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27 12:42:0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殘疾人低保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低保政策是保障貧困居民“吃飯”問題。其本意在于幫助解決“絕對貧困”,而不是“相對貧困”,不是所有城鄉居民、下崗職工都能享受低保。低保對象并不是長期享受低保待遇,隨著家庭收入的提高而逐步走出低保。低保工作搞好了,將在保障城鄉貧困居民和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方面發揮重在作用,也將為全鄉社會穩定奠定堅實的基礎。為此,鄉成立了以鄉長為組長,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鄉長為副組長,民政助理員,財政所長,堡子社區書記、主任,高坪社區主任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
二、申請低保的條件
1、戶口農轉非兩年以上且沒有承包土地的;
2、年齡在45周歲以上的(殘疾人除外);
3、無子女,無固定收入,生活十分困難的;
4、有子女(未違反計生政策)且子女家庭收入微薄,不能盡義務而生活十分困難的;
5、因天災人禍造成一時難以正常生活的;
6、因殘疾無經濟收入,生活十分困難的;
7、因下崗失業(以下崗證為準)無固定收入,家庭負擔較重的。
三、申報程序及時間
申報時間:每年三月、九月。
申報程序:
2、社區居委接到申請書后,組織專門班子進行入戶調查,并出據有效的家庭收入證明。
3、社區居委應對所有申請戶進行民主評議和聽證會(以記錄為準),并張榜公示七日,無異議后,由社區將每一戶的申請書,戶口薄和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等材料交鄉民政辦。
4、鄉民政辦收到材料后,對申請戶進行抽查后,交黨政辦公會集體研究,并張榜公示七日,無異議后,方可填寫正式低保申請表。
四、加強低保對象動態管理,認真開展定期排查工作
村委會:
本人______
,性別____,____歲,家庭共同生活____口人,現住在愛陽鎮____村____組。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每月靠
實際收入____元,年人均收入____元,低于丹東市政府規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故提出申請。
以上情況屬實,如有不實,本人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這是我代表全家人的申請,請各級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后,批準為盼。
申請人:
____
年
月
日
辦理疫情期間貧困戶低保邊緣戶流程
辦理疫情期間貧困戶低保邊緣戶所需資料
1、戶主提出書面申請報告
2、家庭成員戶籍證明、收入證明;(包括工資、獎金、各類補貼、補助、津貼、救濟金、養老金、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
3、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勞動部門的證明;離退休人員需提供離退休證;殘疾人員需提供殘疾證,重癥病人需提供醫院證明;單親家庭提供喪偶或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文本);
4、在職職工提供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特困職工應提供市(區)總工會證明;
5、申請表一式三份;
6、社區評議小組的評議審核表;
7、第一次公示報告。
辦理流程:辦事程序
1、社區接到申請報告后,在五個工作日內對其家庭進行全面調查,寫出調查報告,對符合條件者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天,群眾無異議后將上述相關材料上報街道救助所;
2、街道民政辦在七個工作日內根據社區初審意見,再次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報區民政局;
3、區民政局進行核查后,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街道民政辦,再由街道民政辦通知社區再次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群眾無異議,上報民政局并通知申請人,發給救助證。
救助標準
享受除低保金外的所有低保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是國家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家庭財產規定的家庭,給予一定現金救助的一種社會救助制度,應保盡保、動態管理。
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
如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鎮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委會代為向鎮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受理主體一定是我們的鎮級人民政府。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請人應填寫《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誠信承諾書》和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戶口本、身份證、婚姻狀況、疾病、殘疾證明、房產證、房屋租憑協議、土地承包經營證明、收入證明、失業人員應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的流程
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戶主委托村民委員會)向當地鎮級人民政府提出低保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鎮級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鎮級人民政府要在村委會的協助下100%入戶作全面詳細的調查,核實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并組織召開村級民主評議會進行民主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鎮級人民政府召開會議進行審核后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在收到報告及相關資料后,按不低于低保申報戶數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對象書面說明理由。批準結果將在村、鎮、縣級相關媒體進行長期末端公示。
不符合納入最低保障的情形?
1.不按規定程序申報或證明材料不全、弄虛作假的;
2.拒絕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家庭財產和收入的;
3.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且拒絕勞動的;
4.家庭實際生活水平和財產狀況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新購貴重首飾、奢侈性消費的;
5.家庭水、電、燃氣、通訊等費用單項支出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的。
6.家庭存款、有價證劵、債券總值人均高于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擁有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的;
8.擁有兩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及擁有別墅的;
9.擁有租憑門面、店鋪的;
10.有注冊企業、公司的;
11.在銀行有貸款購買車與房;
12.家庭成員中有擇校付費上學、自費出國留學的;
13.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有能力但不盡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14.因賭博、吸毒、等行為造成生活困難的;
15.審核和復核期進行股票、基金、期貨、外匯、權證交易買入行為的。
如何來認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堅持以戶籍為單位,同時考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現役軍(警)官和士官、因特殊原因未辦理戶口登記,但有出生證明和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的新生兒。 其中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低收入家庭中已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家庭收入包括哪些內容?
1.工資性收入(指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資、薪金、獎金以及津貼與補貼)
2.家庭經營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
3.財產性收入指動產與不動產兩方面收入(動產是儲蓄存款利息與儲存性保險投資以及股息和紅利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不動產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與房屋出租所得收入)
4.轉移性收入(指土地補賞、退耕還林、拆遷征地補賞等收入)
哪些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1.各級政府給予的獎勵金,見義勇為獎勵金和撫恤金
2.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護理費,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的生活補助,烈士褒揚金;
3.義務兵家庭按照規定享受的優待金和高原條件兵的一次性獎勵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金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4.獎學金、助學金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5.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遺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
6.計劃生育獎勵金、獨生子女費、殘疾人定期生活補助、廉租住房補貼、高齡老人生活補貼和孤殘兒童基本生活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新型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十三五”期間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7.醫療保險報銷的醫療費,醫療救助金,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款物;
8.政府發放的物價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貼。
贍養、撫養、扶養費如何計算?
(1)有裁決、判決、協議的,按照裁決、判決、協議計算;
(2)贍養、撫養、扶養費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視為無能力承擔贍養、撫養、扶養費義務;
(3)協議對贍養費負擔的約定明顯不合理或沒有裁決、判決、協議且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當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每個成年子女家庭每月應承擔的贍養費按下列公式核定:
贍養費=(贍養義務人家庭月總收入-當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贍養義務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數)×30%
撫養、扶養費參照以上公式計算。
(4)實際得到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得到的數額計算。
現行農村低保保障標準:共分三個檔。一檔:333元/人/月;二擋:260元/人/月;三檔:170元/人/月。
什么叫分類施保
分類施保是對城鎮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難人員,在已核定補助金額的基礎上,根據其困難程度適當增加補助金額,以更好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分類施保有哪些?
哺乳期婦女
在校大中專生 、在校高中生
盲人、低視力(矯正視力低于 0.3)、智力殘疾、精神殘疾、
一級肢體殘疾重病人員
父母一方死亡未成年人、父母一方離異未成年人
聽力、言語、肢體三級以上
十四周歲以下兒童、70 歲以上老人
落實好“漸退幫扶”政策
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收入來源不固定,對接受扶貧開發項目取得收入尚不穩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可按原政策繼續享受12個月的農村低保,其中,殘疾人家庭還可在此基礎上適度延長救助時限。(在原則上漸退幫扶政策只享受一年)
二、特困供養人員救助
哪些人能享受特困人員供養
凡持有當地戶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依法按規定程序將其全部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實現應保盡保、應養盡養、動態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1、2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無生活來源。
個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1)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2)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且財產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申請特困供養人員救助供養需提供哪些資料?
本人身份證、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書面聲明,承諾信息真實、完整承諾書,有殘疾的應當提供第二代殘疾證。
什么情況下可以終止供養?
死亡、被宣告失蹤、監獄服刑、收入財產不再符合相關規定的、法定義務人具有履行能力義務的。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包括哪些內容?
1.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2.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3.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4.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不高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一年的救助供養標準一次性支付喪葬等補助費。
三、醫療救助
救助對象主要包括:
重點對象(指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冊貧困戶、特定對象(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中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艾滋病機會感染患者),因病致貧對象和縣級政府規定的特殊困難人員
醫療救助資助參合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對重點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特困供養人員給予全額資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籌資辦法給予定額資助。
住院醫療救助都包括哪些內容?
住院醫療救助包括基本醫療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全費用定額醫療救助。
基本醫療救助住院救助適用范圍與標準?
基本醫療住院救助,主要適用于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和特定救助對象。其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自負部分不超過當地大病保險起付線的,特困供養人員給予全額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計封頂線不低于1.5萬元;低收入救助對象、特定救助對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計封頂線不低于1.2萬。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適用范圍和標準?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適用與所有救助對象。救助對象單次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自負部分超過當地大病保險起付線的,經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報銷后,特困供養人員給予全額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不低于3萬元;低收入救助對象、特定救助對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不低于2萬元;因病致貧對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不低于1.5萬元。救助對象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自負部分年度累計超過當地大病保險起付線的,經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后,按照以上標準扣除當年基本醫療住院救助和全費用定額醫療救助以救助金額后給予救助。
什么是醫療救助“一站式”救助
經民政部門認定救助的重點救助對象,到定點醫院治療實施“一站式”救助,其所有醫療費用,可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救助對象支付自負部分即可出院。
醫療門診救助標準?
1.特困供養人員門診治療費用,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部分給予全額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因患慢病需要長期服藥的,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50%比例給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過1000元;重特大疾病(重點救助惡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糖尿病患者胰島素治療、重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血友病門診使用止血藥物等)需長期門診治療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50%比例給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過5000元。
3.對城鄉特困群眾患重特大疾病,無錢無條件住院治療申請大病醫療救助的,可根據家庭貧困狀況,參照慢病門診和臨時救助標準酌情救助。
四、臨時救助
什么是臨時救助?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特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獲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保障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臨時救助的對象有哪些?
1.因火災、交通事故、溺水、人生傷害等以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家庭
2.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造成醫療費用支出過大,暫時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家庭
3、因基本生活必需品漲價、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就受非義務階段教育的原因導致生活必需支出費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家庭
哪些情景不予臨時救助?
1、申請人拒絕配合經濟狀況調查的、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弄虛作假的。
五、貧困殘疾人對象的補貼條件和標準(殘疾人兩項補貼)
1.補貼對象。具有安康市戶籍并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合國殘疾人證》中生活困難的貧困殘疾人,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確定為補貼對象:
(1)已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殘疾人;
(2)屬于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一、二、三級殘疾人。
2.補貼標準。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生活困難的殘疾人(以下統稱“殘疾兒童”),生活補貼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發放(已享受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殘疾兒童補貼標準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成年殘疾人生活補貼按每人每月60元的標準發放。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1.補貼對象。具有安康市戶籍并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視力、肢體、智力、精神和多重殘疾人。
2.補貼標準。一級殘疾人護理補貼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發放;二級殘疾人護理補貼按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發放
六、孤兒救助認定依據和提交材料
住房租賃補貼申報時間為:年7月25日至9月10日。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風景區管理局在9月10日前完成審核,報區住房保障中心。
二、申報條件
(一)具有區城鎮常住戶口,實際在區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的低保戶和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10元/月以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無房戶;
(二)家庭人均私有或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單位房)建筑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住房困難包括住房設施設備不配套,條件簡陋、居住環境較差。
(三)下列人員不納入租賃補貼申報范圍
1、6個月以上未在城區居住的;
2、城市舊城改造、征地拆遷中享受過還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安置的;
3、離婚時間不滿三年,因法院裁定或雙方協定自有住房歸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無住房的;
4、非特殊情況戶籍遷移不滿一年的;
5、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
6、家庭擁有汽車、裝卸運輸工程車、施工機械等設備,有經營性房屋等資產的。
家庭收入內容包括扣除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以及轉移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無形資產收益和出售財物收入。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瞻養費、撫(扶)養費、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等。
三、申報辦理程序
(一)新申報家庭
1、申請
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屬地申報的原則,由戶主向戶口所
在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⑴、租賃補貼申請書;
⑵、《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
⑶、戶口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不同戶口申請人需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離異家庭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復印件;
⑷、現居住地的房屋產權證;
⑸、房管局出具的申請家庭戶籍成員無房證明原件;
⑹、申請家庭在外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
⑺、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或者社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低收入狀況證明;
⑻、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復印件;
⑼、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需提供《拆遷補償協議書》等其他相關證明;
⑽、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2、受理
⑴、申請人將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一并遞交至戶口所在社區,戶口所在社區負責初始調查確認;
⑵、對符合條件的受理對象,社區應當在申請人所在居民小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滿無異議的,由社區報所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風景區管理局。
3、初審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符合住房租賃補貼申報條件對象的初審工作。初審通過后,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集中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滿無異議的,報區住房保障中心。
4、復核
區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初審資料后,采取查閱檔案、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抽查復核。復核通過后,區住房保障中心將符合條件的納入補貼發放范圍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予以公示。
5、發放
符合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復核通過,公示期滿后,將住房租賃補貼撥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發放。
(二)已享受租賃補貼家庭
年度已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不含已分配廉租房的),住房條件無明顯改善,符合申報條件的,按照自愿原則,到社區填報《區住房租賃補貼年審表》,經社區、街道審核無異議的,納入本年度租賃補貼發放對象。
四、補貼標準及計算辦法
(一)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為13平方米;標準為每人每月6元/平方米。自有房屋或租住公有住房(包括單位公房、直管公房)面積不足13平方米的,補足13平方米。無房戶每年每戶最低不低于1200元,最高不超過3500元;
(二)申報人與父母或子女為同一戶口,未與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在外租房居住兩年以上的,父母或子女的現住房面積不納入申報人家庭的住房面積計算;
(三)子女撫養關系變更不滿一年的,不納入申報人口計算;
(四)申報人家庭成員中戶口在農村,享有宅基地的人口,不計入補貼人口。
五、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要加強對住房租賃補貼申報工作的組織領導,抽調精干力量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將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住房租賃補貼申報程序進行申報審核。區民政局、財政局、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要協作配合,齊心協力搞好年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申報審核發放工作。
(二)嚴格把握申報審批標準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及社區要認真負責地調查核實申請人申報的情況,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補貼申報條件和發放標準,保證申報審批質量,力求做到符合補貼條件的家庭“應保盡保”。
(三)嚴格申報發放紀律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并提交所需真實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任單位、社區不予受理。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住房租賃補貼登記資格的,取消其登記。對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并記入個人信息檔案,涉及違法的,將提請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申報資料審核實行“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責任單位、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住房租賃申報審核中、、、提供虛假材料證明,造成不良影響嚴重的,交由區紀委、監察局處理。
第一條本行政區域內戶口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滿兩年,不擁有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城市低保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貨幣補助形式,保障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城市低保實行以貨幣差額救助為主,輔之以政策扶持、社會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條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為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二章城市低保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城市低保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區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區民政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批工作。區民政局下設的城鄉低保與社會救濟辦公室具體承擔:
1、負責本區內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工作;
2、起草制定本區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編制本區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負責提出本區城市低保資金的分配方案,并對城市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負責在本區落實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標準;
5、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審批工作;
6、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對本區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不低于30%;
8、指導、監督和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城市低保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9、組織開展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工作;
10、受理本區有關城市低保的咨詢和投訴工作;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行政復議工作;處理或移交處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違法違紀單位和工作人員;查處弄虛作假騙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為;
11、協同相關部門制定與城市低保有關的優惠政策,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并向上級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3、組織發放城市低保金領取憑證及款物;
14、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統計匯總、定期上報和公布本區城市低保工作情況;
15、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市低保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低保計算機網絡的管理工作。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申請受理、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鎮長(副主任)任正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配備專職責任人員,持證上崗。辦公室具體承擔轄區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請、資格審查和上報工作;
2、按照上級政府及業務部門制定的實施意見和工作安排,組織落實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3、組織各社區居委會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及群眾代表等組成的城市低保評議工作;
4、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安排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家庭情況報告工作。對轄區在冊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達到100%;
6、組織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配合就業服務機構為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提供就業或技能培訓等工作;
7、為轄區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詢服務,接待來信來訪,調查處理騙取、冒領城市低保款物等違法違紀事件;
8、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工作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計算機網絡管理;
(三)社區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對本社區城市低保對象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四)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1、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低保資金與工作經費;
2、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優先推薦、介紹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
3、工商地稅部門對自謀職業的保障對象應當優先發放營業執照,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4、公用事業、電力等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電、燃煤(燃氣)等予以優惠;
5、房管部門應當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門應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費用;
7、衛生部門要指定定點醫院對低保對象在檢查費、門診治療費、處置費、住院費等方面給予減免;
8、審計部門應做好低保資金的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同時要動員社會各界開展社會互助、經?;柚然顒樱瑺I造全社會關心城市困難群眾的氛圍。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的程序辦理。
為及時辦理上級業務部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特殊事項,由民政局指派專人負責,按照個人申請、入戶核實、民政局審批并張榜公示的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并根據家庭成員具體情況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下崗證、離退休證、殘疾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
4、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障證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
5、按有關政策領取一次性補助費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6、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7、符合就業條件而未就業人員,需先到有關部門進行求職登記,并提供這些部門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街道辦事處受理城市低保申請后,指定專職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社區城市低保評議小組成員通過入戶調查、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共同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情況的核實工作,填寫《市區城市低保入戶核查表》,經社區低保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后,由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人家庭成員及住址等情況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張榜公布,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將相關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應存錄原始資料,由兩人以上同行,并詳細真實記錄低保申請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況,以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審核、審批時查驗。
2、社區居委會民主評議應規范、簡便,講求實效。民主評議參加人員應為社區低保專管員、社區居委會成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居民代表、黨員代表及駐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總人數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輪換。評議時應充分了解低保申請家庭的情況,必要時可向低保申請人或其人詢問,民主評議應采取無記名的方式使與會人員充分表達意見,并當場公布評議結果。評議結束無論同意與否,都應上報鎮辦。
(三)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在接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的入戶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審批工作,并將擬享受人家庭成員、住址、擬享受金額等情況返回鎮辦張榜公示,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本人并說明理由,對有異議的返回鎮辦重新進行核實。
第七條申請及審核過程殊情況的處理
(一)家庭成員的確定辦法:同一戶口簿的家庭成員,按同一家庭進行計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問題暫無法分戶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未在同一戶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時,要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它家庭成員要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納入我市低保的證明,跨鎮辦的由鎮辦民政辦出具,跨縣區的由縣區民政局出具未納入城市低保證明。
(三)在本區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原則上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由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且在居住地居住超過12個月的,可以根據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按規定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
(四)無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低保待遇時,由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養或治療的民政對象,由供養或治療單位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由區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集中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并納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
(六)原為本地非農戶口,現為國家計劃內招生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員。
第四章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
第八條我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按照市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九條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時,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為城市低保家庭發放臨時性價格補貼。
第五章城市低保對象的確定
第十條申請城市低保對象待遇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戶籍所在地常駐城市戶口;
(二)申請人必須通過資產和收入審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如物業、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及其它可變換現金和財物)總值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限額。申請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必須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三)申請人員家庭中有就業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當地政府認定屬于合理情況下不能工作的(如學生或需在家照顧幼兒、病人或傷殘人員等);
2、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人員,必須積極尋找有收入的工作,參加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勞動自救活動。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登記或雖然進行登記,但半年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介紹就業的;
(二)有勞動能力而無正當理由2個月內兩次拒絕參加辦事處(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
(三)證明材料顯示的家庭月收入雖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
(四)連續6個月不領取低保金的;
(五)連續6個月未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不接受定期復審的;
(六)不按規定程序申報、相關證明材料不全、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虛作假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故意放棄或轉移個人所有資產的;
(八)拒絕接受工作人員入戶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內購買高檔家用電器(如空調、電腦、數碼照相機、移動電話)等非生活必需品,近兩年內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內高標準裝修現有住宅的。因拆遷原因購買住房,但購買面積超出當地人均住房面積20%的;
(十)擁有并經常使用機動車輛的(殘疾人本人使用的殘疾用車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購買股票或有其他投資行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
(十二)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因其他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違法人員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規定在當地落戶之外的其它在當地落戶不滿5年的;
(十四)其它與低保保障標準明顯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以國家統計口徑為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般包括以下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
(四)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請人前6個月家庭總收入的月平均額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以現金發放的勞保福利、醫療費;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保險付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收入、租憑收入、接受饋贈和繼承收入;
(六)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結付的贍養、扶養或撫養費;
(七)出租房屋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八)兼職和自謀職業以及各種勞務收入;
(九)農轉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國家征用或歸還集體的,持村鎮兩級以上證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請,但其獲得的征地補償應計入家庭收入;
(十)實物收入按物價部門規定或評估的物品價格折舊計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時具備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的,其收入按全體成員收入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只計算非農業人口;其家庭中的非農業人口在轉為城市戶口的下月起可申請入保;
(十二)當地政府確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特殊享受的補貼收入。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對工作、學習成績優秀者、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給予的獎金;
(三)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災、因就學困難等原因由政府和社會給予救助款物;
(五)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六)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專項獎金、孤殘兒童基本生活費、高齡補貼;
(七)在職職工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
(八)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第十四條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一)在職職工按其工資名冊上核定的應得收入總額計算;離退休人員按單位和社保部門應發放的離退休費計算。以上人員經所在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或經貿等有關部門證明,連續6個月以上未能領取應得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從事其他工作(含臨時工)另有收入的,與失業保險金或離退休費一并計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職工的收入,按從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規定交納的養老、醫療保險、失業保障金以后余額計算。
(三)對未參加社會保險而又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和下崗人員,已關閉、破產的資源枯竭企業職工按其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四)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下列方法計算:有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協議或裁決規定計算;無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每個法定贍(撫、扶)養人每月為被贍(撫、扶)養人支付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半的費用計算;多子女老人的贍養費按各子女提供的贍養費總和計算。法定贍(撫、扶)養人家庭屬低保戶的,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本細則涉及的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及其權利與義務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五)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填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六)從事經營性活動所得,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申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當地同行業中等水平收入計算,但不應低于經營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家庭收入不穩定時,按申請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的(不含企業破產一次性安置費),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攤到若干個年月計算后,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請。
(八)實行年薪制單位的職工,按上年實際發放的年薪平均分攤到本年度12個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一并計算的方法計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條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徑和方法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二)入戶調查。經辦人直接到申請人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
(三)走訪單位、鄰里。經辦人通過走訪社區居民,到申請人所在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經辦人員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部門協查。民政部門與勞動保障、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建立聯系,有條件的可實行計算機聯網,及時了解掌握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變化情況。
(六)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和靈活就業人員從事的各個行業打工收入情況及就業市場進行調查,制定各地個體行業及靈活就業人員的行業收入指導標準,規定和統一核定這些申請人員收入的標準。
(七)跟蹤消費。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實的生活狀況。
(八)對有隱性收入而又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的申請對象,可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
第七章分類施保
第十六條每個低保家庭的困難程度有所不同,特別是城市中的“三無對象”、殘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員的困難要更多一些,應給予他們更多的關心和特殊的照顧,要分類施保,確保重點。
第十七條分類施保的原則
(一)應保盡保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重點救助與特殊困難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分類施保的對象
(一)重點保障對象(A類)
既“三無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
(二)特殊保障對象(B類)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的殘疾人員(殘疾程序分為:肢體、智力、精神殘疾1、2級,視力殘疾盲1、2級為無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3級,語言聽力殘疾1、2級,視力殘疾低視力1、2級為少部分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4級,語言聽力殘疾3、4級為有部分勞動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臥床不起,住院費、醫藥費開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員;
3、單親家庭尚無就業或無穩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學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5、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且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的70歲以上老年人;
6、依法撫養和領養孤兒的家庭;
7、突遭嚴重天災人禍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對象(C類)
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但因下崗、失業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或家庭生活困難相對較小的家庭和人員。
第十九條補助標準
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全額補助;特殊保障對象(B類)實行重點補助;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差額補助。同時因以上家庭或人員按原保障標準仍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適當提高其家庭補助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條分類施保中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批及收入計算等均按本《細則》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低保資金籌措、發放和低保辦公經費
第二十一條城市低保所需資金包括中省市補助資金,區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財力1%列入財政預算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局要將上級補助的低保資金和本級安排的預算資金及時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顚S?,確保資金不被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補助資金到位之前,應首先落實本級低保預算資金,并采取超調、墊支等方法,保證低保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四條城市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民政部門核定低保對象人數和月補差標準,財政部門核撥低保金,金融部門發放到人”的管理原則,由區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機構以貨幣形式將低保金按月足額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杜絕以實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變相抵扣低保金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五條低保金存折由區民政局直接發放,戶主或家庭成員持戶口本、身份證到區民政局低保辦領取,特殊情況需要代領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持代領人和戶主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方可領取。
第二十六條低保對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證按期到委托銀行網點領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領的,應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開具相關證明,銀行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代領人的身份,手續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領人一次只能領取一戶低保對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條區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經費,由區財政每年按照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資金總額3%的比例列入部門預算。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調研、培訓、核查、建檔、表格印制、微機網絡維護、交通、通訊等方面開支。低保工作經費可計入我區應匹配資金的總額中,但不得進入低保專戶。
第二十八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金全部納入區低保資金專戶,??顚S谩?/p>
第九章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應自覺履行下列義務:
(一)低保對象應積極主動配合低保工作人員的入戶調查,按要求如實申報家庭財產和實際收入;
(二)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要積極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社區公益勞動。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勞動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在其申請低保時,要先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就業申請和登記,同時要積極參加勞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就業培訓。如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為其介紹職業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條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情況報告制度。在冊基本保障對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領取卡、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按要求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一次,在冊重點保障對象和特殊保障對象每半年報告一次,如實報告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等變化情況。
第三十一條建立低保對象動態管理制度。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隨時納入保障范圍;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增發、減發或停發低保金。對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審批機關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適當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條實施低保對象分類管理制度。對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年審制,只需掌握人員變化情況;對特殊保障對象(B類)每半年審核一次;對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一個季度重新審核審批一次。基本保障對象是分類施保中的重點管理對象,也是動態管理工作中的重點,此類人員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寫出續保申請,并說明申請續保的原因和不能就業的正當理由,并按低保的審核、審批程序進行審批,以促使其早日就業。
第三十三條檔案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低保對象家庭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低保對象檔案要一戶一檔,實行微機與檔案的同步管理。其紙質檔案材料為:戶主申請書、家庭成員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申請審批表、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單位證明等材料。區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對象的電子檔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監督
第三十四條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辦事程序、低保金發放等情況,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傳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建立和完善低保對象公示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統一設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欄(牌),對享受低保待遇的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享受金額、家庭住址等情況進行常年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建立低保監督咨詢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低保監督箱和咨詢監督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和咨詢。對于群眾反映和舉報的問題要逐一登記,及時辦理,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著落。對署名的上訪信件和電話,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答復本人。
第三十七條區民政、財政、審計、紀檢和監察等部門要經常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責任追究與處罰辦法
第三十八條低保工作人員在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核、審批過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為者,要追究其工作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申請人在就業、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傷殘等級等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出證誰負責”的原則,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對有關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對出證單位、出證人、負責人及冒領低保金的人員各處以冒領金額的1—3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居民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享受低保待遇或減發、停發低保金以及對給其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從事低保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公職或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2、擅自改變保障對象和保障金額的;
3、在調查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寫調查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明知當事人不符合低保條件,故意為其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4、、、收受賄賂、為泄私憤或、故意刁難低保對象而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意見,將其拒之低保范圍之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貪污、挪用、扣壓、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違反低保政策規定和影響低保工作開展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誠信原則,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處罰: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或在本市無產權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八)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項(不含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實際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超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計算租金:一人戶40平方米,二人戶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戶60平方米。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五條 職工與父母(或子女)購買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職工與父母、子女以外人員購買同一住房的,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且該住房剩余產權未變動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七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遷后購買住房的,其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購買住房若約定住房產權份額的,按各自產權份額核定相應的購房支出。
第八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貸款本息。
第九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的,職工及其配偶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額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房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職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二)、(三)、(四)、(七)項規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提取額度不超過醫保核定的個人支付與個人自理金額之和。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四)項規定的,其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章 提取憑證和期限
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其家庭成員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家庭關系證明。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按下列規定提供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的,應當提供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發票,購房時間以預售合同登記時間為準;
(二)購買二手房(含開發單位轉為自管產的商品房)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存量房買賣合同》(《商品房現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購房時間以交納契稅時間為準;
(三)購買公有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全額購房發票(收據)、《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時間為準;
(四)在單位參加集資建房的,先由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關于該集資建房項目的批準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該集資建房項目分配方案的批準文件和參加集資建房職工花名冊,經管理中心核準后,職工應當提供集資建房購房契約(合同、協議)、購房發票(收據),購房時間以購房契約簽訂時間為準;
(五)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時間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間為準;
(六)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建房時間以《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時間為準;
(七)在國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八)在集體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價格參照物價部門核定的當地經濟適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價計算。
在外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況辦理。
第十四條 職工(配偶)在購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證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若購買的房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開具之日前一年內已發生產權變動并被用于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按照提取還貸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于當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一)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的,應當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契約》、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應當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租房合同、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的,應當提供學校出具的當年住宿費發票或收據、婚姻狀況證明和學生證;
(四)租住公租房的,應當提供《公租房租賃合約》,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第十七條 職工離休、退休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退(離)休證,不能提供退(離)休證的,應當提供人社部門出具的有效相關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職工按國家有關規定延遲退休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后、男職工年滿60周歲后,可持單位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第十八條 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相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殘疾人證》。
第十九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或在外地就業的勞動合同、社保關系轉移到外地證明或者在外地繳納社保證明、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不能提供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出境定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和定居國出具的定居證明。
第二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戶口注銷證明、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權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職工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提供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證明》。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提供市總工會制發的特困職工證書;
(二)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病人的醫保卡、當年醫保中心醫藥費專用發票、與職工身份關系證明。每年辦理一次;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以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同時將相關信息記錄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由他人代辦的,除職工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外,代辦人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交所在單位核實,單位核實后在《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鑒。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辦理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職工持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第二十七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單位經督促后,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危舊房改造復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中低價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和新就業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特點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特點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