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5 23:04:0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食品生產許可證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罐頭食品是指原料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制成的食品。罐頭食品應為商業無菌、常溫下能長期存放。罐頭食品的申證單元為3個:畜禽水產罐頭;果蔬罐頭;其他罐頭。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罐頭及申證單元名稱(畜禽水產罐頭、果蔬罐頭、其他罐頭)。罐頭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9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殺菌無菌包裝
原輔材料處理調配(或分選、或加熱及濃縮)裝罐密封殺菌及冷卻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材料的驗收及處理、封口工序、殺菌工序。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原料變質造成感官指標不符合要求。2.加工過程中帶入外來雜質。3.物理性脹罐或氫脹。4.馬口鐵罐腐蝕造成內容物變質或硫化鐵污染。5.密封不良或殺菌不足造成內容物腐敗變質或平酸菌敗壞。6.錫超標。7.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罐頭食品生產企業除必備的生產環境外,其廠房與設施的設計應當根據不同罐頭的工藝流程進行合理布局,并便于衛生管理、清潔清理、消毒。企業應當設有原輔材料庫房、成品庫、加工車間、包裝車間。原料有特殊貯藏要求的,企業應當具備冷庫、保(常)溫庫和解凍間。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畜禽水產罐頭和其他罐頭
(1)原料處理設備(如清洗設施、鹽漬設施、油炸設備等);(2)配料及調味設備(如調味、過濾等設施);(3)裝罐設施及密封設備(如封口機)或無菌包裝設備;(4)殺菌設備(如殺菌釜或殺菌鍋);(5)冷卻設施或場所。
2. 果蔬罐頭
(1)原料處理設備(如清洗、去皮、預煮機或漂洗桶、槽等);(2)分選設備(如去核、切塊、修整等工具);(3)裝罐設施及密封設備(如封口機)或無菌包裝設備;(4)殺菌設備(如殺菌釜或殺菌鍋);(5)冷卻設施或場所。
四、產品相關標準
(一)禽水產罐頭。
GB/T 13213-1991《火腿豬肉罐頭》
GB/T 13515-1992《火腿罐頭》
GB 13100-20xx《肉類罐頭食品衛生標準》
GB 14939-20xx《魚罐頭衛生標準》
GB 2762-20xx《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QB/T 1352-1991《片裝火腿罐頭》
QB/T 1353-1991《火腿午餐肉罐頭》
QB/T 1355-1991《回鍋肉罐頭》
QB/T 1356-1991《豬肉蛋卷罐頭》
QB/T 1357-1991《香菇豬腳腿罐頭》
QB/T 1359-1991《五香肉丁罐頭》
QB/T 1361-1991《紅燒扣肉罐頭》~QB/T 1367-1991《辣味炸子雞罐頭》
QB/T 1371-1991《烤鵝罐頭》~QB/T 1373-1991《油炸禾花雀罐頭》
QB/T 1375-1991《熏魚罐頭》
QB/T 1376-1991《鳳尾魚罐頭》
QB/T 1404-1991《榨菜肉絲罐頭》
QB/T 1606-1992《紅燒排骨罐頭》
QB/T 1608-1992《紅燒元蹄罐頭》
QB/T 1609-1992《香炸鵝罐頭》
QB 2299-1997《午餐肉》
QB/T 2784-20xx《咸牛肉罐頭》
QB/T 2785-20xx《咸羊肉罐頭》
QB/T 2786-20xx《清蒸豬肉罐頭》
QB/T 2787-20xx《原汁豬肉罐頭》
QB/T 2788-20xx《清蒸牛肉罐頭》
QB/T 3601-1999《香菇肉醬罐頭》
QB/T 3602-1999《豬肉香腸罐頭》
QB/T 3605-1999《豆豉鯪魚罐頭》
QB/T 3606-1999《鮮炸鯪魚罐頭》
QB/T 3608-1999《茄汁鯖魚罐頭》
(二)果蔬罐頭。
GB/T 13207-1991《菠蘿罐頭》~GB/T 13212-1991《清水荸薺罐頭》
GB/T 13516-1992《糖水桃罐頭》
GB/T 13517-1992《青豌豆罐頭》
GB/T 13518-1992《蠶豆罐頭》
GB 11671-20xx《果、蔬罐頭衛生標準》
GB 7098-20xx《食用菌罐頭衛生標準》
GB/T 14151-1999《蘑菇罐頭》
GB/T 14215-1993《番茄醬罐頭》
GB 2762-20xx《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QB/T 1117-1991《什錦水果罐頭》
QB/T 1378-1991《四鮮烤夫罐頭》~QB/T 1392-1991《干裝蘋果罐頭》
QB/T 1394-1991《原汁整番茄罐頭》
QB/T 1396-1991《酸甜紅辣椒罐頭》
QB/T 1397-1991《猴頭菇罐頭》~QB/T 1403-1991《調味榨菜罐頭》
QB/T 1406-1991《小竹筍罐頭》~QB/T 1408-1991《清水冬筍罐頭》
QB/T 1605-1992《清水蓮藕罐頭》
QB/T 1611-1992《糖水杏罐頭》
QB/T 1612-1992《紅燜大頭菜罐頭》
QB/T 1688-1993《糖水染色櫻桃罐頭》
QB/T 2390-1998《桃醬罐頭》
QB/T 2391-1998《糖水枇杷罐頭》
QB/T 3609-1999《草莓醬罐頭》~QB/T 3621-1999《清水竹筍罐頭》
QB/T 1607-1992《鹽水紅豆罐頭》
(三)其他罐頭。
GB 2762-20xx《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QB/T 1409-1991《花生米罐頭》
QB/T 1410-1991《琥珀核桃仁罐頭》
QB/T 1411-1991《咸核桃仁罐頭》
QB/T 2221-1996《八寶粥罐頭》
企業生產的罐頭產品未包含在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內的,應按相關規定,制訂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至少具備檢驗項目表中的項目,并按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考核。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罐頭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企業生產罐頭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應經獸醫衛生檢驗檢疫,并有合格證明。豬肉應選用政府定點屠宰企業的產品。進口原料肉必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經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根據企業的出廠檢驗項目,要求具備相應的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及臺稱;(二)圓篩(應符合相應要求);(三)干燥箱;(四)折光計(儀)(適用于含糖的罐頭,如糖水罐頭、八寶粥罐頭);(五)酸度計;(六)恒溫水浴鍋;(七)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八)微生物培養箱;(九)生物顯微鏡;(十)滅菌鍋。
七、檢驗項目
罐頭食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發證檢驗項目按該產品執行的標準進行檢驗。企業的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八、抽樣方法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食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
本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有固定的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用于銷售的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五條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
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組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把關、熱情服務、廉潔自律。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下同)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實施出廠檢驗。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負責高風險食品的生產許可;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查發證的產品及具體辦法,并對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依法組織本轄區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并對審查發證工作負責。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核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送達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權責一致、層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依據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根據各類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關標準,制定并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做出規定。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按照規定程序分批并實施。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獲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企業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發給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企業在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如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或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發給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六條自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60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發出后,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成核查組,依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在20日內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現場核查?,F場核查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2日。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派觀察員監督核查工作質量。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要求在現場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有資格承擔該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在15日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檢驗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復檢的書面答復。除國家標準規定不允許復檢等客觀情況外,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復檢。
復檢應當采用核查組封存的樣品,按照原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判定。承擔復檢的檢驗機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中確定。
第三十條由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審查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審核企業材料,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做出許可決定前,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企業材料前,應當在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時限內組織許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條對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對現場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公告,并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國家認監委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可免于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已通過HACCP認證等國家推行的食品認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可免于或者簡化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并換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要求組織必要的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化后20日內提出申請。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省級和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食品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4年。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八條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按要求自行進行出廠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審查細則的規定執行。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比對檢驗。
第三十九條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確定強制檢驗的頻次,并組織實施。
已通過HACCP認證等質量穩定的大型企業、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查連續合格的企業,應當減少強制檢驗的頻次。
對尚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且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備標準要求的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加大強制檢驗頻次。
第四十條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置或者依法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二條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檢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企業。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
第五章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用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記載接受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1)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印章。
第四十四條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名稱變更后20日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受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變更審查和材料上報,由原發證部門在10日內核批。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企業提出補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四十六條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即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屬于質量標志,以“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QS”表示,其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見附件2,以下簡稱QS標志)。
第四十七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QS標志。沒有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四十八條企業使用QS標志,表明企業承諾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貼)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使用QS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QS標志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自行加印(貼)。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五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其產品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情況,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撤回和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并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持續地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并應當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第五十五條企業采購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時,應當驗明標識,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并建立進貨臺帳。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將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新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應當在使用前索取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留存備查。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注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批號、購貨單位名稱、銷貨數量、銷貨日期等內容。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產加工時,應當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重新現場核查的申請。
第五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投產前由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企業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五十九條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雙方必須分別到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提交雙方營業執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加工已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須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全部交由委托方進行銷售,備案時還應當提交被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或者標識上還應當按照產品標識標注的規定,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食品質量安全和衛生狀況、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巡查、加嚴檢驗、回訪、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檔案,詳細記錄企業基本情況、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及企業監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制度。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企業質量安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六十三條對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生產活動實行巡查。巡查時,應當如實記錄企業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巡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及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抽查應當重點抽查存在傾向性質量問題的區域、質量不穩定的企業以及微生物、重金屬、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等重點指標。
第六十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第六十六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六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的不符合必備條件的問題改進情況實施回訪?;卦L的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第六十八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管轄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現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報送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也可以直接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由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等構成的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第七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事件快速反應機制。針對突然發生的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應當立即組織情況調查和產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擴大,并有針對性地實施監管。
第七十一條對不安全食品實行召回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食品;企業不召回的,由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召回;企業拒不執行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召回。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嚴重違法行為企業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企業名單。
第七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刁難企業的,企業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七十四條國家對從事企業必備條件的核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食品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員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七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制定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考核標準,統一培訓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師資,統一組織注冊審查員和高級審查員的考核注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檢驗人員考核發證。
第七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檢驗人員的資格注冊管理辦法,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
第七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可確定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
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可以為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時,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核查結論的決策。
技術專家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未經批準、備案的人員不得作為技術專家參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經注冊或者批準備案后,方可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核查或者檢驗工作。
擔任核查組組長的審查員必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經被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繼續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許可范圍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重新申請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標注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特征性能的項目連續2次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由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不合格等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八十六條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撤銷生產許可,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給予警告。該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八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環境條件、衛生要求、廠房場所、設備設施或者檢驗條件,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相關行政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撤銷食品生產許可。
第九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十一條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生產和在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3萬元以下罰款。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出廠檢驗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不能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
(五)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在委托加工生產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的。
第九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強制檢驗、比對檢驗或者加嚴檢驗的;
(二)無標或者不按標準組織生產的;
(三)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進貨臺帳的;
(四)未將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備案或者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其他備案的;
(五)無生產記錄或者銷售記錄的。
第九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二)、(三)、(四)、(五)、(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違反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九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認為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應當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行為的,要立即暫扣其生產許可證。
暫扣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時間除外)。對經依法調查決定不吊銷的,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發還企業。
第一百條企業或者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儀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承擔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食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一百零二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在工作中不科學、不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者調離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本細則規定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在決定吊銷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按規定程序報總局核準。決定吊銷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程序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
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1)方法一,網上搜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選擇“食品”就可以查詢相關信息。
2)方法二,中國QS查詢網找對應的項目也可以查詢相關信息。
2、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是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對食品生產與經營者頒發的允許進行食品生產經營的法定證件。
3、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大寫QS與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其中前4位阿拉伯數字為受理機關編號,具體按行政區劃代碼區分,中間4位阿拉伯數字為產品類別編號,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后4位阿拉伯數字為該產品類別獲證企業序號,由發證機關按發證順序給出。
如果是個體化,需要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如果是公司或者加工廠的話,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這樣才能進行合法生產,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許可證,某種非所有人都有權涉及受限制的行為或事件,相關權利機構授予起相關權利的書面證明。
(來源:文章屋網 )
一、**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現狀
為了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我局于20*年、20*年兩次對全縣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作坊)進行了調查摸底,并對企業進行了分類和建檔。從分布范圍看:全縣每個鄉鎮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主要分布在通羊鎮、黃沙鎮、九宮山鎮、楊芳林等鄉鎮;從企業數量看:20*年,全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232多家,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分類標準,A類企業9家(A類企業是指具備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且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尚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但內部質量管理與質量監控手段比較完善,產品質量較為穩定的企業)、B類企業0家(B類企業是指證照齊全,檢測設備較為完善,但生產條件、衛生條件離市場準入要求尚有一定距離或產品質量不夠穩定,通過整改能夠達到市場準入要求的企業)、C類企業100家(C類企業是指證照齊全,檢測設備不夠完善,其生產條件、衛生條件離市場準入要求尚有較大距離或產品質量存在問題,但食品質量安全有基本保證的企業)、D類企業123家(D類企業是指無證無照無標或超范圍超期生產的企業;已處于停產、轉產狀態但未注銷或變更營業執照的企業;生產規模小且經整改仍不具備和合格產品條件的企業;內部管理混亂、業主的質量安全責任意識談薄,曾被有關部門可處且拒不改正的企業;產品質量不符合安全保證的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僅9家。今年,全縣現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比去年減少56家。
176家企業中:A類企業10家、B類企業2家、C類企業99家、D類企業65家,新增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1家;從企業規模看:全縣超過百人企業只有福通食品有限公司一家,10人以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作坊)占82%以上,其中大多是2至3人的家庭式小作坊;從行業種類看:豆制品類71家、茶葉類10家、白酒類(含食用酒精)13家、飲料(純凈水)類12家、掛面類15類、食用油類3家、大米類9家、粉皮類2類、糕點(餅干、月餅)類36家、醬油(醬品)類5家;從獲得生產許可證情況看:純凈水4家企業、白酒3家(含食用酒精)、餅干1家、茶葉1家、醬油1家;從企業自檢能力,只有10家獲證企業有檢測手段。除此外,全部無檢測能力的,產品質量無法保證;從品牌看:全縣沒有一個叫名牌產品。雖然“黃沙苦蕎酒”、“土巴爺酒”、“九宮泉礦泉水”、“福通餅干”、“楊芳醬品”、“大畈麻餅”在**有一點知名度,但沒有形成規模,也沒有被大多數消費者熟悉和認可??偟膩碚f,**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現狀是分布廣、企業多、規模小、沒有自己的品牌、大多數產品質量沒有保證。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的問題
(1)規模企業少,小作坊多。根據普查數據結果顯示,全縣超過百人企業只有福通食品有限公司一家,82%以上的是10人以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作坊),而其中大多數是2至3人的家庭式小作坊。由于規模小,企業難以在市場上9立足,導致企業做一天,算一天,沒有長遠目標和打算,不愿過多投入,甚至偷工減料,產品質量沒有保證。
(2)小作坊設備簡陋、工藝落后、衛生條件差,安全隱患多。小作坊大多是前店后廠、家庭作坊,即做即售的小食品加工企業。這些小作坊生產設備簡陋、工藝落后、衛生條件差;使用食品添加劑無計量器具、無記錄;產品無包裝,極易造成二次污染,安全隱患多。在“十一、中秋”兩節前普查整治工作中發現豆制品作坊食品安全情況相當嚴重,衛生環境極差,生產加工區污水橫流、空氣污濁、蒼蠅飛舞,油干制品使用的油質量低劣,且重復使用,極易對人體肝、腎臟造成慢性傷害,個別作坊生產加工區與畜、禽共處。有些做月餅的作坊就在廁所旁。我縣小作坊分布廣、數量多,經營分散,流動性大,監管難度大,成了問題食品的“重災區”。
(3)缺乏必備檢測能力。普查數據表明,94%以上企業沒有必備檢測儀器設備,食品生產加工質量控制主要依賴個人感官和經驗判斷進行控制,原材料進廠不檢測,食品未經檢驗就出廠銷售,食品質量安全得不到保證。有少數企業雖然擁有檢測儀器,但由于對質量工作重視、認識程度不夠,以及企業內部缺少專業檢驗技術人員,沒有有效開展檢驗檢測,內設檢驗機構形同虛設。
(4)食品生產加工水平普遍不高。目前,我縣絕大多數企業主要以生產傳統食品為主,企業缺乏優勢核心技術,產品在市場沒有核心競爭力,食品加工業發展存在后勁不足。
(5)食品生產加工從業人員素質普遍偏低。普查表明,大多數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為進城農民、下崗職工組成,普遍缺乏食品質量安全意識和食品質量安全知識。
(6)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90%以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意識談薄,缺乏長遠打算,沒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如果原材料進廠不檢測,產品出廠不檢驗,在原料采購或生產加工環節出現食品污染或有毒物質侵害,很容易引起食品質量安全事故。
(7)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手段不完善。按國務院職能分工,過去由于質監和衛生部門都承擔監督檢驗工作,現在由質監部門承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監督檢驗工作,但由于我局質檢所起步晚,資金缺乏,檢驗設備及相關檢測人員匱乏,致使監督檢驗工作滯后,嚴重制約了對食品的質量安全監督檢驗,食品質量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關于食品安全監管的建議和對策
(1)調查摸底,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電子檔案。按照“三進”工作模式,徹底摸清和全面掌握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基本情況,建立電子檔案,保持時事監控,實行動態監管。
(2)嚴格市場準入制度,推進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工作,鞏固食品質量安全基礎工作。對無營業執照、無衛生許可證、無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堅決予以取締。對市場準入制度有一定距離的企業,要引導、幫扶使其達到準入條件,積極申辦生產許可證。對達不到準入條件,但老百姓又離不開的食品(如豆腐、散裝白酒等),要限區域銷售。同時加強證后監管,認真落實年審、巡查、回訪、監督抽查等監管制度,確保獲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
(3)強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針對食品小作坊生產設施簡陋、衛生條件差、數量多、分布廣、安全隱患大、監管難的特點,要轉變部門獨覽的思想觀念,有關職能部門,各鄉鎮政府要互相配合,建立以政府、行政部門共監共管的監管模式。質監部門要切實履行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強化日常監督,增加和強化食品小作坊的監管頻次和力度,達到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效。
(4)加大扶優扶強力度,整合資源優勢。對我縣傳統特色食品(如大畈麻餅、楊芳醬品、茶葉等)通過行政手段,改變過去散、單、弱、資金少的弱點,將特色食品小作坊整合在一起,成立股份制企業,做大做強,使其達到準入條件,申辦生產許可證,既節約資源又節約資金。
(5)制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準入標準,提高入門門檻。之前,由于沒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準入標準,食品生產加工門檻低,絕大多數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不具備生產重要條件的情況下,就開始生產加工食品。從我們的調查數據顯示,大多數企業沒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這些企業生產設備簡陋、工藝落后、衛生條件差,根本達不到食品生產要求,食品質量無法保證,食品安全隱患大。因此有必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一個**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準入標準,提高入門門檻。這個標準由衛生、質監、工商三家共同制定,由縣政府批準實施。同時對現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標準進行考評,符合要求的,重新注冊登記,不符合要求的堅決取締。
(6)突出重點,加大食品專項監督抽查力度。一是突出重點食品,如飲用水、兒童食品、豆制品、糕點等;二是突出重點項目,重點檢查涉及有人身安全健康的項目,如食品添加劑、重金屬、微生物等;三是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是鄉村、城鄉結合部的小作坊;四是突出重點企業,對不合格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加大跟蹤抽查力度,特別是質量不穩定的食品小作坊監督抽查力度。
(7)建立“紅黑榜”及獎勵制度。對信譽好、生產條件好、質量穩定、獲證企業進行紅榜宣傳。對生產條件差、衛生條件差、證照不齊全的企業進行黑榜曝光,并堅決打擊取締。同時,建立群眾有獎舉報制度,形成“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8)充分發揮媒體優勢,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宣傳工作。利用電視、報刊、網絡等各種新聞媒體及時反映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成效,宣傳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正確把握輿論導向,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環境。
一、確定目標,有序推進放心豆制品工程。
(一)2011年下半年,在具備條件的大中型連鎖超市、大型餐飲企業、大學院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及部分農貿市場,先行推行豆制品準入制。
(二)2011年,所有農貿市場“放心豆制品”市場占有率必須達到30%以上。
(三)到2012年在全區全面推行豆制品市場準入制。
二、明確任務,積極推行市場準入制。
(一)推行豆制品市場準入制。從事豆制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統稱豆制品生產)的單位,必須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工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以下統稱“二證一照”),產品方可進入市場流通。產品進入流通和消費環節,生產單位須向豆制品經營單位及個人提供電腦打印的當日豆制品送貨單和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做到“貨單同行”。
(二)加強豆制品生產質量管理。豆制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要建立、完善和落實豆制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所生產經營的豆制品質量不發生污染變質等質量安全隱患問題。
(三)推行豆制品經營索證索票制。在農貿市場(含批發市場)、超市、餐館酒樓飯店、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食堂等場所從事豆制品經營的單位,必須銷售“二證一照”齊全的豆制品生產單位的豆制品,并建立健全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帳。
(四)加強豆制品經營質量管理。對農貿市場(含批發市場)、超市等經營場所豆制品實行業主負責制,嚴格執行豆制品市場準入,各經營場所業主是豆制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由各業主負責制定和落實嚴格的豆制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制止不合格豆制品入場經營。對業主未承擔管理責任,導致豆制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依法依規查處。
(五)對全區豆制品市場進行全面清理和排查,加大對豆制品市場的監管和整治力度。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加大對豆制品生產經營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從嚴核發豆制品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從源頭上嚴格把關。對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的豆制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小作坊,一律堅決依法取締。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但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豆制品生產單位,必須停產限期整改達標;逾期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依法依規予以取締關閉。
三、分工協作,強化豆制品市場監管。
放心豆制品工程實行全區聯動、條塊結合、以職能部門為主的監管體制;各部門要履行職責,相互協作,合力推進放心豆制品工程。區政府將把放心豆制品工程納入區目標管理體系,并逐級分解,予以落實。
食藥監分局(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適時組織開展豆制品生產經營專項整治工作,將推行豆制品市場準入制納入對各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做好安全食品宣傳規劃,指導消費者選購和消費安全食品。
區經貿委(區放心豆制品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區放心豆制品工程日常協調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通報實施放心豆制品工程的重大工作事項;負責扶持獲得市場準入的豆制品生產企業。
質監分局負責從嚴對豆制品加工企業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加強日常監管,加大對豆制品產品的抽檢力度和抽查覆蓋率,依法查處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豆制品生產企業和作坊。
工商分局負責流通環節推行豆制品市場準入制和日常監管,依法取締無照無證經營或查處證照不全的經營行為;為已獲得市場準入的豆制品加工企業生產的產品進入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協調服務。
區衛生局負責餐飲業(酒樓、飯店)、機關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食堂的豆制品市場準入和日常衛生質量安全監管。
區教育局負責對全區學校、幼兒園食堂豆制品購買、使用的監管。
區城管局負責對占道經營、流動攤販銷售豆制品的取締及整治工作。
區環保局負責對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環境的監測和評估。
區物價局負責對全區豆制品價格的監控。
區公安分局負責配合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豆制品生產經營領域制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案件,保障有關職能部門順利開展執法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配合、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在本轄區開展清理整頓工作,同時發揮社區食品安全信息員作用,深入搞好宣傳,做到家喻戶曉,力求居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使推進“放心豆制品”工程實施有好的群眾基礎。
市場開辦方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努力實現全區豆制品市場準入制2011—2012年工作目標。大力配合相關職能部門推進“放心豆制品”市場準入工作;積極為取得“二證一照”的合法、規范性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進入市場提供便利;動員經營戶銷售放心豆制品;切實落實業主負責制,確保本市場的豆制品安全。
四、強化措施,確保豆制品質量安全。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實施放心豆制品工程是政府關心民生、為群眾辦實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必須把此項工作列入食品安全目標責任制,在區放心豆制品工程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大力整頓食品行業市場秩序,堅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摘要:通過分析、研究我國目前現存法律法規中對食品標簽的標注內容的規定,探討企業自行設計食品標簽的方法,幫助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標簽的管理,提高產品監督抽查標簽標識的合格率。
關鍵詞:食品標簽;食品安全法;GB7718;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一、什么食品標簽及意義
食品標簽是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凡在各國市場上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本國生產和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都應具有食品標簽。
食品標簽作為溝通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一種信息傳播手段,能夠使消費者通過食品標簽標注的內容來識別食品、保護自我安全衛生和指導自己的消費。根據食品標簽上提供的專門信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據此確認該食品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和利益,維護食品生產者、經銷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正當競爭的促銷手段。
二、我們目前法律體系中對食品標簽的要求
在我國目前現存法律體系中,對標簽有要求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2009年)、《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7年,國家質檢總局102號令)及早期的《產品質量法》(2000年)、《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2004年)。下面將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標簽的要求進行對比:
A.《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B.《產品質量法》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1)食品名稱必須采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不得使用引起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名稱。(2)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和營業執照一致。屬集團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聯營生產的,按照《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的要求進行標注。(3)產品標準號應標明產品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所標明的產品標準應當合法有效。(4)檢驗合格證明經檢驗合格的產品,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標簽等)。(5)生產日期(包裝日期)、保質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應標注在顯著位置,規范清晰,符合對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貯藏條件,必須注明。(6)配料表必須真實且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7)定量包裝食品應標注凈含量,固、液兩種物質應標明固形物含量。(8)實施市場準入的食品應按規定加貼QS(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按規定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9)產品標準中有分等分級規定的,應注明質量(品質)等級。(10)輻射食品、使用輻照配料應在標識中注明。(11)相應產品標準對標注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如實標注。
C.《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第七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第八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第九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第十條 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第十二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第十三條 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第十四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第十七條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通過對上述對比不難發現,大多數的法律法規對“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凈含量、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等主要信息均做了明確的要求;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新規等還對現在消費者普遍關心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食品添加劑、產品產地等內容的標注做出明確的規定。
三、監督部分在對食品標簽進行管理要求
現在很多地方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都對食品企業標簽標識進行了備案登記管理,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食品標簽的規范性及標注信息的完整性,另一方面這就要求進行備案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熟練掌握有關食品標簽標識的法律法規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