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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專利聯盟;聯盟構建;許可模式;許可原則;法律規制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章編號:1009-2374(2017)10-0283-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7.10.143
1 專利聯盟的基本概念
專利聯盟譯自“Patent Pool”,其本質上是由數個專利持有人,為了能彼此共享專利技術或者統一對外部許可專利而形成的一個正式或非正式的組織。根據上述定義可知,專利聯盟的構建、運營包括如下要素:一是專利聯盟成員至少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二是專利聯盟組成的客體要素為專利;三是專利聯盟需調和聯盟成員內部之間以及專利聯盟與外部之間的關系;四是專利聯盟應行動一致,并由無直接關聯性的組織管理。
根據對外開放程度的差異,可劃分為:開放型專利聯盟是由至少兩個成員構成,對外部許可專利,許可收益在聯盟成員內部分配;互助型專利聯盟是由至少兩個成員構成,僅在聯盟成員內部相互許可使用,對外部不許可專利;組合型專利聯盟是指由至少兩個成員構成,不僅在聯盟成員內部開展交叉許可,也對外部許可專利,許可收益在聯盟成員內部分配。專利聯盟建立的目的之一為解決專利叢林問題,將零散專利集中化,在聯盟內部以及對外部進行許可,以推動專利技術的廣泛應用,因此構建組合型專利聯盟更符合發展需要。
專利聯盟是一種特殊的專利許可方式,其從最初構建到發展具有特殊的正面效應和負面效應。根據專利聯盟構建目標、價值、促進競爭角度而言,正面效應包括:剔除阻礙性專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許可效率;降低專利侵權訴訟風險;共同防御知識產權風險等。同時,也存在抑制競爭的負面效應,包括:一攬子許可導致許可成本過高;利用聯盟優勢設置壁壘,謀求不當競爭;限制競爭壟斷市場。
2 我國專利聯盟的構建
為改善我國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推動技術創新和進步以及防御國際知識產權風險,抑制專利聯盟的負面效應,其專利聯盟構建和運營重點考慮如下方面:客體要素、許可的模式和原則、組織的無直接相關性。
專利聯盟組成的客體要素即為專利,以專利納入專利聯盟的必要性條件為突破點,確保納入專利聯盟的專利具備有效性、必要性和非對抗性。首先,專利聯盟中的專利須具備有效性,有效專利為通過國家專利行政機關審批授權且維持法律狀態有效的專利,由于無效專利已失去法律賦予的權利,納入專利聯盟中將會造成被許可人由于該失效專利而花費不必要的許可使用費,無效專利不得進入專利聯盟;其次,專利聯盟中的專利須具備必要性,即納入專利聯盟中的專利須與聯盟構建的產業I域關聯,確保專利為實現相關目的而必不可少的;最后,專利聯盟中的專利須具備非對抗性,非對抗性包括兩方面,彌補性專利和阻擋性專利,確保納入專利聯盟中的專利能夠有效用于聯盟成員和外部被許可人,克服專利叢林帶來的問題。
為促進專利聯盟中的專利能夠有效應用,以防專利存滯不流通喪失聯盟發展的內在動因,應開展多樣性的專利許可模式,包括互授許可、整體打包許可、個體單獨許可以及專利包分拆許可?;ナ谠S可,在聯盟內部聯盟成員通過協議將各自的專利權相互許可使用,在聯盟外部,對于專利聯盟技術補充的專利,聯盟成員可與被許可人簽訂協議相互許可使用;整體打包許可,對技術產業有上下游需求的被許可人,采用整體打包許可應為各種模式許可使用費最低;個體單獨許可,專利權人可單獨與外部簽訂協議開展專利許可,且許可行為不受專利聯盟的限制;專利包分拆許可,允許被許可人通過清單篩選的方式,獲得其發展所需的專利最小使用包,專利包亦可由專利聯盟根據技術或產品的不同階段設置符合一定需求的子專利打包許可方式。
專利聯盟本著互惠、合法以及可持續的基本許可原則,包括開放性、非強制性、非排他性、公平合理、非獨占性回授,從根本上杜絕專利權濫用。為聯盟發展、提升聯盟的運營能力、強化聯盟成員的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能力,采用獨立第三方管理模式,受聯盟成員的干涉影響為非直接性,利益分配相對公平、壟斷的可能性也比較低,保證聯盟健康有序發展。獨立第三方的專業服務機構通過設立章程、制定運作原則,負責專利聯盟對外許可并管理專利聯盟,建立專利預警以及信息機制;獨立第三方的專業服務機構通過協議與專利聯盟成員簽訂委托及授權許可事宜。
3 我國專利聯盟現狀及法律規制
3.1 專利聯盟的發展現狀
專利聯盟最早產生于19世紀50年代的美國,其大致經歷任意發展、嚴格控制發展和適度約束發展階段三個階段,日本和歐洲也有近100年的發展歷程,且關于專利聯盟發展的理論研究、法律約束相對完善;與之相比,我國專利聯盟的發展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從專利聯盟的發展歷程、聯盟數量、法律環境等方面都存在著巨大的差距。我國第一個專利聯盟是創建于2003年的閃聯專利聯盟,代表性的還包括彩電專利聯盟、電壓力鍋專利聯盟等,其最初都是為應對外國專利聯盟打擊而組建,以整合行業知識產權,共同抵抗風險。
近年來,我國也非常重視專利聯盟的發展,2014年的《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提出推進專利聯盟的建設;次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建設指南》(以下簡稱為聯盟建設指南),以加強專利協作運用,指導專利聯盟建設。截止2017年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備案在冊的專利聯盟共計84個,聯盟建設主要集中在北京、廣東、山東和江蘇,區域相對集中。但是,我國專利聯盟成員相對缺乏核心技術,專利聯盟成員的保護意識薄弱,專利聯盟組織凝聚力不強。
3.2 專利聯盟的現行法律規制
目前,我國缺乏專門針對專利聯盟運行的統一法律,相關規定不足以覆蓋且分散。專利聯盟的客體要素專利是通過專利法予以保護和規制,專利聯盟構建和運營中有效性、合理性的各種契約和協議受合同法等法律的約束和調整,專利聯盟的抑制競爭負面效應受到反壟斷法、專利法等法律的約束和規制。相關法律制度大體包括專利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其中較為核心的是,專利法通過授予專利權人以壟斷性的權利,促進技術創新,并規定強制許可、交叉許可;反壟斷法通過反對占有市場主導地位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行為,對專利聯盟的濫用知識產權予以規制,實現市場統一、充分和有序的競爭。
我國專利聯盟發展還處于初級起步階段,專利聯盟的知識產權管理水平、技術創新能力、專利運用能力還有待提升。因此,圍繞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加強專利聯盟的運行機制,對專利聯盟的構建、運行進行法律規制,對其進行法律規制應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法律調整促進專利聯盟發揮其正面效應;二是通過法律法規最大程度消除專利聯盟的負面效應。
4 我國專利聯盟的知識產權政策和法律規制
4.1 以聯盟章程構建內部約束機制
為構建健康持續的專利聯盟,在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基礎上,專利聯盟通過制定章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有效的自我約束,并形成共享機制、客觀評估機制、合理分配收益機制、入盟退盟約束機制,對專利聯盟的構建、運作從內部管理角度予以約束和規制。
建立多層次、多樣性、多維度的共享渠道,以聯盟成員內部交叉許可為基礎、以技術聯合開發共有專利為輔的專利共享方式;在聯盟成員內部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聯盟成員進行法律、運營、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共享。對納入專利聯盟的專利進行評估,以確定專利是否符合納入標準,評估包括專利的有效性、必要性和非競爭性,從技術、法律、應用三個方面綜合、全面、客觀的評價,保證專利評估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專利聯盟在對聯盟運營過程中的利益進行分配時,需遵循公平、合理、客觀的原則,對專利聯盟的收益在內部成員進行科學分配,以專利質量比例為分配標準。為保證聯盟有序發展,對專利聯盟的進入退出行為約束,聯盟成員的進入與退出,專利聯盟中專利的進入與退出;聯盟成員進入經審查并通過協議約定權利義務,聯盟成員退出僅為其聯盟成員資格,聯盟成員所持有專利仍保留在專利聯盟中;專利進入專利聯盟經評估并簽訂非獨占回授許可,專利為非有效專利或為非必要專利應當及時退出專利聯盟。
上述章程的制定以及機制的落實,通過協議的形式予以保障,約束聯盟內部成員之間、聯盟與聯盟成員之間、聯盟與外部被許可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規制風險。以協議為合作基礎,組建專利聯盟組織,成立獨立第三方的專業服務機構代表專利聯盟進行意思表達,并對專利聯盟整體利益負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設立、登記。
4.2 以指南為原則建立備案審查制度
2015年的聯盟建設指南,對專利聯盟的定義、工作基本原則、主要任務進行界定,提出聯盟明確的工作方向;并對專利聯盟的組建、運行和管理措施提出相對完善的指導性規范。關于專利聯盟組建要素在建設指南中做了較為清晰的說明,包括設立條件、組織形態、設立程序和聯盟章程;設立條件涉及產業領域發展階段、具備共同利益訴求、章程或協議;組織形態采取企業法人、社會團隊、合作組織等組織形態,并提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專利聯盟運行要制定發展戰略規劃,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合作共贏的資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機制,并具體對聯盟日常工作機制、聯盟共享方式、運營收益的機制做出原則性的建議;管理措施提出聯盟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濫用專利權、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在此基礎上開展專利聯盟的備案工作。專利聯盟備案實行自愿和事后備案的原則,對備案的專利聯盟審核聯盟備案申請書、聯盟章程或合作協議書、聯盟成員信息等,現階段備案審查還為形式方面的審查,需加強專利聯盟審查力度,從專利聯盟構建備案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敦促改進。
建設指南對于相關規范的制定較樵則性,未來隨著我國知識產權運用能力的提升,針對新情況、修改完善建設指南,進一步落實備案審查的具體措施,審查專利聯盟的管理模式和專利性質關系,審查聯盟章程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方式、模式和許可原則中,重點審查顯失公允、不合理的協議。建議對納入專利聯盟中的專利采取現有專利的登記備案制度,以便公眾能夠獲知哪些專利已納入相應的專利聯盟,便于潛在需求企業開展專利許可事宜。
4.3 以法律法規約束專利權濫用行為
目前,我國正在進行《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以及《關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指南》和《關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執法指南》制定階段。
專利權是法律給予一定時期內獨占的使用權,但專利權的行使并非沒有邊界、不受任何約束;應依照法律法規在合理范圍內、以合理的方式實施。對于濫用專利權進而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抑制技術創新與進步的行為應被法律法規所限制。為此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擬在總則中增加針對濫用行為的原則性條款;該條款與強制許可條款結合,分別從濫用權利和限制使用兩方面予以規制,調整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利益。通過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實施,專利權濫用行為將在專利法這一私法層面上提供救濟。但現階段該條款還是比較原則性的,未對濫用和限制競爭行為具體明確,可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加以限定。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2015年底的《關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在《反壟斷法》基本法律制度基礎上,建立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規制的基礎性規則,對執法原則、相關市場界定,對抑制競爭的協議根據經營者關系區別限定,規定了豁免條件,并重點限定不公平高價、搭售、差別待遇、禁令救濟等六種濫用情況,引導經營者合理利用;2016年初起草的《關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執法指南(國家工商總局第七稿)》,具體包括在總則中明確濫用知識產權和壟斷行為、執法基本原則、分析方法和步驟,對相關市場分三類界定,界定八種違規協議以及安全港規則,并對不公平高價、搭售、差別待遇等五種濫用情況規制。隨著反壟斷指南和反壟斷執法指南的出臺,將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予以明確,由于二者均可用于反壟斷執法,部分條款規定接近或類似,兩者也存在不同執法標準,如反壟斷指南的豁免條件與反壟斷執法指南的安全港規則作用基本一致,但在具體判定標準上存在差異。因此從執法角度是否有必要出臺兩個指南,抑或是綜合兩個指南形成一個相對完備的反壟斷指南以提高執法可操性更有利于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
5 結語
我國專利聯盟發展還處于初級起步階段,專利聯盟的知識產權運用水平還有待提高,從國家技術創新戰略角度,要予以雙重應對:一方面,通過反壟斷豁免,積極運用和組建專利聯盟,并尊重聯盟內部約束提升發展;另一方面,通過實施專利強制許可、規制專利權濫用,對專利權人濫用或可能濫用權利起到威懾作用,均衡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使我國專利聯盟秩序得以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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