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24 17:31:3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國際法理論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在此,筆者試圖通過引入本體哲學思想,從本體論的角度加強對國際法基本理論的研究并實現創新。新的世紀是中華民族實現民族復興的關鍵時期,中國需要一個穩定、和諧的國際環境,也希望在謀求自身發展的同時促進國際和平與合作,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確實希望能夠和平地崛起。新世紀的國際法應該為這種正義的、善意的訴求提供充分的支持。另一方面,國際法在本體論上至今很大程度仍然是西方文明的產物,發展中國家對國際法的參與主要限于具體實踐層面。過去一百五十多年尤其是近二十多年以來,中國國際法學界主要是學習與運用國際法,在國際法的發展上面,尤其是法哲學意義的發展上貢獻不多。然而,若要真正擔當起一個負責任大國角色的話,中國就應該在國際法理論,尤其是本體論上作出自己的貢獻。我們應該把延綿不斷的中華文明的優秀理念介紹給國際社會,實現與西方文明的交流與結合,促進國際法本體論的再次質變。
一、本體哲學思想簡介
本體,西文的對應詞為Noumenon,復數形式為Noumena。在西方哲學史上,本體一詞一般用來指世界本質、實體或存在體。古往今來,有諸多哲人都涉足了這類本體論域的、純粹關于世界本質的思考,只是他們各自使用的術語長期以來并不是一致的?!氨倔w”的詞源最早可追溯到希臘文noein(思維)一詞,該詞的意思是“被思想的事物”或“理智的事物”,是指相對于現象的可理解對象或終極實在的事物。由此可見,現象與本體的區別古已有之[1]。古希臘哲學家以自然界的感性事物為世界本體,如水、火、氣等;米利都學派首先提出世界本原問題,開創了本體論研究;柏拉圖的“靈魂回憶”、“純粹理念”等理論實際上也屬于本體論域的純粹思考,他還在其“形式論”中充分討論了本體與現象的區別問題。巴門尼德最早以抽象的“存在”為本體。亞里士多德則首先提出本體范疇,并以本體(或曰實體)為其第一哲學的最高對象,這些觀點見諸他在《形而上學》、《范疇篇》等著作中提出的“普遍形式”、“本質定義”等理論之中。亞里士多德的本體概念影響了近代的一些哲學家的本體觀,如斯賓諾莎的實體論等。
“本體”這一概念的明確歸功于康德,或者我們可以干脆地說,“本體”(Noumenon)這個詞就是康德造出來的。德語中本來有一個表示本體的詞:Ding-an-sich,但是康德在采用這個詞的同時,又對應于“現象”一詞的詞根(menon),使用了一個新的詞:Noumenon,顯然有其特殊的含義。在其所著的《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指出:“表現物,只要依據范疇的統一性作為對象被思維,稱之為現象。但如果我設想某物,它僅是知性的對象,而卻作為這樣的,盡管不是感性的直觀,而能將(作為)智性的直觀給予;則這樣的一類某物當名為本體(只能用智力了解)。”“本體之概念———它關涉于不應被思考作是感性對象,而是只通過純理智認作是物自身的東西———是絕無矛盾的概念?!笨梢?康德創造這個術語,是為了把現象與本質區分開來,把探討現象的認識論與探討本質的形而上學區分開來。根據康德的界定,“本體”這一概念主要有以下幾個意思:第一,它是超感覺、超經驗、超現象的對象,是離開意識而獨立存在的不可知的自在之物,是感性的來源;第二,它是認識的界限,防止感性直觀超出現象界而擴大到物自身;第三,它是理性的理念。
本體論,英文的對應詞為Ontology,德文與法文的對應詞均為Ontologie。該詞最初的源頭是希臘文logos(理論)和ont(是,或存在),后來又有拉丁文Ontos作為其詞源,意指存在物或存在者。德國學者郭克蘭紐最早使用了“本體論”一詞以指代形而上學。法國學者笛卡爾把研究本體論的哲學稱作“形而上學本體論”。克勞伯把本體論稱為“第一科學”,沃爾弗則叫它作“第一哲學”。
應該指出的是,在西文中,“本體”與“本體論”兩個概念之間并不像中文表述那樣具有一目了然的、嚴格對應的聯系。西文中的“本體論”不僅包括關于本體的理論,還包括形而上學的一般性或理論性部分,甚至有時被用來指整個形而上學。無怪乎有的學者會認為,嚴格地說ontology應譯為“是論”或“存在論”。但就本文的討論范圍而言,“本體論”僅需取其最狹義的含義。因此,本體論是關于存在及其本質的抽象性質,或曰最終本性的學說,簡言之,它就是關于本體的學說。
二、本體哲學思想之揚棄
本體哲學思想對中國當代法哲學的發展具有借鑒意義。然而,欲將“本體”、“本體論”這一組概念引入法哲學的領域中,必須對這一組概念做出適應于時代的揚棄。這其中的關鍵又在于對“本體”的揚棄,因為本體論就是關于本體的學說,一旦恰當地界定了本體,本體論的界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了。
對于康德的本體概念,可以吸收以下精華部分:第一,本體是獨立于意識的、關于事物本質的抽象存在,它是對事物的具體認識(既可以是理性的又可以是感性的)的來源,我們只有透過現象、超越具體理性才能認識它。第二,本體劃出了對事物的本質認識與非本質認識的界限,后者不能夠取代本體成為所謂的“基本理論”。第三,本體是根本的、純粹的理性理念,它可以指導具體認識和行為。
當然,康德本體觀的以下方面是應該予以否定的:第一,本體不可知。列寧曾指出,從這個意義上講康德是唯心主義者。的確,按照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一切存在,包括關于事物本質的存在,都是可以認識的。當時康德提出本體不可知,一個重要作用,就是通過論證作為絕對實體的上帝的不可知,將宗教勢力排斥在認識論之外,保持自然科學的獨立性。但是,如今時過境遷也就沒有這個必要了。第二,本體論與認識論的絕對對立。在辯證唯物主義看來,物質決定意識,意識反映物質,不存在不可知的事物,只是可知的程度與方式不同。正因為如此,作為對先前哲學(包括康德哲學)的揚棄的唯物辯證法沒有采取本體論與認識論絕對對立的立場。本體,在我們看來,一方面是一種抽象的客觀存在,另一方面是可以被認識并用來指導實踐的。因此,我們這里引入的本體及本體論概念,是一個經過唯物辯證法批判的概念,是一個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概念。本體,是指獨立于意識的、關于事物本質的抽象存在,它是對事物的具體認識的來源,它可以被認識并被用來指導實踐。本體論就是關于本體的學說和理論。
三、本體哲學思想在中國國際法哲學中的運用
在法學領域中引入本體概念,并非筆者的獨創。近年來,很多學者都在這方面做了有益的嘗試。首先,來看法理學領域的情況。張文顯先生在法理學中引入并界定了“法的本體”概念。他認為,任何一門科學的出發點都是它的研究對象的本體性質。法律本體就是法這一社會存在物及其本質、關系和規律。關于這些問題的理論研究就是法的本體論。法的本體論涉及法律的本質是什么、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法律內部的構成要素和結構如何、法律的存在形式是怎樣的、法的核心內容是什么等重要問題。關于法律本體問題的回答歷來是劃分各種不同流派的主要依據[2]。葛洪義先生指出,法的本體論是指關于法律現象究竟是什么的學說和觀點,只有弄清本體論與認識論的關系,才能正確把握方法論問題的要害和關鍵[3]。上述界定都是具有合理性的對本體概念的解釋。但值得注意的是,它們并沒有批判性地回溯本體概念的哲學來源,而僅僅著重于在現代法理學的語境中賦予本體概念以某種重要意義,因而與本文所界定的法的本體概念有一定區別。相比之下,本文的法律本體概念范圍更為狹窄一些,只有直接關乎本質的關系與規律(而不是所有基本關系與規律)才能進入本文視野。丁以升先生強調,法律的本體問題是法哲學領域的重要理論范疇。他介紹并采納了古希臘米利都學派的觀點,認為本體是指本原物,一方面,它是所有其他事物的出發點與范型;另一方面,其他事物的存在的合理性必須以它為基礎,并向它復歸[4]。此外,還有一些學者在一般意義上使用了本體概念,他們沒有專門解釋這一概念,而僅以之說明某些關于“法本原”、“法自身”的基本范疇。
其次,來看部門法哲學領域的情況。陳興良先生在刑法中使用了本體概念。他認為,所謂“本體刑法學”,是一種自在于法條、超然于法條的法理,它不以法條為本位而以法理為本位。法理的邏輯演繹取代了法條的規范詮釋[5]。不難發現,這個“本體刑法學”概念雖然也具有偏理論、重思辨、超實在法的特征,但它實際上不過是借“本體”來談理論,將刑法法理在一種廣義的本體論的語境下單獨拿出來討論而已。直言之,“本體刑法學”就是理論刑法學。應該說,這種做法代表了目前在部門法學中較為常見的對“本體”一詞的使用模式,即直觀地“借用”。
再次,來看國際法學領域的情況。李家善先生在介紹自然法與萬民法的關系時,曾經稱Noumena為“本體論”[6]。顯然,他無意于仔細探究與嚴格區分“本體”(Noumena)和“本體論”(Ontology)概念。王鐵崖先生在討論國際法的淵源與國際法一般原則的關系時,使用了“國際法本體”的概念,他傾向于認為國際法的原則就是國際法的本體,國際法本體是對應于國際法淵源的范疇[7]。這也是一種對本體概念的直觀借用。事實上,大多數學者在論述國際法的理論問題時,都沒有使用“本體”概念;而少數有意或無意使用了這一概念的學者,也并未注意去推敲“本體”概念的真正內涵。
最后應該指出,即使是國外的學者,也鮮有使用帶有濃厚哲學氣息的本體(Noumena)概念來討論國際法乃至法學問題的,他們至多在有限的場合使用了廣義上的本體論(Ontology)概念。
總的來說,目前在中國法哲學領域內對本體概念的使用,主要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同時也是最常見的一種,是直觀性地借用,即不去界定本體的范疇,而是利用“本體”這個詞帶給人的直觀印象(偏理論、重本原、超實在等),闡述自己所關心的問題;另一種是解釋性借用,即先在某一法學領域內對本體做出自己的界定,然后再加以使用;最后一種則是引用舊有的哲學(包括法哲學)的本體觀,這多半是出于介紹的需要。與前人的做法不同的是,本文所要從事的,是對本體概念的批判性、系統性使用。筆者認為,法的本體,是關于法的本質的抽象存在,是一切關于法的現象與意識的來源。法的本體論,是探討法的本質的抽象理論,簡言之,它就是關于法的本體的理論。法的本體論是法哲學的最基本組成部門,它絕對不等同于我們一般所說的“法的基本理論”,后者是一個更為寬泛而常用的概念。法的本體論只回答“法是什么”、“法的基本架構如何”、“法如何作用于社會關系”等最為本質的問題。人們可以通過研究法的本體論來更好地認識法的本體,并由此更好地指導自己的社會實踐。
相應的,國際法的本體,是關于國際法本質的抽象存在,主要由國際法的概念、性質、分類、效力依據、淵源、運作模式等最為本質、抽象的范疇構成,是一切關于國際法的現象與意識的來源。國際法本體論,就是關于國際法本體的理論。國際法本體論絕不等同于一般所說的“國際法基本理論”或“國際法原理”,后兩者是更為寬泛而常用的概念。國際法本體論只回答“國際法是什么”、“國際法的基本架構如何”以及“國際法如何作用于國際關系”等最為本質的問題。國際法本體論是國際法法哲學的最基本組成部分。人們可以通過研究國際法本體論來更好地認識國際法的本體,并由此指導國際社會實踐。
四、在國際法哲學中引入本體哲學思想的意義
在國際法哲學研究中引入本體與本體論概念,筆者認為至少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第一,凸顯構建國際法理論的兩大基本元素。實際上,關于國際法的性質,只有兩種學說:自然法學與實在法學。古往今來,無出其右。其他的理論總是在這兩者之一或兩者結合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主張。比如,格勞秀斯(Grotius)提出“國際法是自然國際法與意志國際法的結合”,普芬道夫堅信國際法就是自然法,而特里派爾則認為國際法是實在法。再如,凱爾森(Kelsen)盡管指出國際法是實在法,自然法是“非科學的”;但他在建構所謂“純粹的”法律體系時還是以明顯帶有自在性的“基本規范”———“約定必須遵守”為體系基礎,可見其理論在本體上仍然跳不出自然法學與實在法學結合的范示。由此,勞特派特僅承認凱爾森的“純粹法學”具有“方法論”上的巨大意義也就不足為奇了??梢?這兩種學說是關于國際法本質的認識的基本分類,是國際法本體論的基本元素,構建完整的國際法理論就要從這兩大學說入手(當然,這種構建是一個揚棄性的進程,筆者提出的新的自然法概念不同于舊的自然法概念)[8]。
第二,將對國際法本質問題與非本質問題的研究區分開來。實際上,很多國際法學說,尤其是各種新興流派的主張,并不探討國際法的本質問題。它們或者從一個有關國際法本質的角度出發,著重探究與之相聯系的具體問題;或者干脆避開抽象的國際法本質問題,直接而具體地分析某些國際問題并提出自己的主張。實際上,基于同一個本質問題,以新的視角和方法對新的問題作出新的研究,從而發展為一個新的學術流派,是很常見的現象。但無論這個新的流派顯得多么標新立異,無論其對其他理論的批判如何激烈,都不能抹殺其在本體論上的共同性的存在。
比如紐黑文學派,它把國際法視為國家對外政策的表現,這就意味著它以實在法學對國際法本質的歸納———國家意志是國際法的依據為出發點。但是,它著重研究的是國際法,即國家對外政策的制定過程,尤其是有關的個人在其中如何發揮作用。無怪乎羅斯索爾將它稱為一種方法論(Methodology)。又如女權主義學派,它根本不關心國際法的本質問題,只想說明在國際法的制定與實施中男性思維占了上風并主張提高女性在國際上的權利、地位與尊嚴。英國學者布朗利在他的名著《國際公法原理》中,直截了當地回避了國際法性質等根本問題,而是使用了自己的獨特視角來審視國際法并構建體系。
這并不妨礙它們成為一派學說,但是,如果不能準確地對各種學說予以定性歸類,就容易混淆國際法的本質問題與非本質問題,讓人讀得越多越糊涂,甚至找不到國際法的本質問題。顯然,各種學說都有其可取之處,也都有自己的適用范圍。如果要探討一個宏觀性、基礎性的問題,就應求諸于關于本質問題的學說;而如果探討一個具體層面或角度的問題,關于具體問題的學說作用更大。只有將本質問題與非本質問題區分開來,才能準確地適用各種學說,否則就只能是“盲人摸象”,既無法解決問題,又造成思維的混亂,最終只能導致對國際法以及國際法學更大的不信任和迷惑。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國際法雜志》1999年第2期上推出了一個名為“國際法方法論論文集”的專欄,評介了晚近的七大國際法流派(包括實在法學、紐黑文學派、國際法律進程學派、批判法學、國際法與國際關系學、法經濟學、女權主義法學等)。在項目計劃書中,作者明確指出,這里的方法(Method)并非狹義的確定資料的法學研究方法論,但它也不是關于國際法性質的抽象理論,它所關注的是對國際法的現狀及其成因的更明確的認識,以及國際法的下一步走向??梢?這個“方法”所討論的,是派生于但并不屬于本體論的其他國際法基本理論。無獨有偶,很多國外學者把晚近出現的國際法學術流派稱為“新方法”(NewApproaches),這也說明這些流派的“新”主要體現在其形式上、視角上而不是性質上??梢?國際法的方法論層出不窮,但是在本體論上,卻依然保持了自然法學與實在法學的基本分類。我們有必要將兩者區別開來,并根據不同的需要適用不同的理論。
由于國際法涉及的大多是國家之間的交往,加之存在很多抽象的原則、紛繁復雜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機構,在同學們看來不像學習國內的民商法等與自身生活聯系較緊密,所以一部分學生對學習國際法產生了質疑。因此在國際法的教學過程中如何引導學生正確看待國際法、理解國際法的精髓,使學生從被動聆聽變為主動“不恥下問”,轉變學生的學習觀念尤為重要。第一,教師應該轉變以往的純講授“理論”知識,而應該“傳道、授業、解惑也”。國際法專業的教學不僅強調思考的重要性,同時也包含了經驗的屬性。所以教師在授課過程中不僅應擔當起學生“指路人”的角色,而且應該注重對學生應用性知識的講授。在教學過程中讓學生學會的是一種思維模式、一種學習方法、一種國際性的審視視野。帶著這樣的維度去學習,就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重塑對國際法的學習渴望,收獲內驅力。第二,從以往在國際法教學中以教師講授為主導的“填鴨式”向強調學生在國際法教學中的“師生互動”教學方式轉變。受傳統法律教育影響,當前高職院校法學專業教師在課堂教授時往往重理論而輕實踐運用,教師上課的方式大多是機械的照本宣科,學生也是死記硬背一些法律原則和法律條文,不能理解法律制度背后涉及的法理精神,造成了法學教育和法律實踐層面脫軌。我們應該改變以往的傳統教育理念,倡導教師在課堂教學模式中廣泛使用discussion(討論)、dialogue(對話)、debate(辯論)的3D教學方式進行教學。這種教學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地調動師生互動,將教學、研討、辯論于一體,既注重實踐又注重法律事務能力培養,唯有此,才能真正使學生學有所得并適應國際潮流的發展。
二、教學內容
在談及教學內容時,首先,不免要涉及對國際法教學時所用教材的選擇。當前國際法的教科書種類繁多,針對高等職業院校法律事務專業的特點,筆者比較推薦白桂梅教師主編的《國際法教程》,該書通俗易懂,同時又深入淺出,在講授國際法上的很多制度時為了便于學生深入理解附帶國際司法機構的經典案例,通過案例使學生能夠對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其次,學生課后可以閱讀由英國的詹寧斯和瓦茨修訂的國際法經典讀物《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作為擴展讀物,該教材內容體系全面深邃,并給出了大量詳實案例介紹和評析,尤其注重實證分析研究。國際法教學涉及的知識內容和層次結構龐雜廣泛,基本涵蓋了人類活動的各個領域和方面。而且涉及到的相關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習慣、國際案例不勝枚舉,同時也涉及到我們國家在相關問題上的實踐。筆者曾講授國際法四年,根據經驗,可以將國際法的知識分為五個部分,依次為總論(包括國際法的概念、性質、淵源、國際法效力的基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問題)、主體論(國家、國際組織、個人)、行為論(外交和領事關系法、條約法、戰爭和武裝沖突法)、客體論(主要涉及領土法、海洋法、國際空間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這些都屬于國際法的分支)、救濟論(主要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在開始先給學生頭腦中勾勒一個樹干結構,這樣以后每部分的添枝加葉學生就能輕松理解和掌握。同時,教師可以按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把知識層次分為了解、理解和掌握三個層次,就最基本的理論知識要讓學生完全知曉,對國際法的總論部分要全盤掌握,例如,國際法的性質、國際法的淵源、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國際法的主體、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家管轄與豁免、國際法上的責任等等。而對于分論所涉的海洋法、國際空間法、外交和領事關系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環境法、條約法、國際組織法、戰爭和武裝沖突法,學生對這一部分的基本制度理解即可。由于這一部分是國際法的分支,基本在研究生階段會選擇方向專攻學習,高等職業院校的法學專業學習畢竟不能太專,如果學生對這一部分的某個領域感興趣可以在以后的繼續學習中強化這一部分的知識,因此一定要分清主次。在課時量小而課程容量大的情況下,如果面面俱到很容易導致各章都是蜻蜓點水。在講述上述知識層次的時候肯定會涉及大量的國際法院國際仲裁機構的案例,這些案例可以讓學生下去采取自學的方式進行了解。因此,在選取章節的時候一定要把握好講課的廣度和深度,如果過深,學生一頭霧水,不知所云。其次,將國際關系相關理論引入國際法教學中。國際法的學習和研究不可能脫離了國際社會而孤立。在國際社會中,對國際政治、國際時事的學習可以幫助我們深入理解國際法的價值。
因此,在國際法的教學過程中引入國際關系理論不僅有助于學生對國際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運用,而且可以豐富學生的知識結構,使知識層面縱橫交叉,讓學生以更開闊的視野理解國際法制。最后,還要注重國際法和其他部門法知識的互串,平衡好知識層面之間的銜接,使知識過渡自如。在講授國際法的時候,在很多的場合可以比較其他相關學科。例如,在講到二戰后的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時,可以給學生先介紹二戰結束后形成的戰后格局及東西方兩大陣營對立的關系,可以幫助學生理解法庭建立的初衷和目的及審判的結果;在講到的歸屬問題時,不可避免要講到中日關系,包括從1895年后到1972年中日建交直至現在中日建交40年期間的中日關系。只用了解這期間雙方圍繞所發生的歷史事件的真實面貌,并結合國際法上關于島嶼有效控制的理論規則,才能從國際法的角度對的歸屬進行客觀的論證。國際間各種制度的構建本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各國相互妥協的產物,因此在講授某種制度規則時,可以引入國際關系領域的理論、方法和思維模式,促使學生對國際法的規則和理論做出正確的理解和評價,從而提升學生的思維跨度,讓學生了解每一個制度背后的利益和相互關系,避免直線思維。
三、教學方法
受大陸法系影響,我國法學教育重經院哲學和理論討論而輕實踐分析和法律實務訓練。因此,應注重將最近的國際熱點案例與先進的教學方式綜合靈活運用,如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教育、社會實踐等多種教學方式和方法,注重對學生實際參與法律事務、分析解決法律事務能力的培養,在教學中切實做到理論與實踐并重。
1.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由哈佛法學院前院長克里斯托弗•哥倫布•蘭德爾(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于1870年在哈佛法學院時創立,其與蘇格拉底教學法幾乎一脈相承,主要是通過讓學生閱讀、研究大量上訴法院的司法案例來學習如何進行法律思維和邏輯推理。在課前教師將本節課所需討論的案例布置下去,附上涉及此案的必讀和選讀書目,學生必須事先查閱相關的資料為上課做好充分準備,課堂主要采用對話和討論方式教學,通過提問、啟發、引導學生掌握案例背后所蘊含的法理。在講解知識點的過程中,引入比較具有針對性的鮮活案例,不僅可以使枯燥的理論知識變得生動活潑,啟發學生的繼續思維,而且有利于學生盡快掌握抽象的法學原理,并能靈活運用。選取國際法院的新近案例進行分析研討,既可以讓學生了解國際法中某項制度的法律適用,又可以了解國際法院的判案過程及國際法院大法官的思維方式,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例如,在講到國際海底資源開發中關于擔保國責任和義務的時候,可以給學生講述2011年海洋法法庭海底爭端分庭所作的關于擔保國責任和義務的咨詢案件。國際熱點時事涉及某段時間在國際社會發生的對國際社會產生重大影響,受到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事件,如近日的日韓獨島之爭、中國和菲律賓黃巖島事件、中日事件、美國南海巡航等等,這些都和國際法有非常密切的關系,教師在講授海洋法知識的過程中就可以將這些最新的國際熱點問題穿插其中,國家之間島嶼的爭端反映了領土的歸屬原則,有效控制原則的發展理論,美國插手反映了國際海洋法中的海洋航行自由的原則等等。教師可以結合國際熱點問題來設計一些案例和問題,同時在班里分組討論和交流,通過師生互動,培養學生獨立或合作進行分析問題的能力,讓學生形成對這些問題獨到的見解并提出解決的方案,這樣就能寓學于樂,同時又能學以致用,一舉兩得,提高教學效果和學生的可接受度。
2.多媒體教學法
國際法課程內容龐雜、理論跨度大,還涉及大量的法律概念的比較和分析,單純使用教師板書、語言、手勢等傳統方式教學,很多抽象的法律概念學生很難理解。如果我們能借助多媒體教學,教師制作多媒體課件,可以將圖片、聲音、動畫等綜合利用,用生動、直觀的資料將國際法知識演繹出來,將抽象的概念形象化。例如,在講授海洋法關于各個海域位置的時候,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國際海底區域、公海的位置,海灣、歷史性海灣的區別,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問題時,通過引入多媒體可以讓學生更直觀而非僅憑想象去理解知識,不僅增添了學生汲取知識的樂趣,同時極大提高了學生的學習效率。除此之外,教師還可以在課堂上使用較短的視頻資料組織教學,例如在講到二戰后的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時,可以給學生插入部分審判視頻資料,同時配合國際法理論知識向學生講解,這樣可以將晦澀的審判原則寓于豐富的視頻資料中讓學生學習,讓教師的教學更具有表現力和感染力。
3.法律診所式教學模式
法律診所教育模式最初源于醫學院對實習醫生的培養方式,主要通過讓學生親自參與具體的法律實踐活動,如接待案件當事人,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參與社區法律服務、移民法律服務、監獄和矯正機構法律服務、為殘疾人和兒童進行辯護、提供法律援助等來親自體會法律實務。這種診所的運作模式主要有內設式診所和外置式診所。和其他實踐性教學模式不同的是法律診所教育注重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同時認為,道德問題不僅僅是寫在書面上的文字,更應該在學生平時的法律服務工作中通過磨練其判斷力來提升。法律診所教育不僅注重法律基本規則和原理的解釋,更注重法律人實際操作能力和職業道德的養成,同時在縫合學術研究和司法實踐的空隙,把教學內容與職業實際相結合的運作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四、考試考核方面
國際競爭法是在世界各國國內競爭法充分發展的基礎之上,伴隨著商品、資金、勞務和技術等生產要素在國際市場上的頻頻流動以及各國在競爭法領域的合作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作為一個正在形成和新興的法律部門,國際競爭法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是調整控制和協調國際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要對國際競爭法有全面的了解,國際競爭法律關系則是不可或缺的一個方面。本文針對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概念、特點、三要素等相關問題作一個初步的探析,以期有利于國際競爭法的發展。
一、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法學的一個基本范疇,各部門法學均對其倍加重視并把它作為該部門法基礎理論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范疇進行研究。相應地,競爭法律關系是競爭法基礎理論中的一個基本范疇,而競爭法學界也很少有關于國際競爭法律關系問題的研究。法律關系,一般是指社會關系經法律調整后在相關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法學界關于法律關系含義的一般理解,可以認為競爭法律關系是特定社會關系經競爭法調整后而在相關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但要給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下一個比較嚴格的定義的前提是明確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簡單來講,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國際競爭關系。什么是國際競爭關系,判斷標準不同,界定結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為標準,那么具有涉外因素的競爭法律關系就可以被斷定為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只要競爭法律關系三要素中任何一個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斷定為國際競爭法律關系;如果依照國際法上對國籍的判斷標準來對國際競爭關系作判定的話,則可將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界定為跨越一國國境的競爭關系,即跨國競爭關系;如果以效果范圍為標準,對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競爭關系也可以納入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范疇,也就是說雖然競爭行為發生于一國境內,但行為效果卻對其他國家乃至整個國際社會的競爭關系產生了影響。對于跨國競爭關系和涉外競爭關系被納入國際競爭法律關系我們都能理解,但對于對國際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實質影響的競爭關系,由于對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競爭關系行為發生在一國境內,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國在立法實踐上均以效果原則來作為域外適用本國競爭法的法理依據,將表面上與本國無關聯的競爭關系都納入到本國的競爭法管轄范圍內,所以對于將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
影響的競爭關系界定為國際競爭關系理解起來就相對不太容易。但是在市場經濟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下,某些時候國內市場的行為往往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很容易觸動國際市場,雖然一國的經濟競爭行為在境內發生,表面上雖然與他國無關,但其程度實際上卻對整個國際市場的競爭秩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個時候將其納入國際競爭法的調整范圍并沒有什么不妥。如著名的波音-麥道合并案,雖然合并已獲得了美國反壟斷行政當局的批準,但依然遭到歐盟反對。為什么呢?因為雖然合并案的當事人及合并行為均位于美國境內,但他們的合并將會對歐洲的空中客車公司的市場份額產生巨大的沖擊,影響到歐盟在飛機制造市場上的經濟利益,對國際飛機制造業的市場產生了不利的影響,這個時候國際競爭法對這個案件實施管轄權的就有合理的依據,但由于國際競爭規則缺失,出現歐盟域外行使管轄權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為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競爭關系既包括橫向國際市場平等競爭主體之間的交易性競爭關系,也包括縱向國家或國家組織不平等主體之間在監督、管理市場競爭過程中的管制性競爭關系。綜上對國際競爭法調整對象的闡述,我們在這里可以給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下一個粗糙的定義,它是指國際競爭法在調整國際競爭關系的過程中在市場主體、國家或國家組織等相關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特點
國際競爭法律關系是指國際競爭法在調整國際競爭關系的過程中在市場主體、國家或國家組織等相關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與其他部門的法律關系,其特殊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范圍的特定性
國際競爭關系僅限于經濟競爭關系,即兩個以上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為爭奪較多的交易機會,獲得較多的商業利潤而展開的角逐和較量。即國際競爭關系的調整范圍僅限于經濟領域的反競爭行為,對于非經濟領域的,或非反競爭的行為,則不受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同時這種競爭關系還必須具有跨國性,或者涉外性,或者能夠對國際競爭關系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二)目標的利益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作出市場競爭行為,其目的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取商業利益。這種目標的利益性是競爭的本質之所在,缺少利益目標的驅動,市場主體既無競爭的壓力,也無競爭的動力,自然談不上競爭關系的產生和發展。所以,國際競爭關系是平等的經營者之間為了爭奪商業利益而結成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產生與發展過程始終與商業活動和商業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
(三)主體的對立性
在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中,每個競爭者都帶有明確的目標性,并都力圖通過有力的競爭行為獲取更多的商業利益。在這個過程中,一個競爭者目標的實現,往往意味著競爭相對方的目的破滅。國際競爭關系總是在主體之間利益的此消彼長的過程中保持著動態平衡,維護著這種社會關系的穩定。
(四)客體的特殊性
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重要性日益顯著,當前,在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內容主要體現平等性與合理性兩方面?,F階段,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原則作為基本原則有著積極的意義與深遠的影響,它利于維護國與國的公平,利于推動世界經濟的穩定與和諧發展。
一、公平的概況
(一)公平的概念
在法律中始終追求著公平與正義,但關于公平的概念,在經濟學、法理學與政治學中存在一定的差異。
在經濟學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分配結果。通常情況下,經濟學家對公平的闡述是借助蛋糕的等份分配實現的,此時社會主體均獲得了同等的利益,公平具有一定的算術意義。在經濟學中,此類公平難以在現實生活中實現,但在法律領域中有所運用,如:民法中的賠償制度,利用公平的方法對責任主體的賠償數額進行了分擔。在國際經濟法中,分配結果中難以體現平等,主要是由于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個國家的國力存在差異,因此,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其權利、義務與影響等各個方面的差距是明顯的。在政治學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獲取機會。政治學理論中的平等具有幾何意義,此時的公平主要體現在社會主體的財產與榮譽等分配和其地位與貢獻等保持著正相關。
在法理學方面,公平主要是指自然人與法人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此時,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均擁有同樣的待遇。在國際法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反對文明國家對其他國家的公然歧視,對于任何主權國家而言,其地位是平等的、獨立的、排他的,在國際關系中,任何國家均沒有特殊待遇。雖然,該理論為國際秩序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利于公平、有序國際秩序的建立,但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仍未能實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國際經濟法中公平的概念
在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主權國家擁有平等的地位,各個主權國家均可以參與國際經濟法的制定、保持國際經濟關系的交往與涉外經濟活動的自主管理。在世界范圍內,國家間開展經濟活動過程中,國際經濟法規定所有主體是平等互利的、公平互惠的。
(三)公平原則的分歧
目前,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存在爭議,不同學者根據不同角度、依據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價值、構成等進行了闡述,具體的觀點如下:
一種觀點為公平原則應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學者對國際關系的演變進行了研究,殖民體系與后殖民體系是導致發展中國家經濟惡化的歷史原因,因此,發達國家要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相應的支持,此想法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體現了公平與正義。
另一種觀點為公平原則主要是對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各方主體間的關系進行調整,并保證其法律地位,但國際經濟法中不能將公平原則作為基本原則,主要是由于它對國家間的經濟關系進行規范缺乏可行性。
二、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
(一)構成條件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主要是指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的最基本法律原則,此時的原則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它作為特殊形式表現在國際經濟法中。國際經濟法中的基本原則,其構成條件如下:
首先,彰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法中所體現的基本精神可以稱之為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國家作為重要的參與者,它參與著國際經濟法的創設,因此,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便是參與國際經濟活動國家的價值取向。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為:在國際經濟關系中,明確國家的主導地位,強調國家主權的平等性、神圣性,構建國際經濟的秩序,承擔條約義務等。
其次,適用性。國際經濟法中的適用性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國際經濟法在任何領域均可以使用,此時的基本原則從整體上把握著國際經濟關系,借助國際經濟法,對經濟關系進行著方向性的引導。
再次,穩定性。國際經濟關系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如:國際政治與經濟環境等,使此關系具有動態性、復雜性與多樣性等特點。同時,在穩定時期,國際經濟法均有所發展。對于國際經濟法中的基本原則而言,雖然它在逐漸變化,但在理論支持與實踐驗證的基礎上,基本原則均彰顯著法的基本精神,引導著法的穩定發展,因此,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最后,強制性。國際經濟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在國際經濟關系中,法律法規對特定活動進行著強制的調整,在此基礎上,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作用得到了發揮。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各個國家,要遵循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進而其基本精神將得到實現,同時也能夠保證公平與正義目標的實現。
(二)主要依據
1.體現著國際社會的公理。公平原則彰顯著國際經濟法的法律內涵,表明了國際社會創設國際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在一定的時期內,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仍為主權國家,并且主權國家的經濟制度直接影響著其對外的經濟活動;同時,主權國家的國際經濟活動目標為實現國際收支的平衡、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福利的增長等。公平原則的確定直接決定著國際經濟關系,是其可靠的基石。在現代社會,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均要體現公平。因此,公平原則為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
2.擁有一定的歷史淵源。目前,世界體系中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二者面對的國家環境存在差異,發達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在殖民地獲取了大量的原材料,并對勞動力進行了剝削,在此基礎上,實現了財富的積累,進而促進了工業化的發展,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現狀不容樂觀,其面臨著惡劣的環境,此時的發展中國家均曾是殖民地,在政治與經濟等方面均被控制過,在現代國際社會中,世界體系雖然被建立,但在全球化的環境下,發展中國家的自決權仍相對較少,在經濟、政治等方面受到發達國家的影響與控制。因此,發展中國家在獨立后,其發展速度較為緩慢,為了實現國家的富強與繁榮,要求構建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制度,并打破舊的國際經濟秩序。發展中國家對公平有著實質性的要求。
3.具備合理的價值支撐。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體現著雙重的價值,一方面,關于公平的概念要堅持歷史的觀點,保持歷史的連貫性,將歷史與現實進行有效的結合,此時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交往中,要對二者的差異給予考慮,并為后者提供相應的優惠待遇與發展機遇,具體的有貿易傾斜、技術支持與資金援助等;另一方面,在經濟全球化與一體化的環境下,國際經濟交往要堅持公平互惠,發展中國家要擁有一定的發言權與決策權,在此基礎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才能夠實現共同繁榮。
4.涉及國際經濟法的各個方面。在國際經濟法的各個方面均要體現公平的理念,通過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制定,體現發展中國家的要求與意見,同時發達國家要對發展中國家提供關稅優惠待遇、咨詢服務、資金支持與技術轉讓等。
三、 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重要性與實踐
(一)公平原則的作用與意義
在發達國家發展過程中,借助發展中國家的資源與勞動力,實現了發展與壯大,此后,發達國家借助自身的優勢再與發展中國家進行競爭,此時的競爭雖然堅持了公平原則,但在實質上卻體現著嚴重的不公平,違背了公平原則。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要積極利用公平原則,對發達國家的潛在剝削進行停止,并爭取實質性的平等,在此基礎上,世界經濟的發展才能夠趨于健康與穩定。
公平原則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它指導著國家主體對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運用,面對新的情況,它彌補著法律規則;同時,它規范著國際經濟活動,對不平等的貿易往來進行著糾正,進而逐漸形成了合理的經濟關系。公平原則對于法律的運用與世界經濟關系的規范均有著重要的作用,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是最佳的狀態,利于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但如果雙方過于關注自身的利益,則會制約經濟的可持續與長遠發展。
當前,國際交往日益緊密,為了保證交往的高效性與合理性,要確定國際經濟法原則,以此規范國際交往,公平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利于維護世界經濟的健康、良性發展,利于控制世界經濟的風險;同時,公平原則體現著公平互利的道德理念。在經濟全球化與一體化的背景下,公平原則的重要性日益顯著,在當今的世界經濟中,公平原則的運用具有廣泛性與普遍性。
(二)公平原則的實踐
1.普惠制。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發展中國家面對著復雜的環境,為了實現公平原則的落實,利用《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對該原則給予了肯定,在國際經濟合作過程中,發達國家要為發展中國家出口的產品提供優惠的關稅制度。
在普惠制中,給惠國為發達國家,受惠國為發展中國家,該制度主要是指受惠國在銷售產品時,給惠國要接受更為優惠的價格,在此基礎上,實現本國經濟的發展,并推動國際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給惠國的優惠方案制定依據為本國國內法,因而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雖然普惠制規定給惠國要為受惠國提供關稅優惠待遇,但并未規定給惠國必須履行此項義務。在國際經濟交往過程中,給惠國的關稅優惠待遇均以自身利益與政治需求來制定,普惠制的形式化較為明顯,它逐漸成為了發達國家的政治獎懲方法。因此,在國際經濟法中要堅持公平原則,進而使普惠制發揮其積極的作用。
2.S&D條款。S&D條款主要是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它對互惠進行了闡述,即:互惠互利安排。此條款的法律依據為公平原則,其內在精神也為公平原則,表明了公平原則的重要性。
根據S&D條款,發達國家要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一定的優惠待遇,但在WTO體制下,優惠待遇受到了限制與轉化,因此,發展中國家要堅持公平原則,以此維護自身得到合法與正當權益。
綜上所述,在國際貿易不斷擴大的背景下,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的競爭日益激烈,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要堅持公平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公平原則是重要的,它是世界經濟健康、良性與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同時利于維護國家主權的平等。相信,隨著公平原則作用的有效發揮,國際經濟、國際關系也將更加和諧與穩定。
作者:胡啟琛 來源:法制與社會 2015年21期
編輯點評:
論文摘要:國際經濟法研究生教育質量的提高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中課程設置是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首要環節,要合理設置課程,構建科學的研究生課程體系。目前我國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結構不合理,學期分布不平衡,沒有針對性,公共課與專業課比例失衡,忽視學生科研和實踐能力的培養。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革我國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的幾點建議。
一、目前我國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的現狀
從各院校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研究生的培養計劃中可以看出,大多數的研究生教育課程體系結構與本科基本一樣,總學分為30多學分,由必修課、選修課和公共課程組成,必修課和選修課中的專業課幾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學分,必修課和選修課的學分各占總學分的大約六分之一,而公共課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課和選修課所占學分的比例。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北京大學法學院為例,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大體與上述統計一致,設置了體現學院特色的“國際法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專題研究”、“國際知識產權與技術轉讓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原著研讀”、“國際貨物運輸法律與實務”、“國際投資與技術貿易法律規則與實務”、“公司財務與法律”和“ 國際商事仲裁法”等相關課程;北京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的課程設置則將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包含在國際法當中,沒做細小的劃分。華北電力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的課程設置表由學位課、必修環節和選修課三大部分構成,其中學位課包括公共課、學科基礎課、學科專業課。從課程分布來看,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開設了“國際貿易法專題”、“國際投資與金融法專題”、“國際法專題”和“國際經濟爭端解決研究”,下學期開設了“法律實務專題”、“專題課程”和“法學經典文獻選讀”等相關課程。二年級幾乎不設任何的專業課程,主要由學生自己支配,撰寫個人的畢業論文。
從以上各院校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設置來看,大體存在以下特點:各院?;旧鲜前凑战虒W大綱上的教學要求來進行課程設置;對國際經濟法細小專業的劃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學生研一階段的課程設置密集,實踐課設置稀疏等。
二、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存在的主要問題
任何學科的課程設置都是為實現教學目的服務的,國際經濟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國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課程設置與當前的社會發展需要存在嚴重的脫節,這一點從研究生畢業時的就業狀況就可以看出。本專業學生就業時為何屢遭閉門羹,經過高層次的研究生教育階段學到的知識為何到了社會上卻慘遇死穴·以下從多方面探討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存在的問題。
1.國際經濟法課程體系不合理
國際經濟法法學研究生課程一般分為公共必修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總學分為30多分。其中英語、政治等公共課課時較多,都超過了專業課所占學時,這樣學生就把大量的時間花在了與本專業無關的理論知識的學習上。公共課與專業課設置比例失調是該專業課程體系的明顯缺陷,公共課上學生哈欠連連,甚至逃課也是經常出現的現象,長此以往這種潛在的厭學情緒會影響到學生們對專業課的學習。培養單位為了按時完成培養計劃,普遍采用減少專業課程門數和內容等方式,導致專業課程數量不足,學分要求相對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寬廣深厚專業基礎的形成。[1]
以華北電力大學研究生院課程設置為例,包括國際經濟法在內,所有的法學課程都必須在研一階段全部修完,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階段法學研究生的課程壓力,學生就會為了修滿學分而上課,日甚一日的學習疲憊狀態影響了學生們的學習質量。其他很多兩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級的教學大綱上排滿了學生的課程,二年級幾乎不設任何課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級的課程很多,任務很重,二年級大量遞減,三年級的課程幾乎為零。這樣的課程設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時間為國際經濟法研究生將來的就業做好準備,但從整體看來這樣的課程安排其實是值得商榷的。
2.國際經濟法課程內容沿襲本科階段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生階段的某些課程沿襲本科階段的課程設置,課程的難易程度沒有做明顯的區分。以華北電力大學為例,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學期選過一門“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但這門課程幾乎所有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本科階段都已學過,此課程也并沒有對本科階段學到的知識做深層次的挖掘,知識水平并沒有得到提高。正如謝安邦教授所說,“研究生教育部分課程內容的高深層級性只是體現在對本科生課程內容在橫向層面上作平面式的擴展上,而并沒有凸顯研究生教育在課程內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國際經濟法專業課程劃分不夠細致
一所院校中專業同為國際經濟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從各院校為其設定的培養方案來看,他們的選定課程幾乎是一樣的。雖然同為此專業的學生,但在國際經濟法具體領域當中每個學生對其關注度和興趣是不一樣的,有的喜歡國際金融,有的偏愛國際貿易,通過學習每位學生應該都有一個所擅長和熱衷的細小領域。但有些培養單位卻硬性地為同一專業的學生設置相同的課程,忽視學生的個體性和創造性,培養方案沒有因地制宜、因人而異,主要表現為課程設置體系中學生的任選課程嚴重不足,對其進行學分限制?!叭芜x”即意味著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選擇自己喜歡的課程,這些任選課程的設置是與學生的專業相聯系的,雖然是同一專業,但是更應該關注學生個性特征的培養。
4.實踐性課程太少,忽視學生實務能力培養
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除了涵蓋基本的法學理論知識以外,對實務性問題的研究要求也很高。以國際貿易為例,跟單信用證是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通過教學要讓學生知道如何草擬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及熟悉跟單信用證的結算流程等相關問題,當然,這對教師的要求很高。如果教師沒有該方面的實踐經驗,課堂教學就會流為純理論教學,如此這般學生上課就會覺得空乏無味,不會將知識學以致用。造成此問題的根源在于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設置存在弊端,除此之外師資力量不足也是重要影響因素之一。實踐性課程在學生必修課和選修課當中都有涉及,相對而言在選修課中占的比重較高一些。實際上實踐教學應該貫穿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的始終,案例教學就是很好的一個例子,該專業的學生都知道國際經濟法相關課程的案例大都來自于專門的國際仲裁機構和wto爭端解決機構等貿易實務領域,這些案例牽扯到的背景知識有很多,難度很大,有時候把一個案例搞清楚,進行透徹分析都要花耗很多的課時。于是學生為了簡單獲得相應的學分再加上培養單位、老師的關注度不夠,將實踐環節進行壓縮,模擬仲裁機構、國際法院、爭端解決機構等進行案例分析。雙方辯論的實踐課程與專題研討更成為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的奢望。
三、國際經濟法課程科學設置的建議
設置科學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課程是一項系統工程,圍繞以上存在的問題,本文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加以完善。
1.強化科學設置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思想意識
任何問題的解決都要從思想意識上加以重視,只有從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將有效的行動付諸于實踐。良好的課程設置是學生習得本學科知識,掌握知識要領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對研究生的課程設置來說,科學的課程規劃能將學生學到的知識從縱向上加以延伸,對于提高教學質量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學合理的課程設置在研究生整個培養方案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和綱領性的地位,是實現高層次教學目的關鍵環節。因此,必須強化思想意識,制定科學合理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內容,將本專業課程改革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開展。
2.制定科學的學習教材
從根本上設置一套科學合理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學習教材,為國際經濟法研究生開設關注時代前沿的課程,教材編寫組應該由本領域內有影響力的資深專家、教授和學者組成。各院校要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和針對性的獎勵措施,將編寫教材的質量優良作為老師評優評先的考核標準之一。另外實務性專家人士也應該參與進來,如國際貿易、金融、投資等具有較高學習難度領域,在一些案例的編寫上應該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門人士來完成,從而制定科學的學習教材。
3.全方位統籌課程設置,體現課程設置整體
培養單位應學習先進國家在此方面有效的實踐經驗,如日本的京都大學就是很好的效仿對象。該校研究生階段的國際經濟法課程與本科階段的課程設置之間有明顯的難易梯度,研究生階段課程安排重在開闊學生思維,拓寬學生知識面,給予其較大的自主空間;加大對專業英語的重視程度,英語課程設置應做到與國際經濟法相關領域密切掛鉤。
在師資建設上,加大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力度,此領域專家不但應具有深厚的國際經濟法理論基礎,對相關實務問題要有豐富的經驗,熱點問題也應有自己獨到的見解;改變填鴨式的教學方式,做到案例教學和雙語教學雙管齊下。國際經濟法案例相比其他的法學學科的案例來說難度更大,而且相對來說獲取權威、經典案例的途徑不是很多,如此一來對上課教師的要求就特別高,因此授課教師就必須利用課下時間收集可利用性強的案例,歸納總結,從而不斷積累經驗;國際經濟法專業對外語水平要求很高,在國際貿易領域,使用眾多國際貿易術語和大量商務英語詞匯,因此教師應努力提升自己的外語水平,爭取各種可以到國外作訪問學者的機會,將國外的前沿知識帶到國內課堂上來。此過程中也應注意學生對知識的接受程度,難度不應太大,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推進。另外意大利在國際經濟法方面“演講式”教學模式也是值得借鑒的不錯選擇,教師應充分開發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提倡學生們走上講臺。
從學生自身來講,首先應定期參加國際經濟法相關領域的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國際學術交流會議等,活躍學術氣氛;其次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外語水平和能力,不管是課上還是課下都要有針對性去學習。
4.優化知識結構,注重因材施教
首先,針對各校具體情況,部分院校應該將不同年級的研究生課程安排做一下協調,松弛有度,合理布局研究生階段的課程內容,分散研究生在研一階段課程過多的壓力,刪減與本科國際經濟法課程重復的研究生課程的學時,課程的科學設置要做到對知識結構的優化。其次,充分利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可采取網絡媒體教學,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定期聘請國外的專家、教授進行視頻講學和面對面講學,此過程中要重視國際經濟法研究生的自我參與意識。再次,培養研究生的自學能力。學生應仔細閱讀國內外本領域最新的文獻、專著,關注國際社會熱點問題,課上按專題或者小組的形式進行講解,把課堂表現作為對學生進行考評的參考標準之一,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最后,對國際經濟法專業再進行細致劃分,針對每個學生不同的興趣愛好與擅長領域深度細分課程,培養單位要因材施教,體現專業特色與學生特長。
5.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研究生階段與本科階段應該是兩個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層次,研究生階段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應該更勝一籌,實踐性應該更強一些。但絕大多數院校提供研究生實習的機會很少,國際經濟法專業的學生到國際法院、仲裁機構、爭端解決機構獲得實習的機會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視本專業研究生科研實踐能力的培養,培養單位應竭盡全力為學生著想,如可以安排學生在固定時段到一些證券機構或國內比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以上是讓學生“走出去”的模式,還可以采用“引進來”的模式,即課堂教學應模擬法庭辯論,將與辨析案例有關的專家、教授、涉外律師以及實務性人士、學者等請到課堂上來,對學生出現的問題進行現場指導。通過這種“走出去”與“引進來”的戰略,將學生所學課堂知識與將來的就業緊密聯系起來,增強學生的實務能力和實踐經驗,力爭為學生將來走向社會,走向工作崗位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 法科學生 憲法心理 憲法理論 憲法信仰
憲法學是我國高校法科學生所修的主干課程之一。作為基礎性的理論課程,其開設于法科學生接觸法學知識的大一學期。憲法學在整個專業知識體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在憲法學教學中,隨著理論學習的深入,法科學生會形成自身對憲法的情感、認知甚至是一種內心的信仰,而這都與憲法意識相關。在憲法學教學中,憲法意識歸屬于心理、觀念層面的內在專業素養,并未引起教師和學生的足夠重視,法科學生整體的憲法意識較為薄弱。從法學教學本身的要求而言,法科學生具備法律意識是教學目標之一,在憲法學教學中樹立法科學生的憲法意識更是應有之義。對于將來致力于我國法治發展的法科學生來說,該群體憲法意識的培育彰顯了法治建設的深層意義。
一、 法科學生憲法意識問題的緣起
針對法科學生的憲法意識問題,筆者在教學中以是否系統學習過憲法為標準,劃分為低年級及高年級學生的調查對象,就該群體對憲法的態度、評價等反映憲法意識的問題展開調查。在高年級組中,對于“是否有興趣關注憲法”,20%的學生認為“沒有興趣關注,學習刑法民法更為實用”;對于“是否完整讀過憲法”,近70%的學生沒有完整閱讀過憲法,僅有10%的學生完整閱讀過;在“憲法是否和我們自身有緊密聯系”的問題中,60%以上的學生認為沒多大關系。高年級學生是接受過憲法的系統學習,對主要部門法有較為全面、深入了解的群體。從數據顯示看,高年級學生認可憲法的重要性,但實際上卻對憲法沒有過多了解,也未將自身與憲法進行緊密聯系。無論是作為普通公民還是將來的“法律人”,高年級學生都應當意識到自己在憲法關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這表明即使經過系統法學知識教育的學生,憲法意識仍舊薄弱。
在低年級組中,針對“憲法是否和我們自身有緊密聯系”一問,近50%的學生認為沒有密切聯系;在“獲取憲法知識的途徑”的問題中,90%以上的學生都提及高中時期政治課程的學習是主要途徑之一;對于“是否有興趣學習憲法”,20%的學生表示沒有興趣。由于低年級學生尚未接受過專業的憲法學教學,未能從憲法“基本人權保護”、“公民權利保障”的精神中體會到與憲法的關系。高中政治理論影響著該群體對憲法的認識,低年級學生也因此具備一定的憲法意識。
二、憲法意識不同層次對于法科學生的階段意義
在憲法意識的內在結構中,分為憲法心理、憲法理論及憲法信仰等由低到高的若干層次。在憲法意識培育過程中,各層次的憲法意識在不同階段影響著法科學生對憲法認識深淺、情感態度乃至內心信仰的形成和發展。
(一)憲法心理影響研究視角和研究態度
在憲法意識范疇內,憲法心理是憲法意識的初級層次。憲法心理,是對憲法現象的不系統的、直觀的、具體的感性認識。法科學生通過高中政治理論的學習,已經形成了初步的憲法意識——憲法心理。該時期奠定的憲法心理基礎,對法科學生在憲法學教學中的學習將產生一定影響,最為顯著的是研究視角和研究態度。一方面,法科學生在此前形成的憲法心理主要依附于政治理論,進入到法學專業領域后容易產生研究視角的混淆或偏差。法學與政治學存在學科上的本質差異,基于政治理論形成的憲法心理導致的研究視角偏差,間接影響到法科學生對憲法的態度及對憲法的研究方式。另一方面,憲法心理是一種直觀、感性認識,其中不乏主體對憲法的初始態度和感受。前期對憲法形成的態度和感受多為個體的感性認識,往往以“先入為主”的方式影響著法科學生鉆研憲法的興趣。
(二)憲法理論關涉法學知識體系的合理搭建
憲法理論,是相較于憲法心理較高層次的憲法意識,即一種對憲法整體、系統的理性認識。當法科學生從憲法常識的感性認識上升到對憲法的理性認識,其憲法意識即從憲法心理層次發展到憲法理論的較高層次。憲法學之所以開設于各具體部門法課程之前,歸因于憲法在眾多部門法中的母法地位。法科學生在大學時期搭建的法學知識體系是一個添磚加瓦的過程,憲法為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框架和法學精神的最終歸宿。在部門法學習中,多數的法科學生存在“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現象,不擅長對法律之間進行聯系與比較,其中包括部門法與憲法之間的聯系?!皯椃▽W教學所養成的意識,是幫助學生厘清現代龐大法學學科體系的鑰匙?!本邆鋺椃ɡ碚搶哟蔚膽椃ㄒ庾R,法科學生才能在各部門法學習中找到憲法的影子,既有部門法對憲法原則規定的具體制度設計,也有對憲法精神的體現。法科學生搭建的法學知識體系將會是一個具內在邏輯聯系的有機整體。
(三)憲法信仰關乎“法律人”對法治進程的推動
憲法信仰是憲法意識內在結構的最高層次,憲法信仰的樹立成為憲法意識培育的終極目標。當前促進憲法實施,增強公民的憲法意識是我國法治工作中的要務之一,國家憲法日及憲法宣誓制度的設立也表明了培育國民憲法意識、樹立國家權力行使人員憲法信仰的必要性。多數的法科學生是未來的“法律人”,終究參與到立法、執法、司法領域及法學研究領域,作用于我國法治建設進程。法科學生的憲法意識培育,將關系到今后各領域“法律人”憲法信仰的有無。尤其是作為國家權力載體的公職人員,樹立對憲法的信仰,時刻將憲法精神銘刻于心,才能夠從意識層面運用權力監督的思維適時調整自己行為,以身作則。具有憲法信仰的“法律人”甚至是“憲法人”作為法治建設中的標桿,為社會尊崇憲法、促進憲法實施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三、法科學生憲法意識培育的現實困境
公民憲法意識的形成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法科學生憲法意識的培育也必然經歷從觀念萌芽、認知發展直至信仰堅定的過程。在法科學生培育憲法意識的過程中,面臨著一些困境。
(一)研究視角偏差和興趣欠缺
在教學實踐中,筆者注意到大多數的初學者對憲法的感受及態度容易局限于此前形成的憲法心理,并存在將憲法學教學等同為政治理論“二次學習”的認識誤區,造成研究視角的偏差,對憲法深入研究的興趣不明顯。不可否認憲法學與政治因素的交織,然而初學者憲法意識處于萌芽到發展階段,其憲法意識在進一步學習憲法的過程中從感性認識的憲法心理發展為理性的憲法理論認知尤為關鍵。由于法科學生在中學時期大多是對憲法常識性問題的簡單理解,形成了摻雜一些不規則認識的憲法心理。從法科學生憲法意識培育的專業性出發,亟需在初學者原有的憲法心理基礎上打破局限,擺正法學視角進入到專業領域的理論分析和實踐思考。
(二)功利化傾向導致憲法理論薄弱
其一,憲法現實運行制度與憲法理論地位的差距。憲法至上的精神和理論始終是憲法學教學中向法科學生授課的重心,但在實踐中我國憲法實施制度有待進一步的完善,憲法司法化問題尚在探究。法的運行是法發揮作用的重要環節。我國憲法未能在司法中直接適用,缺乏豐富、直觀的司法案例以供研究,法科學生主要從國外案例及我國的憲法事例中獲得對憲法的深度思考?;诠蛩氐目紤],法科學生認為憲法在實踐中欠缺實用性,對憲法少有深入研究的動力,憲法理論薄弱。
其二,司法考試體系中憲法知識考核比重低。司法資格考試歷來是衡量法科學生法學知識功底和法律運用技能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從現行司法考試設置的考核結構看,憲法與法理學、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法律職業道德等共同構成司法考試第一卷的考核內容,憲法知識考核比重小,分值低,側重于現行規定的考核。由此,法科生對憲法的學習方式功利化,僅憑記憶背誦,并未深化對憲法理論的認知。
(三)樹立“法律人”憲法信仰的教學目標不明確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更多具有憲法信仰的人參與其中。高校的法學教育對法科學生的培養除了要求其對法律知識的理解與運用的能力,還應把培養法科學生的法律情懷、法律信仰作為一項教育目標明確,其中包括憲法信仰的樹立?!霸诋斚轮袊覀儜罅ε囵B精神,培養具有精神的“憲法人”,在法學院中的憲法教學中更是義不容辭。”憲法信仰的樹立是一個較長的過程,無法在憲法學教學的短期內完成,客觀因素的限制性、憲法意識培育的長期性及內在素養的隱形性致使憲法學教學中對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憲法學教學正是為“法律人”憲法信仰這個最高層次的憲法意識最終形成奠定基礎。
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受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
第一,從法律教育的性質和目標上看,如果是大學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專門課程以外,法律院系還要開設相當分量的人文科學,甚至自然科學方面的課程;而在法律職業訓練中,則幾乎是提供“純粹”的法律課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專業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學、經濟法等),課程的門類及其內容的深淺也會相應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專門課程來講,課程設置是以現實的部門法體系和法學學科體系為基本依據的,它們最終決定著法律教學內容的置廢和變化。但課程體系并不簡單地等同于部門法體系和法學體系。因為有的課程不可能包括法學體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課程則可能會兼跨幾個法學分支學科。 此外,在教學實踐中,還要綜合考慮不同的教育層次和培養目標之間的協調關系以及教學的時間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來說,法律課程的設置是以本國現行的法律或法學為主導的,同時考慮歷史的和國外的法律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因素。這既包括部門法方面的課目,也包括一般性較強或縱橫跨度較大的課目(如法理學、法律史、國際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間,由于教師的結構或學術傳統方面的差異對課程的設置或教學質量也會具有某種程度的影響。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是以國家教委規定的教學計劃為指導,分別結合各院系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來的。下面以中國政法大學的教學計劃為例,來對其課程設置略作考察。 該計劃要求學生在4年中必須修滿196學分方可畢業。 其中,課堂教學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會實踐、畢業學習、畢業論文)17分。必修課與選修課的比例是7∶3.全部課程由政治理論課(20)分、文化基礎課(31分)、法律基礎課和法律主干課(兩類共83分)三部分構成。
法學專業四年的必修課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國革命史政治經濟學形式邏輯漢語外語(一年)體育(一年)法理學中國憲法法學論著導讀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
第二年哲學國際政治外語(一年)體育(一年)計算機基礎民法(一年)經濟法概論中國刑法刑訴法民訴法
第三年商法國際私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國際公法證據刑事偵查物證技術經濟管理
第四年律師制度勞改法犯罪學法醫學
選修課比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開設。非專業方面的有,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行政管理、國際關系史、政治學經典著作選讀、當代西方哲學思潮、現代科學技術概論、應用數學等。法律專業選修課有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現代西方法理學、比較法、立法學、外國憲法、外國刑法、外國刑訴法、外國民訴法、港臺法律制度、羅馬法、合同法、財稅法、金融法、海商法、環境保護法、會計、審計、自然資源法、產品責任法、房地產、國際投資法、外貿管制法、國家賠償法、知識產權法、犯罪心理學、仲裁、公證和調解、法律文書、司法統計、法律文獻檢索等。
法學類其他專業開設的政治理論課和文化基礎課與法學專業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課程,如法理學、憲法、刑法、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也基本一致,僅個別課目的學時較法學專業略有縮減。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將側重于各自專業的一類課程設為必修。如經濟法專業就將公司法、合同法、投資法、勞動法、財稅法、知識產權法等列為必修,而這些課目作為單獨的課程在法學專業中僅作選修。其他的法學專業(如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等)課程的情況亦同此類。
(五)教學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學方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教學方法沒有什么差別。它們都是由擔任某一門課程講授任務的教師在課堂上向學生系統講授該門課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即所謂的講授法。課堂講授的主要依據通常是在講授該課時所用的教材。
講授法是大陸法系國家傳統的法律教學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為主要的法律淵源,客觀上決定了在教學中必須對法律規則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闡釋和分類;另外,注釋法學家在研究和傳播羅馬法活動中發展起來的一整套分析與綜合的經院主義方法為教學中進行講授提供了一個傳統。 這種教學“不在于提供解決問題的技術,而在于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導。法律教學所要求的內容并不是對實際情況的分析而是對法律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國的法學院里,教學方法卻采取了相當具體的實用主義態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學法”(case method)。 與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優劣對比情形相類似,講授法自身無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學法的優勢所在,反之亦然。
從中國近年來對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討論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學中應廣泛推行判例教學法,以改變教學中存在的重理論而輕實踐,或者理論脫離實際需要的被動狀態。然而,中國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無法從根本上為法律院系實行判例教學法提供現實基礎。盡管在課堂講授中,特別是在講授部門法時,教師往往插入一些經過挑選的判例。但這實質是以舉例的方法來補充有關原理的講授。其目的是讓學生具體形象地理解并進而掌握有關的法律規定,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判例教學。當然,在一定條件下,以某種方式吸收或借鑒判例教學法的積極因素,也會成為法律院系今后教學改革的一個內容和方向。
在以課堂講授法為基本教學法的同時,為貫徹“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學校還組織學生進行模擬法庭之類的實踐活動。即由學生分別擔任審判員、原告人(或公訴人)、被告人、律師及證人等角色,來模擬(假設)法庭的審判過程。然而,法律學生在整個四年當中惟一與本專業的實際接觸最多的一次機會,就是為期二個月左右的畢業實習活動。這時,要求學生在某一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直接參加所在機構的司法業務工作。它類似于美國法學院的現場實習(clinical programs)。
(六)畢業生水平和就業選擇
法律教育的最終結果就是為國家和社會提供某種法律職業人員。但對于如何確定不同層次的法律院系畢業生的畢業水平及其任職資格,各國有著不同的實踐。
從國外的大體情況看,德國的大學一般不設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而設法學博士學位。 法律系畢業生需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成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時,才能擔任法官、律師、大學教授及政府機構官員。法國的學位制度略為復雜。法律系學生在第二年結束時一般被授予法學??飘厴I資格(bachelier);第四年畢業時授予法學學士學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學位分國家博士學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學博士學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兩種。 但攻讀法學博士學位者,又須先取得某一法學學科的“高級研究文憑”(簡稱DES)。另一方面,獲法學學士學位者若要從事司法實際工作,還須經過國家司法學院一至二年的實務訓練。日本對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畢業生授予法學學士學位。但若從事“法曹三者”之一種,還須參加相當艱難的國家司法考試, 并對通過者再進行由司法研修所組織的二年的法律實務訓練。而準備在大學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的那些人,則可進入大學研究院攻讀碩士學位(一般為二年)或進而攻讀博士學位(三年)。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條件是世界各國中最為特殊的一個,即它要求學生在進入法學院之前已取得文學士(B.A.)或理學士(B.S.)學位。因此,學生在完成三年初級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學位以取代原來的L.L.B.(法學學士)學位。 有的法學院為準備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工作的學生開設了L.L.M.(法學碩士)以及S.J.D.(法律科學博士)學位。但為從事律師職業所須通過的律師資格考試(Bar Examination)僅要求具有J.D.學位。
從學位制度方面看,中國與日本的學位制度類似,與德、法兩國不盡一致,與美國的學位等級相同,但學位層次的含義完全不同。
根據中國的學位條例等有關規定,法學學位也像其他門類學科的學位一樣,分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其中,碩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兩個層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畢業生,符合一定條件的即授予法學學士學位。然后,畢業生就要在繼續攻讀法學研究生和從事實際工作這兩者之間作出選擇。
報考碩士學位研究生的畢業生應參加每年初舉行的考試(當然,符合條件的其他在職人員也可以通過考試攻讀研究生學位)??忌止P試和口試兩部分。筆試通常包括政治理論、外語、兩門所報專業的主干課和相關的法學綜合課共五門。其中,前兩門為全國統考課目??谠囋诠P試通過后進行。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1983年核準試行的草案,法學學科可以招收以下13個專業的研究生,即法學理論、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訴訟法、經濟法、勞動法、環境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法。 研究生的培養任務由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法律院系和科學研究機構(目前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上海社會科學院)來承擔。學制一般為二至三年。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也需通過入學考試。目前,上述的13個法學學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僅個別專業除外。培養單位分別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廈門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這八個機構中。博士研究生的學習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學位教育外,還應提到的是近年來出現的法學第二學士學位教育(通稱法學雙學士)。它旨在培養國家急需的知識面寬、跨學科的高層次專門人才。它在層次上屬于大學本科后教育。 報考的主要條件是已經獲得除法學類專業的任何其他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目前開設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主要是一般法學專業和前文提到的知識產權和環境法專業,學制為二年,取得學位的學生在待遇上相當于研究生班。顯然,法學雙學士教育接近美國的法律教育方式,但兩者的出發點仍有區別。法學雙學士教育尚不是中國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徑。
法學研究生教育是培養各類高級法律職業人員的一個主要途徑。并不像日、美等國那樣僅培養法學教學或研究人員。實際上,除了從事法律教學和科研工作,他們也和法學本科生一樣,在就業選擇中,面對著一個比較廣闊的職業領域,甚至有可能進入一個與法律職業的關系相去甚遠的領域,而不僅限于法律教育的職業目標所意旨的那些領域。
就目前主要的幾個法律職業領域而言,惟一規定必須通過考試才能取得任職資格的職業就是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從事律師工作,必須通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 至于從事法官、檢察官等職業,目前尚無專門的任職資格規定。因為基于歷史的和現實的條件限制,對于那些為數不多的、受過專門正規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來說,那種經歷本身就意味著具有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但是,近年來中國已開始重視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職業任職資格的專門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職資格規定能與法律教育結合起來的話,那么這將會成為建立較完善的法律教育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
四、結論
從中國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歷史發展中可以看到,作為一個國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廢興衰同國家的政治、社會環境有著緊密的聯系,特別是法律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法律教育有著更為直接的影響。也就是說,當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視的時候,這無疑就為法律教育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時,我們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還遠不能夠像立法那樣較快地得到實現。法律人才的培養客觀上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法學家的水平也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學知識以及各種法律經驗材料也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積累。因此,連續性就成為法律教育進步和成長的一個內在要求。
如果說在過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圍繞著有沒有法律教育這個問題的話,那么今天我們所面臨的、所應給予關注和考慮的問題就是,中國應當有一個什么樣的法律教育-一個比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夠培養出適應21世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體系。在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這一時代背景下,中國的法學家、法官和律師不僅要為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發揮出重要作用,也還應當為維護世界的和平和推進人類的進步事業做出積極的貢獻。因此,中國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廣闊的,而任務又是十分艱巨的。
注釋:
[1] 近代法治國家,對法律教育給予必要的關注基本上是法學家們的一個自覺意識。這不同程度地體現在國際或國內的學術會議議題、一般法學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關的學會或機構等方面。但在中國,至少就目前法學家的學術活動范圍而言,該領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滿意。除少數有素的學者對此問題較為重視外,很少有關于法律教育的論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記·老子韓非子列傳·五蠹》,《史記·商君列傳》。
[3] 在中國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創設,有其歷史背景?!度龂尽の簳ばl凱傳》載,“《九章》之律,自古所傳,斷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長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縣命,而選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p>
[4] 《法學詞典》(增訂版),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頁。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書四四·選舉志一》。
[7] 《舊唐書·選舉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國古代的考試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專門用以選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試更進入鼎盛時期。有“書判拔萃”、“試判”、“試身言書判”、“明法”、“新明法”、“試刑法”、“銓試”、“呈試”、各色各樣。參見徐道鄰《宋朝的法律考試》,載《中國法制史論集》,(臺)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