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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助學貸款;金融空白;信用建設;金融發展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01-0018-06 中圖分類號:F830.589 文獻標識碼:A
一、背景和問題的提出
(一)經濟體制改革對教育事業產生持續的巨大需求
從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開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到90年代末,經過20年的改革和發展,國家、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對加快發展教育事業有著越來越強的需求。特別是90年代末期爆發的在亞洲金融危機,基于當時啟動內需、緩解就業壓力的考慮,亞洲開發銀行經濟學家湯敏先生于1998年11月呈交給了國務院領導一封信。信中建議,“在3至4年內使高校的招生量擴大一倍,新增學生實行全額自費,同時國家建立助學貸款系統,給部分有困難的學生提供貸款”。后來這一建議被國務院予以采納。
(二)大批貧困地區考生面臨高額“學費”攔路虎
高校擴招給莘莘學子帶來了“圓大學夢”的機遇,高等教育大眾化也使千軍萬馬擠高考“獨木橋”的境況有了根本改觀。但高校擴招是伴隨著高收費的,學費的快速增加使高校貧困生規模急劇擴大,許多貧困地區的家庭無法供養孩子邁人大學校門。
根據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一份名為《中國貧困高考生調查報告》的調查,2006年,有6成貧困高考生湊不齊學費。調查者尖銳地指出:“如果說高考是進入大學校門不可回避的門檻,那么對于那些貧困家庭而言,大學學費則是另一道難以逾越的隱形門檻。籌措學費的困難,甚至遠遠高于通過高考的困難,現在,六成順利通過高考的學生正面臨這道比高考更難跨越的隱形門檻。大學新生的貧困問題,已經成為一個超越教育范疇的社會問題”。調查的主要結論是:教育支出是貧困生致貧的主要因素,貧困生分布在中部和西北地區,民族院校、省市屬院校、農村地區的貧困學生尤其集中。高校類型中,民族院校的貧困生比例最高,國家補貼院校貧困生比例較高。
按高校隸屬類型,省(市、自治區)所屬高校的貧困生比率和特困生比率較高。
二、政府主導。推動助學貸款
(一)我國資助貧困地區學生就學政策的歷史沿堇
多年來我國對于貧困地區學生就學采取“政府包辦”的補貼辦法,根據具體情況對各類貧困地區學生給予一定的學費補貼。客觀分析,這種辦法只能惠及少數學生,而且每個學生獲得的補助金很有限,難以滿足進入大學后教育費用增加的實際需要。因此,單純依靠“政府包辦”的辦法,貧困地區學生就學的道路不可能拓寬,是不可持續的。
1999年,在高校擴招的背景下,我國正式推出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顯然這是適應我國高等教育規模擴大的必然產物,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客觀需要,也是保證我國高等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
提出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是基于這樣一個基本判斷:原來的政策是建立在高等教育規模比較小的基礎上的,但1999年以后,高等教育規模擴大了,若干年內將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另外,國家各個方面的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方面是要資助困難學生,但資助困難學生的辦法不能完全沿用過去“政府包下來”的辦法,而是需要思考逐步形成市場化的資助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這是一個基本出發點。
199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規定(試行)》,國家助學貸款開始在北京、天津、上海等8個城市做試點,并指定工商銀行作為唯一承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應提供擔保,特困生貸款形成的呆壞賬由學校和財政分擔。
2000年2月和8月,上述部委又頒布了《關于助學貸款管理的若干意見》、《關于助學貸款管理的補充意見》和《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助學貸款開始在全國范圍推廣,承辦銀行由原來的一家,擴大到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同時取消了貸款需擔保的要求,簡化申請條件,對承辦銀行免征相應的利息收入營業稅,由政府財政全面核銷所形成的呆壞賬。
從1999年到2002年,國家助學貸款共發放20多億元。2003年,助學貸款開始進入首批還貸高峰,出現了較為嚴重的違約現象。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全國借貸學生平均違約率達到28%!正處于商業化轉型中的各經辦銀行不得已暫停了部分高校的貸款業務,列入銀行“黑名單”的高校起碼有100多所,約占全國高??倲档?0%。
總結初始階段的工作,可以看到,由于最初的制度設計有些不合理,比如還款期設定為四年,如果學生從大一開始貸款的話,一畢業就得開始還貸,四年后還清。這樣就產生了問題:相當多的高校學生畢業以后不能馬上找到工作,因此馬上還款不現實,但不還款就造成了違約。由于助學貸款違約率高,風險大,同時,銀行辦理助學貸款工作量很大,運行成本很高,學生所在的學校只提供一個名單,所有的程序從審批到發放貸款,全部由經辦銀行來承擔,導致商業銀行很不積極,由此影響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繼續推進,最終導致貸款速度越來越慢,幾近停止。
根據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情況,2003年下半年,教育部和財政部、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開始會商,對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進行改革,2004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這次政策調整的針對性很強,針對前幾年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問題調整了利息的補貼辦法、還款年限,改變了操作機制,建立了風險補償基金,成立了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各省、各校的助學貸款工作都有專人管理,建立信息網絡系統,等等。主要內容如下:
1.改革財政貼息方式。改變原來在整個貸款合同期間內,對學生貸款利息給予50%財政補貼的做法,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全部自付的辦法,借款學生畢業后開始計付利息。
2.延長還貸年限。改變原來自學生畢業之日起即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四年內還清的做法,實行借款學生畢業后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后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做法。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3.改革經辦銀行的確定辦法。改變原來由國家指定商業銀行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做法,實行由政府按隸屬關系委托全國和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經辦銀行一經確定,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與經辦銀行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
4.明確高校在國家助學貸款實施工作中的責任。高校在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借款額度內,負責組織本校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申請,并向經辦銀行提出本校借款學生名單和學生申請貸款的有關材料,對申請借款學生的資格及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監督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5.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按照“風險分擔”原則,按隸屬關系,由財政和普通高校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
6.健全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機構,進一步強化并改進管理。教育部要進一步加強全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的建設,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檢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職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不斷加強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的建設,調劑配備相應工作人員,保證必需的工作經費。
各普通高校要不斷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由學校的一位校級領導直接負責,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在校生規模1:2500的比例,在現有編制內調劑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要培養學生誠信意識,建立學生信用檔案,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學生及時歸還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
借款學生畢業時,學校有關部門應在組織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后,方可為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手續,并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積極主動地配合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負責在1年內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學生沒有就業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聯系地址。
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實施以后,國家助學貸款有了較大的進展,據教育部統計,2005年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包括全日制、??茖W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總數為1450萬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約294萬人,占在校生總數的20%,特別困難學生約123萬人,占在校生總數的8%。自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底,全國申請貸款人數211.1萬人,約占貧困生的71%;銀行審批人數154.3萬人,約占貧困生申請人的73%;申請貸款金額171.8億元,銀行審批金額131.7億元。
(二)完善制度體系,實現全覆蓋
在總結前幾年實踐的基礎上,為確?!安蛔屢幻?a href="http://www.0536.info/haowen/20714.html" target="_blank">大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口號,2007年5月,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按照“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從制度上基本解決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難題。各級教育、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的總體要求,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大資金投入,擴大資助范圍,提高資助標準,不斷完善各項資助措施;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捐資助學,有關金融機構大力支持并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高校加大資助經費提取力度,確保各項資助政策落實到位。
2007年8月財政部、教育部和國家開發銀行聯合下發了《關于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的,由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幫助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的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不需要擔保或抵押,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比起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更加方便學生和家長,學生拿到錄取通知書即可到當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辦理。
2008年9月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決定擴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覆蓋范圍,明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把這項工作推向全國。
2007年,國家在江蘇、湖北、重慶、陜西、甘肅5省市試點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其后,山西、山東、安徽、青海等20多個省份也在積極試點、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2009年,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省份由5個試點省份擴大到26個省份。全年共審批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62.2萬人,占全年國家助學貸款審批總人數的61%,是2008年的2.6倍;審批合同金額46.1億元,占全年國家助學貸款審批合同金額的53%,是2008年的3.7倍。連同前幾年辦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全國已累計審批貸款學生97.4萬人,審批合同金額72.1億元。
目前,全國普通高校已形成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等多種措施并存的資助政策體系,每年資助約45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學生,受助學生超過4000萬人次,有力地促進了教育公平與社會和諧。
三、助學貸款的金融分析
國家助學貸款是一個集合政治、經濟、社會、福利、教育等諸多因素,結構性組合在一起的金融概念。
第一,國家助學貸款具有商業性與政策性并存的雙重特征。一方面,國家助學貸款是由國務院批準實行的,是以幫助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實施科教興國、加速人才培養為目的的一項政府政策,助學貸款的部分利息由中央或地方財政補貼,因而政策性特征明顯。另一方面,助學貸款是由銀行提供,貸款資金均由銀行按照市場化的原則籌集,還貸風險也由商業銀行承擔,所以助學貸款本質上仍是一種商業性貸款。
第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一種以信用方式提供的個人消費信貸。一方面,信用貸款是一種新興的貸款品種,除了國家助學貸款之外,我國其他類型的信用貸款尚停留在較小的范圍之內,如針對特定消費人群的耐用消費品的短期信用貸款,也只局限在發達城市中,而有關信用貸款的管理方法及實施策略都尚在探索之中。另一方面,雖然國家助學貸款的實施與發放極大地依賴了銀行與學校之間的合作,但學校在法律意義上只是擔當了一個介紹人和見證人的角色。銀行的每一筆貸款只針對與其簽訂貸款合同的某一個貧困大學生。而貧困大學生貸款的目的是為了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屬于教育消費的范疇。所以說,國家助學貸款屬于個人消費信貸范疇。
因而,可以對國家助學貸款有如下的認識:一是國家助學貸款是一種旨在幫助貧困大學生完成學業的、以信用貸款的方式提供的個人消費信貸。它有明顯的政策性特征,但本質上仍屬于商業貸款。二是經辦銀行由此而來的風險,是國家助學貸款給銀
行帶來的巨大挑戰。銀行的任何一筆貸款都有風險,但國家助學貸款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普通貸款,其風險的產生與其性質有很大的關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國家助學貸款作為一種新的貸款品種,其風險來源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形式――信用貸款,目前銀行尚缺乏有效的信用手段來制約借款人。三是源于助學貸款屬于個人消費貸款,個人消費信貸在我國產生不久,有關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操作手段還不嚴密也不完善。助學貸款的筆數多,單筆額度小,牽涉人數多,在實施過程中,對每筆貸款的審核、調查、發放、貸后管理等各項手續一道都不能少,因而運營起來成本很高,具有管理風險。四是源于助學貸款所針對人群的特點,助學貸款所針對的人群是在校大學生,而大學生畢業以后的流動性非常大,工作變動頻繁,不利于銀行及時掌握具體情況、及時與貸款本人聯系、及時在貸款管理上做出反應。
然而,盡管存在著上述種種風險,但信用貸款所帶來的問題是其中最核心的,需要重點加以分析。
1.關于信用制度。
既然國家助學貸款屬于個人信用貸款,就需要一個相應的適用于個人的信用制度來對其進行管理和制約。雖然人民銀行的個人征信系統已在建立,但尚不成熟,目前除了北京、上海等部分大中城市已經建立起個人信用賬戶外,中國幾乎所有的省份,尤其是中西部地區和廣大農村地區,還沒有建立起個人信用記錄、信用賬號之類的信用制度的基礎性內容。
正因為如此,對于大學生畢業后流動性大、難以跟蹤的問題,經辦銀行難以通過信用手段對其進行制約,因而承擔了較大的信用風險。迄今為止,一些銀行正在嘗試建立本銀行的個人消費信用制度,但起步較晚,尚難在較短的時間內形成規模。個人客戶在信用卡、個人儲蓄和個人住房貸款等方面的資信記錄彼此獨立,增加了貸款調查的成本和難度,從而影響銀行對客戶信用狀況評價的公正與客觀,縮小了可以受理的貸款客戶范圍,制約了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快速發展。另外,由于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個人較少通過銀行進行融資;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人們也可以不依賴銀行的信用,因而銀行難以通過信用制裁來保障每筆個人消費貸款的安全。
2.關于信用觀念。
在我國,隨著信用貸款、信用消費等金融業務的開展,人們對“信用”這個概念的理解漸漸深入。但由于信用體系的不健全,人們的信用觀念和信用意識還不能達到經濟社會發展所期望的水平。不可否認,由于多年的歷史演變和復雜的經濟社會變化影響,到目前為止,從事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時,很少有人將“信用”作為判斷一個人素質與道德水平的重要標準,很少人根據一個人的“信用記錄”決定是否與其產生特定的社會經濟關系。在一些信用制度較發達的國家,人們可以沒有錢,但絕不能沒有信用。因為沒有信用的人在信用社會里是寸步難行的。所以,整個社會的信用意識是信用貸款賴以生存的土壤。信用意識和觀念的缺乏,是我國銀行貫徹執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一大風險和一個重要挑戰。
3.關于大學生信用。
大學生的信用狀況應該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去考慮。在主觀上,以現有的條件來看,助學貸款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大學生自身的自覺性。國家助學貸款的對象是大學生,那么作為高素質人群,大學生的道德水準和信用觀念與其受教育程度就一定成正比嗎?作為一個高智商的群體,不能排除某些人利用聰明才智鉆法律和制度空隙、蓄意拖欠還款的可能性。但從客觀上來看,也必須考慮大學畢業生實際的還款能力。相關政策規定,助學貸款的還款期限是大學生畢業以后幾年內還清貸款本息(除政府貼息部分外)。而畢業后的前幾年,正是大學生經濟實力最薄弱的時候,因而在客觀上造成了大學生還款能力不足的現實問題。這些問題也將轉化為銀行的信貸風險。
4.關于法制環境。
類似國家助學貸款這樣小額的信用貸款,需要一個成熟、高效的法律環境相配合。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有關這方面的法律程序非常簡單,只要證據確鑿,在極短的時間里法院就會對此作出判決,貸款拖欠人將得到制裁。相比較而言,在我國,人們法制觀念的淡薄、部分法律條款的不健全、有關的民事訴訟程序的冗長低效等等,都會給信用貸款帶來一定的風險。舉例來說:當銀行發現某人的還款期已到,但遲遲不還款時,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來解決。但問題是,幾千元的官司,一是尚不構成犯罪,二是民事訴訟程序耗時、費用高,三是銀行必須派人專門去“打官司”。如果這樣,拖欠貸款的人數很多,意味著銀行必須一筆一筆地打這些“小官司”。從此例中可以看出,對金額小、筆數多的國家助學貸款,銀行還要承擔時間、人員、資金和管理成本增加等方面的風險。
以上是有關信用方面的風險分析。實際上,在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的其他環節上也存在著風險。這里僅強調兩點:一是銀行運營上的問題。現代意義上的銀行信貸管理通常是建立在對大量數據占有的基礎上,通過以客戶為中心的數據庫管理,對銀行經營資源和客戶資源實行優化配置。由于個人信用貸款在我國還處在起步階段,相對于銀行其他較成熟的業務來講,有關信用貸款的管理還需要經歷很長一段時間的“初級階段”。在這段“摸索”和“嘗試”期內,每筆國家助學貸款的貸出和回收都帶有風險。二是追蹤手段上的落后。信用事業的發展需要網絡事業的支持。我國地域遼闊,信息技術手段尚未普及,全國聯網管理存在很大的困難。無論是銀行內部的全國聯網,還是我國戶籍系統以及社會上可資利用的個人信息系統的全國聯網,在短期內很難發揮實際作用?;诖髮W生畢業后流動性較大,工作變動頻繁較普遍的現象,貸款管理部門沒有可資利用的有效的追蹤手段,助學貸款無疑面臨較大風險。
四、助學貸款與我國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綜上所述可以認為,歸屬于信用貸款的國家助學貸款,其基本特性決定了銀行不能夠采取傳統的貸款辦法來規避風險,例如抵押、質押、擔保等方法,難以在助學貸款中發揮作用。
十年前,當國家決定推行高校助學貸款政策時,我國的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金融體系在助學貸款這一特定領域還是完全的“空白地帶”。經過十年的實踐和總結,從“圓貧困大學生的上學夢”這一目標出發,到當年審批發放助學貸款80多億元,惠及100多萬貧困大學生(2009年),我國金融服務業在填補助學貸款“空白”過程中,積累了一系列值得總結和思考的經驗。助學貸款的實施和風險的規避必須借助一個強有力的、綜合的社會信用體系。沒有這個體系,銀行就無法對借款人進行真正信用意義上的制約。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可以進行深入討論:
(一)制定和實施助學貸款的政策體系
從1999年國家第一個助學貸款文件,到2009年4月由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金貸款代償暫行辦法》文件,十一年來,政府有關部門在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先后了26個助學貸款的辦法、規定和實施細則(不完全統計),針對貧困大學生這一特
定群體的融資需求,從個人信用融資的基本特征出發,從組織上、資金上、工作考核制度上、信息系統建設上,多個層面、多個角度逐步形成助學信用貸款的政策框架;相關大學和金融機構在國家政策框架下,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開創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實施細則,形成一個推動助學貸款工作的有機的政策體系,基本滿足了貧困大學生對助學貸款的需求。
(二)建立和形成助學貸款的組織保障體系
為了組織實施助學貸款工作,1999年9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成立,作為國家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教育部內。2006年2月,為進一步做好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經教育部黨組研究并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將“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更名為“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有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與教育部外資貸款事務中心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心內設高校學生資助工作處、中小學學生資助工作處、信息與法律處、外資貸款處、政府采購處、財務處、辦公室、資金管理處等八個處(室)。在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局)先后也設立了相應的機構,從事助學貸款這項工作。2007年開展生源地助學貸款后,在有關省市的縣級政府下設了貧困生資助中心。
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按照1:2500的比例,在各高等院校內設立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直接受理貧困地區的大學生貸款申請和相關事宜。
從事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則相繼在本銀行內部設立專門從事助學貸款的部門或處室,培訓客戶經理和信貸業務人員。
這樣,就形成了政府(中央和地方)、學校、銀行和貧困大學生“四位一體”的組織體系,建立起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組織保障體系。具體來說可以從圖示中看到:
(三)建立和形成“招投標”的市場化運行機制
在助學貸款工作開展初期采用“政府指定”經辦銀行運行不暢的情況發生之后,有關部門果斷地順應改革發展潮流,對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采取“政府財政支持下的招標和投標”辦法,確定經辦銀行。在這項改革方案上首先取得突破的是,2004年國家開發銀行在河南省諸多銀行紛紛退出“助學貸款”這一領域的情況下,積極參與競標取得成功,形成了著名的“河南模式”,發揮了重要的示范作用。這樣,一方面政府可以從政策制定和市場監管的角色充分發揮固有的職能,另一方面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和發展階段,通過招投標,建立內部的運行體系和考核制度,加強管理和風險控制,實現經濟和社會雙目標。經過最近幾年的連續運行,選擇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已經窺制度化和良性發展。
(四)建立和形成大學生信用信息網絡體系
十年來,助學貸款的相關機構和銀行,沒有等待、觀望和嘆息我國信用制度的欠缺,抱怨對畢業后“五湖四?!钡膶W生缺乏互聯互通的信用制度的約束,而是主動進行信用制度的建設,建立助學貸款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系統,將其與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互聯,相當于在已經開發的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框架內建立了支線網絡。從校園地助學貸款,到生源地助學貸款,各金融機構不斷更新和完善這個子系統,逢山開山、逢水架橋,具體環節至少包括:用戶交互層、交互控制層、業務服務層、公共服務層、業務流程管理層、數據訪問層和數據存儲層等等,需要主動去建設、去培育信用制度,通過信用制度的建設去完善風險管理和控制,及時、準確和有效的保證每筆助學貸款的發放和回收。
(五)把思想教育、誠信為本放在重要地位
大學生的信用不僅依靠外部信用制度建設,更依靠其內心的還貸承諾。因此對其進行誠信教育就特別重要,這本身又是信用建設的重要內容。大學生不僅是被動的還貸者,而且是主動的信用建設主體。一旦大學生牢固樹立起誠信意識,即使在其因暫時找不到工作時也會主動找到銀行延緩還貸,談妥還貸條件,有責任心的大學生絕對不會賴賬不還。他不但會帶著一顆感恩的心努力學習、勤奮工作,更會千方百計去把給他“及時雨”和“雪中炭”的銀行貸款還上。這比任何風險管理措施都有效。正是基于這樣的深刻認識,助學貸款的相關機構都努力將風險管理在一開始就植入大學生的內心,在擴招和開展信用助學貸款的同時,努力提高新一代大學的誠信守信意識。
(六)法制建設,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