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30 18:28:1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單位個人工作鑒定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在擔任出納工作時,能夠堅持“錢帳分管,雙人臨柜,雙人管庫”的要求,做到“自覺、自律、自制”。每日營業終了認真軋計現金收入、付出登記簿發生額,并與現金庫存核對一致,確?,F金庫存簿與實際庫存現金、總賬余額相符,做到帳實相符、賬款相符。能夠認真辦理人民幣大小票幣、損傷幣的兌換業務,整點時做到點準、墩齊、挑凈、捆緊,蓋章清楚;能夠及時勾對流水賬目和現金收付登記簿。嚴格按照金庫保管制度,做好庫房的保管工作,做到庫匙分管、同進同出。
二、團結奮進,共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團結他人,與人為善”一直是我待人的準則。在工作中,能夠團結同事,和睦相處,相互學習、相互促進;在生活中,互相幫助,互相關心,共同創造和諧的氛圍。同時,不斷地進行自我定位,更新觀念,提高服務意識,增強服務水平。
三、增強防范意識,落實“三防一?!?。
安全保衛方面。工作越來,本人能夠不斷地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值班守庫期間能夠嚴格按照“三防一?!钡囊?,認真落實各項防范措施,熟記防盜防搶防暴預案,熟練掌握、使用好各種防范器械,做好“三門”反鎖檢查工作。經常檢查電路、電話是否正常,防范器械性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當出現異常情況,能當場處理的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能主動上上級匯報等等,能夠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并確保值班守庫二十四小時不失控,保護信用社的財產安全。
四、加強理論學習,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公務員個人工作鑒定篇三轉眼我到單位工作已經半年了。這半年是我人生旅途中的重要一程,期間在領導的培養幫助、同志們的關心支持下我逐步完成著從象牙塔到政府機關、從大學生到國家公務員這種環境和角色的雙重轉變和適應。歲首年終,我靜心回顧這半年的工作生活,收獲頗豐?,F將我這半年來的學習工作情況總結
一、自覺加強理論學習,提高個人素質
首先,自覺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提高黨性修養。兩委濃厚的政治學習氛圍深深的感染著我,我積極參加委內組織的各項學習活動,并注重自學,認真學習了hjt在dxp誕辰百年紀念大會上的講話、hjt七一重要講話、十六屆四中全會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的決定等,進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論水平與政治素質,保證了自己在思想上和黨保持一致性,強化了廉潔自律的自覺性。
其次,在業務學習方面,我虛心向身邊的同事請教,通過多看多聽多想多問多做,努力使自己在盡短的時間內熟悉工作環境和內容。同時,我還自覺學習某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核準暫行管理辦法、行政許可法等與工作相關的政策、法律常識,積累自己的業務知識。
此外,根據組織安排我參加了某市公務員初任培訓。在為期三周的培訓生活中,嚴格的軍訓磨練了我的意志,豐富的課程學習使我的知識儲備和層次得到了提高。通過某市經濟發展狀況及黨委政府工作的介紹,使我進一步理解了某市“三步走”戰略,看到了某市經濟騰飛的巨大潛力,增強了對某市的了解和熱愛;通過公務員宗旨和行為規范的教育,使我樹立了正確的權力觀,增強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通過辦公室實務的學習,使我了解了公文寫作的內涵,提高了辦公室實務的處理能力,為我更好的投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踏實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項業務工作
在某科工作的半年中,通過領導和同事們的耐心指導,我在熟悉的基礎上已經基本能完成科室的各項日常工作,期間我具體參與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配合領導做好我區“十一五”規劃的編制工作。通過參加市縣“十一五”規劃研討班,我了解了“十一五”規劃編制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規劃程序等,認識到“十一五”規劃編制工作是我委乃至我區的主要工作之一。半年來,我們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和區委區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了《編制**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的安排意見》, *月份配合區政府組織各街鎮和有關委局召開了全區“十一五”規劃編制工作會議,對規劃編制工作進行了動員和具體部署,個人總結并為各街鎮草擬了規劃編寫的結構示例作為參考。為及時了解和督促各專項規劃及街鎮規劃編制工作的開展,*月又組織召開了“十一五”規劃推動會。期間,我自覺加強相關知識的學習,密切關注國家及某市市“十一五”規劃的政策理論和進展動態,收集學習我區及兄弟縣市“十五”計劃的成功經驗,為專向規劃的編制單位提供依據和素材,同時通過學習調研、聽取和參與領導們關于規劃的討論,使我逐漸加深了對我區整體狀況的了解,為我處理其他工作奠定了基礎。
第二,做好全區各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匯總上報工作。今年8月份以來,根據市發改委下發的通知要求,我科積極開展工作,布置并督促各街鎮及相關委局進行調查匯報,根據各單位的匯報情況,我們先后對我區汽車零部件企業基本情況和項目情況、工業投資100xxxx以上的項目等進行了核實、匯總、篩選、上報。這些工作加深了我對我區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的了解,同時加強了我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儲備,也為我區“十一五”規劃提供了強大的項目支撐。
第三,發揮科室職能,做好項目審批和管理工作。通過科長的指導,我逐步掌握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序和處理方法,了解了經濟服務中心計委窗口的工作職能。今年以來,我們共審批各類建設項目***個,總投資***億元,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第四,配合科室做好各項文字寫作和信息報送工作。半年來,我先后參與起草了《**區農村經濟工作座談會議材料》、《**區服務業發展情況匯報材料》、《某科2014年工作要點》等多篇文章。我從8月份開始擔任科室信息員,負責根據科室的重點工作和突出事件撰寫信息。在科長的指導下,我先后完成了我區召開“十一五”規劃編制工作會議、**項目獲得國債資金支持、**項目獲得市服務業引導資金支持等多篇信息,在此過程中逐漸提高了自己的事件敏感度和文字寫作能力。
第五,協助科室同事完成2003年計劃科和投資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資料的整理、歸檔、定卷工作。
第六,完成好領導交辦其他各項基礎性和臨時性工作。
半年來,我在學習和工作中逐步成長、成熟,但我清楚自身還有很多不足,比如工作能力和創新意識不足、政治理論水平有待提高等。今后我將努力做到以下幾點,希望領導和同志們對我進行監督指導:
1、自覺加強學習,向理論學習,向專業知識學習,向身邊的同事學習,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2、克服年輕氣躁,做到腳踏實地,提高工作主動性,不怕多做事,不怕做小事,在點滴實踐中完善提高自己。
3、繼續提高自身政治修養,強化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優秀的國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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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務員工作的自我鑒定
工作自我鑒定即已經工作的人員在一段時間內,對自己的工作表現作出的自我評價。工作自我鑒定可以總結以往思想、工作、學習,展望未來,發揚成績,克服不足,指導今后工作。那么該自我鑒定怎么寫呢?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個人工作總結自我鑒定五篇,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歡迎閱讀!
個人工作總結自我鑒定1工作的這段時間里,在單位領導的精心培育和教導下,通過自身的不斷努力,無論是思想上、學習上還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巨大的收獲:
本人自____年工作以來,先后在__、__、會計科等科室工作過,不管走到哪里,都嚴格要求自己,刻苦鉆研業務,爭當行家里手。就是憑著這樣一種堅定的信念,我已熟練掌握儲蓄、會計、計劃、信用卡、個貸等業務。
我工作過的崗位大部分在前臺,為了能更好的服務客戶,針對不同層次、不同需求的客戶,我給予不同的幫助和服務,記得有一位第一次到我行客戶,當我了解到他要貸款買二手房時,由于他不知該怎么辦,只是有個想法,我便詳細地向他介紹了個貸的所有手續。除了在服務客戶上我盡心盡力,在行里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我也積極響應,經常參加單位組織的各項競賽,展示自我,并取得了優異的成績,受到了單位的嘉獎。
學習上,自從參加工作以來,我從沒有放棄學習理論知識和業務知識。由于我畢業財校屬于中專,剛工作我就利用業余時間自學大專,并于__年畢業,但我沒有滿足于現狀,又于__年自修東北大學金融本科,由于學習勤奮刻苦,成績優良,學習中受到老師充分肯定,目前正在積極準備論文答辯。不但掌握和提高了金融知識,也有了一定的理論水平,完全達到了本科生所具有的水準。學習理論的同時,更加鉆研業務,把學到的金融知識融會到工作中去,使業務水平不斷提高,并于__年參加全國中級經濟師資格考試,順利通過同時被行里聘為中級師。在多年的業務知識考核當中,每次會計業務資格考試都達到一級水平。
最后,我想說的是,上面只是我工作中取得的一點成績,這與單位的領導和同事們的幫助是分不開的。我始終堅信一句話“一根火柴再亮,也只有豆大的光。但倘若用一根火柴去點燃一堆火柴,則會熊熊燃燒”。我希望用我亮麗的青春,去點燃周圍每個人的激情,感召激勵著同事們一起為我們的事業奉獻、進取、立功、建業。
個人工作總結自我鑒定2時間匆匆轉走,現在的工作已經漸漸變得順其自然了,這或許應該是一種慶幸,是讓我值得留戀的一段經歷。一個多月的試用期下來,自己努力了,也進步了不少,學到了很多以前沒有的東西,我想這不僅是工作,更重要的是給了我一個學習和鍛煉的機會。
在各部門的幫助和支持下,我做好統籌及上傳下達工作,把工作想在前,做在前,無論是工作能力,還是思想素質都有了進一步的提高,較好地完成了公司宣傳、人事管理、職工培訓、檔案管理、后勤服務及公司保衛等多方面的任務。為了加強對人、財、物的管理,我完善了過去的各種管理制度,突出制度管理,嚴格照章辦事,進一步明確了工作職責,完善了公章使用、紙張使用、電腦使用、請假、值班等各種常規管理,充分體現了對事不對人的管理思想,各項工作井然有序。
做好辦公室工作,有較高的理論素質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各種途徑進行學習,為此各辦公室都配備了電腦,利用網上資源學習與工作有關的知識,不斷開闊視野,豐富頭腦,增強能力,以便跟上形勢的發展,適應工作的需要。提高了理論水平、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工作上我認真、細心且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進取心,勤勉不懈,具有工作熱情;性格開朗,樂于與他人溝通,有很強的團隊協作能力;責任感強,確實完成領導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間能夠通力合作,關系相處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門負責人成功地完成各項工作。
在__上班的日子里,我漸漸喜歡上了這個地方,喜歡上了這份工作,想在這里慢慢成長成材,成為一名合格的正式__里的職工,一個月的學習與工作,讓我成長了很多,今后我會繼續努力,一如既往地保持著優良的作風,不斷地完善自己,作出一番成績。
個人工作總結自我鑒定3不知不覺中已經經過了2個月的試用期。在這段時間里,我感悟頗多,雖然這并不是我的第一份工作,但是在此期間,我對于工作一貫謙虛謹慎、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從來沒有改變過。
在本部門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地完成領導布置的每一項任務,并虛心向同事學習,不斷改正工作中的不足;對于集團及公司的制度和規定都是認真學習并嚴格貫徹執行。
另外,本人具有很強的團隊合作精神,能很好的協調及溝通,配合各部門負責人落實及完成公司各項工作,并熱心幫助其他同事,與人相處和諧融洽。
在過去的2個月中,通過不斷的學習和自我提高,已經適應了自己的本職工作,但是對于一個初入公司的新人,要全面融入企業的方方面面,可能在一些問題的考慮上還不夠全面,但是我相信,通過公司領導及同事的悉心指導和幫助,我一定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更好的完成本職工作,不斷謀求與企業的共同發展!
個人工作總結自我鑒定4自__年_月入職以來已近一年,在這近一年的工作和學習中,我深深體會到了實踐經驗與理論知識的巨大差異,所謂“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而我卻從“空中樓閣”直接跳到“地面”上成為一個會計工作者,面對的挑戰可想而知。
工作近一年,接觸了不少人和事,在為自己的成長歡欣鼓舞的同時,我也明白自己尚有許多缺點需要改正。首先需要改正的就是尚顯浮躁的心態,有時候做事只求速度而忽略了質量,出現了一些數據上或文字上的錯誤;有時在做一件事的時候忽略了其他事情與此事的關系,造成前后矛盾或者數據不符,尤其是財務這種邏輯性極強的工種,更需要時刻警醒自己。
如果不是同事們及時為我指正,恐怕到現在我也不自知而無法提高自己,因此我經常是帶著一種感恩的心態在工作;其次就是業務不夠熟練。國家出臺的各種財務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研究院的一些規章制度是非常多的,稍有不注意就會運用錯誤。記得有一次就是房屋折舊問題,院里規定是__年而我卻想當然的填上__年,后來及時發現未釀成大錯。從這點來說我是需要向同事們學習的,希望以后能夠做到順手拈來,不出差錯。當然還有其他一些不足需要我以后加以注意并改正。
財務工作本身就是一項團隊工作,作為其中的一分子,我惟有踏踏實實做事,謙虛低調做人,努力學習行業新知識,向同事們學習經驗技巧,在領導和同事們的幫助下,盡力與其一起努力保證日常財務工作的運行,保證月底結賬的順利進行,及時提供準確的數據和財務分析以供領導層決策;同時做到自己負責的各種報表按要求填報,做好財務工作總結,不出差錯。這是我職責之所在,價值之所在。
以上是我的個人自我鑒定。總而言之,作為一個入職尚不足一年的新人,我會繼續以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努力發揮聰明才智,為單位的發展建設添磚加瓦。
個人工作總結自我鑒定5工作一年以來,在各級領導的教導和培養下,在同事們的關心和幫助下,我在思想、工作、學習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個人綜合素質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在思想上,本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各項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法規,認真學習,自覺樹立高尚的世界觀、人生觀,樹立社會社會主義榮辱觀,用先進的思想武裝自己,使自己一步步地向著先進前行。當然,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也會不斷加強學習,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的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論素質,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廣西工傷保險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及雇工、聘用人員(含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職工康復,使其能從事與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四)社會捐款;
(五)其他資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數額=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單位繳費費率。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時,應當根據用人單位依法登記的生產經營范圍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跨行業生產經營的,按照其最高風險行業所對應的行業費率檔次確定。
第十條 工傷認定費和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含自治區本級)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照當地上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總額的10%提取,并將當年提取儲備金的50%上解自治區作為自治區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風險和參保地區發生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
參加自治區本級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的工傷認定由該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
對工傷認定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受到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作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
(三)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突發疾病在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和死亡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六)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按照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60日。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需要到設區的市以外調查核實的,可以委托當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舉證通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舉證;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經當事人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3日內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下列鑒定或者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
(二)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
(三)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傷殘的勞動能力鑒定;
(四)工傷職工其他疾病與其工傷的因果關系的確認;
(五)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確認;
(六)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七)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康復性治療時間的確認;
(九)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辦事機構,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四)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五)鑒定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提交死亡職工與供養親屬關系證明;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拖欠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改變原鑒定結論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改變原鑒定結論的由申請人承擔;
(三)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能力鑒定費標準由自治區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配置的輔助器具應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支付。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
第二十四條 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經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下列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按照下列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五級傷殘計發20個月,六級傷殘計發18個月,七級傷殘計發15個月,八級傷殘計發13個月,九級傷殘計發11個月,十級傷殘計發9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五級傷殘計發18個月,六級傷殘計發16個月,七級傷殘計發13個月,八級傷殘計發11個月,九級傷殘計發9個月,十級傷殘計發7個月。
前款所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是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前12個月個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前12個月個人平均月工資。本人工資高于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二十五條 依照第二十四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額的30%支付;
(二)不足兩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額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額的90%支付。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因工死亡職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供養關系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供養親屬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經濟狀況證明;
(四)無勞動能力的供養親屬,提交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所作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五)供養親屬為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六)供養親屬為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提交民政部門的證明;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從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按新的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供養親屬應當在30日內報告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從條件發生變化的次月起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
職工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領取的職工因工死亡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二十九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全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注銷的,工傷保險費及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的費用,按上年度實際支出標準的1.3倍計算,一次性撥付10 年的費用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和發放。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按照相關規定應當由原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二)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原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年度實際支出標準的1.2倍計算,預留費用至統籌地區居民平均預期壽命(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的,預留至年滿18周歲),由原用人單位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和發放。
第三十一條 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工傷發生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屬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承包方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承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發包方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的法定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設區的市的,在法定住所地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地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在生產經營地辦理。
第三十四條 中央駐桂單位、自治區直屬單位的工傷保險參加自治區本級統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拖欠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的職工工傷待遇及處理,按照當時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號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工傷保險辦理條件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關鍵詞:房屋安全;安全管理;房屋鑒定
城鎮化的大力發展,大規模的房屋建設也在急劇加速,管理上的疏漏,再加上各種人為的原因,使得各種各樣的建筑事故頻頻出現,人員傷亡率也在緩緩上升。目前,我們急需思考如何使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更完善,不再出現安全方面的事故。
1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中的問題
1.1房屋建筑目前面臨的狀況
我國很多地區還擁有有很多破舊的民房、學校。由于經濟能力有限,或者是城市規劃的原因,危房改造就受到了制約。在房屋建設過程中,不能夠很好的設計,導致很多漏洞的出現。同時受經濟能力的限制,建筑施工中選用了價格較低的材料。施工過程中得不到嚴格的管理,質量無法達到國家制定的標準。當房屋建好出售后,人們就根據自己的愛好,對房屋的格局進行改變,把房屋的結構進行了拆改。這樣很可能會使房屋的重荷增加,安全隱患也就伴隨而來。在房屋建設施工的過程中,多數為流動作業,建筑物的施工變化極大,毫無規律性,非常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如果遇上自然災害,建筑物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另外,房屋周邊的環境,也有可能影響建筑物的安全性,例如爆炸、車輛撞擊等。
1.2房屋安全管理的現狀
我國現有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管理方的法規,只針對在房屋建設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幾乎沒有涉及到房屋的安全管理。再加上我國的房屋安全管理法不完善,和國外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由于房屋安全鑒定的費率低,工人工資和管理費用都比較低,導致專營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中介組織越來越少,在實際工作中他們做不到現場勘查、測繪,鑒定結果也就不盡如人意。在現有的國家法律規章制度中,對于公共建筑物的房屋沒有強制性的檢測鑒定,而個人房屋只有房屋的主人才能提出對房屋的檢查和鑒定。如果房屋的主人沒有提出房屋鑒定,就不能強制性的對房屋檢查,房屋的安全性也無法保證了。
1.3房屋安全鑒定執業人員水準不高
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物業管理已經進入了房地產業中。他們是通過當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就給房屋安全鑒定發出了作業證書。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根本就沒有接受系統的教育培訓,僅憑個人的實踐經驗。不具備專業的操作能力,房屋安全鑒定結構報告的正確性也會存在疑問。而且房地產主管部門還沒有把危房的信息整合建立危房管理系統。在當前,房地產主管部門對危險的廢舊房屋持有觀望的態度,并沒有建立跟蹤危險房屋的信息系統。無法登記,注銷危房,也就無法實時掌握危險房屋的情況。
2房屋安全管理的策略
2.1要嚴格審核房屋建筑設計
為確保工程安全,必須對設計單位的資料進行檢閱,做到現場勘察,要求設計單位做好防震、防火、汛澇等的災害發生。對建筑物的周邊環境也要做到安全管理。施工單位一定要按照所設計的文件進行施工。檢查所用的建筑材料、工程的質量。要保證每個環節都要達到施工要求。每個工程的特點各不相同,監理單位針對其特點制定了相應的規劃和細節。參照原有的、經檢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及規范的監理。對于施工設計圖的文件,要按照修訂后的抗震標準,由審查機構進行嚴格審查。經審查發現,凡是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書。
2.2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動態信息系統
主管部門通過該系統可以及時有效的得到房屋的安全、防汛、災害等全方位的準確數據;可以了解房屋受災情況,同時建立危房登記注銷等。為了實現讓全民了解房屋的安全意識,應該規范各部門、單位、社區的有關安全制度,要求各部門全力配合,全民也要自主監督,確保萬無一失,控制災情造成更大損失,通過以往的經驗,不斷總結完善。
3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措施
房屋安全鑒定的文件中,鑒定收費沒有統一的標準,案卷的格式也不統一,鑒定執行的標準也不相同,房屋安全鑒定質量就不能太樂觀。只有規范鑒定文件,才能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保證房屋安全鑒定的質量,完善房屋安全的鑒定。(1)既要做好房屋安全鑒定的工作,又要在思想上得到更高的認識。房屋安全鑒定直接關系到房屋的安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部門要對鑒定報告的重要性徹底了解,充分認識,要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的管理,培養大量高素養鑒定人員,提升鑒定報告的質量。安全鑒定工作最好按地區設立分點機構,按照職責進行分工,每個分機構管理各自鑒定工作,這樣會提高鑒定的質量,鑒定人員的工作量也不會加大。各個分機構要依法認真的管理,履行各自的職責,做好鑒定的各項管理工作,各個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絕鑒定機構履行其職責。(2)要準確的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就要嚴格要求鑒定標準。房屋鑒定要求的專業性技術很強,各單位要掌握安全鑒定的規范制度,嚴格按照要求標準,能夠有效的做出鑒定報告。要按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執行,對于特殊情況和要求的鑒定,除了標準,還要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的標準。(3)對于鑒定報告,要統一管理,建立案卷,規范管理。為確保鑒定報告文書的法律效力,要加強對鑒定報告資料的管理,各單位要從第一項收集資料開始,直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最后整理全部資料結束,確保規范資料的管理。申請安全鑒定可以是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主人也可委托他人辦理鑒定房屋的有關事宜。涉及房屋損壞所產生糾紛的,應由雙方到場,共同向有關單位提起申請鑒定,提供雙方的有關資料證明等有效證明。涉及司法糾紛案的,須由司法部門提供有關鑒定委托書及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4結束語
房屋建筑是人們生活、休息、娛樂的重要場所,與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關,房屋建筑的安全工作得不到保證,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也就是人們生命安全得不到保證。因此,相關人員要重視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從多方面采取措施促進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開展,為人們生活和工作創造安全的環境。
參考文獻:
[1]李妍,韓曉偉.淺談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問題[J].吉林建筑工程學院學報,2014,(4):16-18.
[2]戰國冬.淺談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基本特性與常用方法[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10,(36).
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勞動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必須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和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本辦法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企業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應當得到及時救治。各地應當依據本地區社會經濟條件,逐步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職工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經辦工傷保險業務(以下簡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傷職工的管理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第八條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違法;
(二)自殺或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
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后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第十一條勞動行政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七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二)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企業。
第十二條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第三章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第十三條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省、地(市)、縣(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由當地勞動、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也可以設立勞動鑒定檢查中心開展鑒定工作。
第十六條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工傷評殘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工傷保險政策法規。
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參加鑒定的醫生應具有中級以上醫學技術職稱,并由該委員會發給聘書。
勞動鑒定人員在進行勞動鑒定時,應當全面了解被鑒定人情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和評殘標準,客觀公正地作出鑒定結論。
勞動鑒定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第十九條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
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發給。
第二十一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義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工資。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
(三)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四)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二十三條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六至十六個月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
(五)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
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第二十六條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第三十條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對于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國內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發給其他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國內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出國、出境人員應當由我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參加國內工傷保險的單位外派勞務或者到外國承包工程的,應當到勞動部辦理有關證明。
第三十一條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支付撫恤金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第三十二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第五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傷殘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費用暫按原渠道支付。
第三十四條工傷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存入銀行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擠占。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不足時由同級政府臨時墊支。
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渠道列支。企業的開戶銀行按規定代為扣繳。
第三十七條工傷保險費根據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
行業工傷風險分類和差別費率標準,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統計及統籌費用進行測算,征求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提出辦法,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五年調整一次。
第三十八條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上一年度安全衛生狀況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進行評估,適當調整企業下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費率。評估時不得向企業收費。
企業發生工傷和職業病及使用工傷保險基金超過控制指標的,應當在行業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提高費率;低于控制指標的,應當降低費率??刂浦笜擞傻兀ㄊ校┘墑趧有姓块T提出意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九條工傷保險基金按下列項目支出:
(一)統籌項目支付的待遇;
(二)事故預測費;
(三)職業康復費用;
(四)安全獎勵金;
(五)宣傳和科研費;
(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
(七)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經費。
以上各項費用支出占工傷保險基金的比例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的支出項目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等辦法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章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第四十一條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配合勞動行政部門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宣傳、教育、檢查和獎懲等措施,并支持工傷和職業病預防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對于當年未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或者其發生率低于本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該企業當年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中返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給企業,用于安全生產宣傳和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獎勵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適當補償企業為降低事故和職業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建設中的部分資金不足。具體辦法由各地區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提留、民間贊助等方式籌集資金,逐步興辦工傷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傷殘疾人員恢復或者補償功能。發展職業康復事業應當利用現有條件,可以與有關醫院、療養院聯合舉辦,也可以建立工傷康復中心。
第四十三條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工傷殘疾人,勞動行政部門及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專門培訓,所需費用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的職業康復費用中支付。
第七章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級市為主實行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收繳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申請進行調查取證,確定工傷補償;
(三)與有關醫院和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同,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事業;
(四)進行工傷保險統計;
(五)支持和配合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監督檢查;
(六)開展工傷保險和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和咨詢;
(七)承擔勞動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工傷職工應當到工傷醫療合同醫院進行治療,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院或者醫療機構救治。
工傷職工需要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就醫的,由工傷合同醫院提出意見,并須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第四十六條職工因工死亡,其喪葬事宜的辦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受省級、地(市)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第八章企業和職工責任
第四十八條企業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并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
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做好工傷預防、病傷職工管理和傷殘鑒定申報工作。沒有條件設立醫務室的企業,應當請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推薦醫生兼職管理。
第五十條企業必須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勞動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調查了解工傷保險情況時,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五十一條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勞動關系終止、解除時或者轉換工作單位時,應當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在新單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職工應當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服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十三條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待遇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勞動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調查了解工傷情況時,有關職工、當事人或者親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五十四條工傷職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企業的工作安排。
第九章爭議處理
第五十五條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有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五十七條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復查鑒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為計發基數;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為計發基數。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其范圍、名稱按照《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所附的“職業病名單”執行,職工病的診斷按照《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本辦法所稱因工死亡,是指因工傷事故或者職業中毒直接導致死亡、工傷或者職業病醫療期間死亡、工傷舊傷復發或者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以及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
第六十一條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
20xx年工傷和工傷死亡賠償標準賠償標準一
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賠償標準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賠償標準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梢栽诟魇〉墓kU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1。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4。
賠償標準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賠償標準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賠償標準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賠償標準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賠償標準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賠償標準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賠償標準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賠償標準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賠償標準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
比如,北京市目前社平工資為7086元,則喪葬補助金為7086元6=42516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據國家統計局最新統計數據,20xx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長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