE仿真和波形分析、仿真電路的在線修改、選用虛擬儀器、借助14種分析工具輸出結果等操作在一個集成系統中完成。②仿真器:交互式32位SPICE強化支持自然方式的模擬、數字和數、模混合元件。自動插入信號轉換界面,支持多級層次化元件的嵌套,對電路的大小和復雜沒有限制。只有提供原理圖網絡表和輸入信號,打開仿真開關就會在一定的時間內將仿真結果輸出。③原理圖輸入:鼠標點擊一拖動界面,點一點自動連線。分層的工作環境,手工調整元器件時自動重排線路,自動分配元器件的參考編號,對元器件尺寸大小沒有限制。④分析:虛擬測試設備能提供快捷、簡單的分析。主要包括直流工作點、瞬態、交流頻率掃描、付立葉、噪聲、失真度、參數掃描、零極點、傳遞函數、直流靈敏度、最差情況、蒙特卡洛法等14種分析工具,可以在線顯示圖形并具有很大的靈活性。⑤設計文件夾:同時儲存所有的設計電路信息,包括電路結構、SHCE參數、所有使用模型的設置和拷貝。全部存放在一個設計文件中,便于設計數據共享以及丟失或損壞的數據恢復。⑥接口:標準的SPICE網表,既可以輸入其他CAD生成的SHCE網絡連接表并行成原理圖供EWB使用,也可以將原理圖輸出到其他PCS工具中直接制作線路板。
【關鍵詞】IC設計 IC工藝流程 良率 精益化成本控制
精益思想是一種先進的管理思想,把它運用到IC設計項目成本管理當中,能夠有效的控制項目成本和產品研發的周期,因為精益思想的核心就是消除浪費,減少不必要的支出。運用精益思想對企業的整個項目流程進行控制,從產品的立項、市場調研、可行性分析、研發設計、生產等階段,實施嚴格產品成本控制,從而實現產品的全壽命周期成本控制。在精益設計成本控制中運用目標成本規劃法、價值工程、質量功能展開等方法,能夠有效的控制設計成本,同時把顧客的需求融合到產品的設計當中。在精益采購成本控制階段,企業可以通過規范采購制度和經濟批量訂貨等方法來降低采購成本。精益生產階段,企業可以運用敏捷制造和全面質量管理,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的浪費現象并與改正,消除浪費,降低成本。精益物流成本控制階段,企業可以采用價值流程分析對整個流程分析,尋求不必要的浪費??傊?,精益思想的重點就在減少浪費,提高顧客滿意度,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企業的綜合競爭力。
一、精益化成本控制的特點
(一)連續流動性
連續流動性是指價值流在供應鏈上連續不斷的進行,企業只在合適的時間,按合適的數量生產所需要的產品。對IC設計企業而言,它的上游產業是晶圓廠,下游企業是封裝測試廠,目前大部分的IC設計企業都是根據訂單來生產,同時合理備足為滿足市場不確定性需求的庫存,企業要實現理想的價值流動,就要將上、下游的各項作業從外部結構上改造成若干個包含幾項增值作業的自我管理生產單元,在這個生產單元內,設備和人力按照流程的順序來進行安排。如果不能實現這種連續的均衡生產,那么某些生產單元的生產進度就可能會落在后面,導致下游工序出現閑置時間,而另外一些時候,這些生產單元又可能停工待料。企業生產實現連續流動之后,便可縮短訂貨提前期,大幅度降低庫存,能盡早的發現并解決問題,使企業生產計劃有條不紊,持續不斷地進行。因此,在價值流管理中,首先應保證生產作業的連續流動性。
(二)價值鏈分析
實現精益生產管理,最基本的一條就是消滅浪費,而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要消滅浪費,就必須判別企業生產中的兩個基本構成:增值和非增值活動。價值鏈管理就是通過繪制價值流程圖,進行價值流程圖分析來發現并消滅浪費、降低成本,贏取最高的邊際利潤。從IC設計、制造分工流程圖來看,主要包括:IC設計、晶圓生產及后段的封裝測試,在設計階段,企業必須按照項目的進度如期完成產品的開發;晶圓廠必須根據IC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布圖完成原材料的生產;而對于封裝測試企業必須在保持產品良率的前提下,及時完成產成品的交付;這些價值鏈流動的過程中,由于每個階段可能是在不同的地點完成,物流成本的控制是IC設計企業必須高度重視。
(三)研發、生產過程的標準化作業
從IC企業都是面向市場開發新產品,能后根據項目的進度和目前公司的狀況,合理安排資源,每個項目的進行必須通過產品定義、規劃、模擬仿真、布圖及后期的工程測試等,如果在這些過程中,能夠實行工作過程的標準化,將有力推動人力資源節約和按時按質完成項目。在實施標準化過程中,要遵循三個指導原則:一是與研發人員一起努力,共同確定效率最高的工作方法,并確保對此達成一致意見。二是利用標準化工作組合表來理解過程周期時間與生產節拍之間的關系。三是遵守生產節拍,這是標準化工作的一個關鍵計量指標,不要試圖通過對每個人的工作負荷做一些實質性的改變來適應生產節拍的變化,當生產節拍縮短時,應對各項工作進行合理化改進。必要時可增加人員,當生產節拍加長時,可給生產過程分配較少的雇員。實施標準化工作能夠最大限度的發揮人力和機器的效用,與此同時還能確保安全的工作條件。只要從價值流的這三個方面去理解和實施價值流活動,就能達到消滅浪費,降低成本,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運營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我國IC設計企業實行精益化成本控制的目的和意義
改革開放30多年來,隨著國外資金、技術和管理理念的不斷引進,我國企業的管理水平雖已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仍未擺脫陳舊的管理模式與落后的管理手段。從整體水平來看,國內IC企業規模都不算大,但普遍都具有大量生產模式下的大企業病,即:機構臃腫、管理效率低下,企業計劃決策的速度慢,影響了企業的應變能力;企業內信息傳輸,溝通不及時、高庫存量,保證生產難以降低成本,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得不到充分發揮。
應用精益管理模式在我國半導體行業具有更特別的意義:
第一,我國IC研發設計人均資源相對短缺,技術來源大部分是通過解剖獲得,缺乏創造性,生產效率低下,資源有效利用率低,因此以消滅“浪費”為理念的精益生產方式值得采納,以便實現資源優化和可持續發展目標;
第二,精益管理本身起源于東方的文化環境,肯有較強烈的集體主義觀念,比西方更重視個人主義更容易實施,比較適合IC企業依靠團隊的力量完成項目的現狀;
第三,針對目前我國管理水平較低的現狀,低起點必然會緊跟著一個高速發展階段,精益管理將直接給企業帶來新的活力和顯著的經濟效益。
三、精益化成本控制在IC設計企業的實施
(一)全面的成本成本控制――“零虧損”
合理控制庫存,庫存是企業的“萬惡之源”,它不僅占用企業的資金,增加資金成本,更重要的是由于有了庫存,生產線上即使出現了不合格產品,工人也可以從容返修,從而放松了對“零返修庫”的追求。遵循快速調整和小批量生產原則,從而保持了較低的存貨水平。
(二)優質的售后服務――“零投訴”
及時、有效的滿足顧客的需求,是企業的根本宗旨,也是企業生存的源泉;顧客對于產品的品質的訴愿,必須高度重視并及時反饋并指派FAE工程師上門解決;在這個過程中,除了要傾聽客戶對產品品質的意見,還有要不斷改良產品的工藝和服務質量難題,企業也應從客戶的訴愿中挖掘未滿足的市場需求。
(三)合理有效利用公司的各種資源――“零浪費”
任何不直接增加產品價值的費用都是浪費,所以要盡量減少管理費用。要消除任何無增值的動作、環節和步驟。同時,建立新型的供應商合作關系,企業應當將一個自己滿意的供應商看作是自己公司的一部分,從原材料晶圓,到后段的代工商的選擇,再到滿足客戶的市場需求,共同為提高產品質量和適時供貨而努力,不光光是通過價格手段,盤剝供應商或者客戶。
(四)研發項目、產品生產實行嚴格的工期管理――“零延時”
新項目開始研發前,市場部要與研發等部門,做好前期的市場調研和可信析分析,避免盲目開發新項目或開發的項目而產品沒市場;對于確定要開發的項目,要合理為項目配置資源,明確研發項目的每個步驟的工期要求,按時按質的如期完成項目,項目如果出現拖延就是成本的浪費;
(五)實行全面的質量管理――“零缺陷”
提高質量無需增加成本,因為從長期看,提高產品質量了產品市場占有率,從而相對降低了成本,即質量成本占銷售收入百分比不斷下降,使得企業競爭力不斷加強。通過提高質量、減少浪費才能贏得利潤,質量是利潤的源泉。錯誤是一種財富,因為只有出現瑕疵才能發現生產過程的不完美,才難使之逐漸完善而不再產生疵點,即犯錯誤是為了不犯錯誤。缺陷是可以避免的,“零缺陷”是促進企業不斷發現IC產品在設計和應用中的缺陷并加以改進的一種標準。
(六)實行全面的安全管理――“零事故”
安全生產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也是保證產品質量的有效手段,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其實就是在為企業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節約成本;同時也是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總結語
IC設計是個技術淘汰、技術更新非常迅速的行業,企業要在這個競爭非常激烈行業求得生存或者發展,必須緊密把握市場的變化趨勢,不斷的改進技術或工藝,持續不斷的通過精益化的成本控制手段,從技術上和成本上建立競爭優勢;同時充分利用國家對于集成電路產業的優惠政策,加大重大項目和新興產業IC芯片應用的研發和投資力度;合理利用中國高等院校的在集成電路、電子信息領域的研究資源,實現產學研相結合的發展思路,縮短項目的研發周期;通過各種途徑推行精益化的成本控制手段,來達到提高中國IC設計企業整體競爭實力,擴大市場份額。
以上是筆者對精益化成本控制在IC設計企業的應用的一些膚淺的認識,不當之處敬請讀者指正。
參考文獻
[1]劉勝軍.精益化生產現代IE[M].第一版海天出版社,200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