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3 18:41:2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水權制度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黃金平 鄧禾
(重慶大學法學院 400044)
摘 要:本文通過對澳大利亞和美國水權制度的研究,引發了筆者對我國水權的界定、適用、取得、轉讓和價格等制度的思考,從而提出了水權應包括水物權和取水權,我國應建立區域性的水權制度,水權的取得包括分配取得和出讓取得,組建水銀行進行水權轉讓,水權價格包括出讓價、轉讓價和水費等觀點。
關鍵詞:水權制度 水權界定 水權適用 水權取得 水權轉讓 水權價格
我國是一個缺水型國家,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水資源的缺乏與浪費現象并存。據統計,我國農業灌溉水利用系數大多只有0.4,而很多發達國家已經達到0.7~0.8;我國工業萬元產值用水量是發達國家的10~20倍;我國水的重復利用率為40%左右,而發達國家為75%~85%。 我國的節水潛力很大。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了建立節水型社會的目標,以提高用水效率為核心,推廣節水措施和技術,發展節水產業,建立水市場等觀點已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通過建立水市場來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已有2000年浙江省東陽—義烏水權轉讓、2001年漳河上游跨省有償調水、2002年甘肅張掖市臨澤縣梨園河灌區“水票制”管理等3個成功的事例。因此,發展水市場交易應是一條有效的節水之路。但目前我國對水市場交易、水的權屬、分配、轉讓等制度還缺乏深入的研究,國外已有較完善的經驗。本文擬對澳大利亞和美國的水權制度進行介紹,并對我國水權制度的有關問題作些探討。
1澳大利亞的水權制度
與我國一樣,澳大利亞是一個水資源相對缺乏的國家,全境年平均降水只有470毫米。早期澳大利亞的水權制度源于英國的習慣法,實行河岸權(riparian rights)制度,與河道毗連的土地所有者擁有用水權,并可以繼承。本世紀初,認識到河岸權制度不適合相對缺水的澳大利亞,當時的聯邦政府通過立法,將水權與土地所有權分離,明確水資源歸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調整和分配水權。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隨著水資源供需矛盾的進一步突出,可分配的水量越來越少,在部分地區已審批的授權水量甚至超過了可利用水量,新用水戶已很難通過申請獲得水權,于是開始規定水權可以交易。到目前為止,澳大利亞的水權交易已在各州逐步推行,交易額越來越大,以維多利亞州為例,水權永久轉讓年交易量為2500萬m3,臨時轉讓年交易量2.5億m3,并已形式了固定的水權交易市場。下面以《維多利亞州水法》為例介紹澳大利亞的水權制度。
1.1水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州政府對河道內的水和所有地下水擁有使用和控制權。農戶對河道外的水有使用的權利,同時有從流經其土地的河道內為家庭生活和家禽飲用而取水的權利。其他取水、用水都需申請。
1.2水權的類型。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批發水權(Bulk Entitlements),即授予具有灌溉和供水職能的管理機構、電力公司的水權。二是許可證,即授予個人從河道、地下或從管理機構的工程中直接取水以及河道內用水的權利。有效期限一般為15年,到期申請更換。三是用水權(Water Rights),即灌區內的農戶用于生活、灌溉和畜牧用水的權利,主要與土地相關。
1.3水權的分配。早期用水戶申請取水和用水,不論其規模大小,州政府都批準其水權。隨著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起,州政府開始實行水權拍賣。目前,州政府不再審批發放新的水權,要想取得水權,只能通過水權交易取得。
1.4水權轉讓。批發水權、許可證和用水權均可轉讓。水權轉讓可以是臨時性的轉讓,也可以是永久性的轉讓;可在州內轉讓也可跨州轉讓;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新用水戶通過購買水權獲得所需水量,剩余水量的用戶也可通過轉讓獲得收益。水權轉讓必須遵守州議會制定的有關規則,主要有:(1)轉讓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繳納規定的費用。(2)有申請權的部門對是否同意轉讓進行審批。(3)在批發水權永久轉讓后,出讓人必須申請調整授權。
1.5水價。水權轉讓的價格完全由市場決定,政府不進行干預,轉讓人可采取拍賣、招標或其它認為合適的方式。
1.6水權的轉換。水權轉讓如果發生在不同類型的水權擁有人之間,需將用水權、許可證和批發水權互相轉換。如具有用水權的農戶或許可證持證人將其擁有的水權永久轉讓給具有批發水權的供水機構時,就需將轉讓的用水權或許可證轉換成批發水權。同樣,如果許可證持證人將許可水量轉讓給灌區內的土地所有者時,就要將許可證轉換成與土地相關的用水權。
2美國的水權制度
美國的水權制度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作為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美國的水權制度以州法律為主,呈現出地區差異性,在美國東部,如阿肯薩斯、特拉華、佛羅里達、佐治亞等州,由于水資源較為豐富,采用的是河岸權(Riparian Doctrine),而在美國西部,如猶他州、科羅拉多州和俄勒岡州等,由于干旱缺水,用水較為緊張,采用的則是優先專用權(Prior Appropriation Doctrine)。除了地區性差異以外,美國的水權制度還依各種天然水體的不同而變化,如地表水(指存在于湖泊、河流和溪流中的水體)法律就與地下水(指存在于地下水流域、含水層以及其他地面以下地方的水體)法律不同。
1.1水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美國的水權屬財產權,與土地所有權相連。土地所有者不僅對與土地相連的流動地表水源(如河流或溪流)和不流動地表水源(如湖泊或池塘)擁有河岸權,而且對土地下面的地下水擁有絕對所有權或抽取、利用地下水資源的相對水權。地表水的河岸權不需要辦理許可證、執照或者政府批準,可以轉讓、保留,不會因不用而喪失。
1.2水權的類型。美國水權分為河岸權、優先專用權、混合水權和公共水權等四種。河岸權,主要用于水資源較為豐富的東部地區,與臨近水邊的陸地聯系在一起,授予土地所有者使用流過其土地的一定份額的用水的權利。優先專用權,主要用于缺水的西部地區,內容包括三個法則:一是先占用者有優先使用權;二是水的使用不能損害別人的利益;三是不用即作廢?;旌纤畽?,即河岸權與優先專用權綜合使用,既包括優先專用權吸收河岸權部分要素的類型,也包括河岸權經過調整后與優先專用權相適應的類型。一般情況下,河岸權優先于優先專用權。公共水權,即用于航運、漁業、商業目的(如游泳、水上娛樂、休閑)、科學研究以及為滿足生態和環境要求對河道內的水資源進行保護等的地表水使用權。公共權利已經成為在評價水資源利用時考慮公共利益的一個重要因素。
1.3水權的分配。主要是優先專用權的申請。優先專用權是對水庫、溝渠、泵站等人工水道的引水的優先使用的權利。其核心是優先權,專用權授予的日期決定了用水戶用水的優先權,即所謂的"時間優先,權利優先"。最早授予的水權專用者擁有最高級別的權利,最晚授予的水權專有者擁有最低級別的權利。在缺水時期,那些擁有最高級別水權的用戶被允許引用他們所需的全部水資源,而那些擁有最低級別水權的用戶被迫限制甚至全部削減他們的引用水量。優先權除與專用水權授予時間有關,還與實際行動的時間有關。也就是說,對于同時獲得優先權的兩個用戶,如果其中一個引水工程先投入使用,那么其水權級別就高于另一個水權用戶,這就是優先專用權中的“相關溯及原則”。優先專用權的獲得一般需要經過以下程序:①書面申請,②行政機構或司法機關受理,③接受申請,行政機構許可令;如收到反對意見,召開聽證會。在一個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優先專用權被證明無用就會被沒收。
1.4水權的轉讓。美國的河岸權作為私有財產,可以轉讓,但在轉讓程序上類似于不動產的轉讓,其轉讓必須由州水管理機構或法院批準,一般需要一個公告期。美國有不少調水工程,對于這些調水工程的用水戶,一般允許其對所擁有的優先專用權進行有償轉讓。另外,節約用水者在把省出的水滿足其他用水戶需要時也能夠得到合理補償。
1.5水權交易機構。美國西部出現了水銀行,將每年來水量按照水權分成若干份,以股份制形式對水權進行管理,簡化了水權交易程序,使得水資源的經濟價值得以充分體現。美國西部還成立了以水權作為股份的灌溉公司,灌溉農戶通過加入灌溉協會或灌溉公司,依法取得水權或在其流域上游取得蓄水權。在灌溉期,水庫管理單位把自然流入的水量按水權股份向農戶輸放,并用輸放水量計算庫存各用水戶的蓄水量,其運作類似銀行計算戶頭存取款作業.
1.6水價。美國調水工程的受益者要取得調水,就需要支付資源水價,它包含在容量水價之中,屬于一次性支付。
1.7水權的中間服務。水權交易有公正的水權咨詢服務公司作中介,這一點在美國的水市場中表現得特別明顯,水權咨詢服務公司在美國水權交易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幾乎所有的水權交易都要通過水權咨詢服務公司。水權咨詢服務公司的服務內容包括:①對水權的有關檔案材料進行鑒定;②完成詳細的水權調查報告;③做水權管理計劃;④做合成地圖;⑤對水權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⑥申請新水權;⑦訴訟;⑧對灌區進行審查并對灌區公司資產進行評估。
3對構建我國水權制度的思考
從以上介紹可以看出,水權制度具有很強的地域性,不僅不同國家的水權制度差異很大,就是同一國家不同州之間的水權制度相差也很大。但還是存在著一些共通的制度,如水權的界定、分配、轉讓、水價等,事實證明這些制度具有合理性,值得借鑒。而那些非共通的制度,如水銀行、股份灌溉公司等,也因其具有個性和創新,值得我們學習和吸收。
3.1水權的界定
水權的界定、水價和水權交易市場被認為是可交易水權制度運行的三個重要環節,清晰的水權界定是水權交易的基礎。在我國,對水權的界定,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一些學者認為,水權是指水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配水量權、讓渡權和交易權 ;一些學者認為,水權只包括水資源的使用權、讓渡權和交易權,不包含所有權和經營權 ;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水權是水資源產權和水商品產權的簡稱,同其他財產的產權一樣,只應包括狹義的所有權(歸屬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對以上觀點,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水權不應等同于水的使用權、讓渡權和交易權。所謂水權,是指擁有水的一種資格,是對一定范圍內的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資格。按照民法學的觀點,對物(水是物的一種)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實質上就是物的所有權的內容,所以,水權只應代表對水的所有權,對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只是水的所有權的內容,是所有權的派生權利,不應成為與所有權并列的權利。
其次,認為現行水權交易的實質是取水權的交易。按照我國《憲法》和《水法》的規定,水資源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個人或單位對水所擁有的只是水的使用權。我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又規定,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取水許可證。因此,我國水的使用權是通過取水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現行水權交易體現的應是水的取水權交易。從澳大利亞水權和美國水權的分類可以看出,兩國在水的使用權分類上都沒有使用單一的“水權”這一概念,而是分別用“批發水權、許可證、用水權”和“河岸權、優先專用權、混合水權、公共水權”來表示。我國的水權交易表現為取水權交易符合國際慣例。
再次,認為水權不僅是水資源產權和水商品產權的簡稱,而且是包含水資源產權、水商品產權和取水權在內的一系列與水有關的權利的集合。水資源產權和水商品產權是水作為一種物體現的權利,它表現為一種水物權;而取水權則是一種債權的體現,它是基于水行政主管機關和用水戶之間簽訂的取水許可合同(即取水許可證)而產生的,它體現的是水行政主管機關和用水戶之間就取水這一法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水行政主管機關享有依法賦予某位用水戶取水的權利和負有提供良好取水秩序的義務,以及用水戶享有依法取水的權利和合理取水的義務等。水權應是水物權和取水權的總和。
3.2水權的適用
水權適用就是指水權制度運用于具體的實踐。在我國,水權要進入市場進行交易,還缺乏必要的法律根據。按照國務院制定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取水許可證不得轉讓;取水期滿,取水許可證自行失效)以及第三十條(轉讓取水許可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吊銷取水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的規定,現階段水權交易在我國是禁止的。而對于浙江省東陽—義烏等3處地方的水權交易,有學者提出其實質只是水合同交易,交易雙方買賣的只是用水主體所分配到的配水量權,賣方并沒有因這次水買賣行為喪失用水根據 。因此,在我國,水權制度要從理論走向實際,還有待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
水權適用還涉及到適用范圍問題,是在全國范圍內適用一種水權制度還是各個地方依據具體情況制訂適合自己的水權制度?如果水資源不缺乏,用水戶可以輕而易舉地取得水資源,就不會有購買水權的需要。以美國為例,美國西部水資源短缺,水權制度和水權轉讓發達,而美國東部水資源比較豐富,水權轉讓很少發生。 水權制度呈現出很強的地域特征,不同的地域適用不同的水權制度,某一地方的水權制度不能照搬到另一地方運用。這一原則對我國很有用,它讓我們意識到:建立“區域性”水權制度可能比建立“全國性”水權制度更適合中國國情。我國國土面積較大,水資源量南多北少,地區分布不均勻,按照水的地域性特征,建立區域性的水權制度比較合理。以水的調配來說,水的調配需要借助水道,而水道不是四通八達,無限延伸的,它要受地理條件限制,如果是隔省際調水,三省之間還需要解決“過路費”問題。因此,建立區域性水權制度比較順應水的自然屬性和行政區劃的特點。
3.3水權的取得
水權的取得也就是水權的獲得方式。在澳大利亞基于水權屬于州政府所有,在水權交易初期,用水戶可以通過向州政府申請獲得水權。隨著水資源供需缺口增大,各州先后出現無新水權可分配的局面。目前在澳大利亞只能通過市場交易獲得新水權。在美國由于水與土地不可分離,在水權的取得上有兩種方式:一是基于土地獲得,土地所有者可以憑借對土地的所有權取得河岸權。二是對于公共水域或人工水道,申請者可以基于對社會的公共利益需要,通過申請取得公共水權和優先專用權。
在我國,現行取用水存在三種情況,一種是基于法律規定,通過申請取水許可證獲得水權,如《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一切取水單位和個人,利用水工程或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水許可證,并依規定取水?!绷硪环N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不需要辦理或免于辦理許可證取得水權,如《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為農業灌溉少量取水的;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又規定“為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為防御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第三種是該辦理取水許可證而未辦理,基于習慣而實際用水的。如生活在江河湖泊邊的使用者形成的對相鄰水的習慣使用,以及農村居民對于生活范圍內的池塘、水庫、小河、溪流等的無證使用等。筆者認為,我國水權的取得制度應實行“取用水許可證制度”,只要用水戶用水就要求持有取用水許可證,而不管是以何種方式取得的取用水許可證。有了取用水許可證也就擁有了用水權。
對于取用水許可證的取得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分配取得和出讓取得。分配取得相當于無償取得水權,用水戶獲得許可證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只是基于習慣或獲得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或法律直接規定獲得。享有這種取得方式的用水戶包括與河岸毗鄰的、養成自然取水習慣的用水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城鎮土地使用權劃撥取得戶以及出于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用水戶,如消防用水、旅游用水等。分配取得的水權所供給水量應是能夠滿足用水戶基本需求的水量,為此需要地方政府制定出具體的行業用水標準,指導初始水權的分配。當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超過分配水量,用水戶只可以通過水權市場購買許可證來獲取額外的用水量。如果用水戶采取節水措施使得實際用水量小于分配水量時,多余的用水量可以轉讓,但在轉讓時應向國家繳納與出售水量相當的出讓金。出讓取得是指用水戶向國家申請取水許可證時,需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用水出讓金。因為水資源是存于江河湖泊等水載體之中,國家在將水載體中的水資源輸送到用水戶手中時,進行了大規模的水利工程、輸水管網等建設,投入了大量的資金,通過水權的有償出讓收回部分投資,有利于水資源的永續利用和節約保護。出讓取得應是今后我國用水戶獲取水權的主要形式,也是國家實施水資源供需調節的主要途徑。出讓取得水權可以通過申請獲得,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議價等方式獲得。通過出讓獲得的水權可以進行轉讓。
3.4水權的轉讓
水權轉讓實際上就是水權交易。如果將水權出讓稱為水權交易的一級市場,那么水權轉讓就是水權交易的二級市場。在澳大利亞水權的轉讓一般經過“申請—審批—轉讓—水權證轉換”程序,在美國水權的轉讓類似于不動產的轉讓,經過“申請—公示—轉讓—變更登記”程序。筆者認為,在中國水權轉讓應實行公示登記制度,無論是獲得水權還是喪失水權,都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用水許可證登記,既保護了水權擁有者的用水權利,也保證了水權的交易安全,同時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
在交易方式,作者認為可以借鑒美國的交易模式,將水權劃分為不同的股份,通過水權市場或水權銀行進行交易。通過水權市場進行交易,可以利用現有的市場交易模式,如證券交易市場、黃金交易市場,固定資產交易市場等,組建水市場。甚至有可能就在現有的市場基礎上,增加交易品種完成水權交易。通過成立水權銀行進行水權的重新配置有獨特的優勢,即有利于政府調控。水權交易的主體將節余的水權股份存入銀行,銀行再將這部分水權股份按照市場的需求,發放給水權股份的需求者,實現水權的再次分配。這期間,政府可根據水的供需情況進行適時調節,如水的供給量減少,政府可指導銀行減少水權股份的發放,反之亦然。政府對銀行的指導可以利用“利率”杠桿來調節??紤]到節余水權存入銀行與貸出銀行不應是無償的,應該有收益與付出,即對價。同時也考慮到水權銀行作為經營企業需要經營利潤。政府可以設置一個“水權利率”,讓節余水權股份存入銀行產生“存水利息”,讓這部分水權股份貸出銀行收取“貸水利息”,兩者的差額產生水權利潤。國家還可以將這部分水權利潤的一部分通過稅收納入國家水資源建設與保護資金,以彌補這方面資金的不足,達到“以水養水”的目的。另外,節余水權股份的持有者還可以通過水權銀行委托發放水權股份,可以指定需求對象,也可以不指定需求對象,水權銀行作為中間人,只收取服務費用。而服務費率,政府也可以通過調節進行指導。所以說,水權銀行作為一種新形式,應該引起中國水權交易的重視。
3.5水權的價格
澳大利亞的水價完全由市場決定。美國對調水工程的受益者調水,要求一次性支付資源水價。我國對水價也有一些明確的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供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征收水資源費,其他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水資源費。國務院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戶,都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可見,我國對水價的規定限于水費和水資源費。有學者提出水價應包括資源水價、工程水價和環境水價。資源水價是水資源稀缺性的反映,工程水價是供水設施的運行成本、費用和產權收益,而環境水價體現的是水的環境價值。 筆者認為,基于上述水權取得理論,我國的水價應分為三種:水權出讓價,水權轉讓價和水費。水權出讓價是用水戶取得取水許可證支付的價格,相當于資源水價和工程水價的內容。水權轉讓價是水市場交易價格,應由買賣雙方自主訂價,國家不予干預。水費是用水戶在使用水的過程中支付的價格,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情況自主確定。
在我國,水權制度還有許多問題值得我們思考,如水權的等級、水權的管理模式 水權轉讓實施條例、水權的中介服務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逐一探討。中國水權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遠,愿中國的水權制度能為中國水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提供堅實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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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黃河發源于青藏高原,流經九?。▍^),注入渤海,其流域幅員遼闊,面積占全國國土面積的8%,而年徑流量只占全國的2%,水資源較為貧乏。
隨著人口的增長、社會經濟的發展,黃河流域用水需求不斷增加,水資源在時間、空間上的短缺日益加劇,供需矛盾日趨尖銳和復雜。黃河水資源危機主要在于量的匱乏,黃河雖為我國的第二大河,但年徑流量僅居我國七大江河的第五位,缺水形勢十分嚴峻。流域內及下游引黃灌溉區引用黃河水的人口占全國的12%,耕地面積占全國的15%。污染的加劇、地下水的嚴重超采、河口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表明對黃河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已經過度。到目前為止,對黃河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已達67%。這種水資源的過度開發,也導致了黃河斷流現象的出現。
據統計,自20世紀七十年代以來,黃河開始出現斷流,且斷流持續時間越來越長,距離越來越遠。尤其是自1988年以來在汛期也出現了斷流,這不僅使黃河沿岸的生態環境遭受破壞,而且對沿岸的工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造成了巨大影響。據資料顯示,僅山東省1996年因斷流造成的損失就達20億元,勝利油田在1995年因缺少注水,就造成原油減產30萬噸。
由于過度開發所造成的黃河斷流,從現象上看,是由于用水量增長過快(尤其是上游地區過量用水)、農業用水方式粗放效率低、管理落后等原因。在1997年之前,黃河水分配制度既缺少激勵機制,更沒有懲罰機制,使其處于“開放式、自由索取”狀態,流域上下游自由取水,各行其是,區域水“以需定供”,導致水需求惡性膨脹。
從經濟學角度,黃河斷流表面上是流域水資源稀缺的宏觀體現,實質上反映了流域水分配體制失效。也就是說,制度失效導致黃河水資源出現危機。因此,要緩解黃河流域水資源供需矛盾可以從科學有效的配置黃河水資源的角度入手,即如何建立一種科學有效的黃河水權分配制度。
二、黃河水權制度變遷
黃河水權制度,大體經歷了從“自由取用”到“先來先用”,再過渡到競爭性水權制度的過程。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自由取用”階段。在之前,黃河洪水泛濫,在這一時期,人們不憂河中水少,唯恐河中水大。受這種水觀念的影響,在建國之后,我國對于黃河的管理曾長時期以防洪治理為主,在水資源的利用上,則是一種典型的“開放的、可獲取資源”,沿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自由取用黃河水,澆田灌地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在這個時期不存在水資源匱乏的憂慮,這種制度使各地競相建設了大量的引水工程,同時農作物采用大田漫灌的灌溉方式,造成了對黃河水資源的浪費和過度開發。
(二)“先來先用”階段。由于“自由取用”制度使沿岸對水資源進行了過度的開發和利用,造成黃河水資源的相對短缺,在水權的分配上也逐漸過渡到“先來先用”的水權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上游地區取水處于自然優先地位,在五約束的條件下,上游的過度取水致使黃河從1972年以后多次出現斷流,最嚴重的年份,斷流時間竟長達200多天,給下游地區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分水方案。為了緩和黃河流域上下游之間競爭性用水矛盾,1987年國務院批準了南水北調生效前的《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對黃河水權進行了高度集中的行政性分配。本方案界定了沿黃各省區的初始用水權利。
1994年實施了黃河取水許可制度,規定了干支流之間、省際之間、工程項目之間等的用水許可申批方式,細化了初始水權的分配。
分水方案的實施,在流域層面引入了正式的分配規則,結束了沿黃各省區無序用水的歷史。該方案的失敗之處在于,一方面,分配機制過于剛性且不完整,初始權利界定不盡合理,取水許可管理很不完善;另一方面,該方案缺乏有效的信息和權威性的流域統一管理及相應的法規,無法對實際引水量實行有效監督、控制和對個別超額用水地區和部門進行制裁。
(四)統一調度階段。1998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計委、水利部聯合頒布了《黃河可供水量年度及干流水量調度方案》和《黃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授權水利部黃河委員會對黃河水量實行統一調度。1999年黃河委員會依據《黃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正式對流域水資源進行統一調度。
通過黃河水量統一調度,遏制了下游日趨嚴重的斷流局面,盡管2000年遭遇了嚴重的干旱,但黃河下游仍實現了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首次不斷流,保證了城鄉居民生活用水,農業用水也有了較大的改善。但是到2003年黃河仍遭遇了20年一遇的水資源危機。爭水事件在上下游間、左右岸間、支流間、工業間、農業間頻有發生。
2000年11月24日浙江東陽――義烏的水權交易事件打破了行政手段水權再分配的傳統。對黃河而言,無論是使用“分水方案”還是流域統一調度,從根本上說還是計劃經濟的延續。這種配置模式就水權的初始分配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對于尚未建立水權交易(轉讓)市場的黃河流域來說,是缺乏效率的。而從黃河水權配置的發展過程來看,黃河水權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再具體細化的過程。此過程中,水權日趨清晰,因此,黃河水權的發展趨勢就是產權的逐步明晰。
三、文獻綜述
(一)國內對黃河水權的研究。國內對黃河初始水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初始水權的優先次序及分配方式兩個方面:
1、關于優先次序的研究。黃河流域初始水權分配原則有四點,即①以人為本,堅持任何自然的協調與和諧,共同發展的原則;②保障社會穩定和糧食安全原則;③非正式約束的習慣用水優先原則;④公平與效率兼顧,公平優先的原則。由此可見,初始水權分配優先位序的確定,應首先考慮人類的生存,其次才是發展。
因此,可將初始水權配置的優先次序界定為:①確保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城鎮公共設施用水、牧畜飲水、現狀天然生態最低需水、水生物生存下限需水、黃河干流的汛期輸沙用水、非汛期生態基流以及下游河道蒸發滲漏水量等。②基本情景用水。包括現階段的生態用水、無污染或輕度污染的工業用水、政府預留水等等。③高情景用水。包括未來的生態用水、重度污染的工業用水,等等。
2、關于分配方式的研究。一種建議是將黃河水資源劃分為生態用水、基本需求用水、多樣化需求用水和機動用水,對不同的用水需求采用不同的水權分配模式。具體而言:①對于生態用水采用預留的分配方式。對于黃河的生態用水,應該作為一個基數采取預留制,而不能參與分配過程。黃河總的來水量減去生態用水量即可分配水量。②對于基本需求用水采取人口分配模式?;拘枨笥盟侵腹駶M足生存與發展需要所必需的水量,這部分用水量應該按人口分解到各用水戶。③多樣化需求用水采取混合分配模式。多樣化需求用水是指用于工業、農業和其他行業的生產性用水。此類用水具有競爭性、排他性、收益關聯性等私有物品的特征,是真正需要明晰水權的流域水資源部分。具體來講,農業生產用水的分配應該考慮耕地面積因素,工業生產用水的分配則應該考慮產值這一因素。對于混合分配模式中各因素加權值的確定,可以用過去一段時間內各種需求用水在總需求用水中所占的比重作為參考。比如說,黃河流域的農業用水約在70%左右,那么在混合分配模式中面積的比重則取0.7。④機動用水采用市場分配模式。如果說基本需求用水以公平為主,那么機動用水則應以效率為主,其分配方式應采用市場分配模式。黃河機動用水的來源有如下幾個方面:豐水年份多余的水量;開發的新水源(如南水北調提供的水資源);基本需求用水中未被購買的部分。這部分水資源作為黃河流域的機動水源,通過市場拍賣的形式,分配給流域的機動用水戶(這部分用戶一般是后進人者或原用戶的臨時性增加用水)。由于市場拍賣價格高于基本需求用水的配置價格(一般相當于水資源費),這將給機動水用戶以較大的節水激勵,提高其用水效率。這種建議充分體現了糧食安全優先、時間優先、地域優先、公平優先四個原則,為黃河水權市場的建立提供了較完備的初始水權分配方案。另一種建議是從省際總量分配、總量控制和取水許可制度結合、分水方案的進一步完善三個方面考慮黃河水取的分配。具體而言:
首先,黃河委員會依據國務院批準的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按照豐增枯減的調度原則,編制流域年度分配和調度預案報水利部批準,并組織月、旬水量調度方案和實時調度方案的編制和實施。
其次,分水指標和取水口的取水指標應有機結合起來,流域調度部門應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督促省區調度部門根據流域用水計劃做好取水口年度用水計劃;通過取水口的年審工作監督取水口用水計劃的落實情況;根據分水總量指標,嚴格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取水許可預申請和取水許可申請。
再次,進一步完善分水方案。至少包括三個問題:一是著手研究動態分水方案,1998年修訂的同比例豐增枯減的分水方案,具有規則簡明的優點,但沒有考慮不同枯水年份各地區的降雨特征和用水過程,應研究是否可以制定符合流域水資源變化規律的動態分水方案;二是在新一輪的流域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考慮是否可以將流域地下水資源納入分水方案,建立地下水可開采總量控制制度;三是需要著手研究南水北調通水后分水方案的調整問題。
此種建議主要從管理者角度,強調黃河初始水權分配過程中的管理因素,可為建立完備的初始水權分配制度提供管理方面的借鑒。
(二)國外初始水權的總結
1、從初始水權的確定方面看,水資源的產權主要有以下四種體系:
(1)濱岸權體系。是指合理使用與濱岸土地相連的水體但又不影響其他濱岸土地所有者和利用水的權利。為了能夠運用濱岸權,必須擁有濱岸土地的所有權。濱岸權指針對某一水道內的天然水流,濱岸權必須在流域內濱岸土地上運用,而且這些濱岸土地必須在水體所述流域內。這種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反映了在英格蘭和歐洲以及一些地區多雨的氣候特點。
(2)優先占用體系。優先占用體系是在干旱和半干旱的美國西部各州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主要是為了解決這些缺水地區的用水問題。優先占用體系的核心是優先權。占用的日期決定了用水戶用水的優先權。最早占用者擁有最高級別的權利,最晚占有者擁有最低級別的權利。與濱岸權不同,占用權僅僅針對水的利用,該體系允許在有水的時候將其儲存起來,以便用于那些無法獲得水的地方,還允許將水從有水的地方向需要水的地方進行輸送。
(3)混合或雙重水權體系。這種體系既包括像加州那樣最初由習慣作伐演變成占用權體系,而后吸收了濱岸權體系部分要素的類型,也包括最初建立了濱岸權體系,而后經過調整又與占用權體系相適應的類型。
(4)比例水權體系。比例水權是按照一定認可的比例和體現公平的原則,將河道或渠道里的水分配給所有相關的用水戶。比例水權是智利和墨西哥在確認初始水權中運用的一種主要方法。在墨西哥,水權在技術上根據計量(水量),而不是根據河流或渠道水流的比例來分配,灌區和用水者協會負責建立相應的程序在他們的管轄范圍內分配多余的或短缺的水資源。多余和短缺的水資源將簡單地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的用水者,例如,如果流量比正常低20%,那么所有水權擁有者得到的水資源也將低于20%。該程序有效地將計量水權轉變成了按比例的流量權利。在智利,水權是可變的流量或水量的比例;這樣的好處是水權擁有者在一定的地方保證擁有一定數量的水權份額。如果水資源充足,這些權利以單位時間內的流量表示(每秒升、每年或月的立方米),如果水資源不充足,就按比例計量。
2、從國外水權交易的實踐所得到的經驗。
(1)水權交易的誘導因素。①由于水資源短缺導致水資源經濟價值的迅速提升;②由于維護和運行集中管理下的水資源供給系統成本逐漸攀升,財政負擔日益加劇;③全面的經濟自由化,因而維護不靈活的和低效的水資源分配系統所帶來的經濟成本不能適應激勵機制和比較優勢的變化。
關鍵詞:水權;取水權;水權轉讓
一、國外水權轉讓制度的發展
水權是權利人依法對水資源使用、收益的權利。水權轉讓又稱水權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對水權進行的有償讓與。水權轉讓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國外,關于水權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早,發端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達到。在研究過程中,各國的學者均注意到本國的社會制度、水資源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歷史文化傳統等因素對水權制度構建的影響,同時,他們注重將水權制度的理論研究與本國的水資源使用和管理實踐相結合,從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權制度理論。這些理論主要包括河岸權制度理論、優先占用權制度理論、可交易水權制度理論和公共水權制度理論等。
可交易水權制度產生于美國西部的缺水地區,近些年來擴展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山灰姿畽嘀贫仁侨藗優榱颂岣咚Y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種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排他性水權制度。允許水權交易,可以促使水資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區、行業和用戶轉移,利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權理論逐漸被廣泛接受,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智利等國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權市場。墨西哥自20世紀90年代初實施綜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法規體系改革后,水權交易也隨之發展起來。此外,中東的一些缺水國家也在討論和準備實行這種制度。縱觀國外的研究進展,各國的水權制度理論還不完整,遠未達到成熟、經典的程度。相應的,水權轉讓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國學者的進一步研究。
二、我國水權轉讓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及缺陷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確規定水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并禁止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端ā返?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薄端ā凡⑽匆幎ㄋY源使用權為用益物權,但是,由于我國水資源所有權主體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權的不可轉讓性,法律上明確水資源使用權或者水資源的用益物權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將具有重要意義…。
《水法》第48條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边@一規定主要明確了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明確規定了取水權這一重要的水資源使用權,從而,取水權的確立對中國進一步確立水權和完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水權交易提供了制度設計路徑。為配合《水法》的實施,清除水權轉讓的法律障礙,實現水資源市場配置的改革,我國2005年1月頒布并實施了《水利部關于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2006年2月制定并頒布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國務院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自此,水權轉讓法律制度有了質的發展?!度∷S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的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彪m然僅有一條規定,但該條為水權轉讓確立了法律依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以上寥寥數條的法律規定遠未為水權轉讓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現行水權轉讓制度還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權制度不夠明晰,法律上缺乏對水權種類、內容和取得方式的具體規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僅僅規定取水權可以轉讓,沒有明確取水權以外的水權是否可以轉讓;水權的歸屬、權限范圍和取得水權的條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沒有建立水權交易的規則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維護正當的水權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國水權轉讓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權制度
自1993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來,取水許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管理運行機制,在強化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有限的水資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顯效果。明確取水權與有償使用制度,是對水的自然屬性與商品屬性認識的結果,而這種認識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水資源
配置的前提與基礎。取水權的確立對中國進一步確立水權和完善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水權交易制度提供了設計路徑。
然而,取水僅僅是用水的一個方面,取水權包含的權利內容太少,并且取水權的行政色彩過于濃厚。取水權不足以反映水權的豐富內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許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權的法律根據之一。近年來,水利發展進人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把水權制度當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積極推進是現實的需要,更是水利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取水許可證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對水權的初始分配,是在國家享有水資源所有權的前提下賦予用水戶對水資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是由于用水戶沒有明確的主體地位,取水權不具有長期穩定性,且不可轉讓,取水權不能涵蓋所有水資源的使用行為,尤其在干旱時期,通常傾向于以行政協調為主的臨時性方案設計,政府在協商中承擔大量工作,受人為因素干擾多,取水權主體和投資者不能預先把握缺水時的供水狀況,造成了“產權模糊”。它是阻礙水市場發展的最大障礙,明晰水權已經成為水利市場化改革的迫切任務。
明晰水權,完善水權初始分配制度,確立明確的水權主體,必須轉變水管理體制,即由取水許可證制度向水權制度的轉變。而水權的種類、內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權制度的核心組成部分。實行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通過水權主體之間的平等協商,由國家進行水資源的宏觀調控,充分發揮水權主體的積極性,利用市場機制來達到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生產力的提高。
2.允許多種類型的水權轉讓
由于法兼具穩定性和變動性的要求,且2002年8月29日修改通過的《水法》并未對水權的轉讓作禁止或同意的規定,基于對《水法》穩定性的要求,國務院適時制定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取水權可以轉讓。然而,取水權只是水權的一種,除取水權以外的水權是否也能依法轉讓呢?《水法》等現行法并未明文禁止水權轉讓,是否意味著水權可以轉讓呢?這主要取決于我們采用何種解釋原則。
按照民法解釋學的原則,解釋法律,首先采用文義解釋規則;文義解釋難以確定法律規定的含義時,要考慮體系解釋、歷史解釋與比較法解釋的規則;依靠這些規則仍不能澄清法律規范的意義時,須再進一步探求立法目的,以資闡明??v觀《水法》及《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全部條文,均未明確規定除取水權以外的其他水權可否轉讓。體系解釋也于事無補,因為從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全部規范的相互聯系上仍然找不到答案。這就必須求助于法意解釋。
法意解釋,又稱立法解釋,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現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今所謂法意解釋,非為探求歷史上的立法者于當時的主觀意思,而是探求法律于今日所應有的合理意思,亦即客觀意思。立法理由(書)的重要性,因法律實施期間及社會變遷的程度而有不同。在法典制成初期,立法者的認識及價值判斷相去不遠,立法者的意思應受高度尊重,自不待言。反之,法律實施久已,社會變遷迅速,立法者的意思應依社會變遷情事而斟酌?!胺ü俦仨氉龅牟⒉皇谴_定當年立法機關心中對某個問題究竟是如何想的,而是要猜測對這個立法機關當年不曾想到的要點——如果曾想到的話——立法機關可能會有什么樣的意圖,以便深入地發掘實在法的含義”,那么,解釋《水法》就不能迂腐地去探求立法者當時禁止水權轉讓的立法目的,而應宣稱《水法》具有符合今日社會要求的立法目的,那就是允許包括取水權在內的水權轉讓。
因此,在相關法律中清晰界定水權的概念、明確水權可以轉讓以及水權轉讓的法律效力等為當務之急。水權轉讓是權利移轉的一種形式,是水權主體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在目前我國法律尚無水權轉讓的專門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考我國法律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例如,我國《憲法》第l0條關于“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2條關于“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的規定,以及《房地產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這樣可以保持我國法律術語、法律概念的一致性、統一性和關聯性。
3.完善水權轉讓登記制度
對于水權的登記,我國臺灣地區采的是登記生效主義。這從其《水利法》中的相關規定可以得知。我國臺灣地區《水利法》第27條規定:“水權之取得、設定、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睆膬r值層面看,登記對抗主義重在倡導交易自由,登記要件主義重在維護交易安全。水權登記能夠防止水權交易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使國家能夠合理地引導水權交易,并適時進行監督。水權在我國仍是新興事物,水權交易目前在我國還不是很活躍,采登記生效主義有利于推進水權轉讓實踐的深入。
關于水權轉讓的登記機關,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取水許
可證的審批與發放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應地,水權轉讓的登記也可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申請水權轉讓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水權轉讓申請書;水權轉讓合同;水權轉讓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其他文件。水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個人或單位信息、水權類別、水權的年限、轉讓目的及利用方式以及轉讓價格等條款。擬轉讓水權的年限不得超出該水權存續的剩余年限。同時要強調的是,對公共利益、生態環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得轉讓。
水權轉讓登記應比照不動產登記,賦予其公信力。賦予水權轉讓登記公信力的主要作用在于:首先,有利于維護正當的水權交易的安全。只要行為人信賴了基于公示所表彰出來的權利和內容,并基于這種信賴而從事了交易行為并受讓了財產,該交易就是完全可靠,此種交易就不應當被宣告無效,財產也不應當被追奪。其次,對于鼓勵水權交易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水權交易的當事人不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調查了解標的物的權利狀態,也不必因過多的擔心處分人不是真正的權利人而對交易猶豫不決,從而可以較為迅速地達成交易。水權轉讓登記的公信力使交易的當事人形成了一種對交易的合法性、對受讓的水權的不可追奪性的信賴與期待。
一、建立水權交易制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有效配置水資源的作用
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已成為世界第一用水大國,水資源短缺成為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因此,節約用水、合理用水,克服用水危機成為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所必須面對的問題?!端ā芬幎ǖ墓澕s用水制度對緩解我國水資源匱乏的局面無疑是有益的,但是它畢竟是一種導向性的軟約束,對水資源的培植起不到決定性的作用。在市場經濟中,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和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 ,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趨利性”是其本質,缺乏強有力的軟約束制度很難要求他們為社會去犧牲個人利益。因此,筆者認為,利用“經濟人”的趨利本性,建立水權交易制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是合理高效配置水資源的有效途徑。然而,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此持否定態度;但現實中卻在悄悄進行,所以建立水權交易制度勢在必行。
(一)科學界定我國《水法》中水資源的概念
《水法》對水資源概念沒有作科學的定義,只是對水資源的存在范圍作了規定?!端ā芬幎ǎ罕痉ㄋQ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此規定不是對水資源概念的作科學定義,它沒有反映水資源的本質特征—存于自然載體無人類勞動介入的純天然性。僅以水資源存在的大致范圍來界定水資源的概念顯然是不科學的和不周延的,因為存于地表的除了自然資源水外,還有產品水(包括人造水)。盡管產品水來源于自然資源水,在物理性質上與之毫無區別,但由于它包含人類勞動,已不再屬于自然資源的范疇,而是勞動產品。如果以現行《水法》關于水資源的概念去界定現存于地表的各種水體的權屬必然出現錯誤和矛盾。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你家游泳池的水屬于地表水,所以你家游泳池的屬于國家所有。顯然,這個邏輯結論是錯誤的。因為,你家游泳池的水是你花錢買來的產品水,怎么變成了國家所有呢?結論錯誤的原因在于該命題的大前提是錯誤的,即“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此,筆者認為,《水法》對于水資源的定義應修改為:“本法所稱水資源,即自然資源水,是指存在于自然載體處于自然狀態可供利用的淡水。包括地表自然資源水和地下自然資源水”
1.1水利用率還是很低的
我國本就是一個水資源較為稀缺的國家,同時水利用率又是很低的,其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灌區水利用率低。在我國農村的灌溉工程中,保證工程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的最主要的載體就是灌區末端的渠系和相應的面上配套工程,在這上面卻也是存在著明顯的問題的。末端渠系的管理工作對于群眾的利益是有著直接的影響的,在我國計劃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進程中,產權仍然不夠清晰,平時也沒有對其進行有效的維護,這就導致了渠系存在著嚴重的淤積和破損問題。當灌溉需要用水時,用戶就會各自撥溝放水,浪費了很多水資源,世界上發達國家的平均灌溉水利用水約為0.85,而我國只有0.45,并且小型水利設施的利用率又是要低于國有水庫的;(2)飲用水工程的水利用率低?,F階段,我國在農村已經建立了大量的供水設施和飲用水設施,但其卻普遍存在著管網漏損量大和利用率低的問題,管材質量偏低,設備存在著嚴重的老化問題,自來水也幾乎都成為了“直腸水”。
1.2對工程設施的管理能力較差
從現實的情況來看,我國對農村水利設施的資金投入水平還是較低的,并且缺乏穩定性,這主要是由于相應的經營管理單位財務狀況太差,并且很多地方的水利設施的管理單位都是缺乏活力的,長期處于虧損經營的狀態下,各項管理工作根本無法有效開展。
2我國農村水利設施產權制度的現狀
2.1農村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效果。
2.1.1建立了權責明確、產權明晰的產權制度。對一家一戶小型的水利設施應實行“自建、自營、自有、自用”的產權歸個人所有的模式,而對于那部分富余的水則應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進行交易。而如果是集中成片的并且受益農戶較多的小型水利設施,那么應采用用水合作組織的形式,產權則歸用水的合作組織。個人投資的工程,其產權就歸工程的投資者,而多方投資的工程,其產權則應實行法人實體內勞動者合作經營、按股分紅、按勞分配。采取簽訂承包合同或是發放使用證和股權證的形式,明確改制后工程的權、責、利,形成了較為健全的法律體系和政策制度,有效的解決以往在經營、服務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大鍋飯”問題;
2.1.2工程的存量資源被有效盤活了,工程效益得以發揮。對現有的水利設施出安全制度所進行的創新和改革,用資金代替了工程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之后再用這些資金去建設新的水利工程和管理現有的水利工程,對于我國的水利事業會起到非常好的促進作用;
2.1.3充分的提升了管理能力。在創新和改革產權制度的過程中,更多的具備良好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人開始管理小型水利設施了,水利設施的管理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經營者有權對水利設施進行使用、經營和處置,那么他們就能夠更加合理的出售工程水,而用戶也不用再擔心水利設施的維護工作了,節水意識得到了提升,同時水費計繳工作也能夠更加順利的完成。
2.2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
2.2.1沒有形成統一的思想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和小農經濟等傳統觀念的影響下,很多干部和群眾現階段還沒有充分的認識到改革和創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思想上有所顧慮,這就大大的降低了他們在行動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2.2沒有形成規范的運行機制。因為還沒形成規范的運行機制,同時對其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因此,很多公有資產都存在著流失的問題,對于農村的水利設施來說,沒有明確其所有者主體,有人用水,但是卻沒有人管水。沒有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產權改革的所得資金,并將這方面的資金用到了別的地方;
2.2.3沒有對水價進行相應的改革。在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中,水價對其的影響是決定性的,并且其還會直接的影響經營者和用戶的自身利益?,F階段,我國的水價水平還是偏低的,那么其對產權改革制度的推行就會產生制約作用,經營者無法獲得相應的利益,而如果盲目的提高水價,那么用戶又是負擔不起的;
2.2.4沒有形成完善的配套設施。要想保證產權制度改革的順利完成,那么是離不開各個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的,然而,我國還并未形成完善的配套設施和法規體系。
3農村水利設施產權制度創新的措施
3.1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市場主體。在明確市場主體多樣化的基礎上,應建立公有制為主體,國家、股份、集體合作制等多種經濟體制共同發展的水利經濟所有制,確定水利設施的資本身份,從而統一其經營權和所有權。另外,還應適當的放開水利設施的建設權,建立以社會投入為主體的多渠道、多層次并且多元化的水利投入體系,在投資小型水利工程項目時,應鼓勵各方面的力量參與進來,在工程還未建設時就應明確產權,遵循“誰投資、誰受益、誰所有”的原則,確保其以資本的形式融入市場。
3.2做好土地制度的改革工作,從而建設和管理好農田水利設施。傳統的家庭經營的模式,導致了很多農田水利設施存在著重復投資的問題,而這些農田水利設施就無法產生所期望的規模效應。舉例來說,每一家的土地面積都不大,都需要安裝一些用水設備,這就會產生一筆不小的費用,而這些用水設備很多時候都是處于閑置的狀態的,不但造成了資金的浪費,同時農民在其他方面進行投資時就是沒有資金的了。所以,應深化改革現有的土地制度,大力的推行農業生產的規?;洜I的模式,最大限度的降低農田小水利設施的重復投資率,從而提升其使用效率。
3.3轉換經營管理體制,對水價進行有效改革。要想科學的改善現有的水價體制,那么就必須先改革現有的價格形成機制,逐步的改革傳統的國家定價的模式,應推行市場定價的模式,國家應主要調節并確定社會公益事業的相關收費以及少數的公益性商品的價格,應嚴格的遵循價格規律的具體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的指引下,價格通常都是由生產成本、利潤、稅金以及流通費用等幾部分構成的,而商品價值變動、貨幣價值變動以及市場供求情況這幾個因素的相互作用也都會對價格產生影響,因此,應重視水價的改革工作,充分的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要求,將其推向市場,從而促進水利工程的良性發展。
3.4建立完善的水利配套法規體系,堅持農業基礎建設“兩統一分”的思想。只有建立了完善的農田水利設施相應的配套法規體系,這樣才能以此為依據嚴格的進行管水和治水,在充分的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改進現有的結構,統計的設計和規劃各類農業項目,各個部門有組織的進行實施,這樣才能充分的提升農田水利設施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論文關鍵詞:水權;取水權;水權轉讓
一、國外水權轉讓制度的發展
水權是權利人依法對水資源使用、收益的權利。水權轉讓又稱水權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對水權進行的有償讓與。水權轉讓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國外,關于水權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早,發端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達到。在研究過程中,各國的學者均注意到本國的社會制度、水資源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歷史文化傳統等因素對水權制度構建的影響,同時,他們注重將水權制度的理論研究與本國的水資源使用和管理實踐相結合,從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權制度理論。這些理論主要包括河岸權制度理論、優先占用權制度理論、可交易水權制度理論和公共水權制度理論等。
可交易水權制度產生于美國西部的缺水地區,近些年來擴展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山灰姿畽嘀贫仁侨藗優榱颂岣咚Y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種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排他性水權制度。允許水權交易,可以促使水資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區、行業和用戶轉移,利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權理論逐漸被廣泛接受,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智利等國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權市場。墨西哥自20世紀90年代初實施綜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法規體系改革后,水權交易也隨之發展起來。此外,中東的一些缺水國家也在討論和準備實行這種制度??v觀國外的研究進展,各國的水權制度理論還不完整,遠未達到成熟、經典的程度。相應的,水權轉讓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國學者的進一步研究。
二、我國水權轉讓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及缺陷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確規定水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并禁止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端ā返?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水法》并未規定水資源使用權為用益物權,但是,由于我國水資源所有權主體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權的不可轉讓性,法律上明確水資源使用權或者水資源的用益物權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將具有重要意義…。
《水法》第48條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边@一規定主要明確了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明確規定了取水權這一重要的水資源使用權,從而,取水權的確立對中國進一步確立水權和完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水權交易提供了制度設計路徑。為配合《水法》的實施,清除水權轉讓的法律障礙,實現水資源市場配置的改革,我國2005年1月頒布并實施了《水利部關于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2006年2月制定并頒布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國務院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自此,水權轉讓法律制度有了質的發展?!度∷S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的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彪m然僅有一條規定,但該條為水權轉讓確立了法律依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以上寥寥數條的法律規定遠未為水權轉讓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現行水權轉讓制度還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權制度不夠明晰,法律上缺乏對水權種類、內容和取得方式的具體規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僅僅規定取水權可以轉讓,沒有明確取水權以外的水權是否可以轉讓;水權的歸屬、權限范圍和取得水權的條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沒有建立水權交易的規則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維護正當的水權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國水權轉讓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權制度
自1993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來,取水許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管理運行機制,在強化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有限的水資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顯效果。明確取水權與有償使用制度,是對水的自然屬性與商品屬性認識的結果,而這種認識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水資源配置的前提與基礎。取水權的確立對中國進一步確立水權和完善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水權交易制度提供了設計路徑。
然而,取水僅僅是用水的一個方面,取水權包含的權利內容太少,并且取水權的行政色彩過于濃厚。取水權不足以反映水權的豐富內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許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權的法律根據之一。近年來,水利發展進人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把水權制度當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積極推進是現實的需要,更是水利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取水許可證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對水權的初始分配,是在國家享有水資源所有權的前提下賦予用水戶對水資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是由于用水戶沒有明確的主體地位,取水權不具有長期穩定性,且不可轉讓,取水權不能涵蓋所有水資源的使用行為,尤其在干旱時期,通常傾向于以行政協調為主的臨時性方案設計,政府在協商中承擔大量工作,受人為因素干擾多,取水權主體和投資者不能預先把握缺水時的供水狀況,造成了“產權模糊”。它是阻礙水市場發展的最大障礙,明晰水權已經成為水利市場化改革的迫切任務。
明晰水權,完善水權初始分配制度,確立明確的水權主體,必須轉變水管理體制,即由取水許可證制度向水權制度的轉變。而水權的種類、內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權制度的核心組成部分。實行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通過水權主體之間的平等協商,由國家進行水資源的宏觀調控,充分發揮水權主體的積極性,利用市場機制來達到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生產力的提高。
2.允許多種類型的水權轉讓
由于法兼具穩定性和變動性的要求,且2002年8月29日修改通過的《水法》并未對水權的轉讓作禁止或同意的規定,基于對《水法》穩定性的要求,國務院適時制定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取水權可以轉讓。然而,取水權只是水權的一種,除取水權以外的水權是否也能依法轉讓呢?《水法》等現行法并未明文禁止水權轉讓,是否意味著水權可以轉讓呢?這主要取決于我們采用何種解釋原則。
按照民法解釋學的原則,解釋法律,首先采用文義解釋規則;文義解釋難以確定法律規定的含義時,要考慮體系解釋、歷史解釋與比較法解釋的規則;依靠這些規則仍不能澄清法律規范的意義時,須再進一步探求立法目的,以資闡明。縱觀《水法》及《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全部條文,均未明確規定除取水權以外的其他水權可否轉讓。體系解釋也于事無補,因為從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全部規范的相互聯系上仍然找不到答案。這就必須求助于法意解釋。
法意解釋,又稱立法解釋,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現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今所謂法意解釋,非為探求歷史上的立法者于當時的主觀意思,而是探求法律于今日所應有的合理意思,亦即客觀意思。立法理由(書)的重要性,因法律實施期間及社會變遷的程度而有不同。在法典制成初期,立法者的認識及價值判斷相去不遠,立法者的意思應受高度尊重,自不待言。反之,法律實施久已,社會變遷迅速,立法者的意思應依社會變遷情事而斟酌?!胺ü俦仨氉龅牟⒉皇谴_定當年立法機關心中對某個問題究竟是如何想的,而是要猜測對這個立法機關當年不曾想到的要點——如果曾想到的話——立法機關可能會有什么樣的意圖,以便深入地發掘實在法的含義”,那么,解釋《水法》就不能迂腐地去探求立法者當時禁止水權轉讓的立法目的,而應宣稱《水法》具有符合今日社會要求的立法目的,那就是允許包括取水權在內的水權轉讓。
因此,在相關法律中清晰界定水權的概念、明確水權可以轉讓以及水權轉讓的法律效力等為當務之急。水權轉讓是權利移轉的一種形式,是水權主體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在目前我國法律尚無水權轉讓的專門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考我國法律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例如,我國《憲法》第l0條關于“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2條關于“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的規定,以及《房地產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這樣可以保持我國法律術語、法律概念的一致性、統一性和關聯性。
3.完善水權轉讓登記制度
對于水權的登記,我國臺灣地區采的是登記生效主義。這從其《水利法》中的相關規定可以得知。我國臺灣地區《水利法》第27條規定:“水權之取得、設定、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睆膬r值層面看,登記對抗主義重在倡導交易自由,登記要件主義重在維護交易安全。水權登記能夠防止水權交易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使國家能夠合理地引導水權交易,并適時進行監督。水權在我國仍是新興事物,水權交易目前在我國還不是很活躍,采登記生效主義有利于推進水權轉讓實踐的深入。
關于水權轉讓的登記機關,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取水許可證的審批與發放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應地,水權轉讓的登記也可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申請水權轉讓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水權轉讓申請書;水權轉讓合同;水權轉讓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其他文件。水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個人或單位信息、水權類別、水權的年限、轉讓目的及利用方式以及轉讓價格等條款。擬轉讓水權的年限不得超出該水權存續的剩余年限。同時要強調的是,對公共利益、生態環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得轉讓。
[關鍵詞]區域循環經濟水權可持續發展
目前我國區域間的經濟合作越來越多,通過各種形式的互動合作增強了區域間的整體經濟實力,使不同地區能夠得到共同發展。但這種增長方式仍然是以粗放型方式為主,是以無計劃的利用環境資源而換來的。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占有量較少,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的繼續飛速發展,其與自然生態、資源之間的矛盾會日益尖銳。一方面,粗放式的經濟發展對資源環境造成巨大的破壞;另一方面,資源環境遭到破壞后,經濟賴以飛速發展的基礎減弱,對經濟發展產生嚴重的副作用。要平衡兩者,達到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要大力發展區域循環經濟。
在環境資源中,水資源是各行各業生產發展必不可少的自然資源,同時也是自然環境生存并自我修復的關鍵要素。因此,發展區域循環經濟就應首先面對我國現有的水資源特點,利用建設有效的水權制度使水資源成為區域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支持。
一、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
同志曾經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為基礎的循環經濟之路,可持續發展才能得以實現”。這句話表明,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是發展區域循環經濟。
從理論層面上講,區域循環經濟是建立在區域經濟理論和循環經濟理論上的經濟形式。即指在一定區域內,以循環經濟理論原理為指導,以區域經濟理論為基礎形成的經濟模式。區域循環經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首先區域本身就既可以表示一個企業或一個工業園區,也可以表示一個城市或一個國家。因此區域循環經濟可以是在其區域內部的企業、工業園區等單元發展循環經濟的基礎上,在更高層面、更廣范圍和更大深度上實發展的循環經濟;作為整個社會的組成單元,只有區域循環經濟很好的建立并發展起來,才能帶動整個社會的產業結構優化,真正建立起節約型社會,實現整個社會的循環經濟發展。
從實踐角度上講,區域循環經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最終目標是使區域內的經濟、生態環境和人類社會達到共同的和諧發展,其實質是在充分貫徹實施循環經濟的“4R”原則(減量化原則、再使用原則、再循環原則、重組化原則)的基礎上,通過“資源產品再生資源”這種生產原材料和生產廢棄物相互之間的交換建立起來生態產業鏈。
區域循環經濟的主要特征有:
1.由點及面的發展模式。一個區域內各個地區的自然資源不同,發展程度有差異,因此不能全面鋪開發展循環經濟。首先根據區位優勢理論和自然資源的實際稟賦,選擇區域內的重點地區;接著選取該地區內的核心企業,利用循環經濟原理對該企業進行試點,從而帶動整個地區,進而整個區域發展循環經濟。
2.與區域資源緊密結合。發展區域循環經濟離不開目標區域的自然資源條件。充分的了解區域內的自然資源有助于建立合理高效的產業群,大大提高對原材料的利用率,充分發揮區域資源優勢。
3.生態化產業鏈。在實現循環經濟的區域內,各產業的原材料和廢棄物均會被其他產業利用。一個產業的廢棄物作為另一產業的原料得以再次進入生產循環,使整個區域的資源投入減量化,并大大減少了廢棄物的排放,降低了環境壓力。
可以說區域循環經濟從根本上消除了一個地區長期以來的經濟增長與環境資源之間的矛盾沖突。基于以上認識,我們把發展區域循環經濟作為建設區域生態鏈、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工程,納入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在不同領域、不同層次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本質是以人為本,經濟發展的最終目的是為人民群眾創造富裕、文明、健康的生活,這與我們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生態城市的目標是一致的,從而進一步堅定了我們走發展循環經濟之路的決心。
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重點是處理好經濟發展和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不僅經濟發展對環境資源有一定的負面作用,同時環境資源本身的一些特點也會成為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瓶頸。
二、水權制度的建設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
作為最基本的生產要素,水資源在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過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構建和管理是實現區域循環經濟,進而是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作為水資源管理手段的一種,水權制度的建設是為了維護河流湖泊的生態系統,促進水資源的合理分配,最終目的是通過水權的合理有效配置,平衡人類用水與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使人們有序合理的開發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進而促進人類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此世界各主要國家對水權進行了長時間的研究和實踐,為我國的水權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澳大利亞的水資源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水權指水資源的使用權。澳大利亞建立了水權分配制度,并培育水市場,鼓勵通過市場合理配置水資源。其最早的水權是實行河岸權制度,即與河道毗連的土地所有者擁有用水權,并可繼承。20世紀初,聯邦政府又通過立法明確了水資源是公共資源,歸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調整和分配水權。澳大利亞的水權交易從1983年開始,到目前為止交易額越來越大,有關的管理制度也不斷完善,水市場已基本形成。這一水權管理制度的實際實施促進了節約用水,同時也促使水資源按市場規律自行合理配置,提高了水資源的使用效率與效益。
美國的水權制度以層層詳細的法律形式體現,且因州而異,如在水資源豐富的東部采用的是河岸權,在干旱的西部采用的是優先專用權。法律中包括地表水權、地下水權、州際間的水權配置等多個方面,具體又分為濱岸使用權、優先專用權、公共水權等各層次。而美國聯邦政府對水資源管理的介入不以水資源分配為目的,其主要是針對水質保護。
在加拿大必須持有用水許可證或根據水法獲得批準才有權使用地表水。用水許可證是流域水資源管理機構審批的有效法律文件,規定了水權的條件和期限,其中包括取水地點、優先日期、最大引用量、用水時間等詳細規定。而通過水法獲得的批準是由水資源管理部門發行的時間短于一年的用水證明。[4]
南非是一個缺水國家,降水分部不均,用水壓力大。1997年的《供水法》確定了水是一種非常稀有的資源,交由政府相應的權力來確定水資源的獲取人和獲取量。該法提倡梯級收費,想要使用更多水資源的用戶需交納更多的水費,既等同于對超額用水的罰款。印度、墨西哥、菲律賓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在嘗試通過建立水市場進行水權轉讓。
我國水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均分布不均,以東南部水量最為充沛,西北部多為缺水地區。隨著我國人口迅速增長,經濟迅猛發展,社會經濟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量將越來越大。此外我國國情復雜,各流域水資源豐貧不均,各區域發展程度不同,個別地區對水資源的歸屬問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致使水資源無法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制約了當地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更不用說建設區域循環經濟達到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了。
因此如何建立合理的水權制度,對水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管理,是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三、建立合理的水權制度,促進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
合理的利用水權能夠很好的解決水資源現狀存在的一些問題,使水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緩解或解決不同地區爭水吃的現象,促進不同地區的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國特有的國情和水資源分布情況,我國應當建立適應自己的水權制度。目前關于水權制度的概念和建立方式尚未完全形成定論,我國在這個領域內尚處于探索階段。而水權制度可從不同方面對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促進作用。
1.水權制度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的關鍵
我國不同區域間經濟發展的差別很大,其中水資源的豐缺度是造成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原因之一。一般沿?;蜓亟鞘泻偷貐^較為富裕,經濟發展較快,而西北部缺水地區則相對發展速度較慢。因此我國陸續的進行了多個跨流域的大型調水工程,就是要把水源充沛地區的水資源引入水資源缺乏的地區,從而帶動當地經濟的發展,同時也使得當地的自然環境得到改善,進一步達到社會和自然的和諧發展。如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南水北調工程正是基于此目的,使受水區的城鎮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農業用水等各產業用水得到基本滿足。
在跨流域的大型調水工程的水資源配置中,應當引入水權的概念。因為是跨流域調水工程,所以水資源的配置就會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區和城市,那么這些地區和城市就會面臨如何分配新增調水的問題,將水權概念引入則能夠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具體的引入方法可以將水權作為某種因子加入水資源優化配置模型中,建立基于水權因子的優化配置模型,從而算出受水地區或城市的分配水量。
2.水權制度對水資源的保護
在我國,水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使用權屬于人們。而這種使用權不是無限制的,一旦水權問題得到明確,一定地區的人口,其可支配的水資源是定量的,有限的,因而在開發和使用時就不得不考慮投入產出效益,考慮經濟和社會效益,上游地區不能因為取水便利而無節制用水,下游地區也不會因為取水機會差而失去生活、生產的基本用水條件,同樣會以水權限度內的水資源來安排和發揮出最佳綜合效益。從經濟學的原理來看,水權確定之前,使用水資源不具有排他性,而水權一旦界定明確,使用水資源就具有排他性,這對用水者來說,也是一個重要的制約。合理的水權制度的建立,能夠使水權得到合理的分配,從而使水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時節約了用水,保護了水資源環境。
3.通過水權轉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水權制度的建立必定會賦予水資源一定的經濟價值,作為水資源的使用者來說,水資源的使用權本身就具有經濟價值,因此更多的用水者不會只將水資源當成一般的自然資源對待,而會更多的考慮其內部的經濟價值。建立水交易市場正是順應水資源經濟價值的結果。水市場建立后,更多地區或城市對水資源的使用會更加有效率,因為對水資源的使用率和利用率越高,就會節約越多的水資源。而這些多余的水資源不會像之前被浪費掉,而是將其拿到水交易市場,將這部分水轉讓給缺水的地區或城市,或者是用水效益更高的地區。這樣以來可以間接的起到避免用水浪費、節約用水的目的,還可以通過水資源的交易對初始水資源配置結果進行修正,使水資源整體配置進一步優化,水資源得到極大有效的利用。
四、結論
綜上所述,水權制度的建立能夠對水資源的配置進行優化,使水資源配置趨于合理和接近實際要求,從而提高了用水效率,節約了水資源。在使各個地區、城市的各產業用水得到基本保障的同時,保護了自然環境,同時提供給自然界自我更新所需要的生態用水。使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再因為爭用水資源而互相制約,保證了生產的正常運行,進而推動了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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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西省水利廳赴澳大利亞培訓團:澳大利亞水資源管理及水權制度建設的經驗與啟示[J].江西水利經濟,2008,(3)
[3]沙景華王倩宜張亞男等:國外水權及水資源管理制度模式研究[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