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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從傳統民法到現代民法,始終充滿著濃郁的人文精神。民法人文精神的核心是關心人、尊重人和發展人。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具有了嶄新的表現形式和鮮明的時代特色,主要體現在:人格權保護的強化;弱者權利保護的加強;國家強制的擴張。
人文精神是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它對人的價值的關懷和人生意義的追求是人類創設一切制度的基本動因。這一精神始終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民法人文精神的核心是關心人、尊重人和發展人。人類自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民法的人文精神具有了嶄新的表現形式和鮮明的時代特色。
一、人格權保護的強化
人格權制度是對有關生命健康、名譽、肖像、隱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確認并保護的法律制度。自20世紀以來,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民法日益面臨著如何強化對人格權保護問題。首先,高科技的發展提出了人格權保護的新的課題,如對個人生活情報的收集和泄露,對個人身體隱私的窺探、對生命信息和遺傳基因的保護、對環境權的保護等。其次,市場經濟的發展所引發的有關信用、商譽、姓名的許可使用以及名稱轉讓、形象設計權的產生等都是民法在人格權制度中必須加以解決的問題;最后,隨著法治的進步以及對于公民的人格保護的擴張,出現了許多各種新的人格利益。如對于通過造型藝術獲得的形象的保護、對于死者姓名和名譽的保護、對于遺體的保護、對于具有人格紀念意義的物品的保護等都需要在民法的人格權制度中有所反映。
21世紀是人更加自由、全面發展的世紀,是人的創造性能更大發揮的世紀,是人的價值更好實現的世紀。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現代化的核心是人的全面發展和全面完善,民法的現代化主要體現在對權利的充分確認和保障以及對人的充分關懷,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是實現對人的終極關懷的重要途徑。因為人格權保障了人的尊嚴與人身的不受侵犯,也保障了個人身體與精神活動的權利,而人的尊嚴與人身自由是實現主體其他民事權利的前提與基礎,也是實現個人人格的最直接的途徑。人格尊嚴、人身價值和人格完整是最高的法益,被置于比財產權更重要的位置。在現代民法中,人格權的重要意義日益凸現,其類型與具體內容都得到了極大豐富。民法正是通過對人格權的保護,確認了個人的共同價值,并鼓勵個人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人身活動,自主地從事各種正當交往,對維護個人的尊嚴、培育個人的獨立性具有重要的意義,從而閃現出更加耀眼的人文精神的光芒。
二、弱者權利保護的加強
自20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結構發生巨變,社會組織空前復雜龐大,壟斷加劇,社會生產和消費大規?;?,公用事業飛速發展,消費者、勞動者等弱勢群體權利保護問題突出起來,民事主體在市場經濟交易過程中的不平等尤為嚴重,一方面是愈來愈多的經濟實力極為雄厚的大型企業、跨國公司,另一面是非常弱小的廣大消費者和勞動者等弱勢群體。J·斯通發人深思地指出:“實際上,與法律如何規定毫無關系的社會地位是永遠不平等的。法律對人的一視同仁,在權力、智慧、個人幸福等實際上的不平等狀況下,只能使不平等變得天經地義,甚至加深這種不平等?!爆F代民法必須面對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種種不平等身份,以加強對弱者權利的保護。保護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一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加強。法國民法承認消費者可享有“直接訴權”,對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生產者、銷售者提起訴訟,德國民法承認了“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來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二是對勞工權益保護的加強。一些國家的法律對于雇傭合同規定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規則,如最低工資標準、資方解除合同的限制及相應的補償、對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的限制等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工的利益。還有許多國家的法律普遍承認集體合同的效力,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由工會代表全體勞動者簽訂集體合同,極大地改善了在勞動關系中單個勞動者的地位,使其成為勞工爭取權益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由此可見,弱者權利保護的強化蘊涵著對人的尊重和對人的終極關懷的思想,它使民法的人文精神得到充實,得到升華。
三、國家強制的擴張
人類社會是一個永恒發展的動態過程。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國家強制日益擴張到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國家在私法關系的形成到消滅的過程中,從來就不是一個旁觀者,從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規范,國家的強制處處可見。從本質上說,國家強制的擴張并不是對人文精神的侵犯,它仍然繼續著對人的幸福生活的求索和關切。與傳統民法的人文精神相比,他們只有手段上的差異,但內在精神圭臬并無不同,它是真正的人文精神在時代變遷后的新的體現和弘揚。
現代民法中國家強制的擴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對合同形式的必要限制。古代法律倍加推崇形式主義,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履行特定的儀式,合同方可對當事人產生效力。但隨著現代社會交易生活的頻繁飛速發展,合同法越來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簡化、實用、經濟、方便,從而在合同形式的選擇上不再具有重視書面、輕視口頭的傾向,而是根據實際需要,對有些合同規定為書面、對有些合同規定為口頭。法律大都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形式。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形式在現代合同法中越來越不重要了,正如德國民法典的立法理由書所言:“遵循某種形式之必要性、可給當事人產生某種交易性之氣氛,可喚醒其法律意識,促使其三思,并確保其做出之決定之嚴肅性?!币虼?,現代合同法對合同形式做出了一些特定的要求,以督促人們理性地判斷選擇自己的權利義務,正確謹慎地締約,自己決定自己的福祉。如在最近的幾時年里,在消費者信貸合同、住房租賃合同、全包度假合同、培訓合同等合同中越來越要求采取書面形式,形式上的要求體現了對個人的具體生活利益的關切,充滿著人文精神。
第二,對合同締結的強制。基于對人的幸福生活及生存發展的深刻關切,強制締約成為現代合同法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所謂強制締約,又稱契約締結的強制,是指在特殊情形,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現代各國民法對此均有相關規定,例如我國《合同法》第289條明確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峨娏Ψā返?6條第1款也規定:“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這些規定無不體現著民法濃郁的人文精神。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限制。19世紀中葉以來,由于壟斷的加劇和公用事業的發展,格式條款日漸普及,進而大量流行。至20世紀,格式條款的適用范圍更加廣泛,已成為當代合同法發展的重要趨勢。格式條款的廣泛應用是現代經濟生活的客觀要求。但是由于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使其可以將預先擬訂的合同條款強加于對方,排除了雙方進行協商的可能性,極易造成對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因此,有必要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到20世紀中葉,各國立法和判例大都高度重視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以色列、瑞典、英國、德國等通過單行立法對格式條款施以種種限制。法國、意大利、荷蘭、美國、日本等國則是通過司法手段予以控制。這些手段無不以人為目的,無不體現著對人的終極關懷。
歸根結底,國家為人而存在,而非人為國家而存在,國家強制的終極目的仍然是社會生活中具有根本意義的一切具體的人的福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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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伙一般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相互之間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行為。
【關鍵詞】合伙一般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相互之間 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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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合伙一般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相互之間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行為。參與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是合伙人,明確其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稱為合伙協議或合伙合同。本文所稱的合伙人均為該個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權利是合伙中的成員依合伙協議的約定或是法律的規定而應當享有的實現有關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義務是合伙中的成員依合伙協議的約定或是法律的規定,應當為滿足其它合伙成員或與合伙有關的第三人的利益而應履行一定行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體內部的權利首先是已按合伙協議出資的合伙人有權要求未出資的合伙人補足出資額。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數額如期提供資金或實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沒有出資,其它已出資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協議的約定要求其補足,因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均應共同遵守,合伙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合伙人作為這種合同的當事人,當然有權要求對方去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當其不履行出資義務時,已出資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賠償損失,并解除其與已出資合伙人之間的合伙協議,但合伙協議在已出資合伙人之間應為繼續有效。其次是參與合伙事務的權利。這是合伙的一項重要權利,個人合伙的一個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則規定的“合伙經營”。在個人合伙中參與合伙事務的方式一般為直接參與,即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同時,合伙人有了解合伙體經營狀況的權利。這應當是合伙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如果對合伙體的經營情況都不了解就根本談不上去行使其它權利。具體應包括查看賬目,庫存情況和生產狀況等等,其它合伙人或員工應助??梢圆榭春匣锶嗽谪敭a方面的權利。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所有權形式是一種共有形式。這種共有的財產所有權的對象是各合伙人入伙時的投資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最后是有退伙的權利。在合伙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合伙人提出退伙的申請,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況下該合伙人當然可以退出合伙。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其退伙的情況下,該合伙人是否必須保持合伙人的身份,并一定履行合伙事務呢?不是,該合伙人可以通過訴訟來實現退伙之目的。他可以提起要求退伙之訴,盡管其他合伙人會要求繼續履行合伙協議,但合伙協議作為一種合同,是基于人身依賴關系而產生的合同,是因信任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等產生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如果強制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則與合同的根本性質是相違背的,不符合適用合同法規定的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所以該合伙人要求退伙的訴請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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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人權民商法國家利益
論文摘要:人權,就是人人作為人類成員應該享有的尊嚴、價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權利和享有自由時,應當負有的道德、義務和責任。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能充分體現對人權的保護,但現有的民商法在人權保護方面存在著較多的問題,應盡快更新民商法律。
一、人權概述
(一)人權的概念
人權的概念和性質,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基于不同的階級和國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內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目前,學界尚未有一個為眾人共識的人權概念。有的學者在分析了現存國內外眾多人權概念之后,給人權下了這樣的定義:“人權即人的權利,是人應當享有的,并被社會承認的權利的總和?!雹儆械膶W者認為,人權是人生而享有及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權利。、筆者認為,人權,就是人人作為人類成員應該享有的尊嚴、價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權利和享有自由時,應當負有的道德、義務和責任。
(二)保護人權的必要性分析
人權的本質決定人權保護的必要。人之所以擁有權利是因為他是一個人。因此,權利不僅僅是達成目的的一種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人權是建設市場經濟實現經濟現代化的前提條件。當今美國的人權學家亨金教授認為:“人權成為我們時代的概念,部分原因是我們的時代是發展的時代,是工業化的時代,是城市化的時代?!雹谌绻麄€人自由得不到完全的尊重,那么市場的自由活動將會受到抑制,也就會對經濟的發展造成消極的影響。
人權是實現民主和法治所必需的因素。無論人們對民主和法治之間的關系持有多么不同的看法,它們皆是國家制度現代化的固有部分。離開法治,民主就可能演變成專制。民主、法治、人權三位一體。
(三)法律途徑是保護人權的最佳形式
權利的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人權的保護更是如此。法律保護是保護人權的最佳方式。法律的規則體系構筑了人權保護的最佳途徑;法律是以規則為起點,以規則評判啟動實際救濟為終點的活動,法律活動的準繩即法規是根據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制定的,是具體化,強制化和現實化的人權,隨著人們認識和改造世界能力的不斷加強,這種人權范圍也在不斷擴大。人權原則應盡快納入法律化軌道,從法律上予以根本性的保障。
二、民商法對人權保護現狀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定范圍內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實就是在保障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而財產權和人身權是權利主體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因此,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能充分體現對人權的保護。民事法律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中確立了許多的基本原則,體現了對民事主體人權的保障措施。盡管改革開放20多年來相繼制定了幾十種民商單行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了數量眾多的相關的民商方面的司法解釋,仍然無法解決大量的民商法律問題。綜合起來,民商法律、司法解釋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第一,《民法通則》作為民商基本法律,大多數條文過于原則,缺乏完整的民商規范體系,對財產權、人身權、人格權、知識產權等四大基本人權的具體立法保護比較狹窄,不能適應現代人權保護法的要求和發展趨勢。如第104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這些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無法操作。
第二,許多民商單行法結構陳舊,內容保守,在法律責任中多為行政處罰條款,很少有保護民商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后果,帶有濃厚的行政部門保護的色彩,適應不了市場經濟和人權保護的需要。《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就是明顯的例證?!吨鳈喾ā返戎R產權的單行法,經過多次修改,在操作上有所改正,逐步迎合了加入世貿組織需要。
第三,現行的民事再審法律規定過于原則,使得再審制度沒有條件、時間和次數的限制,使效力不穩定和錯誤的終審判決,隨時都有被的可能,造成上訪、申訴、告訴不斷上升,影響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第四,輕程序重實體的錯誤傾向仍然嚴重存在,不能正確處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問題。比如以獨任審判員審理復雜的普通案件等,這些不重視程序法的情況,勢必影響了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第五,從程序構成上看,我國的民事程序設計尚欠合理。比如,在審判程序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是法官的事情,人民陪審員形式上和法官“同權同責”,實質上是“只陪不審”。
三、民商法上的完善
既然現有的民商法在人權保護方面存在著較多的問題,那么必須積極啟動立法程序,對民商法律體系進行重新建構,盡快制定出一部優良的中國民法典。
摘 要 現代意義上的民法通過意思表示來實現私法自治。而私法自治要通過自由的意思表示在法律行為之上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民事主體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一旦獲得法律的認可,法律便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賦予法律上的保護力。然而,意思表示產生于人的內心而表現于外,因此常會因為內外的不一致而導致意思表示產生瑕疵。意思表示的錯誤便是其中的一種。意思表示錯誤違反了私法自治的原則,對它進行研究,進而加以救濟是一個必然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 意思表示 私法自治 法律行為
作者簡介:董珊珊,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蔡一敏,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9-015-02
一、兩大法系比較研究
(一)大陸法上的錯誤類型及其相應的法律效果
意思表示的錯誤起源于羅馬法,并在歷史的長河中不斷的發展完善。到了近代,這種意思表示的錯誤制度逐漸被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所繼承。但是,由于立法傳統、立法技術的不同,逐漸形成了大陸法系的兩大派系,即以合意為角度的法國法模式和以意思表示的過程為角度的德國法模式。
以德國法模式為例,《德國民法典》的制定要比《法國民法典》晚,但意思表示的錯誤理論在《德國民法典》中卻得到了劃時代的發展,同時德國人的嚴謹性也在這部法典中得到最完整的詮釋。在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是錯誤理論的集大成者,他認為,表示錯誤是值得法律保護的,而動機錯誤則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表示錯誤屬于靜態的,是指表意人無意的在表示上犯錯誤;而動機錯誤是動態的,是在意思形成過程中出現的錯誤。第二次草案中對錯誤制度的修改最終奠定了現行民法典的錯誤制度。德國民法學者依據在意思表示傳達過程中錯誤的發生階段,提出了以階段性為研究對象的新的分類方法。具體而言,一共分為以下五個階段:豍
第一階段是意思的形成階段。一個意思的形成的過程中會受到不同因素的影響。在這個階段發生的錯誤,稱為動機錯誤或者意思形成錯誤。
第二階段是如何將形成的意思表示出來的階段。在第一階段之后,表意人必須將業已形成的意思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示出來,這時的錯誤主要就是這個表示的方式,這時便產生內容錯誤或稱為意義錯誤。
第三階段是通過方式將意思表達于外的階段。這個階段的錯誤成為表達錯誤或者表示行為的錯誤。如甲欲買a而誤指b,即表達錯誤。
第四階段是意思的傳達階段。當事人之間為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時,需要使用傳達機關。傳達機關在傳送過程中發生錯誤,如傳達內容的改變或者缺失,或者傳達機關將意思傳達給了非相對人等。這個階段的錯誤就被稱為傳達錯誤。
第五階段是意思的受領階段。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后,相對人對于表意人和傳達人正確的表達做出了錯誤的理解,就稱為受領錯誤。
以上這些錯誤類型,是德國民法上關于意思表示錯誤的一般分類。但復雜的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其他一些常見的錯誤,對于這些錯誤是否可以撤銷以及應該歸入何種錯誤類型在理論上是不明確的。
(二)普通法上的錯誤類型及其相應的法律效果
在英美法系的民事合同領域一直傳承著“對價理論”。在普通法上,一直到19世紀都還是關注表意人一方的真意保護。近代,普通法才開始構建意思表示的錯誤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由于其不具備成文法典化的傳統,因此,對于意思表示的瑕疵制度散見于各種民法判例及相關的合同法規之中。
在英國,對于意思表示錯誤制度的救濟方式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通過普通法進行救濟,另外一種是通過衡平法進行救濟。在美國,意思表示的錯誤是指與事實不一致的認識,可以劃分為單方錯誤和雙方錯誤。豎單方的錯誤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事實的認識不正確的情況。傳統理論認為,由于信奉“當事人最好的救濟是不犯錯誤”豏,因此單方錯誤,對合同的生效沒有任何影響。但目前,很多法院在嘗試緩和這種絕對的保護,試著承認一定限度的單方錯誤可以主張撤銷,如表意人的錯誤為相對人所明知的情形即是如此;雙方錯誤是指雙方當事人均對合同事實發生了相同或不同的錯誤認識。法院受理的大多也是雙方錯誤。以雙方錯誤為由撤銷合同的,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約中存在的錯誤足以影響協議的實質內容,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并且這個錯誤不屬于表意人本應當承擔的風險,因此,解除合同并恢復原狀,并不會給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利的影響。
二、我國法的缺陷
關于意思表示錯誤的制度,我國現行法律中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有意思的是,我國法律中出現了一個類似意思表示錯誤制度的“重大誤解”。我國1986年《民法通則》第59條,《民通意見》第71條、第73條,對“重大誤解”的意思表示不一致進行規定。由此看出,對于意思表示錯誤,在《民法通則》中,并不存在一個完整的制度,內在的邏輯就更無從提及。我國法對于“重大誤解”制度的規定,也是按照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分類規定在各個分散的法律之中的,如《合同法》。這樣既沒有體現出意思表示在現代民法中的核心地位,更沒有構建出完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制度。仔細探究我國現行的立法,對于“重大誤解”的規定,實質上是同傳統民法體系中的錯誤相互交錯的。對于“重大誤解”的法律后果即效力,如可撤銷和無效等,我國法的規定并不統一,相對比較混亂。豐
我國法的另外一個缺陷就是立法技術。對于意思表示錯誤這個制度,筆者認為需要用專業的法律術語加以規定,而我國法僅僅用“重大誤解”這個日常用語來表達。更為嚴重的是,日常生活中的“重大誤解”并不是法律條文中所寫的“重大誤解”。于是又引發了連鎖現象,司法解釋又緊隨立法之后對這個“重大誤解”進行解釋。而解釋的內容,又剛好等同了學理上“意思表示錯誤”的內涵。這樣一個混亂的法律用語將不會有利于我國立法的進程。
三、完善及構建
筆者認為,在未來《民法典》制定過程中,對于意思表示錯誤這個制度,《德國民法典》關于意思表示錯誤制度的規定不失為我國立法可以參照的一個藍本。
在我國未來的立法中,首先應當取締“重大誤解”這個稱謂,取之以“錯誤”代之。這樣,對于“重大誤解”的相關司法解釋也就不復存在了。錯誤,指表意人對法律行為的事實的認識錯誤。而誤解,則屬于對于合約內容的錯誤,而非對整個法律行為的事實的認識錯誤。豑
其次,在我國未來民事立法中,在確立了意思表示錯誤制度的地位之后,要規定完整的意思表示錯誤的制度。對此,可以借鑒德國法對意思表示錯誤的階段性劃分而對錯誤的具體形態加以完整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樣態進行規定:豒
1.動機錯誤。表意人的內心意思與事實不一致的情形。
2.內容錯誤。內容的錯誤指表意人錯誤地認識表示行為而為的表示。分為以下三
種情形:豓第一種,對相對人的認識錯誤。第二種,對標的本身的錯誤。第三種,法律行為性質的錯誤。
筆者認為,內容的錯誤的三種情形中,對于相對人的認識錯誤,由于涉及到合同的實質內容,原則上是可以撤銷或者無效的。
對于標的本身的錯誤,筆者認為,這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產生的意思表示的問題。即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對標的的認識錯誤。這種情況下,合同尚未成立,從而不發生合同可撤銷或者無效的問題。
對于法律行為性質的認識錯誤,筆者認為,這是當事人的主觀思維與客觀實際的不符合,但并不影響客觀上合同的生效。因此,對法律行為性質上的認識錯誤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豔
3.表示行為的錯誤。即表意人錯誤地為表示其本所意欲的。如誤寫誤言等。例如:誤寫合同總額10000元為1000元。筆者認為,對于表示行為的錯誤,即誤寫誤言的,其可以通過合同的解釋進行修正。
4.傳達錯誤。傳達錯誤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表示機關表示錯誤。實質上就是表意人表示錯誤。這種情況參見內容的錯誤,在此不再贅述。第二種情況,傳達機關表示錯誤。這也是狹義上的傳達錯誤。由于傳達的錯誤,而使得表意人的意思無法到達相對人。筆者認為這種法律行為類似于無權??梢灶愅七m用無權的規定,由故意傳達人對善意相對人和表意人負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5.不合意或誤解。法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意思與表示并無錯誤,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卻不相合,即受領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的理解出現錯誤。合同必須具備確定的內容才能成立,才能生效。因此,對于此種不合意或者誤解,由于合同的內容部明確而屬于法律行為的不成立。豖故而也不存在撤銷和無效的情形。如果要成就該行為的效力,則必須為明確的意思表示。
6.其它。這個條款作為兜底條款,寫進民法典,為以后經濟發展而產生的新的錯誤制度留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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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現職以來,作為思政課專任教師,時刻注意自身形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為人師表、思政先行,積極參與學校安排的各類培訓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教學教育水平,積極開展教學等各項工作,其主要本職工作業績如下:
1.一日三省己身,注重自身思想政治建設和師德師風要求。本人是一名專任教師,且是一名思政課教師,又是一名老黨員,因此本人積極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參與批評與自我批評理論學習和自我檢查工作,任職以來沒有出現違法違紀的行為,獲得周圍領導、同事和學生認可。
2.勇于承擔各類教學任務,積極探索新型教學方法,開創新的教學改革模式。2018年,在擔任《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師期間,對涉及法律基礎的章節,本人發揮專業和社會服務經驗的優勢,以“模擬法庭”的教學模式,生動展現了教學任務相關知識,同時也成為卓有成效的法制教育方法,受到師生好評。
3.學習和探索運用先進現代教學技術。繼2019年獲得校2019年浙江省微課教學比賽學校選拔賽一等獎、省三等獎以來,在利用原有的超星學習平臺用于點名、預習、復習、布置作業、課堂互動之外,本人在2020年嘗試運用慕課豐富和拓展教學形式,利用業余時間完善教學資料,并重復慕課影像錄制,盡善盡美。
4.科研與教學并進,利用業余時間積極參與各類科研,也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就,在衢州市“新民法典背景下的公正、仲裁與司法審查及執行制度”主題研討中本人論文《民法典背景下商事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程序與方式的合理性研究》榮獲二等獎,浙江省高職院校黨建研究會組織的年會論文評比中,《新時期高職院校立德樹人實踐研究
論文摘要:法制現代化是法律文化發展的特殊歷程,它表明社會法律系統由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傳統“人治型”法律價值規范,向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法治型”價值規范的歷史轉型。我國即將制定的民法典中,民法的現代化問題是一項不能不思考的重要內容。
所謂民法的現代化,是要建立一套與現代化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民法系統,以取代過去建立在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基礎上的傳統民法。它不僅要求不斷修改、充實、完善我國民法,使之內容和形式都體現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適應世界民法發展的潮流和構筑國際民商新秩序的需要,而且更應該是民法意識或民法觀念的現代化。
一、確立權利本位、私法優位的觀念
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逐漸形成了自身獨特的公法文化品格,總體上呈現出極端國家主義的公法文化,同時私法規范極度落后的特征。法制現代化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終極目標,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從一定意義上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從另一種意義上說,它又是一種權利經濟。平等、自由、私權神圣、法律至上、權力的制約也就成為現代法制應有的理念。顯而易見,這些理念都是私法文化所固有的特質。因此,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也是構建中國私法文化的過程,即從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的嬗變過程。
法律觀念的變革與更新,是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轉換的關鍵。因此要以私法精神改造私法規范,確立私法優位,并通過它們的變革、實施來樹立和強化人們的私法觀念。所謂私法優位,是認為私法較之于公法應居于優越地位。公法設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人們的私權;人們的私權神圣,非有重大的正當事由,不受限制和剝奪。市場經濟是一種交換經濟,客觀要求社會的經濟權力不再壟斷于國家手中,而是表現為掌握在各個市場主體手中的權利,作為這種客觀要求的結果,每個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均應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享有充分自由的權利。這種客觀要求反映在法律文化上,體現為權利本位以及相應的私法優位觀念的確立。權利本位要求法律應以確認并保護個體的權利為己任,依法確認市場主體平等、獨立的法律人格,建立尊重人的價值、維護人的尊嚴的價值機制;依法確認和保障市場主體享有廣泛自由和權利,法律強調的應該是對個體權利的保障而不是對個體義務的強制,注重以權利為基點的權利義務的統一。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上存在著兩類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一類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關系,另一類是國家憑借公權力對市場進行干預的關系。兩類關系應分屬不同性質的法律調整,因此,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市場經濟本身的要求。又由于市場經濟關系本質上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構成了市場經濟關系的核心和基礎,這種關系客觀上要求適用私法(民法)調整,以充分貫徹私法自治原則,限制或排斥公法在這一領域的膨脹。因而我們可以說,以保護自然人與法人等市場主體私權為己任的私法(民法)是公法以及整個法治的法律基礎,民法更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確立私法優位的觀念,還應面對我國較為完善的公法體系,應予公法私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目標要求:一是公法目的的私法化,即公法的目的是保障私法秩序的實現、維護公民的私法利益,而不是維護某一社會集團的統治地位。二是公法作用的私法化,即公法的作用不僅是維護公共秩序,而且主要在于限制權力、保護權利。三是立法和司法權受私法一般原則的限制,即立法與司法均應遵守平等、自由、人權等私法原則。因此,私法優位同樣是市場經濟自身規律在法律上的體現。為此在21世紀推進民法現代化的進程中,更應該牢固樹立權利本位、私法優位的觀念、并把它貫徹于民事立法、司法之中。
二、民法形式的法典化
我國目前已具備了相當規模的私法規范,民法作為商品關系法,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已達到一定的水準。但其系統化程度低,立法分散,法律淵源零亂,除《民法通則》外,民事法律規范大多散見于民事單行法、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中,至今還沒有民法典,法律的形式理性欠缺。因此,民法系統化、法典化確實是一項緊迫而深遠的法制建設工程。
民法典是成文民法的最高形式,它是將大部分民法規范集中在一部立法文件加以規定的立法方式,以條文眾多、體系完備、邏輯嚴密為特征。各國民法典的制定,均有其目的與理想。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制定,旨在建立一個自由、平等、博愛的社會;1896年《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旨在實現德意志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一個法律的理念;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制定,則在于廢除領事裁判權和變法維新。我國民法法典化的理想,其意義不僅在于對市民社會的靜態規范(獨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確的權利、穩定的財產、交易的規范等),而更應通過“守成”與“創新”,實現一場更為深刻而廣闊的社會變革,為最終實現經濟的現代化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奠定基礎和開辟道路。具體而言制訂民法典的意義在于:
第一,制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內容豐富的民法典,是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保障國家、自然人和法人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民法現代化的主要任務。民法典作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的法律形式,其本身就是對理性精神和權利本位思想的傳播。頒行民法典是要以法典的形式系統全面地將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權利法定化、明確化,從而可以為各類行政規章的制定提供依據。保障依法行政,保護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民法典,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就缺少了主干,交易的規則就不完備,民法本身的體系就很不健全,就不能充分發揮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規范作用。
第二,民法典也將從根本上解決審判實踐中依然存在的規則缺乏狀態,努力保障裁判的公正。民法典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保證法官公正執法的重要步驟。民法典可以為正確適用和解釋法律提供準則。民法典為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三,尤其要指出的是,民法典還是一種精神的象征,借以感召人們向往和追求平等、自由與正義的神圣法典?!斗▏穹ǖ洹肥箚⒚伤枷胪苿拥臍W洲法典化運動達到新階段。從此,民法典及其他法典的制定不僅是統一國家法律的需要,而且成為民族精神的體現?!兜聡穹ǖ洹穭t體現了建立自治的市民社會的愿望。新興資產階級使其民法典成為規范社會私人生活的根本大法,成為私法的憲法。民法法典化的意義與其說是它的內容和做法,不如說是它的精神和原則。民法典不是目的,而是達到目的的手段。民法的法典化能夠更好地弘揚民法精神,全面提高全民族的民法意識,繁榮民法文化。著名的英國法律史學家亨利·梅因在考察人類法律發達史后,曾經指出:一個國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民法多而刑法少。這種論斷并非真理,但卻蘊含著社會進步的深刻道理。民法確實以其特有的精神反映著社會開化和進步的程度,民法是否發達是整個社會文化程度高低的重要象征。特別是由于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公法文化的特質與現代民法觀念格格不入,通過民法典的制定、實施和宣揚,可以進一步強化民法的自主意識和平等精神,迅速提高中華民族的民法意識,從而使民法文化得以培育和繁榮。
三、民法內容的現代化
第一,民事主體制度的完善。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作為民法主體的當事人,是商品在靜態中的所有者、在動態中的交換者。這類主體的特征就在于他們的獨立性,即意志獨立、財產獨立、責任自負。馬克思在提及商品關系時所強調的“獨立資格”、“獨立的商品所有者”等即指這一類主體。我國民事主體制度就是這些獨立的主體所必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方面的規定,是商品關系當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民事主體的范圍已經突破傳統民法的框架,呈現出多元化,而《民法通則》只明確規定了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民事主體制度的完善,就是要從理論上研究和從實踐上解決各種不同民事主體的資格及應有的法律地位。對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權利做出全面的規定;確認合伙企業的獨立主體地位;確認國家在特定場合的民事主體地位。特別是重點補足關于法人設立原則、權利能力范圍、法人機關及其責任、財團法人等內容。
第二,物權制度的完善。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占有關系和歸屬關系,它以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制度為基本內容。民法的所有權制度是直接反映所有制關系的,但也和商品關系有內在的聯系。商品交換就其本質而言是所有權的讓渡。所有權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前提,也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結果。所有權在生產領域中的使用消費就是商品生產,在流通領域中的運動就是商品交換,商品生產者從事生產和交換的前提條件,就是要確認其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保障他們在交換中的財產所有權的正常轉移。民法中的他物權如土地使用權、經營權等也是市場經濟賴以形成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條件。在市場經濟中,許多經濟活動大量發生在基于他人財產所有上設立的權利,都需要以他物權的形式進行調整。通過物權法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從而為市場經濟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提供法律保障。
論文摘要:本文對于民法的生存環境一“市民社會,的概念進行了歷史的梳理和邏樣的整合,分析了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并且對中國現實環境下的市民社會的狀況進行了簡要的評述。在此基拙上,論證了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叁本法這一命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確立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民法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基本法律規范,在實際生活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理論界,關于民法的性質仍是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特別是對于民法是市民社會基本法這一定位,頗有爭議。其中焦點就是如何理解“市民社會”這一西方文化和歷史含義極深的概念,以及如何把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墓木法這一定性落實到現實中去.針對這些問題,筆者擬作一下粗淺的探討。
一、市民社會概述
“市民社會”是西方文化界和思想界的一個重要詞匯,也是一種歷史的社會存在.。要考察民法的性質,就不得不先從市民社會說起,只有對市民社會的歷史永遠淵源進行全面的梳理,才能對民法的性質作出正確的定位.市民社會,壇初是用來指稱古希臘、古羅馬的城邦國家的,它與野蠻的落后的社會形態相對應。而作為一種理論分析的工具,市民社會是十七、十八世紀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反對封建王權和政治高壓的理論武器;作為一種可供比較的社會存在,市民社會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作為與政治實體相對應的私人領域。歷史地講,市民社會是現代西方民主和法制誕生的搖籃,民法的大發展也是從這一時期開始的。在這種歷史背景下,黑格爾、馬克思奠定了現代市民社會的基木理論.黑格爾在其名著《法哲學原理》中提出了現代愈義上的市民社會概念,即由私人生活領域及其外部保障構成的整體。何增科先生對黑格爾的這個概念進行了較為細致的分析,在這一概念中,市民社會的主體是具體的、特殊的個人和自治性團體.個人是權利主體和道德認識的主體,而自治性團體則是聯結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中介.從以上幾的介紹可以看出,黑格爾己經把市民社會與國家作為兩個實體區分開來,賦子了市民t1會以獨立的內涵.但是,由于黑格爾是從倫理角度而不是從現實的角度來分析市民社會的,沒有揭示出市民社會的實體特征,從而也錯誤地得出了市民社會從屬于國家的結論,這也為后來法西斯上臺后實施國家極權主義的理論基礎,因而多為后人垢病。馬克思在繼承黑格爾市民社會的從本觀點的纂礎上對市民社會的概念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正和闡發.馬克思筆中的市民社會是一個歷史的范疇,有時一個分析的范疇。作為一個歷史的范喲,市民社會是人類社會的一個特定的歷史時期,即階級利益存在的社會,馬克思特指資產階級社會。作為一個分析的范疇,市民社會是“私人利益的體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它包括了處在政治國家之外的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⑧這樣就把黑格爾市民社會的國家中l素排除了出去。馬克思認為市民社會最重要的內容是私人的物質交往關系,因而馬克思千脆把市民社會定性為社會的經濟結構.⑧應當說,馬克思對市民社會的認識和理解是相當深刻的。
當代市民社會理論是在黑格爾、馬克思研究的撰礎上發展起來的.當代西方者葛蘭西認為現代市民社會是制定和傳播意識形態特別是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的私人或民間結構的總稱,他強調了市民社會在意識形態控制土的重要作用。而當代最偉大的市民社會理論家要數哈貝馬斯了.他把市民社會分為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兩個組成部分。作為社會文化生活領域的公共領域,由于商業化的過度侵蝕,己經失去了原有的社會批判的功能,不能再為公共利益的提供一個討論的平臺了,因此,整個社會的精神世界便陷入了危機之中.他提出用“交往行為”理論來重建人們的生活世界.。他的這種“公共領域”理論對西方社會影響很大.美國的柯亨和阿拉托干脆否定了國家與市民社會分離的二元模式,提出了國家、經濟和市民社會分離的三元理論,令人側日。綜合上述理論,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淡化經濟在市民社會中的重要性,轉而分析其社會文化功能,這與黑格爾、馬克思的理論有一定的區別。筆者認為,這種不同其實很正常.在黑格爾、馬克思時代,正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奉行絕對的市場白由,反對國家干涉,因而經濟系統自然地從屬于市民社會,而進入二十世紀,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使得因家對經濟必須進行干預,這樣經濟領域的私人性質逐漸模糊,但是市民社會家們一直把市民社會作為一個私人領域來看待,于是就把經濟從中分離了出去.所以,我們應該客觀地說,不同歷史時期,市民社會的特征是不同的,相應地理論也會有所差別,不同學者在不同時期的觀察都有其正確性,都有可取之處.
在對市民社會的歷史進行了考察之后,我們有必要下一個現代的市民社會的定義.在綜合各家觀點的從礎上,筆者認為這個定義是恰當的,即市民社會是指個人、團體按照非強制原則和契約觀念進行白主活動,以實現物質利益和社會交往相對獨立于國家的非政治領域氣市民社會的從本特點是市場經濟、契約原則、白治性團休、公共領域,如果與中國的現實相對照,中國的社會也存在這樣一個私人區域,中國的現實狀況也具有以上的特征,因此中國社會也是市民社會。在對市民社會的概念和特征進行了初步的分析后,還要解決一個問題,即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問題、鄧正來先生對此有深入的分析。他認為在歷史上出現過洛克式的市民社會決定國家模式,和黑格爾的國家決定市民社會模式。經過認真的分析,洛克式的理論容易導致無政府主義的泛濫,而黑格爾的觀念則會為極權主義綠燈,二者都有缺陷.鄧先生提出了國家與市民社會良性互動的思路,但如何實現良性互動卻是一個難題。@筆者認為,要討論市民社會與閏家的關系,必須放在特定的時期和國度去研究,泛泛而談是不切實際的。就中國而言,目前要構建一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良性互動模式,應當從兩個方面來做。首先,在市民社會,要保證市場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這是保持市民社會白主自立的經濟基礎:其次,要大力發展民主政治,特別是代議民主制,用馬克思的話來講,它是“國家與市民社會的最重要的政治組帶”。第三,要培育多元的社會自治團體,作為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的緩沖;第四,要建設社會公共領域,特別是新聞媒體要更多地反映民眾呼聲.從國家的角度講,一方面要加強公法制度的建設,對國家政治權利進行嚴格的控制,另一方面就是國家要轉變其職能.把一些大包大攬的事務交由社會團體處理,從而集中精力進行宏觀控制,防止市民社會自身矛盾的激化。顯然,這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
二、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系
在對市民社會進行了概括的分析之后,我們對民法的生存環境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民法與市民社會是一種怎樣的關系呢?概而言之,市民社會的本特點決定了民法的性質和內容,民法的實施反映了市民社會的從木生活狀態。首先,從語源上講,“民法”實際中是羅y法中“市民法”的誤譯,可以看出,民法本身就是市民社會之法。其次,從歷史進程來講。民法是市民社會之法是一種歷史的延續.在古羅馬時期,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下誕生了民法,奠定了古典市民社會下的民法原形,也成為后世私法的荃礎。在中世紀的封建時期,王權專制、政治黑暗,教會勢力膨脹,市民社會失去了存在得到空間,民法也隨之隱匿了。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市民社會作為一種既定事實確立下來,民法開始了輝煌的發展。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就是這一時期的代表。進入二十世紀,隨著世界經濟普遍聯系得到加強,民主人權運動的空前高漲,市民社會這一概念早己超越了西方社會的范圍,成為一種世界性的社會模式,民法也在世界范圍內不斷發展.可見,民法是市民社會之法是一種事實存在。
民法不僅是市民社會之法,而且是其從本法。第一,民法是市民社會木質特征的反映。市民社會,作為一個獨立于政治國家的私人利益領域,市場經濟是其從礎和木質所在。市場經濟是以私有制和社會分工為從礎的一種經濟模式,在人人平等的前提下,人們為了各自的利益而競爭、合作.在此墓礎上形成了以私人利益為體系的市民社會,要維持這樣一種私人的社會秩序,必然要求有體現市民社會本質特征的法律體系與之相適應.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體系,以尊重個人獨立、平等為前提,通過互利的交易,實踐了市場經濟的茫木運作過程,保障了市場經濟利益體系的自洽和完整,所以民法想當然是市民社會的摧本法。第二,民法調枯了市民社會的中社會關系。市民社會是以獨立、平等的個人和自治性團體為主體的社會,個人之間、個人與社會團體之中以及社會團體之間的生產、生活關系構成了市民社會的畢干。民法通過民事權利制度,在法律上保證另外不同主體的地位平等,通過物權、債權制度規范了市民社會的財產關系,通過親屬和繼承制度落實了人身關系。在不同主體之間發生沖突和矛盾時,民法強調用民事協商的方式處理問題,主要以財產的補償來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民法以誠信原則為址高指導君臨一切社會關系,可謂市民社會和諧之尚方寶劍,使得整個社會的良性運轉有了最基本的法律墓準和道德標尺.這里,民法是市民社會基本法的性質不言而喻.第三,民法以保證市民社會的自主自立為基本任務。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要實現一種良性的互動,就必須有相應的法亨工作為制約機制。憲法、行政法是規范公權力合理運作的墓本法律體系,而民法則是市民社會自我協調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市民社會賦予了每個人以充分的平等、自由,鼓勵其進行交易、創造,不僅使每個市民都以飽滿的激情進行生產、生活,而且也劃定了國家權力界限,從而在一個相對寬松的外部環境下,實現了市民社會的白我管理和自主發展,這就充分體現了民法的荃礎性地位.第四,民法以實現個人和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為最終目的.市民社會是一個私人利益的存在,政治色彩被淡化了,作為理性的個人,追求自己的生活質量和個人的最大幸福便成了他們的基本目標.每個個人的發展就實現了社會的發展.民法正是以實現這些目的為其存在價伎的.人文主義孕育出來的民法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是個人權利的保護神。民法高舉意思自治的大旗,給了個人以充足的自由空間去行使白己的合法權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只有自己才知道自己址需要什么,只有自己才知道自己如何才會幸福。在民法慈毋般的眼神中,每個人都有平等地追求個人幸福的自由,他可以盡己之所能去進行實踐、活動,從而激發了人們的址大潛能,社會也會水漲般高地向前發展,吸終達到個人與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愈思自治是民法的精髓,是市民社會發展的不蝎動力.因此,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
三、確立民法是市民杜會的基本法的惹義
確立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在建設社會主義強國的今天具有非凡的意義。首先,確立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要條件。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中國的經濟勢力和綜合詞力的增長舉世震驚,而這一切都要歸功于市場經濟為中國肌體注入了活力。確立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實際上就是要用法律規范確立市場經濟的不可動搖的地位。只有民法被普遍適用,民法精神深入人心,市場經濟才會保持穩定快速的發展。
確立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叢木法,就劃分了公法與私法,從而實現了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的良性互動.憲法、行政法規范公權力的運作,保證了現代社會中政治權力的恰當配。而民法作為規范私人事務和利益的私法,從市民社會內部賦予了人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為市民社會的充分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這樣,公法和私法各就其位,各司其職,實現了市民社會與國家的良性互動。
確立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才能實現私法自治,從而實現市民社會的自立自治。確立了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實際上就是以人為本,讓每個人都成為自己的主人,這樣的社會秩序就是一個讓每個人都自立自強,而整個社會也就是一個高度自立的社會實休,那么市民社會的自治便是順理成章的了,這種社會就是我們所追求的和諧社會.
最后,確立民法是市民社會基本法,才能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對于中國這樣一個傳統深厚的過國度,法治觀念的培育倍感漫長.確立民法是市民社會基本法,就給每個人的身體里注入了權利和法制的原因。一個法治昌明的國家必然是一個民法發達的國家,一個國家民法的發展和適用程度纂木可以反映該國的法治水平。建設中國的法治社會,我們就從民法開始。
注釋:
①②何增科,市民社會概念的歷史演變.,中國社會科學.1994(5).第71-73頁.
③俞可平.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及其歷史地位.中國社會科學.1993(4)第66頁.
④姚國宏.論哈貝馬斯的市民社會思想.6ttp//chinulegulVtcor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