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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從性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繼承是一種特殊的出資轉讓,該出資轉讓既要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資合性,又要實現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人股權的繼承是一項在公司實務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并由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有機體,具有人合性與資合性。為了確保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法律要求各投資主體將其出資的所有權讓渡給公司,作為對價,投資者獲得股權?!?〕從行使目的來看,股權可分為財產性權利和公司事務參與權?!?〕對于股東而言,財產性權利的獲得是其終極目的,公司事務參與權只不過是股東實現財產性權利的手段和保障,公司的股權的財產性(對于“股權的性質”沒有統一的認識,但是對于股權具備“財產性”基本形成了統一認識)決定其可以繼承。從性質上看,出資轉讓實際上是一種基于協議而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而被繼承人死亡后,有資格繼承其股權的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死者近親屬以外的人依法只能作為死者的受遺贈人。因此,因繼承行為導致的出資轉讓并非基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協議,而是因繼承這種特定的事實行為發生的,〔3〕正是這一特殊的關系決定了股權繼承既不同于公司內部的出資轉讓,也不同于外部的出資轉讓,它的核心價值追求應該是不破壞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資本的流動性基礎上,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行。
一、在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是不是自然而然地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關于這一點,各國立法規定不一,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我國臺灣和德國為代表,股東的繼承人可以直接成為公司的股東,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股份可以出讓和繼承;另外一種以法國、日本為代表,股東的繼承人取得股權須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各國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的限制不一,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股東出資轉讓須經股東大會同意。如日本《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9條第2款規定,股東欲將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于非股東時,須經股東會承認。二是授權公司章程對出資轉讓的條件作出規定。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4條規定,公司股份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并在夫妻之間以及直系尊親屬和直系卑親屬之間自由轉讓。但是,章程可以規定,配偶、繼承人、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只有按章程規定的條件獲得同意后,才可稱為股東。我國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國的立法借鑒了法國的立法,在承認繼承權的基礎上,賦予了公司章程的特殊規定權,其蘊涵著深刻的含義。我們知道,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介于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企業之間,兼有人合性與資合性,共同出資人具有良好的合作關系,才有可能樹立起公司良好的商業形象,進而才有可能成為人們信賴的從事交易活動的對象,“資本的聯合和股東間良好的信賴關系是公司兩個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礎”〔4〕。作為出資轉讓形式之一,股權的繼承僅僅是主體的變更,并不影響公司的資本信用,但繼承人的加入極有可能破壞公司原有的信賴關系,從而使公司產生信用危機。因此,合理的股權繼承制度應該是既能實現繼承人的繼承權,又能維護公司的人合性。所以,我們把公司章程引入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目前,盡管就公司章程的性質說法不一,但不論是契約說還是自治說,都承認公司章程是股東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公司章程就公司股權的繼承問題作出了規定,則可以看作是被繼承人對其股權繼承所作的安排,作為繼承人理應遵守。同時,公司章程是被繼承人與其他股東的合意,在符合公司章程的情況下,股東的繼承人成為公司的股東不會損害公司的人合性。因此,除非章程有相反約定,股東的繼承人因繼承股權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這里必須指出的是,公司章程在限制繼承權時應該在法律范圍內,并且對繼承股權的限制不能高于對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限制。當繼承人要成為股東時,如果其他股東既不同意又不購買該股權時,視為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權,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二、被繼承人的股東資格問題
繼承人只要能夠證明自己擁有合法的繼承權利,并且被繼承人具備股東資格,便可行使繼承權,這里需要討論的就是被繼承人股東資格獲得問題。一般而言,要取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須具備下列特征:(1)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諾投入的資本,并實際履行出資義務;(2)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公司文件中列名為股東;(3)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其中,實際出資屬于實質要件,工商行政部門對公司股東的登記和股東名冊的記載屬于形式要件。〔5〕股東資格的取得以形式要件是否具備為準?!豆痉ā沸薷暮?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也就意味著股東在沒有全部繳納出資的情況下,就已經全部的擁有了作為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果出資就等于資格,那么沒有完全出資就獲得全部資格顯然是不合理的。其次,確認某種資格,在許多情況下只需某些事實狀態的存在或滿足形式上的要件就擁有資格,在法律上這種例子很多,例如在物權上,記載在登記機關的不動產,合同法上的表見。還有就是如果將股東出資作為必要條件,則難以處理公司中實際的問題,如隱名股東問題。①我們知道,隱名股東在出資時與掛名股東是委托關系,他們之間有委托協議,當被繼承人是隱名股東時,繼承人可以憑借協議與掛名股東再次形成關系,這并不影響繼承人的權利。同時,掛名股東享有股東的形式要件,具有股東資格,可以更大的發揮自主性為繼承人創造價值,如果繼承人不希望繼續下去,可以依據委托協議,解除關系,維護自己權利。當然,以形式條件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要件,并不意味著忽視出資人的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通過追究股東的出資責任,可以使受損害的法律關系得到恢復。
三、繼承人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我國《繼承法》并不排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繼承權,相反,在分割遺產時,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予以特別照顧。因此,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的約定,繼承人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繼承法》第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同意后行使。所以,股權轉讓的時候,應該不排除繼承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新的公司法只規定了自然人股權繼承問題,而沒有規定公司法人的繼承問題;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繼承,沒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還有類似股權繼承的夫妻財產分割,我國公司法也沒有相關規定。這些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的,如果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對于解決這些問題有很大難度,所以,盡快出臺公司法解釋或相關規定,是對我國公司法適用的一大推進,也是適應我國的經濟建設事業發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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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峻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研究〔J〕.陜西師范大學學報,2004,(3).
在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中,配股和增發新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主要方式。近日,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和《關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對配股和增發新股政策進行了重新規范,進一步降低了配股和增發新股的財務指標要求,提高了配股和增發新股的市場化程度。隨著上市公司配股和增發條件的寬松、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市場中出現了上市公司積極申請再融資的狀況。2001年6月14日國務院了《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減持國有股主要采取存量發行方式,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向公眾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這樣,增發新股又與國有股減持直接聯系起來。在當前國有股股東普遍放棄上市公司配股權的條件下,配股和增發新股本身都能夠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即流通股比例的相對上升和非流通股比例的相對下降。但是,這一比例的變化程度如何,在改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方面有無顯著意義,上市公司能否利用再融資方式優化股權結構并實現對經理層的激勵,在國有股減持補充社?;鸱桨赋雠_后,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如何借再融資這一契機來改善其股權結構,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既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也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現狀及其再融資特征
1.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現狀
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是在國有企業公司化框架下進行的,按照這一改革框架,大批國有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造。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按照所有者的性質進行了劃分,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都屬于國有股權。國家對國有股和法人股有明確的規定,即要保證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為保持上市公司的國家控制權,作出了國有股暫不上市流通的初始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在保證國有股控股地位的同時,也造成了中國股市的二元結構,即純粹市場化的流通股市場和非市場化的國有股市場。截至2000年12月31日,滬深股市發行的總股本已達3709億股,市價總值已達48473億元。但是,滬深股市的流通股僅為1329億股,占股本總額的35.8%,有2380億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內部職工股、轉配股處于沉淀狀態,占股本總額的64.2%;流通股市值僅為16219億元,占市價總值的33.46%,非流通股票市值高達32254億元,占市價總值的66.17%。在非流通股份中,國有股所占比例超過80%。
我國向國有股傾斜的制度安排,導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呈畸形狀態。上市公司股份過度集中于國有股,使得其難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仍然是國有企業原來的上級主管部門或企業,對大股東負責實際上是對國有企業原來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企業負責;又由于這種持股主體是一種虛擬主體,它對上市公司經營者的監督和約束缺乏內在動力,上市公司的經營體制出現向國有企業復歸的現象。另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權的流動性不同和持股集中度不同,導致了“同股不同價”和“同股不同權”的情況。為了使上市公司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管理績效,股權結構的調整有其必要性。
2.特殊股權結構下的上市公司再融資
資本結構理論認為,融資方式的選擇受資本成本影響。對債務融資而言,債務資本成本與債權人所要求的收益率相關;對股權融資而言,股權融資成本與股東所期望的收益率相關。在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公司的管理層受到股東的硬約束,經常面臨分紅派息的壓力,股權融資成本并不低,而且由于債務的避稅作用,債務成本往往低于股權籌資成本。它們的實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一般先使用內部股權融資(即留存收益),其次是債務融資,最后才是外部股權融資。我國上市公司雖然也表現出優先使用內部股權融資的傾向,但是,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特殊股權結構和國有的控股股東普遍不到位的現象,已經嚴重削弱了股東對經理層的約束,導致經理層過分追求對資本的控制權,其結果必然是上市公司對股權再融資有明顯的偏好;再加上上市公司沒有分紅派息壓力,外部股權融資成本即成為了公司管理層可以控制的成本,所以我國上市公司一般將國內債務融資的順序排列在外部股權融資之后。前幾年,由于新股增發比配股審批困難,配股自然也就成為了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首選方式。1998—2000年深滬市場A股籌資規模的統計數據,清楚地顯示了近幾年配股融資和增發新股在我國資本市場籌資中所占的地位。見表1。
表11998-2000年A股籌資規模統計年份市場籌資總額(億元)配股籌資總額(億元)配股占市場籌資額的比重(%)增發籌資總額(億元)增發占市場籌資額的比重(%)
1998736.12286.8138.9648.296.56
1999809.25290.5635.9056.316.96
20001535.63500.1932.57297.2019.34
資料來源:深交所巨潮資訊網。
雖然我國上市公司熱衷于配股、增發與其特殊的股權結構有關,但是反過來,配股和增發也會影響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配股和增發導致的股權結構變動程度如何呢?我們通過下面的實證分析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討論。
二、上市公司再融資與股權結構變動的實證分析
1.上市公司配股融資與股權結構變動的實證檢驗
從理論上講,配股是向公司的原有股東按照其持股比例發行股票,如果全部股東都全額認購,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不會發生變動。但是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國有股股東往往會放棄配股權。因為在國有股股東配售的股份仍是非流通股份的情況下,國有股股東若與流通股股東按照相同的價格配股,容易造成股東資金的沉淀,其結果自然是國有股股東不愿意參與配股;再就是有的國有控股股東在發起成立股份公司時,已經將資產全部投入,配股時根本無力參配。而在非流通股股份普遍放棄配股權的同時,流通股的配股往往由券商進行“余額包銷”,所以一般都能夠全額參配。在這樣的條件下,勢必造成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相對上升和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對下降。
2000年滬市上市公司中實施配股的有82家,在此其中只有13家公司國有股股東實現了全額參配,其余69家公司的國有股股東均部分或全額放棄了配股權。我們對這69家公司配股前后流通股占總股本比例的變動情況進行了考察,以分析國有股放棄配股權對股權結構變動的影響情況,并進行了公司配股前后股權結構變動的配對T統計檢驗,以查明這些公司在配股前后股權結構變動是否顯著。見表2。
表2配股前后流通股所占比例變動的檢驗項目樣本個數最小值最大值均值標準差
配股前流通股占總股本的比例690.190.690.3540.112
配股前流通股占總股本的比例690.220.70.4050.114
T值(雙尾檢驗)19.043
顯著性水平0.001
資料來源:上市公司年度報表。
結果表明,由于持有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放棄配股權,使得這些上市公司流通股占總股本的比例相對上升,平均上升了5.1%(即0.405—0.354);與此相對應,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平均下降了5.1%;進一步,配對樣本檢驗結果也顯示配股前后股本結構變動顯著(顯著性水平為0.001,雙尾檢驗)。
2.上市公司轉配股與股權結構變動的實證檢驗
轉配股是上市公司在配股時,國有股或法人股股東將配股權轉讓給社會公眾股股東,由社會公眾股股東認購的股份。而放棄配股則是指國有股、法人股股東既不參與配股,又不將配股權轉讓與他人的情況。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于1994年4月5日發出的《關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時維護國家股權益的緊急通知》規定:(1)有能力配股時不能放棄,以防持股比例降低;(2)在不影響控股地位時,可以轉讓配股權;(3)配股權轉讓的限制及通過購買配股權認購的股份的轉讓辦法,均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于1994年10月27日頒發的《上市公司辦理配股申請和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指出:“配股權出讓后,受讓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暫不上市流通?!?/p>
轉配股這種做法在1995—1997年間最為集中,1998年停止。由于國有股、法人股股東轉讓配股權后,轉讓的部分不得上市流通,因此,隨著上市公司送股、轉股和配股的實施,待處理轉配股的總數逐漸增大。我們對96家轉配股的滬市上市公司由于轉配而導致的股本結構變動進行了統計分析,從中能夠看出轉配股份對股權結構的影響程度。見表3。
表3轉配股前后股本結構變動的檢驗
項目公司數級差最小值最大值均值標準差
轉配這前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960.520.450.970.680.13
轉配上市后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960.610.320.930.590.13
T值(雙尾檢驗)10.99
顯著性水平0.00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證券報》公布相關數據整理。
結果顯示,轉配股使非流通股份(國有股和法人股)占總股本的比例平均降低了9%(即0.59—0.68),配對樣本的T檢驗表明轉配前后股本結構變動顯著(顯著性水平為0.00,雙尾檢驗)。從股權結構角度分析,我們認為上市公司的配股權還是允許轉配為好。這是因為,在允許轉配的情況下,股權結構的變動程度要明顯強于僅僅是放棄配股的情況;進一步分析,如果允許將配股權轉讓給其他機構投資者,將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優化極為有利。
3.上市公司增發新股與股權結構變動的實證檢驗
增發新股是上市公司除配股之外的另一種再融資方式,近兩年來越來越多的滬深上市公司增發了A股。1998年5月,太極實業、申達股份、上海三毛、龍頭股份和深惠中5家紡織業上市公司開創了增發A股的先河,之后,新鋼釩、上海醫藥相繼增發。1999年,上菱電器、深康佳、真空電子、東大阿派幾家電子類上市公司也完成了增發,并且在發行方式上進行了創新。2000年,吉林化工、深招港、江蘇悅達、風華高科、托普軟件、南通機床等公司進行了增發。到2000年底,實施增發的上市公司已經達到了35家。增發新股與配股的區別在于前者面向所有投資者,后者只面向公司現有股東。增發新股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公眾,既面向公司現有股東也面向所有新的投資者,在1999年的增發中,還引進了戰略投資者的概念。
三、上市公司再融資與股權結構優化的理論分析
1.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優化資本結構能夠實現國有資本的退出
有數據表明,目前上市公司處于絕對控股地位的大股東有56%是國有股股東。由此看來,國有股比例過高與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政策導向確有相悖之處。在國際資本市場上,作為上市公司主要發起人的企業通??梢杂?0%~30%的資本調動、支配70%~80%的其他資本,而我國資本市場中國家用62%的國有資本僅調動38%的社會資本,這是很大的資源浪費。目前上市公司國有股主動放棄配股或將配股權轉讓,以及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既是相對降低國有股比例的有效途徑,也為上市公司進行國有股回購創造了良好的條件,還能夠引進新的戰略投資者。實證分析表明,放棄配股、轉配、增發新股公司的股權結構都會發生變化,變化的幅度為5%~10%不等,按照我國公司現有的股權結構,國有股占較大比例的公司應能經得起兩次以上這樣的“沖擊”。另外,對于國有資本擬進行戰略性退出的上市公司來講,上市公司利用配股和增發的資金進行國有股的回購或配合增發新股直接出售部分國有股,將國有股的比例降至30%左右甚至以下,保持相對控股地位,應該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退出方式。
2.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優化資本結構能夠使公司治理機制更加有效
不同的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機制作用的影響是不同的。首先,就權的競爭而言,股權集中程度有限或大股東僅處于相對控股地位,其他股東就有能力影響公司的重大決策,致使經營能力低下、經營業績不佳的經理得以更換。其次,就監督機制而言,對于有相對控股股東的公司來說,股東具有對經理進行有效監督的優勢,在經理是相對控股股東的人的情況下,其他大股東也會因其具有一定的股權數量而具有監督的動力。從當前的情況來看,部分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來引入其他戰略投資者,或利用募集到的資金進行股權結構的進一步調整,實現國有股持股比例相對降低,由絕對控股股東變為相對控股股東(筆者認為控股比例在30%左右較為理想),對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和治理效率的提高是有利的。
3.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優化資本結構能夠實現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報資料顯示,上市公司董事中有近40%零持股,總經理中有20%左右零持股;即使有的董事、經理持股,平均持股量也很低。不可否認,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營者(為數不少是董事長兼總經理)對公司負有重大的責任,這樣,如何克服經營者與眾多股東利益不一致的現象,如何避免決策行為的短期化,就是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的重大問題。學術界普遍認為,股權激勵的辦法能使經營者處于類似股東的地位,可以促使他們著眼于股東利益最大化。但是由于一些基本的制度問題還沒有解決好,使得對管理層的股權激勵制度在推行中遇到一些障礙,而其中最難解決的問題就是沒有符合法規規定的股票來源。如果上市公司利用企業資金從二級市場購買本公司股票,會與《公司法》中“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的規定相抵觸;如果不能從二級市場購入實施經營者持股所需要的股票,公司只能將發起人持有的股權轉讓給經營者,這又會與《公司法》中“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相矛盾;如果在激勵制度中使用非流通股份,則又會由于股票不能在市場上變現、經營者不能得到實際利益而大大降低激勵效果。但是,上市公司若在再融資過程中定向將部分股票配售給管理層成員,管理層持股問題便可迎刃而解。所以,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優化資本結構時,能夠比較容易地實現股權激勵。
四、結論與建議
1.對我國上市公司來說,通過再融資實現國有股的相對減持能夠達到預期目的。在上市公司再融資過程中實現資本結構優化的設想,對于國有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我國上市公司是適宜的。我國上市公司在配股過程中,可以通過國有股股東放棄配股權、轉讓配股權等方式使國有持股比例進一步降低,通過增發新股也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這樣,上市公司在再融資目標實現的同時,也使股權結構得以優化,可謂一舉兩得。進一步,我們還認為,再融資過程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投資者素質的提高等因素,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變動后管理績效的提高。
通過束縛管理者的行為,在委托和關系中,經營者行使權利從中獲得益處和企業的財務指標息息相關,關于盈余管理會計政策的選擇,就是企業會計信息不全面性。
1、變更會計政策。
股票上市公司的經濟業務比較復雜多樣,其中,有許多種可以選擇的經濟業務的會計政策的一部分,企業可以通過會計政策的改變來實現股權激勵機制的改變,實現了公司盈余。
2、變更會計估計。
會計變更是指企業有效利用信息或事務處理不確定性評價的結果,會計經濟業務的一部分本身是不穩定的,這就需要管理者做出的存在一定的主觀性,這使得會計評估有效地根據公司的實際狀況。
3、收入與費用的確認
在企業的實際運作,將通過收入與費用的變化來調節利潤,當企業需要提高利潤的企業將不在銷售確認條件確認收入的實現將未來收入轉移到這一段。
4、非經常性損益
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非經常性損益,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常常使用的非經常性損益的時間有效性,對企業內部的虧損進行適當調整,因為它不需要指數計算ST,P公司盈余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因此許多公司使用收益管理的項目,為了避免連續虧損造成的特殊待遇,暫停上市,甚至退市的風險。?
5關聯交易。
企業采用調整脫機模式實施項目的盈余管理,但這種方式很容易檢測,因此公司開始采用關聯交易進行盈余管理,并按照協商定價原則,價格取決于需求的變化。
二、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機制下實現盈余的策略
(一)對管理層激勵機制設計的策略。
雖然會計信息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激勵合同,但我國市場經濟制度并非完美無缺。所以結合經營者績效評估和其他指標的充分考慮委托人一旦性能指標和市場價值等。
(二)對證券市場運行嚴口監管的策略。
市場價值指數是反應性能的主要途徑,提高股票市場的效率,可以創建激勵制度,良好的外部環境,因此,我們將嚴格控制上市接近確保質量的同時加強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保證同時企業盈余管理行為的規范化。
(三)對公司治理結構的策略。
做的順利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加強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建設和加強控股股東的監督,除了采取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加強內部建設,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最后積極構建公司治理文化促進誠信的發展文化。
(四)對管理者市場層面的策略。
專業素質的人員、管理者是企業走向健康發展道路的關鍵之一,股權激勵制度有效的建立需要高層管理人員的優化配置,選擇一個高水平的經理,其次,通過市場手段扮演經理的激勵和約束的角色建立一個完美的人才競爭機制。
三、總結
關鍵~:有限責任;股權;繼承
一、股權繼承概述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的概念
對于股權繼承的概念,我國學者有不同的提法。有的稱之為“出資繼承”,有的稱之為“股份繼承”,有的稱之為“股東資格繼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是指公司股東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時,尤其合法繼承人依照繼承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二)股權的性質
對于股權的性質,學界有幾種學說,主要分為所有權說、債權說、社員說、獨立民事權利說。所有權說認為,股權是股東對公司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而且,公司法人對公司財產也享有所有權。債權說認為,公司對股東的出資財產享有所有權,股東對公司享有獲得股息和紅利的權利。社員說認為,股權是股東基于社員資格而享有的權利。獨立民事權利說認為,股權是是股東所享有的以財產為核心的權利,股權有兩種權能,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具體表現為分配股利的請求權和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請求權等等。而共益權主要表現為管理權,是股東為自己的利益和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能。[1]筆者認為,獨立民事權利說最為合理。該學說形象地說明了股權的財產性和非財產性的特征。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可繼承性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能否繼承,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是對股權繼承持否定態度,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性質,繼承人要成為股東,須經其他股東同意;第二種是對股權繼承持肯定態度,認為從理論上講,繼承人可以按其所繼承的股權額成為公司股東,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和繼承人的利益,法律也應允許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第三種是對股權繼承持折衷態度,認為繼承人依據繼承法只能繼承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自益權,而對非財產性的共益權則不能繼承。[3]綜上,不難看出關于股權可否繼承的爭論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一個是股權的自身性質,是否可繼承性;一個是有限責任公司人合之性質是否成為股權繼承的障礙?;诖?,筆者即按該種脈絡進行展開,以茲論證股權的可繼承性。
(一)股權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且不具專屬性。鑒于前文對股權性質的分析,筆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股權的身份性并不意味著股權是身份權,因為股東成為股東的目的是為了通過公司形式獲取更多的盈余。因此,從最終目的上講股權是一種財產權。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權,且具非專屬性,符合繼承法關于繼承標的的構成要件,具有可繼承性。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不是股權繼承的障礙
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介于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伙企業之間,兼有人合性與資合性。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痹摲ú⑽醋觥俺狻币幎?,由此可見,只要屬于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即為繼承標的,股權本質上是一種非專屬性的財產權,因此,股權符合繼承標的的要件要求。因此股權具有可繼承性,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不能成為股權繼承的障礙。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司法》股權繼承開始的時間未予明確
《公司法》雖然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從而取得股權,但是并沒有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那么,在這一問題上能否適用《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即“股權自被繼承人股東死亡時開始繼承”呢?筆者認為是可以的。各個法律之間并不是孤立的,在司法實踐中,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找到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以解決現實問題、定紛止爭是法律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當股東不再具有行使股東權利的資格,其股東資格所對應的股權處于無人享有的狀態,如果不賦予繼承人相應的權利,不僅可能對繼承人的合法權利造成沖擊,而且可能會對其他股東、公司以及債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因此,股權繼承自被繼承人股東死亡時開始符合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需要。
(二)繼承人的范圍過大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時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在一個繼承人股東可能存在多個符合《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的情況下,讓所有的繼承人都繼承股權進入到公司,那么突破《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人數的限制是顯而易見的。
(三)股權繼承與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競合
在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制度的約束下,《公司法》在立法時給予了其他股東在股東轉讓部分或者全部股權時的優先購買權。雖然股權繼承與一般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有一定的區別,但是如果允許繼承人基于繼承法的規定當然繼承股權而排除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無疑是否定了股權繼承的實質。鑒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封閉性,股權繼承也應當以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為前提。而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正是其他股東行使其同意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股權可以自由繼承的前提之一也是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股權繼承人的訴訟權與行使問題
有權利必有與之對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股權受到侵犯時《公司法》賦予了股東享有訴訟權利。但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均規定,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也就是說,即使股權繼承人繼承了股權,在變更公司登記之前股權繼承人享有的也只能法定權利,并未轉化為實有權利。因此,在這期間如果被繼承股權受到公司,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的侵害的話,必然存在股權繼承人能否提訟的問題。
四、完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制度的建議
我國《公司法》雖然對股權繼承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仍需要作出更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筆者就股權繼承提出以下建議:
(一)股權繼承的主體
鑒于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在股權繼承這一問題上,首先要明確股權繼承人的范圍。以在保障繼承人合法權利的同時最大限度的維護好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筆者認為將股權繼承人的范圍限定在股東的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為宜。根據我國學者調查,大多數被調查者都希望配偶和子女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父母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3]
(二)股權繼承人的權利
關于股權繼承人享有的權利的問題,筆者分兩個時間段來討論這個問題。第一時間段從被繼承人股東死亡r至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權成為有限公司股東止,在這一階段不妨效仿在學理上構建準股權制度并在處理股權繼承糾紛案件的實踐中參照適用。第二時間段從股權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權成為有限公司股東開始至股權繼承問題解決止,在第二時間段內,無非會有兩種結果出現,一是股權繼承人繼承股權成為公司股東,那么他將享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賦予的股東權利,自然沒有進行討論的必要;二是股權繼承人被公司排除在外,無法成為公司的股東。那么按照現有法律的規定,如果被繼承人股東的股權由公司的其他股東全部購買,其合法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帶來的收益;如果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被繼承人股東的股權可由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購買。
(三)股權繼承人訴訟權利的行使
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股權繼承人的權利,可以通過準股權制度的設立,當被繼承的股權受到侵害時,可賦予股權繼承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提訟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不僅需要明確實體權利,更重要的是做好程序設計,從而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期望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做出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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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優化;再融資;配股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現狀
現今,我國上市公司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沒有改變,股權集中度仍然較高,使小股東不能很好的制約大股東,對管理層的監督也難以很好的實施,國有法人股占據統治地位的現狀沒有得到較好的改善,股權結構不夠合理,這對于公司經營績效和治理效率都有影響,因此我們要采取一些措施來使得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得到優化和改善。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存在的問題
1、股東主體構成復雜
我國上市公司股份按上市地區和幣種不同分為A股、B股、H股;按股權屬性不同分為法人股、國家股和個人股等。前者A股、B股、H股可以在證券市場上流通,但這三種股票只能分別在彼此不同的市場上流通。后者法人股、國家股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前不能在市場上流通,只能在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而個人股可以有條件的流通。
據統計,截至2012年12月底,滬深股市總股本38395.00億股,其中流通股為31339.60億股,占到了股本總額的81.62%,和2006年底的39.5%相比很大提高,說明近幾年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有了很大改善。
2、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并存
我國很多上市公司是具有國有控股性質的公司,這些公司是以國有企業公司化為基礎框架進行的改革,按照這個改革框架,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對股份結構進行了改變。在這種獨特的情況下,我國對上市公司的所有權按所有者的性質粗略的劃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其中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都是國有股權。國家明文規定要保證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因為歷史的原因,目前仍然有部分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沒有上市流通。這雖然保證了國有股的控股地位,但同時也導致了我國股市的二元結構(即非市場化的國有股市場和市場化的流通股市場)。
股東主體復雜的構成形成了我國股票市場的獨特性(即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并存)。以下表1、2分別列出了2010-2012年、2002-2004年我國深、滬兩市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
注:資料來源:巨潮資訊
從以上兩表看出:我國股票市場中,流通股在股本總數中所占比重很大,最近幾年流通股的比例始終保持在80%左右,與2003-2004流通股比例始終保持在35%相比有很大改善。
3、股權集中度相對較高
股權集中度主要有三大衡量指標:CR指數、H指數、Z指數。一般通過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即Shrcr1指數,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在公司總股份中所占的比重)來衡量。
通過對2009、2010年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集中指標進行數據統計得出以上兩個表格。由以上兩表格可知,2009、2010年我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股權比例在30%以上的有1000多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60%多,表明我國上市公司近年來股權集中度相對較高。
二、我國上市公司再融資現狀及其對股權結構的影響
(一)我國上市公司再融資的現狀
我國上市公司再融資現狀并不符合“首選內部股權融資即留存收益,其次債務融資,最后外部股權融資”的優序融資理論。我國上市公司因為內部積累嚴重不足,導致內源融資在企業融資中所占比例極小。在外源融資中,大部分上市公司表現出了對股權融資的偏好和對債務融資的厭惡。因此我國上市公司更傾向于先通過股權融資,然后債務融資,最后內源融資的融資順序。
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再融資特點主要是融資規模的擴大、融資比重的增長以及上市公司對股權融資的偏好。
1、我國上市公司再融資比重越來越大
我國證券市場的大規模發展為上市公司進行再融資(主要是股權融資)提供了主要場所,而且上市公司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隨著經濟發展水平提高,再融資對于我國上市公司的重要程度也逐漸顯現。從總體看,近幾年我國的再融資市場仍保持較高水平,特別是2006年,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暫停的再融資重新運作,再融資程度出現大幅回升。
資料來源:中國證監會
從上表看出,我國再融資總額從2004年的482.18億元到2006年的910.4億元,回升幅度高達188.80%,由此知我國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比重越來越大。
2、我國上市公司偏好股權融資
我國上市公司偏好股權再融資,這與發達國家的“首選內源融資,其次債務融資,最后股權融資”不同,其融資順序為:首先股權融資,其次長、短期債務融資,最后內源融資。這種偏好主要表現為:(1)上市公司首選配股作為再融資方式,與此同時增發新股是上市公司在近幾年較為重視的股票融資方式。上市公司以配股和增發新股做為主要股權融資方式占再融資規模的比例高達93.82%。(2)股票融資的比重遠大于債券融資。(3)我國上市公司的再融資結構中,存在著內源融資比例較低,外源融資比例較大的情況,甚至有部分上市公司完全依賴外源融資。
(二)我國上市公司再融資對股權結構的影響
通過前面敘述知我國上市公司一般先進行股權融資,其次債務融資,最后才是源融資,但我國國有控股股東普遍不到位現象以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特殊股權結構,削弱了股東對于經理層的約束力,導致了經理層過分追求資本控制權,最終致使上市公司表現出對股權再融資的偏好。因此,我國上市公司一般把內部債務融資排在外部股權融資之后。由于前些年增發新股比配股難,配股不言而喻地成為了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首選,而近些年增發新股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睞,所以配股和增發新股在我國資本市場融資中占據了重要地位。因此我國上市公司熱衷于配股和增發新股兩種再融資方式與其特殊的股權結構有密切關系,同時配股和增發新股也會影響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合理利用再融資進行股權結構的優化可以完善公司的治理機制,實現國有資本的退出及股權激勵。
三、合理利用再融資對股權結構進行優化的建議
我國上市公司進行股權結構優化途徑有多種,但配股和增發新股這兩種再融資方式是倍受青睞的。配股是向公司原有股東按照其持股比例發行股票。如果股東進行全額認購,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就不會變化。但在我國,上市公司的國有股股東常會主動放棄配股權,同時,流通股的配股通常會由承銷商余額包銷,所以一般都能全額參加配股。這樣必然導致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相對上升和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對下降。增發新股是上市公司除配股外的另一種再融資方式,最早時候上海三毛、龍頭股份等5家上市公司開創了增發A股的先河,而在最近幾年越來越多的滬、深上市公司也增發了A股。增發新股與配股的區別在于增發新股既面向公司現有股東也面向所有投資者,而配股只面向公司現有股東。在2009年的上市公司中實施配股的只有10家,另有85家進行了定向增發,11家進行了公開增發,比例高達88.54%。因此上市公司主要是通過配股和增發新股兩種主要再融資方式來改變股權結構。
四、有關上市公司再融資與股權結構優化問題的結論
總體來說,我國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能夠實現國有股的相對減持。因此,針對我國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現象,通過再融資來實現股權結構的優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國上市公司在進行配股時,可以通過國有股股東主動放棄配股權、轉讓配股權等方式進一步降低國有股持股比例。同時,增發新股也能夠達到相同目的。這樣,上市公司在實現再融資目標的同時也優化了股權結構。此外,允許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配股和增發新股來回購國有股份或在上市公司再融資時限定其出售部分國有股,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優化。因此利用再融資進行部分國有股的出售和回購是優化股權結構的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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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長期股權投資在企業的對外投資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因為它以長期持有被投資單位股份為目的,意在對其施加影響。本文針對企業長期股權投資面臨的風險和存在的問題,提出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合理化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和構建流程化的投資風險防范機制,有效防范股權投資風險。
【論文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一、企業長期股權投資面臨的風險
長期股權投資面臨的風險可分為投資決策風險、投資運營管理風險和投資清算風險。具體來說:
(一)投資決策風險
1.項目選擇的風險。主要是被投資單位所處行業和環境的風險,以及其本身的技術和市場風險。
2.項目論證的風險。主要是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及可行性論證風險。
3.決策程序的風險。主要是程序不完善和程序執行不嚴的風險。
(二)投資運營管理風險
1.股權結構風險。包括:股東選擇風險、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投資協議風險等。
2.委托經營中的道德風險。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必然會產生委托關系。委托制存在著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不一致,信息不對稱的弊端,人可能會利用自身優勢,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產生的道德風險。
3.被投資方轉移風險。主要是被投資企業存在的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內部管理風險等會通過股權關系傳遞到投資方。
4.項目責任小組和外派管理人員風險。一方面,投資方選派項目責任小組或個人,對投資項目實行責任管理;另一方面,也向被投資方派駐董事、監事、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由于責任小組與外派人員自身的知識、能力所限或是責任心不強,使管理的過程存在風險。
5.信息披露風險。被投資方管理層不嚴格遵照投資協議中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故意拖延、不及時報告財務和重大經營方面的信息,暗箱操作,對外部投資者提供已過濾的、不重要的甚至虛假的信息,令投資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完整性,使投資方處于嚴重的信息劣勢之中,將嚴重影響投資方的管理。
(三)投資清理風險
1.來自被投資企業外部的風險。如利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政策法律風險等。利率風險主要是利率變動導致投資收益率變動,從而對投資人收益產生影響。通貨膨脹風險是物價上漲時,貨幣購買力下降,給投資人帶來的風險。政策法律風險主要是政府指導經濟工作時所作的突然性政策轉變,或新法律法規的出臺,對企業經營產生致命影響。
2.來自被投資企業內部的風險。主要是被投資企業內部的技術風險、管理風險、道德風險等的轉移,給投資方帶來退出風險。
論文關鍵詞:瑕疵出資股權限制自益權共益權
論文摘要:瑕疵出資對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的利益都有很大的損害,但瑕疵出資的股東其股東權利是否應受到限制,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本文擬結合一實際案例對相關問題提出一些看法
公司法規定,繳足出資是股東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其出資設立的公司之間自行協商免除或者未經法定程序而變更。但瑕疵出資股東其股東權利是否應受到限制,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本文試從一個案例對該問題進行分析。
[案例]①
首都國際公司(下稱國際公司)系協和健康醫藥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健康公司)的股東之一。安達巨鷹公司(下稱安達公司)系協和健康的控股股東,其所持股權系受讓其他原始股東的股權而來。向安達公司轉讓股權的原健康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安達公司對此明知。安達公司受讓股權后,控制了健康公司,但遲遲不履行對健康公司的出資義務。而且,在寧波中級法院執行的另案中,作為被執行人的安達公司與申請執行人浙江某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擬將其持有的健康的股權折價抵償給申請執行人。國際公司認為,安達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健康公司的合法權益。國際公司作為健康公司的股東有權為健康公司的利益以股東名義對安達公司提訟,遂以安達公司為被告、健康公司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股東權確權賠償糾紛的民事訴訟,訴訟請求有三:I.確認安達公司不享有對健康公司1.65億股股權的股東權利;2.安達公司立即補足對健康公司的出資;3.安達公司賠償國際公司違約金人民幣3000萬元。
因安達公司的注冊地在黑龍江省安達市,故本案由黑龍江高院作一審受理。一審判決后,安達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
黑龍江高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判決:1.安達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對健康公司1.65億元出資義務:2.安達公司如不能補足上述出資,則其不享有對健康公司I.65億股的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及新股認購權;3.安達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按國際公司在健康公司的出資份額向其賠償違約損失。一審判決后,安達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已一于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在審理的過程中,有兩個問題曾經引起過爭論:一、股東瑕疵出資是否具有股東資格?二、股東瑕疵出資其股東權利是否應當受到限制?”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或股東身份.是公司的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前提和基礎”。②新公司法正式確立了授權資本制度,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的法定期間內繳足,尚未出資的人同樣是公司股東。所以,出資只是股東的主要義務而不是確認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違反出資義務只導致股東承擔相應責任而不直接導致否認其股東資格,已經成為共識。所以在本案中,安達公司為健康公司的股東應無疑義。本文僅結合該案討論股東瑕疵出資其股東權利是否應受到限制這一問題。
一、瑕疵出資其股東權利應受限制的原因
新公司法第35條和第43條體現了倡導股東按實際出資分取紅利和行使表決權的精神。這種立法態度有利于在公司內部的股東之間引入相互監督機制。③但是,新公司法未規定,瑕疵出資的股東其股權是否應受限制。筆者認為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東具有股東資格,但其股東權利應受限制。原因如下:
首先,取得股東身份并不等于享有股東的全部權利,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利益與風險的一致是民商法的重要原則,股東對股東權利的享有與行使應當以履行股東義務為前提。股東的主要義務就是出資,如果股東不出資,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就會有所欠缺。結合本案安達公司雖然通過受讓股權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已取得健康公司的股東資格,但依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權利的享有和行使須按其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大小確定,股東在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行使股東全部權利,明顯有違公平的原則,亦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應對其股東權利加以限制。如果不對安達公司的股東權利加以限制,也就違反了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利益與風險的一致原則。其次,從原始股權的取得方式來看,股權的取得須以出資作為對價。無對價即無權利,這是民商法中的常識,也是主張限制未出資股東之股權的法理基礎。如果對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權利不加限制,比如仍允許其有權獲得紅利分配的話,無異于鼓勵”無本取利、不勞而獲”,有違誠信等原則,對誠實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也是不公平的。
綜上,股東瑕疵出資應對其股東權利加以限制,但是,如果完全剝奪其股東權利,又過于苛刻,無異于否認其股東地位,而且有可能違反法律。所以,如何限制則是問題的難點。
二.如何限制瑕疵出資股東的股權行使
對股東股權行使的限制首先要根據公司章程以及法律相關規定,但在公司章程和法律相關規定都空白或不完善的情況下,對瑕疵出資股東的股東權利限制范圍應從法理上進行分析。
股東權最具價值的分類方法是根據權利行使目的的不同,將股東權利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從公司獲取財產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權利。共益權是指,股東直接為公司利益、間接為自己利益而參與公司決策、經營、管理、監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權利。自益權和共益權反映了股權的兩大基本內容:獲取經濟收益、參與公司管理。自益權以獲取經濟收益為內容,特別是其中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惫衫峙湔埱髾?利益配當請求權),是指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④正如有的學者認為的那樣,自益權主要表現為股東自身的經濟利益,多具財產權內容,共益權則主要表現為股東對公司經營的參與和監督,多具管理權的內容。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享有多種權利,其中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等身份性質的權利主要依據股東資格取得和享有,與實際出資無關,為共益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為自益權。自益權的對象是由投入的資本(股東出資)直接產生,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自益權應當限制行使。而共益權與股東身份相聯系,未出資的人同樣具有股東身份,所以,對于其共益權一般不應限制。甚至有學者認為,共益權一般都屬于股東固有權,不應被限制和剝奪。