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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新農保;陜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引言:
隨著陜西省農村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快,為了切實做好農民的養老保障工作,陜西省委、省政府經過全面考察和科學分析,在寶雞市率先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何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過程中總結問題,不斷改進,對于促進陜西省農村經濟發展、保障老年農民基本生活和維護社會穩定都具重要意義。
一、陜西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背景
(一)陜西的農村老齡化問題形勢嚴峻
據統計資料顯示:2013年陜西省常住人口與2012年相比,65歲及以上人口增加了18.26萬人,65歲人口占全省人口比重由2010年的8.53%提高至2013年的9.43%。 農村地區老齡化程度尤其嚴重,隨著城鎮化進程和農村青年勞動力轉移的不斷加快,陜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將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
(二)陜西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成效不大
1992年,陜西省民政部制訂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開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嘗試。在開展初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利率下調等因素影響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舉步維艱,雖然此后略有復蘇,但總體來講,農民養老保障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改善。
(三)陜西新型農保試點工作進展順利
2007年陜西省在寶雞展開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試點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受到了農民的歡迎,也被勞動保障部列為全國第一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城市。目前,陜西省己在總結寶雞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擴大了試點范圍。
二、陜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
(一)家庭養老為主導
時至今日,大部分的農村還在實行家庭小型經濟,家庭養老仍然是農村主要的養老保障形式。有關資料顯示,60.6%的農村老人依靠子女補貼生活,僅有2.1%的老人有養老金維持生活。
(二)社會養老保險逐漸建立
隨著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逐漸展開。相當一部分農村人口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農保機構發揮著一定的作用,農保人員的隊伍也逐漸壯大。
(三)農村老年社會福利和優撫保障是補充
近幾年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較好地保證了五保老人的合法權益。農村優撫保障的對象是為革命事業或國家安全做出犧牲貢獻的特殊社會群體,實質是對他們所做貢獻的補償和褒揚。保障資金主要由各級財政和農民群眾統籌負擔。一個時期以來,農村撫恤補助經費的增長存在一定程度的滯后性、被動性,優撫保障經費的增長遠遠落后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三、陜西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一)農民參保能力分析
收入水平是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物質基礎,收入越高,則農民參保能力就越高。陜西省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在逐年增加,其中2013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503元,較上一年名義增長12.8%,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4%。說明我省農民大部分已經具有了參保能力。
(二)政府府支持能力分析
三農問題一直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自黨的十六大以來,黨和政府的政策不斷向“三農”傾斜,其中的重點就是農村社會保障問題。陜西省2013年財政支出3666億元,民生支出占財政支出的80%以上。陜西省政府財政能力的增強也為新型農保的開展提供了保障。
四、完善陜西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措施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
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結合我省的探索實踐,我省必須重視農保資金的籌措,一方面要保證個人、集體、政府三方面資金籌集到位,另一方面要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實現籌資多元化。
(二)完善農?;鹜顿Y管理方式
針對投資管理方式存在的不足,建議將縣級農保經辦機構職能明確為保費的收繳、個人賬戶的管理和養老金的給付,除留足當年給付備用金外,不再管理和運營基金,同時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縣級統籌轉變為省級統籌,以便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合并投資運營。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并投資運營必須是建立在能夠分清楚投資收益的基礎之上,以免損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同時成立農?;鸨O督管理委員會,農保管理機構應該對委員會按月提供本轄區農?;鹜顿Y管理情況的書面報告,由委員會對其管理進行監督并定期對外公布農?;鸬幕具\營情況。
(三)加強農保工作法制保障
通過立法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行規范,并將農民享受社會養老的合法權利以法制的形式予以確定。加快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將國家和政府的責任、參保農民的權利和義務、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與監督等方面以法律的方式明確規定下來,各省級政府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并以此為依據,制定本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推進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四)加大政府投入以健全農保信息系統
為了規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且滿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復雜多樣的需求,我們在新型農保開展地區應該加大政府投入資金,為當地農保管理中心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和電腦等信息化設備,開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并在其下設立不同的子系統來對農保工作進行信息化管理,在此基礎上推進全國聯網,延伸信息網絡到各個地區農保經辦窗口,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面信息化。
五、結論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在不斷探索中逐漸尋找不足,并吸取經驗,在此基礎上尋求創新,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金投資管理方式、加強法制保障、健全農保信息系統,這不光是政府的問題,更需要個人、企業等多方支持和努力,共同發展和構建一個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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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 養老 保險 時機 完善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養兒為防老”的俗語從側面反映了中國的養老觀念。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傳統養老方式不可避免地陷人了困境,遭遇到極大的挑戰。土地保障功能減弱、家庭結構模式改變、農村人口老齡化和農民消費方式改變等因素使老年人的供養出現困境。。同時,我國長期重視城市經濟發展的政策,使得我國城市和農村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具有很大差異。縮小城鄉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差距,提高老年人口特別是農村老年人的生活質量,讓老年人享受社會發展的成果,這是實現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標志。然而,農村保障的缺失不僅嚴重地影響了廣大農村農民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質量,貧窮問題得不到改善,而且違背了社會主義公平原則,進而直接阻礙著和諧社會的建設進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農村社會化生產方式發展的需要,是應對老齡化問題的需要,是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需要,是增加農民收人的需要。也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實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時機條件日漸改善:第一,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條件基本具備。首先,中國總體GDP快速增長,其次,鄉鎮企業快速發展,農民收入大大提高,這樣就為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經濟基礎。第二,養老觀念的轉變為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供有利條件。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一方面沖淡了農民“養兒防老”的傳統思想觀念,另一方面,計劃生育國策在推行后產生了重大的負面影響,獨生子女的養老負擔沉重,老人和年輕人迫切希望實施這一制度減輕負擔。思想觀念的轉變,農民參保的積極性比以往大大的增加,為在農村大范圍的推廣這一制度提供了可能。第三,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體系逐漸完善。我國《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中國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一樣,享有社會養老、醫療、救濟等公共服務的權利。2009年9月1日國務院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著手建立針對農民的以“?;?、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新型養老保障制度。
在肯定其前景和發展趨勢的同時,我們也不得不正視其消極方面,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現狀不容樂觀。首先,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程緩慢。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東西區經濟發展進程差距懸殊,在廣大的中西部地區,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農民無力長期持久的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農村居民很少享受政府提供的養老保險。農村的養老方式依然是以土地為中心的家庭養老為主。農村養老社會保險政府不承諾投入,這也在客觀上制約了其發展。其次,我國社會結構逐漸呈現出老齡化態勢,農村老年人口激增,老年人口眾多,這一社會現實嚴重影響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進程。再次,我國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立法形式確定贍養義務的國家,1996年10月開始實施的
我國迫切要求全面覆蓋性的建立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缺陷矛盾急需解決。從我國的國情出發,我們不防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經驗。我國要建立全國性的養老保險制度,已解決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顯失公平的問題由于我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 要求制度建立之初就統一各地標準, 是不太現實的, 可以允許地區之間按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相關的保費征收標準和待遇給付標準, 逐步推進建設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財政可以承受的范圍內訂立合理的標準??傊覈⒁粋€較為完善的 養老保險制度任重而道遠,我國應該不斷的探索在這一制度發展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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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 養老保險 制度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01-0014-02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保障性措施,惠及農民和農村社會的文明進步。1993年開始,吉林省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予以探索性實踐,2009年開始,吉林省成為國家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地區。目前,吉林省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已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但仍需要進一步的調適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涵義
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養老保險制度是有機組成部分。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具體到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又有其特質。筆者所議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我國農民在國家機制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個人、集體、國家三方面出資,共同進行儲蓄積累,當個人失去勞動能力后,國家和社會按制度規定為其提供生活保障,使之能夠以領取養老金的方式來滿足基本生活的需要。這種性質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由我國二元社會結構的現實狀況所決定的。
二、吉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形成的歷史脈絡
國務院1993年批準民政部成立農村社會保險司,由此,啟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積極探索階段。此后,民政部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吉林省認真貫徹該方案的基本精神,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實施了《吉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提出了以個人繳費為主、以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性扶持的籌資模式與建立個人賬戶,儲備積累保險金的保險模式。
國務院2009年出臺《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隨之,吉林省啟動全省農村養老保險調研工作,并依據國務院的批復,確定長春市的朝陽區、吉林市的磐石市、四平市的鐵東區、遼源市的東豐縣、通化市的東昌區、白山市的八道江區、白城市的鎮賚縣、松原市的寧江區、延邊州的和龍市為試點,擬通過試點地區摸索經驗,計劃在2020年前基本實現對農民養老保險的全覆蓋。對于保障范圍的規定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的農民,繳費標準設定為五個檔次,即100、200、300、400、500元。對于試點縣(市、區)亦有可多繳多得的政策規定。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繳費與補貼的比例分別為:100元/30元,200元/35元,300/元40元,400元/45元,500元/50元。養老金額由基礎部分和個人賬戶部分兩部分組成,終身享受。
從2010年1月初“新農保”啟動至同年6月末,“新農?!痹圏c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期間,吉林省為13.6萬名60周歲以上農村居民發放了基礎養老金,累計發放3656萬元。同年10月份開始,吉林省啟動第二批“新農保”的試點工作。目前,“新農?!痹圏c總規模達到全省縣(市、區)總數的30%以上,至少32萬名60周歲及以上農村居民已經從中受益。
三、吉林省“新農?!痹圏c中存在的問題
(一)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
中國社科院在2011年法治藍皮書中分析了“新農?!贝嬖诘膯栴},其中有一條即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主要是因為“新農?!睆娬{“自愿性”,體現的是商業保險的特性,而不是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特征。這一問題也是吉林省“新農?!敝贫戎谷弧A怼靶罗r?!被I資水平低,國家只是補貼很少的基礎養老金,不能起到實質性保障作用,不符合社會保險的“保基本”的根本原則。再者,“新農?!钡纳鐣圆?,基本上是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內的錢,與城鎮職工和公務員養老保險相比相差甚遠。雖然《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中指出,基金的籌集中,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進行補助和資助,但實際意義不大。
(二)保障水平低,缺乏吸引力
“新農?!钡脑吗B老金才幾十元,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從我省9個試點地區的反饋情況看,45歲以上者參保熱情高,但繳費金額多選取低標準。這類人群愿意參保,主要是因為他們很快就能受益。但對于45歲以下的人群來說,則覺得養老保險政策不大合適,他們的繳費時間長,投入相對多,還不如將現錢用于子女教育和家庭生活中,以后如果有需要再補繳,也為時不晚;也有的認為保障標準設置過低,不可能滿足未來生活的需要,所以,不愿意參加投保。
(三)統籌層次低
“新農保”采取的基金管理模式沒有變化,仍然由縣級管理。這種管理方式在制度調整方面做起來容易。但基金運用空間小、收益低,可能易發生管理失范問題。且各地的地方標準不盡一致,在補貼標準與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差異較大,有可能導致國家在短時間內難于統一標準,不利于新農保的全面展開。
(四)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上存在問題
一是與“老農?!敝贫茹暯臃矫娲嬖趩栴},如有的把“老農?!眰€人賬戶上的基金直接轉入“新農保”的個人賬戶,其中涉及到管理費怎樣合理計算、養老金系數怎樣變化的問題。二是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方面存在問題,將“新農?!鞭D變為城鎮養老保險,必定在制度上不可逾越,那么,怎樣來與包醫療制度包括子女教育問題銜接也沒有統一的制度規定。與此同時,關于非戶口所在地者必須回到戶口所在地辦理新農保的規定也給農民設置了投保障礙。
四、解決吉林省“新農保”問題的對策
(一)逐步實現的強制性
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那么,“新農?!本蛻摼哂猩鐣kU的強制性特征,而不應該具有商業保險所具有的自愿性特征。所以,今后完善“新農?!敝贫鹊墓ぷ髦痪褪且鸩綄崿F其強制性。當然,這有很大的難度,所以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因為“新農?!惫ぷ髂壳耙仓皇翘幱谠圏c階段。而且,對于農村居民來講,他們不像企業職工那樣,要由單位給其發工資,所以具有可操作性。但是這不意味著“新農?!钡膹娭菩圆痪哂锌尚行?。例如是否可以考慮從發放給農民的各種補貼中扣除,從根本上講這畢竟是對他們絕對有利的事情。另外,也要注重提高“新農?!钡纳鐣⑴c度,提高其社會性。這一點可以通過鼓勵、動員各地方的大型企業承擔其社會責任這一途徑來實現。
(二)提高保障水平,增強其自身的吸引力
通過調查發現,農民不積極參加“新農?!钡囊粋€重要原因是其保障水平過低。所以,下一步應該明確工作重點,一方面,根據我省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政府補貼的水平,以增強“新農保”的保障作用,吸引農民參保;另一方面,我們可以鼓勵不同年齡段的農村居民參保不同檔次的保險:對于45歲以上人群,可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于45歲以下人群,應再予以分類。40歲以上的家庭中子女正處于享受高等教育階段,這部分人群要承擔高額教育費用,因此,可鼓勵他們繳納100元標準,在子女畢業后提高繳費標準。對于40歲以下人群,應當鼓勵他們繳納更高標準的。再者,就是加大對“新農?!敝贫鹊男麄鞴ぷ?,使老百姓真正理解這一制度。
(三)盡快實現全國統籌
我國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現全國統籌。”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這可以說是新的《社會保險法》的一個亮點。既然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指明了方向,那么下面的工作就是要不斷創造條件,爭取早日實現這一目標。只有實現“新農?!钡膰医y籌,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農村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實現與其他保障制度的順接
我國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了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制度,完善了基本養老保險的領取條件,建立了不同制度的對接??梢哉f,這為“新農保”的實行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如何具體操作,最終實現為廣大農村居民提供可靠的養老保障,仍然需要不斷的探索。
【參考文獻】
關鍵詞:新農保 養老保險 農村
0 引言
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解決老年人生活保障問題的重要措施,在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緩社會貧富差距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國務院于2009年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建立新農保試點,并在2020年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農民的全覆蓋。本文依托于對鹿泉、棗強地區的調查,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過程進行梳理,立足于新、老農保的對比,分析新農保的優勢,對新農保試點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1 新農保與老農保相比所具有的優點
1.1 建立多渠道資金籌集機制,強化政府責任 老農保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的原則。在絕大部分地區,集體補助難以到位,實行的是個人的完全積累模式,本質上是農民的一個長期積累。這是老農保難以取得成功的一個主要原因。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改變了養老金完全由個人賬戶累計的方式。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55元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其余50%有地方財政承擔。另外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這一特點,使之與老農保相比,更具社會性、福利性,對農民更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保參保率低的問題。截至6月底18個新農保試點縣(市)平均參保率達到91.4%,有82.3萬名60周歲以上農村老人領取了養老金。而在2008年,這一參保率只有4.7%。
1.2 建立了待遇調整機制 老農保的養老金待遇主要取決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額。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引入了待遇調整機制,會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動,適時地對基礎養老金和繳費檔次設置:國家會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A養老金的最低標準,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也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此外,政府會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待遇調整機制的建立,能夠更好的增加農民參保的熱情,能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國經濟處于高速發展的階段,隨之而來的,居民收入、物價水平也在不斷的增長。假如不建立待遇調整機制,十年、二十年后,政策必定不能再符合社會的需要。就如老農保每月2元~20元的繳費標準已遠遠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了。
1.3 政策的銜接性 老農保很少考慮與農村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與轉化,并且片面的限制其他形式養老保險的開展。而新農保在制度設計之初,既考慮了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此外也考慮了老農保與新農保的銜接問題。
1.4 強化基金管理與監督 老農保的基金管理與監督機制不夠健全,私自挪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2009年原河北省勞動保障廳農村社會保險處原處長就因挪用農村養老社?;鸲慌行獭P罗r?;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同時,基金的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再從基金收入中提取。并且政策強調了社會保障、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2 新農保推進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2.1 新農保的保障水平較低 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整體較低,農民的可支配收入較少,所以農民的繳費能力很有限。鹿泉和棗強地區,選擇100元繳費標準的人能占到80%左右。按照大部分人群選擇的100元的繳費標準繳費15年計算,其年老后,每個月可以領取約65元的養老金。按照最高檔500元的繳費標準繳費15年計算,其年老后,每個月可以領取約105元的養老金。而據河北統計局的統計,2008年我省農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費支出為3125.55元,即每月約為260元。所以,65元或105元的養老金都很難滿足農民的養老需求。另外鹿泉地區的農村低保金是每人每年1110元,即每月92.5元,遠高于65元的養老金??梢娦罗r保的保障水平較低,難以滿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2.2 新農保的集體補助難以到位 90年代我省大部分的村集體企業都已關停,加之農村整體經濟實力較弱,在絕大部分地區的集體補助難以到位。在調查過程中,僅有發展集體企業的曲寨村,出租土地的北寨村等極少數幾個村子對農民進行了新農保進行了補貼。面對這種情況,需要我們大力發展工業,發展集體經濟,加快城鎮化進程,只有經濟發展了才能有財力實現“以工反農”,促進城鄉社會保障事業的協調發展。
2.3 保富不保貧 采取自愿入保的方式實際上主要吸納了有一定經濟能力的農民,而對于那些沒有經濟能力,特別是對那些既沒有經濟能力的又需贍養老人的一部分困難群體吸納不進來,他們享受不到政府給予的養老補貼。應當考慮由財政為這一部分困難群體提供一些額外的補貼,使其有機會享受的政府給予的養老補貼。
2.4 半強迫性質 2009年的《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了,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一規定是很多農民產生了反感,同時也使得一部分無子女贍養的老人領不到養老金。此外,地方政府存在逐級壓任務、定指標的情況,各級干部為逐政績,在考核中爭佳績,對農民半哄半逼要求其參保。
2.5 一縣一策,不利整合 新農保中央了指導意見,但由縣級政府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政策,組織實施。雖實現了因地制宜,對當地農民有一定利處。但導致新農保在各地政策不盡相同,存在一些差異,這就為以后制度的銜接和統籌層次的調高贈加了難度。例如鹿泉和棗強地區,新農保的補繳情況相差很大。鹿泉有80%的進行了補繳,棗強地區僅2000余人選擇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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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各項公共社會保險體系皆以政府的宏觀調控為主。在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政府強制性收取的社會保險費組織建立形成養老基金,在勞動者失去基本勞動力以后,發放退休金,從而可以保證該離職人員的基本的生活生存需求的養老保險制度。在社會保障體系中,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已經在全國普及流行的實施制度,占有重要地位。
美國作為世界上最早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之一,在1935 年時頒布了《社會保障法案》,建立起養老、遺屬及殘障保險制度(簡稱OASDI),這便意味著美國保險制度的確立。幾十年以來,通過自身不斷地完善與調整已經形成了以三大支柱為基本點的完善社會保險體制。由此可以看出,美國的養老保險體制對于我國的養老保險的體制的發展和調整可提供更好的樣本。因此,接下來會對中美兩國的保險制度的差異進行分析。
首先,從養老保險的法定退休年齡上進行討論,美國對于退休時間的提供了寬泛的年齡范圍,從大體上來講,個體工作人員可以選擇正常、提前亦或者延遲退休年齡。而在經濟迅速發展以及經濟形勢起伏較大的現代社會,正常的退休年齡會同社會發展現狀平行變化,當然很大比例上,美國職工會選擇在正常年齡退休,對于提前退休的年齡界限美國給出了62歲的規定,而推遲退休,則可以相應的獲取更多的退休金補償,這就表明了美國政府鼓勵延遲退休,美國將延遲退休的年齡上限設置為了70歲。而中國的退休年齡則普遍在60歲左右。但隨著中國經濟現狀的改變,越來越多的問題與矛盾也顯現出來。首先是人口老齡化,即老年人口數量增加,而目前勞動人口數量卻在逐漸減少,繳費的人減少了而需要養老金的人卻增加了,隨之而來的是養老金出現巨大缺口。為了改變這種社會現狀,目前政府放開二孩政策,并延遲退休,這些改革都是增加勞動人口的措施。其次問題出現在中國勞動者的退休年齡偏早。中國現在已經步入老齡社會,而退休年齡仍然執行的是之前的鼓勵提早退休的政策,所以現實與政策之間出現了落差。
因此提出了一下可行的有效改革的辦法。總體來說就是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與延長繳費年限。首先漸進式延遲退休。規定一個特定時間,然后在此基礎上延長幾個月,這樣經過幾年的又或者長期的發展達到從整體上延遲退休年齡的目的。已現如今的我國狀況為例,可從2017年開始規定每隔三年退休年齡向后推遲,循序漸進,最終達到65歲退休的效果。其次,對于不同行業的退休年齡,做出具體的規定,已達到人力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效用最大化。比如教師以及文職公務員可能在60歲之后的工作效益會比之前更高,而同時體力也是跟得上的,則可以選擇將其退休年齡延遲至60歲往后,而主要從事一些體力勞動的人員就不適合這種退休改革,總之是面對不同的工作人員,采取不同的退休改革制度。最后,在當下階段所規定的延長保費繳費年限為15年,即在這個期限內繳納便可領取養老金。而延長繳費時間則可以幫助勞工獲取更多的養老金的同時,也可以增加整個社會養老基金的總數。同時還可以減少養老金壓力,為中老年的晚年生活提供一個更好的保障??偟膩碚f,養老金改革就是要增加人們繳納的費用以彌補養老金目前的缺口。比較一下各個發達國家的發展歷程就會發現這一步也是國家發展的必經之路,歐美等國家也是經歷了同樣的發展改革之路,才會有當下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
從養老保險的待遇上來說,美國的雇主養老計劃有兩種不同的模式。一是待遇確定計劃,二為繳費確定計劃。其中待遇確定計劃中的養老金由雇主支付,在員工結束工作退休后享受相同的待遇,而大部分的美國公務員在20世紀后期采用這種計劃方式。第二種計劃則是根據勞動員工的退休年紀以及繳費時長來決定其待遇,其中保險金以支票郵寄的方式發放。而中國的的社會養老保險大部分以每月支配固定金額至一定年限或者到被保險人死亡。對于退休再就?I問題等沒有提出完善方案。其中中國員工的繳費支出也有相差,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可能是計發基礎的不同造成的,其中工作年限不同,則計發方法不同,就這方面而言,我國較之于美國更加的合理化。而同時養老制度與工作者薪資結構不想契合也是一個重要原因。所以建議可以在現有基礎上,加快我國事業單位的統一改革進程,以最大限度的減小差距。而其次養老金的調成率也需根據實際發展現狀進行調整,最后要改善企業退休人員的補助政策。
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保障 河南省
隨著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城鎮化戰略的實施,大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開始涌入城市,這時需要我們對農民工群體給予更多的關注,有效保護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河南省作為我國的人口大省,每年都有1700多萬農民工長期在外務工,位居全國前列,這就為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貫徹與執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河南省相關部門認真落實中央關于構建和諧社會、改善民生的各項要求,認真分析和思考在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和完善對策,做好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工作,將河南省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斷推向前進。
一、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障水平低,不能完全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按照河南省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農民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按月選擇相應的檔次進行繳費,由于河南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滯后,大部分農民在進行投保時都選擇了較低的檔次,再加上物價上漲和投保年限較短等因素的影響,農民在若干年后只能領到很小部分的養老金,這相對于老年人的實際生活開銷來說,很難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體系不健全
近年來,河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之所以很難實現有效增長,除了受到農民傳統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外,在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缺乏與之相對應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有序開展。
(三)保障資金的投入相對不足
由于河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涉及到國家、集體和個人三個環節,而國家承擔的責任相對較輕,河南省的集體經濟發展程度不是很高,并存在發展不平衡的現象,農民的資金投入也不夠穩定,這就很難保證河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資金投入,限制了農村社會保障職能和作用的有效發揮。
(四)政策宣傳不到位
個別地區在貫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對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工作不夠重視,未能取得良好的宣傳效果。同時,很多農民由于長期在外務工等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宣傳教育的難度,導致大部分農民未能及時了解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各項規定,限制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和熱情。
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加大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上的支持和投入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貫徹與執行,離不開國家及省政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尤其是在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背景下,國家應當給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上更多的支持和投入。對此,河南省政府要不斷加大財政投入,使廣大農村的農民群眾老有所養,逐漸改變農民群眾對后期生活的顧慮,增強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認同感,積極改善農村老年群體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二)結合當地農民的實際,采取有針對性的養老保險政策
首先,對于河南省一些長期在外務工的農民工群體,由于收入相對穩定,并且具有融入城市社會生活的主觀愿望,可以將其納入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當中,讓其享有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基本權利,這時的養老保險基金可以由雇主和農民工共同繳納,這能夠有效推動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和就業,推進我國的城鎮化進程。
其次,對于河南省的鄉鎮企業職工,由于多屬于農副產品加工型企業或勞動密集型企業,企業的規模和資金實力相對有限,承擔的經濟責任也相對較大。因此建立完全等同于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的難度較大,這時可以結合當地的具體實際情況,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鄉鎮企業養老社會保險體系,但必須考慮到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接軌問題。
再次,對于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群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相對獨立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但最主要的是要保證農民參保的覆蓋面,要根據當地經濟的發展水平合理確定繳費的比例,國家和政府等部門也要適當增加幫扶力度,逐步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三)構建完善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
針對河南省很多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被挪用、擠占的混亂現象,各地基層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制度,強化在財務、業務、基金管理、檔案管理等工作環節的質量和水平,明確相關責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實行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增強工作的透明和公開,強化社會監督等手段,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與服務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現代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四)拓寬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渠道,采取多樣化的繳納方式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國家、集體的投入和個人的繳費,由于現階段實現全范圍內的國家或集體繳費還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需要激發國家、集體和個人的繳費積極性,通過明確的制度和規范對三者的投入比例進行合理的劃分,積極拓寬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渠道,即國家和政府在不斷增加投入的基礎上,集體要給予相應的補貼政策,農民個人則要樹立積極繳納的意識。同時,針對很多農民工長期在外或居住相對分散的情況,要采取多樣化的保險費繳納方式,既可以按月繳納、按季繳納,也可以按年繳納;既可以按時繳納,也可以提前預交或后期補交。此外,要把保險金額合理劃分為幾個檔次,使農民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合理的選擇,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五)增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活力
要想切實做好河南省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僅僅依靠社會的力量是不夠的,還需要農民具備一定的自我保障的意識,使農民具備積極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觀意愿。只有做到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的有效結合,才能不斷增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活力。同時,要做好農村儲備養老基金的籌建和管理,做好計劃生育和扶貧開發等配套工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奠定良好的外部條件。此外,還需要認真處理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商業保險之間的關系,逐步構建完善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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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必要性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社會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判斷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的標準,則視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是否脫離,或者對勞動者而言,參加的生產活動是否屬于其主要社會生活內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齡界限亦根據各國實際情況相應確定。第二,社會養老保險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因此,養老金在分配過程中不再遵循按勞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則,而是依據勞動者的社會貢獻、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來確定額度[1]。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國家可測算出未來大概的養老金開支,并根據某些既定標準來確定養老保險待遇;④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了50多年的發展,歷經多次改革,目前,我國城鎮已初步建立了較高水平、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但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試點,此后一段時期,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迅速開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有近2000個縣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基金達300多億元,已有200萬名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盡管如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著覆蓋面小、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少、保障水平低的特點,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這樣,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不僅會加劇城鄉差距,而且也會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到來的需要
國際上,一般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10%的社會、或者將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7%的社會叫做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其中65歲以上人口1.1億,占總人口的8.5%,而且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老齡化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為嚴重的是老齡化速度在未來的30年間將持續加速,根據預測,2030年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將上升到17.93%,比城鎮的比率高出4.8個百分點,因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決好迅速增加、數量龐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養。與發達國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的發展水平不一致,絕大部分地區處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還窮”狀態,另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人口總量較少,人口老齡化的負擔相對較小,而中國農村基數大,老年人口數量很多,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了整個歐洲各國老年人口之總和。因此,為了迎接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到來,使數量龐大的農村人口老有所養,就有必要適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飛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1964年中國城鄉居民收人比為2.2∶1,1978年為2.4∶1,到了1994年就達到2.87∶1,2001進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則為3.45∶1,目前仍有擴大的趨勢,而我國二元化格局下的城鄉養老保險差別也很大,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巨大差距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羈絆。要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城鄉和諧,就必須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國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不公平,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和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民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有限,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93hm2,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過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農業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顯得更是脆弱。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還要面臨世界低成本農產品的更大沖擊,其價格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農民從農業生產中獲取的收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單純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經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個勞動力負擔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減少到1.57人,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沖擊。對于我國如此眾多的農村老人依賴自己不穩定的老年勞動收入來養老,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確實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它不僅可以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四)從西方歷史經驗看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從一些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丹麥、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1年、1913年、1919年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完成。與這些國家當時的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指標比較,我國整體經濟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當時的條件[2]。另外,比照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國家,一般有兩個規律,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滯后城鎮30-50年;二是農業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間,平均為16.2%。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當時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暫行條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已滯后城鎮50多年。2003年,我國農業GDP比重為14%,已經達到或超過了國際上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建立該制度時的比例。而目前我國政府財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長,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后盾;同時,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中存在著社會保障支出不足的問題,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了潛在的經濟支持。因此,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具備條件。
(五)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保證經濟可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
黨的確立的在農村實行,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結構的變革,以及小城鎮的發展,農村已經初步構筑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體制框架。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是率先進入市場經濟的群體。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優勝劣汰是競爭的必然結果。農民不論亦工、亦農、亦商都必然要承擔市場風險。逐步在農村建立發展社會養老保險,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3]。
由此可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國家解決好“三農”問題的必要條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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