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24 12:25:2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更名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致總公司
內容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文秘站:]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相關企業意見,蓋章:
1、組建全院性或跨系的學生社團,必須向院團總支學生會提出申請,闡明新社團建立的目的、宗旨、必要性及可行性等。由院團總支學生會報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報院學生會存檔備案。
2、社團成立程序社團發起負責人首先應準備社團成立申請書、社團全體發起人簡歷、社團章程草案到社團部申請,社團部對社團成立的條件進行考察,并對章程的制定提出意見。社團部同意后,社團發起負責人將申請書送到院團總支學生會進行審查、批準。
3、申請成立學生社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社團發起人或籌備組織成員不得少于5人。
(2)有明確的宗旨和章程(包括名稱、宗旨、目的、組織、活動、經費等)。
(3)發起人要成立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建事宜并指定負責人。
(4)有明確的活動內容和形式。
(5)名實相符、結構健全。
4、申請成立或辦理注冊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1)社團的章程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① 名稱。
② 宗旨。
③ 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能。
④ 活動內容、范圍及活動方式。
⑤ 經費來源及管理辦法。
⑥ 社團成員資格的取得和喪失(成員條件、入退手續)。
⑦ 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⑧ 負責人的產生程序及職權。
⑨ 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⑩ 社團內部獎懲制度。
(2)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3)負責人的姓名、年齡、簡歷、所在院系、班級、聯絡方式。
(4)擁有符合協會自身性質、特色的協會名稱、會標。
(5)成員的數額。
5、社團成立后,由社團發起負責人招收會員,籌備召開成立大會。
成立大會的主要任務是:
(1)選舉社團社長(會長),并報院團總支學生會審批。
(2)制訂工作計劃。
(3)決定其他有關社團重大事宜。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超越權限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章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十九條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第三章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二十一條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三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托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權限和期限),并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準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并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的企業名稱(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后,應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其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準注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準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四章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九條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條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委托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一)企業集團的名稱,其構成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字樣;
(二)其他按規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組織的名稱。
第四十六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和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發標準格式文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標準格式文本印制。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的變更是指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中某一項或某幾項的改變。公司變更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的變更。
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名稱時,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領取核名通知書 網上名稱變更預核準通知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營業執照原件、公章
(2)將材料交給受理窗口 變更申請書、法人及股東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公司章程、授權委托書、產權證明、核名通知書、《股東名錄》、《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注冊資金繳付情況表》、股權轉讓協議
(3)領取營業執照 受理單、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4)刻章備案 授權委托書(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證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5)變更機構代碼 原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含代碼卡)、變更后的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變更登記證 稅務變更登記表(窗口領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原件及復印件、舊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公司章程復印件、房產證明復印件、房租合同、房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7)銀行變更基本賬戶 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稅務登記正副本、法人身份證原件、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租房合同、產權證明、原公司支票購買證、未用完的支票、財務章、人名章、公章寧波市XX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議
XX、XX共同出資設立的寧波市XX有限公司,證明范文《公司變更證明》。全體股東于20xx年X月X日在江北區XX路XX號召開第二次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充分討論,形成如下決議:
1、 通過新的公司章程:
2、 通過增加注冊資本到XX萬元的提議。
3、 公司更名為寧波市XX有限公司。
第一條水工金屬結構是水利水電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防腐蝕質量對水工金屬結構使用壽命和水利水電工程的安全運行有重大影響。為加強對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工作的管理,保證水工金屬結構的質量,維護水利水電工程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施工的單位,根據自愿的原則,可向水利部產品質量監督總站申請取得《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施工能力分為涂料涂裝、金屬噴涂、電化學保護三個專業。
第三條從事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工作的人員分為質檢員和操作工,質檢員和操作工必須經過培訓。培訓由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和操作工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考試委員會”)組織,也可由本單位自行安排。經考試委員會培訓并考試合格的,由水利部產品質量監督總站發給《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合格證書》和《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操作工合格證書》。
第四條本辦法對從事水工金屬結構制造、安裝、使用等的單位,具有指導作用。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水利部產品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產品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評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和完善管理辦法,宣傳、貫徹、落實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組織制定《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評定細則》和《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和操作工培訓工作細則》;
(二)負責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申請的受理、評定、備案、公示和頒發專業施工能力證書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施工質量的監督工作;
(四)負責考核、評定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和操作工考試委員會,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
(五)審查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和操作工考試結果,對考試合格人員頒發《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合格證書》和《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操作工合格證書》。
第三章申請條件
第六條申請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企業的名稱、經營范圍應與營業執照一致,執照的經營范圍必須含有防腐蝕的內容;
(二)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三)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取得《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操作工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20人,取得《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2人;
(四)具有指導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施工的相關標準、施工工藝、作業指導書、檢驗規程規范等技術文件,并具備妥善保管條件;
(五)具有從事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施工的施工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驗儀器;
(六)建立了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七)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施工質量達到《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規范》(SL105-95)的要求,并能隨時跟蹤新標準、新規范的頒布執行情況。
第四章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三)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第八條受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企業到產品質量監督總站領取《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申請書》,或從產品質量監督總站網站下載,并按規定要求填寫;
(二)企業將申請書及申報材料報送產品質量監督總站;
(三)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對上報的申請書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五章專業施工能力審查
第九條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安排對申請單位的專業施工能力審查,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企業。審查分為企業生產條件現場審查和施工質量檢測兩部分。
第十條生產條件現場審查由產品質量監督總站組織審查組進行,主要是對申請企業的必備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防腐蝕施工質量檢測工作。施工質量檢測可以和生產條件現場審查同步進行。檢測結束后,檢測機構應向審查組提交正式的質量檢測報告一式三份,檢測機構應妥善保管好檢測的原始記錄。
第十二條審查組在現場評審結束后,應及時匯總審查材料,并將匯總后的材料報送產品質量監督總站。
第六章評定與頒證
第十三條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對審查組提交的單位審查材料進行審核評定。
第十四條企業對審查組的審查意見及施工質量檢測報告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審查工作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提出申訴意見,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接到申訴函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申請單位。
第十五條經初審合格的單位,在網上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對其頒發《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并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凡符合第六條第(一)、(四)、(五)、(六)、(七)項規定,但不能完全達到第(二)、(三)項規定(僅達到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取得《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操作工合格證書》人員不少于10人,取得《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合格證書》人員不少于1人)的企業,可發給《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臨時),有效期一年。
第十七條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應在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通知領取《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
《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由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印制、頒發。
一個企業只能取得一份同一專業的施工能力證書。
第十八條《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滿后企業如需要繼續從事本項工作,應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提出換證申請。申請時應提供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原專業施工能力證書復印件和取證后施工業績證明。
第十九條企業更改注冊名稱時,應向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提出更名申請報告,并報送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及原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等。符合條件者,產品質量監督總站給予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對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施工質量進行不定期抽查,并適時公布抽查結果,被抽查企業應積極配合。
持證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持證從事相應工作;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
(一)偷工減料,弄虛作假,導致施工質量低劣,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二)質檢員或者操作工無證上崗的;
(三)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的;
(四)其他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對被撤銷《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的單位,兩年內不受理其重新提出的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申請。
第二十二條對于不符合第六條、第十六條規定或者沒有申請《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的企業,必須滿足第六條第(一)、(七)項的規定,保證水工金屬結構施工質量。
第八章附則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務
1.公開內容
標準: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辦法: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居委會調查核實,經街道民政辦審核后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審批。
2.承諾事項
(1)深入調研,實事求是,確保特困戶切實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區民政局上報一個月內審批完。
(2)嚴格標準,保證質量,在保障戶審批中客觀公正、不偏親向友,不吃、拿、卡、要。
(3)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季進行一次城市低保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對于已達到保障線標準以上的及時調出。
(4)對保障戶上訪的要熱情地接待,依據有關政策給予翔實的答復,需要協調的要予以協調解決。
3.違諾責任追究
(1)工作中對符合保障條件拒不審批的,或不該審批而獲保障的,發現一次給予批評教育,并扣發當月獎金,三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工作中有搭車收費,對申請保障戶吃、拿、卡、要及受賄行為的,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3)對工作中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優待撫恤服務
1.公開內容
對生活有困難的烈屬、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實行群眾優待、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的發放及評殘批烈的申報、審批工作均屬于優待撫恤的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上訪優撫對象,對上訪問題,依據政策給予滿意答復,需要協調的,幫助協調解決。
(2)督促指導縣(市、區)民政部門做好優待金、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的發放工作,保證優待金在12月底前兌現,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烈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每月發放一次。
(3)對經縣以上醫院評殘領導小組診斷并符合評殘、提等條件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和傷殘工作人員報省民政廳審批,其他人員由市民政局在縣(市、區)申報后半月內審批。對申報追認革命烈士的及時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3.違諾責任追究
(1)對優撫對象態度不好,生冷硬頂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對縣(市、區)優待撫恤工作指導不力,出現失誤、致使有關方案、政策沒有落實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者調整崗位,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在評殘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停薪待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區劃、地名、政權服務
1.公開內容
全市行政區劃的撤并、調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地名咨詢及村(居)委會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屬于公開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區劃、地名、政權建設的有關查詢者和上訪者,給予翔實、準確的答復,當時答復不了的說明原因,解釋清楚。
(2)接到變更行政區劃、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標準化處理)的申請后,15日內完成考察論證工作,需報省政府的一周內完成上報。
(3)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間,組織、協調完成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群眾上訪,一周內與相關縣(市、區)溝通,拿出解決意見。
3.違諾責任追究
(1)接待咨詢、上訪不熱情,敷衍塞責,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扣發當月獎金,取消承辦人年度評優資格。
(2)沒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觀原因使工作沒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科室領導和具體承辦者責任。
(3)借工作之機吃、拿、卡、要或到基層大吃大喝,違反工作紀律者,視情節給予停薪待崗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雙退”、安置服務
1.公開內容
(1)辦理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退休士官、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及落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規。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可報名自謀職業,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2.承諾事項
(1)對前來咨詢安置政策法規的退伍軍人,要做到文明用語,給予準確解答,使當事人明白、滿意。
(2)在辦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認真執行政策規定,熱情接待服務,對符合規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辦事,做到不受賄,不吃、拿、卡、要。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態度蠻橫,辦事推諉扯皮,造成影響的,經查實要給予批評教育和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承諾不踐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或依據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工作徇私枉法,嚴重違背廉政建設規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
1.公開內容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包括社團的成立、注銷、變更登記,社團年檢,監督社團依法活動等工作。
(1)成立登記服務
收到擬成立社團申請成立的報告后,確認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申請報告、章程草案、業務主管部門資格審查意見、領導成員及會員名單、籌備情況報告),審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成立的批復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2)變更登記服務
對擬變更登記社團,申報的變更登記材料(變更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審查后,做出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變更的批復,并換發《社會團體登記證》。
(3)注銷登記服務
對擬注銷的社團,申報的注銷登記材料(注銷登記申請書、決定終止的會議決議,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注銷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財務終結審計報告、社團全部印鑒及證書)審查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發出注銷公告。
(4)年檢服務
發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團在規定時間內寫好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攜帶登記副本一并上報,經檢查驗收后,在登記副本上做出年檢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2.承諾事項
(1)文明用語,熱情服務,使當事人滿意。
(2)成立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3)變更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4)注銷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完成。
(5)受理上訪投訴案件,要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前提下,答復時限不超過一個月。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中態度蠻橫,推諉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經查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無正當理由在承諾時限內沒有完成服務項目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先進資格,承辦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工作不負責任,不依法辦事,違規審批,為違法社團注冊登記,或因對社團活動的監督不力,出現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承辦人員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舉報投訴地址:通化市民政局紀委(電話:3213230)
沈陽市公安局蘇家屯分局,是被律啟東以“行政不作為”告至蘇家屯區人民法院的。
10歲女孩欲改名為“耶律柔伊”
律法官的妻子閔玉偉對記者說,他們的女兒今年10歲,有一個很特殊的名字-“律詩”。由于丈夫經常要與律師打交道,女兒叫“律詩”,就給丈夫的工作帶來很大不便,甚至引起了個別律師的不滿;也經常有人和丈夫開玩笑:“律法官要比律師大一輩兒”。另外,他們家鄰居有一個男孩也叫律師,有時會造成誤會;女兒自己也不喜歡這個名字。
閔玉偉就與丈夫商量,一定要給孩子改個名字。律法官是個歷史迷,對家族史有一定研究。他認為自己是契丹族的后裔,所以想給女兒用“耶律”這個姓。夫妻倆商量要把女兒的名字改成“耶律柔伊”。小女孩聽了也很喜歡,說:“我是耶律家溫柔的她”。
派出所拒絕為其更名
律法官沒想到,在給女兒辦理戶口更名時卻遇到了麻煩。
9月下旬,他到當地的湖西公安派出所去辦理給女兒改名的事兒-按照派出所告知的程序填好申請書,并到有關部門辦妥了手續。10月19日,把手續遞交到派出所后,被告知10日內聽通知??蓻]出幾天,派出所打來電話說:“你為孩子的改名申請沒獲得批準。因為改名可以,改姓不可以,孩子只能隨父姓或母姓?!薄盀樯恫蛔尭拿?較真兒的律法官找到負責審批更改姓名事宜的蘇家屯區公安分局,得到的答復同樣是否定。一怒之下的律法官稱:“如果不給辦理,我沒有別的辦法,只能通過法律程序維護公民的姓名權?!?1月24日,其起訴蘇家屯區公安分局不作為。12月6日,在蘇家屯區法院開庭時,區公安局提出了回避申請。目前此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公安分局:對改姓名,局里有規定
12月9日的整個下午,當事幾方都就該事件接受了記者采訪,并講出自己的道理。
律法官稱,《婚姻法》只是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或可以隨母姓,而沒有規定子女必須隨父姓或必須隨母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有關“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的規定,公安機關的行為侵犯了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女兒的基本民事權利。
湖西派出所戶口專勤孔廣慧則表示:公安機關在工作中,基本上按照公民只能隨父姓或隨母姓的規定來執行。至于這個小女孩能不能改叫耶律姓,他稱:“局里說不能?!?/p>
蘇家屯公安分局戶籍管理科一位姓黨的工作人員則說:沈陽市公安局指揮中心[2004]84號文件《關于加強居民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改姓名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依據這一規定,律法官申請變更的內容,不屬于可變更的內容。因此說,公安機關沒有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當然也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對于“84號文件”,記者了解到,在姓名不可以變更的情形中,只有一項可能與律法官改名有關,即經調查理由不正當的。而可以提出變更的內容中,第一項就規定,未滿18周歲的人員可以變更姓名。對于律法官更名到底不符合哪條規定,姓黨同志說,該文件今年11月10日才發下來,他還要研究一下,所以不好回答。
律師:公安規定不能與法律有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