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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圍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第十四條 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第十六條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人之間發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實施
第二十條 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審判的,可以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審判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二十三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即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第一、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一、全市貫徹實施《條例》的主要情況
近年來,全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條例》,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網絡,完善工作制度,切實履行職責,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僅今年1-9月份,全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387件,比去年同期增長43%,較好維護了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全市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評為“省級文明法律援助中心”,__縣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鄭玉錚被司法部授予“全國十佳援助律師”稱號。
(一)加強組織領導,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市政府重視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召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會議,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確保法律援助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實。今年初,市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為20__年度為民辦十件實事之一,年內為貧弱群體辦理1500件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市司法局將法律援助辦案數量層層落實到各縣(市區)和市直律師事務所,把任務完成情況與執業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年檢注冊掛鉤,對完不成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實行一票否決。加大了對各縣(市區)的督導檢查力度,實行一周一調度、一月一會議、一季一通報,促進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本著“貼近群眾、方便群眾”的原則,大力推進援助網絡建設,市縣兩級在全省率先全部成立了法律援助委員會和法律援助中心,并在民政、工會、團委、婦聯、殘聯、老齡委、武裝部等部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室),鄉鎮、街道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配備了法律援助信息員。市政府將法律援助辦案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年增加經費投入。市司法局與市財政局還聯合下發了《關于實施市政府為民辦實事法律援助工程,切實加強財政保障的意見》,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微山、__、__等縣嚴格執行《條例》規定,將法律援助辦案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按時撥付到位。今年__縣法律援助辦案經費由2萬元增加到8萬元,較好保障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工作。
(二)開展宣傳活動,擴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我市積極開展《條例》的宣傳活動,編印宣傳資料,制作法律援助聯系卡,建立宣傳專欄,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開展義務法律咨詢,與婦聯、殘聯、工會等部門聯合開展為特殊群體提供法律服務專題活動,大力宣傳《條例》的精神和法律援助工作情況,使社會更加關注法律援助,讓困難群眾懂得通過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市司法局與新聞媒體聯合開辦了《法治之聲》、《法治之光》等欄目,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市電臺兩月一次的“行風熱線”欄目,通過解答咨詢、案例摘要、以案釋法等專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法律知識需求。近期,又結合“法律六進”工作,積極開展了“法律援助入社區進鄉村”活動。市縣兩級法律援助機構深入鄉鎮、村居和廠礦、學校,開辦法律援助專題講座,廣泛宣傳法律援助的范圍、條件、程序和工作流程,現場受理援助案件,實現了服務方式由被動等待向主動上門轉變、事后援助向提前介入轉變?!稐l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市共開展大型宣傳活動7次,制作宣傳板面200余塊,散發宣傳材料1萬5千余份,義務法律咨詢8000余次,擴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
(三)推行規范建設,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水平。為了全面貫徹實施《條例》的規定,推動法律援助健康發展,我市認真開展了規范化建設活動。一是加強了法律援助陣地建設。以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為依托,把司法所建設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結合起來,大力加強鄉鎮基層法律援助陣地建設,基本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有辦公室、辦公設備、辦公人員,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基礎。二是加強了法律援助隊伍建設。一方面健全法律援助機構,配強法律援助專業隊伍,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另一方面對法律援助人員實施培訓,提高工作效率和辦案水平。法律援助組織隊伍建設呈快速發展的態勢,市及各縣(市區)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機構,有近半數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升格為副科級單位,法律援助專業人員數量也有了較大增長。三是加強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設。將法律援助的各項業務實行臺帳管理,各個工作環節都制定相應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了每個援助案件都有章可依、有據可查。建立法律援助公開制度,將援助的范圍、原則、工作流程、工作紀律、監督電話、受援 助對象的權利義務、援助律師的基本情況等上墻公示,自覺接受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為切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實行了案件跟蹤反饋管理,完善了結案評估、案件抽查、投訴查處等制度。__縣推行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受援人承諾制度和法律服務人員向法律援助中心出據保證書制度,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了案件質量。
(四)發揮職能作用,有力促進了我市和諧社會建設。全市兩級法律援助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對轄區符合條件的受援對象進行摸底調查,逐一登記,作到心中有數。熱情為受援對象提供法律咨詢,耐心為他們解答各種法律問題,增強了他們的法律意識。積極幫助受援對象調解糾紛,化解矛盾,努力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避免了多起群體性和越級上訪事件的發生,維護了社會的安定團結。__縣柘溝鎮連續六年實現“三無”,__縣今年1-9月份沒有發生過一起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總量比去年同期下降27%,法律援助和司法調解工作到位是重要原因。突出工作重點,加大了對“三農領域”、調解領域和特殊群體領域的援助力度,使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得到了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__縣針對在外務工農民多的實際情況,加大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熱線電話,建立法律援助綠色通道,確保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新工作方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實現“應援盡援”的工作目標。__市開展網上法律援助,在司法政務公開網開辟了法律援助咨詢窗口,將援助的法律法規、工作動態、申請指南、典型案例等內容在網上,在線回答網民咨詢,進一步拓展了法律援助范圍。
二、貫徹實施《條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援助工作發展不平衡。各縣(市區)之間、各鄉鎮之間在法律援助機構硬件設施建設、工作規范化建設等方面差距較大,各縣(市區)立案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差距較為明顯。主要原因是部分縣(市區)對法律援助工作不夠重視,還沒有從以人為本、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政府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條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不夠,一些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甚至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的事情?!稐l例》在群眾中的影響不大,知曉率不高。
(二)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比較薄弱。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數量,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需要。二是有的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人員結構不合理,辦案人員所占的比例不高,非辦案人員較多,影響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及時辦理(見表二)。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三是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還沒有普遍組建,半數縣(市區)還沒有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法律援助經費投入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辦案經費不能保障,導致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不高,甚至不能辦案,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大部分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辦公場所較小,距離上級規定的“辦公場所60平方米以上”的“縣級規范化援助機構”標準相差較遠,與法律援助事業快速發展的現實不相適應。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縣(市區)財政保障還不到位,有的未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有的盡管列入預算,但是預算數額與所需實際數額之間的缺口較大。有的還存在急用急撥、不申不撥的情況,預算經費不能按時足額到位。二是獲得法律援助經費渠道單一。目前全市法律援助經費基本依靠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奉獻、慈善經費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投入基本沒有,我市至今尚沒有法律援助的基金會組織。
三、對今后貫徹實施《條例》的建議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做好新形勢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客觀要求,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認真學習貫徹《條例》,進一步增強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堅持服務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民,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切實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把法律援助工作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經常檢查調度工作的開展情況,注重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切實落實政府責任。要堅持部門聯動,在各級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充分調動有關部門、社團組織和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力量,共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把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逐年增加財政資金投入。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積極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形成多方籌措資金的經費保障機制。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法律援助工作良好氛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五五”普法工作,加大對《條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印發宣傳材料、開展義務咨詢活動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條例》的內容及其重大意義,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職能部門更加自覺地參與和協助法律援助工作,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人民群眾更加知曉和理解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宣傳的重點內容放在法律援助的范圍、對象、條件和程序上,把宣傳的重點區域放在城鄉結合部和廣大農村,把宣傳的社會重點放在與法律援助密切相關的單位和部門上,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知曉率,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
一、 受援人的經濟困難不應確定為一個固定不變的標準
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經濟困難的公民。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外,其他任何案件,公民(法定人或者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要獲得批準,都必須符合經濟困難的標準。
目前,我國大多數地方條例和政府規章,都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制定了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從己頒布的地方條例和規章看,公民經濟困難標準,有的地方規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的為最低工資標準,有的為月薪千元,但大多數都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目前,江蘇省正在修改地方法律援助條例。江蘇蘇南、蘇中、蘇北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立法調研時,圍繞經濟困難標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分歧較大,就是各地法律援助機構也各執一詞。有的堅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的堅持最低工資標準;有人認為公民經濟困難不應固定為一個標準,因為各種各樣的案件,其難易程度和訴訟標的金額各不相同,法律服務費用懸殊很大,應將受援人的經濟困難狀況作彈性的界定,即“無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還有人認為,“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同時“申請人因遭遇突發性事件提出無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由法律援助機構根據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結合申請事項的復雜程度等因素審查認定”,作為經濟困難固定標準的例外。
筆者認為,第四種意見比較切合實際,給法律援助人員留下了一定的據實裁量空間。法律服務是按照訴訟標的和案件難易程度收費的,一件案件少則幾十,多則上萬,甚至幾十萬。以江蘇為例,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130元至280元之間,一個三口之家,夫妻月薪為1200元,遠遠超過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至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是,遇到突發事件要支付數萬元服務費,實在無能為力。一個享受低保待遇的人,交幾十元法律服務費,咬咬牙也是可以做到的。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急需法律服務,沒有委托人,其根本問題就是因為經濟困難交不起法律服務費。就個案而言,是否有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是衡量申請人經濟困難的標準。申請事項只要符合法律援助范圍,其經濟狀況就是超過了低保待遇乃至最低工資標準,只要法律服務費用數額巨大,都可認定為經濟困難,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在社會生活中,申請人有完全不能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有能承擔一部分,但要全部承擔有困難的。經濟困難標準是法律援助的一道門坎,高了受援人進不來,低了受援人過多,僧多粥少無力應對。經濟困難設定一個固定的標準只能為完全不能承擔費用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將有一部分承擔能力的人排除在外。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得不到法律服務,喪失對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經濟困難固定為一個標準,作為一項制度設計是有缺陷的,其公平性值得商榷。合理分擔費用是西方國家上百年法律援助工作的經驗總結,是比較科學的。我國如能參照西方國家的做法,申請人收入設定上下限,由受援人按比例分擔費用。這樣的規定就更加完善了,可以將只能承擔一部分法律服務費用的申請人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當然分擔費用制度的實施,有可能滋生亂收費的弊端。筆者認為,任何事物的出現,利弊都是共生共存的。
分擔費用可以彌補法律援助資金的不足,使那些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盡量擴大貧弱群體的受益人群。分擔費用是調動社會一切積極力量的重要舉措,對法律援助工作來說利大于弊。因噎廢食,不利于法律援助事業的長遠發展。
二、 政府為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弱化了政府的責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確立了國家保障公民不分地位高低和財產多寡,都可平等享有法律賦予的一切權利。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實現公民權利的根本保證。法律援助是程序公正的一個重要方面。政府作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構,義不容辭的承擔著公民的法律援助責任?!斗稍鷹l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法律援助機構,配備一定數量合格的人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經費,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進行。否則,就是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就是沒有盡責。
政府責任并不是說,法律援助經費、人員,以及辦公用房和辦公設備,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多少,政府就能滿足多少。由于各種因素,西方較多國家也不盡如人意,何況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作為法律援助資源體系的基本架構設置,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切實可行的。目前我國地方法律援助條例立法中,有幾個省(江蘇為首家)將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作為原則寫進去,而沒有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這一根本的原則。筆者認為,國務院條例的最成功之處,是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對法律援助的責任作了三七開,弱化了政府的責任。對待法律援助工作,政府應當保障經濟困難群體的權利,體現的是責任;社會組織和公民奉獻慈愛之心、伸出援助之手,體現的是慈善義舉。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實現的是公民政治上的平等。保證公民之間在政治上的平等,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要求。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相對于社會制度的建立是滯后的。經濟落后是一個方面的原因,根本原因還是認識問題。有人認為,一級地方領導的工作重心,“生產、生活是第一位的,公正、公平是第二位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法律援助經費數目不算大,分攤到各個市、縣,是完全有能力來解決的。即使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也不是很重的負擔,關鍵是黨委、政府對這項工作重視,就能夠解決。作為一級政府
財政,各行各業,各個部門都向他伸手要錢,不叫困難不現實。就是經濟發達地區財政,同樣喊困難。我國不可能短期內消除貧富懸殊的問題,保證經濟困難公民政治上的平等,與解決他們的吃飯、穿衣問題一樣重要。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就是利用我國公民政治權利保護方面的問題,小題大做,借題發揮,大做文章,惡意攻擊。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這個責任是完全的,百分之百的。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作為原則,對于法律援助這個新興的朝陽事業來說,有害無益。三、 法律援助訴訟案件應是可能勝訴的案件
一件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有兩種結果:要么勝訴,要么敗訴。綜觀世界各國法律援助法律,有些國家在法律援助立法中,規定法律援助案件應當是可能勝訴的案件?!俄n國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條例》就把“勝訴的可能性”,作為受援審查的條件之一,“當認為不可能勝訴時”,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定不提供援助”;一般來說,要成為法律援助案件,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其一、有合理的請求及事實依據;其二、請求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其三、確需法律服務而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并沒有“勝訴的可能性”的審查規定。但是,第十七條將“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規定為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誰主張,誰舉證。沒有證據進不了訴訟程序,更不可能勝訴。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相應證據。當然,要每一個申請人都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足夠證據,是不可能的。但要提供初步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便法律援助人員據此進行調查取證。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做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比绻麤]有任何證據,法律援助機構就不會批準提供法律援助,申請人的案件,也不可能成為法律援助案件。例如,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應當提供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如戶口本、公安派出所證明或有說服力的相關材料;申請執行或要求增加數額的,要有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當然,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給付方的實際經濟能力也要有證明材料。又如,一個農民工,申請追索勞動報酬的,應當提供勞動合同;如未簽勞動合同,則要提供勞動地點、勞動時間、什么工作和薪酬標準的相關證據,或者證據線索。沒有這些起碼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就視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法律援助機構就可以依法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既然有證據證明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樣的案件在訴訟中就基本不會敗訴。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我國法律援助案件也是應為可能勝訴的案件。據部中心對法律援助數據統計分析,我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敗訴率為10%左右,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敗訴率為20%左右。筆者武斷地認為,出現這種情況,不是計算錯誤,就是受理審查不嚴。
四、 受援人可獲得的預期利益明顯小于法律援助成本的案件,可以不提供訴訟的援助
在法律援助實踐中,受援人通過法律援助獲得的利益,一般來說,都遠遠高于法律援助的成本。但也有為了一、二百元,甚至二、三十元錢,申請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的預期利益明顯小于法律援助成本,是否提供訴訟援助,由于法律沒有規定,這個問題認識不同,各地做法不一。
一、承辦法律援助業務情況分析
2004年全區法律援助機構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09件(其中區法律援助中心辦理67件,各鄉鎮、街道共辦理42件),完成全年考核任務的109%,其中,刑事案件28件,民事案件81件;非訴訟12件,占11%,訴訟97件,占89%,結案88件,結案率80%。接待法律咨詢811件,完成全年任務的123%。組織義務法律咨詢宣傳活動6次,征訂《法律援助條例宣傳掛圖》37套。
(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81件,比去年有所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公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援助制度不斷深入人心,積極尋求法律援助的人數逐年增加。所辦案件中以當事人自行申請援助的為主。
今年民事法律案件主要以勞動爭議案件、三養(贍養、撫養、扶養)及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案件為主。勞動爭議糾紛主要是受國家政策調整的影響,下崗失業人員不斷增加,企業拖欠工人工資、不及時辦理各種社會勞動保險,以及個別職工對政策不了解或不理解而盲目訴訟。勞務糾紛主要發生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方面。“三養”案件仍以老年人贍養案件居多,主要原因大多為多子女家庭部分子女互相推卸贍養義務;二是老人體弱多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子女為老人的費用發生糾紛,甚至打罵老人。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8件,比去年增長了75%。刑事案件增加的原因是由于《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進一步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率增加。2004年案件來源仍以人民法院指定的為主,占案件總數的89%。主要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中有關規定,當事人自行申請法律援助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來源出現了多元化的趨勢。法律援助機構的批準率為100%,案件類別中未成年案件20件,占總數的71%;聾啞人犯罪的案件為5件,占總數的18%。已辦結的刑事案件,律師的辯護意見被全部或部分采納。
2004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首位。分析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單親家庭青少年犯罪案件居多,由于父母離異,相互推卸責任,讓高齡老人照顧不懂事的孩子,又由于缺少父母的親情和關心,漸漸被社會上不良現象所影響走上了犯罪道路;又由于家庭疏于管理,致使未成年人不讀書,終日無所事事,上網閑逛時經不起金錢的誘惑,或受一些影視作品中暴力情節的影響而違法犯罪。盲聾啞人犯罪案件,以外地流竄到無錫的人員居多,他們在無錫無親無友,自己生理上有缺陷沒有文化很難找到工作,加之這些人大都是為了來錫“游山玩水”,因條件的限制而無法滿足自己的需求導致違法犯罪。
(三)2004年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法律咨詢811人次,平均日接待接近2人次,主要是《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規范有序。咨詢接待群眾滿意率達到100%。
法律咨詢的問題涉及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居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類,勞動爭議類,損害賠償類,涵蓋了人民群眾日常生活中所接觸的各類法律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婚姻家庭類:主要咨詢夫妻雙方應享受的權利義務、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申請變更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數額標準。如何認定家庭暴力,受家庭暴力時如何尋求保護。同居與重婚的認定。子女探視權。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案件的管轄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時如何離婚。一方服刑如何離婚。贍養、老人再婚,老人住房所涉及的權利等問題。
第二、勞動爭議類,主要咨詢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投訴途徑以及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試用期、服務期、醫療期的有關規定。單位拖欠工資、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如何處理、工傷事故的認定及處理程序、賠償標準等問題。
第三、損害賠償類,主要咨詢遭受人身傷害后如何要求賠償,遭受人身傷害后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以及賠償標準。
(四)圍繞社會穩定大局 拓寬法律援助服務領域
1、今年全區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積極為農民工討要工資提供法律援助。據統計,已辦理農民工討要工資案件16件,解答法律咨詢213人次,挽回經濟損失近3.56萬元。
2、發揮工、青、老齡、殘等網絡作用,利用其自身優勢開展法律援助。以維護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
二、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情況分析
2004年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為xx件,全區社會律師承辦x件,占全區法律援助案件的x%;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x件,占全區法律援助案件的x%;法律援助專職律師辦案x件,占全區法律援助案件的x%??傮w看,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承辦案件比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少,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數量較少,不能完全承辦不斷增長的全部援助案件。
三、受援人情況分析
2004年通過法律援助有x名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這x名受援人中,弱勢群體和一般貧困者是主要援助對象。其中未成年人x人,占受援人總數x%;老年人x人,占受援人總數x%;殘疾人x人,占受援人總數x%;婦女x人,占受援人總數x%;一般貧困者x人,占受援人總數x%。
四、2005年我區法律援助案件情況預測
為維護社會貧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對我區貧弱勢群體總量和發案率的調查,結合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對受理援助案件條件的規定估算,明年我區法律援助案件可達120件左右。
1、貧弱勢群體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受援對象。解決貧弱勢群體打官司難的問題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目的。從我區貧弱勢群體的現狀來看,xx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人均260元左右。我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x人,群體總量較大,貧弱勢群體自我維權能力較弱,一旦出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事件,其難以獨立解決,需要社會提供幫助。而且,貧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易于受到侵害,發案率較高,潛在案件數量較大。這就需要法律援助機構有充分的準備(包括經費保障方面)來維護他們的應有權益,以免使貧弱勢群體因無法得到幫助而更趨貧困。
2、按照國際經驗,一個國家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時,貧富差距將拉大,犯罪率將大幅度上升,因此由人民法院指派的刑事案件必將增多。
3、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全民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公民必將積極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弱勢群體的公民將更加需要法律幫助,需要法律援助。以滿足日益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達到其維權的目的。
4、在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后,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更為重視,加之我區的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早、起點高、發展較快,社會公眾對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程度的認同感,這些都為有效地開展法律援助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論文關鍵詞 法律援助 民間法律援助 政府法律援助
2003年7月16日,我國國務院在第15次常務會議上通過了《法律援助條例》 ,并自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斗稍鷹l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所應當承擔的義務,所有符合規定的公民均可以依法受到法律援助的幫助。同時條例中以法律形式對民間的法律援助行為給予了肯定和鼓勵,這為民間法律援助奠定了合法性基礎,從而使得民間法律援助組織有了生存與發展的空間。民間法律援助一般具有地區性與專向性特點,往往在某些專門領域有所專長,對一些政府法律援助暫時尚未涉及的領域而言,民間法律援助是比較靈活的補充。因此應當將政府法律援助與民間法律援助進行充分的協調與互補,合理調配其援助資源,才能保障法律援助事務的進步與發展,并促進法治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 法律援助概述
(一) 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也稱為法律救助,是國家或民間有關團體針對社會貧弱群體公民所給予的法律相關的救濟制度。法律援助是指在法律問題產生的各個環節進程中,一些公民由于家庭經濟困難或處于某種不利的弱勢境地,而導致難以運用常規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權利,此時法律援助的機構依法酌情對其進行減、免收費、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定制度。
法律援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政府義務行為,二是民間公益慈善行為。
(二) 法律援助的社會意義
實行法律援助的主要意義,是當處于貧、弱境地的弱勢群體公民在法律事務環節當中,由于經濟困難、或是在法律糾紛中處于弱勢一方等不利因素,從而導致其難以進行自我法律保護,這時便需要政府或社會民間對其給予幫助和各類援助,以保障其作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在于,它是文明社會對貧弱者所給予的人性關懷,是法治社會中保障弱勢公民合法權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工具,也是構建民主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措施。
(三) 法律援助的責任機構
1. 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在我國,政府法律援助的統籌管理責任機是法律援助中心,由司法部所設立。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對全國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執行及督查。如果遇到部分地區由于條件限制尚未能夠建立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則應當由當地司法局根據具體情形臨時指派特定法律從業人員,執行法律援助工作。當地的各類律師事務所、政府機關、以及其他各類基層法律事務單位,均應當服從在本地區法律援助中心關于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協調安排。至于民間團體或個人所實行的法律援助活動,也應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登記并指導督查。
2. 民間法律援助機構。民間機構所從事的法律援助工作并非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屬于類似公益或慈善的志愿行為。民間法律援助往往具有專向性的特點,例如專門重點幫助一些外來務工人員、婦女兒童、殘疾人以及其他弱勢人群等等。我國《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了對民間法律援助行為的合法性認可與鼓勵,這是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得以產生和發展的最根本法律基礎。
二、政府法律援助的主要職責
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文明社會中,政府人性化關懷意識與社會服務意識增強的良好體現,也是政府由管理性職能向服務性職能轉變的進步象征,表達了法治社會時代的平等理念?!斗稍鷹l例》當中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所應當承擔的義務與責任。政府在法律援助上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 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宏觀職責
法律條文規定與國家權力分工的特殊性,決定了政府在法律援助工作上必然處于主導地位。因此政府機構首先負有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宏觀職責,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規劃、發展方向、相關制度、建立機構、建設隊伍、財政經費等工作。政府機構應當積極、合理調動社會各界資源,不斷提高完善法律援助的具體工作內容,努力做到讓每個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公民都能夠在法律事務中獲得關懷、保護與幫助,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使社會能夠和諧發展。
(二) 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微觀職責
所謂微觀職責,也就是政府在法律援助的中所需要具體履行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貧弱公民進行具體援助的職責。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所作的要求,為符合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應有的法律援助。根據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各類法律援助,是政府應當承擔的微觀職責與義務。至于具體有哪些情形屬于應當給予法律援助的,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當中有著比較詳盡的規定,例如其中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均有著明確具體的描述,例如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社?;虻捅5?、公訟案件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等等。 三、 民間法律援助概述
(一) 民間法律援助的定義
所謂民間法律援助是指:由非政府組織的社會機構或公民個人,為處于社會弱勢群體的公民(例如經濟困難或文化程度較低或存在其他不利因素的法律訴訟當事人),依法免費提供法律事務方面幫助的活動。相應的,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則是指:出于公益目的,為處于社會弱勢群體的公民依法免費提供法律事務方面幫助的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
(二) 民間法律援助的特點
整體而言,民間法律援助一般具有下列特點:
1. 公益性。民間法律援助與政府法律援助一樣,都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也是免費為社會貧弱者提供法律事務方面的援助,從而讓貧弱者不會因為社會經濟地位不高而無法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得貧弱者在面臨
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不會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從而促進法治社會的法治進程,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因此民間法律援助的行為代表的是一種公益性。 2. 靈活性。政府法律援助無論是其組織機構或是行為流程,均具有比較統一的格式,組織架構比較嚴謹,上下級與管理關系非常明確。而民間法律援助的組織團體則表現出靈活多樣的特點,其組織架構相對比較松散,行為方式亦比較靈活。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時, 會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情形需要做出有針對性的調整與對策,以適應具體情形的需要。因此民間法律援助具有高度的靈活性特點。
3. 多樣性。社會弱勢群體往往具有多樣化特點,其團體發起人在社會生活中由于所觀察、理解、體驗到的具體問題不同,從而導致設立民間法律援助團體的宗旨與針對性也各有不同。各類民間法律援助團體往往是因為社會生活中的多樣化專向需要而產生,或根據地區性品弱者的分布,重點為其中數量較多的弱勢群體提供幫助。例如北京地區擁有大量的外來打工人員,這些外地務工者往往文化程度不高,也缺乏北京當地的上層人脈關系的幫助,一旦遇到與其他群體的法律訴訟問題,往往會處于弱勢一方。因此北京有團體便組織了打工妹之家法律援助機構,重點為外地女性底層打工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再如湖北省設立的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主要針對行政訴訟中公民在與政府單位產生司法糾紛時必定會處于弱勢群體的現狀,專門把行政訴訟中的個人原告列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對象。
而如果是政府機構, 則不可能如同這些民間團體一樣,只為某個群體進行單獨服務, 因為這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在這樣的情形下,豐富多樣的民間法律援助行為便具有了針對主要社會問題的專向性,從而成為政府法律援助的有益補充。
四、 民間法律援助與政府法律援助之間的主要差異所在
(一) 機構性質不同
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屬于官方正式機構, 直接受司法機關管理, 其經費會納入國家財政開支。而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則是由非官方社會團體所設立的非企業性單位或個人,其資金、資源主要來自民間的志愿幫助,不直接劃歸政府管理。
(二)針對性不同
總體而言,政府與民間的法律援助行為的宗旨,都是面向社會貧弱群體的需要,為其提供合法的法律援助,不過兩者的針對性還是有所不同的。政府法律援助是針對所有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群體,而民間法律援助則更多的是針對專向性的弱勢群體,例如殘疾人、外來務工婦女等等。因此政府法律援助是以統一標準面向全體符合條件者所開展,而民間機構則以某些專向人群作為主要援助對象。
(三)與被援助者的關系不同
政府法律援助是法定義務,符合援助條件的民眾享受政府援助是法定權利,因此政府法律援助中雙方是法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而民間法律援助是帶有慈善性質的志愿性的行為,并無法律所要求的強制性,只有道義上的責任,因此民間法律援助的雙方是基于道義的關系,依靠的是民間機構的志愿。
(四) 援助的條件范圍不同
根據法律規定,政府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主要是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而民間法律援助則比較靈活,不論被援助者是否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或是有其他需要情形,均可對其提供援助。
五、 民間法律援助與政府法律援助之間的關系分析
(一) 民間法律援助對政府法律援助的促進
在《法律援助條例》出臺之前,國家尚未規定政府有進行法律援助的義務。此時民間法律援助是對社會公益的重要創舉,為貧弱群體提供了一定的社會關懷與法治保護,甚至最終促進了國家對于法律援助進行立法,并使其成為政府所必須履行的職責與義務。
(二) 民間法律援助與政府法律援助的重疊行為影響
國家對法律援助事項進行立法頒布之后,法律援助成為政府的法定職責與義務,政府機構開始全面主導、管理各方面的法律援助事務。在此背景下,民間相對缺乏宏觀規劃的法律援助行為在不少方面與政府的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了重疊,這種重疊對于社會資源而言無疑是一種浪費,不利于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開展。有鑒于此,民間的法律援助機構開始應對社會需要與實際情形,自我進行了工作調整,盡量避免與政府能夠迅速進行的援助相重合,以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或影響對受援助者的最佳援助效果。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為根本宗旨,以“應援盡援、應援優援”為工作的總要求,健全服務體系、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舉措、擴大服務范圍、提高服務質量。把全區法律援助機構建設成黨和政府為民辦事實的“窗口”,把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黨和政府聯系群眾、關注民生的“品牌”。高起點定位、高標準組織、高要求落實、高效果檢驗,為推進“法治珠暉”、“和諧珠暉”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二、目標任務
在全面貫徹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基礎上,積極拓展法律援助領域,提高法律援助覆蓋面和辦案質量。全區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數量力爭達到150件,受惠困難群眾3000人以上。
法律咨詢:區法律援助中心接答各類咨詢事項不低于500多件,參與或組織各種咨詢活動不低于2場次,發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1000份以上;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務所全年參與和組織咨詢活動不少于1場次。
案件受理:區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0件,各鄉鎮街道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5件。各律師事務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執業律師每人每年不低于2件。各法律服務所每名注冊法律工作者必須完成1件以上。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結合自身工作特點及時受理特定對象的法律援助事項,為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三、工作重點
1、加大辦案力度。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條例精神,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盡可能為那些因經濟十分困難請不起律師而又確實需要法律服務的對象提供法律援助。對農民工等特殊群體采取更為便捷的措施,跟蹤我區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建筑企業,努力幫助其及時有效維護合法權益。尤其要高質量地辦好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集團訴訟案件,使法律援助更多地惠及百姓。
2、提高便民程度。將統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請表、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申報證明等發放到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社會法律援助組織,方便群眾取閱填寫。加強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工作,完善接待場所的便民設施,不斷提高接待工作質量。
3、完善工作體系。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法律援助申請模式,方便群眾就近申請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與大調解相對接的制度,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對贍養、撫養、扶養及工傷賠償等一般民事糾紛,由各級調解組織先行調解。對調解不成的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矛盾。
4、廣泛宣傳造勢。持續不斷地利用媒體開展多層次宣傳活動,廣泛深入地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及時報道全區重大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堅持法律援助業務分析制度,及時推廣不同層次法律援助工作經驗,暢通法律援助信息交流渠道,為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決策依據。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法律援助工作,努力營造社會各層、各界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的濃烈氛圍。
四、工作要求
1、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督查指導小組,負責全區法律援助有關活動的組織落實,協調處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成員有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司法局辦公室主任。督查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法律援助中心,陳志平為辦公室主任,聯系電話:8167989。
2、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長為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法律援助活動的組織落實,監督法律服務人員辦案質量,協調法律援助工作中有關問題。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主任為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初步審查本所受理法律援助事項,協調辦案力量,督促本所人員完成任務。法律援助指標列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年度目標考核,凡沒有完成任務的執業機構和執業人員視同沒有盡到法律援助義務對待。
今年是市委將法律援助工作列為全市改善民生“十大工程”之一的第二年。為進一步推動全區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貫徹落實2014年《市法律援助工程實施意見》精神,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實處?,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省法律援助條例》精神,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對于扶助社會弱勢群體,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意義,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援助扶弱濟貧、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
二、工作目標:
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全區全年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20件,援助率100%;全年無償接受法律咨詢3110人次。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區公證處、區法律援助中心必須完成區局下達的辦案指標和咨詢任務。(目標分解見附頁)。區法律援助中心全天候開通“12348”。法律服務專線。
三、保障措施:
1、補貼標準。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完成區局下達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指標的,每件由去年的50元起提高到100元,超出指標的每件獎勵由去年的100元增加到150元,法律咨詢一律免費不予補貼。
2、獎懲措施。凡完成任務指標,并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年終實行以獎代補,給予一定數額的現金獎勵;凡未完成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年終將實行一票否決制,不得參加評先創優;律師不參加十佳律師和知名律師等評比。
四、工作要求:
1、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必須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受理范圍。
2、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按規定提出申請,必須提供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并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出具經濟狀況證明。
3、凡法律援助案件必須由區法律援助中心統一登記、受理和指派。
4、特殊案件各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務所)可先行受理,然后到法律援助中心補辦手續。
5、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和受理原則上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6、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在30個工作日內承辦人必須及時按卷宗標準整理裝訂,并報送區法律援助中心存檔。非訴訟案件必須有談話筆錄、調解結果以及小結。
7、各單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和提供法律咨詢人次,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受理案件登記簿,法律咨詢登記表10月底前必須統一報送區法律援助中心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