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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危房重建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已經2010年6月30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暴雨受災補助申請書最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暴雨受災補助申請書最新我是__鎮__村下東邊組村民___,54歲,現有家庭人口2人(丈夫___和我),___年7月18日,__邊村民小組突降大雨,并伴隨著陣陣大風;由于我家居住的正房的墻只是用土基夯的,并且因為經濟困難,多年來都沒有進行修繕;陣陣大風把雨水直接吹到土基墻上,加上由于住房地勢不好,房后排水溝不能很好排水,因此在雨水沖刷和排水溝水的侵襲下,造成6間屋的土基墻坍塌。
土基墻坍塌后,一直到雨季結束后,才請師傅重新拓制土基,在周圍鄰居的幫忙下又把墻夯起來。因為家中只是兩位老人,做什么都要請人,所以修建屋墻先后近兩個月,共花維修費約___余元,家中收入主要靠種植農作物,沒其它經濟來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難,這些錢大部份都還欠著。
因此特向民政局申請,請求給予補助,望領導能給予批準為盼。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自然災害的現象有哪些“自然災害”是人類依賴的自然界中所發生的異?,F象,自然災害對人類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觸目驚心的。它們之中既有地震、火山爆發、泥石流、海嘯、臺風、洪水等突發性災害;也有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干旱、海岸線變化等在較長時間中才能逐漸顯現的漸變性災害;還有臭氧層變化、水體污染、水土流失、酸雨等人類活動導致的環境災害。這些自然災害和環境破壞之間又有著復雜的相互聯系。人類要從科學的意義上認識這些災害的發生、發展以及盡可能減小它們所造成的危害,已是國際社會的一個共同主題。
地球上的自然變異,包括人類活動誘發的自然變異,無時無地不在發生,高低溫試驗箱當這種變異給人類社會帶來危害時,即構成自然災害。因為它給人類的生產和生活帶來了不同程度的損害,包括以勞動為媒介的人與自然之間,以及與之相關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災害都是消極的或破壞的作用。所以說,自然災害是人與自然矛盾的一種表現形式,具有自然和社會兩重屬性,是人類過去、現在、將來所面對的最嚴峻的挑戰之一。
世界范圍內重大的突發性自然災害包括:旱災、洪澇、臺風、風暴潮、凍害、雹災、海嘯、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災、農林病蟲害等。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堅持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以改善民生、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為重點,狠抓農村安居工程,為建設“實力秦都、魅力秦都、活力秦都”,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
(二)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三)堅持??顚S谩⒅攸c使用的原則;
(四)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期推進的原則;優先安排解決無房戶、危房戶中的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和其他特困群眾的住房問題。
(五)堅持近期恢復與長遠減災抗災和發展經濟、改善人居環境相結合的原則。
三、安居工程對象的核定及程序:
(一)農村安居工程對象主要是指農村居民無房戶;長期居住茅草房戶;地基塌陷,墻體嚴重傾斜、裂縫,房頂嚴重脫瓦、坍塌漏雨不能保證安全的居民戶;地處低洼、滑坡體周圍等危險地段無法居住無自救能力的農村居民戶。其中優先保障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和其他特困群眾。
(二)凡屬以下情況的不在實施范圍之列:
1、農村居民已劃批新莊基建房,但舊莊基仍未騰出屬于危房的;
2、長期在外打工的且在打工地或城市已有住房的農村居民現有的危房(窯);
3、在外工作的職工干部在農村的危房。
(三)農民安居對象的核定
確定安居對象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把關、保證重點,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要組織人員逐村逐戶摸底調查,反復比較,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分類排隊,將家庭最困難、最需要解決住房問題的貧困群眾優先納入范圍。
(四)貧困群眾安居對象核定程序:
1、困難群眾自愿申請,
2、所在村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
3、村民委員會統一審查上報;
4、鎮(辦)人民政府初審;
5、區民政局復核,報區政府審批。
(五)農村安居工程工作資料收集:
1、有建房任務的鎮(辦)要做好貧困群眾安居工程的資料收集整理工作,逐戶建檔立卡,統一由區民政局存檔。
2、貧困群眾建房檔案主要包括:貧困群眾要求建房申請書;貧困群眾填寫完整的《秦都區安居工程申請批準表》;困難群眾建房前后的住房對比數碼照片;各鎮辦與建房戶簽定建房協議等其它相關手續和資料。
四、安居工作任務
根據上級關于此項工作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區實際,按照保證重點突破、相對集中連片、點面結合推進的原則,2008年我區安居工程核定為95戶300人,主要集中在雙照、馬莊兩個鄉鎮。其中馬莊鎮58戶168人、雙照鎮37戶132人。
五、安居工程資金籌集、補助標準及辦法
1、安居工程資金主要通過建房戶自籌、群眾互助、親鄰相幫、政府補助等多渠道解決。
2、2008年安居工程政府補助標準為每人2400元,區財政籌措20萬元,主要用于對單人獨戶家庭建房予以補償。
3、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的發放依據建房任務完成情況由區鎮兩級完成驗收后,以戶為單位由區民政局予以撥付。資金的撥付必須由建房對象簽名、蓋章。
六、2008年安居工程實施步驟
我區農村危房的普查統計工作已于2007年三月全面展開,全面普查工作已基本結束。今年的建房工作由現在開始到十一月底全面完成。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第一階段:宣傳、排查、上報、確定對象戶階段(3月10日—5月10日)。各鎮辦按照“農村安居工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廣泛宣傳、認真排查,確定上報建房對象。切實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和“戶主申請、鄉鎮初審、縣局審批”的申請審批程序,對農民安居工程幫建對象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確保將生活困難、居住條件差的農村群眾納入安居工程范圍,堅決杜絕、優親厚友現象的發生,區政府與馬莊鎮、雙照鎮鎮簽訂目標責任書,鎮辦與對象戶簽訂完成任務協議,同時完成建房貧困群眾花名冊的登記造冊匯總工作。
2、第二階段:為“農村安居工程”具體實施階段(7月20日—10月20日)。分別由馬莊鎮、雙照鎮組織實施。兩鎮要采取切實措施,分片包干、落實責任,力爭于10月20日前完成建房任務。建房標準要從實際出發、立足當前、著眼未來,依照我區的實際經濟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尊重民俗和習慣,量力而行,便于群眾生產生活。區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及時檢查,督查工程完成情況。對完成建房任務經驗收合格的建房戶由區民政局發放建房補助資金。
3、(10月20日—12月20日)檢查驗收階段。區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區的建房工作情況全面進行檢查驗收,做好省市檢查準備。
七、安居工程工作措施
實施農村“安居工程”是省委、省政府推進民生工程的重要內容,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工作理念,推進我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舉措。從現在開始到11月底,要完成95戶300名貧困群眾的建房工作任務,任務重、時間緊,相關部門、鄉鎮都要按照區委、區政府關于民生工程的統一安排部署,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扎實工作,狠抓落實,確保安居工程順利完成。為此采取以下措施:
1、區上成立區安居工程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安居工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劉任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
馬莊、雙照兩鎮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負責同志掛帥,并成立建房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建房工作。
2、安居工程建房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區政府統一協調,明確和落實各鎮(辦)、相關部門的工作任務,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區民政局負責資金籌集、使用和督促檢查;
區財政局加強資金的調度和管理,及時劃撥資金,確保按時撥付;
區城建局負責貧困群眾建房的規劃設計和工作質量檢查;
國土秦都分局負責辦理宅基地使用等手續,并給予優惠;
區審計局、區監察局負責監督審計貧困群眾建房資金的使用情況。
區安居工作領導小組與鄉鎮簽訂貧困群眾建房任務目標責任書,明確建房的任務、質量、步驟及完成時間。兩鎮要落實領導,采取有力措施,將任務一對一細化,并與建房戶簽定建房協議,及時解決困難群眾在建房過程中的實際問題。
3、對因貧困等原因無力建房的群眾,要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籌措建房款物,使困難群眾早日動工,早日搬進新居。
4、強化監督檢查。貧困群眾建房工作,必須納入鎮(辦)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內容之中。對下撥資金、建房對象、補助標準、檢查驗收等情況及時張榜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5、全面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管理。農村“安居工程”實行周報制,雙照鎮、馬莊鎮每周五上午10時以前向區民政局上報建房工作進度,區民政局每周定期檢查,及時掌握各鎮實際建房進展情況并將匯總情況予以通報;每月向區安居工程領帶小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房屋拆遷補償和房屋拆遷安置,均適用本辦法。
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服從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有關城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和實施;
(二)依法審查、批準房屋拆遷單位和拆遷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指導、監督、檢查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設的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規劃、房地產、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電業、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城市房屋拆遷中與本部門相關的業務。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凡我市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屬于市人民政府批準改造的棚戶區,或者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拆遷資格的單位統一拆遷。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實行委托拆遷,被委托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委托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自行拆遷條件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也可以實行自行拆遷。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接受拆遷委托: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執照;
(三)有與承擔房屋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第十條 我市房屋拆遷實行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制度,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由拆遷人在拆遷前專戶存儲,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具體標準和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和拆遷計劃;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的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建設平面圖;
(四)建設用地批準書;
(五)銀行存款證明。
第十二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房屋拆遷申請后,應當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驗證,審查拆遷計劃,對符合房屋拆遷規定并繳納拆遷管理費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五日內,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人、拆遷承辦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戶口遷入或者分戶,暫停辦理房屋調配互換和私房交易,暫停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暫停辦理期間因出生、結(離)婚、軍人復員轉業退伍等原因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公安部門應當準予入戶或者分戶,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安置。
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逾期自行失效。因故不能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及時作出報告,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向有關部門和被拆遷人發出解除暫停辦理事項的通知。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公告后,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應當作好被拆遷人的戶口登記和房屋勘測,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鑒定和產權注銷登記手續;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搬遷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遷人了解的事項,以房屋拆遷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通告前,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不得組織被拆遷人搬遷;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組織搬遷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通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明確補償的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擴大面積安置費、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要報送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拆遷當事人也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在拆除房屋前,應當到市城建、公用、電業、電信、廣播電視等部門辦理會簽手續,提出房屋拆除方案,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規定將房屋拆除。
第十七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對被拆遷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或者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仍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過渡用房,以自行解決為主、職工單位協助解決為輔;自己無力解決、單位解決又確有困難的,由拆遷人負責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拆遷誤工,其所在單位可憑拆遷證明予以準假。
第二十二條 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拆除有糾紛的房屋,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記錄,并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拆遷自管房屋實行職工集資建房涉及外戶的,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在拆遷范圍內,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不需拆除的房屋而需要使用人搬遷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屋使用人、所有人進行安置和補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要依照本辦法對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的補償,但核發證照時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九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要按照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償還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屬于商業網點的,在位置和樓層安排上,在不影響整體布局情況下,應盡量保持原有的條件和面積。具體償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償還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
(二)償還的建筑面積大于原建筑面積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商品房屋的價格結算;
(三)償還的建筑面積少于原建筑面積的,其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三十一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互不結算差價;其償還的面積大于或者小于原面積時,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算。
第三十二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要求償還產權,償還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償還的面積大于或者小于原面積的,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場價格結算;
(二)不要求償還產權要求安置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三)不要求償還產權也不要求安置的,按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場價格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需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拆除享受國家或者單位補貼購買或者建造的房屋,拆遷人要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個人和補貼單位的投資比例分別予以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原輔材料的搬遷補助費,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三十七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發給被拆遷人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除房屋涉及煤氣、暖氣、有線電視、電話等設施設備時,由拆遷人予以恢復,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拆除住宅房屋,除一次性發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補助費外,還應當按照協議中確定的過渡期限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采暖補助費和越冬補助費,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住處的,根據核準的過渡人口,及時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由職工所在單位安排臨時住處的,根據核準的過渡人口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其中50%發給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另外50%發給職工所在單位;
(三)由拆遷人無償提供周轉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被拆除房屋有暖氣而過渡用房沒有暖氣的,由拆遷人發給采暖補助費;被拆除房屋沒有暖氣的,由拆遷人發給越冬補助費。
由拆遷人一次性安置住宅房屋的,只發給搬家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除住宅兼營業房屋,除發給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外,另發一次性停業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對在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內生產、營業或者居住的,不發補助費,并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四十二條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非住宅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租賃手續、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或者是在拆遷范圍內有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學校。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第四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以及盡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確定。
對于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遷人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具體標準及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原居住面積安置。原居住面積以房屋使用證標明的居住面積為準;房屋使用證未標明居住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居住面積為準。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平均居住面積小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積的,按照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積安置。
第四十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
(一)有拆遷范圍內正式戶口的常住人口;(二)有合法的公、私房屋承租關系證明,或者有自住的私有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對房屋拆遷事項有特殊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無我市正式戶口,在我市購買房屋居住或者有合法房屋承租關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予以安置。
第四十七條 在拆遷范圍內有合法住宅房屋而無人居住的,按原居住面積安置。
第四十八條 應當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員的,視為安置人口:
(一)夫妻的另一方不在本市的;
(二)未在外地安家的現役軍人;
(三)從原戶口中遷出入托兒所、幼兒園或者在學校學習的親屬;
(四)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國外工作、學習的人員;
(五)常住戶口不在拆遷范圍內,又確實在拆遷范圍內居住,本市其他地方無住房的;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當安置的人員。
第四十九條 1986年2月21日,《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頒布前,居住在無合法證照房屋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單獨的戶口,獨立生活的,視為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沒有單獨戶口也沒有獨立生活的,視為應安置人口。
前款規定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其原住宅房屋面積不予計算,按照回遷安置房屋的居住面積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不能交納的,可以調串舊房安置。
第五十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員的,按照下列規定安置:
(一)有獨生子女證的未婚子女,按照增加一口人安置;
(二)兩對及其以上的同輩夫妻居住一套房屋的,應當分戶安置;
(三)不同輩夫妻應分室安置;
(四)房屋拆遷通告時,年滿十四周歲及其以上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與夫妻分室安置;夫妻以外的年滿十四周歲及其以上的異性家庭成員,應當分室安置。
第五十一條 戶口在拆遷范圍內,但拆遷范圍內無住房的,不予安置。
第五十二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建工程為住宅或者以住宅為主的,原地安置;
(二)新建工程以非住宅為主,有部分住宅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積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由拆遷當事人在協議確定;
(三)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拆遷人可以將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居住面積多于原居住面積的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積,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收取擴大面積安置費:
(一)在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均不小于5萬平方米的城市綜合開發區范圍內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城市棚戶區改造的;
(四)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倒、危房屋改造,依照本辦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后沒有余房出售的。
第五十四條 擴大面積安置費由使用人所在單位交納;所在單位交納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所在單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納;所在單位無力交納的,由使用人交納。
擴大面積安置費交納者對房屋享有的權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能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需分戶、要求在原地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標準,降低一個戶型無償安置;需要分戶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標準,降低一個戶型無償安置一套住房,其余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拆遷人不得收取擴大面積安置費:
(一)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有一項小于5萬平方米的;
(二)零散插建的;
(三)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核準屬特殊困難戶的;
(四)不分戶安置一室一套住房的。
第五十七條 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與相鄰建筑物的距離,必須符合我市建筑日照間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必須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標準》和有關工程質量要求。
在城市規劃允許情況下,新建的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南向住宅房屋的面積,不得少于已拆除的南向住宅房屋的總面積。
第五十九條 回遷安置的房屋應當實行公開分配。根據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受益面積大小、搬遷時間早晚、實際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占應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總額的比例和時間先后、原房屋的樓層、居室朝向、室內設施等因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分房辦法。
第六十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以產權管理部門確認的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房屋產權證未標明建筑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
第六十一條 在拆遷范圍內,個體工商戶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營業用房:
(一)合法的營業執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
(二)營業用房具有單獨的房屋承租關系,并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標準交納租金的;
(三)有營業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的專用房間,并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六十二條 對使用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拆遷人處以擬建工程總造價1%的罰款。對符合拆遷條件的,責令其補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元至200元的罰款;對不符合拆遷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3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沒收全部拆遷委托費,對拆遷人和被委托人分別處以拆遷委托費10%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自行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其處以擬建工程總造價1%的罰款,并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